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協助主任負責領導辦公場所及會議會場的安全維護工作,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如下:
2、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服從安全生產管理。
3、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4、負責領導辦公場所的地板、玻璃、辦公桌、椅、書柜、電視柜、衣架、沙發、茶幾、日光燈、水銀鏡等安全維護工作。
5、負責會議會場的安全工作,確保會議供水、供電安全、音響等設備安全使用。
6、負責領導辦公場所用水,用電,空調等設備安全。
7、負責領導辦公場所及物品保管庫房的防火、防潮、防盜等安全工作。
考核標準:
1、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考核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違章、冒險作業的,按照礦相關制度給予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服從搶險指揮部指揮,不參與搶救,按照相關制度給予處分。
4、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參與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按照公司、礦相關規章制度給予考核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