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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化行業規范條件》發布實施

      作者:網絡 2020-06-18 13:17 來源:網絡

        為進一步加快焦化行業轉型升級,促進焦化行業技術進步,提升資源綜合利用率和節能環保水平,推動焦化行業高質量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焦化行業規范條件》。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的焦化生產企業,是鼓勵和引導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自2020年6月1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年第28號

        為進一步加快焦化行業轉型升級,促進焦化行業技術進步,提升資源綜合利用率和節能環保水平,推動焦化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制定《焦化行業規范條件》,現予以公告。
       
        附件:焦化行業規范條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0年6月11日

       

      焦化行業規范條件

        為促進焦化行業高質量發展,引導和規范焦化企業生產經營,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標準規范,制定本規范條件。本規范條件是鼓勵和引導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一、總則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的焦化生產企業。煉焦包括常規焦爐、半焦(蘭炭)炭化爐、熱回收焦爐三種生產工藝。

        常規焦爐是指炭化室、燃燒室分設,煉焦煤隔絕空氣間接加熱,干餾成焦炭和荒煤氣,并設有煤氣凈化、化學產品回收的生產裝置。裝煤方式分頂裝和搗固側裝。

        半焦(蘭炭)炭化爐(以下簡稱半焦爐)是指將原料煤中低溫干餾成半焦(蘭炭)和荒煤氣,并設有煤氣凈化的生產裝置。加熱方式分內熱式和外熱式。

        熱回收焦爐是指焦爐炭化室微負壓操作,機械化搗固、裝煤、出焦,回收利用煙氣余熱的焦炭生產裝置。焦爐結構形式分立式和臥式。

        (二)焦化生產企業自愿提出規范公告申請。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核查通過后予以公告,相關政策可優先予以支持。

        (三)申請規范公告的焦化生產企業應符合打贏藍天保衛戰、長江經濟帶發展等國家有關政策要求。

        二、工藝與裝備
        
        (四)主體裝備。焦化生產企業應滿足《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及地方相關政策要求,常規焦爐、半焦爐須同步配套煤氣凈化和利用設施;熱回收焦爐須同步配套熱能回收設施;鋼鐵聯合企業焦爐須同步配套干熄焦裝置和焦爐煤氣精脫硫裝置。具體裝備要求如下:

        1.常規焦爐:《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發布前建設的頂裝焦爐炭化室高度須≥4.3米,搗固焦爐炭化室高度須≥3.8米;發布后建設的頂裝焦爐炭化室高度須≥6.0米,搗固焦爐炭化室高度須≥5.5米。

        2.半焦爐:《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發布前建設的半焦爐單爐產能須≥7.5萬噸/年,發布后建設的半焦爐單爐產能須≥10萬噸/年。

        3.熱回收焦爐:熱回收焦爐煤餅體積須≥35m³。

        (五)鼓勵現有企業采用先進工藝技術,改造提升和優化升級。

        三、環境保護

        (六)環保設施。

        1.焦化生產企業應同步配套煤(焦)儲存、煤粉碎(篩分)、裝煤、推焦、(干)熄焦、篩焦、焦轉運、硫銨干燥等抑塵、除塵設施。干熄焦、焦爐煙囪等產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污染源,要按照環保要求配套脫硫或脫硫脫硝裝置。

        2.焦化生產企業須配套建設廢水處理設施。

        常規焦爐企業應按照《焦化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22),配套建設初期雨水收集裝置、酚氰生產廢水處理設施和事故儲槽(池)。

        半焦(蘭炭)企業氨水循環水池、焦油分離池應建在地面以上,配套建設事故儲槽(池)及初期雨水收集裝置,生產廢水處理采用焚燒或其他有效處理方法。

        3.焦化生產企業逸散揮發性有機物和惡臭的裝置應同步建設尾氣凈化處理設施。

        4.焦化生產企業循環氨水泵等應有可靠應急電源或其他應急措施。焦爐煤氣事故放散應設有自動點火裝置。

        5.規范排污口建設。焦化生產企業主要污染源須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設置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七)環境管理

        1.焦化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并按期完成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2.按照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要求,建立健全企業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3.焦化生產企業污染物排放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相關排放標準,做到達標排放。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汾渭平原等重點區域的焦化生產企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全面執行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兩年內未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態破壞事件。

        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對固體廢物進行處理處置,各類固體廢物的貯存、轉運、處置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加強對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的保護,有效防控土壤和地下水環境風險。

        4.焦化生產企業應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并按證排污。有污染物減排任務的企業,須落實減排措施,滿足減排指標要求。

        5.焦化生產企業應按生態環境部的規范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并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監督性監測。

        6.鼓勵焦化生產企業建立系統化和規范化的環境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

        四、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
        
        (八)焦化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體系,按照《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 17167)配備必要的能源計量器具。有條件的企業應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提升信息化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進能源梯級高效利用。鼓勵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及技術改造,不斷提升清潔生產水平。

        (九)焦化生產企業能耗須達到《焦炭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 21342)和《蘭炭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 29995)規定的準入值,即頂裝焦爐噸焦產品能耗≤122kgce/t,搗固焦爐噸焦產品能耗≤127kgce/t。

        (十)焦化生產企業應注重資源綜合利用,提高各種資源的循環利用率,取水定額應達到《取水定額 第30部分:煉焦》(GB/T 18916.30)規定的新建和改擴建企業取水定額,即常規焦爐噸焦取水量≤1.4m³,熱回收焦爐噸焦取水量≤0.6m³,半焦爐噸焦取水量≤0.7m³。

        五、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
        
        (十一)焦化生產企業應按照《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執行保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防護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十二)焦化生產企業凡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的,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生產活動。

        (十三)焦化生產企業要規范化學品存儲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管理應嚴格遵循《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要求,并加強對從業人員化學品使用的崗位技能培訓。

        (十四)焦化生產企業近兩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十五)鼓勵焦化生產企業建立系統化和規范化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

        六、產品質量
        
        (十六)焦化生產企業主要產品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鼓勵焦化生產企業建立系統化和規范化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焦炭產品質量須符合國家標準規定,冶金焦執行GB/T1996,半焦(蘭炭)執行GB/T 25212,鑄造焦執行GB/T8729。

        七、社會責任
        
        (十七)焦化生產企業要按照《勞動法》要求,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得拖欠職工工資,并依法依規繳納各項稅金及社會保險費。

        八、申報及公告

        (十八)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受理焦化生產企業符合規范條件的申請。申請企業須編制《焦化行業規范條件申請報告》,通過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

        (十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對本地區焦化生產企業的申請進行初審。初審單位須按照規范條件要求對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意見,附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十)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申請企業進行核查,符合規范條件要求的進行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二十一)規范企業進行動態管理,不符合規范條件的按要求進行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條件撤銷公告。

        九、附則

        (二十二)本規范條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若進行調整,則按調整后要求執行。

        (二十三)本規范條件自2020年6月11日起實施。2014年3月3日公布的《焦化行業準入條件(2014年修訂)》(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第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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