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ideo id="xkmid"><menu id="xkmid"></menu></video>
    <source id="xkmid"><menu id="xkmid"><kbd id="xkmid"></kbd></menu></source>
    <video id="xkmid"></video>

      <b id="xkmid"><tbody id="xkmid"><menu id="xkmid"></menu></tbody></b>
      <u id="xkmid"><small id="xkmid"><kbd id="xkmid"></kbd></small></u>

      <b id="xkmid"></b>
    1. 您好!歡迎來到煤礦安全生產網!

      華蓋山煤礦2015年“一通三防”崗位責任制、管理制度匯編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4-12 17:01 來源:煤礦安全網

      云南能投玉溪市東方煤業有限公司

      華蓋山煤礦

      “一通三防”崗位責任制

      2014年度

      “一通三防”崗位責任制

      一、礦長

      (一)對全礦“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全面負責,是“一通三防”工作第一責任者。

      (二)負責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組織機構,配齊“一通三防”各專業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三)定期聽取總工程師、生產經營、通風安全等部門“一通三防”工作計劃、資金安排的匯報,保障有足夠的“一通三防”工程安全費用。

      (四)每季度召開一次有礦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有關生產業務科室負責人、區隊隊長參加的“一通三防”工作會議,聽取情況匯報、研究“一通三防”相關工作,解決人力、財力、物力問題。

      (五)審閱簽署通風瓦斯日報,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六)每年組織一次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演習和反風演習,礦井發生災害時,負責直接指揮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

      (七)組織礦有關部門管好、用好現有“一通三防”技術裝備。

      (八)組織并責成礦有關部門抓好“一通三防”特殊工種的技術業務培訓和定期安全復訓,提高人員的業務技術水平。

      二、總工程師

      (一)在董事長和總經理的領導下負責全礦“一通三防”技術業務管理工作,對“一通三防”工作負全面技術責任。

      (二)負責組織編制、審批、實施、檢查全礦“一通三防”工作規劃、“一通三防”安全技措計劃,合理安排“一通三防”工程。

      (三)審批采、掘作業規程及有關計劃設計規程措施時,嚴格把好“一通三防”措施關。

      (四)組織編制采區設計及采、掘接替計劃時,必須同時編制“一通三防”措施

      (五)每月組織一次“一通三防”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對重大安全隱患及時匯報,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六)重點抓好局部通風機停電、停風、瓦斯排放、巷道貫通、盲巷封閉、通風瓦斯管理等重要環節,嚴防重大瓦斯事故的發生。

      (七)審閱通風瓦斯日報,對出現的通風瓦斯問題,應做出明確指示,限期整改,及時檢查落實執行情況。

      (八)負責組織編制年度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每季度根據實際情況修訂一次,參加“一通三防”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

      三、安全副礦長

      (一)對全礦“一通三防”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二)定期監督檢查“一通三防”工作規劃、計劃的落實情況,定期監督檢查作業規程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批、落實情況,并對儀器、儀表、人員配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全礦“一通三防”工作的安全監督檢查,監督“一通三防”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

      (四)定期組織安全大檢查,及時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按期組織復查。

      (五)負責組織編制礦井災害應急預案。協助礦長做好“一通三防”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

      四、機電副礦長

      (一)負責分管范圍內的機械設備和電氣設備安全運轉。

      (二)負責檢修維護主要通風機以及供電和防塵供水系統的的正常運轉。

      (三)負責檢修維護井下機電設備確保正常運轉,負責電氣設備防爆管理

      (四)負責組織分管科室(隊)做好“一通三防”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工作。

      (五)協助礦長做好“一通三防”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

      五、生產副礦長

      (一)負責生產系統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二)協助礦長定期檢查落實生產系統“一通三防”工作情況。

      (三)負責處理生產過程中的“一通三防”問題和事故隱患。

      (四)負責組織實施有關“一通三防”工作中的工程建設。

      (五)協助礦長做好“一通三防”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

      六、安全副總工

      (一)負責協助總工程師做好“一通三防”的技術業務工作。

      (二)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審批全礦“一通三防”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

      (三)定期召開“一通三防”工作會議,不斷提高技術人員的專業水平。

      (四)分析“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從技術上采取措施處理。

      (五)負責組織學習“一通三防”工作的先進經驗。

      (六)每月組織一次“一通三防”隱患排查。

      七、安全管理

      (一)在總工程師領導下,負責通風管理業務范圍內“一通三防”的技術工作,包括井下爆破、瓦斯檢查、通風設施建立、粉塵測定、甲烷傳感器的校驗及“一通三防”技術資料管理等。繪制全礦“一通三防”所需圖紙。負責全礦通風設施的砌筑,并做好通風系統的建立與調整。負責全礦“一通三防”工作的安全檢查監督。

      (二)負責編制、審批、實施“一通三防”技術業務的規劃、計劃、設計規程和措施。在安全副礦長的領導下,定期或不定期對全礦“一通三防”工作的規劃、計劃、設計、規程和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礦井“一通三防”月底質量檢查、工程質量驗收、移交工作和礦井“一通三防”達標工作。負責全礦“一通三防”隱患的排查、處理及整改落實。

      (四)分析“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制定措施及時整改,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制止“一通三防”工作中的各種“三違”現象,追查處理“三違”人員。

      (五)負責巷道貫通、排放瓦斯、礦井防塵、防滅火等“一通三防”工作、安全檢查監督和“一通三防”工程的安全質量檢查。負責局部通風的管理和質量達標工作。做好全礦“一通三防”各種基礎技術資料的編制與報批,重點是瓦斯日報、通風月報的編制與報批。負責管理、調試、校驗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甲烷傳感器及各種通風儀表。

      (六)按照礦井年度、月度生產計劃,編制礦井年度、月度供風計劃,堅持以風定產。

      (七)負責推廣應用“一通三防”的先進經驗、技術和裝備。

      (八)負責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組織年度瓦斯等級鑒定及編制總結報告、年度反風演習請示及反風演習總結

      (九)負責建立合理的全礦通風系統并及時調整。(二)

      (十)負責“一通三防”業務知識及搶險、救災知識的培訓、教育。特別應加強對爆破工、瓦斯檢查工、通風工等特殊工種的培訓管理。

      八、調度室

      (一)對礦井生產調度業務范圍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二)負責礦井“一通三防”的調度聯絡工作,及時掌握巷道貫通、瓦斯排放等工作的進展情況及規程措施落實情況,做好巷道貫通時組織協調工作。

      (三)負責“一通三防”工作所需材料的下井調度工作,熟悉井上、下消防材料庫的位置及設備材料儲存情況。

      (四)熟悉掌握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發生通風、瓦斯等重大事故時,能夠全員指揮得當。

      (五)配合安全管理部門做好全礦“一通三防”隱患排查、處理及整改落實。

      (六)負責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運行、維護、日報等。

      九、生產技術部

      (一)對機電系統業務范圍內“一通三防”的技術業務工作負責。

      (二)負責編制、審批、實施業務范圍內“一通三防”的規劃、計劃、設計、規程和措施。

      (三)對礦井主要通風系統、防塵供水系統的正常運轉負責;對局部通風機的供電,風電、瓦斯電閉鎖的連續可靠運轉在業務技術上負責;做好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的性能測定工作。

      (四)負責抓好機電設備的檢修、管理,杜絕電器設備失爆,防止機械摩擦、碰撞產生引爆火源。

      (五)負責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的斷電功能測試管理工作。

      (六)對實現礦井掘進裝備系列化在業務上負責。

      十、供銷部

      (一)負責全礦“一通三防”工器具、材料、儀器儀表及設備設施的供應采購。

      (二)負責按時供給礦井“一通三防”計劃所需的材料、設備、儀器儀表等。

      (三)負責按《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規定備齊配足,定期進行檢查和更換。

      (四)負責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管理和火工品發放,不合格的火工品不得發放。

      十一、通防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兼代)

      (一)負責全礦“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十二、采掘區隊

      (一)負責本區隊生產范圍內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二)對本隊生產管理區域內的密閉、風門、調節風窗、柵欄、局部通風機、風筒、轉載點噴霧裝置、凈化水幕裝置、瓦斯監測設備、斷電儀等“一通三防”設施的使用和管理負責。

      (三)負責工作面開工前,工作期間或結束后“一通三防”設施的移交驗收工作。

      (四)負責搞好生產區域的“一通三防”工作,保證巷道暢通,滿足風量風速的要求。

      (五)做好巷道貫通、排放瓦斯、綜合防塵等“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拆除、改動通風設施必須事先向安全管理部申請,由安全管理部監督實施。

      (六)對本部門造成“一通三防”設施的損壞、丟失負責,并參加其事故的追查工作。

      (七)對生產區域內電氣、機械設備運轉要保證不產生引爆火源,對產生的此類事故負責。

      (八)配合有關科室做好本隊責任區內的“一通三防”隱患的排查、處理及整改落實。

      (九)負責本區隊職工“一通三防”業務知識及搶險、救災知識的培訓、教育。

      十三、機電維修隊

      (一)負責礦井“一通三防”設施的管理和電氣、機械設備防爆管理。

      (二)負責“一通三防”設備、材料的安全運輸工作。

      (三)對本單位人員造成“一通三防”設施的損壞、丟失負責,并參加事故的追查。

      (四)對生產管理區域內巷道的防塵噴霧設施正常使用和維護負責。

      (五)負責巷道貫通、排放瓦斯等“一通三防”工作過程中安全停送電工作,負責變電所、硐室等防滅火工作。

      (六)負責本隊職工“一通三防”業務知識及搶險、救災知識的培訓、教育。

      (七)負責管理井下消防材料庫。

      云南能投玉溪市東方煤業有限公司

      華蓋山煤礦

      通風管理制度

      2014年度

      第一節 礦井通風系統管理制度

      為規范華蓋山煤礦礦井通風系統管理,確保井下通風系統安全合理有效,井下各用風地點配風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特制定礦井通風系統管理制度

      1、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并做到簡單合理、穩定可靠。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由總工程師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

      2、每一個生產水平和采區都必須實行分區通風,準備采區時,必須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后方可回采。

      3、所有采區的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4、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避免不符合《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采空區通風,角聯通風等。串聯通風措施要嚴格按照《規程》規定的程序審批。

      5、通風設施嚴格按照質量標準構筑,除臨時為開拓掘進巷道服務的通風設施外,都要按永久設施施工、管理。凡是永久風門必須裝閉鎖裝置。要制定通風設施區域管理責任制,對損壞設施或敞開風門不關者,要嚴肅處理。

      6、堅持以風定產的原則,做到合理按計劃生產。提高礦井的生產能力,必須首先提高礦井的通風能力,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7、礦井各用風地點所需風量,嚴格按照《規程》103條配風原則進行計算,并保證礦井空氣質量符合《規程〉第100條規定,井巷風速符合《規程》101條規定,溫度符合102條規定。

      8、建立健全測風管理制度,根據測風結果,合理進行風量調節。所有進、回風巷道的有效通風斷面,不能小于原設計斷面的2/3,并保證風速不超限,盡量減小通風阻力,巷道失修率控制在7%和嚴重失修率控制在3%以下。

      9、礦井必須按規定進行反風演習和通風阻力測定工作。上報的通風月報數據要準確、真實。每月補充填繪一次通風系統圖,按季上報有關部門(交換圖)。

      10、建立礦井通風系統定期檢查制度,其中回風系統至少每旬由通風部門巡回檢查一遍,發現隱患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并及時組織處理。

      第二節 主要通風機管理制度

      1、礦井主要通風機每月由生產技術部(機電管理部工作暫由生產技術部代理)至少檢查一次,每5年由生產技術部組織至少進行一次風機性能測定工作。

      2、礦井主要通風機的反風設施,每季度由機電副礦長組織有關部門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備查。

      3、主要通風機停風、反風時,必須提前半個月由安全管理部編寫好反風安全技術措施,經上報審批后,在規定的時間按計劃實施反風演習。

      4、主要通風機調整風機工況時,必須提前3天編制措施、計劃,經審批后按程序辦理操作申請單(由生產技術部制定),操作申請單要有調度室、安全管理部、生產技術部、機電副礦長、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簽字,辦理完以上手續方可進行風葉調整,風葉調整時禁止停風作業。

      5、主要通風機每次切換時生產技術部必須提前5天向機電副礦長報計劃,由生產技術部、調度室、安全管理部、總工程師、機電副礦長簽操作申請單,辦完手續后,機電副礦長負責組織生產技術部、安全管理部等有關人員進行切換風機操作。嚴禁值班人員或管理人員私自隨意切換風機。

      6、主要通風機因故障停電或因操作不當造成停風時,主要通風機操作值班人員要立即通知調度室、生產技術部、安全管理部門和值班礦領導,上述各部門領導必須立即趕至主要通風機房,先啟動備用主要通風機,然后組織人員對故障調查處理。

      7、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在跟班礦長或班組長的帶領下立即撤至作業規程指定的安全地點待命,同時立即匯報調度室,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恢復通風、送電工作應按有關措施要求執行。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如果停風時間可能過長,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充分利用自然風壓通風。

      8、礦井每年要進行一次反風演習,兩次反風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14個月。若因特殊情況不能反風時,必須寫出申請報總工程師批準。礦井的反風效果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9、礦井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通風阻力測定,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后,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

      10、礦井主要通風機裝置外部漏風每年至少要測定一次,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

      第三節 井下通風系統管理

      1、生產技術部要從設計上嚴格把關,設計聯巷及采面車場時,要考慮構筑風門的位置及尺寸大小,即施工風門巷道長度不小于10m ,其巷寬不小于3.6m,能夠滿足施工風門的要求。

      2、由總工程師組織,安全管理部、機電部、生產技術部、調度室各生產基層隊科(隊)長及主管技術員參加,每月召開一次“一通三防”例會,總結本月通風管理工作,確定下月通風系統調整方案及通風工程計劃,由安全管理部做好會議記錄。

      3、安全管理部每旬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測風,采掘工作面根據實際需要隨時進行測風,每次測風結果都應填寫測風牌板,每次調整通風系統時也要進行測風,并以旬報的形式報有關礦領導及責任科室。

      4、安全管理部要完善井下的反向風門,每月要進行一次正、反向風門檢查,確保所有的風門都能正常關閉,嚴密不漏風。需要施工風門時,由安全管理部根據設計給出月度通風設施建造與維修計劃,安全管理部按計劃要求,提前編制風門施工技術措施,由安全副礦長審批,報有關領導批準;施工前由安全管理部在現場確定風門位置。風門施工,要及時進行連鎖,連鎖采用鋼絲繩,不能過緊或過松,保證一道風門打開時,另一道風門正常關閉,若兩道風門距離超過5m時,中間要加上滑輪,兩個滑輪的距離不得超過5m。

      5、安全管理部施工風門必須保證符合“三化”要求,即標準化、自動化、聯鎖化,大小風門要做到自動關閉和連鎖,每處的風門施工結束后,做到工完料凈,由安全管理部報安全副礦長,由安全副礦長組織安全管理部接管使用單位人員進行驗收,并在驗收單上簽字,驗收單一式三份,分別由安全管理部、使用部門做好通風設施管理臺帳。

      6、施工風門時要按設計要求施工,風門兩側預留電纜孔,需要過風筒時要預留風筒洞。風門墻體各種孔洞不用時先堵嚴抹平,并標上標記。

      7、對井下所有的通風設施、隔爆設施實行就近管理的原則,由安全管理部對通風設施管理責任區域每月進行一次劃分,并以通知單的形式下發各有關部門。風門管理一直到工作面施工結束,隨巷道移交下一個單位。兩風門之間、風門前后各5m,不準放置礦車、材料、配件、雜物等,發現撞壞風門、打開風門不關,按嚴重“三違”處理。

      8、施工隊若需從通風設施上過電纜或安接管路,至少提前一天與安全管理部聯系,由安全管理部負責協調有關事宜。

      9、采煤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都要采用獨立通風,掘進工作面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方可采用串聯通風,但只允許一次串聯,且只準“掘串采”或“掘串掘”,不準“采串掘”或“采串采”。凡發生串聯風的巷道,由安全管理部編制串聯通風安全技術措施,報有關領導批準實施。

      10、因受地壓影響,風門變形嚴重,需重新構筑時,由安全管理部編制下月度通風設施建造維修計劃,安全管理部按計劃要求,重新構筑,巷道斷面不符合構筑風門要求時,由安全管理部通知有關部門,進行擴修巷道。

      11、由安全管理部做好失修巷道統計,按月做好巷道失修率報表。

      12、回風巷失修率不高于7%,嚴重失修率不高于3%。若巷道失修率高于規定時,安全管理部要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及時進行維修,每個采區或采面的進回風巷的斷面不得小于設計斷面的80%,對失修巷道由總工程師安排進行修復。

      13、風門、擋風墻、密閉等通風設施,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和損壞,對損壞通風設施的行為,按嚴重“三違”處理。

      15、因生產需要,安裝風機、巷道貫通等進行通風系統調整,安全管理部制定調整方案,報總工程師批準后,由安全管理部進行實施。

      第四節 局部通風管理制度

      一、局部通風機管理

      1、局部通風機(包括風機啟動開關)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內,距掘進巷道回風口的距離大于10m,距風門距離大于5m,由安全管理部按照有關規定指定位置,由施工單位負責具體安裝,風機要吊掛或墊高,吸風口微傾斜向下,以便風筒與風機連接平緩過渡,降低風阻,離地高度大于0.3m。

      2、局部通風機供電必須實現與采煤工作面分開,由生產技術部拿出設計方案,施工單位按生產技術部的設計方案進行接電,煤巷必須達到“三專兩閉鎖”,巖巷實現“風電閉鎖”,由生產技術部每月檢查一次風電閉鎖的使用情況,每周對瓦斯電閉鎖情況和開停傳感器進行檢查,并有記錄可查。

      3、局部通風機應完好,吸風口應有風罩和整流器,局部通風機要有消音器(低噪音局部通風機除外),高壓部位應有襯墊且嚴密不漏風。

      4、各掘進頭確因檢修等特殊情況需要停風停電時,必須做到有計劃停風。根據檢修需要,停風30min以下的由施工區隊制定停風計劃,經分管領導簽字后另報礦調度室、安全管理部,由調度室組織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安全員、調度員、瓦檢員必須在現場監督,設備檢修完畢恢復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并按措施要求恢復通風;恢復通風前及恢復通風后都要向調度室匯報。由調度室下達復電、恢復通風的命令;停風30min以上的,由施工隊編制工作面停送風措施,經審批后報安全管理部,調度室各一份,由調度室按照審批意見協調實施。計劃停風的施工隊,必須提前2天通知調度室,提前1天審批,不準當天停風當天審批。如果停風確需繼續延長時間,必須提前10min通知調度室,由調度室請示值班領導批準后按計劃停風,否則,按重大事故隱患追究責任。

      5、局部通風機不按計劃人為停風,不按程序恢復通風,擅自隨意停風和恢復通風的,由安全員組織追查、處罰;風機由于供電系統故障造成的無計劃停電、停風,由調度室通知生產技術部和機電維修隊進行處理,及時按程序恢復通風,并由生產技術部組織追查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將處理結果在次日調度會上通報。

      6、供給局部通風機的礦井全風壓風量應大于局部通風機的吸風量,保證不發生循環風。

      7、局部通風機由瓦檢員負責管理,任何人都不準隨意停開風機,并實行掛牌管理。

      8、每臺局部通風機安裝好后由施工隊向生產技術部申請,由生產技術部于次日組織安全管理部、機電維修隊、調度室、施工隊進行驗收,并在驗收單上簽字。局部通風機驗收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及時懸掛“局部通風管理牌”,該牌掛在風筒一側明顯的位置,風機前3m內不準放置材料、設備等雜物。

      9、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由當班跟班班長組織撤出該作業點所有人員至新鮮風流中,并在停風巷道口安設警戒,禁止人員入內,同時向礦調度室匯報。在恢復通風前,必須由瓦檢員和當班班長佩帶自救器進入停風的巷道內檢查瓦斯,兩人一前一后,保持10m的距離,邊走邊檢查有害氣體濃度,發現有害氣體濃度超標或呼吸困難,必須立即返回。只有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最高濃度不超過1.5%,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內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3%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必須向礦調度室匯報,由礦總工程師口授安全措施,瓦檢員按照措施控制風量排放瓦斯。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由安全管理部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進行排放。

      10、《掘進作業規程》中必須編寫局部通風設計,內容包括:開工地點、全風壓通風條件、進回風路線、風筒通風長度及風量計算、局部通風機安設位置、設備選型要求,并附局部通風系統圖。井下安裝的局部通風機必須和《掘進作業規程》中選型一致。

      11、臨時停工、停掘的巷道不得停風,長期停工、停掘的巷道必須進行密閉,密閉時巷道口必須進行三斷(斷電源、斷道、斷管路)。

      12、嚴禁使用3臺以上(含3臺)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不得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工作面供風。煤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實現“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供電方案由生產技術部提供,風機自動切換試驗每班由瓦檢員進行一次,生產技術部負責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風電閉鎖試驗檢查。

      13、風機在使用過程中由施工隊進行維護、檢查,保證質量,不允許高壓部位漏風(手掌距離風筒100mm無感覺)、不允許用黃油或樹脂藥品涂在高壓部位。

      14、正常情況不允許串聯通風,特殊情況下進行串聯通風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經過總工程師批準的專項措施,被串聯工作面的風機前3~5m,必須安設瓦斯斷電裝置,當瓦斯濃度達到0.5%時,立即自動切斷被串聯工作面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的供電。

      二、風筒的管理

      1、施工隊應保證各掘進迎頭二節舊風筒(另備二節5m破風筒),以防爆破崩壞風筒或出風口風量過大吹起煤塵;爆破過程中不準掐風筒。

      2、《掘進作業規程》中應明確規定風筒口到工作面的距離,煤巷不大于5m,半煤巖巷不大于10m,巖巷不大于15m,風筒由瓦檢員負責延接,瓦檢員每班必須對風筒是否脫節,風機、風筒是否損壞,風筒口到工作面的距離是否符合《掘進作業規程》的規定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調度匯報,并在最短的時間內進行處理。

      3、風筒的消耗量按如下進行控制:巖巷工作面不超過35%,煤巷炮掘工作面不超過20%,備用風筒不小于2天的使用量,在工作面碼放整齊,不得影響行人和運輸,發現備用風筒人為損壞的,每節除按原值賠償外,對責任單位加罰200元/節。

      4、掘進工作面的風筒由瓦檢員負責安裝、拆除;凡發現一處風筒被挖洞、刮破或扒開,風筒破壞嚴重,對責任隊給以嚴重處罰,掘進巷道施工結束2天內施工單位回收或轉移所有風筒。

      5、施工隊要積極配合瓦檢員管理好風筒,不準有擠壓和損壞風筒等現象。發現風筒破口,施工隊要及時通知瓦檢員進行處理。

      6、風筒必須吊掛平直,逢環必吊,隨巷道起伏合理。接風筒時要采用雙反壓邊,接頭平緩,不花接(異徑風筒要有過渡節),不逆接,嚴密不漏風,風筒無破口;轉彎巷道要設彎頭,不準拐死彎;風筒彎頭折深不超過100mm,風筒與風機連接處(大小頭)必須加上軟襯墊,做到嚴密不漏風。

      三、局部通風機的回撤規定

      施工隊在巷道貫通或工程結束的當班必須停掉風機(特殊情況聽從通知),在3天內必須回撤升井交機電維修隊,由機電維修隊安排進行檢修(特殊情況下經分管礦領導批準可以繼續使用)。

      四、局部通風機的檢修及檢驗規定

      1、凡是施工隊交回的風機,機電維修隊必須在5天內檢修完畢,并有檢修記錄。

      2、由生產技術部做好局部通風機管理臺賬,臺賬內容包括:井下使用風機臺數、型號,地面待修臺數、型號,備用風機型號及臺數,每臺風機的入井時間、驗收日期、驗收人員、上井時間都必須在臺帳上記錄清楚。

      3、檢修好的風機,由生產技術部組織機電維修隊、安全管理部進行驗收,驗收人員在驗收單上簽字;驗收內容包括:風機的電流、風量、風壓、高壓部位漏風、防爆等情況。驗收合格的風機由生產技術部貼上標簽,作為備用風機。

      4、風機出入井運輸要使用平板車,捆綁牢固,裝卸車要輕起輕落,防止損壞風機。

      第五節 礦井測風制度

      為了切實搞好礦井通風管理,確保各用風地點滿足安全生產需要,保證職工的生命和健康,特制定礦井測風制度。

      一、安全管理部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設置測風站,測風站符合通風質量標準要求。

      二、測風站必須設置測風記錄牌板,并注明巷道名稱、風速風量、瓦斯濃度、溫度、測風時間、測風人姓名等。

      三、測風員堅持每旬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測風,并將測風結果報送總工程師及礦井有關領導。

      四、對采掘工作面和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及時測風,遇到主扇運轉狀態異常時,必須隨時測風。

      五、當礦井更換主扇風機、改變風葉角度、改變通風、巷道貫通后調整通風系統、反風、調整通風網路或通風網路發生異常都必須隨時測風。

      六、每次測量局部通風,必須同時測出局扇吸風量和工作前方的風量,計算出百米漏風率。

      七、每次的測風結果都必須填寫在測風地點的測風記錄牌上。

      八、每個測風地點至少實測三次,取其平均值,如果三次讀數誤差超過5%時,必須重新實測。

      九、每次測風都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風表和秒表要同時開關。

      十、每次測風完畢,必須整理測風資料,計算礦井有效風量和外部漏風率,及時填寫測風報表、字跡清晰、數據準確,并按規定日期報送有關部門和人員。

      十一、每次測風時,測風員要注意自身安全,運輸巷測風注意來往車輛、機械設備,嚴禁到支架嚴重損壞有冒頂的巷道去測風,必須測風時,要向調度室匯報,待返修維護好后,方準進入測風。

      十二、測風時,若發現風量和瓦斯有特殊變化時,必須及時向安全管理部匯報,查找原因,進行處理。

      十三、測風儀表使用要愛護,不得碰撞或振動,并經常保養,按規定定期進行校驗。

      十四、礦井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反風演習試驗,測定礦井反風量,保證主扇通風機的供風量不小于正常風量40%。

      第六節 盲巷管理制度

      一、礦總工程師把好設計、計劃安排和施工關,從巷道設計、計劃安排和施工程序上做到合理、準確,杜絕出現盲巷。

      二、因設計不合理造成盲巷,由礦總工程師負責,因掘進計劃管理不當或施工造成的盲巷,要追究主管業務科室和施工單位的責任。

      三、出現盲巷,施工單位和主管部門必須立即通知安全管理部按規定設置柵欄。對需永久密閉的盲巷,必須做好清理工作,撤出所有設備。對需臨時性密閉的盲巷,必須做到一切導電體不得入盲巷(如水管、電纜等)。因未及時匯報或未及時進行密閉、處理而發生事故,要追究施工隊或安全管理部的責任。

      四、臨時停風的地點,要立即斷電、撤人,并在回風口處斷開風筒,打好柵欄,揭示警標,當停工區內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達3%或其它有害氣體超過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

      五、只打柵欄的盲巷,其柵欄位置必須設在距巷道口小于5m的范圍內,并必須全斷面設置,柵欄孔規格不得大于200mm見方,柵欄要釘的牢固可靠,警標要醒目。

      六、盲巷都要編號建立臺帳,填入采掘平面圖或通風系統圖。

      七、密閉的盲巷每周應檢查一次封閉情況,并且檢查瓦斯濃度,每周不應少于1次,對井下停風地點只打柵欄的盲巷每班至少對盲巷進行一次檢查(包括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氣體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檢查處理情況記入臺帳。

      八、當掘進巷道接近或需要貫通盲巷時,安全管理部要通知有關部門采取措施,排放瓦斯工作由安全管理部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有關部門檢查措施完全落實后方可貫通。

      第七節 巷道貫通管理制度

      (一)掘進巷道貫通在相距20m前,生產技術部門必須下達貫通通知書,分別送達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管理部、調度室、施工單位,并指明貫通的中心線和腰線,以保證接通方向。

      (二)安全管理部接到通知后,負責編制通風系統調整方案。由生產技術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專門的貫通安全技術措施,內容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頂和透水、防治煤塵和機電防爆等,并附貫通地點的示意圖,圖中標明現有通風狀況、貫通后的風流方向、系統調整的設施位置、停工頭的瓦斯檢查地點、崗哨位置等。

      (三)礦總工程師組織技術、通風、機電、調度、安檢等有關部門審查巷道貫通安全技術措施,并簽署審查意見,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

      (四)巷道貫通措施由負責生產副礦長組織有關部門貫徹,參加學習人員簽字,貫通過程必須由安全管理部現場統一指揮,施工隊也必須到現場。現場指揮人員要嚴格落實措施,必須做到責任清楚,崗位明確,落實到人。

      (五)巷道貫通前20m,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只準從一個工作面向前貫通,被停的工作面必須有防止冒頂、保護通風、瓦斯檢查、防治煤塵的安全措施,裝設瓦斯監測探頭,礦調度室要隨時掌握瓦斯濃度的變化情況。

      (六)貫通老巷和采空區時,應堅持逢掘必探,并根據探測情況制定針對性措施。

      (七)采用放炮方法貫通時,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每次裝藥放炮前,施工隊班組長必須派專人和瓦檢員共同到被貫通工作面和回風流中檢查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方可裝藥放炮。每次放炮前,在兩個工作面必須一同去兩人,一人站崗,一人負責聯絡,只有接到聯絡人員匯報,確認警戒區域內人員已全部撤離并警戒人員到崗后方準放炮,直到貫通為止。

      (八)貫通過程中要打超前鉆孔,調度室和施工現場要懸掛進度圖,做到班班驗收,及時填寫進度和剩余長度,以準確掌握貫通時間,確保貫通準確無誤。

      (九)間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聯絡巷貫通,必須遵守以上各規定,并且一個巷道進行放炮,兩個工作面的人員都必須撤到安全地點。

      (十)貫通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綜合防塵措施,被貫通工作面也必須有灑水沖塵等措施,兩工作面的電氣設備都必須嚴格檢查,嚴防失爆產生火花。

      (十一)貫通后,安全管理部必須立即按系統調整通風系統,保證足夠的風量。同時停止采區的其它一切工作。待風流穩定后,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方可恢復工作。安全管理部要認真記錄貫通時間、井上下指揮、現場參加人員姓名、貫通后的風流方向、風量、瓦斯濃度及異常情況的處理等。貫通通知單、貫通措施和記錄一并保存備查。

      第八節 通風設施管理制度

      1.礦井通風設施的位置、類型的確定,要保證通風系統穩定、安全、可靠,便于通風管理,滿足生產要求。通風設施的規格及構筑要求等由通風技術人員按照《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分辦法》的要求設計,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2、服務時間大于六個月的通風設施應設置永久設施,不得用臨時設施代替永久設施及用風簾代替風門。

      3、通風設施要選擇在前后5m范圍內支護良好的巷道中構筑。在支護不好的巷道中構筑通風設施時,必須對巷道加固后方可施工。

      4、凡新建或拆除通風設施,必須經總工程師批準,否則按破壞通風設施嚴肅處理。

      5、安全管理部要指定專人對通風設施進行檢查、維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6、安全管理部必須建立通風設施管理牌板,并及時在通風系統圖上填繪。

      7、安全管理部根據礦井生產銜接,在月底生產作業計劃中安排永久通風設施建造計劃,并確定建筑位置、規格、型號等;臨時通風設施由安全管理部根據生產變化和通風系統調節需要臨時安排施工。

      8、通風設施的建造要按月計劃及時完成,計劃外的通風設施建造由安全管理部提出并請示總工程師同意后安排施工。

      9、通風設施的建造質量由班組長現場負責,安全管理部質量檢查人員隨時進行檢查驗收,完工后由安全副礦長組織進行驗收,凡不符合質量標準化要求的通風設施要重新建造。

      10、安全管理部負責對損壞通風設施的事故進行追查處理。

      11、井下生產(施工)區隊管好用好本工作面所設置的通風設施,發現問題及時向調度匯報,并定期清理雜物。

      12、各生產(施工)區隊在通過風門時,必須愛護風門,在運料過程中,必須有防止撞壞風門的措施。

      第九節 通風質量檢查驗收制度

      1、安全管理部負責礦井通風質量檢查和驗收工作,對礦井通風質量標準化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驗收,并及時向有關礦領導匯報檢查驗收情況。對有關部門進行通風質量標準化驗收檢查時,被驗收部門須派一名領導參加。

      2、采煤工作面在采煤前,必須經過通風質量標準化驗收,不符合質量標準化要求的,要按標準及時處理。

      3、對于“一通三防”設備、設施需要進行移交管理的,由移交部門通知安全管理部派檢查人員進行竣工質量驗收。

      4、凡涉及到“一通三防”方面的施工項目完工后,施工部門必須通知安全管理部組織驗收。

      5、對檢查驗收中發現的“一通三防”問題,由安全管理部下發整改通知單,及時落實問題的整改處理情況。

      6、通風質量檢查驗收中,安全管理部檢查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按通風質量標準化標準執行。

      7、驗收或移交必須有記錄,經參加驗收或移交人員簽字后生效。

      第十節 通風工程質量管理驗收制度

      1、安全管理部要以《質量標準化標準》為依據組織施工。

      2、每個工程施工完畢后,要做到前后5m支架完好,現場剩余材料存放整齊、整潔。

      3、每個通風設施竣工后,要由安全管理部根據《通風質量標準化標準》組織檢查驗收,不合格要返工處理。

      4、每個擋風墻除班長、瓦檢員外,安全管理部應經常進行抽查,發現有塌落、漏風、瀉瓦斯等現象,應立即處理。

      5、所有風門、風墻、臨時板閉要有專人進行檢查、維護,有損壞、漏風現象,及時修理。

      6、安全管理部每月進行一次通風工程質量檢查。

      第十一節 礦井風量管理制度

      1、礦井必須建立穩定可靠的通風系統。定期對系統進行全面分析,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結合井下實際情況,按月制定風量分配計劃。

      2、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新井投產前應進行一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后每三年進行一次,在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后,都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的測定,并報總公司、上級主管部門。

      3、礦井通風系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以及火區的范圍,安全管理部按季繪制通風系統圖并按月修改。

      4、礦井通風系統示意圖要輸入計算機,并標明各地點風流方向、風量,每月修改一次。

      5、必須配足測風員,測風員要經過培訓,持證上崗,并熟悉礦井通風系統。

      6、礦井主要進回風巷必須建立測風站,采掘工作面必須設測風點,測風站(點)的設置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

      7、礦井各測風站(點)應懸掛測風牌板。

      第十二節 礦井反風制度

      1、礦井反風嚴格執行《規程》規定,每年進行一次反風演習。

      2、礦井反風時由礦長負責組織指揮,礦總工程師、安全管理部、生產技術部等相關部門協助工作。

      3、礦井反風前,由安全管理部按照礦井的要求,對反風設施進行檢查和維修,達到設施完好。

      4、礦井反風前。由安全管理部把反風時所需的儀器、儀表全面檢查,并按要求到計量站進行校驗,取得合格鑒定書。

      5、礦井每年編制五大災害預防處理計劃時,對礦井的實際情況,對采用的反風方式、方法和人員避災路線作出明確規定。

      6、礦井反風后,由安全管理部認真及時的編制反風演習報告書。

      第十三節 安全管理部管理制度

      為加強礦井通風管理,進一步搞好“一通三防”工作,杜絕我礦“一通三防”事故的發生,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一、每天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嚴格執行礦制定的考勤制度。

      二、瓦檢員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不空班、漏檢、假檢。嚴格執行“三人連鎖”放炮制,堅持交接班制度。做到手冊、瓦檢牌板、瓦斯日報表三對口。

      三、測風工要嚴格執行安全規程條例,認真學習本工種的基本知識,認真填寫井下測風牌板及測風記錄,結合我礦實際用風地點合理配風,按操作規范要求認真測風。

      四、安全員要認真學習本崗位操作規程,熟練本工種技術,不遲到,不早退,堅持八小時工作制,認真做好巡檢記錄和檢測記錄等。

      五、值班人員認真填寫各種報表及記錄,字跡清晰,上班時間不得脫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如不能及時處理的必須向調度室和有關領導匯報。

      第十四節 通風例會制度

      1、礦總工程師每月組織一次通防專題會議,總結全礦通防工作,研究部署下月通防工作計劃

      2、例會內容:

      ⑴本月通防工作總結。由主要負責人對本月工作做全面總結,落實通防工作計劃完成情況,找出存在的問題和解決辦法。

      ⑵提出下月工作計劃和完成措施,計劃中必須落實到人,限期完成。

      ⑶礦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重點對通防重大問題做具體部署,對通防隱患提整改意見,隱患整改落實到人,限期完成。

      3、建立通防會議管理檔案,每次例會要有記錄,記錄包括:會議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員、與會人員發表意見等。

      4、生產情況變化時,要對會議計劃提出調整,滿足各部門的需要。

      第十五節 通風機房交接班制度

      1、通風機房接班人員必須現場交接班。

      2、交班人員必須在交班前做好一切準備工作。如:處理事故隱患、整理好材料、工具、搞好機房內外衛生等。

      3、要把本班情況,設備運行狀況、安全情況、事故隱患等向接班人員交代清楚。接班人員未到,交班人員嚴禁離開。

      4、交接班雙方共同巡回檢查一次,對設備運轉情況、材料工具、防火設施、工作場所衛生等交代清楚。

      5、接班人員應做到三不接,即部件損壞和丟失說不清情況不接班;發生事故說不清情況不接班。設備、工具損壞或丟失找不到責任人不接班。

      6、對交接班時查出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時要匯報領導和有關部門,并做好詳細記錄。

      7、交接班后,如因交接不明發生事故,必須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8、雙方交接完畢后,認真填寫好交接班記錄方可離開。

      第十六節 通風機房要害場所管理制度

      1、主通風機房嚴禁閑雜人員入內,嚴禁煙火,謝絕參觀。

      2、外來人員須有公司領導陪同方可入內,外來視察、檢查人員必須進行登記。

      3、值班人員必須履行自己的職責,24小時值班,任何時候不得空崗。

      4、任何人不得涂抹、損壞各種規章制度、記錄等。

      5、有一定的防范措施,保證室內用具齊全,保證室內材料、圖紙、警示標等齊全清楚。

      6、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并向調度室和有關領導匯報,認真填寫事故記錄。

      第十七節 通風瓦斯日報表審批制度

      一、每日填報通風瓦斯日報,包括當日各采掘工作面及井下瓦斯檢查地點的濃度、溫度、風量、瓦斯超限和“一通三防”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情況。

      二、每天應按時進行打印瓦斯監測日報,內容包括各采掘工作面瓦斯傳感器的當日瓦斯濃度。

      三、瓦斯檢查日報、瓦斯監測日報填制好后,及時送交礦長、總工程師審閱,并簽附審閱意見。

      四、對當日“一通三防”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及時向領導匯報。

      五、礦長外出時瓦斯日報審批,可指定受權代理人審閱,礦長回礦后再及時補簽。

      六、填制瓦斯日報時,要認真填制,不準私自篡改原始數據,否則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七、瓦斯日報表要妥善保管,不準丟失和銷毀。至少要保存一年。

      云南能投玉溪市東方煤業有限公司

      華蓋山煤礦

      瓦斯管理制度

      2014年度

      瓦斯管理制度

      為規范華蓋山煤礦瓦斯管理,嚴格執行各項瓦斯管理制度,杜絕各類瓦斯事故的發生,確保礦井安全生產,制定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節 瓦斯治理責任制

      一、礦長

      (一)對全礦“瓦斯治理”管理工作全面負責,是“瓦斯治理”工作第一責任者。

      (二)負責建立健全瓦斯治理機構,配齊瓦斯治理專業隊伍和技術人員。

      (三)定期聽取礦總工程師、安全管理部等部門“瓦斯治理”計劃、資金安排的匯報,保證有足夠的“瓦斯治理”安全費用。

      (四)每季度召開一次有礦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有關業務科室負責人參加的“瓦斯治理”工作會議,聽取情況匯報、研究工作,解決“瓦斯治理”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

      (五)審閱簽署通風瓦斯日報及瓦斯監控日報,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六)組織礦有關部門管好、用好現有“瓦斯治理”技術裝備。

      (七)組織礦有關部門抓好“瓦斯治理”特殊工種的技術業務培訓和定期安全輪訓,提高有關人員的業務技術素質。

      二、礦總工程師

      (一)在礦長領導下負責全礦“瓦斯治理”技術業務管理工作,對“瓦斯治理”工作負全面技術責任。

      (二)負責組織編制、審批、實施、檢查全礦“瓦斯治理”工作的規劃、“瓦斯治理”安全技措計劃,合理安排“瓦斯治理”工程。

      (三)審批采、掘作業規程及有關計劃、設計、規程措施時,要嚴格把好“瓦斯治理”措施關。

      (四)組織編制采區設計及采、掘接替計劃時,必須同時編制“瓦斯治理”措施。

      (五)每月組織一次“瓦斯治理”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對重大安全隱患及時向礦長匯報進行處理。

      (六)重點抓好局部通風機停電、停風、瓦斯排放、巷道貫通、盲巷封閉、非正規采煤、通風瓦斯管理等重要環節,嚴防重大瓦斯事故的發生。

      (七)審閱通風瓦斯日報及瓦斯監控日報,對出現的通風瓦斯問題,應做出明確指示,并要檢查落實執行情況。

      (八)負責組織編制年度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每季度根據實際情況修訂一次,并參加“瓦斯”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

      三、安全副礦長

      (一)對全礦“瓦斯治理”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二)定期監督檢查“瓦斯治理”工作規劃、計劃的落實情況,定期監督檢查作業規程和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批、落實情況,并對儀器、儀表、人員配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全礦“瓦斯治理”工作的安全監督檢查,監督“瓦斯治理”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

      (四)協助礦長做好“瓦斯治理”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

      四、機電副礦長

      (一)對分管范圍內的機械和電氣設備安全運轉負責

      (二)負責維持主要通風機、機電系統、防塵供水系統的的正常運轉。

      (三)負責井下機械設備正常運轉,不產生機械火源,電氣設備杜絕失爆。

      (四)負責實現掘進安全裝備系列化。

      (五)負責組織分管科室(隊)做好“瓦斯治理”業務保安工作。

      (六)協助礦長做好“瓦斯”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

      五、生產副礦長

      (一)對分管范圍內生產系統的“瓦斯治理”管理工作負責。

      (二)協助礦長定期檢查生產系統各部門“瓦斯治理”工作進展情況。

      (三)負責處理生產過程中的“瓦斯治理”問題和事故隱患。

      (四)負責組織實施有關“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工程。

      六、供銷部經理

      (一)對“瓦斯治理”工作所需的器材、資金和人員配備負責。

      (二)按時供給“瓦斯治理”工程所需的器材和資金。

      (三)定期檢查“瓦斯治理”資金的使用情況。

      (四)保證“瓦斯治理”工程有充足的人員,并隨生產的發展及時補充調整。

      七、安全副總工程師

      (一)負責協助總工程師對礦井“瓦斯治理”的技術業務工作。

      (二)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審批全礦“瓦斯治理”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

      (三)定期召開“瓦斯治理”工作技術會議,不斷提高技術人員的專業水平。

      (四)及時分析“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從技術上采取措施處理。

      (五)負責組織學習“瓦斯治理”工作的先進經驗,推廣使用先進裝備、技術。

      八、安全管理部

      (一)對通風業務范圍內“瓦斯治理”的技術業務工作負責。對全礦“瓦斯治理”工作的安全檢查監督。

      (二)負責編制、審批、實施“瓦斯治理”技術業務的規劃、計劃、設計、規程和措施。定期不定期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礦井“瓦斯治理”月底檢查、工程質量驗收。

      (四)負責全礦“瓦斯治理”隱患的排查、處理及整改落實。及時分析“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吸取教訓。

      (五)負責全礦井“瓦斯治理”的技術管理工作。

      (六)編制礦井年度、月度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考慮礦井(采區)“瓦斯治理”工作。

      (七)負責編制恢復通風、排放瓦斯技術措施,并做好瓦斯排放工作。

      (八)做好全礦“瓦斯治理”各種基礎技術資料的編制與報批,重點是瓦斯日報編制與報批,瓦斯日報至少保存一年。

      (九)負責管理、調試、校驗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便攜式甲烷檢測儀。

      (十)負責職工“瓦斯治理”業務知識及搶險、救災知識的培訓、教育。負責推廣應用“瓦斯治理”的先進經驗、技術和裝備。

      (十一)負責編制年度“瓦斯治理”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組織年度瓦斯等級鑒定及編制總結報告。

      (十二)制止“瓦斯治理”工作中的“三違”現象,追查處理“三違”人員。

      (十三)負責巷道貫通、排放瓦斯、等“瓦斯治理”工作中的安全檢查監督。

      (十四)負責維修維護瓦斯監控系統,確保正常運行。

      九、調度室

      (一)負責礦井“瓦斯治理”調度聯絡工作,及時掌握巷道貫通、瓦斯排放等工作的進展情況及規程措施落實情況,做好“瓦斯治理”的組織協調工作。

      (二)負責“瓦斯治理”工作所需材料的下井調度工作。

      (三)熟悉掌握“瓦斯治理”進展情況,發生瓦斯重大事故時,按規定時間通知相關人員和向政府相關部門匯報,應急處理指揮得當。

      (四)負責瓦斯監控日報的打印,并報送總工、礦長審閱簽字。

      (五)負責瓦斯監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協助安全管理部做好“瓦斯治理”隱患的排查、處理及整改落實。

      十、生產技術部

      (一)負責編制、審批、實施業務范圍內“瓦斯治理”的規劃、計劃、設計、規程和措施。

      (二)對局部通風機的供電,風電、瓦斯電閉鎖的連續可靠運轉在業務技術上負責。

      (三)負責抓好機電設備的檢修、管理,杜絕電器設備失爆,防止機械摩擦、碰撞產生引爆火源。

      (四)負責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裝置的斷電功能測試管理工作。

      (五)負責瓦斯電閉鎖裝置的安裝管理工作。

      十一、供銷部

      (一)負責供應礦井“瓦斯治理”所需的材料、設備、儀器、儀表等。

      (二)負責發生重大瓦斯事故時所需應急救援材料的供應。

      十二、采掘區隊

      (一)對礦井生產管理區域瓦斯監測設備、斷電儀的使用和管理負責。

      (二)負責生產區域的“瓦斯治理”設備設施的管理。

      (三)做好井下排放瓦斯管理工作

      (四)負責本隊職工“瓦斯治理”業務知識及搶險、救災知識的培訓、教育。

      (五)對生產區域內電氣、機械設備運轉要保證不產生引爆火源,對產生的此類事故負責。

      (六)配合有關科室做好本隊責任區內的“瓦斯治理”隱患的排查、處理及整改落實。

      十三、機電維修隊

      (一)負責礦井的“瓦斯治理”電氣設施的管理工作,杜絕發生電氣、機械設備引爆火源。

      (二)負責“瓦斯治理”設備、材料的安全運輸工作。

      (三)對本單位人員造成“瓦斯治理”設施的損壞、丟失負責,并參加事故的追查。

      (四)負責本隊所有職工“瓦斯治理”業務知識及搶險、救災知識的培訓、教育。

      (五)對排放瓦斯工作過程中安全停送電負責。

      十四、其它輔助單位

      在業務范圍內配合礦井“瓦斯治理”管理工作。

      第二節 瓦斯巡回檢查制度

      一、瓦檢員必須按照CH4、CO2、CO等有害氣體的檢查制度規定進行檢查。

      二、瓦檢員必須熟悉礦井通風系統和管轄范圍內的通風、防瓦斯、防塵、防火設施,能夠正確填寫瓦斯記錄牌板、瓦斯檢查手冊和班報,發現問題及時匯報。

      三、瓦檢員必須會正確使用儀器,下井必須攜帶檢測有害氣體的必需裝備,并保證高濃度部位的瓦斯能夠得到安全檢查。

      四、循環檢查瓦斯的次數:

      所有有瓦斯涌出的工作面,每班至少3次,并安排專人經常檢查。可能積聚瓦斯或一氧化碳的硐室或巷道的瓦斯和一氧化碳濃度,每班至少檢查1次。

      五、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濃度應每班至少2次,對一氧化碳濃度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二氧化碳濃度。本班未進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一氧化碳濃度每班至少檢查1次,可能積聚瓦斯或一氧化碳的硐室或巷道的瓦斯和一氧化碳濃度,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

      六、瓦檢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并通知現場工作人員。

      七、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天至少檢查1次,檔風墻外的瓦斯濃度每周至少檢查1次。

      八、循環檢查瓦斯的順序按所管轄范圍進入工作區域路線檢查:

      采面:進風巷——機電設備處——采面風流中——上隅角——回風流——回風巷為一次循環。

      掘進:局部風機10m范圍處——回風流——局部高冒區域——工作面風流為一次循環。

      九、采掘工作面檢查瓦斯的時間間隔均勻,不允許半班內完成一個班的檢查次數;

      十、瓦檢員每次檢查瓦斯后,必須用光學儀器在相同位置對檢查區域的瓦斯探頭顯示濃度校核,誤差較大時,必須向調度室匯報,其測量數據暫以顯示值較大的為準,安全管理部及時安排調校,并且必須在8小時內完成。

      十一、瓦檢員必須持證上崗,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檢查。

      十二、瓦檢員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設專職瓦檢員在現場交接班,巡回檢查的瓦檢員交接班地點,由安全管理部指定,并設置明顯標志。

      十三、瓦檢員要盡職盡責,嚴禁發生脫崗、虛報、高值低報或發現違章現象不及時制止的行為。

      十四、瓦檢員在檢查過程中,只要發現瓦斯超限,有權責令停止該工作面作業,按規定撤人,斷電并匯報。

      十五、瓦檢員要愛護、保養好儀器,并按規定定期校驗。

      十六、瓦檢員在檢查瓦斯時要注意自身安全,防止缺氧窒息事故發生。

      第三節 瓦斯檢查交接班制度

      一、交接地點:巡回瓦檢員必須在井下指定地點進行交接班。各工作面專職瓦檢員的交接班地點在該工作面懸掛瓦斯牌板處。

      二、交接內容:交待清楚當班的通風、防瓦斯、防火、防塵情況及“一通三防”設施的完好情況,認真作好記錄,記清。

      三、交接要求:

      (一)瓦檢員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地點交接班。

      (二)交接班要做到“手對手”、“口對口”,把遺留的問題交接清楚,雙方簽字。

      (三)交接班雙方在指定地點交接完畢后,就地用電話向通風調度匯報,調度員要做好匯報記錄,隨后調度回撥電話,以確定瓦檢員是否在規定地點匯報。

      (四)填寫“交接記錄”要字跡清晰,交接時間、地點、交接人、現場存在問題等要填寫清楚。

      四、凡不按規定要求交接班的,對責任人每次罰款100元。

      第四節 瓦斯報表審批制度

      一、安全管理部應指定具有一定業務技術水平的人員編制、上報、回收通風調度瓦斯日報表,并永久保存。

      二、在瓦斯匯報記錄中的當天各最大CH4、CO2濃度、空氣溫度等數據及最大值和從通風調度記錄中選取較為重大的“一通三防”問題,編入通風日報表及瓦斯日報表。

      三、每天的通風日報表、瓦斯日報表,首先由安全管理部通風負責人審查數據是否正確、重點內容是否齊全,審核簽字后,送礦總工程師、礦長審簽。安全管理部對審簽過的通風、瓦斯報表必須存檔保存。

      第五節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嚴格瓦斯排放管理制度。凡是停風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須按瓦斯排放措施進行瓦斯排放,嚴禁無措施排放瓦斯。

      二、瓦斯排放實行分級管理。

      臨時停風時間短,瓦斯濃度不超過1%的采掘工作面,由安全副礦長和瓦檢員負責采取措施就地排放;瓦斯濃度超過1%時,必須制定瓦斯排放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由安全副總工程師現場指揮負責瓦斯排放。

      三、瓦斯排放措施的主要內容:

      (一)計算排放的瓦斯量、供風量及排放時間,制定控制排放量的方法,嚴禁“一風吹”。排放風流與全風壓風流匯合處的瓦斯濃度必須小于1.5%。

      (二)確定排放瓦斯風流流經路線和方向,明確斷電撤人范圍和警戒點位置,繪制排放瓦斯區域完整的通風系統圖,并在圖上明確標定排放風流所經路線的方向,風流控制設施位置,電器設備及電話位置,瓦斯檢測儀位置和警戒,做到文圖齊全。

      (三)明確電器設備檢查管理及停送電負責單位(或個人),嚴格按程序停送電,明確局部通風機在開啟前的瓦斯檢查。

      (四)制定瓦斯排放前后及瓦斯排放過程中的瓦斯檢查、聯絡方法及其安全措施

      (五)排放串聯通風地區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應從進風方向第一臺局部通風機開始排放,只有第一臺局部通風機排放瓦斯結束后,后一臺局部通風機方準送電排放瓦斯。

      四、嚴格排放瓦斯措施的貫徹執行。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參加排放瓦斯人員認真學習排放瓦斯措施,并簽字后才能下井,安全管理部監督排放瓦斯措施的現場執行情況,發現違章,立即令其停止排放,并追查責任,安全管理部負責建立好排放瓦斯記錄,保管備查。

      第六節 恢復通風時瓦斯檢查制度

      一、主扇停電造成井下停風、停電時,在恢復井下送電前,瓦檢員必須進行檢查。

      二、對中央變電所進行檢查,瓦斯濃度不超過0.5%,可由地面向中央變電所送電。

      三、對采區線路所經巷道進行檢查,瓦斯濃度不超過1%,可向采區送電。

      四、對作業地點及電器設備附近進行檢查,瓦斯濃度不超過1%,可向各用電地點送電。

      五、在恢復臨時停風區的通風前,必須對局扇開關,局扇供風地點進行瓦斯、二氧化碳檢查,在證實停風區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局扇及其開關地點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動局扇恢復正常通風。

      六、在恢復臨時停風區的通風時,通風前瓦斯檢查員須在安全員監護下相隔5m,由兩人以上人員前后相隨逐段進行瓦斯、氧氣、一氧化碳等氣體的檢查,當瓦斯、二氧化碳濃度達到了1%、一氧化碳達到24ppm或氧氣濃度低于17%一氧化碳24ppm時,檢查人員必須停止繼續進入停風區,嚴禁單獨一人進入停風區進行檢查。

      第七節 檢測地點和檢查牌板的設置

      礦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作業的地點、各類密閉處等需要進行瓦斯濃度檢查,并設置檢查牌板。

      一、采煤工作面

      1、檢查地點:(1)進風流;(2)回風流。

      2、牌板數量:設置兩塊牌板

      (1)進風巷牌板設在進風巷頂板和支架完好處,填寫進風流有關數據。

      (2)回風流牌板設在距煤壁線50m以內頂板和支架完好處,填寫回風流的有關數據。

      二、掘進工作面

      1、檢查地點:(1)掘進頭正前;(2)回風流;(3)局部通風機前后各10m以內風流。

      2、牌板數量:設置一塊牌板

      工作面放炮員躲炮位置處設一塊牌板,主要填寫掘進面風流及回風流有關數據。

      三、礦井總回、一翼回風流及采區回風流:

      檢查地點設在測風站內進行,牌板與測風牌板分開使用。

      四、硐室

      檢查地點及在硐室內靠近回風側,牌板設在頂板和支架完好處。

      五、臨時停工的掘進工作面、采空區、火區封閉墻、盲巷檢查地點應在巷口柵欄、警示牌處,牌板設在頂板和支架完好處。

      六、瓦斯檢查牌填寫內容:

      檢查地點名稱、瓦斯及二氧化碳的濃度,其它有害氣體濃度、溫度、檢查日期、班次、時間、次數、瓦檢員名稱等。

      第八節 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氣體的檢查次數

      一、采掘工作面

      (一)礦井瓦斯、二氧化碳檢查每班不少于3次。

      (二)無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檢查每班不少于2次。

      二、井下所有硐室和可能涌出積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巷道每班至少檢查1次,設在回風流中的硐室每班至少檢查3次。

      三、對臨時停風的掘進工作面,每班至少檢查2次。

      四、礦井總回、一翼回風巷、采區回風巷每班至少檢查2次。

      五、在有可能涌出積聚其它有毒有害氣體的工作面、盲巷等地點,必須及時檢查,具體要求的次數和時間由礦總工程師決定。

      第九節 瓦斯檢查工請示報告制度

      一、瓦檢員在日常巡回檢查中,要嚴格執行各種規章制度,經常向調度室請示報告。

      二、瓦檢員巡回檢查一次后,要將檢查結果做好記錄。

      三、瓦檢員在巡回檢查中,發現“一通三防”方面問題和其它異常情況時,要及時向調度室報告,請示處理意見。

      四、瓦檢員每班對管轄范圍內的傳感器的數據校對情況及時匯報,超出正常誤差時,請示處理。自己處理不了的,請求調度派人處理。

      五、瓦檢員發現瓦斯超限和積聚的工作面,有權立即停止該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入口處設置柵欄警標,禁止人員進入,然后報告調度室,采取措施排放。

      六、瓦檢員發現局扇停止、運轉異常、掘進面風量不足、無風或微風作業、風機吸循環風等情況要立即匯報。自己采取措施解決不了時,請求礦有關領導立即解決。

      七、采掘工作面發生瓦斯異常現象,通風系統紊亂、煤炭自燃、火災等情況要立即報告調度室,請示處理。

      八、采掘工作面發生突然片幫、冒頂,位移等動力現象時,要立即報告調度室,請示處理。

      九、瓦檢員對井下發現問題不匯報、不請示、脫崗、空崗,按有關規定對其處罰,出現事故時加重處罰,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十、瓦檢員對重大事故隱患,請示匯報及時、措施得力、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礦井要給予重獎。

      第十節 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制度

      為進一步強化現場瓦斯管理,嚴格瓦斯超限追查處理,采取針對性的技術措施,有效控制和減少瓦斯超限次數,特制定瓦斯超限追查處理制度。

      一、凡是瓦斯超限,必須按事故進行分析追查,制訂防范措施,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進行處理。

      二、因管理不善、無計劃停電停風設備故障等原因造成的計劃外瓦斯超限濃度達到1%以上時,由安全副礦長主持,有關科室人員參加,進行追查處理。

      三、生產過程中由于放炮造成瓦斯超限,濃度達到1%以上時,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有關科室人員參加追查處理,制訂防范措施。濃度在1%以下時,由安全管理部組織,有關科室人員參加追查處理,制訂防范措施。

      四、有計劃的停電、停風或采取釋放瓦斯措施等造成的瓦斯超限和有關文件規定,有關監測系統檢測的瓦斯異樣信息及瓦斯濃度不超過1%,持續時間不超過3分鐘,均不作為瓦斯超限事故處理,計劃停電、停風工作面,必須提前制訂安全措施和瓦斯排放措施,排放結束后,及時向地面調度室和通風負責人匯報。

      五、凡發生計劃外瓦斯超限,或生產過程中瓦斯濃度在1.5%以上(含1.5),每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并對責任者按責任大小分別處以罰款或行政處分。生產過程中瓦斯超限濃度在1.5%以下的,由礦進行追查處理。

      六、為避免因風量不足導致的瓦斯超限,必須嚴格執行以風定產的原則,及時合理安排采、掘面個數和產量,配足井下各工作地點的風量。每月按公司風量計算細則,對采、掘面和主扇實際供風能力進行一次核算。

      第十一節 瓦斯傳感器標校制度

      為加強瓦斯傳感器的管理,提高瓦斯傳感器的靈敏度、準確度、可靠性,特制定標校制度。

      一、標校時配置的甲烷校準氣樣必須選用純度不得低于99.9%。

      二、校準氣樣濃度不得低于2.0%。

      三、每隔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的空氣樣按要求對瓦斯傳感器調校一次。調校時應集中在1-2天內必須對全礦的所有瓦斯傳感器調校完畢。

      四、調校時,使用空氣樣調校零點,零點顯示值為零。

      五、允入校準氣樣(流量嚴格控制在200ml/min)后,瓦斯傳感器的顯示值不得大于或小于校準氣樣濃度的0.08%。否則,將視為調校失敗,重新調校。

      六、當傳感器或線路的問題,致使數據傳輸錯誤或者數據傳不上來時,待查明原因,處理完畢后。要重新調校。

      七、其余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節 瓦斯電閉鎖管理制度

      為防止瓦斯超限造成事故,進一步規范瓦斯電閉鎖管理,特制定瓦斯電閉鎖管理制度。

      一、每周至少對井下所有地點的瓦斯電閉鎖裝置實驗一次,(可以與瓦斯傳感器調校同步進行)保證靈敏可靠。

      二、瓦斯電閉鎖宜選擇在交接班的時間進行,但必須要與試驗檢漏時間錯開。實驗時,應提前通知施工現場負責人。

      三、試驗時,必須由里向外進行。

      四、瓦斯電閉鎖由機電維修人員和傳感器標校人員負責試驗,并由瓦斯檢查工現場監督。

      五、井下現場要設置瓦斯電閉鎖記錄。并有實驗人員、監督人員在記錄上簽字。

      六、每次試驗后,實驗人員要將試驗情況及結果向調度匯報,調度要建立臺帳,做好記錄。

      七、瓦斯電閉鎖實驗異常時,要查明原因,立即處理。待問題處理完畢后,要及時向調度匯報,重新試驗。并有記錄可查。

      八、井上、下臺帳記錄要一致。

      九、其余按有關規定執行。

      云南能投玉溪市東方煤業有限公司

      華蓋山煤礦

      綜合防塵管理制度

      2014年度

      第一節 綜合防塵系統管理制度

      一、井下必須有完善的防塵系統。所有膠帶機巷及刮板輸送機巷內的防塵管路每隔50m設置一個三通閥門,其它巷道每隔100m設置一個三通閥門。采掘工程驗收時要對三通閥門、凈化水幕的安裝是否符合要求一并驗收;井下溜煤眼、輸送機、轉載點都必須有完善的噴霧灑水裝置,噴嘴之間的距離為300mm;若煤體比較濕潤且沒有煤塵飛揚,可以不打開噴霧,否則,必須打開噴霧進行降塵。主要進、回風大巷及采區進、回風巷每隔400-500m安裝一道凈化水幕,并做到正常使用;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及掘進工作面至少安裝二道凈化水幕,第一道距工作面30-50m,第二道距工作面80-100m,兩噴頭之間的距離為400-500mm。所有凈化水幕迎向風流,噴頭與頂板成30度夾角,要能夠封閉全斷面、靈活可靠且霧化效果要好,在檢查時發現違反規定,每處/次對責任區隊罰款100元。

      二、實行爆破作業的采掘工作面應采用濕式打眼和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要灑水滅塵,杜絕煤塵堆積和飛揚。檢查發現不符合規定,每次對跟班班隊長罰款100元。

      三、各采掘工作面防塵設施實行誰安裝、誰管理、誰維修。所有凈化水幕及裝卸載點噴霧裝置必須懸掛管理責任牌,并寫明責任人。凡檢查發現一處凈化水幕或噴霧裝置霧化效果不好,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四、巷道沖塵管理。采煤工作面及回風巷30m范圍內由采煤隊每班進行沖刷一次;以外的采煤工作面回風巷每5天、進風巷每10天至少由防塵工沖洗一次。各運輸轉載點前后20m范圍內由皮帶(溜子)司機負責防塵工作,噴霧灑水裝置由皮帶(溜子)司機負責開、關,開動皮帶(溜子)時必須打開噴霧裝置,進行灑水降塵,防止煤塵飛揚;停止皮帶(溜子)運行時,必須立即關閉噴霧灑水裝置。掘進工作面30m范圍內,由掘進隊每班沖刷一次,以外由該掘進隊每周沖刷一次。對管線上的積塵,由各責任單位定期清理。凡檢查發現有積塵超過2mm、長度超過5m的巷道,每處/次對責任單位罰款200-500元。所有積塵沖洗要有記錄備查。

      五、主要軌道運輸大巷的水管發生漏水時由機電維修隊及時處理,否則,每拖延一天罰款50元。

      六、安全管理部要根據采掘工作面的情況合理分配風量,選擇適宜的風速,并不得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以利于除塵;同時要做好粉塵測定工作,按要求測定全塵和呼吸性粉塵,并把測定結果及時上報總工程師和安全管理部,否則,違反規定每次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七、防治粉塵工作的日常檢查工作由安全管理部(安全員)負責,每班至少對井下的防塵設施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如有空班漏檢或發現問題不報者,每次對(安全員)處罰50元。

      八、井下每個產塵點每半月測定一次,每季度進行一次全工班連續粉塵測定;每季度對粉塵分散度測定一次;每半年對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含量測定一次,煤層、巖層采掘工作面有變動時應及時進行測定。

      九、安全管理部每半月向總工程師報送一份測塵報表,以便各級領導掌握粉塵情況和采取對策。

      十、防塵系統的規劃、設計及投產驗收等應有安全管理部人員參加。

      十一、安全管理部應按時填制防塵系統圖及防塵設施管理牌板,做好測塵記錄。

      十二、各單位要做好隔爆設施記錄、沖洗巷道記錄,做到整齊、清楚、數字準確與現場相符。

      第二節 巷道沖洗

      一、礦井主要進風大巷和采區主要軌道運輸巷每10天沖洗一次。主要膠帶運輸大巷及采區膠帶集中巷每7天沖洗一次,個別產塵大的地點應由責任單位指派專人及時沖洗。

      第三節 炮掘工作面綜合防塵管理制度

      一、作業規程中必須詳細制定本工作面的綜合防塵措施,畫出本工作面的綜合防塵系統圖,并標出各類防塵設施、設備的相對位置。

      二、爆破時必須使用水炮泥,嚴格按照水炮泥裝填規定執行。

      三、爆破前后對工作面30m范圍內巷道周邊進行沖洗。

      四、各轉載點必須有完好的噴霧灑水裝置,位置要固定,使用正常。

      五、距工作面20m內必須安設爆破噴霧,做到爆破時正常開啟,霧化好,能封閉全斷面,距回風口20m處安設一道凈化水幕。

      六、巷道內按規定鋪設防塵灑水管路,吊掛平直,接頭嚴密無漏水,每50m設置一個“三通閥門”和管接頭,并配備25m軟管。

      七、定期沖刷積塵。巷道做到每周沖洗一次,工作面30m范圍要班班沖洗。

      第四節 粉塵測定管理制度

      一、礦井應按《煤礦井下粉塵防治規范》要求建立專職防塵機構,并配備專職測塵員從事測塵工作,業務由安全管理部負責領導管理,測塵人員和儀器配備必須滿足礦井測塵工作需求。

      二、測塵員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同時還必須接受專門的測塵技術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獨立從事測塵工作。

      三、測塵員應按計劃定期進行井下作業場所粉塵濃度的測定工作,按照各項有關規定進行準確無誤的操作,填寫表格、統計、計算和上報。

      四、井下所有測塵點每半月測定一次,地面揚塵點每月測定一次,井下重點作業場所粉塵濃度情況還應根據需要隨時進行測定。

      五、測塵時要同時測定全塵和呼吸性粉塵的濃度。

      六、每半年對作業場所粉塵中的游離二氧化硅含量分析一次,測塵人員按規定采集試樣,分析資料要保存完好。

      七、測塵所用的儀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要求,并按規定及時維修、定期校正,并有詳細記錄可查,并按期進行計量檢定。

      八、測塵人員每半月向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管理部各提供一份測塵報表,井下重點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測定情況要根據需要隨時向安全管理部和礦領導報送,以便各級領導及時掌握防塵、測塵情況和采取對策。

      九、測塵員要在測定過程中對測定地點及其周圍防塵設施的安設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有權進行監督和責令有關單位安設及正常使用,對拒不聽從者有權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匯報,直至停止施工單位繼續作業。

      第五節 隔爆設施管理制度

      一、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道,煤和半煤巖掘進巷道,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它巷道應安設隔爆設施。

      二、隔爆設施應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掛牌管理,水袋無丟失、損壞、脫勾或水量不足等現象。采煤工作面兩巷和掘進工作面的隔爆設施,要按規定及時移動,確保首列水棚距工作面距離始終在60-200m范圍內。

      三、水棚應設置在巷道的直線段,與巷道交岔口、轉彎處、變坡處不得小于50m。

      四、水棚組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面積計算,輔助隔爆棚的用水量不小于200L/m2,主要隔爆棚的用水量不小于400 L/m2。

      五、水棚的排間距離為1.2—1.3m,隔爆棚的棚區長度不小于20m。

      六、水棚距頂梁、兩幫的間隙不小于100mm,距巷道軌面不小于1.8m,棚組內各排水棚的安裝高度應保持一致。

      七、加強隔爆棚的日常管理與維護,安全管理部負責井下所有隔爆棚的管理檢查工作,每周全面檢查一次,發現吊掛質量、水量不足的要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凡是拒不整改的單位,罰單位200-500元。

      第六節 綜合防塵檢查驗收制度

      一、每月檢查時,被檢查單位必須由各單位的防塵負責人參加,月驗收被檢單位必須由班隊長參加。

      二、各單位每天在檢修機電設備的同時,必須檢查維修防塵設施及儀器儀表,并對容易積塵的地點進行沖洗。

      三、新開掘的巷道,必須同時完善防塵設施,否則不準開工。

      四、井下必須及時清理巷道的浮煤,對煤塵大的地段進行沖洗。

      五、冬季要做好防塵管路的防凍工作。

      六、回采工作面在投產前驗收時,必須同時按標準驗收防塵設施、設備、隔爆設施的完好情況,否則不準投產。

      第七節 防塵管理制度

      一、礦井必須成立綜合防塵領導小組,定期召開專業會議,建立健全防塵專業隊伍,人員充足。各業務部門制定明確的綜合防塵齊抓共管責任制,有考核辦法和獎懲制度并嚴格執行。

      二、礦井要保證防塵資金的投入,配齊各種防塵裝備和所需儀器儀表,做到防塵設施正常使用。

      三、礦井必須有完善的防塵灑水系統,水量充足,水壓、水質符合要求。

      四、認真落實回采工作面各項防塵措施,按規定安設水幕。

      五、認真落實掘進工作面綜合防塵措施。

      六、定期清掃煤塵,給井下創造良好的生產環境。

      七、各轉載點必須有完善的噴霧灑水設施,健全巷道沖塵制度,嚴禁積塵超限。

      八、完善隔爆系統,按規定設置隔爆設施,水量充足,并有10~20%的富余量,設置地點吊掛質量符合規定,隔爆設施每周檢查一次,保證水袋完好和達到規定的水量。

      九、加強測塵工作,配齊測塵人員,按規定進行粉塵測定,測塵數據每旬報有關部門和領導審閱。

      十、建立綜合防塵的檢查評定和驗收制度,新采區和回采工作面投產前,必須驗收供水管路系統和綜合防塵設施。系統不完善,設施不齊全,不準生產。礦井制定綜合防塵檢查制度和考核辦法,按照綜合防塵質量標準每月進行一次評定,獎懲兌現,落實到人。

      云南能投玉溪市東方煤業有限公司

      華蓋山煤礦

      防滅火管理制度

      2014年度

      第一節 防滅火管理責任制度

      一、礦長對礦井防滅火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總工程師負技術領導責任,公司各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

      二、安全管理部負責自燃火災和礦井火災的處理。

      三、生產技術部負責電氣火災和機械火災的預防。

      四、安全管理部負責地質、測量、開拓、開采設計和生產工藝方面預防自燃火災和外源火災。

      五、安全管理部負責滅火制度的執行情況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理。

      六、供銷部負責礦井防滅火工作所需材料、設備的供應。

      七、財務部負責礦井防滅火工作所需資金。

      八、由內因、外因火源引起的井下火災。統稱為礦井火災事故。凡發生礦井火災事故,均須進行事故統計與分析,并按規定向上級呈報事故報告。

      九、礦井防火工程項目應列入礦井生產建設,長遠規劃和年度、月度計劃。礦井防滅火所需的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公司財務和供應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節 防滅火裝備管理制度

      一、礦井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設計和建立滅火供水系統,并在礦井投產時同時使用,并保證送到用水地點時,管中水壓不低于0.4Mpa,水流量不少于0.6m3/min。

      二、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點必須設置“三通閥門”。

      (一)主井口。

      (二)井底車場附近。

      (三)主要大巷、機軌巷道、采區巷道每隔100m處。

      (四)皮帶運輸道每隔50m,皮帶機頭、機尾附近15m以內。

      (五)采用可燃性支護材料的巷道每50m處。

      (六)回采工作面進、回風巷40m以內。

      (七)掘進工作面進口處。

      (八)其它易發生火災的地點。

      三、“三通”閥門的位置應便于使用和維修,必須有明顯易辨的標志,其出口禁止射向電纜接線盒及其它電氣設備。

      四、皮帶運輸巷每個“三通”閥門上必須接一根25m長軟管。

      五、礦井進風口應裝設防火鐵門,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的安全措施。井下機電硐室的出口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

      六、皮帶運輸機應裝設皮帶火災報警裝置和自動灑水裝置。

      七、井下機電硐室、井底車場、使用膠帶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地點,都應配備合格的、數量齊全可靠的消防設施,并在《災害預防處理計劃》中明確規定。

      八、礦井應該在井上、下設置消防材料庫,消防材料庫內所配備消防材料品種、數量符合《災害預防處理計劃》。

      九、礦井必須建立礦井反風系統,用于進風井口、井筒、井底車場及總回風巷發生火災時使用。礦井反風裝置每季度檢查一次,每年進行一次反風演習。

      第三節 日常防火管理制度

      一、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嚴格實行明火管理,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實做到:

      (一)嚴禁人員攜帶明火下井。

      (二)工業廣場內的進回風井口20m內嚴禁煙火。

      (三)井下嚴禁使用燈炮取暖或使用電爐。

      (四)井口和井下電氣設備必須有防雷擊和防短路的保護裝置。

      (五)井下和井口房電焊、氣焊作業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進行,且每次要有專門措施并經礦長或總工批準。

      (六)嚴禁使用產生火焰的爆炸材料和爆破工藝。

      (七)嚴格火區管理。

      二、按規程要求嚴格實行可燃物管理,建立健全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實做到:

      (一)嚴格限制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確屬下井需要的,必須符合規定,并辦理手續。

      (二)嚴禁向地面裂縫或向井下的通道口傾倒爐灰、棉紗、布頭和油類等可燃物。

      (三)嚴格限制可燃性支護的使用范圍。

      (四)井下膠帶運輸機應用不燃性膠帶。

      三、凡存在可燃性材料、可燃氣體和可能產生明火的地點,是嚴重的外源火災隱患地點,應擬定管理制度和檢查措施。

      四、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第四節 井下滅火管理制度

      一、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制火勢,并迅速報告礦調度室。在現場的科隊長、班組長應依照《災害預防處理計劃》的規定,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區的人員撤離危險區域,并組織人員利用現場的一切工具和器材進行滅火。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在切斷電源前只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二、礦調度室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后,立即按照《災害預防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值班領導在礦長和總工程師未到達前,應立即會同安全副礦長和機電副礦長等根據具體情況,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滅火工作。

      三、在搶救人員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塵和其它有害氣體的濃度和風流、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四、一旦發生礦井火災事故,應立即啟動華蓋山煤礦火災應急救援預案

      五、用水滅火時應先從外圍滅火,后滅火源,禁止向高溫火源直接用水滅火,用水滅火時按規范操作,防止發生水煤氣爆炸事故。

      六、井下火災不能直接撲滅時,必須封閉火區,總工程師負責領導封閉火區的工作。封閉火區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盡量縮小火區的范圍,并指定專人檢查瓦斯、氧氣、一氧化碳、煤塵、其它有害氣體和風流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七、井下皮帶運輸系統必須安設煙霧或溫度連續監測裝置,當發生火災時能自動噴霧。

      八、井下移動變電站、機電硐室和檢修硐室必須設置滅火器、沙箱。

      九、配備必需數量的一氧化碳、氧氣測定儀和必需的各種氣體檢定管,要指定專人按規定定期檢測。

      十、標有有效期的消防器材都必須定期更換。

      第五節 消防材料庫管理制度

      一、礦井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按有關規定備齊必備的消防材料。

      二、井上消防材料庫應設在井口附近,并有軌道直達井口,但不得設在井口房內。

      三、防器材庫材料、工具配備的種類和數量由礦長確定。

      四、消防器材庫配備的材料、工具由安全管理部每月檢查一次,發現消耗或損壞,必須立即補充和更換。

      五、每季度對消防材料庫的器材設置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六、嚴禁將消防材料庫的器材、工具挪作他用,確保材料、工具齊全完好。處理事故或搶險救災的消耗,必須立即補齊。

      七、定期更換滅火器材,嚴禁將過期或失效的滅火器放在消防材料庫內。

      八、消防器材庫內保持清潔,材料、工具擺整齊。

      第六節 綜合防滅火制度

      一、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中有關防滅火措施認真貫徹執行。

      二、主、副井口、風井井口及主要通風機房20m范圍內,嚴禁煙火,不得在井口存放易燃材料,井口應配備防火材料,在井口設置消防管路閥門,以備井口或井筒發生火災時使用。

      三、井下各機電硐室、膠帶機頭必須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掛牌管理,消防沙箱儲沙量不少于0.3m3,并配備撒沙工具。每個硐室應按規定配備滅火器,由所屬單位領取、儲存、保管、使用。

      四、井下清洗設備使用過的棉紗、布頭必須存放在帶蓋的鐵桶內,定期送到地面,不得亂扔、亂放。

      五、副井口必須嚴格執行井口檢身制度,嚴禁攜帶煙火、易燃品入井。

      六、井下各區隊所使用的膠帶輸送機必須遵守以下規定,阻止膠帶火災事故發生:

      (一)必須裝設驅動輪防滑保護、煙霧保護、溫度保護裝置。

      (二)液力偶合器不準使用可燃性傳動介質。

      (三)必須設置灑水裝置和防跑偏裝置。

      (四)膠帶輸送機的前后兩端各20m范圍內,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七、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工作,施工單位每次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安全管理部派專人在現場監督檢查。井下未實行全風壓通風的巷道中禁止從事電、氣焊工作,煤層中未采用砌碹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工作。電氣焊措施必須由礦長或礦長指定的主要礦負責人審批,同一個措施連續使用不得超過24小時。

      八、井下所有消防主管路及消防栓的安裝、檢修、維護,由機電維修隊負責。井下消防供水系統圖由生產技術部每季度更改一次。

      九、井下硐室必須保持整潔衛生,不允許存放荊芭、木料等可燃性材料,硐室必須采用不燃材料支護,防火門必須安全可靠。

      十、井下需要刷漆工作時,油漆應在地面調制好再帶下井,不得攜帶烯料下井,刷漆工作結束后,及時將剩余油漆和烯料上井,不得在井下長時間存放。

      十一、以上制度由安全管理部負責監督檢查各有關單位執行情況,對違反單位或個人由安全管理部追究責任并做出處罰決定。

      第七節 礦井防火及火區管理制度

      一、一般規定

      (一)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統和束管監測系統,并有完整的防火系統圖。

      (二)井下消防材料庫必須儲備足量的消防滅火、封閉材料和工具。

      (三)采區設計必須含有防滅火內容,并對巷道布置、煤柱尺寸、工作面停采線、監測系統布置、疏水系統、切筑封閉墻位置以及采掘順序等都必須作出詳細說明。煤柱寬度不小于6m,隔離煤柱中不許開掘巷道。對《規程》規定留設的各種保安煤柱嚴禁開采。階段煤柱應能有效隔離采空區,停采線附近盡量少開輔助巷道以減少漏風及封閉工程量,停采面要設法冒實以減少漏風。

      (四)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中要有防止自然發火的技術管理措施。回采完畢后,安全管理部要及時調整風量,采取均壓措施,減少老塘漏風。回采工作面不得任意留設設計外頂煤、底煤和煤柱,工作面遺煤及巷道浮煤要清理干凈。

      (五)放頂煤工作面停采線以外的上、下順槽掘進期間應跟煤層頂板掘進。

      (六)建立風門、風窗等通風設施均應按防滅火的要求正確選擇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區、煤柱裂隙、火區的漏風壓差。

      二、采煤工作面防治自然發火

      (一)采煤工作面防止自然發火的發生,每10天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人工采樣后用氣相色譜儀進行分析,并給出分析報告。

      (二)采面移交驗收前:

      1、消防管路可以與防塵管路合用,每隔50m安設一個三通閥門。

      2、安全管理部負責CO傳感器、溫度傳感器的安設。

      (三)建立防火預測預報制度。檢測員(安全員)每小班必須對工作面上隅角CO濃度進行檢查,并向礦調度匯報。發現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四)采面收尾前,要編制專門的防火措施。停采后施工單位必須及時撤出設備,確保45天內封閉完畢。

      (五)封閉墻施工要有安全措施,施工時要保證質量,確保嚴密不漏風,墻外巷道加強支護并清理干凈,封閉墻體要留設觀察孔,巷道口要設置柵欄、警標,封閉墻實行圖、牌、板和臺帳管理。

      三、巷道掘進期間防治自然發火

      (一)掘進巷道要編制專門的防火措施,并報公司備案。掘進時要采取措施防止老塘漏風。沿空留巷必須編制專門設計和防火安全措施報公司批準。

      (二)巷道掘進、工作面安裝與拆除所形成的硐室,地質測量部要及時準確填圖。沿空掘巷過此類硐室時,施工單位必須編制措施,并在該位置處設標記牌,標明相關尺寸。

      (三)預防掘進期間高冒處(冒高達2m或空洞體積超過6m3)自然發火。

      1、生產技術部及時做好地質預報,為頂板管理提供依據。

      2、發生高冒后,施工單位要立即向礦調度匯報,并及時用不燃物進行充填,與頂接實,防止冒落向深部延伸。接頂過程中,施工單位必須向高冒頂部預埋兩根管路:一路為6分管,作為充填孔;一路為2寸管,作為措施孔。對于連續長距離高冒要每隔3m—5m預埋一組管路。施工單位負責在高冒地段設標記點,并記錄清楚冒落高度、長度、體積及冒落的原因等,巷道竣工圖中也必須標注清楚。安全管理部負責對所有高冒處進行設點、編號、建檔、定期檢查,發現異常及時匯報處理。高冒處支護完畢必須進行噴漿堵漏處理。

      3、安全管理部、生產技術部負責對發生高冒進行追查,并制定整改措施。因采取措施不力或不采取措施而產生高冒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0—500元。

      四、火區管理

      (一)建立火災報告制度,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CO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制火勢,并迅速報告礦調度。礦調度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按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組織搶救和滅火工作。

      (二)安全管理部負責繪制火區位置關系圖。按發火順序編號在圖上標明,火區位置關系圖要及時填繪存檔。

      (三)每一火區均要建立火區管理卡片,主要內容有:發火時間、地點、發火原因、滅火工作記錄、氣體變化、火區熄滅及注銷時間、啟封情況等。火區管理卡片要存入礦技術檔案。

      (四)啟封火區必須經取樣分析符合《規程》規定的火區熄滅條件,由安全管理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后方準執行。

      (五)啟封火區工作必須由兼職救護隊觀察三天,確認火區已熄滅后,出具書面報告,報礦批準注銷火區。不需啟封的火區,經取樣分析證實火確已熄滅后出具書面報告報礦批準予以注銷。

      (六)在火區附近進行采掘作業必須編制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五、外因火災的防治

      (一)井下硐室、井底車場和采煤工作面泵站等處,以及采煤工作面溜子道內,掘進工作面迎頭第一部溜子頭,各皮帶機頭等都要按規定配備滅火器、砂箱等滅火器材,由銷售部負責配備,交使用單位管理,并教會使用方法,安全管理部按規定定期檢查、校驗,對故意損壞、丟失滅火器材的要對責任者或責任單位嚴肅查處,并按原價賠償。

      (二)井下運輸皮帶機頭要安裝煙霧報警等保護裝置,機電維修隊負責安裝,并定期檢查、維修。由施工單位負責保護,設施不齊全及不使用的禁止皮帶運行,安全管理部負責監督檢查。

      (三)井下不準存放汽油、煤油和其他揮發性的易燃油質,用過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由使用單位定期清理上井。

      (四)凡在井下安裝皮帶的巷道要鋪設消防管路或用防塵管路兼作消防管路,要求水量充足,水壓不低于0.5MPa,管路每50m必須安裝三通閥門,主要運輸機巷道由皮帶隊負責,掘進巷道由施工單位負責。皮帶機機頭附近配備不少于25m的消防軟管,并保證隨時可用,由使用單位負責。沿途管路禁止用軟管連接。

      (五)井下皮帶運輸機所有運轉部件必須靈活可靠并正常運轉,機頭、機尾及皮帶機沿途均須清理干凈,防止摩擦起火,并要設專人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

      (六)井下燒焊,必須編制專門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后,方可嚴格按照措施要求進行施工;在采區內進行的燒焊,必須編制專門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經檢查瓦斯濃度及設置專人防滅火監督后,方可執行。

      第八節 防治自然發火管理制度

      為了防止礦井煤層自燃,消除自然發火隱患,進一步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特制定防治自然發火管理制度。

      一、礦長對本礦防治自然發火工作全面負責,礦總工程師對防治自然發火負技術責任。礦井要配足從事防滅火工作的技術人員和專業人員。

      二、調度室在指揮生產的同時,還要同時調度防治自燃發火工作。

      三、礦井在制訂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同時,必須制定防治煤層自燃措施與處理計劃,并在每季度結合具體情況進行補充完善,防自燃發火工程所需的材料資金,由礦長、總工程師平衡解決。

      四、安全副礦長和安全副總工程師要認真搞好一年一度的礦井自燃等級鑒定工作,并將每年的煤層自燃危險情況做一比較,有效地指導礦井防自燃工作的開展。

      五、制定礦井防治自燃發火措施,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必須有防治自燃發火的專門措施,并嚴格執行。

      六、采面結束前,生產礦長應及時召開平衡會,對結束的時間、設備支架回收及封閉的時間做出明確規定,確保回采結束45天內對采面進行永久性封閉。

      七、建立健全密閉檢查制度,礦安全管理部要定期進行檢查。

      八、采面設計要合理,應盡可能的采用長壁采煤法。對發火期短的煤層,要加快回采速度,使老塘冒落壓實帶始終處于遺煤自燃發火期以外。

      九、提高預測預報手段。積極引進和推廣防火新技術,嚴格按規范組織現場實施,將火災隱患消滅于萌芽狀態。

      十、安全管理部要建立煤層自燃事故檔案。對每一次自燃事故都要填寫火區管理卡片,繪制火區位置關系圖,記載自燃發生的時間、發展過程、防滅火措施及火災處理過程,每次火災事故處理完畢后,7日內由安全管理部匯報由礦長簽字的火災事故報告書。

      十一、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必須編制啟封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后,方能進行啟封工作。

      十二、嚴禁攜帶煙草及點火器具入井,井下施焊時,遵守《規程》規定,嚴格審批手續和現場監督檢查規定。

      十三、嚴格落實防止煤炭自燃,加強火區管理,防止火情復燃等措施。

      云南能投玉溪市東方煤業有限公司

      華蓋山煤礦

      “一通三防”技術資料管理制度

      2014年度

      第一節 “一通三防”技術資料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部要認真做好各類報表、臺帳、措施的管理。根據需要,各種資料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二、各類技術資料設立專用柜,并實行分類、分次、分盒,按統一序號標簽存放。

      三、要按照通風質量標準化標準完善各種圖紙、牌板,每季度更新一次圖紙,并及時上報。

      四、各類報表要做到準確無誤,且報送及時。

      五、由安全管理部每月對通風各類報表、臺帳、圖紙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改正。

      第二節 通風標準化各類圖牌板管理制度

      一、必須建立健全五圖、五板、五記錄、四臺帳、內容齊全,與井下現場相符。“一通三防”資料要實現檔案化、分類、集中管理。

      二、五圖、五板、五記錄、四臺帳內容

      (一)五圖:通風系統圖、避災線路圖、防塵系統圖、防滅火系統圖、安全監測系統圖。

      (二)五板:局部通風管理牌板、通風設施管理牌板,防塵設施管理牌板、通風儀表、儀器管理牌板、安全監測管理牌板。

      (三)五記錄:通風設施檢查記錄、防滅火檢查記錄、測風記錄、測塵記錄、密閉檢查記錄。

      (四)四臺帳:瓦斯檢查臺帳、防滅火設施管理臺帳、防塵設施管理臺帳、隔爆設施管理臺帳。

      (五)要建立設備儀表臺帳、傳感器使用管理卡片、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檢修記錄、裝置使用月季報表、監測重點日報表及監測系統圖、監測數據庫并保存一年以上。

      (六)便攜式瓦檢儀、光學瓦斯檢定儀要有日檢記錄、領發記錄和管理使用臺帳。

      三、避災路線標識牌應根據年度《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安排各巷道交岔口懸掛,并標明避災方向和到安全出口的距離。

      四、局扇管理說明牌內容包括:使用地點、局扇型號、風筒直徑、風筒長度,局扇管理人,全風壓供風量、風筒出口風量。

      五、密閉說明牌內容包括:地點、時間、管理人、密閉尺寸(長×寬×厚),建筑材料等。

      六、密閉每天檢查一次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濃度、溫度,并將檢查結果制作臺賬。

      七、測風牌板內容包括:地點、斷面(凈斷面)、風速(m/min)、風量(m3/min),瓦斯濃度、二氧化碳濃度、測定時間及測定人。

      八、瓦斯檢查牌內容包括:時間、地點、瓦斯濃度、二氧化碳濃度、檢查人。

      九、隔爆設施說明牌內容包括:地點、時間、斷面、應設置水量、實際水量、隔爆間距、棚區長度、管理單位及負責人。

      云南能投玉溪市東方煤業有限公司

      華蓋山煤礦

      通防儀器儀表管理制度

      2014年度

      第一節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管理制度

      一、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是一種數字顯示甲烷含量的檢測儀器。公司規定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人員必須按要求攜帶。瓦檢員必須攜帶光學甲烷檢測儀。

      二、礦指定攜帶便攜儀的人員(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隊長、安全副礦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

      三、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的計劃數量由安全管理部確定,供銷部負責采購,井口礦燈房保管、發放、充電、標校、維護和維修,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安全管理部負責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使用前的培訓工作并負責監督檢查。

      四、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實行掛牌管理,憑牌發放,燈房并做好發放記錄備查。

      五、每個攜帶者都必須愛護儀器,不準隨便在井下拆卸、毀壞,一旦發現毀壞或缺失零件,井口礦燈房當班人員立即登記在案,第二天由安全管理部在調度會上通報,由井口礦燈房出具證明,安全管理部確認,照價賠償。

      六、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每次升井后,要及時檢查、擦試、充電。該維修的要及時維修,不準帶故障入井。不得出現井下使用時發現儀器充電不足,有故障或未調零就投入使用的情況。

      第二節 便攜式瓦斯檢測儀器發放制度

      一、在交接班時(上下班高峰)上一班的發放員必須協助當班發放員發放儀器,不執行者一次罰款20元。

      二、在交班前,當班儀器發放員必須將待發的儀器統一放在發放臺上,以便發放,否則每次罰款20元。

      三、收回的儀器必須按規定碼放整齊,否則罰款20元。

      四、交接班時,核對儀器數量無誤后,且在瓦檢員、放炮員領完儀器后方可下班,否則每次罰款20元。

      五、儀器發放員在上班期間不許串崗,發放窗口保持24小時開放,就餐必須將食物帶回工作間就餐,否則每次罰款20元。

      六、嚴格執行《便攜儀發放制度》,當班發放員必須對當班的儀器發放情況進行核對,對不及時交回儀器或損壞儀器的報安全管理部處理,否則每次罰款20元。

      七、所有交回的儀器,發放員必須在記錄上注冊已交回,對當班不交回儀器的,必須以書面形式報告班隊長,由班隊長做出處理決定,否則每次罰款20元。

      八、嚴禁弄虛作假,搞私下交易索要財物,發現一次罰款50元。

      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節 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管理、維修、保養制度

      為確保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的準確、靈敏、可靠,正確地反映井下真實情況,及時排查通風隱患,為礦井安全生產創造良好條件,特制定本制度。

      一、光學瓦檢儀要檢查氣密性,電量是否充足,藥品是否有效、光譜是否調整到零,不符合要求的嚴禁井下使用。

      二、儀器、儀表必須集中統一管理,對儀器、儀表進行分類編號管理,并建立儀器、儀表管理臺帳。

      三、儀器、儀表必須由專人進行管理。

      四、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屬精密儀表,必須認真保養維修。

      五、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必須統一充電、統一保護管理不能私自打開。并有儀器統一發放記錄。

      六、儀器、儀表使用人員在入井前到儀表室領取并檢查是否完好,否則不得使用。升井后及時將儀器、儀表交至儀器室。

      七、儀器、儀表要專人使用,不得轉讓他人。儀器、儀表按規定定期校驗,超期儀器、儀表不得使用。同時按規定淘汰的儀器、儀表要及時淘汰。

      八、對人為造成儀器、儀表損壞的,要按原值賠償。對于造成儀器、儀表零部件損壞的,按維修費用賠償。

      九、使用儀器、儀表時發現問題及時向管理員反映,維修后送相關資質部門鑒定。

      第四節 自救器管理規定

      一、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生產方針,真正保障入井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井下發生災害時工作人員安全順利脫離災害現場,避免和減輕事故傷亡,根據華蓋山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于本礦所有入井人員,對違反本規定的人員,自救器管理部門和檢查部門有權按照規定處理。

      三、安全管理部負責自救器的使用規劃、規格型號選擇、購置計劃的編制、到貨質量驗收。負責按要求進行定期性能檢查、檢驗,保證自救器的有效性。有權根據檢驗結果辦理報廢手續。提交采購計劃,經領導審批后由供銷部采購。

      四、安全管理部負責建立自救器技術檔案,并按要求如實填寫。經專業技術人員按《自救器檢驗標準》檢驗后,必須在檔案卡片上注明鑒定結果。

      五、安全管理部(安全員)負責全礦自救器使用人員的培訓工作,安全員有權對公司要求戴自救器而不配戴自救器的人員處以20---50元罰款。安全員負責對災變后自救器的使用情況進行調查和取證,作為事故調查處理的依據。

      六、井口礦燈房有權對自救器使用者調查使用情況,負責編號、制牌、收發、質量檢驗,按規定對自救器進行外觀檢查并合理保存。負責自救器發放的衛生及防火防盜工作。

      七、自救器在領取使用后必須交回井口礦燈房統一管理,否則罰款20-50元直至交回為止。

      八、領取自救器時,使用者必須認真檢查有無變形、附件缺損等現象,如有問題必須立即要求更換,否則責任自負。

      九、收回的自救器如有變形、附件缺損等現象,經專業技術人員鑒定能正常使用的,根據損壞情況罰款20---50元;不能正常使用又無正當理由的,按損壞自救器論處,除按價賠償外,每臺罰款100元。當收回的自救器鐵皮鎖啟封,而無安全管理部的文字證明,按損壞自救器論處。除按價賠償外,每臺罰款100元。

      十、自救器發放管理人員不履行職責,一經查出,每次罰款20元,每月達三次者,調離工作崗位。

      第五節 安全監測裝備使用管理制度

      一、礦監測部門每年必須編制下一年度的監測設備、配件計劃,報總工程師審批。

      二、凡未按規定配齊監測裝置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產。

      三、監測部門必須配齊專用調校裝置。

      四、瓦檢員發現安全監測裝置發生故障時,有權立即停電停產,將作業人員撤出,同時向調度室匯報。

      五、監測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的全部功能,系統必須具有防雷電保護,中心站主機應不少于2臺,1臺備用。

      六、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甲烷檢測設備,每10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氣樣調校1次。每10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并認真做好記錄。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

      七、凡發生監測裝置丟失、破壞,礦井要立即組織維修并追查處理。

      八、監測系統值班人員必須認真填寫系統運行記錄,并及時向礦領導匯報。

      九、礦井安全監測系統的監測日報表,必須報礦長和總工程師審閱,并簽字。

      十、監測系統管理人員必須按照規定設置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以及斷電范圍。

      第六節 安全儀器儀表計量校驗制度

      一、礦井必須建立安全儀器儀表計量檢驗機構,設專職人員負責校驗,檢查儀器儀表工作。

      二、凡使用的儀器、儀表,必須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定期校驗,修理人員要編制輪流校驗圖表。

      三、各種儀器儀表的校驗時間為:

      1、光學瓦斯檢定器 1個月

      2、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10天

      3、甲烷傳感器 10天

      4、甲烷斷電儀 10天

      5、風表 6個月

      6、氣壓表 1年

      7、呼吸性粉塵測定儀 1年

      8、光電煤塵測定儀 1年

      四、對經常檢測使用的光學瓦斯鑒定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甲烷傳感器每天都要進行對照,出現誤差超過允許值時,并以顯示值最大的為準,及時采取措施,必須在8小時內對其調校完畢。

      五、除特殊情況外,校驗儀表必須由使用者親自送取,否則不予校驗。

      六、送驗時,必須說明儀器的使用情況及故障,以便校驗,如有零件丟失或損壞者,必須說明原因并經領導批示方可校驗。

      七、必須設專職人員負責儀器儀表的充電,收發和維護。

      八、經送檢人員和維修人員共同鑒定,確認儀器故障太多,影響使用,必須向有關領導提出及時更換。

      九、修理室內嚴禁從事與校驗儀器、儀表無關的工作,保證整潔衛生,儀器儀表的校驗按有關規定進行。

      十、校驗合格后的儀器儀表,必須填寫好原始記錄,并妥善保管,以備待查。

      十一、安全儀器儀表檢驗人員,若因責任心不強,未及時發現儀器儀表失效時,要追究檢驗人員的責任。

      云南能投玉溪市東方煤業有限公司

      華蓋山煤礦

      爆破管理制度

      2014年度

      第一節 爆破工入井前準備工作

      一、領取雷管箱必須檢查箱體、箱鎖及鎖鼻完好情況,箱內不準有雜物。

      二、領取發爆器時詳細檢查外殼、接線柱、固定螺絲、氖燈等是否完好,技術參數必須符合規定。發爆器鑰匙必須隨身攜帶。

      三、檢查爆破母線,爆破母線采用銅芯絕緣線,母線長度應大于警戒距離,母線的接頭數不得超過兩個,嚴禁明接頭。

      四、檢查爆破用具是否齊全,爆破用具包括:雷管箱、發爆器、發爆器鑰匙、爆破母線、爆破工作業證、特殊工種操作證、爆破材料消耗單、警戒牌和警戒繩、竹木簽、口哨、水炮泥、絕緣膠布等。

      第二節 炸藥、雷管的領取、運送、貯存、退庫制度

      一、領取炸藥、雷管嚴格按要求領取爆破材料,必須仔細檢查炸藥、雷管的質量、數量、品種、段別、編號是否符合要求;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種類的雷管及炸藥,不得摻混使用;雷管腳線末端必須扭結短路;將炸藥、雷管分別裝入專用箱并上鎖,嚴禁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發爆器、導通儀金屬等物品裝入炸藥、雷管箱內。

      二、爆破工接到使用單位的爆破材料領退單后,必須審查單據填寫是否合格,若不合格退回,由施工單位重新填寫,由此造成的影響由施工單位承擔,每次對負責人處罰100元。審查合格后由爆破工填寫實領炸藥、雷管數量,并簽上本人姓名和具體時間。爆破工攜帶爆破資格證和經跟班隊長(或跟班隊長授權的班組長)簽章后的領退單,與領藥工一同到爆炸材料庫領取爆炸材料。領藥工必須是使用單位跟班隊長(或班長)指定的專人。

      三、炸藥庫管員接到領退單后,應首先審核爆破工簽字、爆破工本人以及爆破資格證三樣必須相符,然后按單據上填寫的實領品種數量發放雷管、炸藥。爆破工領到雷管時,首先核對各段雷管數量、檢查雷管外觀是否有破損、雷管上的打號是否為本人的編號等,確認無誤后裝入自己攜帶的雷管箱內并上鎖。在和領藥工檢查核對炸藥質量和數量(領藥工協助爆破工檢查核對),確認無誤后裝入由領藥工保管的炸藥箱內,并由爆破工上鎖。雷管箱和炸藥箱鑰匙均由爆破工保管。最后由爆破工親自拿有區隊蓋章的領退單在庫管員的臺帳上簽名登記,確認所領爆炸材料無誤。此時,一次爆炸材料領取程序結束。

      四、爆炸材料領好后,雷管箱和炸藥箱應該都是鎖好的,并且鑰匙和領退單均由爆破工保管。雷管箱由爆破工親自背到使用地點,炸藥箱在爆破工的監護下由領藥工背到使用地點。到達使用地點并確認箱子和鎖的狀況均完好后,由爆破工看護爆炸材料箱(領藥工協助看護),爆破工在征得跟班隊長或班長的同意后可以裝配起爆藥卷。

      五、運送炸藥、電雷管

      (一)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在爆破工監護下由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的人員運送;單人背藥量不得超過25kg。背藥人員應作風正派、誠實可靠、體格健康,并在爆炸材料庫備案,背藥人員每次都在爆炸材料領退單上簽字。每旬由安全管理部,保衛科、供銷部等與對背藥人員簽字情況抽查一次。

      (二)運送雷管的爆破工和運藥人員不得并排同行,且爆破工必須在后面15m左右。

      (三)運送途中,應輕拿輕放,不準沖撞和敲打。

      (四)運送途中,嚴禁奔跑或逗留;中途行走和休息,都要注意避開行人、帶電體和導電體,運送時間根據距離由施工單位跟班隊長確定,一般不得超過50分鐘。

      (五)嚴禁用膠帶輸送機、刮板輸送機、礦車等運送爆破材料。

      六、貯存炸藥、雷管的炸藥箱、雷管箱必須存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器設備、無淋水、爆破地點附近或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炸藥若需臨時存放,而爆破工因工作不在火藥存放地時,應派專人看護。

      七、每次爆破工作完成后,爆破工必須在施工隊負責人監督下,將剩余的所有爆炸材料收拾干凈,進行清點,確認無誤后分別存入炸藥箱、雷管箱并上鎖。如本班需再次爆破作業,則重復上述相關工序;如確認本班不再爆破作業,則以上工作完畢后半個小時內,當班跟班隊長必須在爆炸材料領退單上按實耗數量當場簽上本人姓名和具體時間。

      八、需退回的爆炸材料都必須在爆破工的監護下分別放入炸藥箱、雷管箱并都上鎖,鑰匙和領退單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破工攜帶雷管箱監護領藥工運送炸藥箱到爆炸材料庫辦理退庫手續。

      九、辦理退庫手續時,爆破工首先向庫管員出具領退單,庫管員核對領退單上的實領數量、實耗數量、跟班隊長或班長簽名、簽字時間,核對簽名與本人照片等項目,全部無誤后,在領藥工的監護下吩咐爆破工打開炸藥箱和雷管箱,進行清點并收回剩余的爆炸材料。上述手續正確完成后,由爆破工監護,庫管員分別在領退單和“一炮三檢”本上簽上本人姓名和具體時間,簽字后的領退單和“一炮三檢”本分別由庫管員和爆破工保存。此時退庫手續完成。

      第三節 裝藥前準備工作

      一、施工單位現場班隊長及爆破工必須做好第一次安全檢查。

      (一)檢查上一班是否留有拒爆(殘爆)。

      (二)檢查工作面地質條件、支護形式、巷道斷面是否與措施相符。如有改變或拉底、維修,施工車場、硐室等,必須有補充措施。

      (三)檢查施工牌板內容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時必須改正。

      (四)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m范圍內是否有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體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

      (五)檢查采面上、下出口是否暢通。

      (六)檢查風筒末端到工作面距離是否符合措施規定,是否有脫節、對接、花接、落地、大破口等現象,工作面風量是否充足。

      (七)檢查工作面頂板、支架完好情況,以及傘檐是否超過規定。

      (八)檢查空頂距是否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九)檢查工作面是否有炮棍,嚴禁用塑料管或金屬管作炮棍。

      (十)炮掘巷道貫通相距20m時,詢問待貫通巷道是否停止掘進。

      (十一)詢問本茬炮應裝藥的炮眼數目,并核對是否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二、爆破工裝配起爆藥卷規定

      (一)裝配起爆藥卷只能由爆破工親自操作,其它人員不準代替或幫助。

      (二)裝配起爆藥卷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器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或警戒線之外的炸藥、雷管箱處進行。

      (三)裝配起爆藥卷期間,周圍不準有閑雜人員。

      (四)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

      (五)爆破工打開炸藥箱取出適量炸藥。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該次起爆炮眼的數量為限。

      (六)用竹、木簽逐個在藥卷平頭端中心扎孔,孔眼略大于電雷管直徑及長度,不準用電雷管代替竹、木簽扎孔。

      (七)爆破工打開雷管箱取出成束的電雷管。

      (八)將雷管順好,掛在非導電體上,一只手握著成束的管體和腳線末端,另一只手將單個電雷管握在手心,拇指、食指、中指捏緊電雷管前端腳線均勻用力抽出。并將抽出的單個電雷管腳線末端扭結短路。抽單個電雷管時,不準硬拉、硬拽。

      (九)將雷管全部插入藥卷平頭端孔內,腳線在插入端繞扣緊鎖,剩余腳線纏在藥卷另一端,并保持腳線末端扭結短路。

      (十)裝配起爆藥卷時,嚴禁插入雷管后不繞扣緊鎖、嚴禁將雷管插入藥卷聚能穴端、嚴禁將雷管斜插在藥卷中部、嚴禁將雷管直接綁在藥卷上。

      (十一)一個起爆藥卷只能插入一個雷管。

      (十二)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防止雷管受震動或沖擊,防止折斷雷管腳線或損壞腳線絕緣層。

      (十三)起爆藥卷裝配完后,應清點數目并妥善保存。

      (十四)起爆藥卷必須單獨存放,不得同其他炸藥或雷管混放。

      (十五)起爆藥卷裝配完后,將剩余的炸藥、雷管及時放回各自專用箱內并加鎖。

      三、準備工具、材料

      (一)由施工班隊長指定人員制作炮泥。炮泥用料必須符合規定,松軟合適,不得摻入煤巖粉。

      (二)班組長在和爆破工一起清點完爆破孔后,班組長下達裝藥命令。

      (三)班組長將炮棍、炮泥、水炮泥移到工作面。

      (四)爆破工將所需的起爆藥卷和炸藥連同專用箱一起搬運到工作面,但每次只準從箱內取出1包起爆藥卷和1包炸藥。

      四、施工班隊長及爆破工做好第二次安全檢查

      (一)復查第一次安全檢查中安全隱患處理情況。

      (二)檢查瓦斯探頭、設備、工具、管線是否掩護好或按規定距離撤出工作面。

      (三)檢查炮泥、水炮泥數量、質量。

      (四)爆破工用炮棍逐個檢查各炮眼的角度、深度、數量、質量是否符合規定。

      (五)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淺孔爆破,必須制定有專門安全措施,否則,不得裝藥放炮。

      (六)清除炮眼內的煤、巖粉和水。

      (七)檢查班組長、爆破員、瓦檢員是否按“三人連鎖放炮制度”規定到工作面,并要求出示各自的交換牌。

      (八)檢查裝藥地點20m范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并按規定填寫“—炮三檢”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檢查時間和瓦斯濃度。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裝藥;瓦斯濃度達到1.5%時,施工隊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五、爆破工敷設爆破母線

      (一)從工作面向后敷設爆破母線。

      (二)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或相互交叉時,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下方,并應保持0.3m以上的距離。爆破母線不得隨意敷設在巷道上,不得敷設在水中、或淤泥中,更不得受到任何外物擠壓或高溫烘烤。

      (三)爆破母線接頭和破損處必須用絕緣膠布包好,嚴禁明接頭,兩根母線的接頭必須錯開一定的距離。

      (四)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掛,不準使用固定母線。

      (五)只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等當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線兩端都必須扭結短路并懸空。

      (七)爆破母線應采用截面1~2.5mm2銅芯絕緣線,嚴禁使用鋁線和裸線。

      (八)嚴禁用兩根材質規格不同的導線做爆破母線。

      (九)母線要放在干燥安全的地點,并定期做電阻測定和絕緣性能測定。

      六、施工單位班組長設置警戒

      (一)由班組長負責指派專人,按作業規程規定在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道上以及相距20m以內的貫通或鄰近巷道安全地點設置警戒,由爆破工監督,必須嚴格堅持“去二回一”制度,爆破工不準擔任警戒人員。

      (二)最短警戒距離:

      回采工作面:上撤50m:下撤50m。

      掘進工作面:

      煤巷:直巷100m;拐彎巷道80m,并且拐彎后不少于5m。

      巖巷:直巷120m:拐彎巷道100m,并且拐彎后不少于5m。

      (三)各警戒地點都必須做到人、繩、牌“三保險”。

      (四)凡需設置二處及二處以上警戒時.班組長必須設置專職聯絡員。

      (五)除裝藥人員、檢查人員外,警戒區內其他人員必須撤到警戒線之外。

      第四節 裝藥與封泥規定

      一、裝藥規定

      (一)每次裝藥前必須將迎頭的水排凈,且必須停掉工作面20m范圍內電器電源,以防止雜散電流引爆雷管。

      (二)施工單位可派1~3名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有關規程規定的人員作為裝藥助手協助爆破工裝藥,裝藥助手具體負責觀察、傳遞炸藥和裝填炮泥等工作。同時班組長、瓦檢員必須在現場嚴格執行“三人連鎖”放炮制。班組長起監護作用,爆破工必須在現場指導裝藥。

      (三)采用毫秒爆破時,巖石巷道宜采用反向起爆,煤及半煤巖巷宜采用正向起爆,當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0.5%時,嚴禁采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掘進工作面應全斷面一次起爆,特殊情況下,不能全斷面一次爆破的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四)爆破工必須依照爆破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

      (五)裝藥前,起爆藥卷中的雷管腳線必須保證扭結短路。

      (六)裝藥順序:先上部眼、后中部眼、再下部眼,依次進行。

      (七)裝藥時,必須將每眼應裝的全部用量的藥卷及起爆藥卷依次緊挨裝入眼口,然后輕輕送入眼底。

      (八)裝填藥卷時,不準用力沖撞或搗實。

      (九)一個炮眼只準裝入一個起爆藥卷,嚴禁使用雙起爆藥卷。

      (十)嚴禁使用墊藥或蓋藥。

      (十一)工作面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由面時,最小抵抗線:煤層中不得小于0.5m;巖層中不得小于0.3m;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不得小于0.3m。

      (十二)仰角大的炮眼裝藥時,將全部藥卷一次送入眼口后,再裝入一卷炮泥,隨藥一起送到眼底,用炮棍輕搗幾下,使炮泥卡住藥卷。

      二、封泥規定

      (一)藥卷裝入后,要先裝一至二卷炮泥,再裝水炮泥。

      (二)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必須用炮泥封填,前兩卷炮泥要慢用力,輕搗動,以后的炮泥必須依次用力搗實。

      (三)搗炮泥時,需要用手拉住雷管腳線,要拉直,但也不要過緊,并使腳線緊貼炮眼側壁。

      (四)炮眼封泥長度及水炮泥用量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淺孔爆破,炮泥必須封滿。

      2、炮眼深度為0.6m~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使用1個水炮泥。

      3、炮眼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m,使用2個水炮泥。

      4、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m,使用3個水炮泥。

      5、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m。

      6、爆破大巖塊時,必須有專項安全措施,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m。

      (五)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六)封泥后,必須將電雷管腳線盤好在眼口,并保持腳線末端扭結短路且懸空,避免與導電體相接觸。

      (七)炮眼全部裝完藥后,爆破工必須先將剩余炸藥放回專用箱內,然后清點、核對一次雷管、炸藥消耗量。

      第五節 連接爆破網路規定

      一、爆破母線和連接線的聯接工作,只能由爆破工一人獨立完成。連接線和雷管腳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聯接可以由班組長或班組長指定專人協助連接,但安全責任歸爆破工。

      二、一般采用串聯方法聯接。

      三、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連接線和雷管腳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并懸空,不得虛接。不得與軌道、金屬網、金屬管、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四、聯接爆破網路時,雷管腳線的接頭方式應采用并頭繞鼻連接。

      五、接頭有銹或污物必須清除掉。

      六、眼深大于雷管腳線長度需延長腳線時,接頭要錯開,并用絕緣膠布包好。延長腳線應采用與腳線相同的導線或標稱截面積0.2~0.4mm2的多股銅芯絕緣線。

      七、爆破網路聯接到最后,剩余的兩根電雷管腳線必須也聯接在一起,使之形成閉合回路。

      八、所有腳線連好后,爆破工和班組長應分別確認已連線的雷管數量,只有兩人清點出的已連雷管數量相等且剩余引藥數量相符時,才能進行腳線與母線的連接工作。

      九、爆破工和施工單位第一責任人最后共同再仔細檢查一遍爆破網路,以防漏聯、錯聯、短路、接地等。

      十、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m范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并按規定填寫一炮三檢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檢查時間和瓦斯濃度。瓦斯濃度達到1%時,放炮員要停止爆破作業;瓦斯濃度達到1.5%時,施工單位要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切斷電源,立即匯報調度室,同時按礦規定進行處理。

      十一、按“三人連鎖放炮制度”要求順序進行換牌,并且三人必須按規定在“一炮三檢”記錄本上簽字。換牌順序:爆破工將爆破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設警戒,班組長將爆破命令牌交給瓦檢員,瓦檢員及爆破工共同檢查瓦斯無異常時,瓦檢員將爆破牌交給爆破工。

      十二、吹一長聲口哨,撤出班組長、瓦檢員及其他裝藥人員。

      十三、將炸藥箱、雷管箱移到警戒線之外的安全地點。

      第六節 通電起爆規定

      一、爆破網路與爆破母線聯接后,爆破工負責檢查所有連好的腳線接頭、母線與腳線的接頭以及所有露出芯線的腳線和母線都不允許沒入淤泥中,所有炮眼口都不能沒入水中,腳線不能有水浸泡、淤泥掩埋等,爆破工必須最后撤出工作面。

      二、爆破工最后撤到警戒線外起爆地點,并監督警戒員拉好警戒繩,掛好警戒牌。

      三、爆破工用歐姆表對爆破網絡做全電阻檢查。

      四、詢問班組長各處警戒是否設好、清點人數情況、聯絡員是否返回,并要求聯絡員和施工單位第一責任人簽字。

      五、詢問班組長是否可以起爆,由班組長下達起爆命令。

      六、吹兩長聲口哨。

      七、爆破工把扭結的母線末端分開,接到發爆器接線柱上并擰緊。

      八、將發爆器鑰匙插入毫秒開關,并扭到充電位置,開始充電。再吹三長聲口哨。

      九、至少再等5秒鐘且待發爆器氖燈發亮,閃光穩定后,回頭望一下工作面,無異常情況方可通電起爆。

      十、通電起爆后,拔出發爆器鑰匙,并隨身攜帶。

      十一、將兩根爆破母線從發爆器接線柱上摘下,扭結短路。

      十二、爆破工按規定在記錄本上填寫起爆時間(24小時制,具體到分鐘)。

      第七節 驗炮規定

      一、待工作面炮煙吹過警戒線、炮響15分鐘之后,確認放炮無誤,班組長、爆破工、瓦檢員三人必須首先進入爆破地點驗炮,瓦檢員在前邊走邊檢查瓦斯,班組長對頂板情況進行檢查。

      二、將爆破母線前端扭結短路。

      三、檢查爆破地點20m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并按規定填寫“一炮三檢”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檢查時間和瓦斯濃度。如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驗炮工作,組織處理;如瓦斯濃度達到1.5%時,應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四、再檢查工作面通風、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五、按“三人連鎖放炮制”要求換回各自的交換牌后,班組長必須在爆破工的“一炮三檢”記錄上簽字。

      六、撤除警戒工作必須由布置警戒的班組長親自指派聯絡員撤除警戒。

      七、若當班爆破任務沒有結束,仍需爆破時,爆破工應從“裝配引藥”工序開始,重新進行下一循環爆破工作。

      八、特殊情況下,當班裝藥炮眼未放完者,爆破工必須經過跟班領導同意后,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并履行交接班簽字手續。

      第八節 處理拒爆規定

      一、若通電后沒有起爆,必須先拔出發爆器鑰匙,并隨身攜帶。摘掉爆破母線,并扭結短路。延期電雷管至少等15分鐘后,方可由爆破工一人沿線路查找不起爆原因。

      二、首先檢查爆破母線及網路,若為斷路、短路、虛接等原因,處理后重新按上述程序起爆。

      三、若仍不起爆,證明非線路原因,但又不能確定拒爆炮眼位置,則采取先兩兩并聯再串聯的方法重新聯接后,再次起爆;再次起爆后仔細找出所有拒爆炮眼的準確位置。

      四、對于放炮后,現場的主要可疑情況要引起高度重視,如:炮后工作面沒有達到預想效果(特別是欠挖的原因)、現場遺留有完好的炮眼內的腳線、拉底時炮后底板形成臺階過大等,必須認真檢查,嚴格按照規定處理。

      五、處理拒爆、殘爆工作必須在施工區隊班組長親自指導下,相應的打眼工、裝藥工、放炮員都到場時嚴格按安全技術措施規定進行。

      六、由班組長和打眼工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與其平行的新炮眼,眼深略大于拒爆炮眼.打眼時應在拒爆炮眼外口插入炮棍做為導向標志。

      七、按有關工序重新裝藥起爆。

      八、嚴禁手拉、鎬刨;嚴禁用壓風吹、水管沖拒爆(殘爆)炮眼: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繼續加深炮眼殘底(無論眼內有無殘藥)。

      九、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十、在拒爆處理完畢之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十一、當班的拒爆(殘爆)必須由現場第一負責人及爆破工負責當班處理完畢,嚴禁將隱患交下一班。

      第九節 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處罰制度

      一、庫管員在雷管打號后,必須用雷管檢測儀逐個做全電阻檢查,材料庫對雷管測試和爆炸材料發放情況進行檢查。每旬對爆炸材料庫檢測過的電雷管進行抽查測試,每次抽查庫存的雷管,發現不合格的雷管必須及時撿出,并對責任人處罰100元/發。測試的場所、儀器的配備及儀器日常維護保管由爆炸材料庫庫管員負責。爆破工或抽查人員測試完畢后,及時填寫測試臺帳,將測試結果和出現的問題及時向礦調度室反饋,由調度室向有關礦領導匯報。

      二、安全管理部建立臺帳,詳細記錄井下爆破作業存在的問題。每月及時上報供銷部,由供銷部向有關領導匯報。

      三、爆破工有責任對工作面炮眼進行檢查,施工單位現場第一負責人必須對爆破工的驗孔、裝藥、聯線、爆破、處理拒爆(殘爆)進行全過程監督,并且在執行好每一個環節后在爆破工“一炮三檢”本上簽字認可。不按規定執行,對責任人處罰50元/次。

      四、爆破全過程由現場第一負責人與爆破工共同負責;每次爆破后施工地點的第一負責人必須與爆破工共同在現場認真檢查爆破情況,發現拒爆(殘爆)必須立即處理,在拒爆(殘爆)沒有得到徹底處理完之前不得進行與處理拒爆(殘爆)無關的任何工作。

      五、各隊必須合理調整生產工序,合理組織施工循環,當班裝好藥的炮眼不允許交下班,不允許當班放炮后不進行支護交下班;特殊情況下,裝好藥的炮眼交下班,必須征得調度室、安全管理部,現場由兩班班長(或跟班隊長)、安全員、爆破工同時在現場進行交接,調度室負責做好記錄。否則,不按規定執行對施工隊處罰300元。

      六、如施工隊當班沒有進行爆破,在出碴過程中發現拒爆(殘爆),施工隊必須設置好警戒,匯報調度室,由調度室安排就近調配爆破工,任何一個爆破工都有責任無條件按安全技術措施處理拒爆(殘爆);爆破工沒有到達地點處理拒爆(殘爆)之前施工隊必須停止一切作業,并作好配合爆破工處理拒爆(殘爆)的各項準備,爆破工接到通知后必須及時趕到,和班組長共同對拒爆(殘爆)進行認真處理。否則,發現一次對責任人處罰300元。

      七、施工隊的當班責任人現場交接班時,必須把有無拒爆(殘爆)作為交接班的—項重要內容。否則,發現—次對責任人處罰200元。

      八、施工單位每班計劃炸藥量不得超過實際用量的1.2倍,超過時給予計劃人員50元的處罰,安全管理部每月對每一個施工隊的爆破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統計,作為“一通三防”質量標準化考核內容。

      九、施工隊爆破時實際裝藥量與作業規程規定裝藥量不符時.裝藥量不得超過規定藥量的20%.若裝藥量超過20%,施工隊必須及時制定補充措施。不按規定執行,一次對責任人處罰300元。

      十、特殊爆破地點、零星工程當班爆破,施工單位必須當班把碴出凈,以便及時驗炮和處理拒爆(殘爆)。施工隊爆破應以當班能夠出完碴為限。零星工程需爆破時,必須在措施中編制爆破圖表,并明確炮眼數量及每眼裝藥量。零星工程爆破裝藥和連線只準爆破工一人操作,裝藥和連線的檢查由爆破工和現場負責人共同進行。不按規定執行,一次對責任人處罰300元。

      十一、凡是動用風鎬的施工場所(施工小井、水溝、鉆窩、泵窩等),放炮后首先檢查附近有無殘眼、殘藥、殘管,確認無誤后方可動用風鎬。不按規定執行,一次對責任人處罰200元。

      十二、由于拒爆(殘爆)影響生產90分鐘以上,由施工單位向調度室匯報,由調度室組織追查,一次對責任人處罰300元。

      十三、對崩掉的直徑大于500mm的大塊矸石及工作面凸出的可疑地點是驗炮的重點,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否則每次對責任人處罰300元。

      十四、在施工現場,爆破工必須嚴格按技術措施或作業規程規定進行裝藥、放炮,嚴禁刁難、違章操作等影響正常安全生產的現象發生,一經發現按嚴重“三違”處理。

      十五、安全員必須對所負責區域的爆破工作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若發現安全員對所負責區域的爆破工作不管不問,每次對安全員處罰100元,并追究事故后的管理責任。

      第十節“三人連鎖放炮”制度

      “三人連鎖放炮”是指班組長、放炮員和瓦斯檢查員三人共同負責工作,按照分工,各盡其責,在各自做好放炮工作后,分別相互監督、檢查、履行換牌手續后,方能放炮,否則嚴禁放炮作業。

      一、實施范圍

      所有采掘進工作面及特殊地點(處理溜煤眼、巷道維修)和其它地點的放炮作業,必須由放炮員、班(組)長、瓦檢員“三人連鎖放炮”。

      二、三人連鎖放炮作業職責劃分

      (一)班(組)長:按照作業規程和爆破作業圖表,組織打眼、裝藥、放炮前后灑水、風筒的管理、清理放炮地點的浮煤、雜物、電氣設備的保護(或移出)、清點人數、撤出人員、設置警戒、下達放炮命令及放炮后的驗炮、指導瞎炮處理工作。

      (二)放炮員:負責引藥的制做、母線的敷設、裝藥、放炮及裝藥前瓦斯檢查和瞎炮處理工作,嚴格按照有關放炮規定執行。

      (三)瓦檢員:負責檢查工作面和放炮地點附近20m范圍內的通風、瓦斯、煤塵、瓦斯監測儀器情況,按照作業規程規定執行或監督檢查“一炮三檢”及放炮的全過程,負責放炮不安全隱患的匯報監督處理。

      三、換牌要求

      (一)當班放炮前,班(組)長持放炮命令牌,放炮員持警戒牌,瓦檢員持放炮牌;

      (二)放炮員按作業規程規定,完成裝藥、封泥、腳線和母線敷設等放炮準備工作后,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

      (三)班(組)長在組織完成打眼、裝藥、灑水、雜物清理、移動機電設備、檢查頂板與支架情況等工作,并符合放炮要求時,將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檢員后,布置警戒、撤人,清點人員等;

      (四)瓦檢員按照放炮作業職責第3條規定,檢查內容全面符合放炮條件后,方可將放炮牌交給放炮員;

      (五)至此,班(組)長持有警戒牌,放炮員持有放炮牌,瓦檢員持有放炮命令牌;

      (六)放炮員在接到放炮牌后,一人在工作面進行腳線與母線的連接工作,最后離開放炮地點,打開水幕,撤到躲炮地點,聽到班(組)長下達放炮命令后,發出放炮信號,即可放炮;

      (七)放炮后,按照作業規程規定的時間,班(組)長、放炮員、瓦檢員一同巡視放炮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與支架、瞎炮等情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作業規程恢復生產條件時,三牌才能各歸原主,表示一個放炮循環結束,班(組)長批準撤除警戒,恢復生產。否則,不準換回牌和撤除警戒,必須待問題處理完畢后,才能換牌,恢復生產。

      第十一節 “一炮三檢”管理制度

      一、裝藥前和放炮前必須對作業地點進行安全檢查,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裝藥、放炮。

      (一)采掘工作面的空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傘檐超過規定;

      (二)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

      (三)在放炮地點20m以內,礦車及未清除的煤或其它物品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

      (四)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明顯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空等情況;

      (五)采掘工作面風量不足。

      二、放炮前后必須按規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放炮前必須檢查警戒是否設置,警戒線以內的人員是否撤完。

      (二)放炮前,爆破員必須最后離開放炮地點,放炮器鑰匙必須隨身攜帶。

      (三)放炮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后,首先巡視檢查爆破地點,檢查內容有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四)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后,檢查工作應由放炮員、瓦斯檢查員和班組長聯合檢查。

      第十二節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一、礦井必須按照《規程》規定配足專職放炮人員,負責井下爆破工作的放炮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有特種作業資格證,熟悉“煤礦三大規程”。

      二、專職放炮員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嚴禁放炮員兼職。

      三、井下雷管、炸藥管理必須嚴格執行運、領、用、退制度。

      四、井下必須使用放炮器放炮。放炮母線采用銅芯絕緣線,不許有破口或明接頭,放炮器由放炮員隨身攜帶,放炮母線的長度應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放炮前必須扭結短路。

      五、井下放炮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否則不準作業。

      六、裝配起爆藥卷

      (一)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放炮地點進行。

      (二)必須防止雷管受振動沖擊,打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

      (三)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棍扎眼。雷管必需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四)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七、打眼:打眼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工人技術操作規程》和《作業規程》規定進行打眼。

      八、裝藥前的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裝藥。

      (一)裝藥地點20m范圍內瓦斯濃度超過1%時;

      (二)工作面風量不足時;

      (三)裝藥地點范圍20m內煤塵超限時;

      (四)工作面頂板不完整,支架不完好時;

      (五)發現藥眼縮小、坍塌或有裂縫時;

      (六)炮眼內煤巖粉沒清干凈時;

      (七)炮眼深度、位置和方向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時;

      (八)炮眼內出水、炮眼內溫度突然增加或降低時;

      (九)回采工作面傘檐超過0.5m或放炮通道寬度小于0.2m時;

      九、裝藥、封泥: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剩余炮眼部分用粘土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或封泥長度不足、不實的炮眼嚴禁放炮,嚴禁裸露爆破。

      十、放炮前的檢查:

      (一)班組長:檢查頂板、支架、傳感器、保護電氣設備、雜物清理、風筒和放炮前灑水。

      (二)放炮員:檢查炮眼、封泥及裝藥情況,并做好導通試驗。

      (三)瓦檢員:檢查通風、瓦斯、煤塵情況。

      十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放炮:

      (一)工具收拾不好;

      (二)不檢查瓦斯和煤塵;

      (三)放炮母線懸掛不合格或長度不夠;

      (四)放炮器不防爆或有故障;

      (五)人員清點不明,或沒撤過警戒線;

      (六)炮眼無封泥或封泥長度不夠;

      (七)放炮地點20m內斷面被堵塞1/3時;

      (八)各通路警戒沒設置好;

      (九)局扇停風;

      (十)未發出預警信號。

      十二、三人聯鎖換牌及簽字:

      放炮員完成裝藥、封泥及放炮前的檢查等工作后,將警戒牌給班組長,班組長完成打眼、裝藥、封泥、灑水、清理雜物、檢查支架、頂板無誤后,將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檢員,并按要求布置警戒、撤人、清點人數等。瓦檢員按職責規定檢查瓦斯、煤塵、通風符合要求后,將放炮牌交給放炮員。三人交換牌后,各自按換牌順序在放炮員所持的:“程序化”放炮本上簽字。

      十三、放炮:

      一切工作檢查無誤后,放炮員最后一個撤離放炮地點,并打開水幕,班組長設好警戒,清點好人數,然后下達放炮命令。接到起爆命令后,放炮員先發出警號,等5秒鐘后方可起爆:

      十四、炮后檢查: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后,放炮員、瓦檢員、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有問題時,必須立即處理。

      十五、放炮作業地點,必須嚴格執行放炮灑水降塵制度,爆破噴霧,無水時不準裝藥放炮。

      十六、每次爆破作業前,放炮員對爆破網絡連通情況的檢查,必須用導通表檢查,嚴禁在井下短路試驗,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檢測。

      第十三節 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證華蓋山煤礦火工品使用的安全,使礦井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同時,保障礦井生產對火工品使用的需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凡是涉及火工品的保管、領退、運輸和使用等火工品管理工作,均適用于本制度。

      第三條 對火工品的管理除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外,還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火工品管理工作的地方性規定。

      第四條 建立火工品保管庫房—火藥庫,對礦區內所用火工品實行統一集中管理,礦區內各使用單位一律不得私自存儲火工用品。

      第五條 火工用品實行嚴格的出入庫管理制度,建立火工品出入庫登記臺帳,對火工品的出庫、入庫實行嚴格的檔案管理。火工品登記臺帳必須清晰、整潔、不得涂改、缺項、毀污,以便查對。

      第六條 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礦井生產計劃同時考慮施工工藝和爆破作業人員的技術水平,編制本單位計劃期內作業計劃,計算計劃期內的火工品需求量。

      第七條 火工品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當班生產的需要,因生產條件和人員組織原因當班不能使用完的火工品,當班必須退庫,并辦理退庫登記手續,火工品未辦理完退庫登記手續的,當班運藥員和放炮工不得下班。

      第八條 火工品必須由使用單位當班作業地點的放炮工和運藥員兩人一組一起去領取。并持審批的領料單據在火工品庫房辦理領用登記和簽字手續,嚴禁冒領、代領和超額領取火工品的現象發生。

      第九條 炸藥庫在發放火工品時,必須嚴格審查領用手續,認真核對領用人員,詳細、清楚的記錄火工用品領用登記臺帳,對領用火工用品的規格、數量、品種和時間,必須記錄準確,并由領用人員和發放人員一起簽名。

      第十條 雷管的發放,必須按照放炮員放炮資格證的證號和對應的雷管編號,詳細記錄其證號,雷管號和數量,并由放炮員和發放人員與運藥員簽字,領用發放時間以作業當班的時間為準。

      第十一條 火工品的運輸和使用必須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火工品出庫后不得中途停留,必須由放炮員直接送到井下的作業地點。炸藥和雷管必須分開運輸。炸藥可以在放炮員的監護下,由懂得爆破知識的運藥員運輸。雷管必須由放炮員本人運輸和保管。

      第十二條 炸藥和雷管必須放置在支護良好,避開電器,軌道,管線和不影響運輸,行人的安全地點,放置在專用的炸藥和雷管箱內。火工用品專用箱必須上鎖,鑰匙由放炮員親自保管,存放地點不得離開放炮員視線范圍。

      第十三條 放炮員按照作業規程的規定和當班工作面條件,合理布置炮眼,當班放炮情況和火工品消耗量,必須和當班班長,作業地點的安檢員一起核對清楚,放炮后要認真檢查炸藥和雷管的起爆情況,檢查殘爆,瞎炮,收集未爆雷管。

      第十四條 爆破作業實行《放炮回執單》制度,當班爆破作業結束,當班放炮員負責填寫《放炮回執單》。

      第十五條 加強對火工品出庫和出入井的管理,炸藥庫發放炸藥、雷管,除審核領用審批手續外,必須收取審查《放炮回執單》,并與當班領料單核對。發現問題。除拒發下班火工品外必須及時向供應部報告,并立即清查處理。

      井口檢身工要建立臺帳,對當班入井火工品數量進行清點,放炮工升井后再次核對,并在《放炮回執單》上如實簽名,發現問題,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

      第十六條 鼓勵全礦職工,對礦區內火工品的管理和使用實行群眾監督。歡迎職工對火工品的管理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凡對火工品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或對火工品的管理中違法、違紀、違規現象進行舉報并經查核屬實,對清除事故隱患做出貢獻者,將對其給予一次性五百元(500.00元)的獎勵。

      第十七條 生產單位,以當班作業地點為單位,每個作業地點,凡是需進行爆破作業的,必須要有一名放炮員,一名瓦檢員和一名班長,否則不得進行爆破作業。

      第十八條 放炮員必須經過嚴格的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上崗證)后,方準上崗,各單位送去培訓的放炮員員,必須嚴格政審人員信息資料,對不符合培訓條件的人員不得送出培訓。

      第十九條 放炮員、瓦檢員和班長的上崗資格,任命通知,應分別報生產技術部,供銷部和火工品庫房,火工品庫房應當在發放地點按照放炮員證號,備有放炮員,瓦檢員近期照片,以便發放火工品時核對各領料人員。

      第二十條 所有涉爆人員,未經礦批準或報備,各單位不得變更、調離。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領用火工品時,其領料單或領料計劃,必須經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名后,報生產技術部,生產技術部按照作業計劃審定核定發放量,然后由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審核、簽字,核準發放的領料單,然后報總工程師審閱。未經上述審核,庫房不得發放火工品。

      第二十二條 所有員工離礦,尤其是涉爆人員離礦前,必須報告單位負責人,由單位負責人報告保衛部門,對其住所,行李實行安全檢查,以免火工品攜帶外流。

      第二十三條 加強火藥庫的保衛警戒和庫存物資的清查核對工作。火藥庫電話必須暢通無阻,保衛人員配足并實行24小時輪留值班制度。每月月底前,火藥庫保管人員應將當月火工品使用、庫存情況及管理工作總結,清理結算后報供應部、礦長和總工程師。

      第二十四條 礦井在進行安全大檢查時,將火工品使用情況列入檢查內容進行檢查,公司保衛部門可隨時抽調人員,對各工區,住宅,尤其是涉爆人員住宅進行檢查,以督促涉爆人員提高法律意識,自覺遵守火工品管理制度,防止火工品違規、違法案件發生。

      第二十五條 凡違反本制度者一經發現并調查核實清楚,對責任人將處以一次性罰款伍仟元(5000.00元)。

      第二十六條 凡違反本制度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者,將一次性處罰壹萬元(10000.00元),并立即停止工作,開除出公司。

      第二十七條 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不遵守本制度,玩忽職守,或在工作中設置障礙,影響生產者,一次性處罰伍仟元(5000.00元),并交礦研究處理。

      第二十八條 凡因違反本制度,導致違法事件發生,一經發現,立即報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四節 電雷管編號制度

      一、為加強雷管的管理,防止雷管流入社會、危害社會,特制定雷管編號制度。

      二、礦爆炸材料庫必須對庫存的雷管統一編號登記建賬,對統一編號的雷管,要將所有雷管號登記建賬。

      三、在對雷管進行全電阻檢查時,必須核對雷管編號,防止無號雷管出現。

      四、爆炸材料庫管理員對發放的雷管要將其編號逐一登記建賬。

      五、領取雷管的人員要認真核查,沒有錯誤時方可領走雷管。

      六、對雷管做全電阻檢查時發現失效的雷管,必須將其編號登記建賬,經相關部門上報審批后集中報毀。

      七、雷管編號要規整,號碼清晰。

      第十五節 爆炸材料丟失處理制度

      一、嚴格執行煤礦爆炸材料管理的各種規定和《爆炸物品管理條例》,防止爆炸材料丟失。

      二、對違反爆炸材料管理規定和《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發生爆炸材料丟失被盜或其它事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并給予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私存、私拿炸藥雷管者一經發現,對本人按每發、卷罰款1000元處罰,數量較大的除對其罰款外并給予除名處理。同時,對其爆炸材料的來源進行追究,查出責任人,對責任人加重處罰。

      四、對偷盜炸藥、雷管,并私存、私帶、私送、私自買賣尚未造成后果的按每發、卷罰款1000元處罰,若造成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拾到炸藥、雷管主動上交者,按每發、卷50元獎勵上交者,并追究丟失爆炸材料的責任人,對責任人每發、卷100元處罰。

      六、對敢于同盜竊、私自買賣爆炸材料等不良行為作斗爭者給予表揚和重獎。

      第十六節 爆炸材料銷毀制度

      一、由于管理不當,儲存條件不好或儲存時間過長,致使爆炸材料安全性能不合格或失效變質時,必須及時銷毀。

      二、爆破材料的銷毀不能根據出廠有效期作為唯一標準,必須經過檢驗。

      三、雷管出現電阻增大、拒爆、不導通封口塞脫落、穿孔直徑小、延期秒量不準等現象可視為失效,進行銷毀。

      四、硝銨類炸藥出現硬化、受潮滴水,含水炸藥出現離析、出水硬化等現象,可視為失效進行銷毀。

      五、報廢的爆炸材料應分別放在專用箱里達到規定的數量后,向有關領導匯報,申請銷毀。

      六、報廢的爆炸材料必須登記造冊,并編寫書面報告,說明銷毀爆炸材料的名稱和數量。

      七、已經確認失效報廢的爆炸材料,達到一定數量后,統一送交公司藥庫,由公司匯總造冊,經有關部門批準后,集中送到廠家實施銷毀。

      八、嚴禁各單位及個人私自處理和銷毀爆炸材料,嚴禁隨地散失。

      第十七節 其它規定

      一、對發爆器的領用要求

      (一)發爆器在處理拒爆(殘爆)時應挎在爆破工身上,并取下鑰匙;特殊情況下可掛在附近支架上,但必需隨身攜帶鑰匙。

      (二)領退藥管、裝配引藥、裝藥、連線等重要環節,發爆器必須放在爆破工附近或掛在支架上。不準接近炸藥、電雷管。

      (三)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面使用2臺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四)嚴禁在井下用發爆器打火的方法實驗爆破母線或爆破網路是否導通。

      (五)發爆器出現故障,必須送交專職維修工修理,無論井上、井下,嚴禁私自拆卸或拍打。

      二、爆破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等物時,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使用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二)每次爆破只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克。

      (三)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眼內堵塞部位上、下部空間的瓦斯。

      (四)爆破前必須指派專人按措施規定在溜煤眼上下各通道上設置警戒,并設專職聯絡員。

      云南能投玉溪市東方煤業有限公司

      華蓋山煤礦

      “一通三防”管理獎懲條例

      2014年度

      “一通三防”管理獎懲條例

      一、在“一通三防”方面革新創造,具有明顯效果的或在通風管理中表現突出、發現隱患及時匯報或積極處理,避免了重大隱患事故發生的,經總工程師核實報礦長批準進行獎勵。

      二、發現損壞“一通三防”設施現象及時向安全管理部匯報,情況屬實者,每次獎勵匯報者50—100元。

      三、凡在上級檢查單位通風質量標準化檢查、安全檢查、動態檢查中達不到要求被處罰時,按扣分比例(沒有評分的按隱患問題比例)扣罰責任單位50—200元。

      四、凡是損壞“一通三防”設備、設施或違反“一通三防”有關規定造成重大隱患,情節嚴重者,對責任者除給予200—500元罰款外,還應考慮給予行政處分。

      五、對“一通三防”隱患問題不及時進行“五定”或不按“五定”要求及時處理,每次罰責任單位200—500元,罰責任人50—100元。

      六、在通風設施前后5m堆放材料雜物、積水,每次罰責任單位100元。

      七、通風設施遭到破壞,罰責任者300元,責任單位500元。

      八、沒有經安全管理部審查的安全措施進行施工,影響到通風系統時,罰施工單位500—1000元。

      九、在無風、微風或瓦斯超限區域進行作業,每發現一次罰作業單位500元,安排作業人200元。

      十、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或拴住一道長時間不關,每次罰責任者100元,責任單位300元。

      十一、在瓦斯管理方面違章指揮的,罰責任者200—5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質嚴肅處理。

      十二、涉及到瓦斯管理方面的工作,不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礦井通風質量標準》中有關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罰款100—500元。

      十三、在瓦斯治理方面能夠提出合理化建議或進行發明改造、實踐效果明顯的獎勵有關人員200—1000元。

      十四、明知嚴重瓦斯超限或積存,有可能造成瓦斯嚴重事故,不及時處理,強行生產冒險作業的,罰當班隊干1000元。

      十五、對于需要佩戴便攜式瓦檢儀的人員而未佩戴者,發現一次罰100元。

      十六、瓦檢員脫崗、虛報、假報瓦斯情況的,罰300元。

      十七、排放瓦斯時,不嚴格掌握濃度一風吹的、不按順序進行或排放瓦斯時所規定的領導不在現場指揮的,罰相關人員300元。

      十八、井下電、氣焊未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和安全措施,對相關責任者罰款100元,造成瓦斯燃燒的,對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并罰款500元。

      十九、人為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主通風機停運30分鐘以上的,對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罰款200--500元。

      二十、凡是生產過程中的防塵設施損壞不更換者、有意破壞者、不正常使用者,每次罰責任者100元,責任單位200元,其中煤塵超標罰款300元。

      二十一、按《礦井綜合防塵措施》要求健全防塵管路及“三通”閥門,每缺少一處管路罰款100元,少一個“三通”閥門罰款100元,拐一處死彎罰款100元,有一處不吊掛、不平直或漏水罰款100元。

      二十二、主皮帶巷、主要進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巷道要在規定日期內清洗,否則每次罰款50元,未做記錄一次罰款50元,不規范罰款20元。

      二十三、各單位對管轄區應按規定安裝和管理好隔爆設施,少一處罰款100元,位置不合格罰款50元,數量不足、無水或破損每個罰款20元,無隔爆水袋說明牌罰款50元,水袋吊鉤不規范每個罰款20元。

      二十四、各單位“一通三防”月報表(或總結)必須在每月底前報安全管理部,否則每超一天罰款20元。

      二十五、用敲打水管做信號,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次。

      二十六、水幕和噴霧控制閥門無手把,對使用單位罰款50元/次。

      二十七、各轉載點、裝載點的噴霧灑水裝置缺少一個罰款100元。

      二十八、攜帶自救器的人員必須熟悉自救器的構造、性能,正確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凡在檢查中不會使用自救器的職工一次罰本人50元,單位負責人30元。

      二十九、下井人員不準隨意打開自救器,只有在發生瓦斯煤塵爆炸、火災事故時,才能使用,無故損壞要照價賠償。

      三十、井下各地點要按《防滅火措施》規定設置防滅火器材否則每缺一處罰責任單位50元。超期使用或設置不規范每處罰責任單位50元。

      三十一、各作業單位必須愛護井下瓦斯探頭等瓦斯監測設備,必須隨工作面推進及時移動,吊掛位置必須符合規定,否則每次罰款50元。

      三十二、瓦斯探頭必須定期校正,正常使用,否則每次罰責任者50元。

      三十三、采掘工作面停電、停風,恢復時未經瓦檢員檢查瓦斯私自送電的罰送電者300元。

      三十四、不及時檢查維修供電線路和機電設備,每造成一次無計劃停電停風罰責任單位200元。

      三十五、采煤工作面上下端頭,安全出口不按規定支護和巷道中堆放物料過多嚴重影響通風的,罰責任單位300元。

      三十六、局扇供電線路沒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或應實現“三專兩閉鎖”而未實現的(施工單位負責“三專”管理),罰責任單位100—300元。

      三十七、局扇沒有專人管理,罰責任單位50元。

      三十八、局扇停風不及時記錄,罰責任者50元。

      三十九、不執行巷道貫通規定或沒有經安全管理部審查的安全措施隨意貫通的,罰責任單位500元。

      四十、各掘進隊放炮時要維護好風筒,不得損壞風筒,因管理不善造成風筒損壞的,每一節罰責任單位300元。

      四十一、各放炮點若無水炮泥灌注裝置或放炮不使用水炮泥的,每一項罰款100元。

      四十二、井下放炮不使用放炮器,用其它電源放炮的,每次罰款500元。

      四十三、私自停開局扇每次罰責任者300元。

      四十四、放炮員不親自連母線和處理瞎炮不符合規定的每次罰款300元。

      四十五、盲目掘透高濃度瓦斯巷道和老空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四十六、不執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的,每次罰放炮員、班組長各200元。

      四十七、隨意拆開風筒或改變風筒方向罰責任者200元,責任單位300元。

      四十八、嚴禁一臺局扇向兩個工作的掘進頭供風,否則罰安全管理部500元。

      四十九、人為造成盲巷的,罰責任單位50元/米,發現盲巷不及時管理對安全管理部罰款300元。

      五十、礦井風量不按有關規定及時測定,每次罰測定人200元。

      五十一、不能復用的風筒上井后做為修補風門包邊沿口等用途,不準在井下亂扔,否則發現一節罰款50元。

      五十二、井下所有地點不準亂放風筒,備用風筒要堆放整齊且不能影響行人,否則每節罰款50元。

      五十三、構筑通風設施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否則對施工單位罰款200元,發現墻體漏風,罰款100元/處。

      五十四、永久密閉、風門周邊要掏槽,見硬幫、硬底,與煤巖接實,并抹有0.1m的裙邊,否則每處對施工單位罰款100元。

      五十五、密閉啟封要有專項措施,私自拆除或損壞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五十六、瓦斯管理設施不全,每次罰款50元,不及時移動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檢查牌以缺少設施處理。

      五十七、測塵人員不按規定及時測定粉塵濃度,每次罰測定人員100元。

      五十八、各種通風臺帳、記錄不及時填寫,每次罰責任者50元。

      五十九、對瓦斯探頭的校正按規定7天進行一次,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元。

      六十、通風設施要按標準設置各種牌板,少一處對安全管理部罰款100元。

      六十一、私自支開風門,進行風量調節對責任單位罰款300元/次。

      六十二、回風巷道的失修率不符合規定時,每超1%罰維護單位500元。

      六十三、調度監測中心瓦斯日報不按規定報送的每次罰報送單位200元。

      六十四、對臨時停風地點沒有撤出人員,切斷電源,設置柵欄的罰跟班隊干300元,安全員、瓦檢員不監督的,罰款200元,不聽從指揮的罰款200元。

      云南能投玉溪市東方煤業有限公司

      華蓋山煤礦

      “一通三防”檢查、獎懲規定

      2014年度

      “一通三防”檢查、獎懲規定

      一、“一通三防”檢查堅持月度抽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辦法,參加平時抽查的人員有礦領導、安全管理部、生產技術部、調度室及上級管理部門;采掘工作面月度“一通三防”專項檢查和工程質量驗收同時進行,由各驗收組進行檢查打分;對通風、運輸等的檢查由安全管理部進行檢查(必須有被查單位副隊長以上人員參加),并按照安全管理部制定的打分標準進行打分,作為各單位考核“一通三防”質量標準化工作的依據。

      二、每月由安全管理部組織一次“一通三防”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按“五定”、“四簽字”的原則及時進行閉合處理。

      三、所有“一通三防”方面獎罰由安全管理部出據,對單位及個人罰款直接從當月結算工資中扣除執行。

      云南能投玉溪市東方煤業有限公司

      華蓋山煤礦

      隱患排查閉合整改管理制度

      2014年度

      隱患排查閉合整改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各類安全隱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隱患排查周期及內容

      (一)公司每月組織各分管領導對全礦井九大系統(礦井提升、運輸、供電、防治水、通風、防塵、防滅火、瓦斯監測和井上下通訊)進行一次隱患排查工作。

      (二)礦每周組織相關領導和部門進行一次全面的隱患排查。

      (三)各班組每班對作業責任區域內的隱患排查整改一次,并將排查整改情況報礦領導或業務部門。

      (四)各特殊崗位工種的作業人員每班接班后必須對所操作的設備和負責的區域進行一次隱患排查,并將排查情況報班組負責人。

      二、隱患整改及上報

      (一)隱患排查后,按事故隱患整改、解決的難易程度,將事故隱患分為D、C、B、A四級。

      D級隱患、由班組負責現場立即整改的隱患,并將整改結果上報安全管理部。

      C級隱患、由相關業務部門負責組織整改,如不能及時整改,及時協調其他部門配合解決。然后將整改結果調度會上通報。

      B級隱患:需要停工并且多個部門共同解決的隱患,由分管領導負責組織,召開專業技術會,制訂安全技術措施解決的隱患,整改后召開分析會并制定防止重復發生的安全措施。

      A級隱患:即使停產也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隱患,需要大量資金和投入,短期內不能解決的隱患。由公司向上級單位報告協調申請資金,制定整改計劃和措施。

      (二)按隱患的種類分為:“一通三防”、水害、頂板、電氣、提升、運輸、設備、消防、安全管理和其他隱患。

      三、隱患整改驗收及銷號

      (一)隱患整改復查驗收情況應納入各級隱患排查臺賬,建立檔案管理;隱患整改復查驗收合格,經復查驗收人員簽字,予以銷號。

      (二)D級隱患整改完成后,由班組長和當班干部復查驗收。

      (三)C級隱患整改后,由主管業務科室復查驗收。

      (四)B級隱患整改完成后,由安全管理部會同生產技術部組織復查驗收。

      (五)A級隱患整改完成后,由安全管理部會同生產技術部組織復查驗收。然后報上級單位組織驗收。

      四、責任追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公司有關獎懲辦法和責任追究制度嚴肅處理

      (一)不認真進行隱患排查,不按要求進行整改閉合的;

      (二)不如實匯報隱患排查及整改情況的;

      (三)不嚴格執行隱患排查及整改閉合制度導致發生事故的;

      (四)有關記錄、會議紀要等資料丟失、損壞不全的等。

      煤礦安全網(http://www.ychlsm.com)

      備案號:蘇ICP備12034812號-2

      公安備案號: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礦安全生產網 徐州鑄安礦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機軟件掃描微信二維碼

      關注我們可獲取更多熱點資訊

      感謝網狐天下友情技術支持

    2. <video id="xkmid"><menu id="xkmid"></menu></video>
      <source id="xkmid"><menu id="xkmid"><kbd id="xkmid"></kbd></menu></source>
      <video id="xkmid"></video>

        <b id="xkmid"><tbody id="xkmid"><menu id="xkmid"></menu></tbody></b>
        <u id="xkmid"><small id="xkmid"><kbd id="xkmid"></kbd></small></u>

        <b id="xkmid"></b>
      1. 精品国产一区二区三区免费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