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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實施《北京市安全生產教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11-15 14:00 來源:煤礦安全網

      關于實施《北京市安全生產教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發布文號 京勞保發字(1991)367號
      發布部門 北京市勞動局
      發布日期 19911009
      施行日期 19911009
       

        關于實施《北京市安全生產教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北京市安全生產教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保證安全生產教育工作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凡擔任領導職務并負有安全生產領導責任的下列人員,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安全生產領導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方準從事本崗位領導工作。

        一、局級企業主管部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局長、副經理、建筑施工企業的總工程師,取證期限應不超過其任職后的12個月。

        二、企業的廠(礦)長、經理和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廠(礦)長、副經理以及建筑施工企業的總工程師,取證期限應不超過其任職后的10個月。

        三、企業的車間主任、工區主任、生產管理機構(有生產工人)的負責人等中層領導干部,取證期限應不超過其任職后的8個月。

        四、企業的主管部門和企業的安全技術機構負責人,取證期限應不超過其任職后的12個月。

        第四條 除第三條規定以外的企業其他人員,必須在以下規定的期限內,接受安全生產教育,經考核合格后,由考核部門填寫《安全生產教育記錄卡》(以下簡稱《教育卡》,見附件一)。

        一、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的安全技術專職人員,《教育卡》的填寫期限不得超過其上崗后的8個月;企業的其他管理人員,《教育卡》的填寫期限不得超過其任職或上崗后的6個月。

        二、企業的一般工人必須在其上崗或復工前填寫《教育卡》。

        第五條 安全生產教育的實施,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局級領導干部的教育由其歸口委、辦負責。

        二、廠級領導干部的教育由其上級主管局、總公司負責;中央在京企業(局級主管部門不在京)的廠級領導干部的教育由其所在區、縣勞動局負責。

        三、局、總公司安技部門負責人的教育由市勞動局負責。

        四、企業安技部門負責人的教育由所在區、縣勞動局負責。

        五、其他人員的教育由本企業負責。

        第六條 須領取《安全生產領導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教育并考核合格的,應填寫《安全生產領導資格申請表》(見附件二)按下列規定向指定部門申請發給《資格證書》。

        一、局級領導干部、市屬企業的廠級領導干部和局、總公司的安技部門負責人的《資格證書》由市勞動局核發。

        二、中央在京企業(局級主管部門不在京)的廠級領導干部、安技部門負責人和區縣屬企業領導的《資格證書》由所在區、縣勞動局核發。

        三、企業中層領導干部的《資格證書》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核發;無主管部門的,由本企業負責核發。

        第七條 安全生產教育考核成績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如仍不合格,則應重新參加培訓、考核。

        第八條 凡持有"安全工程"大專以上畢業證書或持有"安全工程"專業證書的人員,可免予安全生產教育的培訓,直接參加考核,但考核成績不合格者,則應重新參加培訓。

        第九條 《資格證書》由持證人保管,發證部門登記備案;《教育卡》由填寫部門保管。

        第十條 本規定第三條第一、二、四款所列人員的《資格證書》在全市范圍內適用;第三款所列人員的《資格證書》在本系統、本地區適用;《教育卡》在本企業內適用。

        第十一條 對持有《資格證書》的人員,發生由其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的重傷以上事故或在組織管理生產、施工過程中出現違章并造成嚴重后果者,由發證部門在其《資格證書》上予以記證,記證達兩次者,由發證部門吊銷其《資格證書》并提請其職務任命部門將其調任或調崗,如工作確實需要不能調任的,則要重新參加安全生產教育的培訓考核。

        第十二條 對違反《辦法》和本規定的企業,由勞動保護監察機關發出《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由發出"指令書"的機關按下列規定對其部門或企業予以處罰:

        一、未按本規定取得《資格證書》者,每發現一例,罰款100元;

        二、未按本規定建立《教育卡》者,每發現一例,罰款50元。

        第十三條 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人員安全生產教育的教材,分"通用"和"專業"兩部分,通用部分施行全市統編教材,由市勞動局編寫;結合行業特點的專業部分由具體負責安全生產教育實施的部門或企業編寫。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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