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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9吉林省通八寶煤礦瓦斯爆炸事故案例分析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8-12-21 00:31 來源:煤礦安全網

      3.29吉林省通八寶煤礦瓦斯爆炸事故案例分析

      2013年3月29日21時56分,吉林省吉煤集團通化礦業集團公司八寶煤業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人遇難(企業瞞報遇難人數7人,經群眾舉報后核實)、1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708.9萬元。

      4月1日,該礦不執行吉林省人民政府禁止人員下井作業的指令,擅自違規安排人員入井施工密閉,10時12分又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986.5萬元。

      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八寶煤礦忽視防滅火管理工作,措施嚴重不落實,-4164東水采工作面上區段采空區漏風,煤炭自燃發火,引起采空區瓦斯爆炸,爆炸產生的沖擊波和大量有毒有害氣體造成人員傷亡。

      (二)間接原因。

      1.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嚴重違章指揮、違規作業。

      (1)八寶煤礦對井下采空區的防滅火措施不落實,管理不得力。一是采空區相通。該礦-416采區急傾斜煤層的區段煤柱預留不合理,開采后即垮落,不能起到有效隔離采空區的作用,導致上下區段采空區相通,向上部的老采空區漏風。二是密閉漏風。由于巷道壓力大,造成-250石門密閉出現裂隙,導致漏風。三是防滅火措施不落實。沒有采取灌漿措施,僅在封閉采空區后注過一次氮氣,沒有根據采空區內氣體變化情況再及時補充注氮,導致注氮效果無法滿足防火要求。四是未設置防火門。該礦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沒有在-416采區預先設置防火門。

      (2)八寶煤礦及通化礦業公司在連續3次發生瓦斯爆炸的情況下,違規施工密閉。一是違反規程規定進行應急處置。第一次瓦斯爆炸后,該礦在安全隱患未消除的情況下仍冒險組織生產作業;第二次瓦斯爆炸后,該礦才向通化礦業公司報告。二是處置方案錯誤,違規施工密閉。通化礦業公司未制定科學安全的封閉方案,而是以少影響生產為前提,盡量縮小封閉區域,在危險區域內施工密閉,且在沒有充分準備施工材料的情況下,安排大量人員同時施工5處密閉,延長了作業時間,致使人員長時間滯留危險區。三是施工組織混亂。該礦施工組織混亂無序,未向作業人員告知作業場所的危險性。四是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第三次瓦斯爆炸后,部分工人已經逃離危險區,但現場指揮人員不僅沒有采取措施撤人,而且強令工人返回危險區域繼續作業,并從地面再次調人入井參加作業。

      (3)通化礦業公司違抗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嚴禁一切人員下井作業的指令,擅自決定并組織人員下井冒險作業,再次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

      (4)吉煤集團對通化礦業公司的安全管理不力。未認真檢查通化礦業公司和八寶煤礦的“一通三防”工作,對該礦未嚴格執行采空區防滅火技術措施的安全隱患失察,不認真落實防滅火措施,導致了事故的發生;違規申請提高八寶煤礦的生產能力。

      2.地方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不落實,相關部門未認真履行對八寶煤礦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1)白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落實省屬煤礦安全監管工作不得力,對八寶煤礦未嚴格執行采空區防滅火技術措施等安全隱患失察。

      (2)白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開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不得力,未依法處理八寶煤礦越界開采的違法問題,并違規通過該礦采礦許可證的年檢。

      (3)白山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未認真督促檢查白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履行省屬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情況。

      (4)吉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省屬煤礦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將省屬煤礦下放市(地)一級監管后,未認真指導和監督檢查白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且對吉煤集團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

      (5)吉林省能源局違規開展礦井生產能力核定工作,未認真執行關于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的規定和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標準,違規同意八寶煤礦生產能力由180萬噸/年提高至300萬噸/年。

      (6)吉林省人民政府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對省政府相關部門履行監督職責督促檢查不到位。對吉煤集團盲目擴能的要求未科學論證。

      3.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安全監察工作不到位。

      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其白山監察分局組織開展煤礦安全監察工作不到位,對白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履行省屬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對吉煤集團及八寶煤礦的安全監察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吉林省吉煤集團通化礦業集團公司八寶煤業公司“3·29”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4·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均為責任事故。

      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1.王書龍,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生產指揮中心副主任,負責八寶采區“一通三防”工作。在未認真分析火區災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況下,冒險實施井下密閉施工作業,造成大量人員在瓦斯爆炸中傷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2.呂世武,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生產指揮中心副主任,負責八寶采區安全工作。在未認真分析火區災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況下,冒險實施井下密閉施工作業,造成大量人員在瓦斯爆炸中傷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3.王仁成,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生產指揮中心主任。在未認真分析火區災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況下,冒險實施井下密閉施工作業,造成大量人員在瓦斯爆炸中傷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4.李德才,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常務副經理兼總工程師,負責全礦“一通三防”工作。在未認真分析火區災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況下,冒險實施井下密閉施工作業,造成大量人員在瓦斯爆炸中傷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5.王玉波,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駐八寶煤礦安監處處長,負責監督八寶煤礦安全生產工作。“3·29”事故發生后,違反吉林省人民政府搶險救援指令擅自下井冒險施工作業,造成大量人員再次在瓦斯爆炸中傷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6.陳維良,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總經理助理兼通風部部長。在未認真分析火區災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況下,冒險決策并實施井下密閉施工作業,造成大量人員在瓦斯爆炸中傷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7.寧連江,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總工程師。在未認真分析火區災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況下,冒險決策并實施井下密閉施工作業,造成大量人員在瓦斯爆炸中傷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二)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1.張玉蓮,具體負責7名被瞞報死亡人員火化手續的中間人。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5月6日被批準逮捕。

      2.陳毅,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人民醫院太平間承包業主。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

      3.朱鳳杰,張玉蓮承包隊會計。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

      4.陳巍,吉林省白山市殯儀館火化工。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2013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

      5.林科,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人民醫院醫生。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201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

      6.孫羽,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負責“一通三防”工作。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3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準逮捕。

      7.劉軍,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副經理,負責經營管理工作。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2013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準逮捕。

      8.王新江,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副經理,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3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4月4日變更為監視居住,4月7日被取保候審。

      9.韓成錄,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總經理。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3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準逮捕。

      10.王立,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3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準逮捕。

      11.王升宇,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黨委常委、常務副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3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準逮捕。

      12.趙顯文,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黨委常委、董事長、總經理。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和其他嚴重違紀行為,2013年4月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目前被吉林省紀委執行“雙規”措施。

      13.張雨中,吉林省白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炭行業管理辦公室主任。因涉嫌玩忽職守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批準逮捕。

      14.李士軍,吉林省白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批準逮捕。

      15.王玉璽,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白山監察分局監察一室主任。因涉嫌玩忽職守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批準逮捕。

      16.徐圣學,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白山監察分局副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批準逮捕。

      以上人員屬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負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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