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適用范圍
第2條 防突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有關防突參數的測定。
2.收集、整理突出資料。
3.協助編制年度、季度、月度防治突出計劃。
4.協助礦井煤與瓦斯突出鑒定及科研項目的各類參數測定。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防突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后,持證上崗。
第4條 防突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防突工應由在突出礦井從事采掘工作不少于3年,并經過防突知識培訓,熟悉突出預兆的人員擔任。
2.應熟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中的相關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內容,了解本礦發生煤與瓦斯突出的預兆和規律,掌握防突技術措施的施工要求和施工作業規程,熟悉施工區域的通風系統和避災路線。
3.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4.掌握施工區域的通風系統和避災路線。
5.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6.掌握煤與瓦斯突出的知識.井下突出參數檢測儀器使用操作。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操作人員在井下工作時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防突設計或措施施工。
第6條 必須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第7條 打鉆時,隨時觀測煤、巖壁動態,發現異常情況(如突出、噴出、瓦斯超限)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向礦調度室匯報。
第8條 防突考察工應隨身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只有瓦斯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才能工作。
第9條 打鉆作業地點要安設瓦斯傳感器,確保瓦斯超限自動斷電。
第10條 必須實行間歇作業,為實施防突施工留有充足的時間。
第11條 防突預測儀器,每年必須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1次檢定。
第12條?在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必須有直通礦井調度室的電話,并有供給壓縮空氣設施或壓風自救系統。工作面回風系統中有人工作地點,也應設置壓風自救系統。
第13條 建立“四圖板、四臺賬和一卡片”
1.四圖板:瓦斯地質圖板、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動態圖板、保護層與被保護層關系圖板、現場防突施工圖板。
2.四臺賬:突出煤層實際考察的基本參數臺賬、煤柱臺賬、瓦斯抽采臺賬、防突設備儀表使用及完好臺賬。
3.一卡片:發生突出后的煤與瓦斯突出卡片。
四.操作準備
第14條 入井前,對所需攜帶的儀器、儀表、工具等進行全面檢查和校正,以滿足測試要求。
第15條 使用瓦斯突出預測儀,使用前按說明書要求將儀器加滿液體或充足電、并試操作1遍,確認無問題后,才準帶儀器下井工作。
第16條?入井前,必須對瓦斯解析儀、流量計、膠囊封孔儀、打氣筒、秒表、彈簧秤、稱量桶、0~100%的光學瓦斯檢定器以及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等所需攜帶的儀器儀表和工具進行全面檢查和校正,確認儀器儀表完好、準確、可靠、齊全后,方可下井。
第17條 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符合規定后,將電源送到工作面作業點,做好施工前準備工作和設備的防爆檢查。
第18條 測試前,應明確記錄負責人、參數測定負責人。
五.操作順序
第19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檢查儀表——測試參數——檢查清理作業現場——分析數據——填寫牌板——報表。
六.正常操作
第20條 使用瓦斯突出參數測定儀測定煤層突出危險指標K1值和鉆屑量方法:
1.到達現場后,瓦斯突出預測儀放置要平穩,人員分工明確。
2.具體操作如下:
1)接通電源,預熱約10min,并將儀器調零。
2)向儀器內輸入本礦的K1值和Smax(最大鉆屑量)的臨界指標數據,或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規定輸入上下限臨界值。
3)在煤層內選擇好鉆孔位置,用鉆機打眼,鉆孔孔徑42mm,打鉆速度控制在1m/min左右。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75條規定,采用鉆屑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在近水平.緩傾斜煤層工作面應向前方煤體至少施工3個、在傾斜或急傾斜煤層至少施工2個直徑42mm、孔深8~10m的鉆孔,鉆孔每鉆進1m測定該1m段的全部鉆屑量S,每鉆進2m至少測定一次鉆屑瓦斯解吸指標K1或△h2值。
4)測定時,用1~3mm的篩子篩取煤樣,將篩好的煤樣倒入煤樣罐,蓋好罐蓋,打開蓋上排氣開關,同時按下采樣鍵,儀器即進入自動測量階段。
5)5min后,輸入取樣時間數據,按監控鍵,再輸入鉆孔長度數據,再按監控鍵,則儀器計算并顯示K1值。然后倒掉煤樣,再進行下一個煤樣的測定。
6)全部煤樣K1值測完后,按預報鍵,輸入Smax值,再按監控鍵,儀器將自動顯示突出危險性等級。
7)井下全部煤樣(不超過25個煤樣)測完后,按儀器說明書規定的方法關機。
8)儀器帶上井后,在斷電的情況下,將微型打印機和瓦斯突出預測儀連接好,接通電源,按儀器上的打印鍵,打印機將自動打印出全部測試數據和預測結果。
3.操作時注意事項:
1)應嚴格按說明書進行操作。不能隨意動瓦斯突出預測儀的滿度電位器,不能隨意打開主機蓋。
2)儀器長期不用時(10天以上),必須每10天充1次電。
3)必須對每次測定結果作系統整理.分析,并將測定結果及時送交領導審閱。應注意觀察突出前征兆及地質構造區煤層的地質變化情況,并做好記錄加以素描。
4)儀器要防止碰壓,保持清潔,專人使用保管。
5)儀器在井下應放在頂板完好處,距離測突地點不小于5m。
第21條 測定瓦斯涌出初速度時的注意事項如下:
1.應根據煤層結構確定鉆孔具體位置,并嚴格按設計方位布置鉆孔,做到鉆進速度均勻,按測定要求排出煤屑。
2.測定時,應每施工1m測定1次數據。從開鉆起,每取出1m段的鉆屑量后,立即拔出鉆桿,插入封孔器,要求在2min內讀取該1m段的瓦斯涌出初速度。
3.測定時,記時與讀數必須準確。當瓦斯涌出初速度較慢時,測定時間一般為3~5min;若瓦斯涌出初速度較快時,其測定時間不應小于10min。
4.收集鉆屑量的同時,將溫度計放入煤屑內測定該1m段的煤屑溫度。
5.測定鉆屑量時,應做到每1m段推.拉鉆桿的次數基本相同,以減小測試誤差。
第22條 用瓦斯解析儀測定瓦斯解析量(△h2)的測定方法:
1.測定前必須準備:
1)向瓦斯解析儀的水柱計注水,并將兩側水位調到0點。
2)檢查儀器的密封性能。
3)是否帶全儀器配套裝備,如秒表、篩子、煤樣瓶、記錄表格等。
4)到達現場后,將儀器放置水平,水柱計兩側處于0位。
2.測定:
1)煤鉆屑采樣:測定時,首先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73條和第75條規定,采用鉆屑瓦斯解吸指標法預測石門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由工作面向煤層的適當位置至少打3個鉆孔,在鉆孔鉆進到煤層時每鉆進1m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徑1~3mm的煤鉆屑;采用鉆屑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在近水平.緩傾斜煤層工作面應向前方煤體至少施工3個.在傾斜或急傾斜煤層至少施工2個直徑42mm.孔深8~10m的鉆孔,鉆孔每鉆進1m測定該1m段的全部鉆屑量S,每鉆進2m至少測定一次鉆屑瓦斯解吸指標K1或△h2值。具體每次采煤樣時,當鉆孔打到預定采樣深度(位置),啟動秒表,開始計時,同時用Ф1mm.Ф3mm篩子收 集煤鉆屑,然后進行篩分取粒度1~3mm(即Ф1mm篩上面與Ф3mm篩下面)煤樣裝入解吸儀煤 樣瓶至刻度線,煤樣重量約10g。
2)瓦斯解析量(△h2)測定操作步驟:
①首先將已采煤樣的煤樣瓶連同煤樣一起迅速裝入解吸儀測量室,擰緊測量室上蓋。然后打開三通旋塞,使解吸測量室與大氣.水柱計均溝通,并打開單通旋塞,使儀器處于暴露狀態,同時觀察秒表讀數(一般2個人配合工作)。
②當秒表讀數為3min,即煤樣暴露時間達3min時(自煤樣從煤層脫落時算起),逆時針旋轉三通旋塞把手,使解吸儀測量室與大氣隔絕,僅與水柱計相通,同時回表,再次啟動秒表重新計算時,開始進行瓦斯解吸測定。
③當秒表讀數為5min,讀出瓦斯解吸儀水柱計的壓差,即為△h2,并記錄表格。
第23條 鉆屑量(S)的測定方法:
1.鉆屑量(S)可用重量法或容量法測定:
1)重量法。每鉆1m鉆孔,收集全部鉆屑,用彈簧秤稱重。
2)容量法。每鉆1m鉆孔,收集全部鉆屑,用量具測量鉆屑體積。
2.測定結果記入表格。
第24條?防突工應下井檢查施工區域壓風自救裝置,使其能正常工作,并檢查現場防突措施的執行進度,防突基控牌板。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調度室匯報。防突人員施工時,不要正對鉆孔,防止噴孔傷人。
七.注意事項
第25條 應嚴格按說明書進行操作,不得隨意拆裝儀器儀表。
第26條 施工中,應注意觀察突出前兆及地質構造區煤層的變化情況,并做好記錄加以素描;隨時觀測煤壁動態,發現異常情況(如突出、瓦斯超限)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并向礦調度室匯報。
八.特殊操作
第27條 由于地質條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所規定的防突措施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及時向礦調度室匯報。
第28條 采用遠距離爆破時,遠距離爆破地點應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避難所內,距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小于300m;爆破時,受影響區域,必須停電撤人,設置警戒;爆破員操縱爆破地點,應配備急救袋或自救器;爆破30min后,方可進入工作面檢查。
第29條 突出的煤應及時清理。清理突出的煤時,必須按防止再次發生事故的防護措施進行。
第30條 每次突出發生后,必須進行現場調查,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要求作好詳細記錄.收集有關資料:
1.記錄突出時間、突出地點、距地表垂深、巷道名稱、支護情況、煤層特征、地質構造及鄰近層開采情況等。
2.調查突出前的預兆、突出前及突出當時發生的過程、突出后的特征及支架破壞情況等,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3.調查突出前瓦斯壓力大小、正常時瓦斯濃度及突出后瓦斯涌出情況,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4.繪制突出地點通風系統示意圖、突出處煤層剖面圖及煤巖柱狀圖。
5.調查突出前所采取的防突措施,并附施工圖,向有關領導匯報。
6.填寫突出記錄卡。記錄卡片數據應準確,附圖應清晰、并注明主要尺寸。
7.強度大于500t的突出,必須填寫專題調查報告(協助)。
九.收尾工作
第31條 檢查清理作業現場。
第32條 現場測定結果及時通知現場作業人員,并匯報礦調度。
第33條 升井及時填寫、審批預測預報及效果檢驗單,并發送至相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