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經總工程師批準審批以后方可貫徹作業人員使用。
2、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核、貫徹必須有記錄,建立檔案。
3、安全技術措施經過會審并由審核人簽字加注意見,不完善的必須補充或修改重寫。
4、安全技術措施使用必須有人監督,同時定期收集使用情況,以便及時修改或補充。
5、簽字人應監督、調查了解使用情況,以便核實掌握所簽發的安全技術資料發生的效應、效率。
6、重大的技術革新、系統變更或新技術的應用,必須有設計、審核、會議討論、專家意見等記錄并建立檔案。
7、安全技術措施的修改必須經總工程師會審、通風礦長審批后方可執行,沒有經過審核、簽字的安全技術措施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