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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物探管理制度(寨崖底煤業)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7-29 11:40 來源:煤礦安全網 物探 制度 寨崖 煤業

        總 則

        1、根據《煤礦防治水細則》第三十八條關于采掘工作面應采用物探、鉆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質條件的規定。為防止水害事故的發生,加強對本礦掘進工作面周邊采空積水及底板奧灰承壓水的控制,嚴格按照“鉆探為主,物探、化探為輔”的探放水探測程序進行物探、鉆探工作,特編制本管理制度

        2、本礦應根據采掘計劃,超前安排物探先行、鉆探驗證、化探跟進防治水程序,保證礦井生產正常接替。

        一、煤(巖)巷掘進工作面

        3、井下所有煤巖巷掘進工作面(沿空留巷及沿空送巷除外),必須采用物探手段對掘進迎頭進行超前循環探測,探測前方及頂底板的富含水狀況,查清水文

        地質條件。

        ①.掘進探放水工程應在物探探測分析成果基礎上進行超前布孔鉆探,超前距一般不小于30m。

        ②.凡是進行超前物探的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分工專人負責管理。掛設位置管理牌,每次物探結束后,成果分析表中必須填寫物探有效距離位置。施工隊組嚴格按照探放水設計要求在安全距離范圍內進行施工,嚴禁超掘。進行超前探測的巷道,掘進期間必須執行允許掘進通知單制度

        4、物探結束后,1天內提交物探分析報告并有總工程師審批意見,便于及時調整鉆探參數,確保巷道前方無水害威脅后方可施工掘進。

        5、針對物探查出的相對低阻值異常區,進行分析論證,辨識真假異常,進行鉆探驗證。施工隊組嚴格按照設計執行,做好原始記錄。施工結束后及時提交驗證報告并經總工程師審批。

        6、在承壓開采構造發育區域(承壓突水系數大于0.1),及時對已掘巷道進行底板物探,并根據探測結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底板水害隱患,防止發生底板滯后突水。

        7、生產作業隊組提前對巷道內雜物清理干凈、積水疏干,停止影響物探、鉆探的一切工作,按防治水中心提出的要求全力配合,保證物探、鉆探工作順利開展及保質保量。

        二、采煤工作面

        8、采煤工作面形成系統后,要采用至少兩種以上物探手段探查工作面煤層頂底板采動裂隙范圍內的含水狀況、工作面內部地質構造等,探測結果進行分析論證并報總工程師簽字審批。

        9、不論哪種物探方法查出的富水異常區,必須進行鉆探驗證,若需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施工,則進行公開招標。中標單位必須按照施工工期要求進行施工,鉆孔設計、編制措施、提交竣工報告、圖紙均由施工單位負責。工程結束后,統一交至防治水中心保存。

        10、若出現鉆孔涌水量較大時,需要進行水文地質試驗,確定是否需要底板

        11、物探準備工作,提前一天通知作業隊組配合,清理雜物及影響物探探測效果的設備、供電等工作。

        三、責任與獎罰

        12、井下施工單位要高度重視物探工作,由各單位主管負責此項工作,不能故意拖延、阻撓物探工作。

        13、在物探施工中,各相關施工隊組必須做好配合工作,因私自開動設備等原因造成物探儀器損壞的追究責任、照價賠償。

        14、嚴禁出現弄虛作假現象。

        15、防治水中心分工作面建立物探探測成果臺賬,特殊區域探測,原始數據必須電子版保存。

        16、若因人為原因造成物探工作受破壞而中斷或造成探測數據不能正常使用對相關人員罰款處理。罰款處理按礦地測防治水處罰條例執行。

        四、物探技術管理制度

        1、工作面回采前,必須采用瞬變電法儀、無線電坑透儀進行工作面內部探測,對探測異常區進行分析并鉆探驗證。

        2、井下掘進必須執行 “物探先行、鉆探驗證、化探跟進”的綜合探測方法,根據探放水設計要求每次鉆探前均進行一次超前探測,對物探存在的異常區分析、評定后進行鉆探驗證。

        3、物探技術員需進行施工工藝和儀器操作的培訓、學習,使其能夠熟練掌握及操作各種物探儀器。

        4、各種物探儀器必須按使用說明書進行使用、保管與維護,指定專人負責,做到各種儀器設備齊全、完好、無損,保證物探工作能正常開展。

        5、下井前必須對物探儀器進行檢查,看其電量是否充足、清點其配套設施是否齊全。

        6、進行物探時,必須準確丈量探測點的位置。

        7、在操作儀器時,操作人員不準離開儀器,對物探儀器要做到輕拿、輕放。

        8、操作人員必須隨身攜帶便攜式瓦檢儀,隨時檢查現場瓦斯濃度,當濃度超限時,必須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9、操作過程中發現儀器有問題,停止作業,及時反饋,嚴禁帶病作業,造成數據收集不準確現象。

        10、井下探測完畢后及時向有關單位提供探測成果報告和指導性建議,保證井下開采安全正常的進行。

        11、對工作面物探異常區應結合該區域的地質、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分析,認真地編制物探、鉆探實施方案,有針對性地開展探查工作。

        12、建立物探成果臺帳,對每一個物探異常區必須做到認真的收集資料,進行對比驗證,生產結束后編寫防治水探測工作總結

        13、對每次物探成果進行存檔備查,在工作面形成后,要有一整套 “實施方案、結果驗證、資料對比、分析報告” 的成果資料 。

        14、建立物探工作獎罰制度。對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獎勵;因工作失誤(不及時匯報)而造成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15、加強物探技術人員的學習培訓,提高物探技術水平。

        五、物探儀器管理制度

        1、必須安排專人對儀器設備進行管理, 儀器借出或收回應做好相應記錄,并檢測儀器的完好性。

        2、儀器應防止高溫,運輸或充電時防止溫度過高對電池造成的損害。

        3、每次使用前后,要對儀器設備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維護,清理污跡,保持儀器清潔。

        4、對物探儀器及時充放電,充電時,要嚴格按充電規定進行操作。要嚴格限制電池充電次數和充電時間,當電池尚未欠壓時,應盡量不要對其進行充電,以延長電池使用壽命。

        5、儀器井上下使用時要輕拿輕放,嚴禁用礦車運送儀器。

        6、嚴禁非操作人員操作儀器。

        7、儀器在井下出故障時,嚴禁在井下打開儀器。

        8、嚴禁在開機狀態下插拔附件(發射/接收線圈、充電器、USB連接線)。

        9、嚴禁在井下進行如下工作:

        ①.在煤礦井下充電。

        ②.使用USB 數據線。

        ③.在煤礦井下自行拆卸儀器。

        ④.搬運過程中拖拽發射/接收線圈。

        10、操作時如迎頭有積水,線圈底邊不要置于積水中。

        11、嚴禁將液晶顯示屏在太陽下暴曬,會造成液晶顯示屏損壞。

        12、嚴禁使用非配套連接線及電源設備,嚴禁強制插拔接插件和配件 。

        13、嚴禁現場使用時摘掉所有插接件保護罩,使用完成后及時插好茶插接件保護罩。

        14、嚴禁儀器面板置于水淋的環境,儀器的防護等級為IP54(防濺水、防塵),大量淋水會造成儀器損壞。

        15、加密狗應專人保管,妥善存放。

        16、儀器如有故障,不可自行拆卸,應及時聯系廠家維修。

        七、物探工作管理辦法

        為了強化礦井物探資料及現場管理工作,確保物探工作的有序開展,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成立物探管理領導小組

        1、領導小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地測副總(防治水中心主任)

        成 員:地測防治水科員 探水隊 各施工采掘技術員

        二、物探管理職責

        1、總工程師

        負責物探工作領導、協調,督促物探計劃上報、成果分析評定簽字確認等工作。

        2、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

        ①.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具體負責物探計劃、設計、施工、探測結果分析論證等。根據物探探測資料,及時調整探放水設計等。

        ②.協調各部門,提供物探工作期間各種便利條件。及時把探測的成果及資料下發相關領導、部門及施工隊。

        ③.督促技術員指導生產隊組物探牌板的正確填寫與掛設等。

        3、探水隊

        協助配合物探工作施工作業,協調處理現場存在的問題,為有效開展物探工作創造便利條件。

        4、防治水物探技術員

        ①.編制物探月度、周計劃,并及時匯報。

        ②.匯編物探資料的驗證報告,經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和總工程師簽字后下發相關部門。

        ③.負責物探資料的收集、整理、匯編和保管,確保資料完整。

        ④.回采工作面施工結束后一周內編制完本工作面物探工作總結,匯入工作面防治水工作總結中,并存檔備案。

        5、各采掘隊組

        ①.全面配合物探現場的開展工作,聽從物探人員的安排,在物探期間不得破壞物探設備。

        ②.認真貫徹落實物探成果,并根據防治水中心通知調整施工的探放水方案。

        三、管理流程

        1、流程

        申報→物探→成果下達→現場落實→驗證→反饋

        2、具體要求

        申報:防治水中心包面技術員依據上次物探距離和隊組施工進度,在確保物探超前距的前提下,確定下次物探位置與時間。

        物探:物探小組接到申報后,做好準備工作,通知隊組具體施工時間及配合準備工作。

        分析成果下達:物探成果傳達總工、副總、科長后,由總工、掘進隊長、地測副總、防治水科長、安全礦長、安全科、探水隊長、技術科長等聯合簽發成

        果資料,并掛設在采掘現場。

        現場落實:成果資料及時填寫到物探管理牌板,并根據物探資料適時調整施工和探放水方案。

        驗證:生產隊組技術員配合科技術員,每天觀察現場揭露淋滴水,頂板破碎、斷層構造變化、裂隙發育等情況與物探進行對比驗證。

        反饋:收集反饋現場上述資料,防治水中心綜合分析形成報告經審批后上報礦總工程師,從而形成閉合管理。

        四、規定及要求

        1、瞬變電法儀超前物探范圍規定:

        ①.主要掘進煤巷在掘進期間必須使用瞬變電法儀技術手段進行超前探測。

        ②.水平及采區大巷,必須對超前的一條巷道進行超前探測。

        ③.在預測巷道前方存在構造異常或富水異常的情況下,必須進行超前物探。

        2、超前物探前對掘進巷道工作面的要求

        ①.開掘巷道工作面范圍內嚴禁有積水浮煤,物探通知單下發隊組后必須把積水浮煤清理干凈。

        ②.開掘巷道工作面后500m范圍材料必須擺放整齊,以利于物探工作。

        ③.物探前,巷道迎頭必須達到成巷標準要求,嚴禁有空頂現象。

        ④.開始物探時,嚴禁工作面綜掘機、皮帶等電器設備運行,應停止掘進,隊組按排干臨時性的任務。

        ⑤.在物探時,隊組現場積極配合物探人員物探作業。

        3、允許掘進距離的規定

        ①.進行超前探測的巷道,必須執行允許掘進通知單制度。

        ②.物探探測一般與鉆探位置同步,必須掛牌管理。

        ③.對進行物探的巷道,嚴格以導線點控制允許掘進距離,到位后隊組及時通知地測防治水科再次進行超前探測。

        4、嚴格按物探技術管理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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