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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州市建設工程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質量、安全不良記錄管理實施細則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3-01-22 20:10 來源:煤礦安全網

      蘇州市建設工程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質量、安全不良記錄管理實施細則
      發布文號 蘇建筑(2005)24號
      發布部門 蘇州市建設局
      發布日期 20050513
      施行日期 20050513

      蘇州市建設工程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質量、安全不良記錄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質量、安全行為,強化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履行質量、安全責任的監督管理,促進提高工程質量,確保安全生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不良記錄管理辦法》(試行),并結合我市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建設工程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質量、安全不良記錄,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質量、安全責任和義務的行為,以及勘察、設計文件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工程實體質量及安全防護不符合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等情況的記錄。
          第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對開發、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監理單位進行資質年檢和晉級審查時,除考核其是否滿足資質條件外,還要檢查其在上次資質檢(審)查后是否有不良記錄,對存在不良記錄的單位視程度(單位按被記錄的次數衡量,被記載的內容按是否屬于處罰條款衡量)分別作出暫緩審批、停止審批、年檢基本合格、年檢不合格或取消資質的決定和審查意見。
          第四條  對招標公告前12個月內有不良記錄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應在招標人進行資格預審前以書面形式向其進行提示。
          第五條  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通過日常工作或各類檢查獲取信息,記載不良記錄,并按規定在蘇州工程建設信息網披露。
          第六條  不良記錄應明確記載實施不良行為的責任主體、責任人、時間、地點、不良行為事實、承辦機構及人員等。
          同一責任主體的同一事實不做重復記錄。
          第七條  建設單位以下情況應予以記錄:
          1.施工圖設計文件應審查而未經審查機構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設計文件在施工過程中有涉及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設計變更,未將變更后的施工圖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并合格,擅自施工的。
          2.采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設計文件、合同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3.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4.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
          5.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或違法將工程肢解發包的。
          6.未按照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擅自開工的。
          7.未按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工程款的。
          8.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9.未按規定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
          10.對質量投訴不履行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11.其他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以下情況應予以記錄:
          1.未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要求進行勘察、設計的。
          2.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文件進行設計的。
          3.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4.勘察、設計中采用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而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工程質量、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措施和建議的。
          5.勘察、設計文件沒有責任人簽字或者簽字不全的。
          6.勘察原始記錄不按照規定進行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的。
          7.勘察、設計文件在施工圖審查合格前,經審查發現質量問題,進行一次以上修改的。
          8.勘察、設計文件經施工圖審查未獲通過的。
          9.勘察、設計單位不參加施工驗槽的。
          10.在竣工驗收時未按規定出具工程質量檢查報告的。
          11.設計單位對經施工圖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在施工前拒絕向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的;拒絕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的。
          12.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和范圍承攬工程的。
          13.其他可能影響工程勘察、設計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九條  施工單位以下情況應予以記錄:
          l.未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
          2.未按規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預拌混凝土進行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未按規定對隱蔽工程的質量進行檢查和記錄的。
          4.未按規定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現場取樣,未按規定送交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
          5.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6.項目經理部管理人員無相應資格的;施工人員未按規定接受教育培訓、考核,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崗作業的。
          7.施工期間,因為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原因被責令停工或受到其他行政處罰的。
          8.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和范圍或者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承攬工程的。
          9.將工程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10.基礎、主體分部工程未經監督站監督驗收而進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11.因施工質量原因一次竣工驗收不合格的。
          12.工程技術資料弄虛作假,或缺損嚴重,或違反強制性標準的。
          13.施工中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
          14.不按照監理單位下達的整改通知對質量、安全問題及時整改的。
          15.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16.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整改不力或發生四級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17.拖欠民工工資造成后果的。
          18.對質量投訴不履行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19.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以下情況應予以記錄:
          1.超越核準的等級和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活動的。
          2.未按規定的審查期限、審查內容進行審查,存在錯審、漏審的。
          3.審查中發現勘察、設計單位存在本細則規定的不良行為未按規定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單位的。
          4.其他影響審查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情況應予以記錄:
          1.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
          2.超越核準的檢測業務范圍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
          3.出具虛假報告或檢測報告數據和檢測結論與實際嚴重不符合的。
          4.檢測結論不合格的報告未及時按有關規定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的。
          5.檢測中發現施工、監理單位存在本細則規定的不良行為未按規定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單位的。
          6.接受未按規定見證取樣的試件,并予以試驗的。
          7.檢測報告內容應填未填或試驗項目應做未做的。
          8.其他影響檢測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以下情況應予以記錄:
          1.未按規定選派具有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配套的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的。
          2.監理工程師和總監理工程師未按規定進行簽字的。
          3.監理人員未按規定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進行監理的。
          4.未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質量、安全標準和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對施工質量、安全實施監理的。
          5.未按經施工圖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以及經施工圖審查批準的設計變更文件對施工實施監理的。
          6.未對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7.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的。
          8.在竣工驗收時未出具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或質量評估報告與工程實體質量嚴重不符的。
          9.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和范圍承攬工程的。
          10.由于監理失誤出現工程質量、安全問題的。
          11.監理檔案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12.對工程中應見證取樣而未履行見證的。
          13.工作中發現相關單位存在本細則規定的不良行為未按規定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單位的。
          14.其他影響監理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  不良記錄應在發現時及時記載并錄入蘇州市建設工程監管系統,同時告知被記錄單位。
          第十四條  記載不良記錄的單位對不良記錄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不良記錄承辦機構對其記載的不良記錄的準確性負責。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的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區域的,由市建設局在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時,將該單位的不良記錄通知其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不良記錄通過蘇州工程建設網披露的,網上保留時間不少于12個月。需要撤銷相關記錄的,須經原公布機關批準。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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