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區區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協助機電礦長負責礦井輔助運輸專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運輸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參與制定、修訂(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4、組織編制、落實本單位年度停產檢修計劃。
7、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8、組織制定本單位重大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方案并監督落實。
9、負責組織本單位安全工作會議,分析研究本單位安全生產形勢和安全生產情況,布置下階段生產安全工作。
10、監督檢查本單位分管副職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情況。
11、負責組織本單位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
13、參與礦綜合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
14、參與礦井生產安全事故的搶險救援。
15、及時、如實報告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
16、組織制定、實施本單位職業病防治措施。
考核標準:
1、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考核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按照礦相關制度給予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未及時組織分管范圍內的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未采取有效治理的或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負直接責任,按照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給予考核。
4、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按照公司、礦相關規章制度給予考核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服從搶險指揮部指揮,不參與搶救,按照相關制度給予處分。
5、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負直接責任。
6、設備檢修計劃不合理,或不按規定對設備進行檢修的,負直接責任。
7、未按規定組織考核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或各項管理制度,負直接責任。
8、未建立機電設備、設施技術檔案或不完善,影響安全生產的,負直接責任。
9、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或安排無上崗資格的人員作業的,負管理責任。
10、對分管范圍內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不符合規定要求,按照公司礦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