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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旺煤業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10-09 13:41 來源:煤礦安全網

        興旺煤業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管理制度

        小石河興旺煤業

        二〇一二年一月

        目 錄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篇

        第一章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1

        1.1總 則 1

        1.2網絡設備及運行管理 1

        1.3網絡安全管理 2

        1.4故障處理 2

        1.5機構和培訓 3

        1.6責 任 3

        1.7應急措施 4

        第二章 安全監測系統管理制度 6

        第三章 礦井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管理制度 16

        第四章 安全監控設備的設置 18

        4.1安全監控設備的設置 18

        4.2采煤工作面瓦斯傳感器設置 19

        4.3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20

        4.4其它瓦斯傳感器設置地點: 20

        4.5其它傳感器的設置 21

        第四章 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制度 23

        第五章 安全監控系統的信息處理管理制度 26

        第六章 安全監控設備的驗收與報廢制度 27

        第七章 組織機構和培訓 28

        第八章 技術資料 29

        第九章 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管理 30

        第十章 維修制度 32

        第十一章 報警儀管理規定 33

        第十二章 監測瓦斯傳感器管理規定 35

        第十三章 日報表審簽的管理規定 37

        第十四章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電工及座機員管理制度 38

        第十五章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41

        15.1總則 41

        15.2自救器佩帶使用 41

        15.3自救器的管理 42

        15.4自救器的培訓制度 43

        15.5自救器的管理制度 44

        第十六章 安全儀器使用管理制度 46

        第十七章 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 48

        第十八章 通風安全儀器儀表保管、維修、保養制度 50

        第十九章 監控系統定期審查制度 54

        第二十章 監測系統調試管理制度 56

        第二十一章 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 58

        第二十二章 儀器儀表維修室管理制度 59

        第二十三章 便攜式儀器管理制度 60

        第二十四章 KJ95N安全監測系統技術操作規程 62

        24.1儀器的安裝 62

        24.2儀器調試 63

        24.3注意事項 64

        24.4故障的檢查和修理 65

        人員定位系統篇

        第二十五章 人員定位系統井下人員緊急撤離預案 67

        第二十六章 KJ37礦井人員定位監測系統管理制度 70

        第二十七章 人員定位監測系統崗位責任制 71

        第二十八章 人員定位系統監控員崗位責任制 72

        第二十九章 人員定位監測系統監控員操作規程 73

        29.1系統登陸 73

        29.2接班后檢查準備 73

        29.3班中要求 73

        29.4崗位職責 75

        第三十章 人員定位系統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77

        30.1安裝、使用與維護 77

        30.2人員定位監測系統故障報告制度 77

        第三十一章 人員定位監測系統技術資料管理制度 80

        31.1臺帳管理制度 80

        31.2管理機構 80

        第三十二章 人員定位監測系統交接班制度 81

        第三十三章 人員定位監測系統調度值班制度 83

        第三十四章 人員定位監測系統異常情況上報處理制度 84

        第三十五章 人員識別卡領取管理制度 85

        第三十六章 人員定位監測系統責任追究制 87

        第三十七章 人員定位跟蹤系統管理制度 88

        通信聯絡系統篇

        第三十八章 通信系統故障搶修應急預案 91

        第三十九章 通信聯絡系統操作人員崗位職責 93

        第四十章 通信聯絡系統維修工操作規程 94

        第四十一章 通信聯絡系統機房及設備管理制度 96

        第四十二章 通信系統設備設施技術資料管理制度 97

        第四十三章 通信聯絡系統值班制度 98

        第四十四章 通信聯絡系統設備定期檢修制度 99

        第四十五章 通信聯絡系統運行管理制度 100

        第四十六章 通信聯絡系統故障報告制度 101

        第四十七章 通信系統報警、求救通信信息上報制度 102

        第四十八章 通訊聯絡系統管理制度 103

        第四十九章 通訊聯絡系統管理制度 105

        第五十章 通信聯絡系統人員培訓制度 106

        第五十一章 正確認知緊急避險系統 108

        第五十二章 避難硐室 112

        第五十三章 可移動式救生艙 115

        第五十四章 維護與管理 117

        第五十五章 培訓與應急演練 119

        壓風自救系統篇

        第五十六章 礦井通風管理制度 121

        第五十七章 主要通風機管理制度 122

        第五十八章 局部通風機管理制度 126

        第五十九章 通風設施管理制度 128

        第六十章 壓風自救系統日常維護、保養檢修制度 130

        第六十一章 壓風自救系統使用培訓制度 132

        第六十二章 壓風自救實施細則 133

        第六十三章 通訊聯絡系統管理制度 138

        供水施救系統篇

        第六十四章 供水自救系統管理制度 141

        第六十五章 供水施救系統事故應急預案 143

        第六十六章 供水施救系統維護人員崗位責任制 145

        第六十七章 供水施救維修工操作規程 146

        67.1井下作業 146

        67.2高空作業 146

        67.3使用工具注意事項 147

        67.4搞協助時,應注意事項 147

        第六十八章 供水施救系統設備、設施的管理制度 148

        第六十九章 系統技術資料管理制度 150

        第七十章 供水施救值輪流班制度 151

        第七十一章 供水施救系統設備定期檢修制度 152

        第七十二章 供水施救系統網絡運行管理制度 153

        第七十三章 供水施救系統故障報告制度 154

        第七十四章 供水施救系統管網異常上報制度 155

        第七十五章 供水自救系統管理制度 157

        安

        全

        監

        測

        監

        控

        系

        統

        篇

        第一章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1.1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興旺煤業瓦斯監測監控安全信息網絡系統穩定、可靠、正常運行,加強安全監控管理,有效預防和遏制各類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發揮系統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興旺煤業安全監控系統管理。

        第三條 安全信息網絡系統實行“統一規劃聯網,分級負責管理”的原則,興旺煤業調度室牽頭統一管理,必須保證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正常運行,保證網絡設備的正常運行,傳輸真實有效的安全數據。

        1.2網絡設備及運行管理

        第五條 安全信息網絡系統是用于對全礦瓦斯、一氧化碳、溫度、風機開停、風速等參數監測的多級監管的專用設備,必須保證網絡暢通,24小時正常可靠運行,未經許可不得變更設置和參數,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設置專職機構及監測監控技術人員及專門隊伍。

        第七條 建立健全監控系統運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操作規范等管理制度,認真填寫運行日志,并定期進行檢查。

        第八條各類井下傳感器、探頭等檢查、調校的責任制度,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校驗。

        第九條 保證網絡機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盜、防靜電、防雷、UPS電源系統等相關設施的完好及運行正常

        1.3網絡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煤礦瓦斯監測監控安全信息網絡系統是一封閉專用內部網絡,嚴禁和其它網絡(如:國際互聯網)相接。

        第十二條 監測系統專用計算機不得運行與監測系統無關的任何程序,嚴禁打字、上國際互聯網、玩游戲等,上述現象一經發生,必須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網絡中心必須配備指定防火墻設備或通過安全策略進行安全設置,最大限度保證封閉網絡漏洞,不受黑客攻擊。

        第十四條 監控系統主機必須配備防病毒服務器及指定網絡版防病毒系統,各應用服務器、網絡工作站安裝相應客戶端防病毒軟件,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 實時監測網絡病毒及時更新病毒庫和客戶端防病毒軟件、系統升級。

        第十六條 監控系統機房要定期用本機硬盤或活動硬盤備份監測數據庫信息。

        第十七條 機房監控系統管理人員根據需要為運行操作人員和用戶設置密碼,密碼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換。用戶按照各自的權限進行工作,不得越權操作。

        1.4故障處理

        第十八條 通信線路出現故障要立即與線路運營商取得聯系,積極配合檢修人員進行修復工作。

        第十九條 系統出現故障應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超過1小時向礦調度室報告,超過4小時應向市(地)主管部門報告,超過8小時應向省局主管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要按照規定立即采取措施。有故障不報告者,視為系統無故障停止運行。

        第二十條 網絡出現故障要立即報告,積極組織處理,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恢復正常,并將發生故障的時間、現象、原因等及處理辦法、恢復時間等做好記錄。

        1.5機構和培訓

        第二十一條 煤礦安全監測系統要設置信息調度室,同時配備系統操作和維護人員。系統操作人員應由具備煤礦專業和計算機專業基本知識工程技術人員擔任,并要求相對保持監管系統操作人員的穩定性。

        第二十二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操作人員必須進行系統運行技能和通風專業技術培訓,經考核發證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三條 安全監控系統技術人員,要配備熟悉計算機和煤礦專業知識的監測座機員,進行24小時值班和維護。

        1.6責 任

        第二十四條

        1、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及監控分站、傳感器等監控設備無“四證一標志”或末按規定檢測、校驗、維護保養的;

        2、未按規定配足安全監控人員,或安全監控人員未經培訓考核無證上崗的;

        3、安全監控系統無人值班、值班人員脫崗域值班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發生重大隱患未及時發現、認真處理、按規定上報的;重大隱患重復出現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

        4、監控系統聯網礦井系統不能正常聯網運行、安全信息末按規定及時上傳的;

        5、各類傳感器不按規定安裝、移動、甩開不用的或不在計算機內正確標注位置的;

        6、監控系統工作管理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發生重大隱患未及時處理、上報的,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責任。

        1.7應急措施

        1、當監測系統井下設備發生故障后監測電工必須在3小時內將故障處理正常。

        2、監測系統傳感器、分站、斷電器、電源箱發生故障后監測員應立即匯報礦調度室,由調度員匯報值班電工,隊長,通風部,值班電工立即下井進行檢查,若發現設備線斷導致監測主機無法接收到信息時,監測電工查明原因立即進行處理,并通知監控中心進行追查處理。

        2、監測主機發生故障后立即切換至備機,并自動打開或手動打開上傳程序將實時數據上傳至監管部門。

        3、發生一路交流電源停電后立即自動或手動切換至二路交流電源,如兩路電源均斷電,立即自動或手動打開備用電源,并在2小時內將交流電源恢復供電。

        4、主、備監控主機發生故障無法正常監測時,立即通知技術人員進行處理,在短時間內處理不好的應通知礦調度、通風調度,由通風調度通知當班瓦斯檢查員加強人工監測,并立即聯系系統供應廠家進行處理維護。

        5、發生網絡故障,監測數據無法上傳時,立即聯系技術人員進行處理,并聯系上級部門監控中心檢查網絡情況。

        第二章 安全監測系統管理制度

        1、安全監測系統的使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標準)中的規定。

        2、礦井必須設立通風安全監測監控機構,并按規定配備具有通風和安全監測監控專業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維修及微機值班人員,專門負責礦井通風安全監測監控工作。并建立安全監測監控人員崗位責任制和監測監控裝置的使用、維修、收發制度。完善各種記錄、帳卡、日報和牌板等。

        3、礦井每年統一對監測監控人員(包括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并經考試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4、總工程師根據年度采掘作業計劃,組織通風部門對年度內各類監測監控裝置及各類便攜式檢測儀等裝備數量進行認真核實,并編寫核定報告。

        5、凡應安設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安全監控設備種類、數量、位置以及分站、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鋪設、控制區域及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的懸掛等做出明確規定。

        6、在應安設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地點,使用單位在開工前三天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全監控系統安裝申請單》編制《監測裝置安裝報告》,經通風、調度、安全、機電部門及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分別送通風和機電部門。在安裝配電系統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

        7、監測裝置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具體要求在入井前至少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校正,各項指標符合規定方可下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裝后要進行運行前各項技術指標的調試。投入運行的最初兩天內,要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對傳感器進行第一次調試和校正。

        8、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隔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一次調校,測試甲烷傳感器瓦斯超限、瓦電閉鎖功能是否正常,發現異常及時處理,確保瓦斯超限、瓦電閉鎖斷電功能靈敏可靠。其它傳感器也要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使各項指標符合規定。特殊情況下要隨時進行調試、校準。并認真填寫記錄。重點瓦斯管理區的甲烷傳感器每三天調校一次。

        9、拆除監測裝置時,必須編制《拆除報告》,經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拆除。

        10、任何人員不得對監測裝置的精度隨意調高、降低。

        11、監測裝置發生故障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在3小時以內處理,不得超過下一個班,否則必須停工處理。凡發現隨意解除不用或破壞監測裝置的,公司主管機電副經理、總工程師、安全部要認真組織追查。對直接責任者必須嚴肅處理。查不出直接責任者要對監測監控裝置所服務的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

        12、如監測裝置與便攜式檢測儀或光學檢測儀的檢測數據出現誤差時,監測人員必須及時下井進行調校處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裝置。

        13、使用監測裝置斷電的工作面、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方可人工復電。

        14、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 – 12個月,應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清檢、調試、校正。

        15、安全監測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16、微機值班員、監測技術員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寫出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的書面報告(日報),通風部技術主管簽字后,報送總工程師審閱。通風部值班干部必須每班認真審閱中心站運行日志,對出現的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重大問題要向礦調度匯報。

        17、公司每年一季度在通風質量達標驗收前要制定購置監測裝置所需設備、材料、配件的資金計劃,每半年核實一次。

        18、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24小時運行。接入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各類傳感器應符合AQ6201-2006規定,穩定性不小于15天。

        19、機電部負責安全監測設備的安裝、拆除、日常調校和管理工作。

        20、井下采掘工作面監測設備的使用、懸掛、移設由現場施工的采掘隊負責,總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內的監測設備由通風部負責懸掛和日常維護。

        21、對需要經常移設的傳感器、聲光箱及電纜,須有采掘班組長按規定移設,瓦檢員監督執行,嚴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設各類監測設備及電纜等均由所施工單位的隊長、工(班)組長負責管理、使用、維護,如有損壞應及時向礦調度和通風調度匯報,礦調度和通風調度要做好記錄并及時通知相關人員現場處理。對于設備、纜線保護不到位、故意破壞、丟失和人為造成監測傳感器監測數據失真,按《興旺煤業三違處罰辦法》有關條款嚴肅處理。

        22、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生產現場情況按標準懸掛,保證正常使用。若不按規定移設和懸掛的,對使用單位當班現場負責人罰款100-300元。移設傳感器必須輕拿輕放,不得隨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誤報警或傳感器的損壞。

        23、使用單位施工過程中要加強監測設備保護。施工過程中不得造成監測纜線、傳感器等損壞。

        24、各生產單位在編制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傳感器的種類、數量、位置、主機、聲光報警器、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監測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安全監測設備的懸掛位置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25、與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均由管轄范圍的機電人員負責維護。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通風部聯系,并共同處理。檢修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監測監控裝置暫停運行時,必須經通風部和礦調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26、所有安全監測系統設備入井前必須在地面經過48小時聯機運轉,調試、校正,各項指標符合規定后方可入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

        27 、安裝、拆除監測設備時,施工單位必須提前三天向有關部門提交《監測設備安裝申請單》或《監測設備拆除申請單》,并經有關部門及礦總工程師批準后,通風部方可組織人員安裝或拆除監測設備。

        28、工作面傳感器需要延線或收線時。由當班瓦斯安全監測值班電工進行收線或加線。

        29、瓦斯檢查工每班應對管轄范圍內傳感器的數據進行校對和記錄,并向通風部調度匯報。使用單位每班對安全監測監控裝置及電纜的完好嚴格按照電氣設備質量標準化要求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礦調度和通風調度。

        30、監測傳感器出現故障時(數據超差、通訊失敗、傳感器保護、誤報警等),當班維護人員必須在4小時內排除故障,在出現系統故障時必須在8小時內處理完畢。

        31、機房必須每天在0時后打印瓦斯抽放監測日報表,并送各級領導審閱簽字。

        32、如裝置監測與便攜式檢測儀或光學檢測儀的監測出現誤差時,監測人員應及時下井進行調校處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或對數據進行調整。

        33、安全監測工下井時應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第一百七十四條使用監測裝置斷電的工作面、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方可人工復電。

        34、微機值班組長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寫出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的書面報告(日報)。通風部值班技術主管簽定后,報送總工程師審閱。通風部值班干部必須每班認真審閱中心站運行日志,對出現的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重大問題要向礦調度匯報。

        35、每年在本年體系建設驗收前總工程師組織制定購置監測裝置所需設備、材料、配件的資金計劃,每年核實一次,并編制通風安全監測裝置核定報告。

        36、監測監控管理必須建立以下帳卡及報表:

        ⑴、煤礦安全監控設備臺帳。

        ⑵、中心站運行日志。

        ⑶、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

        ⑷、檢修記錄。

        ⑸、礦井安全監測裝置使用情況月報表。

        ⑹、礦井安全監測日報表。

        37、礦井安全監測系統必須設置可靠的防雷電裝置,并定期檢查,確保正常使用。

        38、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負荷側。

        39、安全監控設備的聲光報警器應設置在經常有人工作的便于觀察的地點。井下監測系統的主、分站,應設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完好、無滴水的巷道中,距底板不小于300mm。

        40、安全監控儀器設備必須定期調試校正,校正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濃度、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控制邏輯等,監測氣體的安全檢控儀器及設備用空氣樣和標準或校準氣樣進行調試和校準,風速傳感器用風速計校對,溫度傳感器用溫度計校對。每隔7天必須由專業人員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對傳感器進行標校,并做好標校記錄。

        41、甲烷傳感器的吊掛方法:甲烷傳感器應垂直吊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幫不得小于200mm,并應設在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的地點。

        42、監測組應在以下地點增設甲烷傳感器:⑴瓦斯異常點和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其位置距巷幫和切頂線不大于800mm,距頂板不大于300 mm。⑵長距離巷道掘進(>500m),經檢測容易積聚瓦斯處。⑶正在施工、抽放鉆孔的鉆場。⑷灌漿巷正頭處。

        43、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檢查工,每班至少檢查3次負責地區的安全監測裝置的運行和完好情況,并將監測儀器所顯示的瓦斯濃度記入瓦斯巡回檢查圖表,填寫探頭對照牌,并向通風調度匯報。

        44、安全監測裝置必須按要求安裝、使用。安裝后經運行調試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儀器儀表。綜采工作面瓦斯監測系統正常運行后,方可投入生產。

        45、安全監測中心站應有專職人員24h值班,業務必須由通風部管理。值班人員發現井下瓦斯超限時,必須在5分鐘內向值班礦領導匯報,同時匯報礦總工程師、通風部長,礦值班領導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意見;發現井下大面積瓦斯超限時,必須立即通知切斷超限區域的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的電源,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46、井下安設瓦斯傳感器處必須設置瓦斯檢查對照牌板。

        47、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否正常,使用便攜式甲烷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人員。兩者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應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小時內對2種設備同時調校完畢或更換。

        48、瓦檢員、采掘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管轄內監測裝置和電纜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通風調度并協助處理。

        49、嚴禁擅自停用或移動各種傳感器、聲光箱及電纜。停用監測裝置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否則嚴肅追究責任。

        50、管理區或的劃分:

        (1)、安裝在采煤工作面運順、回順、上隅角、的傳感器以及由分站到傳感器之間的監測信號線,由該采區的綜采隊負責管理。

        (2)、在掘進巷道的傳感器以及分站到傳感器之間的監測信號線,由該掘進工作面的掘進隊負責管理。

        (3)、由機電部負責安裝各主扇房、抽放泵站的探頭及監測設施。

        (4)、安裝在機電峒室的傳感器及監測信號線由機電部負責管理。

        (5)、安裝在上述地點以外的傳感器及監測信號線全部由通風部監測組負責管理。

        51、通風部監測組必須根據煤炭部《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及晉煤集團“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安裝各類傳感器。安裝監測及斷電系統時,各單位必須安排專人配合安裝調試工作。

        52、安裝在各管理區域內的監測分站,傳感器及信號線各單位必須安排專人管理,實行現場交接班,保證不丟失、不損壞。損壞傳感器一臺按價值的2-5倍罰款,分站按價值的1-2倍罰款,纜線按丟失的數量多少賠償。

        53、對傳感器、分站,每隔7-10天用標準氣樣校正一次。凡因傳感器、聲光箱位置安設不對,罰責任人20元。監測信號線懸掛不齊,每處罰責任者10元、傳感器不及時維護,不定期校正、調試不及時延長信號線和移動傳感器,每次罰包機人員20元。

        54、井下分站值班人員,必須認真負責本區域內監測及斷電系統的維護、調試工作,并做到一班三匯報,少匯報一次罰款10元,脫崗一次罰款50元。

        55、對于各區域安設的監測及斷電系統,任何單位未經通風部批準,嚴禁隨意搬運和拆除,否則,每發現一次,罰使用單位2000-3000元,凡造成監測系統失爆由安全部按失爆處罰。

        56、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時,先由瓦檢員就地代替傳感器進行檢查,但斷電裝置必須在8小時內修好,投入使用,否則必須停產修復。入井的安全監測裝置必須先在地面試運行48小時,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確無問題方準下井。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57、使用監測裝置斷電的工作面、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瓦斯濃度降到《安全規程》規定以下,方可人工復電工作。

        58、監測裝置的供電設備、電源線、控制線均由管轄范圍內的監測人員連接或拆除,因檢修電器設備,需要停止運行時,須編制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在監測人員配合下進行。

        59、地面機房嚴格執行來客登記制度,對外來檢查、參觀學習人員,必須有本礦領導帶領方可入內,并填寫來客登記表,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入內,每發現一次罰值班人員20元。

        60、認真監測井下各工作地點瓦斯、溫度、一氧化碳等參數的變化,出現異常,及時報告對領導及通風調度室,重大異常情況要立既報礦工程師,并填寫好記錄。

        61、監測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保存不少于2年,對井下事故的記錄,應長期保存。

        62、凡發生區隊解脫或破壞監測裝置的,必須堅持先停產后追查分析的制度。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礦察看處分。無責任者,對使用的區隊處3000—5000元罰款。對單位的區(隊)長或班組長處300元罰款。

        第三章 礦井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管理制度

        1、礦井每年由通風礦長組織按規定對通風安全儀器、儀表裝備數量核定一次,并編制核定報告。

        2、礦通風部應有專人對所有通風儀器儀表實行統一保管。應健全礦井通風儀器儀表維修人員崗位責任制,發放登記制,管理臺帳和檢修調試記錄。

        3、凡到貨的儀器儀表應當進行登記。包括儀器名稱、規格型號、出廠、到貨、開始使用時間、生產廠以及儀器隨帶的說明書和圖紙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4、儀器儀表及說明書的借出要限期收回。

        5、儀器儀表如有丟失或損壞的,可依據情節輕重,由通風部對使用者進行處罰。

        6、儀器儀表在存放過程中,應放在通風良好、不受日光直射、不受灰塵污染地點,并要上架、統一分類,保持干燥,避免受潮。

        7、長期不用的儀器儀表,應將里面的電池或溶液等及時取下和放出。以免電池泄漏腐蝕和溶液沉淀堵塞。對需要充電的儀器儀表應每月進行一次保護性充電,確保其不過放電。

        8、儀器儀表應按規定進行調試、校正。特殊情況下隨時進行校準。

        9、儀器儀表維修人員應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方可獨立工作。

        10、儀器儀表按檢定周期檢定。過期和檢定不合格者一律不得繼續使用。

        11、各類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在使用中,若發現有異常征狀時,應立即進行檢修、校正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不得帶病工作。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儀器儀表。

        12、根據需要礦每年年初編制配件計劃,報礦總工程師予以落實,確保儀器有足夠的配件。

        13、儀器儀表按規定定期進行清洗、加油和保養等工作。

        第四章 安全監控設備的設置

        4.1安全監控設備的設置

        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安全監測系統做出設計,內容包括: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動力開關和被控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的敷設、控制區域、各類傳感器的報警、斷電復電、停止報警等參數等,做出明確規定,煤礦的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測控儀器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安裝前,使用單位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別送通風和機電部門。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安全監測工在場監護;為防止甲烷超限斷電時切斷安全測控儀器的供電電源,安全測控儀器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模擬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測物理量的位置。開關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監測狀態的位置。聲光報警器應設置在經常有人工作便于觀察的地點;井下分站,應設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墊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掛在巷道中;隔爆兼本質安全型等防爆電源,宜設置在采區變電所,嚴禁設置在斷電范圍內。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源嚴禁設置在下列區域:(1)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內;(2)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3)掘進工作面內;(4)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5)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巷道內;為保證安全監控系統的斷電和故障閉鎖功能,斷電控制器與被控開關之間必須正確接線。具體方法由煤礦主要技術負責人審定;與安全測控儀器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安全測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測控儀器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測控儀器停止運行時,須經礦主要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4.2采煤工作面瓦斯傳感器設置

        瓦斯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巖巷的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必須按要求設置:在工作面混合風流處設置甲烷傳感器,其設置必須按照以下要求進行設置:采用兩條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必須按要求設置:甲烷傳感器T0、T1和T2的傳感器必須按要求進行設置;在第二條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5、T6。采用三條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第三條回風巷甲烷傳感器的設置與第二條回風巷甲烷傳感器T5、T6的設置相同。在專用排瓦斯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7,在工作面混合回風風流處設置甲烷傳感器。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的回風巷長度大于1000m時,必須在回風巷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采煤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非長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即在上隅角、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各設置1個甲烷傳感器,在工作面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T2。

        4.3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采用串聯通風的掘進工作面,必須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設置掘進工作面進風流甲烷傳感器T3。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雙巷掘進甲烷傳感器必須按以下要求設置:在掘進工作面及其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1和T2;在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設置甲烷傳感器T3。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掘進工作面長度大于800m時,必須在掘進巷道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采區回風巷、盤區回風巷、總回風巷測風站應設置甲烷傳感器。設在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使用架線電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內,裝煤點處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使用架線電機車時,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4.4其它瓦斯傳感器設置地點:

        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必須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其它瓦斯器安設要求:1.回風井的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內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2.巷道中的電氣設備上風側10-15m處應設置甲烷傳感器。3.煤倉、地面選煤廠煤倉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4.地面選煤廠機房內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5.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上方宜設置甲烷傳感器。 6.抽放泵站甲烷傳感器的設置。7.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內距房頂300mm處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井下臨時抽放泵站內下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8.泵輸入管路中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利用瓦斯時,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甲烷傳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設備時,輸出管路中也應設置甲烷傳感器;排瓦斯管路出口的下風側柵欄外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4.5其它傳感器的設置

        1、一氧化碳傳感器的設置

        一氧化碳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巷道的上方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必須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m處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自然發火觀測點、封閉火區防火墻柵欄外宜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采區回風巷、盤區回風巷、總回風巷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風速傳感器的設置采區回風巷、盤區回風巷、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風速傳感器應設置在巷道前后10m內無分支風流、無拐彎、無障礙、斷面無變化、能準確計算風量的地點。當風速低于或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值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設置風壓傳感器;瓦斯抽放管路中傳感器的設置: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輸入管路中宜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利用瓦斯時,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防回火安全裝置上宜設置壓差傳感器。;煙霧傳感器的設置 ;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m處應設置煙霧傳感器。

        2、溫度傳感器的設置

        溫度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巷道上方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應不影響行人和行車,安裝維護方便。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及地溫高的礦井采煤工作面應設置溫度傳感器。溫度傳感器的報警值為30℃;機電硐室內應設置溫度傳感器,報警值為34℃;開關傳感器的設置 ;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必須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礦井和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必須設置風門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的風筒末端宜設置風筒傳感器;為監測被控設備瓦斯超限是否斷電,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傳感器。

        第四章 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制度

        1、安裝前,使用單位必須在開工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別送通風和機電部門審簽。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安檢工在場監護。為防止甲烷超限斷電時切斷安全測控儀器的供電電源,安全測控儀器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安裝申請單》應注明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并附有現場通風系統、供電系統,現場各班次。班組長名單等內容。

        2、監測部門接到《安全監控設備安裝申請單》后,應及時編制《安全監控設備安裝措施》報總工程師審批,并在規定的正常運行日期、安裝人和安裝日期等。

        3、安全監控設備安裝完畢后,監測部門應于使用單位辦理安全監控設備移交手續,安全監控設備的日常使用管理由使用單位負責。

        4、斷電儀主機(監控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調校、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加墊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掛在巷道中。

        5、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于200mm。掘進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不得懸掛在風筒的同一側,禁止用新鮮風流直接吹甲烷傳感器。

        6、必須建立安全監控設備的調試校正制度。安全監控設備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經48小時的通電運行,調試合格方可安裝。安裝后要進行運行前的調試,各項指標合格后方可使用。

        安全監控設備投入運行的最初2日內,要進行第一次調試、校正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甲烷傳感器的調校項目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和邏輯功能檢驗等。

        7、安全監控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超過6個月,必須將井下部分全部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安全監控設備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經礦安全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8. 瓦斯檢查員在完成正常瓦斯檢查工作的同時,還必須檢查所管轄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使用甲烷檢測儀器與甲烷傳感器對照進行,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現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及時采區安全措施并將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或通風調度。瓦斯檢查員應將安全監控設備的使用情況作為檢查匯報內容之一,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9、設在現場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由所在生產單位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保護和使用。生產單位的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監管范圍內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監測值班員或通風調度匯報,并協助處理。 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及電纜,只許生產單位的班組長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否則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故意破壞、盜竊安全監控設備及其附屬設施者要嚴肅查處。

        10、安全監控設備維修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并填寫故障登記表。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8小時內更換。在處理故障期間應有安全措施。

        各礦都應配備規定數量的備用安全監控設備、零配件材料和維修校正儀表,以保證安全監控設備的正常工作。

        第五章 安全監控系統的信息處理管理制度

        1、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每班必須有值班員值班。值班員應認真監視系統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運行狀態,如實填寫《中心站運行日志》,接到報警(或斷電)信號及事故報警后值班員應立即通知通風調度和通風隊值班人員。

        2、值班員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寫出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意見的書面報告,并并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通風部、通風副礦長、總工程師、礦長審閱。

        第六章 安全監控設備的驗收與報廢制度

        1、安全監控設備到貨后,供應部應及時會同監測部門共同開箱驗收,發現問題應立即與供貨單位聯系解決。

        2、安全監控設備的更新原則是,用技術性能先進的設備更換技術性能落后又無法修復改造的老舊設備。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報廢更新:①設備嚴重老化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老舊設備;②通過修理,雖能恢復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原價的80%以上,經濟不合理的;③失爆不能修復的;④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淘汰的設備。

        第七章 組織機構和培訓

        1、凡裝備安全監控設備的,必須建立安全監測隊,成立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設在通風部由通風部相關管理人員擔任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及技術管理的工作,由通風部監測班人員負責對全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日常維護及設備安裝拆除工作,技術負責人由通風部技術員擔任,配備具有監控和通風專業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并根據規定工作需要配齊安全監測人員。

        2、安全監測人員(包括管理干部和工程技術人員)都必須經過安全監控和通風專業培訓,經考核,領取上崗證并持證上崗。

        第八章 技術資料

        監測部門應按質量標準化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以下臺賬和報表:

        1、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臺賬;2、安全監控故障登記表;3、檢修記錄;4、巡檢記錄;5、中心站運行日志;6、安全監控日報表;7、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年報表;8、礦井安全監控設備布置圖;9、各礦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技術資料管理與使用制度,監控中心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都要定期保存,井下事故記錄還應長期保存。

        第九章 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管理

        1、礦長、礦技術負責人、下井跟班干部、班組長、放炮員、爆破工、采掘隊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對按規定不攜帶者嚴肅處理。

        2、各礦必須設專職人員負責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充電、收發及維修;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發放室和維修室。必須設專人統一編號,集中管理。

        3、維修人員應每班清理便攜式甲烷檢測儀隔爆罩上的煤塵,發放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零點和電壓或電源欠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便攜式瓦斯檢測儀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體和空氣樣至少調校一次。做好調校記錄,負責對儀器檢查維護和登記造冊。

        4、便攜式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健全以下臺賬和記錄:

        1設備、儀表臺帳;2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管理牌板;3便攜式甲烷檢測儀調校記錄;4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發放記錄;⑤便攜式甲烷檢測儀檢修記錄。

        5、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時,要嚴格按產品說明書進行操作,要愛護、保養好儀器,保持表面清潔,避免受到較大振動或碰撞,嚴禁擅自調校和拆開儀器。

        6、礦總工程師、通風工程師(技術員)負責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收發、配帶、使用、調校和管理工作。

        7、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必須集中在礦燈房管理,統一收發。儀器要上架,存放在干燥、通風良好環境中。

        8、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發放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或電源欠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并做好儀器收發登記記錄。

        9、收發人員收發丟失、攜帶者丟失或造成損壞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要按價賠償損失。

        第十章 維修制度

        1、儀器使用前必須先檢查儀器零點是否準確。否則應重新調試,標準后方可發出。

        2、儀器使用時必須開機預熱,15分鐘后方可讀數。

        3、儀器攜帶、懸掛使用時不得猛烈摔打、碰撞和擠壓,應避開淋水。

        4、儀器、儀表的保管由專人負責,并建立儀器、儀表臺帳。

        5、做好儀器、儀表的到貨驗收工作。

        6、嚴禁在井下拆卸或維修儀器,嚴禁隨意調效儀器的技術標準。

        7、儀器使用后應及時交收發室。

        8、儀器的維修、調效必須有專人負責。

        9、損壞或丟失儀器必須按原價賠償。

        10、保管好各類儀器、儀表。

        11、及時做好各類儀器、儀表使用前的培訓工作。

        12、協助上級領導認真做好安全裝備的科學合理選型工作,做好儀器儀表作用情況及匯報工作。

        第十一章 報警儀管理規定

        1、瓦斯報警儀、四合一報警儀,每七天進行調校一次,調校順序為先用空氣樣對報警儀進行校零,其次用標氣對報警儀進行調校,要做好報警儀調試記錄,記錄寫清標氣濃度,沖入標氣時間及調校人等。對不按期進行調校的對負責人考核200元,對不沖入空氣樣直接用標氣進行調校的考核100元,不按要求填寫調校記錄的對負責人考核100元。因調校不到位造成儀器超差的,對責任人處罰100元。

        2、每月對所有報警儀的性能及精確度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不得將有故障或精確度不達到要求的報警儀發放使用。對有故障或誤差大的報警儀沒有及時發現、維修、調校的發現一次考核責任人200元,沒有按要求作好記錄的考核100元。

        3、瓦斯報警儀的允許誤差為:濃度為0~1.00% 允許誤差為≦±0.1%,濃度為1.00~3.00%允許誤差為真值的±10%:濃度為 3.00~4.00%允許誤差為±0.30%;所使用的報警儀超過允許誤差的視為傳感器故障或沒有按期進行調校發現一次,對責任人考核200元。

        4、報警儀使用后維修員必須對其進行檢查、充電,檢查中發現故障的立即進行處理,并做好維修記錄,使用后的報警儀必須充電達到報警儀使用規定的要求時間。如在使用過程中沒電影響使用的對責任人考核200元。

        5、使用者在領用報警儀時發放員必須記錄清楚領用人姓名、單位、工種、領用時間,交還儀器時要記錄交還時間、儀器是否完好。發放員沒有按規定記錄的對其考核100元,發放員在收回儀器時發現儀器損壞該儀器由領用人照價賠償,如發放員不能查出損壞儀器人姓名、單位的該儀器由發放員賠償,儀器丟失由領用人賠償。

        6、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九條中規定的人員必須領用瓦斯報警儀,如在檢查中發現不領用報警儀的對其考核200元。

        7、新購進的便攜式報警儀必須送到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如不進行鑒定的對責任人考核200元。

        第十二章 監測瓦斯傳感器管理規定

        1、傳感器的調校,重點區瓦斯傳感器必須每三天調校一次,非重點區每七天調校一次,調校順序為先用空氣樣對報警儀進行校零,其次用標氣對瓦斯傳感器進行調校,要做好瓦斯傳感器調試記錄,記錄寫清標氣濃度,沖入標氣時間、閉鎖是否正常及調校人等。對不按期進行調校的對負責人考核200元,不按要求填寫調校記錄的對負責人考核100元。

        2、采掘工作面瓦斯檢查員必須每班至少三次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同時匯報通風調度必須在8h內對由誤差的設備調校完畢。

        3、瓦斯傳感器的允許誤差為:濃度為0~1.00% 允許誤差為≦±0.1%,濃度為1.00~3.00%允許誤差為真值的±10%:濃度為3.00~4.00%允許誤差為±0.30%;所使用的瓦斯傳感器超過允許誤差在兩小時內必須調校準確。對超過規定時間沒有調校的對責任人考核200元。

        4、瓦斯傳感器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要求的位置進行吊掛,吊掛地點不得有淋水、掉渣,不得吊掛在影響瓦斯傳感器正常監測的地點。不按規定位置進行安設的對責任人考核100元。

        5、采掘工作面瓦斯傳感器由瓦檢員拉線或收線,電纜必須吊掛平直,符合質量標準化要求。

        6、如出現傳感器故障的,監測電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處理故障,重點區為2h ;非重點區為3h;不能在規定時間內處理故障的,對當班監測電工考核100元。

        7、采掘工作面瓦斯傳感器損壞或被人為損壞,監測電纜拉斷影響傳感器正常監測的,要對采掘工作面施工單位進行追查處理,對施工隊考核500元,對瓦斯檢查員考核100元。

        第十三章 日報表審簽的管理規定

        1、當日的報表必須每日報送通風部審簽、審簽時間必須在每日7:30之前。

        2、通風部報表審簽人原則上必須是部長,部長不在時,有權審簽代簽人員為技術主管。通風部報表審簽原則上為通風副礦長,通風副礦長不在時有權代簽人員為技術主管。

        3、報表必須經通風部審簽后,報送通風副礦長、總工程師、礦長審簽。報送礦長審簽之前原則上必須經通風副礦長和總工程師審簽,若通風副礦長、總工程師其中一人不在,必須有另一人審簽,方可報送礦長審簽。若礦長不在,必須報送值班礦長審簽,后由礦長補簽。總工程師不在由通風副礦長代簽,后由總工程師補簽。

        4、通風部在填報報表之前,必須對報表進行認真審核,嚴禁出現錯誤,若由通風部報出后出現錯誤將對通風部長和填報人進行嚴肅處罰。同時報表中的有害氣體超限、調校、停電等特殊情況必須在報表中注明。

        5、每一個審簽人審簽報表時除簽名外還必須寫審簽時間,時間精確到分鐘。

        第十四章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電工及座機員管理制度

        1、監測電工負責管轄范圍內的礦井通風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維修、校正工作。

        2、監測電工應將在籍的裝置逐臺建帳,并認真填寫設備及儀表臺帳、傳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記表、檢修校正記錄牌板沒有按規定填寫的考核100元,填寫有誤的考核50元。

        3、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填報簽名制度。

        4、交接班內容包括

        (1)設備運行情況和故障處理結果,沒有對運行情況及故障情況詳細記錄的考核100元;

        (2)井下傳感器工作狀況、斷電地點沒有按期對井下各點的監測傳感器進行斷電試驗的考核100元;

        (3)瓦斯超限要有詳細的超限及事故追查記錄,無超限記錄對相關人員考核100元,對超限沒有進行追查處理的對相關人員考核100元;

        (4)計算機的數據庫資料,當班座機員如發現當天數據庫資料丟失或者無法打開時要做好記錄并匯報監測技術負責人,沒有記錄或沒有進行匯報的對當班座機員考核100元。

        5、接班后,首先知通風調度取得聯系,接受有關指示。

        6、次日早班將前一天的監測日報、超限日報、重點區日報,報表送通風技術主管、通風副總、總工程師、礦長審查簽字,缺少簽字及沒有按期簽字的對相關人員考核100元。

        7、進入機房要穿潔凈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將有磁性和帶靜電的材料、絨線和有灰塵的物品帶進機房。要經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設備外殼,每班清掃室內衛生確保室內清潔以上每少一項不符合規定的對相關人員考核100元。

        8、應備有必要的工具、儀器、儀表,并備有設備說明書和圖紙

        9、敷設的電纜要與動力電纜保持0.3 米以上的距離,嚴禁將監測電纜纏繞在動力電纜之上如發現一次考核100元。

        10、敷設電纜時要有適當的馳度,要求能在外力壓掛時自由墜落。電纜懸掛高度應大于礦車和運輸機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側。

        11、電纜之間、電纜與其他設備連接處,必須使用與電氣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不得與水管或其他導體接觸。

        12、電纜進線嘴連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徑和厚度要合適,電纜與密封圈之間不得包扎其他物品。電纜護套應伸入器壁內5 ~15 毫米。線嘴壓線板對電纜的壓縮量不超過電纜外徑的10 %。接線應整齊、無毛刺,芯線裸露處距長爪或平墊圈不大于5 毫米,腔內連線松緊適當。

        13、傳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設位置要符合有關規定。安裝完畢,在詳細檢查所用接線、確認合格無誤后,方可送電。井下分站預熱15 分鐘后進行調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報警和斷電控制并檢驗其可靠性,然后與井上聯機并檢驗調整進行跟蹤性精度確認。

        14、按規定每7天對監測設備進行一次調試校正。 按規定每10天對非重點區、每3天對重點區瓦斯傳感器進行調試校正沒有按照時間規定進行調校的對相關人員考核100元。

        15、調校程序

        (1)、空氣樣用橡膠軟管連接傳感器氣室。

        (2)、通入空氣樣對傳感器調校零點,通入空氣樣時間不得小于90S,零點校正結束后要打電話通知機房即將進行標氣調校要求機房座機員對將最高濃度值記錄并與監測工進行跟蹤對照井上下濃度值是否一致,監測工沒有認真進行調校及空氣樣通入時間不足90S的對監測工考核100元。

        (3)、通入標氣樣對傳感器調校,通入標氣樣時間不得小于90S,進行效驗前必須通知座機員要對某個點的傳感器進行調校,通入過程中監測電工手拿秒表仔細觀察聲、光報警及斷電器動作的相應時間,校正結束后要打電話通知機房做好記錄并與監測電工進行跟蹤對照井上下濃度值是否一致,監測電工沒有認真進行調校及標準氣樣通入時間不足90S的地面主機曲線圖無空氣樣效驗曲線的對監測電工及座機員分別考核100元。

        16、傳感器的基本誤差范圍控制在±0.05,如發現誤差較大監測電工要查明原因,需要更換的立即更換。

        17、設備在井下運行半年后,要上井進行全面檢修,并建立相關臺帳。

        第十五章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15.1總則

        1、自救器管理室(燈房)屬通風部管轄。每200臺自救器配備一名專職管理人員。

        2、管理室要配備電焊機,氣密性檢查儀、天平、溫度計等維修儀表和直通調度室的電話。

        3、自救器要按規定進行檢查和維護,發出的自救器必須完好。

        4、安全部要指定人員經常對自救器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建立自救器管理臺帳,逐臺記錄自救器出廠日期、編號、類型、檢查日期、檢查內容、檢查結果、檢查者姓名、使用者姓名、發放號、有效終止期、開啟原因和使用效果。

        6、管理室每季度末必須將自救器到貨、庫存、保管、發放、報廢等情況向礦長、安全部部長以書面形式報告。

        7、庫房中保管的自救器必須避免放在日光直射或其它熱源直接輻射的地方,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置一庫房內。放置自救器的庫房要保持通風良好,不得有腐蝕性氣體和蒸氣。

        8、自救器必須按規定檢查和維修。

        15.2自救器佩帶使用

        1、自救器入井前憑牌領取,同時應認真檢查外觀是否完好、有無損傷,如有損傷(壞)應讓管理室修復或更換。升井后立即交回管理室(燈房),專職管理人員對交回的自救器要認真檢查有無損傷,并擦試干凈,放回原處。

        2、自救器應隨身佩帶,但當時確實影響作業時,可以把隔離式自救器掛在10米以內隨時能取到的安全地點。放炮時,必須隨身攜帶。

        3、佩帶中自救器要防止碰撞、擠壓,嚴禁敲打、當坐墊,不準損壞銘牌。

        4、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方可使用自救器,平時不準搬動自救器開啟扳手和任意打開自救器:

        當發生瓦斯煤塵爆炸時;

        當發生火災事故時;

        當發生沼氣噴出事故時;

        在災區進行近距離短時間互救和救護隊員呼吸器發生故障時。

        5、戴自救器時必須沉著、敏捷,嚴格按產品要求操作,未到達安全地點嚴禁取下鼻夾。

        6、非井下工作人員下井時佩帶自救器也必須經過使用自救器示范和訓練,做到會使用。由通風部負責進行示范和訓練。

        15.3自救器的管理

        1、入井前接受安監人員的檢查,凡入井不佩帶自救器者一律嚴禁入井并罰款50元;安檢人員每漏檢一人未帶自救器入井,對安檢人員罰款20元。

        2、凡井下職工使用的自救器升井后應按規定及時交回管理室(燈房),不按規定及時交回自救器者,一次罰款30元,依此類推。一月一累計扣罰。

        3、通風部負責逐月上報不交自救器的單位和人員名單,報表送安全部。

        4、對因病、事假等原因已離礦而自救器未交回者,由所在單位出具證明暫不扣罰,否則扣罰由單位承擔。對已到期報廢的自救器,如長期自己保管,并經常下井佩帶使用,對其責任者一次性罰款20元。

        5、凡屬下列情況之一時,自救器應予以報廢,不準發放:

        超過有效期;

        開啟過;

        過濾式自救器增重超過10克;

        外殼封口帶采用錫焊連接的隔離式自救器補焊超過兩次;

        檢修后仍不合格的。

        6、凡無故打開或損壞自救器者,使之報廢,每臺罰款100元,不按規定領取、發放,每臺罰款5元。凡報廢的自救器,必須在負責自救器管理的技術人員指導下報廢處理。

        15.4自救器的培訓制度

        佩帶自救器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要熟悉自救器構造、性能,正確掌握自救器使用方法。礦勞資部要制定培訓計劃,未經培訓或雖經培訓但考試不合格、未有勞資科發給合格證者,不準佩帶自救器。

        加強自救器的培訓工作。勞資部每年進行一次培訓考核,不合格者要進行補課補考,各單位對已培訓并能正確掌握自救器佩帶使用人員要逐個登記注冊,自救器使用培訓工作由各單位安全第一責任者及技術人員負責組織。

        15.5自救器的管理制度

        1、自救器的采購必須按照國家標準進行,由使用單位根據入井人員情況提供采購計劃,礦安管部門匯總報請主管領導審批后,由供應部門負責采購。

        2、自救器購進后除供應部門應履行的驗收制度外,還要送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對其進行強制檢定,出具證書建檔登記后發至使用單位。

        3、自救器的報廢由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對其進行檢定,確定其無維修價值后,由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出具證書,反饋到使用單位,進行報廢。

        4、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十條規定: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

        5、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通風礦長負責,并指定有關部門和人員管理。

        6、自救器由礦井集中管理,實行專人專用,各礦應建立自救器發放室,發放室不應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其溫度應在0℃~45℃范圍內。自救器的專管人員,應負責自救器的外觀檢查和擦拭工作。

        7、礦井安全儀器儀表維修站每季進行一次穩重和氣密檢查。化學氧自救器氣密檢查要求在4000Pa壓力以上保持15秒下降值不大于300Pa為合格。

        8、自救器管理部門和安全培訓部門負責對井下人員進行自救器基本知識的教育與使用訓練,新工人下井前必須接受不少于8小時的培訓和訓練,并達到在30秒內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練程度。礦井每年進行一次避災演習。

        9、所有隨身攜帶自救器入井人員,要愛護自救器,在沒有災變的清況下,不要隨意啟封自救器。

        10、對于無故損壞、啟封自救器者,應由責任人按價賠償,對情節嚴重者將嚴肅處理。

        11、各礦井對自救器應建立臺帳,記錄自救器的出廠日期、編號、檢查日期、檢查內容、檢查結果等,對于報廢的自救器及時注銷。

        第十六章 安全儀器使用管理制度

        1、礦井通風部門對其使用的安全儀器儀表全面負責。

        2、安全儀器儀表使用單位根據各自情況提供使用計劃,通風部門匯總報請主管領導審批后,由供應部門負責采購。

        3、安全儀器儀表購進后除供應部門應履行的驗收制度外,還要送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對所進儀器、儀表進行強制檢定,出具證書建檔登記后發至使用單位。

        4、使用單位對所屬安全儀器儀表有管理、保養責任,出現故障及時送交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維修。

        5、安全儀器儀表的報廢由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對維修報廢儀器、儀表檢定確認。維修費用大于采購費用的70%,無維修價值后,由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出具證書,反饋到使用單位,進行報廢。

        6、瓦斯報警儀、四合一報警儀,每七天進行調校一次,調校順序為先用空氣樣對報警儀進行校零,其次用標氣對報警儀進行調校,要做好報警儀調試記錄,記錄寫清標氣濃度,沖入標氣時間及調校人等。對不按期進行調校的對負責人考核200元,對不沖入空氣樣直接用標氣進行調校的考核100元,不按要求填寫調校記錄的對負責人考核100元。因調校不到位造成儀器超差的,對責任人處罰100元。

        7、每月對所有報警儀的性能及精確度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不得將有故障或精確度不達到要求的報警儀發放使用。對有故障或誤差大的報警儀沒有及時發現、維修、調校的發現一次考核責任人200元,沒有按要求作好記錄的考核100元。

        8、瓦斯報警儀的允許誤差為:濃度為0~1.00% 允許誤差為≦±0.1%,濃度為1.00~3.00%允許誤差為真值的±10%:濃度為 3.00~4.00%允許誤差為±0.30%;所使用的報警儀超過允許誤差的視為傳感器故障或沒有按期進行調校發現一次,對責任人考核200元。

        9、報警儀使用后維修員必須對其進行檢查、充電,檢查中發現故障的立即進行處理,并做好維修記錄,使用后的報警儀必須充電達到報警儀使用規定的要求時間。如在使用過程中沒電影響使用的對責任人考核200元。

        10、使用者在領用報警儀時發放員必須記錄清楚領用人姓名、單位、工種、領用時間,交還儀器時要記錄交還時間、儀器是否完好。發放員沒有按規定記錄的對其考核100元,發放員在收回儀器時發現儀器損壞該儀器由領用人照價賠償,如發放員不能查出損壞儀器人姓名、單位的該儀器由發放員賠償,儀器丟失由領用人賠償。

        11、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九條中規定的人員必須領用瓦斯報警儀,如在檢查中發現不領用報警儀的對其考核200元。

        12、新購進的便攜式報警儀必須送到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如不進行鑒定的對責任人考核200元。

        第十七章 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

        1、安全計量器具的檢定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的規定。

        2、安全計量儀表必須送具有計量計量器具檢定資格證書的檢定機構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檢定機構。

        3、每年年初必須制定,計量器具年度送檢計劃,并上報企管科。年度送檢計劃的制定必須切實可行,不可因計量器具的送檢而導致使用量不足。

        4、每次儀器檢定后要及時做好好記錄,并建立相應的臺帳,以備后查。

        5、每季度要將檢定完成情況,并及時上報。

        6、將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回收不得繼續使用,并做好相應的儀器報廢工作。

        7、需要送檢的計量器具必須按檢定周期進行送檢。

        8、計量器具使用單位必須在儀器送檢前一周將儀器送至送檢單位。

        9、通風儀器儀表專人負責管理,儀器儀表應設置專用存放時進行保管及保養。

        10、通風儀器儀表的領用應登記清楚,做到誰領用誰負責。

        11、使用儀器儀表前應檢查一次,查看是否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更換,不得隨意更改儀表各項參數。

        12、所有儀器儀表應建立使用管理臺賬和設備管理卡,做到賬、卡、物相符。

        13、損壞的儀器應及時修理校正,對到期送檢的儀器應及時送檢,嚴禁通風儀器儀表的外界或流失。

        14、無辜損壞或流失儀器儀表者,應照價賠償,并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

        第十八章 通風安全儀器儀表保管、維修、保養制度

        1、礦井通風部門對其使用的安全儀器儀表全面負責。

        2、安全儀器儀表使用單位根據各自情況提供使用計劃,通風部門匯總報請主管領導審批后,由供應部門負責采購。

        3、安全儀器儀表購進后除供應部門應履行的驗收制度外,還要送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對所進儀器、儀表進行強制檢定,出具證書建檔登記后發至使用單位。

        4、使用單位對所屬安全儀器儀表有管理、保養責任,出現故障及時送交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維修。

        5、安全儀器儀表的報廢由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對維修報廢儀器、儀表檢定確認。維修費用大于采購費用的70%,無維修價值后,由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出具證書,反饋到使用單位,進行報廢。

        6、凡到貨的儀器儀表應當進行登記。包括儀器名稱、規格型號、出廠、到貨、開始使用時間、生產廠以及儀器隨帶的說明書和圖紙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7、長期不用的儀器儀表,應將里面的電池或溶液等及時取下和放出。以免電池泄漏腐蝕和溶液沉淀堵塞。對需要充電的儀器儀表應每月進行一次保護性充電,確保其不過放電。

        8、儀器儀表應按規定進行調試、校正。特殊情況下隨時進行校準。

        9、儀器儀表維修人員應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方可獨立工作。

        10、儀器儀表按檢定周期檢定。過期和檢定不合格者一律不得繼續使用。

        11、各類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在使用中,若發現有異常征狀時,應立即進行檢修、校正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不得帶病工作。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儀器儀表。

        12、根據需要礦每年年初編制配件計劃,報礦總工程師予以落實,確保儀器有足夠的配件。

        13、儀器儀表按規定定期進行清洗、加油和保養等工作。

        14、儀器儀表及說明書的借出要限期收回。

        15、儀器儀表如有丟失或損壞的,可依據情節輕重,由通風部對使用者進行處罰。

        16、儀器儀表在存放過程中,應放在通風良好、不受日光直射、不受灰塵污染地點,并要上架、統一分類,保持干燥,避免受潮。

        17、儀器使用前必須先檢查儀器零點是否準確。否則應重新調試,標準后方可發出。

        18、儀器使用時必須開機預熱,15分鐘后方可讀數。

        19、儀器攜帶、懸掛使用時不得猛烈摔打、碰撞和擠壓,應避開淋水。

        20、儀器、儀表的保管由專人負責,并建立儀器、儀表臺帳。

        21、做好儀器、儀表的到貨驗收工作。

        22、嚴禁在井下拆卸或維修儀器,嚴禁隨意調效儀器的技術標準。

        23、儀器使用后應及時交收發室。

        24、儀器的維修、調效必須有專人負責。

        25、損壞或丟失儀器必須按原價賠償。

        26、保管好各類儀器、儀表。

        27、及時做好各類儀器、儀表使用前的培訓工作。

        28、協助上級領導認真做好安全裝備的科學合理選型工作,做好儀器儀表作用情況及匯報工作。

        29、斷電儀主機(監控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調校、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加墊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掛在巷道中。

        30、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于200mm。掘進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不得懸掛在風筒的同一側,禁止用新鮮風流直接吹甲烷傳感器。

        31、必須建立安全監控設備的調試校正制度。安全監控設備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經48小時的通電運行,調試合格方可安裝。安裝后要進行運行前的調試,各項指標合格后方可使用。

        32、安全監控設備投入運行的最初2日內,要進行第一次調試、校正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甲烷傳感器的調校項目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和邏輯功能檢驗等。

        33、安全監控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超過6個月,必須將井下部分全部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安全監控設備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34. 瓦斯檢查員在完成正常瓦斯檢查工作的同時,還必須檢查所管轄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使用甲烷檢測儀器與甲烷傳感器對照進行,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現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將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或通風調度。瓦斯檢查員應將安全監控設備的使用情況作為檢查匯報內容之一,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35、設在現場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由所在生產單位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保護和使用。生產單位的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監管范圍內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監測值班員或通風調度匯報,并協助處理。 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及電纜,只許生產單位的班組長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否則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故意破壞、盜竊安全監控設備及其附屬設施者要嚴肅查處。

        36、安全監控設備維修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并填寫故障登記表。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8小時內更換。在處理故障期間應有安全措施。

        37、配備規定定數量的備用安全監控設備、零配件材料和維修校正儀表,以保證安全監控設備的正常工作。

        第十九章 監控系統定期審查制度

        1、為確保監控系統裝備齊全、數據準確、斷電可靠、處置迅速,礦每季由總工程師組織一次對全礦井監控系統全面審查,對排查出的問題指定專人負責跟蹤落實,并做好記錄備查,凡未按整改時間完成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2、排查內容

        (1)裝備齊全。檢查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圖,查看中心站、分站、傳輸電纜、傳感器等設備的安裝設置是否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規定;檢查監控中心站,是否雙回路供電,各類傳感器設置是否齊全,主機能否顯示所有傳感器的數據或狀態;不間斷電源,接地、防雷裝置及錄音電話等功能是否齊全;公司調度室內有無主機或顯示終端;井下分站是否設置在進風巷道或硐室中;是否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檢查礦井是否按規定繪制安全監控系統圖,是否按規定打印報表并經領導審閱;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是否有備用主機,主機和備用機之間是否能夠自動切換。

        (2)數據準確。檢查礦井相關管理制度,查看是否配備安全監控系統管理、維護、檢修、值班人員及培訓持證情況;監控主機顯示傳感器的信息是否能真實反映監測對象的數值或狀態;井下檢查傳感器位置、地點和報警、斷電濃度以及斷電范圍設置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定期調校,檢測數據是否準確;安全監控系統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值班制度、維護調校等各種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檢查安全監控系統歷史數據是否按規定保留,歷史曲線是否有間斷并有記錄。

        (3)斷電可靠。查閱礦井供電系統圖,并現場查看,檢查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是否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查閱安全監控系統測試記錄,檢查是否每隔10天測試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現場進行試驗,檢驗采、掘工作面等作業地點瓦斯超限時的聲光報警、斷電、閉鎖等功能是否正常,中心站能否正確顯示報警斷電及饋電的時間及地點。

        (4)處置迅速。檢查礦井是否建立監控系統非正常狀態處置程序和應急預案,采取的應對措施是否得當。

        第二十章 監測系統調試管理制度

        1、安全監測系統及瓦斯抽放監測系統調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監測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定》(AQ1029)的有關規定。

        2、甲烷傳感器的調試必須根據AQ1029標準8.3條執行。其它傳感器的調試必須按廠家說明書要求進行調試。調試人員不得隨意更改調試程序。如不按調試程序進行調試的給予責任人每次100元罰款。

        3、重點瓦斯管理區域內的傳感器必須一周調試兩次,非重點瓦斯管理區域內傳感器每周必須調試一次,如未按要求對各類傳感器進行按時調校的給予每人每次100元的罰款。每周必須對斷電功能做一次測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如未按要求進行測試或測試存在問題未及時處理的給予責任人每次100元罰款。

        4、調試傳感器時必須與地面微機室聯系,確認通氣結果與斷電功能準確可靠時,調試方可結束。對于調試不準確、調試無法完成的和傳感器出現故障的必須及時進行更換。

        5、每次調試傳感器完畢后必須按要求和實際情況認真填寫調試記錄,記錄手冊與巡檢臺帳必須填寫準確、字跡清楚。

        6、瓦斯抽放監測系統調試傳感器時必須按廠家說明書要求進行調試。

        7、瓦斯抽放監測系統必須每七天進行一次調試,如未按要求定期進行調試的給予責任人每次200元罰款。

        8、傳感器投入使用時必須聯機運行48小時以上,運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相應的記錄。

        9、更換后的傳感器必須認真及時進行檢修,確保監測傳感器的備用量。

        第二十一章 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

        1、安全計量器具的檢定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的規定。

        2、安全計量儀表必須送具有計量計量器具檢定資格證書的檢定機構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檢定機構。

        3、每年年初必須制定,計量器具年度送檢計劃,并上報。年度送檢計劃的制定必須切實可行,不可因計量器具的送檢而導致使用量不足。因送檢及備用量不足而導致的使用量不足的要給予責任人每次200元罰款。

        4、每次儀器檢定后要及時作好記錄,并建立相應的臺帳,以備后查。

        5、每季度要將檢定完成情況,及時上報。

        6、將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回收不得繼續使用,并做好相應的儀器報廢工作。

        7、需要送檢的計量器具必須按檢定周期進行送檢,沒有及時進行送檢的要給予責任人每次100元的罰款。

        8、計量器具使用單位必須在儀器送檢前一周將儀器送至送檢單位。因儀器使用單位未按時送檢的要給予使用單位責任人每次100元罰款。

        第二十二章 儀器儀表維修室管理制度

        1、單位施工過程中要加強監測設備保護。施工過程中造成監測纜線、傳感器等損壞的,要立即上報通風儀器維修室。

        2、各隊所上報的故障檢測儀器儀表、傳感器、電源箱、分站等,儀器發放室(燈房)要按要求進行維修。

        3、儀器維修室維修儀器過程中所發現有因碰撞或認為損壞的,要做好記錄,并按相關要求對其進行考核處罰。

        4、儀器維修室所維修的儀器儀表、傳感器、電源箱、分站等如其維修的價格超過其價格的80%時,要按其相關規定上報報廢。

        5、儀器維修室維修后的一起必須要進行試運行12-24小時,并做好相關記錄。

        6、試運行后的一起方可入井使用。

        第二十三章 便攜式儀器管理制度

        1、檢測儀器配備數量必須滿足使用要求,并根據礦井生產布局及時修改核定報告。

        2、各類便攜式報警儀由通風部負責發放、調試和充電。各類便攜式報警儀必須每七天調試校正一次,并做好相應記錄工作。若不按期調校的,一臺對責任人罰款50元;調校不認真導致報警儀超差不能正常使用的,一臺對責任人罰款200元,記錄不準確或未按要求做記錄的給予責任人每次100元罰款。

        3、通風部將定期對儀器調試進行現場抽查,發現人為改變精度或零點的,發現一臺給予責任人100元/臺次的罰款。

        4、儀器發放室必須保證所發放的儀器完好準確,使用時間在八小時以上。

        5、便攜式報警儀在使用完畢后要及時交回儀器發放室,任何個人不得私自保存。便攜式報警儀使用人員應妥善保管好所使用的儀器,不得丟失、損壞,丟失儀器的按儀器原價進行賠償,儀器損壞的按原價的50%進行罰款。

        6、便攜式儀器在回收后必須對儀器的完好程度作出判斷,儀器損壞的要當面告知使用人員,并做好相應記錄,作為罰款依據。回收后將儀器表面清潔干凈,并及時充電,充電方法及充電時間必須按產品說明書要求進行。因充電不及時或充電時間達不到要求,導致電量不足不能正常使用,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7、儀器發放室(燈房)每班對所發放的儀器進行統計并及時匯報通風調度。

        8、儀器必須定期送檢(修),若送檢不及時或不送檢,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二十四章 KJ95N安全監測系統技術操作規程

        KJ95N監測裝置用于進行瓦斯(CH4)的連續測量、超限報警和斷電被控范圍的電源。在安裝使用中要特別注意其瓦斯指示范圍(0-4.00%)、報警斷電調節范圍(0-2.5%),信號傳輸。

        KJ95N分站有18V電源指示燈、正常監測指示燈、斷電裝置動作顯示燈。

        24.1儀器的安裝

        1、KJ95N監測分站至工作地點的有效距離為1000m。故KJ95N監測分站應安裝在距離工作地點1000m范圍內,固定在距巷道底板0.5m的分站架子上。

        2、傳感器應可靠吊掛,距幫不小于200mm,距頂不大于300mm。具體位置要求:

        ①采煤工作面可安裝在距工作面上口10m內,掘進工作面距迎頭5m以內(放炮時應設法保護或向后移動);

        ②風機入風可安裝在風機前3~5m的地點;

        ③機電峒室可安裝在入風口處3~5m;

        ④采煤工作面回風流距全風壓會合處10~15m,掘進工作面回風流距全風壓會合處10~15m。

        ⑤采煤工作面入風距全風壓會合處10~15m。

        ⑥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按規定設置傳感器。

        3、接電時,要查清電源電壓(36、220、660v三種),是否與儀器要求電壓相符合,防止接錯。打開儀器時,必須先停電、閉鎖,掛“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牌后,方可接電,嚴禁帶電作業。

        4、監測電工必須隨身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接電前檢查工作地點20m范圍內瓦斯濃度在1.00%以下時,方可打開電氣設備,再用瓦斯報警儀測量電氣設備周圍瓦斯不超過1.0%時,方可施工。

        5、監測裝置不得裝在有淋水地點。

        6、傳感器要隨工作面移動。移動時不得碰撞或用水淋濕,懸掛要用鐵絲擰牢,以免受震動掉落。

        7、所有電纜均需懸掛整齊,若有破口要及時處理。

        8、所有監測探頭失靈或誤差大時,應及時更換,再進行調整或修理。

        24.2儀器調試

        1、調零及校正:

        ①安好傳感器后,通入新鮮空氣,當探頭穩定在某一值時,用遙控器將探頭調零。

        ②再給傳感器通入標準氣樣,當探頭穩定在某一數值時,用遙控器將探頭調到標準濃度范圍之內。

        ③當所有顯示都正常后,將傳感器移掛到工作地點。

        3、探頭調好后,與實際瓦斯是否相符,若不相符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4、儀器在使用過程中,每隔7天進行一次調試,通入空氣和標準氣樣進行調試,發現誤差及時更換,升井處理。

        5、調試工作都要在地面進行,在井下安裝好后,要把各指示數據校核一次。

        6、監測儀器定期按規定調試,嚴禁人為調試傳感器,嚴禁不按規定安設傳感器,杜絕不按規定擅自移動傳感器。

        24.3注意事項

        1、KJ95N監測分站應安排專人維護管理。

        2、KJ95N監測分站由監測電工移動,傳感器可由班組長或瓦檢員根據需要隨時移動,其他人員不準動。

        3、瓦檢員要按規定用瓦斯檢查儀檢查數據與瓦斯傳感器顯示數據對照,并作好記錄,發現瓦斯檢查儀與瓦斯傳感器出現超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小時內對兩種設備調校完畢。

        4、監測裝置入井前,應在地面試運行1~2天,運行正常后,方可入井。

        5、搬動和拆卸儀器時,要小心謹慎,不要掉、碰,防止劇烈的震動或沖擊。

        6、要經常清洗儀器上的煤塵,特別是探頭吸收盒上的煤塵,防止煤塵堵塞氣孔,影響瓦斯進入探頭氣室內。

        7、儀器經過半年運行后,可將井下部分運到地面進行全面(包括印刷電路板和個別零件、接點)的清掃、擦拭、烘干。維修后要重新試運行后再下井。

        8、現場瓦檢人員對傳感器負有現場管理責任,嚴禁發生傳感器碰撞、淋水等造成傳感器誤傳現象。

        24.4故障的檢查和修理

        1、檢查的一般原則:儀器出現故障后不要盲目的亂調,亂拆、亂修,應在熟悉儀器的電路原理、線路和結構的基礎上詳細分析判斷,逐級縮小范圍,有步驟有目的地進行檢查和修理。檢查時要特別留心各插座是否接觸不良,各連線是否有斷線、虛焊現象,各元件是否有虛焊、衰老和損壞。在維修、檢查時,應根據說明書上提供的電路正常工作電壓一覽表,如測得的值與表上所列出的差別不太大時,可進行重點檢查,將損壞的元件換掉。

        2、檢修所需儀器:萬用表、示波器、真空管毫伏表、數字頻率計。

        3、故障分析:按儀器說明書上指出的常見的或可能發生的故障現象和排除方法進行分析故障,排除故障或進行修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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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章 人員定位系統井下人員緊急撤離預案

        為了確保煤礦的安全與穩定,有效處置突發事件,能夠統一指揮,迅速有條不紊的進行井下受災人員緊急撤離、疏散至安全地點(地面),使事故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預案。

        1、范圍和對象:

        因煤礦井下不安全因素多,時有突發事件,災害繁頻,嚴重時會使系統受損(采、掘、機、通、運、提升、排水、壓風、通訊),監測、監控、監視系統失控,造成不安全因素,造成財產損失和危及人身安全,且在10分鐘內(短時間內)無法恢復正常運行,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將井下人員緊急撤離、疏散到安全地點(地面),以確保礦工人身安全。

        2、成立機構,建領導班子:

        為了防止突發事件時混亂局面,使人員撤離、疏散工作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實施統一指揮,各部門要配合融洽,指揮得當,處置有方,避免或減少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成立由礦長任井下人員緊急撤離組長,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為成員。下設現場指揮組由安全部部長任組長,部室人員任成員。疏散引導組由生產部部長任組長,部室人員任成員。通訊聯絡組由機電部部長任組長,部室人員任成員。醫療救護組由救護大隊隊長任組長,醫療人員為成員。后勤保障組長由供銷科長任組長,科員任成員。

        (1)指揮調度組職責:全面負責組織、指揮、調度、制定人員緊急撤離、疏散方案,確保礦工撤離、疏散到安全地點(地面),使事故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2)現場指揮組職責:結合本礦實際,服從指揮調度組命令,按安全路線,時時與指揮調度組聯系,現場指揮,確保礦工撤離、疏散到安全地點(地面)。

        (3)疏散引導組職責:迅速按現場指揮組的安排引導受災人員沿安全路線有序撤離至地面,時時與現場指揮組聯系。

        (4)通訊聯絡組職責:全面負責移動通訊,固定電話,廣播擴音器的維護,滿足救災需要,保證通訊正常運行。

        (5)醫療救護組職責:因災害或在撤離、疏散中有可能出現受傷情況,醫療救護組必須做好準備,醫療人員現場等候,備好救護器財及藥品,搞好救護工作。

        (6)后勤保障組職責:負責救災的物資供應,生活保障,保證救災和受災人員生活舒適。

        3、行動原則:煤礦井下一旦出現災害,在10分鐘內(或短時間內)不能恢復系統正常運行,可能對人員生命帶來不安全,井下現場值班人員應立即向調度室匯報災害情況,調度窒接到電話后,立即通知礦長,礦長接到通知后(礦長不在由技術負責全全負責此項工作),立即召開緊急會議研究具體方案,起動井下人員緊急撤離、疏散預案,通知各組馬上到調度窒待命,聽從指揮調度組的統一安排、指揮和調動。

        4、人員緊急撤離、疏散原則:在指揮調度組的統一安排、指揮下,由現場指揮組結合各水平,各區域的實際情況指揮疏散引導組按安全撤離路線進行安全撤離、疏散引導組按指定的安全撤離線路負責受災人員安全撤離至地面。

        5、人員緊急撤離、疏散中注意事項:預案起動后,各組人員必須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以實際出發,科學出謀,安全第一,又人為本,措施有效的原則,聽從統一安排,服從指揮,做到有序撤離、疏散,防止事故擴大,決不可驚慌失措,擁擠,更不能自作主張,私自行動,造成再次事故發生。

        第二十六章 KJ237礦井人員定位監測系統管理制度

        1、系統管理人員必須熟悉人員定位系統業務操作并嚴格按照《規程》的要求,認真執行。

        2、管理系統主機嚴禁挪作它用或不用,嚴格實行小時開機制。

        3、系統管理人員必須嚴密保守“操作權限密碼”嚴禁越權對系統進行配置和操作。

        4、操作人員必須對系統所提示的考勤信息、觀察到的異常現象及時向主管人員如實匯報,同時做好各種報警信息的處理。

        5、按崗位工作要求,認真填好各種記錄報表,保證真實有效。

        6、定期進行系統維護,保證設備能夠正常運行,做到內外通訊暢通。

        7、保持室內清潔、衛生,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

        8、持證上崗,統一著裝,文明操作,熱情工作。

        第二十七章 人員定位監測系統崗位責任制

        1、礦長:是人員定位系統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在人、財、物等方面提供保障,確保人員定位系統的正常運行。經常瀏覽礦井信息傳輸情況,保證傳輸信息真實可靠,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經常分析故障類別及解決辦法。

        2、值班礦長:是人員定位系統當日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對當日人員定位系統異常情況的處理工作,并對異常情況上傳報表實施審閱、簽字。

        3、調度室主任:是人員定位系統管理的具體責任人,經常瀏覽礦井信息傳輸情況,對人員定位系統運行規章制度及相關工種人員操作規程進行檢查落實,定期召開專題會議,深入現場第一線解決人員定位系統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對弄虛作假、信息不真實傳輸的有關責任人及時嚴肅處理,及時處理值班人員匯報的隱患情況。

        4、總工程師:負責制定各部門崗位責任制及相關工種人員操作規程,制定信息上傳的管理辦法,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組織專業人員培訓學習,每天瀏覽礦井人員信息傳輸情況,對礦井人員定位系統運行情況進行科學分析,及時處理人員定位系統人員匯報的隱患情況。

        5、生產礦長:經常瀏覽人員定位系統信息傳輸情況,經常深入現場解決系統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對弄虛作假、信息不真實傳輸等的有關責任人及時嚴肅處理,及時處理值班人員匯報的隱患情況。積極配合人員定位系統的檢修維護工作。

        第二十八章 人員定位系統監控員崗位責任制

        1、礦井人員定位系統操作員工必須認真學習領會國家及地方局關于人員定位系統管理的文件精神,嚴格按要求操作和運行系統。

        2、對當班人員定位系統的安全運行負全面管理責任,精通業務,堅守崗位,精心操作系統。

        3、負責人員定位信息的真實、及時傳達,并及時向礦調度匯報運行情況和存在問題。

        4、負責對縣中心下達的指令及時通知礦調度及有關負責人,并及時反饋處理意見。

        5、每班對系統巡回檢查不少于2次,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匯報。及時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和礦調度布置的其它工作。

        6、按崗位工作要求,認真填好各種記錄報表,保證真實有效。

        7、及時向礦調度反饋當(日)班人員出入井信息。

        8、嚴禁脫崗、睡覺和做與本崗無關的事情。

        9、持證上崗,統一著裝,文明操作,熱情工作。

        第二十九章 人員定位監測系統監控員操作規程

        29.1系統登陸

        1、雙擊桌面上的圖標或者 打開“開始”→“程序” →“KJ237人員監測系統”下的“KJ237綜合操作平臺”單擊即可啟動。

        2、檢查您輸入的服務器名、用戶名稱和連接密碼是否正確,單擊“確定”系統連接數據庫成功。

        29.2接班后檢查準備

        1、班前準備

        上班前值機員應對各類報表及當班情況進行檢查詢問,對當班重點問題及當前處理異常做全面了解,并檢查系統運行正常。

        2、交接班

        監控員應提前半個小時崗位交接班,在交接班時,當班人員應將本班系統存在的問題向接班人認真交代清楚,并對遺留問題處理情況進行記錄匯報,使問題能夠及時得到處理,保證系統正常運行。

        29.3班中要求

        1、文明作業

        衣冠整潔,隨身攜帶上崗證,文明用語,接聽外線來電用普通話,態度和善,待人友好。

        2、檢查線路運行情況

        接班后認真檢查各種線路連接情況,要保持線路連接牢固,發現線路連接問題立即通知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3、檢查UPS運行情況

        手動斷開網絡電源,啟動備用電源,使備用電源連續運行15分鐘。如在運行過程中出現不能連續供電現象,立即啟動網絡電源,并更換UPS。

        4、基站和區域的設置

        (1)基站設置

        基站設置是指將井下安裝的基站根據每個基站的HID號寫入軟件中,點擊“基本資料”下拉菜單中的“基站設置”項,

        (2)增加基站

        輸入基站HID號、基站編號、基站名稱、選擇所屬區域和基站的類型,增加完基站信息后點擊“保存”,將彈出增加成功界面,提示用戶已增加了一個基站信息。

        (3)修改基站

        在基站列表欄中,選定要修改的基站,點擊“修改”,用戶可以將該基站信息進行修改。

        (4)刪除基站

        在基站列表欄中,選定要刪除的基站,點擊“刪除”用戶可以將該基站從列表欄中刪除。

        5、區域設置

        點擊“基本資料”下拉菜單中的“區域設置”項,打開區域的管理界面。

        (1)增加區域

        輸入區域編號、區域名稱和人數上限,增加完區域信息后點擊“保存”,將彈出增加成功界面,提示用戶已增加了一個區域信息。

        (2)修改區域

        在區域列表欄中,選定要修改的區域,點擊“修改”,用戶可以將該區域信息進行修改。

        (3)刪除區域

        在區域列表欄中,選定要刪除的區域,點擊“刪除”用戶可以將該區域從列表欄中刪除。

        29.4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文件規定,會處理日常機房的主機故障,并負責打印規定的報表。

        2、必須嚴格執行手上交接班制度和填報簽名制度。

        3、雷雨天氣,防止雷擊設備,打雷較嚴重時,立即請示分管領導停電,熟悉停送電秩序,停電順序是主機→顯示器、打印機等外圍設備→不間斷穩壓電源→配電柜電源。送電順序是配電柜電源→不間斷穩壓電源→顯示器、打印機等外圍設備→主機。送電前應將所有設備的電源開關置于停止位置,嚴禁帶負荷送電。

        4、進入機房要穿工作服,不得將帶磁性和帶靜電的材料、絨線和有灰塵的物品帶進機房,保持設備無塵、干凈。

        5、上班時間嚴禁干與工作無關的事,嚴禁脫崗、假報、瞞報、不報、漏報。

        6、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和調度室處理。

        7、處理故障情況及時向相關部門及主要領導進行匯報、登記

        8、當天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向調度匯報。

        第三十章 人員定位系統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30.1安裝、使用與維護

        1、各個人員出入井口、重點區域出/入口、限制區域等地點應設置分站,并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井、出/入重點區域、出/入限制區域的要求。

        2、巷道分支處應設置分站,并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方向的要求。

        3、下井應攜帶識別卡。

        4、識別卡嚴禁擅自拆開。

        5、工作不正常的識別卡嚴禁使用。性能完好的識別卡總數,至少比經常人員的總數多10%,不固定專人使用的識別卡,性能完好的識別卡總數至少比每班最多下井人數多10%。

        6、礦調度室應設置顯示設備,顯示井下人員位置等。

        7、各個人員出入井口應設置檢測識別卡工作是否正常和唯一性檢測的裝置,并提示攜卡人員本人及相關人員。

        8、分站應設置在便于讀卡、觀察、調試、檢驗、圍巖穩定、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位置。

        30.2人員定位監測系統故障報告制度

        1、分站

        (1)設備使用前,應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試設備,并在地面通電運行24小時,合格后方可使用。防爆設備應經檢驗合格,并貼合格證后,方可下井使用。

        (2)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應采用人工監測,并填寫故障登記表。

        (3)安全監測工應24小時值班,應每天檢查設備及電纜、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中心站。

        (4)當電網停電后,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1小時,應及時更換。

        (5)入井電纜的入井口處應具有防雷措施。

        2、中心站

        (1)系統主機及系統聯網主機應雙機或多機備份,24小時不間斷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用主機應在5分鐘內投入工作。

        (2)中心站應雙回路供電,并配備不小于2小時的在線式不間斷電源。

        (3)中心站設備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和防雷裝置。

        (4)中心站應配置防火墻等網絡安全設備。

        (5)中心站應使用錄音電話。

        (6)中心站24小時有人值班。值班員應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填寫運行日志,打印監測日(班)報表,報礦長和有關負責人審閱。接到報警后,值班員應立即通知調度及值班領導,調度及值班領導應立即采取措施,處理結果應記錄備案。

        3、報廢

        (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報廢:

        (2)設備老化、技術落后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

        (3)通過修理雖能恢復性能及技術指標,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設備原值80%以上的;

        (4)失爆不能修復的;

        (5)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

        (6)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規定的;

        (7)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淘汰的。

        第三十一章 人員定位監測系統技術資料管理制度

        31.1臺帳管理制度

        1、建立以下賬卡及報表:

        (1)設備、儀表臺賬;

        (2)設備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

        (4)巡檢記錄;

        (5)中心站運行日志;

        (6)監測日(班)報表;

        (7)設備使用情況月報表。

        2、煤礦應繪制設備布置圖,圖上標明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根據實際布置及進修改,并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

        3、中心站每3個月對數據進行備份,備份數據應保存1年以上。

        4、圖紙、技術資料應保存1年以上。

        31.2管理機構

        1、煤礦安全監控管理機構負責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的安裝、使用、調校、維護與管理工作。

        2、人員定位系統管理機構應制定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值班制度等規章制度。

        3、監測工和中心站操作員應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三十二章 人員定位監測系統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員必須提前十分鐘到達崗位,認真檢查崗位記錄報表及運行情況,對于上一班未處理的事項要特別交代清楚,交接班人員在交接班記錄上簽名后完成交接工作。

        2、值班人員必須按調度室規定的名單輪流上崗,未經有關領導同意,不得擅自替班和調換。當班人員因離開崗位或遲到時,必須有專人替崗并辦理交接手續后方可。嚴禁不辦理交接手續而離崗,嚴禁用電話等通訊方式交接班。

        3、交接手續履行之前,崗位一切工作由當班(交班)人員負責,交接完成后,崗位一切工作由接班人員負責,因交接班手續履行不認真造成工作失誤,由接班人員負責,由于遺漏事項未交待清楚由交班人員負責。兩方都未交接清楚工作,由雙方負責。

        4、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著裝整潔,語言文明,嚴格管理。

        5、交接班主要內容

        (1)檢查系統是否正常,信號傳輸是否正常,電腦運行終端是否正常;

        (2)檢查網絡通訊傳輸、反饋是否正常,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3)檢查監控臺、辦公室是否整潔,設備、用品是否按規定擺放;

        (4)檢查各種記錄報表是否齊全、正確、無誤,填寫準確;

        (5)其他未完成的工作是否移交完善。

        6、接班主要內容

        (1)交接人員共同檢查上述1至5條必須正常,清楚。

        (2)當前系統運行狀態尚未完成工作和注意事項。

        (3)設備檢修、運行異常及事故處理情況。

        (4)各種記錄、報表、圖紙及有關工具保存齊全、完整。

        第三十三章 人員定位監測系統調度值班制度

        1、負責全礦人員定位系統的運行情況,實行24小時值班制,嚴格按上級有關規定管理系統運行。

        2、精通業務,堅守崗位,精心操作,遵章運行。

        3、及時填報人員定位系統的記錄報表,對數據信息異常情況要及時作出正確分析判斷、處理和匯報。

        4、負責人員出入井情況的統計上報工作。

        5、負責對安全生產中的違法行為記錄、匯報有關單位進行處理。

        6、保持完整的原始記錄,認真填寫值班日志和運行情況記錄表。所有資料、記錄定期存檔保管。

        7、認真做好人員定位故障信息收集反饋工作,對上級部門和有關領導指示要及時督察貫徹落實。

        8、保證和上級中心站網絡通暢,傳遞信息準確及時,因數據不能正常傳遞信息時,要用電話及時與上級聯系并迅速檢查排除故障。

        9、嚴格按交接班制度,履行交接班手續,不得脫崗、上崗和做與本崗無關的事情。

        第三十四章 人員定位監測系統異常情況上報處理制度

        1、人員定位系統分站出現故障或斷線,造成信號采集,顯示及信息反饋中斷,不能及時傳輸數據信息,人員隨身攜帶的識別卡不能在地面基站顯示為異常情況。

        (1)井下識別分站出現無法識別定位卡、數據中斷、出現無法讀取識別卡、超時、欠時等系統異常報警,立即向調度室、值班領導及上級監控中心匯報,由調度室組織人員對異常分站進行搶修,并將異常原因記錄在案,及時匯報處理結果。

        (2)識別卡異常,當系統無故顯示定位卡超時、欠時等異常報警時,立即通知持該卡人員升井檢查故障原因。識別卡電源損壞、機械損傷出現故障或該識別卡不能正常顯示,立即通知持該卡人員升井檢查故障原因,原識別卡進行維修或更換。

        2、發生異常時立即上報礦調度,同時必須對故障及時檢查分析,并填寫《系統維修記錄表》,對故障積極組織搶修,在48小時內不能修復正常的要及時請求上級技術幫助,同時及時上報縣中心站。

        3、一般故障時,要及時向礦調度報告,并安排專人進行搶修,直接恢復正常。識別卡出現故障立即按規定進行更換。

        4、出現異常情況時,人員不得隨意離崗,必須與調度和上級中心站保持通訊聯系,以求最快處理完善,系統恢復正常。

        第三十五章 人員識別卡領取管理制度

        1、識別卡的申請

        人員識別卡申請領取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參加四級培訓中心72小時的培訓,培訓合格、有記錄、有檔案。

        (2)出具由培訓中心頒發的上崗證件及身份證復印件。

        (3)填寫人員定位識別卡領取申請表。

        (4)科隊出具證明,由分管領導簽字,人員定位系統主管領導審核。

        2、由人員定位系統值班人員按申請表批示意見,對待發放卡進行信息登錄,登錄時必須認真核對科隊、工種、工號、姓名等重要信息。確定發卡信息無誤后,即可按指定人員進行發放。

        3、識別卡的更換、掛失、解掛失和注銷

        (1)在卡的使用過程由于卡的電量或其它因素等需要更換時,必須認真填寫人員識別卡補辦申請,待逐級審核同意后,連原卡一起交給人員定位系統管理員方可辦理。

        (2)當卡需要暫停使用,可提出申請由系統操作人員對識別卡進行掛失,暫停使用。待重新使用時,可在掛失的列表中“解掛失”。

        (3)人員識別卡丟失后,可提出申請,由系統管理員首先對該識別卡進行掛失,掛失后一個月進行注銷,如丟失后找出可恢復使用。確認該卡無法再次使用,可選定卡號,進行永久刪除。

        4、人員識別卡的報廢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報廢:

        (1)識別卡出現故障不能正常顯示人員動態情況或信號傳輸不準無法進行修復的。

        (2)系統升級后識別卡不能使用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

        (3)通過修理雖能恢復性能及技術指標,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設備原值80%以上的。

        (4)失爆不能修復的。

        (5)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

        (6)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規定的;

        (7)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淘汰的。

        第三十六章 人員定位監測系統責任追究制

        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有關規定,為預防我公司安全生產事故,保證系統正常穩定運行,特制定以下制度:

        1、系統值機人員未必履行崗位義務,導致入井人員超規定未及時制止匯報的,罰款200元。

        2、系統值機人員未堅守工作崗位,系統出現故障未及時處理或處理不及時的,罰款500元。

        3、人員定位系統出現故障后登記不及時,每發現一次罰款1200元。

        4、系統維護人員未盡到巡檢義務,未及時發現、排除隱患,導致系統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5、系統維護人員在接到值機人員系統發生故障通知,未及時排除隱患,系統2小時以上不能正常運行的,每次罰款300元。

        6、系統維護人員未對系統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以及其它因素導致系統運行不正常的,每次罰款200元。

        7、調度室在接到人員定位系統匯報超員時,未及時通知處理的的,導致上級部門處理的,按上級有關規定處理相關責任人;

        8、井下設備出現失爆,對設備管理人罰款500元。

        9、其他人員故意破壞系統設備、傳輸線路的,每發現一次罰款500元。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章 人員定位跟蹤系統管理制度

        為加強我礦安全生產,實現我礦井下作業人員出入井的有效識別和監測監控,迅速了解入井人員的分布情況,提高應急救援工作的效率,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1、監控室計算機操作員應熟練掌握軟件的操作方法,做到卡號與持卡人相符。

        2、對人員定位跟蹤系統考勤室井口的設備,LED大屏和電腦主機,管理人員(考勤室人員)要定期進行檢查,若發現有人損壞大屏的,一經發現報安全部,按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3、新工人到礦,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后,必須配帶標識卡入井,檢身工在人員入井時應對每一位礦工進行仔細檢查,不配標識卡者不允許入井。不聽勸阻強行入井的,檢身工報安全部,給違反者本人處罰300元,并扣除當班工資。在井下發現未配帶標識卡的給當事人罰款500元,如發現漏檢的給檢身工罰款200元。

        4、主井、副井、井底車場及軌道上山的讀卡器,供電電源,備用電源由機電部負責管理,如有損壞按價賠償,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5、各采、掘、開拓工作面的讀卡器、供電電源、備用電源由本隊負責管理,如有損壞按價賠償,并按情節輕重給以處罰。

        6、配帶標識卡的入井人員不允許更換標識卡,一經發現給雙方各處罰200元。并扣除雙方當班工資。

        7、弄虛作假沒有入井卻把標識卡帶入井下的,一經發現,給攜帶者罰款500元,本人罰款500元,并按脫崗處理,扣除雙方當班工資。

        8、標識卡丟失或損壞應及時上報監控中心,并進行補卡,丟失的標識卡或損壞的標識卡按原價賠償。

        9、根據礦井采掘變化,讀卡器設立點的移動增減,設備線路延長或回收及相應調整,報請有關領導,由監控室維修人員組織實施安裝。設備入井前必須經過檢測、校驗,確保設備完好,否則嚴禁設備入井。

        10、監控室值班人員必須隨時觀察設備運行情況,發生故障應及時通知維修人員處理,在處理井下故障時應嚴格執行規程有關規定,并填寫故障記錄,故障設備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24小時內更換。

        11、井下人員定位跟蹤系統的所有設備,每一個月必須進行全面檢查,并詳細做好檢查記錄。

        12、礦井系統發生變化時及時繪制人員定位跟蹤系統布置圖,標明讀卡器位置 。

        13、使用單位區域內的監控線路損壞,監控儀器丟失或破壞監控設備的,按上述第5條之規定執行。

        14、以上未提到的按興旺煤業相關制度執行。

        通

        訊

        聯

        絡

        系

        統

        篇

        第三十八章 通信系統故障搶修應急預案

        為了進一步提高煤礦通信系統故障防范意識,保證礦井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影響程度,提高通信系統檢修人員處理應急故障的搶修應變能力,特制定本預案。

        成立通信系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

        總指揮:礦長

        副總揮:機電副礦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通風副礦長、總工程師

        成員:調度室主任、機電部部長、安全部部長

        1、通信系統事故應急救援的主要任務

        對井上、井下發生通信系統故障時,必須在較短時間內恢復并正常投入使用。

        2、通信系統事故應急救援的主要職責。

        (1)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的管理和組織。

        (2)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的技術知識培訓。

        (3)負責事故應急救援人、財物的組織和調配。

        (4)負責物資的管理。

        3、程序

        (1)調度值班員接到發生故障時,由領導小組、副指揮長(機電副礦長),查明其原因,作出正常的判斷,制定解決方案。

        (2)凡被通知的單位和人員都應作好一切恢復系統的人力、物力的準備工作,聽候安排。

        (3)調度員隨時向總指揮匯報處理的進展情況。

        (4)通訊維修工必須服從調度指揮。

        (5)事故處理完畢后,各業務科室積極組織人員恢復正常生產。

        第三十九章 通信聯絡系統操作人員崗位職責

        1、遵守勞動紀律,服從調度指揮,做好作業前準備,認真做好本質工作,操作人員應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2、嚴格操作規程,實行定期巡視監測管理,確保通話質量和線路的暢通。

        3、熟悉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防爆要求,嚴格停送電管理制度,確保安全生產。

        4、熟悉本礦生產、調度、管理等各環節通信聯絡系統并能正確使用。

        5、地面或井下固定人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嚴禁有脫崗、串崗、睡覺的行為。否則,給予200元的罰款。

        6、若遇通信聯絡系統發生故障,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向分管領導匯報,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盡快恢復。

        7、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致使通信系統損壞,除按規定處罰外,按其經濟損失多少經礦委研究按比例進行賠償。

        8、調度控制中心操作人員每天24小時有人值班,認真填寫設備進行記錄和使用記錄。若遇到異常情況,立即通知礦領導值班人員。

        9、保持通訊現場整潔,做好文明生產。

        第四十章 通信聯絡系統維修工操作規程

        1、井下設備系統應具備良好的接地措施,金屬線入井的設備應具備良好的防雷措施。信號設備應放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查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

        2、分線盒和過渡電纜及各種電話之間的接頭一定要封閉在接線盒內,以免失爆。

        3、井下終端的電源、蓄電池不能置于地上,使用專用的托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供電電源必須取自供電電源的電源側。

        4、分線盒和終端電纜連接的接線盒固定在托架上,以避免行人將電纜弄亂、拽斷等。

        5、通訊聯絡系統主機的蓄電池必須保持一定的電量,電網停電后,系統至少能夠正常工作兩個小時以上。

        6、電話由專人負責,每天檢查、維護,發現問題立刻解決。

        7、電話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壁不小于200mm。

        8、電話班每季必須對數字程控調度機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全面檢查,并對地線進行測試。其它設備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檢查和隱患排除,使各項指標符合規定。

        9、通訊聯絡系統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須將井下部分全部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檢查與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通訊聯絡系統停止運行時,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10、通訊聯絡系統使用過程中應保持電話清潔,確保電話正常運行,嚴禁非工作人員擅自調校和拆開儀器。

        11、對需要經常移動的電話、電纜等由專人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移動。

        12、當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而切斷通訊聯絡系統設備的電源后,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時,方可人工復電。

        13、嚴格按數字程控調度機規定的配接表來接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不得超出配接表規定的數量。

        14、各部件的可調整部分,已封膠的不允許拆動,必須做出調整時,要嚴格按部件說明書要求調整。

        15、檢修完畢后,做好檢修記錄。

        第四十一章 通信聯絡系統機房及設備管理制度

        1、設備設施管理人員必須熟悉掌握它的性能、特點,發現故障及時處理并填寫故障登記表。

        2、系統應進行定期檢查,保證設備狀態良好,工作正常。

        3、嚴禁外來人員進入調度控制中心機房,打擾值班人員工作損壞系統設備。

        4、使用的系統設備、設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嚴禁無安全標志的設備、設施入井。

        5、系統設備、設施應做到定期檢查,保證狀態良好。

        6、設備設施應置于圍巖穩定、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位置,以免損壞設備設施。

        7、井下各地點放炮時,必須制定保護設備、設施的措施,防止破壞設施、設備,否則,將給予當事人500元的罰款。

        8、通信、信號和控制等裝置,應優先采用本質安全型,嚴禁通信線路利用大地作回路。

        9、通信系統設備必須具備良好的防雷和接地保護措施。

        10、通信系統的設備設施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報廢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章 通信系統設備設施技術資料管理制度

        1、電話班負責通信系統設備設施技術資料管理。

        2、建立建全通信設備、設施、儀表的技術檔案,并進行分類管理妥善保存。

        3、對系統采取定期檢查發現的故障以及處理的情況必須進行詳細登記備查。

        4、對所有收集的技術資料必須真實、可靠,便于指導今后的工作。

        5、設備、設施維護、保養人員必須查明事故原因,檢修情況都必須進行記錄。

        6、技術資料管理人員必須是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人員方能上崗。

        7、各類技術資料檔案一律不準銷毀,否則,給予當事人按情節輕重進行經濟上的處罰并開除離礦。

        8、系統技術檔案資料的查閱,必須履行借閱手續,各單位因工作需要查閱資料,須經礦領導批準后借閱。

        第四十三章 通信聯絡系統值班制度

        1、每天實行24小時值班,嚴禁擅自離崗,嚴格執行人交人、手交手,你不來我不來的交接班原則。

        2、值班記錄必須清楚,對通信系統發生故障出現的時間、地點、匯報人及維修人員姓名都要詳細記錄,若因失職要嚴肅追究責任。

        3、各種記錄要填寫規范、字跡清楚、擺放整齊、保存完好。

        4、嚴禁外來人員擅自進入通信系統值班室,禁止無關人員和單位使本單位的電話,確需要到值班室辦事,值班人員應做好詳細登記。

        5、交接班時,交接班人員和接班人員必須共同檢查通信系統的設備設施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的情況雙方簽字。

        6、交接班前,交接班人員必須提前打掃室內衛生,保證清潔,物品擺放整齊有序,否則接班人有權拒絕接班。

        7、交班前應進行通訊試驗,如有故障不通時,值班人員應通知維修人員進行處理,盡早恢復通話。

        8、嚴禁值班人員使用值班電話談與調度無關的事情。

        第四十四章 通信聯絡系統設備定期檢修制度

        1、設備設施維護檢修人員每天都要檢查設備及電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結果報控制中心。

        2、定期對備用電源進行測試,不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2小時應及時更換。

        3、每3個月對通信設備進行全面檢修,確保井上、井下通信聯絡運行穩定、可靠,并做好檢修記錄。

        4、每月不少于2次維修人員應對井下各通信地點的隔爆電話、通話質量等都要進行檢,發現故障立即修理。

        5、管理人員必須熟悉設備的功能、特點等,經培訓考試合格方能上崗。

        6、檢修設備的人員,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若違反規程致使損壞,由當事人照價賠償。

        7、設備應做好定期檢查外還需隨時進行巡查,以保證設備狀態良好、工作正常。

        8、經常清除話機灰塵、油污和潮氣,擦試調整各個觸點,保證接觸良好,送受話器通話效果良好,鈴聲響亮等。

        第四十五章 通信聯絡系統運行管理制度

        1、系統應定期進行巡視和檢查,發現故障及時處理并填寫故障登記表。

        2、掌握有關通訊設備的性能、結構、原理和操作方法,建立健全各類臺帳和記錄報表,操作人員和維護人員經培訓合格方可持證上機操作。

        3、調度控制中心應24小時值班,認真填寫設備進行使用和使用記錄。

        4、若遇到異常情況或報警信息后,值班員應立即通知值班領導,值班領導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記錄備案。

        5、系統的歷史數據應妥善保存,備份數據和圖紙、技術資料至少要保存1年以上。

        6、設備運行管理員每天都要對運行情況作好詳細記錄,若失職影響正常生產秩序按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7、嚴禁無關單位和不相關人員使用調度電話,以免影響工作。

        第四十六章 通信聯絡系統故障報告制度

        1、設備維護管理人員應定期檢查,發現故障及時查明原因立即向調度室報告并及時進行處理,同時填寫故障登記表。

        2、值班人員接到故障報告后,作好詳細記錄并向相關領導進行匯報。

        3、通訊設備、設施發生故障時所需的材料由機電部、辦公室落實,立即進行修復盡快在短時間內恢復通話。

        4、隨時掌握系統的可靠性,出現故障時,應向礦相關負責人匯報,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5、系統應具有良好的防雷和接地措施,出現問題立即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請求及時整改。

        6、遇到異常情況或報警信息后,值班人員立即通知值班領導,值班領導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記錄備案。

        7、維護人員發現系統異常情況應向有關單位匯報并進行核實。

        8、設備使用前,應按要求調試,并在地面通電運行不小于24小時,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七章 通信系統報警、求救通信信息上報制度

        1、調度控制中心每天必須有24小時輪流值班,一旦接收到系統報警、求救通信信息時,立即向礦值班人員匯報。

        2、礦值班領導應接到報警求救通信信息后,立即查明原因后,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逐做上報。

        3、若遇系統報警,求救信息時,凡被通知的單位和人員都應作好一切搶救災害的人力、物力、財力準備工作,聽候安排。

        4、在搶救過程中、控制中心值班人員隨時掌握處理情況,并及時向礦領導或向上級有關部門按規定及時聯系。

        5、若屬系統出現故障時,除按規定向有關部門人員報告外,應及時采取措施,盡快在短時間內恢復投入運行。

        6、凡出現系統報警、求救通信信息時,值班人員未能及時上報,將對相關責任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章 通訊聯絡系統管理制度

        為了提升礦井安全防護水平,確保通訊聯絡系統的使用可靠,根據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改動通訊線路,特殊情況需要對通訊線路改動,必須向供電公司進行申請。供電公司根據生產需要及設備運行情況確定改動方案。

        2、任何單位不得私自改變或影響通訊系統補償電源的正常供電。當拆除或檢修線路而影響移動通訊系統正常供電時,必須提前通知供電公司,不得私自進行,否則對施工負責人處以100元的罰款,并承擔因通訊中斷造成的后果。

        3、出現通訊中斷、信號故障時,供電公司應立即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確定故障范圍。并立即組織人員解決處理。

        4、各使用單位不得強安、強要、強撤移動通訊設備和纜線等。需新增電話及相關設備時,必須提前向供電公司提出書面申請。供電公司設計施工時,必須根據移動通訊系統的布局,科學合理給出安設方案,不得以破壞系統總體性能與結構為代價而擅自施工。

        5、任何單位不得未經供電公司同意私自改變移動通訊設備位置、一經發現將給予200元的罰款。嚴重者按照事故進行分析。

        6、使用單位的井下電話機,必須按照使用要求進行使用及維護。不得更改設備參數,達到完好狀態。

        7、相關單位對管轄范圍或工作場所內的通訊纜線設備設施負有監護責任。通訊纜線途經單位的管轄范圍,由該單位負責對通訊纜線的管理,同時要嚴格對通訊纜線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丟失和損壞井下通訊分線盒、放大器、纜線。凡丟失和損壞的,對責任單位給予500元每次的處罰,對責任人給予100元每次的處罰,并由責任單位按價賠償,承擔因通訊中斷造成的后果。屬于故意破壞的,按照影響范圍及性質程度,加倍進行處罰。

        8、通訊設備出現故障時,使用單位應及時到供電公司更換。通訊設備統一由供電公司修理、維修并提供備用設備。非正常原因損壞的,維修費用按照設備、材料賠償價格從使用單位材料費中扣除。

        9、采煤工作面的通訊纜線及相關設備隨工作面的推進要及時回撤盤放整齊,堅決不允許圖省事、怕麻煩而隨意裁斷,否則處以100元以上的罰款。回撤纜線盤放過多的,可以從纜線接頭處斷開并及時升井上交。

        10、各單位電話班人員應經常下井檢查、監督通訊相關設備、纜線的使用情況。對不按標準使用的,調度室有權出具罰款單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章 通訊聯絡系統管理制度

        通信聯絡系統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預防我礦安全生產事故,保證系統正常穩定運行,特制定以下制度:

        1、系統值班人員未履行崗位義務,導致系統有故障不及時匯報的罰款100元。

        2、值班人員未堅守工作崗位,系統出現故障未及時處理或處理不及時的罰款100元。

        3、系統出現故障后登記不及時,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4、系統維護員未盡到巡檢義務,未及時發現排除隱患,導致系統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5、系統維護員在接到系統發生故障通知時,未及時排除隱患,系統2小時以上不能正常運行的,每次罰款200元。

        6、系統維護員未對系統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以及其他因素導致系統運行不正常的,每次罰款200元。

        7、其他使用單位因人為故意損壞系統或亂接傳輸線路,每發現一次罰款500元,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十章 通信聯絡系統人員培訓制度

        為提高我礦通信聯絡系統人員職業素質,充實其業務知識與技能,以增進工作質量及績效,特制定本制度。

        1、單位通信聯絡系統人員培訓需提前制定培訓計劃,培訓機構按上報培訓計劃進行下一步的培訓任務安排。

        2、培訓部門負責實施情況的督導、追蹤、考核。

        3、培訓部門制定課程的教材大綱。

        4、培訓部門應依通信聯絡系統人員培訓實施計劃表按期實施,并負責該項培訓事宜。

        5、各項培訓結束時,應舉行測驗,由職教部門或講師負責監考,測驗題目分三至四種。

        6、培訓人員應準時出席,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者應辦理請假手續。

        7、各項培訓人員測驗缺席者,事后一律補考;補考不出席者,一律以零分處理。

        8、 通信聯絡系統人員培訓的舉辦,應盡量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

        9、培訓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培訓制度。

        緊

        急

        避

        險

        系

        統

        篇

        第五十一章 正確認知緊急避險系統

        1、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是指在煤礦井下發生緊急情況下,為遇險人員安全避險提供生命保障的設施、設備、措施組成的有機整體。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的內容包括為入井人員提供自救器、建設井下緊急避險設施、合理設置避災路線、科學制定應急預案等。

        2、井下緊急避險設施是指在井下發生災害事故時,為無法及時撤離的遇險人員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閉空間。該設施對外能夠抵御高溫煙氣,隔絕有毒有害氣體,對內提供氧氣、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氣體,創造生存基本條件,為應急救援創造條件、贏得時間。緊急避險設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難硐室、臨時避難硐室、可移動式救生艙。

        永久避難硐室是指設置在井底車場、水平大巷、采區(盤區)避災路線上,具有緊急避險功能的井下專用巷道硐室,服務于整個礦井、水平或采區,服務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臨時避難硐室是指設置在采掘區域或采區避災路線上,具有緊急避險功能的井下專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務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區域,服務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動式救生艙是指可通過牽引、吊裝等方式實現移動,適應井下采掘作業地點變化要求的避險設施。

        3、所有井工煤礦應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30分鐘的自救器,入井人員應隨身攜帶。

        4、緊急避險設施的建設方案應綜合考慮所服務區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發生的災害類型及特點、人員分布等因素。優先建設避難硐室。

        5、緊急避險設施應具備安全防護、氧氣供給保障、有害氣體去除、環境監測、通訊、照明、人員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無任何外界支持的情況下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96小時。

        (1)具備自備氧供氧系統和有害氣體去除設施。供氧量不低于0.5升/分鐘·人,處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鐘·人,處理一氧化碳的能力應能保證在20分鐘內將一氧化碳濃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在整個額定防護時間內,緊急避險設施內部環境中氧氣含量應在18.5%~23.0%之間,二氧化碳濃度不大于1.0%,甲烷濃度不大于1.0%,一氧化碳濃度不大于0.0024%,溫度不高于35攝氏度,濕度不大于85%,并保證緊急避險設施內始終處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壓狀態。采用高壓氣瓶供氣系統的應有減壓措施,以保證安全使用。

        (2)配備獨立的內外環境參數檢測或監測儀器,在突發緊急情況下人員避險時,能夠對避險設施過渡室(艙)內的氧氣、一氧化碳,生存室(艙)內的氧氣、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溫度、濕度和避險設施外的氧氣、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進行檢測或監測。

        (3)按額定避險人數配備食品、飲用水、自救器、人體排泄物收集處理裝置及急救箱、照明設施、工具箱、滅火器等輔助設施。配備的食品發熱量不少于5000千焦/天·人,飲用水不少于1.5升/天·人。配備的自救器應為隔絕式,有效防護時間應不低于45分鐘。

        6、各緊急避險設施的總容量應滿足突發緊急情況下所服務區域全部人員緊急避險的需要,包括生產人員、管理人員及可能出現的其他臨時人員,并應有一定的備用系數。永久避難硐室的備用系數不低于1.2,臨時避難硐室和可移動式救生艙的備用系數不低于1.1。

        7、所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都應建設井下緊急避險設施。

        其他礦井在突發緊急情況時,凡井下人員在自救器額定防護時間內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應建設井下緊急避險設施。

        8、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建設采區避難硐室。突出煤層的掘進巷道長度及采煤工作面推進長度超過500米時,應在距離工作面500米范圍內建設臨時避難硐室或設置可移動式救生艙。

        其他礦井應在距離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圍內建設避難硐室或設置可移動式救生艙。

        9、緊急避險系統應有整體設計。設計方案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經過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報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新建、改擴建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中應包含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設計,并符合本規定有關要求。

        10、緊急避險設施應與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等系統相連接,形成井下整體性的安全避險系統。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應對緊急避險設施外和避難硐室內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環境參數進行實時監測。

        礦井人員定位系統應能實時監測井下人員分布和進出緊急避險設施的情況。

        礦井壓風自救系統應能為緊急避險設施供給足量氧氣,接入的礦井壓風管路應設減壓、消音、過濾裝置和控制閥,壓風出口壓力在0.1~0.3兆帕之間,供風量不低于0.3米3/分鐘·人,連續噪聲不大于70分貝。

        礦井供水施救系統應能在緊急情況下為避險人員供水,并為在緊急情況下輸送液態營養物質創造條件。接入的礦井供水管路應有專用接口和供水閥門。

        礦井通信聯絡系統應延伸至井下緊急避險設施,緊急避險設施內應設置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

        11、緊急避險設施的設置要與礦井避災路線相結合,緊急避險設施應有清晰、醒目、牢靠的標識。礦井避災路線圖中應明確標注緊急避險設施的位置、規格和種類,井巷中應有緊急避險設施方位的明顯標識,以方便災變時遇險人員迅速到達緊急避險設施。

        12、緊急避險系統應隨井下采掘系統的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完善,包括及時補充或移動緊急避險設施,完善避災路線和應急預案等。

        13、可移動式救生艙應符合相關規定,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緊急避險設施的配套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應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第五十二章 避難硐室

        1、避難硐室應布置在穩定的巖層中,避開地質構造帶、高溫帶、應力異常區以及透水危險區。前后20米范圍內巷道應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且頂板完整、支護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特殊情況下確需布置在煤層中時,應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積聚、煤層自燃的措施。永久避難硐室應確保在服務期間不受采動影響,臨時避難硐室應在服務期間避免受采動損害。

        2、避難硐室應采用向外開啟的兩道門結構。外側第一道門采用既能抵擋一定強度的沖擊波,又能阻擋有毒有害氣體的防護密閉門;第二道門采用能阻擋有毒有害氣體的密閉門。兩道門之間為過渡室,密閉門之內為避險生存室。

        防護密閉門上設觀察窗,門墻設單向排水管和單向排氣管,排水管和排氣管應加裝手動閥門。過渡室內應設壓縮空氣幕和壓氣噴淋裝置。永久避難硐室過渡室的凈面積應不小于3.0㎡;臨時避難硐室不小于2.0㎡。

        生存室的寬度不得小于2.0m,長度根據設計的額定避險人數以及內配裝備情況確定。生存室內設置不少于兩趟單向排氣管和一趟單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氣管應加裝手動閥門。永久避難硐室生存室的凈高不低于2.0m,每人應有不低于1.0㎡的有效使用面積,設計額定避險人數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100人。臨時避難硐室生存室的凈高不低于1.85m,每人應有不低于0.9㎡的有效使用面積,設計額定避險人數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3、避難硐室防護密閉門抗沖擊壓力不低于0.3兆帕,應有足夠的氣密性,密封可靠、開閉靈活。門墻周邊掏槽,深度不小于0.2m,墻體用強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澆筑,并與巖(煤)體接實,保證足夠的氣密性。

        利用可移動式救生艙的過渡艙作為臨時避難硐室的過渡室時,過渡艙外側門框寬度應不小于0.3m,安裝時在門框上整體灌注混凝土墻體,四周掏槽深度、墻體強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防護密閉門的安裝要求。

        4、采用錨噴、砌碹等方式支護,支護材料應阻燃、抗靜電、耐高溫、耐腐蝕,頂板和墻壁的顏色宜為淺色。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m。

        5、有條件的礦井宜為永久避難硐室布置由地表直達硐室的鉆孔,鉆孔直徑應不小于200毫米。通過鉆孔設置水管和電纜時,水管應有減壓裝置;鉆孔地表出口應有必要的保護裝置并儲備自帶動力壓風機,數量不少于2臺。避難硐室還應配備自備氧供氧系統,供氧量不小于24小時。

        6、接入避難硐室的礦井壓風、供水、監測監控、人員定位、通訊和供電系統的各種管線在接入硐室前應采取保護措施。避難硐室內宜加配無線電話或應急通訊設施。

        7、避難硐室施工前,應有專門的施工設計,報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8、避難硐室施工中應加強工程管理和過程控制,確保施工質量。

        避難硐室施工、安裝完成后,應進行各種功能測試和聯合試運行,并嚴格按設計要求組織驗收。

        第五十三章 可移動式救生艙

        1、選用的救生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其適用范圍和適用條件應符合所服務區域的特點,數量和總容量應滿足所服務區域人員緊急避險的需要。

        2、救生艙應具備過渡艙結構,不設過渡艙時應有防止避險人員進入救生艙內時有害氣體侵入的技術措施。過渡艙的凈容積應不小于1.2m³,內設壓縮空氣幕、壓氣噴淋裝置及單向排氣閥。

        生存艙提供的有效生存空間應不小于每人0.8m³,應設有觀察窗和不少于2個單向排氣閥。

        3、救生艙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氣密性。艙體抗沖擊壓力不低于0.3兆帕。在+500±20帕壓力下,泄壓速率應不大于350±20帕/小時;艙內氣壓應始終保持高于外界氣壓100~500帕,且能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節。

        4、救生艙應選用抗高溫老化、無腐蝕性、無公害的環保材料。艙內顏色應為淺色,外體顏色在煤礦井下照明條件下應醒目,宜采用黃色或紅色。

        5、救生艙的設置地點和安裝應有設計和作業規程,并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在安裝救生艙的位置前后20m范圍內煤(巖)層穩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通風良好,無積水和雜物堆積,滿足安全出口的要求,不得影響礦井正常生產和通風。

        6、接入救生艙的礦井壓風管路、供水管路及通訊線路應采取防護措施,具有抗沖擊破壞能力,管路與救生艙應采用軟聯接。

        7、救生艙安裝完成后應進行系統性的功能測試和試運行,滿足要求后方可通過驗收。

        8、拆裝、運輸和移動救生艙時應有保護措施,編制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保證拆裝、運輸和移動過程中不損壞救生艙。救生艙移動后應進行一次系統檢查和功能測試。

        第五十四章 維護與管理

        1、煤礦企業應建立緊急避險系統管理制度,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對緊急避險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保證其始終處于正常待用狀態。

        2、緊急避險設施內應懸掛或張貼簡明、易懂的使用說明,指導避險礦工正確使用。

        3、煤礦企業應定期對緊急避險設施及配套設備進行維護和檢查,并按產品說明書要求定期更換部件或設備。

        應保證儲存的食品、水、藥品等始終處于保質期內,外包裝應明確標示保質日期和下次更換時間。

        每天應對緊急避險設施進行1次巡檢,設置巡檢牌板,做好巡檢記錄。煤礦負責人應對緊急避險設施的日常巡檢情況進行檢查。

        每月對配備的高壓氣瓶進行1次余量檢查及系統調試,氣瓶內壓力低于額定壓力的95%時,應及時更換。每3年對高壓氣瓶進行1次強制性檢測,每年對壓力表進行1次強制性檢驗。

        每10天應對設備電源進行1次檢查和測試。

        每年對緊急避險設施進行1次系統性的功能測試,包括氣密性、電源、供氧、有害氣體處理等。

        4、經檢查發現緊急避險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時,應及時維護處理。采掘區域的緊急避險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時,應停止采掘作業。

        5、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重大事故應急預案、采區設計及作業規程中應包含緊急避險系統的相關內容。

        6、應建立緊急避險設施的技術檔案,準確記錄緊急避險設施設計、安裝、使用、維護、配件配品更換等相關信息。

        7、煤礦企業應于每年年底前將緊急避險系統建設和運行情況,向縣級以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書面報告。

        第五十五章 培訓與應急演練

        1、煤礦企業應將了解緊急避險系統、正確使用緊急避險設施作為入井人員安全培訓的重要內容,確保所有入井人員熟悉井下緊急避險系統,掌握緊急避險設施的使用方法,具備安全避險基本知識。

        對緊急避險系統進行調整后,應及時對相關區域的入井人員進行再培訓,確保所有入井人員準確掌握緊急避險系統的實際狀況。

        2、煤礦應當每年開展1次緊急避險應急演練,建立應急演練檔案,并將應急演練情況書面報告縣級以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壓

        風

        自

        救

        系

        統

        篇

        第五十六章 礦井通風管理制度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結合本礦實際情況,要求各施工部

        門嚴格執行以下礦井通風管理制度:

        1、計算全礦井及分區的風量,并將風量合理分配到各工作點,并根據生產實際需要及時有效地調節風量。

        2、定期進行礦井風量和風速的測量,掌握礦井漏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組織好通風安全各項檢查工作,包括測定礦井空氣成分,溫度和礦井氣候條件,有害氣體含量等。

        4、對礦井通風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修和管理,定期測定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的工作狀況。

        5、按要求填寫通風報表,每旬一次,報公司通風部。

        6、繪制與填寫通風系統圖,及時掌握礦井通風網絡的變化情況,在生產條件變化情況下及時調整礦井通風系統。

        7、進行礦井井巷維護與管理,制定井巷維修計劃和安全措施。

        8、對通風安全儀表進行檢查,維修和管理。

        9、進行礦井通風構筑物的維修與管理。

        10、制定礦井井下災害預防措施,確定災變發生時人員搶救與自救措施,以及井下人員避災路線,繪制井下避災路線圖,檢查和監督各措施的執行情況。

        11、有計劃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檢查與測定,掌握礦井通風阻力情況,對阻力過大的區域采取相應的措施。

        12、定期進行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的等級鑒定工作,定期進行礦井反風演習,反風設施必須齊全、靈活,并能保證在10分鐘內改變風流方向,供給風量不應小于正常供風量的40%。

        13、有計劃的收集和整理礦井通風的實際資料,為礦井今后的開采提供準確的基礎數據。

        第五十七章 主要通風機管理制度

        為了強化我礦“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明確通風管理方面的職責范圍,杜絕無風、微風作業、瓦斯煤塵事故等,從我礦實際出發,依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技術操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礦通風設施、設備、風流路線工程、風機安裝供電及現場生產等方面經常出現的問題,特制定以下制度。

        1、主要通風機設備零部件必須齊全完好,螺栓、螺母、墊圈、開口銷、鉚釘等都必須齊全、完整、緊固。

        2、主要通風機必須裝置兩臺同等能力的通風機,主、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分鐘內開動起來;設備必須合理使用、性能良好,運行效率不能低于額定效率的90%。

        3、電源電壓必須與電機電壓等級、接線方式相符。

        4、對機殼和葉輪的安裝、葉輪的質量,葉片安裝質量必須保證以下幾點要求:

        (1)機殼不漏風,防銹良好;

        (2)葉片、輻條齊全、緊固、無裂紋;

        (3)軸流式葉片角度安裝一致,誤差不超過±1°;

        (4)葉片頂部與筒圈間隙是否符合要求(單邊間隙不得小于2.5㎜):

        (5)保持葉輪平衡,能在任何位置上停止。

        5、必須有完善的安全保護檢測裝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1)主通風機必須有可靠的雙電源;

        (2)電動機、啟動設備、開關柜符合規程要求,接地裝置合格;

        (3)轉動及帶電裸露部分必須有保護柵欄和警示牌;

        (4)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溫度計等儀表齊全,靈敏可靠并定時進行校驗;通風機各軸承必須要有超溫報警裝置(電機軸承溫度最高允許為95℃、電機定子溫度最高允許為80℃)并保持良好;

        (5)過流和無壓釋放保護裝置動作可靠、整定合格、接地良好、電阻符合規定;

        (6)高壓電動機必須安裝避雷裝置;

        6、必須保證主軸及傳動軸的水平偏差不能大于0.2‰;軸承油質合格、油量適當,油圈轉動靈活、不漏油;軸承運轉無異常。

        7、必須有反風裝置,反風設施必須齊全、靈活,并能保證在10分鐘內改變風流方向,供給風量不應小于正常供風量的40%。

        8、通風機在啟動前,必須清除流道中,特別是進風口前50m范圍內的異物,以防止吸入通風機損壞其葉輪。

        9、通風機在運轉時要經常觀察電流、電壓、功率、電機軸承和電機定子溫度指示儀表,發現異常應立即報礦總工程師、及時進行停機檢查并做好記錄。

        10、主要通風機在使用過程中,應具有運行、檢修記錄本,系統地記錄通風機的運行情況,其中包括:

        (1)通風機的啟動和停機時間,停機的原因;

        (2)環境的溫度、濕度和大氣壓力;

        (3)電機工作電壓、電流,軸承、繞組的溫度;

        (4)通風機工作的風壓、風量;

        (5)電動機軸承加換潤滑脂的時間、數量及牌號;

        (6)定期檢查中發現的異常情況;

        (7)工作中發生故障的詳細內容及排除情況。

        11、備用通風機在長期停用重新投入運行前,必須測量電機定子繞組對地的絕緣電阻,經檢查合格(額定電壓380V時用500V的兆歐表測量,絕緣電阻不低于0.38MΩ;額定電壓660V時用1000V的兆歐表測量,絕緣電阻不低于0.66MΩ;額定電壓6000V和10000V時用2500V以上的兆歐表測量,絕緣電阻不低于20MΩ)后方可接通電源,啟動通風機。

        12、通風機運行中所使用的儀器、儀表、探頭,應按要求定期校準。

        13、通風機的運行與維護必須嚴格按機電設備的有關規定執行。

        14、檢修過程中,端蓋、葉片不得隨意調換位置,用硬刷清除葉片上的煤塵,用手搖動葉片看葉柄有無松動,葉片因腐蝕而出現小孔時,必須及時更換。

        15、設備與機房必須保持整潔衛生,做到無雜物、無油垢、無灰塵,禁止利用機房作其他用途;必須有反風系統圖、運行日志和檢查、檢修記錄。

        16、主扇房值班人員必須按章操作,做好巡檢工作并填寫好各類臺帳,發現問題時及時匯報進行處理。

        第五十八章 局部通風機管理制度

        為了強化我礦“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完善掘進工作面裝備,明確局部通風管理方面的職責范圍,杜絕無風、微風作業、瓦斯煤塵事故等,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以下制度。

        1、掘進巷道時應實行礦井全風壓或局部通風機通風,不得采用擴散通風,通風方式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1、安裝局部通風機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局部通風機各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中,距回風巷口距離不得小于10m,并保證其正常運轉,不得發生循環風。

        (2)要安裝在專用臺架上或進行掉掛,離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00㎜,風機前5m范圍內不準堆放雜物。

        (3)局部通風機設備必須安全,吸風口應有風罩和整流器,高壓部位應有補墊、局部通風機和掘進工作面中的電氣設備必須裝有風電閉鎖裝置。

        3、必須定期對局部通風機及其供電線路、開關等設備進行檢查和維修,并對局部通風機進行除塵,保證局部通風機的性能能滿足局部通風的要求。

        4、局部通風機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隨掘進面的進尺及時對風筒的搭接、懸掛、維護及拆除負責,杜絕循環風的發生或無風、微風作業。

        5、除指定人員外,任何人不得隨意開、停局部通風機。

        6、使用局部通風的掘進面,無論工作或交接班時,都不準停風,因檢修或其他原因須停止局部通風機運轉時,必須報礦總工程師,并制定專門措施報有關單位審批后方可停止局部通風機;停止局部通風機前必須將工作地點人員全部撤出,并設置警標、懸掛警示牌,嚴禁人員入內。

        7、定期對局部通風機進行檢查,針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五十九章 通風設施管理制度

        1、凡井下通風設施、檢查及各類牌板、標志遭到破壞或丟失,均與井下施工區域內的施工部門有直接責任;

        2、安全部定期檢查井下通風設施的完好情況,以保證通風設施完好;

        3、所有入井職工隊井下通風設施(風門、風筒、密閉、風障、柵欄及各種牌板)必須加倍愛護,嚴格管理,保證經常完好。對于破壞井下通風設施責任者,按情節輕重及態度好壞,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賠償、罰款和行政處罰;

        4、車輛和人員通過風門時,必須保證至少一道風門關閉,不得將兩道風門同時打開,通過風門后,要立即將風門關好,嚴禁敞開風門、造成風流短路。違者給予當事人罰款200元,當班班長罰款100元;

        5、車輛接近風門時,必須減速。通過非自動風門時,應先將風門打開,然后再過車,不準用礦車撞風門,防止撞壞風門,撞壞風門者給予罰款50-200元;

        6、各類車輛不得停放在風門及其他通風設施5米范圍內,防止風門不能緊閉,造成風路短路,違者罰款20元;

        7、各采區軌道下山、下部車場附近的風門,各施工部門必須派專人負責看管,保證風門的完好和關閉;

        8、井下風門(包括臨時風門)的設置和拆除需經過礦通風部、主管工程師(或技術員)批準后方可進行;

        9、對于違章野蠻作業、撞壞風門、任意敞開風門、破壞柵欄、風筒及其他通風設施,造成事故者嚴格按事故處理程序進行嚴肅追查;

        10、車輛裝運材料或裝渣,不得超高、超寬,以免掛壞通風設施及風筒,違者除照價賠償外,罰責任者和跟班班長、班長各50-100元;

        11、各類密閉、牌板、柵欄、風障前5米范圍內不得堆放任何雜物,各施工部門在通風設施施工完畢后,必須將剩余材料、礦車運走,并負責搞好通風設施附近文明生產,將通風設施狀態恢復原狀,對不按要求執行的施工部門,發現一次罰當班負責人100元,并限期整改;

        12、井上通風設施的拆除和搬遷,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或通風部批準后方可施工,其他部門或個人不得私自拆除或搬遷,否則按破壞通風設施追究當事人責任;

        13、通風部要嚴格按照(通風質量標準化)加強風門、密閉等通風設施的正常維修,提高工程質量,減少漏風,提高礦井的風量有效利用率。

        第六十章 壓風自救系統日常維護、保養檢修制度

        1、壓風系統必須每天進行及時作好檢查、維護工作,以確保一旦發生突變時能可靠使用。

        2、系統日常保養維護管理人員必須是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方可持證上崗。

        3、每班進班時打開汽水分離器排水孔,排出積存在內的積水與雜質。

        4、每班要逐個打開自救裝置,作通氣檢查,如發現氣不足或無氣流出,要當班更換,如有連接不牢和漏氣現象,要及時處理保證裝置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

        5、壓風自救袋上的煤塵要及時清理,經營保持清潔。

        6、在回采工作面生產過程中,由采煤隊長負責對上、下山巷壓風管路進行維護管理,按標準懸掛。

        7、各采掘工作面現場瓦斯檢查員是壓風自救系統的管理監督員,每班必須負責對所所轄區域的壓風自救系統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同時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8、機電部要保證井下抽放管路上安裝的汽水(油)分離器的良好性,避免壓風自救系統內存水,影響系統的正常使用,確保壓風機的正常運轉。

        9、不再使用的壓風風自救系統要及時拆除,拆出回收的管路要擺放整齊、打掃清潔衛生后妥善保存,嚴禁拿壓風自救袋鋪墊進行坐臥,造成壓風自救袋損壞。

        10、各巷道和車場內的壓風自救系統隨巷道移交,由機電部負責管理和維護。

        11、系統維護和保養人員要經常對管路、自救袋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以保證壓風自救系統安全可靠。

        12、采掘工作面運物料時,嚴禁將所卸物料放在壓風自救系統下面,運送物料時不得損壞壓風自救系統。

        13、經常檢查壓風自救裝置的連接件是否牢固可靠,連接處密封是否嚴密,有無漏氣現象,流量是否達到標準,否則應及時修理恢復,投入正常使用。

        第六十一章 壓風自救系統使用培訓制度

        1、每年組織一次壓風自救系統使用演練,確保每位入井人員都能正確使用壓風自救系統。

        2、井下員工必須熟知自救裝置的地點、使用方法,便于發生災害時能迅速自救。

        3、教育職工應愛護壓風自救系統裝置,發現損壞該系統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及時采取措施修復并投入使用。

        4、教會現場每個職工,必須掌握壓風自救裝置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5、凡新設置的壓風自救系統裝置各隊隊長都要向職工交待清楚設置的路線和地點。

        6、新到礦職工除按為期進行不少于72小時的安全教育培訓外,還必須對壓風自救系統的知識進行培訓,否則一律不準入井。

        7、凡發現損壞壓風自救系統裝置的人員一律從重處理。

        第六十二章 壓風自救實施細則

        1、壓風自救系統的管路安裝規格為:壓風自救主管路為φ150㎜;壓風自救分管路(采區主壓風管路)及巖巷掘進工作面為φ100㎜;煤巷掘進工作面、回采工作面為φ80㎜。

        2、機電部負責管路的加工,各煤(巖)巷掘進工作面的壓風自救系統由現場施工部門負責安裝。

        3、煤巷掘進工作面自掘進面回風口開始,距工作面50m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每組自救袋數量為12個,巖巷掘進工作面距迎頭100~150m安裝一組(12個)壓風自救裝置,向外每隔200m安裝一組(5個)壓風自救裝置;放炮撤人地點要安裝一組壓風自救裝置(5個袋)。安裝距離超過規定,對責任部門罰款50元,少安裝一個壓風自救袋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

        4、回采工作面回風巷在距采面上安全出口以外50m范圍內設置一組自救袋,自救袋個數為36個;向外有人員固定作業地點安裝一組(5個)壓風自救裝置;進風巷在距采面下安全出口以外50~100m范圍內設置一組自救袋,自救袋個數為36個;工作面回風巷反向風門外放炮警戒位置設一組(5個)壓風自救裝置。安裝距離每超距1m,對施工部門罰款50元,每少一個壓風自救袋罰責任單位100元。

        5、壓風自救裝置要安裝在地點寬敞、支護良好、沒有雜物堆積的人行道側,人行道寬度要保持在0.8m以上,管路安裝高度按距底板1.2~1.3m,自救裝置的安裝高度為距底板1.5m,便于現場人員自救應用,達不到要求,每處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掘進工作面的壓風自救系統由在該區域施工的區隊管理維護,丟失照價賠償。安裝壓風自救袋時,壓風自救袋的支管不少于一處固定,壓風自救袋閥門扳手要同一方向且平行于巷道,壓風自救袋上的煤塵要及時清理,經常保持清潔,一處不合格對責任部門罰款50元。壓風自救系統下面或管路上不得堆放雜物,否則每外對責任部門罰款50元。

        6、管路敷設要牢固平直,壓風管路每間隔3m吊掛固定一次,巖巷段采用金屬托桿配合卡子固定,煤巷段采用鋼絲繩吊掛,管路吊掛不符合要求,每處罰責任單位50元;進入采掘工作面巷口的進風側要設有總閥門,中間每300m設置一個分閥門,每缺少一處閥門,罰責任部門100元。

        7、各采掘區隊必須保證所負責區域內壓風自救系統完好性和安裝的規范化,凡壓風自救系統存在有無氣、漏氣、或自救袋破損長度超過5mm的,1~5處(個)罰責任部門500元,5個以上加罰1000元。

        8、凡壓風自救系統存在殘缺(缺少閥門、閥門損壞或不起作用、無減壓閥等)、出氣量大小不一(檢測標準為:手握自救袋下出氣口,打開進氣閥門,7~10秒鐘內氣袋充滿為合格)及壓風自救系統下面有水溝無蓋板或蓋板不齊全等,每處(項)對責任部門罰款100元。

        9、掘進工作面貫通后,掘進隊拆除多余的壓風自救裝置并按回采工作面作業規程規定,配齊兩巷所需壓風自救裝置。巷道移交時,兩巷壓風自救系統交于巷道(或設備)接收單位進行管理。工作面安裝完畢后壓風自救系統隨工作面一起移交施工部門管理,施工部門按規定負責工作面回采期間壓風自救管路的移動、拆除、裝置的維護等;回收的自救袋、閥門、螺絲(回收率80%)、繩扣(回收率80%)等數量,在兩天以內以書面形式報通風部,每推遲一天罰款50元。若不及時拆除、維護,對機電部罰款50元。機電部拆除的壓風自救管路運到附近車場,存放的管路夠一車時,由機電部集中回收運到指定地點,并在二天以內以書面形式將回收情況報通風部,每推遲一天罰抽放人員50元。工作面回采結束后,上、下巷替棚回收段仍由機電部拆除,替棚回收結束后剩余的壓風自救管路和抽放管路由安裝隊負責一并拆除和回收,并運到指定地點,并在二天以內以書面形式報安通科運送管路的數量,每推遲一天罰安裝隊50元。壓風自救裝置丟失,責任部門照價賠償。

        10、采區上、下山φ100㎜(包括φ100㎜)以上的壓風管路由分管施工部門負責管理、維護;已交付使用的巷道及車場內的壓風自救系統隨巷道移交,由分管部門負責管理、維護(掘進隊使用的由掘進隊負責管理、維護)。不再使用的壓風自救管路由施工部門負責拆除、回收,運到指定地點,并在二天以內以書面形式將回收情況報通風部,每推遲一天罰安裝隊50元。

        11、各掘進工作面安裝后但不再使用的壓風自救系統要及時拆除,否則對施工部門罰款100元。拆除回收的管路要靠幫擺放整齊,壓風自救裝置要清潔衛生后妥善保存,不得吊掛于任何地方的巷幫之上,否則每項對施工隊罰款100元。凡發現拿壓風自救袋輔墊進行坐臥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個,對責任部門罰款100元/個,如造成壓風自救袋損壞的,對責任人和責任部門進行加倍處罰。

        12、機電部要確保地面壓風機的正常運轉,若出現無計劃停風,對機電部罰款500元。施工部門要保證井下抽放主管路上安裝的氣水(油)分離器的良好性,避免壓風自救系統內存水,影響系統的正常使用。凡壓風自救系統有水影響正常供風的,對責任部門罰款100元/次。

        13、回采工作面回采期間進、回風巷巷道如需擴修時,施工隊要采取措施保護壓風自救系統,因擴修導致管路落地,擴修結束后要按原安裝標準及時恢復,否則對施工隊罰款50元/米,導致了系統的損壞,按價賠償。因擴修導致系統的損壞,致使擴修段里側無風影響壓風自救裝置正常使用的,對施工隊罰款500元。

        14、回采工作面在生產過程中,由施工部門負責對壓風管路進行維護管理,按標準吊掛。

        15、各采掘工作面現場瓦斯檢查員是現場壓風自救系統的管理監督員,每班的瓦斯檢查員必須對所負責區域的壓風自救系統進行一次全面細致地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與施工部門聯系,責令整改,向調度匯報,并作好記錄。壓風自救系統存在問題,瓦斯檢查員又沒有采取措施(以記錄為證),對當班瓦斯檢查員罰款50元。

        16、運輸隊往各采掘工作面運送物料時,不得將所運物料卸放在壓風自救系統下面,否則每次對隊罰款100元;運送物料時撞壞壓風自救系統的,按系統的損壞情況照價賠償,造成停風對運輸隊罰款500元/次。

        17、各相關部門對領取或回收上來的壓風自救管路、自救袋及閥門要妥善保存(包括損壞的系統),如果丟失,按價賠償。必須于每月的18日和下月的3日前將本隊上、下半月所領取、安裝、拆除回收、損壞、庫存的壓風自救管路及裝置的詳細數據以書面形式報卸料隊,每推遲一天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對所報項目不全或謊報數據的,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

        18、壓風自救系統移交由通風部組織交付部門、接管部門參加,辦理書面手續,安監科留底備份。

        19、各采掘工作面的壓風自救系統需要停風時,由施工部門提出申請經調度室、通風部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

        20、壓風自救管路及壓風自救裝置均由安裝部門領取(包括機電部進行加工的壓風管路配件)。

        21、機電部加工成的壓風管路及附件,各相關部門領取時,必須到機電部辦理領取手續(一式二份),否則,機電部不得發放,無手續發放的,每次對機電部罰款50元,造成管路無下落的,按價賠償。

        2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由安監科負責補充完善本制度。

        第六十三章 通訊聯絡系統管理制度

        為了提升礦井安全防護水平,確保通訊聯絡系統的使用可靠,根據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改動通訊線路,特殊情況需要對通訊線路改動,必須向信息中心進行申請。信息中心根據生產需要及設備運行情況確定改動方案。

        2、任何部門不得私自改變或影響移動通訊系統補償電源的正常供電。當拆除或檢修線路而影響移動通訊系統正常供電時,必須提前通知信息中心,不得私自進行,否則對施工負責人處以100元的罰款,并承擔因通訊中斷造成的后果。

        3、出現通訊中斷、信號故障時,信息中心應立即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確定故障范圍。并立即組織人員解決處理。

        4、各使用部門不得強安、強要、強撤移動通訊設備和纜線等。需新增手持機及相關設備時,必須提前向信息中心提出書面申請。信息中心設計施工時,必須根據移動通訊系統的布局,科學合理給出安設方案,不得以破壞系統總體性能與結構為代價而擅自施工。

        5、任何部門不得未經信息中心同意私自改變移動通訊設備位置、更換手機號碼,一經發現將給予200元的罰款。嚴重者按照事故進行分析。

        6、使用部門的井下移動電話機,必須按照使用要求進行使用及維護。不得更改手機設備參數,維護好手機皮套、天線、電池及充電器,達到完好狀態,手機電池按規定進行使用,充電時必須關機,充電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長期處于過充及過放電狀態。不得拆卸手機天線。信息中心有權檢查手機及配套設備的使用情況。

        7、相關部門對管轄范圍或工作場所內的移動通訊纜線設備設施負有監護責任。通訊纜線途經單位的管轄范圍,由該部門負責對通訊纜線的管理,同時要嚴格對通訊纜線的保護。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丟失和損壞井下移動電話機和通訊分線盒、放大器、纜線。凡丟失和損壞的,對責任部門給予500元每次的處罰,對責任人給予100元每次的處罰,并由責任部門按價賠償,承擔因通訊中斷造成的后果。屬于故意破壞的,按照影響范圍及性質程度,加倍進行處罰。

        8、移動通訊設備出現故障時,使用部門應及時到信息中心更換。通訊設備統一由信息中心修理、維修并提供備用設備。非正常原因損壞的,維修費用按照設備、材料賠償價格從使用單位材料費中扣除。

        9、采煤工作面的移動通訊纜線及相關設備隨工作面的推進要及時回撤盤放整齊,堅決不允許圖省事、怕麻煩而隨意裁斷,否則處以100元以上的罰款。回撤纜線盤放過多的,可以從纜線接頭處斷開并及時升井上交。

        10、信息中心電話班人員應經常下井檢查、監督移動手機和通訊相關設備、纜線的使用情況。對不按標準使用的,信息中心有權出具罰款單對責任部門進行處罰。

        供

        水

        施

        救

        系

        統

        篇

        第六十四章 供水自救系統管理制度

        1、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檢修水泵的能力應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可在主泵房內預留安裝一定數量水泵的位置。

        2、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應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備用水管的總能力,應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應同工作、備用以及檢修水泵相適應,并能夠同時開動工作和備用水泵。

        3、主要泵房至少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應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此出口通路內,應設置易于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泵房和水倉的連接通道,應設置可靠的控制閘門。

        4、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礦井正常涌水量,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涌水量。

        5、水倉進口處應設置篦子。對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帶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設置沉淀池。水倉的空倉容量必須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6、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須全面檢修1次,并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7、水倉、沉淀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1次。

        第六十五章 供水施救系統事故應急預案

        為了進一步提高煤礦事故防范意識,保證礦井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使礦井遇供水施救系統事故時避免發生混亂,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影響程度,提高調度監控中心值班人員處理災害事故的應變能力,特制定本預案。

        (1)成立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

        總指揮:礦長

        (2)副總揮:機電副礦長、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通風副礦長、總工

        成員:調度主任、安全部部長、地面負責人,各采掘機運隊隊長和跟班人員。

        1、事故應急救援的主要任務

        對井上、井下發生供水施救系統故障時,必須在較短時間內恢復并正常投入使用。

        2、事故應急救援的主要職責。

        (1)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的管理和組織。

        (2)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的技術知識培訓。

        (3)負責事故應急救援人、財物的組織和調配。

        (4)負責物資的管理。

        3、程序

        (1)調度值班員接到發生故障時,由領導小組、副指揮長(機電副礦長),查明其原因,作出正常的判斷,制定解決方案。

        (2)凡被通知的單位和人員都應作好一切恢復供水施救系統的人力、物力的準備工作,聽候安排。

        (3)調度員隨時向總指揮匯報處理的進展情況。

        (4)供水施救系統維修工必須服從調度指揮。

        (5)事故處理完畢后,各采掘機運隊積極組織人員恢復正常生產。

        第六十六章 供水施救系統維護人員崗位責任制

        1、在礦長和安全副礦長的領導下,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條例及礦有關規章制度。

        2、負責安裝、回收、維修給排水、壓風等系統的管路,使其正常運行,按規定做好各種施工記錄。

        3、負責檢查各系統管路,避免跑、冒、滴、漏、堵現象發生。

        4、協助其它與管道問題有關的工作,積極提高工作效率。

        5、按規定負責巡檢的地點、部位,并做好記錄。

        6、完成預防性維修工作和節能工作。

        7、進行日常檢驗各類水管、泵房和設備間,且保清潔衛生。

        8、隨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六十七章 供水施救維修工操作規程

        67.1井下作業。

        1 、井下作業時,應檢查附近風流中瓦斯濃度必須小于1%,禁止違章作業。

        2 、在運輸巷道內,必須在作業區設置明顯標志,以免行人和車輛發生事故。

        3 、在維修有壓力管道時,應先泄壓。

        4 、安裝大管時,要齊抬齊放,步調一致避免砸傷人。

        5 、水壓試驗時,注意壓力表的指示是否靈活、正確,打壓時必須在指定壓力下操作。

        6、 開動閥門,站在側面,慢慢啟動。停水修理時,事先必須聯系好,同意后方可進行,并在閥門上掛牌,嚴防發生人身及設備事故。

        7 、下井作業,維修后必須應保障閥門開關靈活、流水暢通。

        8、在靠近電源和有觸電危險地施工時,必須通知單位切斷電源。

        9、因需要而切斷水源,必須通知調度室,經值班礦長同意后方可切斷。

        67.2高空作業。

        1 、首先檢查梯子與跳板必須牢固可靠,梯子豎直角度不能小于35度或大于60度,并有專人監護。

        2 、系好工具袋,并檢查使用的工具是否合適,切不可將工具亂放在跳板和架子上,以免發生嚴重事故。

        3 、高空作業超過3米以上時,若無安全措施要系安全帶,攀高作業禁止穿皮鞋。

        4 、高空作業,施工現場不許有人停留,3米以上高空作業,下面必須專人指揮與監護。

        67.3使用工具注意事項。

        1、 鋸管時,要配合好,管快割斷時,用力不要過猛,注意截下管頭打傷腳。

        2、 使用管鉗子要注意,不能以大代小,裝卸絲扣時,管鉗子要咬緊,嚴防滑脫。

        3 、使用大、小錘時,錘頭必須牢固,檢查把柄是否破裂。

        67.4搞協助時,應注意事項:

        1、配合電、氣焊時,要戴好防護眼鏡,以免弧光傷眼。

        2、使用手電鉆時,要帶好膠皮手套,并接上地線,避免造成嚴重事故。

        3、電、氣焊工作時,未經考試合格不許操作,應嚴格遵守焊接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十八章 供水施救系統設備、設施的管理制度

        1、系統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符合《煤礦安全規程》、AQ 1020-2006等標準的有關規定,系統中的設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各自企業產品標準的規定。

        (1)自制件經檢驗合格、外協件、外購件具有合格證或經檢驗合格方可用于裝配。

        (2)裝置的水管、三通及閥門及儀表等設備的材料應符合GB.3836等相關規定。

        (3)裝置的水管、三通及閥門及儀表等設備的耐壓材料不小于工作壓力1.5倍。

        (4)裝置零、部件的連接應牢固、可靠。

        (5)裝置的操作應簡單、快捷、可靠。

        (6)裝置的外表面涂、鍍層應均勻、牢固。

        (7)裝置應具有減壓、過濾、三通閥門等功能。

        (8)飲用水質用應符合CJ94-2005的規定。

        (9)供水水源應需要至少2處以確保在災變情況下正常供水。

        (10)供水施救。供水應保持24小時有水。

        (11)避災人員在使用裝置時,應保障閥門開關靈活、流水暢通。

        2、系統組成

        系統一般由清潔水源、供水管網、三通、閥門、過濾裝置及監測供水管網系統的等其他必要設備組成。

        3、主要功能

        (1)系統應具有基本的防塵供水功能;

        (2)系統應具有供水水源優化調度功能;

        (3)系統應具有在各采掘作業地點、主要硐室等人員集中地點在災變期間能夠實現應急供水功能;

        (4)系統應具有過濾水源功能。(具體說明:防塵供水管道與擴展飲用水管道銜接處或在供水終端處增加過濾裝置,以達到正常飲用水要求)

        (5)系統應具有管網異常報警功能;(水壓異常、流量異常)

        (6)系統應具有水源、主干、分支水管管網壓力、及流量等監測功能;

        (7)系統應具有保護水管管網功能,以防止災變破壞。

        第六十九章 系統技術資料管理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圖紙、技術資料在使用過程中,做到真實、準確,同時做到統一管理,以便充分利用,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1、要有專人保管圖紙、技術資料,每月進行一次檔案清理工作,圖紙資料分類明確,查找方便。

        2、系統(設備)布置圖、飲水點圖、系統布置電子圖等每季必須進行一次繪制,每月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及時修改補充,確保圖紙的真實性、準確性。

        3、日常各種記錄在每月月底進行及時分類歸檔封存,以備查閱,保存時間不得少于一年。每遇調整系統布置時,應及時修改補充設備臺帳。

        4、本單位其他部室人員使用圖紙、技術資料都必須出具借條,并嚴格做好記錄。

        5、對無保留價值的圖紙、技術資料整理列出清單,需報總工程師審查,進行銷毀并清帳。

        第七十章 供水施救值輪流班制度

        1、為了強化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的正常進行,礦領導、安全部及相關隊組管理人員必須每天有人值班,實行值班領導24小時責任制。

        2、井下維修值班人員必須執行24小時輪流值班,及時處理生產過程中的薄弱環節和系統安全隱患,保證系統的完好性。

        3、領導干部、維修人員值班要有值班記錄,對未處理完的問題要有交接。

        4、領導必須親臨生產現場,檢查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和安全隱患,并現場落實維修人員督促整改,對一時不能處理的問題必須落實人員,限定時間整改。

        5、調度室負責領導干部的監督,對違反有關規定的人和事有權進行處理。

        第七十一章 供水施救系統設備定期檢修制度

        1、供水施救系統設備,定期送相關部門或檢測中心檢修,并由送檢人員做好相關記錄。

        2、加強供水施救系統設備日常檢查工作,對問題或隱患,及時發現,及時處理,并做好系統設備檢修記錄表。

        3、搞好清潔水源、供水管網、三通、閥門、過濾裝置及監測供水管網系統設備維護保養及管理工作。

        4、供水管網的延伸和維護,三通、閥門、過濾裝置等由機電部負責維護檢修;及時更換易損零部件和部分設施設備。

        第七十二章 供水施救系統網絡運行管理制度

        1、供水管網每處應設置安全管理牌版。清潔水源要指定人員看管,保證供水設備正常運轉。各地點使用的水嘴必須明確隊組、人員看管、吊掛和移動。造成損壞或丟失的,應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2、供水施救系統維護人員對對安全監控設備進行巡檢、維修、保養,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設備完好,可靠運行。

        3、供水施救系統維護人員應做好安全系統設備臺帳、故障登記、檢修記錄、巡檢記錄、調校測試記錄。

        4、供水施救系統值班人員要時刻注意供水施救系統運行情況,認真監視各測點變化等信息情況。發現缺水、壓力降低等異常情況,要立即向值班礦長、系統維護人員匯報。

        5、供水施救系統管理人員要及時繪制補充飲水點布置圖和設備布置圖,填寫修改安全理牌板內容。

        第七十三章 供水施救系統故障報告制度

        供水施救系統維修人員必須實行24小時不間斷監管,當煤礦的供水施救系統系統發生故障時,應按以下規定執行。

        1、當煤礦的供水施救系統發生故障時,能現場處理的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并通知有關部門立即協助處理。

        2、如遇我礦供水施救系統不正常運行,值班礦長應及時會同相關人員制定故障期間采取的安全措施。

        3、在故障發生后,應積極組織搶修,盡快恢復正常。并將發生故障時間、現象、原因、處理辦法、恢復時間等做好記錄。

        4、當煤礦的供水施救系統發生故障時,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第七十四章 供水施救系統管網異常上報制度

        為保證我礦供水施救系統的正常、準確的運行,當系統出現異常情況時,應按以下進行上報。

        1、煤礦供水施救系統異常種類有:

        (1)缺水;

        (2)供水管網堵塞、泄漏;

        (3)三通、閥門、過濾裝置;

        (4)供水施救系統無壓力;

        (5)其它安全系統異常情況或安全隱患。

        當出現以上異常情況時,值班人員應按異常情況上報程序進行上報。

        2、煤礦供水施救系統值班員發現供水施救系統無壓力,必須立即通知煤礦值班領導負責組織管網的排查,并立即將采取措施。同時要在處理過程及發生故障時間、現象、原因、處理辦法、恢復時間等做好記錄。

        3、煤礦供水施救系統維修值班人員現場發現三通、閥門、過濾裝置等損壞,必須立即維修并上報調度室。

        4、煤礦地面供水施救系統值班人員收到系統維修值班人員供水施救系統異常情況時要及時通知礦值班領導,并就處理情況每半小時上報一次,若情況消除則只報送結果,以備核查。

        5、供水施救系統值班人員接到故障信號后,應立即通知井下帶班礦長查明原因,報告跟班安全員或工程師。

        6、接到故障報警后,要立即報告值班礦長和總工程師并協助進行事故處理。

        7、井下維修人員,發現供水施救系統不安全隱患時,在盡可能查明情況后,應立即向上級主管匯報。

        8、礦長、總工程師應經常通過監控了解井下安全情況,調用計算機貯存的資料更好地指揮安全生產。

        第七十五章 供水自救系統管理制度

        1、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檢修水泵的能力應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可在主泵房內預留安裝一定數量水泵的位置。

        2、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應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備用水管的總能力,應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應同工作、備用以及檢修水泵相適應,并能夠同時開動工作和備用水泵。

        3、主要泵房至少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應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此出口通路內,應設置易于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泵房和水倉的連接通道,應設置可靠的控制閘門。

        4、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礦井正常涌水量,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涌水量。

        5、水倉進口處應設置篦子。對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帶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設置沉淀池。水倉的空倉容量必須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6、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須全面檢修1次,并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7、水倉、沉淀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1次。

        8、分類

        按系統結構分類

        (1)獨立式;獨立供水水網系統(飲用水與工業用水分開);

        (2)與防塵供水系統一體(飲用水與工業用水一體);

        我礦實行與防塵供水系統一體(飲用水與工業用水一體);將地面防塵高位水池與地面引用水高位水池并通;井下防塵管路上+150水平增加過慮裝置;在井下各采掘工作面上下安裝兩組供水閥門。主要機電洞室+150車場與±0下車場及三個機電配電所各設一組;掘進各頭分別設置兩組(共21組)。

        安裝要求:

        (1)在防塵供水系統基礎上,結合本礦井實際情況及井下作用人員相對集中人員的情況,合理擴展水網,以滿足供水施救的基本要求。

        (2)采掘工作面每隔200m~500m安裝一組供水閥門。

        (3)主要機電等硐室各安裝一組供水閥門。

        (4)各避難硐室各安裝一組供水閥門。

        (5)特殊情況或特殊需要時,按要求的地點及數量進行安裝。宜考慮在壓風自救就地供水。

        (6)應在飲用水管處或在各個供水閥門處安裝凈水裝置,以滿足飲用水的要求。

        (7)單獨供水施救系統,一般主管選用DN50,支管選用DN25。

        (8)飲水閥門高度:距巷道底板一般1.2m以上。

        (9)飲用水管路,埋設深度50cm以上。

        (10)飲用水管路盡量水平、牢固,安裝。

        (11)供水閥門手柄方向一致。

        (12)供水點前后2m范圍無材料、雜物、積水現象。宜設置排水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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