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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巴東縣野三關礦業有限公司東坡二號井煤礦“8?8” “8?13”水害事故調查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9-12-05 09:37 來源:煤礦安全網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總政法〔2008〕212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安全生產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2013〕119號)等有關規定,現將巴東縣野三關礦業有限公司東坡二號井煤礦“8·8” “8·13”水害事故調查處理的情況公告如下:

      2014年8月8日19時,恩施州巴東縣野三關礦業有限公司東坡二號井煤礦(以下簡稱東坡二號井煤礦)發生一起水害事故,造成2人遇險,其中1人獲救生還,1人遇難。2014年8月13日9時30分,煤礦在對8月8日事故現場進行排水過程中發生二次透水次生災害,造成現場排水作業的5人遇難,1人失蹤,導致事故擴大。共造成6人死亡,1人失蹤,直接經濟損失862.5萬元。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東坡二號井煤礦位于巴東縣野三關鎮麻沙坪村,隸屬于恩施州巴東縣野三關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盧安順,總經理盧啟光,常務副總經理袁學剛,安全生產副總經理朱和國,機電副總經理王漢兵,副總經理朱祥明,總工程師潘舟成。董事長盧安順每年組織召開兩次董事會,協調處理公司各項工作;公司負責監督檢查指導下轄礦井的安全生產工作。

      東坡二號井煤礦礦長田美宜主管全面工作;副礦長劉剛分管生產工作;副礦長張新春分管安全工作;副礦長徐新喜分管技術工作;副礦長王漢兵分管機電工作;另外配備安全員3名:譚本新、潘長文、李繼申,負責安全檢查和瓦斯檢測工作。

      礦井井田開采區域位于長陽~五峰箱狀褶皺束與巴東~咸豐褶皺束接壤處四級構造云臺荒向斜北翼的麻沙礦區區域內構造以褶皺為主,由北向南,主要有葛藤山~五龍背斜云臺荒向斜,榔坪背斜及長嶺向斜。礦井開采二疊系下統馬鞍煤層,煤層平均厚度2.94m,傾角5~34°,平均傾角16°。

      礦區內含水層自上而下有:第四系孔隙含水層(主要分布于麻沙河谷地帶)、三疊系下統大冶群灰巖、二疊系上統長興組灰巖、二疊系下統茅口組和棲霞組灰巖,以及中石炭統黃龍群灰巖。

      礦區范圍內地下巖溶以溶洞為主,溶隙次之。據礦區內139個鉆孔統計,其中遇溶洞者為56個孔,遇溶洞率為40.29%。對煤礦充水有直接影響者主要為麻沙河和王海河,次為古樓河。前兩者在雨期對下伏之棲霞、茅口組與黃龍群灰巖的地下水構成“懸掛式”的補給。井下涌水量隨降雨量的增大而增大。

      礦井正常涌水量20m3/h,最大涌水量50m3/h。

      礦井為瓦斯礦井,煤層無自燃發火傾向性,煤塵無爆炸危險性。

      礦井采用平硐開拓,單水平下山布置,水平標高+978m,全礦井設計共劃分3個采區,均位于主平硐以下,投產采區為Ⅰ采區。目前正在施工Ⅰ采區的軌道下山和回風行人下山,軌道下山正在施工上車場,回風下山已經施工至+907m水平,在+937m和+912m水平開拓有區段平巷。

      二、事故原因及性質

      ㈠直接原因

      +912m平巷前方存在溶腔水體威脅,8月8日,掘進工在爆破時揭穿溶腔水體,發生透水事故,造成1人死亡;8月13日,在抽排事故現場積水的過程中,溶腔內富水構造高壓水體壓穿原透水口淤塞的泥沙,發生二次透水次生災害,導致現場排水作業人員5人死亡,1人失蹤,擴大了事故。

      ㈡間接原因

      1.防治水措施不落實。煤礦未按要求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和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在建井期間沒有進行補充水文地質調查,沒有準確認定礦井的水文地質類型;在沒有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充水因素時,防治水工作沒有堅持“先探后掘”的原則。

      2.技術管理不到位。礦井沒有建立礦井涌水量觀測成果、氣象資料、地表水文觀測成果等防治水基礎臺賬,沒有收集、整理、分析礦井水文地質資料;在+912m平巷掘進施工前沒有編寫探放水設計,+912m平巷作業規程中防治水措施與《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防治水規定》嚴重不符。

      3.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當班作業人員發現炮眼中有水流出,沒有引起重視,沒有向管理人員匯報,沒有作為透水預兆進行處理;帶班礦長現場檢查時沒有發現和指出已經出現的透水預兆事故隱患;探水及爆破作業時,當班掘進隊隊長沒有進行跟班檢查指導;每班掘進前的探水作業采用鑿巖機完成,沒有采用專用探水鉆機,沒有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現場指導,沒有填寫探水記錄,鉆探深度由作業人員自己掌握,探水眼深度一般為3m。

      4.對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不重視。野三關地區為地下溶洞發育地區,煤礦對礦區內復雜巖溶地質構造可能產生的危害不重視。該礦區內溶洞最發育的地層為棲霞組,其次為黃龍群及長興組,再次為茅口組,前期已揭露多個溶洞,溶洞內積水量固定或者有下出口流出,但對開拓到井田深部區域可能遇到與上部區域不同類型的含水溶洞缺乏分析預判,未能查明礦區范圍內地下巖溶的溶腔形態、溶洞內泥砂等充填物的性狀和數量、以及溶洞內的水力狀態(包括溶腔水的動、靜儲量)等情況。

      5.防范意識差。8月11日、12日連續兩天的降雨,沒有引起礦方的重視,沒有考慮到溶洞積水得到補給的實際情況,放松了思想警惕,沒有認識到存在發生二次透水的可能。

      6.安全監管不嚴格。巴東縣安監局和野三關鎮政府對煤礦安全監管不嚴格。沒有指出東坡二號井煤礦未落實“先探后掘”的防治水措施;沒有指導和督促礦井開展水文地質補充調查和水害預測預報工作;沒有組織開展野三關鎮轄區內煤礦水害等隱蔽致災因素普查。

      ㈢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三、對事故單位及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東坡二號煤礦給予行政處罰;煤礦主要負責人、礦長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班掘進工解除勞動合同;對集團公司、東坡二號井煤礦的6名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巴東縣、野三關鎮政府及相關部門共7人給予行政處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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