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通風管理規定(趙莊煤業)
礦井通風管理規定(趙莊煤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礦井通風系統穩定可靠,防止礦井通風瓦斯、煤塵及火災等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保障礦井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礦井通風系統所涉及到的各相關單位。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通風管理部負責礦井通風系統的規劃和設計以及礦井通風系統的調整和監督檢查工作,保證通風系統穩定可靠。
第四條 生產技術部負責每年按照礦井通風能力核定安排礦井生產銜接,保證礦井不超通風能力生產。有多個生產采區時,分區生產能力不能超過本區核定的通風能力。通風能力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時,必須以風定產。
生產技術部負責按照礦井“一通三防”技術標準進行巷道設計和安排巷道施工,負責礦井“一通三防”工程的安排和施工。
第五條 安全監察部負責礦井通風系統的監督管理,負責對通風系統事故的追查處理。
第六條 地質測量部負責提供礦井井田范圍內及周邊的小煤窯(廢棄小井)巷道布置、采空區狀況,負責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圖。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條 生產技術部在進行巷道設計和安排巷道施工時,必須嚴格按照“一通三防”技術規范相關規定進行,保證礦井具有獨立、完整、合理的通風系統。
(一)生產技術部在安排采掘銜接時,必須合理優化采掘布置,縮短通風線路,降低礦井通風阻力。為便于風量調整和保證通風系統的布局合理,在安排生產時應力求均衡生產,不應在一個盤區集中生產,并符合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個回采工作面和2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多煤層開采的,該采區最多只能布置2個回采工作面和4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的要求。
(二)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礦井的每個采區必須至少有一條專用回風巷,主要回風巷和總回風巷兼做采區回風巷時,必須同時符合專用回風巷管理的有關要求;嚴禁利用專用回風巷存放設備、敷設電纜、運輸物料和作為主要行人巷道。在煤(巖)與瓦斯突出區域,專用回風巷不得行人。新開采區專用回風巷不到位的,不準開掘采區準備巷道以外的巷道。
(三)采掘工作面均須采用獨立(分區)通風。如實現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可采用串聯通風,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l次。對于串聯通風,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趙莊煤業總工程師批準后報集團公司備案。有瓦斯噴出或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嚴禁任何形式的串聯通風。
(四)回采工作面必須采用正規采煤方法,必須有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實行全風壓通風。
(五)采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和冒頂區。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必須隨采煤工作面的推進逐個封閉和采空區連通的巷道。
回采工作面結束后必須及時進行密閉。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必須在45天內拆除設備,進行永久封閉;其他回采工作面結束后,必須在30天內拆除設備,進行永久封閉。因故不能按期封閉的,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趙莊煤業總工程師審批,報集團公司通風部門備案。
采區開采結束后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防火墻,全部封閉采區。
(六)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機通風。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
(七)采掘工作面嚴禁無計劃停風;嚴禁無風和微風作業;嚴禁不符合規定的串聯通風。通風管理部要建立無計劃停電停風臺帳及無計劃停電停風管理制度。
(八)采煤(掘進)工作面投產(施工)前必須在作業規程中編制“一通三防”設計和措施,投產(開口施工)時,必須由趙莊煤業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對采(掘)工作面通風、防塵、抽采瓦斯、監控等系統進行驗收,不符合規定不準生產。
第八條 井下所有地點均不得采用鉆孔、圍巖、老塘以及通風設施的漏風構成全風壓通風系統。
第九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充電室、采區變電所、井下機電設備硐室等地點的通風方式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并配備足夠的風量。井下燃油硐室必須采用獨立通風。
第十條 礦井必須具有合理可靠、獨立完善的通風系統,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必須齊全可靠并符合通風質量標準。嚴禁自然通風,嚴禁未經批準擅自拆除通風設施、改變通風系統。
不得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并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必須砌筑永久性擋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連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聯絡巷嚴禁鋪設運煤系統,如確需鋪設,必須經過趙莊煤業總工程師的批準。
嚴禁利用抽出式通風的回風井運輸煤炭和材料。
第十一條 改變礦井通風系統要求。
(一)改變盤區以上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經趙莊煤業總工程師審核后行文上報集團公司審批,由趙莊煤業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統一指揮,通風管理部長組織實施。
(二)改變盤區以下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經通風副總審核、趙莊煤業總工程師批準,由通風管理部長統一指揮,通風管理部分管副職組織實施。
(三)調整盤區內采掘工作面的風量時,必須經通風管理部長批準,由通風管理部分管副職統一指揮,通風管理部通風室負責人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回采工作面搬家、撤架必須從進風系統進行,否則必須經趙莊煤業總工程師批準。
第十三條 通風管理部必須按季繪制礦井通風系統圖,并按月補充修改,若遇礦井通風系統發生變化時,必須在24小時內填圖。礦井通風系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巷道斷面、風速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
通風管理部應每半年繪制礦井通風系統立體示意圖和繪制礦井通風網絡圖。
第十四條 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后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后,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每次通風阻力測定通風管理部必須編制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方案和安全措施,會審后報集團公司通風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安全監察部要密切注意小煤窯動態,凡小煤窯活動頻繁地段,安全監察部必須經常派專人進行檢查,發現貫通,及時向調度部報告,并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以保證通風系統的獨立完整。
第十六條 測風制度
井下空氣成分、空氣溫度、巷道風速應分別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中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通風管理部要嚴格按規定作好井下有關氣體的檢測工作,并作好相關記錄。
通風管理部必須每10天對礦井進行一次全面測風。在同一天同時測定風量、瓦斯、二氧化碳、溫度等。對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并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通風管理部必須根據測風結果,按規定及時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以保證風量的合理分配。
正在生產的采掘工作面測風牌板由施工單位負責管理,杜絕丟失和損壞。
每30天進行一次局扇風量測定。
(一)井下測風地點應包括:礦井總進風、總回風,主要進、回風巷,盤區進、回風巷,采掘工作面進、回風巷以及專用排瓦斯巷、機電硐室、火藥庫、通風巷道等。
1、礦井總進風巷(井)、總回風巷(井)和主要進風巷、主要回風巷以及盤區進、回風巷都要按標準建立固定測風站,并要有明顯的標志;其它測風地點可設置臨時測風站。測風站應設在平直巷道中,其長度不得小于4m,前后10m內不得有障礙物和拐彎等。
2、回采工作面的進、回風(包括專用排瓦斯巷)的測風地點應選擇在能準確測定通過工作面的有效風量處。
3、掘進工作面測風地點應選擇在安裝局部通風機巷道(風機前10m范圍內)和供風巷道(巷口50m范圍內)。
(二)所有測風地點必須懸掛測風記錄牌板。牌板上應標明測風站的斷面積、平均風速、風量、空氣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數值,并填寫測風日期、測風員姓名。
(三)每次測風結束,要及時填寫風量報表,報趙莊煤業總工程師審閱,每月末測風結果要報集團公司通風部門。
(四)通風管理部每月要全面檢查、測定一次漏風情況,并根據測定結果采取措施,堵塞漏風,不斷增加礦井有效風量。礦井有效風量率不得低于85%。
(五)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須達到規程規定的風速要求,否則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第四章 考核與處罰
第十七條 未按規定對通風系統進行設計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十八條 未按規定進行通風系統調整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十九條 未按規定進行測風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二十條 未按要求執行其它相關規定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