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銷售部地銷隊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產品銷售部地銷隊長協助部長負責地銷業務安全管理工作,是地銷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參與制定、修訂(編)產品銷售部地銷安全生產責任制。
3、參與制定產品銷售部地銷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標準。
4、掌握員工身體健康情況,了解員工思想變化情況。
5、參加審查產品銷售部地銷隊設備范圍內的系統改造方案、裝備的選型及優化配置。
6、督促、落實職業病防治措施。
7、每月定期參與產品銷售部地銷隊監督檢查工作、措施在現場的執行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8、參與督促落實產品銷售部地銷隊事故的追查處理,組織產品銷售部地銷隊的事故追查會,定期組織召開產品銷售部地銷隊安全業務會議。
9、參與制定產品銷售部地銷隊隱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監督落實。
10、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組織參與產品銷售部地銷隊安全生產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事故調查工作。
11、協助分管領導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12、參與制定并實施產品銷售部地銷隊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負責對產品銷售部地銷隊各工種的崗位技術培訓工作,做到各工種持證上崗。
13、根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執行情況,按照礦、單位規章管理制度進行考核。
考核標準:
1、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考核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按照礦相關制度給予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未及時組織地銷隊范圍內的隱患排查的,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未采取有效治理的,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負有管理責任按照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給予考核。
4、地銷隊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管理責任。
5、地銷隊范圍內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負管理責任。
6、地銷隊范圍內不按規定對設備進行檢修的,負管理責任。
7、未按規定組織考核地銷隊范圍內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或各項管理制度,負管理責任。
8、地銷隊范圍內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或安排無上崗資格的人員作業的,負管理責任。
9、對地銷隊范圍內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不符合規定要求,按照公司、礦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考核。
10、地銷隊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按照公司、礦相關規章制度給予考核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1、地銷隊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服從搶險指揮部指揮,不參與搶救,按照相關制度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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