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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錫市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暫行規定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3-01-23 09:59 來源:煤礦安全網

      無錫市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暫行規定
      發布文號 錫政辦(2005)106號
      發布部門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日期 20050820
      施行日期 20050901

      無錫市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受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通知》要求,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范圍,為本行政區域內或管轄范圍內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作業場所以及其他需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部位、場所。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簡稱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標準和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業務知識,依法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六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提出處理意見,跟蹤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并記錄在案。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制定整改計劃,明確專人負責,并落實整改措施

        第二章 監督檢查的形式

        第七條 各地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現狀、危險程度以及安全生產需要,確定安全生產重點單位,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組織檢查。確定的安全生產重點單位名單需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并由各有關主管部門匯總報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市和市(縣)、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重點單位的監督檢查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鄉鎮(街道)對安全生產重點單位的監督檢查,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周期,由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根據安全生產的實際需要確定。

        第九條 組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可分行業或地區采用隨機方式確定抽查單位,也可以事先告知生產經營單位需要檢查的范圍、內容、要求和時間,或采用突擊檢查、約見法人代表等方式進行檢查。

        第十條 監督檢查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十一條 監督檢查的結果可以通過適當方式予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監督檢查的實施

        第十二條 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由兩人以上并出示執法證件;同時,需告知被檢查單位監督檢查的目的、內容、要求和方法。

        第十三條 進行監督檢查時,可進入生產、經營現場檢查及調閱有關資料,也可以向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詳細填寫現場檢查記錄。必要時,可以采取其他形式記錄有關證據資料,制作詢問筆錄須有被詢問人的簽名。

        檢查完畢,現場檢查記錄應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檢查中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對不能當場立即糾正或排除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應當發出整改指令書限期整改。監督檢查人員按照整改的期限進行跟蹤復查,并做好復查情況記錄。

        第十六條 監督檢查人員對在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十七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檢查中對發現的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應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接到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事故隱患的舉報、投訴,應當派出監督檢查人員進行核查;對查實的舉報、投訴內容,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查處;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處理的安全隱患,要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并形成記錄備查。

        第二十條 鄉鎮(街道)監督檢查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有權要求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予以整改,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人員對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應當保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受理群眾的舉報。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重點單位,每年由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或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確定,也可以根據需要適時調整。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中的法律文書和有關的表格樣式按照國家和省統一制定的格式。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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