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服務部副部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協助部長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是分管范圍內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負責組織制定、修訂(編)分管范圍內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3、積極向部長和有關部門提出分管班組工作、業務流程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議。
5、組織每周一次的員工安全學習例會,及時貫徹、考核作業規程、安全生產措施。
6、深入班組掌握工作進程各項安全措施貫徹情況,發現存在隱患及時糾正處理。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8、 負責對分管范圍內生產安全事故組織追查處理,并及時組織人員制定防范措施。
9、 參與編制食物中毒應急預案及部門事故應急預案并監督落實。
10、根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執行情況,按照礦、單位規章管理制度進行考核。
考核標準:
1、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考核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按照礦相關制度給予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未及時組織分工范圍內的隱患排查的,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未采取有效治理的,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負有管理責任按照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給予考核。
4、分管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管理責任。
5、未按規定組織考核分管范圍內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或各項管理制度,負管理責任。
6、分管范圍內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或安排無上崗資格的人員作業的,負管理責任。
7、分管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按照公司、礦相關規章制度給予考核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8、分管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服從搶險指揮部指揮,不參與搶救,按照相關制度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