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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屯公司孔莊煤礦“11.14”機電死亡事故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9-06-30 00:53 來源:煤礦安全網

      大屯公司孔莊煤礦“11.14”機電死亡事故

      2006年11月14日4時57分,大屯公司孔莊煤礦在I6采區-470水平探巷發生一起機械傷害事故,死亡1人;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

      統計屬別:原煤生產

      事故類別:機電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死者簡況:朱某,男,45歲,初中,副班長,掘進工,本工種工齡16年,三級安全教育

      一、事故地點概況

      孔莊煤礦掘進七隊施工的I6采區-470水平探巷,巷道斷面4.2平方米,巷道高度2.5米,全煤跟頂掘進,錨網噴支護,設計長度120米,事故發生時巷道已掘進77米。巷道右幫鋪設溜子,溜子型號為SGW-150型,用于運煤,溜尾距離迎頭6米。巷道中部鋪設軌道,軌道上安裝一部PD30B型耙裝機,用于向溜子上拉煤,耙裝機距離迎頭27.7米,距離巷道左幫0.8米。

      二、事故經過

      2006年11月14日夜班,該隊當班出勤9人,迎頭正常掘進施工。大約在4點56分,迎頭放完炮耙裝出煤時,耙裝機上料槽與機體斷開后側翻,擠到副班長朱某頭部,造成朱當場死亡。

      三、事故原因

      經對現場勘察,耙裝機距離迎頭27.7米,耙裝機主機滾筒側(下部)兩個導繩輪在中班從底座脫落后,被放在耙裝機后面。夜班在沒有安裝導繩輪的情況下繼續使用。使用過程中,由于耙裝機沒有導繩輪,造成鋼絲繩排列不整齊,最后主繩被咬死。為把咬繩拉開,朱某強行操作耙裝機,導致耙裝機上料槽與主機連接部位斷裂脫落后發生側翻傷人。

      (一)直接原因

      死者朱某安全意識淡薄,違章蠻干,由于耙裝機沒有導向輪,導致鋼絲繩排列不齊,主繩咬繩后,朱某強行操作耙裝機拉咬繩,造成耙裝機上料槽與主機連接部位斷裂脫落并發生側翻,擠傷朱頭部,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死者朱某沒有經過耙裝機的相關業務培訓,當班操作耙裝機系無證上崗。

      2、現場管理混亂,違章指揮,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使存在的隱患得不到及時整改。當班值班的隊領導、跟班隊長都發現耙裝機不完好,但是沒有明確要求立即停止作業。

      3、該耙裝機的料槽和機座有四個連接柱,其中一個連接柱缺少兩個螺絲,一個連接柱的連接孔過大,不能起到緊固作用,影響其整體性。

      4、利用耙裝機的側面給溜子裝煤,在生產工藝上存在安全隱患。

      四、防范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開展機電、運輸設備的安全隱患的排查活動,發現問題要立即進行整改,嚴禁設備超負荷、帶病運行和違章操作。

      (二)進一步加大職工安全教育的力度,安全培訓和班前教育要注重實效,要制定切實有效的制度措施,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安能力,杜絕無證上崗現象。

      (三)切實加強現場管理,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執行機電運輸各項管理制定,嚴肅查處“三違”行為,有效防止各類機電事故的發生。

      五、事故責任及處理

      (一)掘進七隊當班班長,對本起事故負有現場直接安全管理責任。給予其留礦察看兩年的處分。

      (二)掘進七隊當班跟班副隊長,對本起事故負有現場直接安全管理責任。給予其留礦察看兩年的處分。

      (三)掘進七隊隊長,對本起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

      (四)掘進七隊支部書記,對本起事故負有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責任。撤銷其黨支部書記職務。

      (五)礦生產部分管掘進副部長,對本起事故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六)礦生產部部長,對本起事故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七)礦掘進副總,對本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八)礦分管副礦長,對本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九)礦安監站長,對本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十)礦長,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十一)礦黨委書記,對本起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十二)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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