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1、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協助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組織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法規、條例以及上級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各項規章制度,搞好安全生產。經常向總經理和總工程師匯報分管的安全技術工作的進展情況。
2、根據全礦技術工作總體部署,研究和掌握全礦安全技術工作的發展規劃、發展方向、主要技術,并提出具體實施意見。
3、領導安全技術業務管理工作,參與組織審查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對水、火、瓦斯、煤塵、頂板、沖擊地壓等安全隱患的處理方案和設計,組織編制和貫徹執行安全技術管理文件,并提出處理意見。負責處理日常安全技術管理問題。
4、參加審查全礦的遠景發展規劃、工程設計、年度生產計劃、安技措計劃和落實安技措工程的進度和質量,并組織安技措工程的驗收和試生產。
5、協助總工程師領導安全技術工作,經常檢查和掌握《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執行情況,負責編制和修訂安全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規章制度。
6、協助總工程師,及時掌握本行業安全技術工作的技術發展動向、發展趨勢,領導分管范圍內的技術革新、安全技術的推廣應用,總結評議,組織技術交流、技術協作和各項科研活動。
7、負責事故追查的技術分析,參加事故現場調查,分析原因,追查責任,提出處理意見,組織總結礦井安全生產的教訓,得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議,負責制定實現安全生產的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8、制定生產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工作制度,編制和修訂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實施細則,提出獎懲措施。結合生產實際參與組織安全質量檢查,總結分析生產安全生產標準化方面的問題,并組織和督促生產區隊、班組對問題進行落實。
9、協助總工程師參與對工程技術人員、區隊干部和工人的安全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職工的技術素質和操作水平,協助總工程師參與對安全技術人員的培養、考核、選撥任用。
10、負責具體實施本專業系統的職業病危害防治、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分級、控制管理、公告警示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