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規程》對籠的使用有哪些要求?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3-10-24 16:32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煤礦安全規程》對籠的使用有哪些要求?
《煤礦安全規程》第38l條規定,專為升降人員和升降人員與物料的罐籠應符合下列要求:(1)乘人層頂部應設置可以打開的鐵蓋或鐵門,兩側裝設扶手。(2)罐底必須滿鋪鋼板,如果需要設孔時,必須設置牢固可靠的門;兩側用鋼板擋嚴,并不得有孔。(3)進出口必須裝設罐門或罐簾,高度不得小于1.2m或罐簾下部邊緣至罐底的距離不得超過250mm,罐簾橫桿的間距不得大于200rn。罐門不得向外開,門軸必須防脫。(4)提升礦車的罐籠內必須裝有阻車器。(5)單層罐籠和多層罐籠的最上層凈高(帶彈簧的主拉桿除外)不得小于1.9m各層凈高不得小于1.8m。帶彈簧的主拉桿必須設保護套筒。(6)罐籠內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積不小: O.18m2. 罐籠每層內一次能容納的人數應明確規定。超過規定人數時,把鉤工必須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