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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煙花爆竹專營管理辦法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3-01-24 09:28 來源:煤礦安全網

      重慶市煙花爆竹專營管理辦法
      發布文號 渝辦發(2006)14號
      發布部門 重慶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 20060116
      施行日期 20060116

      重慶市煙花爆竹專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煙花爆竹專營管理,根據《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的通知》(渝辦發〔2005〕255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煙花爆竹批發、配送、零售等行為。

        第三條 本市煙花爆竹銷售實行專營制度,市供銷總社負責煙花爆竹的專營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市供銷總社的委托,不得經營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專營實行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布點、統一價格、統一標識、統一規范的連鎖經營。

        第四條 市供銷總社的主要職責:

        (一)確定和組建市級煙花爆竹專營批發公司和區縣(自治縣、市)煙花爆竹專營配送公司;

        (二)制訂和實施全市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布點方案;

        (三)負責焰火晚會燃放的組織;

        (四)負責初選在本市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并配合市公安局、市安監局、市環保局確定在本市銷售的煙花爆竹品種;

        (五)負責煙花爆竹經營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

        (六)配合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安監局等部門整頓和規范煙花爆竹經營秩序。

        第五條 本市煙花爆竹實行統一歸口經營管理。市供銷總社負責組建2個市級煙花爆竹專營批發公司,分別負責主城九區和其他區縣(自治縣、市)的煙花爆竹批發(代理)業務,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委托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的批發(代理)業務。

        市供銷總社在各區縣(自治縣、市)組建或確定煙花爆竹專營配送公司,或委托市級煙花爆竹專營批發公司在區縣(自治縣、市)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負責煙花爆竹的配送業務。同一區縣(自治縣、市)內只能由一個公司負責煙花爆竹的配送業務。

        第六條 市級煙花爆竹專營批發公司必須持與市供銷總社簽訂的《煙花爆竹安全經營責任書》,依法向市安監局申請核發《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發工商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的批發(代理)。

        區縣(自治縣、市)煙花爆竹專營配送公司和市級煙花爆竹專營批發公司在區縣(自治縣、市)設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必須持與市供銷總社簽訂的《煙花爆竹安全經營責任書》,依法向市安監局申請核發《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發工商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的配送。

        煙花爆竹專營零售點、臨時專營零售點必須符合布點規劃,并持區縣(自治縣、市)供銷社的布點意見書和簽訂的《煙花爆竹安全經營責任書》,依法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核發《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持市供銷總社統一制作的煙花爆竹連鎖經營專營點標識,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的零售。

        第七條 市級煙花爆竹專營批發公司必須在合法廠家進貨,品種和規格必須符合市公安局、市安監局、市環保局、市供銷總社的規定,并統一訂單采購,統一監封,統一儲存,統一供貨。

        2個市級煙花爆竹專營批發公司中一個負責主城區的統一供貨,另一個負責其他區域的統一供貨,2個公司不得跨區域供貨,違者取消專營批發權,由市供銷總社另行指定公司專營批發。

        第八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煙花爆竹專營配送公司必須從劃定供貨區域的市級煙花爆竹專營批發公司進貨,并統一配送行政區域內各專營零售點、臨時專營零售點,不得跨區域配送,違者取消專營配送權,由市供銷總社另行指定公司配送。

        第九條 煙花爆竹專營零售點和臨時專營零售點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常年專營零售點應具有固定經營場所,做到專店經營、專柜陳列、專室儲存、專人銷售、專人保管,并配備符合消防部門依法規定的消防器材;

        (二)臨時專營零售點應具有固定經營場所,做到"專點、專柜、專人"銷售,銷售和存放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并配備符合消防部門依法規定的消防器材;

        (三)經營場所必須張掛《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和市供銷總社統一制作的煙花爆竹連鎖專營點標識;

        (四)經營場所內不得使用明火,照明電器應符合安全要求,煙花爆竹存放總量不得超過30箱;

        (五)經營者應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能勝任煙花爆竹零售工作,同時具備煙花爆竹銷售活動方面的安全知識

        (六)煙花爆竹專營零售點和臨時專營零售點只能銷售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煙花爆竹專營配送公司或市級煙花爆竹專營批發公司配送的煙花爆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進貨,違者取消專營委托;

        (七)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臨時專營零售點應嚴格按營業執照許可期限進行銷售,許可到期后的剩余煙花爆竹,必須及時處理,由專營配送公司或專營批發公司按協議收回,統一儲存,妥善保管。

        第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煙花爆竹,由市級煙花爆竹專營批發公司分別按照各自的供貨區域,統一到公安部門辦理運輸許可證后,統一組織調運配送。

        第十二條 市供銷總社每年對市級煙花爆竹專營批發公司和區縣(自治縣、市)煙花爆竹專營配送公司執行本辦法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并以此確定下年度委托專營權;市供銷總社委托區縣(自治縣、市)供銷社或市級煙花爆竹專營批發公司、區縣(自治縣、市)煙花爆竹專營配送公司對煙花爆竹專營零售點和臨時專營零售點執行本辦法情況進行一次年度檢查,并以此確定下年度委托專營權。

        第十三條 本市范圍內舉辦焰火晚會所需煙花和禮花彈,由市級煙花爆竹專營批發公司組織采購,并按公安部門的燃放許可范圍,組織有燃放資質的企業進行燃放。

        第十四條 市供銷總社成立市煙花爆竹專營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市煙花爆竹專營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供銷總社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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