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區立井信號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運輸區立井信號工是發送、接收信號的工作人員,對本崗位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服從安全生產管理。
2、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帶和使用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3、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4、接受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所使用新設備進行的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性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5、熟知本立井提升信號設備設施情況和《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堅守崗位,集中精力按統一規定的信號種類標志等有關規定準確無誤地發送信號。
6、上崗期間,必須主動與把鉤工密切配合,聽從把鉤工的指揮,負責監視乘人和車輛裝罐等情況符合規定。
7、當班期間,認真填寫必要的信號發送故障等記錄,以備檢查維修與事故追查處理。
8、遵守勞動紀律,按章作業,制止違章,嚴格按照“四不傷害”做好自保互保。
9、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10、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參與事故調查,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11、熟悉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1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方可持證上崗作業。
13、熟知避災路線,發生災害事故后能安全撤離。
考核標準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規定給予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⑵違章、冒險作業的,或者傷害自己或傷害他人的。
⑶對重大事故預兆或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上報或不按規程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⑸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
⑹偽造、故意破壞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的;
⑺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2、立井信號工對所發送信號清晰、準確程度負直接和主要責任;
3、立井信號工對乘罐人員的安全監視負責,出現事故負直接責任;
4、立井信號工有對所操作設備負責,并積極提供現場使用情況、維護情況的責任。
5、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礦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