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測防治水必備的臺帳、成果卡片、綜合性圖件、日常用圖及有關針對性圖件、涌排水量報表及曲線圖、探煤厚、探煤巖柱厚度等措施及成果資料,需經地測副總審核。
2、地質交換圖經科長、副總審核、礦總工簽字后上報。
3、采掘交換圖由科長審核,礦總工程師簽字后執行。
4、水文地質年、月預報,經科長、副總審核,礦總工程師審閱后下發相關部門。
5、儲量報表,經科長審核核對,礦總工程師審閱后上報。
6、水文地質資料向協作單位提供,需經科長核對,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提供。
7、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設計、計劃,井田瓦斯資料,預測預報,技術報告,需經防治水中心主任審核,礦總工程師審批。
8、采區地質說明書,工作面掘進(包括開拓)地質說明書,回采地質說明書及其他地質水文資料,經科長核對,地測副總審核、礦總工程師審批簽字后上報。
9、礦井地質報告,經科長核對,地測副總審核、礦總工程師審批簽字后上報。
10、生產礦井補勘計劃、設計,經科長核對,地測副總審查、礦總工程師查閱后上報。
11、井下探放水、探斷層的設計、措施,經科長、副總核對,礦總工程師審批后交鉆探部門執行。
12、建立礦井井田范圍內的地面控制網時,需編制設計方案,由科長、副總審查。
13、凡大型貫通測量(3000m以上)及重要貫通測量都必須編制貫通測量設計書、總結,由地測副科長校對,科長、副總審核、總工程師審查批準。
14、進行聯系測量工作前,應編制施測方案和技術措施,由科長審查。
15、巷道貫通在達到安全規程和測量規程的相對距離時,由測量組長提交貫通通知單,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后,下發調度室、生產技術科、安全科、通風科、施工區隊等有關部門監督執行。
16、當掘進工作面接近各種采礦安全邊界時,除及時延長導線外,地測科長還必須以書面報告礦總工程師審批。
17、對井下施工設計圖,應由測量部門進行閉合驗算,并經科長審核無誤后方可給線。
18、月份提交或交換圖必須有填圖人、科長、副總、總工等審校簽字。
19、地質測量成果資料及圖紙向外單位提供時(包括小煤礦提供的資料圖紙),必須有索取單位的正式介紹信,經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提供。
20、地面建筑物、鐵路、水體及主要井巷煤柱的留設與開采,必須編制設計,經礦總工程師審查后,以礦正式文件報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