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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寶源煤礦“6·5”較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例分析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10-20 23:32 來源:煤礦安全網

      寶源煤礦“6·5”較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簡況

      事故時間:2011年6月5日14時

      事故單位:吉林舒蘭市平安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寶源煤礦

      經濟類型:私營企業

      事故地點:井下主井筒第二聯絡巷以下

      事故類別:瓦斯事故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人員傷亡情況:死亡4人

      直接經濟損失:241.25萬元

      二、礦井概況

      舒蘭市寶源煤礦為資源整合建設礦井,設計生產能力21萬噸/年。礦井持有采礦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煤礦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煤礦采用斜井片盤開拓方式,于2010年6月10日開始施工。事故前主井筒已施工399米、副井筒已施工358米。主副井之間設有兩條聯絡巷,長度均為30米。事故前,因井筒底板出水,礦井處于停建狀態,正在進行排水清沙工作。

      三、事故發生經過及搶險救援情況

      事故當班,井下出勤6人。其中3人在副井絞車道清理淤泥,3人在主井正下進行排水清沙工作。3名排水清沙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發現主井正下排水的潛水泵被泥沙掩埋,不能正常排水,便從地面重新下了一臺潛水泵,欲更換被泥沙掩埋的潛水泵,由于3人無法將被泥沙掩埋的潛水泵移出,于是給施工隊長打電話,施工隊長接到電話后入井。14時許,井上人員聽到爆炸聲并發現主井井口門有濃煙涌出,礦井安全管理人員立即組織了10余人的救援隊伍入井救援,救出4人,3名排水清沙人員已經死亡,施工隊長在送往醫院途中死亡。

      四、事故主要原因

      由于向主井正下供風的局部通風機串聯循環通風致使主井正下瓦斯積聚;從業人員井下吸煙,導致瓦斯爆炸事故的發生

      五、事故教訓

      寶源煤礦屬于低瓦斯礦井,處于建井期間,系統非常簡單,只有兩條井筒,兩條聯絡巷,誰都想不到會發生瓦斯事故,結果是一聲巨響,付出了失去4條鮮活生命的巨大代價,讓人震驚、令人痛心,使人深思,發人深省!

      (一)通風管理混亂

      1. 局部通風機安設位置不合理,串聯、循環供風。礦井原來在地面設有兩臺2×11Kw對旋軸流式局部通風機,分別為主井正下和副井正下供風。事故前3天,為了解決風筒不足問題,在通風系統未形成的情況下,擅自將原來由地面向主井正下供風的局部通風機棄用,在副井筒第二聯絡巷以上17.4米處安設一臺2KW局部通風機,經第二聯絡巷向主井正下供風,該局部通風機吸入的是副井正下的回風,串聯通風,將副井正下的瓦斯導入主井正下。與此同時,由于第二聯絡巷內未設風門,主井正下的回風又返回該局部通風機,造成部分循環通風,致使主井正下瓦斯積聚不能有效排除,導致事故發生。《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設在進風巷道中”。 如果能夠認真執行這一規定,即使瓦斯涌出后,也能被及時排出,這起事故可能避免。

      2. 不執行瓦斯檢查制度。我礦副井筒第二聯絡巷以下底板有含水砂巖層,2011年3月21日井筒底板出水,礦井采用帷幕注漿加固底板,向底板共打44個鉆孔,孔深6米左右,鉆孔打到了井筒底板炭頁巖層。事故發生后,經現場檢測發現,未封閉的疏水泄壓鉆孔孔口瓦斯濃度高達100%。說明井筒底板的炭頁巖層含有大量瓦斯。由于礦井未執行瓦斯檢查制度,沒有及時發現并消除副井正下瓦斯大量涌出的安全隱患,瓦斯超限作業,導致事故發生。如果認真執行瓦斯檢查制度,發現瓦斯超限,立即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這起事故就可以避免。

      3.弄虛作假,害人害已。礦井雇用了3名當地農民工參加瓦檢員培訓班,培訓合格后未在本礦工作,瓦檢員有證無人,致使礦井不按規定檢查瓦斯,偽造瓦斯檢查日報,應付檢查,結果是丟了西瓜撿芝麻,省了小錢賠了大錢,害人又害已。

      (二)安全管理不到位

      1.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建設方在與工程承包方簽訂的《安全管理協議書》中指出“工程承包方是安全責任主體,對施工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責”。建設方不掌控承包單位施工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入井人員檢身制度執行情況,承包方施工,承包方自己說了算,實質上就是“以包代管”,致使承包方安全管理失控,為事故的發生埋下了隱患。

      2.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安全管理人員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礦長不審閱瓦斯檢查日報表;技術礦長負責測量工作,不負責技術管理工作;生產礦長負責編制作業規程;安全礦長負責通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形同虛設,致使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得不到落實。這樣的安全管理機制,不出事故是偶然的,出事故是必然的。

      3.入井檢身制度不落實。

      煤礦安全規程》第十條規定“入井人員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該礦從業人員攜帶煙火入井,把隱患直接帶入了井下,礦井沒有把住人員入井第一關。

      4.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到位。

      如果認真執行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從業人員掌握了必要的入井安全常識,就不會把煙火帶入井下,更不會在井下吸煙,即使瓦斯超限,也不會爆炸,事故就不會發生。如果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到位,從業人員增強了自保互保意識,發現他人井下吸煙及時加以制止,事故也可能避免。

      5.領導干部下井帶班制度不落實。

      事故發生時,帶班領導沒在井下,提前升井。安監總局30號令:“煤礦必須實行領導帶班制度,領導必須與工人同入井同升井”。如果現場有帶班領導,從業人員就不可能吸煙,這起事故也可以避免。

      (三)項目承包人不具備相應資質。

      寶源煤礦設計能力21萬噸/年,是吉林地區鄉鎮煤礦中能力較大的礦井,把這樣一座礦井的施工項目承包給了個人,承包人私刻浙江中宇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公章,假借該公司的名義與寶源煤礦簽訂主副井筒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且承包方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協議書》中規定的安全管理職責,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用這樣的人去承包管理,注定是要出事故的。

      六、事故啟示

      啟示之一:“風”是礦井的血液,血液出了問題是要危及生命的,“風”出了問題礦井是要可能出事故的。

      啟示之二:瓦斯是煤礦的“頭號殺手”,無論是高瓦斯礦井還是低瓦斯礦井,如果瓦斯管理不到位,照樣發生瓦斯事故。

      啟示之三:系統簡單安全管理不能簡單,建設礦井不認真執行《煤礦建設安全規范》及有關規定。不落實“三同時”,事故就有可能發生。

      啟示之四: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的缺陷,歸根到底是人的問題,是人的管理問題,因此,必須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并認真執行煤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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