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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三違”界定條例及獎懲辦法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7-11-24 16:22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煤礦“三違”界定條例及獎懲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強化安全管理,堅持依法治礦,依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最新版《煤礦安全規程》及《山西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2013版),并結合我礦安全管理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三違”界定條例及獎懲辦法是我礦安全管理法規性文件,執行上堅持教育先行,獎罰并舉的原則。

      第三條:鼓勵開發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推廣應用先進技術、經驗,改善安全生產環境,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四條:特殊時期、特殊情況下,需制定階段性的“三違”界定條例及獎懲辦法時,由礦委會領導班子審核后下發執行。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礦范圍內從事井下直接生產、輔助生產及地面生產各崗位職工。

      第六條:本辦法沒有涉及的獎懲事項,可比照本制度相應條款執行。有與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不一致的,執行上級相關規定。礦以前下發的文件與本制度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制度為準。

      第七條:處罰程序:發現“三違”現象時執行人員將“三違”現象注明后,由工作聯系函承交安監科,安監科對照本條例定性開單,由檢查人簽字,再由專業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核簽字。罰單一式三份,一份為存根,一份交財務室,一份交受處罰單位或本人。處罰標準嚴格執行條例。

      第二章 “三違”一般性知識

      “三違”是指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為或現象。“三違”行為,往往由師傳徒,由甲傳乙,僥幸變“經驗”,習慣成自然,由于對事故的嚴重后果沒有意識或認識不足, 使違章者自覺或不自覺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險狀態,甚至釀成悲劇。

      第八條:“三違”的定義:

      1、違章指揮

      是指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條例、規程、規章制度和有關規定,安排或指揮生產的行為。

      2、違章作業

      是指作業人員違反三大規程,不按安全和技術規定的要求作業或不聽有關人員的勸阻,冒險蠻干的行為。

      3、違反勞動紀律

      是指員工違反生產經營單位的勞動規則和勞動秩序,即違反單位為形成和維持生產經營秩序、保證勞動合同得以履行,以及與勞動、工作緊密相關的其他過程中必須共同遵守的規則,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為。

      第九條:“三違”產生的根源

      1、“三違”現象發生的主觀因素

      僥幸心理 有些職工盲目自信,自認為自己控制力強、有辦法,對作業環境和條件變化能夠掌握,偶爾違章不會出事。

      麻痹心理 在生產作業條件較好,安全生產形勢長時間穩定的情況下,有些職工就會不自覺地松懈下來,把規程措施、正規作業拋至腦后。

      習慣心理 由于工作內容和形式單一,有些職工看慣了、干慣了,靠慣性作業,憑經驗施工,根本不去想是否違規,是否符合措施要求。

      馬虎心理 部分職工在工作中一貫馬馬虎虎、粗枝大葉,作業時注意力不集中,應付了事。

      蠻干心理 有些職工,特別是基層班隊級管理,擺不正安全與生產、與效益、與時間的關系,只想著要產量、要進尺、要速度,不顧作業場所有沒有安全隱患,甚至有極少數人發現了隱患也不處理,野蠻操作。

      取巧心理 有的職工為了達到目的,投機取巧、我行我素,不充分估計行為的惡果,冒險違章違紀。

      盲目心理 一些進礦時間不長的新工人和部分文化程度較低的老工人,由于缺乏安全知識文化技術素質低,作業中糊里糊涂違章,糊里糊涂出事。

      厭倦心理 少數職工因長年累月地高強度勞動或身體健康原因,不堪重負,生產熱情不高,工作完全處于應付狀態,使安全缺乏可靠性。

      唯心心理 極少數文化程度較低的職工,受封建迷信思想影響,抱著“是福不是禍,是禍躲不過”的錯誤想法,不注意安全,隨意工作。

      2、“三違”現象發生的客觀因素

      職工文化素質不高。相對較低的文化水平,往往使職工認識問題不全面、不充分、不理性,反映在安全生產上,就是擺不正安全與效益的關系,常會產生“上班就是掙錢”的單純認識。

      作業條件差,勞動強度大。煤礦生產受多種自然災害威脅,生產戰線長,作業條件差,長期高負荷的簡單勞動,很容易讓職工的生理和心理產生疲倦,滋生麻痹和取巧心理,常常為圖一時的省事、省力,就心存僥幸,鋌而走險。

      管理不科學。主要體現在:干部抓管理不講究方式方法,喜歡采取“土政策”對職工高壓強管,缺乏民主公正,嚴重挫傷職工參與安全管理積極性;管理干部不能以身作則,在現場強行要求職工違章作業,甚至帶頭違章違紀,給職工的安全觀念造成錯誤引導;工作任務布置不合理,不考慮作業現場的實際狀況安排任務,造成職工身心疲憊,忽視安全,違章蠻干。

      社會環境影響。隨著社會的發展,職工參與社會生活的程度在不斷增加。一方面,職工過多地接受外部信息,分散精力,在工作中注意力不集中,行為走樣;另一方面,收入高低的攀比,造成心理失落,安全思想不穩定;再次,職工家庭中發生的一些矛盾、困難及生老病死等重大事項,使職工思想情緒波動,在特定的條件和環境下導致行為失調。

      “三違”現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識缺乏、安全意識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勞動強度大導致意識疲勞;不良情緒和異常心理的影響;逆反、偷懶、走捷徑和省事心理作怪;觀察不細致,思想不集中,反應不敏捷,操作不熟練;自控能力差,應急處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訓未到位或無證上崗;現場缺乏安全檢查和監護,現場管理人員責權不清,安全責任意識樹立不牢;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崗位安全職責落實不到位,不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執行不力,安排工作、指揮生產時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等。

      第十條:杜絕“三違”的對策

      1、職工要樹立正確的思想觀念。“三違”的外在表現是行為,根子在思想。要扎實做好一人一事的職工思想工作,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用安全文化教育人、引導人、塑造人,使職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思想。

      2、培養職工健康的心理和強烈的責任意識。要通過扎實深入的宣傳教育,幫助職工把實現自我價值構筑在企業發展的平臺之上,激發他們的主人翁意識,自覺主動地端正工作態度,用正確的心理支配行為,履行工作職責。真正實現“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能安全”的轉變。

      3、提高職工安全知識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素質是職工安全意識、業務水平、行為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綜合體現。要強化安全培訓這一提高職工安全素質的重要途徑,大力開展崗位練兵與考核,全面提升職工安全知識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

      4、促進現場管理的科學和規范。

      (1)管理制度要規范。使職工在生產的全過程都能做到有令可行、有章可依。

      (2)管理手段要科學。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合理地安排工作任務;要科學有效地利用工時,提高生產效率,杜絕疲勞作業現象,使職工始終能夠保持充足的體力和良好的工作狀態。

      (3)現場監督檢查要嚴格。對職工的違章違紀,要及時制止,促使職工養成好的行為習慣。

      5、“三違”危害性教育與嚴肅查處相結合。必須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安全教育不放松,緊密圍繞職工生理和心理規律、社會和家庭生活對人的影響規律、安全與生產辨證發展規律,以有效、管用為原則,通過開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三違”人員現身說教等安全教育活動,使大家充分認清“三違”的嚴重危害和后果,自覺規范行為,遠離違章。對發現的“三違”要通過思想教育、個人反思、安全培訓、經濟處罰等手段,對責任人進行處理,始終保持嚴打“三違”的高壓態勢。

      6、強化管理人員作用發揮。在反“三違”斗爭中,各級管理人員應責無旁貸地走在前列,不僅要嚴格管理,制止職工的違章行為,而且要嚴格要求自己,做遵章守紀、規范指揮的模范。

      7、堅持依靠創新促安全。要依靠技術創新,改變落后生產作業方式,淘汰落后設備,要從設計、安全保護設施等源頭上入手,努力實現本質安全;要依靠管理創新,引進先進管理理念,改進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增強安全管理的科學性和實效性;要依靠制度創新,革除安全管理制度中的弊端,建立激勵機制,形成崇尚安全,人人都是安全員的風氣。

      8、重點要控制25種人:

      一是善于冒險、不考慮后果的“大膽人”;

      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

      三是吊兒郎當的“馬虎人”;

      四是滿不在乎的“粗心人”,

      五是心存僥幸的“麻痹人”;

      六是投機取巧的“大能人”;

      七是固執己見的“怪癖人”;

      八是牢騷滿腹的“情緒人”;

      九是難事纏身、心事重重的“憂愁人”;

      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

      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煩人”;

      十二是習慣違章的“固執人”;

      十三是圖省事怕麻煩的“懶惰人”;

      十四是帶病工作的“堅強人”;

      十五是休息不好、探親歸來的“疲憊人”;

      十六是變化工種崗位的“改行人”;

      十七是酒后上崗的“不醉人”;

      十八是力不從心的“老工人”;

      十九是不懂安全知識的“新工人”;

      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氣憤人”;

      二十一是不求上進的“拋錨人”;

      二十二是單純追求任務指標的“效益人”;

      二十三是盲目聽從指揮的“糊涂人”;

      二十四是新婚前后的“幸福人”;

      二十五是因家庭問題精神受刺激的“沉悶人”。

      這25種人不僅存在于現場操作人員中,也存在于管理人員之中。

      第三章 “三違”界定依據、性質劃分

      第十一條:“三違”界定依據

      本辦法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煤礦三大規程”(《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等有關規定編制。按照“安全第一”、“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以生產現場安全管理為主,兼顧崗位安全職責和安全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充分結合公司安全生產實際,遵循科學、實用、易操作的特點制定。

      本辦法分為獎勵、井下共性“三違”、采掘、機運、“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爆破及火工管理、監測監控、地面共性“三違”7個專業的三違界定及處罰標準

      第十二條:“三違”性質劃分

      “三違”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根據其造成的不良影響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嚴重程度,把三違劃分為二個等級,當與上級界定標準不一致時,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進行界定。

      (一)嚴重“三違”

      “三違”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對安全生產造成很大影響,很可能直接或間接引發嚴重后果的行為或現象。

      (二)一般“三違”

      “三違”情節較輕,對安全生產有一定影響,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引發一般危害后果的行為或現象。

      第四章獎罰辦法及標準

      第十三條: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有下列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記功、表彰、晉級、獎勵。

      1、為安全生產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效果顯著的獎勵決定必須由礦委會領導決定后進行;

      2、及時制止“三違”,避免了事故發生的;

      3、安全生產管理中改革創新,其管理方法被推廣應用,效果顯著的;

      4、事故發生后,積極進行事故搶救,阻止事故蔓延,減少事故損失的;

      5、一般工人對“三違”檢舉有功人。

      根據對安全生產的貢獻大小可獎勵500-10000元。貢獻突出(采取及時措施避免礦井重大災害發生)的可獎勵5000-20000元。

      第十四條:對嚴重“三違” 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一)嚴重“三違”處罰辦法

      1、開除礦籍;

      2、處以500—10000元罰款。

      (二)一般“三違”處罰辦法

      1、處以100--500元罰款;

      2、對“三違”人員認識不清態度不端正,不服從管理者可再執行7-15天停班學習。

      第五章 井下共性“三違”

      第一節 嚴重“三違”

      第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嚴重“三違”

      1、掘、開、采工作面空頂作業,情節嚴重的;

      2、發現有冒頂、透水預兆未采取措施,強行作業的;

      3、瓦斯超限強行作業,啟封盲巷不執行措施規定的;

      4、同時打開兩道風門造成風流短路;

      5、瓦檢員空班、漏檢、填報瓦斯檢查圖表弄虛作假;

      6、破壞“一通三防”安全設施或其它安全生產設施;

      7、施工前,未制定嚴格的安全技術措施;

      8、放明炮、糊炮或不用放炮器放炮,放炮不按規定設警戒;

      9、打開閉鎖強行送電或違反停送電規定;

      10、井下電器設備有明顯的失爆;

      11、處理電器故障時帶電作業、明火操作、井下拆卸礦燈的;

      12、擅自甩掉電器安全保護裝置;

      13、私自拆除風電及瓦斯電閉鎖設施;

      14、斜井(巷)運輸不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規定;

      15、在傾斜巷道中斷電放車或放飛車,溜滑軌道;

      16、趴、蹬、跳、坐礦車、皮帶輸送機;

      17、攜帶煙火下井或在井下吸煙;

      18、井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沒有安全技術措施的或制定后不執行的;

      19、酒后下井作業;

      20、高空作業不使用防墜落保護設施;

      21、破壞、偷盜安全生產設施、材料、設備的;

      22、拆除、起吊、拖拉、運輸、安裝大型設備不執行作業標準,不捆綁或捆綁不執行有關安全作業標準;

      23、拆除、更換高壓液管未停泵就釋放壓力;

      24、不服從管理,毆打、謾罵、報復安監人員或管理人員的或者對抵制或舉報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25、在井下發生口角,并導致斗毆,影響惡劣的;

      26、沒有堅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則進行探放水的;

      27、在探水過程中虛報探水進度或是對存在的隱患隱瞞不報或者謊報的;

      28、掘進工作面供電沒有做到“三專”(即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沒有實行采掘分開。煤巷、半煤巷掘進工作面沒有安裝“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裝置及甩開不用的;

      29、無規程、措施施工或作業規程及措施不貫徹學習、考試,本人不簽字或代簽字的;

      30、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相關條款違反《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有關規定的;

      31、新工人未經崗前安全培訓、考試不合格、未簽訂師徒合同而安排上崗的;

      32、發生事故后,不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隱瞞事故或不及時向礦調度、安監部門匯報的。

      第二節井下一般“三違”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一般“三違”

      1、作業前未向作業人員貫徹有關規程、措施或貫徹后未

      簽字的;

      2、未學習有關規程措施進行作業的;

      3、未按規定在工作區域設置安全標志牌或施工牌板圖;

      4、安全設施不齊全、不可靠的;

      5、專業檢查人員不按規定攜帶安全監測儀器、儀表;

      6、阻撓、刁難安全檢查人員檢查;

      7、入井人員穿化纖衣服;

      8、井下要害場所崗位人員擅自班中脫崗或睡崗的;

      9、特殊工種無證上崗者;

      10、不執行交接班制度的;

      11、允許閑雜人員進入要害場所的;

      12、在井口20米范圍內吸煙或有其他火源的;

      13、跨越輸送帶,不走專設過橋的;

      14、司機不按規定信號操作的;

      15、不按規定佩帶自救器的;

      16、生產場所作業環境出現變化未及時修改補充安全技術措施的;

      17、消防設施和器材不按規定安設的;

      18、消防器材不按期檢驗或失效后不及時更換的;

      19、乘罐人員隨身攜帶物品長度超過1.5m或重量超過20kg的。

      第六章 采掘專業“三違”

      第十七條:嚴重“三違”

      1、掘進工作面未按規程或措施規定采取有效臨時支護的;

      2、采掘及維護整巷空頂作業的;

      3、一人回柱無人監護,或先回后支、回柱放頂未按規程規定作業的;

      4、采掘工作面出現冒頂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而繼續作業的;

      5、隨意挪用各種專用安全設施和材料的(過橋、滅火器材等);

      6、采掘工作面發生冒頂后,未等待頂板穩定而冒險進入冒頂區;或者頂板穩定后不進行有效支護繼續生產作業的;

      7、違章進入采空區或無支護區的;

      8、開工前、爆破(割煤)后,對工作面地點的頂板、煤壁、支護等情況未進行安全檢查、未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對危石、活石或支護失穩等隱患未及時排除而進行作業的;

      9、班組長、要害崗位、特殊工種人員未嚴格執行交接班及沒有記錄的;

      10、高度大于3米的巷道或硐室未搭設工作臺進行上部作業的;

      11、錨噴巷道未上網而噴砼的;

      12、工作面上下隅角未按規定退錨及支護的;

      13、擅自截斷錨桿、錨索使用的;

      14、在工作面煤溜運行期間進入機道的;

      15、沒有采取安全措施利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違章拉運物料、設備的;

      16、維修巷道或調整、更換支架時,不執行由外向里逐架維修和先支后回原則的;

      17、拆裝,運送支架時,未制定安全措施,或措施執行不到位的。

      18、維修巷道或調整、更換支護時無人監護的;

      19、破壞巷道支護、在頂板原支護上起吊設備的;

      20、采掘工作面發現有透水征兆,未及時向調度匯報及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1、采掘工作面無規程、措施而組織生產或未嚴格按規程、措施執行的;

      22、傾斜巷道掘進時,未按規定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等安全措施的;

      23、在有爆炸物的舊眼、殘眼或瞎炮眼中鉆眼或站在輸送機上鉆眼的;

      24、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在相距50米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米前,未下達貫通通知書的;未做出安排的;現場未按要求停止一側工作面的;

      25、掘進巷道貫通前未對另一側停掘巷道的頂板、積水、瓦斯、通風等情況進行認真檢查,或未保證正常通風、未設置柵欄及揭示警標而繼續掘進貫通的;

      26、巷道貫通期間,炮掘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未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檢查停掘工作面及其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頂板等情況的;

      27、巷道貫通期間,另一側巷道瓦斯濃度超過0.8%,或存在積水、頂板、支護、通風等問題,而不及時進行處理,繼續進行作業的;

      28、巷道貫通期間,不按措施規定的距離在兩側巷道設置警戒的;

      29、綜掘機鏟板以里有人而進行截割作業的;

      30、綜掘機停止工作、檢修以及交班時,未將掘進機切割頭落地或未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和磁力啟動器隔離開關的;

      31、檢修掘進機時,對違章在截割臂和轉載橋下方停留或作業的;

      32、采掘工作面檢修采煤機、綜掘機、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機電設備時,未斷開控制該設備的開關電源并閉鎖,未嚴格按停送電程序的;

      33、采掘隊長未按規定帶班跟班,或未與職工同上同下的。

      第十八條:一般“三違”

      1、回采工作面兩個安全出口的寬度、高度達不到規程要求,不采取措施處理繼續生產的;

      2、工作面出現傘檐不及時處理或未按規定處理繼續作業的;

      3、未采取有效支護措施及未閉鎖煤溜進入煤壁區作業的;

      4、掘進工作面開口、貫通不按措施執行的;

      5、處理冒頂、維修失效巷道不按措施執行,或無措施施工的;

      6、損壞巷道支護未及時修復的;

      7、工作面出現三根漏液或失效的液壓支柱而不及時更換繼續使用的;

      8、不按規程規定放頂操作的;

      9、掘進工作面臨時支護距離超過規程規定而沒有及時改為永久支護的;

      10、轉載機未停機閉鎖,而在其上處理大塊炭、矸的;

      11、未停機而在工作面端頭作業;

      12、沒有配備錨桿拉力計或對已安設的錨桿沒有做拉力試驗的;

      13、對可能造成水害或因水妨礙正常生產而未按措施作業的;

      14、沒有按照設計或措施要求打探眼的;

      15、采掘工作面支架架設不牢固,或傾角大于15°無防倒措施的;

      16、采掘工作面支架(柱)連續三架(根)以上出現前傾后仰的;

      17、被爆破損壞巷道支護,未及時進行處理而繼續作業的;

      18、工作面臨時支柱不按規程規定支設的;

      19、底板松軟而支柱連續未穿柱靴,造成支柱鉆底大于100mm,或者將支架架設在浮煤、浮矸上的;

      20、采煤工作面上下端頭支護沒有按規程規定支設的;

      21、工作面兩巷超前維護長度達不到規程要求的;

      22、工作面或兩巷超前支護單體支柱未系安全繩的;

      23、采煤工作面液壓支柱(支架)或端頭支護液壓支柱(支架)、兩巷超前支護液壓支柱的初撐力連續2根(架)低于作業規程要求的;

      24、碰倒、損壞的支柱或失效的支柱(支架)未及時更換或恢復的;

      25、采煤工作面頂板初次和周期來壓,或采空區懸頂面積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未采取措施的;

      26、采煤工作面連續出現三處支架(柱)間距超過規程規定的;

      27、綜采工作面傘檐長度大于1米時,最大突出部分薄煤層超過150mm,中厚煤層以上煤層超過200mm未采取措施處理的;

      28、采煤工作面液壓支架端面距連續3架超過規程規定而未采取措施的;

      29、回采面超規定浮煤清理不干凈的;

      30、回采工作面遇構造、巖石等進行放炮作業時,未采取保護措施而將液壓支架損壞的;

      31、切頂線特殊支護的數量、質量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的;

      32、出現高冒區而不按規程規定進行處理的;

      33、處理支架,不采取安全措施而同時施工的;

      34、安裝錨桿(索)不符合作業規程及操作要求的;

      35、不按作業規程規定檢測錨桿(索)安裝質量的;

      36、對錨桿(索)安裝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而未及時處理的;

      37、錨桿(索)支護巷道未按規定安裝頂板離層儀和壓力表的;

      38、錨桿(索)支護巷道連續3處不符合規程規定,或錨桿(索)托板連續3個不接煤(巖)面,或錨桿(索)托板損壞、破裂、失效,而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

      39、噴射混凝土前,不沖洗巖面的;

      40、噴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標號、規格、材質、配合比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

      41、維修傾斜井巷時,上下段同時作業,或維修期間行車無安全措施的;

      42、一人單獨進行巷道維修作業的;

      43、采煤工作面用乳化液泵站高壓液進行防塵或沖刷浮煤的;

      44、巖巷掘進干式打眼的;

      45、綜采工作面生產期間未及時使用支架噴霧的;

      46、報廢的巷道未及時封閉,或封閉不符合要求的;

      47、采區、采煤工作面回收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封閉的;

      48、炮掘工作面未按作業規程要求布置炮眼的;

      49、多臺鉆同時鉆眼時,鉆與鉆之間進行交錯鉆眼作業的;

      50、利用管內高壓從三用閥上摘除注液槍的;

      51、采煤工作面有人進入機道工作或放頂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有人工作時,10米范圍內檢修或移動支架的;

      52、采掘工作面高壓管接頭使用單腿銷、鐵絲銷的;

      53、井下施工中對電纜及機電設備等未進行保護或保護不符合要求的;

      54、掘進工作面爆破作業時,不對電纜和機電設備等進行保護的;

      55、電纜橫跨運輸機時,不按規定懸掛的;

      56、采煤機未安裝能停止工作面運輸機的閉鎖裝置或裝置失靈的;

      57、綜采工作面急停閉鎖不起作用而繼續組織生產的;

      58、采煤機、掘進機司機未發信號而先開機的;

      59、采煤機運行期間,司機遠離操作點3米以外的;

      60、采煤機運行期間,人員進入煤壁側的;

      61、采煤機停止牽引時,不將調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62、在距離采煤機前后15米范圍內推移工作面刮板輸送機的;

      63、移工作面生產溜機頭時,開動與生產溜搭接的運輸設備的;

      64、移動轉載機時,兩道受力鏈兩側及錨固點周圍4米范圍內有人的。

      65、在回采工作面機頭出現卡矸、卡大塊煤或其他物體時,不停機閉鎖進行處理的;

      66、人員在運行中的刮板輸送機頭、膠帶輸送機頭正前方的;

      67、刮板輸送機刮板鏈出槽、飄鏈時,不進行處理而強行開動刮板輸送機的;

      68、利用刮板輸送機、轉載機移工作面運輸機頭或回撤單體支柱(支架)或巷道支架的;

      69、運輸設備運行時,清理轉動部位的煤粉或進行處理故障的;

      70、人員站在運行中或臨時停運的輸送機上工作的;

      71、人員穿過運行中或臨時停運的輸送機下方的;

      72、利用綜掘機截割臂升降人員、物料進行支護的;

      73、掘進機非操作側,未裝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或按鈕失靈的;

      74、用支護錨桿、錨索、鋼帶梁、棚架起吊或牽引物料的;

      75、綜掘機無照明作業的;

      76、綜采工作面液壓支架架間空頂距離超過0.2米或液壓支架距煤幫距離超過0.5米,沒有采取支護措施的;

      77、工作面調架時不按規定支護頂板的;

      78、液壓支柱漏液而不及時更換或缺兩個爪繼續使用的;

      79、沒有按規定使用液壓柱護壁的責任人;

      80、過渡架歪斜、倒架,咬架、架間距不符合要求的;

      81、架前支柱時,穿鞋、帶帽、背幫、背頂不符合要求的;

      82、錨桿巷道(包括錨噴、錨索巷道)錨桿(錨索)的安裝角度、深度、外露長度、規格等不符合要求且未進行重新補打的;

      83、錨固力檢查記錄不符合標準的;

      84、架設超前棚時少于四人操作的;

      85、打底座壓柱、回柱放頂少于兩人操作的;

      86、支設、回撤液壓單體柱不按規定作業的;

      87、噴砼表面有蜂窩孔洞及露筋等現象的;

      88、綜采工作面液壓支架沒有足夠的初撐力,與頂板接觸不實的。

      89、移完支架后,不將控制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后部運輸機后,不將控制手把打到零位的;

      90、注液槍使用后放置在地面而不吊掛的;

      91、電話機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

      92、金屬網網頭、網邊不按規程要求搭接的;

      93、采掘工作面作業人員個體安全防護措施不全、無個體防塵措施的。

      第七章 機運專業“三違”

      第十九條:機運嚴重“三違”

      1、斜巷下部車場信號工不在躲避硐內或安全地方發信號的;

      2、發現失爆不及時處理的;

      3、井下帶電檢修、搬遷機電設備、電纜、電線,或造成電器失爆的;

      4、電纜破口或劃傷處不及時處理或處理不合格的;

      5、檢修電氣設備時,未停電閉鎖的,未懸掛“有人工作、禁止送電”標志的;

      6、密封圈有破損、老化、失去彈性繼續使用的;

      7、防爆燈具外罩破裂或閉鎖裝置失靈的;

      8、螺旋式接線咀最少嚙合扣數低于6扣的;

      9、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電壓等級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

      10、大型設備在運行中發生故障,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開動的;

      12、礦井主提升絞車設備的防過卷、過速、斷繩、落繩以及保險閘、深度指示器等安全防護和保護裝置不齊全、失效的;

      13、絞車運行時,手扶、腳蹬絞車繩的操作者;

      14、造成絞車過卷的;

      15、井下扒車、蹬鉤、跳車的;

      16、斜巷提升超掛車輛的、放飛車的;

      17、斜坡提升、下放車輛期間,將車輛停吊在斜坡中途,脫離崗位的;

      18、運輸過程中違反“行車不行人”或“行人不行車”規定的;

      19、扒、登、乘坐礦車的;

      20、在絞車側面或滾筒前面(出繩側)操作,或一手開車,一手處理爬繩的;

      21、小絞車無護繩板或護繩板不符合要求而開絞車的司機;

      22、斜巷提升時,不使用安全設施,或者安全設施不靈敏,信號失靈而繼續使用的;

      23、斜巷絞車不帶電下放車輛的司機;

      24、所有掘進機司機在離開座位時,不切斷電源、不將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緊車閘、關閉車燈的;

      25、對私調設備技術參數、執行機構,致使供電保護失靈或失去作用的;

      26、檢修電器設備不執行“停送電”制度、無專人監護,檢修前未進行驗電的;

      27、非電氣工作人員安裝、檢修各種電氣設備的;

      28、開關(開關柜)跳閘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閘送電的;

      29、當電氣設備出現故障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強行送電的;

      30、發現不能安全使用的礦車,未及時更換而繼續使用的;

      31、使用絞車前未進行試運轉,或發現隱患未處理而繼續使用的。

      第二十條:機運一般“三違”

      1、料車裝好未綁牢,造成中途掉落的;

      2、礦車過風門時,用車撞開風門者,或通過后未及時關好風門的;

      3、礦車運行時,未將繩掛起,而從繩上壓過的;

      4、機械設備傳動部位未按規定加護罩或設置柵欄的;

      5、運輸設備、設施未按規定要求檢修或加、換油的;

      6、連接裝置未按規定進行測試的;

      7、安排提升機司機連班頂崗的;

      8、提升機運行中,監護司機不進行監護的;

      9、各類電器設備的安裝不符合要求的;

      10、安裝的設備未按規定做各種試驗就使用的;

      11、對電氣設備進行檢修工作時,弄虛作假,漏檢漏項的;

      12、機電設備保護不靈敏可靠而運行的;

      13、信號、通訊、照明電纜接頭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14、井下電氣設備無接地極或局部接地極不符合規程要求的;

      15、井下在用電纜的鎧裝、鉛皮不與接地系統連接的;

      16、電氣設備標志牌標注的整定值與實際整定值不符的;

      17、非專職電氣人員擅自操作電器設備的;

      18、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不戴絕緣手套,不穿電工絕緣靴或未站在絕緣臺上的;

      19、操作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或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絕緣不良好的;

      20、發放和使用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的礦燈的;

      21、井下電纜出現明接頭、雞爪子、羊尾巴的;

      22、壓風機風包安全閥、壓力調節器、放水閥以及其它安全防護裝置的安裝、使用不合格或不靈敏可靠而繼續使用的;

      23、在井下私自打開、敲打或損壞礦燈的;

      24、運輸機液壓聯軸節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

      25、在用鋼絲繩漏檢的;

      26、無措施在井下使用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的;

      27、在回風流中檢修設備前不檢查瓦斯濃度的;

      28、在運行線路上不切斷架空線電源檢修電機車的;

      29、破碎機處的安全保護失效,急停開關不起作用,而不及時處理繼續使用的;

      30、在高、低壓架空線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的;

      31、絞車繩、連接繩頭和保險繩不符合規程規定而使用的;

      32、運輸絞車不完好或安裝不符合規定而使用的;

      33、斜巷運輸車輛掉道時,用絞車牽引強行復道的;

      34、絞車運行期間,手離開閘把或不聽信號開車的;

      35、提升運輸過程中,不使用規定的連接環和連接銷的;

      36、絞車繩頭固定不牢或破股固定,端繩在滾筒上纏繞少于三圈的;

      37、對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偏載嚴重或封車不牢不制止的;

      38、站在道心頭及上身伸入兩車之間摘掛鉤的;

      39、無措施井下用絞車起吊重物的;

      40、跨、穿越帶式輸送機不走過橋的;

      41、帶式輸送機保護不齊全、不可靠而使用的;

      42、運輸機無專用開停信號或信號不清就開機的;

      43、皮帶運行期間,進入機頭、機尾護欄內的;

      44、皮帶運轉時,清理機頭、機尾滾筒浮煤的;

      45、轉載機運行時,在橋拱下行走的;

      46、不按信號指令行車,或在開車前未發開車信號的;

      47、絞車牽引車輛數超過規定的;

      48、在非車場頂車不掛銷環的,前方無專人警戒、指揮或頂車數超過規定的;

      49、在車場頂車時,不在同一軌道上頂車,或在車場以外頂車的;

      50、車輛掉道,用絞車牽引復道的;

      51、違反規程規定進行人力推車的;

      52、在運輸大巷中工作不穿反光特種服裝,不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或警戒的;

      56、井下運輸裝卸東西時,不采取可靠的阻車穩車措施的;

      57、確需在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時,不采取可靠的穩車措施的;

      58、軌道未按要求安設阻車器的;

      59、運輸車輛在未停穩并制動的情況下進行裝載作業的;

      60、車輛在井下超速行駛的;

      61、使用中的煤倉、溜煤眼上口不按規定設置柵欄及警示燈的;

      62、煤倉、溜煤眼無篦子、警示裝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的;

      63、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或起吊設備上有人而進行起吊作業的;

      64、軌道鋪設質量不合格而未及時處理的;

      65、鋪軌、檢修工作完成后未及時清理現場的;

      66、推車時未將礦燈戴在安全帽上,或低頭推車的;

      67、絞車牌板技術參數與實際不符的;

      68、絞車硐室內亂放雜物的;

      69、絞車信號和按鈕未在信號牌板上固定的;

      70、運輸人員未按規定著裝的;

      71、不按規定填寫各項記錄的;

      72、電工未帶齊工具上崗的;

      73、開關不上架的;

      74、設備安裝、拆卸、檢修后未按規定填寫記錄的;

      75、電纜不懸掛和不按規定懸掛的;

      76、要害崗位人員從事與本崗位無關工作的;

      77、大型設備在運行期間不按時巡檢、填寫運行日志者的;

      78、主提升設備日檢不認真、漏檢無記錄或記錄不全的。

      第八章 一通三防“三違”

      第二十一條:嚴重“三違”

      1、礦井主通風機無計劃停止運轉的,隨意調整主要通風機調節裝置;

      2、工作面停風不撤人,無風或微風作業,擅自打開或進入柵欄、密閉巷道、老空區、盲巷作業的;

      3、擅自拆開風筒或損壞通風設施的;

      4、人為破壞風筒的;

      5、擅自停開風機或同時敞開兩道風門,造成工作場所無風或風流短路的;

      6、采掘工作面沼氣濃度達到0.8%,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的;

      7、電動機或開關附近20米范圍內瓦斯濃度達到1.2%,機電設備未停止運行,切斷電源,撤出人員的,或不聽瓦檢員指揮的;

      8、有害氣體超過規程規定不采取措施而繼續施工的;

      9、主扇或局扇停風未及時組織撤離到安全地點的;

      10、連接進、回風巷的溜煤眼放空的,或溜煤眼在特殊情況下放空未采取防止風流短路措施的;

      11、瓦斯、測風等牌板、報表等數據不實,弄虛作假的;

      12、未按規定裝備和使用通防儀器儀表,或使用不合格儀器儀表的;

      13、盲巷封口不及時的;

      14、違反規定進行串聯通風的;

      15、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的;

      16、一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或以上工作地點供風的;

      17、局部通風出現循環風的;

      18、局部通風未使用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裝置和風機自動切換裝置,或裝置不起作用的;

      19、局部通風機未實現“三專兩閉鎖”的;

      20、掘進巷道未采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

      21、瓦斯檢查員空班、漏檢,偽造數據的;

      22、停風或瓦斯超限后不及時采取措施而繼續組織生產的;

      23、掘進巷道貫通或接近老巷、老空區前,未制定探查安全技術措施,未探明預留煤柱、水、火、瓦斯等情況進行處理的;

      24、掘進巷道貫通或接近老巷、老空區前不按規定下達預透通知書,無防冒頂、防水害、防瓦斯、防爆破傷人、防有害氣體窒息、防風流紊亂等措施,或現場措施不落實,無專人指揮等問題的;

      25、臨時停工地點停風的或停風后未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的;

      26、排放瓦斯、臨時停風地點恢復通風工作未按規程規定進行的;

      27、在井下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無措施或未嚴格按措施規定作業的;

      28、在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的或將剩油、費油潑灑在井巷或硐室內的;

      29、不按規程規定安裝傳感器的;

      30、傳感器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標校的;

      31、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未及時處理的;

      32、傳感器出現瓦斯誤報警不查明原因、不處理的;

      33、瓦斯員不在現場探老空的。

      第二十二條:一般“三違”

      1、人為損壞測風牌板、瓦斯牌板等牌板的;

      2、爆破前后,不對爆破地點20米范圍內灑水沖塵的;

      3、未按規定對密閉構筑、檢查和管理的;

      4、井下密閉漏風的;

      5、風門未安設聯鎖裝置及語音提示裝置的;

      6、局部通風機未實行掛牌管理的;

      7、掘進工作面風筒出風口距迎頭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

      8、局部通風機安裝不當,無消音器的;

      9、風筒拐急彎未使用彎頭,或風筒漏風不能保證掘進頭有效風量的;

      10、采掘工作面無測風牌板或不按時測風的;

      11、采掘工作面的進風或回風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的;

      12、礦井無防止瓦斯積聚措施,或發生瓦斯超限、積聚未按規定及時處理的;

      13、瓦檢員未按規定檢查的;

      14、采煤機、綜掘機司機未隨身攜帶甲烷便攜儀的;

      15、應佩戴便攜儀的人員而未佩戴的;

      16、隔爆設施不按規定懸掛的;

      17、測塵工不按規定測塵的;

      18、防塵管路未按照規定設置三通的;

      19、防塵水管不按規定跟到掘進工作面迎頭的;

      20、采掘工作面不安設、不使用風流凈化水幕的;

      21、采掘機無內外噴霧裝置或裝置失效的;

      22、采掘機運行時,不開噴霧的;

      23、各裝、轉、卸載點無噴霧裝置的,或不正常使用的;

      24、井下使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或休息間的;

      25、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庫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未按規定儲備,或未定期檢查、更換的;

      26、將消防材料和工具挪作他用的;

      27、未按規定的數量、規格、品種配備滅火器材的;

      28、安全監控設備未按規程規定進行定期調試、校正的;

      29、安全監控設備故障閉鎖功能未按規定使用或使用不正常的;

      30、采掘工作面頂板淋水時,未對瓦斯傳感器進行防水保護的;

      31、通風設施施工完畢后未清理現場的;

      32、通風設施前后5米內停放礦車或堆放雜物的;

      33、亂扔亂放風筒的;

      34、井下巷道粉塵堆積超過規定的;

      35、噴漿時,不使用防塵設施的;

      36、井下巷道不按規定沖塵的;

      37、轉載點附近有煤塵堆積不及時清理的;

      38、瓦檢員填寫瓦斯牌板不認真,字跡不清,內容不全,不簽名的;

      39、瓦檢員現場不帶原始記錄的;

      40、沖塵人員沖塵時,不對瓦斯、測風牌板進行保護,造成字跡不清的;

      41、瓦斯檢查牌板距迎頭或工作面超過規定的;

      42、局扇發生循環風的;

      43、采、掘、開工作面瓦斯探頭懸掛位置及牌板填寫不符合規定的;

      44、工作面有風筒破口、接口不嚴、損壞不及時修補的。

      第九章 抽放專業“三違”

      第二十三條:嚴重“三違”

      1、在敷設有抽放管路或抽放設施的地點施工作業前,未審批安全措施的;

      2、不按鉆孔設計要求組織施工,影響鉆孔施工質量的;

      3、鉆孔驗收單填寫內容不真實不詳細準確,弄虛作假的;

      4、隨意更改、拆卸、損壞瓦斯抽放管路及其附屬裝置;

      5、在抽放管路上斜靠重物,電氣設備及電纜緊靠抽放管路的;

      6、未經驗收單位驗收,鉆孔施工單位私自將管路接入系統進行抽放的;

      7、抽放管路及其附屬裝置不按標準要求安裝的;

      8、鉆機支設不牢固的;

      9、抽放管路儀器儀表出現損壞的;

      10、安裝后的鎧裝膠管出現破損、脫落或抽扁現象的;

      11、井下抽放管路突發故障,檢修人員不及時處理,推諉扯皮的;

      12、鉆孔驗收員未如實填寫鉆桿數量和其他參數,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四條:一般“三違”:

      1、抽放管路沒有明確標志或未懸掛標志牌的;

      2、抽放管路及其附屬裝置沒有定期檢查,或檢查不及時、空檢的;

      3、抽放管路及附屬裝置出現漏氣未及時處理的;

      4、在抽放管路上懸掛或起吊重物的;

      5、抽放管路的閥門出現銹死、缺油的;

      6、不按規定安裝放水器的;

      7、不及時對鉆場及鉆孔進行維護檢查的;

      8、封孔不按設計施工,屬封孔質量問題導致漏氣的;

      9、每次鉆孔施工結束后,未做到環境衛生清理干凈的;

      10、未按鉆孔參數施工的、孔間距不合格的;

      11、鉆孔施工現場未按規定懸掛便攜式瓦檢儀的;

      12、鉆孔施工地點出現頂幫不完好、支護不到位的;

      13、封孔深度、長度每發現一次不達要求的;

      14、鉆孔成孔后未進行沖孔的;

      15、抽放管路及附屬裝置、鉆場及鉆孔未及時加設牌板的;

      16、鉆孔測定記錄內容不全或未按規定日期填寫的;

      17、鉆機作業地點和抽放泵站未按規定配齊消防器材的;

      18、鉆機電纜吊掛不整齊或與抽放管路在同一側布置的;

      19、抽放泵站各種計量裝置運行不正常不完好的;

      20、抽放泵站巡檢人員不按規定進行參數測定的;出現空班、漏檢、假檢的。

      第十章 地測防治水專業“三違”

      第二十五條:嚴重“三違”

      1、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的;

      2、在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產的;

      3、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邊界、老窯、采空區、含水層、導水斷層等附近時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4、有明顯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未及時采取措施而繼續作業的主要責任的;

      5、未按規定留設防隔水煤柱的,或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

      6、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準的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的;

      7、鉆孔人員在探地質構造、探放水及超前鉆探過程弄虛作假的;

      8、未按規定制定并采取防治水措施的。

      第二十六條:一般“三違”

      1、未按規定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標注井下出水點位置及水量,有積水的井巷及采空區積水范圍、標高和積水量的;

      2、井下主要排水系統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

      3、井下水倉和水泵房設置不符合規定的;

      4、排除井下積水及恢復被淹井巷不按規定進行的;

      5、巷道貫通前測量人員未按規定距離提前下達通知單的;

      6、測量導線跟測不及時或測量誤差超限,圖紙上反應的迎頭位置不準確的;

      7、未通過測量人員掛線,私自開口施工的;

      8、未及時測定迎頭停掘位置,造成損失的;

      9、未按設計要求,而又未編寫特殊安全技術措施,私自改變施工層位或私自縮小或擴大煤(巖)柱的;

      10、破壞井上、下測量導線點及標志的;

      11、礦井未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措施、計劃,或對措施、計劃未及時修訂的;

      12、礦井地面及井口附近有滑坡征兆,未設明顯標志牌,未及時采取安全預防措施的;

      13、防治水措施執行不到位,探水眼沒有按照相關設計施工的;

      14、探放水記錄不全,設備管理不到位,現場牌板管理混亂的;

      15、沒有組織工人學習探放水措施;

      16、探放水措施與現場實際情況不符合的;

      17、編寫探放水措施不及時的;

      18、資料收集完畢填繪圖紙錯誤、沒有認真審核的;

      第十一章 爆破及火工管理專業“三違”

      第二十七條:爆破及火工管理專業嚴重“三違”界定

      1、火藥庫看管人員嚴守崗位,憑證發放,必須將雷管腳線短接,存在無證發放、違章操作現象的;

      2、領用火工品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領取火工品后,混合背運、乘坐任何車輛、用礦車推運的;

      3、裝配引藥時,未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電器設備導電體的工作地點進行的;

      4、炮眼深度小于0.6m時,不得裝藥放炮,如特殊情況下,需要淺眼放炮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的;

      5、裝藥時必須正向裝藥,必須按規定使用水炮泥和粘土炮泥,不得用其他材料充填的;

      6、火藥、雷管必須當班領用,未用完的火藥、雷管必須未當班退庫;

      7、放炮警戒距離不符合規程規定的;

      8、工作面裝藥與其它工作同時進行的;

      9、未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及“三人連鎖”放炮制度的;

      10、其他違反規程規定放炮的;

      第二十八條:爆破及火工管理專業一般“三違”界定:

      1、火藥、雷管的發放人員未持證上崗的;

      2、非專職人員嚴禁乘坐火工品拉運車輛;

      3、火藥、雷管要分箱存放,并加鎖,亂扔亂放的;

      4、火藥、雷管箱要放在支護完好、遠離電器設備的地方,兩箱相距不符合規定的;

      5、火藥、雷管箱必須不完好的;

      6、放炮母線與腳線連接、線路檢查和通電工作非放炮員操作的;

      7、放炮員必須未離開放炮地點,;

      8、放炮器的鑰匙必須由非專職放炮員隨身攜帶;

      9、瞎炮、殘炮必須按規程規定當班處理的;

      第十二章 監測監控專業“三違”

      第二十九條:嚴重“三違”

      1、未及時按有關規定和技術措施要求,安裝監控裝置而影響生產的;

      2、未按規定位置吊掛電纜、傳感器和管理牌板的,造成數據誤差、誤報或違反規定的;

      3、未按規定移挪傳感器,造成設施損壞的;

      4、安全監控人員未按規定及時監督管轄范圍內的甲烷傳感器和電纜吊掛位置不符合規定的;

      5、監控部門未及時對失效設備進行更換導致系統故障連續發生的;

      第三十條:一般“三違”

      1、監控維修人員必須保證礦井監測監控系統正常運行,保證網絡設備的正常運行,傳輸真實有效的監測數據,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對瓦斯濃度的監測必須執行預報警設置,包括井下瓦斯傳感器的預報警值設置,檢查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的;

      2、加強安全監控系統的維修工作,監控室必須配備試驗分站,定期調校瓦斯傳感器,凡發現瓦斯超限匯報為傳感器故障的;

      3、監控維修員每天必須對所有安全監控系統進行巡檢,每旬必須對瓦斯超限斷電閉鎖功能進行一次測試,每旬必須對所有在用的甲烷傳感器使用標準氣樣進行離線式調試,所做工作必須作好記錄。凡發現沒有按規定進行調試或沒有作好調試記錄的;

      4、加強監控值班員的管理,每天要及時打印監控日報表,并經礦領導簽字。嚴禁漏選已發生瓦斯超限的測點,凡發現報表未及時打印和漏選測點的;

      5、監控室值班員擅自離崗或使用監控室內的電腦玩游戲、聊天或觀看視頻。

      第十三章 地面“三違”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視為嚴重“三違”

      1、破壞設備、器材、消防等安全設施;

      2、風機房、要害部門崗位、場所擅自脫崗、睡崗、戲耍者;

      3、大中型設備人為甩掉各種安全保護,127V以上電壓線路,不按規定停送電,停電檢修不執行用電規程規定;

      4、無證駕駛機動車輛;

      5、鏟車和叉車司機行駛中載人的;

      6、各類司機和要害場所值班人員酒后上崗者;

      7、大、中型設備和主要設備不按規定檢修;

      8、高空作業無安全保護設施,高空投擲物料無措施或不執行措施;

      9、攜帶煙火進入各類禁火區域。

      第三十二條:對下列“三違”行為處罰

      1、傳動、轉動裝置未加設安全防護設施的;

      2、電纜、刀閘、接線有明接頭、虛接、搭接、無消弧罩的;

      3、電工、維護工等特殊工種上崗作業,未按規定帶足專用工具的;

      4、避雷設施必須根據規定安裝和進行性能試驗,每年定期檢修,并做好檢修記錄,發現沒有記錄或記錄不全的;

      5、鏟車和叉車司機行駛中載人的;

      8、各種中、小型設備帶病運轉;

      9、高空起吊不執行安全措施或行業規定;

      10、電器設備未按規定設置各類保護或保護裝置不可靠;

      11、礦區范圍內的坑、井、壕、池必須加設圍欄、蓋板,危險處設警示標志(夜間設警示燈)的;

      12、有樓梯、平臺、過橋未設防護欄的;

      13、有關場所不采取防凍措施或責任不落實造成結冰、危及人身安全、影響設備正常運轉的;

      14、場內機動車輛行駛時,未檢查機動裝置靈敏可靠的或超高、超載、超速行駛的;

      15、乙炔、氧氣瓶應配有防震膠圈,乙炔、氧氣瓶同時使用時,兩瓶應分別垂直固定擺放,安全距離小于5m的或距明火距離小于10m的;

      16、一般崗位人員上崗其間脫崗、睡覺、竄崗、戲鬧或不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的;

      17、特殊工種人員無證上崗的;

      18、其他未涉及的條例,嚴格執行公司有關文件執行。

      第十四章 附則

      1、對于本條例未涉及的違章行為,安監科有權參照本條例相應條款做出處罰;

      2、本條例解釋權歸礦安監科;

      3、所有安全罰款納入礦安全獎勵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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