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分宜縣雙林鎮白水村麻竹坑煤礦“10·12”較大透水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1月4日
2018年10月12日3時55分,分宜縣雙林鎮白水村麻竹坑煤礦(以下簡稱麻竹坑煤礦)發生一起較大透水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99.77萬元。
事故發生后,江西省委省政府、應急管理部、國家煤礦安監局高度重視,省委書記劉奇、省長易煉紅、副省長吳曉軍,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國家煤礦安監局局長黃玉治等領導作出批示,要求核實情況,全力以赴搶救被困人員,防止發生次生事故;查明原因,舉一反三,落實責任,確保安全生產。江西煤礦安監局局長趙蘇啟、副局長鄭江萍,江西省應急管理廳副廳長(原江西省安監局副局長)余鋼,新余市委書記蔣斌、市長猶王瑩(“王+瑩”,念ying)等領導多次親臨現場指導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由江西煤礦安監局贛中監察分局(以下簡稱贛中監察分局)會同新余市監察委、安監局、公安局、總工會,成立了分宜縣雙林鎮白水村麻竹坑煤礦“10·12”較大透水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下設技術組、管理組和綜合組,并聘請3名專家參與事故調查,全面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和暴露的突出問題,提出了防范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煤礦概況
麻竹坑煤礦位于江西省新余市分宜縣雙林鎮白水村境內,礦區范圍面積0.614平方公里。該礦屬個人合伙私營企業,法人代表黃小平,股東及股份構成情況:朱意鵬占股33.28%,李九根占股32.55%,黃小平占股24.74%,林要生占股5.33%,黃夢生占股4.10%。
礦井始建于1996年,核定生產能力4萬噸/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均在有效期內。礦井設置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礦長黃小平、安全副礦長鐘二根、生產副礦長黃夢生、機電副礦長林要生、總工程師高興華,上述5人均持有有效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礦井采用立井和斜井開拓,布置有主立井、一號副立井、二號副立井、西立井、東斜井共5個井筒。分東西兩翼開采,采用俯偽斜柔性掩護支架采煤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
礦井主采B4煤層,低瓦斯礦井,煤層厚度0~5m,平均煤厚2.39m,煤層傾角大多在25°~45°之間,開采標高為+276m~-400m。
礦井安裝有安全監控、人員定位、通訊聯絡、供水施救和壓風自救系統。
礦井采用一級排水方式,東斜井+8m水平涌水由東斜井流入-170m水平水倉,井下涌水由-170m水平水倉直排地面,排水系統能滿足正常排水需要。礦井配備了一臺ZL-380型專用探放水鉆機,有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的探放水特種操作人員2人,編制了雨季三防措施、防治水制度、年度防治水計劃,以及煤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水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技術資料。
2017年,該礦生產原煤3.2萬噸,2018年到事故發生前生產原煤1.35萬噸。職工人數65人,采用三班制作業。
(二)礦井水文地質情況
2012年,江西工程物探新技術開發公司對井田東北部區域開展水文物探,查出了-140m以上共有5處含水采空區。2018年礦井委托江西省煤田地質局二二四地質隊編制了《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水文地質類型中等,且明確提出了防治水工作建議:據物探勘查成果報告,礦區東北部有積水異常區,發育標高在+171.2m~-111.0m,在開采東北部煤層時應做好超前探水工作。礦井正常涌水量為8.5m3/h,最大涌水量為14.5m3/h。
(三)事故區域采掘活動及防治水工作開展情況
事故發生在東斜井+8m水平探煤上山盡頭處(標高+58.10m)及以下25m范圍內。東翼原開采區域資源已基本枯竭,2018年9月初,礦長黃小平和生產副礦長黃夢生商定到東斜井+8m水平區域開展探煤作業,并告知了其他管理人員。于是,礦井安排人員打開密閉,對東斜井+8m水平煤大巷及2018年以前已經施工的探煤上山(1號點①至18號點的巷道)進行維修,10月初巷道維修工作結束,繼續掘進原探煤上山(從18號點開始施工),探明該區域的煤層賦存情況。該掘進工作面每天中班(16:00—24:00)、晚班(0:00—8:00)作業,早班(8:00—16:00)不作業。
+8m水平探煤上山布置在B4煤層中,煤層厚度不穩定,約0.5~2.8m之間,最大厚度約4m,局部尖滅,傾角20°~60°,直接頂為深灰色頁巖、層理發育,老頂為深灰色粉砂巖和石英細砂巖。巷道設計坡度20°(實際施工沿煤掘進,坡度不一),梯形斷面,凈高2.0m,上部凈寬1.8m,下部凈寬2.2m,使用木支護,棚距0.6m,并使用抬棚加強支護。
+8m水平探煤上山自10月初開始掘進累計掘進約30m,因迎頭煤層尖滅,停止掘進并回撤撿煤。10月11日中班,礦井開始自迎頭向后退約35m,從巷道左邦開門處繼續掘進探煤(開門處原先已掘進1架棚,約0.6m),當班架設2架棚,掘進1.2m,累計架設3架棚,掘進約1.8m。
礦井編制了《斜井+8m水平探煤上山掘進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分析了掘進過程中可能受采空區積水、鉆孔導通含水層等
①因煤礦未將事故區域巷道填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也沒有給該區域巷道命名,事故救援指揮部根據透水事故示意圖對區域巷道用數字點號進行了區分,本報告繼續使用該方法區分事故巷道,詳見附件1:分宜縣雙林鎮白水村麻竹坑煤礦“10·12”透水事故示意圖。
水害威脅,要求邊探邊掘。探水作業設計3個鉆孔,使用ZL-380型(鉆探能力75m)的坑道鉆機,探水距離30m,掘進10m,保持不少于20m的超前距。因巷道未按設計施工,斷面較小、沒有安裝軌道,ZL-380型坑道鉆機無法進入+8m水平探煤上山掘進工作面迎頭,掘進過程中礦井實際采用風煤鉆探水,每班施工2個鉆孔,1個向巷道正前方施工,1個向頂板方向施工,孔深約5m,每班掘進1.2m,保留約4m的超前距。
+8m水平探煤上山掘進時,黃小平、黃夢生及作業人員發現“頂板冰涼、煤壁出汗”等透水征兆,但黃小平、黃夢生未做出停工撤人的決定。
礦井未將該區域巷道如實填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等相關圖紙上,未在該區域安裝安全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未將該區域隱患排查治理、瓦斯檢查、測風等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情況如實記錄在相關臺賬中;9月份雙林鎮企業安全辦公室對該礦現場檢查時,礦井未報告該區域作業情況,也沒有向縣安監局報告巷修和掘進作業情況。
(四)事故前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煤礦安全監管情況
1.雙林鎮煤礦安全監管情況。
雙林鎮黨委政府對轄區煤礦履行屬地監管職能。中共雙林鎮委員會《關于調整部分領導班子成員分工的通知》明確了全鎮安全生產工作的分工,具體分管由副科級干部龔鳴(副主任科員)負責。《雙林鎮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明確了鎮黨委政府及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鎮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工作職責、鎮企業安全辦公室工作職責,鎮企業安全辦公室負責全鎮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雙林鎮黨委政府出臺了《雙林鎮2018年安全生產工作計劃》《雙林鎮2018年煤礦安全整治行動工作方案》,2018年以來共對麻竹坑煤礦進行安全檢查10次,并下達了10份處理意見書,查處了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72條。為麻竹坑煤礦配備了3名駐礦安監員,但配備的駐礦安監員不具備煤礦專業知識,不符合《新余市安委辦關于進一步做好鄉鎮煤礦駐礦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余安辦字﹝2017﹞14號)的要求;駐礦安監員未認真督促煤礦落實水患排查治理工作,10月初發現麻竹坑煤礦東斜井有作業情況,未向雙林鎮政府匯報。
2.分宜縣煤礦安全監管情況。
分宜縣黨委政府為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及時調整領導分工,由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協助縣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印發了《分宜縣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明確了各級黨委政府的安全生產責任,列出了縣安委會、各鄉鎮、縣直各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按照江西省安委會統一部署,開展了2018年煤礦安全整治行動。2018年5月,對全縣煤礦開展了專項整治,并聘請專家重新進行復產驗收。為防止煤礦利用假密閉逃避監管,縣安委辦下達了《分宜縣鄉鎮煤礦密閉管理制度》。
分宜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承擔全縣煤炭行業管理和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縣安監局明確了由煤檢站黨支部書記夏傳根協助局長分管煤炭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煤監股負責全縣煤礦安全生產監管、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督促指導鄉鎮煤礦安全監管等工作。2018年以來共對麻竹坑煤礦開展檢查復查5次,下達了監管執法文書8份,查處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13條,與分宜縣國土局一起對麻竹坑煤礦開展煤礦安全整治行動進行了專項檢查。按照新余市安委辦、分宜縣安委辦的文件要求,對全縣煤礦駐礦安監員進行了全員培訓,對煤礦井下密閉進行了備案。但對駐礦安監員資格審查時,未嚴格審查是否具有煤礦工作經驗;對駐礦安監員日常監管中,重點督促了駐礦安監員填寫駐礦記錄,未全面督促駐礦安監員認真履職。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10月11日晚班,礦井未組織召開進班會,全礦入井10人,其中西翼5人,東翼5人。23時左右,晚班東翼區域帶班師傅黃潤牙與10月11日中班帶班師傅鐘尚文進行了簡單工作交接,鐘尚文介紹中班在探煤上山迎頭退回約35m處,從巷道左幫開門處繼續施工探煤巷,已掘進了兩架棚(約1.2m),并且進行了架棚支護,晚班要架設抬棚加強支護,架完抬棚繼續掘進探煤。23時15分,黃潤牙在井口向大工郭坤剛、小工朱運成、放斗工馮乾武、絞車司機鐘群英布置了當班工作。
12日0時左右,黃潤牙、郭坤剛、鐘群英、朱運成、馮乾武一起下井。黃潤牙與郭坤剛兩人走在前面,先到達探煤上山,兩人一起對新開門的探煤巷迎頭進行了安全檢查,沒有發現異常。郭坤剛開始為架設抬棚做準備。黃潤牙又到原探煤上山查看了安全情況,沒有發現異常情況。
鐘群英、朱運成、馮乾武走在后面,到達+8m水平后,三人將運送下來的支護材料搬運到探煤上山。凌晨3時30分左右,搬運完材料的鐘群英與黃潤牙一起從探煤上山出來,分別去東下山開絞車和+8m水平煤大補風筒,當時郭坤剛正在迎頭巷幫抄底,朱運成在探煤上山與新探煤巷交叉口處加工支護材料,馮乾武在探煤上山沿線整理溜槽。
黃潤牙補風筒的時候,感覺到一陣風從+8m水平煤大巷吹出來,接著就看到水從+8m水平煤大巷流出來了。
與此同時,到達東下山絞車房約15分鐘后的鐘群英(從探煤巷迎頭出來累計大約三十分鐘),聽到了下面巷道有“轟隆”的響聲,緊接著感覺到一陣風從下山巷道里吹過來。
黃潤牙看到+8m水平煤大巷流水后,立即跑到東下山絞車房向地面調度室打電話匯報,說“井下透水了,有三個人沒有出來”。匯報完后,黃潤牙與鐘群英一起去+8m水平煤大巷看到大巷水深約50cm,水比較渾濁,聞到有點臭味。
經調查組專家分析認定,本次透水量約70m3,煤泥量約50t。
(二)事故報告與應急救援情況
凌晨4時左右,地面值班人員許玉華接到黃潤牙的電話匯報后,立即向礦長黃小平進行了報告。黃小平馬上通知礦井其它區域的作業人員立即撤離升井(共5人已全部升井),并帶著生產副礦長黃夢生、鐘尚文等人下井查看情況。在向黃潤牙、鐘群英簡單了解情況、清點核實被困人員信息后,檢查了+8m水平煤大巷通風排水情況,在水情基本穩定的情況下,黃小平等人到1號點上山處,發現巷道垮冒堵塞嚴重,救援困難。
7時20分左右,黃小平升井到達地面,調集人員和物資準備救援工作。7時59分,黃小平打電話向分宜縣安監局報告了事故,并請求江西省礦山救援總隊前來救援。
分宜縣安監局接到黃小平的報告后,立即向分宜縣人民政府、贛中監察分局、新余市安監局進行了報告。分宜縣人民政府、新余市安監局立即向新余市人民政府進行了報告。
接到事故報告后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紛紛趕赴事故現場,協助指導事故救援工作。
上午9時許,新余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分宜縣雙林鎮白水村麻竹坑煤礦“10·12”透水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新余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徐紹榮任總指揮,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現場處置組、技術專家組等8個工作組。制定了救援方案,明確從兩個方向同時搜尋失蹤人員,一是從16號點向17號點掘進巷道,以最快的速度打通救援通道;二是從1號點開始,沿2號點、3號點、4號點、9號點、10號點清理被沖毀的巷道,搜尋人員。
因救援難度大,指揮部先后調集了分宜縣西茶二井、新余礦業公司管理人員和井下一線職工參加事故救援。13日凌晨3點30分左右,救援人員在3號點附近發現一名遇難者。22日10點47分,在3號點向4號點方向接近4號點位置發現第二名遇難者(詳見附件1:分宜縣雙林鎮麻竹坑煤礦“10·12”透水事故示意圖)。
因透水區水情不明,原探煤上山巷道(9號點以上巷道)垮冒嚴重,新掘進的救援巷道(16號點至17號點的巷道)壓力大、斷面小、迎頭有淋水等問題,指揮部組織救援專家及參加救援相關單位人員分析論證后,認為繼續救援的安全風險很大,遂委托江西省煤炭工業協會組織煤炭行業專家對繼續救援工作的安全風險進行評估。煤炭工業協會專家認為最后一名被困人員所處區域已不具備生存條件,繼續救援安全條件差,有潰水風險,且風險難控,難以保證救援人員安全(詳見《分宜縣雙林鎮白水村麻竹坑煤礦“10·12”透水事故繼續開展搶救工作的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指揮部根據江西省煤炭工業協會專家對繼續救援的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向新余市人民政府發出了《關于終止分宜縣雙林鎮白水村麻竹坑煤礦“10·12”透水事故搶救工作的請示》。根據《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號)文件要求,新余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了終止分宜縣雙林鎮白水村麻竹坑煤礦“10·12”透水事故搶救工作的決定,該起事故最終造成3人死亡。
(三)善后處理
事故發生后,煤礦股東積極籌措資金,分宜縣政府抽調干部成立善后處理組,全力做好善后處理工作,按照相關政策妥善處理賠償事宜,煤礦已與3名遇難者家屬簽訂了賠償協議并支付了賠償金,沒有發生社會不穩定事件。
三、事故類別及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透老空水事故,為較大等級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東斜井+8m水平探煤上山盡頭處(標高+58.10m)及以下25m范圍內回撤撿煤作業形成自然冒落拱,造成煤巖柱變薄,承壓能力下降,導致上部采空區積水突破煤巖柱,發生滯后透水。
(二)間接原因
1.隱瞞作業地點,逃避監管。
(1)密閉構筑、啟封不報告。麻竹坑煤礦2018年6月未按規定向分宜縣安監局報告東斜井+8m水平密閉構筑情況,2018年9月啟封東斜井+8m水平密閉也未向分宜縣安監局報告①。
(2)井巷不上圖。未將發生事故區域巷道填繪在采掘工程
①《分宜縣鄉鎮煤礦密閉管理制度》(分安辦字﹝2018﹞37號)第7條,煤礦若增設或啟封密閉,需提前向所屬鄉鎮、縣工信委、縣安監局提交申請報告,明確增設或啟封密閉的原因, 并附增設或啟封密閉的安全技術措施。申請報告獲批后,方可增設或啟封密閉。煤礦密閉臺賬需重新向縣安監局報備。
平面圖等相關圖紙上①。
(3)不安設安全監控系統。事故區域既未安裝安全監控系統②、也沒有安裝人員定位系統③。
(4)采掘作業不報告。未將東斜井+8m水平作業情況向監管人員報告,且采用中晚班兩班制作業,隱瞞該區域作業情況,逃避監管。
2.防治水技術管理不到位。
(1)探放水設計不合規定。礦井編制的《斜井+8m水平探煤上山掘進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要求探明前方30m范圍的水情,并保留20m探放水超前距,不符合《煤礦防治水細則》探放水鉆孔超前距不小于30m的要求④。
(2)水情不分析不預報。礦井已初步探明+8m水平探煤上山區域存在采空區積水,但探煤上山開工前,既未對該區域水患情況進行分析⑤,也沒開展水害預測預報⑥。
(3)未按探放水措施施工。+8m水平探煤上山未按設計施工,巷道斷面小,沒有安設軌道,無法使用專用探放水鉆機;未執行煤礦井下探放水“三專”要求⑦,探放水鉆孔只是由當班掘
①《煤礦安全規程》第十四條:井工煤礦必須按規定填繪反應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礦井地質圖和水文地質圖,井上、下對照圖,巷道布置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等。
②《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九十九條:井下下列地點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二)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及回風流中。
③《煤礦安全規程》第五百零四條:各個人員出入井口、重點區域出入口、限制區域等地點應當設置讀卡分站。
④《煤礦防治水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探放水鉆孔超前距不得小于30m。
⑤《煤礦防治水細則》第四十條:礦井受水害威脅的區域,巷道掘進前,地測部門應當提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和水害防治措施。
⑥《煤礦防治水細則》第三十七條:在采掘過程中,對預測圖、表逐月進行檢查,不斷補充和修正。
⑦《煤礦防治水細則》第三十九條:嚴格執行井下探放水“三專”要求。由專業技術人員編制探放水設計,采用專用鉆機進行探放水,由專職探放水隊伍施工。嚴禁使用非專用鉆機探放水。
進工人使用風煤來鉆探,且鉆探深度只有5m,僅保留了4m探放水超前距,未達到探放水鉆孔超前距不小于30m的要求。
3.未落實防治水等現場安全管理規定。
(1)有透水預兆不撤人。+8m水平探煤上山施工時,礦井發現有“頂板冰涼、煤壁出汗”的透水征兆,未停工撤人①。
(2)礦領導不按規定帶班。2018年9月份以來礦領導下井帶班一直未到東斜井區域帶班巡視②。
(3)違章無人制止、糾正。煤礦管理人員對礦井安排工人違規使用風煤鉆探水作業未及時制止和糾正③。
4.職工未按規定培訓,未能掌握防治水基本知識。
(1)黃潤牙等東斜井區域作業人員,9月2日入礦后礦井未按規定對其進行安全知識培訓④。
(2)探煤上山掘進過程中作業人員發現“頂板冰涼”等透水預兆,但錯誤認為不是透水預兆,未撤人也未報告。
5.安全監管不到位。
(1)雙林鎮企業安全辦公室⑤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能,對轄區
①《煤礦防治水細則》第六條:發現透水征兆等重大險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脅地點的人員,在原因未查清、隱患未排除前,不得進行任何采掘活動。
②《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全面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④《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2號)第四條:煤礦企業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能力。
⑤雙林鎮企業安全辦公室:《雙林鎮安全生產工作職責》(雙黨字﹝2018﹞68號)明確了企業安全辦公室工作職責:(一)履行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職能,承擔鎮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二)貫徹執行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并負責督促檢查落實;(四)負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五)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開展安全檢查。
內煤礦主要災害不清楚;對駐礦安監員履職監督管理不力,重點督促了駐礦安監員填寫駐礦記錄,未全面督促駐礦安監員認真履職。
(2)雙林鎮黨委政府①對企業安全辦公室履行職責情況督促檢查不力;聘請的駐礦安監員不具備煤礦專業知識,且未有效督促駐礦安監員履職。
(3)分宜縣安監局②未按規定審查雙林鎮煤礦駐礦安監員資格;對駐礦安監員履職監督檢查不力,重點督促了駐礦安監員填寫駐礦記錄,未全面督促駐礦安監員認真履職。
五、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一)麻竹坑煤礦
1.黃小平,男,群眾,麻竹坑煤礦礦長、股東,礦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防治水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礦井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發現東斜井+8m水平探煤上山有透水預兆后,未停工撤人;安排工人違規進行探水作業;隱瞞
①雙林鎮黨委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條第三項:“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分宜縣貫徹落實<江西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暫行規定>的實施意見》(分辦字﹝2014﹞65號):黨委安全生產責任:貫徹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重大決策部署,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事項;加大領導班子考核中安全生產的權重;紀檢部門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生產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職瀆職和腐敗問題;黨委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及時研究部署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協調解決安全生產體制機制、班子隊伍建設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②分宜縣安監局:《分宜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分宜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分辦字﹝2010﹞94號):承擔全縣煤炭行業管理和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新辦煤礦的條件進行審查與報批,負責煤礦生產許可證的審查、年檢和報批;負責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作業地點,逃避監管;未安排礦領導對事故區域等重點部位進行帶班巡視,掌握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①、第六十三條②,《煤礦防治水細則》
第六條、第三十九條,《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③的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并給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撤職并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黃夢生,男,群眾,麻竹坑煤礦生產副礦長、股東,負責礦井生產管理,且分管東斜井探煤上山掘進工程。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發現東斜井+8m水平探煤上山有透水預兆后,未停工撤人;安排工人違規進行探水作業;隱瞞作業地點,逃避監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煤礦防治水細則》第六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撤職并撤銷其安全生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九十二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3.高興華,男,群眾,麻竹坑煤礦總工程師,負責礦井技術工作,負責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編制的探放水措施不符合防治水工作規定;未組織對東斜井+8m水平探煤上山區域水患情況認真分析和開展水害預測預報;未制止和糾正礦井違章指揮行為,對工人違規使用風煤鉆探水未制止和糾正;未將東斜井+8m水平區域巷道填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等圖紙上,隱瞞作業地點,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煤礦防治水細則》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煤礦安全規程》第十四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議撤職并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4.鐘二根,男,中共黨員,麻竹坑煤礦安全副礦長,負責礦井安全工作。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未制止和糾正礦井違章指揮行為,對工人違規使用風煤鉆探水未制止和糾正,對礦井隱瞞作業地點未制止和糾正;未組織對東斜井區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對新入礦工人未按規定進行培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議撤職并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二)雙林鎮
1.李建軍,男,中共黨員,分宜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兼雙林鎮黨委書記,主持雙林鎮黨委全面工作,雙林鎮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對企業安全辦公室履職情況失察;未按規定配備合格的煤礦駐礦安監員,違反了《新余市安委辦關于進一步做好鄉鎮煤礦駐礦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①(余安辦字﹝2017﹞14號)第一條、《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第五條②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③,《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④的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2.黃巍,男,中共黨員,分宜縣雙林鎮黨委副書記、鎮長,主持雙林鎮政府全面工作,雙林鎮安全生產委員會第一副主任。鑒于其事故發生前在新余市委黨校脫產學習,責令其向分宜縣委縣政府做出書面檢查。
3.龔鳴,男,中共黨員,分宜縣雙林鎮政府副主任科員,雙
①《新余市安委辦關于進一步做好鄉鎮煤礦駐礦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余安辦字﹝2017﹞14號)第一條:“駐礦員由礦井所在鄉鎮政府從在編在崗的干部中派出或由鄉鎮政府聘請具有煤礦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員,向縣安監局提出建議名單,經縣安監局審查批準并在當地報紙和政府網站公示一周后確定”。
②《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第五條:地方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一)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委關于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四)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機構建設,支持人大、政協監督安全生產工作,統籌協調各方面重視支持安全生產工作。
③《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第十八條: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在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一)履行本規定第二章所規定職責不到位的;第十九條:對存在本規定第十八條情形的責任人員,應當根據情況采取通報、誡勉、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或者處分等方式問責;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④《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林鎮安全生產委員會副主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對企業安全辦公室、駐礦安監員履職情況督促檢查不力,違反了《新余市鄉鎮煤礦安全生產駐礦監管暫行辦法》(余府辦發﹝2016﹞99號)第七條①、《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第九條②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③,《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④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記大過政務處分。
4.鐘榮華,男,中共黨員,雙林鎮企業安全辦公室主任,主持企業安全辦公室全面工作,負責轄區企業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能,對自己的工作職責不清楚,對轄區內煤礦主要災害不清楚,對駐礦安監員履職情況督促管理不力,違反了《新余市鄉鎮煤礦安全生產駐礦監管暫行辦法》(余府辦發﹝2016﹞99號)第七條、《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四條⑤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
①《新余市鄉鎮煤礦安全生產駐礦監管暫行辦法》(余府辦發﹝2016﹞99號)第七條:“鄉鎮政府應加強對駐礦監管人員的教育管理,經常檢查其職責履行情況”。
②《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其他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一)組織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及本級黨委和政府關于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二)組織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生產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監督檢查。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④《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
⑤《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領導責任;分管專項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領導責任。
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①的規定,建議給予其撤職處分。
5.林長根,男,群眾,雙林鎮企業安全辦公室聘任制技術員。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能,對轄區內煤礦主要災害不清楚,未根據煤礦災害特點進行針對性檢查,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雙林鎮政府對其解聘。
6.鄒紹云,男,群眾,雙林鎮煤檢站聘任制工作人員兼駐礦安監員。未履行駐礦安監員職責,未督促煤礦嚴格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發現東斜井組織作業,未向雙林鎮政府報告,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雙林鎮政府對其解聘。
7.李建平,男,群眾,雙林鎮煤檢站聘任制工作人員兼駐礦安監員。未履行駐礦安監員職責,未督促煤礦嚴格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發現東斜井組織作業,未向雙林鎮政府報告,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雙林鎮政府對其解聘。
8.昌禾生,男,群眾,雙林鎮煤檢站聘任制工作人員兼駐礦安監員。未履行駐礦安監員職責,未督促煤礦嚴格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發現東斜井組織作業,未向雙林鎮政府報告,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雙林鎮政府對其解聘。
(三)分宜縣安監局
1.葉明,男,中共黨員,分宜縣安監局局長、黨組書記,主
①《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對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報告、應急救援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持安監局行政和黨務全面工作。對煤監股及分管領導履職情況失察,違反了《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第九條、《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第十九條①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警告政務處分。
2.夏傳根,男,中共黨員,分宜縣煤檢站黨支部書記,分管煤監股工作。對煤監股履職情況失察,對駐礦安監員資格審查督促指導不力,對駐礦安監員履職監督檢查不到位,違反了《新余市安委辦關于進一步做好鄉鎮煤礦駐礦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余安辦字﹝2017﹞14號)第一條、第二條,《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第九條、《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3.周志強,男,中共黨員,分宜縣安監局煤監股股長,主持煤監股全面工作,負責分宜縣煤礦安全生產監管、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督促指導鄉鎮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等工
①《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八)其它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作。對雙林鎮駐礦安監員資格審查不嚴,對駐礦安監員履職監督檢查不到位,違反了《新余市安委辦關于進一步做好鄉鎮煤礦駐礦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余安辦字﹝2017﹞14號)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1號)第四條①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記大過政務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
1.麻竹坑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未落實井下探放水工作要求,未落實防治水安全管理規定,隱瞞作業地點,未按規定對職工開展安全培訓,導致事故發生,違反了《煤礦防治水細則》第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煤礦安全規程》第十四條、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五百零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②、《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五條③的規定,建議給予其罰款60萬元的行政處罰。事故調查結束前,分宜縣人民政府已依法對麻竹坑煤礦進行關閉。
2.責成分宜縣安監局、雙林鎮黨委政府向分宜縣委、縣政
①《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不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命令、指示的。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十五條第一項:“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六、防范措施
1.進一步強化“紅線”意識,切實增強監管工作。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這條紅線意識,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安全生產承諾制度,嚴禁違法、違規、不誠信生產行為的發生,堅決做到不安全、不能生產。
分宜縣工信委及各產煤鄉鎮配備合格的煤礦安全監管人員和駐礦安監員,縣安監局嚴格審查駐礦安監員的資格,并完善駐礦監管考核制度,加強對駐礦安監員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
煤礦復產前,縣安監局應認真核實全縣煤礦密閉設置備案情況,對備案不實的,依法依規查處;煤礦生產作業區域、檢修區域必須及時報鄉鎮和縣安監部門批準備案,特別是由深部轉至淺部開采的,必須報縣安監局審查同意,安全監管人員應掌握礦井采掘動態,切實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加大打非治違力度,重點打擊煤礦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實,在水患威脅區域違規組織采掘活動,假圖紙、假密閉、隱瞞作業地點等違法違規行為,
2.嚴格復工復產驗收程序和標準。
煤礦必須經復工復產驗收和縣長簽字后方可恢復生產,允許企業檢修的,要確定時間、檢修地點和項目,嚴禁以檢修名義組織生產。對證照不全、無探放水設備的煤礦,一律不得復工復產。
3.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各項措施。
煤礦必須增強依法辦礦意識,嚴格落實領導下井帶班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煤礦必須高度重視水害防治工作,嚴格按照規定編制防治水技術文件,開展水情水害分析,落實防治水措施。礦井水文地質情況不明、水患未消除、“三專兩探一撤人”①措施不落實的,一律停產整頓,仍然組織生產的,依法實施關閉。
煤礦必須嚴格落實《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加強對管理人員和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增強管理人員履職能力,提高從業人員辨識安全風險的能力,增強全員安全素質。
4.加大淘汰落后產能力度。
堅定不移地落實《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和江西省發改委等七部門關于煤炭去產能的實施方案,對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應退盡退,多退早退。煤礦退出前必須制定退出方案,各級黨委政府及監管部門要嚴格管控,防范煤礦以退出之名亂采亂掘,突擊生產。
①“三專”:由專業技術人員編制探放水設計,采用專用鉆機進行探放水,由專職探放水隊伍施工。“兩探”: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應當同時采用鉆探、物探兩種方法,做到相互驗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邊老空水、含水層富水性以及地質構造等情況。“一撤人”:發現突出征兆、極端天氣可能導致淹井等重大險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脅地點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