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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鏟作業規程學習要點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6-09-23 22:31 來源:煤礦安全網

      1. 電鏟采剝作業

      1.1.1 電鏟在采場各平盤作業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采掘任務書》、《安全質量標準化》的要求。

      1.1.2 采掘工作面標準高度為12米,如大于電鏟最大挖掘高度,需要降低采掘工作面高度后方可作業。

      1.1.3 在電鏟的最大挖掘半徑內,禁止無關設備和任何人員停留。

      1.1.4 在電鏟挖掘半徑內,輔助設備處理鏟位質量或配合電鏟作業時,電鏟禁止作業;待輔助設備退出電鏟挖掘半徑后,電鏟方可作業。

      1.1.5 電鏟采煤過程中遇熱煤必須將熱煤處理干凈后方可裝車作業,不準將帶明火的煤直接裝車運往煤炭破碎站。

      1.1.6 冬季作業時要隨時清理鏟斗,降低因天冷粘鏟斗對設備作業效率的影響。

      1.1.7 電鏟司機要隨時注意觀察電鏟站立平盤的地質條件變化情況,保證電鏟履帶不下陷,減少陷鏟對設備的損害。

      1.1.8 電鏟在黃土臺階作業時,與下盤坡頂線距離盡量達到下盤黃土臺階高度的相同距離。

      1.1.9 冬季作業時,應對工作面上部凍土層的挖掘情況進行檢查,防止因工作面滑落的凍結大塊砸壞設備,確認無活動傘檐或凍結大塊后方可繼續作業。

      1.1.10 在雨季作業,預測降雨量較大時,要提前將電鏟駛離低洼位置,轉移到高處安全地點停放。設備停放位置應距臺階坡底線15米以外,有組合臺階時應距臺階坡底線40米以外,同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1.11 在同一工作面作業的電鏟,兩者之間距離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徑的2.5倍。

      1.1.12 電鏟在相鄰的上、下臺階作業時,兩者的相對位置影響上、下臺階的設備、設施安全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1.1.13 電鏟最大挖掘高度和最小作業平盤寬度規定

      (a) WK-10B電鏟最大挖掘高度不得超過13.5米,保證電鏟安全作業的最小作業平盤寬度不得小于40米(含采掘帶寬度)。

      (b) EKG-10型電鏟最大挖掘高度最大不得超過12.5米,保證電鏟安全作業的最小作業平盤寬度不得小于40米(含采掘帶寬度)。

      (c) EKG-15型電鏟最大挖掘高度最大不得超過15.8米,保證電鏟安全作業的最小作業平盤寬度不得小于40米(含采掘帶寬度)

      (d) WK—27型電鏟最大挖掘高度最大不得超過16米,保證電鏟安全作業的最小作業平盤寬度不得小于40米(含采掘帶寬度)。

      1.1.14 電鏟作業時,其尾部與臺階坡面、自卸車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米。

      1.1.15 發生陷鏟后,必須有工長以上管理人員在現場指揮救援。

      1.1.16 電鏟在傾斜工作面作業時,工作面的坡度橫向不得大于3度,縱向不得超過5度,走車抱閘必須處于良好狀態。

      1.1.17 電鏟作業時不準跨電纜裝車,裝車時禁止用鏟斗壓車。

      1.1.18 采掘后的工作面不準留傘檐和活動的大塊巖石。

      1.1.19 電鏟作業時遇堅硬巖石或爆破質量不好的巖層時,出現斗桿帶動鏟斗明顯抖動、提升電機阻轉、斗齒與工作面相對滑動、電鏟機身明顯向后退行等情況,不得強行挖掘,要及時向工長匯報等待處理。

      2.電鏟裝車作業

      1.1.20 電鏟裝車前,必須先發出運行信號,待自卸車進入裝車位置停穩后方可裝車。

      1.1.21 電鏟清理周圍散料時,要事先向自卸車發出信號,確認自卸車已經接到信號并停在安全距離以外,再進行清理。

      1.1.22 裝車標準

      (a) 電鏟開始作業前與調度聯系,確認半載車號,并記錄在案,以備核查。

      (b) 裝載時,以四角不空、中間隆起、不撒貨為裝滿標準

      (c) 裝車時,第一勺不準有大塊;不準高吊勺(鏟斗最低點距車廂底高度最大不得超過1.5米,最小不得低于0.5米);最后一勺不允許有大塊,不準將物料裝卸在車護板上,避免裝偏車。

      (d) 27立電鏟不允許裝TR-100自卸車。

      (e) 在對108T煤斗車、TR-100煤斗車進行裝載時,要求必須配有一臺標準廂車型,作業時按標廂標準對比裝車。

      (f) 對去巖破的自卸車,要求不準有異物及直徑超過2米的大塊巖石。

      3.電鏟行走

      1.1.23 電鏟超過300米以上長距離行走前,須由工長帶領當班司機,查看行走路線,確定安全后在工長指揮下行走。

      1.1.24 電鏟走車部分狀態無法保證或坡道通行困難時,須采取相應措施

      1.1.25 電鏟行走中,遇到松軟或含水有塌陷危險、冰雪路面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1.1.26 電鏟行走時,副司機處理電纜和走車時,不允許站在履帶的前方。

      1.1.27 液壓挖掘機移動橫過高、低壓架空線時,其最高點距電線的安全距離按以下規定作業

      (a)6千伏以下(含6千伏)不小于0.7米;

      (b)6—10千伏(含10千伏)不小于1米;

      (c)10-35千伏(含35千伏)不小于2.5米;

      (d)35-66千伏(含66千伏)不小于3米;

      (e)66-110千伏(含110千伏)不小于3.5米。

      4.電鏟聯系信號

      1.1.28 電鏟在接班、故障處理完畢、走鏟到新位置和推土機處理完工作面后可以正常裝車作業時,必須鳴一聲長笛發出運行信號。

      1.1.29 電鏟在連續裝車作業時,如果工作面條件可以滿足連續裝車作業、并且電鏟履帶可以持續保持延直線前進時,電鏟在裝車前可以不發出準入信號。

      1.1.30 電鏟在正常裝車后需要臨時或者長時間中斷作業時必須發出警示信號,并確認得到自卸車回應并離開裝車位后方可進行新的任務。

      1.1.31 電鏟在正常裝車后需要長時間中斷作業時必須發出警示信號,并確認得到自卸車回應并離開裝車位后方可進行新的任務。

      1.1.32 電鏟司機應將喇叭作為每班必檢項目,保證喇叭能夠使用正常,音量符合現場要求;如喇叭出現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或者音量小其它設備無法聽清時應立即聯系處理,否則嚴禁作業。

      1.1.33 電鏟司機在作業過程中需要使用喇叭或者對講機進行聯系時,必須做好相互應答工作,發出聯系信號后如無對方明確回答或者未聽清對方應答信號時嚴禁盲目操作,應繼續聯系直至確認后方可進行下一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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