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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測監控系統設計與安裝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1-12 20:58 來源:煤礦安全網

      監測監控系統設計與安裝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監控設備設計、安裝程序

      (一)施工區隊在開工前10天向監控中心施工地點的工程平面圖、供電系統圖和通風系統圖等技術資料。

      (二)監測監控中心在施工區隊提供的技術資料后,在2天之內對施工地點的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位置、信號電纜與電源電纜的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再提供給各施工區隊,寫入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同時,監測監控中心完成《安全監控設備安裝通知單》,經生產科、機電科、通風副總、總工程師審批后,發給施工區隊。施工區隊必須根據通知單內容,及時完成安全監控設備的領取以及信號電纜、電源電纜的敷設。

      (三)采掘工作面原則上不得使用異地斷電。機電科應及時向監測監控中心提供采掘工作面等施工地點的供電系統圖,在供電系統設計時,應充分考慮監測監控系統隔爆兼任本安電源的位置和接線符合規程及行業標準有關規定以及瓦斯電閉鎖斷電范圍的要求。當監測監控中心發現供電系統的設計無法滿足斷電控制的需要時,必須立即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機電科,由監測監控中心、機電科、生產科通風組共同制定方案上報通風副總、機電副總和總工程師審閱。

      (四)當采掘供電系統因生產需要發生改變時,施工單位必須提前2天以書面形式提前向監測監控中心提供新的供電系統圖和電氣設備布置圖,若原有斷電儀的設置不能滿足新供電系統斷電范圍的要求,監測監控中心應立即制定方案報機電科、通風副總、機電副總、總工程師審閱后進行完善。在斷電范圍滿足要求前,施工單位嚴禁將新設備投入使用。

      (五)采掘工作面及回風流中增加機電設備、機電硐室或巷道布置改變需要增加甲烷傳感器時,施工單位必須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監測監控中心,監測監控中心接到通知后應,按照第2條執行。

      (六)分站、傳感器、遠動開關的接線由監測監控中心負責,電源線、控制線與饋電開關的搭接,必須由施工單位專職電工進行連接,在接線時必須有監測工在現場配合,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接線,停送電手續由施工區隊辦理。

      (七)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行后,由生產科通風部門牽頭,機電科、安檢科、生產科、監測監控中心、施工區隊參加,對安全監控系統進行驗收,由監測監控中心給施工區隊下達移交通知單,當施工區隊發生變化時,由監測監控中心對設備辦理移交手續。

      (八)監測監控中心在進行新設備、新工藝的試驗時,必須撰寫書面請示由通風副總、總工程師審批后,由監測監控中心制定《安全監控設備安裝通知單》,由相關區隊按照通知單內容協助施工。

      (九)對于各施工區隊及監測監控中心未按以上要求進行申請、設計的、施工的,每推遲1天給予施工區隊主要負責人、機電負責人、電工班長200元/次罰款。對于在一翼回風巷、采區回風巷、總回風巷隨意增加機電設備而不提前申請監測監控設備安裝的,對施工區隊主管領導給予1000元/次罰款并按“重大隱患”對責任單位考核一次。對擅自更改供電系統造成瓦斯電閉鎖斷電范圍不符合要求的,造成的“重大隱患”或觸碰“瓦斯管理十條紅線”,由礦安排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組織追查處理。

      二、安全監控設備的更改、拆除程序

      (一)當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等回風流中機電設備的增加或者改變時,在機電設備投入運行前5天,施工區隊必須以書面的形式向監測監控中心提交增加或改變機電設備的位置,與原供電系統的連接關系。監測監控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對安全監控設備及斷電控制區域進行修改并以《安全監控設備安裝通知單》的形式下發施工區隊。如施工區隊違反程序造成監控設備不齊全、斷電控制范圍不符合要求,一經發現,由礦安排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組織追查處理。

      (二)與監測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在改線或拆除時,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事前和監測監控中心取得聯系,共同處理。因私自改變、停用或拆除監測監控設備,按嚴重“三違”一起進行考核,如果違反瓦斯管理“十條紅線”,由礦安排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組織追查處理。

      (三)因工作面貫通、停止掘進等原因導致通風系統改變或回采結束需拆除安全監控設備時,由監測監控中心填寫《安全監控設備拆除通知書》,各施工區隊按照有關要求拆除工作,拆除的設備及電纜由施工單位負責按要求升井。設備交監測監控中心,電纜交供應科,不按規定執行對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次。對于丟失、損壞的設備按照設備原價的2倍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對單位負責人罰款500元/臺。

      (四)采掘工作面等施工區隊發生變化時,由監測監控中心牽頭組織進行監測監控設備的現場交接,采掘工作面的設備種類、型號、數量逐一清點清楚,交接完后,三方在交接單上進行簽字確認。對于丟失、損壞的設備按照設備原價的1.5倍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對單位負責人罰款1000元/臺。

      三、安全監控設備的驗收

      (一)監測監控中心在監測監控設備安裝調試完成以后,提出申請,由生產科牽頭,安檢科、機電科、監測監控中心、監測監控設備使用單位進行驗收。

      (二)監測監控設備驗收主要有以下幾個內容:

      1.傳感器的種類、數量、安裝位置是否滿足要求。

      2.瓦斯電閉鎖功能是否靈敏可靠。

      3.瓦斯風電閉鎖功能是否靈敏可靠(三分閉鎖)。

      4.隔爆兼本安型電氣設備位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及斷電范圍內。

      (三)驗收合格后,由生產科、機電科、安檢科、監測監控中心、監測監控設備使用單位在驗收單上簽字。監測監控設備交由區隊進行日常的管理和維護。

      四、現場管理

      (一)井下使用的分站、電源、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及電纜等驗收合格后,由區隊進行日常的管理。

      (二)區隊隊長是監控設備第一責任人,機電(隊長、班長、技術員)、當班跟班隊長、生產班組長為監控設備管理的具體負責人。各使用區隊每班必須指定現場具體負責人,接班后現場負責人要向監測監控中心站匯報。沒有指定責任人給與跟班隊長100元罰款/次,不匯報對責任人罰款50元/次。

      (三)各使用區隊必須每3-5天對使用中的傳感器進行擦拭,清除外表積塵,保持清潔。采掘工作面的傳感器必須每天進行除塵;傳感器應保持干燥,避免灑水淋濕;維護、移動傳感器應避免摔打碰撞。

      (四)各區隊必須按照機電質量標準化要求,對所轄區域內的監測監控設備、電纜進行掛牌管理。

      (五)因爆破等需要移動的甲烷傳感器等必須由當班班長或組長移動,嚴禁他人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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