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電鉆打眼工必須經過培訓和考試合格后,方可操作。
2.打眼應按作業規程爆破說明書、炮眼布置圖作業.
3.打眼工應根據作業規程規定并結合現場具體情況同放炮員、班長協商,確定打眼角度和深度,得到跟班隊領導同意后,方可打眼。
4.打眼前必須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并詳細檢查有無瞎炮,如有瞎炮,應在班長的指揮下按照《煤礦安全規程》342條規定認真處理。
㈠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㈡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㈢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余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㈣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㈤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5.打完眼后,必須將煤電鉆、鉆桿放在合適的地方,并將煤電鉆電纜掛好。工作地點做到"一凈三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