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絲繩檢查工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
鋼絲繩檢查工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經技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2條 熟知《煤礦安全規程》中對鋼絲繩的有關規定,了解并掌握所負責的鋼絲繩及提升系統的技術參數和質量標準,能獨立工作。
第3條 無防礙本職工作繁榮病癥。
二、安全規定
第4條 上班前不得喝酒,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遵守有關各項規章制度。
第5條 鋼絲繩檢查工應保持相對穩定,明確分工,對主要提升和運輸設備的鋼絲繩應由專人負責檢查。
第6條 以鋼絲繩標稱直徑為準計算的直徑減小量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提升鋼絲繩或制動鋼絲繩為10%。
第7條 鋼絲繩銹蝕嚴重,或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松動時,不論斷絲數多少或繩徑是否變化,必須立即更換:
第8條 使用有接頭的鋼絲繩時,有接頭的鋼絲繩,只可在平巷運輸設備或30度以下傾斜井巷中專為升降物料的絞車。
在傾斜井巷中使用的鋼絲繩,其插接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第9條 摩擦輪式提升鋼絲繩的使用期限不超過2年,平衡鋼絲繩的使用期限應不超4年,如果鋼絲繩的斷絲、直徑縮小和銹蝕程度不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可繼續使用,但不超過1年。
第10條 鋼絲繩的定期檢查校驗工作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三、操作準備
第11條 準備好合格的工具、量具和檢驗儀器,對在檢查中需要使用的安全帶進行認真檢查。
第12條 檢查工作開始前要與司機、監護人員及信號工共同確定檢查聯系信號。檢查期間不得同時進行提升機的其他作業。
第13條 在檢查之前應在繩上做好檢查起始的標志和檢查長度的計算標志。在同一根繩上每次檢查的起始標志一致。
四、正常操作
第14條 提升鋼絲繩必須每天檢查一次,對易損壞和斷絲或銹蝕較多的一段應停車詳細檢查。斷絲的突出部分應在檢查時剪下。檢查結果應記入鋼絲繩檢查記錄薄。
第15條 驗繩時禁止戴手套或手拿棉絲,應用裸手直接觸摸鋼絲繩,前邊的手作為探知是否有支出的斷絲,以免傷手,后面的手撫摸可能發生的斷絲和繩股凹凸等變形情況。
第16條 驗繩時,應由2人同時進行,1人在井口,另1人在出繩口,以便檢驗全繩。
第17條 應利用深度指示器或其他提前確定的起始標志,確定斷絲、銹蝕或其他損傷的具體部位,并及時記錄。對斷絲的突出部位應立即剪下、修平。
第18條 對礦車停車位置的主要受力段、多層纏繞的上、下層換層臨界段和斷絲、銹蝕較嚴重的區段,均應停車詳細檢查。
第19條 若檢查時發現鋼絲繩出“紅油”,說明繩芯缺油、內部銹蝕,應引起注意、仔細檢查,必要時可剁繩頭檢查鋼絲繩內部銹蝕情況。
第20條 對使用中的鋼絲繩月檢時,除包含日檢全部內容外,還應詳細檢查提升礦車在上井口和井底時,鋼絲繩從滾筒到天輪段,詳細檢查繩卡處有無斷絲,用游標卡尺測量直徑。
第21條 對使用中的鋼絲繩進行防銹涂油作業時,應首先將鋼絲繩表面的煤泥擦干凈,但不得用汽油、煤油等揮發性油類清洗。
第22條 根據氣溫和所需涂油脂的粘稠度,可采用加溫的方法,使油脂容易附著在繩上,然后用手將油脂均勻涂在繩上。涂油時繩速不得大于0.3米/秒,如采用涂油容器涂油時,應注意按說明書要求進行。
第23條 使用中的鋼絲繩做定期試驗需載繩樣時,對斜井提升繩應在礦車端將危險段切除后截取;試樣長度做單絲試驗時應不小于1.5米,整繩試驗時應不小于2米;為保證試驗準確性,應注意不使試樣受機械損傷,截取試樣時盡量不采取加熱法切割,如需要用加熱法時,應將試樣長度加長200毫米;試樣兩端用軟鐵絲綁緊。
五、收尾工作
第24條 做好鋼絲繩檢查記錄。應將檢查內容、檢查結果逐項填入鋼絲繩檢查記錄表,并將檢查情況向司機通報。
第25條 對每一根鋼絲繩建立檔案,記錄好鋼絲繩的使用地點、規格型號、啟用時間、定期試驗情況、檢修問題及處理情況、檢修日期、檢修人等項內容。
第26條 檢查中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向有關領導匯報。
第27條 在進行涂油等作業后應將井口、車房等處的廢棉絲、油脂等易燃物清理干凈后,方可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