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六礦安全工作責任約談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及集團關于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各級領導安全責任意識,規范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提高安全工作執行力,強力推進安全工作的基層、基礎建設,不斷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工作責任約談,是指安全管理單位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由于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工作不力,以致影響安全管理工作,造成安全事故或不良影響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有關部門負責人約見談話,分析問題或事故發生原因和安全生產狀況,研究工作措施,并進行約談告誡。
第三條 約談對象
(一)單位發生重傷及以上人身傷害事故,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二)單位月內連續發生兩次及以上工傷事故的;
(三)單位對檢查發現的重大、較大安全隱患未按時完成整改的;
(四)單位不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等要求,不重視安全管理、不認真履行安全職責的;
(五)有必要進行約談的其他安全事項。
約談對象要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條 約談要聽取問題或事故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況,問題或事故發生經過、整改或搶險情況,性質、原因分析及教訓,重點是采取的措施、強化安全責任等方面的匯報。被約談對象要準備書面材料。
第五條 約談工作由安全檢查科負責組織安排,組干科、紀委(監察)、業務保安科室等參加。約談時間原則上在問題或事故發生后一周內組織進行。
第六條 約談程序
(一)約談前,書面通知約談對象,告知約談時間、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二)約談時,應安排專人記錄,形成約談紀要并及時發送被約談單位;
(三)約談后,被約談單位要在10日內將約談要求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安全檢查科及紀委。
第七條 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追究被約談人的責任。
第八條 對年內連續出現兩次及以上安全工作約談的,紀委、組干科要對責任單位相關人員進行問責。
第九條 解釋權歸mmmmmm,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