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莊河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匯編
目 錄
采 煤 4
采煤爆破工 4
采煤打眼工 8
攉 煤 工 9
風 鎬 工 10
滾筒采煤機司機 12
刨煤機司機 14
水槍司機 16
刮板輸送機司機 17
移刮板輸送機工 19
轉載機、破碎機司機 20
乳化液泵站司機 22
單體支護工 23
端頭支護工 26
懸移支架工 27
砌矸石帶工 28
液壓支架工 29
人工頂板工 32
回柱放頂工 34
回柱絞車司機(看滑輪工、信號工) 36
推 車 工 38
運 料 工 39
回采巷道維修工 41
掘進 43
掘進鉆眼工 43
掘進爆破工 47
人力裝載工 54
裝巖機司機 56
裝巖機維修工 62
掘進機司機 64
掘進機維修工 67
架棚支護工 69
砌碹支護工 74
錨桿支護工 78
錨噴支護工 81
錨索支護工 84
把鉤信號工 87
人力推車工 89
人力運料工 90
機電 92
變(配)電所值班員 92
變(配)電所檢修工 97
配電工 99
提升機司機 102
主通風機司機 108
固定排水泵司機 112
空氣壓縮機司機 116
礦井大型設備維修電工 119
礦井大型設備維修鉗工 121
采煤機地面檢修工 124
采煤機井下檢修工 126
液壓支架地面檢修工 127
液壓支架井下檢修工 129
單體液壓支柱地面檢修工 130
井筒裝備維修工 132
鋼絲繩檢查工 134
起重工 137
井下機械安裝工 142
井下機械維修工 145
礦井安裝電工 147
礦井維修電工 149
外線電工 152
內線電工 158
電氣試驗工 161
采掘機電維修工 165
防爆電氣設備修理工 169
防爆檢查員 171
井下管道工 172
小水泵司機 175
礦燈工 177
小型電器修理工 182
電纜修理工 183
通訊維修工 185
運輸 189
窄軌電機車司機 189
窄軌電機車修理工 192
蓄電池機車充電工 193
窄軌軌道工 195
架線工 197
斜井人車修理工 199
人車跟車工 200
行車調度工 201
立井信號工 202
立井把鉤工 203
斜井信號工 204
斜井把鉤工 206
采區信號把鉤工 207
聯環工 209
翻車機司機 209
爬車機司機 210
小絞車司機 211
強力膠帶輸送機司機 213
鋼絲繩牽引膠帶輸送機司機 214
帶式輸送機司機 216
齒軌車司機 217
齒軌車跟車工 220
齒軌車修理工 221
通風 222
測風員 222
風表檢修工 227
局部通風機安裝工 231
局部通風機司機 232
風筒工 234
通風設施工 236
通風木工 240
風門管理工 241
巷道維修工 242
瓦斯檢查員 245
安全監測工 248
瓦斯檢測儀檢修工 252
抽放瓦斯觀測工 254
抽放瓦斯泵司機 256
防突工 258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 261
瓦斯斷電儀檢修工 263
管路工 265
制漿工 266
灌漿工 268
注氮工 271
注砂工 274
火區檢查員 276
束管監測工 277
氣體分析員 280
氣體監測采樣工 284
消防、滅火工 285
測塵工 287
灑水滅塵工 289
隔爆設施撤工 291
煤層注水工 292
自救器工 294
井下衛生工 296
檢身工 297
降溫工 297
地質 300
地質觀測工 300
水文地質觀測工 304
測量工 312
井下鉆探工 320
注漿工 330
爆炸材料押運工 334
爆炸材料管理工 336
發爆器維修工 339
采 煤
采煤爆破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采煤爆破工必須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經歷,熟悉采煤工作面通風、瓦斯管理和爆炸材料管理規定、爆炸材料性能與作業規程,掌握爆破技術,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后,方可持證上崗。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采煤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
第3條 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本操作規程、工作面作業規程及其爆破說明書的規定進行操作,不得擅自改變。
第4條 必須妥善保管好爆炸材料和發爆器。炸藥和電雷管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并加鎖,放置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和電器設備、干燥的安全地點;爆破時必須放到警戒線以外;發爆器懸掛于干燥地點,鑰匙要隨身攜帶。
第5條 必須嚴格執行爆炸材料和發爆器領退等制度,領退時要有記錄、簽字。
第6條 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二十條規定使用同一廠家、同一品種、同一批號的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
第7條 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員、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和安全檢查員都應在現場。
第8條 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必須采用毫秒爆破,爆破延期總時間不得大于130亳秒。
第9條 炮眼封泥應有水炮泥。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裸露爆破。
第10條 必須使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發爆器和符合規定的爆破母線進行爆破,嚴禁采用其他方法起爆。
第11條 裝填炮眼與打眼的距離不得小于20米,在裝填炮眼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工作;在有電鉆電纜的地段嚴禁裝填炮眼。
第12條 采煤工作面一般應一次裝藥—次起爆;也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組與組之間的炮眼間距不得小于5米。嚴禁對其他組提前進行連線,嚴禁使用2臺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第13條 炮眼深度小于0.6米或多個自由面中煤(巖)層的最小抵抗線小于0.5(0.3)米時,不準裝藥爆破。
第14條 必須采用串聯網絡進行爆破,嚴禁采用并聯、混合聯。每次爆破作業前,都必須做電爆網絡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方法檢測網絡是否導通。
第15條 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在安全地點起爆;在所有人員撤離警戒區和警戒工作未就緒前不得連線起爆。
第16條 處理拒爆、熄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特殊情況下,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裝藥的炮眼時,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三、操作準備
第17條 向班(組)長接受任務,填寫領料單。領料單要注明當班使用炸藥和雷管的品種、數量,并經工區領導簽字、加工區公章。
第18條 領取發爆器,檢查發爆器外觀是否完好,充電后氖燈是否明亮,是否按期校驗合格,否則不得領用。不得用短路的方法檢查發爆器。
第19條 領取爆破母線,檢查母線長度、規格。炮棍的和質量,給母線接頭除銹、扭結并用絕緣帶包好。
第20條 備齊木(竹)扦、木(竹)質炮棍、水炮泥袋直徑應略大于藥卷直徑。
第21條 持領料單到爆炸材料庫領取炸藥與電雷管,檢查領取的炸藥、雷管品種、數量及雷管編號是否相符,是否已經過期或嚴重變質。
第22條 要將爆炸材料直接運送到臨時存放地點,嚴禁中途停留。運送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熟悉相關規定的其他人員運送。
2.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裝在不同的具有耐壓和抗撞擊、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嚴禁裝在衣袋內。
3.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與其他人乘坐同一輛列車,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車輛;每車不超過2人。
4.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送爆炸材料。
四、操作順序
第23條 爆破工按以下順序操作:
領取工具——領取爆炸材料—運送爆炸材料一存放爆炸材料—裝配起爆藥卷——檢查炮眼、瓦斯—進行處理一裝藥一撤離人員、設警戒——檢查瓦斯——連線——做電爆網絡全電阻檢查一發出信號——起爆——爆破后檢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五、正常操作
第24條 準備好足夠的炮泥和水炮泥。
第25條 按當時爆破需用數量裝配起爆藥卷。裝配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由放炮員裝配,不得由他人代替。
2.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和電器設備、干燥的安全地點裝配。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
3.裝配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或沖擊,防止折斷腳線及損壞其絕緣層。
4.從成束雷管中抽出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腳線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或手拉管體硬拽腳線。
5.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先用木(竹)扦在藥卷的頂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電雷管直徑的孔,然后將電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將腳線在藥卷上拴一個扣,剩余的腳線全部纏在藥卷上(或挽好)并將腳線扭結成短路。
一個起爆藥卷只準裝一個雷管;嚴禁用電雷管代替木(竹)扦扎眼;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上或捆在藥卷上。
6.裝好的起爆藥卷要立刻整齊地擺放在容器內,點清數量,防止遺失,嚴禁隨地亂放。
第26條 裝填炮眼前,,爆破工要與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工作面及炮眼進行全面檢查,對所檢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進行裝藥:
1.裝藥地點20米范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2.裝藥地點20米范圍內有煤塵堆積飛揚時。
3.工作面風量不足或風向不穩定時。
4.工作面控頂距離超過規定,支架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全,傘檐、炮道不符合規定或裝藥地點有片幫危險時。
5.工作面有明顯來壓現象時。
6.炮眼內發現異狀,有壓力水、溫度驟高驟低、瓦斯突增、炮眼出現塌陷、裂縫、煤巖松散、透采空區等情況時。
7.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時。
8.炮眼內煤(巖)粉未清除干凈時。
9.發現拒爆未處理時。
10.高瓦斯礦井和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工作面采用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或應落實的安全措施而未落實時。
第27條按作業規程規定的裝藥量和起爆方式裝藥。
1.用炮棍先將藥卷輕輕地推入眼底,推入時用力要均勻,使藥卷緊密接觸,嚴禁沖撞或搗實藥卷。所有藥卷聚能穴朝向要與起爆藥卷相同。
2.正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最后裝,藥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藥,一手松直腳線,但不要過緊,不得損傷腳線;反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最先裝,藥卷聚能穴朝向眼口,要一手拉住腳線,一手用炮棍將起爆藥卷輕輕地推入眼底。
第28條 裝填炮泥:
1.先緊靠藥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按作業規程規定的數量裝填水炮泥,再在水炮泥外端用炮泥將炮眼封實。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2.裝填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填炮泥,用炮棍輕輕用力將炮泥慢慢搗實,用力不要過猛,防止搗破水炮泥。炮眼裝填完后,要將電雷管腳線懸空。
3.封泥長度要符合作業規程規定,一般應將炮眼填滿。炮眼深度為0.6—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過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米;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米。
第29條 按作業規程規定要求設置警戒。
1.必須由班(組)長親自布置專人在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預設的警戒線處擔任譬戒。
2.警戒線必須設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點,并設置警戒牌和欄桿(或拉繩)。
3.爆破時,所有人員都應在警戒線之外。
4.工作面與其他地點(采掘工作面、作業地點或巷道)相距在20米以內時,必須在其他地點以外處設置警戒,并在裝藥前、爆破前檢查瓦斯。
第30條連線前,爆破工要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爆破地點進行第二次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在瓦斯檢查符合規定時方可連線。
第31條 連線:
1.按照作業規程規定的連線順序先連接雷管腳線,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
2.腳線連接完后再將母線(或通過連接線)與剩余的兩條腳線相連接。
3.腳線與腳線、腳線與連接線、母線間的所有接頭,須扭緊井懸空,不得同任何物體相接觸。
第32條 敷設和檢查母線:
1.爆破母線(或通過連接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爆破工一人操作。
2.爆破母線應懸掛在設有電纜、電線、信號線和金屬管路的巷道一側;如果無法避開,則應掛于管線下方,并與其保持0.3米以上的間距。
3.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敷設,每次爆破完畢后都應及時將母線收起。
第33條 通電檢測與通電起爆:
1.到達警戒線外的起爆電源操作地點后,首先進行電爆網絡全電阻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線路不導通時,應隨挽線隨對線路重新進行檢查,同時必須遵守第37條規定。
2.接到班(組)長下達通電起爆命令后,將母線連接在放炮器的接線端(輸出端)并擰緊,將鑰匙插入發爆器轉至充電位置,隨即發出爆破警號。
3.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秒,并待氖燈閃亮穩定后,將開關鑰轉回充電位置通電起爆。
4.爆破后,首先取下發爆器鑰匙,然后將母線從發爆器上摘下并扭結成短路。
第34條 分組爆破后檢查:
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后,爆破工要會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進行爆破后的檢查工作,檢查及處理內容同第26、30條。
第35條 分組爆破后檢查沒有發現問題或問題處理完畢后,方可進行下一組的連線、爆破工作。
第36條 爆破結束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后,爆破工必須會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熄爆等情況,對危險情況立即進行處理,確無危險后,方可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
六.特殊操作
(一)拒爆和熄爆處理
第37條 通電以后拒爆時,必須先取下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發爆器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5分鐘,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至少15分鐘),爆破工方可沿線路檢查。
應首先從電爆網絡尤其連線和起爆電源上查找拒爆的原因,并應盡可能地采用重新連線起爆的方法處理。
第38條 處理拒爆和熄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確屬由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以重新連線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4.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處理熄爆原則上與處理拒爆相同,也可按作業規程規定處理。
6.在拒爆、熄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無關的工作。
(二)強制放頂的爆破
第39條 爆破放頂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嚴格按照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和本規程的各項規定要求操作。
2.爆破工要和回柱放頂工密切合作。裝填炮眼要在回柱前操作,連線與通電起爆要在回柱后操作。連線時人員必須在可靠支護的保護下進行。
(三)過巖石帶的爆破
第40條 工作面采高變低、遇斷層等需爆破巖石時,按本程和作業規程及補充措施的規定操作。
(四)處理溜煤眼的爆破
第41條 爆破處理溜煤眼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使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每次爆破只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克。
3.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爆破前必須灑水。
5.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溜煤眼內。
6.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措施各項規定。
七、收尾工作
第42條 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指定地點,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填寫消耗單并經班(組)長簽字。按規定進行交接班。
第43條 將剩余電雷管、炸藥退還爆炸材料庫,并辦理手續;交還發爆器、爆破母線等。
采煤打眼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采煤打眼工應熟悉設備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作業規程、炮眼布置、爆破說明書以及支護等有關規定,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煤電鉆必須使用設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斷相、遠距離啟動與停止煤電鉆的綜合保護裝置。
第3條 檢修煤電鉆必須在指定地點進行;嚴禁在工作面內隨意拆卸和檢修電鉆。
第4條 嚴禁在舊眼、殘眼內打眼,不得在煤(巖)裂縫中打眼,不得站在輸送機上打眼。打眼過程中,嚴禁用手扶托鉆桿。
第5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打眼:
1.工作面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2.發現煤層內有連續小煤炮聲響或有大量瓦斯涌出,有煤與瓦斯突出征兆時。
3.在沖擊地壓危險工作面打眼過程中,出現卡鉆桿、孔內沖擊以及爆孔等動力現象時。
4.發現煤層變潮、煤質松軟,有掛紅、掛汗、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空氣變冷等透水預兆時。
5.打眼中突然遇壓力水從鉆孔流出時(此時嚴禁抽動鉆桿)。
6.工作面局部頂板來壓、片幫嚴重時。
7.懸頂距離、控頂距離或端面距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時。
8.支護不齊全、不牢固時。
9.在自溜運輸工作面,打眼處的上方正在出煤時。
10.抵抗線小于0.5(巖石0.3)米時。
對上述1、2、3、4、5項,如情況緊急,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威脅地點的人員,并向上級匯報。
第6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止打眼,經查明原因處覆好后,方可繼續打眼:
1.出現卡住鉆桿時。
2.電鉆聲音突然不正常時。
3.電鉆外殼超溫(60℃或燙手) 或有燒焦味時
4.電鉆鉆桿嚴重震動時。
5.電鉆外殼帶電時。
第7條 搬運、移動電鉆時,必須卸下鉆桿;嚴禁用輸送機運送電鉆、鉆桿和電纜。
第8條 打眼過程中必須停止輸送機和采煤機。
第9條 自溜運輸工作面應在撤除溜槽之后打眼。
第10條 工作面傾角超過25。時,工作地點上下方要設置安全擋卡,擋卡高度不小于0.5米;若兩部電鉆同時打眼,其間必須要有一定的安全距離,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0米。
第11條 工作面容淋水處,必須遮蓋電鉆,以防漏電傷人。
第12條 回柱地點以上10米、以下15米范圍內,打眼和回柱不準平行作業。
第13條處理拒爆時的打眼工作:
1.要在班(組)長直接指導和爆破工的配合下進行打眼。
2.用木簽或竹簽挖出部分炮泥,插入炮棍確定拒爆炮眼方向。
3.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平行新打炮眼,其深度可稍大于拒爆炮眼深度。
4.拒爆炮眼處必須設置顯著標志。
第14條 打放頂眼及過斷層在巖石內打眼,必須按照作業規程及補充措施中的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第15條 打眼工作結束后,要向爆破工交待本班打眼情況。
三、操作準備
第16條 備齊注液槍、锨、鎬、側式供水鉆桿、鉆頭等工具。檢查煤電鉆是否完好,煤電鉆綜保是否靈敏可靠,電纜是否有破皮漏電、“雞爪子”、羊尾巴”;防塵水管是否配齊。
第17條 拉鉆時將電纜套在手把內,手提電鉆手把或肩背電鉆電纜送至工作地點。
第18條 按作業規程的規定敷設電纜,不許隨意扔放、散亂堆積;電纜橫跨輸送機頭、機尾、溜槽和溜煤道時,應在距其0.5米以上懸掛牢固。
第19條 必須事先對工作地點的頂板、煤幫、支護等進行全面檢查,敲幫問頂,摘除危幫,由班(組)長指定人員補全空缺支柱,更換失效支柱,及時處理各種不安全隱患,清除炮道內的浮煤和臟雜物。
第20條 打眼前要做到“三緊”、“兩不要”,即:袖口、領口、衣角緊,不要戴布、線手套,不要把圍巾露在外面。
四、正常操作
第21條 打眼最少由兩人操作,一人在電鉆一側領釬定眼,一人在另一側緊握電鉆手把。
第22條 要嚴格按照作業規程中爆破說明書的炮眼布置方式進行炮眼定位、打眼。先用手鎬刨點定位,定位后,使鉆頭頂緊定位點,間斷地送電2—3次,使鉆頭鉆進煤體。
第23條 鉆頭鉆進煤體后,根據爆破說明書的規定,調整鉆進的方向和角度,打眼時要均勻用力,順勢推進,調節好水量,排出孔內煤粉。成型的炮眼內煤粉必須清理干凈。
第24條 底眼打完后,要用木楔或大塊煤矸蓋好眼口,以防煤粉堵塞。
五、收尾工作
第25條 打眼工作結束后,拔下鉆桿,卸下鉆頭,切斯電源。將電纜、電鉆、水管等工具運至指定地點整理好。
第26條 按規定進行交接班。
攉 煤 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攉煤工必須掌握作業規程中與攉煤相關的各項規定以及支護工、爆破工等相關工種的基本知識,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攉煤工必須在完好支護的保護下攉煤。
第3條 從采空區向外清理浮煤時,必須用長把工具,嚴禁身體的任何部位進入采空區內。
第4條 攉煤中,若發現有冒頂預兆時,必須立即撤離危險區,并向班(組)長匯報。
第5條 若遇拒爆或熄爆,必須找班組長和爆破工進行處理,嚴禁自行掏挖和處理。
第6條 在煤堆中發現的雷管、炸藥必須及時揀出,交爆破工保管。
第7條 矸石應置于采空區內,不得放于溜槽。
第8條 傾角超過25。時,要分段設置安全擋卡。
第9條 攉煤時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嚴禁空頂作業;要隨時觀察支護狀況,發現失腳、卸荷支柱,必須立即通知班(組)長進行調整加固。
第10條煤壁傘檐超過規定或有片幫危險時必須按規定及時處理。
第11條 在炮采工作面攉煤時,耍采用噴霧裝置進行灑水防塵;在自溜運輸工作面溜煤時,要及時打開溜煤道內的噴霧裝置。
第12條 浮煤清理要符合質量標準要求。巖石底板工作面攉煤時要攉凈見底,注意支柱是否打在實底上,否則應通知班(組)長安排先打替柱;分層開采的工作面摧煤到見柱鞋即可,或符合作業規程要求,防止支柱失腳。
第13條嚴禁站(騎)在輸送機上耀煤。
第14條輸送機停止運轉時,不準攉媒。
第15條機采工作面,禁止人員進入機道內攉煤。
第16條 炮采工作面必須及時支設臨時支柱和貼幫支柱,否則不準攉煤。
第17條 自溜運輸工作面:
1.鋪設的溜槽要平直,溜槽之間應用鐵絲連接牢固o
2.必須按規定在溜煤道設置擋煤卡,看擋卡口的人必須在護身板的保護下工作。
3.處理溜煤道脫節溜槽或在溜煤道從事其他工作時在:亡作地點以上5米處設霞安全擋卡。
4.要用鎬、錘及時處理大塊煤、矸。
5.溜煤期間不準行人,同時應在下方設置警戒。
第18條 有沖擊地壓的工作面,必須在放炮30分鐘以后進入工作地點霍煤。
三、操作準備
第19條 備齊锨、鎬、錘等工具。
第20條 進入工作地點要檢查頂板、煤壁及支護狀況,先敲幫問頂,由班(組)長指定人員(支柱工)補齊缺柱、更換失效支柱,處理不安全隱患。
第21條 清除作業區間控頂范圍內的障礙物。
四、正規操作
第22條 先灑水滅塵,再清理材料道、人行道內的浮煤,后攉炮道內的煤。
第23條 要握緊鍬把,自上而下攉煤。先從煤堆邊沿把煤順勢推入溜槽內,再沿底由溜槽邊向煤壁方向逐步將煤攉入溜槽內,攉煤過程要進行灑水滅塵。
第24豪 應先裝碎煤,后裝塊煤,以防塊煤滾動傷人。
第25條 自溜運輸工作面攉煤完畢后,要自上而下將溜槽撤除并豎放整齊。
五,收尾工作
第26條 收拾好工具,放到指定地點;按規定進行交接班。
風 鎬 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風鎬工應熟悉作業規程的內容,了解工作面頂板控制的基本常識,掌握風鎬的結構、原理和使用方法,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2條 在進行破煤前,必須在已有的完好支護保護下,用長把工具敲幫問頂,摘除懸矸危巖和松動的煤幫,并找好退路。
第3條 隨時觀察工作面動態,發現異常現象(如:巨大的震頂聲、大量支柱卸荷或鉆底嚴重、頂板來壓顯現強烈或出現臺階下沉現象等),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撤離所有人員,待頂板穩定后,由班(組)’長按規定處理。
第4條 嚴禁在工作面無支護處進行破煤。
第5條 工作面控頂面積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必須停止作業,待支護符合要求后,方準繼續操作。
第6條 破煤和回柱間平行作業的間距必須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
第7條 采高要符合作業規程規定,不得任意留頂和留底;開夠幫,不留傘檐,做到煤壁平直。.
第8條 工作面傾角超過25°時,應設好牢固的腳手板、擋煤板、腳手架,并經常進行檢查,以防松動和掉落。
第9條 檢修風鎬必須在指定地點進行,嚴禁在工作面拆卸、檢修風鎬。
第10條 備用風鎬、釬子、油壺等應放在安全穩妥的地方;工作面傾角超過25°時,要將其捆扎牢靠,以防下墜傷人。
三、操作準備
第11條 領取風鎬并檢查機體有無裂紋和破損,套箍、頭部及鎬柄彈簧是否完整靈活,濾風網有無堵塞,螺絲、固定銷是否齊全無損。
第12條 領取釬子并檢查釬子尾部是否平整無缺口、與釬子中心軸垂直、與風鎬套接正確牢固。
第13條 領取風管并在工具房接上風鎬和釬子進行試轉,發現問題立即更換。
第14條 領取足夠的潤滑油,備齊所需的其他工具。
第15條 將風鎬、釬子、風管分開攜帶,運送至工作地點。風管要盤成圓圈手提或肩扛,避免碰撞。嚴禁用刮板輸送機運送風鎬、釬子和風管。
第16條 檢查工作面主風管是否符合規定。
四、操作順序
第17親 風鎬工操作順序:
檢查劃線—敲幫問頂—處理—接風管一試轉—破煤(開門、推垛、透垛)一檢查—收尾。
五、正常操作
第18條 檢查;工作面的中心劃線或拉線,決定開幫的寬度。
第19條 將風繩(膠管)與主干風管接好,慢慢開啟風門自無人處吹風,排除風繩內雜物,然后再接上風鎬,并擰緊接頭。風鎬在使用前及使用中要注油。
第20條 在較軟弱的煤分層或層理、節理較發育處掏煤槽,先破頂層煤,再破底層煤。
第21條 破煤時一只手握鎬柄,—只手托住鎬體,用力向煤壁推壓。推壓時不要硬頂強沖,不要與煤壁成90°角。
第22條 水平或向上作業時,握鎬體的手臂應靠近身體以增加力量。
第23條 復合煤層的工作面,其夾石厚度達到規定分采界限時,必須分層操作,單獨菜下夾矸扔入采空區。
第24條 操作時應站穩,隨時注意輸送機或溜槽,注意風鎬彈簧、濾風網,橫銷及接頭的松緊,防止脫落。
第25條 工作面傾角超過25°時,操作時要有依靠,在破頂、底煤時,應一手抓緊支柱或手架,一手落煤。
第26條 膠管不得繞成銳角或折曲,使用時必須放直或形成慢彎;鎬尖卡住時,可往復搖動風鎬或處理鎬尖周圍煤巖,松糖蔚善撥出。
第27條 剝落下的大煤塊,應及時砸碎,以免碰倒支柱或傷人。
第28條 按工作面中心線檢查開幫進度,找直煤壁。
六、收尾工作
第29條 關閉干線風管上的閥門,卸下供風軟管,拆下風鎬和釬子,堵好進風口、卡套孔,盤好軟風管,將工具運送到指定地點。
第30條 在工作面其他地點采用風鎬作業時,參照上述規定操作。
第31條 按規定交接班。
滾筒采煤機司機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滾筒采煤機司機必須熟悉滾筒采煤機的性能及構造原理和作業規程,善于維護和保養采煤機,懂得回采基本知識,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后,方可持證上崗。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滾筒采煤機司機要與工作面及順槽輸送機司機、轉載機司機、移刮板輸送機工、支護工(或液壓支架工)等密切合作,按順序開機、停機。
第3條 啟動采煤機前,必須巡視采煤機周圍,確認對人員無危險和機器轉動范圍內無障礙物后,方可接通電源;改變采煤機牽引方向時,必須先停止牽引。使用有鏈牽引采煤機在開機和改變牽引方向前,還必須發出信號,收到信號后方可操作。
第4條 嚴禁強行截割硬巖和帶載啟動、帶病運轉,按完好標準維護保養采煤機。
第5條 電動機、開關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運轉,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6條 采煤機截煤時,必須開啟噴霧裝置(及負壓二次降塵裝置)噴霧降塵。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
第7條 采煤機因故暫停時,必須打開隔離開關和離合器;采煤機停止工作、司機離開采煤機或檢修時,還必須切斷電源,打開其磁力啟動器的隔離開關。
第8條 拆卸、安裝擋煤板和補換截齒時,必須停止采煤機、閉鎖工作面刮板輸送機。
第9條 采煤機用刮板輸送機作軌道時,必須經常檢查輸送機的溜槽和擋煤板導向管的聯接,防止因過載斷鏈。
第10條 嚴禁用采煤機牽拉、頂推、托吊其他設備、物件。
三、操作準備
第11條 備齊扳手、鉗子、螺絲刀、錘子等工具和截齒、銷子、牽引鏈、連接環等備用配件與齒輪油、抗磨液壓油等。
第12條 全面檢查煤壁、采高和頂底板變化以及支護、切口準備和機道寬度等情況,了解上一班工作、檢修及相關設備運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班長匯報,妥善處理。
第13條 對采煤機進行運行前檢查:
1.先檢查采煤機隔離開關是否處在切斷電源位置,再檢查連接螺栓、截齒是否齊全、緊固,各操作手把靈活可靠,各部油量是否符合規定,各種密封完好、不滴漏,各防護裝置齊全、有效。
2.檢查拖纜裝置的夾板及電纜、水管是否完好無損、不刮卡,弧形擋煤板是否靈活可靠、冷卻和噴霧裝置齊全、水壓、流量符合規定,滑靴、導向管等的磨損量是否超過規定。
3.工作面傾角在15°以上時,其防滑裝置是否安全可靠。
4.對有鏈牽引采煤機還應檢查牽引鏈張緊程度、牽引鏈與刮板輸送機是否發生摩擦、鏈環有無扭結、損傷和兩端牢固情況。
5.對無鏈牽引的采煤機,還應檢查齒軌固定是否牢靠,齒輪與齒軌嚙合是否良好,擋煤板、導向管有無錯茬。
6.對鋼絲繩牽引的采煤機,還應檢查鋼絲繩張緊程度、斷絲(一個捻距內斷絲面積不能超過鋼絲繩總斷面面積的10%);兩端固定的牢固情況。
上述各項檢查完畢并對發現的問題處理符合規定后,方可進行下一步操作。
四、操作順序
第14條 采煤機的操作順序為:檢查巡視一運轉輸送機一合隔離開關一供水一啟動電動機一停止電動機—合離合器一啟動采煤機一破煤—停機結束破煤。
五、正常操作
第15條.解除工作面刮板輸送機的閉鎖發出開動刮板輸送機的信號。
第17條 打開進水截止閥門供水并噴霧,調節好供水流量。
第16條 等待刮板輸送機空轉2分鐘并正常后,合上采煤機的隔離開關,按啟動按鈕啟動電動機。電動機空轉正常后,停止電動機,在電動機停轉前的瞬間合上截割齒輪離合器。
第18條 發出啟動信號,按啟動按鈕,啟動采煤機,井檢查滾筒旋轉方向及搖臂調高動作情況,把截割滾筒旋調到適當位置。
第19條 采煤機空轉2—3分鐘并正常后,打開牽引閉鎖,發出采煤機開動信號,然后緩慢加速牽引,開始破煤作業;選擇適宜的牽引速度,操作采煤機正常運行。
第20條 對液壓油溫有規定的采煤機,應在滾筒(或與破碎機)離合器脫開的狀態下,不通冷卻水,只開電動機,使油溫升到規定值后,再正常啟動采煤機。
第21條 破煤時要經常注意頂底板、煤層、煤質變化和刮板輸送機載荷的情況,隨時調整牽引速度與截割高度。要按直線割直煤壁,不得割碰頂梁或割破頂網。
第22條 預裂(或松動)爆破時,采煤機必須離爆破地點5米以外,并嚴格執行有關保護措施。
第23條 割煤時隨時注意行走機構運行情況,采煤機前方有無人員或障礙物,有無大塊煤、矸石或其他物件從采煤機下通過。若發現有不安全情況時,應立即停止牽引和切割,并閉鎖工作面刮板輸送機,進行處理。
第24條 采煤機換向處的采高要保證擋煤板能順利翻轉。翻轉擋煤板時,要調高滾筒使擋煤板轉到滾筒下面,再下降搖臂,使擋煤板接觸底板,然后緩慢牽引采煤機,使擋煤板順勢轉到滾筒的另一側。牽引速度要由小到大逐漸加大,嚴禁一次加大到最高速度。
第25條 裝有防滑裝置的采煤機往上割煤時,要把采煤機下方的防滑機構放下;往下割煤時,要將防滑機構吊起。
使用防滑較車時,采煤機司機和防滑絞車司機應有明確可靠偽聯系信號。,牽引速度要和防滑絞車的繩速同步,使防滑絞車鋼絲繩始終繃緊。
第26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要采用緊急停機方法及時停機進行處理:
1.頂底板、煤壁有冒頂、片幫或透水預兆時。
2.割煤過程中發生堵轉時。 .
3.采煤機內部發現異常震動、聲響和異味,或零部件損壞時。
4.采煤機上方刮板輸送機上發現大塊煤、矸、雜物或支護用品時。
5.工作面刮扳輸送機停止運轉或擋煤板與溜槽錯口較大,影響采煤機通過時。
6.牽引手把或“停止”操縱失靈時。
7,機組脫軌或拖纜裝置被卡住時。
8.牽引鏈有斷鏈、裂紋、縮徑、變形等現象時。
9.電纜護套破損或有其他異常情況時。
10.緊急停機時,應操作急停開關或停止按鈕。
第27條 正常停機的操作程序:
1.把牽引調速手柄打回到“零”位,停止牽引采煤機。
2.將滾筒放到底板上,待滾筒內的煤炭排凈后,用停止按鈕停止電動機,井將牽引鏈閉鎖。
3.關閉進水截止閥。
4.斷開離合器、隔離開關,關閉進水總截止閥,斷開磁力啟動器的隔離開關。切斷電源。
5. 正常停機時,不得采用緊急停機方法停止采煤機。
六、特殊操作
第28條 單滾筒采煤機進刀方式:
1.斜切進刀方式:工作面采用預裂(或松動)爆破割底煤時(1.4米以下煤層可不用放霞動炮)采用斜切進刀方式。預裂爆破時,采煤機必須停在工作面或切口支架完好處。預裂爆破后,各段支護工要提前掛梁護頂。按下列步驟割煤進刀:
(1)開始:采煤機由上往下割透煤后停機。當推移工作面刮板輸送機距采煤機10米時停止推移;
(2)進刀:采煤機在輸送機機頭處翻轉擋煤板后向上割煤,割至刮板輸送機彎曲處以上5米的距離達到規定截深后停止割煤。
(3)移機頭:將刮板輸送機從彎曲處向下推移,使機頭和彎曲段刮板輸送機逐步移成直線;
(4)采煤機下割:采煤機翻轉擋煤板后下行割三角煤,割透后停止;
(5)采煤機上割:采煤機翻轉擋煤板后向上割煤,同時按規定距離追機推移刮板輸送機。
在工作面上切口進刀同樣使用該方式。
2.倒“8”字中部進刀方式:上半部上行割頂煤、下行割底煤,下半部下行割頂煤、上行割底煤。正常情況下采煤機停在工作面下部距輸送機機頭約20米處。具體步驟如下:
(1)開始:采煤機向下割頂煤直至下切口后停止,及時追機掛梁;
(2)上行割底煤:采煤機翻轉擋煤板后上行割底煤,按規定距離及時追機推移刮板輸送機后支護;
(3)上行割頂煤:采煤機割底煤至原停止位置時調節滾筒搖臂位置,上行割頂煤直透上切口后停止,及時追機掛梁;
(4)下行割底煤:翻轉擋煤板后下行割底煤,按規定距離及時追機推移刮板輸送機后支護。當割到原停止位置時,再調節滾筒搖臂位置進行下循環的割煤。
第29條 雙滾筒采煤機進刀方式:
斜切進刀方式(下切口進刀):
1.開始:采煤機下行割透下切口后停機,推移刮板輸送機距采煤機10米時停止;
2.進刀:采煤機智轉擋煤板,將2個滾筒的上下位置凋換,上行割煤至刮板輸送機彎曲段以上5米達到規定截深時停止。
3.推移輸送機機頭使刮板輸送機成直線。
4.采煤機翻轉擋煤板、調換前后滾筒上下位置,下行割三角煤,割透下切口。
5.再次翻轉擋煤板,調換上下位置,上行割煤,同時按規定距離推移刮板輸送機后支護。在工作面上切口同樣可使用該方法。
第30條 特殊情況采用其他進刀方式,按作業規程規定進行操作(可參照第28、29條等相關規定制定)。
七、收尾工作
第31條 停機操作結束后,清掃機器各部煤塵,待工作面、運輸巷中的刮板輸送機的煤拉凈及推移完刮板輸送機后,發出停刮板輸送機信號。
第32條 向接班司機詳細交待本班采煤機運行狀況、出現的故障、存在的問題。按規定填寫采煤機工作日志。
刨煤機司機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刨煤機司機必須熟悉刨煤機的性能及構造原理和作業規程,善于維護和保養刨煤機,懂得回采基本知識,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后,方可持證上崗。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刨煤機司機要和工作面及運輸巷刮板輸送機司機、乳化液泵站司機、轉載機司機及支護工等密切合作,按規定順序開機停機。
鳊3條 啟動刨煤機前,必須巡視刨煤機周圍,確認對人員無危險和機器轉動范圍內無障礙物后,方可接通電源。
第4條 不準用刨煤機割堅硬的夾石或硫化鐵夾層,必須經過爆破處理后,才準開機刨煤。
第5條 不準用刨煤機牽拉、推移、拖吊其他設備、物件。
第6條 緊鏈時,任何人不準靠近緊鏈叉或緊鏈鉤。緊鏈工具取下后,方可開啟刨煤機。
第7條 刨煤機刨煤時,必須開啟噴霧裝置噴霧降塵。水壓、流量不符合規定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
第8條 刨煤機采完一個步距后,必須停止刨煤,及時支護。
第9條 電動機、開關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5%時,必須停止運轉,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10條 刨煤機停止工作、司機離開刨煤機或檢修時,須切斷電源,打開隔離開關。
三、操作準備
第11條 備齊扳手、鉗子、螺絲刀、錘子等工具,刨刀、鎖子、牽引鏈、連接環等備品配件。
第12條 將集控箱通電,觀察指示狀態是否正常,然后給各啟動器送電,檢查其漏電閉鎖是否正常,通訊,信號裝置是否靈敏可靠,機頭至機尾各四通開關接線盒、信號、閉鎖開關是否靈敏可靠。
第13條 閉鎖刨煤機,檢查機器各驅動部是否清潔、各螺栓齊全、緊固。
第14條 檢查刨刀是否鋒利、齊全、安裝正確和牢固,刨煤機牽引鏈張緊程度、連接環有無裂紋、超限磨損和兩端連接牢固情況,護鏈罩、導向軌、擋煤板是否緊固;工作面輸送機是否平、直、穩,錨固裝置牢固。
第15條 檢查各潤滑部位油量和密封部位密封情況,電纜、管線等吊掛是否整齊、不受擠、壓、刮、碰等;液壓千斤頂及其支撐桿安設是否正確牢固、管路完好無損、不漏液。
搞16條 檢查冷卻、噴霧供水裝置是否齊全完好。
四、正常操作
第17條 發出開機信號,讓工作面所布人員退到安全地點,按順序啟動乳化液泵、運輸巷刮板輸送機和工作面的刮板輸送機,打開供水噴霧裝置,點動刨煤機二次,確定各部聲音正常、儀表指示準確、牽引鏈松緊合適后,開機刨煤。
第18條 刨煤時,要根據煤層硬度調整刨削深度;為避免上飄或啃底,要隨時調整刨刀角度,使采高上限小于支架高度0.1米,不準割碰頂梁。
第19條 刨頭被卡住時,必須停機,查找原因,不準來回開動刨頭進行沖擊。停機后必須停水。
第20條 非緊急情況下,不準用緊急停止開關停止刨煤機。
第21條 不刨煤時,不得讓刨煤機空運轉,只許點動開機,防止過位損壞設備。
第22條 發現刨刀不鋒利,應立即更換。更換時,要將開關打在停電位置并閉鎖刮板輸送機,通知其他司機后,方可工作。
第23條 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應立即停止刨煤,妥善處理后,方可繼續刨煤:
1.運轉部件發生異常聲音、強烈震動或溫度超限時。
2.各種指示燈、儀表指示異常時。
3.直接操縱刨煤機和刮板輸送機隨時啟動或停止的安全裝置失靈時。
4.刮板輸送機停止運轉時。
第24條 刨煤結束后,要將刨煤機開到工作面切口處,停止刨煤機,切斷刨煤機電源,斷開控制開關的隔離開關,關閉供水噴霧裝置。
五,收尾工作
第25條 待運輸巷、工作面刮板輸送機的煤拉凈后,發出停機信號,關閉刮板輸送機,并清掃刨煤機各部煤塵。
第26條 架設好支架,將千斤頂移位打好支撐桿后,停泵信號,關閉乳化液泵站。發出發出
第27條 向接班刨煤司機詳細交待本班設備運行情況、出現的故障、存在問題等;按規定填寫刨煤機工作日志。
水槍司機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水槍司機必須熟悉水槍性能及其構造原理和作業規程,懂得回采基本知識,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每臺水槍必須配備正、副司機各1人,助手若干人。
第3條 水槍司機要與信號工、閥門管理工、扒煤道工、高壓泵工、煤水泵工等密切合作,嚴防因協調失誤影響安全。
第4條 水槍司機必須佩戴防止反濺煤水傷人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5條 通知啟動高壓水泵前,必須檢查管道、閥門,按工作要求啟閉,防止水擊。
第6條 開水槍時,嚴禁任何人到水槍前活動。停泵、水槍壓力降低、停止工作或司機離開水槍時,都必須關閉水槍閘門。停水槍后,必須將水槍口朝向下幫底板。
第7條 水槍倒槍轉水時,必須先通知泵房和調度站,然后啟動閥門。
第8條 發生窩水或水槍被埋時,必須立即打緊急停泵信
號,及時打開事故閥門,停槍處理,并通知煤水泵房、流煤系統,人員注意,將所有受威脅人員撤至安全地點。窩水流出時,人員嚴禁順水外跑,應迅速躲在上幫,緊抱棚腿,臉背水,躲開水頭。
第9條 拆除、檢修高壓水管時,必須關閉附近的來水閥。
第10條 作業前必須用長柄工具敲幫問頂,檢查護槍抬棚是否符合質量要求,槍后支護是否完好,頂幫是否背實。操作過程中要隨時注意頂幫情況。
三、操作準備
第11條 備齊斧子、錘、扳手、笊鉤、操作釬子等工具,卡蘭、槍嘴等備品配件。
第12條 檢查水槍安設是否平穩、牢固,水槍部件是否齊全、裝配牢固,轉動是否靈活,槍嘴有無損壞;開幫角和挑頂角能否達到要求。
第13條 檢查溜槽的安設是否正確牢固,溜槽是否有變形損壞,溜煤道是否暢通。
第14條 檢查高壓管路的閥門、卡蘭、插銷等有無松動,各種信號是否齊全、靈敏可靠、聲音清晰,電鈴距水槍是否不大于15米。
第15條 檢查瓦斯、風量、溫度是否符合規定,順槽是否有雜物影響行人和安全。
第16條 了解前一輪終采情況,煤的軟、硬程度和頂板巖石穩定情況。
四、操作順序
第17條 水槍工操作順序:檢查處理問題——調整接水槍位置并固定水槍——開供水閥門——發開槍信號——沖涮溜槽——發加壓信號——采煤——沖浮煤——回料——停槍——移位或結束操作。
五、正常操作
第18親 打開各閥門,發出開槍信號,通知水泵房給水,先沖涮溜槽數分鐘,待槍口出水正常后,發出加壓信號,等槍口壓力正常后,根據確定的落煤方式正式操作落煤。
第19條 回采過程一般按照回棚、掏槽、落煤、回收煤皮、沖浮煤5個步驟進行:
1.回棚:采用開式落煤時,可以先回撤水槍前方支架,然后落煤;采用閉式落煤時,只回收局部影響水射流范圍內的少數支架,待采完后回收其他支架。
2.掏槽:采用閉式落煤方式時,先沿開幫角底板拉一深與寬為1.5米X1.5米的槽,其長度視煤垛而定。
3.落煤:在留有擋矸煤皮的情況下,采用開式落煤時, 自迎頭向開幫角邊采邊挑頂煤;采用閉式落煤時,從槽內白開幫角向迎頭擴槽邊沖采頂煤。
4.回收煤皮;自迎頭向開幫角逐步回采。
5.沖采浮煤:根據采空區頂板情況,確定沖運底板浮煤。
第20條 水槍司機調整水槍操作時,要一手扶中柱,一手拿釬于,調整完水槍后,及時將釬子抽出。嚴禁始終把釬子插在水槍上,嚴禁將身體伏在水槍或釬子上。
第21條 掏槽煤時應側身操作,防止反射煤水傷人。
第22條 擴槽及沖采頂煤時要注意采空區及控頂情況,隨采隨沖,控制好煤水比(1:3為宜,最大不應超過1:5),當頂煤及幫煤落滿采空區時,應把槍壓在下幫流煤處,均勻把煤沖出。第23條 沖采完畢后,停水、卡槍、撤管子、溜槽等,結束一輪沖采。
第24條 在新位置按規定重新架設好水槍后即可進行新采垛的沖采。移槍步距應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25條 要隨時清理水槍前的塊煤、舊料、雜物,保持下幫溜煤口暢通。清理水槍前雜物時,要用長把工具,嚴禁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入采空區。
第26條 水槍后人員要積極協助水槍手認真處理水槍前堆積物,隨時觀察工作面安全情況,負責破碎塊煤,回收舊料,把好溜煤口,保證煤流暢通,并在司機的指揮下及時清晰地發出開停泵信號和開關閘門。
六、收尾工作
第27條 清點工具,把工具和回收的舊料、雜物分別運到指定地點。
第28條按規定進行交接班,匯報回采情況。
刮板輸送機司機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刮板輸送機司機必須熟悉刮板輸送機性能及構造原理和作業規程,掌握輸送機的一般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理技能,懂得回采和巷道支護的基本知識,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
資格證后,方可持證上崗。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作業范圍內的頂幫有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時,必須及時匯報處理后,方準作業。
第3條 電動機及其開關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運轉,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
過1.5%時,必須停止運轉,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4條 嚴禁人員蹬乘刮板輸送機。用刮板輸送機運送作業規程等規定允許的物料時,必須嚴格執行防止頂人和頂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第5條 開動刮板輸送機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確認人員已經離開機器轉動部位,發出預警信號或點動二次后,才準正式開動。
第6條 檢修、處理刮板輸送機故障時,必須切斷電源,閉鎖控制開關,掛上停電牌。
第7條 進行掐、接鏈,點動時,人員必須躲離鏈條受力方向;正常運行時,司機不準面向刮板輸送機運行方向,以免斷鏈傷人。
第8條 拆卸液力偶合器的注油塞、易熔塞、防爆片時,臉部應躲開噴油方向,戴手套擰松幾扣,停一段時間和放氣后,慢慢擰下。嚴禁使用不合格的易熔塞、防爆片。
三,操作準備
第9條 備齊鉗子、小鐵錘、鐵鍬、扳手等工具,保險銷、圓環鏈、刮板、鐵絲、螺栓、螺母等備品配件,機械潤滑油、液力偶合器油(液)等油脂。
第10條 檢查機頭、機尾處的支護是否完整,壓、戧柱是否齊全牢固,附近5米以內有無雜物、浮煤或浮碴,灑水設施是否齊全無損,該處電氣設備處有無淋水,有淋水是否已妥善遮蓋。
第11條 檢查機頭、機尾的錨固裝置是否牢固可靠,本臺刮板輸送機與相接的刮板輸送機、轉載機、帶式輸送機的搭接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第13條 檢查各部是否螺栓緊固、聯軸器間隙合格、防護裝置齊全無損;各部軸承及減速器和液力偶合器的油(液)量是否符合規定、無漏油(液)。
第14條 檢查傳動鏈有無磨損或斷裂,調整傳動鏈使其松緊適宜。
第15條 檢查防爆電氣設備是否完好無損,電纜是否懸掛整齊,信號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四、操作順序
第16條 刮板輸送機司機操作順序:檢查——發出信號試運轉——檢查處理問題——正式啟動——正式運轉——噴霧——正式運轉——結束停機。
五、正常操作
第17條 發出開機信號,并喊話,確定人員離開機械運轉部位后,先點動二次,再起動試運轉,檢查傳動鏈松緊程度,是否有跳動、刮底、跑偏、漂鏈等情況。
第18條 對試運轉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處理時要先發出停機信號,將控制開關的手把扳到斷電位置鎖定,然后掛上停電牌。 ·
第19條 發出開機信號,待接到開機信號后,點動二次,再正式啟動運轉,然后打開噴霧裝置噴霧降塵。
第20條 多臺運輸設備連續運行時,在未裝有集中控制時應按逆煤流方向逐臺開動,按順煤流方向逐臺停止;裝有集中控制時應按順煤流方向依次逐臺開動,依次逐臺停止。
第21條 刮板輸送機運轉中要隨時注意電動機、減速器等各部運轉聲音是否正常,是否有劇烈震動,電動機、軸承是否發熱(電動機溫度不應超過80℃,軸承溫度不應超過70℃),刮板
鏈運行是否干穩無裂損;并應經常清掃機頭、機尾附近及底溜槽漏小的浮煤:
第22條 運轉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要立即發出停機信號停機,進行妥善處理:
1.超負荷運轉,發生悶車時。
2.刮板鏈出槽,漂鏈,掉鏈,跳齒時。
3.溜槽被拉開或者被提起時。
4.電氣、機械部件溫度超限或運轉聲音不正常時。
5.液力偶合器的易熔塞熔化或其油(液)質噴出時。
6.發現大木料、金屬支柱、竹笆、頂網、大塊煤矸等異物時。
7,運輸巷轉載機或下臺刮板輸送機停止時。
8.信號不明或發現有人在刮板輸送機上時。
第23條 刮板輸送機運行時,嚴禁清理轉動部位的煤粉或用手調整刮板鏈,嚴禁人員從機頭上部跨越。
第24條 本班工作結束后,將機頭、機尾附近的浮煤清掃干凈,待刮板輸送機內的煤全部運出后,按順序停機,然后關閉噴霧閥門,并向下臺刮板輸送機發出停機信號,將控制開關手把扳到斷電位置,并擰緊閉鎖螺栓。
六、收尾工作
第25條 清掃機頭、機尾各機械、電氣設備上的粉塵。
第26條 在現場向接班司機詳細交待本班設備運轉情況出現的故障、存在的問題。按規定填寫刮板輸送機工作日志。
移刮板輸送機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工作面移刮板輸送機工要熟悉刮板輸送機、液壓泵、移溜器的結構、性能和本工作面作業規程,經過培訓考試合鉻后,方可上崗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移刮板輸送機時,煤幫側和機頭、機尾附近的人員,都必須撤離。
第3條 移刮板輸送機后必須補齊和打好規定的支柱。
第4條 刮板輸送機一般應每4—6米安設1臺移溜器,機頭、機尾安設2臺移溜器,移后距煤壁的距離應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
第5條 移刮板輸送機應達到“三平”、 “三直”、“一穩”、“二齊全”、“一不漏”、“兩不”的要求。
“三平”:刮板輸送機槽接口要平, 電動機和減速器底座要平,對輪中心接觸要平; “三直”:機頭、刮板輸送機槽和機尾要直,電動機和減速器的軸中心要育,大小鏈輪要直; “一穩”:整臺刮板輸送機要安設平穩,開動時不搖擺; “二齊全”:刮板要齊全,鏈環螺絲要齊全; “—不漏”:接口嚴密不漏煤;“兩不”:運轉時鏈子不跑偏,不漂鏈。
第6條 工作面刮板輸送機要與轉載機合理搭接。一般工作面機頭與轉載機搭接處高度應不小于0.3米,綜采工作面應不小于0.5米。
第7條 移機頭時,順槽轉載機(或最后一部刮板輸送機)必須停電、閉鎖,切斷電源。嚴禁用順槽轉載機或刮板輸送機頂拉工作面刮板輸送機機頭。
第8條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要停止移刮板輸送機并妥善處理。
1.移溜器后座的頂柱或后撐支桿(戧柱)松動時。
2.追機移刮板輸送機距離小于作業規程規定時
3.發現刮板輸送機槽出現死彎脫節或缺插銷、刮板、槽、擋煤板損壞變形時。
4.出現片幫或冒頂時。
5.支架不符合質量要求或煤幫有人工作時。
6.移溜器發生故障時。
7.發現斷鏈或鏈子出槽時。
第9條 使用移溜器推移刮板輸送機時,人員必須站在移溜器的上方。
三、操作準備
第10條 備齊改錐、扳手、锨、鎬、鉗子、套管、撬棍、手拉葫蘆等工具,刮板、鏈環、鏈條、密封圈、油管、溜槽等配件。
第11條 檢查支護是否齊全牢固,進行敲邦問頂,匯報處理不安隱患。
第12條 檢查開幫寬度是否符合作業規程要求,炮(機) 道內浮煤及雜物是否清理干凈,如底板凹凸不平,要刨平或墊平。
第13條 檢查溜槽和溜槽彎曲部分是否有脫節或鏈子出槽現象。
第14條 檢查移溜器是否損壞,管路及接頭是否漏液手把是否靈活可靠。
第15條 檢查電纜、管線是否在線架內或懸掛整齊。
第16條 檢查移溜器后座的頂柱或后撐支桿(戧柱)是否牢固可靠。
四、正常操作
第17條 可采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或從中間向兩側的順序推移。
第18條 調整好移溜器位置,打好移溜槽后座的頂柱或后支撐支桿。撤出移刮板輸送機段內煤幫所有人員,開動工作面刮板輸送機。
第19條 回撤機尾(頭)前第一排支柱及機尾(頭)壓戧柱,將機尾(頭)移溜器手把打到推進位置,使機尾(頭)移到位置后立即將移溜手把打到中間位置,并打好壓戧柱。
第20條 按作業規程規定回撤炮(機)道臨時支柱。
第21條 開動2個以上移溜器按順序推移刮板輸送機,推移到位置后,要立即將移溜器手把打到中間位置。
第22條 移溜至距刮板輸送機機頭(尾)15—20米時,停止推移刮板輸送機并停止刮板輸送機運轉,回撤機頭(尾)處輸送機前第一排支柱和機頭(尾)壓戧柱。
第23條 開動移溜器,將刮板輸送機槽剩余部分和機頭(尾)同時移到規定位置后,立即將移溜器手把打到中間位置。
第24條 將機頭(尾)支穩,打上機頭(尾),壓戧柱。
第25條 回撤移溜器后座的頂柱或后支撐桿,將移溜器收回。
第26條 采用液壓移溜器移機頭時,必須使用2個以上移溜器同時推移;采用回柱絞車移機頭時,必須使用鋼絲繩套拴好機頭,點開絞車,嚴禁使用繩鉤直接拉鉤機頭。
第27條 綜采工作面移刮板輸送機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先檢查頂底板、煤幫,確認無危險后,再檢查鏟煤板與煤幫之間無矸石、雜物和浮煤堆積后方可進行推移工作。
2.推移工作面刮板輸送機與采煤機應保持12—15米距離;彎曲段不小于15米。
3.移刮板輸送機機頭和機尾時必須距采煤機后滾筒15米距離,進刀后,刮板輸送機機頭、機尾必須一次移夠步距。
4.可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或從中間向兩頭推移刮板輸送機,不得由兩頭向中間推移。
5.除刮板輸送機機頭、機尾可停機推移外,工作面內的溜槽要在刮板輸送機運行中推移,不準停機推移。
6.千斤頂必須與刮板輸送機聯結使用,以防止頂壞溜槽側的管線。
7.移動機頭、機尾時,要有專人(班長)指揮,專人操作,動作協調,步距移夠。
8.移設后要保證刮板輸送機整機安設平穩,開動時不搖擺,機頭、機尾和機身要平直,保持刮板輸送機、支架和煤壁成直線,電動機和減速器的軸的水平度要符合要求。
9.移刮板輸送機后,刮板輸送機起伏不平或超過采高,需要吊刮板輸送機墊平時應該用液壓千斤頂吊刮板輸送機鏈條,不得吊擋煤板或鏟煤板。
10.拉移放頂煤工作面后部輸送機應從一端開始依次拉移,不得相向拉移;要確保拉移彎曲段不小于15米。
11.拉移后部刮板輸送機機頭、機尾時要多人聯合操作,并停止后部刮板輸送機。
12.刮板輸送機推(拉)移到位后,隨即將各操作手把扳到停止位置。
五,收尾工作
第28條 推移工作結束時,將所有移溜器手把打到收缸位置。使用液壓千斤頂的工作面還應將千斤頂豎立并掛在點柱上。
第29條 清點工具、備件等,按規定進行交接班。
轉載機、破碎機司機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轉載機、破碎機司機必須熟悉設備的性能及構造原理和頂板支護的基本知識,善于維護和保養轉載機、破碎機,會處理故障,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轉載機、破碎機司機必須與工作面刮板輸送機司機、運輸巷帶式輸送機司機密切配合,按順序開機、停機。
第3條 開機前必須發出信號,確定對人員無危險后方可起動。
第4條 破碎機的安全保護網和安全裝置損壞或失效時,嚴禁開機;工作過程要經常檢查,發現有損壞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機處理。
第5條 轉載機的機尾保護等安全裝置失效時,必須立即停機。
第6條 有大塊煤、矸在破碎機的進料口堆積外溢時,應停止工作面刮板輸送機運轉。若大塊煤、矸不能進入破碎機或有金屬物件時,必須停機處理。
第7條 檢修、處理轉載機、破碎機故障時,必須切斷電源,閉鎖控制開關,掛上停電牌。
第8條 轉載機聯軸節的易熔塞或易炸片損壞后,必須立即更換,嚴禁用木頭或其他材料代替。
三,操作準備
第9條 備齊扳手、鉗子、螺絲刀、小錘、鐵鍬等工具,各種必要的短接鏈、鏈環、螺栓、螺母、破碎機的保險銷子等備品配件,潤滑油、透平油等。
第10條 檢查轉載機、破碎機處的巷道支護是否完好、牢固。
第11條 檢查電動機、減速器、液壓聯軸節、機頭、機尾等各部分的聯接件是否齊全、完好、緊固,減速器、液壓聯軸節有無滲油、漏油,油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12條 檢查電源電纜、操作線是否吊掛整齊、有無受擠壓現象,信號是否靈敏可靠,噴霧灑水裝置是否完好。
第13條 檢查刮板鏈松緊情況,刮板與螺絲齊全緊固情況及轉載機機尾與工作面刮板輸送機機頭搭接情況。
第14條 檢查轉載機橋身部分和傾斜段的側板和底托板的固定螺栓是否緊固,行走小車是否平穩可靠;在無載情況下開機時,各部件的運轉應無異常聲音,刮板、鏈條、連接環有無扭撓、扭麻花、彎曲變形等。
四,正常操作
第15條 合上磁力啟動器手把,發出開機信號,確定人員離開機械運轉部位后,先點動二次,再起動試運轉,正常后對轉載機、破碎機進行聯合試運轉。
第16條 對試運轉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處理時要先發出停機信號,將控制開關的手把扳到斷電位置鎖定,然后掛上
第17條 發出開機信號,待接到開機信號后,打開噴霧裝置,然后點動二次,再正式啟動運轉。
第18條 運行中要隨時注意機械和電動機有無震動,聲音和溫度是否正常;轉載機的鏈條松緊是否一致(在滿負荷情況下,鏈條松緊量不允許超過兩個鏈環長度),有無卡鏈、跳鏈等現象。發現問題要立即發出信號停機處理。
第19條 結束工作前將機頭、機尾和機身兩側的煤、矸清理干凈,待工作面采煤機停止割煤、推移完工作面刮板輸送機和刮板輸送機、破碎機、轉載機內的煤全部拉完后,將磁力啟動器開關手把打到停電位置,鎖緊閉鎖螺釘,關閉噴霧閥門。
五,特殊操作
第20條 移動轉載機前要清理好機尾、機身兩側及過橋下的浮煤、浮矸,保護好電纜、水管、油管并將其吊掛整齊,要檢查巷道支護并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移動轉載機。
第21條 移動轉載機時要保持行走小車與帶式輸送機機尾架接觸良好,不跑偏,移設后搭接良好,轉載機機頭、機尾保持平、直、穩,千斤頂活塞桿及時收回。
六,收尾工作
第22條 清掃各機械、電氣設備上的粉塵。
第23條 在現場向接班司機詳細交待本班設備運轉情況、出現的故障、存在的問題。按規定填寫轉載機、破碎機工作日志。
乳化液泵站司機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乳化液泵站司機必須熟悉乳化液泵的性能和構造原理,具備保養、處理故障的基本技能,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上崗的乳化液泵站司機發現乳化液泵和乳化液箱處于非水平穩固狀態、乳化液箱位置高出泵體不足100毫米或無備用泵時,應立即匯報、調整、處理。
第3條 開關、電動機、按鈕、接線盒等電氣設備無法避開淋水時,必須妥善遮蓋。
第4條 電動機及開關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運轉,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5條 應堅持使用自動配液裝置,必須保證乳化液濃度始終符合規定要求(單體液壓支柱2%一3%,液壓支架3%一5%),耍對水質定期進行化驗測定,保證配液用水清潔,符合規定。
第6條 必須保證乳化液泵的輸出壓力,為單體液壓支柱供液的應不小于18兆帕,為綜采液壓支架供液的應不小于30兆帕。
第7條 檢修泵站必須停泵;修理、更換主要供液管路時必須關閉主管路截止閥,不得在井下拆檢各種壓力控制元件,嚴禁帶壓更換液壓件。
第8條 嚴禁擅自打開卸載閥、安全閥、蓄能器等部位的鉛封和調整部件的動作壓力;在正常情況下,嚴禁關閉泵站的回液截止閥。
第9條 供液管路要吊掛整齊,保證供液、回液暢通。
第10條 要按以下要求進行定期檢查、檢修,并做好記錄:
1.每班擦洗一次油污、臟物;按一定方向旋轉過濾器1—2次;檢查兩次乳化液濃度。
2.每天檢查一次過濾器網芯。
4.每10天清洗一次過濾器。
5.至少每月清洗一次乳化液箱。
6.每季度化驗一次水質。
7.了解高低壓壓力控制裝置的性能檢查鑒定和各種保護裝置檢查結果(由專管人員分別每周和每月檢查一次)。
第11條 操作時發現有異聲異味、溫度(泵、液)超過規定、壓力表指示壓力不正常,乳化液濃度、液面高度不符合規定,控制閥失效、失控,過濾器損壞或被堵不能過濾及供液管路破裂、脫開時應立即停泵。
第12條 開泵前必須發出開泵信號;停泵時,必須發出信號,切斷電源,斷開隔離開關。無論是停泵還是開泵的工作期間泵站司機均不得脫離崗位。
三、操作準備
第13條 備齊扳手、鉗子、溫度計、折射儀等工具,鉛絲、擦布、油壺、油桶、管接頭、U形銷、高低壓膠管等必要的備晶備件及潤滑油、機械,油;乳化油等。
第14條·接班后,把控制開關手把扳到切斷位置并鎖好,按規定要求對如下內容進行檢查:
1.泵站附近巷道安全狀況及有無淋水情況。
2.泵站的各種設備清潔衛生情況。
3.各部件的連接螺栓是否齊全、牢固,特別要仔細檢查泵柱塞蓋的螺釘。
4.減速器的油位和密封是否符合規定。
5.泵站至工作面的管路接頭連接是否牢靠。
6.各截止閥的手柄是否靈活可靠,吸液閥、手動卸載閥及工作面回液閥是否在開啟位置,向工作面供液的截止閥是否在關閉位置,各種壓力表、控制按鈕是否齊全、完整、動作靈敏可靠。
7.乳化液有無析油、析皂、沉淀、變色、變味等現象;用折射儀檢查乳化液配比濃度是否符合規定;液面是否在液箱的三分之二高度位置以上。
8.配液用水進水口壓力是否在0.5兆帕以上。
9.乳化液箱和減速器上的透氣孔是否暢通。
10.檢查電動機、聯軸節和泵頭是否轉動靈活。
第15條 擰松乳化液泵吸液腔的放氣堵,待把吸液腔內的空氣放盡并出液后擰緊。合上控制開關,點動電動機、檢查泵的旋轉方向是否與其外殼上箭頭標記方向相一致。
四、正常操作
第16條 啟動電動機,慢慢關閉手動卸載閥,使泵壓逐漸升到額定值。
第17條 開泵后要檢查以下內容,確定無問題或問題處理后,保持泵的正常運轉:
1.泵運轉是否平穩,聲音是否正常。
2.卸載閥、安全閥的開啟和關閉壓力是否符合規定。
3.過濾站的臟物指示器是否正常,進、出口壓力指示的壓力差是否在1.5—3.0兆帕之間。
4.電流表、壓力表的指示是否正常、準確。
5.柱塞潤滑是否良好,齒輪箱潤滑油壓力是否在0.2兆帕以上。
6.各接頭和密封是否漏液。
7.乳化液箱中自動配液的液位開關及低液位保護開關是否靈敏可靠。
第18條 接到工作面用液信號后,慢慢打開供液管路上的截止閥,開始向工作面供液。
第19條 運轉過程中應注意觀察各種儀表的顯示情況,機器聲音、溫度是否正常,乳化液箱是否平穩、液位保持在規定范圍內、液面無污染物,柱塞是否潤滑,密封是否良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與工作面聯系,停泵處理。
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泵:
1.異聲異味。
2.溫度超過規定。
3.壓力表指示壓力不正常。
4.自動配液裝置起動不正常。
5.控制閥失效、失控。
6.過濾器損壞或被堵不能過濾。
7.供液管路破裂、脫開,大量泄液:
第20條 當乳化液箱中液位低于規定下限時,泵站自動配液裝置應起動配液;無自動配液裝置的泵站,應在專用的容器內進行人工配液。配液時應把乳化油摻倒在水中,禁止把水摻倒在乳化油中。每次配液后,都要用折射儀檢驗乳化液的濃度,不符合規定時再進行調配,直到合格為止。
第21條 事故停泵和收工停泵時都應首先打開手動卸載閥,使泵空載運行,然后關閉高壓供液閥和泵的吸液閥,再按泵的停止按鈕,將控制開關手把扳到斷電位置,并切斷電源。除接觸器觸頭粘住時可用隔離開關停泵外,其他情況下只許用按鈕停泵。
五、收尾工作
第22條 停泵后要把各控制閥打到非工作位置,清擦開關、電動機、泵體和乳化液箱上的粉塵。
第23條 在現場向接班司機詳細交待本班設備運轉情況、出現的故障、存在的問題。按規定填寫乳化液泵站工作日志。
單體支護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單體支護工應熟悉采煤工作面頂底板特征、作業規程規定的頂板控制方式、支護形式和支護參數,掌握支柱與頂梁的特性和使用方法,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進行支護前,必須在已有的完好支護保護下,用長把工具敲幫問頂,摘除懸矸危巖和松動的煤幫。
第3條 隨時觀察工作面動態,發現異常現象(如:巨大的震頂聲、大量支柱卸荷或鉆底嚴重、頂板來壓顯現強烈或出現臺階下沉現象等),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撤離所有人員,待頂板穩定后,由班(組)長按規定處理。
第4條 按作業規程的規定進行鋪、聯網。聯網時不得出現空聯。
第5條頂梁前的余網量不得小于0.3米。
第6條支護時,嚴禁使用失效和損壞的支柱、頂梁和柱鞋。
第7條 頂梁與頂板應緊密接觸。若頂板不平或局部冒頂時,必須用木料背實。
第8條 不準將支柱架設在浮煤(矸)上,堅硬底板要刨柱窩、見麻面;底板松軟時,支柱必須穿鞋。
第9條 支柱必須支設牢固、迎山有力;嚴禁在支柱上打重楔,嚴禁給支柱帶雙柱帽。
第10條 必須根據支護高度的變化,選用相應高度的支柱。選用1.0米以上的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單體液壓支柱時,支設最大高度應小于支柱設計最大高度0.1米,最小高度應大于支柱設計最小高度0.2米,選用其他支柱時,嚴禁超高支設。
第11條 工作面內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特殊情況下需使用時,必須經礦上研究確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12條 不準站在輸送機上或跨著輸送機進行支護。
第13條 調整頂梁、架設支柱時,其下方5米內不得有人。
第14條 臨時支柱的位置應不妨礙架設基本支柱;基本支柱架設好前,不準回撤臨時支柱。
第15條 平行作業的距離必須符合規定。支柱與回拄間的間隔距離不得小于15米;支柱與推移輸送機的距離不得大于15米;其他的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當支護工序與其他工序發生脫節時,支護工有權要求暫停或減緩其他工序,優先進行支護。
第16條 在采煤工作面架設摩擦式金屬支柱時,必須使用液壓升柱器,保證支柱初撐力不小于50千牛;架設單體液壓支柱時,要掌握好注液用力與時間,保證支柱的初撐力其柱徑為100毫米的不小于90千牛、柱徑為80毫米的不小于60千牛。
三,操作準備
第17條 備齊注液槍、卸荷手把、液壓升蜂器、支柱定位卡具;锨、鎬、錘、斧子、鋸等工具,并檢查工具是否完好、牢固可靠。
第18條 檢查液壓管路是否完好。
第19條 檢查工作地點的頂板、煤幫和支護是否符合質量要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四、正常操作
(一)單體液壓支柱與摩擦式金屬支柱支護操作
第20條 架設帶帽點柱程序:
單體液壓支柱:量好排、柱距一清理柱位一豎立支柱一用注液槍清洗注液閥煤粉一將注液槍卡套卡緊注液閥一給支柱帶帽—供液升柱。
摩擦式金屬支柱:量好捧、柱距一清理柱位一豎立支柱—掛液壓升柱器——給柱帶帽一升柱。
第21條 架設掛梁支柱程序:
單體液壓支柱:掛梁(使用頂網的先掛網)一插調角楔一背贗——打緊調角楔一清理和定柱位一豎立支柱一清洗注液閥煤粉—供液升柱。
摩擦式金屬支柱:掛梁(使用頂網的先掛網)一插調角楔一背頂——打緊調角楔一清理和定柱位一豎立支柱一掛液壓升柱器—中升柱—打緊水平楔。
第22條 操作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掛網時將網展開拉直,按作業規程規定要求進行連接。
2.掛梁支柱時,每組不少于2人,1人站在支架完整處兩手抓住鉸接頂粱將其插入已安設好的頂梁兩耳中,另1人站在人行道,插上頂梁園銷并用錘將園銷打到位。
3.插調角楔時,先將頂梁托起,然后從下向上將調角楔插入,使梁與頂板間留有一定的間隙(0.1—0.15米或按作業規程規定)。
4.豎立支柱前,要按作業規程規定確定柱位,清掃柱位浮煤,刨柱窩、麻面、放置柱鞋,對號回出臨時密集支柱。
5.支柱時,人員要站在支柱地點上方操作。
架設單體液壓支柱時:1人扶柱,將手把體和注液閥調整到規定位置;1人用注液槍清洗注液閥嘴,然后將注液槍卡套卡緊注液閥;開動手把均勻供液升柱,使柱爪卡住梁牙或柱帽,并供液使支柱達到規定初撐力為止。架設摩擦式金屬支柱時:1人抽出活柱井扶好,另1人掛好升柱器,關閉升柱器放油閥,搖動手柄進行緊柱,使柱爪卡住梁牙或柱帽,升緊并達到規定初撐力,打緊支柱水平楔后卸下升柱器。
6.升柱后要及時拴好防倒繩。
7.單體液壓支柱架設工作結束后,必須對新架設的支柱進行二次注液。
第23條 應按作業規程規定及時鋪網、掛梁、支設臨時支柱和貼幫柱。
第24條 頂板破碎、煤壁片幫嚴重時,應掏梁窩掛梁,提前支護頂板;提前支護方式按作業規程規定操作。
(二)木支護操作
第25條 架設帶帽木點柱程序:
量好排、柱距一清理柱位一將木柱細端插入柱窩、粗端朝上舉起一放上柱帽一將柱和柱帽朝向工作面傾斜上方斜立與頂板接觸一用錘由輕到重敲打結實。
第26條 順山棚子和走向棚子的架設按作業規程規定的操作方法進行。
第27條 急斜工作面采用木支護的,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放置好底梁;不使用底粱的工作面,必須用木料在人行道兩側支柱的根部搭設臺階。架設支柱前,必須在支柱位置的上方設置擋卡,五,特殊操作
第28條 架設木垛操作程序:
確定垛位—清理垛位一順走向碼放底層一順傾向碼放第二層一順走向、傾向交替碼放到與頂板緊密接觸為止,打好加緊楔。三角形木垛按作業規程規定操作。
第29條 架設木垛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架設木垛應選用相同規格的木料,其長度應不小于1.2米,木料之間必須采用平面接觸,不準使用圓木,三棱木,腐爛、破損和變形的木料。
2.木垛一般應架設成長方形、方形或實心的,靠工作面一側及其側面的一面必須打齊。四角都必須打緊加緊楔,加緊楔不得打在頂層。
3.木垛層面應和工作面傾斜面相一致,迎山角應與基本支架的迎山角相一致;上、下方向各層的接觸點必須保持在一條直線上。
4.木垛應碼放在基本支柱的上方,架設時超前于放頂的距離不得小于15米。
5.在斷層或裂縫處碼木垛時,必須將木垛分別碼于斷層或裂縫的兩邊,不準在其正下碼一個木垛。
6.傾斜、急斜工作面的木垛下方必須架設好護柱,架設前應在垛位的上方設置擋卡。
第30條 密集支柱和叢柱的規格、數量、排柱距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兩段密集支柱之間必須留有寬度不小于0.5米的安全出口,出口間的距離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31條 抬棚的架設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并保證與基本支架接實,架設時超前于放頂的距離不得小于作業規程規定。
第32條 戧柱的位置、數量和架設方式必須符合作業規程的要求。
六,收尾工作
第33條 將剩余的頂梁,背頂材料,失效和損壞的柱、梁等各種工具分別運送到指定地點。
第34條按規定進行交班。
端頭支護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端頭支護工應熟悉采煤工作面頂底板特征、作業規程規定的頂板控制方式、端頭支護形式和支護參數,掌握支柱與頂梁的特性和使用方法,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在進行支護前,必須在已有的完好支護保護下,用長把工具敲幫問頂,摘除懸矸危巖和松動的煤幫。
第3條 隨時觀察工作面動態,發現異常現象(如:巨大的震頂聲、大量支柱卸荷或鉆底嚴重、頂板來壓顯現強烈或出現臺階下沉現象等),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撤離所有人員,待頂板穩定后,由班(組)長按規定處理。
第4條 按作業規程的規定進行鋪、聯網。聯網時不得出現空聯。
第5條頂梁前的余網量不得小于0.3米。
第6條支護時,嚴禁使用失效和損壞的支柱、頂梁和柱鞋。
第7條 頂梁與頂板應緊密接觸。若頂板不平或局部冒頂時,必須用木料穿實。
第8條 不準將支柱打在浮煤(矸)上,堅硬底板要刨柱窩、見麻面;底板松軟時,又柱必須穿鞋。
第9條 支柱必須支設牢固、迎山有力;嚴禁在支柱上打重楔,嚴禁給支柱帶雙柱帽。
第10條 必須根據支護高度的變化,選用相應高度的支柱。選用1.0米以上的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單體液壓支柱時,支設最大高度應小于支柱設計最大高度0.1米,最小高度應大于支柱設計最小高度0.2米,選用其他支柱時,嚴禁超高支設。
第11條 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第12條 不準站在輸送機上或跨著輸送機進行支護。
第13條 調整頂梁、架設支柱時,其下方5米內不得有人。
第14條 臨時支柱的位置應不妨礙架設基本支柱;基本支柱架設好前,不準回撤臨時支柱。
第15條 平行作業的距離必須符合規定。支柱與回柱間的:間隔距離不得小于15米,其他的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當支護工序與其他工序發生脫節時,支護工有權要求:暫停或減緩其他工序,優先進行支護。
第16條 在采煤面架設摩擦式金屬支柱時;必須使用液壓升柱器,保證支柱初撐力不于50千牛;架設單單體液壓支柱時,要掌握好注液用力與時間,保證支柱的初撐力其柱徑為100毫米的不小于90千牛、柱徑為80毫米的不小于60千牛。
露17條 切口內的支護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支柱初撐力達到第16條要求。嚴禁在切口內空頂作業。
第18條 采用長鋼(板)梁支護的,長梁要交錯前移,不得齊頭并進。
第19條 采用雙楔頂粱支護的雙楔要成對使用齊全,反向插入打緊,伸出量要保持一致,伸出長度不得小于30毫米。
第20條 端頭支護與巷道支護間距不得大于0.5米;
三、操作準備
第21條 備齊注液槍、卸荷手把、液壓升柱器、支柱定位卡具、锨、鎬、錘、斧子、鋸等工具,井檢查工具是否完好、牢固可靠。
第22條 檢查液壓管路是否完好。
第23條 檢查工作地點的頂板、煤幫和支護是否符合質量要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四、正常操作
第24條 架設四對八架長鋼(板)梁操作程序:
清理切口柱位一準備好支柱和背料一將移梁器掛在被移鋼梁上一卸載降柱一移動梁體—背頂一補柱升緊。
第25條 移動長鋼(板).梁要符合下列規定:
1.至少要有3人協同操作。
2.正常情況下,必須保持一梁三柱,移輸送機時可一梁二柱,移完輸送機后必須及時補齊。
3.柱爪必須卡住梁牙。
4.支柱升緊后,必須拴好防倒繩。
5.支設工作完成后,.必須對支柱進行二次注液。
第26條 雙楔調角定位頂梁操作程序同單體支護工第21條,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機窩爆破后要及時鋪網、掛梁。
2.雙楔必須齊全、打緊。
3.要自下而上回撤輸送機頭(尾)前一排支柱,將輸送機推移到位,對號及時支設好輸送機頭(尾)的正規支柱。
第27條 十字鉸接頂梁的操作程序同鉸接頂梁。
第28條 端頭與巷道接薦處采用Ⅱ型鋼梁支護的,操作同端頭長鋼梁。
五、收尾工作
第29條 將剩余的頂梁,背頂材料,失效和損壞的柱、梁等各種工具分別運送到指定地點。
第30條 按規定進行交班。
懸移支架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懸移支架工應熟悉采煤工作面頂底板特征、作業規程內容、頂板控制方式,掌握支架的性能、構造原理與支柱的特性和使用方法,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懸移支架工要與采煤機司機密切合作。隨機移架的距離應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當超過規定時,應要求停止采煤機,優先移架支護頂板。
第3條 移架前,必須觀察頂板狀況,進行敲幫問頂,摘除懸矸危巖和松動的煤幫,檢查支架有無歪斜、倒架、咬架現象,柱腿是否漏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對所移區段內所有支架進行注液。
第4條 隨時觀察工作面動態,發現異常現象(如:巨大的震頂聲、大量支柱卸荷或鉆底嚴重、頂板來壓顯現強烈或出現臺階下沉現象等),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撤離所有人員,待頂板穩定后,由班(組)長按規定處理。
第5條 按作業規程的規定進行鋪、聯網。聯網時不得出現空聯。
第6條 頂梁掃頂板應緊密接觸。若頂板不平或局部冒頂時,必須用木料備實。
第7條 嚴禁同時移相鄰的兩架支架。
第8條 移架時,必須一次移完整架支架,嚴禁只移主梁不移副梁。
第9條 不準將支架的支柱支于浮煤(矸)上,堅硬底板要刨柱窩、見麻面;底板松軟時,支柱必須穿鞋。
第10條 必須掌握好支架的支撐高度:最大支撐高度應小于支架設計最大高度0.1米,最小支撐高度應大于支架設計最小高度0.2米。當工作面實際情況無法符合上述要求時,必須報告班(組)長,按規定進行處理。
三、操作準備
第11條 備齊注液槍、卸荷手把、锨、鎬、錘、斧子、鋸等工具,并檢查工具是否完好、牢固可靠。
第12條 檢查液壓管路是否完好。
第13條 檢查工作地點的頂板、煤幫和支護是否符合質量要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四、操作順序
第14條 懸移支架移架操作順序
收回前探梁—將主梁支柱卸荷提起—給水平缸注液移動主梁達到規定距離—給主梁達到規定距離
五、正常操作
第15條 移架時每組至少2人,協同作業。
第16條 在支架完好的支護保護下,用卸荷手把將主梁支柱全部卸荷提起,移動主梁。移到位后,立即將支柱支起。支柱注液,達到規定的初撐力。
第17條 給副梁支柱卸荷,移動副梁與主梁平齊,然后給支柱注液,達到規定的支撐力。
第18條 注液前必須用注液槍將注液閥清洗干凈。
第19條 移架結束后必須對支柱進行二次注液。
第20條 采用懸移支架放頂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放煤前必須對支柱進行注液。
2.放煤時每組不得少于2人,一人觀察頂板并灑水滅塵,一人剪網放煤。
3.放煤人員必須站在放煤口斜上方支架完整、牢固處,必須保持退路暢通。
4.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規定的放煤順序、一次放煤量要求進行操作,平行作業的放煤口應由班組長按規定要求選出o
5.放煤中,若遇有大塊煤堵網時,應用長柄工具扒出,并用大錘砸碎。嚴禁采用爆破的方法處理。
6.放煤過程若發現支架不穩、頂板來壓、噴霧裝置失效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放煤,按規定處理后方可繼緯放煤o
7.煤層傾角較大時,必須按自上而下的順序放煤,嚴禁采用自下而上的順序放煤。
六、收尾工作
第21條 清理好現場,整理好架內的管線,將工具、備件等運送到指定地點。
第16條按規定進行交接班。
砌矸石帶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砌矸石帶工應熟悉作業規程內容,掌握壘砌矸石帶的有關規定,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在壘砌前,必須在已有的完好支護保護下,用長把工具敲幫問頂,摘除懸矸和危巖。
第3條 隨時觀察工作面動態,發現異常現象(如:巨大的震頂聲、大量支柱卸荷或鉆底嚴重、頂板來壓顯現強烈或出現臺階下沉現象等),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撤離所有人員,待頂板穩定后,由班(組)長按規定處理。
第4條 矸石帶的規格尺寸要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
第5條 矸石帶要下寬上窄壘成斜面,大塊矸石在外,小塊矸石在內,中間要填滿接實,嚴禁充填煤炭或其他可燃性材料。
第6條 隨壘隨回臨時支柱,嚴禁空頂作業。頂板破碎處可先支木支柱或托板粱,將正規支柱替換下來。回柱時要嚴格執行作業規程的規定。
第7條 工作面傾角在25°以上時,應在矸石帶頭下方緊貼矸石帶支設攔柱,并按作業規程規定設置擋卡。
第8條 嚴禁人員進入采空區內。
第9條 嚴禁用炮崩的方法處理大塊矸石。
第10條 壘砌矸石帶與其他工序的間隔距離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必須與工作面推進速度相協調。
三、操作準備
第11條 備齊锨、鎬、錘、注液槍、卸荷手把等工具,并檢查工具是否完好、牢固可靠。
第,2條 檢查工作地點的頂板和支護情況,發現問題及的處理。
四、正常操作
第13條 砌矸石帶工要分組工作,每組至少2人,在完好支護的保護下操作。
第14條 在壘砌前,要按作業規程規定確定好砌帶位置和尺寸。
第15條 清理好砌帶基礎和退路。
第16條 將矸石運送到作業地點。搬運矸石時要前后看好、互相配合。
第17條 按規定墻厚和傾角自下而上壘砌矸石帶,壘砌時要保持矸石帶上面基本在同一個平面上,使下墻首先接頂,然后自下而上逐步接頂。
五、收尾工作
第18條 壘砌完成后,要把周圍剩余矸石清理于凈,保證退路暢通。不得將矸石裝入輸送機內。
液壓支架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液壓支架工必須熟悉液壓支架的性能及構造原理和液壓控制系統、作業規程和工作面頂板控制方式,能夠按完好標準維護保養液壓支架,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采煤機采煤時,必須及時移架。當支架與采煤機之間的懸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或發生冒頂、片幫時,應當要求停止采煤機。
第3條 必須掌握好支架的合理高度:最大支撐高度不得大于支架的最大使用高度;最小支撐高度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使用高度。當工作面實際采高不符合上述規定時,應報告班長采取措施。
第4條 嚴禁在井下拆檢立柱、千斤頂和閥組。整體更換時,應盡可能將缸體縮到最短;更換膠管和閥組液壓件時,必須在“無壓”狀態下進行。
第5條 拆除和更換部件時,必須及時裝上防塵帽。嚴禁將高壓敞口對著人體。
第6條 備用的各種液壓軟管、閥組、液壓缸、管接頭等必須用專用堵頭堵塞,更換時用乳化液清洗干凈。
第7條 檢修主管路時,必須停止乳化液泵并采取閉鎖措施,同時關閉前一級壓力截止閥。
第8條 嚴禁隨意拆除和調整支架上的安全閥。
第9條 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的移架順序移架,不得擅自調整和多頭操作。
第10條 采用鄰架移架操作時,應站在上一架支架內操作下一架支架;本架操作時必須站在安全地點,面向煤壁操作,嚴禁身體探入刮板輸送機擋煤板內或腳蹬液壓支架底座前端操作。
第11條 移架時,其下方和前方不得有其他人員工作移動端頭支架、過渡支架時,必須在其他人員撤到安全地點之后方可操作。
第12條 移架受阻時,必須查明原因,不得強行操作。
第13條 必須保證支架緊密接頂,初撐力達到規定要求。頂板破碎時,必須超前支護。
第14條 處理支架上方冒頂時,除遵守本規程外,還必須嚴格按照制定的安全措施操作。
第15條 支架降柱、移架和放煤時,要開啟噴霧裝置同步噴霧。
三、操作準備
第16條 備齊板手、鉗子、螺絲刀、套管、小錘等工具,U形銷、高低壓管、接頭、密封圈等備品配件。
第17條 檢查支架有無歪斜、倒架、咬架,支架前端、架間有無冒頂、片幫的危險,頂梁與頂板接觸是否嚴密,架間距離是否符合規定,支架是否成一直線或甩頭擺尾,頂粱與掩護梁工作狀態是否正常等。
第18條 檢查結構件,看頂梁、掩護梁、側護板、千斤頂、立柱、推移桿、底座箱等是否開焊、斷裂、變形,有無聯結脫落,螺釘是否松動、壓卡、扭歪等。
第19條 檢查液壓件,看高低壓膠管有無損傷、擠壓、扭曲、拉緊、破皮斷裂,閥組有無滴漏,操作手把是否齊全、靈活可靠、置于中間停止位置,管接頭有無斷裂,是否缺U形銷子;千斤頂與支架、刮板輸送機的聯接是否牢固(嚴禁軟聯接)。
第20條 檢查電纜槽(擋煤板)有無變形,槽內的電纜、水管、照明線、通訊線敷設是否良好,擋煤板、鏟煤板與聯接是否牢固,溜槽口是否平整,采煤機能否順利通過;照明燈、信號閉鎖、灑水噴霧裝置等是否齊全、靈活可靠。
第21條 檢查鋪網工作面,網鋪的質量是否影響移架,聯網鐵絲接頭能否傷人;坡度較大的工作面,端頭過渡支架及刮板輸送機防滑錨固裝置是否符合質量要求。
第22條 放頂煤工作面還應檢查后部輸送機是否拉移到位。
第23條 對存在問題,應及時向班長匯報處理;支架有可能歪架、倒架、咬架而影響對頂板控制的,應準備必要的調架千斤頂、短節錨鏈或單體支柱等,以備下一步移架時調整校正。
四,操作順序
第24條 正常移架操作順序:
1.收回伸縮梁、護幫板、側護板。
2.操作前探梁回轉千斤頂,使前探梁降低躲開前面的障礙物。
3.降柱使頂梁略離頂板。 .
4.當支架可移動時立即停止降柱,使支架移至規定步距。
5.調架使推移千斤頂與刮板輸送機保持垂直,支架不歪斜,中心線符合規定,全工作面支架排成直線。
6.升柱同時調整平衡千斤頂,保持頂梁與頂板嚴密接觸約秒,使支架達到規定初撐力。
7.伸出伸縮梁使護幫板頂住煤壁伸出側護板使其緊靠相鄰下方支架。
8.將各操作手把扳回“零”位。
第25條 過斷層、老巷、頂板破碎帶及壓力大時的移架操作順序:
1.按照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及時支護或超前支護,盡量使頂板縮短暴露時間、縮小暴露面積。
2.一般應采用“帶壓移架”,即同時打開降柱及移架手把,及時調整降柱手把,使破碎矸石滑向采空區,移架到規定步距后立即升柱。
3.過斷層時,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嚴格控制采高,防止壓死支架。
4.過下分層老巷或溜煤眼時,除超前支護外必須確認下層老巷、溜煤眼已充實加固后方準移架。
5.其他同正常移架順序。
第26條 工作面端頭過渡支架的移架順序:
1.2人配合操作,1人負責前移支架,1人操作防倒、防滑千斤頂。
2.移架前將防倒、防滑千斤頂全部放松。
3.先移里面的一架,再移外面的一架,最后移中間一架。
4.移中間一架時,應放松其底部防滑千斤頂,以防被頂壞。
5.其他操作同正常移架順序。
五、正常操作
第27條 清除架前障礙物,檢查本架管線不被刮卡、上下相鄰兩組支架推移千氣頂處于推移狀態時,即可移架。
第28條 移架操作時要掌握八項操作要領做到快、勻、夠、正、直、穩、嚴、凈,即:
1.各種操作要快。
2.移架速度要均勻。
3.移架步距要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4.支架位置要正,不咬架。
5.各組支架要排成一直線。
6.支架、刮板輸送機要平穩牢靠。
7.頂梁與頂板接觸要嚴密不留空隙。
8.煤、矸、煤塵要清理干凈。
第29條 采煤機的前滾筒到達前應先收回護幫板;帶有伸縮前探梁的支架,割煤后應立即伸出前探梁支護頂板;鋪設頂網的工作面,必須先將網放下后再移架;在人工頂板網下可采用“帶壓移架”,要防止刮壞網或出現大網兜造成冒頂。
第30條 降柱幅度低于鄰架側護板時,升架前應先收鄰架側護板,待升柱后再伸出鄰架側護板;移架受阻達不到規定步距,要將操作閥手把置于斷液位置,查出原因并處理后再繼續操作。
第31條 工作面遇斷層、硬煤、硬夾石層需要爆破時,必須把支架的立柱、千斤頂、管線、通訊設施等掩蓋好,防止崩壞。
第32條 移完支架后,將各操作手把都扳回“零”位。
第33條 綜采工作面放頂煤時,應按以下規定操作:
1.放煤前要認真檢查放煤機構、液壓元件、放煤口噴霧裝置是否完好,后部過煤空間是否符合要求。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
2.必須及時清理架間和架后浮煤,確保放煤口放煤情況清晰可見。
3.嚴格按照作業規程規定的放煤步距、放煤順序等放煤工藝要求操作。
4.當大塊煤堵住放煤口時,可反復活動尾梁,必要時可用插板插碎。嚴禁采用爆破的方法處理大塊煤、矸。
5.放煤位置距移架位置不得超過作業規程規定,不得移架后立刻放煤。
6.工作面后部刮板輸送機停止運轉時嚴禁放煤。
7.放煤時必須及時打開噴霧裝置噴霧降塵。
8.放煤結束后,必須把支架尾架并起,將插板伸出,并將放煤閥組撥回到“零”位,關閉噴霧裝置。
第34條 推(拉)移工作面刮板輸送機應按移刮板輸送機工第27條規定操作。
六、特殊操作
第35條 對工作面冒頂的處理可采用以下方法:
1.主頂梁前端頂板破碎局部冒頂時,將頂梁用半圓木剎頂,再升柱使其嚴密接頂。
2.支架上方空頂有倒架危險時,應用木料支頂空間。處理時先在頂梁上打臨時支柱護頂,人員站在安全地點,用方木或半圓木打木垛。木垛最下一層的兩端要分別搭在相鄰兩支架頂梁上并與頂梁垂直。移架時注意交替前移,以保持木垛完整。
3.煤質松軟片幫時,要在支架與煤壁間支棚剎頂幫,以防止繼續片幫造成大冒頂。
4.當支架上方與前方有較大面積的片幫冒頂時,可采用撞楔護頂方法處理:
(1)在冒頂兩側各架設2~3架棚子,棚子高度應大于支架高度,其中第一架應大于支架0.5米以上;
(2)棚子間距0.6~1.0米,要挖柱窩0.2—0.3米,迎山合適有力,背實背牢,穩固;
(3)將削尖的半圓木平面朝下,從第二架梁下斜穿入第一架梁上打入,隨打隨用長釬子捅出前阻的煤矸,若大錘打擊力不足,可采用0.2米直徑的坑木用粗繩吊掛在棚梁上進行撞楔;
(4)撞楔間距約0.25米,撞楔間隙用木板背嚴。
5.移架前應在煤幫側打上抬棚托住棚梁,以便拆除阻礙移架的棚腿。
七、收尾工作
第36條 清理支架內的浮煤、矸石及煤塵,整理好架內的管線,清點工具,放置好備品配件。
第37條 向接班的液壓支架工詳細交待本班支架情況、出現的故障、存在的問題。按規定填寫液壓支架工作日志。
人工頂板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人工頂板工要熟悉人工頂板的操作工藝,工作面作業規程,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鋪設過程中要隨時注意檢查頂板、煤幫、支護情況,發現隱患時,要停止鋪設,匯報處理。
第3條 鋪設時必須超前回柱20米以上。水平分層工作面,回柱與鋪設不得同時作業。
第4條 鋪設后必須及時向采空區內注水或注泥漿。
第5條 鋪底網要在移溜后立即鋪設。網間搭接長度,沿傾斜金屬網不得小于0.2米(竹、荊笆不小0.3米);沿走向不得小于0.15米(竹、荊笆不小于0.2米)。鋪雙層網時,上下兩層網的搭接沿走向不得少于0.1米,沿傾斜不得少于0.3米,雙縫要雙聯。
第6條 各種人工頂板材料的鋪設都要做到嚴密、齊直、平整。不得漏鋪和留有空隙,,機頭、機尾及上下巷道都要鋪設齊全;網邊要對齊,鋪成直線,搭接符合要求,金屬網沒有卷網現象,荊笆沒有錯位現象;緊貼頂板或底板,不出現凹凸不平及波浪式的緊松、疏密不均現象。
第7條 笆、網:底梁等材料在工作面內都要擺放整齊,不得雜亂堆放,影響行人及工作安全。
第8條 采用掛網方式時,必須將局部冒頂處的空頂接嚴實,確認安全后方可掛網。
三、操作準備
第9條 備齊鉗子、牙鉗、鎬、鐵鍬、聯網鉤等工具,足夠的金屬網、鍍鋅鐵絲(14號以上)、管箍、連接頭、7.5—10米長的小膠管等備件材料。
第10條 檢查工作地點的頂板支架是否安全可靠,有無妨礙工作的支柱;鋪底網的巷道浮煤、浮矸是否已清理,底板是否已找平。
第11條 檢查采區內供水管路至工作面的管路閘門有無損壞及漏水。
第12條 鋪底網前將網道和上一個循環的網邊的浮煤、矸、雜物清理干凈,將網邊露出,并在下底梁前,按規定挖底溝。
第13條 將工作面的供水管、膠管移至新刮板輸送機道靠采空區側(在放頂前移設好),并和上口順槽的注水管接好。
第14條 按規定將金屬網等材料運至工作面指定位置。
四、正常操作
第15條 鋪網時要向煤幫伸延鋪網,超出所鋪柱根0.1~0.2米。若需下底梁,則先下底梁后鋪網。
第16條 按工作面坡度鋪設底梁,并使各底梁的高度保持一致,不得高低不平,底梁下不能有空隙。若不刨底梁槽,兩底梁間必須用浮煤填平。
第17條 底梁方向可垂直工作面或成45°角,底梁鋪設不得彎曲,要成一直線。兩排底梁要對接(或搭接)、對齊。
第18條 無論是單層網還是雙層網,鋪網時應網邊對接,網邊交錯。必須對好上一個循環的網邊,網卷之間的網頭也要分別對齊接好。
第19條 鋪雙層網時,先鋪一卷或數卷下層網,再及時鋪上層網。先將網頭的網邊同上一個循環的網邊固定起來,然后開始展網,鋪平鋪直后,及時聯網。
第20條 聯網用鍍鋅鐵絲(或尼龍繩等),折成雙股,彎成60°~80°的鉤,穿過網邊的網孔,用聯網鉤,擰夠三圈,按前進方向將刷頭鉛絲壓下,如此一道緊接一道地聯網。交錯鋪網時,必須聯夠雙層三片網邊,雙道聯接(網頭接頭處相同)。對接鋪網時,必須聯夠雙層四片網邊,單道聯接。聯網卷接頭處四層四片,雙道聯接。
第21條 一般應采用先鋪網后支護的方法。鋪網前先扶好臨時棚子和貼幫點柱,掛好懸臂梁,攉凈浮煤,找干底板,然后進行鋪網工作。網鋪平后,先稀聯,待支上支柱后再密聯。網上的支柱必須穿鞋,以免壓壞網。
第22條 采用先支護后鋪網的方法(包柱法)時,要嚴格控制包柱的聯網距離,柱孔兩端要聯接牢固。聯網孔距柱邊不大于2個網孔;因補柱包網困難時,應先在網上打臨時支柱,換下妨礙鋪網的柱子。
(二)掛頂網
第23條 金屬支柱、鉸接頂梁的掛網操作順序與鋪底網基本相同。掛網時一般應自上而下一卷一卷地依次吊掛。先稀聯幾扣,然后用懸臂梁或托棚托住,再按聯網要求聯網。網下的柱頭必須有帽或托板。
第24條 采用液壓支架支護頂板的,掛網工應在移架、推溜后、刮板輸送機停轉時,按照展網、聯網、拉網、放網的順序操作。
先將新金屬網壓在垂掛的金屬網的煤壁側;接著用聯網鉤和0.6米長的雙股12~14號鍍鋅鐵絲將前后二片網擰緊(三圈),其扎結點按二片網的邊線三角形布置,并把接頭往下壓平;然后在支架前梁下設掛網鉤,聯網后,將網折掛在前梁下;待采煤機割過后,將折掛的網放下放順,為移架作好準備。
(三)網下補網
第25條 應選用大小適宜的網片進行補網。網破壞嚴重時,必須先架設棚子用托梁托住網片,然后再進行補網。
第26條 在有坡度的工作面補網時,人員要站在上方,先聯網片的上邊,然后依次往下聯結。
第27條 采煤過程發現壞網時,補網人員要緊靠支柱由上往下操作,禁止靠煤壁補網。
(四)鋪設竹笆、荊笆
第28條 笆片的鋪設順序和金屬底網的鋪設順序基本相同。笆下底梁的鋪設和網下底梁的鋪設相同。
第29條 鋪單層笆時,沿傾斜兩柱間的空隙,一般要相符合其面積大小的笆聯結。小笆與左右及兩巷每邊最少要用兩邊鐵絲聯結牢固。 ’
第30條 笆間要用鐵絲聯結,再用板皮將接頭壓住,板皮兩端用鐵釘釘在底梁上。若排距太大,笆不夠長時,必須補底梁或補長笆使笆能釘牢固。
第31條 鋪雙層笆時,靠底梁頭一層要垂直工作面,上層要平行工作面。
第32條 嚴禁使用腐朽或松亂不齊、鐵絲不緊的笆簾。
(五)注水、注漿
第33條 注水、注漿時要遵守注水、注漿工操作規程,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34條 一般的方法是從下到上, 每隔1.5米左用膠管與主膠管接上,打開水閥門,從下到上。每個棚擋中向采空區由頂板逐步向底板均勻噴射壓力水,直至濕透為止。注水到上風巷后,關好水閥門,將水管盤好,放在指定地點。
第35條 注水過程中應間斷地去下順槽觀察,使灑水既能濕透, 又不造成下順槽被淹或淤塞。
第36條 采空區注漿操作順序和向采空區注水的操作順序基本相同。操作時應不少于2人配合作業,一人掌握漿管噴頭,均勻周密向采空區灌注黃泥漿,另一個人配合移設、檢查管路及信號聯系。
第37條 送漿前,要用電話與注漿站聯系,先用清水沖洗管道,后送黃泥漿;發生管路崩裂、堵塞時,應立即聯系停止供漿,處理妥善后,方可繼續作業。
第38條 采空區已全部注完漿后,立即聯系停止供漿,放出清水沖洗管路,以防泥漿沉淀堵塞管路。
五、收尾工作
第39條 清理好工具,按規定進行交接班。匯報注水、漿情況并填寫日志。
回柱放頂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回柱放頂工必須熟悉工作面作業規程、頂板控制方法及支柱特性,掌握工作面頂、底板巖性及厚度等參數,具有實際操作經驗,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2條.回柱放頂時,必須每2—3人一組,一人回柱放頂,一人觀察頂板及支架周圍情況,觀察人除協助回柱外,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嚴禁單人獨自操作。
第3條 回柱時回柱工必須站在支柱的斜上方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斷繩抽人的安全地點,使用長柄工具卸載或打松支柱水平楔。
第4條 回柱放頂應由下往上,由采空區向工作面按順序進行回撤,嚴禁提前摘柱和進入采空區內作業。
第5條 回柱與支柱、割煤的距離及分段回柱時的分段距離均不得小于15米。
第6條 工作面初次放頂、結束放頂或頂板大面積不冒落等情況下,除按安全措施執行外,必須在區(隊)長、技術人員和礦安監員現場監督指導下操作,工作面初次放頂還必須有初次放頂領導小組人員在現場監督指導。
第7條工作面局部壓力較大,遇斷層、破碎帶、老巷等,回柱時要在區(隊)長的監督指導下操作,并嚴格執行作業規程和補充措施的各項規定。
第8條 工作面的基本和特種支護歪扭,質量不合格,有空頂、漏頂或沒有按規定架設特種支架時,必須及時處理或整修達到質量合格,安全可靠后,方可回柱放頂。
第9條 回每一棵支柱前,都必須選擇并清理好退路后,方可進行回柱操作。
第10條 采用人工分段回柱時,開口和收尾必須選擇在頂板較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點,并打上收尾支柱,做好處理工作。嚴禁采用平均分配分段長度的方法確定開口、收尾位置。
第11條 工作面來壓有冒頂預兆時,嚴禁回柱放頂,必須將所有人員撤離工作面,待壓力穩定,經區(隊)、班長檢查及處理后,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面工作。
第12條 在有沖擊地壓危險煤層工作面回柱時,如發現有煤炮頻繁、煤幫噴爆、頂板斷裂聲沉重等沖擊地壓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回柱,發出警號;將所有人員撤至工作面150米以外的安全地點。
第13條 回收出的支柱應將其支撐在作業規程規定的位置并全部承載;頂梁和各種材料必須按品種規格碼放整齊,不得堵塞人行道和安全出口或埋入煤矸中。
第14條 工作面用兩臺絞車同時回柱作業時,不準在同一排距內有兩根鋼絲繩同時運行;每臺絞車分別使用各自的信號線。如果下部絞車安設于工作面內,絞車附近支柱的回收方法應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15條 嚴禁采用拉大網的方法進行回柱。嚴禁使用工作面和順槽刮板輸送機回柱。
第16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回柱放頂:
1.支護不完整或退路不暢通時。
2.回柱附近其他人員未按規定撤離時。
3.上分層工作面沒有注水而本層又無降塵措施或網下采煤破網未補時。
4.懸頂超過規定未采取措施或工作面來壓有冒頂預兆時。
5.特種支架沒有按規定距離提前架設時。
6.放頂分段距離小于規定距離時。 ‘
7.回孤柱沒有架設臨時支柱時。
8.有竄矸可能,但沒有掛好擋矸簾時。
9.急斜工作面放頂的下方沒有設擋卡時。
第17條 斷層處和撤面時回柱按作業規程及補充措施規完執行。
三、操作準備
第18條 備齊注液槍、卸荷手把、錘、斧、鎬、鉤、釬名工具等必備材料。
第19條 檢查工作區域內的各種支護和頂板冒落情況,工作面有無異常現象,各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對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妥善處理。
第20條 選擇好分段開口、收尾位置。
四、正常操作
第21條 人工回柱放頂:
1.按規定距離和質量要求,架設特種支架后,拆除原特種支架。
2.按作業規程規定在分段開口處架設好收尾支柱。收尾支柱不得少于2棵。
3.在新切頂線的梁柱靠采空區側掛好擋矸簾。
4.在需回梁的煤幫側梁上從下往上插好調角楔,并打緊。
5.回柱工站在回柱的斜上方進行回柱。回摩擦支柱時,用垂打松水平楔;回單體液壓支柱時,用卸荷手把慢慢使支柱卸載;回木支護時,還應用另一個繩套栓好梁并用錘、撬棍使支柱與梁措口,拴好繩后,退到安全地點,發出緊繩信號,將支柱和梁拖至適當位置,發出停車信號,停止緊繩,取出支柱、梁并碼放到指定地點。
6.回梁時,站在支架完整的斜上方,用錘打脫調角楔后再將梁脫離連接后取出。
7.回收出各種背頂材料,碼放到指定地點后,方可繼續回柱放頂。
第22條 絞車回柱放頂:
1.按規定距離和質量要求支架,運到指定地點碼放整齊。
2.在新切頂線的梁柱靠采空區側掛好擋矸簾。
3.信號工發出松繩信號, 回柱工從上往下拖拽主繩,下放到位后,發出停止信號。
4.用繩套拴好要回的支柱,并與主繩鉤連接。
5.回柱工站在回柱的斜上方進行回柱;回摩擦支柱時,用錘打松水平楔;回單體液壓支柱時,用卸載手把慢慢使支柱卸載;回木支護時,還應用另一個繩套拴好梁并用錘、撬棍使支柱與梁錯口,拴好繩后退到安全地點,發出緊繩信號,將支柱和梁拖至適當位置,發出停車信號,停止緊繩,取出支柱、梁并碼放
到指定地點。
6.回梁時,用錘敲打梁的圓銷,使該梁脫離連接;往外拖梁時與回柱操作相同。
7.用長柄工具回收出各種背頂材料,并放到指定位置后,方可繼續回收。
第23條 回柱放頂工要做到“三勤、兩高”。即勤拴、勤拉、勤揀,回收率高、復用率高。
第24條 當采高大于頂梁長度時,先回柱后回梁,即回收完支柱后,再打掉調角楔和梁的圓銷,使頂梁落下并拖出。
第25條 當采高小于頂梁長度時,應先退出頂梁圓銷,后回柱,落柱時同時落下頂梁并一起拖出。
第26條 遇難回、難取的支柱和梁時,打好臨時護身柱或替柱,最后將替柱回出。
第27條 難回支柱的處理:處理之前,首先耍
1.頂板壓力大,支柱一松馬上壓下時,要打上臨時支柱以控制頂板,然后采用挑頂、臥底的方法進行回撤,嚴禁采用爆破的方法進行回撤。 -
2.當支柱頂著巖塊不能下縮,巖塊又不好處理時,待頂板穩定后,將柱腳用鎬刨開,用撬棍來回轉動直到將柱回出。
第28條 拴柱或拴梁前要詳細檢查頂板周圍情況,判斷安全后,方可近前拴柱梁,并迅速將繩套掛在大鉤上,嚴禁將繩套拴在活柱體上。
第29條 不得用手鎬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荷手把卸荷,嚴禁用錘砸油缸。
第30條 如支柱三用閥損壞或活柱被壓不能卸載時,不得生拉硬拽,必須采用挑頂、臥底或打臨時木柱支撐頂板將單體液壓支柱回出。
五、特殊操作
第31條 回收上、下順槽支柱時應按照由采空區向煤壁、先柱后梁的順序依次進行。最大滯后距離應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
第32條按規定補齊新切頂線一拌應支設的支柱。回撤出的各種材料,應當班滑理、碼放在指定息,
六、收尾工作
第33條 回收的柱、梁和背頂材料要按規定支設或碼放整齊;柱梁如有丟失、損壞,應如實匯報出具體編號,以便及時補
第34條 將回收出的折梁斷柱、廢料或失效柱、梁及時運出工作面并碼放整齊。
搪35條 對放頂區域內進行全面檢查,發現有竄矸處,須用材料擋矸。
第36條 向接班人或班長交待工作情況及柱、梁數量。
回柱絞車司機(看滑輪工、信號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回柱絞車司機必須熟悉本工作面作業規程和頂板控制方法,做到“三懂”(懂構造、懂性能、懂原理),“四會”(會使用、會保養、會維護、會處理故障),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后,方可持證上崗。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回柱絞車司機要和回柱放頂工、看滑輪工、信號工密切配合,搞好回柱放頂工作。
第3條 回柱絞車司機與回柱放頂工的聯系必須使用電鈴信號裝置(或合用光電信號),信號規定如下:
1次長鈴——停車;
連續2次鈴——開車;
連續3次鈴——倒車松繩。
電鈴線不許明接,防爆鈴盒不準打開。在操作過程中,一律聽從信號指揮。聽不清信號,不準開車。開車時,絞車附近人員要及時躲開。
第4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停車:
1.絞車移動時。
2.導輪移動或看守導輪人發出信號時。
3.其他不安全情況或聽見有入喊停車時。
4.絞車附近、絞車與導輪間有人時。
5.鋼絲繩鉤頭距絞車或導輪1.5米時。
第5條 滑輪及滑輪柱子要符合下列規定:
1.滑輪支柱小頭直徑不小于200毫米,使用時大頭向下小頭向上。
2.滑輪柱子頂端要有柱窩,深度不小于500毫米,頂板破碎要加深柱窩,窩底加墊帽;、底柱窩深不小于100毫米,底板破碎或松軟要穿鐵鞋。
3.滑輪柱與底板成60°一75°方向視兩繩的合力方向而定。
4.滑輪必須拴在滑輪柱的下部,最高不得超過底板0.5米,上邊緣必須與絞車滾筒成一直線。
5.滑輪底部應用半圓木或木板墊平,防止回柱時上下擺動。
6.拴滑輪的鋼絲繩必須為直徑不小于18毫米的新繩,不得使用舊鋼絲繩。
7.滑輪的位置要保證鋼絲繩的一端對絞車中心, 另一端和回柱方向成直線:
8.滑輪的滑動銷子、輪夾、輪軸必須齊全,最小要大于鋼絲繩直徑的1/4。
9.在滑輪:掌工作面一側,應加打一對支柱,防止斷繩傷人及拉倒上作支面柱。
第6條 工作時,必須集中精力,按信號操作。開車時不得遠離絞車,必須站在護身性后方。
三、操作準備
第7條 備齊小錘、長柄工具等工具,油壺、螺絲等備品配 。
第8條 檢查絞車附近的頂幫、巷道位置是否支護完整牢固、安全,有無雜物堆積影響操作。
第9條 檢查絞車安裝是否牢固,壓柱、戧柱是否牢靠;鋼絲繩在滾筒上固定是否牢固,排繩是否整齊,一個捻距內斷絲面積是否超過原鋼絲繩總斷面面積的10%。
第10條 檢查電氣設備是否擺設穩固適宜,操作方便。
第11條 檢查絞車設備各部件、螺栓、墊圈、護罩等是否齊全牢固,常用閘是否靈活,減速箱和軸承的油質是否合格,油量是否充足。
第12條 檢查信號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四、操作順序 .
第13條 回柱絞車工操作順序:
試車一正式運行(下放主繩一停車一拉繩一停車一下放主繩……)一停車一工作結束。
五,正常操作
第14條 先進行2—3次的正反車試轉,并與回柱工用信號聯系,試驗其準確性。
第15條 集中精力,聽取信號,按回柱信號進行開車、停車、倒車等操作。
第16條 正常情況停車時,應斷電后用機械閘停車,不準打反車停車、電動機、軸承溫度達65℃時,要停車找出原因,等溫度下降后方準開車。
第17條 看滑輪工應在滑輪柱上方0.5米外靠采空區側工作;松主繩時,在滑輪下方鋼絲繩外側密切配合向下給繩,以防咬繩。
第18條 看滑輪工必須用哨子與回柱絞車司機聯絡,發現滑輪卡繩、柱子松動、咬繩、銷子松動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吹哨停車。
第19條 不論開車或停車,看滑輪工都必須集中精力,目注作范圍動態,嚴禁打盹或離開崗位。運行時,滑輪內側不準人員停留或通過。
第20親 信號工(打點工)必須聽從回柱工的指揮,精力集中,密切注意鋼絲繩運行方向,當發現鋼絲繩運行方向有誤時,應立即發出停車信號,并重新發出正確的信號。發信號要迅速、準確。
第21親 信號工始終要和回柱位置保持5~8米距離,隨回柱位置推延而改變工作位置并收盤好電纜;調整工作位置時,應手持信號裝置,不得懸提信號線,以兔損壞信號線接頭,造成事故。
第22條 發現有卡繩時,按以下要求操作:
1.在回柱工、看滑輪工等協助下取出卡住的鋼絲繩。
2.用橇棍或其他工具剔撥撬起卡住的鋼絲繩,必要時可輔以人力撩繩。
3.將鋼絲繩拉展后,用繩頭的大鉤(或卡子)拴(卡)在牢固支柱上再開倒車,使卡住的鋼絲繩松開。
4.開倒車處理卡繩時,如鋼絲繩拉到絞車滾筒邊繩于仍未松開,應停車,以免損壞,折斷鋼絲繩。
第23條 開倒車處理卡繩事故時,現場其他人員都必須退到安全地點。
第24條 回柱工作結束后,把鋼絲繩全部纏在滾筒上開關把手打到斷電位置,鎖緊閉鎖螺栓,切斷電源。
六、移設回柱絞車的操作
第25條 移回柱絞車前,要選擇頂板、支架完好,無淋水, 空間寬敞、有利于安設和回柱工作的地點,安設好牢固的牽引柱,并清理好絞車移動的通道。
第26條 移回柱絞車時應至少2人操作。拴好牽引繩,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后,發出開車信號。移動時要慢速牽引,嚴密注視牽引柱的牢固性和被移動的絞車是否碰撞、擠壓巷道支架、電纜或其他設施,絞車開關電纜是否拉緊,發現問題立即停車處理好后再移動。
第27條 絞車移到位后,將開關打到零位,再打好壓柱和戧柱。四根壓柱要與頂、底板垂直;兩根戧柱打在絞車前面兩側,與底板呈60°~75°。各柱下頭均需打在絞車底盤上,上頭支在頂板柱窩內,當頂板破碎或為復合頂時,應加柱帽,底板松軟要下底梁。
第28條 安裝絞車要保證其平、正、牢。經試車,確認絞車穩固無問題后,方可使用。
七、收尾工作
第29條 收拾好工具,向接班人、班(組)長匯報運轉情況、出現的故障、存在的問題等。按規定填寫回柱絞車工作日。
推 車 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推車工必須熟悉工作范圍內的巷道關系,車場、軌道、道岔、坡度等情況及巷道支護狀況,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一次只準推一輛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巷道坡度在5‰以下時,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時,不得小于30米。巷道坡度大于7‰時,嚴禁人力推車。
第3條 推車時頭戴礦燈,站在車后,抬頭注視前方,手扶礦車端頭的拉手。不得低頭推車,不得扶車沿和車幫,也不準將頭探到車上,防止擠傷。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
第4條 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巷道狹窄處、風門、硐室出口時,必須及時發出警號并控制車速。
第5條 過風門時不準用車頂風門,應先打開風門,車過后將風門關好;必須過一道風門隨即關閉上,不得將二道風門同時打開。
第6條 嚴禁蹬車、放飛車。
第7條 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穩住。
第8條 若在巷道分段接車,接車地點不得在拐彎處,以方看不清誤操作傷人。
第9條 在有摘掛鉤地點倒車,要首先和專職把鉤工聯系好,不得自行摘掛鉤。
第10條 需扳道岔時,必須先停止礦車,車通過后再停車將道岔扳回原位。
三、操作準備
第11條 接受任務后領取車牌、鐵鍬、撬棍、木楔、大木棒等工具。
第12條 檢查推車線路中的巷道支架完整情況,有低矮、狹窄不合格的,要匯報班長。
第13條 檢查裝車地點及沿路有無雜物淤泥,是否妨礙推車,推車路線的軌道、道岔是否合格,風水管路、電纜、電話線的懸掛是否妨礙推車,不合格的要匯報班長。
第14條 檢查車輪是否完好和輪軸的固定情況,礦車車箱是否變形破損。
檢查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不合格的礦車要推到旁道或升井處理,否則不得作業。
四、操作順序
第15條 推車工操作順序:
接受任務一準備一檢查——處理問題一推空車—裝煤—推重車到車場一工作結束。
五、正常操作
第16條 檢查結束后,即可開始推車操作。開始推車及臨近裝車點時要慢。
第17條 推空車(單軌時)經輸送機下口或漏斗嘴下方時要停機放煤,推車工不得直接在裝車口下方經過。
第18條 推車時若發現后邊車聲增大,應躲開身子,招呼后邊車放慢速度或停止。
第19條 在車場或調車道停放礦車時,停放的礦車不得壓道岔,必須過道岔1米以上。
第20條 車掉道后要及時將其恢復上道。先將礦車剎住,抬起一頭后再抬另一頭,用小鋼軌、撬棍等進行復位。
第21條 抬扛礦車恢復上道時,人員只準站在礦車的前后。要幾人同時呼應操作,動作一致,注意安全。嚴禁1人操作。
六、收尾工作
第22條 收工時將空、重車分別穩妥停在空、重車道上,并把沿途濺灑、漏下的浮煤清掃到礦車內。不得把礦車停留在中途巷道中,不得將煤矸掃入水溝。
第23條 按規定進行交接班。
運 料 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運料工必須熟悉工作范圍內的巷道關系,車場、軌道、道岔、坡度情況及工作面和巷道支護狀況,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必須按作業規程要求的材料的規格質量下料,不準將不合格的材料運往工作面。
第3條 運料工不得操作刮板輸送機、小絞車等。
第4條 嚴禁在變電所、水泵房、空氣壓縮機房,爆炸材料庫及附近5米內,頂板破碎、壓力大、支護損壞或不齊全處,巷道斷面小、影響通風行人等處堆卸料。
第5條 裝卸、運送摩擦式金屬支柱時,應將柱心或活柱插入柱套內,打緊水平楔;裝卸、運送單體液壓支柱時,應將柱筒內的乳化液放凈,活柱收縮到位。
第6條 裝拱型支架時,兩邊必須用木墩或木楔擠緊,防止滾倒。
第7條 裝卸料時,應站在材料垛的一端,不許站在當中,以免材料滾下傷人。
第8條 裝車前,必須將車停穩,把車輪制住。以防車自動滑行傷人。嚴禁使用損壞失修的材料車。
第9條 人力推車運料,必須遵守推車工操作規程的相關規定。
第10條 極薄煤層或溜煤眼離棚梁、頂板距離小于0.3米的工作面,不得用刮板輸送機運料;彎度較大的物料,寬度大于溜槽寬度的物件,不得用刮板輸送機運送。嚴禁倒開刮板輸送機運料。
第11條 機組下面嚴禁過料。
三、操作準備
第12條 備齊繩索、鐵絲等用品,了解工作面所需材料和存貯材料情況,所需材料車數量及存放地點。
第13條 檢查運料線路的巷道支護情況,軌道、道岔的質量;材料車是否完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四、操作頤序
第14條 運料工的操作順序:準備用品——檢查一處理問題一裝料——運料—卸、堆料—往工作面送料——工作結束
五、正常操作
(一)裝卸料
第15條 裝料時一般應不超過車沿高度,若巷道頂或棚梁距離車沿凈高0.6米以上時,可超過車沿高度裝料,但最多不得超出車沿0.3米。所有物料必須綁牢。
第16條 裝運柱帽、楔子等小件物料時,應用繩索將其捆綁結實,以防運送過程中散失。
第17條 搬取物料時,先取上層,從上往下逐層搬拿,不得先抽取中、底層而懸空頂層。嚴禁放垛取料。
第18條 一車內盡量裝同一長度的物料。一車內裝不同長度的物料時,必須將長料放在底層,短料放在上部。
第19條 2人同時裝卸料時,必須互叫互應,要先起一頭或先放一頭,不得盲目亂扔。
第20條 材料必須卸在指定地點,不許放在有水地方。若必須在水溝上卸料時,水溝上應橫放牢固的木料或短鋼軌,不得將料扔在水溝里。
第2l條 卸料時應小心,不得砸壞水管、電纜、電話線等。
第22條 堆放材料場要保持整齊清沽。碼放材料時按品種、規格、分類碼放,料垛要下寬上窄,每碼放一層要橫放兩塊木板或笆棍,以防滾動。料垛的邊沿距軌道不得少于0.5米。
(二)平巷、斜巷運料
第23條 平巷、斜巷運料要遵守前敘規定。斜巷采用小絞車運料時,必須執行小絞車司機及把鉤工操作規定。并由相應工種進行操作。
《三》刮扳輸送機送料
第24條 運料前,要先和工作面和工作人員、刮板輸送機司機聯系好,使用地點必須有人取料或有人跟隨取料。
第25條 向刮板輸送機放料時,木板梁、金屬鉸接頂梁要平面朝下,大頭在后;金屬網卷放入刮板輸送機鏈板中;摩擦式金屬支柱、單體液壓支柱柱筒朝前,柱鎖、柱閥朝上。
第26條 放料間距:1.5米以下的坑木、1.3米以下的摩擦式金屬支柱不得小于3米;1.5米的坑木、1.3—2.0米的摩擦式金屬支柱不得小于5米;2.5~3.2米的坑木及2.0米以上的摩擦式金屬支柱、單體液壓支柱不得小于8米;金屬網卷不得小于5米;成捆的柱帽、楔子、小桿、荊條、竹笆不得小于2米。
第27條從刮板輸送機上取料事先要選擇好取料的地點及存放的位置;取料時,應站在刮板輸送機邊靠采空區一側,面朝板輸送機運料方向下方,稍彎腰,做好取料準備。
第28條 取料時,必須拿料的后端,抬起拖出溜槽。嚴禁靠著棚子和迎面對著來料,抓拿料的前端。
第29條 取木料時,用手提起木料運行方向的后端三分之一處,將料拖出溜槽外,斜放入人行道,放穩并擺設整齊。
第30條 取鉸接頂梁時,抓住頂梁后端提起,先放入人行道內,然后將紋接頂梁放在適當地方。
第31條 取金屬網時,用手將金屬網后部抓起,拖出溜槽外,放到人行道內,并擺齊放穩。
第32條 2米以上木料及1.5米以上摩擦式金屬支柱及單體液壓支柱,必須要停止刮板輸送機后取出,并擺齊放穩。嚴禁開機時取料。金屬支柱要立放整齊。
第33條 運煤運料同時進行時,溜槽內煤的高度為溜槽的1/5—2/3為宜。
第34條 外運回收材料或破損材料時,平巷各臺刮板輸送機應該單獨操作,在每臺刮板輸送機的機頭機尾處都必須有專人看守和倒料,當一臺刮板輸送機長超過40米時,中途必須有人看管。
(四)傾斜、急斜工作面運料
第35條 運料前要檢查所用的繩索是否結實,若有破損,應立即處理或更換。
第36條 自上往下運料時,要站在料的旁邊,不準超過材料前端,也不得站在柱子的正前面。
第37條 下料前必須檢查周圍支架、腳手架、拉條是否齊全牢固,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處理;下料時,在其傳料線下方不得有人通行或工作。
第38條 工作面要存料時,必須在其下部打好柵欄,碼放的材料不得超過柵欄高度。
第39條 急斜工作面運料時,應在準備班自上面下由運料工上遞下接傳料,分次分段備料堆碼。每分段的料應橫放于支柱上,放置牢靠和擺設整齊,不得影響通風、行人和運煤。嚴禁從上口·—次放料到下口。
(五)人力背料或拉料
第40條 用繩拉料時要拴緊大頭,距頂端至少6.3米,不得拴活扣。
第41條 在緩傾斜工作面由下往上拉料時,2人相距不得少于10米。傾斜及急斜工作面不得2人同時背扛材料,否則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六、收尾工作
第42條 收工前將卸空的材料車、礦車推到不阻塞其他車輛的運行及影響行人與通風的指定地點。
第43條 檢查、清點儲料場的存料品種、規格、數量,向下班運料工或區(隊)值班人員匯報。
回采巷道維修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回采巷道維修工必須熟悉頂板控制及支護方法,具有掘進和回采的支護、回柱操作技能,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嚴格按作業規程及補充措施的有關規定施工,保證工程質量。
第3條 維修巷道每組最少2人操作,嚴禁單人作業。
第4條 工作面上、下順槽20米范圍內必須加強支護,所有支柱柱頭必須拴好,防止倒柱傷人。
第5條 在有兩個安全出口的同一條巷道內,最多只允許兩組人員相向進行維修巷道工作,兩組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5米。
第6條 凡巷道支架發生彎曲、腐朽、錯口、折斷、破裂等現象都必須及時更換。
第7條 維修時,要隨時注意頂板,防止頂板落石傷人,必要時應打好臨時支護,維修地點遇大冒頂時,必須按措施要求立即進行處理和搶修。
第8條 架設臨時支架要牢固可靠,嚴禁一梁一柱。
第9條 回撤棚腿和梁以及松動頂幫時,人員應站在支架完整牢固處。
第10條 從原棚梁下打臨時點柱開始,到新支架架設好之前,嚴禁人員通過。
第11條 在刮板輸送機道工作時,必須首先與刮板輸送機司機取得聯系,并停止刮板輸送機運轉。
第12條 進行挑頂工作,事先必須按規定加固前后三架棚子。拆除棚子時,必須先支后回,補一架拆一架,嚴禁空便作業毒
第13條 更換棚腿時,必須在所換棚腿側的粱下打上支柱,支護好頂梁后再換棚腿。
第14條 更換棚梁時,必須在棚梁的一側架設臨時支架,并用材料將棚腿背好。
第15條 架設和拆除支架時,在一架來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
第16條 嚴禁使用順槽刮板輸送機拉撤棚子或柱子。使用回柱絞車時必須嚴格執行回柱絞車的有關規定。
第17條 嚴禁使用損壞、失效、變形、腐朽的支護材料。
第18條 巷道內的各種材料和雜物收工前都要清理干凈,按指定地點存放或運走,不得亂堆放,以免影響通風、行人、運輸和安全。
第19條 對維修地點的風管、水管、電纜、液壓管路和防塵、通風設施、電器設備等都要妥善保護,掩蓋嚴密。
三、操作準備
第20條 備齊所需的各種材料,掩蓋或移設好工作地點的管線和設備。
第21條 詳細檢查維修地點周圍安全情況,清理好安全退路。發現折梁、斷柱、片幫、冒頂等威脅人身安全須妥善處理。
第22條 維修工作與其他工種工作交叉互相影響時,必須與班(組)長及有關人員取得聯系,妥善處理。
四、正常操作
第23條 在預回撤棚子的外側架設好臨時支架,支護好頂邦。
第24條 在原棚梁下打上臨時支柱,松動原棚子的頂和幫,散兩幫棚腿,擴幫至規定寬度,回撤原棚梁。
第25條 按作業規程的布置方式及時架設新的支護棚子,并背好頂幫。
第26條 將回撤棚子及時運出工作地點,按指定地點碼放鞋齊,清理工作地點,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回撒下一架棚子。
第27條 臥底或挑頂需要爆破時,按有關爆破的規定執行。
第28條 工作面超前支護的方式按作業規程規定執行。
第29條 使用木梁金屬支柱(摩擦支柱、單體液壓支柱)架設超前支護時,應一梁三柱并留有寬0.7米以上的人行道。
第30條 使用鉸接頂梁或十字鉸接頂粱超前支護時鉸接頂梁或十字頂梁要掛平,方向要與巷道的方向保持一致,相互間要交接好,梁軸的方向要便于回撤,懸空處要用材料填實背牢。
第31條 上棚梁時人員必須口號一致,手要扶在側面,不得扶在粱的上面,頭部要在安全一側。
第32條 煤壁處以里巷道的維護按作業規程規定執行。不采用沿空留巷時,其回撤不得滯后切頂線,并應及時架設一排關門支柱。
五、特殊操作
第33條 處理冒頂時,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和補充措施的要求操作。一般采用以下方法:
I.巷道局部冒頂,但還未冒嚴,壓力已相對穩定時:
(1)事先準備好棚子的梁、腿、背頂材料,其材質、規格及要符合作業規程或補充措施規定;
(2)加固冒頂處兩側支護,在緊靠塌冒處附近的支架棚粱上點柱,必要時把靠近塌冒處的支架用長鋼梁聯成牢固的一體。
(3)清理出巷道兩幫塌冒物,清理到架設一架棚子的空間時再挖腿窩,其深度應不超過鄰近腿窩深度;
(4)立棚腿、上梁,動作要迅速、準確,并立即剎頂背幫,然后清理巷道中間的塌冒物;
(5)按上述方法逐架架設。如塌冒處支架上方留有空洞,則需用木料與頂板接實;
(6)塌冒區支架上方空洞要由有豐富經驗的老工人處理。若需碼木垛接頂,必須選用1.2米以上的長把工具把上方、兩幫活塊找下,必要時在棚梁上打上臨時點柱,確認安全后,再用板梁、道木或圓木在棚梁上碼成井字型垛與頂接實,剎好周幫;
(7)從維修開始到完工,除操作者要精神集中按工藝要求操作外,還必須設一專人觀察頂幫動靜,發現問題立即處理,情況嚴重時要立即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待壓力穩定后再恢復工作;
(8)要經常檢查瓦斯含量,確保空氣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2.局部巷道已冒嚴,壓力已相對穩定時:
(1)加強通風,風量要適當,確保有害氣體控制在允許范圍內;
(2)塌冒處兩側支護加固方法同上;
(3)將直徑12厘米左右的半圓木小頭削尖,在最靠近塌冒處加固的棚子處打釬子扦子插入1米為好扦子密度視需要而定,然后清理巷道兩幫塌冒物,到能架設一架棚子空間時挖腿窩,中間的塌冒物盡量不動,腿窩一旦挖好立即立上棚腿接著上
梁。如遇大塊,扦于插不進去,可用鋼釬鑿碎,鑿不碎時也可將大塊適當下放,找出縫隙插入,把上部的塌冒物托住或固定住,盡量不讓頂幫塌冒物往下冒,把維修工程量減少到最低限度。
3。局部巷道已冒嚴,壓力不穩定且還在塌冒時:
(1)按上述方法,確保塌冒處萌側安全,使危險區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2)待壓力穩定,聽不到冒落聲后再按前述方法操作。
六、收尾工作
第34條 工作完畢后,把施工地點的煤、矸。清理干凈,各種物料存放或外運到指定地點,各種管線吊掛整齊,設備按完好標準要求移設好。
第35條向區(隊)值班人員和接班人員詳細匯報,并交清工作地點的頂板、支架等情況。
掘進
掘進鉆眼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全省各類煤礦在掘進工作面從事掘進鉆眼工作的人員。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鉆眼工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3條 鉆眼工必須認真學習作業規程,熟悉工作面的炮眼布置、爆破說明書、支護方式等有關技術規定;掌握鉆眼機具的結構、性能和使用方法;鉆眼機具在工作中出現故障時,應能立即檢修或更換。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必須堅持濕式鉆眼。在遇水膨脹的巖層中掘進不能采用濕式鉆眼時,可采用干式鉆眼,但必須采取防塵措施,并使用個體防塵保護用品。
第5條 嚴禁鉆眼與裝藥平行作業或在殘眼內鉆眼
第6條 打眼前首先檢查鉆眼地點的安全情況,敲幫問頂、加固支護,嚴禁空頂作業。
第7條 鉆眼過程中,必須有專人監護頂幫安全,并注意觀察鉆進情況。
第8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鉆眼,處理后方作業。
1、掘進工作面附近20米范圍內瓦斯濃度達到1%或局部積聚瓦斯濃度達到2%時,以及其他有害氣體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
2、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工作面風量達不到作業規程規定或風筒口距離工作面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時。
3、供水管內無水,防塵設施不齊全或防塵設施損壞、失效時。
4、工作面拒爆、殘爆沒有處理完畢時(處理瞎炮時除外)。
5、有煤和瓦斯突出征兆時。
6、工作面有透水預兆(掛紅、掛汗、空氣變冷、發生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涌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異狀)時。
7、在沖擊地壓的煤層中打眼時,如發現炮眼內煤巖粉量增大,正常供水狀態下,煤巖粉排不出來,卡釬、爆孔、鈍鉆、煤炮頻繁、支架變形、底鼓等嚴重沖擊地壓預兆時。
8、掘進工作面應清理的浮煤、浮矸沒清理干凈或積水沒有排除時。
9、鉆孔突然與采空區或舊巷相透時。
10、其他不安全隱患未排除時。
第9條 發現有煤巖變松、片幫、來壓或鉆孔中有壓力水、水量突然增大,或出現有害氣體涌出等異常現象時,必須停止鉆眼,切斷電源,鉆桿不要拔出,并向有關部門及時匯報,聽候處理。工作人員應立即撤至安全地點。
第10條 鉆眼中,發現有鉆頭合金片脫落、鉆桿彎曲或中心孔不導水時,必須及時更換鉆頭或鉆桿。
第11條 在傾角較大的上山工作鉆眼時,應設置牢固可靠的腳手架或工作臺,必要時我工作人員宜配戴保險帶。巷道中須設置擋板,防止人員滑下和煤巖滾動傷人,并將電纜及風、水管固定好。
第12條 嚴格桉標定的眼位和爆破說明書規定的炮眼角度、深度、個數進行鉆眼。凡出現掏槽眼相互鉆透或不合格的炮眼,必須重新鉆眼。
第13條 鉆眼時要隨時注意煤巖幫、頂板,發現有片幫、冒頂危險時,必須立即停鉆處理。
第14條 鉆眼中,出現粉塵飛揚時要停止鉆進,檢查水管是否有水,鉆頭、鉆桿中心孔是否暢通,處理后再鉆眼。
第15條 在鉆眼過程中,發現鉆眼機具的零部件、設施等出現異常情況時,必須停鉆處理。
第16條 鉆眼時,鉆桿不要上下、左右擺動,以保持鉆進方向;鉆桿下方不要站人,以免鉆桿折斷傷人。
第17條 在向下掘進的傾斜巷道工作面鉆底眼時,鉆桿拔出后,應及時用物體把眼口堵好,防止煤巖粉把炮眼堵塞。
第18條 大斷面巷道施工,必須搭設牢固可靠的工作臺,或者采用臺階工作面施工、蹬碴鉆眼等措施。
第19條 掘進接近采空區、舊巷及巷道貫通等特殊地段,必須按作業規程中規定的特殊措施進行鉆眼。
第20條 電鉆必須有“MA”標志。入井前應由防爆電氣設備檢查員檢查其防爆性能,確認防爆性能良好,方準入井使用。
第21條 使用電鉆時,必須設有并使用檢漏、短路、過負荷、遠距離起動和停機、自動停電等綜合保護裝置。
四、操作準備
第22條 鉆眼前應準備好所使用的鉆具,如風鉆、煤電鉆、鉆桿、鉆頭等。鉆桿要直,水針孔要正,鉆頭應鋒利,并要完整無損。
第23條 壓風管、供水管、電源須接送至掘進工作面附近保證風、水、電使用方便、正常和安全。
第24條 進入工作地點之前,必須對施工地點進行敲幫問頂工作,有危巖、懸煤矸時,要及時處理;鉆眼必須在臨時支護掩護下或在支護完整條件下進行。
第25條 打眼前要做到“三緊”、“兩不要”:即袖口、領口、衣角緊;不要戴手套,不要把毛巾露在衣領外。
第26條 鉆眼前對風鉆要進行如下檢查:
1、風鉆接風、水管前,檢查管口內是否有臟、雜物;如有時要用風、水吹沖干凈。檢查風、水管路是否完好暢通,接頭是否接牢固。
2、零部件是否齊全,螺釘是否緊固,水針是否合格。
3、注油器內要裝滿油脂,油脂要清潔,并調節好油閥及進行試運轉。
4、鉆桿是否平直,鉆頭安裝是否牢固,鉆桿中心孔和鉆頭出水孔等是否暢通,釬尾是否合格。
5、運轉聲音是否正常,各操作把手是否靈活可靠,有無漏風、漏水現象,鉆架的升降是否靈活。
6、打深眼時,要配齊長短套釬及相應鉆頭。
以上情況都達到完好要求時,才準許鉆眼
第27條 鉆眼前對電鉆要進行如下檢查:
1、綜合保護裝置是否齊全、靈敏可靠。
2、電鉆機體有無裂紋或損傷,螺釘、螺帽、銷子等有無松動,后罩、風扇是否完好等。
3、釬桿是否平直,釬頭、釬尾是否合格;供水中孔是否暢通,側式供水套是否完好;鉆頭是否鋒利,釬桿與鉆頭連接是否牢固。
4、電鉆開關是否靈敏,轉動方向及聲響是否正常。
5、電纜是否有破皮、露芯、漏電,電纜應掛在巷道的一側,防止擠壓損壞。
6、供水管是否暢通,水源有無壓力等。
以上情況都達到完好要求時,才準許鉆眼。
五、操作順序
第28條 掘進打眼工必須按下列順序進行操作。
1、檢查施工地點安全。
2、準備鉆眼設備、工具,試運轉,并標定眼位。
3、鉆眼。
4、撤出設備和工具。
六、正常操作
(一)風鉆打眼
第29條 標定眼位,劃分區塊。
1、按中、腰線和炮眼布置圖的要求,標出眼位。
2、多臺風鉆打眼時,要劃分好區塊,做到定人、定鉆、定眼、定位、定責,不準交叉作業。
3、按照爆破圖表的要求,確定打眼深度,并在鉆桿上做好標記,確保眼底(除陶槽眼)落在同一個平面上。
第30條 試運轉:按照先開水、后開風的順序進行試運轉。
第31條 定眼:司機站在風鉆后側面,手握把手,調整鉆架(氣腿)到適當高度;領釬人員站在一側,避開司機視線,手握釬桿,把釬頭放在用鎬刨出的眼窩上。定眼時,風鉆司機和領釬人員要相互協調,密切配合。
第32條 開眼:把風鉆操縱閥開到輕運轉位置,待眼位穩固并鉆進20~30毫米以后,再把操縱把手扳到中運轉位置鉆進,直至鉆頭不易脫離眼口時,再全速鉆進。
第33條 正常鉆眼。
1、司機一手扶住風鉆的把柄,一手根據鉆進情況,調節操縱閥和鉆架調節閥。
2、開鉆時要先給水,后給風;鉆眼過程中,給水量不宜過大或過小,要均勻適當。要換鉆桿時,要先關風,后關水。
3、司機扶鉆時,要躲開眼口的方向,站在風鉆側面,兩腿前后錯開,腳蹬實底,禁止踩空或騎在氣腿上鉆眼,以防鉆桿折斷時風鉆撲倒或斷釬傷人。
4、鉆眼時,風鉆、鉆桿與鉆眼方向要保持方向一致,推力要均勻適當,鉆架升降要穩,以防折斷鉆桿、夾鉆桿或拐丟鉆頭。
5、鉆眼應與煤巖層理、節理方向成一定的夾角,盡量避免沿層理、節理方向鉆眼。
6、遇有突然停風、停水時,應將風鉆取下,撥出鉆桿,停止鉆眼。
7、更換鉆眼位置或移動調整鉆架時,必須將風鉆停止運轉。
8、按時向風鉆注油器內注油,不得無潤滑油作業。
9、鉆深眼時,必須采用不同長度的鉆桿,開始時使用短鉆桿。
第34條 停鉆:鉆完眼后,應先關水閥,使風鉆進行空運轉,以吹凈其內部殘存的水滴,防止零件銹蝕。
(二)電鉆、風煤鉆鉆眼
第35條 標定眼位。
1、按中腰線和炮眼布置圖的要求,標出眼位。
2、兩臺或多臺電鉆打眼時,要劃分好區塊,試運轉。
第36條 試運轉:開水、送電(送風)、試運轉。
第37條 點眼:用手鎬點眼定位,并刨出眼窩,鉆頭輕輕接觸煤壁,啟動手柄開關。
第38條 鉆進。
1、點眼后,按規定的角度、方向均勻有力向前推進,直至達到要求深度。
2、打眼工要站穩,并握緊電鉆把,切忌左右晃動。
3、開眼或鉆眼過程中,不準用手直接扶、托鉆桿或用手掏眼口的煤巖粉。
4、電鉆、風煤鉆轉動后要注意鉆桿的進度,每鉆進一段距離要來回抽動幾次鉆桿,排除煤粉,減少阻力,以防卡住鉆桿。
5、當電鉆(風煤站)發生轉動困難或發出不正常的聲響時,或電鉆、電纜漏電及電鉆外殼溫度超過規定等故障時,必須停止鉆進,查出原因,及時處理。
6、在煤壁上鉆眼時,要盡量避開硬夾石層和硫化鐵結核。
7、在工作面移動電鉆時,要一手提電鉆手把,一手提電纜。不準用電纜拖拉電鉆,也不準將鉆桿插在電鉆上移動。
第39條 停鉆:鉆眼完畢,應先關水、再斷電(停風),最后抽出鉆桿。
七、收尾工作
第40條 使用風鉆鉆完眼后,應將鉆眼工具、設施撤出工作面,存放在安全地點;將風、水管閥門關閉,軟管盤放整齊。
第41條 使用電鉆鉆完眼后,應從電鉆上拔下鉆桿,切斷電源,并把電纜、鉆桿、電鉆撤至無淋水和支架完好的安全地點,將電纜和供水軟管盤放好。
使用風煤鉆鉆完眼后,應從風煤鉆上拔下鉆桿,并把風水管、鉆桿、風煤鉆撤至無淋水和支架完好的安全地點,將風水管盤放好。
掘進爆破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全省各類煤礦在掘進工作面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爆破工必須依法經過專門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獲得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爆破工必須是專職的。
第3條 爆破工必須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條文的規定。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應穿棉布或其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
第5條 下井前要領取符合規定的發爆器和爆破母線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爆器材不準下井使用;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必須嚴格執行爆破器材領退等管理制度。
第6條 在煤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工作必須固定在一個工作面。
第7條 使用爆破材料的規定。
1、炸藥: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有煤礦安全標志的煤礦許用炸藥,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低瓦斯礦井的巖石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低瓦斯礦井的煤層掘進工作面、半煤巖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3)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4)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5)嚴禁使用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
(6)在同一次裝藥爆破工作面,嚴禁裝入兩種不同性質的炸藥。
2、雷管:在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取得產品許可證的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
(1)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
(2)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
(3)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3、發爆器:必須統一管理、發放,定期校驗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并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定的嚴禁使用。
第8條 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實行“三人連鎖爆破”和“三保險”制度。
“一炮三檢”制度:即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須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若瓦斯濃度超過1%時,嚴禁裝藥爆破。
“三人連鎖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將警戒牌交給班長由班組長親自派專人警戒,并將爆破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員,由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煤塵濃度合格后,將爆破牌交給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后三牌各歸原主。
“三保險”制度:即站崗、設置警標、吹哨。
第9條 在有瓦斯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掘進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并應采用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條 在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掘進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11條 用爆破方法貫通井巷時,必須嚴格遵守作業規程有關規定。
第12條 嚴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線爆破。
第13條 在高瓦斯或煤(巖)與瓦斯突出以及有沖擊地壓的掘進工作面爆破,必須制定并嚴格執行特殊安全措施。
四、操作準備
第14條 爆破材料的運送。
1、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2)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3)在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4)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5)禁止將爆炸材料存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2、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2)爆炸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嚴禁將電雷管和炸藥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攜帶爆炸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人員沿井筒上下。
(5)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材料。
第15條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運送到工作地點后,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嚴禁亂扔、亂放。
2、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及通風良好的地點,并應該在掛有電纜、電線巷道的一側。
3、爆炸材料箱要加鎖,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
4、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5、爆破前需準備好夠全斷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藥和炮泥以及裝滿水的水炮泥,并整齊放置在符合規定的地點。
6、準備好炮棍、巖(煤)粉掏勺及發爆器具等。
7、檢查發爆器與爆破母線。發爆器要完好可靠,電壓符合要求;爆破母線長度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并無斷頭、明接頭和短路,絕緣包皮有破損處時應進行處理。
第16條 裝配起爆藥卷。
1、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的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線。抽出單個電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2、裝配起爆藥卷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3、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防止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4、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5、電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有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第17條 嚴禁使用不通電和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五、操作順序
第18條 爆破工必須按下列順序進行操作:
1、裝配引藥。
2、檢查瓦斯。
3、裝藥。
4、封泥。
5、檢查瓦斯。
6、敷設爆破母線。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檢查瓦斯、支護。
10、處理拒爆、殘爆。
六、正常操作
第19條 裝藥前。
1、必須對工作面附近20米范圍內進行瓦斯檢查,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
2、必須對爆破地點附近10米內支架進行加固,保證支架齊全、完好。
3、用壓風或掏勺將炮眼內的煤(巖)粉清除干凈。
4、對掘進工作面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有下列情況之一,不準裝藥:
(1)掘進工作面空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支架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齊全。
(2)爆破地點20米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阻塞巷道斷面三分之一以上時。
(3)裝藥地點20米以內煤塵堆積飛揚時。
(4)裝藥地點20米范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5)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炮眼出現塌陷、裂縫,有壓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風量不足或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
(7)炮眼內煤(巖)粉末清除干凈時。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時。
(9)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危險時。
(10)發現瞎炮未處理時。
第20條 裝藥
1、必須按照作業規程爆破說明書規定的各號炮眼裝藥量,起爆方式進行裝藥。各炮眼的雷管段號要與爆破說明書規定的起爆順序相符合。
2、裝藥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勻,使藥卷緊密相接。藥包裝后要將兩腳末端扭結。
3、根據現場實際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藥最后裝,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裝引藥,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無論采用的何種起爆方式,引藥都有應裝在全部藥卷的一端,不得將引藥夾在兩藥卷中間。
5、硬化的硝酸銨類炸藥,在使用前應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塊狀。但不得將藥包紙或防潮劑損壞。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銨類炸藥,必須交回爆破材料庫。
第21條 封泥。
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泡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1、裝填炮泥時,一手拉腳線,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輕輕搗實。
2、封泥的裝填順序是:行緊靠藥卷填上30~40毫米的水炮泥,然后裝填水炮泥一至數個,在水炮泥的外端填塞炮泥。
3、裝填水炮泥不要用力過大,以防壓破。裝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時,先將炮泥貼緊在眼壁上,然后輕輕搗實。
第22條 炮眼封泥量的規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須封滿炮泥。
2、炮眼深度為0.6~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過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個或2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米,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米。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23條 敷設爆破母線。
1、爆破母線必須使用符合標準的絕緣雙線。
2、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3、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懸掛在巷道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時,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等線的下方,并應保持0.3米以上的間距。
4、爆破母線必須由里向外敷設。其兩端頭在與腳線、發爆器連接前必須扭結短路。
5、爆破母線的敷設長度符合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
6、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必須隨用隨懸掛,以免發生誤接;嚴禁使用固定母線放炮。
第24條 聯線方式與接線。
1、各炮眼電雷管腳線的聯接方式應按照作業規程爆破說明書的規定采用串聯、并聯或串并聯方式,電雷管線與母線的連接必須由爆破工操作。
2、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并懸空,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25條 在連線爆破前,必須在距工作面20米范圍內進行第二次瓦斯檢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規定時,方準連線爆破。否則必須采取處理措施。
第26條 警戒。
1、必須有專人在作業規程規定的各警戒崗點擔任警戒。
2、各警戒崗點除站人員外,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等標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員都要撤至作業規程規定的安全地點。
第27條 爆破。
1、母線與腳線連接后,爆破工必須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檢查爆破母線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作業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
3、爆破工撤至發爆地點后,隨即發出第一次爆破信號。
4、爆破工接到班組長的爆破命令后,將母線與發爆器相接,并將發爆器鑰匙插入發爆器,轉至充電位置。
5、第二次發出爆破信號,至少再過5秒,發爆器指示燈亮穩定后,將發爆器手把轉回放電位置,電雷管起爆。
6、電雷管起爆后,拔出鑰匙將母線從發爆器接線柱上摘下,并扭結短路;拔出放炮器鑰匙。
7、放炮母線不得有明接頭。
8、爆破時使用爆破噴霧,爆破后對爆破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灑水降塵。
第28條 驗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即處理。
七、特殊操作
第29條 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每次爆破只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克。
3、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爆破前必須灑水。
第30條 拒爆、殘爆處理。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通電以后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5分鐘;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分鐘),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余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4、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八、收尾工作
第31條 爆破結束后爆破工要報告班組長,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崗哨后,其他人員方進入工作面作業。
第32條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完,遇有特殊情況時,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33條 放完炮后,應將爆破母線、發爆器等到收拾整理好。
第34條 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填好消退單,在核清領取數量與使用剩余的數量相符合,經班組長簽字,當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庫。嚴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5條 完工后,要將發爆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等交回規定的存放處。
人力裝載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全省各類煤礦在井下從事人工裝載工作的人員。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人力裝載工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必須熟悉作業規程,掌握現場情況。
三、安全規定
第3條 裝載工裝載應佩戴手套,并且必須有專人監護頂幫情況。
第4條 裝載中發現拒爆、殘爆,應立即停止作業,按有關規定處理;發現未爆炸的雷管炸藥要及時揀出,并交給爆破工。
第5條 裝載工作必須在臨時支護下進行(頂板不設支護的除外),嚴禁空頂作業;空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應及時進行支護,否則不得進行裝巖作業。
1、在架棚支護的巷道內,要先扒兩側的煤、矸,然后扒中間。每扒夠一個棚距及時進行架棚支護。
2、在錨桿支護巷道中扒裝,每扒夠一個支護排距,必須及時進行支護。
第6條 由上向下掘進斜巷時,必須設有防止跑車的安全裝置。上端應設置阻車器,下端(掘進工作面)上方必須設置堅固的遮擋(擋車欄),遮擋至工作面的距離應符合作業規程規定;采用倒拉絞車由下向上掘進斜巷時,絞車上方及斜巷下端必須設有堅固的遮擋,掘進工作面裝車地點要設阻車裝置,其至裝車地點和工作面的距離要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7條 由下向上掘進裝巖時,礦車下方不得有人;人員要靠巷道兩幫站,并注意上方煤矸滾動或裝車不慎煤矸傷人。
第8條 由下向上掘進25°以上的傾斜巷道時,必須將溜煤(矸)道與人行道分開,防止煤(矸)滑落傷人。人行道應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放炮前應先在溜放口和人行道設好擋矸(煤)卡,以防煤矸竄堵下部巷道傷人。
第9條 裝車時,要注意工作地點周圍的電纜、風筒、風管、水管等物,以防碰壞。
第10條 向礦車裝矸(煤)時,不要裝得太滿,煤矸不得超出車幫及車上沿。
第11條 提升期間,裝載人員必須進入躲避硐,并把工具放好。
四、操作準備
第12條 準備好裝載工具,鍬、鎬安裝要牢固。
第13條 裝車前,平巷內要用木楔掩穩礦車,禁止用煤、巖塊穩車;在使用絞車提升的斜巷內不準摘鉤裝車,裝車時絞車司機不得離崗,工作前要檢查阻車器和遮擋裝置是否齊全、可靠。
五、操作順序
第14條 按以下順序操作。
1、檢查工作地點的支護情況。
2、準備工具。
3、灑水降塵。
4、裝車。
六、正常操作
第15條 放完炮,等排凈炮煙,先由瓦斯檢查人員檢查瓦斯,再進行敲幫問頂、檢查頂幫及支護、排除懸矸危巖,確定無安全問題后,方可進入工作面工作。
第16條 裝巖(煤)前必須灑水降塵,以防粉塵飛揚。
第17條 裝車時應站在礦車兩側,斜巷裝車不得站在礦車下方,作業人員要互相照應,尤其在四角裝車時,更應注意自身與他安全。
第18條 采用背式裝車法時,人站在礦車側前方,兩腿前后叉開,手握锨把向前用力插入巖堆底部,滿锨后再用力向上繞過肩膀裝入礦車內。
第19條 人力裝車應鋪設鐵板,鐵板應在放炮前鋪好,并用矸石(煤)掩蓋,以免放炮掀起時,要先清理好底盤,再用撬棍協調前移。
第20條 不得挖空道心、棚腿柱窩和滑輪固定橛子底根,要掃清兩幫及水溝浮矸雜物。
第21條 裝車時遇到大塊煤矸必須破碎。用大錘或手鎬破大塊時,周圍禁止站人,以防掉錘或碎石飛濺傷人。
第22條 用手搬大塊巖石時,要注意防止巖塊破裂砸腳;嚴禁兩人共同抬運大塊巖石裝車。
第23條 使用刮板輸送機運煤(矸)時,應在輸送機運轉時裝煤(矸),以防壓住刮板輸送機啟動困難。任何人不得站在輸送機或乘坐輸送機。
七、收尾工作
第24條 收拾好鍬、鎬等裝載工具,做好交接班記錄。
裝巖機司機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全省各類煤礦在掘進工作面從事各種機械裝巖工作的人員。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裝載機(含各種型號裝巖機、裝煤機,下同)司機 ,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第3條 裝載機司機應熟悉所用設備的性能、構造、原理,掌握一般性的維修保養和故障處理技能。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必須堅持使用裝載機上所有的安全保護裝置和設施,不得擅自改動或甩掉不用。
第5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記錄。
第6條 在淋水條件下工作,電器系統要有防水措施。
第7條 檢修或檢查裝巖機械時,必須將開關閉鎖,并懸掛有“有人工作,嚴禁送電”牌。
四、鏟斗裝巖機司機
(一)操作準備
第8條 接班后司機應該對機器進行如下檢查:
1、裝巖機的電源開關、操作箱、照明燈、遠距離停車緊急按鈕等是否齊全、完整、靈敏可靠。
2、各零部件和機械部位是否齊全、完好。如聯接螺栓是不緊固,鏈子有無裂紋及損壞,鋼絲繩磨損是否在合格要求范圍內,大小彈簧有無斷裂,腳踏板、保護罩是否完全整牢固等。
3、各潤滑點加注潤滑油,油量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第9條 檢查電纜護套有無破損,設備有無失爆,電纜有無充足余量及懸掛是否符合要求。
第10條 經檢查確定機器完好后,開空車檢查下列情況:
1、各操作按鈕是否靈活可靠。
2、裝巖機前進、后退、提升、下放、回轉等各傳動系統是否正常。
3、遠距離緊急停機按鈕是否靈敏可靠。
第11條 檢查軌道及其與兩幫的距離,是否符合裝巖機操作運行要求。操作箱距幫不足0.8米、裝巖機最大工作高度與巷道頂部的安全距離不足0.2米,以及周圍有其他障礙物時,不準開機。
(二)操作順序
第12條 裝巖操作按下列順序進行:
1、檢查和準備。
2、空機試運轉。
3、開機裝巖。
4、停機。
(三)正常操作
第13條 開機前,應通知周圍人員撤到機械活動范圍以外安全地點,并發出開機信號。不準備負荷起動。
第14條 開機時,必須注意隨機電纜,防止壓壞或擠傷。
第15條 裝巖前,應把電纜掛在電纜鉤上或設專人拉電纜,司機必須站在踏板上操作。同時必須在矸石或煤堆上灑水和沖洗頂幫。
第16條 裝巖時,應先清道后裝巖,待鏟斗落地再推進裝巖。前進、提升、后退、回轉等動作應連貫進行,斗子揚起后,應根據載程度,適時切斷電源,以防撞頭斷鏈或斷彈簧。
第17條 遇有較大矸石塊,不能便性鏟裝,須經人工破碎后再進行裝載,不準用裝巖機的鏟斗砸撞大塊矸石。
第18條 裝巖機前進遇阻時,不得硬性前進,應退出處理后再進。
第19條 鏟斗不能裝得過滿,推進和提落鏟斗要穩慢均勻。裝巖扣斗時,應隨時注意鏟斗與巷道頂部的安全距離,扣斗不得過猛。
第20條 使用裝巖機作腳手架棚剎頂時,必須將鏟斗落地,并切斷電源,拔下鏟斗鏈的固定銷。嚴禁用鏟頭抬舉棚梁。
第21條 裝巖完畢正常停機時,應按下列順序操作:
1、將裝巖機鏟頭放下。
2、將裝巖機退出掘進工作面,保持一定的距離以防放炮時損壞設備。
3、按動裝巖機距離操作按鈕,切斷裝巖機電源,停機。
(四)特殊操作
第22條 處理裝巖機脫軌時,應用爬道器或用木楔墊好再開機復軌,也可使用起道機、千斤頂復軌,不能用鏟斗硬磕軌道迫使裝巖機復軌。
第23條 遇到下列情況應停機處理:
1、隨機電纜損壞或擠傷時。
2、裝巖機提升、下放、回轉等部位有異響時。
3、裝巖機掉道時。
4、裝巖機前方、兩側過人的。
5、裝巖機照明燈損壞、突然熄滅時。
6、操作箱按鈕失靈時。
(五)收尾工作
第24條 裝巖結束后,應將裝巖機退到安全距離外,同時將鏟斗落地,切斷電源加鎖,懸掛好電纜。清掃裝巖機上的矸石塊、粉塵。
第25條 對本班裝巖機運行情況以及出現的故障和處理情況,要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并填好運行記錄。
五、耙斗裝巖機司機
(一)操作準備
第26條 司機接班后,要閉鎖開關,并檢查以下情況:
1、頂板是否堅實,支護是否牢固;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與牢固程度,是否符合作業規程要求,導向輪、尾輪懸掛正確,安全牢固,滑輪轉動靈活,禁止將尾輪掛在棚梁和作為支護的錨桿及其他支護體上。
2、機器各部位清潔,無煤、矸壓埋,保持通風,散熱良好;電氣設備上方有淋水時,應在頂棚上妥善遮蓋。
3、甲烷斷電儀的傳感器,必須懸掛在耙斗作業段的上方。
4、耙裝機必須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耙斗出槽的護欄;在拐彎巷道裝巖(煤)時,必須使用可靠的雙向輔助導向輪,清理好機道,并有專人指揮和信號聯系。
5、鋼絲繩應在滾筒上排列整齊,其磨損、斷絲不得超過規定;耙裝機絞車剎車裝置必須完整、可靠,閘帶間隙松緊適當。
6、在裝巖(煤)前,必須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靠,司機操作一側至巷壁的距離必須保持在700毫米以上。嚴禁在耙斗運行范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傾斜巷道移動耙裝機時,下方不得有人。傾斜巷道傾角大于20°時,在司機前方必須打護身柱或設擋板,并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定裝置。傾斜井巷使用耙裝機時,必須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
7、通訊、信號靈敏、清晰;耙裝機照明良好。
8、機器各部位連接可靠,連接件齊全、緊固;各焊接件應無變形、開焊、裂紋等情況;各潤滑部位油量適當,無滲漏現象。
9、耙裝機作業時,其與掘進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10、供電系統正常,電纜懸掛整齊,無埋壓、折損、被擠等情況。
第27條 試車前應發出信號,嚴禁耙斗機兩側及前方有人。起動耙裝機,在空載狀態下運轉應檢查以下各項:
1、控制按鈕、操作機構是否靈活可靠。
2、各部運轉聲音是否正常,有無強烈震動。
3、鋼絲繩松緊是否適當,行走是否正常。
(二)操作順序
第28條 裝巖操作按下列順序進行:
1、檢查和準備。
2、試運轉。
3、開機裝巖。
4、停機。
(三)正常操作
第29條 合上張力啟動器隔離開關,按動耙裝機的啟動按鈕,開動耙裝絞車。
第30條 操作絞車的離合器把手,使耙斗沿確定方向移動。
第31條 操作耙裝機時,耙斗主、尾繩牽引速度要均勻、協調,以免鋼絲繩擺動跳出滾筒或被滑輪卡住。
第32條 機器裝矸時,不準將兩個手同時拉緊,以防耙斗飛起。
第33條 遇有大塊巖石或耙斗受阻時,不可強行牽引耙斗,應將耙斗退回1~2米重新耙取或耙耙回回,以防斷繩或燒毀電動機。
第34條 不準在過渡槽上存矸,以防矸石被耙斗擠出或被鋼絲繩甩傷人。
第35條 當耙斗出繩方向或耙裝的夾角過大時,司機應站在出繩的相對側操作,以防耙斗竄出溜槽傷人。耙巖時,耙斗和鋼絲繩兩側不準有人。
第36條 在拐彎巷道耙裝時,若司機看不到工作面情況,應派專人站在安全地點指揮。
第37條 耙巖距離應在作業規程中規定,不宜太遠或太近。耙斗不準觸及兩幫和頂部的支架或碹體。
第38條 耙裝機在使用中發生故障時,必須停車,切斷電源后進行處理。
第39條 工作面裝藥前,應將耙斗拉到溜槽上,切斷電源,用木板當好電纜、操作按鈕等。放炮后將耙裝機上面及其周圍巖石清理干凈后,方可開車。
第40條 在耙裝過程中,司機時刻注意機器各部的運轉情況,當發現電氣或機械部件溫度超限、運轉聲音異常或有強烈震動時,應立即停車,進行檢查和處理。
第41條 耙裝完畢時或接到停機信號時,司機應立即松開離合器把手,使耙斗停止運行。
第42條 正常停機,應將耙斗拉出工作面一定距離,打開離合器,按動停止按鈕,切斷耙裝機電源。
(四)特殊操作
第43條 耙裝機固定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并嚴格執行。
第44條 耙裝機移動前,應先清理耙裝機周圍的巖石,鋪好軌道,將耙裝機簸箕口抬起用勾鼻掛住,兩側小門向內關閉;移動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止耙裝機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45條 在平巷中移動耙裝機時,應先松開卡軌器,整理電纜,然后用自身牽引移動,牽引速度要均勻,不應過快。若用小絞車牽引移動時,要有信號裝置,并指定專人發信號。耙裝機移到預定位置后,應將機器固定好。
第46條 在上、下山移動耙裝機時應遵循以下規定:
1、必須采用小絞車牽移耙裝機,并應設專職信號工和小絞車司機。
2、移動耙裝機前,有關人員應對小絞車的固定、鋼絲繩及其連接裝置、信號、滑輪和軌道鋪設質量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小絞車將耙裝機牽引住之后,才允許拆掉卡軌器。
4、移動耙裝機過程中,在機器下方及兩側禁止有人。
5、耙裝機移到預定位置后,須先固定好卡軌器及輔助加固設備,方準松開絞車鋼絲繩。
6、上山移動耙裝機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止耙裝機下滑的措施。
(五)收尾工作
第47條 耙裝工作結束后,應將耙斗開到耙裝機前,操縱手把放在松閘的位置,關閉耙裝機,切斷電源,鎖好開關,卸下操縱手把。
第48條 清除耙裝機傳動部和開關上的巖石、粉塵,保持機械及環境衛生。
第49條 司機交接班,應將本班設備運轉情況、發現的故障、存在的問題向下班司機交接清楚,并將交接班情況填入耙裝機工作日志。
六、側卸裝巖機司機
(一)準備工作
第50條 接班后,司機應對機器進行如下檢查:
1、機器各部件有無松動、損壞,電纜線有無破損,油箱的液壓面是否符合要求,照明燈是否良好。
2、接通電源后,須試驗油泵電機的轉向,試驗電源是反相。油泵的壓力不得隨便調整。
3、電纜線是否捆綁可靠。
4、管外皮是否與鏟斗臂、機架擦擠。
5、各管接頭是否松動漏油。
6、腳閘和行程開關的動作是否靈敏,如有卡現象應立即清除巖渣和障礙物,并注入機油。
7、檢查履帶的張緊程度,不得太松或太緊。履帶與托鏈輪和引導輪之間的下垂量約15~30毫米。
8、主令開關手把閉鎖機構是否有效。
第51條 多路換向閥和油泵上的污物應清除、擦凈。
第52條 經檢查正常后,并在確認鏟斗前方、兩側無人時,方可開機工作。
(二)操作順序
第53條 裝巖操作按下列順序進行:
1、檢查和準備。
2、試運轉。
3、開機裝巖。
4、停機。
(三)正常操作
第54條 操作要領:
1、操作磁力啟動器遠方控制按鈕,使機器帶電和兩只照明燈亮起。
2、司機到位,打開主令開關的保險機構。
3、操作油泵啟動近鈕,使油泵電機投入運轉。
4、左手操作主令開關手柄,向前推30°機器前進,向后拉30°機器后退;左腳踩在閘機器向左彎,右腳踩右閘機器向右轉彎。
5、右手操作多路向閥手柄,操作內側手柄時,向里拉斗臂長起,向外推斗臂下降。操作中間手柄,向外推時,鏟斗側斜,向里拉鏟斗復位。操作外側手柄,向前推鏟頭前轉,向后拉鏟斗向內轉。
第55條 裝巖時的循環過程:
鏟斗落下→插入巖堆→裝滿舉斗→機器后退→鏟斗傾斜→鏟斗復位→斗臂下降落斗→機器繼續前進。在鏟斗落下時,應注意使整機盡可能與地面保持水平,避免機身前部支起。
第56條 注意事項:
1、操作時動作要平穩、準確,并應首先用鏟斗清除前進道上的散落矸石。
2、開始時,閥要開得大,中間階段要把穩,當油缸或鏟斗到位時,手要準確及時松開,使閥復到零位,油缸到頭要及時松手,防止產生沖擊。
3、操作時要做到“三準確”、“四注意”、“五嚴禁”、“五不裝”。
“三準確”:鏟斗落地要準確,退車裝載要準確,鏟斗翻轉油缸的動作要準確。
“四注意”:注意周圍人員,注意不碰撞法架,注意機器不得壓電纜,注意未爆火藥雷管。
“五嚴禁”:嚴禁在不停電、不閉鎖、不墊枕木的情況下在鏟斗下面維修機器,嚴禁在無礦車時用機器頻繁倒巖,嚴禁用鏟斗挖水溝,嚴禁鏟斗側立時從事推鏟作業,嚴禁鏟斗沖撞大塊巖右。
“五不裝”:大于40厘米矸石不裝,機器帶病不裝,照明不好不裝,無人監護電纜線不裝,頂幫支護不安全不裝。
(四)收尾工作
第57條 機器停止工作后,應將電源切斷,放下鏟斗,并須停放在安全地點,掩護好鏟斗及照明燈。
第58條 將主令開關操縱桿打到停止位置,并用保險鎖好。
第59條 盤好電纜線,保護好下部的支承油缸。清除機器上的矸石、泥漿和雜物,加注潤滑油。
第60條 認真履行交接班制度,做好機器使用的原始記錄和維修備案工作。
七、機器的日常維修
第61條 履帶張緊度的調節方法。
1、用一平直木棒搭在托鏈輪和導向輪上部,測量履帶的下撓度。
2、用專用扳手旋動張緊緩沖裝置中的調節螺母使帶板適度張緊。
3、兩側履帶板松緊要調得一致。
第62條 延長期帶使用壽命的措施。
1、及時鋪軌減少卸載距離。
2、嚴格控制一次裝載礦車的數量。
3、及時排除工作面的積水。
4、每班作業前,用水沖洗或用錘震落擠入履帶中的塊狀堆積物。
5、擰緊履帶板,固定螺栓。
第63條 每天檢查防爆箱電機接線盒上的螺栓,防爆箱內的連接線和電纜進出線口是否松動。
第64條 每天檢查防爆箱內是否進水,擦凈電纜線上的油污。
裝巖機維修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全省各類煤礦從事裝巖機維修工作的人員。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維修工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3條 維修工必須遵守電鉗工的一般規定,熟悉裝巖機的各部結構和工作面的供電系統,掌握機械設備的完好標準、油脂管理標準、安全技術標準、維修保養標準及規定。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必須檢查作業地點是否安全,瓦斯濃度是否符合規定,做到不安全操作。
第5條 必須先切斷機器電源、閉鎖開關,然后進行維修工作,并掛好“有人工作,不準送電”牌。
第6條 機器應定期進行維修:
1、日常維修:每日維修。
2、定期維修:每周或每月維修。
3、中期維修:半年一次。
4、年終維修:一年一次。
四、操作準備
第7條 下井前必須查閱裝巖機械的運行情況記錄,認真聽取上一班人員的介紹。
第8條 備足工作器具、常用材料、備品、備件及施工防護用品。
五、耙斗、鏟斗裝巖機維修
第9條 維修工作必須嚴格執行機器出廠時制定的各項維修質量標準。檢查、拆裝和維修必須按維修操作標準進行。
第10條 打開需要維修的減速器、滾筒、風動推車器時,要采取嚴密的防塵及遮蓋措施,嚴防掉入煤、矸、雜物、淋水等。
第11條 維修工作中必須注意保護設備的防爆面不受損傷。
第12條 拆裝零部件時,應注意保管好小零件,嚴禁將其丟失和掉入機器內部。
第13條 對需要維修或更換的齒輪、軸承、風管、閥等,必須選用同型號規格的元件。
第14條 液壓系統的零部件必須放在潔凈且有防塵措施的場所。裝配前的油管、接頭、閥接口、泵接口等必須加有防塵帽或堵塞。裝配時,液壓元件的通路必須清洗干凈。
第15條 電氣系統的維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電氣設備維修的規定。
第16條 經維修的耙斗或裝巖機必須達到質量完好標準,交當班司機試運轉,確認無問題后,方可交付使用。
六、側卸裝巖機維修工
第17條 必須按維修操作標準進行檢查、拆裝和維修。
第18條 凡使用真空接觸器和固態繼電器的用戶,使用前要與廠方取得聯系,并派專人接受正規的培訓。
第19條 使用真空接觸器時,應每月檢查阻容保護是否失效和三相同步問題,以免燒壞電機。
第20條 機器下井前,各防爆面和全部防爆按鈕盒內皆應涂上凡士林油。
第21條 調整系統工作壓力時,要注意觀察壓力表的讀數,若壓力不對時,應松開安全溢流閥的鎖定螺母,并進行順時針或逆時針調整,直到壓力表達到要求的14兆帕時為止。
第22條 正常工作時,必須將壓力表關閉死,以免沖壞壓力表。
第23條 加液壓油時,應先清洗加油口,再通過100目濾網加油。
第24條 油缸活塞桿的鍍鉻部分、多路換向閥和油泵表面就經常擦拭,保持干凈。
第25條 液壓系統遇有油泵工作、壓力表不動,抬不起斗,一般是由安全溢流閥的阻尼孔堵塞所致,此時應將安全溢流閥周圍清理干凈,把閥芯抽出,用干凈布按住,再用細針通透中心阻尼孔,并在清洗干凈后裝和閥腔,重新調整系統壓力。
七、收尾工作
第27條 維修工作結束后,必須清理工作環境,清點工具及所剩各種材料、備品、備件等。
第28條 機器維修情況填入交班記錄。
掘進機司機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全省各類煤礦巷道掘進機作業人員。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司機必須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第3條 司機必須熟悉機器的結構、性能、動作原理,能熟練、準確地操作機器,并懂得一般性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理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必須堅持使用掘進機上所有的安全閉鎖和保護裝置,不得擅自改動或甩掉不用,不能隨意調整液壓系統、霧化系統各部的壓力。
第5條 掘進機必須裝有只準以專用工具開、閉的電器控制開關,專用工具必須由專職司機保管。司機離開操作臺時,必須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
第6條 在掘進機非操作側,必須裝有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
第7條 掘進機必須裝有前照明燈和尾燈。
第8條 開動掘進機前,必須發出警報。只有在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開動掘進機。
第9條 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3兆帕,外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1.5兆帕;如果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小于3兆帕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
第10條 掘進機停止工作和交班時,必須將掘進機切割頭落地,并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和磁力啟動器的隔離開關。
第11條 檢修掘進機時,嚴禁其他人員在截割臂和轉載橋下方停留或作業。
第12條 各種電氣設備控制開關的操作手柄、按鈕、指示儀表等要妥善保護,防止損壞、丟失。
第13條 機器必須配備正副兩名司機,正司機負責操作,副司機負責監護。司機必須精神集中,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得委托無證人員操作。
第14條 司機必須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填寫交接班日志,對機器運轉情況和存在問題要向接班司機交待清楚。
第15條 切割頭變速時,應首先切斷截割電機電源,當其轉速幾乎為零時方可操作變速器手柄進行變速。嚴禁在高速運轉時變速。
第16條 司機工作時精神集中,開機要平穩,看好方向線,并聽從工作面人員指揮。前進時將鏟板落下,后退時將鏟板抬起。發現有冒頂預兆或危及人員安全時,應立即停車,切斷電源。
四、操作準備
第17條 接班后,司機應配合班組長認真檢查工作面圍巖和支護、通風、瓦斯及掘進機周圍情況,保證工作區域安全、整潔和無障礙物。
第18條 開機前,對機器必須進行以下檢查:
1、各操縱手把和按鈕應齊全、靈活、可靠。
2、機械、電氣、液壓系統,安全保護裝置應正常可靠,零部件完整無缺,各部連接螺絲應齊全、堅固。
3、電器系統各聯接裝置的電纜卡子應齊全牢固,電纜吊掛整齊,無破損、擠壓。
4、液壓管路、霧化系統管路的管接頭應無損、泄漏,防護裝置應齊全可靠。將所用延長的電纜、水管沿工作面準備好,懸吊整齊,拖拉在掘進機后方的電纜和水管長度不得超過10米。
5、減速器液壓油箱的油位、油量應適當,無滲漏現象,并按技術要求給機器注油、潤滑。
6、轉載膠帶機應確保完好,托輥齊全。
7、切割頭截齒、齒座完好,發現有掉齒或嚴重磨損不能使用時,必須斷開掘進機電氣控制回路開關,打開隔離開關,切斷掘進機供電電源,并在順槽開關箱上掛停電牌再進行更換。
8、裝載爬爪、鏈輪要完好。刮板鏈垂度應合適,無斷裂丟銷現象,刮板齊全無損,應擰緊防松螺帽,防止刮板松動。轉載機的膠帶和接口無破裂,膠帶松緊程度適當。
9、履帶、履帶板、銷輪、鏈輪保持完好,按規定調整好履帶的松緊度。
10、水霧化(噴霧)裝置系統、冷卻裝置、照明應良好。水質、水壓、流量應符合規定,噴水管路、噴嘴應暢通。
第19條 經檢查確認機器正常并在作業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后,方準合上電源總開關,按操作程序進行空載試運行,禁止帶負荷起動。
五、正常操作
第20條 開機前必須發出報警信號,合上隔離開關,按機器技術操作規定順序起來。一般起動順序是:液壓泵→膠帶轉載機→刮板輸送機(裝載機)→截割部。
第21條 按作業規程要求進行切割工作,根據不同性質的煤巖,確定最佳的切割方式。
第22條 巖石易破碎的,應在巷道斷面頂部開始掘進;斷面中粒砂狀結構半煤巖,應在煤巖結合處的煤層開始掘進。司機要按正確的截割循環方式操作,并注意下列事項:
1、掘進半煤巖巷道時,應先截割煤,后截割巖石,即按先軟后硬的程序。
2、一般情況下,應從工作面下部開始截割,首先切底掏槽。
3、切割必須考慮煤巖的層理,切割頭應沿層理方向移動,不應橫斷層理。
4、切割全煤,應先四面刷幫,再破碎中間部分。
5、對于硬煤,采取自上而下的截割程序。
6、對較破碎的頂板,應采取留頂煤或截割斷面周圍的方法。
第23條 截割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1、巖石硬度大于掘進機切割能力時,應停止使用掘進機,并采取其他措施。
2、根據煤巖的軟硬程度掌握好機器推進速度,避免發生截割電機過載和壓刮板輸送機等現象,切割時應放下鏟板。如果落煤量大而造成過載時,司機必須立即停車,將掘進機退出,進行處理。嚴禁點動開車處理,以免燒毀電動機或損壞液壓馬達。
3、切割頭必須在旋轉狀況下,才能截割煤巖。切割頭不許帶負荷起動,推進速度不宜太大,禁止超負荷運轉。
4、切割頭在最低工作位置時,禁止將鏟板抬起。截割部與鏟板間距不得小于300毫米,嚴禁切割頭與鏟板相碰。截割煤巖時應防止截齒觸網、觸棚。
5、司機應經常注意清底及清理機體兩側的浮煤(巖),掃底時應一刀壓一刀,以免出現硬坎,防止履帶前進時越墊越高。
6、煤巖塊度超過機器龍門的寬度和高度時,必須先行破碎后方可裝運。
7、當油缸行至終止時,應立即放開手柄,避免溢流閥長時溢流,造成系統發熱。
8、掘進機向前掏槽時,不準使截割臂處于左、右極限位置。
9、裝載機、轉載機及后配套運輸設備不準超負荷運轉。
10、注意機械各部、減速器和電機聲響以及壓力變化情況,壓力表的指示出現問題時應立即停機檢查。
11、風量不足、除塵設施不齊不準作業。
12、截割電機長期工作后,不要立即停冷卻水,應等電機冷卻數分鐘后再關閉水路。
13、發現危急情況,必須用緊急停止開關切斷電源,待查明事故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開機。
六、收尾工作
第24條 按規定操作順序停機后,應將掘進機退到安全地點,并將裝載鏟板放在底上,切割頭縮回,載割臂放于底板上,關閉水門,吊掛好電纜和水管。
第25條 清除機器上的煤塊和粉塵,不許有浮煤留在鏟板上。
第26條 在淋水大的工作面,應將機器墊高,確保電機不被淹沒。在角度大的上、下山工作面停機時應采取防滑措施。
第27條 將所有操作閥、按鈕置于零位,放松離合器,切斷電源,關好供水開關。
第28條 全面檢查掘進機各部件及各種安全保護裝置,有問題時應記錄在冊。
掘進機維修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全省各類煤礦從事巷道掘進機維修作業人員。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維修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第3條 維修工必須熟悉機器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具有一定的機械、電氣基礎知識,掌握維修技術。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維修時必須將掘進機切割頭落地,并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和磁力起動器的隔離開關;嚴禁其他人員在截割臂和轉載橋下方停留或作業。
第5條 要嚴格按照技術要求,對機器進行潤滑、維護保養,不得改變注油規定和換油周期。
四、操作準備
第6條 帶齊維修工具、備品備件及有關維修資料的圖紙。
第7條 維修前必須認真檢查掘進機周圍的頂板、支護、通風、瓦斯情況,以確保工作區域安全。切斷機器電源,將開關閉鎖掛停電牌。
五、正常操作
第8條 嚴格按規定對機器進行“四檢”(班檢、日檢、旬檢、月檢)和維護保養工作。
第9條 潤滑油、齒輪油、液壓油牌號必須符合規定,油量合適,并有可靠的防水,防塵措施。
第10條 液壓系統、噴霧系統、安全閥、溢流閥、節流閥、減壓器等必須按照使用維修說明規定的程序進行維修并將其調整到規定的壓力值。
第11條 機器要在井下安全地點加油,油口干凈,嚴禁用棉紗、破布擦洗,并應通過過濾器加油,禁止開蓋加油。
第12條 需用專用設備工具拆裝維修的零部件,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嚴禁強拉硬扳,不準拆卸不熟悉的零部件。
第13條 油管破損、接頭滲漏應及時更換和處理。更換油管時應先卸壓,以防壓力油傷人和油管打人。
第14條 所有液壓元件的進出油口必須帶防塵帽(蓋),接口不能損壞和進入雜物。
第15條 更換液壓元件應保證接口清潔。螺紋聯接時應注意使用合適的擰緊力矩。
第16條 液壓泵、馬達、閥的檢修和裝配工作應在無塵場所進行,油管用壓風吹凈,元部件上試驗臺試驗合格后戴好防塵蓋(帽),再造冊登記入庫保管。
第17條 緊固螺釘(栓)必須按規定程序進行,并應按規定力矩擰緊。采用防松膠防松時,必須嚴格清洗螺釘及螺釘孔。
第18條 在起吊和拆、裝零部件時,對接合面、接口、螺口等要嚴加保護。
第19條 電氣箱、主令箱和低壓配電箱應隨掘進機進行定期檢查和清理,各電氣元器件、觸頭、接插件聯接部分,接觸要良好。
第20條 隔爆面要嚴加保護,不得損傷或上漆,應涂一層薄油,以防腐蝕。
第21條 電氣系統防爆性能必須良好,杜絕失爆。
第22條 電機的運轉和溫度、閉鎖信號裝置、安全保護裝置均應正常和完好。
第23條 在機器下進行檢修時,除保證機器操作閥在正確位置鎖定外,還應有至少一種機械防塵裝置。
第24條 機器在中、大修時,應按規定更換軸承、密封、油管等。
第25條 設備外觀要保持完好,螺絲和墊圈應完整、齊全、堅固,入線口密封良好。
第26條 嚴格按規定的內容對掘進機進行日常和每周的檢查及維護工作,特別是對關鍵部件須經常進行維護與保養。
第27條 應經常檢查和試驗各系統的保護和監控元件,確保正常工作。
六、收尾工作
第28條 維修工作結束后,應對掘進機進行全面檢查,并參照出廠驗收要求試車,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司機使用。
第29條 清理好機器表面,并將工具及技術資料整理好,放置在專用工具箱內,妥善保管。
第30條 維修人員應將機器存在問題及維修情況向司機和有關人員交待清楚,并做好維修記錄,存檔備查。
架棚支護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全省各類煤礦在掘進工作面從事架棚支護作業的人員。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架棚支護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3條 架棚支護工必須認真學習作業規程,掌握規定的支護形式、支護技術參數、質量標準要求等情況。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施工中不得使用下列支護材料及支架:
1、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支護材料。
2、腐朽、劈裂、折斷、過度彎曲的坑木。
3、露筋、折斷、缺損的混凝土棚。
4、嚴重銹蝕或變形的金屬支架。
第5條 施工時,必須按照作業規程規定采用前探梁支護或其他臨時支護形式,嚴禁空頂作業。其支護材料、結構形式、質量應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6條 支護過程中,必須對工作地點的電纜、風筒、風管、水管及機電設備妥善加以保護,不得損壞。
第7條 嚴禁將棚腿架設在浮煤浮矸上。
第8條 放炮崩倒、崩壞的支架應及時修復或更換。修復支架前,應先找掉危石、活矸,做好臨時支護;扶棚或更換支架,應從外向里逐架依次進行。
第9條 在傾斜巷道內架棚,必須有一定的迎山角,迎山角值應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支架必須迎山有力,嚴禁支架退出。
第10條 架棚巷道支架之間必須安設牢固的拉桿或撐木。工作面10米內應敷設防倒器或采取其他防止放炮崩倒支架的措施。
第11條 對工程質量必須堅持班檢和抽檢制度,隱蔽工程要填寫“隱蔽工程記錄”單。
第12條 在壓力大的巷道架設對棚時,對棚應一次施工,不準采用補棚的方法,以免對棚高低不平,受力不均。
第13條 巷道支護高度超過2米,或在傾角大于30°的上山進行支護施工,應有腳手架或搭設工作平臺。
第14條 架棚后應對以下項目進行檢查,不合格時應進行處理。
1、梁和柱腿接口處是否嚴密吻合;
2、混凝土支架是否按要求放置木墊板;
3、梁、腿接口處及棚腿兩端至中線的距離;
4、腰線至棚梁及軌面的距離;
5、支架有無歪扭邁步,前傾后仰現象;
6、支架幫、頂是否按規定背緊、背牢。
第15條 背幫背頂材料要緊貼圍巖,不得松動或空幫空頂。頂部和兩幫的背板應與巷道中線或腰線平行,其數量和位置應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梁腿接口處的兩肩必須加楔打緊,背板兩頭必須超過梁(柱)中心。
第16條 底板是軟巖(煤)時,要采用防止柱腿鉆底的措施。在柱腿下加墊塊時,其規格、材質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要求。
第17條 采用人工上梁時,必須手托棚梁,穩抬穩放,不要將手伸入柱梁接口處;采用機械上梁時,棚梁在機具上應放置平穩,操作人員不得站在吊升梁的下方作業。
第18條 架設梯形金屬棚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嚴禁混用不同規格、型號的金屬支架,棚腿無鋼板底座的不得使用。
2、嚴格按中、腰線施工,要做到高矮一致、兩幫整齊。
3、柱腿要靠緊梁上的擋塊,不準打砸梁上焊接的扁鋼或礦工鋼擋塊。
4、梁、腿接口處不吻合時,應調整梁腿傾斜度和方向,嚴禁在縫口處打入木楔。
5、按作業規程規定背幫背頂,并用木楔剎緊,前后棚之間,必須上緊拉鉤和打上撐木。
6、固定好前探梁及防倒器。
第19條 在井下加工梯形木棚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用量具準確度量棚梁和柱腿的尺寸。
(1)柱腿用料時,要將料的粗端在上,超過的坑木只準截去細端。
(2)按作業規程中規定的接口方式和規格量、畫好勒口線,柱口和梁口的深度不得大于料徑的1/4。
(3)用彎料時,必須保證料的弓背朝向巷道頂幫。
2、鋸砍棚料時的注意事項:
(1)鋸砍棚料時,應將木料放平穩,不許發生滾動。
(2)砍料時,要注意附近人員和行人的安全,斧頭和斧把不能碰在障礙物上。
(3)砍料人不得將腳伸到砍料處近旁。
(4)及時清除粘連在斧頭上的木屑,注意木料上的木節、釘子,避免砍滑傷人。
(5)鋸、砍料的地點,應避開風、水管路和電纜。
第20條 架設混凝土棚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混凝土支架接口處,要墊經防腐處理木板或可塑性材料。
2、找正支架時,不準用大錘直接敲打支架;必須敲打時,應墊上木塊等可塑性材料,保護支架不被損壞。
3、混凝土支架巷道一般應采用預制水泥板背頂背幫,梁柱不準直接與頂、幫接觸。
4、在煤層和軟巖巷道中,混凝土支架緊跟工作面時,必須采取防炮崩的加固措施,確保不崩倒、崩壞混凝土支架。
第21條 架設拱形棚應遵守下列規定:
1、拱梁兩端與柱腿搭接吻合后,可先在兩側各上一只卡纜,然后背緊幫、頂,再用中、腰線檢查支架支護質量,合格后即可將卡纜上齊。卡纜擰緊扭矩不得小于150牛·米。
2、U型鋼搭接處嚴禁使用單卡纜。其搭接長度、卡纜中心距均要符合作業規程規定,誤差不得超過10%。
第22條 架設無腿拱型支架時,應先根據設計要求打好生根梁孔,再安設生根梁樁,并澆注混凝土穩固,7天后才可上梁。
四、操作準備
第23條 施工前,要備齊支護材料和施工工具以及用于臨時支護的前探梁和處理冒頂的應急材料。
第24條 檢查支架質量,嚴禁混用不同規格,不同型號的金屬支架,不得使用中間焊接的棚頭,棚頭與棚腿之間必須有防錯位裝置。
第25條 支護前和支護過程中要經常敲幫問頂,用長柄工具及時處理危巖、活石。
第26條 支護前,應按中腰線檢查巷道毛斷面的規格質量,處理好不合格部位。
第27條 上、下山架棚時,必須先停止車輛運行。架棚地點下方不得有人行走或逗留,上山架棚地點下方設好擋矸卡子。
第28條 施工前,要掩護好風、水、電等管、線設施;施工設備要安放到規定地點。
五、操作順序
第29條 架棚支護按下列順序操作:
1、備齊工具和支護材料。
2、排除隱患。
3、移前探梁、架棚梁、接頂。
4、將中腰線延長至架棚位置。
5、挖腿窩。
6、立棚腿。
7、背頂背幫。
8、使好撐木、拉桿、聯棚器等穩固裝置。
9、檢查架棚質量,清理現場。
六、正常操作
第30條 梯形棚架設。
1、安全檢查,排除不安全隱患。
(1)放炮前加固工作面10米之內的支架。
(2)放炮后由外向里逐棚檢查、整修。
2、做好臨時支護:
(1)使用鉸接式前探梁時,鉸接頂梁要與棚距相匹配。放炮后在工作面最前一架棚頭上安好吊梁器,使用好鉸接頂梁插上水平銷,并上好需要架設的棚頭,調整好中腰線和扭矩,并背實頂板,棚梁前方空頂區用方木背實。鉸接頂梁不少于10架,交替前移使用,并做到每梁必鉸。
(2)使用吊梁式前探梁時,放炮后將前探梁前移至工作面固定牢固,上好需要架設的棚頭,調整好中腰線,并背實頂板,棚梁前方空頂區用方木背實。
3、挖腿窩:先量取棚距,按中線和下寬定腿窩位置,按腰線確定其深度。控制好頂幫后,再把腿窩挖至設計深度。挖腿窩時,須由專人監護。
4、立棚腿:豎上棚腿,調整好扎角,并穩固好棚腿。
5、合棚梁:前探梁上的棚頭與棚腿合口,先合一頭后,再合另一頭。禁止人員在下方逗留或通過。
6、合口后將支架找正,壓肩初步固定。
7、檢查支架的架設質量,符合質量標準后,再背頂背幫,楔緊打牢,并接設計位置使好撐木、拉桿、聯棚器等穩固裝置。
第31條 可縮支架的架設。
1、執行梯形棚架設的1~4款規定。
2、立棚腿:可縮支架的棚腿,可直接載入腿窩,未安裝好的,在現場按設計搭接長度進行搭接,安上卡纜,擰緊螺母,立入腿窩,扶正,臨時固定。
3、上棚梁:
(1)臨時支護時前探梁上安放拱形梁。
(2)接頭搭接后,將支架找正,安上撐桿或拉桿。
4、全面檢查支架設質量,適當調整搭接長度,符合質量標準要求后,用專用扳手逐個擰緊螺母并達到設計規定的粗短值。
5、背頂背幫,楔緊打牢。拱形可縮支架由兩側對稱穿背至拱頂,并達到設計要求,梯形可縮支架有讓壓間隙的,應接設計留出間隙。
第32條 在頂板完整、壓力不大的梯形棚支護巷道架設抬棚時,應按下列順序施工:
1、在老棚梁下先打好臨時點柱,點柱的位置不得有礙抬棚的架設。
2、摘掉原支架的柱腿,根據中、腰線找好抬棚柱窩的位置,并挖至設計深度。
3、按架設梯形棚的要求立棚腿、上抬棚梁。
4、將原支架依次換成插梁,最靠邊的兩根插梁應插在抬棚梁、腿接口處。更換插梁不準從中間向兩翼進行。
5、背好頂、幫,打進木楔。
6、上好抬棚卡子。
7、采取可靠措施,使抬棚腿生根。
第33條 在頂板不完整、壓力大的梯形棚支護巷道架設抬棚。
1、將原支架逐棚換成插梁,在插梁下打好托棚。所有插梁都應保持在同一水平上。
2、架設主抬棚,抬住已替好的插梁。
3、撤除托棚。
4、逐架拆除原支架并調整插梁,背實頂幫。
5、架設鋪助抬棚。
6、上好抬棚卡子。
7、采取可靠措施,使抬棚腿生根。
砌碹支護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全省各類煤礦在掘進工作面從事砌碹支護作業的人員。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砌碹支護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3條 砌碹支護工必須掌握作業規程中規定的支護形式、支護技術參數和質量標準等。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刷幫挑頂前,應先檢查支架和頂幫安全情況,發現隱患及時處理。獨頭巷道進行刷幫挑頂時,在施工段以里不得有人工作。
第5條 拆除臨時支架,應由外向里依次進行。每次拆除的長度和數量不得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拆除支架時,無關人員應撤至安全地點。
第6條 臨時棚腿撤除后,應立即進行挖底槽和砌墻工作。分段碹墻砌完后,按作業規程規定的距離拆除順巷抬棚和原有支架棚梁,按碹拱尺寸檢查,并處理好拱部荒斷面,如有掉頂危險,須在墻頂壁后牢固地架設墻上小棚。小棚拆除后,以穿棒護頂,穿棒的一端插入碹茬,另一端托在未撤的臨近小棚梁上。
第7條 基礎槽應挖到實底。如基礎下是煤層或軟巖層時,基礎必須加深、加寬;底鼓嚴重時,應加砌底拱。基礎加大或底拱施工,要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8條 砌碹用砂漿配合比必須符合作業規程的要求。砌筑時,砂漿要均勻飽滿,無干瞎縫,嚴禁干壘。
第9條 用料石砌碹時,嚴禁使用半石,嚴禁料石橫放。
第10條 嚴禁使用腐朽、開裂、變形、折損的碹胎及模板。有特殊要求的碹胎及模板必須編號。跨度超過4米的碹胎,各節之間必須使用螺栓連接,不準使用其他連接方式。
第11條 架設碹胎的工作,應由碹頭向里依次進行,第一架碹胎應穩在老碹胎下,兩碹胎間距不應大于1米,相鄰碹胎之間必須用拉桿連接。嚴禁將碹胎直接穩定在工作臺上。
第12條 腳手板的厚度應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嚴禁將腳手板直接搭在胎垛上或胎腿橫梁上,作工作平臺使用。工作平臺下需通過礦車時,必須保證礦車進出安全。工作平臺上要留有躲閃冒落活石的空間,禁止在平臺上堆積過多的材料或砸料石。
第13條 采用澆筑混凝土碹時,要先清理模板上的矸石雜物,檢查鋼筋排列數量、直徑、規格和位置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第14條 回收碹胎的時間,應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回收碹胎必須使用長柄工具,嚴禁使用動力機械回收。
第15條 砌筑水溝前,應將水溝毛斷面內的積水和煤巖碎塊清除干凈,并按設計的厚度,坡度位置鋪好底,溝底表面應光滑平整。水溝幫面澆筑混凝土時,應邊澆灌邊搗固,使其保持平整、無錯口或臺階。
四、操作準備
第16條 備齊砌碹施工工具以及有關支護材料。
第17條 檢查并處理工作地點的安全隱患。
第18條 檢查施工所需的風、水、電。
第19條 施工前,要掩護好風、水、電等管、線設施;施工設備要安放到規定地點。
第20條 砌碹前,要根據作業規程要求,按中、腰線檢查巷道斷面尺寸,進行刷幫、挑頂和拆除臨時支架工作,凡有礙砌碹的部分都要刷大。
第21條 錨噴作為臨時支護時,應先檢查毛斷面尺寸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再按錨桿間排距補打齊錨桿,并噴砂漿或薄層混凝土封閉頂、幫。
第22條 砌拱前,必須搭設牢固的工作平臺。
五、操作順序
第23條 砌墻架工字鋼梁支護操作順序:
1、檢查處理工作地點的安全隱患。
2、臨時支護。
3、挖底槽砌基礎。
4、砌墻。
5、上鋼梁,背頂。
6、檢查質量,清理現場。
第24條 砌拱形碹操作順序。
1、執行第23條1~4款。
2、搭工作臺。
3、支碹胎、砌碹或混凝土澆灌。
4、封頂與合攏門。
5、拆碹胎與模板。
6、檢查質量,清理現場。
六、正常操作
第25條 挖地槽砌基礎。
1、按中、腰線和設計尺寸確定地槽位置和深度,并作出標記。
2、用手稿、風鎬挖地槽。挖槽時,要注意觀察抬棚腿窩,防止松動失腳。地槽挖完后,檢查尺寸,并排凈積水,清底找平。
3、砌基礎前,根據中腰線檢查地槽位置和深度,并定上基礎邊線和上平線。
4、砌基礎時,應先填入30~50毫米厚的鋪底砂漿,然后擺放基礎石,基礎石要平、直、穩、實,灰縫飽滿,灰縫大小符合規定要求。
5、澆筑混凝土基礎時,應先支好模板,根據中、腰線校正,然后再用撐木、拉桿固定好模板。
第26條 砌料石墻。
1、敲幫問頂,清除浮矸,清洗基礎面。
2、根據巷道的中、腰線先掛好垂線和水平線,按線施工。
3、砌墻時,必須將料石擺正放平,不平時,應用碎石墊平,墊穩。在傾斜巷道,料石大面縫口應和巷道的坡度一致。
4、隨砌隨將壁后用碎石充填嚴實,用片石塊充填時,要用砂漿灌實。
5、一次砌筑墻高不得超過1米,超出部分應待灰漿初凝以后再砌。
6、料石壓茬要明顯,正常情況下,壓茬寬度不得小于料石寬度的1/4。接茬要嚴密,嚴禁出現對縫和齊茬。碹頭必須留好長短茬。
7、新碹與舊碹的接茬處,必須清除煤矸等雜物,并用水沖洗干凈。
第27條 澆筑混凝土墻。
1、敲幫問頂,清除浮矸,清洗基礎面。
2、支模板,固定后用中線校正,起拱線用中腰線校正。
3、澆筑混凝土,隨澆筑隨搗固,并隨時對模板進行加固。
4、采用連續澆灌法。在澆灌中,如間隔2小時以上時,必須將上一次混凝土表面處理成麻面,清洗后再鋪一層10~20毫米的灰漿。
第28條 支碹胎
1、支碹胎前先檢查巷道頂板安全情況,腳手架或操作臺的穩固情況、碹胎規格、質量情況。
2、用水沖洗碹胎與模板。
3、按碹胎間距支設腿子木,并支穩支牢。
4、支碹胎并固定。用胎腿穩定碹胎時,胎腿和碹胎之間的接口要對齊并用扒鋸固定牢固,不能歪扭,必須將胎腿支在實底上。在用磚或料石壘垛穩定碴胎時,要壘在經找平的堅硬底板上,并要保持垛架的穩定、牢靠,與碹胎接觸應墊方木。
5、碹胎的模板應隨砌隨放(鋼筋混凝土碹除外)并擺放平整。外部不平整處,可用木楔墊平。模板厚度應一致,對接要齊,對縫應嚴密、平整,不準漏漿。
第29條 砌拱。
1、砌碹拱時,必須從兩側起拱線向中心對封,使碹胎受力均勻,嚴禁非對稱砌封。
2、隨砌拱隨鋪好碹板,大頭朝上,料石安放要平、直、穩實,不得有單點支撐。每塊料石都要用頂頭灰,封口的砌塊之間必須用石楔打緊。
4、要隨砌隨充滿。必須用不燃材料填實,隨砌隨充填;冒頂過高時,拱后充填厚度不得小于0.5米,再上可用木垛或水泥板垛接頂.
5、砌雙層碹時,第一層應比第二層超前2~3排料石。
6、澆筑混凝土碹拱前,必須處理好接茬,用清水沖洗后再鋪上一層薄灰漿,固定模板。碹拱的鋼筋應事先加工成型。混凝土的澆灌、搗固、模板檢查等,可與澆灌混凝土墻相同。
第30條 封頂及合攏門
1、料石碹封頂時,碹拱砌到最后三層料石時,將碹板全部放好,然后由里向外依次安放頂料石,直至封頂結束。封頂灰漿必須飽滿,料石居中,嚴防偏頂或灰縫居中。
2、料石碹合攏門時,一般只留正中一層碹石,先將封頂鐵板插入碹板上,然后依次托料石,用咬子石塞緊,灌滿灰漿。最后一塊料石用咬子石塞牢后,自下而上塞填砂漿,再用封頂板托牢。
第31條 拆碹胎和模板。
1、拆除碹胎、模板應由外向里依次進行,并禁止有人在拆碹胎附近逗留。
2、回胎人員站在安全一側,并預先清理退路。
3、回胎后,將貼在碹壁上懸板、模板全部拆掉。
4、拆下來的碹胎、碹板、模板、撐木等,應及時清理,拔掉鐵釘,并碼放整齊。
5、上下山回胎前,應設擋板,回胎時人站在上方。
6、料石墻必須勾縫。拆除碹板、模板后,混凝土碹體表面凹凸不平或有蜂窩、麻面時,要用砂灰找平。
錨桿支護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全省各類煤礦在掘進工作面從事錨桿支護作業的人員。
第2條 錨桿支護基本支護形式是指巷道單體錨桿支護、錨網支護、錨網帶(梁)支護。其他支護形式參照基本支護形式執行。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錨桿支護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錨桿支護工必須掌握作業規程中規定的巷道斷面,支護形式和支護技術參數和質量標準等;熟練使用作業工具,并能進行檢查和保養。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在支護前和支護過程中要敲幫問頂,及時摘除危巖懸矸。
1、應由兩名有經驗的人員擔任這項工作,一人敲幫問頂,一人觀察頂板和退路。敲幫問頂人員應站在安全地點,觀察人應站在找頂人的側后面,并保證退路暢通。
2、敲幫問頂應從有完好支護的地點開始,由外向里,先頂部后兩幫依次進行,敲邦問頂范圍內嚴禁其他人員進入。
3、用長把工具敲幫問頂時,應防止煤矸順桿而下傷人。
4、頂幫遇到大塊斷裂煤矸或煤矸離層時。應首先設置臨時支護,保證安全后,再順著裂隙、層理敲幫問頂,不得強挖硬刨。
第6條 嚴禁空頂作業,臨時支護要緊跟工作面,其支護形式、規格、數量、使用方法必需在作業規程中規定。放炮前最大空頂距不大于錨桿排距,放炮后最大空頂距不大于錨桿排距+循環進度。
第7條 煤巷兩幫打錨桿前用手鎬刷至硬煤,并保持幫平整。
第8條 嚴禁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支護材料:
1、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錨桿和配套材料及嚴重銹蝕、變形、彎曲、徑縮的錨桿桿體。
2、過期失效、凝結的錨固劑。
3、網格偏大、強度偏低、變形嚴重的金屬網。
第9條 錨桿眼的直徑、間距、排距、深度、方向(與巖面的夾角)等,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1、使用全螺紋鋼等強錨桿,錨孔深度應保證錨桿外露長度30~50毫米。
2、巷幫使用管縫式錨桿時,錨桿眼深度與錨桿長度相同。
3、對角度不符合要求的錨桿眼,嚴禁安裝錨桿。
第10條 安裝錨桿時,必須使托盤(或托梁、鋼帶)緊貼巖面,未接觸部分必須楔緊墊實,不得松支。
第11條 錨桿支護巷道必須配備錨桿檢測工具,錨桿安裝后,對每根錨桿進行預緊力檢測,不合格的錨桿要立即上緊;對錨桿錨固力進行抽查,不合格的錨桿必須重新補打。
第12條 當工作面遇斷層、構造時,必須補充專門措施,加強支護。
第13條 要隨打眼隨安裝錨桿。
第14條 錨桿的安裝順序:應從頂部向兩側進行,兩幫錨桿先安裝上部、后安裝下部。鋪設、聯接金屬網時,鋪設順序、搭接及聯接長度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鋪網時要把網張緊。
第15條 錨桿必須按規定作拉力試驗。煤巷必須進行頂板離層監測,并用記錄牌板顯示。
第16條 巷道支護高度超過2.5米,或在傾角較大的上下山進行支護施工,應有工作臺。
四、操作準備
第17條 操作前須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備齊錨桿、網、鋼帶等支護材料和施工機具。
2、檢查施工所需風、水、電。
3、執行掘進機工第22、23、24、25、26、27條的規定。
4、檢查錨桿、錨固劑等支護材料是否合格。
5、按中腰線檢查巷道荒斷面的規格、質量,處理好不合格的部位。
五、操作順序
第18條 錨桿支護工必須按以下順序進行操作:
1、敲幫問頂,處理危巖懸矸。
2、進行臨時支護。
3、打錨桿眼。
4、安裝錨桿、網、鋼帶(梁)。
5、檢查、整改支護質量,清理施工現場。
六、正常操作
第19條 敲幫問頂,處理危巖懸矸。
第20條 及時按照作業規程進行臨時支護。
第21條 打錨桿眼:
1、敲幫問頂,檢查工作面圍巖和臨時支護情況。
2、確定眼位,做出標志。
3、在釬桿上做好眼深標記。
4、用煤電鉆、風鉆或錨桿鉆機打眼。
(1)使用風鉆打眼時,按掘進鉆眼工第29~34條執行。
(2)使用煤電鉆、風煤鉆打眼時,按掘進鉆眼工第35~39條執行。
(3)使用錨桿機打眼時,按錨索支護工第19條執行。
5、打錨桿眼時,應從外向里進行;同排錨桿先打頂眼,后打幫眼。斷面小的巷道打錨桿眼時要使用長短套釬。
第22條 錨桿(網、鋼帶等)安裝。
1、清理錨桿眼。
2、檢查鉆孔質量,不合格的必須處理或補打。
3、按所使用錨桿的正規操作程序及時打錨桿,壓好錨盤、托板并用專用工具上緊,預緊力符合要求。
第23條 樹脂錨桿安裝。
1、清錨桿眼。
2、檢查錨桿眼深度,其深度保證錨桿外露絲長度為30~50毫米。錨桿眼的超深部分應填入炮泥或錨固劑;未達到規定深度的錨桿眼,應補鉆至規定深度。
3、檢查樹脂藥卷,破裂、失效的藥卷不準使用。
4、將樹脂藥卷按照安裝順序輕輕送入眼底,用錨桿頂住藥卷,利用快速攪拌開始攪拌,直到感覺有負載時,停止錨桿旋轉。樹脂完全凝固后,開動快速攪拌器,帶動螺母擰斷剪力銷,上緊螺母。在樹脂藥卷沒有固化前,嚴禁移動或晃動錨桿體。
5、全螺紋鋼等強錨桿要采用左旋攪拌方式。
6、套上托盤,上緊螺母。
第24條 水泥錨桿安裝。
1、清錨桿眼。
2、檢查錨桿眼深度、錨桿桿體及附件、錨固劑是否符合要求。
3、將螺母及托盤安裝在錨桿上,組裝好備用。
4、將水泥錨固劑浸入清潔的水中,時間符合產品說明書要求。
5、把浸泡好的錨固劑,從水中拿出,用木桿逐塊輕輕推送到錨桿眼中(頂部孔每送一塊輕輕搗一下)。
6、用風鉆、連接套將錨桿推入錨桿孔內。直至托盤緊貼煤巖面。
7、安裝后緊固螺母,扭矩達到設計要求。
第25條 管縫式錨桿安裝。
1、清錨桿眼。
2、檢查錨桿眼深度和直徑是否合格。
3、安裝錨桿前,先裝上托盤。
4、使用風鉆安裝,將沖擊錘一端裝入錨桿尾部,另一端裝入風鉆釬尾套,開動風鉆,開始推力要小,錨桿進入孔內500毫米后,再增加推力;在推進錨桿過程中,要始終保持錨孔和錨桿呈直線。直到托盤貼緊巖面為止。
5、打緊倒楔。
第26條 水力膨脹錨桿的安裝。
1、檢查注液器內密封圈是否良好,若有異常立即替換。
2、將鉆孔周圍圍巖找平。
3、將錨桿插入注液器內后,轉動一個角度使之機械閉鎖。
4、用安裝棒將錨桿送入鉆孔中,使下端托盤緊貼巖面。
5、操縱水泵閥門,使錨桿充滿膨脹,直至調壓閥自動卸壓。
6、錨桿錨固后,關閉操縱閥門,撤下安裝棒。
七、收尾工作
第27條 支護完畢后,檢查所有錨桿的預緊力,不合格的及時上緊。
錨噴支護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全省各類煤礦在掘進工作面從事錨噴支護作業的人員。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錨噴支護工、噴漿機司機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3條 錨噴支護工必須掌握作業規程中規定的巷道斷面、支護形式和技術參數和質量標準等;熟練使用作業工具,并能進行檢查和保養。
第4條 噴漿司機要掌握噴漿機和拌料機的構造、性能原理。并懂得一般性的故障處理及維修、保養方面的常識,熟練的掌握噴漿技術。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執行錨桿支護工第5、6、7、9、10、11、12、14、15條規定。
第6條 不得使用凝結、失效的水泥及速凝劑,以及含泥量超過規定的砂子和石英、石子。
第7條 支護過程中必須對支護地點的電纜、風水管線、風筒及機電設備進行保護。
第8條 噴射混凝土前,必須對錨桿、金屬網質量進行檢查,確保達到規程要求。
第9條 巷道過斷層、破碎帶及過老空等特殊地段時,必須加強臨時支護,并派專人負責觀察頂板。
第10條 噴漿機運轉時,嚴禁手或工具進入噴漿機內。
第11條 噴射混凝土注意事項。
1、一次噴射混凝土厚度達不到設計要求時,應分次噴射,但復噴間隔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否則應用高壓水沖洗受噴面。
2、遇有超挖或裂縫低凹處,應先噴補平整,然后再正常噴射。
3、嚴禁將噴頭對準人員。
4、噴射過程中,如發生堵塞、停風或停電等故障時,應立即關閉水門,將噴頭向下放置,以防水流入輸料管內;處理堵管時,采用敲擊法疏通料管,噴槍口前方及其附近嚴禁有人。
5、在噴射過程中,噴漿機壓力表突然上升或下降,擺動異常時,應立即停機檢查。
6、噴漿時嚴格執行除塵及降塵措施,噴射人員要佩戴防塵口罩、乳膠手套和眼鏡。
7、噴射工作結束后,噴層在7天以內,每班灑水一次,7天以后,每天灑水一次,持續養護28天。
第12條 噴射混凝土的骨料應在地面拌勻。
第13條 金屬網聯網扣距、聯網鐵絲規格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14條 定期進行混凝土強度檢測,對不合格的地段必須進行補強支護。
四、操作準備
第15條 錨噴支護前必須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備齊錨桿、網、鋼帶等支護材料和施工機具。
2、檢查施工所需風、水、電。
3、執行掘進鉆眼第22、23、24、25、26、27、條的規定。
4、檢查錨桿、錨固劑、水泥等支護材料是否合格。
5、檢查臨時支護,清理浮煤矸,平整施工場地。
6、按中腰線檢查巷道荒斷面的規格、質量,處理好不合格的部位。
7、根據中腰線確定錨桿眼的眼位,做出明確標記。
第16條 噴漿前的準備工作:
1、檢查風水管、電纜是否完好,有無漏風、漏水、漏電現象。
2、檢查噴漿機是否完好,并送電空載試運轉,緊固好摩擦板,防止漏風。
3、檢查錨桿安裝和金屬網鋪設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4、輸料管路要平直,不得有急彎,接頭必須嚴緊,不得漏槽,并安設噴厚標志。
6、有明顯涌水點時,打孔埋設導管導水。
五、操作順序
第17條 錨(網)噴支護操作順序:
1、備齊施工機具、材料。
2、安全質量檢查,處理危巖懸矸。
3、初噴。
4、打錨桿眼。
5、安裝錨桿、壓網、聯網。
6、復噴。
7、檢查、整改支護質量,清理施工現場。
六、正常操作
第18條 爆破后處理工作面危巖懸矸立即進行初噴等臨時支護。過斷層破碎帶時,應使用金屬前探梁作臨時支護。
第19條 打錨桿眼執行錨桿支護工第21條的規定。
第20條 安裝錨桿分別執行錨桿支護工第22、23、24、25、26條的規定。
第21條 噴射混凝土。
1、配、拌料。
(1)利用篩子、斗檢查粗、細骨料配比是否符合要求。
(2)檢查骨料含水率是否合格。
(3)按設計配比把水泥和骨料送拌料機,上料要均勻。
(4)檢查拌好的的潮料含水率,要求能用手握成團,松開手似散非散,吹無煙。
(5)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的摻入量在噴射機上料口均勻加入速凝劑。
2、噴射。
(1)開風,調整水量、風量,保持風壓不得低0.4兆帕。
(2)噴射手操作噴頭,自上而下沖洗巖面。
(3)送電,開噴漿機、拌料機,上料噴漿。
(4)根據上料情況再次調整風、水量,保證噴面無干斑,無流淌。
(5)噴射手分段按自下而上先墻后拱的順序進行噴射。
(6)噴射時噴頭盡可能垂直受噴面,夾角不得小于70°。
(7)噴頭距受噴面保持0.6~1米;
(8)噴射時,噴頭運行軌跡應呈螺旋形,按直徑200~300毫米,一圓壓半圓的方法均勻緩慢移動。
(9)應配兩人,一人持噴頭噴射,一人輔助照明并負責聯絡,觀察頂幫安全和噴射質量。
3、停機。
噴漿結束時,按先停料、后停水、再停電、最后關風的順序操作。
七、收尾工作
第22條 噴射工作結束后,卸開噴頭,清理水環和噴射機內外部的灰漿或材料,盤好風水管。
第23條 清理、收集回彈物,并將當班拌料用凈或用作澆筑水溝的骨料。
第24條 噴射混凝土2小時后開始灑水養護,28天后取芯檢測強度。
第25條 每班噴完漿后,將控制開關手把置于零位并閉鎖,拆開噴漿機清理內衛生,做好交接班準備工作。
錨索支護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全省各類煤礦在掘進工作面從事錨索支護作業的人員。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錨索支護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3條 錨索支護工必須掌握作業規程中規定的巷道斷面、支護形式和支護技術參數和質量標準等;熟練使用作業工具,并能進行檢查和保養。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錨索支護工要熟悉錨索支護原理,錨索結構及主要技術參數;熟悉作業地點環境,能夠熟練使用支護工具,熟悉錨桿機性能、結構和工作原理,并能排除一般故障,并做好使用前后的檢查和保養。
第5條 錨索支護材料要符合施工措施的規定。
第6條 采用樹脂錨固時,最小錨固長度要≥1.5米。
第7條 單根錨索設計錨固力應大于200千牛。
第8條 檢查施工地點支護狀況,嚴防片幫、冒頂傷人。在有架空線巷道內作業時,要先停電。
第9條 打錨索眼時,要注意觀察鉆進情況,有異常時,必須迅速閃開,防止斷釬傷人,鉆機5米以內不得有閑雜人員。
第10條 錨索張拉預緊力應控制在80~100千牛,錨索安裝48小時后如發現預緊力下降,必須及時補拉。張拉時如發現錨固不合格,必須補打合格的錨索。
第11條 服務年限10年以上錨索需注漿防銹。采用425號普通硅酸鹽水泥,注純水泥漿,水灰比為0.45~0.5。注漿壓力0.5~1兆帕。如鉆孔漏漿需反復注漿,每次間隔約6小時,也可隔天注漿。
第12條 巷道支護高度超過3米,或在傾角較大的上下山進行支護施工,必須有腳手架或搭設工作平臺。
第13條 鋼鉸線旋向應與攪拌工具旋轉方向相反。
四、操作準備
第14條 施工前,要備齊鋼絞線、錨固劑、托盤、錨具等支護材料和錨桿打眼機、套釬、錨索專用驅動頭、張拉油缸、高壓泵、液壓剪、注漿泵等專用機具以及常用工具。
第15條 準備好施工所需風、水、電。
第16條 錨桿鉆機打眼進行以下檢查:
(1)檢查所有操作控制開關,所有開關都應處在“關閉”位置。
(2)檢查油霧器工作狀態,確保油霧器充滿良好的潤滑油。
(3)清潔風水軟管,檢查其長度及與錨桿機連接情況。
(4)檢查錨桿機是否完好。
(5)檢查是否漏水,及時更換水密封。
(6)安裝鉆桿檢查鉆頭是否鋒利,檢查鉆桿中孔是否暢通,嚴禁使用彎曲的鉆桿打眼。
第17條 張拉錨索前,檢查張拉油缸、油泵各油路接頭是否松動。
五、操作順序
第18條 錨索地護工必須按以下順序進行操作:
1、備齊機具及有關材料。
2、檢查并處理工作地點的隱患。
3、檢查施工所需風、水、電。
4、打錨索鉆孔及注漿孔。
5、組裝錨索。
6、安裝、錨固錨索。
7、張拉錨索。
8、注水泥漿。
9、清理現場。
六、正常操作
第19條 打錨索眼
1、敲幫問頂,檢查施工地點圍巖和支護情況。
2、根據錨孔設計位置要求,確定眼位,并做出標志。
3、檢查和準備好錨桿鉆機、鉆具、電纜及風水管路。
4、必須采用濕式打眼。
5、豎起鉆機把初始鉆桿插到鉆桿接頭內,觀察圍巖,定好眼位,使錨桿機和鉆桿處于正確位置。鉆機開眼時,要扶穩鉆機,先升氣腿,使鉆頭頂住巖面,確保開眼位置正確。
6、開鉆。操作者站立在操作臂長度以外,分腿站立保持平衡。先開水,后開風。開始鉆眼時,用低轉速,隨著鉆孔深度的增大,調整到合適轉速,直到初始錨孔鉆進到位。
(1)在軟巖條件下,錨桿機用高轉速鉆進,要調整支腿推力,防止糊眼。
(2)在硬巖條件下,錨桿機用低轉速鉆進,要緩慢增加支腿推力。
7、退鉆機,接鉆桿,完成最終鉆孔。
8、錨索眼必須與巷道面垂直,眼深誤差為±50毫米,偏差為±150毫米。
9、錨索打眼完后,先關水,再停風。
10、按要求打注漿孔。
第20條 組裝錨索。按設計長度截取鋼絞線,用鋼刷除去鋼交線表面浮銹,錨索不注漿時在自由段涂防銹油脂。
第21條 安裝、錨固錨索
1、檢查錨索眼及注漿孔質量,不合格的及時處理。
2、把錨索末端套上專用驅動頭、擰上導向管并卡牢。
3、將樹脂藥卷用鋼絞線送入錨索孔底,使用兩塊以上樹脂藥卷時,按超快、快中速順序自上而下排列。
4、用錨桿打眼機進行攪拌,將專用驅動頭尾部六方插入錨桿機動上,一人扶信機頭,一人操作錨桿機;邊推進邊攪拌,前半程用慢速后半程用快速,旋轉40秒。
5、停止攪拌,但繼續保持錨桿機的推力約1分鐘后,縮下錨桿機。
第22條 樹脂錨固劑凝固1小時后進行張拉和頂緊上托盤工作。
1、卸下專用驅動頭和導向管,裝上托盤、錨具,并將其托至緊貼頂板位置,把張拉油缸套在錨索上,使張拉油缸和錨索同軸,掛好安全鏈,人員撤開,張拉油缸前不得有人。
2、開泵進行張拉注意觀察壓力表讀數,分級張拉,分級方式為0→30千牛→60千牛→90千牛→130千牛。達到設計預緊力或沒缸行程結束時,迅速向回程。
3、卸下張拉油缸,用液壓剪截下錨索外露部分。
第23條 錨索注漿防銹。從注漿孔用排氣注漿法,把錨也剩余段一次灌注。
把鉤信號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全省各類煤礦從事掘進運輸把鉤信號作業人員。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把鉤信號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獲得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
第3條 把鉤信號工必須掌握所在工作地點的提升運輸線路及巷道技術參數,懂得所使用車輛、擋車設施、信號設施的結構、性能及使用方法,熟悉列車組列、聯接裝置的選擇。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制度。
第5條 執行作業地點技術特征牌板中對物料運送的要求。
第6條 擋車設施必須處于常閉狀態,在上部平車場嚴禁有余繩開車。
第7條 嚴禁用代用品代替聯接裝置。
第8條 執行崗位責任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第9條 嚴禁用礦車運送人員,嚴禁扒、蹬、跳車。
第10條 嚴禁他人代替摘掛鉤或發送信號。
第11條 提升時嚴禁非把鉤信號工進入車場,已進入提升區段的要躲入安全地帶。
第12條 嚴禁用空鉤頭拖拉鋼軌等物料。
第13條 下山掘進,上提車輛正常使用尾繩。
四、準備工作
第14條 上崗后必須詳細檢查擋車設施、連接裝置、提升鋼絲繩子25米以內的質量、信號設施、道岔及其他設備設施是否完好齊全、靈敏可靠或符合標準,若不符合提升要求嚴禁提升。
第15條 詳細檢查崗位范圍內有無影響安全提升的隱患,有無其他工作人員在提升區段工作,確認無誤后方可提升。
第16條 認真檢查車輛裝載和組列情況,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要求。
第17條運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以及特殊物料,必須制定安全提升措施。
五、操作順序
運行前,聯環→掛鉤頭→掛保險繩→發開車信號。
停車后,摘保險繩→摘鉤頭→摘環。
六、正常操作
第19條 車輛停穩掩牢后可摘掛鉤,嚴禁車未停穩就摘掛鉤。
第20條 每次掛鉤完畢后,必須首先對列車組列、裝載、聯接裝置、保險繩進行詳細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發開車信號,開車后要目送車輛運行,并正常使用擋車設施,發現異常及時發緊急停車信號。
第21條 運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以及特殊物料,進入斜坡時,必須停車檢查連接固定情況,確認無誤后,方準提升。
第22條 操作時站立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摘掛鉤。
(1)嚴禁站在道心,嚴禁頭部和身體伸入兩車之間進行操作。
(2)必須站立在軌道外側進行摘掛鉤,距外側鋼軌200毫米左右。
(3)在單道操作時,一般應在人行道側。
(4)雙道操作時,應站在雙道之間進行摘掛鉤,若雙道之間安全間隙達不到《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時,則應將空車道車輛推出摘掛鉤位置,進行摘掛鉤。
(5)摘掛完畢需越過串車時,嚴禁從兩車輛之間越過。
2、發送信號。
(1)應站立在信號硐室內或安全地點,手按信號發送器,目視車輛,提升過程中,應進入信號硐室。
(2)“一響”為正常停車信號;“二響”為上提信號;“三響”為下松信號;并規定好其他聯系信號且不得與之重復。
第23條 專用車輛掛不上時,應倒出車輛,重新裝載留出聯接空間。
第24條 掛人行車時,首先應詳細檢查人行車及其連接裝置和泄漏通訊機的完好情況,掛好鉤頭,將人行車提至斜坡進行手動落閘試驗,空運行一次,試車正常后方可提升人員。
第25條 特殊物料、設備、材料及大宗物件運送時,必須采用專用的連接裝置,遵守措施的要求,配合施工單位提升。
第26條 提升物料前,發現牽引車數及重量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不符合要求的嚴禁提升。
第27條 若發現提升異常時,應及時發停車信號,趕赴現場詳細檢查,待事故處理完畢,方可恢復提升。
第28條 車輛嚴重脫軌時,按規定條款復軌,嚴禁把鉤信號工個人復軌。
七、收尾工作
第29條 工作完畢后,必須清理現場,檢查設備、設施,做到現場交接班。
人力推車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全省各類煤礦從事人力推車的作業人員。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人力推車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3條 推車工要熟悉巷道的坡度、道岔、拐彎、速度控制、發車警號、停車時做到心中有數。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在電機運輸巷道推車時,必須經井下運輸調度站同意,并按調度指示推車。若推車中途掉道或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行車時,要盡快與調度站聯系。
第5條 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一次只準推一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時,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時,不得小于30米。若前車停時,要立即發出警號通知后車。
2、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岔道、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都必須發出警號。
3、推車應勻速前進,嚴禁放飛車,不準蹬、坐車滑行。
4、巷道坡度大于7‰時,嚴禁人力推車。
第6條 在車場或錯車道存車時,礦車不準壓道岔。
第7條 在單軌道上推車,要確認對方沒在車輛推過時不準發車,兩人以上推車時,要同進同出,以免發生誤撞。在雙軌道上推車時,檢查另一軌道上的車輛是否有超寬物料。
第8條 臨時停車處理障礙物時,必須提前發出警號,把礦車停穩擋好,并在礦車兩端10米處設阻擋物。
第9條 在巷道內推車時,嚴禁用肩扛車。
第10條 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推車時,必須檢查擋車設施是否關閉。
四、操作準備
第11條 推車前,應認真巡視路線,檢查軌道及道岔,清除沿途障礙物,確保線路暢通無阻。
第12條 推車前,應將后面的礦車用木楔穩住。
五、操作順序
第13條 按以下順序進行操作:
1、檢查熟悉推車路線。
2、檢查車輛狀況。
3、推車。
六、正常操作
第14條 推車時應在礦車后方推車,不準在車前拉車和手把車沿推車,并注意防止巷道兩幫或風門等物體擠傷人。
第15條 推車工必須頭戴礦燈,集中精力,注意前方,嚴禁低頭推車。
第16條 在彎道推車時,用力要里帶外推,以防掉道。
第17條 推車通過非自動風門時,應先減速、后停車、再開門,通過后立即關閉風門。若通過一組風門時,要做到一開一關,不準同時打開。不準用礦車碰撞風門。
第18條 推車過道岔時,要在減速停車后,再扳道岔,過道岔后應將道岔扳回原位。
第19條 推到位置的礦車,應掛好鉤或用木楔穩住。
第20條 在能自行滑動的坡度上停放車輛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或木楔穩住,否則不準停放。
第21條 使用V型礦車運輸,車廂的固定銷要掛牢,翻車卸煤(矸)時,頭和手要迅速離開。向傾斜小眼翻車卸煤(矸)時,要有防止礦車墜入的擋車設施,翻車人員站穩后再翻車卸煤(矸),以防滑入斜巷內。
七、特殊操作
第22條 處理掉道礦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有專人指揮。
2、將礦車穩住,先抬頭上軌,后抬另一頭復位。
3、用鐵軌、撬杠使礦車復位時,應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
4、用機械復位時,嚴禁生拉硬拖礦車。
八、收尾工作
第23條 停止作業時,空、重車要分別停在空、重車道上,不準把礦車停留在中途巷道中。
第24條 沿途浮矸雜物清理干凈,以保持線路暢通。
人力運料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全省各類煤礦從事人力運輸物料的作業人員。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人力運料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3條 運料工要熟悉巷道的坡度、道岔、拐彎、沿途設施及礦車至兩幫的安全間隙,以便在發車、推車、拐彎、速度控制、發車警號、停車時做到心中有數。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裝卸和運送物料時,必須按作業規程要求的物料規格、品種、數量進行。
第5條 在架線巷道裝卸、運送物料時,必須注意人員或物料不要碰觸架空線,或采取相應安全措施。
第6條 在平巷裝卸時,必須先用木楔將礦車穩住。
第7條 在斜巷裝卸時,不準摘繩;在斜巷卸料時,必須待車停穩后料車下方安設防止物料下滑的設施,否則不準卸料。
第8條 運料時,注意不要刮碰支架和電器設備及管、線。
第9條 在有運輸機的巷道內搬運材料時,要和司機聯系好。人行道安全間隙不符合要求或跨越運輸機時,必須停機搬運。
第10條 推料車過風門時,必須開一關一,不得同時打開,也不準用車撞門。
第11條 斜巷運料時,人員要躲開物料下方,避免物料滑落傷人。
第12條 小立眼運料時,必須捆緊拴牢,眼內不準行人,下口設好警戒,嚴禁往下自溜物料。
第13條 裝運超高、超寬、超長、超重物料時,必須使用專用車輛制定專門措施。
四、準備工作
第14條 選好搬運路線,清除障礙,選擇合理的搬運方法,安排搬運人員并分工明確。
五、操作順序
第15條 按以下順序進行操作:
1、檢查熟悉推車路線。
2、檢查車輛狀況。
3、裝料。
4、推車。
5、卸料。
六、正常操作
第16條 兩人以上裝卸時,必須互叫互應,行動一致,要先起一頭或先放一頭,做到輕起輕放,不準盲目亂扔,以防物料彈落傷人或砸壞設備。
第17條 同車內的物料長短應一致,否則必須長料在下、短料在上。長短料插穿時應按運行方向前低后高,并必須用繩索或鐵絲捆綁牢固。
第18條 卸料前先清理環境,防止卸料砸壞電器設備及管、線,以及砸飛他物傷人。
第19條 堆放物料時,要按品種、規格分類碼放整齊平穩,料堆要下寬上窄,并要保證行人行車寬度和通風斷面。
機電
變(配)電所值班員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年產9萬噸以上煤礦的地面變(配)電所、井下中央變(配)電所值班員。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值班員應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無證不得上崗工作。
第3條 有一定的電工基礎知識,熟知變電所運行有關規程及標準,熟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第4條 必須熟悉變所供電系統圖和設備分布,了解系統電源情況和各配出開關的負荷性質、容量和運行方式。熟知變電所變配電設備的特性、一般構造及工作原理,并掌握操作方法,能獨立工作。
第5條 掌握觸電急救法及人工呼吸法,并具有電氣設備防、滅火知識。
第6條 地妨礙本工種的病癥。
三、安全規定
第7條 班前不準喝酒,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堅守工作崗位,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嚴格遵守本操作規程及有關規定規章的規定。
第8條 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及工作終結制度等有關制度。
第9條 倒閘操作必須執行唱票監護制,一人操作,一人監護。重要的或復雜的倒閘操作,由值班長監護,由熟練的值班員操作。
第10條 操作前應先在圖板上進行模擬操作,無誤后再進行實際操作。操作時要嚴肅認真,嚴禁做與操作無關的任何工作。
第11條 操作時必須執行監護復誦制,按操作順序操作。每操作完一項做一個“√”記號,全部操作完后進行復查,無誤后向調度室或有關上級匯報。
第12條 進行送電操作時要確認該線路上所有的工作人員已全部撤離,方可按規定程序送電。
第13條 操作中有疑問時,不準擅自更改操作記錄和操作票,必須向當班調度或值班長報告,弄清楚后再進行操作。
第14條 用絕緣棒分合開關或經傳動桿機構分合開關時,均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雨天在室外操作高壓設備時,絕緣棒應有防雨罩,雷雨天氣禁止倒閘操作。
第15條 嚴禁帶負荷停送刀閘(或隔離開關),停送刀閘(或隔離開關)要果斷迅速,并注意刀閘是否斷開或接觸良好。
第16條 裝卸高壓熔斷器時,應戴護目眼鏡和絕緣手套,必要時可用絕緣夾鉗,并站在絕緣墊或絕緣臺上。
第17條 電氣設備停電后(包括事故停電),在未拉開開關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觸及設備或進入遮欄,以防突然來電。
第18條 凡有可能反送電的開關必須加鎖,開關上懸掛“小心反電”警示牌。
第19條 嚴禁使蓄電池過充、過放電。
第20條 變(配)電所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有鼠患,變(配)電室無漏雨現象。
四、操作準備
第21條 值班員上崗后應按照以下內容進行交接班,并做記錄:
1、檢查電氣設備上一班的運行方式、倒閘操作情況、供配電線路和變電所設備發生的異常情況。
2、了解上一班發生的事故、不安全情況和處理經過,因事故停止運行不準送電的開關。
3、了解上一班內未完的工作及注意事項,特別是上一班中停電檢查檢修的線路、有關設備情況。尚未結束的工作,仍有人從事電氣作業的開關、線路及作業聯系人。
4、閱讀上級指示、操作命令和有關記錄。
5、檢查各線路的運行狀態、負荷情況、設備狀況、電話通訊是否正常。
6、檢查儀器儀表、保護裝置是否正常。
7、清點工具、備件、消防器材和有關技術資料。
8、接班人員應在上一班完成倒閘操作或事故處理,并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簽字后方可接班。
五、操作順序
第22條 停電倒閘操作按照斷路器、負荷側開關、電源側開關的順序依次操作,送電順序與此相反。
六、正常操作
第23條 值班員負責監視變(配)電所內外電氣設備的安全運行情況,重點監視下內容:
1、電氣設備的主絕緣如瓷套管、支持瓷瓶應清潔、有無破損裂紋、異響及放電痕跡。
2、電氣設備的油位、油色應正常,無漏油、滲油現象。
3、電氣設備電纜、導電排的接頭應無發熱、變色、打火現象。
4、油開關、變壓器溫度應正常,油箱內無異響。
5、電纜頭無漏膠、滲油現象。
6、儀表和信號指示、繼電保護指示應正確。
7、電氣設備接地系統、高壓接地保護裝置和低壓漏電保護裝置工作正常。
第24條 值班期間應做好以下工作:
1、接受調度指令,做好錄音和記錄。
2、觀察負荷變化、儀表指示,定時抄表并填好記錄。
3、巡視設備運行情況,并按規定做好記錄。
第25條 倒閘操作:
1、倒閘操作必須根據調度和值班負責人的命令倒閘。受令人復誦無誤做好錄音后執行。
2、倒閘操作時操作人要填寫操作票。每張操作票只準填寫一個操作任務。操作票應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且字跡工整清晰。
3、操作人和監護人按操作票順序先在模擬圖板模擬操作,無誤后經值班長審核簽字后再執行實際操作。
第26條 操作票應包括下列內容:
1、應分、合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刀閘)。
2、應切換的保護回路。
3、應裝拆的控制回路或電壓互感器的熔斷器。
4、應裝拆的接地線和接地開關。
5、應封線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刀閘)。
6、操作票應編號,按順序使用。作廢的操作票要蓋“作廢”印章。已操作的操作票蓋“已執行”印章。
第27條 進行倒閘操作前后應檢查下列內容:
1、分、合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刀閘)是否處在正確位置。
2、各儀表、保護裝置是否工作正常。
3、解列操作時應檢查負荷分配情況。
第28條 停送電倒閘操作按上述操作順序規定進行。操作單極隔離開關(刀閘)時,在室內先拉開順風隔離開關(刀閘)。合閘時與此相反。
第29條 維護人員從事電氣作業或處理事故時,值班員在值班長工的領導下做如下工作:
1、停電:將檢修設備的高低壓側全部斷開,且有明顯的斷開點,開關的把手必須鎖住。
2、驗電:必須將符合電壓等級的驗電筆在有電的設備上驗電并確認驗電筆正常后,再對檢修設備的兩側分別驗電。
3、放電:驗明檢修的設備確無電壓后,裝設地線,先接接地端,后將地線的另一端對檢修停電的設備進行放電,直至放盡電荷為止。
4、裝設接地線:使用符合規定的導線,先接接地端,后接三相短路封地線。拆除地線時順序與此相反。
(1)裝拆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或戴絕緣手套。
(2)接地線接觸必須良好。
(3)接地線禁止在三相上纏繞。
5、懸掛標志牌和裝設遮欄。
(1)在合閘即可將電送到工作地點的開關操作把手上,必須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警示牌,必要時應加鎖;
(2)部分停電時,安全距離小于規定距離的停電設備,必須裝設臨時遮欄,并掛“止步,高壓危險!”的警示牌。
第30條 準備受電:
1、斷路器操作機構及跳閘機構應處于完好狀態。
2、隔離開關及母線應無異常。
3、變壓器瓷瓶應無裂紋,接地應完好,端子接應堅固,油色、油標正常。
第31條 受電:
1、合上電源的隔離開關及斷路器。
2、合上變壓器一次的隔離開關及斷路器,觀察變壓器空載運行應正常。
3、合上變壓器二次隔離開關及斷路器。
第32條 送電:
1、配出線開關操作機構及跳閘機構應處完好狀態。
2、合上配出線的隔離開關及斷路器。
第33條 停電:
1、斷開配出線的斷路器及隔離開關。
2、斷開變壓器二次斷路器及隔離開關。
3、斷開變壓器一次的斷路器及隔離開關。
4、斷開電源的斷路器及隔離開關。
第34條 低壓饋電開關操作如下:
1、低壓饋電開關停電時,在切斷開關后,實行閉鎖,并在開關手柄上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警示牌。
2、低壓饋電開關送電時,取下開關手柄上的“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牌后解除閉鎖,操作手柄,合上開關。同時,觀看檢漏斷電器絕緣指示,當指針指示低于規定值時,必須立即切斷開關,責令作業人員進行處理或向調度及有關人員匯報,嚴禁甩掉漏電斷電器強行送電。
七、特殊操作
第35條 發生人身觸電及設備事故時,可不經許可立即向調度及有關領導匯報。
第36條 在供電系統正常供電時,若開關突然跳閘,不準送電,必須向調度室和有關人員匯報,查找原因進行處理,只有當故障排除后,才能送電。
第37條 值班人員必須隨時注意各開關的繼電保護、漏電保護的工作狀態,當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并向有關部門匯報,做好記錄。
第38條 發生事故時,可采取措施做應急處理后再進行報告。
第39條 倒換受入電源。
1、備用電源開關操作機構及跳閘機構應處于完好狀態
2、合上備用電源的隔離開關及斷路器。
3、拉開原受入電源的斷路器及隔離開關。
第40條 變壓器并列。
1、參加并列運行的變壓器應完好,變壓器參數應符合并列運行要求。
2、一、二次開關及跳閘機構應處于完好狀態。
3、合上一次的隔離開關及斷路器。
4、合上二次的隔離開關及斷路器。
第41條 變壓器解列。
1、注意負荷情況能否適合單臺運行,如不行應調整負荷。
2、拉開變壓器二次斷路器及隔離開關。
3、拉開變壓器一次斷路器及隔離開關。
4、變壓器需解列運行時必須先拉開二次線聯斷路器及隔離開關,再拉開一次線聯斷路器及隔離開磁。
5、觀察負荷分配及儀表指示是否正常。
八、收尾工作
第42條 按要求及時、清晰、完整、正確地填好各種記錄。并將工具、記錄及其他用品擺放整齊。
第43條 巡視室內外,對未完成的工作做詳細記錄、并向接班人交待清楚。
變(配)電所檢修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主要適用于煤礦地面變(配)電所、井下中央變(配)電所檢修工,也適用于采區變電所的檢修工。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檢修工應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地證不得上崗工作。
第3條 應具有一定的電氣理論知識的電工基礎知識,掌握檢修技術、檢修工藝、質量標準和安全技術要求及其他有關規程和標準。
第4條 掌握觸電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及電氣設備防、滅火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必須有2名以上的人員從事檢修工作。
第6條 班前不準喝酒,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嚴格遵守本操作規程及有關規程規章的規定。
第7條 需進行倒閘操作時,由變(配)電所的值班人員按倒閘操作規定的順序和安全要求進行。
第8條 嚴禁帶電作業,檢修工在距離帶電體較近或在危險地點工作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并設專人監護,否則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工作命令。
第9條 在進行高壓故障修理或高壓試驗時,工作場必須用遮欄擋住,并懸掛“高壓危險”警示牌。
第10條 嚴禁在他人檢修和線路上擅自進行作業,在同一線路上進行兩個以上檢修項目作業時,必須分別辦理停電手續。
第11條 在回路上工作時,必須切斷一切可以反送電的電源,嚴禁帶電作業。
四、操作準備
第12條 根據工作任務填寫工作票和停電申請單,有關分管部門簽字后,分別送到電力調度、變電所簽證。
第13條 工作負責人向參加本項工作的全體人員宣讀工作票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向全體工作人員布置任務,明確專門負責停送電的操作人員、具體檢修工作地點及質量標準、檢修工藝要求等事項。
第14條 檢修工作前,參加檢修人員要對所使用的工具、儀表、儀器和材料配件進行清點登記,同時要對所使用的各種安全保護用品進行認真的檢查,以確保安全可靠。
第15條 檢修前,由工作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及變(配)電所值班負責人一起對現場的安全設施、停電部位、帶電部位、運行方式及工作區域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后,雙方簽字,然后工作,負責人才能將工作人員帶入現場工作。
五、正常操作
第16條 按工作票規定的任務和時間要求進行檢修工作,并保證檢修質量。當由于現場情況變化和其他原因需要變更任務內容時,應先行報告任務下達部門,經批準后方可變更。發生緊急情況時,可在處理后立即報告。
第17條 檢修人員進入工作現場后,不得進入檢修以外的其他地段和觸動與檢修無關的設備及零部件。
第18條 在高壓開關柜內工作時,開關柜的上隔離開關處必須加裝臨時隔板或套絕緣筒。若檢修的開關為電源開關和有可能送電的開關時,還必須切斷前一級電源開關出線電源,經驗電、放電、封線,懸掛“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警示牌,加裝接地線后方準工作。
第19條 在電壓互感器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時,除采取正常安全措施外,必須拔下二次熔斷器,嚴禁在帶電的電壓互感器上工作。
第20條 在帶電的電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時,二次線應做可靠的短路,同時不準在短路端子之間和導線上工作。
第21條 斷路器解體檢修時,必須按拆卸順序進行。對相對位置要求對號配合的零部件做好標記記錄,同時放到指定位置,以防組裝時弄錯。在檢修斷路器底部時,應避免撞擊其他部位,以免損壞設備。
第22條 拆卸有瓷件設備螺釘時,如有卡緊現象不準用工具敲打。在搬運有瓷件設備時一定要輕拿輕放,以防損壞瓷件。
第23條 搬運電容器時,不準搬電容器的瓷瓶,要搬電容器的扳手。在電容器上檢修作業時,有放電裝置的待停3~5分鐘后方可作業,如放電裝置已壞,要對單個電容器進行3~5次的重復放電后,方準許工作。在連接電容器母線引流線時,螺釘擰得不宜過緊。
第24條 檢修電抗器時,嚴禁攀登電抗器的線圈,嚴禁用力搖晃。清掃電抗器時,嚴禁用堅硬的工具清掃,應用毛刷和吸塵器等工具除塵。
第25條 檢修蓄電池時,要防止電氣短路,嚴禁電氣明火。如確實需要用火時(如焊接等),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經有關部門審批后再進行工作。
第26條 在二次控制回路上工作時,一定要拆除控制熔斷器,以防接地、短路造成機構誤動作。
第27條在二次保護回路上工作時,要防止二次線接地短路,以避免保護裝置誤動作。
第28條 在信號、事故音響回路上作業時要防止接地、短路,保障作業順利進行。
第29條 檢修或更換低壓回路、二次回路的熔斷器時,要使用專用工具或帶絕緣手套。
六、收尾工作
第30條 檢修工作結束后,要進行自檢、互檢,確認無誤后經工作負責人及變(配)電值班負責人檢查驗收、簽字后再向調度匯報并請示送電。調度同意送電后,方可恢復送電并填寫檢修記錄。
第31條 檢修人員工作完后,要清理現場,清點工具、儀表、儀器、材料、配件,待送電正常后方可撤離工作地點。
配電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年產9萬噸及以下煤礦的地面變(配)電所、井下中央變(配)電所專(兼)職配電工(值班員)和煤礦井采區變電所的專(兼)職配電工。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配電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3條 有一定的電工基礎知識,熟知變電所運行有關規程及標準,能獨立工作。
第4條 必須了解變電所供電系統圖,熟悉變電所電源情況和各開關柜的負荷性質、容量和運行方式。熟知變電所方要電氣設備的特性、一般構造及工作原理,并掌握操作方法。
第5條 掌握現電氣事故處理方法,無妨礙本工種的病癥。
三、安全規定
第6條 班前不準喝酒,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嚴格遵守本操作規程及有關規程規章的規定。
第7條 倒閘操作必一人操作,一人監護。重要的或復雜的倒閘操作,應由熟練的配電工或值班員操作。進行操作時要嚴肅認真,按操作順序操作。
第8條 進行送電操作時要確認線路上所有的工作人員已全部撤回,方可按規定程序送電。
第9條 操作中有疑問時,應查明原因,確定無誤后再進行操作。無法排除疑問時,必須向礦有關電氣技術人員報告。
第10條 操作高壓刀閘或開磁時,均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雨天在室外操作高壓設備時,絕緣棒應有防雨罩。雷雨天氣禁止倒閘操作。
第11條 嚴禁帶負荷停送刀閘(或隔離開關),停送刀閘(或隔離開關)要果斷迅速,并注意刀閘是否斷開或接觸良好。
第12條 電氣設備停電后(包括事故停電),在未拉開開關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觸及設備或進入遮欄,以防突然來電。
第13條 凡有可能反送電的開關必須加鎖,開關上懸掛“小心反電”警示牌。
第14條 變(配)電所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有鼠患,變(配)電室無漏現象。
第15條 值班員必須掌握觸電急救法及人工呼吸法,并具有電氣設備防、滅火知識。
四、操作準備
第16條 接班后應了解電氣設備運行情況:
1、檢查電氣設備上一班的運行方式、操作情況、異常運行、設備缺陷和處理情況。
2、了解上一班發生的事故、不安全情況和處理經過。
3、閱讀上級指示、操作命令和有關記錄。
4、了解上一班內未完的工作及注意事項,特別是上一班中停電檢修的線路、有關設備的情況。
5、檢查各線路的運行狀態、負荷情況、設備狀況和儀器儀表指示、保護裝置是否正常。
6、檢查通訊設備是否正常。
7、清點檢查工具、備件、消防器材和有關資料。
第17條 接班人員應在上一班完成倒閘或事故處理、并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簽字后方可接班。
五、操作順序
第18條 停電倒閘操作按照斷路器、負荷側開關、電源側開關的順序依次操作。送電順序與此相反。
六、正常操作
第19條 值班配電工負責監視變(配)電所內電氣設備的安全運行,重點監視以下內容:
1、電氣設備的主絕緣如瓷套管、支持瓷瓶應清潔、無破損裂紋、異響及放電痕跡。
2、電氣設備的油位、油色應正常,無漏油、滲油現象。
3、電氣設備和電纜、導電排的接頭應無發熱、變色及打火現象。
4、油開關、變壓器溫度應正常,油箱內無異響。
5、電纜頭無漏膠、滲油現象。
6、儀表和信號指示、繼電保護指示應正確。
7、電氣設備接地應良好,高壓接地保護裝置和低壓漏電保護裝置工作正常,嚴禁甩掉不用。
第20條 值班電工負責變(配)電所內高、低壓電氣設備停、送電操作:
1、停電操作。值班人員接到停電指令或持有“停電操作票”的作業人員及檢查人員的停電要求后,做如下操作:(1)停高壓開關時,應核實要停電的開關,填寫“倒閘操作票”,確認無誤后方進行停電操作。停電操作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操縱高壓開關手柄,切斷油斷路器(真空斷路器),并在手柄上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示牌。
如檢修開關或變壓器時,在切斷斷路器后,必須拉開隔離開關,并裝上隔板。
(2)低壓饋電開關停電時,在切斷開關后,實行閉鎖,并在開關手柄上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示牌。
2、送電操作。當值班人員接到送電指示或作業人員已工作完畢,原聯系人要求送電時,應核實好要送電的開關,確認送電線路上無人工作時方可送電,嚴禁約定時間送電。送電操作如下:
(1)高壓開關合閘送電:填寫“倒閘操作票”,取下停電作業牌,戴好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取下隔板,閉合隔離開關,操作斷路器手柄或按鈕進行合閘送電。
開關合閘后,要聽、看送電的有關電氣設備有無異常現象,如有異常現象,立即切斷斷路器,并向調度及有關人員匯報。
(2)低壓饋電開關送電操作如下:取下開關手柄上的“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牌后解除閉鎖,操作手柄合上開關。同時,觀看檢漏繼電器絕緣指示,當指針低于規定值時,必須立即切斷開關,責令作業人員進行處理或向調度室及有關人員匯報,嚴禁甩掉漏電繼電器強行送電。
第21條 值班人員必須隨時注意各開關繼電保護、漏電保護的工作狀態,當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并向有關部門匯報,做好記錄。
七、特殊操作
第22條 在供電系統正常供電時,若開關突然跳閘,不準送電,必須向調度室和有人員匯報,查找原因進行處理,故障排除后,方可送電。
第23條 發生人身觸電及設備事故時,立即斷開有關設備的電源,并及時向礦調度及有關領導匯報。
第24條 變壓器并列:
1、參加并列運行的變壓器應完好,變壓器參數符合并列運行要求。
2、一、二次開關跳閘機構應處于完好狀態。
3、合上一次的隔離開關及斷路器。
4、合上二次的隔離開關及斷路器。
第25條 變壓器解列:
1、注意負荷情況能否適合單臺運行,如不行,應先調整負荷。
2、拉開變壓器二次斷路器及隔離開關。
3、拉開變壓器一次斷路器及隔離開關。
4、變壓器需解列運行時必須先拉開二次母聯斷路器及隔離開關,再拉開一次母聯斷路器及隔離開關。
5、觀察負荷分配及儀表指示是否正常。
八、收尾工作
第26條 必須認真做好記錄,清理室內衛生。
第27條 向接班人詳細交待本班電氣設備運行方式、操作情況、本班內未完的工作及注意事項。
提升機司機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以下提升機司機的運行操作:
1、地面主、副井提升司機。
2、井下(暗)主、副井提升機司機。
3、鑿井和矸石山用提升機司機。
4、直徑1.6米及以上其他提升機司機。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司機必須經過培訓,并經考試取得合格證后,持證上崗,能獨立操作。
第3條 有一定的機電基礎知識,熟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4條 熟悉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動作原理、提升信號系統和各種保護裝置,能排除一般性故障。數控絞車司機還應能夠進行計算機設備的一般操作。
第5條 沒有妨礙本職工作的病癥。
三、安全規定
第6條 上班前嚴禁喝酒,接班后嚴禁睡覺、看書和打鬧。堅守工作崗位,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嚴格遵守本操作規程及《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7條 生產和鑿井用主要提升機必須配有正、副司機,每班不得少于2人(不包括實習期內的司機)。實習司機應經主管部門批準,并指定專人進行監護,方準進行操作。
第8條 提升機司機應遵守以下安全守則:
1、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后應進行一次空負荷試車(連續作業除外)和每班應進行的安全裝置試驗,并做好交接班記錄。
2、禁止超負荷運行(電流不超限)。
3、非緊急情況運行中不得使用保險閘。
4、斜井提升礦車脫軌時,禁止用絞車牽引復軌。
5、司機不得擅自調整制動閘。
6、司機不得隨意變更繼電器整定值和安全裝置整定值。
7、檢修后必須試車,并按規定做卷、松繩保護等項試驗。
8、操作高壓電器時,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9、維修人員進入滾筒工作前,應落下保險閘,鎖住絞車滾筒,切斷電源,并在閘把上掛上“滾筒內有人工作,禁止動車”警示牌。工作完畢后,摘除警示牌,并應緩慢起動。
10、操作滾筒離合時,應嚴格遵守離合的“分”、“合”操作規定及注意事項。
11、停車期間,司機離開操作位置時必須做到:
(1)將安全閘手把移至施閘位置;
(2)主令控制器手置于中間“0”位;
(3)切斷控制回路電源;
(4)取下控制器鑰匙并掛警示牌。
第9條 司機熟悉各種信號,操作時必須嚴格信號執行。做到:
1、不得無信號動車。
2、當所收信號不清或有疑問時,應立即用電話與井口信號工聯系,重發信號,進行操作。
3、接到信號因幫未能執行時,應通知井口信號工,原信號作廢,重發信號,再進行操作。
4、司機不得擅自動車,若因需要動車時,應與信號工聯系,按信號執行。
5、若因檢修需要動車時,應事先通知信號工,并經信號工同意,完畢后再通知信號工。
第10條 提升機司機應遵守以下操作紀律:
1、司機操作時應精神集中,手不準離開手把,嚴禁與此同時他人閑談,開車后不得再打電話。司機不允許連班頂崗。
2、操作期間禁止吸煙,不得離開操作臺及做其他與操作無關的事,操作臺上不得放與操作無關的物品。
3、司機應輪換操作,每人連續操作時間一般不超過1小時,在操作未結束前,禁止換人。因身體驟感不適,不能堅持操作時,可中途停車,并與井口信號工聯系,由另一名司機代替。
4、對監護司機的示警喊放,禁止對答。
第11條 摩擦輪提升絞車司機應隨時注意檢查鋼絲繩有無滑動現象,保證防打滑保護裝置安全可靠運行。
四、操作準備
第12條 司機接班后應作下列檢查:
1、各堅固螺栓不得松動,連接件應齊全、牢固。
2、聯軸器間隙應符合規定,防護罩應牢固可靠。
3、軸承潤滑油油質應符合要求,油量適當,油環轉動靈活、平穩;強迫潤滑系統的泵站、管路完好可靠,無滲油和漏油現象。
4、各種保護裝置及電氣閉鎖,必須完整無損;試驗過卷、松繩、腳步踏緊急制動、閘瓦磨損、油壓系統或風壓系統的過壓和欠壓保護,聲光信號和警鈴都必須靈敏可靠。
5、制動系統中,閘瓦、閘路表面應清潔無油污,液壓站油泵運轉應正常,各電磁閥動作靈活可靠,位置正確;油壓或風壓系統運行正常。液壓站(或蓄能器)油量油質正常。
6、離合器油缸和盤式制動器不漏油,特別是不能污染閘路表面。
7、離合器位置正常,閉鎖到位。
8、各種儀表指示應準確,信號系統應正常。
9、數控絞車司機應檢查計算機是否工作正常,操作員站、數字及模擬深度指示器顯示應正確。
10、檢查鋼絲繩的排列情況及襯板、繩槽的磨損情況。
11、冬季室外結冰期間,要檢查鋼絲繩、繩槽等部位,防止結冰引起鋼絲繩打滑、脫槽。
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處理并向當班領導匯報。處理符合要求后,方可正常開車。
第13條 提升機超動前應做以下工作:
1、起動輔助設備:
(1)起動液壓站或制動油泵或空壓機;
(2)起動冷卻水泵或風機;
(3)起動潤滑油泵;
(4)起動直流發電機組或給可控硅柜送電(直流提升機);
(5)做好動力制動直流電源的供電準備(對動力制動系統);
(6)起動低頻機組或給可控硅柜送電(對低頻制動系統)。
2、觀察電壓表、風壓表或油壓表、電流等指示是否準確、正常。
3、司機臺各手柄、旋鈕置于正常位置。
五、操作順序
第14條 在一般正常情況下按以下操作順序進行。
1、啟動:開動輔助設備→收到開車信號→確定提升方向→松開保險閘→打開工作閘→操作主令開關→開始啟動→均勻加速→達到正常速度,進入正常運行。
2、停機:到達減速位置→操作主令開關→開始減速→施閘制動→停車。
數控絞車自動運行按其說明書規定執行。
六、正常操作
第15條 提升機的啟動與運行:
1、啟動順序:
(1)接到開車信號后,將保險閘移至松開位置 (指保險閘施閘時);
(2)根據信號及深度指示器所顯示的容器位置,確定提升方向,操作工作閘至松開位置,同時將主令控制器推至第一步,開始啟動;
(3)根據絞車啟動電流變化情況,操作主令控制器,使提升機均勻加速至規定速度,達到正常運轉。
2、提升機在啟動和運行過程中,應隨時注意觀察以下情況:
(1)電流、電壓、油壓、風壓等各指示儀表的讀數應符合規定;
(2)深度指示器指針位置和移動速度應正確;
(3)信號盤上的各信號變化情況;
(4)各運轉部位的聲響應正常,無異常震動;
(5)各種保護裝置的聲光顯示應正常;
(6)鋼絲繩有無異常跳動,電流表指針有地異常擺動。
第16條 提升機正常減速與停車:
1、根據濃度指示器指示位置或警鈴示警及時減速。
(1)將主令控制器拉(或推)至“0”位;
(2)用工作閘點動施閘,按要求及時準確減速;
(3)對有動力制動或低頻制動的提升機要注意觀察,使制動電源正常投入,確保提升機正確減速。
2、根據終點信號,及時用工作準確停車,防止過卷。
第17條 提升機司機應進行班中巡回檢查:
1、巡回檢查一般為每小時一次。
2、巡回檢查要按主管部門規定的檢查路線和檢查內容依次逐項檢查,不得遺漏。巡回檢查的重點安全保護系統。
3、在巡回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
(1)司機能處理的應立即處理;
(2)司機不能處理的,應及時上報,并通知維修工處理;
(3)對不會立即產生危害的問題,要進行連續跟蹤觀察,監視其發展情況;
(4)所有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經過,必須認真填入運行日志。
七、特殊操作
第18條 進行特殊吊運時,井筒信號工必須將吊運的物件名稱、尺寸和重量通知提升機值班司機,提升機的速度符合下列規定:
1、使用罐籠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運行速度不得超過2米/秒;運送其他爆炸材料時,不得超過4米/秒。
2、使用吊桶運送任何爆炸材料時,其速度不得超過1米/秒。
3、進行以上兩項運送,在啟動和停止提升機時,不得使罐籠或吊桶發生震動。
4、吊運特殊大型設備(物品)及長材料時,其運行速度一般不應超過1米/秒。
5、人工驗繩的速度,一般不大于0.3米/秒。
6、因檢修井筒裝備或處理事故,人員需站在提升容器頂上工作時,其提升容器的運行速度一般為0.3~0.5米/秒。
第19條 提升機運行過程中的事故停車:
1、運行中出現下列現象之一時,應立即斷電,用工作閘制動進行中途停車:
(1)電流過大,加速太慢,起動不起來,或電流變化異常;
(2)運轉部位發出異響;
(3)出現情況不明的意外信號;
(4)過減速點不能正常減速;
(5)保護裝置不起作用,不得不中途停車時;
(6)出現其他必須立即停車的不正常現象。
2、運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斷電,使用保險閘進行緊急停車:
(1)工作閘操作失靈;
(2)接到緊急停車信號;
(3)接近正常停車位置,不能正常減速;
(4)絞車主要部件失靈,或出現嚴重故障必須緊急停車時;
(5)保護裝置失效,可能發生重大事故時;
(6)出現其他必須緊急停車的故障。
3、纏繞式提升機,在運行中出現松繩現象時應及時減速,如繼續松繩時,應及時停車后反轉,將已松出的繩纏緊后停車。
4、事故停車后的注意事項:
(1)出現上述1、2、3項情況之一停車后,應立即上報礦調度或有關部門,通知維修工處理,事后將故障及處理情況認真填入運行日志;
(2)運行中發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清和消除前,禁止動車。原因查清后,故障未能全部處理完畢,但已能暫時恢復運行,經礦調度或有關部門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可以恢復運行,將提升容器升降至終點位置,完成本勾提升行程后,再停車繼續處理;
(3)鋼絲繩如遭受卡罐或緊急停車等原因引起的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對鋼絲繩和提升機有關部位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恢復運行。否則應按規定進行處理后,方可重新恢復運行;
(4)因電源停電停車時,應立即斷開總開關,將主令控制器手把放至“0”位。常用閘、保險閘手柄置于施閘位置;
(5)過卷停車時,如未發生故障,經與井口信號工聯系,維修電工將過卷開關復位后,可返回提升容器,恢復提升,但應及時向領導匯報,填寫運行日志;
(6)設備檢修及處理事故期間,司機應嚴守崗位,不得擅自離開提升機房,檢修需要動車時,須由專人指揮。
第20條 雙滾筒提升機的對繩操作:
1、對繩前必須將兩鉤提升容器卸空,并將活滾筒側容器放到井底。
2、對繩時,必須先將活滾筒固定好,方可打開離合器。
3、每次對繩時,應對活滾筒套注油后再進行對繩。
4、在合離合器前,應進行對齒,并在齒上加油后,再合離合器。
5、離合器嚙合過緊,退不出或合不進時,可以送電,使死滾筒少許轉動后再退(合),不得硬打,以防損壞離合器。
6、對繩期間,嚴禁單鉤提升或下放。
7、對繩結束后檢查液壓系統,各電磁閥和離合油缸位置應準確,并要進行空載運行,確認無誤時方能正常提升。
第21條 在進行下列特殊提升任務時,必須由正司機進行操作、副司機負責監護。
1、在交接班升降人員時。
2、運送雷管、炸藥等危險品時。
3、吊運特殊大型設備及器材等。
4、在進行井筒內檢修任務時。
第22條 監護司機的職責:
1、監護操作司機按提升人員和下放重物的規定速度操作。
2、必要時及時提醒操作司機進行減速、制動和停車。
3、出現應緊急停車面操作司機未操作時,監護司機可直接操作保險閘把或緊急停車按鈕執行緊急停車。
八、收尾工作
第23條 在檢修及處理事故后,司機會同檢修工認真檢查驗收,并作好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24條 搞好設備及機房內外環境衛生,并將工具、備品排列整齊和清點。
第25條 按有關規定,認真填好各種記錄。
主通風機司機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操作。
第2條 應熟知《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熟悉通風機一般構造、工作原理、技術特征、各部性能、供電系統和控制回路,以及地面風道系統和各風門用途,以及井通風負壓情況,能獨立操作。
第3條 司機應沒有妨礙本職工作病癥。
二、安全規定
第4條 上班前禁止喝酒,上班時不得睡覺,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嚴格執行交接制度和工種崗位責任制,遵守本操作規程及《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5條 當主要通風機發生故障停機時,備用通風機必須在10分鐘內開動,并轉入正常運轉。
第6條 當礦井需要反風時,必須在10分鐘內完成反風操作。
第7條 主通風機司機應嚴格遵守以下安全守則和操作紀律:
1、不得隨意變更保護裝置的整定值。
2、操作高壓電器時應用絕緣工具,并按規定的操作順序進行。
3、協助維修工檢查維修設備工作,做好設備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4、地面風道進風要鎖固。
5、除故障緊急停機外,嚴禁無請示停機。
6、通風機房及其附近20米范圍內嚴禁煙火,不得有明火爐。
7、開、閉風閘門,如設置機動、手動兩套裝置時,須將手動搖把取下以免傷人。
8、及時如實填寫各種記錄,不得丟失。
9、工具、備件等要擺放整齊,搞好設備及室內外衛生。
10、嚴格按照上級命令進行通風機和啟動、停機和反風操作。
三、操作準備
第8條 通風機的開動,必須取得主管上級的準許開車命令。
第9條 通風機超動前應進行下列各項檢查:
1、軸承潤滑油油量合適,油質符合規定,油圈完整靈活。
2、各堅固件及聯軸器防護外罩齊全,緊固,傳動膠帶松緊適度和無裂紋。
3、電動機碳刷完整,接觸良好,滑環清潔無燒傷。
4、繼電器整定合格,各保險裝置靈活可靠。
5、電氣設備接地良好。
6、各指示儀表、保護裝置齊全可靠。
7、各啟動開關手把都處于斷開位置。
8、電源電壓符合電動機超動要求。
9、風門完好,風道內無雜物。
10、人工盤車1~2圈,應靈活無卡阻,無異常現象。
四、操作順序
第10條 主通風機在正常情況下按以下操作順序進行:
1、啟動:接到啟動主通風機命令→檢查各風門是否處于正確狀態→操作啟動設備→啟動風機電機→完成電機啟動→緩緩打開通往井下的風門,使各風門處于正常通風狀態→完成風機啟動→報告礦調度或有關部門。
五、正常操作
第11條 啟動操作:
1、正確開啟和關閉風門,軸流式通風機應開風門啟動,應將通往井下的進風門關閉,同時將地面進風門打開,并要支撐牢靠,以防吸地面風時自動吸合關閉。
2、離心式通風機應關閉風門啟動,即將通往井下的風門和地面進風門全部關閉。
3、采用磁力站自動、半自動啟動裝置時,應按設計說明書操作。
4、繞線式異步電動機采用變阻器手動啟動時,電動機滑環手把應在啟動位置,將電阻全部接入,啟動器手把在“停止”位置。待啟動電流開始回落時,逐步扳動手把緩緩切除電阻,直至全部切除,將轉子短路,電動機進入正常轉速運行狀態。
5、鼠籠式異步電動機采用電抗器啟動時,啟動前電動機定子應接入全部電抗。啟動后,待啟動電流回落后,立即手動(或自動)切除全部電抗,使電動機進入正常運行。
6、同步電動機異步啟動后,應及時勵磁牽入同步,不宜過早。勵磁調至過激時,直流電壓、電流要符合所用勵磁裝置工作曲線。同步電動機允許連續啟動兩次。如需進行第三次啟動,必須查明前兩次未能啟動的原因及設備狀況后,再決定是否啟動。
第12條 通風機啟動后風門操作:
1、軸流式通風機:打開通往井下的風門,同時關閉地面風門。
2、離心式通風機:打開通往井下的風門。
第13條 主要通風機的正常停機操作:
1、接到主管上級的停機命令。
2、斷電停機。
3、根據停機命令決定是否開動備通風機,如需開動備用風機,則按上述正常要求進行。
4、不開備用風機時,應打開井口爆門和有關風門,以充分利用自然通風。
第14條 主通風機應進行班中巡回檢查:
1、巡回檢查的時間一般為每小時一次。
2、巡回檢查主要內容為:
(1)各轉動部位應無異響和異常震動;
(2)軸承溫度不得超限;
(3)電動機溫升不超過規定要求;
(4)各儀表指示正常;
(5)電機電流不超過額定值,嚴禁超載運行;
(6)電壓應符合電機正常運行要求,否則應報告礦主管技術人員,確定是不繼續運行。
3、隨時注意檢查負壓變化情況,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礦調度部門匯報。
4、巡回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經過,必須及時填入運行日志。
第15條 主要通風司機的日常維護內容:
1、軸承潤滑:
(1)滑動軸承應按規定要求定期換油,日常運行中要及時加油,經常保持所需油位;
(2)滾動軸承應用規定的油脂潤滑,油量符合要求;
(3)禁止不同油號混雜使用。
2、備用通風機必須經常保持完好狀態:
(1)每1~3個月進行一次輪換運行,最長工不超過半年;
(2)輪換超過一個月的備用通風機應每月空運轉1次,每次不少于1小時,以保證備用通風機正常完好,可在10分鐘內投入運行。
六、特殊操作
第16條 主要通風緊急停機的操作:
1、直接斷電停機(高壓先停斷路器)。
2、立即報告礦井調度室和主管部門。
3、按礦主管技術人員決定,關閉和開啟有關風門。
4、電源失壓自動停機時,先拉掉斷路器,后拉開隔離開關,并立即報告礦井調度和主管部門,待排除故障或恢復正常供電后,再行開機。
第17條 主要通風機有以下情況之一時,允許先停機后匯報:
1、各主要傳動部件有嚴重異響或非正常震動。
2、電動機單相運轉或冒煙冒火。
3、進風閘門掉落關閉,無法立即恢復。
4、突然停電或電源故障停電造成停機,先拉下機房電源開關后匯報。
5、其他緊急事故或故障。
第18條 主要通風機的反風操作:
1、反風應在礦長或總工程師直接指揮下進行。
2、用反風道反風時:
(1)保持通風機正常運轉;
(2)用地鎖將防爆門或防爆蓋固定牢固;
(3)根據現場指揮的指令操作各風門,改變風流方向。
3、用反轉電動機反風時:
(1)停止當前通風機運轉;
(2)用地鎖將防爆門(蓋)固定牢固,各風門保持原狀不變;
(3)待電動機停穩后,用換向裝置反轉起動電動機;
(4)對于導翼固定的通風機直接反轉起動通風機,對于導翼可調角度的通風機,則先調整導翼調整器,改變導翼角度。然后反轉啟動電機。
4、其他型式通風機按說明書要求進行。
第19條 在更換備用通風機做空轉試驗時,需按現場指揮的正確指令進行。
七、收尾工作
第20條 做好當班風機運行記錄和工作日志。
第21條 將存在的問題向接班司機認真交待清楚。
固定排水泵司機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煤礦井下主排水泵房、各水平主排水泵房和固定排水泵房司機。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持證上崗操作。實習司機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并指定專人指導監護。
第3條 應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了解排水系統,熟悉掌握排水設備和啟動控制電氣設備的構造、性能、技術特點、工作原理,并要做到會使用、會保養、會排除一般性故障,能獨立操作。
第4條 沒有妨礙本職工作的病癥。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上班前禁止喝酒,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后不得睡覺,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堅守崗位,遵守本操作規程及《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6條 主排水泵司機必須專職,主排水泵房每班超過兩人值班時應明確正、副司機。
第7條 嚴格遵守以下安全守則和操作紀律:
1、不得隨意變更保護裝置的整定值。
2、操作高壓電器時:
(1)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2)操作者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3)電器,電動機必須接地良好。
3、在以下情況下,水泵不得投入運行:
(1)電動機故障沒有排除,控制設備、電壓表、電流表、壓力表、真空表失靈;
(2)水泵或管路漏水;
(3)電壓降太大,電壓不正常;
(4)水泵不能正常運行;
(5)吸排水管路不能正常工作。
4、在發生和處理事故期間,司機應嚴守崗位,不得離開泵房。
第8條 井筒與水泵房之間的斜巷內(安全出口),必須保持暢通,不得堆放雜亂臟物。
第9條 應定期檢查防水門,關閉應符合要求。
四、操作準備
第10條 水泵啟動前應對下列部位進行檢查:
1、設備各部件螺栓堅固,不得松動。
2、聯軸器間隙應符合規定,防護罩應可靠。
3、軸承潤滑油油質合格,油量適當、油環轉動平穩、靈活;強迫潤滑系統的油泵、站、管路完好可靠。
4、輔助上水系統、吸水管道應正常,吸水高度應符合規定,吸水井內無影響吸水的雜物。
5、接地系統沒有損壞,應符合規定。
6、電控設備各開關手把應在停車位置。
7、電動機滑環與碳刷應吻合良好。
8、電壓、電流、壓力、真空等各種儀表指示正常,電源電壓符合電動機超動要求。
第11條 按照待開水泵在管道上連接的位置和規定,一般情況下應選擇阻力最小的水流方向,開(關)管道上有關的分水閥門(水泵出口閥門關閉不動)。
第12條 啟動潤滑油泵。對于需要強迫潤滑的泵組應先啟動潤滑油泵,保證電動機、水泵各軸承潤滑正常。
第13條 盤車2~3轉,泵組轉動靈活無卡阻現象。但停止運轉時間不超過8小時不受此限。
第14條 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處理,值班司機處理不了的問題應向當班領導匯報,待處理完畢符合要求后,方可啟動該水泵。對納入礦井電力負荷調度和大功率水泵應向地面變電所或有關管理部門請示開泵,經同意后,方準開泵。
五、操作順序
第15條 水泵在一般正常情況下按以下操作順序進行:
1、有底閥水泵操作順序:
(1)啟動:報告地面變電所或機電調度同意后→向水泵充水→泵體內充滿水后,操作啟動設備,啟動水泵電機→水泵電機達到正常轉速后,打開水泵排水閥門→完成水泵啟動→正常排水;
(2)停機:關閉水泵出水口閥門→斷電停機→向地面變電所或調度室匯報。
2、無底閥水泵操作順序:
(1)啟動:報告地面變電所或機電調度同意后→啟動充水設備向水泵充水→泵體內充滿水后,操作啟動設備,啟動水泵電機→水泵電機達到正常轉速后,關閉充水設備,打開水泵排水閥門→正常排水;
(2)停機:關閉有關儀表閥門→關閉水泵出水口閥門→斷電停機→向地面變電所或調度室匯報。
六、正常操作
第16條 啟動排水泵一般按以下步驟進行:
1、泵體充水:
(1)排水泵有底閥時,應先打開灌水閥和放氣閥,向泵體內灌水,直至泵體內空氣全部排出(放氣閥不冒氣),然后關閉以上各閥,立即啟動水泵電機;
(2)采用無底閥排水泵時:當用真空泵時,先關閉水泵壓力表閥門,打開水泵的真空閥門,開動真空泵,將泵體、吸水管抽真空,當真空表指數穩定在相應負壓的讀數上后,關閉真空泵上的真空表閥門,立即啟動水泵電機。
當采用射流泵時,先關閉泵壓力表閥門,開啟水泵通往噴射泵的排氣閥門,再開啟高壓水管通往噴射泵的水門,觀察水氣噴嘴,直到噴射的水柱中沒有空氣泡為止。關上噴射泵兩閥,立即啟動水泵電機;
(3)采用潛水泵排水時,要保證吸水井的水位在潛水泵逆止閥以上2.5~3米。
2、啟動水泵電動機:
(1)啟動高壓電氣設備前,必須戴好絕緣手套,穿好絕緣靴;
(2)鼠籠型電動機直接啟動時,合上電源開關,直接啟動電動機;
(3)繞線型電動機啟動時,應先將電動機滑環手把打到“啟動”位置上,啟動器手把在“停止”位置合上電源開關,待啟動電流逐漸回落至規定值時,逐級切除啟動電阻,使轉子短路,并將電動機滑環手把打到“運行”位置,電動機達到正常轉速,最后啟動器手把扳回“停止”位置;
(4)鼠籠電動機用補嘗器啟動時,先將手把推到啟動位置,待電動機達到一定速度,電流返回至規定值時,由啟動柜自動(或手動)切除全部電抗,電動機進入正常運行。
3、待水泵電機電流達到正常時,關閉充水及真空表,啟動電動(液動)裝置,打開閥門或人工緩緩打開水泵出水口閥門,待水泵出水閥門完全打開后,緩緩打開壓力表閥,排水泵投入正常運行。
4、其他類型按說明書進行操作。
第17條 工作泵和備用泵應交替運行,保證備用泵隨時可投入使用。對于不經常運行的水泵(或水泵升井大修)的電動機,應每隔10天空轉2~3小時,以防潮濕。
第18條 水泵的正常停機。
1、關閉壓力表閥,起動電動(液動)裝置或人工緩緩關閉水泵的出水閥門。
2、切斷電動機的電源,電動機停止運行。
3、向地面站變電所或機電調度匯報。
第19條 水泵司機班中應進行巡回檢查。
1、巡回檢查的時間一般為每小時一次。
2、巡回檢查的主要內容為:
(1)各堅固件及防松裝置應齊全,無松動;
(2)滑動軸承、滾動軸承、電機等各發熱部位的溫度不超限,強迫潤滑油泵站系統工作應正常;
(3)水泵密封松緊應適度,不進氣、滴水不成線;
(4)電動機、水泵運轉正常,無異響或異震;
(5)電流不超過規定值;電壓符合電機正常運行要求;
(6)壓力表,真空表指示應正常;
(7)吸水井水面深度指示器工作正常,并在正常范圍內,吸水井積泥面距籠頭底面距離不小于0.5米。
3、巡回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經過,應及時填入運行日志。
4、認真填寫泵組開、停的時間、日期、累計的運行時間。
第20條 水泵司機的日常維護內容:
1、軸承潤滑:
(1)滑動軸承按規定時間要換油,滾動軸承大修時換油,運行中不必換油;
(2)油質符合規定,禁止不同牌號的油混雜使用;
(3)滑動軸承在運行中經常檢查,當油位低于規定時,應及時加油,經常保持所需油位。
2、更換盤根:
(1)盤根老化和磨損后不能保證正常密封時應及時更換;
(2)新盤根的安裝要求:接口互錯120°,接口兩端間隙愈小愈好,盤根蓋壓緊到最大限度后,擰回0.5~2.5扣,至盤根有水滴滴出時為止;
(3)更換盤根應在停泵時進行,但松緊適度可在開泵后作最后調整。
3、定期清刷吸水籠頭罩,清除吸水井雜物。
七、特殊操作
第21條 排水泵運行中的故障停機:
1、泵組運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緊急停機。
(1)泵組異常震動或有故障性異響;
(2)水泵不吸水;
(3)泵體漏水或閘閥、法蘭滋水;
(4)啟動時間過長,電流不返回;
(5)電動機冒煙、冒火;
(6)電源斷電;
(7)電壓降嚴重超標,水泵電機變聲,電流值明顯超限;
(8)其他緊急事故。
2、緊急停機按以下程序進行:
(1)在時間允許時,先關閉水泵出水閥門,否則在停機后應立即關閉出水閥門;
(2)拉開負荷開關,停止電動機進行;
(3)若電源斷電停機時,拉開電源發閘;
(4)上報礦主管部門,聽取處理意見,并報告調度和地面變電所,做好記錄。
八、收尾工作
第22條 檢查設備,清理和擦凈水泵上的油水和污物,保持設備清潔完好,清掃水泵房的環境衛生,整理水泵運行記錄和工作日志。
第23條 將存在的問題向接班司機認真交待清楚,并填寫好交接班記錄。
空氣壓縮機司機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煤礦井上、下固定式空氣壓縮機的操作司機。
、上崗條件
第2條 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操作。實習司機操作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并指定專人指導監護。
第3條 熟知《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熟悉空壓機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技術特征和各種安全保護裝置,能獨立操作。
第4條 掌握現場機械、電氣事故處理方法。
第5條 無妨礙本職工作的病癥。
三、安全規定
第6條 班前不得喝酒,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種崗位責任制,堅守工作崗位,上班不得睡覺,遵守本操作規程及《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7條 嚴格遵守以下安全守則和操作紀律:
1、操作高壓電器時,要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操作時要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墊絕緣墊。
2、不得隨意變更保護裝置的整定值。
3、下列情況禁止操作:
(1)在安全保護裝置失靈情況下,禁止開機或運行;
(2)在電動機、電器設備接地不良情況下,禁止開機或運行;
(3)在指示儀表損壞,不安全情況下,禁止開機或運行;
(4)在設備運行中,禁止堅固地腳螺栓;
(5)氣缸、風包有壓情況下,禁止敲擊和碰撞。
第8條 安全保護和溫升應達到以下要求:
1、安全閥和壓力調節器必須動作可靠,安全閥的動作壓力不得超過額不定期壓力的1.1倍。
2、斷水、斷油保護裝置和溫度保護裝置應動作可靠。
3、壓縮機的排氣溫度單缸不得超過190℃,雙缸不得超過160℃。
4、風包溫度不得超過120℃。
四、操作準備
第9條 啟動前應進行檢查,主要應做到:
1、各堅固螺栓無松動。
2、傳動膠帶的松緊適度,無斷裂、跳槽及翻扭現象。
3、護罩安裝牢靠,電氣設備接地良好。
4、各潤滑油腔的油脂油量合適,油質潔凈,各潤滑系統油路暢通。
5、冷卻水暢通,水量充足。水質潔凈,水壓符合規定。
6、超溫、超壓、斷油、斷水保護裝置靈敏可靠。
7、各指示儀表齊全可靠,指示正確。
8、電機碳刷、滑環接觸良好無卡阻,無燒傷。
9、隔離開關、斷路器等啟動設備應在斷開位置。
第10條 盤車2~3圈,無卡阻,無異響。但停車時間不足8小時者可免做。
五、操作順序
第11條 空氣壓縮機在一般正常情況下按以下操作順序進行:
1、啟動:起動輔助設施→開冷卻水→按要求操作有關閘閥,人為卸荷→注潤滑油→啟動電機→電機達到正常轉速后,解除人為卸荷→進入正常工作狀態。
2、停機:人為卸荷→斷電停止電動機運轉→解除人為卸荷→關閉冷卻水和輔助設施。
六、正常操作
第12條 空壓機啟動運行:
1、空壓機必須無負荷啟動。
2、啟動(或操作)輔助設施:
(1)開啟冷卻水路、觀察回水漏斗有充足的水流過;
(2)打開空壓機與儲氣罐間排氣管道上的閘閥;
(3)對卸荷器進行人為卸荷,有壓力調節器的將三通閥接通大氣,使氣缸余隙解除封閉;
(4)用手搖油泵將潤滑油打入氣缸、十字頭軸承及軸軸瓦等處。
3、啟動電動機:
(1)同步電動機異步啟動后,增速至額定異步轉速時,及時勵磁牽入同步,勵磁可以調至過激,以改善網路功率因數,但過激電流、電壓應符合所用勵磁裝置的工作曲線;
(2)繞線式異步電動機采用變阻器啟動時,電機滑環手把應在“啟動”位置。啟動前應將電阻全部投入,待啟動電流開始回落時,逐步將電阻緩緩切除,直至全部切除,電動機進入正常轉速,然后將電動機滑環手把打到“運行”位置,將啟動器手把返回“停止”位置;
(3)感應電動機用頻敏電阻啟動時,啟動完成后必須將頻敏電阻全部切除,電動機進入正常轉速運行狀態。
4、當空壓機達到正常轉速時,應立即解除人為卸荷。對于壓力調節器,將三通閥切斷大氣通路,閉合余隙閥。
第13條 空壓機正常運行后,司機應定期巡回檢查(一般為每小時一次)。如發現不正常現象,應及時匯報處理,巡回檢查主要內容如下:
1、各發熱部位溫升情況,并記錄在運行日志內。
2、檢查并記錄各檢測點風壓、油壓、水壓、電壓、電流等數值。
3、電動機、空壓機運行情況,各部位有無異響或非正常震動。
4、注油器、壓力調節器工作情況。
5、冷卻系統、供油系統、排氣系統工作情況,應無嚴重的漏水、漏油、漏氣現象,各安全保護和自動保護和自動控制裝置動作靈敏可靠。
第14條 空壓機正常停機(必須無負荷停機)。
1、停機步驟:
(1)人為卸荷;
(2)停止電動機運轉;
(3)解除人為卸荷。
2、停機后,待氣缸溫度降至室溫后,關閉冷卻水。如周圍溫度低于0℃時,停機應放盡機體內殘存冷卻水,以防凍裂設備。
第15條 空壓機的日常維護。
1、每班把風包內的油(水)放1~2次。
2、每班試驗安全閥和斷水保護(或斷水信號)一次,并做好記錄。
3、每班試油壓和超溫保護裝置及壓力調節器一次,并做好記錄。
4、每運行100~150小時檢查氣缸吸、排氣閥一次,必要時加以更換。
5、協助維修工作進行定期維修試驗工作,做好設備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七、特殊操作
第16條 空壓機緊急停機。
1、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緊急停機:
(1)空壓機或電動機有故障性異、異震;
(2)冷卻水不正常,出口水溫超過規定;
(3)電動機單相運轉或冒煙、冒火;
(4)油泵壓力不夠,潤滑油中斷或壓力出現異常;
(5)保護裝置或儀表失靈;
(6)突然停電或電源回路故障停電造成停機;
(7)其他嚴重意外情況。
2、緊急停機按以下程序運行:
(1)若發生故障時,可直接斷電停機(情況允許可卸荷停機);
(2)因電源電自動停機時,應斷開電源開關;
(3)上報礦主管部門;
(4)在冬季停機時,當氣缸溫度降至室溫度以下時,關閉冷卻水,同時放掉機體內全部冷卻水。
八、收尾工作
第17條 檢查設備,保持設備清潔完好,清掃壓縮機房的環境衛生,整理運行記錄和工作日志。
第18條將存在的問題向接班司機認真交待清楚。
礦井大型設備維修電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維修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能獨立工作。學徒應在考核合格的正式電工指導下從事有關維修實習工作。
第2條 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和電氣設備防爆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3條 必須熟悉所維護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工作原理和電氣系統原理圖及各安全保護裝置的作用,會進行現場電氣設備操作,掌握電氣防、滅火知識。
二、安全規定
第4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嚴格遵守工種崗位責任制,上班時不得干與本職無關的工作,遵守本操作規定及《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第5條 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掛好停電牌,并采取防止自轉和自滑的措施。
第6條 在井下瓦斯濃度超過1%時,禁止進行電氣檢修作業。當電氣設備附近20米內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及時匯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7條 高空或井筒作業時,必須佩戴安全帽和保險帶,保險帶應扣鎖在安全牢靠的位置上。
第8條 需要變配電所的值班人員進行操作停送電的檢修項目,停送電時,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并設專人聯系停送電,嚴禁帶電作業。
第9條 無論高壓、低壓供電系統停電作業,作業前必須掛“停電作業”牌,并進行驗電、放電,接臨時地線等項安全措施。
第10條 在電氣線路、電氣設備未經驗明確實無電前,一律視為有電,在未做好安全措施前,不準用手摸帶電體。
第11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種聯合作業時,必須指定專人統一指揮。嚴禁在他人停電作業的線路上或設備上擅自進行工作,需要時應另行辦理手續。
第12條 在試驗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時,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報領導批準。
三、操作準備
第13條 作業前對所用工具、儀表、保護用品進行認真檢查、調試,確保準確、安全、可靠。
第14條 檢修負責人應向檢修人員講清檢修內容、人員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15條 作業前要搞清楚整個供電系統各部的電壓等級,使用與電壓等級相符的合格的驗電筆時,要逐漸接近導體。
第16條 在進行定期檢修或大修設備前,應按照作業計劃,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
四、正常操作
第17條 需要對6千伏以上高壓電氣設備檢修作業時,還必須遵守“高壓設備作業規程”。
第18條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必須戴合格的絕緣手套、并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由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在停電后的開關上,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停電警示牌。
第19條 對所規定的日、周、月檢內容按時進行維護檢修,不得漏檢、漏項。
第20條 各種電氣安全保護裝置應按規定進行定期維修試驗和整定。
第21條 對所維修的電氣設備按規定進行巡回檢查,并注意各部溫度和有無異響,異味,異常震動。
第22條 注意各種儀表應指示準確(如電流表、電壓表、功率表、電度表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23條 對高低壓開關的保護裝置應按規定進行定期整定。
第24條 注意檢查變壓器的聲響和溫度,變壓器上層油溫不應超過85℃。
第25條 檢查電動機的運行情況,注意軸承溫度,線圈溫度,有無異響,異味等。
第26條 對提升機等大型設備的各項電保護、后備保護、閉鎖功能及相應的檢測裝置應定期檢查試驗,并保證動作靈敏可靠,指示正確。
第27條 向電氣設備補充的絕緣油,應同原使用的絕緣油有相符的物理、化學性能和不低于原使用油的電氣耐壓強度,電氣設備絕緣油的更換和試驗要做好記錄(有特殊要求的電氣設備,按產品說明書執行)。
第28條 在架空線路或電纜路上工作前,必須將該線路可能來電的所有開關刀閘全部拉開,并加絕緣隔板,掛好停電警示牌。經驗明無電后,對大地充分放電裝設接地線時,必須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接觸應良好,拆除地線順序相反。
第29條 各種安全保護裝置、監測儀表和警戒標志,未經領導批準,不準隨意拆除和改動。
第30條 經檢修負責人和操作監護人共同確認無問題后,方可按操作進行送電。
第31條 對檢修后電氣設備,機械保護進行測試和聯合試驗,確保整個系統保護靈敏可靠。
五、收尾工作
第32條 設備檢修后在送電要清點人員、工具、測試儀器、儀表和更換的材料、配件是否齊全。
第33條 對檢修作業場所進行清掃,搞好設備和場所的環境衛生。
第34條 檢修后的設備狀況,要同檢修負責人向操作人員交待清楚,同檢修、管理、使用三方共同檢查驗收后,方可移交正常使用。
第35條 認真填寫檢修記錄,將檢修內容、處理結果及遺留問題與司機交待清楚,雙方簽字。
礦井大型設備維修鉗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維修工必須經過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學徒工應在考核合格的正式維修工指導下從事有關維修實習操作。
第2條 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3條 熟悉所有維護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特片,工作原理,能獨立工作。
二、安全規定
第4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上班不得做與本職無關的工作,嚴格遵守本操作規程及各項規章制度。
第5條 維修工進行操作時應不少于2人。
第6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種聯合作業時,必須指定專人統一指揮。
第7條 作業前要切斷或關閉所檢修設備的電源、水源等,并掛“有人作業”警示牌。
第8條 高空和井筒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和系保險帶,保險帶應扣鎖在安全牢靠的位置上。
第9條 禁止血壓不正常,有心臟病、癲癇病及其他不適合從事高空和井筒作業的人員參加高空或井筒作業。
第10條 高空和井筒禁止上下平行作業,若必須上下平行作業時,應有可靠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11條 禁止在設備運轉中調整制動閘。
第12條 需要在井下焊接作業時,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13條 在試驗、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時,應制定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三、操作準備
第14條 熟悉設備檢查內容、工藝過程、質量標準和安全技術措施,保證檢修質量及安全。
第15條 設備檢查前要將檢修用和備件、材料、工具、量具、設備和安全保護用具準備齊全。
第16條 作業前要對作業場所的施工條件進行認真的檢查,以保作業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第17條 作業前要檢查各種工具是否完好,否則不準使用。
四、正常操作
第18條 維修人員對所負責范圍內設備每班的巡回檢查和日常維護內容如下:
1、檢查所維護的設備零部件是否齊全完好可靠。
2、對設備運行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檢查處理。
3、對安全保護裝置要定期調整試驗,確保安全可靠。
4、檢查設備各部液壓時、油質和潤滑油量、油質應符合規定要求。
第19條 按時對所規定的日、周、月檢內容進行維護檢修,不得漏檢、漏項。
第20條 拆下的機件要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有礙作業和通行,物件放置要穩妥。
第21條 拆卸設備必須按預定的順序進行,對有相對固定位置或對號入座的零部件,拆卸前應做好標記。
第22條 拆卸較大的零部件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止下落和下滑措施。
第23條 拆卸有彈性,偏重或易滾動的機件時,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第24條 拆裝機件時,不準用鑄鐵、鑄銅等脆性材料或比機件硬度大的材料作錘擊或頂壓墊。
第25條 在檢修時需要打開機蓋,箱蓋和換沒時,必須遮蓋好,以防落入雜物、淋水等。
第26條 在裝配滾動軸承時,又無條件進行軸承預熱處理時,應優先采用頂壓裝配,也可用軟金屬襯墊進行錘擊。
第27條 在對設備進行換油或加油時,油脂的牌號、用途和質量應符合規定,并做好有關數據的記錄工作。
第28條 對檢修后的設備,要進行全面的驗收,需盤車的設備,必須做盤車試驗,檢查設備的傳動情況。
第29條 設備檢修后的試運轉工作,應由工程負責人統一指揮,由司機操作時,在主要部位設專人進行監視,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30條 設備經下列檢修工作后,應進行試運轉:
1、設備經過修換軸承。
2、電動機經過解體大修,調整轉子、定子間隙。
3、提升系統修換罐道、罐道梁,更換天輪、提升容器、連接裝置及鋼絲繩,調整、檢修制動系統,解體大修絞車本體。
4、主通風機經過解體大修,更換葉片,調整葉片安裝角度。
5、主排水泵修換本體主要部件后。
6、壓風機解體檢修、更換主要部件或調整進出氣閥、安全閥、換傳動膠帶或調整氣缸余隙、軸瓦、十字頭、曲軸等處間隙后。
7、減速器更換齒輪后。
8、其他在檢查任務書上所規定進行試行運轉的項目。
第31條 試運轉時,監視人員應特別注意以下兩點:
1、軸承潤滑等轉動部分的情況及溫度。
2、轉動及傳動部分的的震動情況,轉動聲音及潤滑情況。
第32條 禁止擅自拆卸成套設備的零、部件去裝配其他機械。
第33條 傳遞工具、工件時,必須等對方接妥后,送件人方可松手;遠距離傳遞必須拴好吊繩、禁止拋擲。高空或井筒作業時,工具應拴好保險繩,防止墜落。
第34條 各種安全保護裝置,監測儀表和警戒標志,未經主管領導允許,不準隨意拆除和改動。
第35條 檢修后應將工具、材料、換下零部件等進行清點核對。對設備內部進行全面檢查,不得把無關的零件,工具等物品遺留在機腔內,在試運轉前應由專人復查一次。
第36條 檢修中被臨時拆除或甩掉的安全保護裝置,應指定專人進行恢復,并確保動作可靠。
第37條 試運轉必須移去設備上的物件。
五、收尾工作
第38條 檢修結束后應會同司機及使用維護負責人共同驗收,驗收中發現檢修質量不合格,驗收人員應通知負責人,及時加以處理。
第39條 認真填寫記錄,檢修部位、內容、結果及遺留問題等,雙方簽字,并將檢修資料整理存檔。
第40條 搞好檢修現場的環境衛生,檢修清洗零部件的廢液,應倒入指定的容器內,嚴禁隨便亂倒。燒焊后,余火必須徹底熄滅,以防發生為災。
采煤機地面檢修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經過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2條 檢修工應具備一定的鉗工基本操作、液壓基礎知識及電氣維修基礎知識。
第3條 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有關規定。
第4條 熟悉所檢修采煤結構、性能,傳動系統、液壓部分和電氣部分,能獨立工作。
二、安全規定
第5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上班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第6條 進行焊接、切割作業時,要避開易燃、易爆物或提前作好安全防護措施。
第7條 站在設備上工作時,禁止穿易滑或帶釘的鞋。
第8條 起吊時應按起重工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操作準備
第9條 檢修前,檢修負責人向參加檢修人員講清檢修內容、人員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10條 根據檢修內容認真檢查普通工具、專用工具、吊裝用具,材料、備件的規格、質量、數量應符合要求。
第11條 檢修地點應清潔,無影響檢修和雜物,尤其是檢修液壓系統的地點必須無污染、無粉塵。
第12條 對采煤機進行外部清洗,除去煤泥,煤塵等污物。
第13條 檢查外部零件有無損壞、丟失。
四、正常操作
第14條 使用起重機拆裝大件時,對懸空或不穩的機件,拆卸時應先捆綁掛牢再松連接螺栓,安裝時應先擰好連接螺栓再松繩子摘鉤。
第15條 傳遞工件、工具時,必須等對方接妥后送件人方可松手;遠距離向高處傳遞時,必須將工件或工具拴在吊繩上,禁止拋擲。
第16條 解體:
1、拆卸前必須熟悉機件的構造,觀察每個零部件,確認他們的用途、相互關系和位置關系,發要時做出標記。
2、拆卸中,根據零件安裝關系,選用適當的工具,采用合適的拆卸方法。
3、拆卸特殊零部件,如泵的柱塞、葉片等要做出標記,防止安裝時裝錯。
4、拆卸時注意不要損壞各結合面、液壓件。
第17條 拆下的機件要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阻礙作業和通行,物件放置要穩妥,不得損壞零部件。
第18條 用煤油對內部零件進行清洗,嚴禁用棉絲擦抹液壓件。
第19條 零部件的檢測:根據檢修質量標準,對每個零部件進行檢查、測試,分出可用零件、報廢零件及可修復零件。
第20條 對修得的零部件應根據檢修質量標準進行檢查,不合格不得使用。液壓件的檢修、測試應在無塵車間進行。
第21條 裝配前根據原部件使用的油脂對零件進行清洗。
第22條 部件組裝時應每完成一個步驟檢測一遍,直至整體組裝完畢。對按規定需要檢測的部件,如液壓泵、液壓馬達等要按要求逐項進行檢測,并對檢測數據詳細記錄。
第23條 采煤機電氣部分的檢修按電氣設備檢修操作規程進行。
第24條 整體組裝后檢查有無漏裝、錯裝。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動作可靠,應做安全性能試驗的必須先進行試驗。
第25條 按標準對整機性能進行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收尾工作
第26條 檢修中排放的油、水要妥善處理,不得污染地面。使用后的污棉絲、破布等要放在指定的容器內。
第27條 清點工具及剩余的材料、備件并妥善放好。
第28條 將檢修記錄、測試數據存檔保存。
第29條 切斷電氣設備電源、清掃檢修場地。
采煤機井下檢修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經過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2條 具備一定的鉗工基本操作、液壓基礎知識及電氣維修基礎知識。
第3條 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有關規定。
第4條 熟知所檢修采煤機的結構、性能,傳動系統、液壓部分和電氣部分,能獨立工作。
二、安全規定
第5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上班不得干與本職無關的工作,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第6條 在煤壁側、機身上或機向兩端檢修時,應在周圍環境安全的情況下進行,并設專人進行監護,不準單人從事檢查工作。
第7條 當檢修現場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時,嚴禁送電試車;達到1.5%時,必須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人員。
第8條 試車前需要盤車時,檢修人員不得將手伸入體內部。
第9條 牽引部的液壓系統一般不得在井下進行檢修,如特殊情況需在井下檢修時,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三、操作準備
第10條 檢修人員應配齊需用的工具、起吊用具、儀器、儀表、綢布、海綿、棉紗(絲)、棕刷、清洗油等用品,當日檢修所需的材料、備件的數量要充足。
第11條 檢修負責人應向全體檢修人員講清檢修內容、人員分工及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
第12條 檢修前要將采煤機及相關設備停電、閉鎖、掛停電牌,并與相關設備的司機及相關環節的人員進行聯系。
第13條 清理采煤機殼上的煤塵,工作地點周圍應灑水滅塵。
第14條 檢修部位上方及進風側的工作帳篷、檢修人員工作服、工具及零件要清潔。
第15條 檢修前除原有設施外,還要另設可靠的臨時防滑安全固定裝置。
四、正常操作
第16條 液壓件需帶入井下時,應有防污染措施。
第17條 需進行起吊工作時,非綜采面應另設起重架,不準利用支護梁、柱進行起吊。起重工作及連環、銷必須合格,安全性能,連接必須牢固。
第18條 拆裝時,重要部位、加工表面應使用銅棒。
第19條 拆卸生銹或使用了防松膠的部位時,事先應用松動劑或震動處理后再進行。
第20條 對常用工具無法或難以拆除的部位和零部件要使用專用工具,嚴禁破壞性拆除。
第21條 拆下的零部件及使用的工具應放在專用箱內,不準隨地亂放,以防污染、丟失或落入機體內部。
第22條 更換的零部件必須合格產品,不準代用。
第23條 安裝骨架密封時應使用導向裝置,防止翻唇。
第24條 主要堅固件應使用力矩扳手。重要結合面及堅固螺栓應按要求使用防松膠。
第25條 檢修后必須清洗油池,注入油池的油必須經過過濾。
第26條 采煤機電氣部分的檢修按電氣設備檢修操作規程進行。
第27條 恢復送電前,檢修人員必須撤離運轉部位,并向相關人員發出開機的通知及開車信號后,方可送電,并由采煤機司機按規定開機。
五、收尾工作
第28條 檢修完畢,必須經全面檢查后方可撤去工作帳篷和臨時防滑安全固定裝置。
第29條 進行全面試車,觀察是否有異常。
第30條 清點工具及剩余的材料、備件,更換下來的零部件升井,并做好詳細記錄。
液壓支架地面檢修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經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2條 具備一定的鉗工基本操作及液壓基礎知識,必須熟悉《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及有關規定。
第3條 熟知液壓支架的結構、性能,傳動系統、動作原理,能獨立工作。
二、安全規定
第4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班中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嚴格遵守有關各項規章制度。
第5條 檢修中所使用的起重吊具應安全可靠。
第6條 檢修工應配戴安全帽,禁止穿易滑或帶釘的鞋。
第7條 進行切割、焊接時,要避開易燃、易爆物,或提前作好防護措施。
三、操作準備
第8條 檢修負責人應向檢修人員講清檢修內容、人員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9條 應準備好檢修需用的工具、起吊用具、儀器儀表,以及數量充足、規格質量符合要求的材料、備品、備件。
第10條 試驗介質應符合MT6《液壓支架用乳化油》的規定,乳化液按5﹕59重量比配制而成并進行過濾。
第11條 沖洗支架外面的煤塵、矸石粉等污物。
第12條 檢修場地應清潔,無其他雜物。
四、正常操作
第13條 閥類的檢修工作必須在無塵車間進行,拆檢后的零部件應加遮蓋,對其測試數據要詳細記錄。
第14條 解體時應合理選擇工具,禁止用大錘直接敲擊各連接鎖軸及各液壓部件,以防變形損壞。
第15條 對解體后的各部件進行二次沖洗,表面不允許有污物。
第16條 結構件的修復:
1、對變形的結構進行整形。
2、對開裂的部位進行焊接,焊接質量應符合要求。
3、對所有的結構件進行除銹。
4、涂飾結構件表面,應涂漆均勻,色調一致。
第17條 液壓件的修復:
1、解體后各零部件要在煤油中進行徹底清洗,分類碼放,嚴禁用棉絲擦抹液壓件。
2、根據檢修標準對零部件進行修復、檢測,并做好詳細記錄。
3、組裝時,必須把各部件內部及所有的配合表面進行認真清洗,特別是鐵屑、雜物等一定要清除干凈。
4、原則上所有的密封件一律更換,需重復使用時,必須經過嚴格鑒定,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5、各液壓裝配時,在密封及配合面上應涂少量油脂,以防擦傷相應表面并保證運動靈活。
第18條 整架組裝時應按順序組裝,并檢查各部件應無缺件、無錯裝,堅固件應齊全牢固。
第19條 組裝完畢對支架進行最后一次面漆的涂飾,要求涂漆均勻,色調一致。
第20條 整架驗收和性能試驗:
1、對支架外觀進行詳細全面的檢查。
2、對支架進行動作試驗。
3、對支架進行性能試驗。
五、收尾工作
第21條 清點工具及剩余的材料、備件和更換下來的零部件,并妥善保管好。
第22條 根據標準對試驗結果作出結論,寫出試驗報告,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23條 切斷電氣設備電源,清掃檢修現場。檢修時排入的油、液要妥善處理,不得污染地面,污物放在指定的容器內。
液壓支架井下檢修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經過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2條 具備一定的鉗工基本操作及液壓基礎知識。熟悉《煤礦核發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及有關規定。
第3條 熟知液壓支架的結構、性能,傳動系統、動作原理,能獨立工作。
二、安全規定
第4條 上班前不喝酒、上班不得干與本職無關的工作,遵守有關各項規章制度。
第5條 檢修前支架應采取可靠的穩固措施。
第6條 當檢修地點20米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人員。
三、操作準備
第7條 大的零部件檢修時,要制定專項檢修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并貫徹落實到人。
第8條 綜采工作面所有支架要編號管理,要分架建立檢修檔案。
第9條 檢修人員入井前,要向有關人員了解支架工作情況。
第10條 準備好足夠的備件、材料及檢修工具;凡需要專用工具拆裝的部件必須使用專用工具。
第11條 檢修負責人應向檢修人員講清檢修內容、人員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12條 檢修支架頂上的部件時,應搭好牢固的工作臺。
四、正常操作
第13條 接班后應對所有支架巡查一遍,對現場急需的問題應優先安排檢修。
第14條 檢修時,各工種要密切配合;必要時采煤機和刮板輸送機要停電、閉鎖、掛停電牌,以防發生意外。
第15條 支架液壓系統的各種閥、液壓缸不準在井下拆卸和調整,若閥或液壓缸有故障時,要由專人負責用質量合格的同型號閥或液壓缸進行整體更換。
第16條 在拆卸或更換安全閥、測壓閥及高壓軟管時,應在各有關液壓缸卸載后進行。
第17條 在更換管、閥、缸體、銷軸等需要支架承載件卸載時,必須對該部件采取防降落、冒頂、片幫的安全措施。
第18條 向工作地點運送的各種軟管、閥、淮壓缸等液壓部件的管路連接部分,都必須用專用堵頭堵塞,只允許在使用地點打開。
第19條 液壓件裝配時,必須用乳化液沖洗干凈,并注意有關零部件相互配合的密封面,防止因碰傷或損壞而影響使用。
第20條 處理單架故障時,要關閉本架的斷路閥。處理總路故障時,要停開泵站,嚴禁帶壓作業。
第21條 組裝密封件時,應注意檢查密封圈唇口是否完好、加工件上有無銳角或毛刺,并注意密封圈與擋圈的安裝方向必須正確。
第22條 管路快速接頭使用的U形卡的規格、質量必須合格,嚴禁單孔使用或用其他物件代替。
五、收尾工作
第23條 檢修工作完畢后,必須將液壓支架認真檢查,并進行試壓動作幾次,確認無問題后方可使用。
第24條 檢修時卸載的立柱、千斤頂要重新承載。
第25條 檢修完工后,各液壓操作手把要打到零位。
第26條 認真清點工具及剩余的材料、備品、備件,并做好檢修記錄。
單體液壓支柱地面檢修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經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2條 熟悉有關檢修質量標準,具備一定的鉗工基本操作及液壓基礎知識。
第3條 熟知支柱的結構、性能、原理、試驗方法和要求,能獨立工作。
第4條 會正確使用拆柱機、試驗臺等專用檢修設備。
二、安全規定
第5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上班不得干與本職無關的工作,遵守有關各項規章制度。
第6條 新礦的支柱應按MT112《礦用單體液壓支柱》中的“出廠試驗規范”的有關規定進行操作試驗和密封試驗,合格后可下井使用。
第7條 單體支柱不得露天檢修、露天存放。在地面存放時間超過3個月的新支柱或修復支柱,下井前應按上述規定進行抽查;存放期超過1年的支柱應逐根試驗,檢查支柱性能是否有變化。性能不能保證或在貯藏、運輸中損壞的支柱,不允許下井使用。
第8條 檢修場地應清潔衛生,各類待修支柱、檢修合格支柱分類碼放整齊。檢修后經試驗各項性能合格的待用支柱,應垂直或傾斜存放。
第9條 冬季,檢修車間應有取暖系統,車間最低溫度不得低于0℃,以保證檢修質量。
第10條 工作介質的牌號應與支柱使用說明書中指定的牌號一致,不允許隨意更換介質牌號。工作介質注入支柱前應經過120目/英寸濾網過濾后方可使用。
第11條 壓力試驗機的各種保護措施,必須齊全可靠。在壓力試驗時,操作人員應在防護欄外側操作,其他人員應遠離試驗柱體。
第12條 備用零部件質量和規格,應符合技術標準要求。
三、操作準備
第13條 檢修前,應首先檢查所用工具、量具、材料和備件、各類儀表及柱機、試驗臺等儀器設備,應完好。
第14條 應建立維修卡片,詳細記錄支柱編號維修日期、故障、維修內容、試驗情況、維修人等。
第15條 支柱解體前,要首先將其外表煤泥、煤塵沖洗干凈。
四、正常操作
第16條 在操作拆柱機對支柱解體時,不得用鐵錘或銅棒敲擊油缸或活柱的任何部位,防止變形,影響密封性能。
第17條 在活柱體中拆活塞時,要用專用工具拉出活塞,嚴禁使用手錘敲擊。
第18條 檢查缸體和活柱的銹蝕、拉傷和磨損、變形情況。
第19條 對變形的活柱或油缸需用校直機、油缸整形推力器進行修復。
第20條 使用限位鋼絲的活柱,在拆卸手把體時,鋼絲槽內要套入廢舊的O形圈,防止刮壞導向環和防塵圈。
第21條 所有零部件檢測報廢標準均按部頒標準執行。
第22條 更換所有不能使用的零部件。
第23條 按產品說明書要求,清洗各零部件。
第24條 更換所扔密封件。
第25條 活柱組裝:
1、將手把體裝在活柱上。采用鋼絲限位的活柱體,限位溝槽內套上廢舊的O形圈,防止碰壞防塵圈。
2、將Y形圈裝在活塞上,裝上防擠圈,密封圈裝在溝槽內,防擠圈裝在低壓側,將活塞裝在活柱上。
第26條 整柱組裝:
1、活柱組裝時必須將活塞端由油缸上裝入連接鋼絲。
2、將復位彈簧掛在活柱內,使用專用工具卡住彈簧,裝上底座,裝入連接鋼絲。
3、將頂蓋裝在活柱上,打入圓柱銷,并注意頂蓋四爪的一條對稱軸線與孔的軸線平行。
第27條 對檢修的三用閥,要按規格型號調定開啟壓力,其值為額定工作壓力的0.9~1.1倍,并對每個三用閥進行1.5倍壓力試驗、開啟壓力試驗及密封性能試驗,其結果達到MT112標準要求后,方可安裝使用。
第28條 將調好的三用閥裝在活柱的閥孔內,準備試壓。
第29條 支柱的逐根試驗按《單體液壓支柱出廠檢驗暫行技術條件》進行。
五、收尾工作
第30條 支柱檢修后,應將活柱降到底,垂直或傾斜存放在氣溫不低于0℃的干燥的室內。
第31條 支柱如果短期不用,應將支柱腔內乳化液放盡。允許水平放置,但三用閥進液孔用塑料堵好,以防臟物進入。
第32條 切斷電氣設備電源,清理檢修場地。
井筒裝備維修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從事豎井井筒和暗立井井筒中裝備、設施的檢查維修工作的工種。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經過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能進行井筒維修作業。
第3條 熟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和標準,具備一定的機械維修、高空作業、起重等基礎知識,能獨立工作。
第4條 熟知所維修的各種井筒裝備設施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與安裝、檢修、質量要求及安全技術措施,并了解井筒淋水、井壁狀況的變化情況。
第5條 熟知井筒作業的各種聯絡信號。
第6條 無妨礙本職工作的病癥。
三、安全規定
第7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班中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遵守有關各項規章制度。
第8條 井筒維修作業時不應少于2人。
第9條 多人(2人以上)從事一項井筒維修作業時,要設作業負責人和安全檢查員,統一指揮作業及檢查安全狀況。進行井筒維修、檢修作業時,不得上、下方多組人員平行作業只能自上而下的順序作業;因情況特殊,需在多層吊盤上同時作業時(如更換罐道),必須按制定的安全措施執行。
第10條 需站在罐籠或箕斗頂上作業時,必須遵守以下事項:
1、在罐籠或箕斗頂上必須設保護傘和欄桿。
2、進行維修作業人員必須佩戴保險帶和安全帽,保險帶應系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3、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為0.3~0.5米/秒,最大不能超過2米/秒。
4、檢修用的信號必須安全可靠。
5、同一井筒的另一套提升設備不準運行。
6、作業所需用的工具、量具必須拴牢工具繩,繩的另一端應固定在可靠的位置,以防工具墜落。
7、作業所需的零、配件、器材要放整齊牢靠,小型零件應裝箱放在罐籠(箕斗)頂部,以防墜落。
8、使用多層吊盤進行作業時,層間距應大于1.8米,每層底邊應大于100毫米的邊緣并裝有護欄,最上層應設保護傘。
第11條 井筒內有人工作時,井口及井筒內各出口應設警戒,10米范圍內不準有無關人員;清理干凈井口附近的浮煤、雜物等,嚴禁入井下丟棄雜物。
第12條 需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條款執行。
四、操作準備
第13條 由作業負責人向參加井筒維修作業的全體人員講明作業要求、作業環境、作業程序及質量要求。由作業負責人和施工安全檢查員一起向作業人員貫徹安全措施。
第14條 由作業負責人和安全檢查負責檢查所用的工具、設備、器材是否齊全可靠,安全帶及工具上的綁繩子是否牢靠。
第15條 由作業負責人與井上、下信號工、把鉤工和絞車司機聯系好,確定提升速度、作業內容、時間和信號等。
五、正常操作
第16條 檢查井筒裝備時,只允許從上往下檢查(包括天輪平臺和井架),并隨時清理在罐道梁上的碎石、木塊和其他雜物。
第17條 檢查罐道和各部件間隙或清除間隙中污物時,應采用工具,不能直接用手,以防擠傷。
第18條 進行更換罐耳滑套等零部件及堅固罐道螺釘等作業時,應注意配合,工具應拴保險繩,傳遞零部件時要等對方拿穩后再松手。
第19條 在更換罐道、井筒電纜及風水管路等大型檢修項目需分組分班作業時,應按施工進度表及施工程序順序作業,在交接班時必須做到:
1、核對工程進度。
2、臨時懸掛堅固裝置應可靠,并一一交代清楚。
3、對入、出井筒的工具、零配件一一點清交接。
4、交接的安全帶必須由安監員逐條檢查,方可次入井使用。
5、工作時橋板、工具的保險繩應逐一檢查,確認拴綁牢固可靠后方可再次入井使用。
第20條 遇特殊情況需調整施工內容及進度圖表時,要先停止作業,由施工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研究決定有關事項后,方可繼續施工。
六、收尾工作
第21條 檢修結束后,應清理施工現場,清點工具,材料、配件等,及時通知并配合司機、信號工、把鉤工,提升系統空運行一個提升循環正常后,才能正式提升。
第22條 將檢修內容及發現的問題如實填寫檢修記錄,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所發現的問題。
第23條 大型檢修項目結束后,應由專人負責進行質量檢查,確認符合規定要求后,方可投入運行。
鋼絲繩檢查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對豎井、暗立井、斜井、上山、下山及鑿井時使用的提升鋼絲繩、平衡尾繩、井筒罐道繩、防撞繩、罐籠防墜器制動繩、緩沖繩等鋼絲繩檢查工。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經技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3條 熟知《煤礦安全規程》中對鋼絲繩的有關規定,了解并掌握所負責的鋼絲繩及其提升系統的技術參數和質量標準,能獨立工作。
第4條 無妨礙本職工作的病癥。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遵守有關各項規章制度。
第6條 鋼絲繩檢查工應保持相對穩定,明確分式,對主要提升和運輸設備的鋼絲繩應專人負責檢查。
第7條 各種股捻鋼絲繩在一個捻距內斷絲斷面積與總斷面積之比,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1、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為5%。
2、專為長降物料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防墜器的制動鋼絲繩(包括緩沖器)和兼作運人的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的鋼絲繩為10%。
3、罐道鋼絲繩為15%。
4、架空乘人裝置、專為無極繩運輸用的和專為運物料的鋼絲;牽引帶式輸送機用的鋼絲繩為25%。
第8條 以鋼絲繩標稱直徑為準計算的直徑減小量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1、提升鋼絲繩或制動鋼絲繩為10%。
2、罐道鋼絲繩為15%。
3、使用密封鋼絲繩外層鋼絲厚度磨損量達到50%時。
第9條 鋼絲繩在運行中受到卡罐、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將受力段剁掉或更換全繩:
1、鋼絲繩產生嚴重扭曲變形。
2、鋼絲一個捻距內斷絲斷面積與總斷面積之比超過上述規定時。
3、鋼絲繩標稱直徑減小量超過上述規定時。
4、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長度伸長0.5%以上。
5、鋼絲繩使用期間,斷絲數突然增加或伸長突然加快時。
第10條 鋼絲繩的鋼絲有變黑、銹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不得用作升降人員。鋼絲繩銹蝕嚴重,或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松動時,不論斷絲數多少或繩徑是否變化,必須立即更換。
第11條 使用有接頭的鋼絲繩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有接頭的的鋼絲繩,只可在下列設備中使用:
(1)平巷運輸設備;
(2)30°以下傾斜井巷中專為升降物料的絞車;
(3)斜巷無極繩絞車;
(4)斜巷架空乘人裝置:
(5)斜巷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
2、在傾斜井巷中使用的鋼絲繩,其插接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第12條 摩擦輪式提升鋼絲繩的使用期限應不超過2年,平衡鋼絲繩的使用期限應不超4年,如果鋼絲繩的斷絲、直徑縮小和銹蝕程度不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可繼續使用,但不得超過 1年。
第13條 井筒中懸掛水泵、抓巖機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1年;懸掛水管、風管、安全梯和電纜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2年。到期后經檢查鑒定,不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可繼續使用。
第14條 鋼絲繩的定期檢驗工作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第15條 在井口驗繩時應系安全帶。
四、操作準備
第16條 準備好合格的工具、量具和檢驗儀器,對在檢查中需要使用的安全帶進行認真檢查。
第17條 檢查工作開始前要與司機、監護人員及信號工共同確定好檢查聯系信號。檢查期間不得同時進行井筒和提升機的其他作業。
第18條 在檢查之前應在繩上做好檢查起始的標志和檢查長度的計算標志。在同一根繩上每次檢查的起始標志應一致。
五、正常操作
第19條 提升鋼絲繩、罐道繩必須每天檢查一次,平衡鋼絲繩、防墜器制動繩(包括緩沖繩)、架空乘人裝置鋼絲繩、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鋼絲繩和井筒懸吊鋼絲繩必須至少每周檢查一次。對易損壞和斷絲或銹蝕較多的一段應停車詳細檢查。斷絲的突出部分應在檢查時剪下。檢查結果應記入鋼絲繩檢查記錄簿。
第20條 對使用中鋼絲繩的日常檢查應采用不大于0.3米/秒的驗繩速度,用肉眼觀察和手捋摸方式進行。
第21條 驗繩時禁止戴手套或手拿棉絲,應用裸手直接觸摸鋼絲繩,前邊的手作為探知是否有支出的斷絲,以免傷手,后面的手撫摸可能發生的斷絲和繩股凹凸等變形情況。
第22條 驗繩時,應由2人同時進行,1人在井口,另一個在出繩口,以便檢驗全繩。
第23條 應利用深度指示器或其他提前確定的起始標志,確定斷絲、銹蝕或其他損傷的具體部位,并及時記錄。對斷絲的突出部位應立即剪下、修平。
第24條 對容器停車位置的主要受力段、多層纏繞的上、下層換層臨界段和斷絲、銹蝕較嚴重的區段,均應停車詳細檢查。
第25條 若檢查時發現鋼絲繩出“紅油”,說明繩芯缺油、內部銹蝕,應引起注意、仔細檢查。必要時可剁繩頭檢查鋼絲繩內部銹蝕情況。
第26條 對使用中的鋼絲繩月檢時,除包含日檢全部內容外,還應詳細檢查提升容器在上井口和井底時,鋼絲繩從滾筒到天輪段,詳細檢查繩卡處有無斷絲;用游標卡尺測量直徑。
第27條 對使用中的鋼絲繩進行防銹涂油作業時,應首先將鋼絲繩表面的煤泥(水)擦干凈,但不得用汽油、煤油等揮發性油類清洗。
第28條 根據氣溫和所需涂油脂的粘稠度,可采用加溫的方法,使油脂容易附著在繩,然后用手將油脂均勻涂在繩上。涂油時繩速不得大于0.3米/秒,站在井口涂油時應系安全帶。如采用涂油容器涂油時,應注意按說明書要求進行。
第29條 使用中的鋼絲繩做定期試驗需截繩樣時,對立井提升繩應從容器繩卡上部截取,斜井提升繩應在容器端將危險段切除后截取;試樣長度做單絲試驗時應小于1.5米,整繩試驗時應不小于2米;為保證試驗準確性,應注意不使試樣受機械損傷,截取試樣時盡量不采取加熱法切割,如需要用加熱法時,應將式樣長度加長200毫米;試樣兩端用軟鐵絲綁緊。
六、收尾工作
第30條 做好鋼絲繩檢查記錄。應將檢查內容、檢查結果逐項填入鋼絲繩檢查記錄表,并將檢查情況向司機通報。
第31條 對每一根鋼絲繩建立檢查檔案,記錄好鋼絲繩的使用地點、規格型號、啟用時間、定期試驗情況、檢修問題及處理情況、檢修日期、檢修人等項內容。
第32條 檢查中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向有關領導匯報。
第33條 在進行涂油等作業后應將井口、井架及車房等處的廢棉絲、油脂等易燃物清理干凈后,方可離開。
起重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立井(暗立井)、斜井(暗斜井)和斜巷(上下山巷道)內大型物體的起重搬運、吊運作業。
第2條 以上大型物體主要是指井上下大型(或較大型)的通風、排水、提升、運輸、壓風、采掘機電設備及其附屬設備和長、大直徑水(風)管及其他超長、超寬等重型設備或設施等。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經過起重技術及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者方可從事起重工作。
第4條 熟悉有關設備安裝、起重、運輸的規定和要求。
第5條 能夠正確使用各種起重工具,會操作吊運機械。
第6條 身體狀況適應起重作業。
三、安全規定
第7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工作時精神集中,上班時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8條 進行起重及搬運作業時必須設專人統一指揮,精神集中,嚴禁說笑打鬧。
第9條 起重機械、工具、卡具和繩索(繩套)等要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查試驗,每次使用前應由施工負責人進行一次認真地檢查,不合格的嚴禁使用。
第10條 在任何情況下,嚴禁用人體重量來平衡被吊運的重物。不得站在重物上起吊。進行起重作業時,不能站在重物下面(下方)、起重臂下或重物運動前方等不安全的地方,只能在重物側面作業。嚴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張緊的吊繩、吊具。
第11條 在輸電線路附近起重作業時,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在起重機械、裝備、物體的最大回轉半徑范圍內,與輸電線路的最近安全距離如下表所示。雨霧天工作時,安全距離應適當放大。雷雨天氣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
輸電線路電壓(千伏) 1以下 1~20 35~110 154 220
允許與輸電線路的距離(米) 1.5 2 4 5 6
第12條 起重作業場地風力達到6級以上或其他惡劣天氣不能保證安全作業時,起重機應停止作業,風力在4級以上時,不得吊運兜風大件。
第13條 凡是在井口及井筒中的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佩帶合格的保險帶,保險帶的另一端必須拴在牢靠的地點。
第14條 需站在罐籠或箕斗頂上工作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在罐籠或箕斗頂上,必須裝設保險傘和欄桿。
2、提升容器的提升速度,一般為0.3~0.5米/秒,最大速度不得超過2米/秒。
3、信號必須安全可靠。
第15條 在有電機車架空線的巷道中起重運輸大型物件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觸電措施。
四、操作準備
第16條 施工負責人應向全體參加人員講清工作內容、采取的步驟、統一號令,說明安全注意事項,熟悉各主要部件的起重運輸和安裝要求,并明確人員分工和責任。
第17條 對大件設備應合理拆分為若干部件,分別做好標記,編號裝運。根據物體重量、體積、形狀和吊運行程,合理選擇吊運方式和起重機、吊具及運輸工具。
第18條 認真檢查所需的起、吊、運機具、車輛、設備、繩索、吊具和安全帶等的質量、強度,并核算安全系數。
第19條 了解作業環境、吊運路線等相關外圍環境情況,清理工作現場的雜物。
第20條 由作業負責人向全體參加作業人員貫徹作業內容、程序、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項。
五、地面起重作業
第21條 擦凈被吊運物件捆綁處的油污,棱角和加工裝配面處應加襯墊,用經過檢查的繩索或吊具將吊運物體與起重機械連接牢固。
第22條 將起吊繩逐漸張緊,使物體微離地面,進行試吊。檢查物體應平衡,捆綁應無松動,吊運工具、機械應正常無異響。如有異常應立即停止吊運,將物體放回地面后進行處理。
第23條 被吊物體的活動部件必須可靠固定,或卸下分別進行吊運。
第24條 試吊1~2次,確認可靠后再正式起吊,將物體吊至指定位置(或車輛內)卸下。
第25條 卸下吊運物體時要墊好襯物,放置平穩,不得將物件壓住管線或堵塞通道,然后拆除繩索吊具。
第26條 如需用平車運送物件時,應將物件平穩吊至車輛中心位置,墊好襯物,平穩放下,并用木楔(或軟質襯墊)將物件墊穩后固定在平車上。
第27條 用人力抬搭大件重物時,要有專人統一指揮,互叫互應,齊起齊落,必要時應有專人在旁監視,防止傷人或損傷設備。
第28條 用滾杠搬運物件時,禁止直接用手調整滾杠的方位;用滾杠在坡道上搬運時,應使用拉繩子在上方牽制,正下方不得有人。作業人員應在物件上方和兩側工作。
第29條 使用手拉葫蘆(千不拉)起吊重物時,首先應檢查懸吊梁(架)的強度和穩定性,利用搭架起吊重物時,須指定專人綁腿和看腿。拉小鏈時應雙手均勻用力。不得過猛過快,起吊重物需懸空停留時,要將手拉小鏈拴在大鏈上。
第30條 使用千斤頂起物進,應將底座墊平找正,底座及頂部必須用木板或枕木墊好,升起重物時,應在重物下隨起隨墊。重物升起的高度不準超過千斤頂的額定高度,無高度標準的千斤頂,螺桿或活塞的伸出長度不得超過全長的三分之二。同時使用兩臺及以上千斤頂起重同一重物時,必須使負荷均衡,保持同步起落。
第31條 利用小絞車起吊重物時,小絞車應安裝穩固,同時應注意使小絞車提升中心線與實際受力方向一致,若方向不對時,不得用撬棍等別住鋼絲繩導向,可利用滑輪導向。應按點動開車,使鋼絲繩張緊后檢查絲繩受力方向正確,各部件無異常,方可開車起重或搬運。不允許在運轉中一手推制動手把,一手調整絲繩,如需調整應使鋼絲繩松弛后再調整。
第32條 起重機司機應聽從掛鉤人員的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立即停車。起重機在開車前要將所有控制手把置于零位,鳴鈴示警后方可開車,吊運作業時,將重物提起、下放、轉動起重臂和重物接近人員吊運作業時,司機均應鳴鈴(或按嗽叭)示警,注意觀察,情況允許后方可繼續作業。
第33條 一般不應使用兩臺設備共同起吊(搬運)同一重物。在特殊情況下需要用兩臺或兩臺以上設備起吊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較小一臺設備額定負荷的兩倍,并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34條 汽車起重機工作時,應在車尾方向起吊,起吊重量接近額定負荷時,左、右轉角不得大于45°。且不得在離地面5米以上回轉。起吊重物后,不得長時間在空中停留。起吊超過500千克重量時,應用四全架腳支持在地面上。汽車起重機長距離行駛時,起重臂必須放在托架上,掛好吊鉤。不準吊重物行駛。
六、立井起重作業
第35條 吊運前由現場指揮人員親自與井上、下信號工、提升機司機、小絞車(穩、車)司機聯系,通報吊運物件名稱、規格及重量,確定使用哪鉤、運行方式、運行速度、聯系信號。應注意提升面和小絞車的信號在聲響上應有明顯區別。
第36條 井口周圍應無雜物,所需用具、零件等應放置妥當,防止在吊運作業時異物墜入井筒。
第37條 根據吊件重量在另一罐內加合適的配重;根據吊件尺寸和吊運需要如解除過卷、松繩等保護時,應由專人與司機聯系,由絞車維修工進行操作。
第38條 根據吊件形狀需要用鋼絲繩捆綁固定時,應先將吊件表面油污擦拭干凈;在物體棱角和加工裝配面處用木板、橡膠等軟質材料墊好,以免損傷物件、鋼絲繩和吊件,并防止打滑;對管子、鋼軌等長材料,應首先將一次吊運量捆綁牢固;對有起吊環的設備要認真檢查起吊環的安全狀況;大件設備要認真校核外形尺寸,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防止吊運時損傷設備和罐道。
第39條 將罐底檢查孔蓋(小門)打開放好,把臨時起重小梁固定在罐底檢查孔處,應使其穩定可靠,運行中不得左、右竄動;用木板等軟質材料將孔邊緣梭角處保護好,防止吊運中磨損起吊鋼絲繩。
第40條 根據吊件重量及外形選定小絞車、穩車或手動葫蘆等做尾部留繩牽引用;將設備按規定安裝,穩固好,確保使用時安全可靠。
第41條 用鋼絲繩、卡具或鋼絲繩套將被吊物體與罐底小梁可靠連接;吊運長材時,主吊繩與罐籠連接時應盡量遠離罐道;吊運設備時應盡量靠近罐道。使設備在吊運時靠近罐道滑行。用鋼絲繩做尾繩,將吊件底部(或后部)與小絞車、穩車或手拉葫蘆相連接。
第42條 經檢查連接無誤后,由吊運負責人通知井口信號工發車信號。提升機緩慢上提到吊運主繩逐漸拉直時停車檢查,鋼絲繩及吊具應無打結、擰勁現象。如有問題應將繩放松后調整。
第43條 提升機繼續上提至吊件前端被提起懸空,并逐漸將吊件拉入井筒,此時應指揮留尾繩的小絞車(穩車等)緩緩松繩,不得產生猛松、猛收的沖擊力,小絞車松繩的速度要平穩緩慢,與提升機上提速度相適應。小絞車繩應拉緊,不得有松弛,但注意不能繃得太緊。
第44條 吊件完全進入井筒后要緩慢放松尾繩,并檢查吊件重心應穩定,不歪斜、不打轉。如有問題應用小絞車拉緊尾繩,提升機下放運行,用小絞車將吊件拉出井筒,在井口放穩后再行調整,絕不能在井筒中調整或用人體平衡重心。
第45條 吊件調整無誤后,將尾繩與小絞車分離,然后將穩繩拉緊,穩固在罐籠的適當位置,以保持吊運過程中吊件平衡。絕不允許人拉穩繩或拴在人身上。
第46條 跟罐工應站在罐內合適位置監視吊運情況,不得站在罐頂或吊件上,不得將身體各部伸出罐外。
第47條 接近井底(井口)預定停車位置之前,跟罐工應發出信號提醒信號工注意。到達預定位置時,等信號工發出停車信號,罐停穩后,跟罐工方向可松開穩繩,并將尾繩與小絞車(穩車)連接。由吊運負責人指揮小絞車緩緩將吊件拉出井筒,并通過信號工指揮提升機緩緩下放運行,待吊件在井底或井妥當位置放穩后解開主吊繩。
第48條 吊運結束后,將罐籠底孔蓋(門)關好、插牢;將原解除的過卷、松繩等項保護逐一恢復,并應靈活可靠;將另一罐內配重取出;空載運行一個循環。必要時應檢查罐籠、罐耳、罐道、防墜器等,檢查無誤后方可恢復正常提升。
七、斜井、斜巷(上下山)起重作業
第49條 斜井(暗斜井)、斜巷、上下山(以下簡稱井巷)起重作業前現場指揮人員應與信號工、絞車司機聯系,通報運送物件名稱、規格及重量,確定運行方式、運行速度、聯系信號。
第50條 檢查試驗信號系統應正常,絞車信號工應通知各水平信號工,在運送物件期間各水平車場內不得有無關人員。在運送大型物件結束時,通知各水平信號工,恢復正常工作。
第51條 當雙鉤提升時,應根據運送物件重量在另一鉤內加掛合適的配重礦車,根據物件尺寸和運輸需要,如解除過卷、松繩等保護時,由絞車維修工操作,完成任務后恢復保護。
第52條 當在雙鉤提升的井巷內運送大型物件時,另一鉤除用作配重的物件外,不得進行其他提升運輸作業。
第53條 運輸的物件的重量(包括配重)不應超過絞車和鋼絲繩、連接環、保險繩的承載能力。在運送物件前,應對鋼絲繩、連接環、保險繩、礦車或車盤、叉車的完好程度、承載能耐能力進行認真檢查,使之符合承載起重件的強度要求。
第54條 檢查井巷內的安全防護設施安全可靠,嚴禁拆除井巷內的安全防護設施。當由于運送大型物件的需要不得不臨時拆除時,應有補救安全措施的作業計劃,經礦主管部門和安全部門批準后實施,由礦安全部門派人到場監視,完成起得作業后應立即恢復安全設施到正常狀態,并進行試驗,保證防護設施可靠動作。
第55條 充分考慮到巷道通過斷面,檢查井巷斷面內有無妨礙運送物件通過的障礙物,并進行整理或清理,禁止物件擦巷道壁或拖地行進。注意檢查上下車場拐彎處與巷道內側的通過尺寸,必要時應在物件可能碰壁的一側加綁鋼板、鋼管或圓木等,防止碰壞物件。
第56條 在井巷中運輸時,必須掛保險繩。
第57條 對超長件應進行分解運送,特殊情況不能分解運送,需要用多個車盤串車運送的,應有安全措施,經批準后方可進行起重作業。
第58條 物件的吊裝按本規程地面起重作業中的有關規定執行,物件應與車盤封裝牢固,不得有任何松動,并能經得起運輸過程的顛簸和震動,封裝繩索在運輸中不得碰撞擦巷道兩幫和頂底板。
第59條 對大型或超長、超寬物件,應有2人分別在運送物件的上方不小于3米處的軌道兩側跟車監視,分別察看物件巷道的間隙和處理運輸過程中的問題。嚴禁跟車人員在物件下方監視。跟車人員不得乘坐在物件上或車盤上、礦車箱內和礦車連接處。
第60條 絞車下放或提升重物時,當有人跟車行進時的絞車運行速度不得超過跟車人員的步行速度,并保證跟車人員在井巷中的任何位置都能發出停車信號。
第61條 物件在經過井巷上下坡點進應放慢速度,嚴禁猛松、猛拉,下放經過變坡點時,絞車鋼絲繩不得有余繩。
第62條 當在井巷中運送物件出現問題需要處理時,應首先停車施閘,鎖住絞車滾筒,再下入到井巷內進行處理,禁止在行進中處理。處理運輸車輛掉道時,要防止鋼絲繩彈跳傷人。
第63條 在絞車運行中任何一個人要求停車,絞車司機都必須立即停車,當故障排除后應重新發出開車信號,方可開車。
第64條 在絞車運行中絞車司機發現鋼絲繩異常跳動、絞車聲音異常、電流指針異常跳動或其他異常情況,應立即停車施閘,進行檢查,待查明原因后,方可根據信號重新開車。
八、收尾工作
第65條 當設備(設施)運送到指定地點后,拆除封車用繩索等物件,拆除時要注意防止捆物有余勁傷人,物件卸車按本規程的地面起重作業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66條 拆除并清點起吊用的所有工具、器具和設備等。
第67條 認真清掃工作現場雜物,保持環境衛生整潔。
井下機械安裝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經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2條 井下機械安裝工必須具備一定的鉗工、起重工基本操作及機械、液壓基礎知識。
第3條 必須熟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有關煤礦機電設備安裝方面的標準、規定和要求。
第4條 身體狀況適應井下機械安裝工作。
二、安全規定
第5條 上班前嚴禁喝酒,工作時精神集中,上班時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6條 進行安裝(或拆卸)作業時,應設施工負責人、安全檢查員,必要時應配瓦斯檢查員。施工地點支護安全,起吊架固定牢固。在吊、運物件時,應隨時注意檢查周圍環境有無異常現象,禁止在不安全的情況下作業。
第7條 在斜巷進行安裝作業時,上部車場各出口處,應設警示標志。
第8條 在傾角大于15°的工作場所進行安裝(或拆卸)作業時,下方不得有人同時作業。如因特殊需要平行作業時,應制定嚴密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9條 當安裝現場20米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超過1%時,嚴禁送電試車;瓦斯濃度大于1.5%時,必須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人員。
第10條 安裝工應能正確使用安裝工具,活扳手,管鉗等不得加長套管、加長力臂,不得代替手錘使用。
第11條 井下需要電、氣焊作業時,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條款執行。
三、操作準備
第12條 了解所需安裝(或拆卸)設備的技術性能、安裝說明書和安裝質量標準,熟悉安裝工作環境、進出路線及相關環節的配合關系。
第13條 下井前要由負責人向有關工作人員傳達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講清工作內容、步驟、人員分工和安全注意事項。
第14條 按當日工作需要和分工情況選擇合適的起重用具、安裝工具、器械等,檢查吊梁、吊具、繩套、滑輪、千斤頂等起重設施和用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
第15條 合理選擇起重運輸工具,按照《起重工操作規程》中有關要求進行作業;不得用帶式輸送機、刮板輸送機運送設備、器材。
第16條 對安裝的設備、器材等在下井前及運到安裝位置后,均應設專人按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要求,逐件清點數量、檢查質量、校核尺寸。對需要分部件運輸的設備,應由專人做上明顯標記、編號裝車,對部件結合面要用軟質材料妥善保護。
四、正常操作
第17條 按安裝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認真校核基礎尺寸,找準設備的安裝中心線和標高。
第18條 清理安裝現場、基礎表面和基礎螺栓孔,以保證安裝后二次灌漿的質量。
第19條 將所需安裝的設備或部件的基座按照技術文件及安裝說明書的要求置于所需安裝的基礎位置上,操平找正后上好基礎螺栓,按要求進行灌漿。
第20條 將設備或部件置于基座上,按圖紙及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的要求校核尺寸后,上緊各連接件、銷子、螺栓等。
第21條 安裝帶式輸送機時要保持輸送帶平直,若巷道底板起伏不平,則應保持平緩過渡;做輸送帶接頭時,應使接頭兩端中心線在同一直線上,并應遠離轉動部位5米以外作業。如需要點動開車并拉動輸送帶時,應叫作業人員離開帶式輸送機;嚴禁直接用手拉或腳踩輸送帶。
第22條 安裝刮板輸送機后試車時,如有漂鏈現象,應調整中部槽的平直度,嚴禁用腳蹬、手搬和撬棍別運行中的刮板鏈。
第23條 安裝過程中,對隱蔽工程必須由施工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進行中間驗收、各連接尺寸等技術數據進行詳細記錄。
第24條 設備安裝后,試車之前應按施工要求的安裝質量標準逐項認真檢查:
1、各部螺栓應齊全、堅固。
2、減速器、油箱的油質應符合要求,油量應適當,無滲漏油。
3、輸送帶、刮板鏈的張力應適當。
4、聯軸節間隙應符合要求。
5、各轉動部位的防護罩應完好、牢固。
6、各儀表應齊全、完整。
7、焊接部位應牢固,無開焊、裂縫等缺陷。
8、設備周圍,告別是轉動部位周圍,應無影響試車的雜物。
9、按有關規定需要盤車的設備,應盤車2~3轉,轉動應靈活。
10、其他應檢查的部位。
第25條 檢查相關設備和環節的配合情況。
第26條 通知所有安裝人員及相關人員遠離設備轉動部位,發出試車信號,按試車程序送電試車。在試車時認真檢查:
1、各運轉部位應無異響。
2、潤滑油路應暢通。
3、各部軸承溫升應符合規定值。
4、各儀表指示應靈敏、準確。
5、設備整體震動情況。
6、其他應檢查的部位。
第27條 拆卸設備前,應將車停在合適的位置。拆卸設備時,應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要先對本機停電、閉鎖、掛停電牌,對相關的設備也應停電、閉鎖并掛停電牌,并通知相關設備的司機及相關環節的工作人員,按事先確定的順序進行拆卸。
第28條 拆卸時,各小型零部件盡量不要拆下,以免丟失,但拆卸程度要盡量保證各部件裝車后不超寬、不超高、不超量;必須拆下的易損件及小零件,要由專人妥善保管好,以免損壞、丟失。
第29條 對設備的結合面、防爆面及易碰壞的零部件,在拆卸時要注意不要損壞。
第30條 拆卸重型部件時,必須使用安全性能可靠的起重工具、設施。所有人員要精神集中,互相配合好,聽從負責人的統一指揮。
第31條 設備及其零部件的安裝配合要隨時做好詳細記錄。
五、收尾工作
第32條 安裝、拆卸設備竣工后,要認真清點工具及剩余材料、備件,清理現場衛生。
第33條 拆卸完設備并裝上車后,負責人應對現場再檢查一遍,有無丟下的零部件。
第34條 保存好安裝時的技術資料詳細記錄,以備整理上報、驗收,按規定存檔。
井下機械維修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經過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2條 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煤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有關規定和要求,并了解周圍環境及相關設備的關系。
第3條 熟悉所維修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工作原理,具備一定的鉗工基本操作及液壓基礎知識,能獨立工作。
二、安全規定
第4條 上班前嚴禁喝酒,工作時精神集中,上班時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第5條 所用維修工具、起吊設施、繩索等應符合安全要求。
第6條 吊掛支撐物應牢固,在吊、運物件時,應隨時注意檢查頂板支護安全情況,檢查周圍應無其他不安全因素,禁止在不安全的情況的工作。
第7條 在距檢修地點20米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送電試車;達到1.5%時,必須停止作業,并切斷電源,撤出人員。
第8條 在斜巷進行維修作業時,上停車場各出口處,應設警示標志。
第9條 在傾角大于15°的地點檢修和維修時,下方不得有人同時作業。如因特殊需要平行作業時,應制定嚴密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10條 維修工在進行檢修工作時,不得少于2人,在維修時應與司機配好。
第11條 需要在井下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條款執行。
三、操作準備
第12條 下井前,要由維修工作負責人向有關人員講清工作內容、步驟、人員分工和安全注意事項。
第13條 維修工要根據當日工作的需要認真檢查所帶工具是否齊全、完好,材料備件是否充足,是否與所檢修和維修設備需要的材料備件型號相符。
第14條 對所維修的設備要停電、閉鎖并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停電牌,并與相關設備的工作人員聯系,必要時也需對相關設備停電、閉鎖并掛停電牌。
第15條 維修工進入現場后,要與所維修設備及相關設備的司機聯系。
第16條 清理所維修設備的現場,應無妨礙工作的雜物。
四、正常操作
第17條 維修工對所負責的設備維護檢查時應注意:
1、檢查各部堅固件應齊全、堅固。
2、潤滑系統中的油嘴、油路應暢通,接頭及密封處不漏油,油質、油量應符合規定。
3、轉動部位的防護罩或防護欄應齊全、可靠。
4、機械(或液壓)安全保護裝置應可靠。
5、各焊件應無變形、開焊和裂紋。
6、機械傳動系統中的齒輪、鏈輪、鏈條、刮板、托輥、鋼絲繩等部件磨損(或變形)無超限,運轉正常。
7、減速箱,軸承溫升正常。
8、液壓系統中的連接件、油管、液壓閥、千斤頂等到應無滲漏、無缺損、無變形。
9、相關設備的搭接關系應合適,附屬設備應齊全完好。
10、液力耦合器的液質、液量、易熔塞、防爆片應符合規定。
11、輸送帶接頭可靠并符合要求,無撕裂、扯邊。
12、各項保護應齊全可靠,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帶試輸送機應檢查防逆轉裝置和制動裝置。
13、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或及時向當班領導匯報。
第18條 在打開機蓋、油箱進行拆檢、換件或換油等檢修工作時,必須注意遮蓋好,嚴防落入煤矸、粉塵、淋水或其他異物等。注意保護設備的防爆結合面,以免受損傷。注意保護好拆下的零部件,應放在清潔安全的地方,防止損壞、丟失或落入機器內。
第19條 處理刮板輸送機漂鏈時,應停止本機。調整中部槽平直度時,嚴禁用腳蹬、手搬或用撬棍別正在運行中的刮板鏈。
第20條 進行縮短、延長中部槽作業時,鏈頭應固定,應采用卡鏈器,并在機尾處裝保護罩。
第21條 處理機頭或機尾故障、緊鏈、接鏈后,啟動試車前,人員必須離開機頭、機尾,嚴禁在機頭、機尾上部伸頭察看。
第22條 處理輸送帶跑偏時,應停機調整上、下托輥的前后位置或調整中間架的懸掛位置,嚴禁用手腳直接拽蹬運行中的輸送帶。
第23條 檢修輸送帶時,工作人員嚴禁站在機頭、尾架傳動滾筒及輸送帶等運轉部位的上方工作;如因處理事故必須站在上述部位工作時,要派專人停機、停電、閉鎖、掛停電牌后方可作業。
第24條 在更換輸送帶和做輸送帶接頭等時,應遠離轉動部位5米以外作業;如確需點動開車并拉動輸送帶時,嚴禁站在轉動部位上方和在任何部位直接用手拉或用腳蹬踩輸送帶。
第25條 試車前必須與司機聯系并通知周圍相關人員后,方可送電由司機操作試車。
五、收尾工作
第26條 檢修結束后,認真清理檢修現場。檢查清點工具及剩余材料、備品配件,特別是運轉部位不得有異物。
第27條 維修工應會同司機對維修部位進行檢查驗收;并就檢修部位、內容、結果及遺留問題做好檢修記錄。
礦井安裝電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礦井安裝電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2條 熟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電氣設備防爆標準中的有關規定和煤礦機電設備安裝有關標準和規程。
第3條 具備電工基礎知識,了解所安裝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工作原理、設備電氣系統統圖和礦井供配電線情況。
第4條 掌握電氣防滅火方法和觸電搶救知識。
第5條 無妨礙本職工作的病癥,身體狀況適應本工種要求。
二、安全規定
第6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
第7條 在立井井筒和距井口3米以內高空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和保險帶。隨身工具應有防脫落措施,以防墜落。
第8條 在井下距檢修地點20米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送電試車;達到1.5%時,必須停止作業,并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在井下使用普通型電工測量儀表時,所在地點必須由瓦斯檢測人員檢測瓦斯,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方允許使用。
第9條 井下安裝如需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10條 入井安裝的防爆設備必須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三、操作準備
第11條 施工前應熟悉圖紙資料、安裝質量標準及安全技術措施。
第12條 檢測、核對安裝的設備、電纜、技術參數及安裝時所用材料。各種技術數據及技術要求與設計相符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13條 檢查安裝、運輸的現場環境,清除安裝場地的障礙和雜物,了解工作場所的安全狀況及相關工作環節的情況。
第14條 安裝的設備必須按照電氣試驗規程中規定的試驗項目做各種試驗,試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15條 低壓電纜必須測試絕緣,高壓電纜必須做直流耐壓和泄漏試驗,試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四、正常操作
第16條 設備裝車運輸時必須固定可靠。對小型貴重設備、儀表、易損零部件應采取保護措施后,再進行搬運。
第17條 施工所用的起重用具,必須進行詳細檢查,確認完好無損后,方可使用。起重設備時,檢查支架棚子應安全牢固,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被吊物上嚴禁站人,吊起的重物下嚴禁有人。
第18條 安裝施工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作業制度。從事高壓作業時,必須按停電、驗電、放電、封線、掛停電標志牌等順序工作。
第19條 安裝防爆設備時,要保護防爆面,不準用設備做工作臺,以免損壞設備,安裝完畢后,應符合防爆性能要求。
第20條 安裝后的檢查:
1、各類電氣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設計要求,設備安裝垂直度、電纜的敷設、接線工藝應符合安裝質量標準。
2、檢查連接裝置,各部螺栓、防松彈簧墊圈應齊全堅固。
3、電氣間隙、爬電距離、防爆間隙及接地裝置應符合標準。
第21條 試運轉:
1、安裝設備的手動部件應動作靈活,開關的觸頭閉合符合技術要求。
2、按設計整定繼電保護裝置。
3、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方可進行試送電,送電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工作前停電掛牌的開頭要撤牌,誰掛牌誰摘牌。
4、完成上述工作后由組長與司機、維護人員一起進行設備試運轉。
五、收尾工作
第22條 設備經有關人員檢查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單位,并做好工作記錄。
第23條 清理場地、工具、材料、儀表、儀器。試運轉正常后撤離現場。
礦井維修電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經過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無證不得上崗進行電氣操作。
第2條 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和電氣設備防爆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3條 具備電工基本知識,熟悉所維修范圍內的供電系統、電氣設備和電纜線路的主要技術特征,以及電纜的分布情況。
第4條 了解所負責維修的設備性能原理和保護裝置的運行狀況,有維修及故障處理等方面的技能和基礎理論知識,能獨立工作。
第5條 熟悉礦井巷道布置,了解作業地點的瓦斯濃度,熟悉在災害情況下停電順序及人員撤離路線,掌握電氣防滅火方法和觸電搶救知識。
二、安全規定
第6條 上班前不喝酒,遵守勞動紀律,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遵守本操作規程及各項規章制度。
第7條 高壓電氣設備停送電操作,必須填寫工作票。
第8條 檢修、安裝、挪用機電設備、電纜時,禁止帶電作業。
第9條 井下電氣設備在檢查、修理、搬移時應由兩人協同工作,相互監護。檢修前必須首先切斷電源,經驗電確認已停電后再放電(采區變電所的電氣設備及供電電纜的放電,只能在硐室內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才準進行)、懸掛接地線,操作手把上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警示牌后,才允許觸及電氣設備。
第10條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高壓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操作。操作千伏級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或穿高壓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操作。127伏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部分的絕緣的良好。
第11條 井下電氣維修工工作期間,應攜帶電工常用工具、與電壓等級相符的驗電筆和便攜式瓦斯檢測儀。
第12條 井下使用普通型儀表進行測量時,應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1、普通型攜式電氣測量儀表,只準在瓦斯濃度為1%以下的地點使用。
2、在測定設備或電纜絕緣電阻后,必須將導體完全放電。
3、被測設備中有電子插件時,在測量絕緣電阻之前。必須拔下電子插件。
三、操作準備
第13條 井下電氣維修工入井前應檢查、清點應帶的工具、儀表、零部件、材料,檢查驗電筆是不保持良好狀態。
第14條 供電干線需停電檢修時,事先必須將停送電時間及影響范圍通知有關區隊。
四、正常操作
第15條 井下中央變電所(含水平變電所)、有值班員值班的采區變電所的高壓開關設備的操作,必須由值班員根據電氣工作票、倒閘操作票進行停送電操作。單人值班的由維修工監護,無人值班的采區變電所、配電點,或移動變電站的操作,由檢修負責人安排熟悉供電系統的專人操作,由檢修負責人監護。
第16條 對維修職責范圍內設備的維修質量,應達到《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的要求,高低壓電纜的懸掛應符合有關《煤礦安全規程》中的要求。設備檢修或更換零部件后,應達到檢修標準要求。電纜接線盒的制作應符合有關工藝要求。
第17條 饋電開關的短路、過負荷、漏電保護裝置應保持完好,整定值正確,動作可靠。
第18條 移動變電站的安裝、運行、維修和管理必須按照煤炭部《煤礦井下1140伏電氣設備安全技術和運行的暫行規定》的要求執行,其漏電保護主、輔接地極的安裝、維護必須符合要求。
第19條 各類電氣保護裝置應按裝置的技術要求和負載的有關參數正確整定和定期校驗。
第20條 電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得開路,二次側接地線不準斷路。在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進行通電試驗時應采取措施防止由二次向一次反送電。
第21條 在檢查和維修過程中,發現電氣設備失爆時,應立即停電進行處理。對在現場無法恢復的防爆設備,必須停止運行,并向有關領導匯報。
第22條 電氣設備檢修中,不得任意改變原有端子序號、接線方式,不得甩掉原有的保護裝置,整定值不得任意修改。
第23條 檢驗繼電器跳閘后,應查明跳閘原因和故障性質,及時排除后才能送電,禁止在甩掉檢漏繼電器的情況下,對供電系統強行送電。
第24條 電氣設備的局部接地螺栓與接地引線的連接必須接觸可靠,不準有銹蝕。連接的螺母、墊片應鍍有防銹層,并有防松墊圈加以堅固。局部接地極和接地引線的截面尺寸、材質均應符合有關規程細則規定。
第25條 鎧裝電纜芯線連接必須采用冷壓連接方式,禁止采用綁扎方式。
第26條 連接屏蔽電纜時,基半導體屏蔽層應先用三氯乙烯清洗劑(阻燃清洗劑)將導電顆粒洗干凈。對于金屬屏蔽層,不允許金屬絲刺破芯線絕緣層。屏蔽層剝離長度應大于國家標準規定的耐泄痕性d級絕緣的最小爬電距離的1.5~2倍。
第27條 使用ZC—18型測量儀測量接地電阻時:
1、按直線距被測接地極E′20米和40米處分別埋入電位探測針P′和電流探測針C′。
2、用導線將E′、P′、C′分別與搖表相應的E、P、C 相連接。
3、儀表水平放置,調零位調節器使檢流計指針指在黑線上。
4、將倍率標度盤撥至乘10檔,慢慢轉動發電機手把,同時轉動測量標度盤,使檢流計指針指在黑線上。
5、當檢流計指針接近平衡時,加快發電機手把轉速至120轉/分鐘以上,調整測量標度盤使指在黑線上。
6、當測量標度盤讀數小于1時,將倍率標度盤置于乘1檔,再重新調測量標度盤。
7、標度盤讀數乘以倍率即為所測接地電阻值。
五、特殊操作
第28條 凡有可能反送電的開關必須加鎖,開關上懸掛“小心反電”警示牌。如需要反送電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觸電事故和損壞設備。
第29條 在同一饋電開關控制的系統中,有兩個及以上多點同時作業時,要分別懸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的標志牌,并應有一個總負責人負責聯絡、協調各相關環節的工作進度。工作結束后、恢復送電前,必須由專人巡點檢查,全部完工并各處摘掉自己的停電標志牌后,方可送電。嚴禁約定時間送電。
第30條 當發現有人觸電時,應迅速切斷電源或使觸電者迅速脫離帶電體,然后就地進行人工呼吸搶救,同時向地面調度室匯報。觸電者未完全恢復,醫生未到達之前不得中斷搶救。
第31條 當發現電氣設備或電纜著火時,必須迅速切斷電源,使用電氣滅火器或砂子滅火,并及時向調度室匯報。
六、收尾工作
第32條 工作完畢后,工作負責人對檢修工作進行檢查驗收,拆除臨時接地線和摘掉停電牌,清點工具,確認無誤后,恢復正常供電。并對檢修設備進行試運轉。
第33條 每班工作結束升井后,必須向有關領導匯報工作情況,并認真填寫檢查維修記錄。
外線電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煤礦所屬地面高低壓架空線路上從事線路巡視、線路檢修維護、線路施工、高空作業和桿(塔)運輸、基礎施工等方面的作業人員。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本工種工作人員應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工作。
第3條 具備必須的電工基本知識,熟悉《煤礦安全規程》和電業作業規程中的相關規定,掌握一般的操作技術,并熟悉電工器具和儀器、儀表的使用方法。
第4條 掌握電氣事故處理方法和緊急救護知識。
第5條 身體適應本工種工作,無影響本職工作的病癥。
第6條 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后,方可到現場從事指定的工作,不得單獨工作。
三、安全規定
第7條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遵守有關各項規章制度。
第8條 在線路施工時,工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著工作裝。
第9條 外線高空作業應遵守以下安全規定:
1、高空作業必須使用保險帶(對地3米以上為高空),蹬桿前應檢查蹬桿工具是否安全可靠,電桿根部是否牢固可靠。木桿腐朽嚴重者,應采取可靠的防倒措施,方可蹬桿。
2、新立的電桿,在基坑沒有填平夯實以前不準上桿作業。
3、保險帶應系統在電桿或牢固的構件上,不得系在電桿端頭上。
4、在有過往行人地段時,應在施工桿(塔)周圍架設防護欄,禁止行人靠近,防止高空墜物傷人。
5、桿塔施工時,嚴禁向上或向下拋扔物件。
6、攀蹬桿塔時應檢查隨身物件,以防墜落。
7、高空作業時,要有防止工具、金具墜落的措施,地面應有人監護。
第10條 倒閘操作應遵守以下安全規定:
1、倒閘操作必須填寫“倒閘操作票”,操作時使用合格的絕緣工具,戴絕緣手套,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2、倒閘操作應按規定順序逐項進行,操作完畢后,應進行復查。
3、雷雨天氣時,一般不進行倒閘操作,必須操作時,要有可靠的防雷雨措施。
4、在變壓器臺上操作時,應先拉開低壓開關,后停高壓熔斷器,恢復時順序相反;停分支熔斷器時,應取下熔斷器熔體。
5、發生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時,可不等待命令先行拉開電源開關,但事后應立即向變(配)電所值班員及領導匯報。
第11條 高低壓電氣設備維修作業應遵守以下安全規定:
1、在變壓器、電容器臺上工作時,至少應由兩人進行。
2、更換變壓器或調整相序后,應檢查電壓和相位是否正確。
3、拉合高低壓熔斷器,必須使用絕緣工具,不許赤手摘掛高壓熔斷器。
4、變壓器臺上的預防性試驗工作應有專人監護。
5、落地式變壓器臺,應設遮欄并加鎖。
6、對停電的電容器或有電容的線路或設備,均應充分放電,對有靜電感應的設備,應接地線后才能接觸。放電時需用有限流電阻的專用放電棒,放電人員應戴絕緣手套。經重復放電、驗電后方可開始工作。
第12條 掛接地線應遵守以下安全規定:
1、線路經過驗電確認無電壓后,各工作班(組)應立即在工作地段兩端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線路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如有電壓感應到停電線路中時,應加掛接地線。
2、同桿架設多層電力線路接地線時,應先掛低壓后掛高壓,先掛下層掛上層。
3、掛接地線時,應先接接地端,后接導線端。接地線連接要可靠,不準纏繞,拆接地線時程序與此相反。裝拆接地線時,工作人員應使用絕緣棒或絕緣手套,人體不得碰觸接地線
4、若桿塔無接地引下線時,可采用臨時接地線,接地棒在地面下深度不得小于0.6米。
5、接地線應有接地和短路導線構成的成套接地線。成套接地線必須采用多股軟銅線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嚴禁使用其他導線用作接地線和短路線。
第13條 帶電作業按水利電力部頒發的《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各項規定執行。
第14條 銅導線與鋁導線連接處,必須使用銅鋁過渡線夾。
第15條 巡線人員禁止攀蹬桿塔。
第16條 對任何違反規程的命令不應執行,并向發令人說明理由,必要時報告上一級領導。
四、操作準備
第17條 施工前,工作負責人要向全體工作人員宣讀工作票,講清工作內容、工作程序和有關注意事項。
第18條 工作前要認真清點、檢查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備件、工具。安全用具必須完好、可靠。
第19條 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停送電、裝拆短路接地線,掛停電作業警示牌。有反送電可能的刀閘,加絕緣隔板。工作負責人在得到已停電的通知后,指令安全負責人進行驗電,在確認線路已停電無誤后,立即下令在作業區兩端裝設短路接地線,經安全負責人檢查合格后,通知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方可發令開始作業。
第20條 新建高壓架空線路或撤除高壓線路,在施工前應根據新建高壓線路施工設計或撤除線路的任務對以下情況進行一次實地勘察,并根據實地勘察情況編制作業計劃和安全措施,做好施工準備工作。
1、線路走向沿途的地形、地貌、植被、道路、建筑物情況。
2、電桿(塔)、電纜(線)滾筒等物件的運輸路線、擬采用的運輸方式。
3、沿途的施工障礙情況。
4、施工線路與其他線路、設施等的跨越情況。
5、待接入或待斷開處的供電線路情況。
6、需要進行爆破施工,應按照規程要求對其爆破點及周圍環境進行認真勘察,并做好爆破前的相應準備工作。
五、線路巡視
第21條 線路巡視工作按以下要求進行:
1、巡線工作應由有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巡線時必須由2人進行。觀察線路途經地帶及其周圍環境對線路的影響情況,用望遠鏡觀察架空線路及金具和桿塔頂部有送電的可能。
2、巡線應沿線路外側進行。大風天氣巡線應沿線路上風側行進,以免觸及斷落的導線。事故巡線應始終認為線路帶電,即使明知線路已停電,也應認為隨時有送電的可能。
3、巡線人員發現導線斷落地面或懸吊空中以及其他異常情況后,應設人監護,防止行人靠近故障地點20米以內,并迅速報告領導,等候處理。
六、線路檢修、維護
第22條 線路檢修、維護工作按以下要求進行:
1、線路停電檢修或在高低壓設備上工作,應填寫工作票并發作業牌。在高壓線路基設備上工作時,應由主管電氣、供電工作的領導或技術人員填寫工作票,一式兩份,交值班長或變(配)電值班員,審核操作程序無誤后,由值班長或變(配)電值班員簽發交給工作負責人。停電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將工作票交回值班長或變(配)電值班員。
2、工作票簽發人應負下列責任:
(1)工作開始前向有關工作人員宣讀工作票;
(2)正確和安全的組織工;
(3)指導工作人員遵守規程,執行安全措施。
3、工作負責人應由工作票書面指定的有實踐經驗的人擔任。
4、在部分停電和鄰近帶電線路上工作時,應設專人監護。
5、在多路出線的工作地段檢修時,工作負責人應向檢修人員指明帶電和停電線路,并做好監護工作,防止誤蹬電桿。一般停電檢修時,互相之間應做好監護工作。
6、外線高空作業時必須遵守本規程有關高空作業的安全規定。
7、工作完畢后,工作負責人應檢查設備完好、地線收撤情況。人員、工具、材料應全部撤離現場,經檢查正常后方可交回作業牌。工作負責人與調度聯系停、送電時,雙方要復誦無誤。嚴禁約定時間停、送電。
8、在變壓器臺上測量低壓電源時,可使用鉗型電流表。應注意不得觸及其他帶電部分,防止相間短路。
9、測量帶電線路導線的弛度、交叉跨越距離時,應使用測量儀器進行測量計算。嚴禁使用鋼圈尺、皮尺、線尺測量或拋掛絕緣繩的方法測量。
10、測量電桿、變壓器臺、避雷器的接地電阻或解一芨恢復按地引線時,應戴絕緣手套,嚴禁接觸與地斷開的接地線。解開地線時,應先解開導體端,后解開接地端,恢復時相反。
11、砍伐靠近帶電線路的樹木時,不得蹬桿。樹木和繩索不得接觸導線。人和繩索應與導線保持安全距離,并系好保險帶。
12、為防止樹木(樹枝)倒落在導線上,應設法用繩索將樹木(樹枝)拉向遠離導線方向。繩索應有足夠長度,以免拉繩人被倒落的樹木(樹枝)砸傷。樹枝接觸高壓帶電導線時,嚴禁用手去取。砍剪的樹枝離帶電導線很近時,若沒有可靠的控制措施,必須申請停電后再進行操作。
13、砍剪的樹木(樹枝)下面應有專人監護,防止砸傷行人。
14、工作中遇有雷電或遠方雷鳴時,應立即停止工作。
七、線路施工
第23條 裝運工作按以下要求進行:
1、裝運長、大件時,應遵守起重工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
2、運輸前指定專人對運輸道路進行調查,以確定運輸路線。對易發生事故的坡路、彎路、冰雪路等處,應向運輸人員及司機交待清楚。
3、裝運貨物,必須綁扎牢固。裝運重物或超高超長大件時,車箱內不準坐人,禁止客貨混裝。
4、運輸及裝卸貨物,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安全,起吊物下面不得站人,運輸過程中防止重心偏斜。
5、用繩子牽引電桿及其他重物上坡時,必須將電桿及其他重物綁牢,繩子不得觸磨地面。電桿兩側5米內不得有人。用專用運桿車運輸時,車廂兩旁不準坐人。
第24條 基礎施工:
1、挖掘松軟土質或流沙時,應保持其自然坡度,或用擋板、沉箱以防倒塌。此項工作至少有兩人在一起操作。
2、桿坑的邊緣不準堆放重物,以防壓塌基坑。坑深超過1.5米時應戴安全帽。
3、巖石基礎打眼時,撐釬人應戴安全帽、手套、眼鏡,打錘人不得戴手套,防止脫手傷人。
4、同一地點的炮眼,待全部打完后,方可裝藥。
5、放炮地點周圍建筑物,不符合安全距離時,應采取保護措施。
6、土石坑放炮前,應將工具材料全部撤離現場,所有工作人員撤到放炮的反方向,石坑200米,土坑100米,裸露藥包爆破300米以外隱蔽。如深孔加大藥量時,可適當增加安全距離。
7、放炮人員應由專職工種或受過爆破專業培訓的人員擔任,并設專人監護。采用電雷管放炮時,連線與放炮必須由同一人進行。
8、雷管與導炎索連接要緊密,禁止碰擊雷管部分。
9、放炮人員應根據導火索燃燒速度,確定其長度,一般不少于600毫米。
10、往炮眼內裝藥時,必須使用木棍搗實,不準使用釬子。
11、放炮時遇有瞎炮時,需等待20分鐘后,再進行處理,可在孔內灌水使炸藥失效,輕輕取出雷管。放炮工作結束后。剩余雷管應當場銷毀或作妥善處理,嚴禁個人收藏。
12、點炮人在同地點不能同時點炮4個以上。必要時可集體連接導火線索。在坑內點炮時,必須有撤離現場措施。
13、不準在瞎炮處繼續打眼,重新打眼時,要離開瞎炮處600毫米處與原炮眼平行打眼。
第25條 立桿、撤桿:
1、立桿、撤桿要有專人指揮。立、撤桿前現場負責人向全班人員講明分工、立撤桿方法、注意事項,詳細說明指揮信號,并檢查工作人員熟悉信號程度。
2、在居民區和交通道路上立、撤電桿時,應設專人盾守。
3、組立桿塔所設的地錨,根據不同的地質及受力情況加以確定,利用樹樁和大石塊代替地錨時,必須經現場負責人檢查后方可使用。
4、起重桿塔應使用合格的起重設備,當起立的桿塔稍離開地面時,起吊暫停,對各受力點進行檢查,確認無問題后繼續起吊。
5、起立桿塔前,應清理場地。主牽引地錨、桿塔中心、桅桿頂、尾繩應在一條直線上。
6、桿塔起立過程中,除指揮人員和指定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撤出桿塔高度的1.2倍以外。
7、起立桿塔用的桅桿,應受力均勻,不得左右傾斜。
8、桿塔起立過程中,不準下坑找正,應暫停起立,可在地面進行清理用繩索幫助找正,工作人員必須站在起立電桿的兩側,并有專人監護。
9、在起立過程中,不準攀登桿塔。當桿塔起立45°后,應減緩起立速度,注意拉緊各側拉繩。
10、使用吊車立、撤電桿時,鋼絲繩套應吊在電桿的適當位置,防止電桿突然傾倒,并在電桿上部兩側拴上拉繩,控制電桿擺動方向。
11、在撤桿工作前,應先檢查桿根,采取防止倒桿措施,再拆除桿上導線。在挖坑前應先在電桿上部適當位置兩側綁好拉繩。
12、已經立起的電桿,只有在桿基回土夯實、完全牢固后,方可撤去叉桿及拉繩。
第26條 放線、撤線、緊線:
1、放線、撤線和緊線工作,均應設專人統一指揮,有統一信號,緊線工具及設備應保持性能良好。
2、交叉跨越各種線路、鐵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線時,應先取得主管部門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跨越架、在路口設專人持信號旗看守等。
3、放線要有專人領線,并時刻注意信號。放線用的滑車要固定牢固,轉動靈活,并設專人看守。
4、工作人員應站在導線走向半徑外側,放線、緊線遇有障礙時,及時發出信號。
5、放、緊、撤線過程中,跨越架必須設專人看守,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發出停止過線信號。
6、爆破壓接時,工作人員離開現場雷管開口反向30米以外,一般在市區繁華地帶不準進行爆破壓接。
7、跨越需停電的高壓線時,停電、驗電后掛地線。地線應在導線兩端分別掛起。
8、搭跨架必須牢固,比新建線路的橫擔長3米,并和線路中心位置一致,跨高壓線路應可靠封頂。
9、搭架用繩索一般用耐磨的尼龍繩、棕繩或麻繩,一定要防止導線磨斷繩索。接近帶電體部分,禁止使用鐵線綁扎。
10、在帶電線路上搭跨越架的操作人員應站在架子遠離電源的外側。
11、跨越架與帶電體最小距離:
電壓等級 3~10千伏 35~110千伏
水平與垂直距離 1.0米 1.5~2.0米
對地線距離 0.5米
12、搭跨越架時人身、工具材料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
3~10千伏 0.6米
35千伏 1.0米
110千伏 1.5米
13、跨越架與鐵路、公路、通訊線路、低壓線路的最小距離:
鐵路 公路 低壓通訊線
水平 2.5米 0.6米 0.6米
垂直 6.0米 5.5 米 0.6米
八、收尾工作
第27條 每日下班后,工作負責人應詳細填寫工作記錄。
第28條 工作完畢后,工作負責人應與安全負責人一起,親自檢查線路施工地段的情況,組織清點人員、工具材料,拆除接地線,經檢查正常后,工作負責人向調度匯報并聯系送電,待線路正常送電后,工作人員方可撤離現場。
內線電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礦井內線電工必須具備電工基本知識,經過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工作。
第2條 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電氣設備防爆標準中的有關規定。
第3條 有維修及故障處理等方面的技能,掌握工作所轄區域供電系統、設備性能原理、各種保護裝置的運行狀況,能獨立工作。
第4條 掌握電氣防滅火和觸電事故處理方法。
二、安全規定
第5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事情,遵守有關各項規章制度。
第6條 檢查、檢修、安裝、挪移機電設備時,禁止帶電作業,必須遵循驗電、放電、封線(裝設短路地線)的順序進行工作。
第7條 從事高壓電氣作業時,必須有2人以上工作,操作高壓設備時一人監護,一人操作,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
第8條 同一供電系統和同一控制系統有多人同時工作時,必須注意互相之間的影響和相互之間的安全。凡因停送電影響他人安全的地點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一般不準同時作業,需要在停電的線路上進行多項作業時,應分別辦理停電手續。
2、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以保障他人安全。
3、必須同時工作時,要分別掛停電牌,并指定專門聯系人負責聯系各相關工作環節的進度,各環節均結束工作且人員撤離后方可送電。
第9條 修理后達不到防爆要求電氣設備嚴禁下井使用。
第10條 檢修所用的零配件必須合格。
三、操作準備
第11條 準備材料、配件、工具、測試儀器儀表及工作中其他使用的用具。
第12條 穿絕緣鞋,攜帶驗電筆和絕緣工具。工作服要扎緊袖口。工作前先進行檢查,經驗電、放電、裝設短路地線后再進行工作。
第13條 檢修前、后的設備均需測試絕緣電阻。受潮或絕緣電阻低于規程要求的設備均應進行干燥處理。
第14條 使用起重工具時,應先檢查手動葫蘆、三角架、起重梁、卡子、繩套等工具的強度是否合乎要求,起重工具應牢固可靠。
四、操作順序
第15條 操作高壓開關按下列順序操作:
1、送電合閘操作順序應為:先合電源側刀閘(隔離開關),后合負荷側刀閘,最后合斷路器。
2、停電拉閘操作順序應為:先斷開斷路器,后拉負荷側刀閘(隔離開關),最后拉電源側刀閘(隔離開關)。
五、正常操作
第16條 檢修電機、變壓器吊芯抽轉子時,必須防止碰撞線圈和損壞絕緣。變壓器、電機更換線圈時,應在拆開后繪出草圖,并記下有關數據,作為繞制新線圈的依據。
第17條 檢修開關時,不準任意改動原設備上的端子序號和標記。要保護好防爆面,對失爆或不合格的防爆面要按規程要求進行修理。
第18條 設備檢修后都要經過檢查、試驗,合格后填寫檢修試驗記錄,否則不準出廠。
第19條 操作電氣設備時必須按下列規定執行:
1、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必須執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應遵循驗電、放電、掛短路地線的順序進行工作。裝設短路地線應先接地端。后接導體端。拆短路地線時順序與此相反。
2、在由變電站(所)配出線路的各機房、車房內進行停送電工作時,應事先與變電站(所)聯系,與變電站(所)的值班員配合好,按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3、在有可能反送電的開關上工作時,必須切斷前一級反送電的電源開關。并在前后兩級反送電的開關上懸掛“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標志牌和裝設短路地線。送電時必須聯系好。由專人聯系,專人送電。嚴禁不經聯系盲目送電或約定時間送電。
4、在有可能反送電的開關門上應加鎖和懸掛“反送電開關,小心有電”的標志牌。
5、操作刀閘(隔離開關)時應果斷迅速。
6、操作高壓開關應符合規定的順序,嚴禁帶負荷操作隔離刀閘。
第20條 在繼電保護、儀表等二次回路上工作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嚴禁將帶電的電流互感器二次側開路,不得將二次側永久接地點斷開。
2、短路電流互感器二次線圈必須用短路片或不小于2.5平方毫米瓣銅線。短路片和銅芯線必須堅固,接觸良好。
3、嚴禁將電的電壓互感器二次側短路。
4、在電流互感器和電壓互感器上工作時,必須停電后再工作,如停母線電源確有困難時,也必須按規定順序斷開斷路器及上下刀閘(隔離開關),放置絕緣隔板后再進行工作。
5、在二次回路上進行通電試驗時,為防止由二次向一次反送電,應將二次回路斷開,并取下二次回路的保險后,方準進行工作。
第21條 檢查、檢修各種大型固定設備的電氣系統時,必須按下列規定執行。
1、必須經礦主管領導或主管技術人員批準,方可進行。
2、維修電工必須將檢修、檢查內容、時間和停電的范圍及有關的注意事項向值班司機講明,并做好檢修、檢查前的一切準備工作后,方準進行工作。
3、檢修、檢查時,停、送電操作應由司機按操作順序規定進行操作。維修電工做好監護工作,嚴禁違章作業。
六、特殊操作
第22條 兩條線路需要并聯或并聯回路中的電纜由于事故被切斷,進行重新接頭或連接時均需定相。找好相序后才準許并聯運行,其定相步驟和方法如下:
1、準備一個一次電壓與線路電壓同等級的電壓互感器和量程大于200伏的電壓表,互感器與電壓表必須正常可靠。
2、將電壓表接于互感器二次側。
3、將一條線路停電,經驗電、放電,確認無電壓后,將線路中的一相用銅導線接于互感器的一個接線柱上。
4、從電壓互感器的另一個接線柱上引出一根導線,并將導線固定在高壓試電筆驗電的一端。操作人員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持驗電筆手把。此時工作人員應與互感器和導線保持安全距離,將停電的線路送電。
5、將高壓試電筆由遠至近緩慢地去接觸另一帶電線路的其中一相,進行電壓表的指示為零時表示被試相為相同相序。如果電壓表指示有電壓且電壓值等于或大于100伏時,被試相為不同相序。
6、依上述方法其他兩相。三相試完找出相同相序后,做好標記。依此方法再核對一次,準確無誤后再準備接線。
7、定好相后,兩條線路近停送電的順序停電,經驗電、放電、掛接線后進行接線并聯。
8、定相應先在場地寬敞、便于操作、停送電方便、與另一路電源停電開關較近的開關處工作。定相場地應設遮欄,禁止無關人員靠近。
9、定相停送電時應由專人指揮,專人停送電。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必須由有經驗的人做此工作。每停一次電后必須驗電、放電,確認無電壓后再進行工作。
七、收尾工作
第23條 清點工具、材料、配件、儀器、儀表,做好檢查、檢修記錄。
第24條 檢修好的設備,經檢查和試運轉驗收合格簽字后上卡入賬,入庫保管或投入使用。
電氣試驗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試驗人員必須具備電工基本知識,經過培訓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學徒工、實習人員等新試驗人員必須在持有試驗技術合格證的熟練人員監護下進行工作。
第2條 熟悉《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的電氣試驗規程、標準、規范,熟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章節和要求,熟知試驗儀器、儀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能夠獨立進行操作。
第3條 掌握電氣防滅火和觸電事故處理方法。
二、安全規定
第4條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試驗時要嚴肅認真、集中精力,嚴格執行停送電、驗電、放電等有關規章制度。
第5條 進行電氣試驗工作不得少于2人。
第6條 做井下電氣試驗時,電源線不應使用塑料線,瓦斯濃度應保持在1%以下;在高瓦斯礦井的掘進頭、采煤巷道,可能發生瓦斯突出的地區,要有專用局扇,并有瓦斯檢查員現場值班,方可進行試驗。
第7條 對新型繼電器及繼電保護裝置,必須有合格證件,否則不準投入使用和運行。
第8條 在控制盤和保護盤上工作時,必須將工作盤和兩側運行盤用布幔等加以明顯隔開。
第9條 在運行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時,應穿低壓絕緣鞋或站在絕緣墊上,有專監護,使用的工具用絕緣物包扎。電流互感器二次不得一路,短路二次繞組必須使用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短路片或短路銅線,連接必須牢固可靠。禁止將電壓互感器二次側短路,嚴禁在帶電的電壓互感器上工作。
第10條 在進行鉆孔等振動較大的工作時,應采取防止運行中儀表誤動和防止運行中設備掉閘的措施,必要時經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同意,可將保護裝置暫時退出運行。
第11條 檢驗繼電保護和儀表的工作人員,不準進行任何倒閘操作,但在值班員許可后,可拉合開關。
三、操作準備
第12條 試驗前工作負責人應對全體試驗人員詳細布置試驗內容和安全注意事項,試驗人員要明確分工,堅守崗位,各行其責。
第13條 試驗前必須了解被試驗設備情況,熟悉有關技術資料,采取安全合理的試驗方案。
第14條 做高壓電氣設備停電試驗時,必須嚴格執行操作票制度,慎重核實設備編號、線路后,才能按規定程序進行倒閘操作。
四、正常操作
第15條 高壓電氣試驗:
1、因試驗需要斷開設備接頭時,拆前應做好相位標記,恢復后應進行核查。
2、試驗前檢查試驗裝置金屬外殼,應有可靠接地線,高壓引線應盡量縮短,必要時用絕緣物支持牢固。試驗裝置的低壓電源,應使用明顯斷開的雙極隔離開關和電源指示燈,兩個串聯的電源開關,并加裝過載保護裝置。
3、試驗前應先測量被試設備的絕緣電阻,合格后才可進行其他試驗項目。耐壓試驗應其他試驗項目都合格后才能進行,否則應請示上級主管技術人員。
4、用搖表測量大電容電氣設備的絕緣電阻時(如電纜、發電機,大型變壓器),先將導線離開被試物后,再停止轉動搖表。
5、試驗前和變更試驗接線時,應堅持復查接線,通電前調壓器手把應保持在零位,合拉閘必須互相呼應正確傳達口令,加壓時應重復要求加壓的數字,避免加壓錯誤。
6、加壓前應通知有關人員離開被試設備或退出現場后,方可加壓。對有人工作的鄰近設備有感應電壓時,應采取預防措施。
7、對有電容的設備,試驗前后均應充分放電,對有靜電感應的設備,應接地線后才能接觸。放電時需用有限流電阻的專用放電棒,放電人員應戴絕緣手套。
8、試驗操作過程中,應精神集中,隨時注意異常情況,操作人員應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墊上。
9、改變接線、尋找故障或試驗結束時,應先斷開試驗電源,然后放電,必要時還應將升壓設備的高壓部分接地。
10、帶電試驗應有根據現場情況制定的安全措施,特殊試驗、研究性試驗和運行系統做試驗時,必須有試驗方案,并經有關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才能進行。
11、試驗用低壓電源、變壓器中性點、消弧電抗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二次回路等的接地線,或二線一地系統的工作地線,必須在設備停電后拆除。
12、不能采用變壓器中性線作為試驗用接地線。
13、在試驗過程中,禁止采用沖擊辦法加壓,應緩慢升至試驗電壓,并在耐壓時間內保持不變。
14、在泄漏、耐壓試驗中,當發現升壓到某一值時,調壓器繼續升壓而電壓表指示不再上升或電壓表指示突然回零,應立即將調壓器手把調至零位,斷開開關,切斷電源,找出原因。
15、為了防止過電壓,在一些試驗中要加裝球間隙保護(球間隙放電值為被試物試驗電壓的110%)。
16、高壓試驗時,被試物的非試驗相、非試驗側均應接地,在換相時必須切斷電源。
17、未裝地線的大電容被試設備,應先進行放電,再做試驗。直流耐壓試驗每一階段或試驗結束時,應將設備對地放電數次,并短路接地。
18、井下試驗設備的接地線、接地極應保持接觸良好,接地電阻符合要求。
第16條 繼電保護的檢驗與整定:
1、繼電保護裝置檢驗、整定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應備有整定方案、原理接線圖、回路安裝圖、前次檢驗記錄、有關的檢驗規程、適用的儀表儀器、設備、工具連接線、備用零件和正式的檢驗記錄表格。
2、進行繼電保護試驗的工作人員,應取得變電所值班人員同意后,方準開始在變電所內進行工作。值班人員按操作規定程序,切斷被檢驗開關的一次回路,并掛接地線。將進行檢驗的保護裝置與其他設備的跳閘回路斷開,斷開直流電源熔斷器。并說明周圍設備的運行狀態及注意事項后才準開始工作。
3、在檢驗繼電保護裝置時,為了避免運行中的設備誤跳閘或將備用設備誤投入,應先確定被檢驗的裝置中哪些回路在檢驗時應預斷開,運行中的哪些盤或盤的哪些部分必須加以適當的防護。
4、了解被試保護設備的一次接線及運行方式,并考慮到當利用負荷電流及電壓檢驗時,如果系統發生事故或被檢驗裝置發生誤動作,應有保證供電的安全措施。
5、繼電保護裝置檢驗用的電源應基本穩定,如果由于電壓波動對檢驗結果造成影響時,應采取必要的穩壓措施。
6、繼電保護在拆裝和試驗前,應與檢修及值班人員聯系。必要時需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檢驗工作。
7、繼電保護在帶電拆裝時,要斷開直流電源,電源互感器二次應短路。電壓互感器二次路后的接頭必須用膠布包好,防止接地和短路。井下嚴禁帶電檢驗繼電保護裝置。
8、拆裝繼電保護裝置時,要作好標記,必要時畫接線草圖,防止接線錯誤。
9、試驗過程中需輸入大電流時,應力求縮短時間。
10、試驗回路不應接地,以免電源短路。
11、繼電器油壺內可以注入油脂外,其他一律不準注入任何油脂。
12、繼電器檢驗調整完畢后,應認真填寫試驗報告,將試驗結果通知值班人員。
13、檢驗時使用試驗儀器、儀表、工具及所采用的其他設備、裝設的臨時線都應拆除,檢驗時所拆除的導線都應恢復,各信號繼電器掉牌指示都應復歸。
第17條 電氣儀表檢驗:
1、拆裝儀表前,應與檢修人員聯系好,必要時需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票,做好安全工作措施后,方可進行工作。
2、拆裝儀表時應詳細做好接頭標記,應拴標牌及繪制接線圖。
3、運行中拆裝儀表時,電流回路的短路線應連接可靠,電壓線用膠布包好,防止接地或短路。
4、儀表回路中若裝有零序接地保護,拆裝儀表時應在熟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人員的監護下進行,必要時應停用繼電保護的直流電源,防止零序接地保護誤動作。
5、試驗電源的電壓、頻率、相序等應與儀表相符。
6、帶有外附專用分流器、專用附加電阻或專用附件的儀表應與附件聯合進行校驗。
7、校驗開始時,應緩慢升壓(或增流),如發現被試儀表有異常現象,應立即降低電壓(或電流),斷開電源進行檢查。
8、在校驗儀表時,電源熔斷器熔絲不宜選的過大。
9、在現場檢驗儀表時,不允許直接使用交流電網作為電源。所有由交流電網供電的調節回路,均應使用變壓器把他們與儀表二次回路隔離。送電至電壓互感器二次網路之前,必須采取措施,使該電壓不致被電壓互感器變換至高壓側。
10、檢驗經互感器連接的交流儀表時,要在短接電流互感器和斷開電壓互感器的情況下進行。
11、凡屬在二次回路中進行工作時,如該回路與繼電保護或自動裝置有關時,均應填寫專門的申請票,預先制定防止上述裝置誤動作或拒動的措施。
12、在二次回路中工作結束后,應恢復原有接線,檢查接線的正確性和一次,二次回路相位的一致性。
第18條 固定設備的試驗:
1、在正常運行的固定設備上進行測試工作時,必須與當班司機聯系,并說明測試過程中司機應注意事項。如有變更情況,要與司機交待清楚。
2、在正常運行設備上進行測試工作時,必須使該設備退出正常運行系統。投入備用設備運行正常后,才能進行測試工作。
3、在無備用設備情況下進行測試時,在進行測試前,必須對該設備系統采取措施,使該設備達到正常運行要求,以防在測試過程中停電停機后出現危急情況。
4、在非正常狀態下進行測試時,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才能進行測試。
5、礦井提升絞車動態測試緊急制動后,必須對鋼絲繩進行檢查,當鋼絲繩符合要求后,絞車才能投入正常運行。
6、進行礦井水泵測試時,在水泵起動前應關閉水泵閘門,使電機在輕載狀態啟動,然后逐步打開閘門,增加電機負載。
五、收尾工作
第19條 試驗工作結束后,試驗負責人應認真核對試驗項目和記錄,當試驗結果無誤后,才能拆除試驗接線,恢復設備原有接線。
第20條 恢復試驗前的線路狀態,當需要對線路恢復送電時,應撤回線路上的所有工作人員,確認線路上無人工作時,摘除有關警示牌,由值班人員按送電順序送電。
第21條 清點工具、儀表、材料、清掃工作環境衛生,方可離開工作場所。
采掘機電維修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采掘機電維修工,必須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能獨立工作。學徒工不得獨立進行操作。
第2條 必須熟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電所防爆標準等有關規定。
第3條 必須熟悉采掘設備和電氣設備性能、結構和原理,具有熟練的維修保養以及故障處理的工作技能和基礎知識。熟悉維修范圍內的供電系統、設備分布、設備性能及電纜與設備的運行狀況。
第4條 必須清楚采掘巷道、工作地點的安全狀況和瓦斯濃度。并熟悉出現事故時停電順序和人員撤離路線。
第5條 必須掌握現場電氣事故處理和觸電事故搶救的知識。
二、安全規定
第6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種崗位責任制,堅守工作崗位,嚴格遵守停送電制度及有關規章制度。
第7條 必須隨身攜帶合格的驗電筆和常用工具、材料、停電警示牌及攜式瓦斯監測儀,并保持電工工具絕緣可靠。
第8條 在檢修、運輸和移動機械設備前,要注意觀察工作地點周圍環境和頂板支護情況,保證人身和設備安全,嚴禁空頂作業。需要用棚梁起吊和用棚腿拉移設備時,應檢查和加固支架,防止倒棚傷人和損壞設備。
第9條 排除有威脅人身安全的機械故障或按規程規定需要監護的工作時,不得少于兩人。
第10條 所有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不論電壓高低,在檢修檢查或搬移前,必須首先切斷設備的電源,嚴禁帶電作業、帶電搬運和約時送電。
第11條 只有在瓦斯濃度低于1%的風流中,方可接停電順序停電打開電氣設備的門(或蓋),經目視檢查正常后,再用與電源電壓相符的驗電筆對各可能帶電或漏電部分進行驗電,檢驗無電后,方可進行對地放電操作。
第12條 電氣設備停電檢修檢查時,必須將開關閉鎖,掛上“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警示牌,無人值班的地方必須派專人看管好停電的開關,以防他人送電。環形供電和雙路供電的設備必須切斷所有相關電源,防止反供電。
第13條 當要對低壓電氣設備中接近電源的部分進行操作檢查時,應斷開上一級的開關,并對本臺電氣設備電源部分進行驗電,確認無電后方可進行操作。
第14條 電氣設備停電后,開始工作前,必須用與供電電壓相符的測電筆進行測試,確認無電壓后進行放電,放電完畢后開始工作。
第15條 在有瓦突出或瓦斯噴出危險的巷道內打開設備蓋檢查時,必須切斷設備前級電源開關后再進行檢查。
第16條 采掘工作面開關的停送電,必須執行“誰停電、誰送電”的制度,不準他人送電。
第17條 一臺總開關向多臺設備和多地占供電時,停電檢修完畢,需要送電時,必須與所供范圍內的其他的工作人員聯系好,確認所供范圍內,無其他人員工作時,方準送電。
第18條 檢修檢查高壓電氣設備時,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檢查高壓設備時,必須執行工作票制度,切斷前一級電源開關。
2、停電后,必須用與所測試電壓相符的高壓測電筆進行測試。
3、確認停電后,必須進行放電,放電時應注意:
(1)放電前要進行瓦斯檢查;
(2)放電人員必須戴好絕緣手套、穿上絕緣鞋、站在絕緣臺上進行放電;
(3)放電前,還必須先將接地線一端接到接地網(極)上,接地必須良好;
(4)最后用接地棒或接地線放電。
4、放電后,再檢修高壓設備的電源側接上短路接地線,方準開始工作。
第19條 檢修中或檢修完成后需要試車時,應保證設備上無人工作,先進行點動試車,確認安全正常后,方可進行正式試車或投入正常運行。
第20條 在使用普通型儀表進行測量時,應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1、測試儀表由專人攜帶和保管。
2、量時,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3、測試地點瓦斯濃度必須在1%以下。
4、測試設備和電纜的絕緣電阻后,必須將導體放電。
5、測試電子元件設備的絕電阻時,應拔下電子插件。
6、測試儀表及其檔位應與被測電器相適應。
三、操作準備
第21條 準備采區機電設備檢修、維護用的材料、配件、油脂、工具、測試儀表及工作中其他用品。
第22條 辦理計劃停電審批單、高壓停電工作票,與通風區聯系安排瓦斯檢測事項。
第23條 在工作地點交接班,了解前一班機電設備運行情況,設備故障的處理情況及遺留問題,設備檢修、維護情況和停送電等方面的情況,安排本班檢修、維修工作計劃。
四、正常操作
第24條 接班后對維護地區內機電設備的運行狀況、纜線吊掛及各種保護裝置和設施等進行巡檢,并做好記錄。
第25條 巡檢中發現漏電保護、報警裝置和帶式輸送機的安全保護裝置失靈、設備失爆或漏電、采掘和運輸設備、液壓泵站不能正常工作、信號不響、電話不通、電纜損傷、管路漏水等問題時,要及時進行處理。對處理不了的問題,必須停止運行,并向領導匯報。防爆性能遭受破壞的電氣設備,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
第26條 安裝與拆卸設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設備的安裝與電纜敷設應在頂板無淋水和底板無積水的的地方,不應妨礙人員通行,距軌道和鋼絲繩應有足夠的距離,并符合規程規定。
2、直接向采煤機供電的電纜,必須使用電纜夾,無法上電纜夾的電纜放在專用的電纜車上。
3、橡套電纜之間的直接連接,必須采用冷壓、冷補工藝。綜掘機、耙斗機、裝巖(煤)機及電煤鉆的負荷電纜,禁止使用接線盒連接。其他電纜的連接按有關規程規定執行。
4、用人力敷設電纜時,應將電纜順直,在巷道拐彎處不能過緊,人員應在電纜外側搬運。
5、工作面與順槽拐角處的電纜要吊掛牢固,禁止在上三角區吊掛電纜。工作面的電纜及開關的更換,必須滿足設計要求。
6、搬運電氣設備時,要綁扎牢固,禁止越寬超高。要聽從負責人指揮,防止碰人和損壞設備。
第27條 對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每天檢查一次設備外部。檢查防爆面時不得損傷或沾污防爆面,檢修完畢后必須涂上防銹油,以防止防爆面銹蝕。
第28條 采區維修設備需要拆檢打開機蓋時要有防護措施,防止煤矸掉入機器內部。拆卸的零件,要存放在干凈的地方。
第29條 拆裝機器應使用合格的工具或專用工具,按照一般鉗工的要求進行,不得硬拆硬裝以保證機器性能和人身安全。
第30條 電氣設備拆開后,應把拆的零件和線頭記清號碼,以免裝配時混亂和因接線錯誤而發生事故。
第31條 在檢修開關時,不準任意改動原設備上的端子位序和標記,所更換的保護組件必須是經礦測試組測試過的。在檢修有電氣聯鎖的開關時,必須切斷被聯鎖開關中的隔離開關,實行機械閉鎖。裝蓋前必須檢查防爆腔內有無遺留的線頭、零部件、工具、材料等。
第32條 開關停電時,要記清開關把手的方向,以防所控制設備倒轉。
第33條 采掘工作面電纜、照明信號線、管路應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懸掛整齊。使用中的電纜不準有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加強對采掘設備用移動電纜的防護和檢查,避免受到擠壓、撞擊和炮崩,發現損傷后,應及時處理。
第34條 各種電氣和機械保護裝置必須定期檢查維修,按《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規定要求進行調整、整定,不準擅自甩掉不用。
第35條 注意檢查刮板輸送機液力耦合器有無漏液現象,保持其液質、液量符合規定。液力耦合器用易熔合金塞內應無污物,嚴禁用不符合標準規定的其他物品代替。
第36條 電氣安全保護裝置的維護與檢修應遵守以下規定:
1、不準任意調整電氣保護裝置的整定值。
2、每班開始作業時,必須對低壓檢漏裝置進行一次跳閘試驗,對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進行一次跳閘試驗,嚴禁甩掉漏電保護或綜合保護運行。
3、移動變電站低壓檢漏裝置的試驗按有關規定執行。補償調節裝置經一次整定后,不能任意改動。用于檢測高壓屏蔽電纜監視性能的爭停按鈕應每天試驗一次。
4、在采區內做過流保護整定試驗時,應與瓦斯檢查員一起進行。
第37條 油浸電氣設備的絕緣油應定期檢查,保持規定的油質油量,不符合標準的絕緣油必須及時處理或更換。
第38條 采區機械設備應按規定定期檢查潤滑情況,按時加油和換油,油質油量必須符合要求不準亂用油脂。
五、特殊操作
第39條 井下供電系統發生故障后,必須查明原因,找出故障點,排除故障后方可送電。禁止強行送電或用強送電的方法查找故障。
第40條 局部通風機、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與電源必須實行聯鎖。嚴禁任意停止局部通風機運轉。局部通風機及其供電系統需要停電時,必須經通風管理人員批準,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方可停電。在恢復送電前,必須經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濃度后(局部通機及其開關地點附近10米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送電,開動局部通風機。
第41條 發生電氣設備和電纜著火時,必須及時切斷就近電源,使用電氣滅火器材(如滅火器和砂子)滅火,不準用水滅火,并及時向調度室匯報。
第42條 發生人身觸電事故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或使觸電都迅速脫離帶電體,然后就地進行人工呼吸,同時向調度室匯報。觸電者未完全恢復,醫生未到達之前不得中斷搶救。
六、收尾工作
第43條 清點工具、儀器、儀表、材料,填寫檢修記錄。
第44條 現場交接班,將本班維修情況、事故處理情況、遺留的問題向接班人交接清楚。對本班未處理完的事故和停電的開關,要重點交接,交接清楚后方可離崗。
防爆電氣設備修理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在煤礦地面從事防爆電氣設備修理工作的修理工。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防爆電器修理工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合格證后,持證上崗。
第3條 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煤礦電氣防爆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4條 熟悉所維修設備性能,結構和原理,能獨立工作,學徒工不得單獨從事防爆設備的修理工作。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時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嚴格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第6條 防爆電氣設備修理過程中,通電試驗時,必須不少于兩人協同工作。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嚴禁帶電作業。
第7條 檢修用配件和零部件應用符合標準規定的合格品,不得使用沒有合法生產手續,未經試驗、檢驗的自制產品作為配件。
第8條 防爆電氣設備修理后達不到防爆要求的,嚴禁下井使用。
四、操作準備
第9條 修理前準備好必要的材料、配件、工具、測試儀器及其他用具。
第10條 在起、拉、吊、運防爆電氣設備前,應對使用的器具進行檢查。
第11條 防爆電氣設備檢修前,必須對防爆設備的完好程度、防爆殼體及防爆面進行全面檢查,詳細記錄檢查情況。
第12條 對防爆設備臟污、銹蝕部分和油漆脫落部分進行清理。
五、正常操作
第13條 嚴格實行定期檢修制度,井下防爆電氣設備定期升到地面進行大修。
第14條 拆裝防爆電氣設備時,應用專用工具,嚴禁野蠻拆裝和違章操作。
第15條 防爆電氣設備拆開后,防爆面要妥善放置保管,對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必須進行處理,對沾污或局部有可處理損傷的防爆面,經處理后的粗糙度和防爆間隙應符合防爆標準的規定,防爆面應進行鈍化處理并涂防銹油。
第16條 對損傷的觸頭、接點、線圈、消弧罩等零部件修理后應達到檢修質量標準要求,保證安全使用,對無法修復的各種零部件必須更換。
第17條 選用熔片、保護裝置的整定應與電氣設備性能一致,嚴禁用保險絲代替熔片。
第18條 修理電氣設備時,不準任意改動原設備上的端子位序和標記;所換的組件必須是校驗合格的,固定要牢固,接線要合理。
第19條 經修理后的防爆電氣設備的機械傳動部分應動作靈活,刀閘、主回路動靜觸頭和輔助接點接觸符合規定要求,內部接線牢固、無松動,電氣保護動作靈敏可靠。
第20條 防爆電氣設備修完裝蓋前,必須詳細檢查防爆腔,應無遺留的線頭,零件等雜物,保持防爆設備主防爆腔和各個接線盒防爆腔內清潔無雜物。
第21條 對防爆電氣設備涂刷防銹漆和防護漆時,不得沾污防爆面。
第22條 按規定項目對設備防爆性能進行檢查試驗,并記錄主要參數,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要找出原因,重新修理并試驗,直至合格為止。電氣試驗合格后,出具產品檢修證書,簽字蓋章入庫存放。
第23條 實行防爆電氣設備檢修責任制,誰檢修、誰負責,嚴格按防爆設備檢修標準認真檢查。
第24條 對修理后仍不能保證安全使用或嚴重損壞無法修理的電氣設備,應予以報廢,做好報廢標記后送指定地點。
六、收尾工作
第25條 每臺防爆電氣設備完成檢修工作后應整理檢修記錄及試驗報告。
第26條 防爆電氣設備應編號管理,建立修理檔案。修理檔案應注明檢修設備編號、型號、檢修日期、檢修內容、更換的主要零、部件、安全保護裝置的整定值、選用保險片(絲)的額定通過電流值等項內容、試驗情況和檢修人的簽字等項內容。
第27條 清點工具、儀表材料,清掃工作環境衛生,電氣設備停好電后方可離開工作場所。
防爆檢查員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能獨立工作。學徒工不得單獨從事防爆檢查工作。
第2條 必須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電氣設備防爆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3條 熟悉工作范圍內的供電系統、電氣設備性能。了解所檢查地區電氣設備種類、數量及分布情況。
第4條 熟悉礦井井下巷道、采掘工作面的巷道布置及所檢查地區的瓦斯濃度。
第5條 必須配備專用工具,下井工作時應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
二、安全規定
第6條 上班前不得喝酒,班中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第7條 需停電檢查設備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瓦斯濃度在1%以下方準許打開隔離外殼,經驗電、放電后方可進行檢查。
第8條 檢查出的問題當場不能處理時,可通知有關單位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失爆的設備不準送電運行。
第9條 繼電保護整定不合理的裝置,通知有關人員,重新進行調整。
三、操作準備
第10條 清點檢查用工具、儀表、零部件、絕緣材料,檢查驗電筆是否保持良好狀態。
第11條 需要停電檢查前,應提前與有關部門(區隊)取得聯系。
四、正常操作
第12條 電氣設備入井前檢查:
1、入井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對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間隙及接線引入裝置等隔爆部位進行詳細檢查。隔爆性能必須符合防爆標準的要求,嚴禁失爆設備入井。
2、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
3、必須填寫入井設備檢查記錄,合格的設備方可簽發入井合格證。
第13條 井下電氣設備的檢查:
1、防爆檢查員在井下檢查電氣設備時,應與所在地區負責人或維護人員一起檢查。
2、設備周圍環境是否清潔,有無妨礙設備安全運行和檢修的雜物。
3、是否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外殼有無缺損。
4、安裝是否牢固可靠,有無歪斜及震動現象。
5、設備完好,符合防爆性能和要求,做到:
(1)電源電纜、控制線和信號線電纜接線規范,引出引入密封良好,不用的喇叭應用檔板封堵嚴密,無失爆現象;
(2)有無異常聲響、過熱、異味;
(3)控制部分、閉鎖裝置、信號顯示是否正常、有效;
(4)接地(接零)應規范、牢固、無銹蝕。
6、檢查工作完畢后,填寫檢查卡片或檢查記錄。在檢查中發現失爆或重大問題時,必須責令被檢查單位當場處理,檢查員在現場監督直至處理完后方可離去。
五、收尾工作
第14條 防爆檢查員將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向主管人員匯報,并填寫檢查報告單,送交有關單位限期解決。
井下管道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經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2條 熟悉有關規程和標準,具備一定的鉗工基本操作及相關基礎知識,能獨立工作。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班中不得干與本職無關的工作,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第4條 立井(暗立井)安裝時,管道工必須配帶安全帶,所用工具應用繩索在適當地方固定。
第5條 施工現場傾角大于15°時,下方不得有人同時作業,如因特殊需要平行作業時,應制定嚴密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6條 瓦斯濃度大于1%時不得使用電氣設備,超過1.5%時必須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人員。
第7條 拆裝管路需用電、氣焊時,要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8條 在架空線段施工時,應有防止觸電的安全措施。
三、操作準備
第9條 施工前管道工沿施工路線進行認真檢查,掌握現場情況。
第10條 熟悉有關圖紙資料和標準要求。
第11條 施工前對沿線所有的障礙物及險段提前進行清理和加固,確保施工安全和進度。
第12條 在安裝前應與調度室及運輸調度站聯系,說明工作地點、工作量及工作時間,并由專人負責監護,注意來往車輛。
第13條 管子安裝前應逐節檢查,并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有裂紋,法蘭盤對接處平整,不得有破損現象。
2、直管的彎曲度每米不超過1.5毫米。
3、彎管的彎曲部分的橢圓度不大于管子公稱外徑的10%,彎曲角度誤差不昨超過±30′。
第14條 管路安裝前,應根據設計要求測量管座、管卡或彎頭座的支承梁位置,并進行梁的加工和安裝。
第15條 管子、彎頭、三通、異徑管及伸縮器等,在安裝前應做耐壓試驗,試驗壓力為工作壓力的1.5倍,至少應比工作壓力大0.5兆帕,且無滲水現象。
第16條 安裝前,應按設計要求對所有管件進行防腐處理。
第17條 經過防腐處理的管子及管件須待漆膜防腐層形成后,方可吊裝和搬運,并在吊裝和搬運中注意保護漆膜防腐層損壞的防護層應及時修補。
第18條 將經過防腐處理的管子及管件妥善運至現場,并擺放整齊。
第19條 將需用的工具、材料運到現場,數量要充足,品種、規格符合要求。
第20條 管道工負責人要向施工人員講清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21條 要準備一定數量的安全防護用品。
第22條 要有專用聯系信號,如需要解除過卷、松繩等保護時,應由專人與司機聯系。
四、正常操作
第23條 異徑管連接時,不準插接及無死角。
第24條 法蘭盤的平面應垂直于管子中心線,其傾斜度不得超過規定數值。
第25條 法蘭盤應與管子連接牢固,所選螺栓長度應符合標準要求。
第26條 連接管路用的法蘭盤及襯墊應符合要求,同一規格管子使用的法蘭盤應一致。
第27條 緊固螺栓時應對稱進行,用力要均勻,不可用力過猛,所用工具要合適。
第28條 吊裝繩索、鉤環、連接螺栓等連接件應有足夠的安全系數。
第29條 吊裝穩車應有足夠的吊裝能力,且安裝牢固,制動裝置可靠。
第30條 立井安裝:
1、在井筒施工時,要在相應位置搭好腳手架并應牢固、安全可靠,工作平臺應用木板鋪嚴。
2、在井口周圍設牢固的圍欄,并由專人負責監護。
3、管子運至井口后,要采用安全可靠的起吊方式將管子或管件吊入井筒,由下往上逐節定位,應單層作業。
4、定位準確后立即進行連接緊固,應采用對稱方法緊固螺栓,使法蘭盤受力均勻、連接緊密。
5、井筒設有防火灑水管路的降壓裝置時,應在管路安裝前先進行支承梁及降壓裝置的安裝。
第31條 斜井(斜巷)安裝:
1、管子及管件運至現場后依次擺好,由下向上逐節連接。
2、管路應有支架支承,不得與底板接觸。
3、敷設直徑150毫米以上的管子時,每隔15~20米應加一處拉線,拉線應牢固可靠。
4、提升運輸斜井(斜巷)中,法蘭盤應與軌道有一定的間距,不得影響礦車運行。
第32條 平巷安裝:
1、管路安裝要平直,需過道軌時應使管路不受力,管道與軌底應留有足夠的間隙。
2、管路法蘭盤邊緣應與道軌有一定的間距,不得影響電機車運行。
第33條 儀表管座安裝:
1、儀表管座開孔位置應安裝在直線管道上,不得安裝在彎曲管道上,同時要考慮維修觀察方便。
2、主管道上的開口直徑應與接管座或支管內徑一致,不得把接管座或支管插入主管道內焊接。
3、溫度計表座安裝時,溫度計受熱端迎著流體運動方向,并置于管道中心。彈簧式壓力表必須垂直安裝。
第34條 管路安裝完畢必須進行通風、排水試驗,應無漏風、滲水現象。
第35條 日常檢查維護:
1、管道工應定期對壓風、排水管路進行巡檢,巡檢內容如下:
(1)檢查管路防腐層,應無剝落;
(2)檢查管路支承架,應牢固;
(3)檢查管路有否漏氣、漏水;
(4)檢查法蘭盤、螺栓,應完好、齊全、緊固;
(5)檢查管路閥門開啟、關閉應靈活、無泄漏、無銹蝕。
2、日常維護時對管路損壞處采取的臨時措施:
(1)當管子接口法蘭盤的襯墊損壞時,應先停運相應設備,再根據管子規格更換襯墊;
(2)當法蘭盤損壞時,先停運相應設備,按管子規格做外圓、厚度與原法蘭盤相同、一側缺口的插盤,裝在原位置緊固好;
(3)管子輕微破損而漏氣、漏水時,可在破損處打卡子進行處理。
第36條 壓風、排水管路的更換:
1、管路需要更換時,應提前做出更換計劃,做好充分準備后方可安排更換。
2、更換后的管路要與原管路規格質量相一致。
3、更換工作結束后,應按規定進行試驗。
五、收尾工作
第37條 管路安裝竣工后,必須做水壓試驗并應符合規定,做好記錄。將原解除的過卷、松繩等項保護逐一恢復,并應靈活可靠。
第38條 全部工作完成后,應清理現場,清點工具及剩余材料、配件,并妥善保管。
小水泵司機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煤礦井下沒有正式固定泵房的臨時性排水泵、功率較小的多段泵和單段泵的水泵司機。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應經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3條 必須了解有關規定和排水設備的構造、性能,并要做到會使用、會保養、會排除一般性故障,能獨立操作。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遵守有關規章制度,上班前不喝酒,上班時不得睡覺,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5條 注意檢查工作地點頂板及支護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匯報處理,嚴禁在不安全的情況下開泵。
第6條 小水泵出水口必須安設閘閥,安裝必須達到完好標準才能使用。
第7條 在以下情況下,水泵不得投入運行:
1、電動機、水泵故障沒排除。
2、電壓降太大,電壓不正常,電動機不能正常啟動。
3、水泵不能正常工作。
4、管路漏水,吸、排水管路不能正常工作。
5、水泵開關和控制設備損壞、失爆、漏電或不能保證安全使用。
四、操作準備
第8條 檢查水泵的對輪銷子及防護罩是否齊全、各緊固螺釘是否牢固。
第9條 檢查電氣設備是否完好,防爆性能是否符合規定。
第10條 檢查水泵安裝是否牢固、平穩,電機、泵體和底盤是否緊固,對輪間隙是否符合標準。
第11條 檢查水籠頭是否漏水或堵塞,檢查吸水井的水位查看吸水管路是否漏氣。
第12條 檢查盤根密封和壓蓋松緊程度,軸承油量油質是否合格,出水閘閥是否關嚴。
五、操作順序
第13條 水泵在一般正常情況下按以下操作順序進行:
1、啟動:水泵充水→操作啟動開關→啟動水泵電機→逐漸打開水泵排水閥門→完成水泵啟動→正常排水。
2、停機:關閉水泵出水口閥門→斷電停機→開關復位。
六、正常操作
第14條 水泵的啟動操作按以下要求進行:
1、打開水泵灌水閥及放氣孔,將泵體內灌滿引水。
2、啟動開泵,觀察水泵的轉動方向,觀察壓力表指示。
3、逐漸開在出水閘閥,檢查水泵是否上水,直至水泵正常運轉。
第15條 司機應精力集中,注意水窩的儲水量變化,隨時注意水泵的聲音、檢查軸承的溫度和電機溫度是否正常,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第16條 水泵的停止操作按以下要求進行:
1、先關閉出水閘閥,然后切斷電源停泵。
2、將啟動開關手把打到“零”位,將開關閉鎖。
七、特殊操作
第17條 小水泵運轉中發現下列情況時,應立刻停泵:
1、泵體異常震動、泵體部件螺釘或基礎螺釘松動時。
2、電機或軸承濕度超過規定時。
3、吸水籠頭露出水面時。
4、出水量突然減少,或不上水時。
5、泵內異響或電機發生故障。
6、排水管路嚴重漏水時。
7、泵房來壓,有冒頂、片幫或底鼓危險時。
在時間允許時,應盡是先關閉水泵的出水閥門,再停水泵電機。
八、收尾工作
第18條 檢查設備,清理和擦凈水泵上的油水和污物,保持設備清潔完好。
第19條 將存在的問題向接班司機認真交待清楚。
礦燈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礦燈房的值班人員和對礦燈充電實行自我服務的礦燈使用人員。
第2條 本規程中規定了山東煤礦常用的KS—8型礦燈操作要求,其他型號礦燈另有規定的,操作部分按其規定執行。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經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4條 礦燈充電和維修人員必須熟悉有關標準和規定,熟知礦燈的結構、性能和工作原理,能獨立操作。
第5條 日常充電操作,對較為簡單的礦燈可實行自我服務,但礦燈使用人員必須做到:
1、會進行日常充電操作。
2、熟知充電注意事項。
3、發現本規程所列礦燈缺陷之一時,應及時報告燈房值班人員進行處理,否則不準入井使用。
三、安全規定
第6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種崗位責任制,堅守工作崗位,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第7條 礦燈應統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集中管理。
第8條 應保持礦燈房內充電間修理的排風裝置工作正常,通風良好。室內禁止煙火,安全滅火設備完好。上、下水道暢通,耐酸地面清潔無腐蝕性殘液。
第9條 礦燈有下列缺陷之一時,不得發出使用:
1、電解液溢漏。
2、燈頭、燈蓋鎖失靈。
3、充電不足。
4、燈頭圈松動。
5、玻璃破裂。
6、燈盒、燈頭或燈線破損。
7、接觸不良形成“眨眼”。
第10條 對充電設備和礦燈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第11條 充電架上的電壓表和充電指示器應定期校驗和檢查,充電架上的電壓表每月應使用標準電壓表校驗一次。
四、操作準備
第12條 礦燈充電室內溫度應保持在15~25℃之間。
第13條 礦燈使用的硫酸、蒸餾水須經化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嚴禁以地下水、自來水、鍋爐水代替。
第14條 充電架應保持清潔,每天應擦拭一次,每半年檢修一次。
第15條 工作人員應穿耐酸工作服,維修人員在操作時應戴耐酸手套、膠鞋、圍裙及護目鏡等勞保用具。
五、操作順序
第16條 在一般正常情況下的充電程序如下:
1、日常充電:礦燈對號上架→關閉燈頭開關→接通充電回路,開始充電→完成充電過程,切斷充電回路→結束充電。
2、初次充電:注液→靜置2~4小時→調整液面高度,封蓋→進入恒流式充電方式充電過程→完成充電,切斷充電回路→結束充電。
六、正常操作
第17條 收回的礦燈應進行下列檢查:
1、燈鎖、燈頭開關、燈圈、玻璃、燈頭殼及燈線等有無損壞,閉鎖裝置是否有效。
2、電池槽是否有破損、漏液、變形;透氣孔是否堵塞。
3、有無紅、滅燈現象。
4、短路保護裝置或短路保護器是否正常。
第18條 日常充電:
1、把用過的礦燈對號放到充電架上,關閉燈頭開關,然后把燈頭上的充電插孔插到充電架的充電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電流表有指示即為正常充電。
2、每小時調整一次電壓,調整調壓器手柄將電壓保持在5±0.1伏范圍內。在整個充電過程中,應經常檢查充電電壓和充電電流。
第19條 KS—8型礦燈正常充電采用恒壓并聯充電,充電末期電流下降到0.1安培以下。
第20條 充電注意事項:
1、充電工作應由專人負責。
2、充電時電池溫度不應超過45℃。
3、當電池不需要繼續充電時,應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切斷充電回路。
4、當充電過程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
5、使用過的礦燈,應充足12小時,充電電流降至0.1安培以下,否則應使用備用燈。
6、紅、滅燈,應充足12小時,充電電流降至0.1安培以下,否則應使用備用燈。
第21條 連續使用的礦燈,每10~15天補充一次蒸餾水,在氣溫較高地區,補水周期可適當縮短。此項工作應設專人進行,補水工作應在充電后期進行(充電9~10小時后)。具體操作如下:
1、使用專用二柱扳手打開透氣蓋,取出墊圈和堵頭。
2、將電池傾斜45°,用注液器將蒸餾水注入,每個單體電池補到直立后液面與注液口相平為準。
3、補完蒸餾水后,擦去漏出的電解液,上好堵頭、墊圈和透氣蓋。
第22條 調整電解液比重:
1、正常使用的礦燈,每三個月調整一次電解液比重。電池在充足電后,電解液比重為1.28±0.01(30℃)。
2、調整電解液比重,應在補充蒸餾水后第二天進行。
第23條 燈頭部的拆卸與維護:
1、用三角套扳子擰松三角保險螺釘,取下燈頭圈。
2、取下燈頭圈、燈面玻璃、燈泡、反射器。
3、檢查燈頭開關、燈泡座、電纜等有無松動。更換燈泡時,應檢查螺口處是否清潔亮,燈泡接上后應擰緊放松數次。以檢查燈頭自動斷電性能。
4、用叉口改錐將帽掛鉤螺釘取下,取下帽掛鉤保險彈簧片、充電開關和襯片,即能檢查充電觸頭。
5、用扳手旋下電纜固定螺母,用改錐旋下電纜端部的焊片即可從燈頭上取下電纜。發現有損壞現象時,應將損壞部分剪掉,可用剪刀將電纜護套割去30毫米(電纜長度不小于1.1米),在割掉護套8毫米處用手鉗子將新軋頭軋緊,套上橡皮墊圈,使他位于軋頭和固定螺母之間,然后用扳手將固定螺母裝在燈頭上擰緊。電纜端部分別是焊上焊片,套上套管并和燈頭正負極接通。
6、通過上述檢修后,按相反次序重新將燈頭裝好即可。
第24條 上蓋部分的拆卸與檢查:
1、礦燈使用半年后,應將上蓋拆下進行檢查修理。
2、用叉口改錐將鎖蓋螺釘擰松取下鎖蓋及螺釘,這時蓋身即可取下。檢查完后,將蓋身放在電池頂部,固定好鎖蓋,擰緊鎖蓋螺釘。
第25條 拆裝礦燈蓄電池應在充足電后使用專用工具,按下列步驟進行:
1、取下上部構件,用鉗子將連接條夾掉,將電池上的煤塵擦凈,用專用工具拆開電池。
2、將極板和電池蓋分離后,拆散極板群,仔細檢查正負極板、微孔塑料隔板及玻璃隔板,如正極板柵的筋未斷,玻璃絲管尚完好,負極板膨脹脫粉不嚴重,可將正負極板清洗,清洗后立即將負極板浸入蒸餾水中,以免極板氧化。電池蓋、隔離板、正極板清洗后在60~70℃下烘干或在室溫下涼干,準備重新組裝。玻璃絲隔板用清水洗凈后,再用蒸餾水浸泡擠干。
3、將電池槽清洗干凈涼干待用。電池槽內壁與電池蓋接合處,電池蓋四周及極柱孔應用砂紙打光。
4、將正負極板和隔板裝配起來放入電池槽。在組裝極板群時,應注意,在正極板兩面裝玻璃絲隔板,靠陰極板兩面裝微孔塑料隔板,極板與隔板之間組裝應松緊適度。然后將電池槽內壁、極柱及電池蓋四周的打光處用汽油擦凈,涂上封口膠,再將電池蓋裝入電池槽放置5~6小時后。在電池槽和電池蓋接合處再補涂一次封口膠,使之粘合牢固。
5、電池裝配完畢后,注入電解液,比重為1.28~1.30,靜置2~4小時后,將電池直立使液面與注液口相平,上好堵頭、墊圈及透氣蓋,焊上連接條。安上絕緣墊和極柱墊,最后安上部構件。
6、裝配完畢,檢查液面合格后,充電24小時,再測電解液比重,如不符合要求,應加以調整,合格后做放電試驗,放電容量達到標準后即可投入使用。
7、更換新極板時,應進行初充電后方可使用。
第26條 在電池的組裝過程中必須注意:
1、在極板群中,不許存有因燒焊溢流出來的鉛疙瘩,否則會造成蓄電池正負極板短路。
2、在極板群中,正負極板必須面面相對,不許上下、左右參差不齊,因為不相對那部分活性物質不能發揮作用,因而影響電池容量。
第27條 配制電解液的器具,要用耐酸槽,并應耐溫100℃,配液所用器具在使用前必須用蒸餾水洗凈。
第28條 調配電解液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應將硫酸從2~3升的容器中徐徐注入蒸餾水中,同時用玻璃棒不斷攪拌,以便混合均勻、散熱迅速。
2、絕對禁止將水倒入濃硫酸,以免產生劇烈引起爆炸,也不要從大容積的瓶子中將硫酸倒入水中。
3、應備有5%的碳酸鈉溶液,以備萬一硫酸飛沫落到臉上、手上及衣服上時洗滌用。
第29條 蒸餾水、濃硫酸及電解液存放時均應嚴密蓋好,以防進入雜質。
第30條 調制電解液時,濃硫酸與蒸餾水的調配比例如下:
1、用濃硫酸和蒸餾水調全時,如用比重1.4(30℃)的稀硫酸調制成1.26(30℃)時,可用1份稀硫酸對0.59份蒸餾水。
2、調制電解液時,如果溫度不是30℃,比重應進行換算:
所需比重(30℃) 濃硫酸(比重1.84)容積 蒸餾水容積
1.4 1 1.41
1.26 1 2.48
S30 = St + 0.0007(t - 30)
式中 S30———30℃時電解液比重;
St——t時電解液比重;
t——電解液的溫度,℃。
3、常溫下電解液比重如下表:
溫度
比重 ℃
10 15 20 25 30 40
換算后比重 1.274 1.27 1.267 1.264 1.26 1.253
七、特殊操作
第31條 礦燈初充電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1、使用專用二柱扳手旋下透氣蓋,取出墊圈和膠堵。
2、把電池向后傾斜45°,用注液器注入比重為1.26的電解液。每單格電池注入120毫升。
3、注液后,電池靜置2~4小時,使極板和隔板能充分吸收電解液,并使電解液溫度冷卻到30℃以下,然后將電池直立起來,檢查液面高度是否和注液孔相平。若不相平需調整液面高度。
4、液面調整合格后,將外殼上的漏液擦凈,裝上堵頭、墊圈、透氣蓋,并把透氣蓋擰緊。
5、采用恒流電流為1安培,連續充電72小時,每小時調整一次電流。
6、當充電48小時后,打開注液孔補充蒸餾水,使液面與注液孔相平,然后堵上注液孔,繼續充電至72小時。
7、充電72小時后,再補充蒸餾水一次,再充電2小時,使電池內電解液均勻。調整電解液比重至1.28±0.01(30℃),然后再充2小時,至此初充電結束。
8、礦燈初充電后,放置2小時,進行放電試驗。用0.7安培燈炮放電11小時,電池電壓不低于3.5伏則認為合格。對于不合格電池,可使用1安培電流充電24~48小時后進行放電試驗,依此反復直至合格為止。
第32條 初充電時應注意事項:
1、初充電過程不準停電。初充電過程中如充電電壓已調到最大,充電電流仍不能維持1安培,則需延長充電時間,使電池充足72小時。
2、初充電24小時后,各個電池充電指示器的指針都應在1安培左右,如個別充電指示器指針不動或相差太大時,應檢查各處接觸情況。
3、初充電最后2小時應注意電池電壓是否已穩定,如充電72小時后電壓依然上升。則應繼續充電,直至電壓不再上升為止。
八、收尾工作
第33條 本班工作結束后要將本班工作情況認真記錄,并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
第34條 濃硫酸、電解液等有腐蝕的物質應按規定妥善保管。有外溢的液體要及時清洗干凈。
小型電器修理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2條 應熟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電氣設備防爆標準中的有關規定。
第3條 掌握各種小型電器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修理工藝,能獨立工作。
二、安全規定
第4條 遵守有關規章制度,上班前不喝酒,班中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5條 防爆型小型電器檢修后不得有失爆現象。
三、操作準備
第6條 準備檢修中需要的材料及零配件。
第7條 計劃本班應修的小型電器件數。
第8條 準備好各種工具和檢測用的儀器儀表。
四、正常操作
第9條 清點和整理本班交回的小型電器,清掃煤塵和雜物。
第10條 詳細檢查小型電器的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和間隙及接線螺釘銹蝕情況。對不合格的小型電器,按《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的要求進行修理。
第11條 更換損壞的零部件,修復失爆或不符合要求的隔爆面,測試絕緣,對受潮的小型電器進行干燥處理,經修理后,電氣性能應符合安全要求。
第12條 涂漆:
1、有關部位涂耐弧漆。
2、有關部位涂防銹漆。
第13條 檢修后的小型電器必須進行電氣檢驗和試驗,工作應正常,電氣絕緣應符合規定要求,隔爆面應達到防爆標準規定,設備應達到完好標準。
五、收尾工作
第14條 填寫檢修記錄,登記上賬,做到賬、卡、物相符。
第15條 檢修后的小型電器經防爆檢查組驗收合格的方可入庫。
第16條 清點檢修用的小型電器工具,打掃場地。
電纜修理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經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2條 電纜修理工應掌握一定的電工基本知識,熟知有關標準和規定要求,熟悉電纜修補工藝,能獨立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遵守有關規章制度,上班前不喝酒,班中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4條 電纜試驗時,操作人員應穿絕緣靴,試驗地點應設防護欄,并懸掛警示牌。
三、操作準備
第5條 電纜修理工應建立電纜修理、試驗等臺賬。
第6條 準備材料、工具、試驗用具及測量儀表。
第7條 根據修補電纜的外徑尺寸,選用合適的熱補模具。
第8條 檢查熱補模具,試送電源。
四、正常操作
第9條 升井維修的電纜,用儀表或測試臺找出故障點并標出故障點部位。
第10條 需修補的電纜,凡是斷線或芯線銅絲折斷15%以上時必須用冷壓方法重新連接芯線,除掉壓接管的“飛邊”,進行絕緣處理和硫化熱補。
第11條 凡是護套破損的電纜,除進行硫化熱補修補外,也可用冷補工藝進行修復,電纜護套修補必須用阻燃材料。
第12條 凡是護套破損的電纜,必須進行芯線絕緣檢查后,再進行電纜修理。
第13條 電纜放入模具前,應在模具內均勻撒入滑石粉。
第14條 熱補器壓緊電纜后,合閘送電,使熱補器加熱,加熱過程中,應隨時觀察溫度的變化情況。
第15條 修補的長度超過模具長度,應分幾次進行逐段硫化。在每段硫化之間應有一段重疊長度,以保證結合處的硫化效果。
第16條 電纜熱補后,進行外型修整,剪去毛邊,并用木銼銼平。然后做外觀檢查,若不符合要求再次硫化熱補。
第17條 在芯線接頭的電纜修補后必須加載試驗。如修補處溫度超過規定值時必須重新修補并進行試驗。
第18條 補過后的電纜必須進行浸水耐壓試驗,發現異常重新修補和試驗。
第19條 修補屏蔽橡套電纜時,必須處理好半導體屏蔽層或金屬網屏蔽層必須查找斷開點,重新修補。
第20條 凡修補過的屏蔽的電纜,必須對屏蔽層測試。如有中斷的屏蔽層必須查找斷開點,重新修補。
第21條 在井下冷補過的電纜升井后必須進行浸水耐壓試驗。如果冷補處的溫度超過規定值時必須重新修補和試驗。
第22條 井下采掘工作面使用的電纜撤回升井后,必須進行檢查、干燥處理,經浸水試驗和電氣試驗合格后,方可發放使用。沒有經過檢查的電纜不許下井使用。
第23條 電纜修補、試驗合格后,必須進行長度測量,對長度有變化的電纜,要重新壓號,并更改賬卡和圖板上的數據。由電纜管理組簽發合格證,入庫儲存待用。
五、收尾工作
第24條 下班前對工作場所進行清掃,清除雜物,保持工作場所的清潔衛生。電氣設備停電后,方可離開工作場所。
通訊維修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通訊維修人員應掌握有關通訊設備的性能、結構、原理及測試、調整、檢修方法和操作要求等,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2條 通訊維修人員應熟悉并遵守有關通訊線路、交換機、電話機的有關規程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能獨立工作。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上班前不喝酒,班中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第4條 防爆電話(含本質安全型)的防爆性能、絕緣性能等安全指標必須符合《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性能要求。
第5條 通訊線路和交接機的各種安全保護裝置應工作正常、可靠,通訊架空線路入井處必須裝設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
第6條 通訊線纜的吊掛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第7條 通訊線路外線作業必須遵守有關外線作業安全操作規定。
第8條 井下通訊線路嚴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第9條 通訊機房必須設有合格的防滅火設施。
三、操作準備
第10條 維修組要配齊以下資料:通訊設備說明書、工作原理圖、配線圖、工作日志、故障記錄、測試記錄、工具材料登記表、崗位責任制以及其他單項記錄。所有記錄本必須編號,不準缺頁和隨便帶出工作場所。
第11條 周期性維修必須申報作業計劃:主要內容是:目的要求、工作任務、起止時間、勞動組織安排、安全防護措施、材料計劃、驗收標準和注意事項等。較大的工程和技術比較復雜的工程,事先必須制定詳細的作業計劃報請有關領導審批后才能開工。
第12條 了解當日維修任務及影響范圍,并通知有關用戶。
第13條 在井下檢修隔爆電話機前要通知交接機,禁止對相關支路呼叫、通話,必要時應掛牌或閉鎖。
四、正常操作
第14條 隔爆電話機的修理:
1、電話機修理完畢后,必須做到零部件齊全、無銹蝕,外殼應無損傷。所有防爆面及間隙必須符合煤炭部頒發的《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中對防爆面性能的有關要求。
2、絕緣要求:127伏及以下不低于0.5兆歐。
3、各部位螺釘、彈簧墊、墊圈等應用專用工具。
4、擰緊凹窩內的螺釘時,應使用專用工具。
5、按線路圖校對電話機接線,接線應正確,連接應良好,元件、導線應齊全無損。
6、將以上檢查結果、安裝日期、使用地點填入記錄簿內。
第15條 隔爆電話機的日常維修:
1、電話機應盡量避免安裝在有潮氣、淋水、積水的工作地點。
2、定期清除話機灰塵、油污和潮氣,擦拭調整各個觸點。螺釘應緊固,觸點接觸應良好,送、受話器通話效果應良好,鈴聲應響亮。
3、更換話盒、聽盒等工作,可在井下進行,其他修理工作均應在井上進行。在井下打開機箱之前,應通知交換機值班員禁止呼叫、通話,并加閉鎖。待更換完畢修復后,再通知交換機值班員恢復正常使用。
4、為使話機保持完好通話狀態,維修人員要經常巡查維護,每月不少于2次,并填寫好檢修記錄
第16條 電機車載波通訊機的安裝維修:
1、載波通訊機應安裝在干燥清潔、通風良好、無淋水的地方。
2、維修人員要每月不少于一次,按機器性能對主機進行測試、維護,直觀檢查送、受話器部分,分機不少于2次檢查試聽,并把測試結果、時間記錄下來。
第17條 礦用防爆接線盒的使用維修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并做到:
1、防爆接線盒要兩端吊掛,不準利用電纜支持重量。
2、定期處理盒內的灰塵和潮氣,檢查進線壓緊裝置的膠墊是否老化或損壞,并測試其接線端子排的絕緣狀況。
3、在運行中不用進出線孔應用擋密封。
第18條 礦井通訊電纜的敷設與連接維護:
1、井下通訊應使用允許用于井下的通訊電纜,井巷內放電纜因長度所限,必須有中間接頭時,可將接線盒放在水平位置固定好,不應使接頭承力,電纜吊掛鉤的寬度應不小于25毫米。
2、電纜的斷頭應及時封補,以免芯線受潮。
3、電纜必須吊掛整齊,不得吊掛在水管或風管上。如果電纜與水管、風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電纜吊掛在管子上方,并離開0.3米以上的距離。
4、通訊電纜不能與動力電纜交叉混掛,他們之間至少要有0.1~0.2米以上的距離。
5、橡套電纜的連接必須用熱補或同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及用防爆接線盒連接,熱補或冷補后橡套電纜必須經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6、電纜敷設不得過緊,應略有弛度,并且每100米內應有1~2米余量。
7、要定期巡查電纜,每月不少于一次,檢查有無撞傷或擠壓、掉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19條 調度電話:
1、檢修調度專用通訊設備時,應先取得調度員的同意。
2、調度電話在交接班前應進行通訊試驗,如有故障不通時,調度員應將情況通知維修人員進行處理,盡早恢復通話。
第20條 總配線架:
1、總配線架每年清掃一次,線對和跳線的焊接每年檢查和校核一次,彈簧排壓力每年試驗調整一次。
2、暫不用的用戶線一定要用絕緣片隔開。
3、總配線架接地電阻每年測試2次,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
4、總配線架跳線必須按跳線表、配線表、電話號碼表進行,不準隨意改變跳線。
5、夏季雷雨前,必須抽查一次熱圈放電管(避雷器),按10%抽查,發現一只不合格,要全部進行測試,必要時更換全部熱圈放電管(避雷器)。
第21條 市話電話機維修:
1、電話機必須登卡,卡片內容為:用戶名稱、用戶號碼、電話機型、線路絕緣電阻、用戶環阻、安裝日期。所有用戶話機每年查測兩次,直觀聽試。撥號應準確,振鈴清脆,送、受話符合要求,處于完好狀態,耳機繩、桌機繩和話機內部布線無活動斷股和接觸不良等現象。
2、節假日前對重要部門電話實測一次,調度、安監、救護等用電話每月實測一次。如需要檢修時,應裝備用機。
3、每年實測一次撥號盤,繼續比為1.6﹕1,脈沖個數為10次/秒(±10%)。
第22條 市話電纜維修:
1、每月按區段沿線路徒步巡查一次,檢查以下內容并填寫巡查記錄:線桿有無歪斜,拉線撐鐵是否有效,垂度是否合適,掛鉤是否松動,樹木、房屋是否與電纜摩擦,塌陷地段是否積水,電力線是否威脅通訊安全,有線廣播是否會造成串音,各處分線箱有無變化。
2、對穿越鐵路、公路、河流、橋梁等處電纜特殊裝置要定期進行整修加固。
3、每年夏季測試一次電纜芯線間、芯地間絕緣電阻,全程對地絕緣電阻應大于50兆歐(250伏搖表),環阻應小于1.5千歐(直流電橋)。
4、線務維修必須遵守各項外線作業安全操作規定,指定專人負責安全工作,蹬桿必須帶好防護用品,一人蹬桿,一人桿下監護,工具材料嚴禁扔上、投下,嚴禁違章作業。
5、線務維修要配齊以下技術資料:礦區桿線圖、電話分布圖、配線表、電話號碼配線對照表、接線盒配線表、故障記錄、線路測試記錄、常用材料、工具、安全作業規程等。
6、各處電纜配線箱、接線盒應編號,每年清掃、防腐一次,所有熱補冷補接頭每年檢查一次。配線架、分線箱應接地良好,接地電阻不大于10歐姆。
7、每月查對一次用戶名稱、電話號碼、配線號和電纜序號應一致。
第23條 整流器、蓄電池維修:
1、整流器的啟動和停止:接通負載后再開機,負載電源由小到大逐步調到額定值。關機時,將電流由大調小,先斷交流后斷負載。
2、定期檢查和測試整流器各點的電壓、電流,觀察各點波形,掌握各點電壓、電流及波形的參考值。
3、各點過壓、過流、報警等保護動作應靈敏可靠。
4、整流器主回路(整流元件、主變壓器、扼流圈)對地絕緣電阻不小于1兆歐,系統工作接地線不少于2條,接地電阻應小于4歐姆,保護接應小于10歐姆。接地電阻每年春秋兩季各測試一次,測試時應分組進行,不準兩組同時斷開。
5、對60伏蓄電池每組選定5只標定電池,24伏蓄電池每組選定2只標定電池。標定電池一經確定不得任意變動并應涂有明顯標記。
6、蓄電池應經常檢查并記錄以下項目:每個電池電解除液比重、溫度、極板有無變形、彎曲、短路、脫落。隔離板、彈簧板、緣絕子不應有位移,連接線應接觸良好,沒有腐蝕現象,外殼完整沒有裂紋、溢酸等。
7、蓄電池電液相對密度應保持在1.2~1.21(25℃)范圍內,液面應高出極板10~20毫米。
8、蓄電池每年進行一次容量試驗和核對放電試驗,放出保證容量的50%~60%,然后單獨充電。
9、蓄電池在充電過程中,每2小時記錄一次電壓、電流、溫度、相對密度、放電時10小時記錄一次。
10、蓄電池室應設排風扇、照明燈等,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嚴禁明火。
第24條 人工電話交換機維修:
1、各種信號顯示準確,機械動作靈敏可靠。
2、信號燈不閃動,亮度正常。
3、塞子外套齊全,塞繩外皮無破損,芯線無斷線,長度適宜,抽出落下自如。
4、電鍵柄垂直,動作輕便靈活,自復可鎖性能良好。電鍵烽斷電器觸點接觸良好,觸點間隙、彈力等符合調整要求。
5、塞繩電路芯線間絕緣電阻不應小于20兆歐。塞繩傳輸衰耗在800赫茲或1000赫茲時直通不大于0.5Np(2R面交換機)或0.2Np(供電交換機);監聽時不大于0.1Np(2R面交換機)或0.05Np(供電交換機);應答時不大于04Np。
6、局內通話線對間的絕緣電阻和每一條對絕緣電阻不應小于20兆歐(用100伏或250伏搖表測試)。
第25條 自動交換設備維修:
1、交換設備的測試和檢查維修時間:記發器單周測試每日1~2次;選標測試YA2、119、110特服每日一次;信號架每班一次;繩路、長途出入中繼每周一次;繼電器清檢,標志器測試,各級熔絲觸點每季一次;用戶YK測試,KY測試,ZAX-HZX出線鏈路測試半年一次;接線器清掃,傳輸測試每年一次;機架清灰,繼電器清檢兩年一次。
2、接線器、繼電器調整只準使用專用工具,夏季不準用手觸摸繼電器。
3、機房報警3次以上,要詳細查找原因,排除障礙后才算結束。
4、公共設備的障礙,不準采取閉塞方式解決。
5、鈴流、聽撥號音、觀測接通率每班測10%。
6、測量臺是整個機房工作正常與否的總監測站,所有測試檢修工作必須按計劃進行。
7、測量臺的查測周期:各種性能測試、測量電路、中繼線直通電路每天一次;受理電路、通知電路,特服電路每班一次。
8、測量臺儀表測試、撥號盤每月一次;電壓表、脈沖頻率表、板鍵半年一次;繼電器、熔絲每季一次。
五、收尾工作
第26條 檢修工作結束后,要清理維修現場,并認真做好檢修記錄。
第27條 井下隔爆電話檢修結束后,通知交換機可以對該路呼叫,并解除預設的閉鎖。
運輸
窄軌電機車司機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煤礦井上、下窄軌各類電機車司機。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3條 必須熟悉所使用電機車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種保護的原理及檢查試驗方法,會按完好標準進行日常的維護和保養,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
本規程中未包括的內容,按《煤礦安全規程》和產品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的規定執行。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松閘就開車。
第5條 每班開車前必須對電機車的各種保護進行檢查、試驗;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第6條 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或用非熔金屬代替保險絲(片)。
第7條 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前離開司機室。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器手把轉至零位,將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8條 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機車或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穩住。
第9條 嚴禁使用“逆電流”(即“打倒車”)的方法制動電機車。
第10條 使用蓄電池式電機車,應按時充電補液,不得使蓄電池過放電。
第11條 使用電動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復軌時,應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復軌器等。
第12條 車場調車需用機車頂車時,嚴禁異軌道頂車;嚴禁不連環頂車。
第13條 列車占線停留,一般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道岔警沖標位置以外停車。
2、不應在主要運輸線路“往返單線”上停車。
3、應停在巷道較寬、無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區段。
第14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準備
第15條 接班司機必須向交班司機詳細了解列車運行、信號、線路狀況(交班司機要主動交待清楚),并對電機車認真進行如下檢查:
1、司機室的頂棚和門是否完好。
2、連接器是否完好。
3、手閘(風閘)及撒砂裝置是否靈活有效,砂箱是否有砂。
4、照明燈及紅尾燈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鈴音響是否清晰、宏亮。
5、通訊裝置是否正常。
6、蓄電池電壓是否符合規定,防爆部分是否有失爆現象。
7、蓄電池箱安放是否稱妥,鎖緊裝置是否可靠。
8、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控制器換向手把是否靈活,閉鎖是否可靠。
9、集電弓起落是否靈活。
檢查中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匯報,檢查情況應記入交接班記錄簿中。
第16條 機車各注油點應按注油表的規定加注適量的合格潤滑油;砂箱內應裝滿規定粒度的干燥細砂。
第17條 開車前必須認真檢查車輛組列、裝載等情況,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開車。
1、車的連接不正常。
2、牽引車數超過規定。
3、礦車上裝載的物料的輪廓超過牽引機車的輪廓尺寸。
4、運送物料的機車或車輛上有搭乘人員。
5、運送人員的列車附掛物料車、乘車人員不遵守乘車規定或車上有爆炸物、易燃物、腐蝕性的物品等。
6、運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蝕性物品時,車輛的組列、裝載或使用等不符合規定。
7、存在其他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五、操作順序
第18條 按順序接通有關電(氣)路,點亮紅尾燈。
第19條 接到發車信號后,先鳴笛(敲鈴)示警,然后將運行中集電器脫落時,必須將控制器換向手把扳到相應位置,松開車閘,順時針方向轉動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車速逐漸增加到運行速度。
第20條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不動,允許轉到第二位置(脈沖調速操作手把允許轉至60°)若列車仍然不動,一般不應繼續下轉手把,而應將手把轉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車輪打滑,可倒退機車,放松連接鏈環,然后重新撒砂啟動。
嚴禁長時間強行拖拽空轉;嚴禁為防止車輪打滑而施閘啟動。
第21條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位置轉到另一位置,一般應有3秒左右的時間間隔(初起動時可稍長)。不得過快越檔;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脈沖調速操作手把應連續緩慢轉動)。
六、正常操作
第22條 正常操作時應保持的姿勢是:坐在座位上,經常目視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動手輪(手拉桿)或右腳踏剎閘閥。
制動手輪停放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緊圈數在2-3圈的范圍內。
第23條 運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許在規定的“正常運行位置”上長時間停留。如必須在其他位置長時間停留時,也應輪流停留在這些位置,避免過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過熱。
第24條 調整車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復轉至“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利用手閘(風閘)控制車速。
第25條 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調車和處理事故時不受此限)。如果用機車推行車輛,必須聽從調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列車組列時,要隨時注意插掛銷鏈人員的安全。
第26條 行駛中,要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位置、線路上的障礙物等,注意各種信號、儀表、儀器的顯示。
第27條 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離。
第28條 列車行駛的速度: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4米/秒;運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設備、材料時,不得超過2米/秒;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米/秒。
第29條 需要減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仍然較快,可適當施加手閘(風閘),并酌情輔以撒砂。
禁止拉下集電弓減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時施閘。
需要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緩慢駛至預定地點,再以手閘(風閘)停止機車。
七、特殊操作
第30條 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較大處,機車會車前以及前面有人或視線內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低速度,并發出警號。
第31條 機車通過施工區段時,必須服從現場施工人員的指揮,準許運行時方可慢速通過。
第32條 需要司機扳道岔時,必須停穩機車、剎緊車閘、下車扳動道岔,嚴禁在車上扳動道岔,嚴禁擠岔強行通過。
第33條 不論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斷,都應將控制器手把轉回零位,然后重新啟動。若仍然斷電,應視為故障現象。機車運行中集電器脫落后,必須將操作手把轉回零位,剎緊車閘,確認無誤后方可處理。
第34條 列車出現故障或發生不正常現象時,都必須減速停車;有發生事故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都必須立即緊急停車。
第35條 需要緊急停車時,必須迅速將控制手把轉至零位,電閘與手閘(風閘)并用,并連續均勻地撒砂。
第36條 制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否則易出現閘瓦與車輪抱列致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的現象。出現這種現象時,應迅速松閘,緩解后重新施閘。
第37條 制動結束后,必須及時將控制器手把轉至零位。
第38條 途中因故障停車后,必須向值班調度員匯報。在設有閉塞信號的區段,必須在機車(列車)前后設置防護后,方可檢查機車(列車),但不準對蓄電池機車的電氣設備打開檢修。
八、收尾工作
第39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須填寫有關記錄并履行交接班手續后,方可離開崗位。
窄軌電機車修理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煤礦14噸及以下窄軌各類電機車修理工。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3條 必須熟悉電機車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和《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掌握電機車的修理工藝和有關設備、儀器、儀表、工具的正確使用方法,認真遵守本規程的各項規定。
本規程中未包括的內容,按《煤礦安全規程》和產品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的規定執行。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修理工作必須在機車停止運行的狀態下進行。檢修一般在維修車間(硐室)內進行,臨時小故障的處理可在運行線路上進行,但必須切斷架空線電源,并采取防止其他車輛沖撞檢修車輛及檢修人員的措施。
第5條 被檢修的機車停穩后,要用止輪器或木楔等將機車穩住。架線機車要落下集電器,拉開總開關;蓄電池機車要拔開電池插銷。0
第6條 修理電氣設備時,要切斷電源并按規定程序進行驗電,確認無電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7條 井下蓄電池機車的電氣設備,必須在車庫內打開檢修。
第8條 作業時必須穿戴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9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準備
第10條 必須仔細檢查各種起吊、搬運、裝卸用工機具、繩索等,確認安全后方可使用。防護用品以及量具、儀器、儀表等,必須齊全、完好,并備齊所需材料配件。
五、正常操作
第11條 拆裝電機、減速箱、輪對、電源箱等重大部件時,應使用起重設備,并由專人指揮,起吊所用工、機具必須符合要求,嚴禁人員在起重物下站立或行走。
利用千斤頂升起重物件時必須使物體的重心作用在支點的中心范圍之內,避免工件歪倒傷人。
第12條 修理人員工作時的位置應能防止因操作不當或操作失控時工件或工具對自身或他人的傷害。
第13條 使用手錘手鉗、改錐等手工工具時,應遵守其使用要求。
第14條 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手電鉆、手砂輪等)前必須檢查電機外殼接地是否良好,并按其使用要求操作。
第15條 工件鉆孔時應用夾具夾緊工件,嚴禁用手持工件鉆孔。
第16條 只有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人員方可操作使用電焊、氣焊、噴燈等。在井下使用電焊、氣焊、噴燈等,必須制訂安全措施,經批準并認真學習后,方可進行操作。
第17條 操作大型專用機床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操作資格證。
第18條 拆卸軸承時應使用退卸器,不能用退卸器的,可以用銅棒平衡敲打。安裝軸承時,應先將軸承在75-100℃的油中加熱10-15分鐘再進行安裝。
第19條 部件的拆裝應按順序進行。拆卸下來的零部件應當加以標記,并清洗干凈(軸承清洗后要用細布擦拭)。清洗軸承箱和齒輪箱后,安裝時必須認真檢查,防止留有雜物。
第20條 磨損超限未經修復的零件不得使用。軸與軸孔磨損后允許采用涂鍍、電鍍式噴涂工藝修復,在滿足強調要求的條件下,也可以鑲套處理,但不得用電、氣焊修補。鍵槽之間不得加墊,平鍵槽磨損后,輪、軸、鍵槽允許同時加寬5%。裝配軸承時軸徑不得沖麻面。
第21條 熱裝輪箍時,必須注意保護輪轂、軸及齒輪不受熱。熱裝輪箍用小錘敲擊聲音清脆為合格,聲音沙啞為松動,不得裝車使用。
第22條 整流子面受損需要車削時,每次吃刀深度不得大于0.1毫米。
第23條 同一臺電機應用規格型號相同的炭刷。新炭刷裝配前必須在整流子上或與其相同的圓柱面上用細砂紙打磨吻合。
第24條 炭刷壓力的調整與集電弓接觸壓力的調整都應測定壓力。
第25條 防爆電氣設備應符合GB3836.2的有關規定。
第26條 必須注意保護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面。防爆面可以化學處理或定期涂防腐油脂,但不得涂油漆。
第27條 機車檢修質量必須符合《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按規定進行試運轉,發現不符合要求的部位須重新檢修試驗,直至合格為止。
六、收尾工作
第28條 檢修過的機車經試運轉合格后,要填寫檢修記錄,寫明檢修日期、檢修部位、檢修人、驗收人等有關內容。
第29條 工作結束后要清理工作場地,做到文明、整潔,待切斷有關的風、水、電源并履行交接班手續后,方可離開工作現場。
蓄電池機車充電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2條 必須熟悉本崗位的機電設備性能、供電系統及《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掌握有關設備、儀器、儀表、工具和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按本規程要求進行充電作業,并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對于防爆特殊型蓄電池極柱的焊接,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并通過主管部門考核、取得《允許操作證》的人員擔任。
第4條 配制硫酸電解液必須用純水或蒸餾水。
第5條 配制電解液時必須穿戴膠靴、橡膠圍裙、橡膠手套、護目眼鏡和口罩等防護用口。
第6條 在調合電解液時必須將硫酸徐徐倒入水中,嚴禁向硫酸內倒水(以免硫酸飛濺,燙傷工作人員)。
第7條 配制酸性電解液,遇有電解液燙傷時,應先用5%的硫酸鈉溶液清洗,然后再用清水沖洗。
第8條 配制堿性電解液,如果皮膚沾有堿液時,應先用3%的硼酸水清洗,然后再用清水沖洗。
第9條 禁止在充電過程中緊固連接線及螺帽等。禁止將扳手等工具放在電池上。
第10條 堿性蓄電池使用300-350%個循環、酸性蓄電池使用6個月應全部更換一次電解液并進行清洗,然后按初充電方式進行充電。
第11條 每組電瓶使用達30個循環時,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均衡充電一次。
第12條 每周應測量一次泄漏電源,清洗一次特殊工作栓。
第13條 每周必須檢查和調整每只蓄電池電解液的密度。
第14條 嚴禁占用機車充電。
第15條 在井下蓄電池充電室內測定電壓時,可使用普通型電壓表,但必須在揭開電池蓋10分鐘后進行。
第16條 妥善保管好防火工具及消防器材,確保其完好、有效。
第17條 作業時應穿著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18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準備
第19條 認真檢查電壓表、點溫計、密度計及溫度計等檢測儀表,確保其靈敏可靠。
第20條 充電前必須先進行整體檢查:
1、電池裝置外部應完好,銘牌和防爆標志齊全。
2、電池裝置的型號、額定工作電壓。
第21條 換電瓶箱時,必須把電機車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取下手把,抽出電機車上的插銷。
第22條 用推移方法換電瓶時,機車應與充電架對中,抽出電瓶箱與機車上的4個固定串銷,再平行推移到充電架上。
第23條 用吊車換電瓶時,應先檢查吊車起重鉤環、鋼絲繩、制動閘與電動按鈕,確認無誤后再進行起吊。吊車升起后,嚴禁人員在起重物下行走或站立。
第24條 充電工作開始前應先檢查充電機及充電機上的儀表,確認指示準確后再進行送電。
第25條 擦凈電池箱蓋上的灰塵、積水后,打開電池箱清洗干凈。
第26條 每次充電前都應對電源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27條 檢查各電池間連接極柱是否正確,接線端子的連接是否牢固。
第28條 充電機電源的兩極不得接反(電源的正極接電池的正極、電源的負極接電池負極)。
第29條 整流設備充電插銷必須采用電源裝置的專用插銷,不得用其他物品代用。
第30條 清除放在電瓶上的任何工具、物品與臟物,打開全部電池旋塞。
四、正常操作
第31條 充電前應再檢查一次電源連接是否正確,觀察電壓表的指示值,并做好記錄。然后啟動整流器開始充電。
第32條 注意觀察電池在充電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其中包括電解液的密度和溫度、電池的端電壓、充電電流的變化),如有異常情況應停電處理,不準電池帶故障充電。
第33條 各種型號的電瓶及充電機,其充電方式、充電電流、充電時間、常規充電或快速充電,應按該產品說明書及有關技術文件執行。
第34條 在有80%的單體電池電壓升至2.4伏時,方可改用第二階段充電。當電解液冒出細密強烈氣泡,而且達到2.5伏以上,電壓、比重穩定3小時不變,即為充電完畢。
第35條 停止充電前各電池槽的比重:酸性為1.26±0.01,否則,可用蒸餾水(當大于1.270時)或比重為 1.300的稀硫酸(當小于1.250時)調整;堿性為1.17-1.220。液面高出極板高度:酸性為10-20 毫米,堿性為15-30毫米。
第36條 充電時電解液的溫度不得超過下列規定:合成堿電解液43℃;苛性鈉電解液35℃;硫酸電解液45℃。溫度超過時應立即停充或降低電流充電,待冷卻后再充。測量溫度時應不少于3塊電池。
第37條 注意連接線與極柱不得有過熱或松動現象。
第38條 電池中電解液溢出時,應及時吸出、擦凈。
第39條 監視充電設備的運行情況,遇有不正常現象立即停充,待處理后再充電。
第40條 在充電過程中,每小時必須檢查一次電池電壓、電流、液面、比重和溫度,并做好記錄。
第41條 充電完畢必須停止1-1.5小時,待冷卻后方可蓋上電池旋塞。擦凈注液口的酸堿跡,用清水沖刷后蓋上電池箱蓋,鎖上螺栓。
五、收尾工作
第42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須填寫有關記錄并打掃環境衛生、整理好工具和儀表后,方可交接班。
窄軌軌道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2條 必須熟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掌握軌道量具及施工設備的正確使用方法;嚴格執行《煤礦窄軌鐵道維修質量標準》及本規程。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施工人員進入施工地點前,必須有專人檢查巷道中有害氣體和支護情況,排除不安全隱患后方可進入施工地點。
第4條 施工作業時,所用的工具不準碰觸電纜及其他管線和電氣設備。
第5條 用釬子和錘拆除矸石、混凝土道床或用剁斧鏟螺絲時,掌釬人要戴防護手套,打錘人操作時不準戴手套,不準和掌釬人站在一條線上,防止走錘傷人。打錘人應注意周圍環境,防止意外。
第6條 搗固道床或臥底(拉底)時,前后間隔距離不得少于2米。
第7條 使用撬棍起道或起道釘時,不準手握滿把,以防壓手。
第8條 砸道釘時,必須手心向上栽道釘,用錘輕輕穩牢,隨后再加力釘進去,防止砸手或道釘崩起傷人。
嚴禁在鋼軌上或軌縫處調直道釘。
第9條 使用起道機或千斤頂時,要垂直放正,不準歪斜,鉤腳要牢固地掛在鋼軌底座上,操作人員的頭部和手臂要躲開壓桿或千斤頂。
第10條 用起道機或千斤頂起道時,鋼軌頂起后要隨起隨墊,所有作業人員的手、腳不準伸入軌底或軌枕下面,以防傷人。
第11條 斜巷施工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不作業”的規定。
2、開工前要與信號把鉤工聯系好,并關閉上車場阻車器后方可進入現場。
3、進入現場前,必須將斜巷上口附近5米以內的浮雜物清理干凈,并設專人監護看守,以防異物滑落傷人。
4、工作時必須由下向上進行。上端工作人員要注意保護下端工作人員的安全。一條斜巷中嚴禁兩個或兩個以上地點同時施工。
5、作業時要站在平穩可靠地點,所用工具要放穩、放牢,傳遞工具時要互叫互應,不準亂扔亂放。
6、工作中清理出來的煤、矸石及雜物應及時裝車運走;施工完畢后必須將矸石、物料清理干凈,確保安全行車。
7、需要運送鋼軌或物料時,必須和斜巷上、下端的信號工及絞車司機聯系好,說明運送地點、行車速度及安全注意事項等。
8、運送鋼軌時要捆綁牢固,下端必須兜攬防護裝置,防止鋼軌在運行中脫落或竄出。
9、使用特別車輛運送鋼軌、物料、器材等(簡稱物件),需要裝卸或跟送(監護)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向上運行時裝卸人員不準跟車,必須提前到達工作地點。
(2)當物件車向下運行時,跟車人應在物件車上方并保持5米以上的距離。
(3)監護物件的跟車人員必須精力集中,發現物件車刮碰或脫軌,必須立即停車。
10、裝卸物件時必須用繩扣將車栓牢后方可進行。
11、施工地點的新舊鋼軌、連枕都必須整齊的碼放在寬闊地帶。
第12條 維修軌道時不準單人作業。
第13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準備
第14條 開工前,首先檢查所用工具是否齊全、完好。
第15條 凡鋪設、維修軌道前,必須經調度及有關人員同意后方可施工。
四、正常操作
第16條 在有機車運行的線路上施工時,施工區段的兩端40米以外必須設紅燈示警,并設專人防護和指揮機車的停車。曲線段施工時,防護人員必須站在直線段。
第17條 機車通過施工區段前,必須經專人檢查軌道線路,確認無影響列車安全通過的隱患后方可放行。車輛通過時,所有工作人員必須躲在安全地點。
第18條 在有架線的地點施工時,應先停電、后施工;不能停電時,長柄工具要平拿、平放,操作時不準碰架線,以防觸電。
第19條 凡雙軌運輸,遇特殊情況不能行駛機車時,必須在此線路的兩端用明顯的標志示警,并通知調度。
第20條 在主要運輸大巷施工時,防護人員與施工地點之間的距離不得少于60米;遇有彎道時,防護人員必須在直道部位。
第21條 運送、裝卸鋼軌時應注意下列各項:
1、運送鋼軌應使用專用車或平板車、材料車。
2、裝卸鋼軌時要由一個喊號,一頭先起或一頭先放。
3、運送鋼軌的專車不準乘人,并有專人前后監護。車速不得大于2米/秒,嚴禁在曲線段會車。
4、在主要運輸巷道人力推車運送鋼軌時,必須事先與調度站聯系,并在鋼軌車前50米以外設專人探路,后面要有人持紅燈警戒。
第22條 有架線的巷道,從礦車內往外卸物料時必須切斷架空線的電源。
第23條 用礦車或材料車裝料時,其物料不得超出車沿0.2米,兩側不得超過車寬。
第24條 使用彎道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將加工的鋼軌放平穩,軌底向下。
2、彎道器要放平、墊穩,并使兩鉤爪牢固地卡住鋼軌。
3、用絞杠或或釬子擰緊絲杠,兩人用力要均勻,不得用力過猛,并墊好保險框,防止壓手。
第25條 鋪設曲線軌道時,必須從曲線的一端向另一端進行,不得在緩和曲線的起點設有接頭;在曲線的外側不準有人同時作業。
第26條 使用電(氣)焊工具進行長軌焊接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措施和電(氣)焊工的技術操作規程,焊接質量必須符合《煤礦窄軌鐵道維修質量標準》。
第27條 手工鋸鋼軌時,須將要鋸的鋼軌墊平、擺正,測量長度,并在鋸口的側面及頂面劃線。鋼軌必須鋸斷,不準用錘砸斷。
第28條 軌道鉆孔前必須劃好孔印,將卡子掛住軌底,手搬鉆的兩端頂緊,并與鋼軌垂直。一只手搬鉆柄,另一只手握螺母,使鉆頭均勻受力,快要鉆透時要輕鉆、慢鉆,防止鉆孔出口不整齊。上螺栓時,不準用手指探測螺栓孔,不準用錘敲打魚尾板和螺栓。
第29條 使用大頭鎬進行搗固時,工作人員的前腳應站在被搗固的軌枕上,腳尖不準伸出軌枕邊緣,后腳站在兩根軌枕中間,并不準伸入軌底,搗固范圍自鋼軌中心向兩側各200-250毫米。
第30條 多人進行搗固作業時,要統一行動,不準打飛鎬,不準亂打道碴、軌枕和鋼軌,防止飛起石頭傷人。
第31條 調整軌道方向時,要由一人指揮。撥道前應撥開軌枕端部和防爬木撐撥移方向一側的道碴;撥曲線時,應先將曲線兩端直線撥直,將彎曲線撥入曲線部分統一調整。
第32條 施工過的非焊接軌道必須用導線連接,連接后每個接縫處的電阻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354條的規定。
第33條 更換、翻修軌道及道岔工作結束后,必須試車、驗道,并經班(組)長驗收,確認無問題后方可撤離現場。
第34條 處理故障時,必須有專人注意觀察來往的車輛;遇有彎道時必須有人到來車方向設置防護。
第35條 必須認真檢查線路,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對影響通車而短時間又不能排除的故障,必須在隱患地點前后各60米處設置防護,并通知調度員。
第36條 井上、井下的軌道線路,每班必須巡道,按檢查、檢修周期經常巡回檢查和處理故障,保證線路處于完好狀態。
第37條 空、重車道在同一條巷道內時,巡查線路的兩人不準沿同一條軌道行走,且各自應有前后警戒的分工。
第38條 應掌握軌道絕緣的檢查及維修情況,每月必須檢查2次,并做好記錄;做到管套、絕緣板、絕緣軌頭數量齊全、緊固有效。
第39條 經常清除道床淤泥積水,防止泥水導電。
第40條 連續牽引車軌道施工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托繩輪、壓繩輪各固定件、配件要齊全,轉動靈活。兩側軌道墊實。
2、更換繩輪時,不得單人作業。對飄起的鋼絲繩進行下壓時,必須采取措施保證鋼絲繩不會突然彈起。
3、維修人員嚴禁跨繩作業。在安設、拆除繩輪時身體上部必須躲開下壓的鋼絲繩上方空間。松開下壓的鋼絲繩時必須緩緩操作,防止突然受力后崩起物料傷人。
第41條 齒軌車軌道施工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軌道齒條鋪設必須由下而上順序進行;豎曲線段鋼軌不準設接頭,齒條、護軌和鋼軌交點必須一致。
2、斜巷坡度在5°~8°時只鋪設齒條,坡度大于8°時必須鋪設護軌軌道,鋪設順序為齒條、鋼軌、護軌。
五、收尾工作
第42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應清理工作場地,將工具、材料、零件、備品配件分類存放整齊,并填寫有關記錄方可交接班。
架線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窄軌架線電機車牽引網路。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 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3條 必須訓練掌握架線施工使用的設備和工具的正確使用方法,熟悉《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按照架線的質量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施工人員進入施工地點前,必須有專人檢查巷道中有害氣體和支護情況,排除不安全隱患后方可進入施工地點。
第5條 大風及雷雨天禁止空中作業,并應停止正常檢修(特殊情況須制定措施,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6條 禁止站在電機車上檢查、檢修牽引網絡。
第7條 空中作業上下傳遞工具、材料時,應使用繩索傳遞,禁止拋扔。
第8條 地面蹬桿或蹬梯作業時,在蹬桿前必須檢查電桿根部穩固情況,系好安全帶后方可進行作業。空中作業必須有監護人,監護人不準站在電桿底部。
第9條 作業時必須穿戴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10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準備
第11條 作業前由施工負責人召集全體施工人員聽取技術負責人講解安全技術措施。
第12條 認真檢查所需用的工具、材料和設備是否齊全、完好,作業環境是否安全。
五、正常操作
第13條 檢修、更換、延長牽引網路都必須征得運輸調度的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14條 在牽引網路上施工必須停電作業,停、送電步驟如下:
1、停電閉鎖,懸掛停電作業牌并設專人看管。
2、對停電區域驗電。
3、接地。接地線必須打在電源側距施工地點前10米處;施工地點兩端設專人了望。
4、施工完畢,施工負責人檢查線路,確認無問題后清理現場,拆除接地線后方可送電。
5、送電。嚴格執行誰停電誰送電制度。
第15條 短路接地線可用雙股8號鐵絲,一端緊固在接觸地線上,另一端緊固在鋼軌上。
第16條 地線接、拆順序:先接地,后接接觸線;拆除時,先拆接觸線,后拆地線。
第17條 新線架設前,必須檢查巷道所給出的懸掛點間距、懸掛高度、橫拉線兩端的線鉤固定情況和吊線鉤材質情況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第18條 架設新線必須目測接觸線與軌道的中心線。
第19條 架設新線的施工順序:設橫拉線;放接觸線;掛吊線鉤(吊線鉤可用8號鐵絲做);將接觸線放入吊線鉤內;作好首端終端頭(首終端制將接觸線折回頭,穿上絕緣子,用兩股繩卡緊固好,中間段再打一道絕緣子,一端用接觸線絕緣子相連接,另一端為固定端);最后按順序分段緊線;全線路緊線完畢。在未拆除最后一道緊線器之前必須打好尾端終端頭(尾終端)[尾終端制作法同首終端,所不同處在固定端前加一組拉緊螺栓(花蘭螺栓)]。緊固牢尾終端后方可拆除最后一道緊線器。
第20條 新架設的接觸線(包括延長線段)中,如有直線段和曲線段,應從直線段一端分段緊線和固定線。
第21條 架設新線時必須分段拉緊曲線段內的接觸線,吊線鉤必須掛在吊線器外側。固定吊線器時,施工人員必須站在接觸線外側,以防接觸線傷人。
第22條 整盤運送接觸線時應用平板車。平板車上面應放置轉盤,將整盤接觸線用鏈式起重機拉起,對準平板車上的轉盤放好。轉盤中心要穿一根鐵管,最后將線盤用10號以上鐵絲堅固在平板車上,確認緊固合格后,方可運送。
第23條 放線時,必須從一端向另一端緩慢釋放,線盤處至少有2人以上監護,應用人工拉線,統一指揮。
第24條 緊線作業中應使用滑車和緊線器,當線拉緊后必須將緊線器手柄摘下來,以防跑滑手柄傷人。
第25條 安裝饋電線之前,應用儀表測量接觸線對地電阻,饋電線安裝完畢試送電之前應再測量一次,符合有關規定后方可試送電。
第26條 在通車運行之前,應協助軌道工檢查各接縫處的回流線和應設的絕緣點是否符合要求。
第27條 更換部分接觸線時,應用緊線器將新接觸線兩端拉緊,再將舊線拆除。
第28條 拆除接觸時,必須先拆除兩頭終端,后拆除接觸線(拆除曲線段接觸線時,不得少于2人)。
第29條 更換部分橫拉線之前,應確定好具體位置,計算好新線的尺寸,并做好一切準備再進行施工。
第30條 處理接觸線故障、清掃絕緣子、更換部分吊線器時,不能全線路停電,必須分區段停電,并與運輸調度聯系好后方可施工。
第31條 立、放電桿時,要使用滑板及叉桿(叉桿必須2副,長、短各1副),線繩作溜繩(拉溜繩分兩組,分別在叉桿對面的兩側),不得少于9人操作。翻電桿時,不準先拆坑木。用車運送電桿時要連接好。立、翻、抬、運電桿時,都要由一人統一指揮,并做好警戒。
六、收尾工作
第32條 工作結束后應清理工作場地衛生,將工具、材料等分類擺放整齊,并填寫有關記錄后方可進行交接班。
斜井人車修理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2條 必須熟悉斜井人車的結構和檢查、檢修、試驗的標準以及《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掌握修理工藝,熟練使用有關工具、儀器、儀表和設備,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工作時要穿戴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仔細檢查所用工具、器械、設備是否完好。
第4條 人車檢修應在修理車間或井口平車道上進行。確需在斜坡道上檢修時,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在井下硐室檢修人車,進行電、氣焊時,應嚴格按批準的措施執行。
第5條 多人作業或起吊車體、部件等,要密切合作、互相照應,并由組長統一指揮。
第6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正常操作
第7條 檢修自動落閘機構:
1、鉤頭拉桿偏轉角度應小于15°,插銷防脫裝置有效。
2、開動大彈簧,不變形、不失效(按說明書調整彈簧尺寸長度,試驗時閘不落為彈簧失效)。
3、撞塊與扭桿間距應符合說明書規定,但必須小于人車正常提升時下連桿(前連桿)凸臺與導向箱之間的距離。
第8條 檢修手動落閘機構:
1、手閘扳把安裝正確,操作時帶動手拉桿或手拉繩的行程應大于50毫米。
2、拉桿(拉繩)機構零件齊全、平直、操作靈活可靠,彈簧不失效(即手把松開后彈簧能將手把彈回原位)。
3、XRC型人車撞塊與扭桿間距一般小于45毫米,但要保證手閘操作靈活;XRB型人車手拉鎖頭靈活可靠。
第9條 檢修制動器。
1、XRC型人車。
(1)剎車軸、扭桿、扭簧等應齊全有效、轉動靈活,扭簧不失效(即抬起插爪擋器應與掛鐵相嚙合)。
(2)插爪、固定軸、限位器、插腳、軸、墊、銷應齊全有效,位置正確。
(3)制動壓板不變形,螺栓緊固與車體槽鋼間隙為2-3毫米。
2、XRB型人車。
(1)抱爪、牙爪、扁軸、斜形箱等應齊全完好,抱爪下落后與軌面夾角:靜止脫鉤試驗為70°-75°,空車全速試驗為90°-95°,重載脫鉤試驗小于105°。
(2)楔形箱:固定壓板、螺栓緊固,斜形箱左右移動距離為20-24毫米。
第10條 檢修緩沖裝置。
1、XRC型人車。
(1)緩沖木應為紅松木,椴木也可以,但插腳滑過部分不許有節疤,安裝要牢固。
(2)插腳劃深一般為25-30毫米,未劃長度不小于1000毫米(10型)、1200毫米(15型)。
2、XRB型人車。
(1)緩沖繩規格應符合說明書要求,安裝牢固,索節可靠。
(2)緩沖繩應按說明書調整,但一次拉出長度不得大于1.4米。緩沖繩最小余長不得小于1.6米。
第11條 檢修轉向架、軸輪組。
1、軸輪組應轉動靈活不晃動,踏面磨損不得超限。
2、輪組與枕座心盤等安裝要牢固可靠。
3、旁邊枕座與車體間隙用墊調整,一般上部1毫米、下部4毫米,不應過大,以免車體擺動過大。
第12條 車間聯結件、保護鏈應齊全,磨損量不得超過原尺寸的10%。
第13條 車體槽鋼應平行,不平行度應小于0.4%,全長小于10毫米;車體槽鋼應平直,不直度應小于0.3%,全長小于10毫米。座席、扶手等應齊全。
第14條 XRB型人車支承桿與軸間隙應小于10毫米,碰頭應完整。
四、收尾工作
第15條 檢修后的斜井人車必須按《煤礦斜井人車試驗細則》試驗,并做好檢修、試驗記錄。
第16條 清掃工作現場,做到文明生產;現場交接班。
人車跟車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斜井人車和平巷人車跟車工。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3條 必須熟悉人車的基本構造和保護裝置的原理以及《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掌握各種信號和信號設施的正確使用方法,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并能正確處理人車運行中出現的一般故障和突發情況。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交接班應做好下列工作:
1、交代上一班人車完好情況、運行情況和可能發生事故的因素。
2、交代上一班發生事故的情況和原因。
3、交待運行線路、道岔、信號、路燈、路標等情況。
4、填好交接班記錄,并向領導匯報。
第5條 斜井人車跟車工負責每班做1次人車手動落閘試驗,填寫手動落閘試驗記錄,并協助人車專職維修工做好人車檢查和試驗工作。
第6條 平巷人車跟車工負責摘掛紅尾燈。
第7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準備
第8條 斜井人車運行前應做下列檢查:
1、接班后檢查人車的各部件、連接裝置、手動落閘機構等,特別要使人車自動落閘機構閉鎖處于打開位置;檢查制動裝置是否靈活可靠,一切檢查合格后方可運行。
2、檢查試驗專用人車信號發射機,確保發送信號準確。
3、檢查乘車秩序,乘員應坐好并不得超員;人車連接處嚴禁站人,人車的安全防護鏈必須掛好。嚴禁乘員身體露出車外。
4、檢查乘員不準攜帶超長、超寬的工具,不準將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物品或其他物料帶入車內。
第9條 平巷人車跟車工應做下列檢查:
1、接班后檢查連接插銷、鏈環、人車連接裝置、碰頭等各部件是否良好。
2、檢查乘車秩序,乘員應坐好并不得超員,人車連接處嚴禁站人,人車的安全防護鏈應掛好。
3、檢查乘員不準攜帶超長、超寬的工具,不準將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物品或其他物料帶入車內。
五、正常操作
第10條 斜井人車跟車工按下列要求操作:
1、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先放一次空車,證實巷道和軌道確無引起掉道危險后,方可運行。
2、必須隨身攜帶專用人車信號發射機,發送信號時必須準確。
3、行車時必須坐在人車運行方向的第一節車的第一個座位上(嚴禁其他人員乘坐),目視運行方向,左手握人車信號發射機,右手握制動手把,隨時做好正常停車和緊急手動落閘停車的準備。
4、嚴格執行“誰打停車點,再由誰打開車點”的制度;因絞車故障造成停車時,必須與絞車司機聯系,查明原因,并通知乘車人員不準下車,待絞車故障消除后,按規定發送信號。
5、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果斷地扳動手閘停車:
(1)線路或巷道遇有障礙物,或有其他危險情況時;已發出停車信號絞車沒有停車或來不及通知絞車司機時。
(2)絞車失控,人車下行速度超過正常速度時(即帶繩跑車)。
第11條 平巷人車跟車工按下列要求操作:
1、必須隨身攜帶口笛,用鳴笛作為同電機車司機的信號聯絡。待全面檢查工作完畢并合格后,向司機發出開車信號。發送信號要清晰、準確,嚴禁用手勢或口頭喊話代替信號。
2、行車時必須坐在列車尾車的最后一排座位上,注意了望,發現特殊情況及時向司機發出緊急停車信號。
3、運行中發現同一線路后面有列車開來,應搖動紅燈向后面列車司機發出警號,防止追尾。
第12條 雙鉤運行會車時,要提前發出警號信號。
第13條 人車運行中發現特殊聲響、劇烈震動或車輪運轉不正常情況,要立即發信號停車,進行檢查處理。
六、收尾工作
第14條 下班時將列車紅尾燈和人車信號發射機交送充電室及時充電,并將車廂內清掃干凈;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行車調度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2條 必須熟悉本礦運輸系統和《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能繪制電機車運行圖表和填寫行車記錄,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認真履行職責。
第3條 必須掌握運輸系統各個環節的車場、巷道、各巷道的長短、行車時間、軌道、道岔、行車信號、通訊設備、煤倉、翻車機、機車、礦車和提升主副井的情況,還要掌握各機車司機的情況,掌握各采掘區隊本班的生產情況及輔助單位的需用車輛情況,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調度作業。
第4條 必須堅守崗位,認真調度,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如有特殊情況確需離崗時,必須由其他行車調度工或熟悉調度工作的運輸隊、組領導人員頂崗,并向頂崗人員交待清楚注意事項。
二、安全規定
第5條 對運輸系統的信號集中閉塞裝置或通訊、信號等設施要嚴格管理、正規操作、合理使用,使其充分發揮作用,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6條 必須在現場進行交接班。交接班時要交待清楚下列情況:
1、行車信號、安全設施情況,有無事故及事故處理進展情況。
2、上一班運輸任務完成情況和煤倉貯煤情況。
3、線路上有無施工人員及施工的地點、時間、內容、負責人等情況。
4、機車和礦車的數量及分布情況。
5、各級領導的指示和上級調度部門的通知等。
第7條 運送特殊設備、材料及大型物件時,必須嚴格按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調度。
第8條 運輸工作中設備或行車信號等發生故障時,要及時通知維修人員處理,不準甩掉保護裝置或帶病運行。
第9條 運輸工作中發生較大事故時,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組織力量進行處理。
第10條 運輸工作中發生人身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時,要立即向領導和上級調度部門匯報,并采取應急措施,調動人力、物力、車輛進行搶救。
三、正常操作
第11條 根據領導的指示或上級調度部門的調度和上一班的遺留問題,結合本班的運輸任務,統籌安排,及時調配車輛運送,努力提高電機車運輸效率和礦車周轉率。
第12條 隨時了解各采區出煤和煤倉貯煤情況,對于出煤集中、煤倉容量小的采區,要作為重點優先供車,盡量均衡運輸,做到既不影響生產,又不積壓車輛。
第13條 隨時掌握各掘進區(隊)用車及存車情況,以便及時調配車輛。
第14條 在交叉道口或單軌區段的行車調度,按下列要求進行:
1、利用信號集中閉塞系統或通訊、信號等手段及時掌握空、重車進出情況。
2、如有兩個方向列車要同時經過一個交叉道口或單軌區段時,要密切監視信號、集中閉塞裝置的自動閉塞情況。
3、無自動控制裝置的,要提前發出信號,合理安排會車地點,一般情況要停空車、讓重車。
第15條 在運輸線路上施工或維修時,應按下列情況辦理:
1、工作量不大,又不危及行車安全的施工或維修,可利用行車間隔時間進行,并明確告訴電機司機前段有人工作,應注意觀察。
2、凡有礙行車安全的施工,須持有施工任務書和安全措施,并在施工地點可能來車方向各端60米處設置停車防護信號,方準施工。
3、要根據施工或維修現場情況,通知電機車司機在經過該施工區段前停車或慢速通過。
第16條 在運輸工作中,如遇到列車中有損壞的礦車或運煤列車中有裝設備、矸石、雜物的車輛時,要及時通知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第17條 根據本班的實際運輸情況(包括運輸任務、車輛周轉、事故情況等),按時準確地繪制電機車運輸行車調度圖表,填寫有關記錄,并按要求及時上報。
四、收尾工作
第18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須填寫有關記錄并履行交接班手續后,方可離開崗位。
立井信號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2條 必須熟悉本立井提升設備及信號設施等情況和《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集中精力,按照本規程要求和各局、礦統一規定的信號種類、標志等有關規定,準確無誤地發送信號。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嚴禁用口令、敲管子等非標準信號。
第4條 在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操作,并事先通知絞車司機按相應的升降速度提升運輸。嚴禁在交接班及人員上下井時間內發送運送爆炸材料的信號。
第5條 交接班時,應現場交待清楚以下內容:
1、主、備用信號及專用聯絡電話等通訊信號的完好狀況。
2、有關設備、設施的完好狀況。
3、上一班運行工作情況。
4、當班有關注意事項。
第6條 嚴禁在罐籠等提升容器運行中交接班,須待提升容器到位停穩并打定點信號后方可交接班。
第7條 發現以下情況時須立即匯報有關領導,妥善解決后方可交接班:
1、接班人有不正常精神狀態。
2、交班人交待不清當班情況。
第8條 上崗期間不得擅離工作崗位,確實需要離開時,應先打好定點閉鎖信號,并向有關領導請假,待批準后方可離崗。
第9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準備
第10條 接班后應首先與絞車司機及其他信號工聯系好,仔細檢查試驗有關信號設備、設施是否正常,待一切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操作。
四、正常操作
第11條 應在便于觀察了望及收發信號的信號工房(室)內工作。
第12條 應主動與把鉤工密切配合,當把鉤工向信號工發出發送信號指令后,要監視乘人和裝罐等情況,在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發送信號。
第13條 信號發出后,不得離開信號工房(室),并應密切監視提升容器、鋼絲繩、鉤頭及信號顯示系統的運行情況,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發出停車信號,查明原因處理后,方可重新發送信號。對于事故隱患,必須隨即上報有關領導查處。
第14條 多層罐籠或多水平提升時,井口上、下各層或各水平信號工,必須按下列程序操作:
1、下井口總信號工在收齊井下各崗位信號工發來的信號后,方可向井上總信號工發送信號。
2、井口總信號工收齊井口各層信號工信號并接到井下總信號工信號后,方可向絞車司機發出信號。
3、井上、下總信號工收到任何不明信號,均不得發出開車信號,可用備用信號或專用通訊設備聯系判斷,以準確無誤地發送信號。
第15條 發出開車信號后,一般不得隨意廢除本信號,特殊情況需要改變時,必須先發送停車信號后再發送其他種類信號。
第16條 正常情況下,只準使用主用信號系統,只有當主用信號系統發生故障時,方可使用備用信號系統,同時應立即通知有關人員修復,修復后立即恢復使用主用信號系統。
第17條 當絞車連續停運6小時及以上時,必須按有關規定對所屬信號通訊系統進行全面檢查試運,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發送提升信號。
第18條 當班期間,應認真填寫必要的信號發送故障等記錄,以備檢查維修與事故追查處理。
五、收尾工作
第19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填寫有關記錄并現場履行交接班手續后,方可離開崗位。
立井把鉤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2條 必須熟悉《煤礦安全規程》中的相關規定,掌握所使用設備的正確操作方法,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并能正確處理工作中遇到的突發情況。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在絞車運行期間必須精力集中,隨時注視指示信號、提升容器、連接裝置、安全門、罐門、鋼絲繩等設施的情況,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
第4條 不準非工作人員在井口棚內逗留,嚴禁任何人在井口往井下扒瞧。嚴禁任何人從罐下通過。
第5條 人員不得與有爆炸性、易燃性或腐蝕性的物品同乘一罐。
第6條 交接班及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第7條 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內,除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第8條 升降爆炸材料時,必須事先與井上下把鉤工聯系,并經當日礦級值班領導批準后方可裝罐。嚴禁在井口和井底附近存放爆炸材料。
第9條 升降人員時嚴禁使用罐座;乘罐人數不得超過定員;嚴禁在同一層罐籠內人員和物料混合提升。
第10條 升降人員時,進車側的擋車器必須閉合,一切車輛停止往井筒方向運動。
第11條 升降人員上下罐時,必須是一側進罐、另一側出罐,不準兩側同時上下。
第12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現場交接班制度,交班時要交待清楚本班安全情況和設備運轉情況;接班后要檢查所有安全設施的完好狀況,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開始工作。
三、正常操作
第13條 升降物料時,要認真檢查裝車數量和重量是否符合規定。
第14條 升降物料時,按下列程序操作:
1、罐籠到停罐位置立即推上罐座。
2、罐停穩后拉開井口安全門和罐門。
3、打開罐內大小罐擋,搬開進罐側阻車器,向罐內推車裝罐。
4、車進罐后立即合上罐擋。
5、經檢查無誤,關上罐門和安全門,搬開罐座后,向信號工發出可向下放罐的信號。
第15條 推車時,把裝罐的車放過擋車器后立即搬回擋車器;任何時候不得把車輛提前放過擋車器。
第16條 推車機前方道心有人時,嚴禁操作推車機。
第17條 使用平板車或特殊型專用車提升物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不準超重、超長、超高和超寬。
2、裝車物料必須穩固,不偏載、捆綁牢靠。
3、車輛在罐內位置適當,穩固、牢靠。
第18條 升降管子、軌道等長料時嚴格執行專項安全措施。
第19條 遇到罐內卡車或車在罐內掉道時,應與信號工聯系后,使用繩索系牢和長柄工具處理。
第20條 提升人員時,當罐停穩后,必須由把鉤工打開安全門和罐門,下完人后方可上人。任何人不得私自打開罐門搶上搶下。
第21條 提升人員時,開車信號未發之前,必須檢查乘罐人員肢體或攜帶工具有無伸出罐外的情況,如有以上情況,必須糾正后方可發出開車信號。
第22條 攜帶工具、材料影響他人安全者,需妥善安排,乘專罐上下。
四、收尾工作
第23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必須現場交接班,并履行交接班手續后方可離崗。
斜井信號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2條 必須熟悉本斜井提升設備及信號設施等情況和《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集中精力,按照本規定要求和各局、礦統一規定的信號種類、標志等有關規定,準確無誤地發送信號。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提升信號的設置,必須聲光齊全,通訊設備可靠。兼作行人的運輸斜巷,要設置紅燈信號,行車時紅燈亮,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不作業”的規定。
第4條 絞車、連續牽引車、架空乘人裝置等提升設備停運超過6小時以上或因事故檢修后,開車前必須對所有信號和通訊設備進行檢查試驗(試驗前必須與各信號點及絞車司機聯系明確后再進行),確認正確、靈活、暢通后,方可作業。
第5條 收到的信號不明確時不得發送開車信號,應用電話或其他方式查明原因,并且廢除本次信號,重新發送。
第6條 發出信號后,發現提升容器的運行方向與所發信號規定的方向不一致時,應立即發出停車信號,待查明原因后,再重新發出信號。
第7條 必須集中精力、細心操作,在崗位上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在聯系工作中(如用電話或口頭與他人聯系時)發送信號。
第8條 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嚴禁私自找他人代替上崗;確需離崗時,必須請示領導,待批準后方可離。
第9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嚴禁在提升運行過程中交接班。交接班時雙方均應履行正規交接手續。
三、正常操作
第10條 工作中必須與把鉤工密切配合,聯系信號要清晰、準確。當把鉤工允許發信號時,應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發出信號。
第11條 信號發出后,不得離開信號機旁,并認真觀察提升中的運行情況,監視運行中的信號系統,如有緊急情況,必須立即發出停車信號。
第12條 多水平提升時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同水平所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
2、在中部車場操作信號時,除嚴格執行第10條外,還必須做到彎道處嚴禁站人。
第13條 升降人員時操作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每班掛人車時或井筒檢修后,必須與絞車房聯系,進行一次空人車試道運行。
2、發出人車發車信號后,嚴禁再上、下人員,也不準廢除本次信號再上、下人員。
第14條 矸石山信號工操作時要遵守下列規定:
1、接班后的信號試驗按本規程第4條進行。
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并確認矸石山上、架子、軌道、裝載點沒有人員時,方可發出開車信號。
3、需要中斜人工卸矸時,必須與絞車司機聯系后操作停車信號,同時監護好信號機,停止信號至卸矸完畢后廢除。
4、必須同時執行本規定的有關條款。
第15條 連續牽引車信號操作必須同時遵守以下規定:
1、當發現有人進入運行區段時,行車前要與機頭或機尾處的信號工進行聯系,確定人員是否離開運行區段,如人員未離開運行區段,不得發出開車信號。運行中嚴禁人員進入運行區段。
2、牽引車運行到機頭、機尾時,及時打點停車,防止車輛撞壞擋車器。
3、發出信號后,不得離開信號機旁,以便觀察張緊裝置、牽引車及鋼絲繩運行情況;監視運行中的信號系統,如有緊急異常情況,可隨時發出停車信號。
4、中間開有道岔的聯絡巷口,信號工必須檢查道岔岔尖的密貼情況,要保證直線線路的通暢。聯絡巷口彎道處嚴禁站人。
5、必須按統一規定的信號操作。
第16條 各信號工與絞車司機必須用礦統一規定的信號指令含義進行工作聯系,不得私自改變,也不得任意臨時規定信號。
第17條 運輸大件、井筒檢修、處理事故、運送火藥等特殊運行,應提前與絞車司機聯系明確,以便按措施要求及《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四、收尾工作
第18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須填寫有關記錄并現場履行完交接班手續后,方可離開崗位。
斜井把鉤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2條 必須熟悉所使用車輛、防跑車及跑車防護裝置、工具等設備、設施的結構和使用性能以及《煤礦安全規程》中的相關規定,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和突發情況,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在運行車輛的傾斜井巷,負責監督并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不作業”的規定。
第4條 傾斜井巷上部車場(或井口)的阻車器必須經常處于關閉狀態,放車時方準打開。
第5條 認真監督并檢查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并加裝保險繩。
第6條 對檢查出不合格的連接裝置必須單獨放置,交班時交待清楚,并做明顯標志,消除隱患。
第7條 上崗前必須扎緊袖口和腰帶,做好自身安全保護。
第8條 忠于職守,對于不符合提升規定以及違反操作規程的,嚴禁提升。
第9條 必須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嚴格執行斜井運輸的有關安全規定。
第10條 傾斜井巷在軌道維護、掉道處理、檢修等工作之后,提升之前必須對軌道線路、巷道環境、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等進行詳細檢查,并且進行一次空車試運行,證實巷道、軌道和各種安全裝置沒有問題后,方準提升。
三、操作準備
第11條 上崗后,必須詳細檢查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連接裝置、保險繩、鉤頭和接頭(鉤頭與鋼絲繩的連接)以及各種使用工具是否完好、齊全、靈敏可靠,并查看鉤頭15米以內的鋼絲繩是否有打結、壓傷、死彎等不安全隱患,不符合提升要求時嚴禁提升。
第12條 詳細檢查斜巷內有無影響安全提升的不安全隱患、有無人員工作,如有以上情況,必須待消除隱患和撤離人員后,方可提升。
四、正常操作
第13條 認真檢查運輸的設備或材料的裝載情況,必須捆綁固定牢靠,重心穩定,否則不準提升。
第14條 認真檢查核對所掛車輛的重量和數量是否符合規定。
第15條 運送超重、超高、超長、超寬的設備、材料等物件,必須有安全提升措施,并嚴格按照措施規定進行操作。
第16條 運送爆炸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1、檢查信號裝置是否可靠。如果信號不清晰或不完好、不可靠,嚴禁運送。
2、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送。
3、運送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廂內用軟質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
4、必須在提升前通知絞車司機和各水平把鉤工注意,車輛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米/秒。
5、不得同時運送人員和其他設備、材料或工具等。
第17條 待車停穩后方可摘掛鉤,嚴禁車未停穩就摘掛鉤,嚴禁蹬車摘掛鉤。
第18條 摘掛鉤操作時站立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嚴禁站在道心內,頭部和身體嚴禁伸入兩車之間進行操作,以防車輛滑動碰傷身體。
2、必須站立在軌道外側,距外側鋼軌200毫米左右進行摘掛鉤。
3、單道操作時,一般應站在信號位置同一側或巷道較寬一側。
4、雙道操作時,應站在雙道之間,如果雙道之間安全間隙達不到《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時,則應站在人行道一側。
5、摘掛完畢確需串車時,嚴禁從兩車輛之間或車輛運行下方越過。
第19條 摘掛鉤時如遇到摘不開、掛不上的情況,嚴禁蹬繩操作,必須采用專用工具操作,以防車輛移動使身體傾斜摔倒,造成事故。
第20條 掛人車時,首先應詳細檢查人車各部位(特別是人車所帶的防附器)、保險繩、連接裝置,確認完好、靈活可靠,然后掛好鋼絲繩進行試車。試車時除跟車工外,其他人員禁止乘車,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運送人員。
第21條 提升物料時,發現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長、超寬時,都不得發送開車信號。
第22條 特殊設備、材料及長、大物件,要嚴格按照批準的安全技術提升措施作業,采用專用的連接裝置,并由專人指揮進行提升。
第23條 每次掛鉤完畢,必須對車輛各部位、保險繩、連接裝置等再詳細檢查一遍,確保完好正確、牢固可靠,然后了望車輛運行方向有無障礙和隱患,確認安全后打開上部車場(或井口)擋車器(或擋車欄),進入躲避洞、信號硐室或安全地帶,方準發出開車指令。
第24條 車輛運行時,要嚴密注視車輛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或事故,及時與信號工聯系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立即趕赴現場詳細檢查,確定異常或事故性質,拿出處理意見,進行處理。
第25條 串車進出車場,應做到目接目送,與信號工配合默契,以使做好隨時發出停車信號的準備。
五、收尾工作
第26條 工作完畢,必須清理現場,將鋼絲繩、保險繩、工具和多余不用的連接環、插銷等連接裝置放置在軌道以外的安全可靠地帶,還應檢查擋車器或擋車欄是否處于關閉狀態,確認無誤并履行交接班手續后,方可離開現場。
采區信號把鉤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2條 必須掌握所在工作地點的提升運輸線路及巷道技術參數,熟悉《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和所使用車輛、擋車設施、信號設施的性能,清楚列車組列方法和連接裝置的選擇、使用規定,按照本規程的要求進行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斜巷運輸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不作業”的規定。
第4條 嚴禁用礦車運送人員,嚴禁扒、蹬、跳車。
第5條 嚴禁他人代替發送信號。
第6條 嚴禁用空鉤頭拖拉鋼軌等物料,拉空鉤頭時必須有專人牽引,并通知絞車司機低速運行。
第7條 嚴禁用其他物品代替連接裝置。
第8條 運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以及特殊物料的車輛時,必須有經批準的特殊安全措施,并嚴格按措施要求操作。
第9條 對檢查出不合格的連接裝置必須單獨放置,交班時交待清楚,并做明顯標志,消除隱患。
第10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準備
第11條 上崗后必須詳細檢查檔車裝置、連接裝置、提升鋼絲繩、鉤頭25米以內的質量、信號設施、道岔及其他設施是否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或符合標準,不符合提升運輸要求時嚴禁提升運輸。
第12條 詳細檢查崗位范圍內有無障礙或影響安全提升的不安全隱患,有無其他人員在提升區段工作,確認無誤后方可提升。
第13條 認真檢查車輛裝載和組列情況,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要求。
四、正常操作
第14條 待車停穩后方可摘掛鉤,嚴禁車未停穩就摘掛鉤,嚴禁蹬車摘掛鉤。
第15條 每次掛鉤完畢后,必須對列車組列、裝載、連接裝置、保險繩等進行詳細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發出開車信號,開車后要目送車輛運行,并正確使用擋車設施,發現異常及時發出緊急停車信號。
第16條 運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以及特殊物料進入斜坡時,必須停車檢查連接固定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提升。
第17條 摘掛鉤操作時站立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嚴禁站在道心內,頭部和身體嚴禁伸入兩車之間進行操作,以防車輛滑動碰傷身體。
2、必須站立在軌道外側,距外側鋼軌200毫米左右。
3、單道操作時,一般應站在信號位置同一側或巷道較寬一側。
4、雙道操作時,應站在雙道之間,如果雙道之間安全間隙達不到《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時,則應站在人行道一側。
5、摘掛完畢確需越過串車時,嚴禁從兩車輛之間或車輛運行下方越過。
第18條 發送信號時應站立在信號硐室內或安全地點,手按信號發送器,嚴密注視車輛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或事故,及時發送緊急停車信號。
第19條 提升物料發現牽引車數超過規定或連接不良時,都不得發送開車信號。
第20條 車輛脫軌時,要組織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復軌,嚴禁信號把鉤工個人復軌。
第21條 連續牽引車把鉤操作除執行上述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張緊器前方及獨頭車場盡頭的擋車器始終處于關閉狀態。尾輪前后的阻車器必須經常處于關閉狀態,車輛通過時方準打開。
2、牽引車需拉車運行時必須使用專用工具進行拉車。拉車運行用的繩扣固定于鋼絲繩上,繩卡數量不少于2個,正向卡繩,不得反向卡繩固定,防止傷繩。
3、上崗后,主機車場及尾輪處把鉤工負責檢查就近的擋車裝置、牽引車上兩繩端頭固定、儲繩滾筒余繩盤繞及滾筒閉鎖、保險繩、道岔和鋼絲繩繩槽以及插銷、三環等各種工具、設施是否完好、齊全、靈敏可靠。對于安設有防斷繩跑車阻車爪的牽引車,還應檢查阻車爪的位置是否合適及固定銷是否抽出,如發現問題必須處理完成后,方可運行。
4、尾輪處把鉤工負責運輸沿線的檢查,包括沿線的軌道質量、鋼絲繩是否有壓傷、斷線超限、接頭抽絲、繩徑明顯變細、有無嚴重磨繩的地方,壓繩輪及托繩輪完好情況,頂板完好情況,有無障礙或影響安全運行的不安全隱患,有無其他人員工作。只有在確認工作人員撤離到的安全地點、符合運行要求后,方可聯系信號工發出開車指令。
5、摘掛鉤操作時:
(1)通知信號工調整牽引車位置,將牽引車停在張緊器前方,距離道岔尖距離不小于4米(在尾輪處將牽引車停在距離尾輪不小于5米的位置)。牽引車停穩后方可進行連車作業。
(2)將道岔扳到曲線位置,然后將待運輸車輛利用小絞車或人力推過道岔,過道岔時必須提前將鋼絲繩主、副繩壓入道岔繩槽,嚴禁車輛軋繩。
(3)待運輸車輛最后一輛車輪通過道岔岔尖停穩后,將道岔扳到直線位置,把鉤工躲到安全地點,通知信號工移動牽引車,將牽引車調整到適當位置,待牽引車及運輸車輛停穩后再進行掛鉤作業。
(4)運送重量超過10噸的物料時,為防止運輸過程中車輛在巷道起伏劇烈處前后竄動出現掉道,可以在運輸車輛的前端1米左右的位置利用鋼絲繩繩卡制作繩扣,將運輸車輛前端頭與繩扣用手動葫蘆拉緊,變頂車運行為拉車運行。
(5)掛順槽連續牽引車人車時,首先應詳細檢查人車各部位、保險繩、連接裝置,確認完好、靈活可靠,然后才可以進行試車。試車時除跟車工外,其他人員禁止乘車。試車時要測試通訊系統及遙控控制緊急停車系統。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運送人員。
6、停車時,先摘除保險繩,再摘除連接三環。如采用手動葫蘆連車,必須先摘除手動葫蘆。如連接環太緊、摘鉤困難時,可以聯系點動絞車,將連接環放松,點動絞車時把鉤工必須躲在安全地點。
7、在主機車場外,移動牽引車,離開道岔,超過警沖標位置。將道岔扳到曲線位置,再將運輸車輛逐輛推出車場,過道岔曲軌時必須提前將鋼絲繩壓入繩槽,防止軋繩。在尾輪直線段處,將尾輪處阻車器打開后,逐輛推出運輸車輛,然后關閉尾輪處阻車器。
五、收尾工作
第22條 工作完畢,必須清理現場,對安全設備和設施進行檢查,確認安全無誤后,認真填寫有關記錄,進行現場交接班。
聯環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2條 必須熟悉連接裝置的規格、型號、種,類和質量檢查方法;熟悉連接裝置的選擇使用、工作地點的列車編列以及《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斜井提升時必須進入躲避硐或安全地帶,做好警戒,確保甩車時車場內無人。
第4條 發現影響安全提升的車輛,必須挑出,嚴禁提升。
第5條 編掛運送特殊物件的車輛時,嚴格執行特殊措施。
第6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現場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準備
第7條 逐個對連接裝置進行全面直觀的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使用。對不合格的連接裝置必須單獨放置,交班時交待清楚,并做明顯標志。
第8條 提升前,必須重新對連接裝置和車輛以及裝載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否則不準發出開鉤信號。
四、正常操作
第9條 按規定進行合理的編列,編列完畢后,選擇適宜的連接裝置連接,確保連接銷插正、插牢、閉鎖可靠。
第10條 連接裝置嚴禁用其他物品替代,禁止使用磨損超限或變形、變音的連接器。
第11條 必須待車停穩后摘掛連接器裝置,嚴禁將頭伸入兩車之間。
第12條 防止車輛自動滑行時必須使用標準工具。
第13條 上車場為平車場時,嚴禁使用機車頂車,下車場禁止用鉤頭帶車。
第14條 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摘掛鏈環。
五、收尾工作
第15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清理工作現場,填寫有關記錄并履行交接班手續后,方可離開崗位。
翻車機司機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2條 必須熟悉本崗位機械設備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供電系統、信號聯絡方式和《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會維護和保養翻車機,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檢查各部機件和注油時,必須切斷電源,停止運轉,并懸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警示牌。
第4條 翻車機轉動時或礦車在運行中,禁止任務人進入翻車機與車輛之間。
第5條 在翻車機前摘鏈時必須待車停穩后方可操作。
第6條 嚴禁用電機車直接頂車進入翻車機。
第7條 礦車在翻車機內掉道或其他故障確需處理時,必須切斷電源,閉鎖開關,懸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警示牌,關閉擋車器,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處理;進入倉內處理故障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在專人監護下進行處理。
第8條 作業時必須穿戴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9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準備
第10條 翻車機開動前應檢查電動機、減速器、制動裝置、內外阻車器、滾圈、滾輪、軸承、開關及信號裝置等是否完好。
第11條 每班開機前應檢查各部軸承、回轉等部位潤滑情況,定期注油,并檢查減速器油位是否符合標準。
第12條 檢查各回轉部位的保護罩及危險部位的護欄是否齊全完好。
第13條 檢查并試驗灑水除塵裝置。
四、正常操作
第14條 翻車前應先開空車運轉,認真觀察各部機構運轉情況,確認無誤再進行翻車。
第15條 翻車前必須與倉下口崗位人員聯系,準許翻車時方可開機。
第16條 向翻車機內推車時,須等翻車機停穩、翻車機內外軌道對準、打開阻車器后再推進重車;推進速度不得大于1米/秒。
第17條 當翻車機轉動接近一周時,按動停止按鈕,利用慣性使翻車機回到正常位置,最后由閘塊定位停車。
第18條 每翻完一列重車后,如需電機車將后面的重車向前推時,必須先關閉阻車器,再給電機車發信號,并通知電機車司機慢慢頂車。
第19條 設備運轉時不得離開操作臺,要監視運行狀態,發現異常現象,立即停機。
第20條 礦車翻完后掛鏈時,須待車停穩后方可操作。
五、收尾工作
第21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切斷電源,整理工具,打掃環境衛生,填寫工作日志,履行交接班手續后方可離開崗位。
爬車機司機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2條 必須熟悉爬車機性能、供電系統、信號聯絡方式和《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會維護和保養爬車機,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車輛在爬車機上卡車、脫軌時,必須先切斷電源再進行處理。
第4條 爬車機運轉期間,不得離開操作位置。
第5條 作業時必須穿戴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6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準備
第7條 開動前應檢查電動機、減速機、鏈條、阻爪、跑道、開關等是否完好并試運轉一次后,方可正式運轉。
四、正常操作
第8條 爬車機在運轉中要注意車輛運行情況,發現車輛脫軌、卡車或發生斷鏈時,必須立即停機處理,未處理好前不得運轉。
第9條 爬車機運行中,禁止在爬車機上撬車及頂車。
第10條 不準在爬車機上存放車,收工時必須切斷電源。
第11條 材料車一般不準通過爬車機,確需通過時必須將材料捆綁牢固。
第12條 經常檢查減速箱及電動機是否發熱,如果發現有異常響聲,應立即停車,通知機電維修工處理。
五、收尾工作
第13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切斷電源,打掃環境衛生,履行完交接班手續后方可離開崗位。
給煤機司機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2條 必須熟悉給煤機的結構、性能、原理和《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懂維護、會保養,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嚴格執行信號聯系制度,信號不清或無聯系信號時不準開動給煤機。
第4條 溜煤口堵塞時要停機處理,處理時要有人監護,嚴禁單人操作。
第5條 發現有大塊物料、矸石、鐵桿等,必須立即停車處理。
第6條 作業時必須穿戴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7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準備
第8條 檢查電氣設備是否完好;試驗信號、通訊是否正常。
第9條 檢查箱板、閘門、托輪軸、搖臂軸承及連接螺栓等應無變形損傷,緊固可靠,轉動部位潤滑良好。
第10條 檢查電機減速箱是否緊固,減速箱內油位是否正常。
第11條 開機試運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四、正常操作
第12條 按照收到的開機信號,待膠帶輸送機達到正常運煤速度后再開動給煤機,調節閘門到適當位置。
第13條 運轉中應隨時注意各部位聲音是否正常,潤滑是否良好。
第14條 如有水煤時,給煤機應適當加以控制。
第15條 運行中,接到停機信號,應停機,問清情況;發現膠帶停運應立即停機;無煤停車后,應與其他司機聯系。
五、收尾工作
第16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清理設備及場所環境衛生,如實填寫各種記錄,履行完交接班手續后方可離開崗位。
小絞車司機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種內齒輪絞車及滾筒直徑小于1.2米的絞車司機。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3條 必須熟悉所使用絞車的結構、性能、原理、主要技術參數、完好標準和《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能進行一般性檢查、維修、潤滑保養及故障處理,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
第4條 必須掌握使用該絞車巷道的基本情況,如巷道長度、坡度、變坡地段、中間水平車場(甩車場)、支護方式、軌道狀況、安全設施配置、信號聯系方法、牽引長度及規定牽引車數等。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小絞車硐室(或安裝地點)應掛有司機崗位責任制和小絞車管理牌板(標明:絞車型號、功率、配用繩徑、牽引長度、牽引車數及最大載荷、斜巷長度及坡度等)。
第6條 必須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不作業”的規定。
第7條 嚴禁超載、超掛、蹬鉤、扒車。
第8條 礦車掉道時禁止用小絞車硬拉復拉。
第9條 在斜巷中施工或運送支架、超長、超大物件時,應按專項措施執行。
第10條 正常停車后(指較長時間停止運行),應閘死滾筒;需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源。
第11條 必須穿工作服,扎緊軸口,精力集中,嚴格按信號指令操作,不得擅自離崗。
第12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準備
第13條 檢查小絞車安裝地點(硐室),頂、幫支護必須安全可靠,無雜亂異物,便于操作和了望。
第14條 檢查小絞車的安裝固定情況:應平穩牢固,四壓兩戧接頂要實,無松動和腐朽現象;用地錨或混凝土基礎的要檢查地錨的基礎螺栓是否松動、變位,目視查看滾筒中線是否與斜巷軌道中線(提升中線)一致,安裝在巷道一邊的絞車,其最突出部門距軌道外側不得小于400毫米。
第15條 檢查小絞車制動閘和工作閘(離合閘)。閘帶必須完整無斷裂,磨損余厚不得小于4毫米,鉚釘不得磨閘輪,閘輪磨損不得大于2毫米,表面光潔平滑,無明顯溝痕,無油泥;各部螺栓、銷、軸、拉桿螺栓及背帽、限位螺栓等完整齊全,無彎曲、變形。施閘后,閘把位置在水平線以上30°--40°時即應閘死,閘把位置嚴禁低于水平線(小絞車閘的工作行程不得超過全行程的2/3-4/5,此位即應閘死)。
第16條 檢查鋼絲繩:要求無彎折、硬傷、打結、嚴重銹蝕,斷絲不超限,在滾筒上繩端固定要牢固,不準剁股穿繩,在滾筒上的排列應整齊,無嚴重咬繩、爬繩現象。纏繞繩長不得超過絞車規定允許容繩量,繩徑符合要求。松繩至終點,滾筒上余繩不得少于3圈。保險繩應與主繩直徑相同,并連接牢固。繩端連結裝置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有可靠的護繩板。
第17條 檢查小絞車控制開關、操縱按鈕、電機、電鈴等應無失爆現象。信號必須聲光兼備,聲音清晰,準確可靠。
第18條 試空車:松開離合閘,壓緊制動閘,啟動絞車空轉,應無異常響聲和震動、無甩油現象。
第19條 通過以上檢查,發現問題必須向上級匯報,處理好后方可開車。
五、正常操作
第20條 聽到清晰、準確的信號后,首先應打開紅燈示警,然后閘緊制動閘,松開離合閘,按信號指令方向啟動絞車空轉。緩緩壓緊離合閘把,同時緩緩松開制動閘把,使滾筒慢轉,平穩啟動加速,最后壓緊離合閘,松開制動閘,達到正常運行速度。
第21條 必須在護繩板后操作,嚴禁在絞車側面或滾筒前面(出繩側)操作;嚴禁一手開車,一手處理爬繩。
第22條 下放礦車時,應與把鉤工配合好,隨推車隨放繩,禁止留有余繩,以免車過變坡點時突然加速繃斷鋼絲繩。
第23條 禁止兩個閘把同時壓緊,以防燒壞電機。
第24條 啟動困難時應查明原因,不準強行啟動。
第25條 絞車運行中,應集中精力,注意觀察,手不離閘把,收到不明信號應立即停車查明原因。
第26條 注意絞車各部運行情況,發現下列情況時必須立即停車,采取措施,待處理好后方可運行:
1、有異常響聲、異味、異狀。
2、鋼絲繩有異常跳動,負載增大或突然松馳。
3、穩固支柱有松動現象。
4、有嚴重咬繩、爬繩現象。
5、電機有異常。
6、突然斷電或有其他險情時。
第27條 應根據提放煤、矸、設備、材料等載荷不同和斜巷的變化起伏,酌情掌握速度。嚴禁不帶電放飛車。
第28條 接近停車位置時,應先慢慢閘緊制動閘,同時逐漸松開離合閘,使絞車減速。聽到停車信號后,閘緊制動閘,松開離合閘,停車停電。
第29條 上提礦車時,車過變坡點后應停車準確,嚴禁過卷或停車不到位。
六、收尾工作
第30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必須閘死滾筒、切斷電源,填寫有關記錄并履行交接班手續后,方可離開崗位。
強力膠帶輸送機司機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2條 必須掌握所使用輸送機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各種保護的原理和檢查試驗方法,以及各控制、信號系統的用途和使用方法,會維護保養輸送機,熟悉生產過程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按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
第3條 實習司機進行實習操作時,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指定專人負責指導和監護。
二、安全規定
第4條 輸送機運行時,嚴禁進入柵欄內;嚴禁清理機頭、機尾滾筒及附近的浮煤。
第5條 因電源斷電停機時,除及時向上級匯報外,電氣操縱開關都要置于“停止”位置。
第6條 不準擅自調制動閘和隨意變更繼電器、安全保護裝置的整定值,運行中嚴禁調閘。
第7條 正常動行時,嚴禁帶負荷停機。
第8條 作業時必須穿戴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9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準備
第10條 檢查機電硐室和機道內的支護是否牢固可靠。
第11條 檢查各部位緊固件、連接件應齊全、牢固,各傳動部分是否靈活可靠。
第12條 直流電動機拖動時,要將固定激磁電壓調整到所需的電壓值。
第13條 檢查制動系統、液壓站、工作油泵、電動液力推桿制動器等,必須靈活可靠。
第14條 檢查各種儀表指示應正確。
第15條 配合維修人員檢查試驗安全保護裝置及電氣閉鎖,確保靈敏可靠。
第16條 檢查驅動滾筒、導向滾筒有無開焊或開膠。
第17條 檢查試驗降塵噴霧裝置,應靈敏可靠、霧化效果好。
第18條 檢查信號系統應顯示正確、靈敏可靠。
第19條 檢查試驗完畢,與上煤工、卸煤工聯系,確認無誤后,待收到上煤工、卸煤工信號指令后,按信號要求開車。
四、正常操作
第20條 輸送機啟動時按下列步驟進行:
1、打開降塵噴霧裝置(停機后應及時關閉)。
2、合上高、低壓電源開關,各種儀表指示應正確。
3、合上操縱臺電源開關,各種保護裝置信號顯示應正常。
4、將速度選擇開發撥到所需速度位置上。
5、啟動潤滑油泵和制動油泵等輔助設備。
6、按下啟動按鈕,輸送機將自動加速運行。
第21條 每班正常運行前,應先開機空運轉一周,檢查系統的工作情況及輸送機運行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正常運行。
第22條 每小時巡檢1次,檢查電動機溫度、各軸承溫度是否超過規定,油量是否適當,各運轉部位的聲音有無異常。
第23條 監視電流表、電壓表、油壓表等各種儀表的指示情況,數值應符合規定。
第24條 各種保護裝置的信號顯示必須正常。
第25條 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開車:
1、信號不清。
2、制動系統不靈敏。
3、任何一項保護裝置失靈。
4、潤滑系統、液壓系統油量不足,油溫超限,油質不清。
5、設備轉動部位溫度超限。
6、耦合器漏液、彈性盤磨損超限。
第26條 正常停機時,應將輸送機上的煤拉空。
五、特殊操作
第27條 運行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緊急停車:
1、收到緊急停機信號或不明信號。
2、主要操作機構失靈。
3、輸送帶有撕裂現象。
4、其他意外嚴重情況。
緊急停機后,必須查明原因,處理完畢后方可按信號重新進行操作。
第28條 接到停機信號后,如“停止”按鈕失靈,可按“緊急停止”按鈕或斷開操縱臺的電源開關。
六、收尾工作
第29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清點工具、備品,清理機房、機頭衛生。
第30條 在現場向接班司機詳細交待本班輸送機運轉情況、出現的故障和存在問題,按規定填寫好各種記錄和本班工作日志,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向值班領導匯報。
鋼絲繩牽引膠帶輸送機司機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2條 必須熟悉所使用的輸送機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各種保護的原理和檢查試驗方法,以及各控制、信號系統的用途和使用方法,會維護保養輸送機,熟悉生產過程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按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能正確處理一般性故障。
第3條 實習司機進行實習操作時,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指定專人負責指導和監護。
二、安全規定
第4條 運送人員時最大速度不得超過1.8米/秒。運煤時輸送帶禁止運送人員。
第5條 運煤速度可根據生產需要和實際操作經驗而定,但最高速度不得超過原設計速度。
第6條 在運送人員和特殊運行時(如換繩、處理故障等),必須執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的規定,監護人必須及時提示和協助操作司機按規定操作。
第7條 不得超負荷運行,必須視負荷情況適當調整裝載量。
第8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不得擅離崗位。
三、操作準備
第9條 檢查信號、控制系統和各項保護應靈敏可靠。
第10條 檢查各潤滑部位的油量和油質,凡不符合規定的必須增、減或更換。
第11條 檢查制動裝置以及各傳動部分的保護罩應齊全、完整、緊固牢靠。
第12條 了解卸載煤倉和溜煤漏斗存煤情況,是否暢通無阻。
四、正常操作
第13條 按動開車預告按鈕,向機頭、機尾和各裝載點及周圍的人員出開車預告示警信號。待回鈴響、信號燈亮后,再將制動閘開起,準備啟動。
第14條 啟動時,必須按下列規定執行:
1、幾條膠帶輸送機搭接運輸時,必須按照“自前向后逐臺依次啟動”的順序進行,前面輸送機不開,后面的輸送機不準開動。
2、必須逐級調速啟動,使輸送機均勻加速投入運行。同時在啟動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各機械部位運轉是否正常無異響,儀表指示燈有無異常顯示。
(2)檢查各潤滑部位的潤滑情況。
(3)若接到緊急停車信號必須立即停機,待查明原因后,方準重新按信號再行啟動。
(4)除發生故障處理外,不準帶負荷啟動。
3、對所接信號沒有辨別清楚、有懷疑或口頭聯系與信號不符時不準開機,必須重新與各信號工聯系好,待接到正確信號后方可開機。
4、接到開機信號后,因故不能及時開機時,必須與各信號工聯系,說明理由,申請信號作廢。
第15條 停機期間不得隨意開動,若因故必須開機時,應與各信號工聯系好,待信號工同意并發出開機信號后,方可開機。
第16條 各信號指示燈應正常顯示,若發現異常現象應停機檢查,進行處理后,再按信號執行開機。
第17條 正常停機必須按以下方法、步驟進行:
1、接到停機信號后,應按規定及時減速停機。
2、停機前應先通知各裝載點,停止給煤,然后將膠帶上的煤拉凈后方可制動停機。
3、幾條膠帶輸送機搭接運輸時,必須按“由后向前逐臺依次停機”的順序進行。
4、停機后應將各控制開關和手把按順序扳回零位,恢復正常。
五、特殊操作
第18條 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緊急停機:
1、高壓開關柜跳閘、交直流控制系統斷電、主電動機失掉激磁電壓時。
2、遇到威脅人身安全、機械和電氣故障時。
3、接到緊急停機信號或不明信號時。
4、在加速或減速過程中,出現意外情況時。
5、其他意外嚴重情況時。
緊急停機后,必須查明原因,處理完畢后方可按信號重新進行操作。
六、收尾工作
第19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清點工具、備品,清理機房、機頭衛生。
第20條 在現場向接班司機詳細交待本班輸送機運轉情況、出現的故障和存在問題,按規定填寫好各種記錄和本班工作日志。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向值班領導匯報。
帶式輸送機司機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礦井、采區及工作面的除鋼絲繩牽引膠帶輸送機和強力膠帶輸送機以外的各類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司機。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3條 必須熟悉所使用帶式輸送機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各種保護的原理和檢查試驗方法,會維護保養帶式輸送機,掌握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熟悉生產過程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按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能正確處理一般性故障。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嚴禁人員乘坐帶式輸送機,不準用帶式輸送機運送設備和笨重物料。
第5條 輸送機的電動機及開關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6條 輸送機運轉時禁止清理機頭、機尾滾筒及其附近的浮煤。不許拉動輸送帶的清掃器。
第7條 在檢修煤倉上口的機頭卸載滾筒部分時,必須將煤倉上口擋嚴。
第8條 處理輸送帶跑偏時嚴禁用手、腳及身體的其他部位直接接觸輸送帶。
第9條 拆卸液力偶合器的注油塞、易熔塞、防爆片時,應戴手套,面部躲開噴油方向,輕輕擰松幾扣后停一會,待放氣后再慢慢擰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易熔塞、防爆片或用代用品。
第10條 在輸送機上檢修、處理故障或做其他工作時,必須閉鎖輸送機的控制開關,掛上“有人工作,不許合閘”的停電牌。除處理故障外,不許開倒車運轉。嚴禁站在輸送機上點動開車。
第11條 除控制開關的接觸器觸頭粘住外,禁止用控制開關的手把直接切斷電動機。
第12條 必須經常檢查輸送機巷道內的消防及噴霧降塵設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13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不得擅離崗位。
四、操作準備
第14條 上崗后應檢查輸送機機頭范圍的支護是否牢固可靠,有無障礙物或浮煤、雜物等不安全隱患。
第15條 將輸送機的控制開關手把扳到斷電位置閉鎖好,掛上停電牌,然后配合維修工對下列部位進行檢查;
1、機頭及儲帶裝置所用連接件和緊固件應齊全、牢靠,防護罩齊全完整,各滾筒、軸承應轉動靈活。
2、液力耦合器的工作介質液量適當,易熔塞和防爆片應合格。
3、制動器的閘帶和閘輪接觸嚴密,制動有效。
4、減速器內油量適當,無漏油現象。
5、托輥齊全、轉動靈活,托架吊掛裝置完整可靠,托梁平直。
6、承載部梁架平直,承載托輥齊全、轉動靈活,無脫膠。
7、輸送機的前后搭接符合規定。
8、機尾滾筒轉動靈活,軸承潤滑良好。
9、輸送帶接頭完好,卡子無折斷、松動(硫化熱補接頭無開膠現象),輸送帶無撕裂、傷痕。
10、輸送帶中心與前后各機的中心保持一致,無跑偏,松緊合適,擋煤板齊全完好。
11、動力、信號、通訊電纜吊掛整齊、無擠壓、刮碰。
12、煤倉上口的柵欄、篦子應完整牢固。
第16條 開機時,取下控制開關上的停電牌,合上控制開關,發出開機信號并喊話,讓人員離開輸送機轉動部位,先點動2次,再轉動1周以上,并檢查下列各項:
1、各部位運轉聲音是否正常,輸送帶有無跑偏、打滑、跳動或刮卡現象,輸送帶松緊是否合適,張緊拉力表指示是否正確。
2、控制按鈕、信號、通訊等設施是否靈敏可靠。
3、檢查試驗各種保護是否靈敏可靠。
上述五項經檢查與處理合格后,方可正式操作運行。
五、正常操作
第17條 必須按規定的信號開、停輸送機。未使用集中控制的多臺帶式輸送機聯合運轉時,應按逆煤流方向逐臺啟動。
第18條 不準超負荷強行啟動。發現悶車時,先啟動2次(每次不超過15秒),仍不能啟動時,必須卸掉輸送帶上的煤,待正常運轉后,再將煤裝上輸送帶運出。
第19條 在運轉過程中,隨時注意運行狀況;經常檢查電動機、減速器、軸承的溫度;傾聽各位運轉聲音;保持正常灑水噴霧。
第20條 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停機,妥善處理后,方可繼續運行。
1、輸送帶跑偏、撕裂、接頭卡子斷裂。
2、輸送帶打滑或悶車。
3、電氣、機械部件溫升超限或運轉聲音不正常。
4、液力耦合器的易熔塞熔化或耦合器內的工作介質噴出。
5、輸送帶上有大塊煤(矸石)、鐵器、超長材料等。
6、危及人身安全時。
7、信號不明或下一臺輸送機停機時。
六、收尾工作
第21條 接到收工信號后,將帶式輸送機上的煤完全拉凈。上一臺輸送機停機后,將控制開關手柄扳到斷電位置,鎖緊閉鎖螺栓。
第22條 關閉噴霧降塵水的閥門,清掃電動機、開關、液力耦合器、減速器等部位的煤塵。
第23條 在現場向接班司機詳細交待本班輸送機運轉情況、出現的故障和存在問題,按規定填寫好本班工作日志。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向值班領導匯報。
齒軌車司機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英國亨斯萊特公司生產的JH-112/900型齒軌車司機(國產齒軌車司機可參照執行)。
本規程中未包括的內容,應按《煤礦安全規程》、產品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的規定執行。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3條 必須熟悉所使用齒軌車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種保護的原理、檢查試驗方法及《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掌握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會按完好標準進行日常的保養和維護,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能正確處理一般性故障。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上崗操作前必須學習齒軌車有關專項運輸規定。
第5條 嚴格執行信號規定:一聲(長)為停、二聲為機車向跟車工方向運行、三聲為機車向遠離跟車工方向運行。
第6條 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齒軌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前離開駕駛室。
第7條 正常情況下,嚴禁在道岔、彎道及主要運輸線路停車。
第8條 利用主氣罐外供閥給主氣罐進行充氣時,必須使用壓縮空氣或氮氣,嚴禁使用其他氣源。
第9條 換檔操作時必須嚴格遵守換檔程序,禁止在空檔滑動;禁止嘗試跳躍掛檔,要保證依次換檔。
第10條 斜巷運輸時,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不作業”制度。同一斜巷嚴禁2輛機車同時運行。
第11條 機車運行前,必須在平巷進行齒軌模式超速制動試驗,一切正常后方可投入正常運行。
第12條 列車出現故障或發現不正常現象時,必須立即減速停車;有發生事故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必須緊急停車。
第13條 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的前端(調車和處理事故時不受此限)。如果用機車頂推車輛,司機必須聽從跟車工的指揮,速度不超過1米/秒。對車組列時,要隨時注意插掛銷鏈人員的安全,嚴格按跟車工信號行車。
第14條 要按信號指令行車。行駛中必須經常注意了望,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有無障礙物等,并注意觀察各種儀表的顯示。
第15條 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間距。
第16條 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處所,以及前面有人、機車或視線有障礙物時,都必須降低速度,速度不大于2米/秒,并發出警笛,隨時準備停車。
第17條 必須聽從跟車人員指揮,不準搶道或冒險行車。
第18條 行車時,如遇到軌道有障礙物、掉道、脫鉤時,要立即停車處理,對掉道的車嚴禁死拉硬拖,要采取適當的方法復道,處理時要保護好齒條和機車。
第19條 當機車接近斜巷上下車場入齒段時,要慢速進入齒段,進入入齒段大約2米距離,如感覺機車齒條嚙合不正常時,必須停車,將機車的粘著驅動改為齒輪驅動,同時將機車的操縱變速桿向前打在一檔位置上,待檢查上、下彎路及車輛連接一切正常后,方可按動喇叭鳴笛,準備行車。上、下彎路車輛連接及封車情況的檢查由跟車工負責完成,一切檢查正常后,方可通知機車司機,準許其斜巷運行。
第20條 斜巷內行車,無特殊情況禁止停車,如需停車,必須放下油門操縱桿,關閉油門,將換回操縱桿打在中位,并利用服務剎車,放開安全踏板或者直接利用手剎進行制動,如遇緊急情況可使用緊急制動。斜巷內機車制動后啟動和平巷內的啟動一樣,即將檔位打在一檔,換向手柄打在相應位置,各儀表指示數值在規定范圍內,釋放緊急制動和手剎閥,踏下安全踏板至中位,機車方可運行。
第21條 在斜巷運行過程中,嚴禁進行換檔操作;斜巷運輸必須正常使用保險繩。
第22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記錄。
四、操作準備
第23條 接班司機必須向交班司機詳細了解齒軌車運行狀況及存在問題等(交班司機要主動交待清楚),并對齒軌車認真進行如下檢查:
1、駕駛室的頂篷和玻璃應完好。
2、連接器應良好。
3、喇叭音響應清晰、宏亮。
4、各操作手把、按鈕應靈活。
5、砂箱內應有足夠合格的細砂,撒砂裝置應完好。
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匯報。當齒軌車的閘、燈、喇叭、連接器、撒砂裝置中,任何一項不完好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齒軌車。
第24條 開車前跟車工必須認真檢查車輛組列、裝載情況,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司機不得開車:
1、各車的連接不合格。
2、牽引車數、載荷超過規定。
3、載車上裝載的物料的輪廓超過規定。
4、運送物料的齒軌車、車輛上搭乘人員(不包括跟車工)。
5、運送人員的列車附掛物料車或乘車人員不遵守乘車規定。
6、運送易燃、易爆或腐蝕性物品時,車輛的使用、組列或裝載等不符合規定。
7、存在其他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第25條 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行車時,嚴禁將身體的任何部位探出車外。
五、正常操作
第26條 啟動前的檢查:
1、目視檢查機車外表及部件有無過多油污,有無可燃物或其他雜物。
2、檢查各氣、油管路是否完好、正常。
3、檢查燃油泵是否有足夠的油,燃油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4、檢查燃油油箱供油開關是否打開,油路是否暢通,各油管接頭有無松動、漏油現象。
5、放出燃油系統的空氣,便于柴油機啟動。
6、檢查柴油機潤滑油的油位是否在標準線之內,油的質量是否符合規定。
7、檢查柴油機散熱器內是否加滿水,水管接頭有無漏水現象。
8、檢查乳化液油位和空氣調節器水補充罐內的水位,并保證有足夠的乳化油和冷卻水。
9、檢查配置在機車頭部部滅火器的完好情況,并保證能正常使用。
10、用主氣罐排放閥排出主氣罐內的水。
11、用緊急布沙箱排放閥排出緊急布沙箱內的水。
12、目視檢查牽引裝置有否損傷,確保沒有松脫,安全鏈完好無損。
13、目視檢查V型膠帶完好正常。
14、檢查駕駛室內儀表是否干凈,玻璃有無破裂。
第27條 啟動程序:
1、檢查主空氣系統的壓力是否達到7.6×105帕時。若壓力低于規定值時,應首先通過主氣罐外供閥連接清潔、干燥的外部氣源,給主氣罐進行充氣,直至壓力達到規定值為止。
2、打開主空氣隔離閥和空氣啟動器隔離閥。
3、按下信號復位按鈕,使各指示重新設定。
4、按下緊急復位按鈕,使緊急系統重新進入工作狀態,直到壓力達到4.5×105帕才鎖定。
5、同時按下重載啟動按鈕和駕駛員啟動按鈕直到發動機啟動。發動機一旦啟動,釋放駕駛員啟動閥按鈕,保持壓下重載啟動按鈕,當發動機油壓表讀數升至1×105帕時,釋放重載啟動閥按鈕。若5秒后發動機液壓表讀數達不到1×105帕,應立即釋放重載啟動閥按鈕使發動機停機,檢查處理機車故障。
6、機車啟動后,關閉空氣啟動器隔離閥。
第28條 啟動后的檢查:
1、檢查首尾燈工作是否正常。
2、檢查氣笛是否正常。
3、檢查撒砂裝置是否靈活有效。
4、檢查駕駛室內各控制和安全裝置工作是否正常。
5、檢查駕駛室內各儀表指示是否處于工作狀態,并記錄下正確讀數。
6、檢查速度計是否處于工作狀態。
7、檢查選擇的驅動模式(粘著/齒軌)是否正確。
8、測試全部部動器(包括機車安全操作踏板)的工作狀況是否正常。
9、測聽機車運轉聲音是否正常,運轉是否有失速現象。
第29條 運行操作:
1、機車全部檢查一切正常后,鳴笛運行。
2、踏下機車安全操縱踏板至中位。
3、選擇運行方向,操縱變向操縱桿打在向前或者向后位置。
4、操縱變速桿向前打在一檔的位置。
5、釋放常用/停放制動器,同時操縱油門操縱桿,加大油門增加發動機功率,機車運行。
第30條 機車的制動:
1、逐級換檔至一檔降低機車的速度。
2、關閉油門,逐漸施加常用制動器(即服務手剎)直至機車靜止。
3、利用停放制動閥來進行停放制動。
4、讓發動機回復低速狀態運行3分鐘。
第31條 停車按以下步驟操作:
1、檢查手動制動閥是否施放。
2、按下機車停止按鈕,使發動機停車。
3、關閉空氣啟動器隔離閥。
六、收尾工作
第32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須填寫有關記錄并履行交接班手續手,方可離開崗位。
齒軌車跟車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英車亨斯萊特公司生產的JH-112/900型齒軌車跟車工(國產齒軌車跟車工可參照執行)。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專門培訓,并學習有關裝、封車各項管理規定,熟悉《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3條 負責連車、車輛編組、搞掛鉤、道岔操作和摘掛紅尾燈、信號聯系等工作。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上崗前必須扎緊袖口和腰帶,做好自身安全保護。
第5條 機車行駛時必須坐在駕駛室內;嚴禁扒車或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
第6條 嚴禁在機車行駛過程中上、下車。
第7條 必須隨身攜帶口笛,用以與機車司機聯系,發送信號時必須準確、清晰、宏亮。嚴禁用手勢或口頭喊話代替信號。聯系信號為:一聲(長)為停、二聲為機車向跟車工方向運行、三聲為機車向遠離跟車工方向運行。
第8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不得擅離崗位。
四、操作準備
第9條 接班后必須對車輛連接器、連接裝置進行檢查,確認完好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條 連車前檢查待運車輛裝封車狀況,裝封車不符合規定的車輛,有權拒絕連車運送。
第11條 檢查斜巷運輸是否按規定使用保險繩,并檢查牽引車數量、重量是否符合規定。
第12條 運行前必須對各車輛間的連接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第13條 斜巷行車前要發出行車警示信號。
五、正常操作
第14條 必須對列車組列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檢查工作完畢并合格,上車坐穩后方可通知司機開車。
第15條 行車時負責觀察后部車輛運行情況,發現車輛掉道或有人扒車時及時通知司機停車處理。
第16條 監督提醒司機按規定發警告信號和在道岔、彎道段減速慢行。
第17條 行車途中遇到障礙時,必須在停穩車后方準下車處理。
第18條 機車通過風門時,嚴禁將兩道以上風門同時打開;如列車過長時,應分批通過。
第19條 在列車進入車場前,必須事先下車觀察車場情況,確認不影響行車安全后,方可發信號準許列車進入車場。
第20條 在存車場存車時,嚴禁異道頂車。車輛摘鉤后,必須對所停車輛進行可靠掩車;列車出車場后,必須將車場道岔恢復至正常行車線路;嚴禁在規定存車場外或道岔上存放車輛。
第21條 一般情況下禁止頂車作業。確需頂車作業時,必須在前方進行探路。嚴禁頂車不掛環。
六、收尾工作
第22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將列車紅尾燈交送充電室及時充電,并將連接器與接班跟車工進行交接,履行交接班手續后,方可離崗。
齒軌車修理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英國112千瓦亨斯萊特防爆齒軌車修理工,其他車型須按相關規定及產品說明書要求執行。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3條 必須熟悉齒軌車的結構、性能和工作原理,掌握修理工作中使用的設備、儀器、儀表和工具的正確使用方法,熟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按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修理工作必須在機車停止運行狀態下進行。嚴禁在斜巷上檢修,應在機車庫內進行,臨時故障處理不得占用主要運輸線路。照明不良情況下,機車兩頭應放置紅燈警示,兩端警示范圍距離不少于40米。
第5條 被檢修機車停穩后,換向置空檔,安全踏板抬起,以切斷機械傳動和氣路、液壓系統,保證維修人員安全。
第6條 每月必須對機車進行斜巷緊急制動試驗。
第7條 作業時必須穿戴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8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準備
第9條 必須仔細檢查各種工機具、繩索、儀器、儀表以及防護用品等,材料配件、車用水、乳化液、各種油脂必須符合要求。
五、正常操作
第10條 拆裝減速箱、發動機等大件時,應使用完好的起重設備,并由專人指揮,嚴禁在起重物下站立行走。
第11條 修理人員工作位置應能防止因操作不當或操作失控時工件、工具對自身或他人的傷害。
第12條 拆裝氣路閥組時要注意輕拿輕放,做好標記,避免丟失精密配件或組裝失誤,以免損傷機器;液壓管路拆裝同樣要遵守此規定,且不得隨意排放液壓油;管路之間對接要正確,不得有死角、打急彎現象,以免造成油、氣堵塞。
第13條 拆卸軸承時要用退卸器,不能使用時可用銅棒平行敲打,對于橡膠密封件要使用專用工具,不準用鉗子等尖銳工具代替,不準硬行安裝拆卸,以免造成氣路或油路故障。
第14條 復雜部件拆卸應按順序拆卸,有清洗要求的應清洗、檢查后方可安裝調整。
第15條 對“三濾”要做到經常性檢查維護。
第16條 機車檢修質量必須符合《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按規定試運轉,發現不合格的部件時應重新檢修試驗,直至合格為止。
六、收尾工作
第17條 檢修機車經試運轉合格后,要規范填寫檢修記錄。
第18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應及時切斷風、水、電源,清理工作場所,做到文明施工,履行交接班手續后方可離開崗位。
通風
測風員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測風員。
第2條 測風員應完成下列工作:
1、定期測定礦井風量、風壓、漏風量。
2、測定礦井各用風地點的風量,及時提出風量調整方案。
3、測定礦井各用風地點的溫度、濕度、所需檢測氣體的濃度。
4、及時準確填報通風報表和各種記錄。
5、計算礦井通風參數:有效風量率、外部漏風率、等積孔等。
6、監測各用風地點(巷道)的配風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7、在進行瓦斯等級鑒定、反風演習等工作時,測定有關參數和做好資料匯總工作。協助開展礦井通風阻力測定和風機性能測定等工作。
8、進行礦井或巷道的通風阻力測定。
9、通風構筑物的漏風測定。
10、局部通風機風量、風壓的測定。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測風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后,持證上崗。
第4條 測風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煤礦安全規程》有關風量、氣體濃度、溫度以及對測風的規定。
2、所用風表和其他儀器的性能、參數。
3、熟悉礦井通風系統,掌握各用風地點所需風量。
4、熟悉測風方法、過程、注意事項。
5、掌握測定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氣體濃度的方法。
6、掌握測定局部通風機風量、風壓的方法。
7、掌握測定井下某一工作區域的氣候條件(即溫度、濕度、風速等)的方法。
8、掌握測量井巷的點壓力(靜壓、速壓和全壓)和一段巷道的通風阻力(壓差)的方法。
9、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10、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11、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礦井每10天至少進行1次全面測風,測風地點、位置、測風周期應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第6條 測風應在專門的測風站進行。在無測風站的地點測風時,要選擇巷道斷面規整、無片幫空頂、無障礙物、無淋水和前后10米內無拐彎的直線巷道內進行。
第7條 測風操作時要遵守下列規定:
1、回采工作面的風量一般應在工作面的進、回風巷分別測定,測定周期應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但不能大于10天。
2、掘進工作面的測風,根據需要測定掘進工作面風量、掘進巷道風量、局部通風機風量、局部通風機所在巷道風量、風筒漏風量等,具體測定內容、測定周期應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但測風周期不能大于10天。掘進工作面風量,可以在距工作面20米左右的地方選擇巷道斷面規整處測定,也可以測定風筒出風口處斷面的風量。局部通風機風量的測定,可以采用測定局部通風機兩端巷道的風量,其差額即為局部通風機風量。
3、各硐室風量,應在硐室的回風側進行測量。
4、主要通風機風量的測定:在主要通風機擴散器出口布置測點(軸流式風機用等面積環原理布置測點,離心式風機按網格狀布點),測3-5次,取其平均值。
第8條 測風時要避開巷道行人、行車頻繁的時間,避開附近風門開關頻繁的時間,測風時不得有人員、車輛通過。注意避開架空線,避免發生觸電事故。
第9條 反風時的測量操作,應按照反風演習計劃和本規程“反風演習時的測量”規定進行。
四、操作準備
第10條 明確任務:明確測風地點、項目,即測量所測地點的巷道斷面積、風速、風量、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等。
第11條 準備儀器:下井前要選好所要使用儀表的類別、型號,并檢查儀表是否完好、風表校正曲線是否吻合,配備長度0.5米左右的非導電表把。帶齊必需的各類檢測儀器、記錄工具、皮尺、溫度計、秒表等。各種儀器(儀表)要符合以下要求:
1、風表開關、回零裝置、指針靈敏可靠,外殼以及各部件、螺釘無松動、異常,校正曲線吻合。
2、秒表的開關、指針靈敏可靠,計時準確。
3、瓦斯檢測儀器要部件完整、電路(氣路)暢通、氣密完好、光譜清晰。
4、皮托管的中心孔和管壁孔無堵塞,壓差計的玻璃管無破損、刻度尺清晰,各部件、螺釘、膠皮管齊全,各旋鈕靈敏可靠,注入的液體符合規定要求,補償式微壓計的反射鏡及針尖完好。
五、操作順序
第12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儀器→下井測風→測溫度→測氣體濃度→填測風手冊→填測風記錄牌板→整理儀器上井→填測風報表。
測壓、測空氣相對濕度及測空氣密度以及反風時的操作,應參照上述操作順序,并執行相應的操作規程。
六、正常操作
(一)測風
第13條 根據所測地點的風速,選擇合適的風表(微速風表0.3-0.5米/秒;中速風表0.5-10米/秒;高速風表10米/秒以上)。
第14條 選用風表移動路線:可以采用折線法(六線法)、四線法、迂回八線法、12點法、標準線路法等方法之一。
第15條 測風開始前應關閉計數器,將風表指針回零(不能回零的應記錄初始數據),在風表運轉30秒時再開動計數器。在開停風表計數器的同時,開停秒表。
第16條 測風過程中,風表移動要平穩、勻速,不允許在測量過程中為了保證在1分鐘內走完全程而改變風表移動速度。
第17條 風表在移動時,測風員持表姿勢應采用側身法。測風時風表不能離測風員身體及測風地點頂、幫、底部太近,一般應保持20厘米以上的距離。
第18條 測風過程中,測風員要能夠看到刻度盤。風表要與風流方向垂直(在傾斜井巷中更要注意),角度不得大于10°
第19條 在同一斷面處測風不得少于3次,每次的結果誤差不應超過5%,如果誤差大于5%,需要加測1次,直至滿足要求[誤差=(最大讀數-最小讀數)/最小讀數]。取3次的平均值。
第20條 根據風表校正曲線的公式計算所測巷道的真風速。
第21條 計算所測巷道的實際風速。采用V=KV真公式。式中K可以從校正系數表(巷道斷面和測風員所占的面積影響系數)中查得或采用K=(S-0.4)/S計算(S——測風地點的巷道斷面積,平方米)。
第22條 當巷道風速低于0.3米/秒時,可以用煙霧法測定。即選一段10米長、巷道斷面規整、無拐彎的直線巷道,1人在起點釋放煙霧(可以選用四氯化錫(SnCl4)、四氯化鈦(TiCl4),另一人在終點用秒表記錄煙霧到達的時間,然后采用下式算出風速。
V=KL/t
式中 K——系數,0.8-0.9;
L——起點到終點的巷道長度,米;
t——間隔時間,秒。
第23條 采用下式計算所測巷道的實際風量。
Q=VS
式中 S——測風地點的巷道斷面積,平方米;
V——計算的巷道風速,米/秒。
第24條 溫度的測量,應采用最小分度為0.5℃并經過校正的溫度計進行測量。測量時溫度計要離開人體或其他發熱體0.5米以上。待測量一段時間,溫度計讀數穩定以后,記下溫度計讀數。采、掘面測量溫度的地點為:距掘進工作面壁2米處,采煤工作面(壁式)在回風巷距采煤壁15米處。機電硐室測量溫度的地點在回風口處。
第25條 瓦斯和二氧化碳等氣體濃度的測量,可以參照瓦斯檢查員、火區檢查員的操作規程執行。
第26條 將所測實際風速、計算風量、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測量時間,記錄測風手冊。
第27條 將所測實際風速、計算風量、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測量時間填入測風地點的記錄牌板上。
第28條 上井后要及時填寫測風報表,做到“牌板”、“手冊”、“報表”三對口。
第29條 風表要放入風表盒內保存、攜帶,避免碰撞,不能用嘴吹動或用手撥動風表葉片,不要交給非測風人員管理。
第30條 風表使用完畢以后,如果葉片、軸上有水珠,應用脫脂棉輕輕擦去,或用吸水紙吸去水分后放入風表盒內保存。
第31條 風表的螺栓、螺帽不得隨意擰緊或擰松,需要維修時,要交專門的維修人員。
第32條 測風員發現風速、氣體濃度、溫度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要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原因,通知所涉及作業場所的作業人員,采取撤離等措施,并立即向礦井通防部門和調度室匯報。
(二)測壓
第33條 攜帶測壓依鋪、工具、材料,并檢查其可靠性,應該做到:
1、空盒氣壓計無破損,刻度及溫度校正表齊全,量程合乎要求。
2、壓差計或補償微壓計不漏氣,裝有酒精。
3、精密氣壓計要充足電,顯示數據穩定。
4、皮托管不堵塞,膠皮管氣密性良好。
第34條 測量絕對壓力時使用空盒氣壓計、精密氣壓計;測量相對壓力或壓差時使用U型水柱計、單管傾斜氣壓計、補償微壓計;測量靜壓差時也可以使用精密氣壓計(使用精密氣壓計時要同時測定測點的標高和空氣密度)。
第35條 用空盒氣壓計測壓時,應將儀器盒面平行于風流方向放置,等待10-20分鐘,一邊注意指針的位置,一邊用手輕擊氣壓計的玻璃,至指針穩定后,讀出測點的大氣壓力。
第36條 U形壓差計或U形傾斜壓差計在測壓前應注入蒸餾水或酒精,U形管兩側的液面應處于同一水平。
第37條 操作單管傾斜壓差計時,應配備皮托管和膠皮管,皮托管的管嘴應正對風流方向。
第38條 測定時先將儀器調平,把三通旋扭轉到測壓位置,用短膠管排出寄存于儀器中的氣泡,調整儀器液面至零位,確定儀器的校正系數K值,然后把上風側測點皮托管“—”號端連接到測壓儀的“—”號端,穩定后,讀出讀數。
第39條 將讀數計入記錄本,用讀數乘以K值,即為兩測點間的壓差。
第40條 使用單管傾斜壓差計時應注意:
1、測定時,應防止水、雜物堵塞膠皮管,防止車輛、行人、設備等擠壓膠皮管。
2、儀器和膠皮管的接點要嚴密,防止漏氣影響精度。
3、攜帶壓差計行走時要小心,防止損壞和溢出酒精。
第41條 使用精密氣壓計(又稱為數字式氣壓計)時,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操作前的準備:將電源開關撥到“電源通”的位置,接通電源;將壓差計分檔置于“0”位置,選擇開關撥到“電池”位置,此時顯示的值為電池的電壓,如果該值小于規定值時,應及時更換電池或充電;電池電壓正常后,將選擇開關撥到“氣壓差”位置,儀器通電15分鐘后,可開始工作。
2、測量絕對壓力時,應將壓差計分檔置于“0”的位置,選擇開關撥到“氣壓”位置,此時儀器顯示的數字與儀器本身標注基數的代數和即為該測點的絕對壓力(數字前有“—”號時為負值)。
3、測量靜壓時,應將壓差計分檔置于“0”的位置,選擇開關撥到“氣壓差”位置,轉動氣壓調節旋鈕,使數字顯示零值,再將儀器移到下1個測點,儀器顯示值為2點之間的相對靜壓差。需根據壓差的大小,選擇合適的分檔。
第42條 使用精密氣壓計時要注意:
1、接通電源后至少15分鐘儀器才能工作。
2、由于氣壓變化使氣壓差值來回跳動時,讀數應取平均值。
3、測定流速較大的氣流靜壓時,靜壓管應盡可能與氣流方向平行。
4、儀器使用完畢后,應將電源開關關閉,切斷電源。
5、若儀器發生故障,應送修理部門檢修,不要隨意更換元件。
(三)其他參數的測定
第43條 空氣相對濕度:空氣相對濕度的測定可以采用手搖濕度計或風扇濕度計。
第44條 濕度計的兩支溫度計應完好、準確,盒中的鑰匙、紗布、滴水管、查對相對濕度的牌板要齊全。
第45條 手搖濕度計的使用:用凈水濕潤的紗布(濕潤程度以不滴水為宜)包裹在任一支溫度計的水銀球外面,手握搖把,使其120轉/分鐘的轉數均速旋轉1-2分鐘,待數值穩定后,讀出兩支溫度計的讀數,根據干、濕兩支溫度計的讀數從相對濕度查對表上查得相對濕度。
第46條 使用風扇濕度計時,用發條開動風扇,形成風速為2米/秒的氣流,待濕溫度計的數值穩定后,讀出兩支溫度計的讀數,根據干、濕兩支溫度計的讀數從相對濕度查對表上查得相對濕度。
第47條 濕度計使用時應注意:
1、人員不能對著儀器呼吸。
2、必須在溫度計的讀數變化穩定后再讀數。
3、旋轉風扇濕度計的發條時,不要過緊、過猛,以防止上斷發條。
(四)空氣密度的測算方法
第48條 用空盒氣壓計測定空氣的大氣壓力,用濕度計測定空氣的干溫度和相對濕度,根據下列公式計算空氣密度。
ρ=(0.003458-0.003473)p/T
式中 ρ——空氣密度,千克/立方米;
p——大氣壓力,帕;
T——空氣絕對溫度;
T=273+t(t——干溫度計讀數,℃)
(五)反風演習時的測量
第49條 明確人員分工,每個測點安排相應的測風員和瓦斯檢查員。
第50條 將測定各測點和主要通風機正常運轉、停止運轉、反轉、再停止運轉、恢復正常運轉的時間計劃進行詳細記錄并攜帶下井。
第51條 準備好各種儀器、儀表(參考測風時的規定)。
第52條 進行測定。
1、主要通風機正常運轉時的測定,要在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前20分鐘測定,測定風量和瓦斯、二氧化碳等氣體的濃度,做好記錄(含時間記錄)。
2、記錄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的時間和主要通風機反轉的時間。
3、主要通風機反轉時,應每隔10分鐘測定1次風量和瓦斯、二氧化碳等氣體的濃度,做好記錄(含時間記錄)。
4、記錄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的時間和主要通風機恢復正常運轉的時間。
5、主通風機恢復正常運轉后,第10分鐘、30分鐘進行2次測定,測定風量和瓦斯、二氧化碳等氣體的濃度,做好記錄(含時間記錄)。
第53條 測定過程中,要及時向通防部門和調度室匯報測量結果。
第54條 收好各類儀器、儀表。
第55條 匯總各測點的測量數據,填寫反風測風報表。
第56條 協助完成反風演習報告。
(六)局部通風機工作風量的測定
第57條 可以采用下列3種方法之一:
1、用風表測定時,先在風機吸風口前10米巷道內測得風速,計算出該處風量,再在局部通風機后5米處的巷道內測得風速,計算出該處風量,兩處風量之差就是局部通風機的工作風量。
2、用皮托管壓差計測定時,在局部通風極吸風口外加一節風筒(剛性),在距離吸風口4-6D(D——風筒直徑)處選定測點,再在局部通風機后部6-14D處選定一個測點。為了求得平均風速,用等面積環的原理在測量斷面內布置6-10個測點,用壓差計測出測點的速壓后,可以采用下式進行計算:
式中 v均——斷面平均風速,米/秒。
ρ——測點的空氣密度,千克/立方米;
hvi——各測點測得的速風壓,帕;
n——同一斷面內布置的測點數。
根據算出的平均風速,可以求得測點的風量。
3、在局部通風機的進、出風口直接用高速風表測定時,應當手持風表緊靠防護網,按照繞線法在吸風口全斷面內均勻地移動1分鐘而測得,測風人員須站在一側,不可正對進、出風口。
(七)測算風筒的漏風率
第58條 風筒的漏風率可以用兩上指標進行衡量:
1、漏風率:即風筒漏失的風量占局部通風機工作風量的百分數,可以采用下列進行計算:
P漏=
式中 P漏——風筒的漏風率,%;
QS——局部通風機工作風量,立方米/分鐘;
Q——風筒出口風量,立方米/分鐘。
2、百米漏風率:即平均每百米風筒的漏風量占局部通風機工作風量的百分數。可以采用下式計算:
P=[(Qf-Q)/QfL]×100×100%
式中 P——風筒的百米漏風率,%;
Qf——局部通風機工作風量,立方米/分鐘;
Q——掘進工作面風量,立方米/分鐘;
L——風筒長度,米。
(八)計算礦井通風參數
第59條 礦井有效風量的計算,可以采用下列公式:
Q有效=ΣQ采i+ΣQ掘i+ΣQ硐i+ΣQ其他;
式中 Q采I——第i個采煤工作面進風流實測風量換算成標準狀態的風量,立方米/秒(可以用測量風量×測量點空氣密度/1.2);
Q掘i——第i個掘進工作面實測風量換算成標準狀態的風量,立方米/秒;
Q硐i——第i個硐室進風流實測風量換算成標準狀態的風量,立方米/秒;
Q其他——第i個其他用風地點進風流實測風量換算成標準狀態的風量,立方米/秒。
第60條 礦井有效風量率的計算,可以采用下列公式:
C=(Q有效/∑Q通i)×100%
式中 Q通i——第i臺主要通風機實測風量換算成標準狀態的風量,立方米/秒。
第61條 礦井外部漏風量的計算,可以采用下列公式:
Q外漏=∑Q通i-∑Q井i
式中 Q井i——第i號風井實測風量換算成標準狀態的風量,立方米/秒。
第62條 礦井外部漏風率的計算,可以采用下列公式:
L=Q外漏/∑Q通i×100%
第63條 礦井等積孔的計算,可以采用下列公式:
A=1.189×Q/
式中 Q——實測礦井風量,立方米/秒;
h——礦井的通風阻力,帕。
七、收尾工作
第64條 填寫各類報表、臺帳,做好上報工作。
第65條 交接班時要交代清楚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及未完成的工作。
風表檢修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風表檢修工。
第2條 風表檢修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檢修風表,確保風表的完好。
2、每半年對使用的各類風表,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校正,重新繪制風表的校正曲線。
3、大修后的風表,需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校正,重新繪制風表的校正曲線。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風表檢修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風表檢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煤礦安全規定》有關風量、氣體濃度、溫度以及對測風的規定。
2、熟悉所用風表的性能、參數。
3、了解測風方法、過程。
4、熟練掌握所用風表的結構、工作原理、維修技巧。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操作時要遵守下列規定:
1、每半年對使用的各類風表(大修后的風表),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校正,重新繪制風表的校正曲線。
2、維修工作間應當清潔、干燥、無纖維飛揚、無雜物。
3、有合適的工作臺,表面應平整、光潔;有各類維修
4、操作間禁止吸煙。
第6條 檢修后的風表,必須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校正,并頒發合格證。
四、操作準備
第7條 根據需要維修的風表,備好所需各類工具。
第8條 在拆卸風表以前,必須將殼體的灰塵、污垢清洗干凈。
五、操作順序
第9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拆卸→清洗→組裝→繪制校正曲線→質量檢查。
六、正常操作
第10條 按風表的類型、結構、性能及各組的敏銳部位依次拆卸(不同型號的風表的拆卸應按其說明書規定的順序進行,后面將舉例介紹)。
第11條 清洗風表的操作方法:
1、將表盤以外的各個零件(除擺輪和游絲組以外)及夾板放在汽油(100號以上)或酒精中浸泡5-10分鐘,然后用小板刷仔細刷干凈,再用白綢布擦干,用細毛刷刷掉附著物。
2、檢查各零件部位有無損壞,特別是軸承、齒輪、針臍等部位,精度不符合要求,要立即更換。
第12條 按要求進行組裝,并在各齒輪眼中注入適量的鐘表油。
第13條 檢修后的風表必須零部件齊全、螺釘松緊適度、啟動桿、離合閘板(回零桿)靈活,無磨擦、碰撞、卡滯、停轉等現象,指針轉動平穩,還原后指針要回零。
第14條 繪制好風表校正曲線。
第15條 拆裝風杯或風葉時,要輕拿輕放,防止碰撞變形,并要妥善放置。
第16條 安裝鋼絲軸時要拉直、緊固,但不能用力過猛,防止拉斷。
第17條 拆裝表針時要垂直地輕輕放下或拉下,防止將齒軸折彎或折斷,安裝時起始位置要對準零位。
第18條 拆裝風表時,鑷子要夾緊刻度盤垂直用力,不要大力撥動開關彈簧和風葉軸尖;三叉架要垂直取下;安裝軸眼要等到安裝完軸后才能用力。
第19條 安裝高速風表的風杯時,應在風杯軸的下軸眼對好后再對上上軸眼,上下軸眼保持一定的間隙,防止斷軸尖和蝸桿變形。
第20條 不準用螺絲刀等鐵器工具撥動齒牙,軸承要注油。
第21條 自動計時的風表的游絲、擺輪拆裝方法要得當,防止游絲變形;安裝卡子時要看清上下軸眼后謹慎安裝;安裝好以后要認真觀察,擺輪轉動要靈活,增加外力后能連續走動;安裝表針時要防止齒輪軸折斷。
第22條 組裝后的風表要進行質量檢查:
1、用嘴或小風扇吹動,使風杯、風葉轉動,察看其轉動是否靈活,有無碰撞、卡滯、忽然停轉等現象,風杯、風葉、軸是否變形或失去動平衡,表針走動是否準確一致,不能有磨擦、打滑、抖動等現象。
2、啟動桿、離合閘板靈活,無失靈現象。
3、零件完整無缺,螺釘松緊適當。
4、自動計時裝置計時準確,計時計速動作協調一致。
第23條 鞍山、撫順的AFY—300型微速風表的拆裝順序:
1、擰下橫桿緊軸螺母,取下鋼絲軸的兩鋼片和中心帽。
2、擰下橫桿固定螺釘,取下橫桿,取下風葉。
3、將表蒙子取下,用起針器起下表針,擰下表盤螺釘。
4、擰下機芯的2個固定螺釘,將機芯從表殼中取出。
5、擰下機芯夾板的3個固定螺釘,分別取下個位輪、百位輪、千位輪、2個中間輪。離合開關及彈簧片、鋼絲固定座、表盤固定座保留在夾板上。
6、安裝時逆向順序操作。
第24條 鞍山的DFA型風表的拆裝順序:
1、擰下三叉架固定螺釘,取下三叉架。
2、取下風葉。
3、擰下護塵蓋固定螺母,取下護塵蓋。
4、將表蒙子取下,擰下表盤固定螺釘,用鑷子垂直取下刻度盤,帶下表針。
5、從機芯孔中插進螺釘,擰下固定機芯與護殼上的2個螺釘。
6、拆下離和閘板(回零桿)護塵板。
7、取下機芯,擰下機芯背后的3個固定夾板的螺釘,依次拆下千位輪、百位輪、個位輪。
8、取下蝸輪桿。
9、安裝時逆向順序操作。
第25條 京鐘自動中速風表的拆裝順序:
1、擰下三叉架固定螺釘,取下三叉架。
2、取下風葉。
3、用表針起子起下計時針,擰下表盤固定螺釘,用鑷子垂直取下表盤,帶下表針。
4、拆下離和閘板(回零桿)
5、擰下蓋固定機芯的螺釘,取出機芯。
6、擰下跨輪軸承螺釘,取出跨輪架。
7、轉出游絲外溝的圓錐銷,擰下卡板螺釘,取下擺輪和騎馬。
8、擰下機芯卡板螺釘,取下卡板,把各齒輪按順序取出。
9、將扇輪(原動齒板)彈簧松動,把推力簧及扇輪取下。
10、松動壓輪簧螺釘,取出個位輪。
11、取下離和閘板(回零桿)、蝸輪和百位輪。
12、安裝時逆向順序操作。
第26條 天津的DEM—2型高速風表的拆裝順序:
1、擰下表蒙子固定螺釘,將表蒙子取下。
2、一手按表盤,另一手用起針器分別取下個、百、千位盤上的表針。
3、擰松護杯螺母,用手輕輕轉動護環,將風杯和風杯軸取出。
4、取下表盤,取出機芯。
5、擰下夾板固定螺釘,取下夾板,依次取下個、百、千位輪及蝸輪。
6、安裝時逆向順序操作。
第27條 天津的DEM—6型自動計時高速風表的拆裝順序:
1、擰下表蒙子固定螺釘,將表蒙子取下。
2、用起針器取下計時針,擰下表盤固定螺釘,用鑷子垂直取下表盤。
3、擰松護杯螺母,用手輕輕轉動護環,將風杯和風杯軸取出。
4、擰下機芯固定螺釘,卸下啟動桿彈簧,抽下啟動桿,取出機芯。
5、拆下離和閘板(回零桿)。
6、拆下離和控制架和撥桿,卸下蝸輪架,取下啟動板。
7、卸下時間控制盤,卸下擺輪組件。
8、擰下夾板固定螺釘,卸下原動齒板、時間齒軸、中心輪,帶輪片的齒軸保留在夾板上。
9、安裝時逆向順序操作。
第28條 風表的校正
1、校正前的準備工作:
(1)檢查風表有無異常,電動機和風機周圍有無雜物,旋轉部潤滑及各部件組合是否正常。
(2)檢查電壓是否達到要求并保持穩定。
(3)FFX型風表校正儀保護屏內無障礙物。風表的風葉(風杯)旋轉面必須與翼型桿呈90°風表在翼型桿上安裝牢固。電磁開關停、開風表靈活可靠。校正前進行空轉檢查,開動中不得變換變速檔位。校正風表時要關好門窗,室內人員不得走動。
2、校正前,要詳細記錄風表的使用單位、表號、型號以及室內的溫度、濕度、畢托管系數。
3、記錄校正中各測點的電壓、水柱壓差等數據。
4、風表的校正測點應在5個以上,每個測點應重復進行2次測量,誤差超過5%時應重新修表。
5、FFX型風表校正儀的計算公式為:
y=ax+b是由線性議程ax2+bx=yx和ax+nb=y求出來的:
式中 y——真實風速,米/秒;
x——表速,米/秒;
n——測點個數。
6、在風硐式風表校正儀時方法為:
(1)使用設施、設備:閉口直路式風硐、微壓差計、皮托管、大氣壓力計、精密溫度計、秒表等必須齊全可靠。
(2)環境條件:閉口直路式風硐進出口與墻壁的距離不應小于集風口直徑,兩側與墻壁的距離不小于1米。風硐環境溫度5-35℃,測試室的溫度為15-25℃,溫度變化不超過1℃,測試室的環境噪聲不大于70分貝,風硐的環境噪聲不大于85分貝。
(3)在閉口直路式風硐中,風表和檢定用的皮托管安裝在風硐內壁的1/8直徑處。風表處于正常工作狀態,迎風正對風流;皮托管的測頭迎風正對風流,測頭與風流的軸向最大偏角為3°。
(4)起動風速的測定:打開風表開關,啟動風機,緩慢遞增風速,當風表的風葉或風杯開始連續轉動時測得的最低風速為起動風速,所測的起動風速要符合所對應的風表類型的起動風速要求(可以從《檢定規程》中查得),如不符,需重新修理風表。
(5)風表示值檢定:在風表的測量范圍內至少均勻布設6個測點,采用遞增法調節風速。檢測第1個測點時,待風速穩定后,同時測得實際風速和風表示值。每個測點風表示值連續測2次,實際風速連續測3次,取平均值。實際風速(VS)可以用VS=K (式中P——實際動壓,帕;K——系數)。
(6)用最小二階乘法解算線性回歸方程:VS=aVZ+b(VZ——風表示值,米/秒或米/分鐘)。式中的a、b可由下式求得:
式中 Vsi——第i個測點的實際風速,米/秒或米/分鐘;
Vzi——第i個測點的風表示值,米/秒或米/分鐘;
n——風表測量范圍內的測點數;
a、b——回歸系數,取得小數點后面兩位;
i——第i個測點。
(7)驗證每個測點的線性誤差,誤差應符合規定要求。如果有一個測點超過誤差,需補測,再超過規定誤差,則該風表需重新修理。
7、對檢定合格的風表,填寫有檢定曲線和線性回歸方程的檢定證書。
七、收尾工作
第29條 收拾好工具,對檢修的儀器進行登記。
局部通風機安裝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局部通風機安裝工。
第2條 局部通風機安裝工應完成以下工作:局部通風機的搬運、安裝、拆除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局部通風機安裝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局部通風機安裝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局部通風機的工作原理。
2、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局部通風和風機安裝的有關規定。
3、熟悉局部通風機的安裝要求。
4、熟悉局部通風機的電源和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的接線方式。
5、了解電工基礎知識。
6、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7、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8、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安裝以前必須在地面對局部通風機進行試運轉,保證完好、滿足供風要求。
第6條 采用壓入式通風方式時,局部通風機及其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于10米。
第7條 采用抽出式通風方式時,局部通風機及其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掘進巷道口10米以外的回風側。
第8條 局部通風機應安裝在設計的地點,安裝地點應支護良好、無滴水。
第9條 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抽出式為吸風口)的風量,應大于局部通風機的最大吸風量,并保證該處巷道的風速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第10條 局部通風機進風口前5米范圍內不得有雜物或障礙物。
第11條 局部通風機必須安設風電閉鎖、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儀等相關設備。高瓦斯礦井還應采用“三專”、“兩閉鎖”。
第12條 安裝完后,要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操作準備
第13條 按通防部門下達的任務,列出詳細的工作計劃,分別通知相關部門、人員。
五、操作順序
第14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運送→安設支架(吊掛件)→安設風機(安消音器)→安過渡節→安風筒→接線→試機。
六、正常操作
第15條 用車運送局部通風機到安裝地點。要注意與裝卸工人密切配合,防止損壞風機和碰傷人員。
第16條 安設穩固的局部通風機標準底架或吊掛用品,采用底架時,底架離地高度應大于30厘米。采用吊掛式時,局部通風機吊掛高度及與頂幫間距要符合規定要求。
第17條 將局部通風機安放在底架上(或掛好),固定好。
第18條 安裝消音器。
第19條 安裝風機與風筒之間的過渡節,中間要加墊圈,上緊螺栓,要保證密封性。
第20條 安裝風筒,要與過渡節接牢,不漏風。
第21條 待開關、相關設備安裝完畢后進行試機,如果運轉不正常或有其他問題,需調整、處理,直到局部通風機正常動行為止。
七、特殊操作
第22條 安裝抽出式電機前,首先應進行瓦斯檢查(安設地點前后10米范圍和風筒吸入口),只有當瓦斯濃度符合規定時,才準安裝和接火。
第23條 安裝抽出式風機,必須同時安裝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
第24條 抽出式風機抽出的風流中瓦斯濃度大于2%時,應安設瓦斯遙測和風量自動控制裝置。
第25條 濕式除塵風機安裝結束后,應檢查風葉與筒壁的間隙,間隙不得小于2.5毫米。
第26條 高瓦斯礦井或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安裝局部通風機時,要使用雙電源雙電機,并能自動切換,保證可靠的供風。
第27條 拆除風機時應在接到通防部門的通知后,按以下順序操作:
拆除風筒→拆除接線→拆除過渡節→拆除消音器→拆除電機→拆除支架→裝車運輸。
八、收尾工作
第28條 完成上述操作后,要仔細檢查工作地點,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局部通風機司機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局部通風機司機。
第2條 局部通風機司機應完成下列工作:
1、保證局部通風機正常運轉。
2、因停電等原因造成停機時,按規定啟動局部通風機。
3、局部通風機發生故障時,立即通知撤人,并通知調度室和通防部門。
4、觀察局部通風機附近巷道支護情況及局部通風機損傷情況。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局部通風機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局部通風機司機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局部通風機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局部通風和風機開停的有關規定。
4、了解局部通風機的安裝要求。
5、了解局部通風機的電源和風電閉鎖接線。
6、了解局部通風機的主要性能指標。
7、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8、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局部通風機不得隨意停機,嚴禁無計劃停風。
第6條 掘進工作面臨時停工時,不準停止局部通風機的運轉。
第7條 啟動前,應先由瓦斯檢查員檢查屈進工作面及停風區和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米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當各處瓦斯濃度符合規定時,才能啟動。超過規定濃度時要立即向調度室和通防部門匯報、處理。
第8條 局部通風機進風口前5米范圍內不得有雜物。
第9條 必須掛有局部通風機管理牌板,填有司機姓名、風機編號、風筒長度、使用地點、風機型號、功率等內容。
四、操作準備
第10條 啟動前應先檢查局部通風機的網罩是否牢固,機體是否穩固,進風口附近是否有易被吸入的雜物,風機與風筒的連接是否牢固,檢查風電閉鎖裝置是否完好。
五、操作順序
第11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氣體濃度→檢查風機、風筒→斷續啟動→觀察運轉情況。
六、正常操作
第12條 接班后,要試驗、檢查雙局部通風機自動換機、風電閉鎖使用情況。
第13條 同一地點安裝2臺以上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時,應有明顯的標志,便于準確區分,操作前要看清牌板,以免發生誤操作。
第14條 局部通風機應斷續啟動,不要一次啟動,以防風筒脫節或吊環脫落。
第15條 局部通風機的開關應標明正反向位置,操作前要仔細觀察。
第16條 局部通風機啟動后,如果發現旋轉方向不對,應當停止運轉,待停穩后再將開關手柄搬向另外一個方向。
第17條 局部通風機啟動后,發現機體顫動、異常時,要及時查清原因,進行處理。
第18條 專職司機除了要觀察局部通風機運轉情況和巡視風筒外,不得擅離職守。
第19條 兼職司機必須在局部通風機啟動10分鐘以后,經檢查確認一切正常時,方可從事其他的工作,但必須時刻注意局部通風機的運轉情況。
第20條 局部通風機的電動機軸兩端的滾動軸承,需要定期添加潤滑油。
第21條 局部通風機要及時添加潤滑油,潤滑油應采用1號、2號鋰基潤滑油或2號、3號鈣基潤滑油。
第22條 潤滑油的加注,應填滿軸承腔的1/2,不宜過多,以免引起流失。每月可以加注1次,每3-6個月將軸承座拆開進行1次清洗換油。
第23條 沒有通防部門的正式通知,不得擅自決定移動局部通風機。
七、特殊操作
第24條 局部通風機運轉中,發出“沙沙”聲時,說明缺潤滑油,要及時添加潤滑油。
第25條 局部通風機運轉中,發生低沉的運轉聲時,說明局部通風機的電壓過低,此時局部通風機的供風量有較大的下降,要根據情況,及時測定風量,如果影響安全生產,要立即撤出工作人員進行處理。
第26條 發現局部通風機外殼溫度過高等異常情況,要撤出人員,進行檢查處理。
第27條 為了保證局部通風機在單巷長距離供風時的正常運轉,可以采用雙路供電,以備電路發生故障時,及時接通備用電路供電。
第28條 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后,司機必須通知工作面撤出人員,并在巷道口2米處設置醒目的柵欄,禁止人員進入停風區。
第29條 局部通風機發生故障后,要立即向調度室進行匯報,等待處理,不得離崗。
第30條 抽出式局部通風機的操作規定,除了上述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操作程序:
1、抽出式風機應安裝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儀。
2、使用無除塵裝置的風機時,在距風機5米處的風筒內應安設水幕噴霧裝置,并正常使用。
3、啟動前須先打開安全風窗,待正常運轉后方可逐漸關閉。
4、當風機內的瓦斯濃度超限時,可以打開安全風窗,逐漸調節風窗滲入新風。
5、啟動濕式除塵風機前,首先接通水管,在保證連續供水后方能啟動風機。
八、收尾工作
第31條 檢查局部通風機的工作狀況。
第32條 司機交接班,需在現場交接,不得停風交接。
風筒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風筒工。
第2條 風筒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所管轄區域內的風筒的運送、安裝、維修和拆除。
2、不用的或已經損壞的風筒及時回收上井。
3、及時修補現場破損的風筒。
4、及時整理、接好脫節的風筒。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風筒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風筒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學習《煤礦安全規程》并掌握對局部通風和局部通風機開停的有關規定。
2、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選用風筒的有關規定。
3、掌握風筒安裝、使用的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
4、熟悉所分管區域的掘進工作面的情況。
5、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6、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7、掌握下井須知等有關安全規定。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風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鄉鎮煤礦不大于5米,必須保證工作面有足夠的風量。
第6條 風筒必須使用有“煤安”標志的合格產品。
第7條 風筒拐彎處要緩慢拐彎,不準拐死彎。
第8條 一臺風機不允許同時向兩上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
第9條 風筒管理要做到“五不讓”:即不讓風筒落后工作面的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不讓風筒脫節破裂、不讓別人改變風筒的位置和方向、不讓風筒堵塞不通、不讓風筒浸在水中。
四、操作準備
第10條 入井時要攜帶必要的工具和材料,了解工作地點的風筒直徑、長度、是否需要新接風筒。
五、操作順序
第11條 本工種操作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安裝時:運輸→吊掛→檢查。
拆除時:拆除→運輸→檢查(晾曬)→修補→保存。
六、正常操作
第12條 風筒的吊掛要平、直、穩、緊,避免風筒被刮破、擠扁、放炮崩破。
第13條 風筒吊掛要逢環必掛,盡量靠近巷道一幫,高度符合設計要求。
第14條 吊掛風筒要采取由外向里的方向,逐節連接、吊掛。
第15條 風筒的接頭要嚴密,膠質風筒采用反壓邊接頭。
第16條 鐵風筒與膠質風筒連接處要加軟質襯墊,并用鐵絲箍緊,確保不漏風。
第17條 風筒的直徑要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需使用過渡節連接。應先大后小,不準花接。
第18條 斜巷和立井施工時,風筒更要注意接頭牢固,防止脫落。
第19條 經常檢查風筒的質量,發現有破口、漏風,要及時修補。
第20條 更換風筒時,不得隨意停風。確需停風時,應按照礦井技術負責人簽發的停風計劃執行。
第21條 在正常工作中,如果風筒突然斷開、大破裂,影響到正常供風時,應及時通知受影響地點的人員撤出,并盡快修復、更換。在更換過程中要注意檢查有害氣體的積聚情況,按照有關規定操作。更換完畢后,要向調度室和通防部門匯報。
第22條 巷道掘進完成以后,應在通防部門的指揮下及時把風筒全部拆除。拆除的風筒要運至井上,沖洗、曬干、修補完好。
第23條 拆除獨頭巷道的風筒時,不得停風,要由里向外依次拆除。
第24條 在帶式輸送機、刮板輸送機附近操作時,必須先和輸送機司機聯系好,必要時可以停止輸送機運轉,保證操作者的安全。
第25條 在電機車運行的巷道中吊掛風筒時,要設安全警戒,嚴防被車刮、撞。在架線電機車巷道中施工時需要停電。在巷道高處吊掛風筒時要設臺架,操作時要站穩。
第26條 風筒過風門時,要加接硬質過渡風筒通過風門,不得用軟質風筒直接過風門。
第27條 在巷道中開挖水溝時,要用掩護物遮擋風筒,以防止放炮崩壞風筒。
第28條 風筒吊掛一般應避開電纜、各種管線,以免相互影響。
第29條 地面修補風筒:
1、修補風筒時,粘補風筒的膠漿應按要求配制。根據破口大小,裁剪補丁(以圓形為好);補丁四周應大于破口2厘米以上;補丁邊應裁剪成斜面;補丁和破口處應刷凈漏出風筒原色,晾干后涂上膠漿進行粘貼,粘貼后應用木錘砸實,使其粘貼嚴密;最后應再涂上滑石粉。
2、10厘米以上的破口,應先用線縫合后,再進行粘貼。
3、風筒上的吊環應齊全,吊環間距應一致,能保證風筒吊掛平直;兩端鐵圈要縫牢。
4、修補好的風筒應妥善保存,每季度要晾曬1次。
5、制作過渡節風筒時,長度應大于2米。
6、修補風筒時,應準備1臺局部通風機,用來吹干風筒。
7、汽油、膠水必須單獨存放,應保持嚴密,周圍嚴禁煙火。
8、風筒修理室內不得使用火爐取暖。
9、風筒修理室內需配備滅火器材,做好防火工作。
七、特殊操作
第30條 采用抽出式局部通風機的風筒安設。
1、風筒必須使用硬質風筒或帶有鋼絲骨架的橡膠或塑料可伸縮式風筒。橡膠或塑料風筒必須具有抗靜電、阻燃的性能。
2、安裝鋼絲骨架的風筒時,在裝卸過程中應注意輕裝輕放,不要徑向擠壓和被鋒利雜物碰撞,以免損壞。
3、用快速接頭軟帶連接風筒時,兩節風筒的端圓要對正、接攏,用披風布搭好后,再用快速接頭軟帶將兩端圓卡緊。接頭軟帶的收緊力要適當,以不漏風、不拉脫為好,接頭軟帶的手把位置應在風筒的側下方。
4、風筒末端加接風筒時,應先將加接段風筒吊掛在鋼絞線上,對正接頭接好,避免產生風筒彎曲、折疊。
5、風筒拐彎處要加接硬質弧形彎頭連接。
6、在處理風筒內部的積水時,可先打開局部通風機的安全窗,然后解開接頭,排除積水。
第31條 采用抽出式局部通風機的通風方式時,須設專人進行風機、風筒管理。
八、收尾工作
第32條 整修完畢的風筒,要交存保管。
第33條 記錄好風筒臺帳。
通風設施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通風設施工。
第2條 通風設施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永久密閉、臨時密閉的施工及設施的安設。
2、負責永久風門、臨時風門的安設。
3、負責調節風窗的安設。
4、負責測風站的施工。
5、負責風橋的施工等。
6、負責通風設施的拆除。
7、負責通風設施的維修。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通風設施工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后,持證上崗。并有3年以上從事相關工作的經驗。
第4條 通風設施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礦井通風系統,避災路線。
2、掌握下井須知等有關安全規定。
3、熟悉礦井通風構筑物(永久風門、臨時風門;調節風窗;測風站;風橋;永久密閉、臨時密閉)的作用、安設方法和要求。
4、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5、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通風構筑物的規定。
6、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通風設施的施工,必須按照施工設計,在設計位置施工,設計要符合有關規定;不得隨意改變安設位置、種類。
第6條 須使用設計的材料,不得隨意更改。
第7條 密閉外的鋼軌、電纜、管路必須斷開,不得與密閉內的連通。
第8條 在架線巷道中進行有關工作時,必須先和有關單位聯系,在停電、掛好“有人工作,不準送電”的停電牌、設好臨時接地線及保護好架線后方能施工。施工完畢后方可取下臨時地線,摘下停電牌,合閘送電。
第9條 施工人員隨身攜帶的小型材料和工具要拿穩,利刃工具要裝入護套,材料應捆扎牢固,要防止觸碰架空線等其他物品。
第10條 在運輸巷道中施工風門時,要設專人指揮來往車輛,做到安全施工。
第11條 每個風門前后5米內的支護要保證完好,并應清理剩余材料,保持清潔、通暢。
第12條 每個密閉前5米內的支護要保證完好,按規定要求打好柵欄。
第13條 行車的兩道風門間距不少于一列車長度,行人的兩道風門間距要大于5米。
第14條 風門必須能夠自動關閉;兩道風門之間要安設連鎖裝置,保證不能同時打開。
第15條 通風設施竣工后,要組織驗收,凡是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必須整改至合格。
第16條 在刮板輸送機道、輸送機道運料時要注意安全,不準用刮板輸送機及帶式輸送機運送材料。
第17條 密閉、風門、風橋等通風設施的位置應選擇在頂幫堅硬、未遭破壞的煤巖巷道內,盡量避免設在動壓區。
第18條 在有電纜線、官路處施工時,要妥善保護電纜、管路,防止碰壞。需移動高壓電纜時,要事先與機電部門取得聯系。
第19條 掏槽只能用大錘、釬子、手鎬、風鎬施工,不準采用放炮方法。
第20條 在立眼或急傾斜巷道中施工時,必須配帶保險帶,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21條 砌墻高度超過2米時,要搭腳手架,保證安全牢靠。
四、操作準備
第22條 密閉、風門、風橋、測風站等通風設施施工前要認真學習通防部門下達的工作通知書和相關的知識。
第23條 準備隨身攜帶的小型材料和工具。
第24條 計劃所需的材料,并通知有關人員將材料裝車。裝運材料要有專人負責。各種材料裝車后均不能超過礦車高度、寬度,裝車要整齊,兩頭要均衡。
第25條 料車入井前必須與礦井調度室及有關單位聯系,運送時應嚴格遵照運輸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26條 井下裝御笨重材料時要互相照應,靠巷幫堆放的材料要整齊,不得影響運輸、通風、行人。
第27條 材料卸車時,應現場驗收,發現不足或有誤,須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改正。
五、操作順序
第28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驗收材料→清理操作現場(安全檢查)→施工→質量檢查→清理操作現場。
六、正常操作
第29條 檢查施工地點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氣體的濃度。施工地點必須通風良好,瓦斯、二氧化碳等氣體的濃度不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30條 由外向里逐步檢查施工地點前后5米的支架、頂板、巷幫的支護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處理完后方可施工。
第31條 拆除施工地點的原有支架時,必須先加固其附近巷道支架,敲幫問頂,確認安全后方可施工;若頂板破碎,應先用托棚或探梁將棚梁托住,再拆棚腿,不準空頂作業。
第32條 掏槽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掏槽一般應按先上后下的原則進行,掏出的煤、巖等物要及時運走,巷道應清理干凈。
2、掏槽深度必須符合規定要求(一般不小于0.2米),見實幫實底。
3、砌碹巷道建密閉、風門時,要拆碹掏槽,并按專門安全措施施工。
(一)永久密閉操作
第33條 在有水溝的巷道中砌墻時,既要保持水流暢通,又不能漏風。
第34條 按照1:3的灰、砂比例配制砂漿。
第35條 將砌墻用的磚塊用水浸濕,盡量多吸收水分。
第36條 用磚、料石砌墻時,豎縫要錯開,橫縫要水平,排列必須整齊;磚塊之間要用砂漿抹勻;灰縫要均勻一致;墻心逐層用砂漿填實;墻厚要符合標準(一般不小于0.5米)。
第37條 雙層磚或料石墻中間填黃土的密閉,黃土濕度不宜大,且應隨砌隨填,層層用木錘搗實。
第38條 砌墻到中上部時要預留觀測孔及灌漿孔,鐵管孔口應伸入密閉墻內1米以上,外口距密閉墻至少0.2米,外口要設閥門,不用時保持關閉。
第39條 密閉封頂要與頂幫接實。當頂板破碎時,托棚或探梁上的原支架棚梁應隨砌墻進度而逐漸拆下,且應除去浮煤、矸石后再掏槽砌墻,如果最后剩余的空間不足一磚的厚度,應用瓦刀將整塊的磚切成片磚,再施工至頂部。不得留有空隙。
第40條 密閉墻砌實后要勾縫或抹面,墻四周要抹裙邊,其寬度不少于0.1米。要求抹平,打光壓實。
第41條 雙層密閉之間需要充填高水材料時,密閉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
(二)臨時密閉操作
第42條 用磚建筑的臨時密閉的厚度不應小于0.24米,其他質量要求與永久密閉相同。
第43條 建筑木板臨時密閉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1、應根據巷道斷面大小,確定打立柱的數量,立柱要打牢固,且與巷道頂、底板接實。
2、木板條采用魚鱗式搭接方式。自上往下依次壓茬排列釘在立柱上,木板厚度不小于2厘米,壓茬寬度不少于15毫米,四周木板均要伸入槽內接實。
3、木板釘嚴密后,必須清除雜物,然后用白石灰加黃泥或水泥加黃泥漿沿木板壓茬縫及墻四周堵抹平整嚴密。
第44條 建木段臨時密閉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1、先在巷道底部鋪1層黃泥,上鋪1層木段,然后依次鋪黃泥、木段,層層用錘砸實,木段外露處要排列均勻整齊。
2、墻內有水時,必須預先埋1根鐵管排水,水管外口要裝閥門。
3、木段墻與巷道頂幫之間的縫隙要用黃泥填實,并用黃泥加白灰或水泥把墻面抹平整。
第45條 施工完畢后,要認真清理現場,在距巷道岔口1-2米處應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懸掛說明牌。
(三)永久風門施工操作
第46條 在有水溝的巷道中砌風門墻垛前,必須先砌反水池。
第47條 安放門框時應按以下規定進行:
1、先安放下門坎,下坎的上平面要稍高于軌面,下坎設好后再安裝門框及上坎橫梁,要求門框與門坎互成直角,上、下坎應互相平行。
2、根據風壓大小,門框應朝順風方向傾斜一定角度,一般以85°左右為宜。調好門框傾角后,用棍棒、鐵絲將門框穩固。
第48條 按照密閉的施工順序,進行掏槽、砌墻、砌墻垛,要求兩邊墻垛施工平行進行,逐漸把門框牢固嵌入墻垛內。
第49條 若需要在風門墻垛中通過電纜線路,在砌墻時要預留孔口孔位。
第50條 反向風門要與正向風門同時施工,除門框傾斜角度、開關方向與正向風門相反外,其余要求與正向風門相同。
第51條 風門墻垛砌好后,墻兩邊均要用細灰砂漿勾縫或滿抹平整,做到不漏風。水泥砂漿凝固后,方可掛風門窗。在有軌道的巷道中安設風門時,應設置底坎。
第52條 安裝門軸時,應將做好的門軸帶螺釘的一端打入在門框上鉆取的孔內,并打正裝牢。
第53條 安裝門扇時,應將門帶上的圓孔套入門框的軸上,并使門扇與門框四周接觸嚴密,要求風門不墜、不歪,開關自如。
第54條 風門下部及水溝處應釘擋風簾,確保嚴密不漏風;管線孔應用黃泥封堵嚴實。
第55條 安設有自動開關裝置的主要通車風門時,應保證其靈敏可靠、開關自如。
第56條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風門要安設連鎖裝置。
(四)臨時木板風門的安設操作
第57條 立柱安設要牢固,且要留設一定傾角;回風側要打撐木,風壓大時回風側門上坎過梁上要設橫梁,并牢固嵌入巷道兩幫。
第58條 釘木板時,上下木板之間要求采用魚鱗式搭接,且應由上往下釘,其壓茬寬度不得小于20毫米,頂幫及下幫要壓邊并接觸槽內實茬。
第59條 木板釘齊后要清碴抹縫,雜物要清除干凈,并用黃泥摻水泥或白灰漿勾縫或滿抹,保證墻面、四周不漏風。
第60條 水泥漿凝固后即可安裝風門扇,門扇的安裝及調整與永久風門相同。
(五)調節風窗安裝操作
第61條 擋風墻上需設調節風窗時,窗框預留在墻的正上方。
第62條 風門上設有調節風窗時,窗框預留在風門扇的上方。
第63條 調節窗口要備有可調節的插板,并在鎖定裝置。
第64條 在擋風墻、風門墻砌筑按照施工程序施工到預留調節風窗位置時,即可將預制好的調節風窗框嵌入墻內。
第65條 調節風窗除窗口施工外,其余質量標準和施工操作要求與風門、密閉的質量標準和施工操作相同。
(六)測風站施工
第66條 在砌碹或錨噴巷道中建測風站,應按以下順序進行:
1、如巷幫凸凹變化大時,用噴漿的方法或用水泥砂漿將凹處補平。
2、用和勻的細黃沙摻水泥、白灰或用白灰摻麻刀將巷道頂、幫平抹。
3、進、出風側巷壁應平滑,抹面長度不少于4米。
4、等表面干燥后,進行刷白。干燥后用紅漆畫出醒目的測風站標記(如:某某測風站)。
5、設測風牌板,內容要符合要求。
第67條 在架木棚巷道中建測風站時應按以下順序進行:
1、先檢查巷道支護,加固巷道支架。
2、用木板逐塊排列釘在巷道頂幫支架上,要求釘牢且平整。
3、進、出風側釘成后應平滑。
4、漆畫出醒目的測風站標記(如:某某測風站)。
5、設測風牌板,內容要符合要求。
第68條 在水泥棚、鐵棚巷道中建測風站時,要先用小方木固定在棚檔中作襯料,然后用木板平整排列釘在方木上。其他要求同架木棚巷道中建測風站的要求一致。
第69條 測風站有水溝時,水溝上必須加蓋板,并密閉嚴實,其前后長度不小于10米。測風站兩端水溝內要設擋風簾。
第70條 施工完畢后必須清理測風站前后10米內的雜物,保持巷道清潔通暢。
(七)風橋施工
第71條 兩坡挑頂的要求如下:
1、挑頂前先加固頂板及起坡點外5米內的支架。
2、根據施工要求打炮眼,放炮挑頂。
3、裝藥、放炮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按有關規定進行。放炮必須執行爆破工的有關操作規程規定。
4、放炮后由施工負責人和爆破工共同驗炮。驗炮后應1人監護,并打上臨時支柱后再清碴。
第72條 挑正頂的要求如下:
1、挑正頂前,先將炮眼打好,然后回掉原支架;裝藥時,必須認真檢查頂板,并打好臨時支柱。
2、挑正頂時必須先加強下巷支架,必要時可在棚梁下打臨時支柱。
第73條 臥底時,應先在附近支架棚梁處打上臨時支柱,維護好頂板。
第74條 對砌墻的要求如:
1、可用磚、料石砌墻,風橋兩端坡度不能大于30°,應呈流線型。
2、砌墻應先放好中腰線,并按規定掏槽,應見實幫實低。
3、墻面要砌平整,勾縫和抹面應符合質量標準要求,頂幫應接嚴填實。
4、風橋前墻及橋面用水泥預制板鋪密,后墻用磚或料石砌筑,墻中加填黃土,層層用木錘搗實,應用砂漿將橋面抹平。
第75條上巷支護需要支棚打柱時,必須穿鞲。頂打的棚腿要打在下巷棚梁上;坡巷的支架必須
穿鞋。正頂打的棚腿要打在下巷梁上;坡巷的支架必須牢固,起坡處棚柱要與巷道頂部垂直。
第76條 服務年限短,風量小于10立方米/秒時,可采用鐵筒式風橋。但要符合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77條 風橋施工完畢后,要將管路、電纜懸掛整齊,現場清理干凈。
第78條 用鐵筒做風橋時,每個接頭均要加襯墊、擰緊,兩端應呈流線型。
第79條 施工時,現場負責人應該常檢查附近巷道支架、頂板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及時匯報。
第80條風橋中不準安設風站。
第81條風橋建成后,要將內墻全面整修勾縫或抹面。(八)拆除通風設施
第82條需要拆除通風設施時,必須編制作業計劃和安全措施,報礦井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83條拆除通風設施時,必須注意安全,特別是通風設施附近的巷道頂、幫情況以及各種氣體濃度情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方可操作。
七、特殊操作
第84條在災變時期的施工(如密閉等),需要制定特殊的措施,保證安全,可以不安上述要求操作。
八、收尾工作
第85條進行質量檢查及現場的安全檢查。
第86條完成上述操作后,要仔細檢查工作地點,不得遺漏物品、工具、配件等。
通風木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通風木工。
第2條通風木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臨時密閉、永久風門、臨時木板風門、調節風窗、測風站、風橋等安設時的木工操作。
2.負責風門、風窗等的制作。
二、上崗條件
第3條通風木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通風木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應掌握木工房備有的滅火囂材的使用方法。
2.電鋸、電刨的操作。
3.臨時密閉、永久風門、臨時木板風門、調節風窗、測風站、風橋安設時的木工質量要求。
4.礦井通風系統的基礎知識。
5.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三、安全規定
第5條電鋸、電刨必須由經過技術培訓且考試合格的人員操作。工作時,應思想集中,確保安全。
第6條安裝、維修風門前,必須檢查巷道頂板情況,做到安全施工。在主要運輸巷道中安裝維修風門時,必須設專人監護。
第7條 禁止在木工房內吸煙、生火爐;特殊情況必須生火爐時,要制定安全措施,并經批準。
第8條烘干木料時,不得脫離工作崗位,應經常檢查火勢及木料干燥程度,干燥后即速取出。
四、操作準備
第9條工作前應把需用工具、材料準備齊全。
第10條下井維修風門時,要運送所需的材料。
五、操作順序
第11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驗收材料→檢查故障→更換壞件→確認完好。
六、正常操作
第12條 使用電鋸、電刨前設備要完好,螺釘不松動,三角帶、輪罩等齊全,清理干凈周圍障礙物。
第13條使用電鋸加工木料時,應6人同時操作:1人運料、1人提料、1人接料、2人拉鉤、1人卸料。
第14條拉鉤人員在拉鉤時,必須等送料人員把材料送到電鋸的軸中心后,方可拉出。
第15條鋸料時,運料人員應佩戴眼鏡,不準帶手套。
第16條鋸料時,人體靠近電鋸的轉動部位時,最近距離不得小于0.1米。
第17條電鋸使用完畢后,要清理衛生、停電、保養設備。
第18條不得用電鋸鋸除木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第19條制作風門扇要達到下列要求:
1.風門扇用單層或雙層木板制成。
2.單層木板厚度不小于35毫米,木板接縫必須采用錯口接法,錯口寬度小于20毫米。
3.雙層木板中間要加襯墊。
第20條風門扇要穿帶,上下2條門帶規格要相同、平行不歪扭,且距門扇上下兩頭均留有一定間距。
第21條風門扇安裝使用前要加裝門帶(大型風門扇可到井下現專場組裝),即要與木門帶平行地裝2條規格相同的鐵門帶,鐵門帶應長于木門帶,靠門軸的一端應伸出一定距離,并卷成折頁式圓筒。
第22條風門扇必須進行防腐處理。
第23條門框傾斜角度符合要求,以保證安裝的風門開關靈活。
第24條井下使用的風門、調節風門等必須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第25條風門維修時一般應關閉風門進行維修,必要時可摘下風門扇到安全地點維修,但根禁止兩道風門同時打開。
第26條維修風門時,要檢查電纜孔、管路孔是否堵嚴、凡不用的孔口及調節風窗口要及時封堵嚴密。調節風量窗口處應備有足夠的、合格的調節板。
第27條拆除回收風門、木板墻、調節風門等木制品時,必須先檢查巷道安全情況,應在安全情況下回收。
第28條木板、門框及立柱上的鐵釘要全部撥出,無法撥掉的必須打平,防止刺傷人。
第29條木工房的材料要擺放整齊。
七、收尾工作
第30條工作完畢后,雜物要清掃干凈。
第31條將剩余木料晾干后,存放入庫。
第32條火爐周圍離開前應有人檢查,火爐滅后方可離開。
風門管理工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風門管理工。
第2條 風門管理工應負責看管負門的開、關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3條風門管理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風門管理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風門管理工必須熟悉看管的風門所控制的風流范圍及該區域內進、回風巷之間的關系。
2.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3.熟悉風門的工作原理。
4.熟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風門的規定。
5.熟悉所分管區域的工作情況和行車情況。
三、安全規定
第5條必須井下現場交接班,不得脫崗、空崗。
第6條開關風門時,風門管理工不準站在風門的后邊,以防止撞風門傷人;有條件時可站在躲避硐內操作風門。
第7條操作斜巷風門要在躲避內進行,防止跑車傷人。
四、操作順序
第8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交接班→檢查風門→信號標志等→現場操作→交接班。
五、正常操作
第9條 工作前必須全面認真檢查風門及信號標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通防部門、調度室。
第10條 集中精力注視來往車輛、行人,當接到需打開風門通車的信號時;
1.立即打開車輛行進方向的風門,發出減速進車信號。
2.待車輛通過后,立即關閉第1道風門。
3.打開第2道風門。
4.監護車輛通過后,關閉第2道風門。
5.不準同時打開兩道風門。
第11條發現車輛長時間停在風門處時,要令其推走。禁止在風門間停車。
第12條發現風門損壞時,必須及時采取措施,并向通防部門、調度室匯報。
第13條必須經常清除風門前后10米內的雜物、積水、淤泥等,禁止在該范圍內堆放材料、設備等。
六、收尾工作
第14條 進行現場交接班,將存在的問題交代清楚。
巷道維修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巷道維修工。
第2條巷道維修工應完成下列工作:負責井下巷的維修管理檢查,及時維修失修巷道。
二、上崗條件
第3條巷道維修工要有3年以上相關專業的現場經驗,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巷道維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所用工具(如風鎬、風鉆、電鉆等)的構造原理。
3、礦井防災的一般知識。
4、火藥、雷管的性能及使用安全注意事項。
5、各種巷道的維修、修復工作,架設、更換各種支架方法。
6、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各種巷道的維修、修復工作必須編制專門安全措施,并報礦井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6條 煤礦井下各類巷道高度不得低于《煤礦安全規程》第21、22條規定,支護應完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進行維修。
第7條 修復舊巷道時,必須首先進行瓦斯檢查和通風,各類氣體的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后,方可操作。
第8條 在有車輛運輸的巷道中進行巷修工作時,要注意來往車輛。
第9條 在有架空線的巷道中進行巷修工作時,要首先切斷架空線的電源,掛上停電牌,接上臨時接地線后,方可開始巷修工作。
第10條 對支架進行維修和更換時,要事先對該地點進行加固,可靠安全長度不低于8米。具體施工可按“支護工”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11條 更換支架時,新的支架支護強度不得低于原有支架(完好狀態時)的支護強度。
第12條 在維修巷道中需要放炮時,必須按照爆破工操作規程操作。
第13條 在維修巷道中,要保證安全出口,由外向里施工。
四、操作準備
第14條 備齊所需工具,如風鎬、電鉆、鋸、鐵锨等,長把工具的攜帶要遵守有關規定。
第15條 根據“安全規定”中的要求,檢查是否具有正常操作的條件。
五、操作順序
第16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安全檢查→維修支架→清理現場。
六、正常操作
(一)梯形棚(鐵、木)支架的維修
第17條 梯形棚(鐵、木)支架的維修一般有換1條腿、2條腿、棚梁和全部更換幾種施工。
第18條 換1條腿時:
1、先在斷腿的鄰近處打1根臨時支柱,替換已經損壞的腿支撐原來的棚梁。
2、其余方法與更換1條腿時的操作一樣,但要先換1條腿后,再換另外一條腿。
3、如果巷道高度不夠,可以參照第21條“更換全部支架”子“支護工”等的操作方法。
4、在更換完后,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
5、在支架間,安設牢固的撐木或拉桿。
第20條 換頂梁時:
1、原來的支架棚腿未動、未損壞的,可以不更換棚腿。
2、用拉條、撐桿加固棚腿。
3、用幾排串纖貫穿于兩架完好的頂梁之上,擋住上部浮石。
4、更換頂梁,保證做到親口吻合。
5、在更換完后,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
6、在支架間,安設牢固的撐木或拉桿。
第21條 換全部支架時:
1、加固臨近的完好的支架,留好退路。
2、如果維修棚梁上部冒落較高,浮石較大,應在施工地點設置小型木垛,并進行瓦斯檢查。
3、然后按照換棚腿、換頂梁的方法,逐項操作。
第22條 換金屬支架時,要防止金屬撞擊產生火花。
(二)U型鋼拱型支架的更換:
1、在壞棚處,打1根支柱,支撐到拱形的最高點的頂梁上。如果連續幾架棚子損壞,應架設抬棚,并將所有損壞棚子的頂梁托住。
2、用手鎬掏空棚腿處的煤矸。
3、擰松卡纜螺栓,撤下棚腿。
4、檢查2節U型鋼搭接處是否有劈裂、變形,如有,需要更換整個支架。
5、換上新的卡纜螺栓,接上棚腿。
6、確認卡纜螺栓擰緊后,撤下先前安設的支柱。
7、棚腿與梁搭接處的曲率半徑要一致,如果不一,需要重新調整。
8、在更換完后,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
9、在支架間,安設牢固的撐木或拉桿。
第24條 U型鋼拱型支架其他部位的更換,應參考上面的規定進行。
(三)砌碹巷道的維修
第25條 按規定準備好材料,并停電、保護好電纜、水溝、管路等。
第26條 加固臨近巷道,確保安全出口。
第27條 傾斜巷道施工時,在施工地點的上下兩頭必須分別設置臨時保護擋板,以防矸石、料石等物滾動傷人。
第28條 砌碹巷道維修方法有3種:
1、拆除舊碹體,澆注新碹體。當有較大區段砌碹巷道遭破壞而需翻修時,采用該方法。按下列順序進行操作:
(1)拆除舊碹體應自拱頂開始向兩側拱基和碹墻進行,直至墻基。
(2)及時清掉頂幫的浮矸。
(3)打臨時木柱或架木支架(當頂壓大時,可架工字梁或槽梁金屬支架)。
(4)如拆除碹體后,巷道斷面不足,需刷幫上理至巷道輪廓基本符合要求。
(5)拆除一定距離后,可以按照正常的砌碹巷道施工操作規程進行。
(6)不回收的臨時支架與頂幫的空隙要用碎矸石或低標號混凝土填塞充滿。
(7)當碹墻完好而碹拱遭破壞需翻修時,應先自拱頂向兩側拆除拱頂至拱基,并在碹墻上架設臨時木支架,至一段距離后,即可架設模板按照普通砌碹巷道方法進行澆注。
2、裂縫修補法。
(1)加固支護。
(2)將裂縫擴大、加深。
(3)填充富質水泥漿(1:1)。
3、局部修補法。
(1)加固支護。
(2)將原來的碹體挖出。
(3)清理、沖洗處理部位。
(4)加鋼筋網,澆筑混凝土。
(四)錨噴巷道的維修
第29條 拱頂、兩幫小面積脫皮,可以采用補噴的方法。
第30條 拱頂、兩幫脫皮面積超過2平方米,脫深為0.3-0.5米時,可以采用補打加長錨桿掛網聯合補噴的辦法。
第31條 大面積冒落,連續失修巷道長度超過5米、冒落高度超過0.5米、錨桿松脫的,可以采用拱型支架和砌碹維修或其他聯合支護的方式。
第32條 塑性變形大、位移量大、原來噴層脫落但未冒頂的,可以采用錨噴網加拱型支架聯合支護的方法。
第33條 錨噴巷道的維修操作,可以參考掘進錨噴支護的操作規程。
(五)大冒頂巷道的維修
第34條 觀察分析頂板、瓦斯等情況,制定出施工措施。
第35條 在冒落區周邊打臨時支柱,將冒落處的頂板托住。
第36條 逐步向冒落區推進,清理冒落矸石(煤)。
第37條 依次由一端架設棚子,棚子以上未接頂的地方要用木垛接頂。
第38條 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收工。
七、特殊操作
第39條 開岔門處抬棚的維修,首先檢查維修、加固周邊的支架,然后再進行抬棚更換。具體施工操作方法,應按照“支護工”的有關規定和架棚巷道的支護等章節進行。
第40條 進行木垛盤式反井維修時,應編制專門安全措施,配齊安全裝置。
1、檢查維修反井上口的抬棚及垛盤鎖口棚。
2、反井上口安裝一個鎖口盤,支撐住反井上口梯形支架,防止頂部坍塌。
3、如果反井不做通風之用,需在鎖口盤上放置遮擋物,以便接住上部墜落物。
4、檢查維修井口各垛盤時,應由上向下逐架檢查維修。
5、維修人員操作時,必須佩帶安全帶。
第41條 水溝的維修應:
1、控制水流。
2、加固水溝臨近的柱腿。
3、加固道基。
4、清理淤渣。
5、敷設或砌筑新的水溝。
八、收尾工作
第42條 進行檢查,清理現場,保持現場清潔,支護完好。
第43條 帶齊工具,上井后填寫維修記錄臺帳。
瓦斯檢查員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類煤礦的瓦斯檢查員。
第2條 瓦斯檢查員應完成下列工作:
1、測定礦井作業地點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氣濃度、溫度。
2、及時準確填報瓦斯報表和各種記錄。
3、在瓦斯等級鑒定、反風演習時,測定有關參數及協助做好有關資料匯總工作。
4、校對甲烷傳感器。
5、負責本區域的通風設施、裝備的日常檢查。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過且過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后,持證上崗。
第4條 瓦斯檢查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煤礦安全規程》有關風量、氣體濃度、溫度以及對瓦斯檢查的規定。
2、所用儀器的性能、參數。
3、熟悉礦井通風系統,掌握各用風地點所需風量。
4、了解煤與瓦斯突出的相關知識。
5、瓦斯、二氧化碳涌出機理和規律。
6、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7、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8、了解煤礦避災路線。
9、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必須按規定對煤礦井下采掘作業地點進行巡回瓦斯檢查或專人定點檢查。
第6條 瓦斯檢查地點的設置、瓦斯檢查次數、檢查周期、瓦斯檢查方式,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瓦斯檢查員要嚴格按照確定的地點、次數、檢查方式進行檢查,嚴禁空班漏檢和假檢。
第7條 采煤工作面需測定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地點有:
1、工作面進風流(指進風順槽至工作面煤壁線以外的風流)。
2、工作面風流(指距煤壁、頂、底板各20厘米和以采空區切頂線為界空間風流)。
3、上隅角(指采煤工作面回風側最后一架棚向上1米處)。
4、工作面回風流(指距采煤工作面10米以外的回風順槽內不與其他風流匯合的一段風流)。
5、尾巷(指高瓦斯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專用于排放瓦斯的巷道)棚欄處。
第8條 掘進工作面需測定甲烷及二氧化碳的地點有:
1、掘進工作面風流(指風筒出口或入口前方到掘進工作面的一段風流)。
2、掘進工作面回風流。
3、局部通風機前后各10米以內的風流。
4、局部高冒區。
第9條 放炮地點檢查甲烷的部位有:
1、采煤工作面放炮地點的瓦斯檢查應在工作面煤壁各20米范圍內的風流中進行。
2、掘進工作面放炮地點的瓦斯檢查應在該地點向外20米范圍內的巷道風流中進行。
第10條 檢查瓦斯的次數為:低瓦斯礦井的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點,瓦斯檢查次數為每班不少于2次,重點區域每班不少于3次。高瓦斯礦井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檢查次數為每班不少于3次。采掘工作面瓦斯檢查的時間間隔要均勻。
第11條 瓦斯檢查牌板的設置位置以及需填寫的內容,要符合有關規定。
第12條 瓦斯檢查時, 要嚴格按規定操作,發現不安全隱患,要先消除隱患再進行檢查。
第13條 經分析確定的不宜安排瓦斯檢查員檢查的地點,未經礦井技術負責人批準,不得擅自安排瓦斯檢查員進入檢查瓦斯。
四、操作準備
第14條 準備儀器:下井要帶齊瓦斯檢測儀、檢查棍、膠皮管、溫度計、手冊及其他規定的儀器、用具。
第15條 對要攜帶的瓦斯檢測儀(光瓦)的各部件進行檢查,要求做到部件完整、電路暢通、光譜清晰。
第16條 檢查藥品是否失效:檢查吸收管(短管)內裝的氯化鈣或硅膠以及附加吸收管(長管)內裝的鈉石灰(檢查二氧化碳濃度時使用氯化鈣)的吸收力,藥品顆粒直徑一般應為3-5毫米。如發現藥品變色、失效,應該立即更換藥品。
第17條 氣密性檢查:
首先檢查吸氣球:用右手捏扁吸氣球,左手捏住吸氣膠管,如果吸氣球不膨脹還原,說明吸氣球不漏氣。
其次檢查儀器是否漏氣:將吸氣球膠皮管與瓦斯檢測儀吸氣孔連接,一手堵住進氣孔,另一手捏扁吸氣球,松手后1分鐘內不漲起還原,說明瓦斯檢測儀不漏氣。
檢查氣路是否暢通:放開進氣孔,捏、放吸氣球,氣球癟、起自如時,說明完好。
如果漏氣、氣路不暢通,需要查明原因,進行處理,重新重復上述程序。
第18條 檢查干涉條紋是否清晰:由目鏡觀察,按下按鈕,同時旋轉保護玻璃座調整視度,使得觀察數字最清晰,再看干涉條紋是否清晰。
第19條 對儀器進行校正:簡單的校正辦法是,將光譜的第一條黑紋對在“0”位上,如果第5條正對在“7%”的數值上,表明條紋寬窄適當。否則應對儀器的光學系統進行調整。
第20條 用新鮮空氣清洗氣室:每班在進入工作地點前,必須在和測量現場溫度相接近(溫差不超過10℃)的新鮮空氣中按壓吸氣球5-6次,清洗氣室。
第21條 調整零位:按下測微按鈕,轉動測微手輪,使刻度盤的零位與指標線重合,然后按下按鈕,轉動粗手輪,從目鏡中觀察,把干涉條紋中最黑的一條或兩條黑線中的任意一條與分劃板上的零位線對準,并記住對準零位的這條黑線,旋上護蓋。
五、操作順序
第22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安全檢查→取樣→讀數→記錄→現場班組長簽字→填牌板→填報表。
六、正常操作
第23條 將調整零位瓦斯檢測儀背在身上,把連接瓦斯入口的橡膠管或瓦斯檢查棍伸入測定地點,然后慢慢握壓吸氣球5-6次,使得待測氣體進入氣室。
第24條 測定地點一般應在巷道靠近棚梁以下20厘米的位置,在有冒頂的巷道中,要將橡膠管伸入冒頂高處,由低到高逐漸向上檢查,檢查人員的頭部不得伸入冒頂高處,以防缺氧窒息。
第25條 按動粗讀數按鈕,觀看目鏡,查看原來零位黑線移動位置,讀出整數。
第26條 按動精讀數按鈕,轉動測微手輪,將零位黑線移動到整數位置,再查看刻度盤上的讀數,即為小數位。
第27條 整數和小數相加,即為該地點的瓦斯濃度。
第28條 檢查二氧化碳濃度時,應在靠近巷道底板20厘米處檢查。
第29條 在檢查完瓦斯濃度后,拿掉二氧化碳吸收管,按上述操作檢查混合氣體的濃度(即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濃度)。
第30條 混合氣體的濃度減去瓦斯有濃度,再乘以0.95,即為該處的二氧化碳濃度。
第31條 用溫度計檢查測點的溫度(參考測風員的有關規定)。
第32條 用多種氣體檢定器檢查其他氣體:
在待測地點先將活塞往復抽送2-3次,使檢定器內原來的氣體被待測氣體完全置換,然后抽取現場氣樣,把檢查該氣體的檢定管兩端的玻璃封口打開,將進氣端插入到檢定器的插孔中,(硫化氫的檢查:把出氣端插到插孔中后,將氣樣吸入到檢定管中)將三通閥撥到通氣位置,推動活塞把,按照檢定管上要求的通氣量和時間,均勻地將氣樣送到檢定管里,根據檢定管上產生的變色圈的刻度,讀出該氣體的濃度。測量一氧化碳時,要避開放炮的時間,防止炮煙中的一氧化碳的干擾。
第33條 檢查完瓦斯、二氧化碳等氣體濃度及溫度后,瓦斯檢查員要將檢查結果及時記入瓦斯檢查員手冊,然后填入檢查地點的瓦斯檢查牌版上,并將檢查結果通知現場作業人員并由班組長或帶班班組長在瓦斯檢查員手冊上簽字。
第34條 瓦斯檢查員還應對沿途的通風設施、防塵設施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
第35條 巡回檢查其他地點,具體操作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36條 上井后,要根據瓦斯檢查員手冊填寫的數據,填寫瓦斯報表,做到“牌板”、“手冊”、“班報”三對口。
七、特殊操作
第37條 高瓦斯及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中使用采煤機和掘進機的采掘工作面的跟機瓦斯檢查員,必須堅守崗位。當采煤機、掘進機工作時,應在以下地點檢查瓦斯并做到:
1、檢查采煤機前后20米內,距煤壁30厘米、距頂板20厘米范圍內的瓦斯。當局部積聚的瓦斯濃度達2%或采煤機前后20米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1.5%時,應停止采煤機工作,切斷工作面電源,立即進行處理。
2、利用檢查棍、膠皮管檢查采煤機滾筒之間、距煤壁30厘米、距頂板20厘米范圍內的瓦斯。當瓦斯濃度達2%時,應停止采煤機的工作,切斷工作面電源,進行處理;凡處理不了的,應立即向通風部門及調度匯報。
3、對于使用掘進機的掘進工作面,當掘進機工作時,應檢查掘進機的電動機附近20米范圍內及風筒出口至煤壁間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當瓦斯濃度達到1.5%或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應停止掘進進工作,切斷工作面電源,立即進行處理;處理不了的,應向通風調度匯報。
第38條 煤倉內的瓦斯檢查及煤倉堵塞后的瓦斯檢查與處理,應按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的措施進行。
第39條 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掘工作面的專職瓦斯檢查員應認真執行“一炮三檢”制度,瓦斯檢查員不在現場不準放炮。
第40條 對于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檢查員應定點檢查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及溫度等。需進行定點檢查的地點包括采煤工作面采空區邊緣、工作面風流、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刮板輸送機及機尾附近和底部、局部漏頂處、高冒處,掘進工作面迎頭、巷道全長風流、局部高冒處、漏頂處、局部通風機附近等。發現超限及有突出預兆時,應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處理不了的,應向通風調度匯報。
第41條 采煤工作面采空區放炮放頂時,采空區瓦斯濃度的檢查范圍應按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的措施中的有關規定執行,當瓦斯濃度超限時應立即停止放炮。
第42條 在臨時停工地點(停風)檢查瓦斯時,必須至少2人同時,攜帶氧氣檢測儀,并且相距4-6米,從外向里隨時檢查瓦斯和氧氣濃度;瓦斯濃度達到3%或其他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100條規定時,必須停止前進,并要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141條規定排放有害氣體,不能及時處理的要在24小時內進行密閉。
第43條 在臨時停風地點檢查瓦斯時,不準先開局部通風機再進入迎頭檢查,應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129條、141條的要求檢查,停風區內瓦斯濃度不超過1%、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并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米范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開動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
第44條 對于可能存在的瓦斯積聚區,要進行瓦斯檢查,發現體積大于0.5立方米濃度達到2%時,附近20米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并向有關部門匯報。
第45條 在瓦斯積聚區測量瓦斯濃度時,用瓦斯檢測儀取樣后,要在新鮮風流中讀數。
第46條 礦井因為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或通風系統發生重大變化(受到破壞)后,恢復正常通風后,所有受到影響的地點,必須經過瓦斯檢查員的檢查,證實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
第47條 反風演習時的測定工作,可以參考測風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48條 井下需要電焊、氣焊、噴燈焊時的瓦斯檢查,需按照編制的安全措施執行。
八、收尾工作
第49條 將儀器清理干凈,收好備用。
第50條 交接班要在指定地點進行,交清當班情況。
安全監測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安全監測工。
第2條 安全監測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管轄范圍內的礦井通風安全監測系統、裝置的安裝、調試、維修、校正、監測等工作。
2、應將在籍的裝置逐臺建賬,并認真填寫設備及儀表臺帳、傳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記表、檢修校正記錄。
3、負責礦井監測系統圖的繪制、修改。
4、負責監測報表的打印、簽字、送審等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安全監測工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后,持證上崗。
第4條 安全監測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礦井通風安全監測系統、裝置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礦井通風安全監測系統、裝置的有關規定。
4、熟悉礦井通風安全監測系統、裝置的安裝要求。
5、了解礦井通風安全監測系統、裝置的主要性能指標。
6、熟悉《煤礦安全規程》中對礦井氣體指標的規定和超標時的處理辦法。
7、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8、熟悉瓦斯檢測儀的性能、參數及使用方法。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高瓦斯煤礦、瓦斯突出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
第6條 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
第7條 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須裝備甲烷斷電儀。
第8條 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繪制監控系統布置圖和接線圖。
第9條 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話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一條線路;防爆型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第10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能夠自動解鎖。
第11條 每天對監控設備及電纜進行安全檢查,對各類傳感器的準確性要用便攜儀進行核實、比較,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
四、操作準備
第12條 上機前的準備工作:
1、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填報簽名制度。
2、交接班內容包括:
(1)設備運行情況和故障處理結果。
(2)井下傳感器工作狀況、斷電地點和次數。
(3)瓦斯變化異常區及其他有害氣體的變化異常情況的詳細記錄。
(4)計算機的數據庫資料。
第13條 地面檢修前的準備工作:
1、備齊必要的工具、儀器、儀表,并備有設備說明書和圖紙。
2、按規定準備好檢修時所需要的各種電源、連接線,將儀表通電預熱,并調整好測量類型和量程。
第14條 井下安裝前的準備工作:
1、根據要求確定安裝位置和電纜長度。
2、設備各部件應齊全、完整,電纜應無破口,相間絕緣及電纜導通應良好,并備足安裝用的材料。
3、瓦斯校準氣樣的配制應采用煤炭工業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確認的裝置和方法制備甲烷與空氣的混合氣體,不確定度應小于5%。制備所用的原料氣應選用濃度不低于99.9%的高純甲烷氣體。
五、操作順序
第15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交接班→檢查→地面檢修→井下檢修(安裝)→驗收→交接班。
六、正常操作
(一)機房操作
第16條 接班后,首先和通防部門、調度室取得聯系,接受有關指示。
第17條 每隔30分鐘檢查1次各種儀表的指示、機房室溫、機身溫度和電源、電壓波動情況。
第18條 應將本班的瓦斯變化情況于當天打印成報表送通風技術主管審查簽字。
第19條 與井下監測員協調配合進行傳感器的校正。
第20條 停電的順序是:主機→顯示器、打印機等外圍設備→不間斷穩壓電源→配電柜電源。
第21條 送電序是:配電柜電源→不間斷穩壓電源→打印機、顯示器等外圍設備→主機。送電前應將所有設備的電源開關置于停止位置,嚴禁帶負荷送電。
第22條 進入機房要穿潔凈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將有磁性和帶靜電的材料、絨線和有灰塵的物品帶進機房。要經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設備外殼,每班用吸塵器清掃室內。
(二)地面檢修操作
第23條 隔爆檢查的步驟是:
1、按國際“GB3836.1—1983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檢查設備的防爆情況。
2、檢查防爆殼內外有無銹皮脫落、油漆脫落及銹蝕嚴重現象,要求應無此類現象。
3、清除設備內腔的粉塵和雜物。
4、檢查接線腔和內部電器元件及連接線,要求應完好齊全各連接插件接觸良好,各緊固件應齊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規格應一致。
5、檢查設備絕緣程度。水平放置兆歐表,表線一端接機殼金屬裸露處,另一端接機內接線柱,勻速搖動表柄,若讀數為無限大(∞),表明絕緣合格。
6、接通電源,對照電路原理圖測量電路中各點的電位,判斷故障點,排除故障。
第24條 通電測試各項性能指標的內容包括:
1、新開箱或檢修完畢的設備要通電烤機,經48小時通電后分三個階段進行調試:
(1)粗調。對設備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調整和觀察。
(2)精調。對設備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調節器試、觀察和測試。
(3)檢驗。嚴格按照設備出廠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檢驗,如發現問題則按本工種前一條的方法處理,通電要從問題處理完后重新開始計算。
2、烤機完畢,拆除電源等外連接線,蓋上機蓋,作好記錄,入庫備用。
(三)地面傳輸電纜敷設與檢查
第25條 登高3米以上要扎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并有專人監護,安全帶必須拴在確保人身安全的地方。
第26條 使用梯子時,梯子與地面之間角度以60°為宜,在水泥地面上用梯子要有防滑措施,梯腳挖坑或拴牢,并設專人扶梯子,人字梯掛鉤必須掛牢。
第27條 2人同桿、同點工作時,先登者必須等另一人選好工作位置后,方準開始工作,同時要注意協調。
第28條 高空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須裝在工具袋人吊送,不準拋扔,桿下不準站人。
第29條 架設的傳輸電纜,如與原有高壓線交叉或鄰近,必須先將原有高壓線停電,并驗電、放電、接地、短路,為防止中途送電,必須掛臨時接地線后,方可進行架線作業。
第30條 雷雨大風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高空架線作業。
第31條 架設樓頂與樓頂之間的傳輸電纜,必須先測量樓與樓之間的距離,把傳輸電纜用扎線扎在鋼絲繩或鐵絲上,一頭在一樓頂固定好,然后另一頭用2臺不低于1噸的手拉葫蘆,卡好扣環后循環上吊傳輸電纜,直至吊平拉直后,固定在另一樓頂上,手拉葫蘆必須固定在確保1噸以上的拉力的固定點上。
第32條 樓頂如無護欄,操作時工作人員必須拴好安全帶。
第33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露天部分電氣高空作業規定。
(四)井下安裝操作
第34條 設備搬運或安裝時要輕拿輕放,防止劇烈振動和沖擊。
第35條 敷設的電纜要與動力電纜保持0.3米以上的距離。固定電纜用吊鉤懸掛,非固定電纜用膠帶或其他柔性材料懸掛,懸掛點的間距為3米。
第36條 井下傳輸電纜在大巷敷設或檢查時,如果有車輛行駛,敷設或檢查人員要躲到躲硐中,嚴禁行車時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
第37條 在有架空線的大巷中敷設傳輸電纜時,要確保傳輸電纜與架空線有300-500毫米的距離,橫跨架空線時必須停掉架空莼的電后,方準進行工作,嚴禁帶電作業。
第38條 在暗斜井架設或檢查傳輸電纜時,要和管轄單位聯系好,并要慢慢下行敷設或檢查,并時刻留意腳下臺階,以防地滑摔人。
第39條 在軌道上山(或下山)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時,首先要和下車場扒鉤工、上車場司機聯系好,明確不準提車或松車后,方準進入軌道上山(或下山)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嚴禁行車時工作。
第40條 所敷設的傳輸電纜要:
1、將所攜帶的盤好的電纜放在一個固定地點,慢慢放出,并設專人看管。
2、敷設人員要聽從統一指揮,嚴禁各行其是,傳輸電纜通過巷道頂底板危險區段時,要首先觀察頂底板有無危險,無危險方準操作,否則暫停敷設待處理好后再敷設。
3、巷道中敷設傳輸電纜時,要指派一人在前面對所要敷設傳輸電纜放入電纜鉤中,以免敷設后和其他通訊線不能形成統一。
4、敷設電纜時要有適當的張馳度,要求能在外力壓掛時自由墜落。電纜懸掛高度應大于礦車和運輸機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側。
第41條 電纜之間、電纜與其他設備連接處,必須使用與電氣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不得與水管或其他導體接觸。
第42條 吊掛完畢后,方可與原有的電纜進行連接。
第43條 電纜進線嘴連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徑和厚度要合適,電纜與密封圈之間不得包扎其他物品。電纜護套應伸入器壁內5-15毫米。線嘴壓線板對電纜的壓縮量不超過電纜外徑的10%。接線應整齊、無毛刺,芯線裸露處距長爪或平墊圈不大于5毫米,腔內連線松緊適當,符合機電設備安裝連線要求。
第44條 安裝分站時,嚴禁帶電作業,嚴禁帶電搬遷或移動電器設備及電纜,并嚴格執行誰停電誰送電制度。
第45條 調試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井下電工操作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46條 所停電的高壓開關饋電處,必須派專人看管,并掛上“有人工作,嚴禁送電”的標志牌。
第47條 停電范圍影響到其他單位的,要取得聯系,做好協調協作工作。
第48條 處理分站高壓側時,嚴禁一人單獨作業。
第49條 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
第50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第51條 傳感器在安裝時,必須用梯子或木馬,并扶牢后,再上人安裝。具體安裝位置:距頂大于或等于20厘米,距幫大于或等于30厘米。若巷道中有帶式輸送機或刮板輸送機時,必須和所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聯系安裝時間,安裝時必須和帶式輸送機或刮板輸送機司機聯系好,停下運輸機后,不安裝完畢不準開機。嚴禁在輸送機運轉中安裝傳感器。拆除傳感器時也應遵守本規定。
第52條 傳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設位置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69條等規定。安裝完畢,在詳細檢查所用接線、確認合格無誤后,方可送電。井下分站預熱15分鐘后進行調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報警和斷電控制并檢驗其可靠性,然后與井上聯機并檢驗調整跟蹤精度。
第53條 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69條規定。
第54條 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制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報告礦調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五)井下維護操作
第55條 每7天對監測設備進行一次調試校正。
第56條 在經傳感器送氣前,應先觀察設備的運行情況,檢查設備的基本工作條件,應反復校正報警點和斷電點。
第57條 送氣前要進行跟蹤校正,應在與井上取得聯系后,用偏調法在測量量程內從小到大、從大到小反復偏調幾次,盡量減小跟蹤誤差。
第58條 先用空氣氣樣對設備校零,再通入校準氣樣校正精度,鎖好各電位器。給傳感器送氣時,要用氣體流量計控制氣流速度,保證送氣平穩。
第59條 定期更換傳感器里的防塵裝置,清掃氣室內的污物。當載體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時,如調正精度電位器,其測量指示值仍低于實際的甲烷濃度值,傳感器要上井檢修。
第60條 設備在井下運行半年后,要上井進行全面檢修。
(六)便攜式儀器的維護操作
第61條 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對儀器進行充電。
第62條 每隔7天對儀器的零點、精度、報警點進行一次調校。
第63條 檢查儀器的完好性,確保儀器正常。
七、特殊操作
第64條 排除故障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應首先檢查設備電源是否有電。
2、可用替換電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
3、應1人工作,1人監護。嚴禁帶電作業。并認真填寫故障處理記錄表。
第65條 瓦斯斷電儀投入正常使用后,嚴禁隨意進行試驗,若需試驗必須有試驗報告與所斷電范圍的單位管理人員協商好,方準進行試驗。
第66條 斷電試驗完畢后,要等所斷電范圍內電源全部恢復正常時,試驗人員方準離開現場。
第67條 分站出現故障,處理不了的要及時更換。
八、收尾工作
第68條 安裝好后,嚴格按照質量標準、防爆標準進行檢查,確定無誤后方準收工。
第69條 做好記錄,匯報工作進展情況。
第70條 做好交接班的有關事項。
瓦斯檢測儀檢修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瓦斯檢測儀檢修工。
第2條 瓦斯檢測儀檢修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檢查瓦斯檢測儀的完好性。
2、維修瓦斯檢測儀。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瓦斯檢測儀檢修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瓦斯檢測儀檢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瓦斯檢測儀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瓦斯檢測儀的有關規定。
4、了解瓦斯檢測儀完好標準。
5、了解瓦斯檢查的有關規定和操作方法。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必須保持瓦斯檢測儀的完好性,使儀器準確可靠。
第6條 維修后的瓦斯檢測儀,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定,并發給合格證后方可使用。
第7條 使用的瓦斯檢測儀每年至少進行1次檢定,檢定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四、操作準備
第8條 清理好工作間,準備好各種工具。
第9條 將瓦斯檢測儀進行表面擦拭。
五、操作順序
第10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儀器→修理儀器→修理后檢查。
六、正常操作
第11條 日常的檢查應包括如下內容:
1、檢查瓦斯檢測儀的皮套、吸收管和附加吸收管、吸氣球、電池護蓋、目鏡罩組、調微手輪護蓋等部件是否齊全完好,缺少部件應及時補齊。
2、吸收管(短管)、附加吸收管(長管)內裝的氯化鈣或硅膠、鈉石灰藥品顆粒直徑一般應為3-5毫米,裝填充足,兩端用脫脂棉充實,螺紋蓋有膠墊,并緊固好,發現三分之一的鈉石灰藥品變色,應立即更換。
3、氣密性檢查:分別檢查吸氣球組和儀器本身的氣密性。
4、檢查干涉條紋的清晰度和精度:干涉條紋應該黑、細、亮,視場足夠。
5、檢查測微組部分:將第一根黑紋地準分劃板1%的刻度上,這時測微組刻度盤0位線與指示板標線相對,轉動測微手輪,使刻度盤轉一周,第一根黑紋應從分劃板1%刻度移到0刻度上,否則應該修理校正。
第12條 對需要修理的瓦斯檢測儀,按照下列順序進行維修操作:
1、吸氣球組的維修:不吸氣的一般原因是閥門芯子進入粉塵、臟物或老公、破裂、有砂眼等。不氣密一般是發生破裂等,需根據情況及時更換。
2、氣室的維修:要求氣室不漏氣、不串氣,內表面呈黑色。清洗氣室時要注意:平面玻璃要加熱后垂直取下,面向氣室的表面要做標記;氣室腔和彎管要清洗干凈;包角螺釘、氣室外表要擦拭干凈;膠粘平面玻璃時,用膠適量,裝好后要擦拭干凈;裝上膠管后要進行氣密性檢查。
3、測微組的維修:測微組要求清潔、轉動靈活。清理時可以采用毛刷掃除灰塵,再用藥棉擦拭刻度盤、放大鏡、螺桿、螺套、齒輪、輪軸等。檢查電源插頭與插座是否接觸良好。
4、調微組的維修:要檢查螺桿與連接座配合是否緊密柔和,維修時要進行清洗,要檢查固定連接座的螺釘是否松動。
5、目鏡組的維修:目鏡組的保護玻璃劃傷嚴重或玻璃破碎時應更換新的。在旋轉保護玻璃座時,視場里如果有不動的圈、點,說明分劃板太臟。如果分劃板上面臟,可用竹簽包上膠脂棉往一個方向擦拭,如果分劃板下面臟,可用竹簽包上脫脂棉從中心向外擦拭。
6、盤形管組的維修:盤形管要求通氣性和氣密性良好將吸氣球一端與盤形管連接上,壓扁吸氣球,當吸氣球在10秒內鼓飽,則認為通氣性良好;用水柱計校驗,1分鐘內水柱不下降,則認為氣密性良好。
7、瓦斯檢測儀內部的清潔:未安裝目鏡組、氣室組前,必須對瓦斯檢測儀內部進行清潔,在目鏡的觀察孔洞中觀察,應看不到圈、點、道、塵、絮、擦痕等。
8、干涉條紋故障排除,干涉條紋模糊的主要原因是照明組接觸不良、燈泡位置不正、電池接觸不良、電開關不靈敏、聚光鏡焦距或角度不合適、反射棱鏡后面或折光棱鏡表面臟、物鏡焦距不合適等。干涉條紋彎曲的主要原因是反射棱鏡位移、燈泡變位、分劃板不在干涉場中央,可以調節反射棱鏡的位置來消除。干涉條紋完全消失的主要原因是氣室太臟,平面鏡、反射棱鏡、折光棱鏡位移,聚光鏡光柵變位等。
9、儀器拆裝順序:皮套、測微組、吸收管組、目鏡罩組、調微護蓋組、側蓋、盤形管組、折光棱鏡組、目鏡組、調微螺桿組、開關座、照明裝置組、瓦斯進出氣嘴組。
10、拆卸中平面鏡一般要保持不動。
11、安裝順序應逆向進行。
12、干涉條紋調整好以后,再拆下平面鏡進行擦拭,擦拭干凈安裝完成以后,再通過平面鏡對干涉條紋進行進一步調整。
13、電路的修理應注意燈泡的選擇、電路各連接點和觸電點的導電性、電源插頭和插座接觸、連接片焊接的狀況。
14、各鏡片組在修理要注意:擦拭鏡片要在桌面上進行,防止墜落損壞;拿鏡片時應持毛面,手指不準接觸拋光面,不允許兩鏡片相互碰擊、重疊;擦拭鏡片的溶劑應有很好的溶解力而又不產生附著物;鏡片組安裝要緊密牢固,方位、角度端正,光線從正確部位通過;鏡片組底座禁止銼磨,干涉條紋寬窄不合適,可以通過對鏡片組底座墊錫鉑紙來解決。
15、裝配氣室應注意檢查光路是否正確,裝上后要視場寬敞、條紋清晰,無擋光、干涉條紋彎曲、變虛現象,排除雜光。
16、調節測微玻璃組的位置,使刻度盤轉一周與分劃板1%的刻度相一致,不一致時要反復調整測微組,使其一致。
17、松緊螺釘時應注意:選擇合適的螺絲刀;松緊適宜,不可一松一緊;對角螺釘要逐個松緊;彈簧墊圈不得遺漏;防止螺絲刀碰傷光學鏡片。
第13條 維修后要進行檢查,應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操作:
1、儀器內外有無灰塵、棉毛等,各鏡片有無霉蝕、劃痕、擦痕、指印、灰塵,分劃板是否透光、脫漆,目鏡觀測不到灰塵、點、圈。
2、干涉條紋視場要足夠;干涉條紋明亮清晰,無虛光、彎曲相傾斜;視場內不應有明顯的副像;干涉條紋在調整位置時不得有急跳現象;調節目鏡時分劃板的像不得晃動。
3、其他方面應達到本規定第11條要求。
七、特殊操作
第14條 使用年限較長、狀況較差的瓦斯檢測儀應該及時報廢。由瓦斯檢測儀檢修工提出建議。
八、收尾工作
第15條 對檢修過的瓦斯檢測儀要登記入冊。
第16條 整理工作間,不得遺漏工具、零配件。
抽放瓦斯觀測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抽放瓦斯觀測工。
第2條 抽放瓦斯觀測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抽放瓦斯系統中各參數的定時觀測、計算。
2、抽放鉆孔的聯接、拆除以及抽放管道的檢查、維護、放水、管理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抽放瓦斯觀測工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后,持證上崗。
第4條 抽放瓦斯觀測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抽放瓦斯系統的工作原理。
3、掌握抽放瓦斯系統中設備的操作等有關規定。
4、掌握抽放瓦斯系統管路及配件的安裝、檢查、維護、放水、管理要求。
5、瓦斯、二氧化碳涌出、突出的機理和規律。
6、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7、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按規定設置的抽放瓦斯系統,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46條規定要求,并保持完好。
第6條 臨時瓦斯抽放泵站的安設、使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47條規定要求。
第7條 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采空區內的瓦斯時,必須經常檢查一氧化碳和氣體溫度等參數,發現有自然發火征兆時,應立即采取措施。
第8條 如需進入柵欄內工作,必須兩人前后同行,并隨時檢查巷道內瓦斯和氧氣。瓦斯、氧氣濃度不符合規定時,應停止進入,及時匯報。
第9條 抽放孔、高抽巷管路都應設置風門、放水器和觀測瓦斯、負壓、流量的裝置。
第10條 瓦斯抽放泵站必須安設通往調度室的直通電話,并保證完好。
第11條 在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附近安設瓦斯抽放泵站時,除了必須安設直通調度室的電話外,還要設置在供給壓縮空氣設施的避難硐室或壓風自救系統。
第12條 井上下敷設的瓦斯管路,不得與帶電體接觸,并應有防止砸壞管路的措施。
四、操作準備
第13條 根據當天的工作任務和目標,帶全所需工具、儀器,并保證完好。
五、操作順序
第14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安全檢查→系統檢查、觀測→系統維護、管理、鉆孔的連接等→填寫工作日志→交接班。
六、正常操作
第15條 按照工作程序安排,進行巡回檢查。
第16條 檢查管道內瓦斯:
1、要使用100%的瓦檢儀。
2、瓦檢儀的氣泵應選擇合適,盡量采用高負壓氣泵;如使用儀器本身氣泵不合適,必須用氣樣泵抽取管道內瓦斯進行測定。
3、用儀器氣泵時,應連續擠壓氣泵(即一鼓起立即再捏扁),在擠壓5-6次后,氣泵一復原的瞬間,立即將儀器的進氣口從管道內拔出。
4、檢查時必須檢查2次以上,發現差別較大時應查明原因,重新檢查。
第17條 觀測負壓:
1、U型水柱計內必須是蒸餾水。
2、觀察時,要將U形水柱計垂直放置,使兩水柱凹面持平。
3、用U形水柱計測定抽放壓力時,應按規定將水柱計的膠管與管道上的壓力接孔連接,并使其穩定1-2分鐘,然后讀取壓力值。
第18條 在測定負壓時,如U形水柱計跳動不止,應檢查管路積水情況,并采取放水措施。
第19條 定時觀測觀測點的流量計讀數。
第20條 抽放瓦斯鉆孔及分路觀測點必須懸掛觀測記錄牌,并注明觀測地點和孔號。每次觀測后,應將有關參數(如負壓、靜壓差、瓦斯濃度、流量、觀測時間及觀測人姓名)填寫在記錄牌上,并保證牌板、記錄和報表三對口。
第21條 定時觀測管路系統中的放水器(自動、手動),手動放水時:
1、關閉隔離閥門,切斷抽放負壓。
2、打開通氣閥門,使得水箱內外壓力平衡。
3、打開放水閥門,放空水箱內的積水。
4、正常抽放時,應關閉進氣閥門、放水閥門,打開隔離閥門,使得管路內的水可以流入水箱。
第22條 使用臨時瓦斯抽放泵站時,應經常檢查瓦斯排放口稀釋后的瓦斯濃度,發現超限要及時停機進行處理。
第23條 必須經常清理和潤滑抽放瓦斯管路的閥門,以確保閥門使用靈活。
第24條 對所負責地區的抽放系統及設施要定期進行全面檢查,發現漏氣、斷管、埋管、積水等問題時應立即匯報,并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25條 需要更換管路、鉆孔的連接時應按照管路工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特殊操作
第26條 當抽放管路中瓦斯濃度急劇變化時,應及時調節該鉆孔或高抽巷的管路抽放負壓。當濃度低于25%、又不影響作業面中的瓦斯含量時,應關掉該孔(巷)的氣門。
第27條 布置在回采工作面的抽放鉆孔,必須在能抽上瓦斯前連接好。本煤層抽放瓦斯鉆孔,應在鉆孔鉆完后及時連接好,并把鉆孔與抽放管路連通的氣門打開。
第28條 連接鉆孔前,要將頂板的浮矸清理掉,嚴禁冒險作業。
第29條 抽放鉆孔或管路的拆除,必須經通風技術負責人批準。
第30條 瓦斯鉆孔或高抽巷瓦斯管拆除后,必須采取防瓦斯外泄的措施。
第31條 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調整主干管路的抽放負壓。
第32條 抽放的瓦斯進行再利用時,還要檢查系統中的防回火、防回氣裝置,確保其完善可靠。
八、收尾工作
第33條 檢查、清理操作現場,帶齊工具、儀器上井。
第34條 現場交接班。
抽放瓦斯泵司機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類煤礦的抽放瓦斯泵司機。
第2條 抽放瓦斯泵司機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抽放瓦斯泵的停、開和日常維護管理。
2、運行參數的調整、記錄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抽放瓦斯泵司機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后,持證上崗。
第4條 抽放瓦斯泵司機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掌握瓦斯泵的結構、性能。
2、會進行一般的維護保養及故障處理。
3、掌握抽放瓦斯系統中設備的操作等有關規定。
4、熟悉抽放瓦斯系統的工作原理。
5、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6、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7、熟悉《煤礦安全規程》對抽排瓦斯的有關規定。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地面泵房的建筑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46條規定要求。
第6條 地面泵房必須符合防火、防雷電、防管路回火爆炸的安全裝備,必須配齊通訊設備和必要的檢測儀表。
第7條 采用地面泵房抽放瓦斯的,其管路應盡可能敷設在回風巷和風井中,管路離巷道底部保持一定高度并相對穩固,盡量減少彎頭和直角彎。必須安裝管路防回火、防回氣、防爆炸的安全裝備。
第8條 臨時瓦斯抽放泵站的安設、使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47條規定要求。
第9條 臨時瓦斯抽放泵站的安設,應選擇在巷道規整、支護良好(不得有可燃性支護材料)處,還要充分考慮行人等安全間距。
第10條 泵房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第11條 操作電器設備時,必須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第12條 對于反映抽放泵運行狀態的各種參數(瓦斯濃度、設備溫度、壓力、孔板流量計靜壓差、流量等)及附屬設備的運轉狀態、機房內的瓦斯濃度,在正常情況下應按各局規定的間隔時間進行觀測、記錄和匯報,特殊情況下必須隨時觀測、記錄和匯報。
第13條 要經常檢查維護抽放系統各種計量裝置、閥門和安全裝置等,保證靈活可靠。
四、操作準備
第14條 檢查泵站進出氣閥門、循環閥門、配風閥門、放空閥門和利用閥門,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15條 檢查抽放泵地腳螺栓,各部連接螺栓以及防護罩,要求不得松動。
第16條 檢查并保持油路、水路處于良好工作狀態。
第17條 各部位溫度計應齊全,溫度計指示值符合規定要求。
第18條 泵站的測壓、測瓦斯濃度裝置及電流、電壓、功率表均應正常工作,無異常。
第19條 檢查泵站進、出氣側的安全裝置,要求保證完好;采用水封式防爆器的,要保證水位達到規定要求。
第20條 用手轉動泵輪1-2周,要求泵內應無障礙物。
第21條 檢查配電設備,應完好。
五、操作順序
第22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交接班→檢查→開機→停機。
六、正常操作
第23條 接到啟動命令后,抽放瓦斯泵司機應1人監護、1人準備操作。
第24條 啟動帶有潤滑系統和冷卻系統的抽放泵時,應首先啟動潤滑系統和冷卻系統,并適當調整流量。
第25條 啟動帶有供水系統的抽放泵時,應先啟動供水系統,并開、關有關閥門。
第26條 回轉式抽放泵的啟動順序如下:
1、開啟泵的進、出氣閥門和循環閥門、配風閥門、放空閥門。
2、操作電氣系統,使抽放泵空載運行5-15分鐘。
3、抽放泵空載運行正常后,打開連通井下的總進氣閥門,同時關閉配風閥門,并逐步關閉循環閥門,使抽放泵帶負荷運行。
第27條 真空泵的啟動順序如下:
1、關閉進氣閥門,打開出氣閥門、放空閥門和循環閥門。
2、操作電氣系統,使抽放泵投入運行。
3、緩緩開啟進氣閥門。
4、調節各閥門,使抽放泵正負壓達到合理要求,向泵體、氣水分離器等供給適量的水。
第28條 使用臨時瓦斯抽放泵站,在開機以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一氧化碳檢測狀況,濃度符合規定要求時,方可按照操作說明書啟動。
第29條 抽放泵啟動后,應及時觀測抽放正、負壓及流量、瓦斯濃度、軸承溫度、電氣參數等,并監聽抽放泵的運轉聲。
第30條 按規定按時記錄各種檢查數據。
第31條 抽放的瓦斯進行再利用時,當抽放泵抽放的瓦斯濃度達到30%以上時,應向調度室匯報,并通知用戶主管單位,準備向用戶輸送瓦斯;在接到輸送瓦斯命令后,開啟總供氣閥門,同時關閉放空閥門。
第32條 若泵站內設有加壓泵,在接到向用戶輸送瓦斯的命令后,應按本工種第26條或第27條有關抽放泵的啟動順序啟動加壓泵,并開、關有關閥門,向用戶送氣。
第33條 采用干式抽放泵的,當抽放瓦斯濃度低于25%時,應及時停機,并向調度室匯報。
第34條 多臺抽放泵并聯運行時,其啟動和停止應按照本工種有關抽放泵的停止、啟動順序進行操作。
第35條 多臺抽放泵并聯運行時的操作順序如下:
1、先啟動1臺抽放泵,待運轉正常后,再啟動另一臺抽放泵。
2、抽放泵運轉正常后,再進行帶負荷操作。
第36條 停抽放泵和加壓泵之前,必須通知用戶和調度室。
第37條 停抽放泵前,必須首先停加壓泵及其附屬系統。利用加壓泵排除民用管道內的瓦斯時,必須先將抽放泵泵體及井下總進氣閥門間的管路內的瓦斯排除干凈。
第38條 接到停止抽放泵運行的命令后,應1人監護、1人準備進行停機操作。
第39條 抽放泵的停機操作順序是:
1、開啟放空閥門、循環閥門,關閉總供氣閥門和井下總進氣閥門, 同時開啟配風閥門,使抽放泵運轉3-5分鐘,將泵體內和井下總進氣閥門間的管路內的瓦斯排出。
2、操作電氣系統,停止抽放泵運轉。
3、停止供水、供油。
第40條 抽放泵停止運轉后,要按規定將管路和設備中的水放完。
第41條 抽放瓦斯的礦井,在抽放工作未準備好前,不得將井下總進氣閥門打開,以免管路內的瓦斯出現倒流。
七、特殊操作
第42條 如遇停滯不前電或其他緊急情況需停機時,必須首先迅速將總供氣閥門關閉,然后將所有的放空閥門和配風閥門打開,并關閉井下總進氣閥門。
第43條 抽放泵每次有計劃的停機,必須提前通知用戶或其主管單位;緊急情況下,停機后應及時通知用戶或其主管部門。
第44條 抽放泵需要互換運行時,必須報告調度室同意后方可按計劃進行。
第45條 互換抽放泵的操作順序如下:
1、備用泵空載運轉正常后,調小運轉泵的流量,并相應調整抽氣量。
2、開啟備用泵和運轉泵系統間的聯絡閥門,并關閉備用泵的配風閥門,使備用泵低負荷與運轉泵并聯運行。
3、當備用泵帶負荷運轉正常后,關閉其放空閥門。
4、停止原抽放泵運轉,并開、關有關閥門,調整備用泵的流量。
第46條 無論是抽放泵還是加壓泵的互換運行,均不允許間斷瓦斯利用;否則必須提前通知用戶或其主管單位。
第47條 抽放泵的互換運行應避開用氣高峰時間。
第48條 2臺并聯運行的抽放泵需要與另外2臺抽放泵互換運行時,必須停泵后進行。
八、收尾工作
第49條 對全部設備的外表進行1次擦洗。
第50條 實行現場交接班,交接班時要對所有設備進行檢查和交接,并履行臺賬簽字手續。
防突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突出煤礦(包括瓦斯突出和煤與二氧化碳突出)的防突工。
第2條 防突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有關參數的測定。
2、收集、整理突出資料。
3、協助編制年度、季度、月防治突出計劃。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防突工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后,持證上崗。防突工要有3年以上的防突經驗。
第4條 防突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防突工應由在突出礦井從事采掘工作不少于3年,并經過防突知識培訓,熟悉本礦突出預兆的人員擔任。
2、應熟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的防治內容。
3、掌握防突技術措施的施工要求。
4、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5、掌握施工區域的通風系統和避突路線。
6、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7、掌握煤與瓦斯突出的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操作人員在井下工作時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防突設計施工。
第6條 必須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第7條 打鉆前,工作面應用擋攔措施,預留鉆孔位置。
第8條 打鉆時,隨時觀測煤、巖壁動態,發現異常情況(如突出、瓦斯超限)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并向礦調度室匯報。
第9條 作業地點應懸掛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只有瓦斯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才能工作。
第10條 打鉆作業地點要安設瓦斯斷電儀,確保瓦斯超限自動斷電。
第11條 必須實行間歇作業,為實施防突施工留有充足的時間。
第12條 防突預測儀器,每年必須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1次檢定。
第13條 在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必須有直通礦井調度室的電話,并有供給壓縮空氣設施或壓風自救系統。工作面回風系統中有人工作地點,也應設置壓風自救系統。
第14條 建立“四圖板、四臺賬和一卡片”。
1、四圖板即瓦斯地質圖板、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動態圖板、保護層與保護層關系圖板、現場防突施工圖板。
2、四臺賬即突出煤層實際考察的基本參數臺賬、煤柱臺賬、瓦斯抽放臺賬、防突設備儀表使用及完好臺賬。
3、一卡片即發生突出后的煤與瓦斯突出卡片。
四、操作準備
第15條 入井前,對所需攜帶的儀器、儀表、工具等進行全面檢查和校正,以滿足測試要求。
第16條 使用ATY或WTC瓦斯突出預測儀,使用前按說明書要求將儀器充足電、并試操作1遍,確認無問題后,才準帶儀器下井工作。
第17條 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符合規定后,將電源送到工作面作業點,做好施工前準備工作和防爆檢查。
第18條 測試前,應明確記錄負責人、參數測定負責人。
五、操作順序
第19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儀表→測試參數→檢查清理作業現場→分析數據→填寫報表。
六、正常操作
第20條 使用ATY或WTC瓦斯突出預測儀測定煤層突出危險指標k1值和鉆粉量時的操作:
1、到達現場后,ATY或WTC瓦斯突出預測儀放置要平穩,人員分工明確。
2、具體操作如下:
(1)接通電源,預熱約10分鐘,并將儀器調零。
(2)向儀器內輸入本礦的k1值和Smax(鉆屑量)的臨界指標數據,或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的規定輸入其上下限臨界值。
(3)在煤層內選擇好鉆孔位置,用電煤鉆打眼,鉆孔孔徑42毫米,打鉆速度控制在1米/分鐘左右。按要求每鉆進一定深度測定k1值和Smax。
(4)測定時,用1-3毫米的篩子篩取煤樣,將篩好的為革樣倒入煤樣罐,蓋好罐蓋,打開蓋上排氣開關,同時記錄時間,取樣時間不得超過2分鐘。1-2分鐘后,扭緊排氣開關,同時按下采樣鍵,儀器即進入自動測量階段。
(5)5分鐘后,輸入取樣時間數據,按監控器,再輸入鉆孔長度數據,再按監控鍵,則儀器計算并顯示k1值。然后倒掉煤樣,再進行下一個煤樣的測定。
(6)全部煤樣的k1值測完后,按預報鍵,輸入Smax值,再按監控鍵,儀器將自動顯示突出危險性等級。
(7)井下全部煤樣(不超過25個煤樣)測完后,按儀器說明書規定的方法關機。
(8)儀器帶上井后,在斷電的情況下,將CYD15—1型微型打印機和ATY瓦斯突出預測儀連接好,接通電源,按儀器上的打印鍵,打印機將自動打印出全部測試數據和預測結果。
3、操作時注意事項有:
(1)應嚴格按說明書進行操作。不能隨意動ATY或WTC瓦斯突出預測儀的滿度電位器,不能隨意打開主機蓋。
(2)儀器長期不用時(10天以上),必須每10天充1次電。
(3)必須對每次測定結果作系統整理、分析,并將測定結果及時送交領導審閱。應注意觀察突出前征兆及地質構造區煤的地質變化情況,并做好記錄加以素描。
(4)儀器要防止碰壓,保持清潔,專人使用保管,不得讓他人擺弄。
(5)儀器在井下應放在頂板完好處,距離測突地點5米處。
第21條 測定瓦斯涌出初速度時的注意事項如下:
1、應根據煤體結構確定鉆孔具體位置,并嚴格按設計方位布置鉆孔,做到鉆進速度均勻,按測定要求排出煤屑。
2、測定時,應每施工1米測定1次數據。從開鉆起,每取出1米段的鉆屑量后,立即拔出鉆桿,插入封孔器,要求在2分鐘內讀取該米段的瓦期涌出初速度。
3、測定時,記時與讀數必須準確。當瓦斯涌出初速度較慢時,測定時間一般為3-5分鐘;若瓦斯涌出初速度較快時,其測定時間不應小于10分鐘。
4、收集鉆屑量的同時,將溫度計放入煤屑內測定該米段的煤屑溫度。
5、測定鉆屑量時,應做到每米段推、拉鉆桿的次數基本相同,以減小測試誤差。
第22條 防突工應經常下井檢查施工區域壓風自救裝置,使其能正常工作,并檢查現場防突措施的執行進度,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防突人員施工時,不要正對鉆孔,防止噴孔傷人。
七、特殊操作
第23條 由于地質條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所規定的防突措施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及時向領導匯報。
第24條 采用遠距離放炮時,遠距離放炮地點應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避難所內,距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小于300米;放炮時,受影響區域,必須停電撤人,設置警戒;放炮員操縱放炮的地點,應配備急救袋或自救器;放炮30分鐘后,方可進入工作面檢查。
第25條 突出的煤應及時清理。清理突出的煤時,必須按防止再次發生事故的防護措施進行。
第26條 對突出的孔洞應充填接頂,并應及時砌碹或注漿封閉孔洞。操作前均應檢查作業地點的瓦斯等有害氣體的濃度,符合規定要求時方可作業。
第27條 每次突出發生后,必須進行現場調查,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的要求作好詳細記錄、收集有關資料:
1、記錄突出時間、突出地點、距地表垂深、巷道名稱、支護情況、煤層特征、地質構造及鄰近層開采情況等。
2、調查突出前的預兆、突出前及突出當時發生的過程、突出后的特征及支架破壞情況等,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3、調查突出前瓦斯壓力大小、正常時瓦斯濃度及突出后瓦斯涌出情況,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4、繪制突出地點通風系統示意圖、突出處煤層剖面圖及煤巖柱狀圖。
5、調查突出前所采取的防突措施,并附施工圖,向有關領導匯報。
6、填寫突出記錄卡。記錄卡片數據應準確,附圖應清晰、并注明主要尺寸。
7、強度大于500噸的突出,必須填寫專題調查報告。
第28條 每年應對全年的突出記錄卡片進行整理,總結經驗、體會。
八、收尾工作
第29條 檢查清理作業現場。
第30條 現場交接。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類煤礦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
第2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應完成下列工作:負責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檢修、校定、充電和收發管理。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依檢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工作原理及主要參數。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配備及使用的有關規定。
4、會正常使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5、掌握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計量標準。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必須每7天至少進行1次調校,誤差在規定的范圍之內。
第6條 嚴禁在井下拆機修理。
第7條 嚴禁私自拆開修理、查看,儀器的保養、修理等工作,只有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才能進行。
第8條 新儀器投入使用前,要先充、放電3次以上再使用。
第9條 維修后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定,并發給合格證后方可使用。
第10條 使用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每年至少進行1次檢定,檢定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11條 標準氣樣的存放使用,要符合規定要求。
四、操作準備
第12條 保持室內清潔、明亮、干燥,準備好常用工具、儀表、材料及工作臺。
第13條 對便攜式瓦斯報警儀進行表面清潔,除去粘有的煤塵等雜物。
五、操作順序
第14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維修:儀器檢查→故障排除→修理→標定→登記備檢。
發放:儀器檢查→按規定發放→回收→檢查→存放登記。
六、正常操作
(一)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發放
第15條 發放前,先打開開關預熱15分鐘后,顯示器為零,若有偏差,可以調整電位器給予校正,使其指示為零。
第16條 發放前必須進行電壓檢查。如顯示欠壓或電池電壓不足,要重新充電。電池電壓不足時,不準投入使用。
第17條 對維修的儀器各部分的檢查,應按照“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查維修”部分進行操作。
第18條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必須配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人員,發放儀器,不得借故不發。按牌發儀器,進行登記,發完后將儀器掛到相應位置。
第19條 交回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時,發放人員應將其儀器牌還給使用人。
第20條 對收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應檢查、維護,使其符合國標GB3938—1983《爆炸性能環境用防爆電器設備》所規定的要求。還要使儀器干凈,外觀完好、結構完整、附件齊全,各調節旋鈕能正常調節,電源開關應靈活,顯示部分應有相應顯示,動作部件應能正常動作。
第21條 對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報儀,要及時充電。
第22條 對當班使用并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因故未檢查完的,在交班時要交代清楚。下一班檢查。
第23條 對當班使用、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進行登記。
第24條 對當班使用未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及時匯攝,查清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二)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維修、檢查、標定
第25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細致檢查,根據先簡后繁、先外后內的原則,壓縮分析故障的部位,再用測量電壓、電阻、電流的方法,找出故障點。
第26條 清理傳感器網上的煤塵時,可用毛刷去塵,不準用濕布,以免損壞催化元件。
第27條 充電回路的常見故障和排除方法有:
1、電源開關接觸不良、充電二極管損壞時,需更換新件。
2、連接線斷線時,焊接連接線。
第28條 電源部分的常見故障排除方法有:
1、電池損壞時,更換新品。
2、連接線斷時,焊接連接線。
3、放電時間不足8小時、有短路時,維修電路。
第29條 穩壓電路的常見故障排除方法:顯示值隨電池組電壓下降而下降,穩壓電路有元件壞,更換新品。
第30條 傳感電橋的常見故障排除方法:開機顯示小數點或負極性點,黑白元件壞,更換新品。
第31條 通甲烷標準氣體顯示值為負,黑白元件焊反,重新焊接。顯示數字不穩,A/D轉換器壞,更換新品。
第32條 不能報警,報警集成塊壞,更換新品。
第33條 換電池時須整體更換,不能用其他類型的部件代替。更換元件時須關機,防止損壞集成塊。
第34條 維修過的儀器,必須重新進行檢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35條 零點校準:接通電源,讓儀器穩定后用清潔空氣調準儀器零點。
第36條 示值校準:將1.0%的甲烷標準氣體,按儀器規定的流量流入儀器,標準3次,使儀器示值與標準氣體一致。
第37條 基本誤差檢定:分別通入1.0%、3.0%的甲烷標準氣體,讀取儀器示值,應分別不超過±0.1%、±0.3%。
第38條 用3.0%甲烷標準氣體,檢定儀器的漂移,應不超過±0.2%。
第39條 用3.0%的甲烷標準氣體檢定儀器的響應時間,吸入時間不超過10秒,擴散時間不超過30秒。
第40條 用1.5%的甲烷標準氣體檢定儀器的報警誤差,報警設定值與報警時的示值之差應不超過±0.1%。
第41條 報警強度及信號檢定,報警聲級度不小于75分貝,光信號在黑暗中20米處應清晰可見。
第42條 位置誤差,儀器在正常位置與位置變動后的零值誤差應不超過±0.1%。
七、特殊操作
第43條 維修過程中,如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停止維修,待處理正常后,再進行工作。
第44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檢定應按國家計量JJG678—1996(催化燃燒式甲烷測定器檢定規程)的要求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45條 檢定條件:環境溫度15-35℃相對濕度小于85%,大氣壓力86-106千帕,周圍無影響檢測的干擾氣體。
第46條 外觀及通電檢查,儀器外觀完好,結構完整,附件齊全,連接可靠,電源電壓符合儀器工作要求,并有欠壓指示燈,儀器各調節旋鈕應能正常調節,儀器測量值的指示器應清晰無缺陷。
第47條 儀器校準:檢定前,被檢儀器、檢定用甲烷標準氣體及配套設備應在同等條件下放置12小時左右。
第48條 檢定合格的儀器發給檢定證書,不合格的儀器發給檢定結構通知書,并注明不合格項目,檢定數據應記入原始記錄內,保存期2年,儀器的檢定周期不得超過1年。
八、收尾工作
第49條 做好交接班工作,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臺賬要清楚。
瓦斯斷電儀檢修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類煤礦的瓦斯斷電儀檢修工。
第2條 瓦斯斷電儀檢修工應完成下列工作:負責瓦斯斷電儀的安裝、調試、標校、維修、撤除等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瓦斯斷電儀檢修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瓦斯斷電儀檢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瓦斯斷電儀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瓦斯斷電儀的有關安裝、使用規定。
4、了解瓦斯斷電儀的安裝要求。
5、了解風電、瓦斯電閉鎖的原理。
6、了解瓦斯斷電儀的主要性能指標。
7、了解強電與弱電的基本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瓦斯斷電儀的傳感器必須每7天至少進行1次調校,誤差在規定的要求之內。瓦斯斷電儀每月至少調校1次。
第6條 維修后的瓦斯斷電儀的傳感器,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定,并發給合格證后方可使用。
第7條 使用的瓦斯斷電儀的傳感器,每年至少進行1次檢定,檢定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8條 嚴禁在井下拆機帶電修理。
第9條 嚴禁非瓦斯斷電儀檢修工私自拆開修理、查看,儀器的保養、修理等工作,只有瓦斯斷電儀檢修工才能進行。
第10條 新儀器投入使用前,要先進行檢查、標定,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11條 瓦斯斷電儀的供電電源接線,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
第12條 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使用和維護,非工作人員不得亂動。
第13條 標準氣樣的存放使用,要符合規定要求。
四、操作準備
第14條 備齊維修、安裝所用工具、儀器、儀表以及設備說明書和圖紙。
第15條 電網電壓必須與瓦斯斷電儀電源電壓相同,電網電壓波動不超過±15%。
第16條 備齊主機和附帶設備的連接線和維修中所需用的元器件。
五、操作順序
第17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維修:儀器檢查→故障排除→修理→標定→登記備檢。
安裝:儀器檢查→登記→安裝→檢查質量→登記。
六、正常操作
(一)瓦斯斷的電儀的調整(維修)、安裝
第18條 對擬安裝(新購買或收回)的瓦斯斷電儀,應檢查其是否符合國標GB3836—1983《爆炸性能環境用防爆電器設備》的要求。還應保證儀器外形應無嚴重損傷變形,觀察窗、指示燈罩應完整無缺,所有緊固件不得有松動和失落。
第19條 按說明連接好儀器的電源線、傳感器和斷電執行器線。
第20條 接通電源,對照電路原理圖,測量電路中各點的電位,判斷故障點,排除故障。
第21條 瓦斯斷電儀送電后,如無異常情況,調節傳感器上調零電位器,回到“0”位,預熱30分鐘,再繼續逐項檢查。
第22條 調整“報警”點,可采用偏調法,具體操作如下:
1、調節“調零”電位器,使指示值達到預設的報警點。
2、調節“報警”電位器,使主機聲光器報警,并發出紅色閃光信號和起伏的報警聲。
3、調節“調零”電位器,使指示值下降,反復調整幾次,直到調準為止,返回“0”位。
第23條 調整“斷電”點和檢查復電功能,具體操作如下:
1、調節“調零”電位器,使指示值達到預設斷電點,調節“斷電”電位器,使斷電燈亮(點時主機斷電接線柱用萬用表電阻檔測量常開點為“0”,常閉點為“∞”)
2、調節“調零”電位器,使指示值下降,在低于報報點時,瓦斯斷電儀自動復電,斷電燈熄滅。
第24條 調整、維修完畢后,裝機預熱等待進行校驗。
第25條 保險絲和元器件損壞時,必須用相同容量、型號的代換。
第26條 更換黑白元件時,要更換相應的補償電阻。
第27條 電烙鐵應有良好的接地性能,以防漏電損壞集成塊。
第28條 主機屬礦用隔爆兼安全火花型,維修時需保護好防爆結合面。
(二)瓦斯斷電儀的安裝
第29條 將校驗完畢的瓦斯斷電儀裝車運至預定安裝地點、帶齊所需工具。
第30條 瓦斯斷電儀的安裝可以參照“機電設備安裝工”的操作規程進行。
第31條 瓦斯斷電儀的接線需要根據工作需要,參考接線圖進行連接。
第32條 連接好以后,需進行一次工作測試,測試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七、特殊操作:瓦斯斷電儀檢定
第33條 瓦斯斷電儀的檢定應按國家計量JJG678—1996(催化燃燒式甲烷測定器檢定規程)的要求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定。具體操作如下:
1、打開標準氣體瓶閥門,檢查瓶內氣體壓力及接頭氣密性。
2、將被校驗瓦斯斷電儀調好機械零點,供電預熱30分鐘。
3、旋下探頭的黑元件罩,裝上帶有氣嘴的密封氣罩。
4、調整好瓦斯斷電儀電氣零點,按瓦斯斷電儀規定流量用1.0%甲烷標準氣體校準3次,使儀器指示值與標準氣體濃度一致。
5、依次用1.0%、3.0%甲烷標準氣體校驗儀器的基本誤差,應分別不超過±0.1%、±0.3%。
6、用1.5%甲烷標準氣體校驗瓦斯斷電儀的報警、斷電誤差,不超過±0.1%。
7、以上項目校驗完畢后,關閉各氣瓶閥門。
8、待回零后停電,拆除瓦斯斷電儀所有連線,上好護蓋。
9、校驗完畢后,填寫維修校驗記錄。
第34條 瓦斯斷電儀的檢定條件可以參照“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操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收尾工作
第35條 填寫瓦斯斷電儀安裝記錄,并填入監控設備布置圖中。
第36條 做好交接班工作,瓦斯斷電儀臺帳要清楚、實際。
管路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管路工。
第2條 管路工應完成下列工作:負責防塵管路、瓦斯抽放管路、防滅火灌漿、注砂、注氮管路的運輸、安裝、拆卸、檢查和維修等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管路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管路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有關防塵管路的安裝、維護規定。
2、有關瓦斯抽放管路的安裝、維護規定。
3、有關防滅火灌漿、注砂管路規定。
4、《煤礦安全規程》中對防塵、瓦斯抽放和防滅火灌漿、注砂的有關規定。
5、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6、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7、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對防塵、瓦斯抽放和防滅火灌漿、注砂的有關管路安裝,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
第6條 嚴禁在無風或風量不足的地點從事管路安裝、拆除、維護、檢查等工作。
第7條 在進行正常操作時,要仔細檢查操作環境的安全狀況,不安全不操作。
第8條 敷設管路時,要嚴格按設計施工。管路與其他設施和設備的安全間隙必須滿足《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第9條 在運輸巷道中敷設管路時,要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采取設置警戒、行車不行人等相關的安全措施。
四、操作準備
第10條 工作前應把需要工具、材料準備齊全。
第11條 安裝前應詳細檢查管材、閘閥質量,進行試壓試驗,應無堵塞物,無漏洞。管盤應完好。
第12條 下井進行管路敷設和維修時,要交運所需的材料。
第13條 軟質管或較短管材、配件可裝礦車運送。凡礦車裝不下的管材均裝車運送。管材的裝載高度不準超出礦車或花車兩幫高度,并要捆綁牢固。
第14條 在電機車運輸巷道運送時,應事先與運輸部門取得聯系,并嚴格執行電機車運輸的有關規定。
第15條 嚴格執行斜巷運輸管理規定,并有防止管材脫落、刮幫和影響行人、通風設施的措施。
第16條 管材、物料運到現場后,應放在預定地點,堆放整齊、牢穩,不得妨礙行人、運輸和通風。
五、操作順序
第17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施工地點安全檢查→驗收物料→管路的安裝與拆卸(管路維護)→檢查質量。
六、正常操作
第18條 接管路時,應按照從外向里的順序操作,逐節接入。
第19條 管子的接頭接口要擰緊,用法蘭盤連接的管子必須加墊圈,做到不漏氣、不漏水。
第20條 管路要托掛或墊起,吊掛要平直,拐彎處設彎頭,不拐急彎。
第21條 拆卸管子時,要2人托住管子、1人擰下螺釘。
第22條 接防塵管子時,應根據質量標準要求安設三通和閥門,以便沖刷巷道。所有采煤工作面順槽、掘進工作面、帶式輸送機巷、刮板輸送機機道、運輸大巷、回風大巷等都必須安裝防塵管路,所有裝載點、轉載點、溜煤眼均應安裝噴嘴,且位置適當。
第23條 機械觸動式、電磁閥式、光電式、聲控式等自動灑水噴霧裝置的安裝要按專門設計施工。
第24條 在較高的位置施工時,要有牢固的腳手架,防止摔傷或管子砸傷。
第25條 當管路通過風門、風橋等設施時,應事先與通防部門聯系好,管路要從墻的一角打孔通過,接好后用灰漿堵嚴。管路不得影響風門的開關。
第26條 在有電纜的巷道內敷設管路時,應盡量敷設在另一側。如條件不允許,必須與電纜敷設在同一側時,管路應離開電纜300毫米。
第27條 用法蘭盤聯接管子時,嚴禁手指插入2個法蘭盤間隙及螺栓眼之間,以防錯動擠手。
第28條 接膠管或塑料管時,接頭應用鐵絲捆緊、連好、砸平。每隔3-4米要有一吊掛點,保持平、直、穩。井下不準使用非抗靜電的塑料管。
第29條 新安裝或更換的管路要進行漏氣和漏水實驗,做到通暢、不漏水、不漏氣,不合標準的要拆除舊管,安裝新管。
第30條 連接瓦斯管路時必須加膠墊、上全法蘭盤螺栓并擰緊,以確保不漏氣。安裝流量計時,必須嚴格按質量標準施工。
第31條 拆卸的管子要及時清點、運走,不能及時運走的應在指定地點堆放整齊,把接頭、三通、閥門、螺栓等全部回收妥善保管。
七、特殊操作
第32條 在豎井內接管子時,應按照管子規格,先打好工字梁。操作時,必須安裝工作盤和保護盤。由上往下接時,第一節管子用雙卡卡在橫梁上,運一節接一節,螺栓上齊擰緊,每遇橫梁都要用卡子卡牢。由下往上接時,第一節管子要與平巷管子連接牢固,同樣運一節接一節,遇橫梁用卡子卡牢。
第33條 在傾斜和水平巷道中安裝直徑為102毫米或更大管徑的管子時,必須先安管子托,管托間距不大于10米。
第34條 在斜巷內接直徑為102毫米或更大管徑的管子時,要接好一節運一節,并把接好的管子用卡子或8-10號鐵絲卡在或綁在預先打好的管子托架上。
第35條 在傾角較大的小井、聯絡巷中拆接管子時,必須佩帶保險帶,并有專用工具袋,用完的工具或拆下的部件隨時裝入袋內,嚴防墜落傷人。拆接管子前,應先用繩子將準備拆接的管子捆住,繩子另一頭牢固地拴在支架或其他支撐物上,以防止管子掉下。
第36條 正在使用的管路需要部分拆除或更換時,必須首先與有關部門聯系好。拆除或更換瓦斯管路前,必須把計劃拆除的管路與在使用的管路用擋板或閘門隔開。瓦斯管路內的瓦斯排除后方可動工拆除。
第37條 在巷道中敷設管路時,如果巷道頂部沒有足夠的空間,可以在保證安全間隙以及不影響行人等情況下,敷設在巷道底部,但必須在巷道底部加設牢固的水泥墩,間隔要均勻,符合設計要求。
第38條 拆除或更換防塵、灌漿、注砂、注氮管路時,要等管路內的流體等全部流凈后,方可拆除或更換。
第39條 發現管路損壞或漏水、漏氣,要立即匯報并及時處理。
八、收尾工作
第40條 檢查安裝質量,保證管路符合要求。
第41條 清理現場,保持整潔、安全。
第42條 運走拆除的管路和配件,帶齊工具上井。
制漿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制漿工。
第2條 制漿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制漿材料的收貸。
2、負責漿液的制作及漿液的輸出。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制漿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制漿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制漿、注漿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制漿、注漿的有關規定。
4、熟悉漿液制作的正規流程、操作程序。
5、熟悉制漿設備的參數以及對漿液的要求。
6、熟悉《煤礦安全規程》中對防滅火的有關規定。
7、掌握煤礦自燃發火的機理及防治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泥漿中固體材料可以采用含砂量不超過25%的黃土、泥頁巖或粉煤灰,要求加入少量的水就能制成漿、易于脫水、滲入性強、收縮量小、不助燃、不可燃。
第6條 制漿人員要時刻注意設備運轉情況,當設備運轉出現異常時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處理。
第7條 井下制漿工人力推車時,應遵守井下運輸的有關規定。
四、操作準備
第8條 制漿前所用各種設備應完好;各閥門應處在正確的開關位置;供水系統應暢通;照明設備應齊全;各崗位人員應到齊上崗。
第9條 制黃泥漿前必須檢查制漿材料是否符合質量要求,并且不準有石子、草根等雜物。
第10條 制漿前,首先將漿池底清理干凈,關閉下漿孔、泄水孔閥門。
五、操作順序
第11條 本工種程序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查驗制漿材料→制漿。
六、正常操作
(一)制備黃泥漿的操作
第12條 用水槍沖土時,水槍操作人員要不斷擺動水槍;采土要均勻,使沖下的土充分濕潤,防止大塊土進入泥漿池。
采土結束后,要將水槍及管路中的水放凈,并放到固定的地方,以便下次再用。
第13條 地面用固定機械攪拌制漿工藝應:
1、人工采土,運至灌漿站。
2、粘土翻車后進入振動給土器。
3、由振動給土器裝入泥漿攪拌池。
4、給土的同時要加適量的水,攪拌4-6分鐘。
5、攪拌好的泥漿,經過滾籠式篩機篩分。
6、石專用及大塊土塊,排入礦車,運至棄石場。
第14條 井下制作黃泥漿應按以下規定:
1、向制漿機內加土要均勻,大塊黃土(大于20厘米)應先人工砸碎,及時清除黃土內的夾石、雜物。
2、根據要求的水土比向制漿機內加水,停水時嚴禁加土。
3、開啟攪拌機攪拌時,執行第15條規定。
4、泥漿泵運轉過程中應由專人看管壓力表,當壓力表示值突然升高或降低時,應立即停泵查明原因。
第15條 開動攪拌機進行攪拌的同時,用密度計檢查泥漿濃度,并調整到要求的水土比。一般要求在進行灑漿時,土水比不低于1:4,灌漿時,土水比不低于1:6。
第16條 下漿孔要提前按設好篦子,制漿過程中要隨時清理草根、樹皮、石子及其他雜物,防止下漿時堵孔、堵管。
(二)制備矸石漿的操作
第17條 制矸石漿時,各崗位工作人員必須配合好,各環節之間必須有聯系信號。
第18條 機器開動后,各崗位工作人員必須密切觀察機器運轉情況。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發出停機信號,其他崗位工作人員接到停機信號后立即停機;待故障排除,發出開機信號后再開機。
第19條 帶式輸送機不準帶負荷啟動或停機;破碎機、球磨機的給料要均勻,加水要適度,球磨機出口矸石的最大直徑不得超過6毫米。
第20條 輸送機司機發現輸送機上有大塊矸石、木料、雜物,應立即停機清除,以防止堵口或損壞破碎機、球磨機。
第21條 球磨機司機要注意掌握給料速度、軸承溫度、供水量大小等,不得長時間開空車或空負荷運轉。
第22條 攪拌機司機要注意運行中的攪拌料的高低程度,負荷要均勻。反向運轉時必須先停轉,然后再啟動。
(三)制作粉煤灰漿的操作
第23條 吸料泵的開、停操作(離心式):
開機:送電機電源后,緩慢打開出漿口閥門,調整流量計流量到規定值。
吸料:吸料泵在運輸過程中,司機要經常檢查灰漿的濃度。濃度低于規定時,要打開攪拌機,保證灰漿濃度不低于20%。當濃度大于規定時,要打開清水泵,稀釋灰漿,防止境吸漿管堵塞。
停機:緩慢關閉出漿口閥門,閥門完全關閉后,斷開電機電源。
第24條 開啟攪拌機調整漿液濃度時,執行第15條規定。
(四)停機后的整理工作
第25條 接到井下停漿電話后,要先停攪拌機和制漿機,然后給水沖洗管路(沖洗時間一般不少于20分鐘),清理、沖刷注漿池。并把水槍和管路中的水放干凈。
第26條 其他防火漿材的制取,必須編制專門措施,報礦井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按照設備、材料的使用說明書操作。
七、收尾工作
第27條 工作結束后,要核實本班注漿量、漿液濃度、土量(或矸石、粉煤灰量)、水量,并將本班工作情況詳細記入“注漿日志”,經值班領導審查簽字后報送有關部門。
第28條 下班前應做好場地整理工作,并按要求管理好設備,保持貯水池有足夠的水量。
灌漿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灌漿工。
第2條 灌漿工應完成下列工作:負責操作灌漿泵等機具,向采空區和火區灌漿。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灌漿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灌漿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熟悉礦井避災路線。
2、熟悉制漿、灌漿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制漿、灌漿的有關規定。
4、熟悉灌漿的正規流程、操作程序。
5、熟悉灌漿設備的參數以及對漿液的要求。
6、要了解工作范圍內的管路系統(包括管徑、接頭方式、閥門型號及安裝地點等)。
7、熟悉《煤礦安全規程》中對防滅火的有關規定。
8、掌握煤礦自燃發火的機理及防治知識。
9、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灌漿人員要時刻注意設備運轉情況,當設備運轉出現異常時,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處理。
第6條 認真值班,接到要求灌漿的指示后,按規定及時灌漿。
第7條 在回風系統灌漿時,應檢查工作區域內瓦斯情況、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情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后,方可操作。
第8條 嚴禁在無風或風量不足的地點從事灌漿工作。
四、操作準備
第9條 井下灌漿前需準備管鉗、扳手、絲錐、鉗子、鐵絲等工具材料。
第10條 沿途要對灌漿管路進行檢查。
第11條 到達工作地點后,必須首先檢查管路系統狀況和灌漿地點的頂、幫支護情況和瓦斯、一氧化碳等氣體及溫度等,必須在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后,方可安排操作。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處理不了的要匯報。
第12條 地面灌漿工應檢查機具、管路、閥門,保持整潔、完好,隨時能用。
五、操作順序
第13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地面操作:機具檢查→開清水泵→灌漿→停漿→停水→清理→記錄。
井下操作:機具檢查→要水→試注漿→灌漿→停漿→停水→清理→記錄。
六、正常操作
(一)地面灌漿泵的操作
第14條 接到要清水的電話后,先開清水泵給清水。
第15條 待管路暢通,接到第二次要漿電話后,開灌漿泵。
第16條 灌漿泵的開、停操作(以DSB—300型為例)。
開機:送電機電源,視運轉正常后按工藝要求掛上排擋,將離合器打到正確位置。
停機:將變速箱輸出軸掛空擋,摘下離合器,然后斷開電機電源。
第17條 灌漿:灌漿泵開機后,先開排出管路閥門,再開吸入管路閥門,開始灌漿;灌漿過程中,要經常檢查灌漿泵壓力和攪拌機運行情況,保證壓力穩定,濃度適宜;停止灌漿時,先關閉吸入管路閥門,再關排出管路閥門。
第18條 掛灌漿泵排擋時,每次必須掛滿,并檢查排擋電器信號是否正確。
第19條 灌漿泵兩排出管路上的閥門不得同時關閉,需要調換時必須先打開1個,再關閉另1個。
第20條 灌漿泵工作時,除必要人員外,任何人不得靠近工作區。
第21條 壓力表讀數由專人讀取,當發現超出工作壓力區時應立即停泵,查明原因。
第22條 灌漿泵工作過程中應經常檢查油位、油路、油溫及軸承溫度,不得超過允許參數值。
第23條 停泵前應先沖清水,將泵及管路清洗干凈。
(二)井下鉆孔灌漿操作
第24條 準備工作就緒后,打開閘門,用電話與制漿站聯系,先要清水,檢查管路。
第25條 待管路暢通后,第2次打電話要漿,并根據本班工作量及區隊布置的任務確定灌漿量。
第26條 根據區隊值班人員安排的灌漿孔號及每個鉆孔應灌的漿量進行作業。
第27條 灌漿前,先進行沖孔,水量應逐漸加大,每孔沖水時間一般不少于20分鐘。進水暢通后安上灌漿管,將各處閘閥打開并記下流量計的讀數,然后向制漿站要漿。
第28條 灌漿期間,灌漿工應密切注意管路及各處閥門的情況,發現堵孔或管路漏漿時,應首先通知井上停止下來,同時派人關閉上一道閥門,然后進行處理。正在灌漿的鉆孔,如發現進漿不正常,應暫停灌漿進行給水。
第29條 倒孔時,必須先打開新灌鉆孔的閥門,然后關閉欲停灌鉆孔的閥門。人員應站在孔口兩側,禁止面對孔口。
第30條 灌漿時,不要在高壓膠管附近停留,以防止管子崩壞傷人。
第31條 盡量在無漿水的情況下拆管子,特殊情況需在有漿水的情況下拆管子時,平接的先松下方的螺釘、吊掛的管子先松靠幫的螺釘,并用膠皮等蓋住法蘭盤,防止噴水傷人。
第32條 灌漿的鉆孔,無閥門控制時要用閘板(蓋子)或木楔子將孔口堵好。
第33條 灌漿過程中要做好下列檢查:
1、檢查泄水處出水的大小、水溫的高低,有害氣體等,并做好記錄。
2、檢查泄水閘門完好情況、水溝的暢通情況等。
第34條 每個工作班在下班前,必須先通知地面制漿站停止下漿,然后將管內存漿全部灌入鉆孔內。
第35條 鉆孔停止灌漿時,電話通知地面注水,用管路中的水沖孔,沖孔時間一般不少于20分鐘(先大水后小水),沖孔后將各處管路、閥門等處理好。
(三)工作面灑漿
第36條 灑漿前,在確認膠管和輸漿管連接嚴密牢固后,打開主管路(工作面順槽內)的閥門,用電話同制漿站聯系要水,水流暢通后再要漿。
第37條 在綜采工作面灑漿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應在支架下方沿工作面傾向鋪設軟管,每隔2-3個支架安設一個三通閥門,每個三通閥門處接1根1-2米的短管,伸入架子后尾處。
2、灑漿過程中,應有專人看守管路和閥門,有異常情況時,立即關閉閥門。
3、工作面看守小閥門的人員,在泥漿到達工作面以后,應注視現場,并不斷擺動管子,以灑滿所有角落、不留死角,將浮煤全部覆蓋后,方可開動下一級閥門(每次開閥數量一般2-4個)。灑到距工作面下端30米時,應通知制漿站停止送漿,然后將管內所存泥漿全部放完。并用水沖管,先小水后大水。
4、工作結束后應將閥門關嚴,在檢查管路無其他情況后,方可離開現場。
5、工作面灑漿一般應每個循環進行1次。
第38條 在普采工作面灑漿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灑漿人員要站在頂板完好的安全地帶,如遇頂板不好或有懸矸時,要處理好。
2、工作面灑漿管由上出口鋪到工作面下出口。灑漿時,約每隔20米站一個人拉管子。
3、應沿工作面自上而下由采空區向外均勻地灑漿,以保證冒落的矸石被泥漿均勻覆蓋。
4、每1-2個循環灑一次漿。
第39條 工作面灑漿時,不得將泥漿灑在支架等設備上。
第40條 工作面灑漿結束后,現場工作的班組長要在灑漿記錄上簽字。
(四)工作面埋管灌漿
第41條 放頂前,應沿回風巷在采空區預先鋪好灌漿管,灌漿管末端距采煤工作面煤壁保持10-15米的距離。埋管可用50毫米的鋼管,鋼管上要有拉管用的拉頭。
第42條 采煤工作面放煤后,灌漿人員用電話通知制漿站開始送漿(操作可以參考井下鉆孔注漿的操作規定執行);運輸巷有水流出時,即認為采空區已灌好漿,這時方可停止灌漿。
第43條 隨著采面推進應及時拉出埋管或另埋新管。拉管時節必須將繩套子牢固地固定在埋管的拉頭上,要求各根繩子的長短一致、受力均勻,待所有工作人員撤到絞車以外的安全地帶后,再開動絞車向外拉管。
(五)井下用砂泵灌漿
第44條 開工前應檢查,使灌漿設備及管路完好,運轉正常、潤滑油充足等。
第45條 灌漿時,泥漿要均勻、砂泵運轉應正常,遇碹縫跑漿時要及時堵塞。如果砂泵距泥漿地點較遠,應設直通電話。
第46條 看鉆孔人員根據鉆孔壓力大小負責發出開灌或停灌通知;制漿人員負責掌握水量大小及泥漿濃度。
第47條 碹后灌漿時,漿管上口要超過碹頂最凸出位置,碹頂越空,管口位置越高。
第48條 停漿后,要用清水沖洗砂泵和管路,沖洗時間長短應根據灌漿地點遠近而定。
第49條 地面無制漿池,下漿濃度不好測定時,要在井下出漿口定期取樣測量泥漿濃度。
七、特殊操作
第50條 對灌漿和灑漿效果,要定期取樣、分析,檢查灌漿、灑漿的濃度。
八、收尾工作
第51條 下班前應做好場地整理工作,并按要求管理好設備,保持貯水池有足夠的水。
第52條 上井后必須將當班的工作情況向區隊值班人員匯報,并將灌漿量及其他情況記入“灌漿日志”。
注氮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類煤礦的注氮工。
第2條 注氮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操作注氮泵等機具向采空區和巷道注氮。
2、檢查、維護注氮管理系統。
3、負責注氮泵等機具的維護、保養及故障排除等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注氮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注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制、注氮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制、注氮的有關規定。
4、熟悉注氮的正規流程、操作程序。
5、熟悉注氮設備的參數以及對注氮的相關要求。
6、熟悉注氮設備的工作原理、結構、維護保養及排除故障的知識。
7、要了解工作范圍內的管路系統(包括管徑、接頭方式、閥門型號及安裝地點等)。
8、熟悉《煤礦安全規程》中對防滅火的有關規定。
9、掌握煤礦自燃發火的機理及防治知識。
10、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注氮管路系統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壓力試驗,確保密封不漏氣。
第6條 注氮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進入工作地點,應首先檢查瓦斯等氣體以及巷道頂幫的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正常操作。
第7條 井下注氮操作場所附近必須安設電話,能與調度室、制氮氣機司機保持聯系。
第8條 注氮的操作,必須按照設計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注氮量、注氮方式等。
四、操作準備
第9條 井下注氮檢查:檢查工作場所附近的巷道頂幫及氣體情況,檢查管路及閥門的狀況,確保安全、完好。
第10條 地面注氮前的檢查:檢查注氮機組的狀況,包括檢查機組油量、冷卻水系統、儀器儀表、閥表等是否滿足要求。
五、操作順序
第11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井下操作順序:安全檢查→打電話要求供氮氣→打開閥門注氮→觀察記錄注氮量;
地面操作順序:安全檢查→開啟制氮機組→正常供氣。
六、正常操作
第12條 下井后要沿注氮管路行走,并用隨身攜帶的工具進行檢查,發現有漏氣要及時處理。
第13條 用氮氣防滅火時,要對管路進行檢查,對管路中的積水要及時排除。
(一)向火區注氮
第14條 將管路接到防火墻上預留的注氮孔管路上,打開閥門。
第15條 觀通知調度室或通防部門,由其通知制氮廠供氣。
第16條 觀察并記錄注氮量。每隔1小時記錄1次儀表值,并填入注氮記錄表上。
第17條 隨時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等氣體的濃度,超限時要停止工作,先進行處理。
第18條 達到設計的注氮量時,要停止注氮,待有關人員作出檢查、決定后再決定撤出管路或繼續注氮。
第19條 停止注氮時,要先通知調度室或通防部門、注氮機組值班人員后,再關閉閥門。
(二)向采空區注氮
第20條 工作面開切眼時要預先埋設注氮管路,沿走向每推進50米時,再沿工作面埋設注氮管路,通過順槽中的支管與注氮管路系統相連。
第21條 根據設計的注氮量進行注氮操作。
(三)停產工作面的注氮防火
第22條 通過臨時密閉預留的注氮孔管路向停產工作面進行注氮,操作方法可以參考“向火區注氮”的操作程序。
第23條 向停產工作面進行注氮,要保證停產工作面進、回風巷的密閉不漏風。
(四)制氮機組的操作(固定式L型)
第24條 開機前首先打開冷卻水總進水閥門。
第25條 關緊載荷閥門,打開排氣管路閥門。
第26條 合上電閘,檢查各電表和指示是否正常。
第27條 開關在手動位置,按啟動按鈕,電機電流升到滿表位置,當回降到正常值附近時,按運轉按鈕。
第28條 空車起動后,操作者應注意檢查:油泵壓力表指針是否馬上升壓;電機、壓縮機的聲音是否正常;檢查各運動部位溫度是否正常;空車運轉約10分鐘左右。
第29條 將減荷閥手輪逐漸打開,壓縮機開始加載,一、二級氣缸壓力表開始升壓,逐漸達到規定值。
第30條 壓縮機進入正常運轉后,此時各工況應符合以下要求:
1、壓縮機吸氣溫度應不大于40℃。
2、壓縮機排氣溫度應不大于160℃。
3、冷卻水進水溫度應不大于35℃。
4、冷卻水排水溫度應不大于40℃。
5、傳動機構潤滑壓力(油泵壓力表):0.15-0.35兆帕。
6、傳動機構潤滑油溫度應不大于70℃。
7、二級排氣壓力應不大于0.4兆帕。
第31條 壓縮機的停機必須做到卸載停機。
第32條 停機前操作者必須先關閉減荷閥,停止供氣,使壓縮機空運轉數分鐘,若排氣管道中設有放空閥,也應打開閥放空。
第33條 按停止按鈕,斷電使機組停止運轉。
第34條 停機后約15分鐘左右待各氣缸逐漸冷卻后,再關閉冷水閥停止供水,并放掉機內的存水(水管最低位置的水閥打開),以防冬季凍結。
第35條 排放中間冷卻器和儲氣罐內的凝結油、水。
第36條 制氮機組運行中每隔1小時作1次運行記錄。
(五)制氮機組的操作(移動式)
第37條 首先對設備、冷卻水系統、電器、儀器儀表進行檢查,要求:
1、檢查空壓機油氣桶的油位,油位應位于窺鏡刻度線的上限與下限之間。
2、檢查檢查氮機組各閥門的位置。注氮閥門應處于關閉位置,注氮壓力調節閥處于預先調節好的位置(一經調節好以后,無須再動),注氮放空閥應處于開啟位置。
3、檢查水量、水溫是否滿足要求。
4、檢查電器設備,絕緣與防爆要符合要求。
5、制氮機組所有的排污閥,進行1次排放。
第38條 開啟冷卻水進水閥門,使冷卻水循環系統開始工作。
第39條 合上高低壓電源開關,檢查電壓指示是否正常。
第40條 瞬時點動空壓機電機,檢查電機轉向是否正確(應符合電機旋轉指示方向)。
第41條 啟動空壓機,使得空氣罐升至滿壓,打開膜分離系統的進氣閥。
第42條 手動閉合膜分離系統電控箱內的斷路器,然后按下膜分離系統上的啟動按鈕,啟動氮氣系統,使得系統達到正常壓力。
第43條 校驗氧分析儀。將氮氣取樣閥關閉,旋開氧電池底部的螺釘,讓空氣直接進入氧電池,等待5分鐘,觀察測量值是否為20.9%,如果不是,需繼續調整。
第44條 調整純度控制閥,直至產出的氮氣濃度合格。在產出合格的氮氣之前,產出的氣體將自動通過放空電磁閥排空。
第45條 打開產品氮氣出氣閥。
第46條 制氮機組運行中要隨時注意觀察排氣溫度,一般應控制在50-60℃。
第47條 制氮機組運行中空氣緩沖罐每隔1小時必須排污1次。
第48條 制氮機組運行中每隔1小時作1次運行記錄。
第49條 制氮機組停機時,應按照下列順序操作:
1、按下膜分離系統上的停止按鈕。
2、關閉空壓機(按照操作說明規定執行),膜分離器將在停止進空氣時通過滲透側放空管自動降壓。
3、關閉氮氣輸出控制閥。
4、斷開膜分離系統電控箱內的斷路器。
5、關閉水冷卻系統水源。
第50條 定期更換過濾芯。在更換過濾芯之前,應關閉壓縮空氣入口閥門,使管路泄壓。
第51條 定期對安全閥、冷凝液排放管路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52條 冬季停機或長期不用時,應將各部件的冷卻水全部放掉。
七、特殊操作
第53條 處理漏氣管路時,要首先關閉閥門,如果需要停氣,還要通知制氮廠停供氮氣,并向調度室、通防部門匯報。
第54條 處理漏氣管路時,要有3人以上,并有人檢查氧氣濃度,如果低于20%,不得操作。
第55條 井下發現不適合注氮時,要立即打電話通知注氮機組操作人員進行停機。并向調度室和通防部門匯報。
第56條 機組操作人員發現設備有異常現象時,要立即進行處理,必要時要停機。
八、收尾工作
第57條 交接班時,要將當班的注氮量、火區檢查情況、工作面采空區注氮的情況進行詳細交換。
第58條 交接班時,制氮機組運行記錄要一并交接。
注砂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注砂工。
第2條 注砂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操作注砂泵等機具向采空區和巷道注砂。
2、檢查、維護注砂管路系統。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注砂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注砂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熟悉礦井避災路線。
2、熟悉制、注砂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制、注砂的有關規定。
4、熟悉注砂的正規流程、操作程序。
5、熟悉注砂設備的參數以及對注砂的相關要求。
6、要了解工作范圍內的管路系統(包括管徑、接頭方式、閥門型號及安裝地點等)。
7、熟悉《煤礦安全規程》中對防滅火的有關規定。
8、掌握煤礦自燃發火的機理及防治知識。
9、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向密閉區內注砂時,要安設排水管和觀察管。
第6條 必須熟悉注砂管路系統,閘門位置、鉆孔的編號以及人員撤離時的安全路線。
第7條 向有火情的殘巷、回采工作面、采空區注砂時,要隨時檢查有害氣體涌出情況,保證在安全情況下工作。
第8條 疏排水系統必須暢通,用管路泄水時,泄水管的總斷面積應大于注砂管路的凈斷面積。
四、操作準備
第9條 檢查管路系統,確保暢通,各處閘門位置正確、且開關靈活,貯水池水量、貯砂池砂量滿足需要(不足需及時補充)。
第10條 檢查各機械、電器設備運轉,保證正常、潤滑油充足,水泵水壓、水量滿足要求。
第11條 檢查照明設備,保證齊全,檢查電話系統,確保暢通清晰。
第12條 井下注砂前要做好以下工作:
1、管路中各個閘門位置正確,管路和鉆孔應接好,壓力表、三通要可靠。
2、各個鉆孔的編號和掛牌應一致,砂門子要牢固。
3、注砂管路的沿途要設置一定數量的電話,以備檢查管路的人員與井上及時聯系。
第13條 往巷道或工作面的高冒空洞內注砂時,高冒處下方的支護要牢固可靠,兩幫和支架上面都要用擋砂濾水的笆、葦箔等物品包緊,起到擋砂濾水的作用。
高冒空洞內設置的三根管子的要求是:注砂管插在洞內離最高點約0.4米的位置;排水管插在低于注砂管約0.3米處;觀察管插在接近高冒最高點(距離冒頂約0.2米處,即應高于注砂管)的位置。
五、操作順序
第14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地面操作:機具檢查→開清水泵→注砂→停砂→停水→清理→記錄。
井下操作:機具檢查→要水→加砂試注→注砂→停砂→停水→清理→記錄。
六、正常操作
(一)井上注砂操作
第15條 接到井下電話后,開清水泵沖洗管路及鉆孔,先給少量水;當井下第2次來電話要大水時,再給大水;井下第3次來電話要砂時,關閉靜壓水閘門開始給少量砂;井下第4次來電話時,方可根據水壓、水量情況增加配砂量,最后達到規定的水砂比。
第16條 給砂人員要隨時觀察水量、喇叭口下水情況,掌握好配砂量,給砂要均勻,比例要適當。喇叭口翻砂、水位上升時,要停砂給水,待喇叭口水位恢復正常時,再繼續給砂。
第17條 扒篦子人員要勤扒勤清理,大砂團、大土塊要打碎,篦子上的草根、樹枝、樹葉、大砂子等要隨時清理,防止造成堵篦子、堵孔。
第18條 注砂注意事項如下:
1、注砂時給水量不能過小,要保持砂漿量經常蓋住整個喇叭口,防止空氣進入管路。
2、供水泵一旦出現故障,看泵人員應及時向給砂人員打信號,立即停砂,并打開靜壓水閘門繼續給水。
第19條 井上通訊人員應隨時與井下保持聯系,如果與井下聯系不上,要通知給砂人員停砂,還要設法從另一條通話線路與井下取得聯系,問清原因。接到井下任何注砂人員的停砂電話后,都要立即通知給砂人員停止給砂。
第20條 當喇叭口翻砂、下砂不暢通、停砂給水還不暢通時,要開清水泵,用高壓清水疏通管路,待管路暢通后再進行正常注砂。
第21條 接到井下停砂電話后要立即停砂,20分鐘后停大水,再過10分鐘停小水。停水前要將管路、鉆孔中的存砂沖洗干凈,待井下通知停水后再停止供水。
第22條 停水后要放盡水管內的存水,關閉各閘門,并將喇叭口內清理干凈。
第23條 停砂后要核實當班注砂量,保養好各種設備,清掃室內、廣場衛生,水池存水量和砂倉貯砂量要符合要求,為下次注砂做好準備。
第24條 下班前應將當班工作情況詳細填入“注砂日報表”,報送有關領導和單位。
(二)井下注砂操作
第25條 井下注砂操作應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1、首先通知井上注砂站要水。
2、當聽到管內有流水響聲或見到砂門子里有流水后,再通知井上注砂站加大水量。
3、待聽到管路內有大的流水響聲或見到砂門子內有大量水泄出后,確認管路、鉆孔、砂門子都沒問題時,才能通知井上注砂站給少量砂試注。
4、當聽到管子內有砂粒無阻礙地流入鉆孔的流動聲或見到砂門子內有砂粒落入后,再通知井上注砂站加大砂量。
5、井下注砂人員要與注砂站保持不間斷的電話聯系。
第26條 要隨時注意正在注砂的孔的壓力表指示值,壓力表指針急劇上升時說明鉆孔堵塞,可打開備用鉆孔或保護三這閘門排出砂漿,然后關閉故障孔,并立即通知井上停砂。備用鉆孔未打開之前,禁止盲目關閉故障孔的閘門,以防漲壞管路。暫時停注的鉆孔,注砂前要用水沖孔,暢通后再繼續注砂。
第27條 應巡回檢查注砂管路,發現管路的閘門、彎頭等有滲水、跑漿或管子出現故障時,應立即通知地面停砂,經處理后再注砂。
第28條 管路堵塞后,要用錘子輕敲管壁,詳細查明情況,判定堵塞部位,確定掏管方法;不得亂掏亂拆。為了不破壞管子的完整性,掏管子時可先從預設的三通砂門上掏砂。
第29條 看守砂門子的人員要做到眼勤、手勤、腿勤,注意安全,并及時堵漏。
第30條 通知井上停砂后,要用水沖洗管路及鉆孔,直到聽得管路內有流水響聲時方可停止,并在壓力表指針降下來后才能離開現場。
未注砂的鉆孔要關閉閘門或用木楔子封堵好。
七、特殊操作
第31條 發現砂門子鼓破、泄水系統堵塞時,要及時匯報,通知井上停砂。
八、收尾工作
第32條 交接班時不但要交代儀器的運轉情況,還要交代注砂的有關情況,即注砂量、注砂位置、注砂時間等。
火區檢查員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火區檢查員。
第2條 火區檢查員應完成下列工作:
1、觀測、檢查井下火區的狀況,發火點的觀測。
2、檢查、維護防滅火設施。
3、對火區密閉進行檢查。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火區檢查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后,持證上崗。
第4條 火區檢查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熟悉礦井避災路線。
2、熟悉煤炭自然發火的原理。
3、熟悉《煤礦安全規程》中對防滅火的有關規定。
4、熟悉《煤礦安全規程》對井下氣體成分的規定。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5、熟悉本礦自然發火的指標氣體。
6、掌握瓦斯檢查、測風、測壓、測氧、測一氧化碳、測二氧化硫、測硫化氫及測溫的技術。
7、熟悉通風系統。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檢查火區和井下可能發火的地點時,必須2人同行,佩帶壓縮氧自救器(隔離式自救器)同時攜帶氧氣、一氧化碳便攜式報警儀。
第6條 操作時,2人要保持5米以上的距離,1人操作,1人監護。
第7條 操作時,首先要觀察頂、幫狀況,嚴禁冒險作業。
四、操作準備
第8條 帶齊瓦斯檢測儀、各式風表、需用的檢定管、一氧化碳檢定器和多種氣體檢定器、測壓儀器、溫度計、紅外測溫儀、尺子、記錄工具等。檢查并保持所用各類器具完好,不合格的器具不準帶下井。
多種氣體檢定器應符合下列標準:
1、檢定器唧筒活塞嚴密不漏氣,拉推潤滑正常。
2、檢定器經過檢定,有效、完好。
3、檢定器要完好有效。
瓦斯檢測儀、各式風表的完好標準參見“瓦斯檢測儀檢修工”和“風表檢修工”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
五、操作順序
第9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儀器、工具→測定氣體濃度(一氧化碳等)→檢查防火設施→記錄。
六、正常操作
(一)檢查火區及可疑發火的地點
第10條 檢查火區及可凝發火的地點時,在進入檢查地點后:
1、先檢查風流上風側的瓦斯及一氧化碳濃度。
2、然后逐步檢查下風側的瓦斯及一氧化碳濃度。
3、按順風方向進入檢查區域檢查。
4、進入火區后,2人應相隔一定距離(5米左右),邊檢查邊進入,禁止不經檢查直接闖入。
5、當發現有異常現象時,應立即退出,并設好柵欄、設置警標,同時匯報有關領導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11條 對于密閉前的檢查應以甲烷、氧氣、二氧化碳為主;當溫度達到35℃以上或聞到火災氣體氣味時,以檢查一氧化碳為主。對于未滅的火區、高溫點及已熄滅的火區,以檢查一氧化碳為主。
第12條 火區密閉要檢查密閉狀況(是否被壓壞、燒壞,是否能符合要求)和墻溫、氣溫、水溫及密閉內外各種氣體濃度及壓力的變化,重點掌握一氧化碳濃度的變化。
第13條 密閉內氣溫的檢查,可以使用紅外測溫儀等測溫儀器進行檢查。
第14條 檢查時,發現有人工作的地點風流中一氧化碳濃度超過24×10-6時,要將人員撤出,在適當地點設好柵欄,并向通防部門及調度室匯報。
第15條 高冒地點應掛牌管理,按規定進行檢查,檢查時要用長把工具。發現溫度高于常溫且有上升趨勢或有微量一氧化碳時,應增加觀察次數,并向有關領導匯報,以便采取有效措施。
(二)一氧化碳檢定器的使用方法
第16條 測定一氧化碳時,應在欲測地點先推拉活塞3-5次,以清洗取樣唧筒;然后再抽取氣樣,并迅速將錐形閥桿打到45°關閉位置,離開取樣地點到安全地方;破開檢定管兩端,將其低濃度端插入唧筒膠座,將閥桿打到垂直位置,然后按檢定管說明書所規定的時間推動活塞,使氣體均勻地通過檢定管。根據變色環的位置直接讀出一氧化碳的濃度。
第17條 根據被測氣體中一氧化碳濃度選取合適的檢定管。如果一氧化碳濃度高于檢定管上限,可以先稀釋氣體,然后再將結果擴大同樣倍數即為被測氣體中一氧化碳的真實濃度;如果一氧化碳濃度低于檢定管的下限,則可增加送氣次數,或用一支檢定管連續測幾次,將結果按送氣次數縮小相同的倍數或除以測量次數,即為被測氣體中的一氧化碳真實濃度。測量時,要盡量避開放炮時間,防止炮煙中一氧化碳干擾。
(三)井下采取氣樣
第18條 井下采取氣樣可以參考“氣體監測采樣工”操作規程有關規定執行。
(四)井下均壓設施測壓
第19條 利用調壓氣室進行采空區均壓時,氣室內外的壓差可用膠皮管配合U形水柱計或傾斜壓差計直接測量。
第20條 火區下開采的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風機、調節門等設施調壓時,要定時測量工作面進出風量、進回風巷內調壓門內外壓差,并及時調節窗口風量。
七、特殊操作
第21條 應每月填寫反映火區檢查情況的“火區檢查日志”,重點情況記入“火區卡片”,填繪火區示意圖。連續檢查時,當班檢查的情況應向下班交接清楚。
八、收尾工作
第22條 現場檢查完畢后,要及時將檢查結果填入記錄手冊。
第23條 工作進行不完時,需要現場交接班;如果當班的工作進行完畢,需做好記錄,填好有關卡片,交接班。
束管監測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束管監測工。
第2條 束管監測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一氧化碳等氣體的動態監視監控。
2、束管監測管路的敷設、維護。
3、地面氣體分析、報表打印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束管監測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束管監測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束管監測系統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預防自然發火的有關規定。
4、掌握自然發火的發火機理、預防措施等知識。
5、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有害氣體濃度的規定。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束管監測地點應選擇在:有浮煤、被壓酥的煤柱等可能自燃的地點(如采煤工作面的回風巷、回風隅角和停采線、煤巷的高冒區等)的回風側,采掘過程中有漏風和可能積熱的地點,以及有丟煤的采空區和密閉內。
第6條 測點應盡量布置在標高較少高處、主要漏風通道中壓差最大處。
第7條 監測用電器設備維修時,必須首先停電并懸掛明顯的停電標志牌。
第8條 在運輸大巷中工作時,應時刻注意來往車輛;敷設束管需要橫過架空線時,必須先停電,后工作。
第9條 進入工作地點先檢查頂板、兩幫支護的安全情況,有隱患應排除后再工作。
第10條 禁止進入盲巷工作。在密閉前工作時,攜帶的儀器可以參照“火區檢查員”的規定,必須先檢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氣濃度,在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后,方可進行工作。
第11條 地面化驗室必須配備滅火器具,室內禁止明火。
四、操作準備
第12條 檢查工具、材料,檢查設備、儀器工作狀況,確保齊全、完好。
五、操作順序
第13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管路敷設:檢查工具、材料→選點→路線選擇→敷設→檢查。
開機監測:開啟循環水泵→開啟抽氣泵→送分析儀電源→送放大器電源→儀器調零→啟動微機進入監測程序→打開測量按鈕→報表打印。
停機:關閉測量按鈕→退出監測程序→關閉微機→斷放大器電源→斷開抽氣泵電源→斷開循環水泵電源。
六、正常操作
(一)管路敷設
第14條 敷設管路時應盡量使路徑短、少拐彎,以便減少阻力,防止曲折破壞。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1、所選路徑應在行人少、支護過錯好的巷道內,防止管路被破壞。管路穿過風門墻體時必須打孔。
2、所選路徑溫差變化幅度要小,在溫度急劇變化的地點要在溫度低的一側設置除水器或其他設施,標高差較大的斜巷(或立井),應在底部設置除水器。
3、接管箱、除水器、采樣器的接頭要嚴密不漏氣,且安設位置與人體高度相適應。
第15條 管路的敷設時,吊掛要整齊有序,2條以上的分散管路應設置管路夾板,以便于檢查和維修。
第16條 管路的敷設標準,可以參考管路工和電纜敷設工的有關操作規程執行。
第17條 束管監測控頭應懸掛在監測地點回風流中,且應靠近巷道頂部,吸氣口應正對風流方向。探頭應設在頂板完好、無淋水、便于保護的地點。
第18條 管路敷設完畢后,從地面化驗室到井下各測點,整個系統要進行統一編號,并用壓氣檢查管路順序是否混亂,亂的要及時調整。每一條管路安裝完畢后,必須在測點釋放標準氣體,詳細的記錄管路氣壓值、氣體傳輸時間,并和地面分析的數值進行比較,管路的傳輸損失應在允許的范圍內,否則應進一步檢查管路的氣密性。
第19條 監測密閉內和煤體內氣體變化時,應預留監測管或打監測眼,束管監測探頭應埋設在監測管內,且用黃泥封口。
(二)管路的維護
第20條 應檢查管路的漏氣、堵塞、破壞情況。檢查管路的漏氣和堵塞有以下步驟:
1、當地面壓力表突然降低時,說明管路出現了斷路漏氣現象;壓力表負壓值增高時,說明管路發生了堵塞。
2、通過地面壓力表變化找出故障管路后,應攜帶負壓表對井下管路逐段檢查,查出故障的具體區段和地點。
第21條 管路發生故障后,要及時進行處理。管路斷開或接頭漏氣時,要接好或密封;發生水堵時要用空氣壓縮機加壓空氣吹有故障的管路(先用低壓吹3-5分鐘,后用0.3-0.5兆帕的壓力吹,一般吹20分鐘),除水后要復查管路的氣密性。
第22條 應經常檢查管路系統,定期打開接管箱、除水器,排出積水。
第23條 應經常檢查監測探頭的完好情況,并根據現場情況及時調整探頭位置,及時更換不合適探頭。
(三)數據測定與分析
第24條 數據測定前各設備應完好,崗位人員到齊上崗。
第25條 開啟紅外線分析儀前應做好以下檢查:
1、檢查硅膠及燒堿石棉是否符合規定。
2、逐一檢查各氣路的氣密情況。
第26條 監測的操作程序
開機監測:開啟循環水泵→開啟抽氣泵→送分析儀電源→送放大器電源→儀器調零→啟動微機進入監測程序→打開測量按鈕→報表打印。
第27條 監測過程中應密切觀察分析儀及抽氣泵運行情況,發現問題立即按操作程序停機處理。
第28條 根據監測結果直接讀出氣體濃度或根據儀器記錄紙上描出的氣體高峰值,按檔次換處成氣體的實際濃度(色譜儀),并準確地填入記錄表內。
第29條 根據記錄表內的數據,每天在坐標紙上描出各指標氣體濃度的變化曲線。
第30條 停機:關閉測量按鈕→退出監測程序→關閉微機→斷開放大器電源→斷開抽氣泵電源→斷開循環水泵電源。
第31條 應定期對分析儀用標準氣樣進行標校,誤差必須在允許的范圍內。
七、特殊操作
第32條 放炮地點的炮煙、高濃度二氧化碳對一氧化碳的干擾,要根據該處一氧化碳有無上升趨勢進行正確判斷,防止誤報。
第33條 每5天用色譜儀對監測結果進行分析1次,氣體濃度變化異常時,隨時用色譜儀對照分析。
第34條 定期對井下各測點的氣體 變化情況進行分析,每月至少要總結1次,發現問題及時向值班領導匯報,確定有發火征兆時,必須立即向礦有關領導匯報,以便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
八、收尾工作
第35條 填寫報表,束管監測報表應包含以下內容:監測地點、一氧化碳等氣體含量,以及循環泵、抽氣泵、分析儀、色譜儀等設備的運轉情況和監測人、時間等。
氣體分析員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企業的氣體分析員。
第2條 氣體分析員應完成下列工作:
1、及時、準確的分析送檢的氣樣,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2、維護、保養檢驗設備。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氣體分析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后,持證上崗。
第4條 氣體分析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程。
2、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各種井下氣體含量的有關規定。
3、熟悉氣體分析儀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氣體分析員應按儀器說明書的規定進行操作。
第6條 配制溶液要掌握好比例,溶解強堿時不能用手觸摸,稀釋疏酸必須將硫酸慢慢倒入水中。
第7條 在燃燒器中燃燒可燃氣體時,不能讓限定液和白金絲接觸。
第8條 操作人員精力要集中,眼睛應注視液而變化,防止溶液進入梳形管或與其他溶液混合。
第9條 化驗室溫度不得低于18℃,整個分析過程中的室溫應保持不變。
第10條 氣相色譜儀應每半月標校1次,特殊情況應隨時標校,以保證分析質量,色譜儀所用的標準氣應及時購買。
第11條 氧氣瓶和氧氣瓶應分開存放,存放要符合有關規定。
第12條 搬動和更換氧氣、氫氣瓶時,嚴禁碰撞。
第13條 配制有毒有害氣體,一定要在通風櫥內進行。氣相色譜儀熱導檢測氣的載氣出口要用膠管接至室外。
第14條 操作放射源,應按照放射源使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15條 維修人員嚴禁打開放射源。
第16條 維修人員對氣路要每旬檢查1次,防止氣體泄漏,以免引起事故。
四、操作準備
第17條 進入分析室必須先敞門通風10分鐘,以防有害氣體傷人。
第18條 檢查儀器(色譜分析儀或玻璃型氣體分析儀)各部位是否良好、正常,接頭有無脫落。
第19條 通入載氣,檢查整個儀器的氣路是否漏氣。
第20條 接通電源,檢查電壓、電流指示數是否正常。
第21條 確定檢測室、恒溫箱、轉化爐的溫度。打開儀器開關,通電預熱,觀察溫升有無異常變化。
第22條 根據分析的需要,分別或同時啟動火焰離子檢測器和熱導檢測器等,開動記錄儀,待機器穩定后,進行基線調零和記錄調零。零點漂移和噪音不得超過說明書的規定。
第23條 基線穩定后,用適當的標準氣體標定儀器的靈敏度,求出定量校正值。
第24條 對一氧化碳的分析要反復試驗,找出最佳操作條件,保證能較好的分離和有較高的精度。
五、操作順序
第25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色譜分析儀→氣體分析→記錄。
六、正常操作
(一)色譜分析儀的操作
第26條 色譜分析一般采用六通閥進樣,為確保數據準確,每種樣品應分析2次,偏差不大時取其平均值;偏差較大時應再次進樣分析,直到有2次數值接近為止。
第27條 用外標法(峰高或峰面積法)計算氣體濃度時,須進3次以上不同濃度的標準混合氣體,繪制出標準曲線圖。進行氣樣分析時的操作條件(如各種氣體的流量、工作溫度、進樣量等)必須與繪制標準曲線時的條件嚴格一致。
第28條 氫火焰檢測器是高靈敏度檢測器,必須用高純度的載氣,空氣不能含有有機氣體,氣體輸入前應嚴格凈化。所有載氣純度應為99.99%以上,并且其中不得含有腐蝕性物質、機械雜質以及其他污染物。
第29條 氫火焰檢測器的操作:
1、打開載氣,先開高壓閥,然后順時針旋轉減壓閥手把,保證壓力輸出在0.4兆帕,調節載氣穩流閥,使面板上壓力表滿足各自的需用值。
2、依次打開儀器總電源開關、檢測電源開關、溫控電源開關,然后設置各室溫度。
3、各室溫度設置:汽化室60℃、柱室45℃、轉化室360℃。同時設置各室極限溫度:汽化室80℃、柱室65℃、轉化室380℃。
4、等到柱室、檢測室、汽化室、轉化爐各室恒溫,指示燈均亮,方可打開其他氣路,要注意隨時觀察各室溫度。
(1)輔助氣:先開高壓鋼瓶,然后順時針打開減壓閥至0.4兆帕調節面板上輔助氣穩流閥,使其指示在需要值。
(2)啟動空氣壓縮機,使空氣壓力達到0.392-0.588兆帕,調節儀器面板上的空氣穩流閥,使壓力表指示在需要值。
(3)氫火焰點火:點火前先把氫氣壓力調節至0.2兆帕左右,用電子打火槍點火,待點著火后,再緩慢調節到所需值上。
5、選擇合適的靈敏度檔和輸出衰減檔,用基流調節粗調、細調,旋至記錄儀0.5毫伏處,待基線穩定后,可進樣分析。
第30條 氣體分析步驟
1、抽取氣樣:將井下取上來的氣樣球的球嘴接上直徑8毫米的銅管,銅管另一頭接上軟膠管,打開球膽夾,沖洗銅管和軟膠管內的氣體,然后夾實軟膠管;再用100毫升的注射器,安上合適的針頭(5號或6號針頭)插入軟膠管內,一手擠壓球膽上部,另一手緩慢拉動注射器活塞桿,其間保證注射器內處于正壓狀態,然后抽取20毫升拔出放掉,繼而插進抽取,拔出放掉,如此置換3次后,抽取100毫升氣樣。
2、進樣:將抽取的100毫升氣樣安上針頭,插入儀器進樣口膠管內,打開進氣閥,均勻地推入氣樣不少于20毫升后,快速關閉進氣閥門,儀器進入分析狀態。
3、計算:用外標法計算。將記錄儀記錄下的圖譜用直尺從直線開始量其峰的垂直高度,然后用下列公式算出氣體含量:
Cx=h×c/H
式中 Cx——未知濃度;
c——已知濃度;
H——已知峰高;
H——未知峰高。
4、記錄臺賬、抄表等。
第31條 儀器分析完畢后,按下述步驟操作:
1、應先滅火,方法是關閉空氣和輔助氣閥門。
2、依次關閉檢測電源、溫控電源和總電源。
3、待轉化室溫度降至室溫時,方可關閉載氣。
第32條 當零點漂移、噪音電平、靈敏度等出現異常時,應停止氣體分析,查找原因;故障排除后,儀器的靈敏度應重新標定。
第33條 用氫氣作載體時,在活化時不經燃燃的氫氣注意不要排進爐膛,以免氫氣與爐體接觸而發生爆炸,應盡量使載氣排出到室外。
第34條 熱導檢測器的使用:
1、先通載氣,調節兩個支路上的穩流閥,使出口流速一致。
2、依次打開總電源、溫控電源和檢測電源。
3、設置各室溫度和極限溫度,選擇橋流和衰減,汽化室60℃、檢測室60℃、柱室50℃、橋流100毫安、衰減一般在1/2-1/4檔、靈敏度為104,極限溫度的設置一般應在設定溫度的基礎上再加上20℃。
4、待各室恒溫指示燈亮后,觀察設定值與指示值是否一致,調零鈕(粗、細調)將基線調節0.5毫伏處,待基線穩定后,方可進樣分析。
第35條 不要把老化的轉化柱連接到檢測器上,以免儀器被柱內蒸氣污染。在開“熱導電流”前,必須檢查轉化柱,要求接在熱導池上。
第36條 嚴禁油污、有機物及其他物質進入檢測器及管道,以免造成管道堵塞或儀器性能惡化。
(二)使用玻璃型氣體分析儀器的操作
第37條 玻璃型氣體分析儀器的安裝要求是:
1、儀器的玻璃部件應洗凈烘干,并按規定要求組裝梳形管、量管和水套管、燃燒器、管式電爐、吸收器、壓力補償器等。
2、把梳形管固定在木架上,然后依次裝上氣體量管、補償計、吸收器、燃燒器、氧化管、管式電爐、水準瓶等,安裝要穩固。
第38條 配制試劑的操作步驟是:
1、配制適量的濃度為25%的堿性溶液(用于吸收二氧化碳)。
2、配制適量的焦性沒食子酸溶液。將焦性沒食子酸溶于水,然后加氫氧化鉀溶液混合(用于吸收氧氣)。
3、配制飽和食鹽水溶液(加10%的硫酸和適量甲基橙,作限定液用)。
4、配制10%的硫酸水溶液(加適量甲基橙,用于燃燒器和儲氣瓶)。
5、將以上配制注分別注入叫收瓶、水準瓶、燃燒器、儲氣瓶中,并在叫收瓶中注入幾毫米厚的液態石蠟,防止吸收大氣中氧氣而失效。
第39條 檢查調試儀器的步驟如下:
1、將所有活塞擦凈,涂適量真空活塞油(要避開活塞孔),插入活塞插座中,旋至全活塞透明而不漏氣為止。
2、對儀器進行氣密性檢查。
3、進行梳形管靜空間體積的校正:
(1)利用純氧氣。
將全部靜空間充入純氧氣,然后取50毫升純氮氣,并讀取量管讀數R1(毫升),此后在吸收器吸收氧后,讀取量管讀數R2(毫升),則靜空間的體積U(毫升)為:
U = R1- R2
(2)利用空氣。
取新鮮空氣98.5毫升,量讀吸收二氧化碳后的讀數R1(毫升),然后在吸收器里吸收氧氣,量讀吸收氧氣后的讀數R2(毫升),則靜空間體積U(毫升)為:
U =(R1 - R2)/0.2095 - 98.5
式中 0.2095——空氣氧氣含量。
4、儀器的空的測定:按操作規程要求對所取新鮮空氣進行測定,測定結果要符合空氣成分常數,操作誤差不得超過±0.05%;否則說明儀器漏氣或操作有誤。
第40條 在儀器上取樣時,將采來的氣樣通入氯化鈣干燥管,排除殘留氣體后量取讀數R0(毫升),則氣樣體積V0(毫升)為:
V0 = R0 + U
第41條 二氧化碳和氧氣濃度的分析采用化學試劑吸收反應法。甲烷濃度分析采用燃燒反應法。氫氣和一氧化碳濃度的分析可采用類似的方法進行。
1、二氧化碳濃度的分析:
提升水準瓶,將量管內氣體送入盛堿性溶液的吸收瓶,往返吸收4~5次,二氧化碳被吸收,在量管上讀取剩余氣樣值R1(毫升),則吸收二氧化碳后的氣樣體積V1(毫升)為:
V1 = R1 + U
二氧化碳的濃度n二氧化碳按下式計算:
n二氧化碳 = (V0 - V1)/V0×100%
2、氧氣氣濃度的分析:
用同樣的方法將剩余氣樣送入盛焦性設食子酸溶液的吸收瓶吸收氧氣,氧氣被吸收后在量管上讀取剩余氣樣值R2(毫升),則吸收氧氣后氣樣體積V2(毫升)為:
V2 = R2 - U
氧氣的濃度nO2按下式計算:
nO2 =(V1 - V2)/V0×100%
3、甲烷濃度分析:
把上述剩余氣樣全部送到儲氣瓶,打開量管上部開關,注入適量氧氣(助燃氣),此時量管讀數為Ra,提升水準瓶將氣體送入燃燒器,從儲氣瓶里放出適量氣樣(燃燒氣),量取讀數Rb,將其他送入燃燒器。助燃氣和燃燒氣混合充分燃燒后,經過冷卻送入裝有堿性溶液的吸收管,吸收燃燒生成的二氧化碳,吸收后取回理管內,量取讀數Rc,則助燃氣體體積Va(毫升)為:
Va = Ra + U
甲烷燃燒前的體積Vb(毫克)為:
Vb = Ra + Rb + U
燃燒并吸收二氧化碳后的體積Vc(毫升)為:
Vc = Rc + U
甲烷的濃度nCH4按下式計算:
nCH4 =(Vb-Vc)/3Rb×100% =(Ra + Rb-Rc)/3Rb×100%
第42條 在讀取量管氣樣值時,要看水柱凹面與刻度相切處,且各吸收瓶、儲氣瓶、燃燒瓶、U形管內的液面應在原定刻度線上。
第43條 每次量取氣樣值的操作要一致,必須由1人完成。
第44條 平時儀器各液面、活塞的位置應保持在準備取樣分析的狀態。
七、特殊操作
第45條 氣體稀釋:如果氣樣中的CO、CO2等濃度超過儀器的分析范圍,需對氣樣進行稀釋,方法是:用100毫升注射器抽取高純氮氣99毫升作底氣,用1毫升注射器抽取被測氣樣(反復沖洗不少于3次)然后抽1毫升氣樣注入100毫升的注射器內,均勻搖晃(不少于50次)后即稀釋完畢。
第46條 若氣樣分析中途作廢,應重新取樣分析。
第47條 要經常用氣體檢定管測定的氣體濃度值,與分析結果進行對比分析,保證氣體分析結果的正確性。
八、收尾工作
第48條 分析結果要及時匯報有關領導和部門。
第49條 將各種儀器整理好,備用。
氣體監測采樣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氣體監測采樣工。
第2條 氣體監測采樣工應完成下列工作,井下需要采樣地點的氣體采樣。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氣體監測采樣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氣體監測采樣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熟悉礦井避災路線。
2、熟悉采樣儀器的工作原理及使用方法。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井下氣體成分的有關規定。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4、熟悉煤礦通風的基礎知識。
5、了解煤炭自然發火的機理和防治規定。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采集密閉內氣樣時,要首先檢查密閉外氣體是否超限(CH4不超過1%,CO2也不超過1.5%,CO不超過24×10﹣6,O2不低于20%,其他氣體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00條規定),方可進行操作。
第6條 采樣過程中,要隨時注意附近的頂底板及通風情況,嚴禁在危險地區操作。
第7條 采樣中,要注意車輛和來往行人,以免被撞傷。
四、操作準備
第8條 帶齊所用工具并進行詳細檢查,要求完整、齊全、準確、靈活好用:
1、采樣泵要有足夠的排氣壓力,能迅速充起充足球膽,聲音正常,保證連續使用1小時以上。
2、取樣桿、取樣球、膠皮管、球膽,要保證外觀無損傷、不漏氣。
3、溫度計經過校驗,刻度清晰、準確。
4、多種氣體檢定器和各種氣體檢定管:CO、CO2、O2、CH4等檢測范圍合適、不失效。
5、備有微風管、筆記本、筆和其他工具,能保證正常使用,不發生安全事故。
第9條 在正式采樣之前,對球膽進行沖洗。
五、操作順序
第10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儀器、工具→安全檢查→采樣→送分析室→整理儀器、工具。
六、正常操作
第11條 采樣之前,首先對球膽進行沖洗。其方法步驟是:把預測地點的氣體通過采樣或抽氣泵壓入球膽內,球膽中部膨脹厚度不小于5厘米。左手拿球膽底部,將球膽平放在大腿上,右手由上向下擠壓球膽,排出球膽內氣體,如此操作3次沖洗球膽。
第12條 采集密閉內氣樣:進入密閉前柵欄外,首先觀察密閉外U形壓差計,判斷密閉是進風還出風,如果密閉前沒U形壓差計,可用微風管或粉筆沫檢查該密閉是進風還是出風。
1、密閉進風時的采樣:將取樣膠管通過測氣孔送入密閉內,或將膠管連接在留好的管子上,在膠管四周用黃泥其他東西堵嚴實。不得使密閉外新鮮空氣混入氣樣中,用采樣泵連續取10分鐘以上,將采樣球膽沖洗以后,即可采樣,將球膽充足充飽后,用夾子夾緊球膽口,并填寫采樣記錄,將標簽在球膽上。
2、密閉內出風時的采樣:將取樣膠管通過測氣孔送入密閉內,或將膠管直接連接在留好的管子上,在膠管四周用黃泥或其他東西堵嚴實,用采樣泵或取樣球采樣,將采樣球膽沖洗以后即可采樣,應將采樣球膽充足充飽,用夾子夾緊球膽口,并填寫采樣記錄等。
3、取樣完畢后,要將柵欄打好,防止其他人員誤入。
4、如密閉反水池出水時,必須在取樣的同時測量水溫。
第13條 在工作面隅角及巷道高冒處取樣:
將取樣桿送至頂板10~20厘米處,用抽氣泵或取樣球取樣,視采樣空間大小、氣體來源等情況,具體決定對氣樣的置換時間和對球膽的沖洗次數,在取樣的同時測量溫度,應將球膽充足充飽后,用夾子夾緊球膽口,詳細觀察該地點有無積熱現象和自然征兆,并作詳細記錄。
第14條 材料道、刮板輸送機道后部采空區取樣:
將取樣桿送入后部采空區,用抽氣泵或取樣球取樣,抽氣時間不少于3分鐘,在取樣的同時測量溫度,將球膽沖洗后方可取樣,并仔細觀察有無自然征兆和積熱現象,要作詳細記錄。
第15條 在材料道、刮板輸送機道風流及工作面架間取樣:
1、在材料道、刮板輸送機道風流中取樣時,應將取樣桿置于巷道上方,取樣位置視現場情況而定,一般應設在停采線附近,在取樣的同時測量溫度。用取樣球取樣時,應將球膽按要求沖洗后,方可取樣。
2、架間取樣,應將取樣桿置于工作面后部采空區或頂板上方。在取樣的同時測量溫度。將球膽按要求沖洗后再取樣,應對工作面進行觀察有無積熱、氣味異常等現象,并做認真記錄。
第16條 探氣孔取樣:
用細竿或其他東西將膠管送入探氣孔內(長度不少于1米),并用黃泥將膠管周圍堵嚴實。確保外部氣體不得進入,用采樣泵取樣抽氣時間少于20分鐘,確保取到內部氣樣,將球膽按要求沖洗后方可取樣。取樣后要及時用棉紗等封實探氣孔。
第17條 采樣后,應將球膽口綁扎牢固,以免漏氣,應及時將氣樣送化驗室進行氣體分析。自采樣到氣體分析間隔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
第18條 如果有炮煙,嚴禁采樣。
七、特殊操作
第19條 火區采樣工采樣時,要2人同行,進入采樣地點前,應先檢查甲烷、一氧化碳、氧所等氣體,超限時禁止進入。
八、收尾工作
第20條 升井后及時將氣樣送化驗室。
第21條 向值班人員匯報現場情況,并認真填寫取樣時間、地點、對應球膽號、溫度等。
消防、滅火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類煤礦的消防滅火工。
第2條 消防滅火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從事煤礦消防和滅火工作。
2、檢查維護消防水管及相關設施。
3、負責井上下消防器材庫設備、材料的管理的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消防滅火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還要符合消防要求的其他資質。
第4條 消防滅火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熟悉礦井避災路線。
2、熟悉消、滅火機具的工作原理、使用方法。
3、煤炭自然過程和機理。
4、井下有毒、有害氣體的危害及規定濃度。
5、礦井通風基礎知識。
6、各種滅火方法及操作規程。
7、熟悉《煤礦安全規程》中對防滅火的有關規定。
8、熟悉井上下消防器材庫設備、材料的數量及存放情況。
9、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礦井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井上下),按有關規定備齊必備的消防材料。并經常檢查,及時更換過期材料。
第6條 必須保持井下消防管路系統、設施的可靠、完好,水量充足。
第7條 熟悉井下各消防材料的存放地點、種類。
第8條 操作過程中,要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233~238條規定以滅火措施執行。
第9條 在防滅火時要隨時注意風流的情況,有危險要撤出人員。
四、操作準備
第10條 帶齊、檢查所用各類器具,保持完好。
第11條 學習、掌握滅火任務,熟悉消防器材存放地點。
五、操作順序
第12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器具→按措施滅火→檢查滅火效果→記錄。
六、正常操作
(一)直接滅火法
第13條 當火源位于人員可以直接到達的地區、火災初期以及火災周邊無瓦斯等氣體積聚時,可以選擇采用直接滅火法。
第14條 首先進行瓦斯等氣體的檢查,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后,方可按計劃實施滅火。滅火過程中要隨時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的情況,不適宜工作時,應將全部人員撤出。
第15條 需要臨時支護的巷道,如果需要使用坑木,應預先用水濕透后再進行支護工作。
第16條 直接滅火前要檢查水路,保證充足、可靠的水量。
第17條 挖除火源前要備足填充、覆蓋材料,同時要保證能將清挖出燃燒物及時運走。
第18條 計劃好排風路線,并檢查確保暢通,并做好其他準備工作。
第19條 直接滅火的操作,應:
1、用滅火器材由外向里,逐步縮小火區范圍。
2、在挖除火源以前,先用大量的壓力水向水源噴射,噴射時由外向內、控制水量、水壓等,防止發生水煤氣爆炸。再用手鎬或耙子將燃燒物體扒出。
3、待火勢熄滅后、火源范圍小且能直接到達,可燃物溫度已降至70以下,且無復燃或引燃其他物質的危險時,挖除水源。
4、挖除火源這一工作要由礦山救護隊來擔任,部分消防滅火工可配合作業。
5、扒出余火,用水徹底澆滅,并運出井外。
6、挖除火源后形成的空洞,要用不燃性材料(砂、黃土、矸石等)填實。填實時要注意頂板情況,嚴禁冒險作業。
7、挖除的范圍要超過發熱的煤炭以外1~2米深、進入煤體溫度不超過40℃的地方。
8、各類滅火器材使用,要嚴格按照說明書進行。
第20條 用滅火時,水流方向要與風流方向保持致。
第21條 采用直接滅火法時,要在火源上風側和下風側設置水幕,進行降溫,除毒氣。
第22條 挖除煤炭需要爆破時,除了需要遵照“爆破工”操作規程外,還要對炮眼采取注水降溫的措施,使炮眼溫度降至40℃以下。
第23條 直接滅火時,不得用水撲滅帶電的電氣設備的油料火災。
(二)隔絕來滅火法
第24條 采用直接滅火無效或火區面積較時,可以采用隔絕滅火法,實施直接滅火。進行構筑防火墻時有3種方法:
1、先進后回法,即先封閉進風側,然后封閉回風側。利于接近火源,實施直接滅火。
(1)在進風側新鮮風流中,構筑臨時密閉,遮斷風流,控制火勢。
(2)在回風側構筑臨時密閉。
(3)在臨時密閉外面,構筑永久防火墻(進、回風側)。
2、先回后進法,即先封閉回風側,然后封閉進風側。利于防止事故蔓延。
3、進回風兩側同時封閉法。利防止瓦斯爆炸。
臨時密閉和永久防火墻的施工操作,可參考“通風設施工”的規定。
第25條 構筑防火墻時,要注意:
1、合理選擇封閉的位置,要盡可能靠近火源位置,封閉區不得存在漏風口。
2、加強火區氣體成分的檢測,正確判斷瓦斯爆炸的危險程度。
3、使用防爆防火墻,施工時邊通風、邊檢測、邊砌筑,迅速封口,迅速撤離人員。
(三)聯合滅火法
第26條 構筑防火墻后,要根據滅火措施,實施打鉆、注氮、灌漿、泡沫滅火、注凝膠等其他工序。采取多種手段,聯合滅火。
第27條 采用灌漿滅火時,其打鉆、灌漿等的操作,可參考“鉆工”、“灌漿工”的操作規程,按照滅火安全措施執行。
第28條 采用灌漿滅火時,對火源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澆灌”方式。
第29條 注氮(液氮或氣體氮)滅火時,應:
1、檢查管路和周邊環境情況,管路無泄漏、安全時方可實施向火區注氮。
2、接好管路,打開開關(閥門),向防火墻內壓法。
3、按照滅火措施設計的注氮量進行操作。
4、注氮過程中,要加強進回風附近的氣體成分檢測。判斷是否漏氮,其他有害氣體是否超標。如果進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0.5%時,要停止注氮。
5、注氮地點要安設電話,及時向調度室匯報。
6、注氮施工區,應設置警示牌,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7、注氮時,要經常檢測注氮區內氮氣濃度,保證注氮效果。
第30條 采用均壓滅火時,通過調整封閉火區進回風側的壓差,使之趨最于小,減少漏風。
第31條 采用均壓滅火時,應按照均壓滅火的設計,調整風路系統、設置調壓氣室或安設調壓風機。
七、收尾工作
第32條 檢查滅火后的效果以及防火墻的質量。
第33條 清理現場,保持整潔。
測塵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測塵工。
第2條 測塵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測定粉塵濃度。
2、提出控制粉塵的措施意見。
3、負責儀器的送檢、標校,以及游離二氧化硅、粉塵分散度的送檢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測塵工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后,持證上崗。
第4條 測塵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測塵儀器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有關防塵的規定。
4、掌握本礦的粉塵源以及防治重點。
5、了解煤塵爆炸的有關知識。
6、了解有關塵肺病的知識。
7、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注意觀察采樣地點頂幫、運輸等情況,以保證工作中的安全,如有隱患必須首先處理。
第6條 井下作業場所的總粉塵濃度要每月測定2次。
第7條 呼吸性粉塵,采掘面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地點每6個月測定1次。
第8條 粉塵中的游離二氧化硅的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變更工作地點時要測定1次。
四、操作準備
第9條 認真檢查測塵儀器,做到外表清潔、附件齊全、電鍵或旋轉按鈕靈敏可靠。
第10條 根據測塵地點和采樣數量準備好使用儀表、工具及其附件。
第11條 使用粉塵采樣器測塵時,要事先認真稱量采樣濾膜。測量時用塑料鑷子取下濾膜兩面的夾襯紙,然后將濾膜輕放在分析天平上進行稱重,并記下重量值、編好號碼,再放入濾膜盒內。要求濾膜不得有折皺,濾膜盒蓋要擰緊,并置于干燥器內。
五、操作順序
第12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儀器→準備濾膜→現場采樣→分析采樣→填寫數據報表→整理儀表→繪制粉塵濃度曲線圖。
六、正常操作
第13條 下井時應帶全儀器、儀表、工具和記錄本等。儀器要隨身攜帶,嚴禁碰撞、擠壓,不得讓他人代拿或擺弄。
第14條 選擇測塵位置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采樣地點設在回風側。
2、采樣高度,在人的呼吸帶高度,一般為1.5米左右。
3、在掘進工作面采樣時,應在巷道未安裝風筒的一側距裝巖(煤)、打眼或噴漿等地點4~5米處進行。
4、在機械化采煤工作面采樣時,應在采煤回風側、距采煤機10~15米處采樣。
6、在轉載點采樣時,應在其回風側距離轉載點3米處進行。
7、在其他產塵場所采樣時,在不妨礙工人操作的條件下,采樣地點應盡量靠近工人作業的呼吸帶。
第15條 測塵時,儀器的采樣口必須迎向風流。
第16條 對測塵開始時間的要求:
1、對于連續性產塵作業,應在生產達到正常狀態5分鐘后再進行采樣。
2、對于間斷性產塵作業,應在工人作業時采樣。
(一)粉塵采樣器的操作
第17條 采樣時首先調節好所需流量(一般15~30升/分鐘),并檢查保證無漏氣,然后取出準備好的濾膜夾,固定在采樣器上。
第18條 采樣中應注意保持流速穩定,并根據估計的濾膜上的粉塵重量(一般在1~20毫克,但不小于1毫克),來決定采樣時間的長短。要詳細記錄采樣地點、作業工藝、樣號、流速及防塵措施等,同時記下采樣開始和終止時間。
采樣持續時間可按下式計算:
T=1000W/CQ
式中 T——采樣持續時間,分鐘;
W——粉塵應達到的重量,毫克;
C——預計作業面的粉塵濃度,毫克/立方米;
Q——采樣時的流量,升/分鐘。
第19條 采樣后,應將濾膜固定圈取出,迅速放入采樣盒內。要求受塵面向上、不要搖晃振動,然后帶回實驗室稱重、分析。
第20條 采樣后,應將濾膜放在干燥器內干燥1小時,然后再進行穩重;如采樣現場有水霧或發現濾膜表面有水珠、濕度過大時,要先將濾膜放在60~65℃的烘干箱內烘干2小時,然后再放放干燥器內干燥30分鐘,最后再將其置于分析天平上稱重1次,直至恒重為止。應記錄所稱重量。
第21條 測塵地點的粉塵濃度按下式計算:
C=(W2-W1)×1000Q/T
式中 C——空氣中粉塵濃度,毫克/立方米;
W2——采樣后濾膜重量,毫克;
W1——采樣前濾膜重量,毫克;
Q——采樣時流量,升/分鐘;
T——采樣持續時間,分鐘。
2個平行樣品的粉塵濃度偏差率不超過20%時,為有效樣品,并取兩者的平均值做為采樣地點的粉塵濃度。
2個平行樣品的偏差率按下式計算:
f =(a - b)÷(a + b)/2×100%
式中 f——2個平行樣品的偏差率,%
a、b——2個平行樣品的粉法濃度,毫克/立方米。
濾膜在采樣前后的稱重間隔時間應盡量縮短,以免影響測定結果的準確性。
第22條 采樣地點空氣中有油霧時,濾膜要先進行除油。具體步驟是:
1、將裝有120號溶劑汽油的蒸瓶置于插有量程為200℃度的溫度計的坩堝中,連通冷凝裝置并接通電爐電源,使油溫保持在110℃左右,最高不超過120℃,用清潔的廣口瓶收集被蒸餾出來的汽油。
2、把3個稱量瓶編號,并倒入已蒸餾好的120號溶劑汽油。
3、用鑷子與血管鉗將采集的帶油霧的濾膜對折3次,然后用血管鉗將折好的濾膜邊緣夾緊,在第1號稱量瓶中搖動2分鐘,再放入第2號稱量瓶中搖動2分鐘。
4、把除過油的濾膜放在清潔的玻璃板上,并用鑷子打開濾膜,讓汽油揮發,放置30分鐘后稱重。
5、把除過1次油的濾膜按上述方法放入第3號稱量瓶中再除1次油,然后打開放置30分鐘,將濾膜上的汽油揮發掉,再稱重,直到恒重為止。
七、特殊操作
第23條 使用粉塵采樣器測塵時,若采樣后的濾膜被污染或粉塵失落應作廢、重新采樣。
第24條 由于濾膜不耐高溫,因此在55℃以上的采樣現場不宜采用。
八、收尾工作
第25條 要及時將每次的測塵記錄填入臺賬。
第26條 測塵完畢后,要填寫粉塵測定結果報告表,月底做好粉塵濃度測定報告表,并及時上報。
第27條 要按照規定定期繪制粉塵濃度曲線圖。
第28條 檢查儀器、儀表、擦拭干凈。
灑水滅塵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灑水滅塵工。
第2條 灑水滅塵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安裝維護防塵管路、設施。
2、使用防塵設施進行防塵、灑水、滅塵。
3、負責大巷的刷白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灑水滅塵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灑水滅塵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防塵管路、設施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防塵管路、設施以及防塵的有關規定。
4、了解防塵管路、設施的安裝要求。
5、了解有關煤塵爆炸的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要保證防塵管路、設施齊全、靈敏可靠。
第6條 確保防塵水源充足,水質符合要求。
第7條 灑水滅塵工要按規定使用防塵管路、設施進行防塵工作,不得自行決定不灑水滅塵。
第8條 操作時,要注意車輛和附近的頂板情況,不得冒險操作。
四、操作準備
第9條 灑水滅塵工刷白巷道前,遮蓋好附近的機電設備、管線和風筒。
第10條 下井前應準備好所用工具和器材。
五、操作順序
第11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水池→水管→裝置)→灑水滅塵。
五、操作順序
第12條 安裝管路時,應按照“管路工”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第13條 按行走路線,首先對井上(下)的防塵水池水量、水質進行檢查。
第14條 對井下各凈化水幕、噴霧裝置進行檢查。
第15條 對巷道的積塵情況進行檢查,如果需要清理,要采取措施進行清理(按照沖刷巷道積塵和刷白巷道的操作方法進行操作)。
第16條 對各作業地點的防塵設施(水幕、爆破噴霧等)以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17條 采掘工作面的灑水滅塵工作應指定專人從事或由采掘工兼任。具體要求是:
1、采掘工作面機組均要按規定設內外噴霧裝置和架間噴霧裝置,并確保正常使用,發現不正常要及時進行修理。
2、在放炮和機組割煤過程中,必須打開水幕凈化風流。
3、炮采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放炮前后必須灑水滅塵。
4、炮采工作面(掘進面)堅持使用水炮泥和濕式鉆眼法。
5、炮采工作面(掘進面)堅持使用爆破噴霧裝置,確保放炮時產生爆生粉塵得到有效控制。
第18條 沖刷巷道積塵和刷白巷道操作如下:
1、沖刷、刷白巷道的人員,要穿雨衣、戴口罩、戴防護眼鏡和絕緣手套、靴等進行工作。
2、巷道刷白前,應先將巷道積塵沖刷干凈。
3、沖刷哎呀刷白運輸巷道時,應事先與運輸調度聯系,并在沖刷地點里外分別設崗,觀察行人和車輛,當人員或車輛通過時,停止沖刷。
4、沖刷或刷白架線電機車巷道時,應事先與有關部門聯系,切斷架線電源,并掛上“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停電牌,然后再開始工作。使用刷白沖刷機工作時,則無須停電。
5、沖刷和刷白工作要順著風流進行。
第19條 按照規定時間對巷道進行沖刷和刷白。
七、特殊操作
第20條 如果發現有不符合規定要求環節,需要及時匯報并進行處理。
第21條 發現作業地點的粉塵濃度超標時,可以要求停止作業,采取措施后方可恢復生產。
八、收尾工作
第22條 交接班:對存在的問題要當面交代清楚。
隔爆設施撤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隔爆設施安撤工。
第2條 隔爆設施安撤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全井下所需隔爆設施的安裝。
2、負責全井下所需隔爆設施的維護。
3、負責全井所需隔爆設施的拆除。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隔爆設施安撤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隔爆設施安撤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隔爆設施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隔爆設施的有關規定。
4、了解隔爆設施的安裝要求和質量要求。
5、了解有關煤塵爆炸的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及時安設隔爆設施(水棚或巖粉棚)。
第6條 在下列地點必須按設主要隔爆棚:
1、礦井兩翼與井筒相連通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
2、相鄰采區之間的集中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
3、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門。
第7條 在下列地點必須按設輔助隔爆棚:
1、采煤工作面進風、回風巷道。
2、采區內的煤層掘進巷道。
3、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巷道。
4、與煤倉相通的巷道。
第8條 水棚的水量:水棚組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面計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00升/平方米,輔助水棚不低于200升/平方米。
第9條 水棚的排間距為1.2~3.0米,主要水棚的棚區的長度不小于30米,輔助水棚的棚區長度不小于20米,分散式布置的棚區的長度不小于120米。
第10條 水棚距頂梁、兩幫的間隙不小于100毫米。水棚距巷道軌面向上不小于1.8米。水棚應保持統一高度,需要挑頂時,水棚區的巷道斷面應與前后各20米長的巷道斷面一致。
第11條 吊掛水棚的掛鉤,應采用45°斜鉤,相向吊掛。
第12條 水棚應設置在巷道的直線段內,與巷道的交貧口轉彎處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米。
第13條 每處水袋棚必須使用同一規格的水袋,不得混用。
第14條 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和掘進巷道長度小于300米時設1個棚區,300~500米設2個棚區,500米以上設3個棚區。
第15條 在有支護的巷道中進行吊掛水棚的操作時,不得破壞原有支護。卻需改變的,要制定專門措施,按措施施工。
四、操作準備
第16條 備齊所需水袋、鉤子、膠管、彎頭及工具等。
第17條 檢查所安設水袋(槽)地點的頂幫是否完好。附近5米無安全隱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操作順序
第18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頂板(周邊)→備料→吊掛→注水→檢查質量→清理現場
六、正常操作
第19條 安裝及回撤時,要2人配合好,1人觀察頂板,1人吊掛及回撤。
第20條 在架線電機車巷道中施工前(加注水),必須首先停電,并執行施工。
第21條 在運輸巷道中,要有人監護、指揮運行車輛,確保安全施工。
第22條 在安裝及回撤水袋(槽)時,如巷道超高,應用木馬或鐵馬,放穩后,人員站在上面工作,要小心。
第23條 吊掛要按照具體規定,依次安設掛桿、吊鉤、水袋(槽),吊掛要整齊。
第24條 向水袋(槽)中注入清水,水量充足》
第25條 查驗安裝的水袋(槽)的質量,保證不漏水、不歪斜。否則要及時進行調整。
七、特殊操作
第26條 在頂板及附近巷道的支護有隱患時,應首先處理,處理完后方可吊掛操作。
第27條 安裝及回撤時,頂板、支護發生變化時,應停止操作。
八、收尾工作
第28條 把剩余的水槽、鉤子整理好帶到指定地點。
第29條 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將新安設(拆除)的隔爆設施標注在圖紙上,并建立檔案。
煤層注水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煤層注水工。
第2條 煤層注水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注水鉆孔的封孔和壓力表、流量計的安裝。
2、煤層注水。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煤層注水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煤層注水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煤層注水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煤層注水的有關規定。
4、熟悉煤礦綜合防塵的有關規定。
5、了解有關煤塵爆炸的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安裝注水泵和接水管前,首先檢查安置地點的安全情況,應在隱患處理好后再進行。
第6條 注水孔超前回采工作面的距離一般為40~100米。
第7條 必須按照注水設計施工,不得擅自改變。
四、操作準備
第8條 下井前應帶齊所用的各種設備、材料、配件,并保證完好。裝車時,要捆綁牢固,防止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或損壞設備、材料和配件等。
五、操作順序:
第9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安裝注水泵(接管路、表)→注水→封孔→檢查。
六、正常操作
(一)管路供水時的注水
第10條 檢查注水鉆孔(見本規程鉆工的鉆孔部分)。
第11條 安裝壓力表、流量計等儀表,接通水管。
第12條 封孔(見本規程鉆工的封孔部分)。
第13條 封孔用的水泥砂漿凝固后或封孔器安置好后注水。
第14條 在回采工作面輸送機巷或回風巷采用長孔注水時,應根據設計規定確定鉆孔的位置,并在現場做出標志。
第15條 注水有動壓和靜壓兩種方式,應按選定的注水參數(即注水壓力和注水量)施工。
注水量一般以另一側巷道上煤壁濕潤為宜,或使煤層理全水分含量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16條 采用并聯多孔注水時,一次注水2~3個孔。為使各孔注水量平衡,應盡量采用分水器連接各注水孔;如果無分水器,應將注水泵安設在幾個注水孔中間,盡可能縮小各注水孔之間的壓力差。如發現某一孔泄水,即該孔流量急劇增大時,要及時停止這一鉆孔的注大。
第17條 在注水過程中,每班要做好記錄,記錄當班的注水壓力、流量、注水的孔數、當班注水量等。
第18條 在注水過程中,認真觀察分析排水量、壓力與煤體吸水量等參數間的變化關系,適當地運用低流量進水,緩慢濕潤煤體掌握煤體注水的濕潤規律。
第19條 在注水過程中,要掌握好壓力與水量的變化關系,采用高壓脈沖注水、中壓濕潤煤體,不允許采用長期高壓急進注水。
第20條 觀察壓力時,稍微旋轉安全閥下部的水輪,將高壓針形閥打開即可,但不要打的過大,以免造成壓力表的指針劇烈震動甚至損壞。
第21條 對注水的效果要按規定進行取樣分析,確保注水效果。
(二)使用注水泵注水
第22條 注水泵的出水口處應安設三通,使出水管同注水管和回水管相連。在回水管上安裝調壓閥門,以調節注水管的壓力和流量;調節閥前高壓側要安裝壓力表,以觀測壓力的變化,并用高壓膠質軟管和注水孔相接。高壓側禁止用一般管子,以免發現問題及處理。
第23條 注水泵啟動前,要認真檢查連接裝置、封孔器、高壓水表、分流器的連接牢固情況和吸水管頭濾網的完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24條 注水泵啟動后,要注意傾聽注水泵的聲響,觀察其運轉情況,發現問題停機檢查。
第25條 觀察注水泵的排水量,并做好一定壓力下的排水量記錄和當班排水量的記錄。
第26條 注水泵嚴禁無水運行。
第27條 注水時,泵缸孔及中間體的密封處不應有嚴重滴漏現象;否則應停泵檢查原因,可適當旋緊調壓螺栓,以壓緊密封圈制止滴漏。密封圈絕不可壓緊過度,否則會使栓塞摩擦過大,影響零件和泵體發熱,發熱程度可從調壓螺栓的升溫狀況進行觀察。
第28條 如果泵的排水量不足,應首先檢查排氣是否正常,然后檢查閥孔中的密封是否嚴密或彈簧是否損壞,發現問題應及時調整或更換。
第29條 水泵潤滑油更換新油的時間要求是:
1、新泵先在不加壓的情況下,運轉8小時,然后更換新油一次。
2、再進行分級加壓(級差為20×9.81×104帕,每級運轉2小時,直至額定壓力)運轉,運轉后重新換油1次。
3、工作10天后,再重新換油1次。
4、以后每隔1個月更換新油1次。
5、運轉中應保證有足夠的潤滑油。
第30條 其他操作可以參照“管路供水的注水”的規定執行。
七、收尾工作
第31條 清理工作現場。
第32條 上井后將當班的注水壓力、流量、注水的孔數、當班注水量記入臺賬,并按規定上報。
自救器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自救器工。
第2條 自救器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負責自求器的驗貨、收發、保管、檢查和維修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自救器工需要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自救器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必須掌握自救器的性能及操作要領。
3、了解“一通三防”基本常識。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下井人員,必須佩戴自救器。
第6條 凡封條破壞或已開啟過的自救器,無論使用時間長短,都應報廢。地面倉庫存放超過5年或井下攜帶超過3年的應予以報廢。
第7條 必須對下井人員進行培訓,要會使用自救器。
第8條 檢查、維修自救器的工作場所應清潔,以避免粉塵、油脂等進入自救器。
四、操作準備
第9條 檢查自救器氣密性時應首先準備好ZJ型氣密儀。
第10條 發放自救器前,要保證自救器整潔完好。
五、操作順序
第11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自救器的收發管理:發放→收回→整理
自救器的檢查與驗收:驗貨→檢查(外觀、稱重、氣密性)→入庫。
使用ZJ型氣密儀檢查自救器的操作:檢查氣密儀→放入自救器→加壓觀察→填寫自救器檢查記錄表。
六、正常操作
(一)自救器的必發管理
第12條 自救器由礦集中管理,實行專人專用,對號發放。
第13條 按牌發自救器,發放前要進行封條的檢查,保證符合要求。發完后將自救器牌掛到相應位置。不得借故不發。
第14條 收發救器時,要輕拿輕放,嚴禁碰撞;收回自救器要擦干凈,并進行外觀、封條檢查,放回原處。
第15條 交回自救器時,發放人員應將其自救順牌還給使用人。
第16條 對收回的自救器,應檢查、維護,使其符合規定的要求。即:儀器要擦干凈,外觀完好、結構完整。
第17條 對當班使用、交回的自救器進行登記。
第18條 對當班使用未交回的自救器,要及時匯報,查清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19條 對在用的自救器應逐臺建賬、登卡,即記錄自救器的出廠日期、編號、檢查日期、檢查內容、檢查結果、使用者的姓名、開啟原因等。
第20條 對失效的自救器要及時注銷并補充。
第21條 自救器不得和易燃易爆品放置在同一庫房內。自救器庫房必須通風良好,整潔干燥,不得有腐蝕性氣體或蒸汽。庫房中的自救器避免放在日光直射或其他熱源直接輻射的地方。
第22條 交接班,要把自救器使用情況、損壞程度交接清楚。分管的自救器賬、卡、物必須相符。
(二)自救器的檢與驗收
第23條 收到廠家發來的自救器后,必須在1個月內由自救器管理工配合供應部門對外觀(包括銘牌、出廠日期和標重)、氣密性和稱重(僅指過濾式自救器)進行檢查、驗收,發現產品不符合標準時,嚴禁投入使用。
第24條 過濾式自救器的稱重檢查,應使用經過校正誤差不超過±1克的天平,增重超過10克的自救器應予報廢。
第25條 使用ZJ型氣密檢查儀檢查自救器氣密性,按照“使用ZJ型氣密儀檢查自救器的操作”規定進行,經過檢查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三)使用ZJ型氣密儀檢查自救器的操作
第26條 使用的氣密儀必須經過調試、檢查,要求儀器系統本身是氣密的。
第27條 使用氣密儀時,環境溫度應為10~35℃,相對濕度小于80%。
第28條 氣密儀的工作壓力范圍為(480~520)×9.81帕,檢查自救器時,可將壓力計水柱提高到540毫米。封壓后10秒,水柱保持不動時,則認為氣密儀調試合格。
第29條 將被試自救器放入氣密儀的工作室中。如果檢查過濾式自救器,須預先在工作室時在放置隨機附帶的L形填塊。
第30條 蓋上氣密儀封蓋,扣上封壓鉤,同時按秒表計時,第10秒時,記下壓力計水柱高度;第25秒時,再次記下壓力計水柱高度。
對于過濾式自救器,如果在最后的15秒內壓力計水柱下降不超過8毫米,則認為氣密合格;超過 8毫米或壓力計水柱高度未達到470毫米的,則認為氣密不合格。
對于隔離式自救器,如果在最后15秒內壓力計水柱下降不超過30毫米,則認為氣密合格;超過30毫米或壓力水柱高度未達450毫米,則認為氣密不合格。
為提高檢查速度,封壓10秒后,若壓力計水柱停留在480毫米以上某一高度不動,則認為自救器氣密合格,不必再觀察后,15秒鐘。
第31條 氣密合格的自救器可以繼續使用;氣密不合格的自救器不能繼續使用。
第32條 被檢查的自救器應處于氣密儀檢查場所2小時后,才能開始檢查,檢查時環境溫度的波動不應超過2℃。
第33條 被檢查的自救器及氣密儀應避免日光直射或靠近暖氣等熱源,檢查場所應盡可能避免有過堂風或受抽、排氣設備影響。
第34條 被檢自救器的煤粉和臟物應擦掉,不允許煤粉和臟物等落到密封環和托盤上,以保證氣密儀系統的可靠密封。
第35條 使用氣密儀時,加壓(扣封壓鉤)、卸壓(松開封壓鉤)均應緩慢地進行,切不可猛扣、快放,以防止水濺到工作室里,使機件受損。
第36條 自救器檢查完后,應立即取出,不可長時間放在氣密儀工作室里加壓。
七、特殊操作
第37條 若扣上封壓鉤后,壓力計水柱很快下降到400毫米以下,說明自救器大漏氣;如懷疑氣密儀系統本身的氣密性,可換用庫存不漏氣的自救器作對比試驗,不可冒然調整氣密儀。
第38條 檢查自救器時,若發現壓力計水柱有上升高度現象,說明橡膠密封環質量不好;如在后15秒壓力計水柱上長高度超過4毫米,則橡膠密封環應予更換。
第39條 壓力計刻度管里出現水泡時,表明壓力計缺水,應注水后再用。
第40條 對氣密處于不合格邊緣的自救器,應進行復查。
第41條 對氣密不合格的過濾式自求器,應在經校正誤差不超過±1克的天平上稱重,增重不超過10克的,密封后可繼續使用。
第42條 為了尋找漏氣部位,可用直觀方法尋找,也可用得毛筆沾濃度適當的肥皂水在自救器被加壓30~60秒后涂抹于可能漏氣的部位進行檢查,冒泡處即是漏氣處。此法同樣適用于隔離式自救器。
第43條 使用氣密儀檢查隔離式自救器時,如果在后15秒內壓力計水柱高度下降15~30毫米,屬小漏氣。仍屬氣密合格,但應將漏氣處用錫焊封閉;如在最后15秒內壓力計水柱下降30~50毫米,屬中等漏氣,經試驗還未失效的,補漏維修后可繼續使用。
八、收尾工作
第44條 要詳細記錄修理過的自救器的損壞與修理情況。
第45條 檢查、收回自救器后,必須把自求器擦拭干凈。
井下衛生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井下衛生工。
第2條 井下衛生工應完成下列工作:井下廁所的清掃、清理等環境衛生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井下衛生工需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井下衛生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掌握本人工作任務。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在人員集中的地區應設廁所,廁所應設在空氣清新、風流暢通的地點,不得設在盲巷內。
第6條 廁所要有明顯的標志。
第7條 井下衛生工改變廁所的位置或新設立廁所時,需報通風、調度等部門批準。
第8條 清理和運送糞便時,要注意巷道支護情況及通風情況,防止冒頂、滑倒傷人和窒息事故。
第9條 嚴禁進入盲巷。
四、操作準備
第10條 井下衛生工入井前必須檢查所需使用的工具是否齊全、完好(如糞桶、擔子、鐵锨等),同時必須帶有足夠的白灰,以滿足工作需要。
五、正常操作
第11條 按照規定定期清理廁所。
第12條 清理出的糞便應送指定地點掩埋好。
第13條 每次清除糞便后,都要灑上白灰,以保持廁所清潔。
第14條 便桶用后要沖洗干凈,并放在指定的地點。
檢身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檢身工。
第2條 檢身工應完成下列工作:煤礦上下井人員的檢身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檢身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檢身工需要掌握以下規定。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掌握每班的入井、出井人員數量。
3、了解火工品的運送常識。
4、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入井人員的有關規定。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上崗時要帶齊使用礦井規定佩帶的儀器(如飲酒檢測器、金屬探測器等)。
第6條 檢身工要嚴守職責、嚴格檢身、時刻注意入、出井人員。
第7條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對入井人員的有關規定,入井人員攜帶的物品、工具、配備滿足要求。
第8條 無證(未經過入井培訓)人員不得入井。
第9條 禁止在距井口20米范圍內抽煙和用明火裝置。
四、正常操作
第10條 操作期間要嚴格按檢身要求操作。
第11條 要求對入、出井人員依次進行檢身,不得擁擠。
第12條 檢查應首先對入井人員所必須佩帶的儀器、裝備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其改正。
第13條 對可能攜帶的違禁品進行仔細檢查,發現問題除了要求其立即改正外,還要匯報礦上。
第14條 隨時檢查距井口20米范圍內抽煙和用明火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其離開或責令立即改正。
第15條 操作期間的信號發送,可以參照“運輸信號工”的操作規程執行。不昨隨意發送信號。
第16條 發現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準入井,并向安全部門匯報,作出處理(入井入員必須佩戴安全帽、礦燈和自救器,嚴禁攜帶煙草、點火物品、穿著化纖衣服,嚴禁攜帶無措施的噴燈、焊機入井,飲酒者不得入井和其他規定)。
第17條 發現升井人員盜竊國家財產和炸藥雷管者,要立即匯報煤礦和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第18條 外單位入井參觀學習人員必須要有礦派專人帶領,并遵守有關規定。
第19條 如果檢身工兼職擔任把鉤工,還需要按照“把鉤工”的操作規程執行。
五、特殊操作
第20條 遇到緊急情況,必須及時匯報,采取停止絞車等應急措施。
六、收尾工作
第21條 交接班要交代清楚上下井人員的數量和有關事項。
第22條 不得脫崗,必須現場交接班。
降溫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的降溫工。
第2條 降溫工應完成下列工作:安裝、調試、維護及操作制冷機組。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降溫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降溫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必須掌握制冷機組的性能及操作要領。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井下作業場所溫度的有關規定。
4、了解“一通三防”基本常識。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必須說明書的要求和注意事項進行操作。
第6條 井下作業場所溫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在采取加大風量等措施后,作業場所的溫度仍然超過規定值時,必須采用機械降溫方式。
第7條 操作時要注意周邊環境,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解決。
四、操作準備
第8條 制冷機的安裝硐室,斷面應根據制冷機最大外形尺寸,并考慮留出吊、拉、提運余地及設備維修場所來確定。
第9條 制冷運轉前,要進行機組的外觀檢查和其他檢查。
五、操作順序
第10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制冷機安裝:確定安裝位置→埋墊鐵→安裝機組→固定機組→調試。
制冷機的操作:檢查機組→啟動主機→監護→停機。
六、正常操作
(一)制冷機的安裝
第11條 確定制冷機安裝位置,筑砌好基礎,確保穩固、水平。
第12條 在制冷機四角彈性支座部位應預埋4塊墊鐵,要求比地基面略凸起,以便排水和防止制冷機支座銹蝕。
第13條 起吊制冷機及各部件時,受力要平衡,應避免沖擊,避免壓縮機、電動機轉子來回竄動,以免損壞推力軸承等。
第14條 制冷機就位時,應先將4個彈性支座置于基礎墊鐵上,然后再將制冷機組落下,并用機組四角支座的支承調節螺絲調節水平,其軸向和橫向水平應在0.5毫米/米的范圍內,特別是軸向必須保證水平。
(二)制冷機運轉前的調試準備
第15條 清洗制冷機零部件時應注注意以下問題:
1、在清洗各種零件過程中,不得碰傷或出現劃痕。重新裝入時,均應涂上一層潤滑油。
2、各種零件清洗完畢重新裝配時,各零配件的裝配間隙應嚴格遵照制冷機組說明書規定的公差執行。
第16條 正壓泄漏檢查:
1、充氣檢查。在制冷機組內充以2×9.81×104帕的干燥氮氣或干燥空氣,停留2小時以上,壓力無明顯下降,認為無泄漏;同時,用肥皂水或發泡劑檢查各連接部位無氣泡出現時,認為無泄漏。
2、儀器檢查。在制冷機內,加4千克左右純凈氟利昂,待供油通水后,用鹵素燈或鹵素檢漏儀圍繞各連接部位仔細檢查,在12小時內壓力無明顯下降,即確認無泄漏現象。
第17條 真空(負壓)試驗:采用真空泵將系統真空度抽至-720×133.3到-700×133.3帕之間保持1~2小時后,壓力如有明顯下降,說明有漏氣部位,應重新進行正壓檢漏,堵漏后重抽真空;若1~2小時后壓力無明顯下降,則繼續放置24小時,若前后水銀柱下降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0毫米,則認為合格。
第18條 充灌潤滑油的注意事項如下:
1、潤滑油一般應在真空試驗前充灌,正壓泄漏完成后注入,也可在真空試驗后注入。長期停機應將潤滑油取出。
2、制冷機的軸承、齒輪及聯軸器等部件必須經潤滑油潤滑、冷卻,以降低摩擦阻力。
3、按制冷機說明書要求,選用潤滑油,也可選用30號或40號礦用冷凍機油。
第19條 充灌和排出制冷劑:
1、制冷劑必須符合質量標準。
2、氟利昂灌充量為520~600千克,初次充灌時,由視鏡觀察,以淹沒3~5排管束為宜。
3、灌氟利昂液體應在系統抽真空后進行。充灌時灌氟接管必須保證密封,切不可打開儲氟利昂液筒蓋,以防泄漏和空氣進入系統。灌氟前油槽的溫度應加熱至50~55℃。
4、制冷機正常拆檢或停機10天以上時,均應將系統中的制冷劑全部排出。
5、排制冷劑時,由蒸發器或壓縮機進氣管上的專用管口向機組內充干燥氮氣,對蒸發器液面加壓至(1.0~1.5)×9.81×104帕(表壓),使制冷劑液體排入氟利昂容器內。排凈后,迅速關閉浮球室排液閥門,避免氮氣混入裝氟利昂的容器內。
6、對排出的制冷劑應取樣分析,當氟利昂蒸氣和加壓氣體的混合物,應開動抽氣回收裝置進行回收并排除不害氣體,確保機組啟動正常。
(三)制冷機運行操作
第21條 制冷機運行前必須進行下列檢查:
1、電路檢查。高壓供電電源、各電控線路系統,保護裝置及儀表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電機、電阻值應符合啟動要求。
2、油路檢查。油面應處在油位計中央(±5毫米);油表上的讀數調整為(2.5~3)×9.81×104帕(表壓);油溫控制在50~55℃;油槽最低油溫應超過40℃。
3、水路檢查。水池應注滿,各水路應暢通,開動冷水及冷卻水泵調至所需水量,檢查油冷卻器,用輔助冷卻水調節閥門調至供油溫度達規定時所需的水量。
4、氟路檢查。蒸發器、冷凝室、浮球室、抽氣回收裝置及主電動機噴氟管等閥門開關位置應正確;氟利昂管路應暢通。
5、壓縮機進口導葉必須處于關閉狀態;啟動前能量調節機構的轉換旋鈕可處于手動位置。
6、抽氣回收裝置投入運轉前,與蒸發器、冷凝器頂部相通的波紋管閥門均應關閉。
第22條 制冷機檢查合格后,按以下程序啟動主機。
1、啟動冷水與冷卻水水泵,并調節水壓、水量,使其達到要求值。
2、運行抽氣回收裝置10~20分鐘,排出機內可能漏入的空氣。
3、主電動機轉向必須正確,主電動機與油泵電機為聯鎖控制,應按下啟動按鈕,待油泵運轉約20秒后,啟動主機電動機,并由手動轉入自動。
4、啟動時應隨即按動“導流器開大”按鈕,開至30°以上使機組很快脫離喘振區。
第23條 制冷機啟動現場必須有專人監視,監視內容有:
1、監視冷凝壓力不得超過0.8×9.81×104帕(表壓)。若大于此值,必須停機,開動抽氣回收裝置,降壓后再啟動主機;或打開冷凝器頂部三通接頭,在機組超動后直接排空。
2、供油壓力、油溫、油位必須符合規定。
3、各軸承最高溫度必須控制在65℃以下;超過時,應調整供水閥門進行降溫。
4、從電機尾端視鏡內觀察軸承回油的流動情況,一般浮球和氟液位應處在上圓視鏡的中央。
第24條 制冷機運轉過程中的正常參數值應以產品說明書所規定的值為準。
第25條 做好現場操作記錄,對機組運行、故障、拆檢、維修等均應進行登記、存入技術檔案,并妥善保存、分析備用。
第26條 制冷機原始充灌量以及每次增加的制冷劑量、潤滑油量都必須有記錄。
七、特殊操作
第27條 正常停車操作程序是:
1、按動“主機停車”按鈕。
2、主機停穩后,壓縮機在慣性旋轉中約持續2分鐘,停止油泵,維持油槽油溫在50℃左右,防止制冷劑涌入油內。停止冷水與冷卻水泵。
3、關閉抽氣回收裝置、波紋管閥門以及供液氟的冷卻閥門。
第28條 故障停車后的操作程序是:
1、當制冷機組運行中出現故障時,相應的電控保護裝置動作,電鈴報警自動停車。
2、停車后,操作者可按“故障顯示”電鈕,觀察顯示內容,排除故障;若故障指示器已無顯示,認定故障排除,可按照啟動程序啟動制冷機組。
第29條 停車的注意事項如下:
1、在冬季需長期正常停車時,應制冷機處于干燥狀態。
2、長期停車時,潤滑油可以保留不排除,維持規定油溫,并經常開動油泵,將制冷劑排除;短期停車,制冷劑、潤滑油可不排出,但停7~10天后,應運行機組30分鐘,特別是抽氣回收裝置,必須啟動,使機組處在嚴密的干燥封閉狀態。
3、停機必須排盡蒸發器、冷凝器、油冷卻器及抽氣回收裝置中的全部積水。
4、將制冷機內各種介質排盡后,充入(0.3~0.5)×981×104帕(表壓)的干燥氮氣,使機內處于嚴密封閉狀態。
八、收尾工作
第30條 做好現場操作記錄,交接班。
地質測量爆炸材料
地質
地質觀測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基本建設、生產礦井的地質觀測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礦井地質觀測必須由具有一定專業技術職稱,并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的人員擔任。
第3條 掌握礦井地質觀測、試驗儀表和器具的使用方法,定期檢校、保養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嚴格遵守《測繪法》,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地質規程》(試行)中各項技術要求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操作,匯總測量資料。
第5條 地質觀測應做到及時、完整、統一。
1、觀測記錄必須在現場進行,并記錄在專門的地質觀測記錄簿上;記錄簿應統一編號,妥善保存。
2、描述地質現象,應做到內容完整、重點突出,客觀地反映地質現象的真實情況。
3、每次觀測必須記錄觀測的時間、地點、位置和觀測者的姓名。
4、礦井地質觀測要把現場和室內,宏觀和微觀結合起來。
5、地質記錄簿中描述的地質觀測資料,必須在上井后2天內整理完畢,在編繪出正式的井巷素描圖或素描卡片。
6、對采掘工程的布置和高速有影響的地質資料,要及時填繪在有關的生產用圖上。
第6條 嚴禁在地質觀測、資料匯總、統計工作中弄虛作假。
四、觀測準備
第7條 地質觀測人員應根據工作面的位置、進度及相鄰區的地質資料等情況,確定觀測的內容、目的及觀測方法。
第8條 地質觀測人員必須備齊觀測、記錄用具,如工具包、記錄本、鉛筆、放大鏡、地質錘、皮尺、羅盤、坡度規、條痕板、釘子、線繩等。
第9條 觀測結果必須及時記錄在專用的記錄本上,記錄本應統一編號、妥善保管。每次觀測必須記錄觀測的時間、地點、位置和觀測者的姓名。
第10條 現場的觀測記錄必須采用《煤礦地質測量圖例》中所規定的符號。
第11條 地質觀測結果應及時復查、核實,確保提供的地質資料準確無誤。
五、地質觀測
(一)沉積巖的觀測與描述
第12條 內容和要求:
1、要正確描述沉積巖的顏色,要取其新鮮斷面所顯示的顏色;單色石先鑒定巖石基本顏色,再觀察其色度的深淺。描述時要把主要顏色放在后面,次要顏色放在前面,如深紫色、淺黃綠以等。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的巖石,首先鑒定出巖石主要顏色,再確定次要顏色。
2、要逐一觀察沉積巖的結構類型,根據碎屑的礦物成分及含量確定巖石類型;當某一礦物成分含量達25%以上時,要對其進行詳細描述,并參加巖石的命名。
3、要觀察、描述沉積巖碎屑的粒度大小,并按巖石粒度分級標準和巖石粒度命名原則進行巖石命名。碎屑粒度含量達50%以上者構成基本名稱;粒度含量為50%~25%者,以“質”表示;粒度含量為25%~5%者,以“含”表示;含量少于5%則不參與命名。如含粉砂細砂巖,砂質泥巖等。
4、對二中砂粒級以上的碎屑巖要觀察、描述碎屑顆粒的滾圓度和分選性。
5、要觀察、鑒定膠結物的成分,描述其膠結狀態、類型。
6、要描述沉積巖的層理類型。區分水平、斜交、交錯、波狀、透鏡狀層理類型。巖層的厚度(層系的厚度)要按三類觀察記錄:厚層(2.0~0.5米);薄層(0.1~0.01米)。
7、要盡可能地鑒定化石的種屬,重點觀察、描述其特點、數量、大小及產狀。
8、用錘擊法或用小刀、指甲刻劃來確定巖石的摩氏硬度(以巖石強度分級表進行比較,小刀硬度:5.0~5.5;指甲硬度:2.0~2.5),并描述其斷口形狀和條痕色調。
9、觀察、描述巖石的吸水性(遇水變軟或膨脹)等物理性質。
第13條 粘土巖應注意觀測描述巖石顏色、物質成分、固結程度、滑膩與干燥程度、可塑性、吸水性、發育程度以及有無結核、包體結構及頁理發育程度。
第14條 沉積巖的觀測方法及注意事項:
1、觀測描述工作必須隨著井巷工程的掘進及時進行,并須敲開巖石,觀測描述其新鮮斷面。
2、觀察描述巖石顏色和條痕時,要在統一的自然光線和巖石濕度下進行。
3、一般情況下用放大鏡和肉眼在現場進行觀察、描述;若有特殊需要,可采取巖樣在室內磨片,用顯微鏡或化學方法進行鑒定。例如可用濃度5%的稀鹽酸試劑滴在巖石標本上,若發生氣泡,即可確定碳酸鹽成分的存在。
4、靠近露頭受風化影響的巖石,應沿其傾向第隔10米選一個點觀測描述。
5、要采取具有典特征的巖石作為標本,放在標本箱內妥善保存。標本上要貼標簽,注明巖石名稱、標本的開頭特征、取樣地點、層位及取樣時間。
(二)火成巖的觀測與描述
第15條 含煤地層中的火成巖應進行以下觀測描述:
1、顏色、結晶程度及礦物成分,并確定火成巖的名稱。
2、侵入體的位置、產狀、寬度及其形態。
3、侵入體周圍的煤層變質范圍及其客觀存在質程度。
4、觀察火成巖的內生節理及含水性。
(三)煤層的觀測與描述
第16條 井筒、石門等穿巷道所揭露的煤層,不論是否可采,均應按《礦井地質規程》的要求進行觀測、描述。
第17條 沿煤層掘進的巷道(包括工作面切眼),其煤層觀測點的間距,根據煤層的穩定程度分別為:穩定煤層的穩定程度分別為:穩定煤層大于50米不小于100米;較穩定煤層大于25米不小于50米;不穩定煤層大于10米不小于25米;極不穩定煤層不大于10米。
第18條 穩定和較穩定煤層,兩觀測點的煤層之差大于0.25米或傾角之關大于5°時,在兩測點間必須增加一個觀測點。
第19條 兩觀測點間有構造時,必須測量基產狀,并繪制素描圖。
第20條 各煤層觀測點的描述內容包括煤層結構、煤層厚度、煤層頂底板巖性、煤質、煤層含水性等。
第21條 各煤層變薄、分叉尖滅時,應著重觀測煤層的結構、煤質、厚度及煤層的接觸關系、煤層頂底板的變化情況、圍巖巖性特征等,為分析煤厚變化原因,預測變薄帶、可采邊界、分合區界積累資料。
第22條 當煤層受古河床刷時,應著重觀測沖刷帶的沖刷標志、延展方向、巖性、寬度、深度以及煤厚和煤質,系統收集供判明沖刷類型、推斷沖刷變薄帶方向和范圍的基礎資料,并采取定向標本。
第23條 當煤層受褶皺、斷層、巖漿侵入及喀斯特陷落破壞,并引起煤層變化時,應著重觀察煤質、煤巖層接觸關系、煤層結構及煤厚。
第24條 煤巖特征的觀測、描述應包括煤的光澤、顏色、斷口、硬度、脆韌性、內生裂隙數量及發育特征數量及發育特征,以及宏觀煤巖組分、煤的碎裂特征、煤的名稱等。
第25條 煤層結構的觀測應包括煤層的各個分層和夾矸層的層數、厚度、穩定性,夾矸的形態、巖性特征及其接觸情況。對復雜結構的煤層,對各分層的厚度大于0.05米的較穩定的夾矸,均應進行分層丈量。
第26條 煤層厚度觀測應遵守的規定:
1、直接丈量煤層的真厚度。在不能直接丈量真厚度時,可丈量煤層的偽厚,再換算成真厚度。觀測精度以米為單位,保留兩位小數。
2、對于分層開采的厚煤層,在回采第一分層時必須探煤厚;對于分層開采的特厚煤層,在回采倒數第二分層時必須探煤厚。
第27條 煤層頂底板的觀測內容:
1、煤層頂底板的巖性、厚底及與煤層的接觸關系,頂板裂隙的發育程度以及巖石的堅硬程度等,并需繪制小柱狀圖。
2、偽頂、真接頂板的巖性如有變化或不穩定時,需觀測其厚度變化范圍和尖滅點的位置。
第28條 煤質觀測的主要內容包括煤的變質程度、灰分的變化,以及后生變化對煤質的影響等。
第29條 煤層含水性的觀測內容主要是煤層的出水發問。一般分干燥、潮濕、滴水、淋水、涌水等。
(四)煤巖層產狀的觀測
第30條 順層巷道中煤巖層產狀的觀測
1、煤層頂板較平整時的操作程序:
(1)用半圓儀的直邊在頂板層面上移動找平;
(2)沿直邊方向劃一條線段;
(3)用礦燈照此線段,在羅盤保持水平的條件下轉動羅盤,使羅盤玻璃鏡中的長線與走向線在鏡中重合;
(4)磁針所指的方位刻度值即為煤層走向方位角;
(5)將半圓儀直邊貼在層面上,垂直走向即可測出煤層傾角;
(6)順傾斜方向可用羅盤測出煤層傾向;
(7)用產狀符號在草圖上標定煤層的傾斜方向。
2、煤層頂板不平整時,可在上、下幫的穩定夾矸可底板面上掛半圓儀拉線,找出量大傾角,并用羅盤測出其傾向。利用走向與傾向的夾角為90°的關系,求出煤層的走向。
3、當巷道內的金屬支架、鐵軌、電纜對羅盤有干擾時,不得使用羅盤。煤巖層產狀可采用幾何丈量法求得。
第31條 穿層巷道中煤巖層產狀的觀測
1、一般穿層巷道中煤巖層產狀的觀測:
(1)在巷道兩幫選同一層面,用繩掛半圓儀并拉平;
(2)在羅盤測出煤層走向;
(3)在與走向垂直的層面上,用半圓儀測出傾角;
(4)按走向與傾向夾角90°的關系,求出傾向。
2、在與巖層走向夾角較小的巷道中觀測產狀時,可在巷道中間測量兩組視傾向、視傾角,也可以在掘 進工作面及一幫分別測得視傾角,用作圖法間接求出產狀。
(五)褶曲的觀測、描述
第32條 觀測描述的內容:
1、褶曲的位置、傾伏方向和傾狀角。
2、褶曲兩翼煤巖層和褶曲面的產狀要素。
3、褶曲與煤層變化、頂板破碎關系。
第33條 順層的水平巷道,當其走向變化大時,應加密產狀觀測來控制褶曲的形態。
第34條 上、下山及石門、大巷遇褶曲時,可用巷道剖面圖結合巖層產狀觀測來控制。
第35條 根據產關和同一層面標高的變化,可確定褶曲的幾何尺村。
(六)節理的觀測、描述
第36條 節理的觀測、描述內容包括節理位置、巖性層位、產狀要素、節理名稱、節理面的形狀及充填物的性質、含水性及瓦其情況,測定單位面積平均節理條數,做素描圖等。
第37條 在井巷及采煤工作面測定節理時,首先應測定測區的長、寬,然后按上述內容逐一規定的記錄格式內。
(七)斷層的觀測、描述
第38條 斷層的觀測、描述內容:
1、斷層面的形態、擦痕和階步特征,斷層面的產狀要素和擦痕的傾伏角。
2、斷層帶中斷裂構造巖的成發和分布物征,斷層帶的寬度、充填物和膠結情況。
3、斷層兩盤煤巖層的產狀要素,煤巖層的層位和巖性特征,斷層旁側的伴生和派生小構造及斷面的含水量水性。
4、斷層間的相互切割關系,斷層、褶曲組合特征,斷層與煤層厚度變化的關系等。
5、判別斷層性質。
第39條 斷層的觀測、描述方法:
1、確定斷層位置。測量巷道已知標志點到思層的距離和方向,每當斷層面成組出現時,則需分別測出各斷裂面的位置,并確定出主要斷裂面。
2、測量斷層面產狀與斷煤交面線。斷層面產狀與測量方法相同,當斷層面產狀變化較大時,要掌握其變化特點和原因。實測斷煤交面線時,先從巷道兩幫上斷層跡線向同一盤煤層的頂板或底板的交點拉線繩,然后用羅盤測量出線繩的傾伏方向與傾伏角。此方向即為斷層交面線方向。
3、確定斷距。斷層落差小于巷道高度時,可在巷道一壁實測各種斷距;斷層落差大于巷道高度,且地層出現重復或缺失時,可據測得的水平斷距或鉛垂斷距,并用換算或圖解量的方法推算其他斷距。也可根據鉆探、巷探所獲得的斷層兩盤巖層層位進行地層對比,求出兩盤同層位之間的距離,即地層斷距,并據此換算其他斷距。
4、描述斷層。一般以素描為主,再配合一些必要的數據和簡要的文字描述。主要有巷道剖面圖加注數字;巷道平面圖加注數字;巷道平面圖加小斷面圖;道平面圖加巷道剖面圖等。
5、斷層兩盤煤層和巖層必須進行詳細對比,確定其所屬層位。
6、回采工作面的斷層應每隔10~30米跟蹤觀測一次,觀測方法及要求與一般的斷層相同。
(八)陷落柱的觀測、描述
第40條 陷落柱的觀測、描述內容:
1、陷落柱的開頭大小、陷落角及位置。
2、陷落柱與正常煤、巖層的接觸關系。
3、陷落柱與圍巖接觸部位的充填物性質和特征。
4、陷落柱內巖塊的性質及充填物的密實程度、大小和層位時代。
5、陷落柱周圍煤、巖層的產狀變化。
6、按觀測煤層含水性的內容觀測陷落柱的含水性。
六、收尾工作
第41條 觀測過程中發現地質變化異常或危及現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必須及時匯報。
第42條 及時整理觀測資料,上井后必須當天完成上表、填圖、兩天內整理完成各種臺賬、卡片的歸檔。
水文地質觀測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基本建設、生產礦井水文地質的觀測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礦井水文地質觀測必須由具有專業技術職稱,并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的人員擔任。
第3條 掌握礦井水文地質觀測、試驗儀表和器具的使用方法,定期檢校、保養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嚴格遵守《測繪法》、《煤礦安全規程》,按照《礦井水文地質規程》(試行)中各項技術要求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操作、匯總水文觀測資料。
第5條 嚴禁在水文地質觀測、計算、資料匯總、統計中弄虛作假。
四、觀測準備
第6條 水文地質觀測應根據觀測項目及有關規定,確定觀測的內容、目的及觀測方法。
第7條 水文地質觀測工必須備齊觀測、記錄用具。
第8條 觀測結果必須及時記錄在專用的記錄本上,記錄本應統一編號、妥善保管。每次觀測必須記錄觀測的時間、地點、位置和觀測者的姓名。
第9條 水文地質觀測結果應及時復查、核實,確保提供的地質資料真實可靠。
五、水文地質觀測
(一)地面水文地質觀測
第10條 地面水文地質觀測包括水文氣象及地面水文地質點的觀測。地面水文地質調查與觀測的內容要符合《礦井水文地質規程》(試行)的要求。
第11條 地面水文地質觀測應根據需要進行觀測/
第12條 對地面氣象觀測的要求:
1、凡距離氣象臺(站)較遠的礦井,應在設立的氣象觀測站內進行觀測。距離氣象臺(站)較近的礦井,應在設立的雨量觀測站內進行觀測。
2、礦井氣象觀測項目,與氣象調查內容相同。
第13條 地表水觀測。觀測項目與地表水調查內容相同。觀測時間一般為每月一次,雨季或暴雨后根據需要增加觀測次數。
第14條 地下水動態觀測應在下列地段網點進行觀測。
1、對礦井生產建設有影響的含水層。
2、影響礦井充水的地下水集中逕流帶(構造破碎帶)。
3、可能與地表水有水力聯系的含水層。
4、礦井先期開采的地段。
5、在開采過程中水文地質條件可能發生變化的地段。
6、人為因素可能對礦井充水有影響的地段。
7、井下主要突水點附近,或具有突水威脅的地段。
8、疏干邊界或隔水邊處。
第15條 觀測點的布置,應盡量利用現有的鉆孔、井、泉。
第16條 觀測內容主要是水位、水溫和水質,對泉水還應觀測流量。
第17條 觀測點應統一編號,設置固定觀測標專,測定坐標和標高。觀測點標高每年復測一次,如有變動,應隨時補測。
第18條 觀測降水量常用的儀器為直徑20厘米的雨量器,或與雨量口徑相匹配的雨量杯。雨量器、自計雨量計應保持清潔。要經常清除盛水器內的淤雜物,擦洗自計雨量計的虹吸管。需每日高速自計鐘、換自計紙、添加墨水、觀測儀器運轉情況。冬季要及時清除儲水器內的冰霜,防止儀器凍裂。
觀測要求:
1、觀測降雨量記至0.1毫米,不足0.05毫米時可不作記載。歷時記至分鐘。
2、每日降水量以早8時為每日分界,從本日8時至次日8時的降水量為本日的降水理。
3、觀測降水量應采用定時分段觀測制,時段及其相應時間如表:
降雨量觀測時間分段表
段數 時間(時)
1段
2段
4段
6段
8段
12段
24段 8
20、8
14、20、2、8
12、16、20、24、4、8
11、14、17、20、23、2、5、8
10、12、14、15、18、20、22、24、2、4、6、8
從本日9時至次日8時,每小時的觀測一次
4、非雨季可只分一段,每日8時觀測。但降雨量大的地區或雨季高峰時,則應根據礦區(井)防洪需要規定觀測時間。
5、降水間隔等于或小于15分種可盾作一次降水,間隔15分種以上可看作兩次降水。
第19條 降水量的量法
1、將儲水瓶內的水倒入量杯,量杯呈垂直狀態,使視線與量杯水面平齊。
2、觀測量杯中水面的凹下面,記至0.1毫米。每次觀測后應立即記入記錄簿中。
3、如降水量較多,不能一次量支,可分次量,將總數記入記錄簿內。
4、每次水量待復測后方可倒去。
5、自計雨量計應按說明書規定的操作程序和方法使用。
第20條 降水量觀測記錄的統計:
1、每日觀測完畢后,應檢查觀測記錄簿各段(或各次)水量記錄是否正確、齊全。發現有錯誤或不全日,應根據實際情況回以改正。
2、月終時應在降水量統計表中填寫旬、月、日最大降水量及出現日期。
3、自計雨量計的記錄還要作時間訂正、虹吸記錄紙傾斜訂正等工作。
必須查清井田范圍骨及基附近地面水流系統(包括塌陷積水區)的匯水、滲漏情況、疏水能力;對滲漏情況,要在井下設點定期觀測,并對地面相關水體水量等進行監測。必要時,取水樣作全分析、放水試驗與連通驗等工作。
第21條 地表水位觀測站的建立,應符合以下要求:
1、觀測站應建立在地基牢固、觀測方便并具有代表懷的地點。
2、實測測站基面坐標、高程,測定不同調和的斷面積,以便計算不同水位的過流量。
3、實測水位標尺的零點標高。
4、根據水位標尺的零點標高,重新計算水位,并用紅墨水填在“水位”欄內。
第22條 對地面井、泉、水文鉆孔、河流、渠道、湖泊、水塘、水庫及塌陷積水區等設立的觀測站,要統一編號,所設置的固定觀測標尺及測量坐標和標高,每年復測一次,發現有變化應隨時補測。
第23條 地面水文地質觀測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同步進行,若達不到同步,由應按順序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
第24條 地表水體的水位觀測,必須使用水位標尺或自計水位計。
1、水位標尺讀數應讀至厘米,記載以米為單位。直接觀測讀數時,應使視線盡可能地接近水面,讀取水面截于水位標尺上最近的一個讀數。當水面落到水位標尺零點以下時,便用標尺量取的水面到水位標尺零點的距離為負數。
2、在有風浪的情況下,應將波浪的峰頂和谷底在水位標尺上所截取的最大和最小值讀數都記下來,取其平均值。
3、必須保證測得關鍵地形點的最高洪水位,如發現漏測,應立即在斷面附近找出兩個以上的可靠洪水痕跡,及時測下高程。
4、如果在斷面附近找不到洪水痕跡,則應在斷面上游及下游各找一組洪水痕跡記錄下來。
第25條 使用自計水位觀測水位,應在每日8時或經指定的其他固定時間進行檢查和校正。性能良好的長期自計水位計,在水位變化不在時,可改為每2~5日檢查校正一次。自記紙應按其周期記錄形式,每個周期結束時及時更換。
檢查和校正依次按以下步驟進行:
1、將攜帶的時鐘對準。
2、觀測樣對水位標尺的水位。
3、在記錄紙上記錄準確的時間和水位。
4、高速自計水位處于正常運轉狀態。
第26條 井、泉和鉆孔水位觀測需遵守下列規定:
1、在使用鉛鐘、電極、水位計或自計水位計等器具測量水位時,嚴禁使用標志不準或滑動的測繩和電線。
2、當測繩和電線標記與標準鋼尺的比長誤差超過1/1000時,應重新標定或更換。水位遙測儀每半年要用測繩實測檢校一次。
3、每個測點使用固定的測量工具不得隨意更換。必須更換時,要用新舊測量工具同時各觀測一次,并進行誤差改算。
4、每次水位觀測要進行兩次實測和讀數,讀數至厘米。以米為單位時,估讀至小數點后二位。水準觀測取二次平均值為采用值。
5、水井或水文鉆孔水位觀測結束后,必須妥善保護井口裝置,切實防止鉆孔被破壞和堵塞。
6、每年必須進行一次水井和鉆孔的深度測量,發現淤堵應提請領導采取清掃措施。
第27條 觀測井、泉、鉆孔涌水量時,應根據涌水量的大小,分別采用容積法、堰測法、流速儀法、浮標法、噴水鉆孔法、流量計(水表)法等不同方法。地表水體和地下水的水位觀測,只準使用測繩、鉛鐘(或電極接頭)和自計水位計、水位遙測儀等測量工具。
第28條 用水堰觀測涌水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水堰要堅固,槽(箱)內壁要光滑,不易變形。水堰要安裝在平直、坡度不大于0.5%的水流平穩的水溝內,安裝時要用水準尺找平。如必須安置在水流湍急的地點時,則必須采取消能整流措施,合流過水堰的水流保持平穩。
2、觀測前應檢查水堰是否變形、傾斜、漏水,堰根外側通氣帶是否堵塞等。
3、水堰內及其附近如有雜物沉積,必須清理。讀數標尺應設在堰板的迎水方向與堰析的距離應不少于3倍的堰口高度。每次觀測至少測量兩次水頭值,取其平均值。
第29條 用流速儀測定涌水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根據水流速度、水深狀況,選擇不同型號的流速儀(旋杯式流速儀的范圍為0.2~0.35米/秒;二呈漿適用于0.3~0.5米/秒)。井下水溝內測流速和計算流量也可使用電子式防爆流速、流理儀。
2、流速儀一般應每年校正一次,并重新標定流速參數。
3、測流速時斷面的位置應選擇在河流(水溝)平直、河底比較平坦、水流平穩的地段。根據河段(水溝)實際情況布置測速垂線,然后在各測線斷面上實測數點的點流速,取其平均值,即為測線斷面的平均流速。
4、流速測定時,道德應確定流速垂線的數目,一般視河寬及斷面的形狀而定。在流速有很大變化的轉折點處必須測定流速。
條30條 在特殊條件下,如需采用浮標法測定涌水量時,應符合下列條件和要求:
1、在難以使用流速儀或缺少測速儀器的情況下采用。
2、浮標法的實測斷面應選在順直具比較規則的地段,其長度為井下水溝的5~10倍;水溝水流應均勻平穩,無旋渦及回流,無阻礙水流的雜物等。
3、實測時按下述程序進行:
(1)選取定實測地段后,按相等距離布設2~3個斷面,即上斷面、基斷面(中斷面)、下斷面。
(2)對每個斷面進行橫斷面測量,水深點距應為0.3~1.0米,并用坐標紙繪出橫斷面圖。井下水溝橫斷面測量水深不得少于3個點。
(3)根據實測地段水的深淺選擇浮標種類,從上游斷面以上5~20米處投放,以便使浮標在接近上斷面時,已具有同行水流的速度,測出浮標從上游斷面至下游面的時間,求出流速。
4、浮標可采用水面浮標及浮游浮標。井下可用木片、乒乓球、紙片等代替水面的浮標。
第31條 地下水溫度的觀測,應根據地下水的濃度溫度井(孔)口徑及要求測量的精度,先用不同的觀測儀器,溫度計入在水中的時間不少于3~5分鐘,讀至0.1C。使用高靈敏測溫儀時,需按儀器說明書的使用操作和記錄。
第32條 對塌陷積水區和水庫,除觀測水位外,還應在地形圖上圈出積水范圍,用求積儀分段計算不同水深的面積,求得塌陷積水區、水庫的總積水量。同時,要根據地形圖和地表水系的分布情況圈定和計算該塌陷積水區或水庫、塘壩的匯水面積,以便預計不同降水強度下的可能匯水量的水位上升情況。
(二)井下水文地質觀測
第33條 井下水文地質觀測的任務:
1、為礦井建設、采掘、開拓延深改擴建提供所需的水文地質資料。
2、在采掘過程中進行水害分析、預測和防探水。
3、提供防治水工程中的水文地質資料。
4、為鉆探、堵水注漿提供觀測資料。
第34條 井下水文地質觀測內容:
1、礦井、水平、含水層、煤層、采區和采掘面的涌水量觀測。
2、井巷及采面的突、涌、淋、滲、滴水點的水量、水質、水溫觀測。
3、井下積壓類水文地質鉆孔、地質孔的水量、水位(壓)、水質、水溫的動態觀測。
4、井巷及井下鉆孔揭露含水層、導(阻)水斷面、陷落柱、喀斯特裂隙、喀斯特暗河洞穴、涌砂點等水文地質調查及編錄。
5、礦井可能的充水通道的水文地質編錄。
6、定期檢查各類防(隔)水煤柱的留設情況。
第35條 井下涌水量的觀測,應注重觀測的連續性和精度,要求采用容積法、堰測法、流速儀法或其他先進的測水方法。
第36條 井下涌水量的觀測在下列情況下可用容積法測量。
1、涌水量較小且有管狀引水設備的井(孔),或備有水箱、水池等容積較大的容積較大的容器時,應設置便于測量的標尺和放水用的閘閥。
2、井下可利用井筒、巷道作為容積時。
3、頂幫的淋、流水可用塑料薄膜將水匯集到容器內。
第37條 新鑿立、斜井,垂深每延深10米時,觀測一次涌水量。掘鑿至新的含水層時,雖不至規定的距離,也應在含水層的頂底板各測一次涌水積。
第38條 觀測井巷及井下鉆孔揭露的含水層時,要確定含水層的名稱,詳細觀測、記錄含水落石出層的產狀、厚度、巖性、成分、顏色、構造、裂隙和喀斯特發育情況揭露點的位置、坐標、標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及水溫等,并采取水樣進行水質分析。必要時就進行水中環境同位素比值及特殊元素的測定。
第40條 觀測客斯特時,要注意其形態、方位、大小、所處標高和巖石層位及其與斷面裂隙和上下層的關系,有無充填物及充填物成分和充水狀況。
第41條 繪制喀斯特素描圖或進行實測編錄的步驟:
1、確定實測范圍及方向,說明喀斯特賦存的地點及相應的坐標、標高,確定素描圖的比例尺。
2、進行實測描繪,整理清繪成圖。
3、重點地段的喀斯特形態除進行實測素描外,應攝影或錄相記錄。
第42條 觀測含水層裂隙,較密集裂隙或取1~2平方米,稀疏裂隙可取4~10平方米的范圍內進行,觀測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點:
1、應測定其產狀、長度、寬度、數量、開狀、尖滅情況,并選擇有代表性的地段,測定巖石的裂隙率。
2、充填程度及充填物。
3、觀察地下水活動的痕跡,繪制裂隙玫瑰圖等。
4、測定面積。
第43條 開采受地下水威脅的煤層所揭露斷層,在其出水或有出水征兆時應記明斷層的位置,確定其坐標、標高,并觀測以下內容:
1、斷層的產狀及落差。
2、斷層帶的寬度及其力學性質。
3、斷層兩盤含水層的巖性、厚度、破碎程度、頂底板承受的水頭壓力。
4、斷層帶充填寫物的膠結程度,判斷其含水性、忖水性及隔水性。
5、出水情況、出水方式和出水部位,測定其出水量,并觀測變化趨勢。
6、水的物理性質(溫度、顏色、氣味等),必要時取樣進行水質分析或環境同位素比值的測定。
第44條 對于井下揭露出的出水或有出水征兆的小型褶曲構造,其觀測內容如下:
1、褶曲的產狀及力學性質,記錄觀測點位置,確定其坐標、標高。
2、裂隙的產狀、發育程度及充填情況。
3、出水狀況、出水方式和出水部位,測定水量、觀測變化趨勢。
4、水的物理性質(溫度顏色、氣味等),并取樣進行全分析,必要時應測定環境同位素比值。
第45條 井下探到或揭露陷落柱時,應進行下列觀測:
1、陷落柱的位置(坐標及標高),盡量圈定其范圍。
2、詳細觀察陷落柱內充填物的巖性、膠結程度等。
3、涌水的陷落柱要測定涌水量,并要取水樣做水質分析。
4、必要時要媽樣進行特殊項目分析,以判斷涌水水源。
5、用鉆孔探到陷落柱時,要做出鉆孔柱狀圖或剖面圖。孔內如有出水現象,則要測定水量、水壓、水溫等。
第46條 井下突、涌、淋、滴、滲水點的觀測內容如下:
1、出水時間(年、月、日、時、分)。
2、出水地點以巷道最近的導線點控制其位置,以便算出準確坐標、標高;突涌水點填繪在采掘工作圖和充水性圖上。
3、出水層位、厚度、巖性,喀斯特裂隙發育情況,出水形式、出水點頂頂底板圍巖壓力的顯現變化情況。
4、出水點水的顏色、溫度、透明度,口感、氣味等物理性質,并取樣進行水質分析。
5、周圍出水點和觀測孔的不量、水位(水壓)變化情況,判斷出水水源及影響范圍。
第47條 井下新揭露的出水點,在涌水量尚未穩定或尚未掌握其變化規律前,連同其他有關的水文點應每天觀測一次。對潰入性的突水點,1~2小時觀測一次,以后可適當處長觀測的間隔時間,涌水量穩定后,按政黨要求進行觀測。
第48條 當采掘工作面上方影響范圍內有地表水體、富含水層、穿過與富含不層相連通的構造斷裂帶或接近老窯積水區時,應每天觀測充水情況,掌握水量變化。
第49條 井下疏水降壓(疏放老空水)鉆孔涌水量、水壓觀測,在涌量、水壓穩定時,應每小時觀測1~2次;涌水量、水壓基本穩定后,按正常觀測要求進行。
第50條 對井下水文鉆孔進行水量、水位、水壓觀測的方法和要求,與地面水文鉆孔基本相同,但應注意以下幾點:
1、測壓用的壓力表要校驗合格,反應要靈敏,最好用專用的高精度壓力表或高精度壓力傳感器進行觀測,并根據孔口標高及時換算出水位標高。
2、鉆孔在鉆進過程中,應記錄初見涌水的孔深、水量水位(壓)等,且每進尺5~10米或按設計要求測定水量、水壓或水位。發現水量突變時,應停鉆測算孔深和進行水量、水位觀測,以了解相對隔水層的滲透性。
第51條 噴水鉆孔水量觀測方法只適用于井上、下自流鉆孔(由于噴水高度不易準確測量,故精度較差)。其方法是用量尺測出水頭上噴高度、套管內徑,計算其涌水量。
第52條 水壓觀測應根據水頭壓力的大小和觀測條件,先用水頭測量方法、壓力表法等。
1、用壓力表觀測水壓時,應將壓力表擰緊在測壓管上,不得漏水,壓力估于0.01兆帕。
2、觀測水位時,其方法步驟依次為:
(1)選取用適當量程;
(2)檢查工作電壓,不得低于1.32伏;
(3)將傳感器接在測壓上,插頭插入“輸入”插座,調零。
(4)開測壓管閥門,待數字穩定后讀數,如為高精度壓力計應讀至98.0帕;
(5)關閉閘門,關機拆除傳感器。
(6)申述原始記錄,半填寫臺賬、繪制圖紙,發現資料錯誤時應重新觀測。
(三)小煤礦、老窯及老空積水區的水文地質觀測
第53條 小煤核算、老窯、老空積水區的觀測要求:
1、對小煤礦、老窯、老空積水區的觀測,必須安排兩人,嚴禁單人進行觀測。
2、嚴禁擅自進入通風不良或空頂區域內觀測水情。
3、必要時應取水西半球,并作全分析。
第54條 對于礦(井)區范圍內的小煤礦,應及時調查以下情況:
1、井口坐標、標高。
2、井深和到達煤巖層位。
3、小煤礦的開采范圍、充水特征,出水點、老空充水區、充水巷道的位置。
4、開采的上下限、涌水量及排水設施等情況。
第55條 當井田及其鄰近范圍內有小窯時,應調查了解因小窯開采而引起危害礦井的可能的充水因素(如小窯采掘礦井防(隔)水煤柱、越界向礦井掘進貫通、小窯向礦井排放水、報廢小窯井口未做封填處理等)。
第56條 汛期或暴雨后要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觀測地面陷落、干裂、喀斯特塌陷,特別是向井下充水的情況。
第57條 小煤礦開采結束后,要懼報廢井筒的封閉日期、封填材料及深度等資料。
(四)放水試驗與連通試驗中的觀測
第58條 放水試驗中井上下觀測點的水位、水壓、水量的觀測,要嚴格按照設計所規定睥時間和經過校測的量具、儀表進行操作。
第59條 放水試驗前的準備工作:
1、檢查地面觀測孔,其內的淤積物必須低于觀測層底面,導水應暢通,否則要注水沖洗或用液體二氧化碳洗井。
2、檢校觀測水位、水壓、水量的儀表器具,使之符合精度及安裝要求。
3、備齊原如記錄表:
(1)地面鉆孔觀測記錄表,內容包括孔號、孔口標高、觀測時間(年、月、日、時、分)、水面埋深、水位標高、觀測者、水位變化、累計降深等。
(2)井下鉆孔水壓觀測記錄、水量表觀測記錄表,內容包括堰號(注明規格尺寸)、觀測時間(年、月、日、時、分)、水頭高、水量、觀測者和備注。
第60條 放水試驗期間的井上、下水動態觀測,必須按設計規定的時間同步進行。
第61條 放水試驗中的水位恢復觀測,放水試驗結束時要按設計規定睥時間和次序關閉水門,觀測其水位、水壓直至穩定。
第62條 放水試驗開始前,必須按設計規定進行觀測孔水位、出水點水量、相關井巷涌水量背景值等的觀測。放水開始后,應每天填繪水位、水量歷時曲線圖等。
第63條 連通試驗必須有試驗設計,建立簡易試驗室,配備化驗人員,以便及時測定示蹤劑的含量。示蹤劑的選擇和用量的確定,既要考慮連通試驗的需要,又不能對地下水質產生有害的影響,具必須按照設計所規定的方法、時間、和地點進行。
第64條 對連通試驗的準備、投放和接收監測工作的要求:
1、投放示蹤劑前的準備:
(1)投放示蹤劑前,必須采集投放點、接收點以及溶解示蹤劑用水的水樣,進行本底值測定。
(2)投放方法和抽放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溶解示蹤劑的容器或設備必須進行清洗,預防污染;
(3)采用比色法時,要提前調配不同濃度的標準溶液,并分別裝入比色管待用。用光度計及檢測儀時,要事先檢測儀表并測定本底值;
(4)取水容器第次取樣前均應洗涮清潔,并用蒸溜水刷洗干凈后待用,嚴防污染;
(5)試驗前應備齊取樣用的容器、標簽及檢測用記錄紙和計算紙。
2、投放示蹤劑的要求:
(1)根據投放方法選擇投放容器,先加入一定量的清水,后按規定量加入示蹤劑。如采用染色劑,則需加入一定量的促溶劑,隨加隨攪動,直到全部溶化;
(2)向鉆孔內投放試劑溶液時,必須用導管下到受試含水層段的設計深度,確保試劑準確送到設計層位;
(3)向孔內注入示蹤液前,要預先用清水沖洗鉆孔;向孔內投放示蹤劑溶液時,必須下入注溶液管,以便準確送至設計層位。然后向孔內注清水,抬高水頭,促使示蹤劑全部進入試驗層。
3、接收示蹤劑:
(1)設專人在接收點值班,按設計規定時間取樣,取樣前需用接收點的水刷洗容器三次后,方可取樣;
(2)每取一個樣后,應封嚴容器,及時填寫標簽。水樣標簽的內容包括取樣編號、取樣地點、取樣時間(月、日、時、分)、化驗項目及要求、取樣人;
(3)必須及時依據各接收點的水樣檢測結果,填制歷時曲線圖、表(填全絕對值),分析示蹤效果。
(五)水樣采取
第65條 應根據水樣采取的目的和要求,選擇水質分析的項目,如:全分析、特殊項目分析等,各類水樣采取的容量要求為:
1、簡分析樣1~1.5升。
2、全分析樣2.5~3升。
3、細菌木檢驗樣0.5升。
4、特殊分析樣:視化驗項目要求確定。
第66條 細菌檢驗樣一般由衛生部門人員配合,并提前與檢測單位預約。取樣容器事先必須經過消毒滅菌處理,取樣后立即嚴密封口,送往檢測單位。檢測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檢測完畢。
第67條 由孔口管接取水樣時,需稍離孔口管接灌。從地表水體取樣容器必須在水面以下采集。
第68條 長期觀測孔如需取水樣,應先進行抽水,抽水的體積應大于孔(井)中水柱體積的1.5~2倍,然后在出水口中心處灌取水樣。也可用取水器下入所需含水層一定深度取樣。
第69條 做侵蝕性二氧化碳分析的水樣,其數量為0.5升,采取后應立即加入3~5克碳酸鈣粉末。
第70條 對含有機物的水樣,為控制脫硫作用,取樣時必須在每升水中加入1亳升三氯甲烷或甲苯。
第71條 如需采取特殊水樣,應與化驗單位聯系,并按其要求采取水樣。
第72條 采取水樣時,應在現場初步鑒定水的顏色、氣味、透明、水溫等物理性質。媽樣后立即封閉裝好,并填寫貼標簽,送樣前應登記關樣序號。
第73條 抽水試驗中的水文地質觀測,按《煤炭資源地質勘探抽水試驗規程》的要求進行。
六、原始記錄及資料成果整理
第74條 必須使用的記錄本填寫水文地質觀測試驗記錄,并分頁編碼,附必要的草圖,寫明觀測地點、日期、觀測者姓名、使用儀器及編號。
第75條 必須同時記錄影響觀測試驗資料精度、質量的各種因素和主要原因,供分析資料時參考。
第76條 每項測試所用記錄本要按時間順序進行編號,注明目錄索引后,存檔保存。
第77條 測試資料應在當在進行計算整理,并將計算前結果和計算公式填寫在專用臺賬上。原始資料的計算,必須由兩人對算復核,發現總是要及時核實或補測。匯總表要經技術負責人審核。
第78條 填寫各類臺賬、圖表和成果表時,必須使用鋼筆或碳素筆,要求字跡工整、圖文清晰、數據準確,影響觀測資料精度的各種因素也應同時填寫在備注欄內。
第79條 填寫以下各類水文地質觀測臺賬:
1、礦井涌水量成果臺賬。
2、氣象資料臺賬。
3、地表水文地質成果臺賬。
4、鉆孔水位及井泉動態觀測臺賬。
5、抽(放)水試驗成果臺賬。
6、礦井突水點卡片或臺賬。
7、井下水文地質鉆孔臺賬。
8、水質分析成果臺賬。
9、水源水質受污染觀測資料臺賬。
10、水源井(孔)臺賬。
11、封閉不良的鉆孔臺賬。
12、其他專門項目臺賬。
第80條 填繪以下各類水文地質圖紙:
1、礦井充水性圖。
2、綜合涌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
3、綜合水文地質圖、水文地質柱狀圖、水文地質剖面圖、主要含水層等水位線圖、井上下防治水系統圖。
4、專門水文地質圖,如區域水文地質圖、巖溶圖、地下水化學圖。
第81條 每一種成果表或臺賬、圖表填寫后必須進行校對,并需經技術負責人簽字。
第82條 積壓礦井水文地質觀測臺賬、圖表應按標準化規定的內容填寫。
七、收尾工作
第83條 發現問題及時匯報有關部門。
第84條 認真完成觀測結果的計算、校對、分析研究工作。
第85條 必須做好觀測儀表、工具的清點、擦拭、整理、保管工作。
測量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基本建設、生產礦井地面、井下測量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學習《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測量規程》掌握井下工作的一般安全知識和專業業務知識,熟悉儀器性能,掌握其操作辦法,熟悉現場工作情況和有關的作業規程,了解工作地點的具體要求;經專業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3條 必須掌握測繪資料整理計算方法、圖紙填繪及對算等項工作。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嚴格執行《測繪法》,遵守《煤礦安全規程》,按照《煤礦測量規程》中各項技術要求及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操作、匯總測量資料。
第5條 觀測方法及要求應視等級、工程類別而定。積壓項觀測限差,均應符合國家有關規范及《煤礦測量規程》的規定和要求。
第6條 不得在地質測量、成果計算、資料匯總、圖紙繪制、統計、工作總結中弄虛作假。
第7條 測量工作以施工設計、規程、任務通知單為依據。對于沒有書面依據的測量工作,測量工有權拒絕執行。
四、測量準備
第8條 觀測前,應根據工程需要,合理選擇不同級別的測繪儀器,并按規程規定進行各項檢驗與校正。
第9條 工作前必須準備好測量儀器工具及記錄本等。現場施工測量、搬站運輸、上下井是應切實保證儀器設備安全,完工后及時清點、擦拭,整理好使用過后的工具和記錄本,來防損壞和丟失。
第10條 在有礦加或其他機械運輸的巷道內測量作業時,應事先與有關部門、人員聯系,在測量作業區段內禁止車輛通告機械運轉。測量作業中應加強前后了望,做好監護,保證儀器與人員安全。
五、經緯儀觀測
第11條 在搬運、測量時,必須妥善保護儀器、工具,不得磕碰;觀測時,儀器架設后,測站(和鏡站)不準離人;測站搬家時,必須卸下儀器裝進儀器盒。如測站距離較短,可以不卸下儀器,但必須懷抱儀器,用手托信架腳。行進時,不得跳躍或快跑。
第12條 測量外業觀測應選擇在通視良好、成像清晰穩定的時間內進行。晴天的日出、日落和中午前后,如果成像模糊或跳動劇烈,不應進行觀測。三角高程測量還須選擇大氣折光比較穩定的時間觀測。
第13條 在高標和建、構筑物上設點觀測時,作業人員應佩戴保險帶。儀器上下手搬運應采取有交措施,儀器箱和其他用具須放置牢靠,嚴防墜落,確儀器和人身安全。
第14條 觀測時,要按以下要求進行:
1、儀器轉動要平穩,用望遠鏡垂直絲照目標時,應將目標置于水平絲附近;并按觀測順序依次觀測其他目標。使用微動螺旋照次目標或用測微螺旋對準分劃線時,其最后旋轉方向應為旋進。
2、每次照準目標,不得過分擰緊水平和垂直固定螺旋,微動螺旋應盡量使用是間部位。
3、觀測過程中,照準部水準器的氣泡偏離中心不得超過格,接近一格時,應在測回間重新整置儀器。
4、當望遠鏡旋轉超過了要觀測的目標時,必須旋轉一周重新照準,不得反向旋轉。
(一)地面三角測量和精密導線測量
第15條 觀測前應清除覘標、肢架周圍雜草,并根據土質情況采取打肢樁或其他措施,使肢回穩固。觀測時應避免日光照射,以便操作和保證測角精度。
第16條 方向觀測要選擇一個距離適中、通視良好、成像清晰,并與測站大致等高的方向作為零方向。
第17條 水平角觀測各測回,應均勻地分布在度盤和測微器上的不同位置。度盤和測微器的變換應按規程規定的度盤表進行。
第18條 在垂直角超過±3°時,每測回間應重新整置儀器,使水準氣泡居中,或者采取在觀測過程中,加入垂直軸傾斜改正的方法。
第19條 觀測時的補測、聯測、重測和取舍及觀測限差、記錄格式都必須嚴格招待有關規范的規定。
第20條 三、四等三角測量水平角的觀測,一般應采用方向觀測法。其操作程序如下:
1、在測站上將儀器嚴格整平、對中。
2、經緯儀望遠鏡照準零方向目標,對好度盤和測微器。
3、順時針旋轉照準部1~2周后,精確照準零方向目標,讀取水平度盤和測微器讀數(重全對徑分劃線二次,每重合一次讀一次數)。
4、順時針旋轉照準部,精確照準第二個方向目標訊數,然后再依次照準第3、第4、…、第n個方向進行觀測讀數,最后歸位到零方向。
5、縱轉望遠鏡,逆時針旋轉照準部1~2周后,精確照準零方向目標,按本條第3款讀數。
6、逆時針方向旋轉照準部,依次觀測其余各方向目標,最后歸零(方向數不超過3個時不歸零)。以上操作為一個測回。
第21條 精密導線測量的水平角觀測,其方法和操作程序與三角測量相同。只有兩個方向時,應測左、右角。在總測回數中,以奇數測回和偶數測回(各為總測回數的一半),分別觀測導線前進方向的左角和右角。觀測右角時,仍以左角起始方向為準變換度盤位置。
(二)井下導線測量
第22條 在井下觀測時應遵守以下安全規定:
1、在主要運輸大巷及運輸石門等運輸繁忙地段,須提前和有關單位聯系停止運輸;其他巷道和工作面的運輸設施影響觀測時,就應立即停止運行。
2、在有架線巷道和電力設施的地點施測時,應特別注意人和儀器的安全,必要時應停電作業。
3、在上、下山等坡度較大巷道作業時,應事先聯系停止工作面施工、禁止行車,然后方可施測。
第23條 井下導線水平角觀測,應按規程的規定選用測回法和復測法。
第24條 測回運河一個測回操作步驟如下:
1、在測站上將儀器嚴格整平、對中。
2、照準后視目標,安置水平度盤的讀略大于0°。
3、順時針旋轉照準部照準前視目標,讀取度讀數。
4、縱轉望遠鏡照準前視目標,讀取度盤讀數。
5、逆時針旋轉照準部照準后視目標,讀取度盤讀數。
第25條 復測法一次復測步驟如下:
1在測站上將儀器嚴格整平,對中。
2、照準后視目標,安置水平度盤為0°。
3、順時針旋轉照準后視目標,讀取度盤讀數,關閉復測器。
4、縱轉望遠鏡照準后視目標,固定度盤不讀數,打開復測器。
5、順時針旋轉照準部照準前視目標,讀取度盤讀數。
第26條 風速過大,對中困難的地段,可采用鏡上光學對中,或采用擋風措施以確保對中精度。
第27條 設點困難或邊長過短時,為保證測角精度,可采用三架法施測。
(三)三角高程測量
第28條 地面三、四等三角高程測量垂直角的觀測,一般將觀測方向分成若干組,每組包括2~4個方向,分別進行觀測;若通視條件不佳,也可以分別對每一個方向進行連續觀測。
第29條 每一個方向的觀測,要在垂直度盤的兩個位置上進行。
第30條 各方向垂直角觀測的照準部位,須按規范規定的有關符號記入手簿。
第31條 垂直角的觀測程序:在垂直度盤的一個位置上,將望遠鏡的一根或二根水平線依次照準該
1、整置儀器豎置至垂直位置。
2、按第50條2款進行操作。
3、照準前視標尺按2款進行操作。
4、變換儀器高度至10厘米以上,整置儀器與1款同。
5、照準前視標尺,按2款進行操作,此時只用中絲進行標尺讀數。
6、照準后視標尺,按5款進行操作。當四等觀測采用后—后—前—前的觀測順序時,變換儀器高度后,可先進行后視標尺的讀數。
第52條 等外水準測量操作程序采用中絲法后—后—前—前的觀測,與四等水準測量相同。
(二)井下水準測量
第53條 井下水準測量一向采用兩次儀器高方法觀測,其操作程序如下:
1、用圓水準器將儀器粗圖示整平,前后標尺距離大致相等。
2、將望遠鏡照準后視標尺,旋轉傾斜螺旋,使符合水準氣泡兩端影像精密重合,用中絲讀取后視標尺讀數。
3、照準前視標就,轉動傾斜螺旋使水準氣泡精密居中,用中絲讀取前視標尺讀數。
4、變換儀器高,依上述步驟重新進行操作。。
七、平板儀測量
第54條 測圖時注意保持圖面清潔,非本測站施測范圍內的圖面部分,可用白布(紙)蓋好。遷站前,要對照實地檢查地貌、地物各點的位置和相互幾何關系,發現點位丟漏或錯位等問題,必須及時糾正。
第55條 圖面注記要清楚,遇有復雜的地段應隨時按實地情況進行地貌描述。每板圖清繪后,應到實地全面對照檢查。
第56條 平板儀測圖時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對中:先將圖板以目估概略定向整平,然后用對點器上部的尖端對準圖板上控制點,移動平板使對點器的垂球尖端對準地面控制點,并使圖板和地面兩點在一條鉛垂線上。
2、整平:旋轉平板基座的肢螺旋,使圖板上水準器在相互垂直的兩個位置上都能使氣泡居中。
3、定向:將平板儀的直尺邊通過圖上新展繪的本測站點和已知定向點(最好用距離較遠走高的控制點進行定向)。轉動平板,用望遠鏡或照準儀照準地面上相應的已知點,然后固定圖板,再用其他控制點檢驗無誤后,方可開始測圖。
第57條 用大平板儀測圖時,應按以下步驟操作:
1、先檢查測圖板是否變動,無誤后,立即用大平板儀的望遠鏡照準地形尺,用上、下絲讀取視距。
2、旋轉望遠鏡微動螺旋,用中絲讀取地形尺上的視線高。
3、旋轉垂直度盤水準器微動螺旋,使氣泡居中,觀測垂直角。
4、用平行尺制點于圖上的,并注記高程。
5、根據施測的地物、地貌點,按其連續性,在現場繪出地物輪廓和等高線等。
第58條 用經緯儀配合小平板測圖時,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1、將小平板在測站上整平、對中。
2、把經緯儀安置在小平板附近,整平后量測儀器高度和儀器至測站的距離。
3、用照準儀照準地形標尺,并經緯儀上測得的水平距離,沿照準儀平行尺展點于圖上,并注記高程。重復上術操作,進行各點測繪工作,直至測圖結束。
第59條 小平板配合經緯儀測圖時,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1、將經緯儀安置在測站上,對中、整平,量取儀器高并記入手簿。把圖板安置的在測站附近,用小針的圖板相應的測站上刺孔,固定半圓儀(最小刻度為20′較好)。
2、將經緯儀照準起始方向,置水平度盤讀數為0°,順時針轉動望遠鏡,照準另一控制點,讀取水平角度。檢查圖上相應方向的夾角,其差值不大于半圓儀之最小格值時,則可進行測繪。
3、照準地物和地貌點位上的地形尺,讀取水平角、視距、垂直角,并計算高程和平距。在圖板上相應角度對準起始方向線,然后測測點方向,按比例截取相應距離,將點位繪于圖上,并在測點旁注記高程。重復上述操作,進行各點測繪工作,直至測圖結果。
第60條 用測距儀配合小平板測圖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1、用測距儀反射鏡取代地形尺立于測點上。
2、用測距儀測出地物、地貌點的坐標和高程,并作好記錄。
3、將坐標展繪在圖上。
第61條 對上述各種測圖方法,應隨時檢查測站超始方向的正確性。遷站前,要對照實地檢查地貌、地物各點的位置和幾何關系,發現漏、錯及時糾正。
八、光電測距儀觀測
第62條 用于煤礦井下測量的測距儀和電池也必須具備防爆性能。
第63條 作業前,要根據需要的充電時間為電池充電,并按規范規定上的項目,對測距儀及其主要附件進行檢測,符合要求方可作業。
第64條 要選擇良好 的氣象條件和有得的觀測時間進行測距作業。操作要求如下:
1、測距應在大氣穩定和成像清晰的氣象條件下進行,霧、雨、雪天和大氣透明度很差以及井下煙塵霧氣較大的情況下不應作業。
2、在測距過程中,如遇大風或大氣湍流影響嚴懲時,應停止觀測。
3、在平原或丘陵地區,晴天無云霧時,各等級測距的最佳時間是上午日出后半小時至一個半小時,下午日落前三小時至半小時。而在山地溝谷地區測應選在下午日落前的時間觀測。陰天、有微風以及井下作業時,均可以全天觀測。等外各類邊長的測距作業,無須嚴格限制觀測時間。
第65條 測距儀操作要求:
1、操作人員必須認真閱讀距儀使用說明書,并按說明書中的規定操作儀器。
2、測距開始前,應使測距儀與作業溫度相適應。測量時,光強信號應在保證測距精度的情況下進行測距作業。
3、在晴天作業時,應使測距儀、反射鏡打傘,嚴禁將照準頭對向太陽,測距儀的主要電子附近應避免曝曬。
4、測距儀與反射鏡必須配套使用。若更換反射鏡時,必須重新測定儀器的加、
5、測距時,宜根據測和范圍采用規定的反射鏡個數。乘常數,檢查經緯儀望遠鏡光軸和測距儀光軸間的距離,與反射鏡中心到視標中心間的距離是否相等,如不相等時,應進行校正或考慮測距結果的修正。
6、測距作業時,避免有另外的反光或發光體位于測線或測線的延長線上,否則應采取措施。
7、測距時應暫停無線電通話,以免干擾。
8、架設儀器后,測站、鏡站都不準離人。
9、測距作業時,一般應用檢定測距儀時所用的溫度計和氣壓計。測距作業前應預先找開溫度計和氣壓計,待10分鐘后方能正式讀數。在測量前后,應在測線兩端點上測定溫度和氣壓數據等外控制各類邊長,可只在測站上測定。
10、測量氣象元素時,氣壓表應平置,讀數時要防止指針擱滯。溫度計應懸掛在與測距儀和反射鏡近似同高,不受陽光直射,受輻射影響小和通風良好的地方。在使用通風干溫溫度計時,應按其使用說明書上所規定的通風時間測記溫度。
第66條 測距儀操作程序如下:
1、在測站上安置測距儀,應嚴格仔細地進行對中整平。對于分離式或組合式測距儀,需將測距頭、控制器(箱)與經緯儀有機的組合成為一個整體。接好電纜線,并檢查接裝是否牢靠,接觸是否良好,防止測距儀晃動。
2、精確對中、整平反射鏡,反射鏡面與測線要近似垂直。
3、對于具有米、英制或360°及400°制的各種不同制式的測距儀,應道德將程序選擇器放在所需的位置上(我國通用360°和米制)。
4、接通電源,進行儀器自檢,待運行正常后媽可開始測距。
5、照準反射鏡可采用“電子照準”的方法,使光強信號適當時再進行讀數。
6、按測距鍵,根據所測邊的等級,按照規范所規定的測回數及讀數次數進行讀數。
7、按第65條第9款中的規定測記溫度和氣壓。
8、觀測垂直角(如用水準測量方法測定兩端點高差,可不觀測),并量取儀高和鏡高。
9、測量邊長的結果必須經過氣象、加常數、乘常數修正后奕成斜距,才能化算為水平距離。氣象修正和加常數修正兩項,可按不同的測邊精度要求和測距儀的性能,在儀器內預置或手算。可在具有自動歸算水平距離和高差以及坐標增量的測距儀上進行所需的自動計算。
九、陀螺經緯儀觀測
第67條 陀螺經緯儀定向應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要求。不防爆的陀螺經緯儀下井使用時,需經技術負責人和有關部門批準。
第68條 使用陀螺經緯儀定向應注意以下事項:
1、定向前,應按要求對電池充電。
2、使用外接電源供電時,電壓應與儀器要求的電壓一致,正負極不能接錯。
3、同一待定邊的定向測量應由同一觀測都完成。
4、掌握陀螺累計運轉時間和陀螺馬達使用情況。
5、啟動陀螺前和制動陀螺到靜止,陀螺必須鎖緊。陀螺沒有制動到停止狀態時,不許轉動經緯儀和把陀螺儀從經緯儀上卸下來。
6、啟動陀螺時,應尺量使陀螺軸與陀螺北保持一致。
7、釋放陀螺使之處于自由擺動狀態時,轉動陀螺儀應保證光標線在視場范圍內。
第69條 陀螺定向觀測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在觀測點上架設經緯儀,嚴格整平對中,小心謹慎地將陀螺安置在橋形支架上。
2、檢查儀器各開關位置是否在初始狀態,部件、電器線路連接是否良好。
3、測定測前零位:
(1)將儀器望遠鏡視準軸近似安置指北方向;
(2)測定測前零位;
(3)零位觀測一般讀記3個讀數,測畢,應立即將陀螺托起;
(4)在觀測零位的同時測記自擺周期。
4、測記測前方向值。
5、確定陀螺近似北方向:
(1)利用,定向邊已知概略坐標方向角推算;
(2)利用陀螺經緯儀略定向。
(3)利用羅盤、圖紙和太陽位置確定。
6、精確測定陀螺北方向:
(1)開始啟動并測記起動時間;
(2)啟動完畢后,細心、緩慢、均勻地釋放陀螺;
(3)采用跟蹤逆轉點法、中天法或其他方法進行定向測量;
(4)測定完畢托塌并制動陀螺。
7、測定測后零位。
8、測記測后方向值。
第70條 采用逆轉點法觀測時,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1、以一個測回測定待定邊的方向值。
2、將望遠鏡視準軸置于近似指北方向,以不超過±60′為宜,固定照準部。
3、測前零位觀測。啟動陀螺幾分種后制動陀螺,然后下放陀螺靈敏部,觀察目鏡視場上光標象的分劃板上的擺動,讀出左、右擺動逆轉點在分劃板上的正、負格,連續讀3個逆轉點讀數,并測定擺動周期。
4、啟動陀螺馬達,達到額定轉速后,緩慢釋放陀螺至半阻尼狀態,稍停數秒種后,再全部下放。用水平微動螺旋動照準部,使光標與分劃板隨時重合(即跟蹤),到達逆轉點,在經緯儀水平度盤上讀數。近相反方向跟蹤,依次連測5個逆轉點即可。
5、測后零位觀測方法同測前零位觀測。
6、測定待定邊方向值。
第71條 陀螺定向觀測結束后,應立即鎖緊,直至鎖緊紅圈旋至看不到為止,達到陀螺鎖緊的目的。
第72條 陀螺制動操作,應將啟動開關轉到“制動”位置,大約50秒,速度指示由白色變為紅色,再將陀螺“制動”。開頭逆時針轉到“運行”位置上,停留1秒后轉到“關系”位置,最后關閉電源開關。
第73條 中天法操作步驟與逆轉點法的不同之處,在于用秒表測記光標象每次經過零刻線的瞬間時刻,其他同逆境轉點法。
十、特殊操作
第74條 嚴禁擅自進入盲巷、舊巷或已停止作業的掘進工作面進行測量。
第75條 在有架空線的巷道中進行測量或掛線時,要有防止觸碰架空線的措施;需要在蓼道頂作業時,必須斷電后再進行作業。
第76條 在篁地點搞測量作業,必須編制專項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
第77條 延線需打眼應由現場施工單位負責,測量工不得違章操作。
第78條 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的相距50米,其他巷道相距30米前,必須下達貫通預透通知單,并按規定經有關部門簽字,下部,并必須留底備查。
十一、司尺
第79條 司尺操作一般指用鋼尺丈量井上、下各種邊長,以及水準測量、地形測量的立尺工作。
第80條 鋼尺比長應遵守下列規定:
1、尺可能在無風和接近作業溫度的陰天進行。
2、測回數不得少于兩個。每尺段丈量以不同起點讀數3次,估讀至0.1毫米,長度互差應小于1毫米。
3、用溫度計測量溫度時應貼近鋼尺,每尺段丈量時均須讀記溫度一次。
第81條 基本控制導線邊長丈量應遵守以下規定:
1、分段丈量時最小尺段長度不得小于10米,定線偏差應小于5厘米。
2、對鋼尺施以比長時的拉力,應懸空丈量或托平丈量,并注記溫度。
3、丈量時,鋼尺兩端各應有一個拉尺,司尺由二人負責讀數;每尺段應以不同起點讀數3次,讀至毫米,長度互差應不大于3毫米。
4、量邊時精力要集中,通過信號聯絡按規范要求進行讀數。
5、丈量時鋼尺不得扭曲和角及障礙物。
6、邊長必須往返丈量,其精度要求應符合有關規程規定。
第82條 一般導線邊長丈量操作方法:丈量一般導線邊長時,可憑經驗拉力,不測記溫度采用往返丈量或錯動尺位(1米以上)的方法丈量兩次,共互差不應超過規程要求。
第83條 量邊時的安全注意事項:
1、在井上量邊時應注意行人和往返車輛,以免折斷鋼尺。量尺點和量尺托架不能被碰動,必要時由專人看護。
2、在井下有架空電線的地段,更應注意安全。
第84條 地表測量立尺操作應遵守以下操作規定:
1、立尺操作應在測量前檢查塔尺接頭是否準確可靠,在作業過程中變應經常進行檢查。
2、立尺操作必須了解測圖主要內容。在施測過程中立尺操作應根據地物、地貌特征,確保立尺點的連續性,并及時將地物、地貌的變化告訴技術負責人。
3、遷站前應主動與技術負責人共同檢查有無漏測以及與實際不符之處。
第85條 水準測量立尺應遵守以下操作規定:
1、應道德檢查水準尺的完好善,對于截尺應檢查接頭是否準確可靠。
2、立尺時一定注意將尺立直,不傾不倒,保持標尺氣泡居中。
3、等級水準測量應用尺墊進行作業。
4、在井下施測頂板及隨幫上水準點的高程時,應特別注意保證水準尺的豎直。
5、井下水準測量的轉點應作出標記。
十二、記錄
第86條 外業觀測記錄必須做到記錄真實、注記明確、整潔、美觀、格式統一。
第87條 各種觀測都必須有專門負責記錄人員,并嚴格按規定的要求記錄,不能自測自記。
第88條 一切原始觀測值和記事項目,必須在現場用鉛筆或鋼筆記錄在規定格式的外業手冊中(井下宜用鉛筆)。嚴禁憑記憶補記。外業手冊中每一頁者須編號,任何情況下都不許撕毀手冊中的記錄紙。
第89條 手冊中各記事項目,每一測站,每一時間段或第一次段的首末頁必須記載清楚,填寫齊全。測站或測段的名稱、等級、天氣可成像情況、儀器類型及編號、觀測都及記錄者、作業日期、觀測開始及結束時間等均按各類手冊要求內容填寫,并繪制必要略圖。要求如下:
1、水平角觀測還應填寫覘標類型、方向號數、名稱及照準目標。
2、垂直角觀測還應填寫儀器高、覘標高、照準點名及照準部位。
3、水準觀測還應填寫測段水準起、止點點名(或點號)、后視及前視水準標尺號。
4、光電測距還方興未艾填寫邊名、儀器高、反射鏡高、覘標高、反射鏡個數、風力、信號強度、測站及鏡站的溫度、氣壓。
5、井下導線測量根據需要還應填寫工作地點、鋼尺尺號、量邊時的溫度拉力以及碎部測量數據等。
第90條 一切數字、文安記載應正確、清楚、整齊、美觀。凡更正錯誤,均應將錯字劃去,在其上方填寫正確的文字或數字,禁止涂改、擦改、轉抄。對超限劃去的成果,須注明原因和重測結果所在的頁數。三角點、導線點、水準點的名稱必須記載正確,同一點我的在各種資料中應嚴格一致書寫時的簡化漢字均以國務院頒布的簡化漢字為準。
第91條 應熟知作業規范的有關規定和限差要求,嚴格按記錄與計算取位的規定要求進行記錄和計算。
第92條 對原始觀測數據更改的規定:
1、水平角和垂直角的觀測,其秒值不得做任何涂改,秒值讀錯、記錯應重新觀測。原始記錄的度、分,確屬讀錯、記錯,要在現場更正,但同一方向兩個鏡位不同時更改同一常數。垂直角觀測中“分”的讀數各測回不得連續更改同一數字。
2、距離測量和水準測量中,百米以下數值不得更改。確屬讀錯、記錯可在現場更改;但在同一測站、同一距離、同一高差的往、返測或兩次測量的相關數字不得連環更改。
第93條 在記錄過程中,要耐心、認真、細致、精力集中。采用復述方法記錄,能及時發現觀測中產生的錯誤(如對錯度盤,看錯方向等)和超限情況。掌握好重測及取舍原則,合理地進行重測、補測,確保記錄、計算正確無誤,使觀測成果滿足各項限差要求,符合有關規范規定。
第94條 作業觀測結束后,應對觀測手簿進行全面檢查。記錄、計算正確無誤,各項限差及檢驗項目均符合規范的要求后方可遷站。
第95條 采有利民子記錄器記錄,應按中華人共合國專業標準ZBA76003—87《測量外業電子記錄基本規定》的有關要求進行。
十三、計算
第96條 內業計算前必須對野外觀測記錄進行全面審核,確認無誤且精度符合規程要求后,方可進入下一階段工作。
第97條 計算時,首先應對觀測成果進行整理,加入各項改正,并按要求填入計算成果表,進行平差計算。
第98條 觀測成果計算必須堅持對算。計算、對算或檢查都應在計算成果表上簽字。
第99條 計算成果表上都要有草圖。計算后的最終成果必須及時填入專門的成果表,并建立臺賬。
第100條 用計算機進行內業計算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計算機程序必須經過難可靠后方可使用,并應符合《煤礦測量規程》或其他有關規程的要求。
2、所有的計算過程的檢驗結果都要妥善保存。
3、用于計算機的觀測數據和計算成果等都必須備份,同時進庫。
十四、繪圖
第101條 繪圖操作前應熟知規程、規范、圖式、圖例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繪圖的內容、精度、比例尺應嚴格招待有關規程的規定。
第102條 繪圖操作應在保證圖紙精度、圖面清潔、通風良好、溫度適宜、寬敞明亮的繪圖室中作業。
第103條 繪圖時必須熟練掌握各種直線筆、點規、單雙曲線筆等修磨和保養,以及各種規格的格網尺、線紋米尺的使用和檢校。
第104條 繪圖前必須準備好所需的繪圖用具,繪圖材料應選用存放一年以上裱糊好或0.1毫米以上并經過定型處理的聚脂薄膜片基。
第105條 方格網可采用對角線法、弧度法、斜方格網繪制法或用展點儀繪制。
第106條 繪制方格網應注意下列事項:
1、坐標方格網須用鑒定合格的格網尺和樣驗過的直尺。
2、經處理的繪圖片基必須平整、干凈。
3、繪制坐標方格網時,一套圖紙最好一次繪賽馬。
4、先繪圖廓線,后繪圖內格網。
5、用線紋米尺嚴格檢查、修正。
第107條 鉛繪時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1、注記方格網的坐標值。
2、精確展點檢查其正確性并注記名稱、點號和高程。
3、按照規定的有關內容。先地面后井下,圖面上上從上至下、從左至右的順序繪制。
4、進行拼接和修整。
5、依臺賬和資料以及與不同圖種比較,檢查圖面內容是否有漏繪現象。
第108條 關色著色上墨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1、著色按圖例、圖式規定顏色先地面后井下著色。色相要正確,著色要均勻。
2、畫出各種獨立符號,每種獨立符號一次畫完。
3、注記一般都應先數字后文字。
第109條 紙基原圖著色應注意下列事項:
1、了解色彩的性能,沒有膠質原料應在調色時加入少量膠水。
2、了解著色量,一種顏色 的需用量要一次調夠。
3、著色前要認真扒敲色調,避免盲目涂顏色。
4、著色要一種顏色一種顏色地進行。
5、兩色相接部分,一種顏色未干時不宜馬上又涂另一種顏色。
6、著色后作全面檢查,漏染的要及時補上。
第110條 圖廓整飾工作應遵照下列要求進行:
1、坐標方格網的坐標值應注記在內、外圖廓線之間。
2、方格網與圖廓線斜交時,注記應沿著方格網排列。
3、廣柑各網與圖廓線平行時,注記為水平字體,字頭向上。數字一般寫在圖的右邊和下邊。
4、圖簽格式內的內容應填寫齊全。
第111條 圖線處長制時不允許直接用原圖曬圖。
第112條 描圖注意事項:
1、描圖前要做好準備工作,根據需要選擇質量好的描圖紙或聚酯薄臘、專用工具、顏米、油墨及其他物品。
2、使用聚酯薄膜描圖時,要要對薄臘表面進行清潔處理。
3、如采用光面薄膜,要在下面襯一張普通描圖紙,以減低其透明度,使圖面清晰、不易弄錯。
4、防止圖面污損、折疊。
5、描圖時應注意握筆姿勢正確、運筆速度均勻一致,起、落筆要快而輕,保證接頭圓滑。
6、描繪方格網等較長線段時,所用鋼板尺或直尺的直轄市應保持方向一致,由上至下、從左到歷,且不可將尺面倒置過來,更不準對頭畫線。
7、描繪礦圖所用墨汁(油墨)應不變色、不擴散,色澤鮮艷、濃度適宜、附著力量。
8、描錯的地方當即修改,描完圖紙要仔細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提供使用。
十五、收尾工作
第113條 測量工作結束后,應在室內對使用過的儀器工具用軟布或毛刷擦拭外部灰塵,通風涼干然后裝箱。
第114條 儀器應定期擦拭、檢校、鑒定,維修,確保測量儀器各精度指標符合要求。
第115條 認真填寫儀器工具檔案。
井下鉆探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基本建設、生產礦井的井下鉆探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井下鉆探需要熟悉以下知道:
1、必須熟悉《煤礦安全規程》和井下工作的一般安全知道,經專門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2、熟悉鉆機的工作原理。掌握各種鉆機的操作要領,維護保養及排隊故障的技術知識。
3、掌握瓦斯抽放、煤層注水、封堵水注漿、防滅火、防突等各種鉆孔的封孔和施工方式。
4、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瓦斯抽放、煤層注水、注漿、防穿梭等的有關規定。
5、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6、熟悉預防災害的措施和礦井的避災路線。
第3條 掌握井下打鉆、注漿、封孔、煤層注水、防滅火、瓦斯抽放、防突等各種鉆孔的施工方法。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井下鉆探施工前,必須了解工程的設計目的、任務、嚴格按照《作業規程》施工。
第5條 無風地點打鉆必須安設局部通風機通風或采用導風簡通風,在打鉆過程中不準停風,并有可知的風電閉鎖裝置。特殊情況停風時,必須按規定撤出施工地點的所有人員。
第6條 打鉆時,必須加強原有的支護;改變支護方式,應制定安全措施,報有關部門批準后施工。
第7條 鉆進時要嚴格按照地質技術人員、測量人員標定的孔位及施工措施中規定的方位、角度、孔深等進行施工,不經技術人員同意不得擅自改動。
四、操作準備
第8條 下井前認真了解設計和施工的要求。
第9條 根據工作安排、準備、檢查、帶足本班所需的工具材料等。
第10條 設備的運輸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鉆機在車盤上必須捆綁結實,不得超長、超寬、超高、超生,并符合井下運輸的有關規定。拆下的螺釘等零件,要用有蓋的箱子裝好。容易丟失的零件,同鉆工自帶,不得裝車。
2、運送超長管材時,必須遵守有關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3、井下人工搬運設備時,要用繩子系牢,并要輕抬輕放,有專人統一指揮,起落行動一致。
第11條 設備的安裝必須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1、安裝前要檢查、整修設備,并檢查加固鉆場及其周圍支架,防止冒頂片幫;清理各種臟雜物,控好清水池和疏水溝。
2、鉆機立軸對準鉆孔位置,擺正鉆機架,機座與地梁木之間用螺栓連接,固定于基臺木上。基臺木要安放牢固、平穩,用水泥打基礎,并用底固螺絲固定臥入底板,四角打上壓柱及戧柱固定。使用木柱時,直徑不小于18厘米。
3、機身安放平穩,上緊底固螺絲。各種電氣設備必須防爆,機械傳動部分要安裝防護欄、保護罩。
4、電器設備的安裝,必須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規定。
5、在上山施工斜孔時,需支設密集支柱,防止鉆機下滑。
6、準備好各種材料、配件、備用工具,擺放要整齊有序。
7、調試鉆機。檢查鉆機各傳動部分運轉是否正常,開關啟閉是否靈活可靠,各種零部件及鉆具是否齊全、合格。發現不符合規定者,必須進行處理或更換。
8、施工前要具備自然泄水條件。
第12條 各類鉆機的操作方法按各鉆機使用說明書執行。
1、MYZ系列液壓鉆機操作方法:
(1)利用操縱臺的操作手把來控制鉆桿的旋轉和推進。操作手把由空檔位向前推動時,鉆頭順時針方向旋轉,可以進行鉆孔或安裝鉆桿;操作手把由空檔位向后拉時,鉆頭反時針方向旋轉,可拆卸鉆桿;
(2)推移給進油缸的操作手把,可控制鉆頭前進或后退,向前推時鉆頭前移,向后拉時鉆頭后退;
(3)需快速推進或后退時,可操縱快速操作手把。操作方式與縱給進油缸相同,即推前進、拉后退;
(4)利用節流閥控制給進速度。手柄順時針方向轉動時速度加大,反時針方向轉動時速度減小。鉆進時可根據巖性隨時調節節流閥,以便加大或減小推進壓力。
2、ZF系列風動鉆機的操作方法如下:
(1)操作旋轉部和推進部的操作手柄,即可以改變主軸轉動方向和使動力頭的前進或后退,實現方向控制;
(2)要改變旋轉和推進速度,實現速度控制時,可通過控制油霧器調節流閥的大小來實現。
3、MK系列全液壓鉆機的操作方法如下:
(1)油馬達回轉操作:手把向前推,回轉器正轉;手把向后拉,回轉器反轉;中間位停止;
(2)卡盤、夾持器的操作:手把向前推,夾持器松開(卡盤卡緊);手把向后拉,卡盤松開(夾持器卡緊);手把在中間位置時,卡盤、夾持器均卡緊;
(3)給進、起拔操作手把:向前推,回轉器前進,即給進;手把向后拉,回轉器后退,即拔起;手把在中間位置時,回轉器浮動,此時可裝卸鉆桿;
(4)操縱截止閥手把,可以接通或關閉夾持器的油路。手把處于水平位置時油路接通;手把處于垂直位置時油路關閉,夾持器處于松開位置;
(5)操縱增壓調節手輪,可調節系統的輔加壓力。順時針旋轉手輪時,系統壓力提高;
(6)操縱給進壓力調節手輪,可改變給進壓力。順時針方向旋轉時,給進壓力增加;反時針方向旋轉時,給壓力減小。
4、XU—75型鉆機的操作方法如下:
(1)電源接好后,先用手盤車試運轉,再送電試運,轉扳動各操作手柄,檢查各旋轉件轉動、各油管接頭、壓力表的技術參數;
(2)在上、卸頂絲時,嚴禁鉆機掛空檔帶電進行;
(3)操作鉆機和停電必須由一人操作,先停電后上卸鉆桿和加水龍頭;
(4)升降鉆具時必須站著操作升降機,雙手不準離開升降機手柄,嚴防跑鉆;
(5)待提引器與鉆具接好后方可提升。
5、巖石電鉆的操作方法如下:
(1)停送電必須由一人操作;
(2)施工仰角鉆孔時,根據孔深格角度大小合理加減壓;
(3)管鉗卸接鉆桿時,兩人要協調一致;
(4)提下鉆具時,應站在鉆桿兩側提送鉆桿。
第13條 安裝鉆桿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鉆桿應不堵塞、不彎曲、絲口未磨損,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接鉆桿時要對準絲口,避免歪斜和漏水。
3、卸鉆頭時,應嚴防管鉗夾傷硬質合金片、夾扁鉆頭和巖芯管。
4、裝鉆桿時,必須一根接一根依次安裝。
第14條 井下鉆場必須具有下列安全設施和條件:
1、在上山工作面或獨頭巷道探水時,應有安全躲避硐室及安全撤離措施。
2、有照明及專用電話。
3、采用局部通風機通風時,鉆場的動力設備應與風機實現風電閉鎖。
第15條 開鉆前的準備工作:
1、檢查有害氣體含量。當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時,不得開鉆。
2、工作人員進入鉆場必須首先檢查鉆場及其周圍的安全狀況,如防水、防火、通風設施等,如有不安全因素,不得開始。
3、檢查機械設備安裝質量及安全設施情況,經試車合格后,方可開鉆。
五、鉆探操作
第16條 打鉆時要做到:
1、按地質技術人員所標定的孔位及施工措施中規定的方位、角度和鉆孔斜措施施工,不經地質技術人員同意,不得擅自改動。
2、鉆探工人穿戴要整齊、利落、衣襟、袖口、褲腳必須束緊。
3、啟閉開關時,注意力要集中,做到手不離按鈕,眼不離鉆機,隨時觀察和聽從司機命令,準確、及時、迅速地啟動和關閉開關。
4、禁止用手、腳直接制動機械運轉部分;禁止將工具和其他物品放在鉆機、水泵、電機保護罩上。
5、扶把時,要站立軸和手把一側,不得緊靠鉆機;鉆機后面和前面的給進手把活動范圍內,不準站人,防止高壓水將鉆具頂出傷或給進手把翻起打傷人;給壓要均勻,根據孔內情況及時調整鉆法及壓力。
6、采用清水鉆進時,要保證有足夠的水量,不準打干鉆;為防止埋鉆,鉆具下至距孔底1~2米時,立即開泵送水,風返水后,才能鉆進。
7、鉆進過程中,一旦發現“風軟”、“風空”、“見水”和變層,要立即停鉆,丈量殘尺并記錄其深度。
8、若發現孔內涌水時,應測定水壓、水量。
9、若發現煤巖松動、片幫、來壓、見水或孔內水量、水壓突然加大或頂鉆時,必須立即停止鉆送,但不得拔出鉆桿,不得直對或任意跨越鉆桿,迅速向有關部門匯報,并派人監視水情。
10、透老空后,需經瓦檢員檢查無有害氣體溢出,并嚴格按作業規程要求對鉆孔進行處理。
第17條 下置孔口管:
1、套管要下在堅硬完整的巖層中,套管下置深度、固結方法及耐壓試驗,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2、止水套管的接頭必須用棉絲、鉛油嚴加密封,防止漏水。
3、下套管遇阻時,禁止猛墩套管。
4、套管固結后,必須進行耐壓試驗。試驗時間不少于30分鐘,以套管不松動、不漏水為合格,然后安裝止水閘閥。揭露高壓水的鉆孔,還要裝好防噴裝置,方可鉆進。
第18條 下鉆具時要按下列要求施工:
1、提鉆前,準確丈量機上余尺,認真檢查升降機的制動裝置、離合裝置、提引裝置以及擰卸工具是否安全完好,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下鉆前,除上述檢查外,還要認真檢查鉆具接頭、接箍、絲扣加工是否合格,鉆桿有無彎曲、磨損等。凡鉆桿直徑單邊磨損達2毫米,或均勻磨損達3毫米,每米彎曲超過3厘米及各種鉆具有微小裂隙,絲扣嚴重磨損、松動或其他明顯變形時,均不得下入孔內。
2、在提、下鉆具的過程中,操縱升降機人員必須與其他崗位工人緊密配合,互相關照。操作要輕而穩,不得猛剎、猛放,不得超負荷作業,不得用手腳去扶摸鋼絲繩。其他人員要注意鉆具起落,在完成摘作業后,必須站在鉆具起落范圍以外。巖芯管提出孔口后,應立即蓋好孔口,不準用手探摸、伸頭觀看管內巖芯。
3、孔口人員抽插墊叉時,禁止手扶墊叉底面或用腳勾墊叉。
4、升降鉆具時,必須使用墊叉,禁止用管鉗、鏈鉗代替。
5、及時準確全面地記錄各種數據,包括加尺、殘尺、孔深、分層厚度、涌漏水情況、巖芯采取率、套管下置深度、耐壓試驗數據、班報表等。提出的巖芯必須清洗干凈并編號,按序次擺放在巖心箱中。
第19條 砂漿封孔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砂漿封孔需下套管,套管可采用鋼管或外端用鋼管里端用塑料管,煤層注水孔的套管也可采用鋼絲編制的高壓膠管。
2、封孔部分需擴孔,孔徑一般不小于100毫米。煤層注水鉆孔封孔深度一般應大于5米。
3、封孔時先把套管牢固地固定在鉆孔內。固定方法可采用木塞或在套管上纏麻絲、海帶等方法。套管一般要露出孔口10~15厘米。
4、套管下入鉆孔后,可用人工或用封孔注射器、泥漿泵,將按規定配制好的水泥砂漿送入管套壁外的鉆孔內。
5、人工送砂漿封孔,要邊送砂漿邊用力搗實;用泵送砂漿封孔時,灌漿管要固定于鉆孔內,孔口要密封,工作結束時要用水把泵內砂漿清洗干凈。
第20條 封孔器封孔時的注意事項如下:
1、封孔器應完好。
2、仰角鉆孔裝封孔器時,操作人員不得正對封孔器,以防封孔器下滑傷人。
3、安裝封孔器時,一人用管鉗固定封孔器套,另一人用管鉗擰緊絲扣;連接氣門與支管時,必須把支管總氣門關閉。
4、使用液壓或機械加壓封孔器時,給壓要均勻,應先小后大,速度不要太快,待封孔器外壁與鉆孔壁接觸后再加壓。
第21條 防止出現導水鉆孔的措施
1、各類鉆探孔達到勘探目的后,應立即全孔封閉,包括四第潛水含水層以下各含水層組。
2、為了防止水沙分離或粘土稀釋流失,封孔不能用水泥砂漿或粘土,要用高標號純水泥。
3、嚴重漏水段,應先下木塞止水,然后注漿,防止水泥漿在初凝前流失。
4、要按照封孔設計,進行分段封孔并分段提取固結的水泥漿校樣品,實際檢查封孔的深度和質量,由上而下邊檢查邊封閉,作好記錄。
5、需要長期保留的觀測孔、供水或其他專用工程孔必須下好止水隔離套管。
6、已下套管的各類鉆孔,不用之前,也應按1、2、3條的要求封孔。
7、所有鉆孔的孔口均應留設標志,一旦需要時,便于采取措施。
六、鉆孔防斜操作
第22條 在打垂直孔時,首先下好孔口套管,其長度4米左右。孔口套管中心必須與鉆機立軸、天輪中心線一致。孔口管上下端必須用砂漿封閉。
第23條 在易斜或急傾斜地層中鉆進,應以環狀平底鉆頭為主,以粗徑加重鉆具為導向管。粗徑鉆具長度應大于20米,鉆具與鉆孔的環狀間隙應小于5毫米。
第24條 在鉆進中遇有老窯、溶洞、縱向發育的巖層時,應加長粗徑鉆具。
第25條 軟硬巖石互層時,要減小孔底壓力,待鉆頭全部進入下層巖石時,再正常壓力鉆進。
七、特殊操作
(一)探放水操作
第26條 在接近積水地區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前進行探放水時,必須根據編制的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措施規定的主位、角度、孔深等進行施工,不經技術人員同意不得擅自改動。
第27條 在采掘工作面探放水時,遇到下列情況,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經技術人員確定的探水線進行探放水操作:
1、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呀相鄰煤礦時。
2、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3、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4、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到連通的斷裂構造帶時。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時。
6、接近有水的灌漿區時。
7、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區時。
第28條 煤第底層強承壓含水層并有突水危險的工作面,在開采前進行探放水,必須嚴格按編制的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措施施工。
第29條 安裝鉆機探水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加強鉆場前、后10米范圍內的巷道支護,并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欄板。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鉆孔位于巷道低洼處時,必須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3、在打鉆地點或附近安設專用電話。
4、測量和探放水人員必須親臨現場,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放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鉆孔數目。
第30條 預計水壓較大的地區,控水鉆進前,安設探放水外孔孔口管及其固定的方法必須符合設計的要求。
第31條 操作鉆機旱,應遵守以下規定:
1、打開立軸箱時,橫、立軸齒輪應加防護罩。合立軸時,應待齒輪停止轉動后進行。
2、禁止用手和腳直接制動機械的運轉部件。
3、操作高壓電器時,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腳踏絕緣墊。
4、在探放水鉆機后面和前面的給進手把活動范圍內,不準站人,防止高壓水將鉆具頂出傷人或給進手把翻起傷人。
第32條 下置的孔口管,必須進行耐壓試驗,達到設計壓力,安裝閘閥后,方準繼續鉆進。
第33條 鉆孔內水壓過大時,應采取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34條 在鉆進中,一旦發現“見軟”、“見空”、“見水”和變層,要立即停鉆,丈量殘尺并記錄其濃度。
第35條 在鉆進中,若發現孔內涌水時,應測定水位(壓)和耗水、涌水量。
第36條 在鉆進時,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呀鉆孔中的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頂鉆等到異狀時,必須停止鉆進,但不得拔出鉆桿,現場負責人員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并派人監測水情。如果發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然后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37條 探放老空水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老空積水區高于探放水點位置時,只準用鉆機探放水。
2、放水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并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
3、鉆孔放水前,必要估計放水量,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量。
4、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鉆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水壓,做好記錄。
5、若水量突然變化,必須及時處理,并立即報告調度室。
第38條 透老空后,如孔內無水流出,經瓦斯檢查員檢查有有害氣體涌出時,必須立即停止鉆進,用木塞黃泥封閉。
第39條 疏通鉆孔時,操作人員不準直對鉆桿站立操作。
第40條 探放老空水鉆孔接近老空,預計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涌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員或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調度室及時處理。
(二)探放氣體操作
第41條 探放氣體的采掘工作面,必須加強附近巷道支護,嚴禁空頂作業。
第42條 施工地點必須保持通風良好。在局部通風機供風地點施工,風筒必須跟到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所在單位安排專人進行管理,杜絕無計劃停電停風。
第43條 施工地點必須安設專用電話。
第44條 施工地點必須有瓦斯檢查員或礦山救護隊員監護,否則嚴禁施工。
第45條 探放氣體時,必須思想集中,邊鉆進邊觀察孔內變化,發現異常及時停鉆處理。
第46條 鉆孔透采空區發現有害氣體噴出時,要停鉆加強通風,并用黃泥封孔,同時向礦有關部門匯報。
第47條 鉆瓦斯抽放孔、防突孔出現瓦斯急劇增大、頂鉆桿等現象時,要立即停鉆,按規定及時采取措施。
第48條 鉆孔打到設計位置時,必須檢查孔內氣體含量,確定無溢出后,方可拔出鉆桿。
(三)采煤工作面兩巷全煤厚孔、煤體注水鉆孔操作
第49條 全煤厚孔及煤體注水孔孔間距嚴格按設計施工,全煤厚孔以見煤層頂板為準。
第50條 煤層注水鉆孔入頂板或底板巖石中時,要停鉆,該孔報廢,并將廢孔封死,不得注水。
第51條 根據現場條件,全煤厚孔及煤體注水孔用巖石電鉆施工,底煤厚用煤電鉆施工,但因煤層中夾矸較厚鉆孔較深時,也可用巖石電鉆施工。施工全煤厚孔(頂、底)時,若因巷道高度不夠2.6米以上,必須用坡度規量出施工角度,每一巷的煤厚施工方位應一致。
第52條 用煤電鉆施工全煤厚孔時,所有施工人員必須相互配合,必須有2人以上同時握緊煤電鉆手把后,方可啟動煤電鉆進行施工,以免因配合失誤傷人。
第53條 嚴格按照現場點孔位置施工,因特殊原因需要前后移動孔位時,必須丈量與原孔的距離,填寫在班報表內,并注明影響原因。
第54條 鉆孔施工結束后,須用清水將孔內煤巖粉沖凈再提鉆。
第55條 在運輸順槽施工期間,每班必須在刮板輸送機機頭尾或帶式輸送機機頭尾各安排專人進行監護,以便然需要開、停刮板輸送機或膠帶時能及時協調聯系。
(四)采煤工作面分層煤厚孔操作
第56條 用煤電鉆或風鉆施工分層煤厚孔時,所有施工人員必須相互配合,必須有2人以上同時握緊煤鉆具手把后方可啟動進行施工,以免因配合失誤傷人。
第57條 施工前,必須由施工負責人首先檢查工作面頂板支護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處理,嚴禁頂作業。
第58條 必須準確丈量探測點至測量的距離及施工孔間距,認真填寫在班報表上。第59條 分層煤厚孔隨工作面的推進施工,原則上每推進20米施工一次。
第59條 分層煤厚孔隨工作面的推進施工,原則上每推進20米施工一次。
第60條 一般應在工作面整修時間進行施工,與工作面整修平行作業,必須做好相互協調聯系,并做到自主保安及相互保安。
第61條 嚴禁在工作面正在移架或支護不完整區段進行施工。
第62條 每次施工結束后,必須將工作面煤電鉆及電纜收回整理吊掛整齊。
(五)采煤工作面兩巷及停采線附近防火注水、注漿孔操作
第63條 在采煤工作面材料道、輸送機道以及停采線附近分別向上分層采空區或周邊采空區施工注水、注漿孔,用巖石電鉆施工。
第64條 施工地點必須清理浮煤和雜物,施工前必須由跟班負責人首先檢查巷道支護情況,加強支護,嚴禁空頂作業。
第65條 嚴格按照掛線方位,角度擺放鉆機,并及時用8號雙圈鐵絲扎緊鉆機架子。嚴格按設計要求施工,杜絕弄虛作假,虛報進尺現象。
第66條 施工地點電氣設備杜絕失爆現象。
第67條 嚴格現場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須有班長以上管理人員跟班,必須認真填寫班報表,將施工地點、鉆孔類別、孔號、孔深、透水封孔情況、出勤人員施工地點、鉆孔類別、孔號、孔深、透水封孔情況、出勤人員施工日期及班次填寫清楚。
第68條 局部通風機供風地點施工,杜絕隨意停電停風。
第69條 施工期間必須注意來往車輛,并協調好與平行作業單位的聯系。
(六)反井鉆機操作
第70條 掘煤倉、天井、溜煤眼、管道井、通風井等,適用反井鉆機操作。
第71條 司機必須熟悉鉆機主要結構、性能和工作原理,掌握一般液壓傳動基礎知識,能熟練操作和維護、維修。
第72條 司機必須了解鉆孔地段上、下水平(巷道、硐室)的情況和自然條件(包括通風、運輸、通訊、水源、電源等),未達到《煤礦安全規程》和《作業規程》的要求不能開鉆。
第73條 穿戴整齊,扎緊袖口,集中精力,謹慎操作,堅守工作崗位,注意觀察各部件及配套設備的工作情況,發現問題應立即停機處理。
第74條 鉆機所使用的電器設備、液壓系統的保護裝置必須齊全、靈敏可靠,額定值符合規定;安全防護裝置必須正確使用,電器設備嚴禁失爆。
第75條 液壓操作控制臺上的壓力表、換向閥、調壓閥等到液壓組件的安裝位置必須符合規定,液壓系統壓力表、溫度指示表必須齊全;關機前,必須使液壓系統處于卸荷(空載)狀態。
第76條 按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檢查鉆機的基礎、洗井液池、冷卻水池是否達到要求;鉆孔中心位置是否準確,硐室是否符合施工要求。
第77條 檢查供電、供水系統(設備及配套的管路、閥門、開關等)的是否安全完好,各液壓油泵的電動機旋轉方向與液壓油泵要求的轉向是否一致,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78條 檢查油箱中液壓油是否清潔,油量是否充足,油溫指示表是否靈敏可靠。發現濾油器中臟物較多時,應及時更換其濾芯。向油箱加油時,必須經過濾網,工作時不允許打開油箱蓋。
第79條 檢查各零部件、緊固件是否齊全牢固可靠。檢查液壓系統各組件、管路接頭、密封件有無脫落、漏裝、損壞現象,管內有無異物,管路連接、電器設備連接是否正確,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80條 鉆機各部件及其配套設備必須按使用說明書要求依次安裝就位;鉆架按要求調平找正,調整相應的支撐裝置并緊固所有基礎的螺栓、螺母。在運轉過程中,發現有螺母松動及時緊固。安裝鉆機、設備時,必須注意人身安全。
第81條 所需鉆具(鉆頭、擴孔器、各類鉆桿、接頭等)專用工具(卸扣卡瓦、扶正器、特種扳手等)應配備齊全。
第82條 所有鉆具和絲扣連接部位及鉆桿內孔必須清理干凈,并檢查絲扣及端面有無損傷,碰壞部位應及時修復,有裂縫、缺口,絲扣磨損嚴重的嚴禁使用。在內外絲扣部位應涂專用礦用防銹油脂。
第83條 檢查動力水龍頭及各運動部位的潤滑情況,開鉆前應加足潤滑油脂。
第84條 動力水龍頭與高壓水管連接處密封件應完好、可靠,高壓水管須聯接好。
第85條 連接好高壓油管及冷卻器的進、出水管,通過冷卻器的水質必須清潔無異物。準備工作完成后,按下列要求進行試運轉:
1、啟動冷卻水泵調節冷卻水流量。
2、順序啟動液壓油泵電動機,并空載試運轉3~5分鐘,觀察電動機及油泵是否平穩,聲音是否正常;如壓力表顯示空載壓力超高或電機、油泵有異常振動、噪音,應停機處理。
3、操作多路換向閥,使各部油缸往復伸縮全行程,觀察各動力機構是否到位,有無卡阻;各控制閥、液壓反動作是否可靠。對不合格的器件應進行更換。
4、啟動液壓馬達,調節立軸轉速達到要求數值,進行正轉、反轉試驗,并檢查各控制閥、變速閥功能是否正常;觀察壓力表顯示值是否正確,若超過正常空載壓力,應查找原因并進行處理。觀察液壓馬達及齒輪箱工作聲音是否正常發現問題應停機處理。
5、啟動水泵,檢查洗井液通路是否暢通,各聯接處有無滲漏,若有滲漏須立即處理。
第86條 鉆機試運轉達到要求后,清理作業現場,將不用的工具、配件暫時裝箱。鉆機的油管、水管、電纜排列整齊,在人員經常通過處將其吊掛好,做到文明生產。
第87條 開孔鉆進時,司機必須按照使用說明書和作業規程要求進行操作。裝卸鉆桿時,嚴格控制推進速度,以免損壞絲扣。
第88條 停機前,必須使液壓系統處于空載狀態。
第89條 導向孔施工操作及注意事項:
1、開鉆前應先啟動供冷卻水的水泵,冷卻水要連續供給,油溫不得超過使用說明書和作業規程要求。
2、鉆進前必須先供洗孔液,鉆進中應注意觀察孔內流出的洗孔液流量變化及排出巖屑情況,發現不正常時及時處理。
3、開孔時應使用扶釬器扶正鉆桿,以小壓軸、慢轉速將孔開出。開孔深度達0.5米后,可酌情加大軸壓,提高轉速,鉆深超過3米后,可按正常參數鉆進。
4、按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要求調整鉆進參數(鉆壓、轉數)值,遇到特殊地質構造時,可根據經驗適當改變鉆進參數。
5、裝接鉆桿前,必須將鉆具提高距孔底5~10厘米高度處,充分清洗鉆孔,清洗時間可根據當時鉆進的深度控制。若準備停機鉆進,必須鬮鉆具提至安全位置。
6、裝接鉆桿操作程序如下:
(1)關閉洗孔液閥門,停止供液;
(2)用專用工具卡住鉆桿方形部位,使鉆具重量加在鉆機底座上;
(3)將機頭提升到適當位置;
(4)反轉油馬達(有輔助卸扣裝置的鉆機,可用其協助卸扣),卸開鉆桿與導向套之間的聯接絲扣;
(5)將鉆桿絲扣清理干凈,涂上油脂,把鉆桿送入鉆架,加鐵絲或麻皮密封墊;
(6)下放機頭,旋轉聯接并擰緊鉆桿的上端絲扣;
(7)旋轉下放機頭,聯接并擰緊鉆桿的下端絲扣;
(8)提升機頭,取出專用工具;
(9)打開洗孔液管路的閥門,向鉆孔供應洗孔液,待孔液從孔內流出后方可繼續鉆進。
7、向孔鉆進至與下水平3米時,要減小鉆進速度,并在下水平透孔位置周圍10米處設置警戒標專,站崗堵人,以免透孔時高壓液體及巖石傷人。
8、導向孔鉆透后停止供洗孔液,繼續接鉆桿,直至鉆頭距孔底板距離便于拆裝鉆頭的高度為止。
9、導向孔透孔后,上、下水平必須安裝電話,便于更換鉆頭和擴孔過程中出現問題。
第90條 裝接鉆桿時,根據使用說明書及作業規程要求,加穩定鉆桿,防止導向孔偏斜。
第91條 換接鉆頭的操作及注意事項:
1、在下水平換接擴孔器(擴孔鉆頭)時,應用電話與上水平工作的司機進行聯絡。
2、換接鉆頭的步驟如下:
(1)用專用工具將鉆頭和接頭卸下;
(2)用專用工具將擴孔鉆頭運到預裝位置并找平、墊平,使擴孔鉆頭芯軸中心與鉆桿中心對中,在對接絲扣上涂油脂;
(3)通知司機慢速轉動鉆桿緩慢下降,使鉆桿與擴孔鉆頭芯軸絲扣旋合好。
3、注意事項:
(1)司機必須聽從下水平工作人員的指揮,在收到下水平工作人員的動作指令后,必須重復一遍,核實無誤后,方可開動鉆機;
(2)司機需要啟動鉆機時,必須先同下水平工作人員聯系后方可操作,不得隨意啟動鉆機;
(3)要設專人監察安全,當出現不安全情況時(如瓦斯濃度超限、下水平頂板冒落等),必須停止工作,必要時撤離現場并向有關領導匯報,處理后再進行作業。
第92條 擴孔鉆進的操作及注意事項:
1、向擴孔鉆頭供高壓水,觀察擴孔鉆頭噴出的水是否噴到邊刀上,如噴不到要加大水量。檢查一切正常后,通知司機啟動鉆機擴孔。
2、擴孔開始時應以較小鉆壓破巖,滾刀體全部進入鉆孔后,再加壓正常鉆進。
3、擴孔過程中所用參數值(鉆壓、轉數)應根據巖性及鉆機性能決定,一般不超過滾刀的允許壓力和鉆機的額定能力參數值。
4、遇到卡鉆時,應立即快速下放和旋轉鉆具,以甩掉卡鉆巖石,然后再往返鉆進數次。如仍不能正常鉆進時,則應將鉆頭下放到下部巷道底板,進行人工處理。
5、若發現鉆進速度極慢,加大鉆壓后仍無提高時,應立即停止擴孔,將鉆具下放至下部巷道底板,進行檢查處理或更換滾刀。
6、擴孔過程中嚴禁驅動頭反轉(卸鉆桿除外),并且注意開鉆時要先供水后擴孔,停機時先停機后停水。
7、擴孔時,機頭到達最高位置后,必須卸下一根鉆桿方可繼續鉆時。拆卸鉆桿操作步驟如下:
(1)用專用工具卡住下一根鉆桿的方形部位,使用權鉆具重量全部落在鉆機底座上;
(2)操作輔助卸扣裝置和油馬達,卸開鉆桿與導向套之間的連接絲扣;
(3)扣緊導向套上的卡塊配合鉆機卸開待卸鉆桿與下一根鉆桿間的連接絲扣;
(4)提起機頭,將卸下的鉆桿用機械手移離鉆架;
(5)下放機頭,并與一根鉆桿聯接;
(7)繼續擴孔鉆進。
8、卸下的鉆桿必須及時清理干凈,在絲扣部位涂以專用防銹油,妥善保管。
9、司機必須及時了解下水平的出矸情況,矸石將要堵住鉆孔時應立即停鉆,待下水平矸石運出后方可擴孔鉆進。
10、擴孔至上部鉆機基礎部分時,應減小鉆壓,緩慢擴孔。
第93條 鉆孔擴透后的收尾工作及提吊擴孔鉆頭注意事項:
1、在上水平提吊擴孔鉆頭步驟如下:
(1)操作鉆機卸下與擴孔鉆頭相接的最后一根鉆桿;
(2)用專用工具聯接機頭和擴孔鉆頭,并將擴孔鉆頭往鉆孔內下放一段距離(以擴孔鉆頭的中心管最上端不影響拆卸鉆機為宜),用工具將擴孔鉆頭吊掛在基礎的輔助橫梁上,將機頭和擴孔鉆頭聯接件拆下;
(3)與安裝時相反的順序拆卸、放倒鉆架,使之成為運輸狀態并推離孔位;
(4)用吊車或其他起吊設備將擴孔鉆頭提吊到孔外,放在平車上運走;
(5)鉆孔應用鋼板或木板蓋嚴,以防人或物掉入孔內造成事故。
2、在下水平拆卸擴孔鉆頭步驟如下:
(1)操作鉆機把擴孔鉆頭與鉆桿聯接的絲扣卸松半扣距離并用墊片從兩面插入間隙中;
(2)用導向孔鉆進方法裝接鉆桿,直到把擴孔鉆頭送到下水平;
(3)用專用工具卸掉擴孔鉆頭,并放在準備好的平車上運出;
(4)用擴孔鉆進方法提升并拆卸全部鉆桿;
(5)拆除電源、油管;
(6)與安裝時相反的順序拆卸、放倒鉆架,使之成為運輸狀態并推離孔位。
3、檢查擴孔器刀盤、刀座及滾刀的磨損情況,做好記錄,并向有關部門匯報鉆孔完畢。
第94條 將組合接頭的連接螺釘卸掉,按照卸鉆桿的順序將鉆桿逐根卸掉,將鉆桿、鉆頭排放整齊。
第95條 拆除機械手、各進出油管。油管接頭、各接油口均使用干凈包裝或專用堵頭進行封堵,盤扎好,卸掉水管。
第96條 鉆進過程中的故障處理:
1、發生埋鉆、掉鉆具事故,司機要及時通知有關領導,制定事故處理措施,進行處理。
2、鉆導向孔旱,發生突然停電現象,不準停止供水;發生停水現象,要將鉆頭提到距孔底1米位置,用抱合扳手墊叉卡住鉆桿,防止鉆頭下降發生埋鉆事故。
3、擴孔時發生突然停水現象,嚴禁繼續擴孔。
4、導向孔鉆進過程中,發現上孔口反出的水量減小,要及時檢查供水系統供給的水量是否減小。如果供給水量減小,要立即加大水量;如果供水系統水量未減小,要立即將鉆頭提到上孔口檢查出水口是否被巖粉堵死。
第97條 鉆進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1、鉆孔在擴透前5米時,要通知通風部門進行風量調節,已擴完鉆孔段檢查瓦斯含量,防止鉆孔擴完影響通風系統和鉆孔內瓦斯積聚造成通風、瓦斯事故。
2、鉆進導向孔時,要安排專人清理孔口巖渣,防止巖渣在孔口囤積,同時嚴禁金屬雜物掉入鉆孔。
3、嚴格執行“先停機,后停水;先開水,后開機”的操作順序。
4、鉆機調試完畢后嚴禁油泵反轉。安裝新油泵、馬達或更換油泵、更換馬達內部零部件,必須向殼體內灌滿液壓軸。
5、接入液壓系統的組件、接頭和管路,必須清洗干凈,防止進入雜物,損壞液壓組件。
6、做好液壓系統巡回檢查,液壓系統出現泄漏稅或其他問題及時通知司機停機進行處理。
7、嚴禁冷卻裝置向液壓系統漏水,造成液壓油和水混合,損壞液壓組件。
8、鉆機使用的油壓規定:主泵系統油馬達一般在8~20兆帕,最高不超過25兆帕。副泵系統一般保持在6~15兆帕,最高不超過22兆帕。
(七)水文孔、注漿孔鉆探操作
第98條 放水孔的鉆進除執行鉆探操作的有關規定外,還應執行以下操作:
1、放水孔終孔孔徑不大于58毫米,觀測孔終孔孔徑不小于50毫米,套管不小于二級,末級套管盡量靠近含水層,套管壁厚不小于5毫米,水門要安設在末級套管上,其承受壓力不小于孔口壓力的1.5倍。
2、注漿孔終孔孔徑不得小于73毫米,注漿孔可根據現場地質條件只下一級套管,深度盡量靠近含水層,孔口要安設與注漿孔、注漿終孔壓力相匹配的水門。
3、鉆孔內水壓過大時,應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4、開孔直徑應比孔口管的外徑大15~30毫米。
5、鉆進時操作人員不準離開鉆機,并做到“兩聽”、“三看”,即聽機器運轉聲音,聽孔內震動聲音;看操作手震動、給進壓力和鉆進速度,看壓力表及回水情況,看膠帶及接頭情況,發現異常及時停鉆處理。
6、取芯鉆進時鉆程不得超過巖芯管有效長度。
7、鉆進過程中若發生機械故障或突然停電,應立即斷開關,用人力將鉆具提到安全高度。
八、收尾工作
第99條 鉆孔結束后應清理鉆機等設備,主要應做到:
1、所有液壓油缸的活塞桿縮回缸內,不能縮回的活塞桿應用漬紙包好,以防劃傷。
2、卸開的油管接口處必須用堵頭堵住,嚴防污物進入管內。
3、不需拆下的鉆機油管,應堵好管口并牢固盤扎在運輸鉆機的平車上,嚴禁在運輸過程中松散、損壞。拆下的油管應在堵好管口并經盤扎或捆綁后裝入箱內。
4、排除冷卻器中的全部冷卻水。
5、將清點后的鉆機零部件、工具及配套設備等裝箱,不能裝箱的大件也應捆扎好,不得丟失任何器件。
第100條 鉆孔竣工后,應做好各種善后處理工作。其中包括:鉆機的撤除、搬遷、檢修、存放;鉆桿及接頭、接箍的更換;鉆孔質量驗收和封孔;場地中臟雜物的清理及有關資料的移交等。
第101條 鉆孔資料的整理,每個班都必須填寫班報,包括鉆孔角度、進尺、套管下置深度、巖芯采集、設備運轉、鉆程記錄、作業時間、交接班記錄等原始資料。記錄要真實反映生產情況,做到全面、準確、詳細和整潔。記錄需經當班班長審核并簽字。
第102條 鉆機應經常清掃擦洗、保養,以防銹蝕。長時間不用時,須在清潔后將運動部位涂以黃油包好。
第103條 鉆機工作500小時以上時(或者在階段工程之間),必須升井使用說明書要求進行檢修;需要更換備件時,司機應提出名稱、型號、數量報請有關部門購買。
注漿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基本建設礦井、注漿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2 條 煤礦防水、防滅火注漿工上崗前必須進行上崗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3條 掌握井下防水、防滅火注漿的質量標準。了解水沙充填、封孔、頂底板預注漿、堵水工藝及注意事項。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水文地質規程》的有關規定,嚴格按《注漿作業規程》操作。
第5條 制漿和注漿工應配帶防護眼鏡和口罩;攪拌地點應采取防塵措施,在立井施工必須配戴保險帶。
四、地面制漿操作
(一)制漿前的準備工作
第6條 制漿前所用各種設備應完好:各閥門應處在正確的開關位置,供水系統暢通,供電系統正常,照明設備齊全。
第7條 制黃泥漿前應將沖土用的水槍放到合適位置,并連接好供水管路。
第8條 制漿前,首先將漿池底清理干凈,將遺存的臟雜物清掃出去。關閉下漿孔、泄水孔閘門。
(二)制備黃泥漿的操作
第9條 用水槍沖土時,水槍操作人員要不斷地擺動水槍采土要均勻。使沖下的土充分濕潤,防止大塊土進入泥漿池。
采土結束后,將水槍及管路中的水放凈。
第10條 開動攪拌機進行攪拌的同時用比重計測量泥漿濃度,濃度必須達到設計要求。
第11條 下漿孔要提前設置好篦子。灌漿過程中要隨時清理草根、樹皮、石子及其他雜物,防止下漿孔及管道堵塞。
(三)制備矸石漿的操作
第12條 制備矸石漿時,各崗位工作人員必須配合好,各環節之間必須有聯絡信號。
第13條 機器開動后,各崗位工作人員必須密切觀察機器運轉情況。發現異常,應立即發出停機信號,其他人員接到信號后應立即停機處理。
第14條 帶式輸送機不準帶負荷啟動或停機。破碎機、球磨機的給料要均勻,加水要適度,球磨機出口矸石的最大直徑不得超過6毫米。
第15條 輸送機司機發現輸送帶上有大塊矸石、木料、雜物時應立即停機清除,以防堵口或損壞破碎機、球磨機。
第16條 球磨機司機要注意掌握給料速度軸承溫度、供水大小等,不得長時間開空車或超負荷運轉。
第17條 攪拌機司機要注意控制運行中攪拌料量,負荷要均勻。
四、制備粘土水泥漿的操作
第18條 設備系統運轉正常后,首先啟動供水系統。水流進入制漿機后再開動制漿機,然后開動帶式輸送機,上粘土,造出的粘土漿進入 粗漿池。注意及時清理帶式輸送機上的碎石、樹根等雜物。
第19條 粗漿經潛污泵抽出并通過旋流除砂器進入精漿池。
第20條 精漿經潛污泵送進攪拌池的同時添加水泥攪拌,漿液濃度達到設計要求后,將混合漿放入第二攪拌池,再通過注漿泵將混漿送進送料機。
(五)制備水泥與水玻璃漿的操作
第21條 造漿系統的各種設備的開啟應集中控制與管理,啟動順序如下:首先開動中壓泵,輸送清水,再開動膠帶運灰機或螺旋運灰機、攪拌機,最后啟動儲灰倉開始上料。如需加入添加劑,則可在攪拌池內按比例加入。造漿系統的停止與啟動順序相反,首先關掉儲灰倉,等到膠帶上或螺旋槽中的灰料全部進入攪拌機后,再關掉清水泵及上料機。最后關掉攪拌機。
第22條 注漿系統至少配有可調注漿泵兩臺,其中一臺備用。可調水玻璃泵兩臺,其中一臺備用。配有一個清水池,一個水玻璃調配池。注漿泵龍頭應包有過篩網。公用注漿管路部分可采用直徑50毫米或42毫米鉆桿,通向各個注漿孔口裝置的管路要用直徑25~50毫米的高壓膠管。膠管之間用快速接頭連接。選用膠管能承受的最大壓力應為最大泵壓的兩倍以上。
第23條 注漿系統的運行要與造漿系統一起集中管理,開始注漿后,司泵工應注意觀察泵壓,發現異常立即通知施工指揮。注漿過程中,龍頭要一直搖動免堵塞。注漿管路要有專人來回巡視。
第24條 制漿系統各種參數、顯示儀表須有專人記錄,要求如下:
1、注漿過程中要定時記錄上灰量、水量、泵量、泵壓、漿液流量、漿液比重、孔口壓力、添加劑量、水玻璃量等,作為注漿原始資料存檔。
2、地面無制漿池,下漿濃度不好測定時,要在井下出漿口定期取樣測量泥漿濃度。
五、井下制漿操作
第25條 井下制漿,適宜建小型移動制漿站;適用對小范圍滅火、工作面預注漿、灑漿、壁后注漿等。
第26條 根據用漿量,確定制漿池的大小;制漿池一般用箱式礦車或用磚砌水泥抹面的池子代替。用直徑25~30毫米高壓膠管作注漿管,用快速接頭與注漿設備注漿孔連接。
第27條 制備黃泥漿時,先把黃土粉倒入制漿池,然后加水,可采用人工、風動、電動攪拌均勻。
第28條 制備水泥漿時,先把水泥倒入制漿池,用高壓水沖或人工、風動、電動攪拌,同時用比重計檢查水泥漿濃度。
六、井下注漿操作
(一)井下注漿前的準備工作
第29條 注漿工要了解注漿工作目的、注漿工作量、范圍內的管路系統(包括管徑、接頭方式、閥門型號及安裝地點等),配齊管鉗、扳手、絲錐、鉗子、鐵絲等工具材料。
第30條 注漿工到達工作地點后,首先檢查注漿地點的頂幫支護情況,有不安全因素,要立即處理。然后檢查注漿設備及管路系統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31條 注漿前,首先用水沖洗管路(或鉆孔),進行打壓試驗,壓入水量為鉆孔體積與管路體積之積的3~5倍。檢查注漿孔中是否暢通,有無堵塞現象,以利注漿。
第32條 壓水結束后,如壓水情況符合要求,可根據單位吸水量選擇合適的漿液開始注漿。注漿過程中要觀察井下是否跑漿,其他鉆孔水位是否異常,有無串漿現象。
第33條 要根據注漿中的情況,隨時高速漿液配比及注漿延續時間。如鉆孔屬于連續升壓,則應連續注漿,直至達到結束標準。
第34條 注漿人員要時刻注意:當設備運轉出異常(如壓力突然增大、注漿管跳動劇烈等)時,要立即停機,進行檢查處理。
(二)火區、采空區注漿操作
第35條 應先由瓦斯檢查員現場檢查,再進入工作地點。根據設計方案和工作量安排的注漿孔號及每個鉆孔應注的漿量進行作業。
第36條 注漿前,先沖洗鉆孔,水量應逐漸加大,每孔沖水時間一般不少于20分鐘。水流暢通后接上注漿管,打開各處閘閥并記下流量計的讀數,然后通知制漿站送漿。
第37條 注漿期間,注漿工密切注意管路及各處閥門的情況。發現堵孔或管路漏漿時,應首先通知停止送漿,同時派人關閉上一道閥,然后進行處理。正在注漿的鉆孔,如發現進漿不正常,應暫停注漿用清水沖洗管路。
第38條 注漿時,不要在高壓膠管附近停留,以防止管子崩壞傷人。
第39條 盡量在無漿水的情況下拆管子。在有漿水的情況下拆管子時,平接的先松下方的螺絲、吊掛的管子先松靠幫的螺絲,并用膠皮等熏住法蘭盤,防止噴水傷人。
第40條 注漿過程中要做好下列檢查:
1、檢查出水處出水的大小、小溫的高低,有害氣體等,并做記錄。
2、檢查觀測孔出漿、各孔間竄漿情況。
3、檢查泄水閘門完好情況、水溝的暢通情況等。
第41條 停止注漿前,必須先通知地面制漿站停止送漿,要延續15~20分鐘閉漿,將管內存漿全部注入鉆孔內。先關閉注漿閥,然后立即向孔內壓清水沖洗,沖洗時間一般不少于20分鐘(先小水后大水),沖孔后將各處管路、閥門等處理好。
第42條 在回風流中注漿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員現場檢測。
(三)工作面灑漿
第43條 灑漿前,在確認膠管和輸漿管連接嚴密牢固后,打開主管路的閥門,先送水后供漿。
第44條 綜采工作面灑漿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灑漿過程中,應有專人看守管路和閥門,有異常情況時立即關閉閥門。
2、泥漿到達工作面以后,應注視現場,并不斷擺動管子,以灑滿所有角落、不留死角。
3、工作結束后應將閥門關嚴,在檢查管路無其他情況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45條 在普采工作面灑漿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灑漿人員要站頂板完好出口鋪到工作面下出口。灑漿時,約每隔20米站一個人拉管子。
3、應沿工作面自上而下由采空區向外均勻地灑漿,以保證冒落的矸石被子泥漿均勻覆蓋。
(四)工作面埋管注漿
第46條 放頂前,應沿回風巷在采空區預先鋪好注漿管,注漿管末端距采煤工作面煤壁保持10~15米的距離。埋管可用50毫米的鋼管,鋼管上要有拉管用的拉頭。
第47條 采煤工作面放頂后,注漿人員用電話通知制漿站開始送漿,運輸巷有水流出時,即認為采區已灌好漿,方可停止注漿。
第48條 隨著采面推進應及時拉出埋管,拉管時必須將繩套子牢固地固定在埋管的拉頭上,要求各根繩子的長短一致、受力均勻。待所有工作人員撤到絞車以外的安全地帶后,再開動絞車向外拉管。
(五)井下壁后注漿
第49條 開工前應檢查注漿設備及管路是否完好、運轉正常、潤滑油充足等。
第50條 注漿時,泥漿要均勻,注漿泵運轉應正常,遇裂縫跑漿時要及時堵塞。如果注漿泵距注漿地點較遠,應設直通電話。
第51條 看鉆孔人員根據鉆孔壓力大小負責發出開注或停注通知;制漿人員負責掌握水量大小及泥漿濃度。
第52條 碹后注漿時,漿管上口要超過碹頂上最凸出位置,碹頂越空,管口位置越高。
第53條 停漿后,要用清水沖洗注漿泵和管路,沖洗時間長短應根據灌漿地點遠近而定。
(六)頂底板注漿作業
第54條 注漿前首先要對注漿管路進行耐壓試驗,試驗壓力不低于5兆帕,持續30分鐘以上。
第55條 注漿管路進行耐壓試驗合格后,連接到待注鉆孔閘閥上,通知注漿站壓清水,壓入水量不小于管路與鉆孔的管路2倍,使鉆孔待注層暢通,選擇合適的泵量開始注漿。
第56條 注漿方式:采用全段連續注漿。
第57條 注漿結束標準,泵量控制在每分鐘80升以下,孔口壓力達到設計壓力后,持續建30分鐘方可停止注漿。
第58條 當地面注漿系統無法達到設計終孔壓力時,要采取向井下二次加壓。
第59條 地面注漿泵的泵量,不得超過井下加壓泵的泵量。
第60條 專人觀測孔口壓力表的讀數,發現異常停止注漿,壓清水,處理完畢方可恢復注漿。
(七)封水注漿作業
第61條 注漿堵水前,制漿點注漿孔口及出水點處要設專線電話,保證通信暢通。注漿堵水期間,出水點處要設專觀測水量變化情況。
第62條 注漿堵水前,要做連通試驗及壓注水試驗,并現場測定水量。
第63條 注漿前要有用注漿泵向注漿孔內再作一次注(壓)水,壓入水量為鉆孔體積與管路體積之和的3~5倍。其作用在于沖洗并檢查注漿泵、注漿管路,檢查注漿孔中是否通暢,有無堵塞現象,并沖洗受注層的喀斯特裂隙,以利注漿。
第64條 壓水結束后,如壓水情況和原壓水試驗無變化時,可根據單位吸水量選擇合適的漿液開始注漿。否則要重新進行正規壓水試驗。注漿過程中要觀察井下是否跑漿,所注鉆孔水位是否異常,有無串漿現象。要根據注漿中的情況,隨時按注漿設計要求調整漿液配比及注漿延續時間。如鉆孔屬于逐步正常升壓,則應連續注漿,直至達到結束標準。
第65條 注漿達到結束標準后,要持續15~20分鐘以上方可停止注漿,以保證質量。然后立即向孔內壓清水,壓水量略大于鉆孔體積與管路體積之各,其目的在于沖洗注漿泵、管路,把孔中漿液壓入受注層中,使堵水材料充分利用,減少水泥浪費。
第66條 注水泥一水玻璃雙液漿時的操作順序,注漿時先注水泥漿,數分鐘后再注水玻璃漿。結束時應先停水泥泵,后停水玻璃泵。
第67條 注雙液漿前,必須現場重新測定水泥、水玻璃比重并做水泥一水玻璃雙液漿凝結時間試驗。雙液漿凝結時間,一般控制在以雙液漿剛進入受注層發生膠凝為宜。
第68條 一般在連續注漿收效不大甚至起副作用、注漿孔之間相互串漿、跑漿嚴重時,可改變注漿方法。如采用間歇注漿法注漿,每次注漿結束時,注漿孔都要掃孔及壓水沖孔,以利下次再注。
第69條 注漿時如發生設備、管路意外事故,應啟動備用設備續注,不能注時則要立即停止注漿,下鉆具沖洗鉆孔,排除故障后,再進行注漿。
第70條 不論何種情況,凡注漿孔連續注漿未能達到結束標準的鉆孔都要進行第二次甚至多次復注,直至達到結束標準。每次停注都沖洗管路及孔內受注層裂隙通道,防止堵孔,以便下次再注。為此,均應壓入一定量的清水,其壓入量應為鉆孔及管路體積之和的5~10倍,過少容易使孔內殘存漿液造成堵孔過多則浪費漿液。
第71條 單孔注漿結束標準一般要求注漿壓力為含水層被揭露點或突水點承受該含水層最大靜水壓力的1.5倍以上。據此推算出各鉆孔壓水試驗和注漿結束時應達到的壓力值。當注漿壓力達到結束標準時,剩余吸漿量也應小于50升/分鐘。
第72條 距離突水口、巷道很近但不漏水的注漿孔,或鉆孔示揭露主要導水通道,或注漿孔注漿效果不佳時,為了充分利用這種鉆孔,可以采用對鉆孔中的受注層施行爆破后注漿。一般情況下爆破裂隙可溝通的范圍不超過3米。為此,采取爆破注漿時應考慮溝通的可能性,并選用合適的炸藥量。
第73條 突水口位于采空區時,要求選用粗骨料對采空區進行填充,以防跑漿過多。顆粒的大小取決于鉆孔距離突水口的遠近和采空區的壓實程度等,水砂比為(重量比)6﹕1~12﹕1,注骨料過程中要觀察孔口吸風情況。一般開始吸風較強,隨著骨料的注入,吸風愈來愈弱,所注骨料應愈來愈細,當吸風較弱時,應停止注骨料,進行掃孔,以免堵孔。
第74條 注骨料結束后,如需繼續鉆進,對采空區所注骨料要進行旋噴注漿固結,旋噴注漿要掌握好以下幾點:
1、配制的漿液量要與旋噴段高和旋噴柱半徑相匹配。
2、旋噴前要壓清水,檢查管路、旋噴嘴是否暢通。
3、先注漿液,等到噴嘴噴出漿液后,再邊噴邊下,使旋噴頭向下進入骨料堆積物之中,下送速度為1~1.5米/分鐘。旋噴頭下送和提出骨料堆積物之前,中間不得停泵和換擋,以免卸壓造成堵塞噴嘴。
4、旋噴注漿結束后,噴頭提至骨料堆積物以上后方可壓清水沖洗管路和噴嘴。等凝固24小時,旋噴固結體達初凝之后,方可繼續鉆進。
第75條 為了使一個鉆孔能夠揭露更多的過水通道,可采用定向導斜方法進行注漿。注完漿后,封死該段鉆孔。再從原偏斜拐點向其他方向走向鉆進,以便提高深鉆孔的注漿利用率和提高堵水質量。
第76條 注漿堵水點工程質量的檢查分析:
1、各注漿鉆孔是否達到注漿結束標準。
2、突水水源含水層水位是否基本恢復到突水前狀態。
3、物探檢查。可用鉆孔無線電透視檢查兩注漿孔間或封堵地段是否存在導水通道。
4、加密鉆孔,檢查過水通道的充填固結狀況。
5、減少總涌水量后的效果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第77條 注漿孔驗收結束后可以起拔套管,進行封孔。要求用425號及其以上標號水泥對鉆孔所揭露的所有含水層、煤層進行永久性封閉,封一段起拔一段套管。
第78條 接到停止注停漿指令后,立即關停注漿泵,并關好注漿管路的閥門。將注漿龍頭放入清水池中,然后沖洗管路。
六、收尾工作
第79條 下班前應做好場地整理工作,并按規定要求管理好設備,保持貯水池有足夠的水量。
第80條 工作結束后,無論是灑漿還是注漿,上井后都必須將當班的工作情況向調度值班人員匯報。要核實本班注入的實土量(或矸石量),并將注漿量及工作情況詳細記入“注漿日志”。及時交給施工指揮或送交指定地點。
爆炸材料押運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基本建設和生產礦井地面、井下爆炸材料的押運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有從事煤礦安全或采掘工作兩年以上工齡。
第3條 必須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證書,持證上崗。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押運過程必須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1、執行《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及行業的有關規定。
2、必須遵守安全崗位責任制度。
3、嚴格執行押運防范措施與管理責任,嚴防押運過程中發生丟失和被盜。
第5條 必須由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熟悉炸藥和雷管性能的人員、持證押運。
四、押運準備
第6條 運送爆炸物品前,必須按規定辦理爆炸物品運輸證,持證押運。
第7條 必須備用合格證的滅火器和防止日曬雨淋蓬布,并在車上插上有“危險”字樣的小黃旗。汽車排氣管應安裝在汽車前部保險杠下,且進入庫區時應加裝防火罩。
第8條 嚴禁用拖拉機、自翻車、三輪車、拖車、摩托車、自行車或其他貨物混裝車運輸爆炸物品。
五、爆炸材料運輸
(一)地面運輸
第9條 炸藥、雷管必須分別運輸。炸藥箱要擺放整齊,雷管箱最多只準碼放兩層,不準倒放、立放,兩層之間及車和雷管箱底部要用柔軟材料墊好。炸藥或雷管裝車高度必須低于車廂上緣10厘米。
第10條 裝有爆炸材料的車輛必須備有滅火器材,應用帆布覆蓋、捆緊,裝有爆炸材料的車輛嚴禁在庫內逗留。
第11條 運送炸藥或雷管時駕駛員、押運員應關閉手機、傳呼機。嚴禁在汽車上抽煙、使用手機、傳呼機。
第12條 運送炸藥或雷管的路線必須取得當地公安部門的同意,汽車必須按規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不準中途隨意改變路線或無故逗留,也不準其他人員或貨物搭乘。
第13條 用敞棚汽車運送炸藥或雷管押運員不準坐在駕駛室內,必須坐在車廂后部留出的空間內。
第14條 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室外氣溫低于–10℃必須有防凍結措施。
第15條 不準在裝卸地點帶煙、火或發火工具。
第16條 人工搬運,背運時每人每次超過1箱(30千克),2人抬運,每次不得超過兩箱(60千克)。
搬運時嚴禁扔、摔、碰、撞,要抓穩、抓緊、輕拿輕放。
(二)井下運輸
第17條 爆炸材料運輸,必須由井下爆炸材料庫負責人或經過專門練的人員持證押送。
第18條 爆炸材料到達井口前,押運工要提前做好準備。爆炸材料到達井口后,要認真清點核實數量,并與供應部門辦好交接手續。
第19條 炸藥、雷管不得在井口拆箱,應成箱運往井下爆炸材料庫。
第20條 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專用車輛內,車輛內部鋪有膠皮或麻袋軟質墊層,只準裝1層雷管箱,并加蓋上鎖。炸藥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越過礦車邊緣。
第21條 立井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雷管、炸藥必須分別運。
2、必須事先通知提升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3、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罐籠內只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動。運送其他類炸藥時,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三分之二。
4、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押運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5、罐籠升降速度: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不得超過2米/秒;運送其他類炸藥時,不得超過4米/秒。司機在起動或停止提升機時,不得使罐籠發生震動。
6、吊桶升降速度:無論運送何種爆炸材料,升降速度都不得超過1米/秒;司機在超動或停止提升機時,不得使吊桶發生震動。
7、交接班、人員上下班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8、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第22條 斜井運送炸藥、雷管,除執行第21條款規定,炸藥、雷管必須分開運輸外,斜井上下押運人員提前聯系好,并做好接車準備。
第23條 斜井運送炸藥、雷管的速度不得超過1米/秒。
第24條 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用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3個空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米。
2、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廂內,車廂內部應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并只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其他類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昨超過礦車上緣。
3、爆炸材料必須由井下爆炸材料庫負責人或經過專門訓練的專人護送。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坐在尾車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4、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米/秒。
5、裝有爆炸材料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人員、物料或工具。
6、嚴禁用蓄電池電機車運送爆炸材料。
7、不許裝有爆炸材料的列車在井底車場和大巷中停留。
8、裝卸地點有架空線,必須停電后才能裝卸。
第25條 水平巷道和傾斜巷道內有可靠的信號裝置時,可用鋼絲繩牽引的車輛運送爆炸材料,但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輸,運輸速度不得超過1米/秒。運輸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廂內以軟質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
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材料。
第26條 從干道向井下藥庫的鐵路支線應不少于兩處絕緣軌。兩處絕緣軌之間的距離,進單車時,應大于1車身的長度,進列車時,應大于1列車的長度。
第27條 運送爆炸材料的車輛到達爆炸材料庫口后,要立即卸車,做到輕拿來輕放,嚴禁扔、擲、碰撞等。
第28條 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2、爆炸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專用容器內,并加蓋上鎖。電雷管和炸藥嚴禁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攜帶爆炸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人員沿井筒上下。
六、收尾工作
第29條 裝、卸車完畢,押運工要立即與庫管員清點數量、品種,確認無誤后,辦好交接驗收手續。
爆炸材料管理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基本建設礦井、生產礦井地面、并下爆炸材料庫和發放硐室的收發和管理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政治可靠、忠于職守、責任心強、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第3條 必須掌握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掌握炸藥、雷管的存放知識,并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爆炸材料管理必須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1、執行《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及行業的有關規定。
2、必須遵守安全崗位責任制度。
3、爆炸材料庫必須具有當地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且儲存量不得超過核工業定的為存量。
4、內、外部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限量儲存措施。
5、嚴格執行人員,爆炸材料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安全管理制度,嚴防爆炸材料在儲存過程中丟失和被盜。
第5 條 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著棉布或抗靜電工作服。
第6條 庫房要保持電話暢通,照明齊全,有足夠數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池的水量必須充足,要有防凍結措施。
四、爆炸物品的管理
(一)地面爆炸材料庫房管理
第7條 庫房周圍40米內和防爆土堤內無雜草。避雷設施完好。庫房周圍排水溝暢通。非庫房內工作人員進入庫房,必須持有證件,并按規定進行登記。所有進入庫區的人員嚴禁攜帶煙火、手機、傳呼機等違禁物品。
第8條 庫房必須有避雷電設施、消防蓄水池、消防泵、水槍、滅火器等防火設備。
第9條 不同性質的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種孝應專庫貯存;同類炸藥出廠日期不同,也不準混放;但當條件限制時,可按國家的有關同庫貯存的規定貯存。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
第10條 庫內照明,光源最好采用外照式; 如用室內照明,必須用防爆設備。
第11條 地面爆炸材料庫必須有發放爆炸材料的專用套間或單獨房間。分庫的炸藥發放套間內,可臨時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與發爆器。在分庫的雷管發放套間內發放雷管時,必須在鋪有導電的軟質墊層并有邊緣突起的桌子上進行。
第12條 庫房內應有通風、防潮、降溫的設施和措施。
第13條 對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臨時性爆炸材料庫的最大容量要求:
1、炸藥不得超過3噸,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并不得超過該庫所供應單位10天的需要量。
2、庫房里的空氣應保持干燥,溫度一般不準超過30℃,并應有良好的通風和防潮措施。
3、地面臨時性爆炸材料庫周圍,必須設圍墻或鐵刺網,其高度不得低于2米,圍墻或鐵刺網距離庫房的距離不應小于5米。
4、地面臨時性爆炸材料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照明、防火和避雷電措施、管理制度與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庫相同。
第14條 在地面臨時保管當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時,可存放在棚子、帳篷、平硐內或其他地點,但應遵守下列規定:
1、爆炸材料箱上必須覆蓋帆布,防止雨淋曬,箱下必須墊有厚度200厘米以上的墊木。
2、炸藥不得超過3噸,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不成箱的雷管必須放置在加鎖的專用箱子內。雷管必須放在距炸藥25米以外的地點。
3、保管爆炸材料的地點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鐵路等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4、保管爆炸材料的地點必須圍有柵欄或鐵刺網,并有警衛晝夜看守。
第15條 開鑿井筒或平硐時,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圍主要建筑物50米以外加設橫堤,或250米以外不加橫堤的專用房屋或硐室內貯存1天使用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藥貯存量不得超過500千克。
(二)井下爆炸材料管理
第16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不得滲漏水,并應采取防潮措施。庫房必須備有足夠數量的合格消防器材。
第17條 井下爆炸材料只準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貯存方式。
第18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最大貯存量:
1、不得超過該礦井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晝夜的電雷管需要量。
2、井爆炸材料庫的炸藥和電雷必須分開貯存。
3、每個硐室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2噸,電雷管不得超過10天的需要量;每個壁槽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400千克,電雷管不得超過2天的需要量。
第19條 在多水平生產的礦井內、井下爆炸材料庫距爆破工作地點超過2.5千米的礦井內、井下無爆炸材料庫的礦井內可設立爆炸材料發放硐室,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發放硐室必須設在有獨立風流的專用巷道內,距使用的巷道法線距離不得小于25米。
2、發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貯存量不得超過1天的供應量,其中炸藥量不得超過400千克。
3、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并用不小于240厘米厚的磚墻或混凝土墻隔開。
4、發放硐室應有單獨的發放間,發放硐室出口處必須設有1道能自動關閉的抗沖擊波活門。
5、建井期間的臨時爆炸材料發放硐室必須具有獨立風流。必須制定預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6、管理制度必須與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相同。
第20條 井下炸藥庫發放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庫房的發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許存放當班待發的炸藥,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過3箱。
2、炸藥和雷管必需有保持干燥的措施,防止受潮變質。
3、收發炸藥和雷管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亂扔和撞擊,炸藥要擺放整齊,碼放高度不得超過5箱。
4、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炸材料庫。不設固定照明設備的爆炸材料庫,進入庫房人員必須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
5、發放臺上必須鋪有能導電的半導體橡膠板;該橡膠板下面還必須鋪設金屬網,并用導線將其接地。
第21條 爆炸材料庫和發放硐室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須24小時值班,現場交接班必須清點庫存,并填寫爆炸材料交接班記錄。
第22條 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爆炸材料庫。檢查人必須持有入庫許可證并進行登記,在爆炸材料管理人員的陪同下方準進入庫房。
第23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須遵守各項管理制度。建立火藥發放臺賬和庫存臺賬;做到日清點、旬盤結,賬、物相符,按時報主管部門。
第24條 過期、失效、報廢炸藥應存放在專用硐室內。報廢雷管不得多于500發、失效炸藥不得多于100千克,并應報主管部門申請銷毀。
第25條 火藥發放必須按照入庫順序發放,做到先入庫先發放,防止積壓。
第26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要經常檢查以下內容:
1、庫房內的溫度、濕度是否符合規定。
2、爆炸材料是否受潮、滲油、受熱或分解變質。
3、電路、照明、防火是否符合規定。
(三)炸藥檢查和電雷管全電阻檢查
第27條 炸藥檢查:檢查藥卷外觀是否完整,防潮劑是否剝落,封口是否嚴密等,否者不得發放。
第28條 雷管檢查:金屬殼是否有裂縫、砂眼用銹蝕。對紙殼雷管,應查看紙殼是否松裂,管底起爆藥是否碎裂,腳線是否良好,有無生銹。
第29條 電雷管發放前必須逐個做全電阻檢查并進行編號;電雷管箱必須在存放硐室外開啟,一次開啟一箱。并清點數量,每次最多取100發進入硐室做電雷管全電阻檢查、編號。未做全電阻檢查、編號的,不得發放。
第30條 雷管的編號要嚴格按照搓碼機(打號機)說明書規定操作。不準用硬物在雷管上刻編號。
第31條 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必須在專用的硐室內進行,嚴格按規定操作,并定期檢驗和校正全電阻檢查儀。檢查不合格及交回的廢雷管要單獨存放在庫內,并建立臺賬。更換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儀電池時,應在井上或井下安全地點進行。
第32條 檢驗電雷管用的電流不得超過50毫安(0.05安)。
第33條 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合格后,要將電雷管腳線理順成束。理順成束時不準手拉腳線硬拽管體,更不準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輕輕理順、伸展整齊,每10發為一組卷繞腳線,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編號待發。
五、炸藥、電雷管的發放
第34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發放爆炸材料,必須先檢查爆破工的證件及標準藥箱、雷管盒是否合格齊全,根據領屢次單如數發放,并登記入賬。
第35條 不下列情況之一,不得發放爆炸材料。
1、未持有合格證的爆破工。
2、凡未經領導簽發、印章不齊全或涂改的領料單。
3、藥箱、雷管盒不合格(如破爛、無蓋板),或有箱無鎖。
第36條 硬化、水分超過0.5%的硝銨炸藥不許發放;其檢查方法是從外觀看藥卷是否受潮、滲水,或出漿狀物,用手輕輕揉搓有無硬塊。
第37條 爆破工將當班剩余的炸藥、電雷管退庫時,應持有當班班組長的簽字,爆炸材料管理工要認真查對、驗收,確認領退數量相符,方可辦理退庫手續。退庫的炸藥、電雷管發放前必須重新檢查,合格后方準發放。
第38條 對在領退持續上作弊、有意損壞、偷盜、私藏、炸藥、雷管人員,爆炸材料管理工發現后要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第39條 必須有專用硐室并上架存放放炮員的藥箱、雷管盒,存放的藥箱、雷管盒內不準有剩余火藥、雷管。
六、收尾工作
第40條 爆炸材料管理和發放中發現的問題要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并記錄在值班簿中。
發爆器維修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基本建設礦井和生產礦井發爆器的檢查、維修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熟悉爆破作業相關知識,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3條 掌握發爆器、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三、安全規程
第4條 遵守《煤礦安全規程》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5條 必須定期校驗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并進行防爆性能檢查,對正常使用的發爆器必須每天檢查一次,備用發爆器兩檢查一次。不合格者應作報廢處理。
第6條 檢查和維修瓦斯閉鎖、網路閉鎖等新型放炮器時,應嚴格按廠家技術標準進行檢測。
第7條 發爆器必須上架管理,每臺放爆器只準配備一把鑰匙,并統一編號管理。
四、維修準備
第8條 發爆器維修應在專用維修間內進行,并配備本質安全型發爆器測量儀、導通表、萬用表等常用儀器和工具。
第9條 檢查發爆器外觀是否完整,發爆器固定螺絲接線柱、防塵小蓋是否完好,毫秒開關是否靈活。
第10條 對發爆器氖氣燈泡做試驗檢查,如果在規定的充電時間內,氖氣燈泡閃亮,表示正常;如充電時間大于規定時間,應更換電池。
第11條 對上井的發爆器每天用發爆器測量儀進行檢測,檢查發爆器放炮沖量是否小于8.7平方安培毫秒,檢查發爆器能否在3~6毫秒內輸出足夠的電能并自動切斷電源,停止供電。否則,必須進行檢查、維修。
第12條 用新電池作電源,測量發爆器輸出電流及其主電容器充電時間以及充電電壓,若測量的數值低于額定值,必須對發爆器進行檢查、維修。
五、發爆器的維修
第13條 打開發爆器外殼時,應注意保護其防爆面,切莫碰、劃,以免影響防爆性能。
第14條 發爆器維修步驟如下:
1、打開開關,如無聲音,則檢查電池是否連接好,有無斷線的地方;如無上述情況再用萬用表測有無壓降,如電壓降至零,需更換二極管;如電壓降不到零,則需要更換變壓器。
2、打開開關,如有聲音,但放炮沖量小,則檢測電容是否擊穿,毫秒是否縮短。然后,根據測試結果更換變壓器。
3、若氖氣燈不亮,先檢查選配的電阻是否合適,分壓電阻是否變質或被短路,氖氣燈本身起輝電壓是否改變,然后根據檢查結果確定更換電阻。
4、若導通指示燈不亮,應檢查導通指示板上發光二極管或電阻是否損壞。
5、把開關擰到放炮位置,測試儀上仍有數字顯示,應更換泄放電阻。
6、維修完畢后,安裝好防爆外殼,用發爆器測量儀重新檢測一次。只有當更換新電池后,放炮沖量達到20平方安培毫秒以上,發爆器才能使用。
六、收尾工作
第15條 維修好的發爆器必須記入發放爆器維修臺賬,對每臺發爆器的維修管理情況要做到一清二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