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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莊煤業2012.3.21乙炔氣燃爆事故案例分析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10-04 08:09 來源:煤礦安全網

      郭莊煤業2012.3.21乙炔氣燃爆事故案例分析

      2012年3月21日,郭莊煤業發生一起乙炔氣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5人輕傷。

      事故經過:2012年3月21日8點班,郭莊煤業公司機修廠按礦上安排到井下三采區變電所進行氣割廢舊電纜鉤作業,開完班前會后,機修廠職工氣割操作者鞏某、輔助人員賈某、范某和安瓦員張某從機修廠拿上氣割的工具到達三采區變電所,安瓦員張某開始檢測瓦斯,范某、賈某接消防水管,當發現消防水管長度不夠時,鞏某安排范某、賈某去另一個巷道取消防水管,之后,鞏某將割炬點燃,約9時47分,在范某、賈某拿消防水管返回到距交電所二十幾米時,突然發生爆炸。造成鞏某當場死亡,張某、范某、賈某及在作業現場附近皮帶機頭看護皮帶的皮帶司機王某、常某等5人受傷。

      事故原因:1、該礦在井下三采區變電所進行切割廢舊金屬電纜溝作業時,沒有嚴格按標準連接氣瓶和割炬,也未按規定對作業場所進行灑水,并且在安瓦員未下達作業命令的情況下就違章點燃割炬,切割時引燃泄漏并局部積聚的乙炔氣體,引起乙炔氣燃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對井下切割作業未引起足夠重視,對《安全技術措施》會簽把關不嚴,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3、對職工安全思想教育和培訓管理工作不到位,對電焊工(氣焊工)未按照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二、綜合防范措施

      1、原則上嚴禁在井口房和井下任何地點進行電焊、氧焊和噴燈焊接等明火作業。

      2、確需在井口房內和井下進行焊接氣割等明火作業的,井下僅限于采用砌碹或噴漿封閉后的井底主要硐室和礦井主要進風井巷(不包括采區進風巷),其它地點不得進行任何明火作業。

      3、礦井進行明火作業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按分級管理的要求進行審批、匯報。

      4、必須嚴格按標準連接氣瓶和割炬,并對作業場所進行灑水。所用氣體儲罐必須置于全風壓風流中、作業地點下風側,并有防止火星飛濺的措施

      5、明火作業地點的前后兩端各10m的井巷范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并在作業地點備有至少2個滅火器。嚴禁在微風、無風、以及閉前、空(假)頂、老空附近等瓦斯情況不明或瓦斯濃度超過0.5%地點進行明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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