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采隊電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綜采隊電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綜采隊電工熟悉本隊供電系統、信號系統及其各種電氣設備的性能、作用、基本原理,能正確使用電工常用工具、儀器、儀表,保證班中電器設備的正常運轉。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書,熟悉避災路線,對本崗位安全工作負責。
一、崗位職責
1、認真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技術規范、指示、指令,執行好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技術操作規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必須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積極參加公司、隊組織的技術學習、考試和各種技術比武活動,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技術水平。
3、電工必須堅守崗位,不準擅離職守,嚴格執行好現場交接班制度,保證做到安全供電。
4、接班時,詳細了解上一班設備工作運行狀況,認真檢查設備,各種保護齊全、靈敏可靠。
5、電工必須站在安全地點操作,保證自身安全,并隨時觀察周圍,檢查好周圍環境安全,作好工作范圍內對他人的監護工作。
6、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經常觀察信號燈及儀表顯示。密切注意各臺設備運行情況,對工作面機電設備進行巡檢,發現異常及時停車。確保各電氣設備始終在完好狀態下運行。
7、熟知生產系統各環節工作,搞好通訊聯系,上傳下達,發生事故時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不準延期匯報或隱瞞事故。
8、電工與各工種配合好,正確按指令開、停設備,努力完成當班安全生產任務。
9、負責當班工作面所有綜機設備及兩順槽絞車供電,各電氣設備保護及電纜的維護保養,移動電站控制臺的操作、電器故障的處理、工作面的通訊聯系,整理吊掛單軌吊。
10、停機期間及時對設備進行檢查和維護,精心維護設備,確保電氣設備處于完好狀態。
11、當班出現問題,當班妥善處理,不準留給下一個班,不準隱瞞事故,對處理不了的問題,及時向當班班組長或隊匯報,并協助檢修人員處理。
12、交接班時對出現的各類問題和有關注意事項要重點進行交接。
13、如實、及時匯報安全事故,協助、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14、認真填寫運行和檢修日志及各種記錄。
15、佩帶好個人勞動防護,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16、履行好師徒合同。
二、責任追究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電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2)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電工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匯報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不能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的,電工應負直接責任。
4、不堅守崗位,擅離職守造成事故的,電工應負主要責任。
5、不持證上崗的,電工應負主要責任。
6、必須盡職盡責,杜絕違章現象,否則負直接責任,對其他人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電工應負主要責任。
7、未及時發現、整改本工種范圍內的隱患,電工應負直接責任。發現事故征兆和險情,不及時采取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破壞事故現場,隱瞞事故的,電工應負主要責任。
8、擅自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電工應負主要責任。
9、在發生重大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電工追究刑事責任。
10、本人工作失誤造成事故或破壞設施、設備的,電工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11、不執行停電掛牌、驗電放電掛接地線制度及停送電制度,帶電操作的,電工負直接責任。
12、不認真交接班致使設備帶病運轉,電工負主要責任。
13、本班出現的失爆現象,電工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14、設備運轉中,因不合理操作破壞設備的,電工應負直接責任。
15、未監護好他人安全的,電工負主要責任。
16、未履行好師徒合同的,電工應負主要責任。
17、未穿戴好個人勞動防護,不現場交接班,不認真填寫防塵記錄的,電工應負直接責任。
18、本班出現的問題及存在的隱患未告知區隊領導的,電工負主要責任。
19、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