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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川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11-20 11:05 來源:煤礦安全網

      銀川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發布文號 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
      發布部門 銀川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 19981112
      施行日期 19981112
      銀川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護國家財產和施工人員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銀川市建筑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房屋拆除、設備安裝、管線敷設、市政工程、裝飾裝修、土木工程、建筑構配件及預拌混凝土生產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銀川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我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銀川市建筑安全監督檢查站(以下簡稱市安監站)為本轄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實施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施工安全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勞動者遵章守紀"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

        第二章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安監站依照國家、自治區及銀川市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規范對建設工程實施安全監督管理,開展安全檢查。

        市安監站設專職安全監督員。安全監督員應當經市建委考核取得《銀川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員證》后,方可從事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市安監站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銀川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

        (二)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及文明施工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對申報企業晉升企業資質等級,企業升級和報評先進企業的安全資格進行審查,行使安全生產否決權;

        (四)負責本行業的安全技術培訓;

        (五)監督施工企業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費;

        (六)對施工現場防護用品及設備進行監督檢查;

        (七)監督檢查施工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的情況;

        (八)配合市建委、勞動、公安、檢察、工會等部門調查處理建設工程施工生產中發生的傷亡事故

        (九)及時匯總填報工傷統計報表。

        第七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企業到銀川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向市安監站領取并按規定填寫《建設工程施工企業開工安全受監登記表》,經審核后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未辦理施工工程安全監督注冊的工程不得開工。

        第八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施工作業,應責令施工企業立即改正。對安全隱患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要及時下達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施工企業限期整改,并經市安監站復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復工。

        第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時,應當由市安監站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情況進行評定,做出評定結論。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情況的評定結論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單位資質等級審定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三章 安全責任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設、施工單位,應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有關法規、規范、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的規定,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安全管理責任

        (一)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電力設施及地下管線資料;

        (二)拆除建筑物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并且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擔;

        (三)涉及主體和承重結構需要變動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及外形作較大改變的工程,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并報原審批機關審批。沒有設計方案或設計方案未經批準的,不準施工。

        第十二條 施工企業安全責任

        (一)制定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費使用計劃,確定安全管理目標;

        (三)加強安全技術培訓考核,開展對施工人員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四)推行現代管理方法,科學安全組織施工,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第十三條 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十四條 施工企業經理(廠長)應經市建委進行安全管理資格認證后,方可從事施工安全管理;施工企業經理(廠長)對企業施工安全負第一責任。

        第四章 施工企業安全機構設置及現場管理

        第十五條 施工企業應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選派責任心強、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具有一定安全知識、掌握安全法規的人員擔任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施工企業安全員的主要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及各項法律、法規;

        (二)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

        (三)堅持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開展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對施工中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現象有權暫停其作業,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并提出整改意見;

        (四)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提高職工自我保護能力;

        (五)監督檢查職工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情況;

        (六)檢查驗收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如腳手架、龍門架、塔吊、施工用電等。

        第十七條 施工企業應當加強對施工人員上崗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一)對錄用的合同工、季節工要進行上崗前的安全教育,未經教育培訓不準上崗;

        (二)對架子工、電工、金屬焊接、起重工等從事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應當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八條 施工企業應建立健全內業資料檔案,加強對內業資料的管理。

        內業資料檔案應設專人管理。

        第十九條 內業資料檔案管理的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建立情況;

        (二)年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及實施情況;

        (三)合同工、季節工安全教育檔案及特種作業人員考核檔案;

        (四)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措施方案;

        (五)安全技術交底、工傷事故處理檔案;

        (六)安全會議,安全生產活動及班組安全生產活動記錄;

        (七)起重機械(包括門式架、井字架)架子搭設、施工用電設施等驗收記錄;

        (八)安全隱患整改和檢查記錄。

        第二十條 施工企業安裝、使用施工機械、機具和電氣設備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安裝前,應當按照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進行安全性檢測,經檢測合格后方可安裝;

        (二)在使用前,應當按照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進行安全性試驗,經評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在使用期間,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使用維修、保養、以保證其完好、安全。

        (四)現場專用起重機械與施工用電梯的安裝使用應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文明施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企業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完成施工現場內臨時用水、用電的管線敷設和道路的修筑;

        (二)場內施工道路應堅實、平坦、整潔,在施工過程中保持暢通;

        (三)施工現場周邊應設圍欄或圍墻,高度不低于1.8米。沿街工程應按建設部施工安全標準進行全封閉;

        (四)施工區域的各種安全警示標志應齊全、整潔、醒目;

        (五)施工現場物料要堆放整齊,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統一清運,危險區域要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

        (六)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七)施工現場應設公廁,并保持衛生;

        (八)施工現場內灶房、灶具應清潔衛生,炊事人員應有健康證;

        (九)保證供應清潔、衛生的飲用水;

        (十)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存放應符合公安消防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施工企業必須按照規定時間及時準確地向市安監站報送《建設系統企業職工傷事故報表》。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的,施工企業應當在下列規定期限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市建委及企業所在地勞動、公安、檢察機關、工會、市安監站報告;

        (一)一般傷亡事故24小時以內;

        (二)重大特大傷亡事故在2小時以內;

        建設工程施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施工企業職工必須遵守勞動紀律、規章和制度,按照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發現不安全隱患,應當主動采取防護措施,并及時向安全管理負責人報告。

        施工企業職工對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有權拒絕和制止。

        第二十四條 各級建設行業工會和施工企業職工對建設施工安全依法進行監督。

        施工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在施工中的健康和安全。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作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與個人應由市安監站提請市建委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在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防止或避免重大傷亡事故及在事故搶險中作出貢獻的;

        (三)在建設安全科學研究、勞動保護、安全技術等方面有發明創造,提出合理化建議并在生產中取得明顯實效的;

        表彰和獎勵的具體辦法,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商定。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由市建委依照《銀川市建筑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施工企業違反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由市建委依照《銀川市建筑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主管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對阻礙安全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執行管理公務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市建委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向市建委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市建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建委、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6月25日發布的《銀川市建筑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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