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有哪些情況之一者,應追究當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責任?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4-08 14:24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有哪些情況之一者,應追究當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責任?
答:1.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的2.忽視安全工作,玩忽職守的3.發現事故預兆和險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4.對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對揭發隱瞞事故真想的人員,對安全檢查人員等,進行謾罵毆打及借故進行報復的5.事故發生后,隱瞞事故真相,對肇事者進行姑息包庇或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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