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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屯煤礦運搬工區技術主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3-06-28 11:16 來源:煤礦安全網

        郭屯煤礦運搬工區技術主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運搬工區技術主管是運搬工區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運搬技術管理工作。運搬工區主管技術員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運搬工區主管技術員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技術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積極配合區長開展技術管理工作,認真組織工區的生產,保證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二條 編制的運搬計劃、安全措施要內容齊全、符合有關規定和現場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并負責報批、傳達、貫徹、監督執行。

        第三條 負責運搬工區的崗前培訓,從業人員考試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崗操作。

        第四條 經常深入現場,對施工工藝和從業人員正規操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五條 經常檢查運輸安全設施,及時進行各類試驗,確保靈敏可靠。

        第六條 定期組織對運搬工區生產系統的重大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落實整改措施

        第七條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并提出具體建議。

        第八條 組織好本工區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

        第九條 組織好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本工區安全生產、技術萬面的萬法和經驗,學習新知識,推廣新技術和新經驗。

        第十條 負責搜集本工區各種技術經濟指標的資料,及時分析完成情況,采取各種有效的技術措施,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第十一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運搬工區主管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十三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運搬工區主管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四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運搬工區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十五條 運搬工區主管技術員對運搬工區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 運搬工區在組織生產的過程中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運搬工區主管技術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 在編制的運搬計劃安全措施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運搬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八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運搬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運搬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從業人員正規操作不能夠及時進行技術指導的,運搬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運輸安全設施不靈敏可靠,運搬工區主管技術員負主要責任。未及時進行各類運輸安全設施試驗的,運搬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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