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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郴州市嘉禾縣興隆煤礦“5·28”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案例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1-12 10:18 來源:煤礦安全網

      2019年5月28日,湖南省郴州市嘉禾縣興隆煤礦(以下簡稱興隆煤礦)發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718.5萬元。

      一、礦井概況

      興隆煤礦為私營企業,整合技改礦井,設計生產能力15萬噸/年,位于嘉禾縣龍潭鎮獅形嶺村境內。

      該礦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用四斜井開拓,炮采炮掘。井下劃分二個水平,分別是+100m水平和-50m水平;主采6號煤,煤層厚度變化較大,平均厚度3.1m,平均傾角250,煤層自燃,煤塵無爆炸危險性。事故前,井下布置3個掘進工作面(技改工程)和1個3463回采工作面(非技改工程)。

      事故地點在技改區域外的-50m水平3463工作面,

      走向長度35m,傾斜長度11m,為孤島煤柱,采用單體液壓支柱和π梁支護,放頂煤開采;機運巷和回風巷之間布置一條聯絡巷,聯絡巷設置一道風幛;該工作面需風量為230m3/min,實際風量為58.2m3/min,只安裝1個甲烷傳感器,且數據未上傳到監控主機;工作面及附近區域未安裝人員位置監測系統讀卡分站和讀卡器,也未安裝電話、壓風自救裝置和供水施救管路;該工作面形成后,一直未標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

      該礦僅在-50m南底板巷施工穿層鉆孔進行了抽放瓦斯,未按《34采區3463回采工作面區域瓦斯抽放設計》施工;該工作面無區域預抽瓦斯達標評判報告、無專項防突設計、無預測預報或效檢的原始記錄和允采允掘通知單。

      2019年5月17日,該礦因采礦許可證到期,先后被嘉禾縣有關部門責令停止井下除通風、排水、抽放瓦斯以外的一切作業,并安排人員駐礦盯守;5月24日,該礦借維修之名安排人員(未攜帶人員位置監測系統識別卡)在3463工作面生產出煤,事故前,共推采8m,采煤1000噸。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5月28日中班,總工程師組織召開班前會,共安排23人入井作業。其中,3463工作面安排6人(值班長兼瓦斯員1名、大工2名、小工3名)。

      28日16時左右,6名作業人員到達3463工作面后,一部分人開始移柱放頂,另一部分人在工作面距離機運巷3m處放煤;17時40分,工作面發生了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二)應急處置情況

      28日17時43分,該礦地面監控人員發現北總風巷瓦斯超限報警,馬上向井下-50m車場打電話,井底車場推車工和二石門輔助下山工作面值班長立即到3463工作面查看,發現3463工作面發生了事故,隨后總值班長立即組織井下人員趕赴3463工作面機運巷,先后將倒在溜子機頭附近的5人救出,并運至-50m水平大巷;18時50分,興隆煤礦領導組織人員進入到機運巷機尾,將最后1人救出,并運送到-50m水平大巷。

      19時10分,興隆煤礦向嘉禾縣應急管理局電話報告了事故;19時55分,嘉禾縣救護隊趕赴事故現場并入井開展救援,將6名遇險者運到地面,送往嘉禾縣中醫院進行救治;23時,1名人員脫離危險,其他5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主要問題

      (一)事故直接原因

      3463工作面處于地質構造變化帶,煤層突然變厚;工作面處于孤島煤柱中,屬應力集中區;煤層未消突,違章放頂煤誘導煤與瓦斯突出,涌出大量高濃度瓦斯,導致作業人員傷亡。

      (二)事故暴露出的主要問題

      1.拒不執行監管指令,違法組織生產。興隆煤礦拒不執行5月17日以來縣、鄉下達的停止井下一切作業的指令,擅自在3463工作面違法組織生產。

      2.蓄意瞞報作業地點,逃避安全監管。一是興隆煤礦不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標注3463工作面,迎檢時,也不向各級監管監察部門匯報;二是3463工作面的監控數據人為不上傳至地面監控中心;三是3463工作面作業人員不攜帶人員位置監測系統識別卡。

      3.違章指揮冒險作業。一是工作面瓦斯治理不到位。工作面區域防突措施設計、區域瓦斯抽采達標評判不符合相關技術規定,瓦斯抽采未達標,沒有消除突出危險,2019年5月24日回采以來,未進行防突預測預報,也未實施有效的局部防突措施;二是事故工作面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隨意施工中間聯絡巷,風流不穩定,風量嚴重不足;三是違規放頂煤開采。3463工作面煤層有突出危險性,采用單體液壓支柱和π梁支護,放頂煤開采,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15條要求;四是事故工作面監控系統不完善,該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設傳感器,且數據不上傳;五是瓦斯檢查制度不落實,事故當班未檢查瓦斯,相關人員沒有停止作業,進行隱患整改,反而違章指揮冒險作業。

      4.采掘工程部署不合理。事故工作面布置在孤島煤柱中,造成應力集中。

      5.礦領導帶班制度落實不到位。事故當班帶班礦領導因私事擅自離崗,未下井帶班,違規安排不具備帶班下井資格的總值班長替班。

      6.駐礦盯守人員失職、相關部門監管不到位。駐礦盯守人員未制止興隆煤礦邊技改邊生產出煤的違法違規行為,也未按規定向上級報告;相關職能部門對民用爆炸物品審批把關不嚴,在興隆煤礦采礦許可證過期的情況下,仍批供民用爆炸物品。

      (三)事故調查處理

      經調查認定,興隆煤礦“5·28”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興隆煤礦礦長、實際控制人等5人刑事責任;解除2名駐礦員勞動合同,并移送監委立案調查;給予興隆煤礦2名副礦長罰款、撤銷安全資格證的行政處罰;給予嘉禾縣人民政府縣長等16人黨紀、政務處分。

      同時,依據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單位進行了處理。給予興隆煤礦69萬元罰款,并依法實施關閉;責成嘉禾縣應急管理局立案查處興隆煤礦違法生產行為;責成龍潭鎮黨委、鎮政府向嘉禾縣縣委、縣政府寫出書面檢查;責成嘉禾縣委、縣政府向郴州市委、市政府寫出書面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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