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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賓縣鳳祥煤礦“9·16”放炮事故調查報告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8-12-01 10:41 來源:煤礦安全網

      2018年9月16日19時18分,宜賓縣鳳祥煤礦(以下簡稱鳳祥煤礦) 1181采煤工作面發生一起放炮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74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川委發〔2017〕21)的相關規定,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川南監察分局牽頭,會同宜賓市安全監管局,宜賓市公安局敘州區分局、敘州區安全監管局、人社局、總工會等單位組成宜賓縣鳳祥煤礦“9·16”放炮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了調查,并邀請宜賓市敘州區監察委員會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按照 “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查閱資料、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礦井概況

      鳳祥煤礦位于四川省宜賓市敘州區(原宜賓縣)鳳儀鄉鳳灘村境內,核定生產能力為150kt/a,正常生產礦井,礦區范圍由5個拐點圈定,礦區面積0.5938km2,許可開采C7、C8、C9號煤層,開采深度+1060m~+600m,目前實際開采C7、C8號煤層,煤層傾角36°—38°,C7煤層厚度1m—1.1m,C8煤層厚度1.3m—1.7m。開采的煤層均為不易自燃,煤塵均無爆炸危險性,低瓦斯礦井,水患等級為Ⅲ級。

      采礦許可證證號:C5100002009061120024584,有效期至2021年1月21日。安全生產許可證號:(川)MK安許證字〔2018〕51152118952B,有效期至2021年1月4日。工商營業執照證號:91511521772995271X,有效期2005年8月31日至長期。礦長田龍凱,法定代表人鄒必祥。職工總數為125人。煤礦“五長、五科、五隊”設置情況:礦長、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各1人;設生產技術科、安全科、通風科、機電運輸科、調度室;設采煤隊(采煤隊長劉華為掛名)、掘進隊、通防隊、機電隊、運輸隊。配備掘進、采煤、通風、地測、機電技術員各1人。煤礦建立了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應急救援管理、隱患排查等各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為三級。

      (二)礦井開拓布置和安全生產系統狀況

      礦井采用平硐+上山開拓,布置有2個進風井(+776m主平硐、+776m副平硐),1個回風井(+975m回風井)。全礦井劃分為一個水平(+776m),一個采區,目前開采一采區一區段(+870m—+916m),采區行人下山、軌道下山、回風下山貫穿整個采區,事故前一區段布置有2個采煤工作面(1181、1182),3個掘進工作面(1191運輸巷、1191回風巷、1172開切眼)。

      礦井采用分列抽出式通風,風井安設兩臺FBCDZ/№15/2×37kW型主要通風機。礦井雙回路(10kV)供電,采用自流排水,煤炭運輸自采區溜煤巷經+776m副平硐運出至地面,矸石自采區溜矸巷經+776m副平硐運出至地面、材料運輸采用軌道礦車運輸。

      礦井建有安全監測監控、通信聯絡、供水施救、壓風自救、人員定位等五大系統,因煤礦人員可于45min內撤出地面,經宜賓市安全監管局批準暫緩建設緊急避險系統。

      2018年2月24日,煤礦進行職工教育并開展隱患排查整治。5月22日,宜賓縣安全監管局下達同意恢復生產批文(宜縣煤復〔2018〕2號),煤礦正式恢復生產。

      (三)事故當班井下人員情況

      事故當班全礦入井共34人。分別是帶班礦領導1人,1181采煤工作面6人(事故班組),1182采煤工作面6人,1172采煤工作面施工安全出口4人,1191回風巷掘進工作面3人,清理1181運輸巷衛生2人,安全員1人,瓦檢員6人,放炮員2人,運輸2人,電工1人。

      (四)事故區域基本情況

      1.采煤工作面布置情況

      1181采煤工作面位于+870m水平一采區南翼,設計走向長度240m,傾斜長度80m,開采C8煤層,煤層平均厚度1.2m,平均傾角36°,采用走向長壁后退式采煤法,采煤工藝為炮采;

      2017年12月該采面布置完成,工作面采用DW12-300/100_DW25-300/100型外注式單體液壓支柱配HDJD-1000型鉸接頂梁支護頂板;工作面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三、四排”控頂,見四回一,排距1.0m、柱距為0.8m,末排密集支柱切頂。上安全出口采用1.8m長的單體液壓支柱配1.8m長的鉸接梁進行支護,下安全出口采用1.8m長的9#礦用“工字鋼”配1.8m長的單體液壓支柱進行支護。工作面實際沿走向已推進40m,剩余走向長度200m。

      2.炮眼布置、裝藥及其他相關情況

      《1181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規定工作面采取“三、八”制,3班推進1循環(1m),現場實際每5-7個班次完成一個循環,采用炮采工藝,由下向上分段爆破落煤,事故當班安排煤壁沿傾斜方向落煤10m,施工炮眼20個,采用雙排眼布置,炮眼深度1m,間距0.8m。作業規程規定應分組裝藥,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第一次爆破下段10個炮眼,第二次爆破上段10個炮眼。爆破地點設在采煤工作面下安全出口往外88m處(同時兼1181采面運輸巷安全崗哨地點),運輸巷電話設置在工作面溜煤眼處,1181回風巷崗哨地點設在距工作面上安全出口94.4m處,回風巷電話設置在距工作面上安全出口27.4m處。經調查證實:1181采面平時放炮及事故當班放炮員均未嚴格執行“分組裝藥,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規定,均違章采用“1次裝藥,2次爆破”,事故發生在1181采煤工作面第2次放炮時。

      3.“三人連鎖放炮”規定及執行情況

      《1181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規定“班組長必須親自派人在能進入爆破點的所有通道布崗,撤出警戒范圍以內的所有人員,警戒線處設置警示牌,同時班組長必須把人員撤到進風側并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后,然后由瓦檢員、放炮員、班組長3人一致認可后,班長方能下達起爆命令”。經調查證實:第1次放炮前,事故當班班組長向山明安排人員電話聯系了1181回風巷安設警戒人員王仲義并確認了安全;第2次放炮前,向山明未認真清點人數,組織人員撤離,對警戒人員王仲義是否安全并是否在警戒地點的情況不清楚,擅自下達了起爆命令。

      4.周邊工作面布置情況

      1191回風巷掘進工作面位于1181采面回風巷外段,距1181采煤工作面194.4m,2018年9月12日正式開始施工,1181采煤工作面及1191回風巷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均無兩個平行作業地點溝通、協調的安全措施,事故時1191回風巷掘進工作面已施工3.2m。采用11#工字鋼架棚支護,上寬1.8m、下寬2.8m,高2.0m,支架間距1m。炮眼采用全斷面施工打眼,一次裝藥一次起爆,起爆地點設在1172回風巷與+870m聯絡巷口,第一個放炮崗哨設在1191回風巷開口往1181采煤工作面100m處,第二個放炮崗哨設在1191回風巷開口往1182采煤工作面100m處,第三個放炮崗哨設在1191回風巷開口點往北的一翼回風巷中段100m處。

      5.現場勘查情況

      事故當班1181采煤工作面爆破長度9m,爆破深度1.2m,采用分2組爆破,爆破拋出的煤矸大量堆積在工作面,第一排有1根支柱傾倒。工作面采用單體液壓支柱+鉸接梁支護,有3排支柱,排距1.05m,其中第1、2排支柱,柱距0.8m,第3排密集支柱柱距0.4m。在距上安全出口16.5m處的密集支柱處,發現有大量血跡及放炮拋出的部分煤矸。

      (五)事故傷亡損失情況

      該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王仲義,采煤工,男,44歲,家住宜賓市敘州區雙龍鎮關塘村雙壩組69號。高縣人民醫院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顯示:王仲義,死亡時間為2018年9月16日23時49分,死亡原因為嚴重顱內損傷。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74萬元。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搶險救援經過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8年9月16日15時30分,鳳祥煤礦總工程師趙倫(事故當班帶班礦領導)組織中班人員召開班前會,1181采煤班(事故當班)有6人(作業規程規定采面每班作業人為9人),工作任務是:當班對1181采煤工作面采煤作業。其中:向山明(班長)、趙友倫、舒大友、王仲義(死者)參加會議,另2人(馬順齊、舒大付)因幫助領炸藥,未參加班前會。16時左右,向山明帶領1181采煤班3人入井,跟班隊干許云曹(兼煤礦生產科長)、瓦檢員陶興兵同時入井。16時35分,一行人到達1181采煤工作面,向山明、趙友倫、王仲義開始打炮眼,舒大友負責回柱及支護,許云曹在第4個炮眼打完后離開采煤工作面前往1191回風巷掘進工作面檢查。17時12分,在打完第7個炮眼時,馬順齊、舒大付將領取的炸藥放置在1181運輸巷炸藥存放位置,然后到工作面協助工作,向山明、趙友倫、馬順齊打炮眼,舒大友、王仲義回柱及支護,舒大付鋪設溜槽。17時55分,在打完第15個炮眼后,舒大付電話通知放炮員張畢均前來準備裝藥放炮。18時10分,張畢均來到1181采煤工作面運輸巷裝配引藥,待20個炮眼全部打完后開始裝藥。

      18時45分,張畢均將兩組(20個炮眼)爆破的炸藥、雷管一次性裝藥完畢,然后將第一組(下段)10個炮眼雷管連線完畢,向山明安排王仲義到1181回風巷安設警戒,并告知要放2次炮后方可撤崗,其余7人均到采面運輸巷起爆點躲避。途中向山明安排舒大付電話詢問王仲義警戒情況,并確認王仲義警戒完畢。

      18時56分,第1組炸藥起爆,隨后陶興兵、向山明、張畢均從運輸巷起爆點前往1181采煤工作面連線第2組炮眼,期間未見到王仲義,也未電話聯系。

      19時5分,距1181采煤工作面上安全出口約200m的1191回風巷掘進工作面起爆。(據推測,王仲義聽到炮聲以為1181采煤工作面第2炮已放結束,便由工作面返回)

      19時10分,陶興兵、向山明、張畢均連線完畢1181采煤工作面第2組炮眼返回采面運輸巷起爆點,期間未與王仲義電話聯系并確認其是否安全。

      19時18分,1181采煤工作面進行第2組炮眼起爆(此時王仲義剛好走到爆炸點),隨后向山明、趙友倫、舒大友、馬順齊、舒大付、陶興兵6人開始吃晚餐,張畢均前往1172開切眼掘進工作面,同時許云曹來到1181采煤班用餐。19時46分,向山明、趙友倫、舒大友、陶興兵、許云曹5人到達1181采煤工作面,向山明、趙友倫、舒大友負責溜煤,馬順齊、舒大付到溜煤眼裝車出煤,中途舒大付跟王仲義電話聯系,無人接聽,跟班隊干許云曹安排好支護和出煤事宜后,從1181采煤工作面經1181回風巷前往1191回風巷掘進工作面檢查(途中未見王仲義)。20時30分,在裝好第6車煤炭后,班長向山明往1181采煤工作面上部查看第2組爆破點支護情況,發現王仲義側躺在距上安全出口16.5m的密集支柱處,還有呼吸,頭部朝下,面部朝煤壁方向,胸口以下全被煤炭掩埋,上半身全是煤灰,頭部流血不止,礦帽已損壞,有一半還戴在頭上,左臉有被煤炭沖擊的痕跡。此時許云曹剛從1191回風巷又來到1181采煤工作面檢查,發現此情況立即前往1181運輸巷電話通知調度室(約20時43分調度室接到電話),并安排1181采煤班人員組織救援。

      (二)搶險救援及報告經過

      接到事故報告后,調度室值班員立即向礦長報告,礦長田龍凱隨即通知安全副礦長王興貴下井協助救援,安排好送傷者前往醫院的施救車輛,并電話通知高縣人民醫院120搶救人員趕赴現場。22時36分,王仲義通過回風井運出地面并送往高縣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王仲義于9月16日23時49分死亡。

      王仲義受傷后,煤礦于9月16日22時15分向敘州區安全監管局報告事故情況,9月16日22時28分敘州區安全監管局向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川南監察分局報告了事故情況,9月17日0時30分,敘州區安全監管局又向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川南監察分局續報了事故情況。目前,善后工作已處理完畢,礦區秩序穩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1181采煤工作面作業人員違章1次裝藥、2次爆破;工作面風巷站崗人員誤判起爆次數,擅自撤崗,被第2次起爆炸傷致死。

      (二)間接原因

      1.采掘部署過于集中,生產期間相互影響,安全措施不完善。礦井在開采的+870m水平1個采區布置有2個采煤工作面(1181、1182),3個掘進工作面(1191運輸巷、1191回風巷、1172開切眼),1181采煤工作面和1191回風巷掘進工作面為炮采炮掘,同時放炮相互影響,沒有統一協調保障安全的措施

      2.安全管理不到位,習慣性違章行為未得到有效制止。一是放炮員違章裝藥和爆破作業。未實行“分次裝藥、 分次爆破”,未核定警戒情況就放炮,未按作業規程要求在起爆30分鐘后,放炮后未同班長、瓦檢員共同前往工作面安全檢查;二是班長未按規定在放炮前核實警戒并清點人員就違章指揮放炮。

      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責任制度不落實。一是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到位。未配備專職采煤隊長,由煤礦生產副礦長柳孟權兼任。二是礦井采掘工作面實行目標責任制,只以產量結算班組收入,未將安全指標未納入考核,未建立有效的安全獎懲考核機制。三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如《1181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中起爆后的安全檢查、警戒人員撤回等規定不明確。

      4.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裝藥、放炮及警戒設置等習慣性違章發現和處置不力,對同一區域同時放炮作業相互影響未建立統一協調的管控機制的隱患失察。

      5.勞動組織不合理。一是放炮員配備不足。9月11日之前,礦井放炮員僅為3人,11日后增加到5人,但9月16日中班,煤礦安排放炮員張畢均承擔1181、1182采煤工作面及1172開切眼掘進工作面爆破任務,工作任務重,放炮時間緊,放炮員違章操作。二是采煤工配備不足。《1181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規定采煤班應當配備9人,而實際在崗工人僅6人。

      6.職工安全培訓教育質量不高。職工的上崗培訓注重形式,煤礦多以會議的形式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未對職工開展分工種、分崗位的安全培訓。職工安全素質低安全風險辨識能力不足,自主保安、互助保安意識差、能力不足。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鳳祥煤礦“9·16”放炮事故為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一)對煤礦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王仲義,男,鳳祥煤礦采煤工,主要負責1181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在1181采煤工作面放炮警戒中,精力不集中,違反作業規程對放炮警戒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在未接到撤崗通知的情況下,擅自離開崗哨位置誤入放炮區域造成事故發生,對本次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責任追究。

      2.向山明,男,鳳祥煤礦采煤班班長,負責1181采煤工作面安全生產工作。未認真履行自身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嚴格執行作業規程中放炮的警戒設置、人員清點、信號聯絡等規定,第2次放炮前,未確認警戒人員是否在安全地點警戒,擅自下達起爆指令;第2次放炮結束后,在未與回風巷警戒人員取得聯系且未查明原因的情況下,依然照常作業。違反了鳳祥煤礦《1181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和《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對本次事故負主要責任,其行為涉嫌犯罪,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四條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第三條的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張畢均,男,鳳祥煤礦放炮員,事故當班負責1181、1182采煤工作面及1172開切眼掘進工作面放炮工作。未認真履行放炮員崗位職責,未嚴格執行《1181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分組裝藥,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的規定,采取一次裝藥兩次起爆;第2次放炮前,未確認警戒人員是否在安全地點警戒,違規起爆;第二次放炮后,未按作業規程要求在起爆30分鐘后進行安全檢查,就自行離開。違反了鳳祥煤礦《1181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和《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本次事故負主要責任,其行為涉嫌犯罪,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四條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第三條的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劉華,男,鳳祥煤礦采煤隊隊長。未履行采煤隊長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僅負責+776m運輸巷運輸安全管理,未及時掌握各作業點情況,未及時制止和糾正習慣性違章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對本次事故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并對其處罰款柒仟元(¥7,000.00)。

      5.許云曹,男,鳳祥煤礦生產技術科科長,事故當班跟班隊干,負責礦井生產技術管理等工作。未認真履行自身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煤礦生產布置過于集中處置不力,對《1181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審查把關不嚴,對《1191回風巷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的安全措施的編制和審查不嚴。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對本次事故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并對其處罰款捌仟元(¥8,000.00)。

      6.吳學彬,男,鳳祥煤礦安全科長,負責礦井安全檢查、組織員工培訓等工作。未認真履行自身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煤礦放炮管理中長期存在未嚴格執行“三人聯鎖放炮”和不按規定布崗、撤崗、清點人員等違章行為查處、制止不力;對《1191回風巷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的審查不嚴;對員工安全培訓不到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對本次事故負重要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罰款柒仟元(¥7,000.00)。

      7.王興貴,男,鳳祥煤礦安全副礦長,分管礦井安全生產管理、組織員工培訓等工作。未認真履行自身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管理不到位,對煤礦放炮管理、同一區域同時放炮作業相互影響等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員工安全培訓管理不到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對本次事故負重要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罰款壹萬元(¥1,0000.00)。

      8.柳孟權,男,鳳祥煤礦生產副礦長,分管礦井安全生產組織管理等工作。未認真履行自身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勞動組織不合理,生產布置過于集中,日常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糾正放炮過程中長期存在的違章行為;對同一區域同時放炮作業相互影響沒有統一協調機制的隱患失察。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對本次事故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并對其處罰款壹萬貳仟元(¥1,2000.00)。

      9.趙倫,男,鳳祥煤礦總工程師,事故當班帶班礦領導,分管礦井“一通三防”管理及技術管理等工作。未認真履行自身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采掘部署過于集中,對規程措施的審查把關不嚴,《1181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1191回風巷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內容不完善。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項的規定,對本次事故負重要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罰款壹萬元(¥1,0000.00)。

      10.田龍凱,男,鳳祥煤礦礦長,全面管理礦井安全生產及行政事務工作。未認真履行自身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督促治理違章行為不力;生產布置過于集中;勞動組織不合理;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度不健全,落實不到位;對員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對本次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礦長上年度收入(¥60,000.00)30%的罰款壹萬捌仟元(¥18,000.00)。

      11.鄒必祥,男,中共黨員,鳳祥煤礦業主(實際控制人),負責煤礦全面工作。未認真履行自身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投入不足、人員配備不足,日常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監督落實不力。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本次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處罰款壹萬陸仟元(¥16,000.00)。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鳳祥煤礦,未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企業主體職責,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力,管理人員履職不到位,執行安全管理制度不嚴,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勞動組織不合理,生產布置過于集中,職工的安全培訓教育不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本次事故應負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對鳳祥煤礦處罰款肆拾玖萬元(¥49,0000.00)。

      依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辦法(試行)》(煤安監行管〔2017〕5號)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建議由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主管部門取消其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五、防范措施

      (一)深入開展作風整頓,嚴厲整治“三違”。

      一是要按規定配齊配強管理團隊,同時建立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和考核獎懲制度,開展作風整頓,強化管理人員及職工遵章辦事、照規操作的安全意識。

      二是開展反“三違”專項整治。認真組織梳理各崗位、各環節操作中存在的“三違”行為,嚴厲打擊各類習慣性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特別對未嚴格執行“三人連鎖放炮”及“一炮三檢”的行為嚴肅查處。

      三是強化對放炮管理的檢查。認真清理作業規程中對裝藥、放炮管理的相關措施,及時補充完善,并嚴格督促落實。

      (二)合理調整生產布局,強化勞動組織管理。

      一是要重新制定合理的采掘部署規劃,減少近距離同時作業的采掘工作面數量,避免采掘活動相互干擾。

      二是相鄰區域作業點必須建立統一協調指揮機制。

      三是根據人員的配置情況,合理勞動組織,做到以人為本,人員不足必須減頭、減面,減少生產爆破任務,嚴禁超強度、超能力組織爆破作業。

      (三)完善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強化技術管理。

      一是要建立健全有效的考核獎懲機制,激發全員參與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督促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履職到位。

      二是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對生產過程中發現的隱患實行責任倒查,真正做到管理人員明責、知責、守責。

      三是要結合煤礦實際,對各采掘頭面作業規定及安全技術措施的爆破管理進行重新修訂。

      (四)理順安全培訓機制,加大教育培訓力度。

      從制度、財務、人事、考核等方面進一步完善安全培訓機制,同時加大教育培訓力度,對全員進行崗位職責、崗位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的再教育,做到分工種、分崗位培訓,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培訓工作,切實提升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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