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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朔公司安太堡露天礦“1.12”死亡事故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9-06-20 21:54 來源:煤礦安全網

      2002年元月12日上午11時45分,平朔公司安太堡露天礦1210作業平盤由于在超高邊幫作業發生一起死亡事故,死亡1人。

      統計屬別:原煤生產

      發生地點:1210作業平盤

      事故類別:頂板(邊幫)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死者簡況:周某,男,48歲,電鏟司機,合同工

      一、事故經過

      2002年元月12日上午11時45分,采礦部馬班1739號電鏟組在采場1210平盤作業,司機周某操作1739號電鏟給7095號卡車裝貨。按照安排,電鏟的工作方向是由西向東掘進,在上午11時30分左右,工長康金山見工作面不太平整,下令讓電鏟司機停止作業且向后退30米,然后去通知在排土場作業的推土機來平整工作面。當工長康金山離開工作面來到排土場時,周某自作主張,鳴笛動鏟,向北幫掘進(北幫超高,嚴禁作業)。康金山聽到電鏟鳴笛就急忙往回趕(報話機無電,不能使用),在駕駛室,發現司機周某被一塊490毫米×160毫米×180毫米的不規則異形巖石砸在頭部左側上方,當時已昏迷。工長康金山迅速通知有關人員將傷者抬下電鏟,用救護車(救急大夫隨從)送到平朔醫院,周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據技術分析,不規則異形巖石是電鏟向北掘進第二勺時從幫上滾下,順勺桿砸進操作室。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739電鏟司機周某違章作業,擅自挖掘北幫超高工作面,致使巖石砸進操作室,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馬班工長,沒有及時對所使用報話機充電,造成報話機無電不能與周某聯系,而未及時制止周的違章行為,必要的準備工作不足,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不力。

      2、采礦部馬班對此平盤北部工作面的超高現象不能及時降段,對此安全隱患安監站下過兩次隱患通知書,并且口頭通知過三次,雖然采礦部也采取了一些必要的措施,但存在的隱患沒有得到及時整改,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3、采礦部主要領導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夠,管理不嚴,是造成事故的又一原因。

      三、事故責任及處理

      (一)1739電鏟司機周某違章作業,自作主張,擅自挖掘北部超高工作面,對本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因己死亡,不予追究。

      (二)馬班工長,必要的準備工作不足,報話機不能及時充電而不能使用,不能及時制止周某的違章行為,且作為本組工長,對職工管理不嚴,導致職工違章作業,對本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扣罰其四個月安全獎及浮動工資(含平朔公司扣款1000元現金),并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撤消工長職務。

      (三)馬班總工長對本班職工安全教育不夠,管理不嚴,對工作面的超高現象不能及時消除,對本次事故負有重要責任。扣罰其兩個月安全獎及浮動工資(含平朔公司罰款1000元現金),并給予行政記過處分,撤消總工長職務。

      (四)馬班值班經理,對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力,對本次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扣罰其兩個月安全獎及浮動工資(含平朔公司罰款1000元現金),并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撤消值班經理職務。

      (三)當班安監員,對1739電鏟作業平盤推進方向北側超高的安全隱患監督不力,未能認真履行自己職責,對本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給予其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部門經理、工會主席,對本次事故負有安全教育不夠的責任。根據安太堡礦安全管理有關規定,扣罰其各自當月安全獎及浮動工資800元。

      (三)其他部門經理、副經理等3人,對安全工作抓的不嚴不細負有部門領導責任。扣罰其各自兩個月安全獎及浮動工資600-800元。

      (三)分管采礦部副總經理,對事故負有礦直接領導責任。根據安太堡礦安全管理處罰細則之四第5條規定,扣罰其兩個月安全獎和當月浮動工資1000元。

      (三)礦其他領導成員7人,對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根據《內部經營承包合同書》有關條款,扣罰各自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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