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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好!歡迎來到煤礦安全生產網!

      提升運輸安全管理安全培訓教案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08-01 14:46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煤礦機電運輸提升安全

        第二節 煤礦運輸提升安全

        一、提升設備的安全運行及安全檢查

        (一)提升系統的檢查

        對所安裝的提升設備,經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運行后的設備,必須每年進行一次檢查,每3年進行一次測試,認定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檢查驗收和測試的內容包括:

        ①《煤礦安全規程》所規定的各種保險裝置。

        ②天輪的垂直和水平程度、有無輪緣變形和輪輻彎曲現象。

        ③電氣、機械傳動裝置和控制系統的情況。

        ④各種調整和自動記錄裝置以及深度指示器的動作狀況和精密程度。

        ⑤檢查常用閘和保險閘的各部間隙及連接、固定情況,并驗算其制動力矩和防滑條件。

        ⑥測試保險閘空動時間和制動減速度。對摩擦式提升機,要檢驗在制動過程中鋼絲繩是否打滑。⑦測試盤形閘的貼閘壓力

        ⑧井架的變形、損壞、銹蝕和震動情況。

        ⑨井筒罐道的垂直度及固定情況。

        《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提升裝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連接裝置、防墜器、罐耳、罐道、阻車器、罐座、搖臺、裝卸設備,天輪和鋼絲繩,以及提升絞車各部分,包括滾筒、制動裝置、深度指示器、防過卷裝置、限速器、調繩裝置、傳動裝置、電動機和控制設備以及各種保護和閉鎖裝置等,每天必須由專職人員檢查1次,每月還必須組織有關人員檢查1次。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紀錄。

        (二)提升容器的安全運行

        (1)立井中升降人員,應使用罐籠或帶乘人間的箕斗。在井筒作業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員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鑿井期間,立井中升降人員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規定:

        ①應采用不旋轉提升鋼絲繩。

        ②吊桶必須沿鋼絲繩罐道升降。在鑿井初期,尚未裝設罐道時,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 m;鑿井時吊盤下面不裝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過40 m;井筒深度超過100 m時,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③吊桶上方必須裝保護傘。

        ④吊桶邊緣上不得坐人。

        ⑤裝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⑥用自動翻轉式吊桶升降人員時,必須有防止吊桶翻轉的安全裝置,嚴禁用底開式吊桶升降人員。

        ⑦吊桶提升到地面時,人員必須從井口平臺進出吊桶,并只準吊桶停穩和井蓋門關閉以后進出吊桶。雙吊桶提升時,井蓋門不得同時打開。

        (2)專為升降人員和升降人員與物料的罐籠(包括有乘人間的箕斗)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①乘人層頂部應設置可以打開的鐵蓋或鐵門,兩側裝設扶手。

        ②罐底必須滿鋪鋼板,如果需要設孔時,必須設置牢固可靠的門;兩側用鋼板擋嚴,并不得有孔。

        ③進出口必須裝設罐門罐簾,高度不得小于1.2 m。罐門或罐簾下部邊緣至罐底的距離不得超過250 mm罐簾橫桿的間距不得大于200 mm。罐門不得向外開,門軸必須防脫。

        ④提升礦車的罐籠內必須裝有阻車器。

        ⑤單層罐籠和多層罐籠的最上層凈高(帶彈簧的主拉桿除外)不得小于1.9 m,其他各層凈高不得小于1.8 m。帶彈簧的主拉桿必須設保護套筒。

        ⑥罐籠內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積應不小于0.18m2。罐籠每層內1次能容納的人數應明確規定。超過規定人數時,把鉤工必須制止。

        (3)提升裝置的最大載重量和最大載重差,應在井口公布,嚴禁超載和超載重差運行。箕斗提升必須采用定重裝載。

        (4)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單繩提升罐籠、帶乘人間的箕斗,必須裝設可靠的防墜器。

        (5)檢修人員站在罐籠或箕斗頂上工作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在罐籠或箕斗頂上,必須裝設保險傘和欄桿。

        ②必須佩戴保險帶。

        ③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為0.3 m/s~0.5 m/s,最大不得超過2 m/s。

        ④檢修用信號必須安全可靠。

        (6)立井中用罐籠升降人員時的加速度和減速度,都不得超過0.75 m/s2,最大速度,不得超過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數值,且最大不得超過12 rn/s。

        

      (7一1)

       

        式中

       

      ——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人員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不得超過上述公式求得數值的1/2;無罐道時,不得超過1m/s。

        (7)立井升降物料時,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過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數值:

        

      (7—2)

       

        式中

       

      ——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物料時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不得超過用上述公式求得數值2/3;無罐道時,不得超過2 m/s。

        (三)提升信號及信號把鉤工

        1.井口和井底系統必須有把鉤工

        人員上下井時,必須遵守乘罐制度,聽從把鉤工指揮。開車信號發出后嚴禁進出罐籠。嚴禁在同一層罐籠內人員和物料混合提升。

        2.提升信號裝置及信號工

        每一提升裝置,必須裝有從井底信號工發給井口信號工和從井口信號工發給絞車司機的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裝置必須與絞車的控制回路閉鎖,只有在井口信號工發出信號后,絞車才能啟動。除常用的信號裝置外,還必須有備用信號裝置。井底車場與井口之間,井口與絞車司機臺之間,除有上述信號裝置外,還必須裝設直通電話。

        1套提升裝置服務幾個水平使用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

        井底車場的信號必須經由井口信號工轉發,不得超越井口信號工直接向絞車司機發信號;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受此限:

        ①發送緊急停車信號;

        ②箕斗提升(不包括帶乘人間的箕斗的人員提升);

        ③單容器提升;

        ④井上下信號聯鎖的自動化提升系統。

        用多層罐籠升降人員或物料時,井上、下各層出車平臺都必須設有信號工。各信號工發送信號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井下各水平的總信號工收齊該水平各層信號工的信號后,方可向井口總信號工發出信號;

        ②井口總信號工收齊井口各層信號工信號并接到井下總信號工信號后,才可向絞車司機發出信號。

        信號系統必須設有保證按上述順序發出信號的閉鎖裝置。

        3.立井罐籠提升時,井口必須設置的安全設施及有關規定

        在立井提升的地面井口和各個水平的井口,都必須裝有防止人員、礦車及其他物件墜入井底的安全門、阻車器,防止發生人員、礦車等墜井事故。《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井口安全門必須同提升信號及罐位信號閉鎖,只有在人員上下時,安全門才能打開,其他時間處于關閉;井口阻車器必須同罐位信號閉鎖,只有罐籠在井口停車位置停穩后,才能打開阻車器;為防止搖臺同罐籠發生沖撞,搖臺必須同提升信號閉鎖,既搖臺未抬起,發不出開車信號。

        (四)提升鋼絲繩及連接裝置

        1.鋼絲繩的使用和維護

        使用有接頭的鋼絲繩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平巷運輸設備;

        ②30°以下傾斜井巷中專為升降物料的絞車;

        ③斜巷無極繩絞車;

        ④斜巷架空乘人裝置;

        ⑤斜巷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

        在傾斜井巷中使用的鋼絲繩,其插接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 000倍。

        鋼絲繩使用過程中應注意涂油,定期并正確地涂油對提高鋼絲繩使用壽命作用很大。

        涂油的主要作用有:

        ①保護外部鋼絲不受銹蝕;

        ②起潤滑作用,減少股間和絲間的磨損;阻止濕氣和水分浸入繩內,并經常補充繩芯油量。應采用專用的鋼絲繩油。并注意與鋼絲繩廠家制造時所用的油脂相適應。摩擦輪式提升繩只準使用增摩脂。

        嚴禁用布條之類的東西捆縛在鋼絲繩上作提升容器位置的標記,這樣會破壞鋼絲繩在捆縛處的防護和潤滑,導致該處嚴重銹蝕,國內外都曾因此發生過斷繩事故

        2.日常檢查及定期檢驗

        提升鋼絲繩,每天必須以不大于0.3m/s的速度進行詳細檢查,并記,良斷絲情況。

        鋼絲繩如果遭受卡罐或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

        鋼絲繩做多層纏繞時,由下層轉到上層的臨界段必須加強檢查,并且每季度移繩1/4圈。

        檢驗周期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檢驗一次;懸掛吊盤的鋼絲繩,每隔12月檢驗一次。

        ②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12個月時進行每一次檢驗,以后每隔6個月檢驗一次。摩擦輪式絞車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以及直徑為18 mm以下的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立井提升用繩除外),不受此限。

        3.鋼絲繩的使用期限及更換標準

        摩擦輪式提升鋼絲繩的使用期限應不超過兩年,平衡鋼絲繩的使用期限應不超過4年。到期后如果鋼絲繩的斷絲、直徑縮小和銹蝕程度不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可繼續使用,但不得超過一年。

        井筒中懸掛水泵、抓巖機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一年;懸掛水管、風管、輸料管、安全梯和電纜的鋼絲繩,使用期限為兩年。到期后經檢查鑒定,銹蝕程度不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可以繼續使用。

        提升裝置使用中的鋼絲繩做定期檢驗時,安全系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更換:

        ①專為升降人員用的小于7。

        ②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升降人員時小于7;升降物料時小于6。

        ③專為升降物料用和懸掛吊盤用的小于5。

        各種股捻鋼絲繩在1個捻距內斷絲斷面積與鋼絲總面積之比,達到下列數值的,必須更換:

        ①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為5%。

        ②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防墜器的制動鋼絲繩(包括緩沖繩)和兼作運人的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的鋼絲繩為10%。

        ③罐道鋼絲繩為15%。

        ④架空乘人裝置、專為無極繩運輸用的和專為運物料的鋼絲繩及牽引帶式輸送機用的鋼絲繩為25%。

        以鋼絲繩標稱直徑為準計算的直徑減小量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①提升鋼絲繩或制動鋼絲繩為10%。

        ②罐道鋼絲繩為15%。使用密封鋼絲繩外層鋼絲厚度磨損量達到50%時,必須更換。

        鋼絲繩在運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將受力段剁掉或更換全繩:

        ①鋼絲繩產生嚴重扭曲或變形。

        ②斷絲超過本規程第四百零五條的規定。

        ③直徑減小量超過本規程第四百零六條的規定。

        ④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長度伸長0.5%以上。在鋼絲繩使用期間,斷絲數突然增加或伸長突然加快,必須立即更換。

        鋼絲繩的鋼絲有變黑、銹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不得用作升降人員。

        鋼絲繩銹蝕嚴重,或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松動時,不論斷絲數多少或繩徑是否變化,必須立即更換。

        4.連接裝置及防墜器

        1)連接裝置

        立井提升容器與提升鋼絲繩的連接,應采用楔形連接裝置。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對連接裝置的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楔形連接裝置的累計使用期限:單繩提升不得超過10年;多繩提升不得超過15年。

        傾斜井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并加裝保險繩。

        傾斜井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必須用2倍于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

        傾斜井巷運輸用的礦車連接裝置,必須至少每年進行1次2倍于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試驗。

        2)防墜器

        第四百一十三條 新安裝或大修后的防墜器,必須進行脫鉤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對使用中的立井罐籠防墜器,應每6個月進行1次不脫鉤試驗,每年進行1次脫鉤試驗。對使用中的斜井人車防墜器,應每班進行1次手動落閘試驗、每月進行1次靜止松繩落閘試驗、每年進行1次重載全速脫鉤試驗。防墜器的各個連接和傳動部分,必須經常處于靈活狀態。

        (五)制動與安全保護裝置

        1.制動系統的作用和類型

        礦井制動系統的作用有以下四個方面:

        (1)在提升終了或停機時,能可靠地閘住提升機的滾筒或摩擦輪,即正常停機。

        (2)在減速階段及下放重物時,控制提升容器的運行速度,即工作制動。

        (3)當提升機發生緊急事故時,能迅速且合乎要求地自動閘住提升機,保護提升系統,即安全制動。

        (4)雙滾筒提升機在更換提升水平,更換鋼絲繩時,能閘住游動滾筒。

        制動系統按制動器的結構分為塊閘(角移式或平移式)和盤閘;按傳動機構中傳動動力的不同分為液壓、氣動及彈簧等。

        2.制動裝置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1)提升機必須裝備有司機不離開座位即能操縱的常用閘(即工作閘)和保險閘(即安全閘)。保險閘必須能自動發生制動作用。

        當常用閘和保險閘共同使用1套閘瓦制動時,操縱和控制機構必須分開。雙滾筒提升絞車的2套閘瓦的傳動裝置必須分開。對具有2套閘瓦只有1套傳動裝置的雙滾筒絞車,應改為每個滾筒各自有其控制機構的彈簧閘。提升絞車除設有機械制動外,還應設有電氣制動裝置。嚴禁司機離開工作崗位,擅自調整制動閘。

        (2)保險閘必須采用配重式或彈簧式的制動裝置,除可由司機操縱外,還必須能自動抱閘,并同時自動切斷提升裝置電源。常用閘必須采用可調節的機械制動裝置。

        (3)保險閘或保險閘第一級由保護回路斷電時起至閘瓦接觸到閘輪上的空動時間:壓縮空氣驅動閘瓦式制動閘不得超過0.5 s,儲能液壓驅動式制動閘不得超過0.6s,盤式制動閘不得超過0.3s。

        對斜井提升,為保證上提緊急制動不發生松繩而必須延時制動時,上提空動時間不受此限。盤式制動閘的閘瓦與制動盤之間的間隙應不大于2 mm。

        保險閘施閘時,杠桿和閘瓦不得發生顯著的彈性擺動。

        (4)提升絞車的常用閘和保險閘制動時,所產生的力矩與實際提升最大靜荷重旋轉力矩之比K值不得小于3。

        在調整雙滾筒提升絞車滾筒旋轉的相對位置時,制動裝置在各滾筒閘輪上所發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該滾筒所懸重量(鋼絲繩重量和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轉力矩的1.2倍。

        計算制動力矩時,閘輪和閘瓦摩擦系數應根據實測確定,一般采用0.30~0.35,常用閘和保險閘的力矩應分別計算。

        (5)在立井和傾斜井巷中,提升裝置的保險閘發生作用時,全部機械的減速度必須符合表的規定。

        摩擦式提升絞車常用閘或保險閘的制動,除必須符合上述(3)、(4)條的規定外,還必須滿足以下防滑要求:

        ①各種載荷(滿載或空載)和各種提升狀態(上提或下放重物)下;保險閘所能產生的制動減速度的計算值,不得超過滑動極限。鋼絲繩在摩擦輪間摩擦系數的取值不得大于0.25。由鋼絲繩自重所引起的不平衡重必須計人。

        ②在各種載荷及各種提升狀態下,保險閘發生作用時,鋼絲繩都不出現滑動。嚴禁用常用閘進行緊急制動。

        (6)提升機除有制動裝置外,應加設定車裝置,以便調整位置或修理制動裝置時使用。

        3.提升系統的安全保護

        (1)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統內,必須設防撞梁和托罐裝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防撞梁必須能夠擋住過卷后上升的容器或平衡錘;托罐裝置必須能夠將撞擊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配重托住,并保證其下落的距離不超過0.5.m。

        

      (2)立井提升裝置的過卷高度和下放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罐籠和箕斗提升,過卷高度和過放距離不得小于表8—2—2中所設數值。

        ②吊桶提升,其過卷高度不得小于表8—2—2確定數值的。

        ③在過卷高度或過放距離內,應安設性能可靠的緩沖裝置。緩沖裝置應能將全速過卷(過放)的容器或平衡錘平穩地停住,并保證不再反向下滑(或反彈),吊桶提升不受此限。

        ④過放距離內不得積水和堆積雜物。

        (3)提升裝置必須裝設下列保險裝置,并符合要求:

        ①防止過卷裝置,當提升容器超過正常終端停位置(或出車平臺)0.5 m時,必須能自動斷電,并能使保險閘發生制動作用。

        ②防止過速裝置,當提升速度超過最大速度15%時,必須能自動斷電,并能使保險閘發生作用。

        ③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

        ④限速裝置,提升速度超過3 m/s的提升絞車必須裝置設限速裝置,以保證提升容器(或平衡錘)到達終端位置時的速度不超過2 m/s;如果限速裝置為凸輪板,其在一個提升行程內的旋轉角度應不小于270°。

        ⑤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裝置,當指示器失效時,能自動斷電并使保險閘發生作用。

        ⑥閘間隙保護裝置,當閘間隙超過規定值時,能自動報警和自動斷電。

        ⑦松繩保護裝置,纏繞式提升絞車必須設置松繩保護裝置并接人安全回路和報警回路,在鋼絲繩松弛時能自動斷電并報警。箕斗提升時,松繩保護裝置動作后,嚴禁煤倉放煤。

        ⑧滿倉保護裝置,當箕斗提升的井口煤倉倉滿時能報警或自動斷電。

        ⑨減速功能保護裝置,當提升容器(或平衡錘)到達減速位置時,能示警并開始減速。

        防止過卷裝置、防止過速裝置、限速裝置和減速功能保護裝置應設置為相互獨立的雙線形式。立井、斜井纏繞式提升絞車應加設定車裝置。

        此外還應有提升容器的防墜裝置及防止圓尾繩旋轉的回轉裝置等。

        (六)傾斜井巷提升安全

        1.《煤礦安全規程》中對傾斜井巷提升的具體規定

        (1)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減速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升降人員時的速度,不得超過5 m/s,并不得超過人車設計的最大允許速度。升降人員時的加速度和減速度,不得超過0.5 m/s2。

        ②用礦車升降物料時,速度不得超過5 m/s。

        ③用箕斗升降物料時,速度不得超過7 m/s;當鋪設固定道床并采用大于或等于38 kg/m鋼軌時,速度不得超過9 m/s。

        (2)人員上下的主要傾斜井巷,垂深超過50 m時應采用機械運送人員。

        (3)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頂蓋,車輛上必須裝有可靠的防墜器。當斷繩時,防墜器能自動發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縱。

        (4)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跟車人,跟車人必須坐在設有手動防墜器把手或制動器把手的位置上。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和防墜器,并必須先放1次空車。

        (5)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巷道傾角不得超過設計規定的數值。

        ②蹬座中心至巷道一側的距離不得小于0.7 m,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2 m/s,乘坐間距不得小于5 m。

        ③驅動裝置必須有制動器。

        ④吊桿和牽引鋼絲繩之間的連接不得自動脫扣。

        ⑤在下人地點的前方,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

        ⑥在運行中人員要坐穩,不得引起吊桿擺動,不得手扶牽引鋼絲繩,不得觸及鄰近的任何物體。

        ⑦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

        ⑧每日必須對整個裝置檢查1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6)斜井人車必須設置使跟車人在運行途中任何地點都能向司機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裝置。多水平運輸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人員上、下地點應懸掛信號牌,任一區段行車時,各水平必須有信號顯示。

        (7)傾斜井巷內使用串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在傾斜井巷內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

        ②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段的阻車器。

        ③在上部平車場人口安設能夠控制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④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接的車輛滑人斜巷的阻車器。

        ⑤在變坡點下方略大于1列車長度的地點,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擋車欄。

        ⑥各車場安設甩車時能發出警號的信號裝置。

        上述擋車裝置必須經常關閉,放車時方準打開。兼作行駛人車的傾斜井巷,在提升人員時,傾斜井巷中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是常開狀態,并可靠地鎖住。

        (8)傾斜井巷使用絞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軌道的鋪設質量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并采取軌道防滑措施

        ②托繩輪(輥)按設計要求設置,并保持轉動靈活。

        ③傾斜井巷上端有足夠的過卷距離。過卷距離根據巷道傾角、設計載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實際制動力等參量計算確定,并有1.5倍的備用系數。

        ④串車提升的各車場設有信號硐室及躲避硐;運人斜井各車場設有信號和候車硐室,候車硐室具有足夠的空間。

        (9)斜井提升時,嚴禁蹬鉤、行人。運送物料時,開車前把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各車的連接和裝載情況。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或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時,嚴禁發出開車信號。

        2.傾斜井巷跑車的主要原因

        (1)鋼絲繩斷繩跑車

        ①鋼絲繩損傷、強度降低、鋼絲繩斷絲超過安全規定。繩徑減小過限或密封鋼絲繩外層鋼絲厚度磨損過限,鋼絲繩鋼絲銹蝕過限;鋼絲繩出現硬彎或扭結。

        ②鋼絲繩張力過大、提升過載、刮卡車輛、拉掉道車輛。

        (2)連接件斷裂跑車

        連接件有疲勞隱裂或裂紋,刮卡車輛張力過大;使用不合格的連接件。

        (3)礦車底盤槽鋼斷裂跑車

        底盤槽鋼銹蝕過限,失于管理;超期服役,疲勞過限或遭受嚴重脫軌沖擊形成隱患。

        (4)連接銷竄出脫鉤跑車(竄銷脫鉤)

        沒按規定使用防自行墜落的連接裝置,連接銷竄出。其具體原因有:軌道或礦車質量低劣,車輛運行嚴重顛簸或脫軌導致脫銷跑車,軌道結冰,車輛顛簸傾倒,脫銷跑車。

        (5)制動裝置不良引起跑車

        ①由于制動裝置故障引起制動力矩不足。

        ②由于對保險閘制動力矩調定不當引起的保險制動減速度或力矩過大;當向上提升保險制動時,由于制動力矩過大,使絞車減速度大于串車自然減速度時產生松繩,因此,會墜車沖擊斷繩造成跑車事故。提升鋼絲繩承受的最大張力,除了刮卡事故之外,主要有兩部分,一是下放額定載荷時的最大靜張力,二是與其減速度成正比的減速動張力。因此,下放重載緊急保險制動時,減速度過大或制動力過大,則提升鋼絲繩所承受的張力也過大。這時,在鋼絲繩強度損失較大處容易發生斷繩,造成跑車事故。

        (6)工作失誤造成跑車

        

      沒掛鉤或沒掛好鉤就將礦車從平巷推下斜巷,造成跑車;未關閉阻車器就推進礦車造成跑車;推車過變坡點存繩,造成墜車沖擊斷繩跑車;連接插銷不到位造成脫鉤跑車;下放重載,電動機未送電又沒有施閘造成帶繩跑車(放飛車);鋼絲繩在松弛的條件下,提升容器突然自由下放(或下落)造成松繩沖擊。

       

        3.防跑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

        傾斜井巷使用串車運輸時,為防止因脫扣、連接裝置折斷等原因引發跑車事故,降低事故危害,必須裝設防跑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

        (1)防跑車裝置

        

      防跑車裝置就是能夠防止在傾斜井巷中發生跑車的裝置,主要有防跑車保險繩和防跑車阻車器等。

       

        防跑車保險繩。防跑車保險繩有串車首尾連接式和繩套車輛式兩種。

        串車首尾連接式是在提升鋼絲繩的鉤頭以上連接一根保險繩,提升時把保險繩的另一端沿礦車的一部繞過整個串車用插銷固定在最后一輛的礦車尾部,如圖8—2—1所示。

        繩套車輛式是在提升鋼絲繩的鉤頭上,連接一根環形保險繩,提升時把保險繩沿礦車側面繞串車一圈套在礦車上,防止脫鉤跑車,如圖8—2—2所示。

        防跑車阻車器。

        防跑車阻車器按不同的分類方法分為以下幾種:

        ①按組合數量分:單式阻車器、復式阻車器。

        ②按動力方式分:風動式、電動式和手動式。

        ③按阻車部位分:阻輪式、阻軸式、阻碰頭式、阻擋(礦車底擋)式。

        (2)跑車防護裝置

        跑車防護裝置是能夠阻擋在傾斜井巷內運行礦車發生跑車的裝置或設施。

        跑車防護裝置的功能。跑車防護裝置主要有如下兩個功能:

        ①識別功能。通過傳感器對下行車輛正常行車或跑車進行識別。②防護功能。對下跑車輛進行阻擋防護。

        對跑車防護裝置的要求:

        ①在阻擋跑車時,吸收能量大,緩沖效果好,把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撞擊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②跑車事故處理后,跑車防護裝置復位方便,能及時恢復正常行車。正常行車時,跑車防護裝置的能量消耗小。

        ③結構簡單,動作可靠,檢查維護方便。

        (七)礦井提升絞車的安全檢查

        1.對制動裝置的安全檢查

        2.對保險裝置的安全檢查

        重點檢查:①防止過卷裝置;②深度指示器;③閘間隙保護;④其他保險裝置。

        3.立井提升的安全檢查

        (1)升降人員容器的檢查。

        (2)防止井筒墜物的檢查。

        (3)防止罐籠運行中搖擺的檢查。

        (4)罐頂作業防止墜人的檢查。

        (5)提升信號的檢查。 。

        (6)管理及各項規章制度的檢查。

        4.傾斜井巷車輛運送人員的檢查

        (1)傾斜井巷環境、斜巷斷面、管線敷設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巷道支護是否達到合格;巷道兩側有無雜物,堆放物品與行車的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規定。

        (2)軌道鋪設是否平直、穩固、不懸空,軌型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3)是否有足夠的照明和完備的聲光信號。

        (4)傾斜巷道各車場有無信號硐室和躲避硐,是否設阻車器或擋車欄。

        (5)過卷開關上端有無過卷距離。過卷距離是否根據巷道的傾角、設計載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實際制動力矩計算確定,并有1.5倍的備用系數。

        (6)傾斜巷道運輸時,是否嚴禁蹬鉤。行車時是否嚴禁行人。

        (7)傾斜井巷運輸礦車的鋼絲繩、連接裝置是否設專人負責檢查,安全系數及有關要求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8)掛鉤工是否嚴格按操作規程作業,在礦車停穩后摘掛鉤。

        (9)司機下放重載時,是否因違章操作而出現超速。

        (10)鋼絲繩嚴重銹蝕,過度磨損或斷絲超限時,是否及時更換。

        (11)司機操作運行中是否有過大的加減速度。

        (12)礦車的插銷、環鏈及連接件是否認真檢查,有無漏檢或掛鉤工沒掛好防脫插銷或防脫失靈的現象。

        (13)道床有無煤和石塊造成行車顛簸的現象發生。

        二、帶式輸送機的安全運行及安全檢查

        (一)帶式輸送機安全規定

        1.采用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使用阻燃輸送帶。帶式輸送機托輥的非金屬材料零部件和包膠滾筒的膠料,其阻燃性和抗靜電性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2)巷道內應有充分照明。

        (3)必須裝設驅動滾筒防滑保護、堆煤保護和防跑偏裝置。

        (4)應裝設溫度保護、煙霧保護和自動灑水裝置。

        (5)在主要運輸巷道內安設的帶式輸送機還必須裝設:

        I輸送帶張緊力下降保護裝置和防撕裂保護裝置;

        Ⅱ在機頭和機尾防止人員與驅動滾筒和導向滾筒機接觸的防護欄。

        (6)液力偶合器嚴禁使用可燃性傳動介質(調速型液力耦合器不受此限)。

        (7)帶式輸送機巷道中行人跨越帶式輸送機處應設過橋。

        (8)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啟動裝置,下運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制動裝置。

        2.采用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必須裝設下列保護裝置,并定期進行檢查和試驗

        (1)過速保護;

        (2)過電流和欠電壓保護;

        (3)鋼絲繩和輸送帶脫槽保護;

        (4)輸送帶局部過載保護;

        (5)鋼絲繩張緊車到達終點和張緊重錘落地保護。

        3.井巷中采用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或鋼絲繩芯帶式輸送機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在上、下人員的20 m區段內輸送帶至巷道頂部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1.4 m,行駛區段內的垂距不得小于l m。下行帶乘人時,上、下輸送帶間的垂距不得小于1 m。

        (2)輸送帶的寬度不得小于0.8 m,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8m/s。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的輸送帶繩槽至帶邊的寬度不得小于60 mm。

        (3)乘坐人員的間距不得小于4 m。乘坐人員不得站立或仰臥,應面向行進方向,并嚴禁攜帶笨重物品和超長物品,嚴禁扶、摸輸送帶側幫。

        (4)上、下人員的地點應設有平臺和照明。上行帶下人平臺的長度不得小于5 m,寬度不得小于0.8 m,并有欄桿。上、下人的區段內不得有支架或懸掛裝置。下人地點應有標志或聲光信號,在距下人區段末端前方2 m處,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在卸煤口,必須設有防止人員墜入煤倉的設施。

        (5)運送人員前,必須卸除輸送帶上的物料。

        (6)應裝有在輸送機全長任何地點可由搭乘人員或其他人員操作的緊急停車裝置。

        (7)鋼絲繩芯帶式輸送機應設斷帶保護裝置。

        (二)安全運行

        《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均有明確規定,要求帶式輸送機司機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必須掌握所使用的帶式輸送機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會排除一般故障,熟悉操作規程和維護保養制度,并須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1.帶式輸送機司機的崗位責任制

        (1)必須熟悉設備的性能、構造、設備原理,達到會操作、會保養、會維修,一般事故能及時排除,確保機械正常運轉。

        (2)掌握運轉情況,經常檢查各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是否動作可靠,保持設備完好。

        (3)在設備正常運轉期間,若發現零部件欠缺,安全保護裝置失靈、接頭斷裂等情況,應按規定及時處理,并及時匯報。

        (4)認真執行“一堅守”、“二做到”、“三勤快”、“四嚴格”。

        一堅守:堅守工作崗位。

        二做到:做到設備清潔完好,做到巷道清潔衛生、無雜物。

        三勤快:維護保養勤快;處理輸送帶跑偏勤快;清理機頭機尾勤快。

        四嚴格: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崗位交接班制度;嚴格執行巡回檢查制度;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2.帶式輸送機司機交接班制度

        一般應做到:

        (1)接班人員必須在現場交接班。

        (2)接班人員應提前半小時到達現場。

        (3)交班人必須把本班設備運行和維修情況向接班人交代清楚,提出注意事項,并有記錄。

        (4)接班人必須與交班人核對運轉及檢查情況,若發現問題應及時提出。

        (5)接班人應對信號、安全保護裝置進行試驗。

        (6)交班人若發現接班人酒醉、精神不正常、有病或其他情況不宜接班時,應停止交班,并及時匯報。

        (7)雙方交接班完成后,必須在交接簿上進行交接簽字。

        3.帶式輸送機司機開車前的準備工作

        (1)檢查各部件是否有損壞、是否緊固,有無障礙物。

        (2)檢查驅動滾筒及托輥處有無浮煤,如有,要及時清理。

        (3)檢查托輥是否齊全,轉動是否靈活。

        (4)檢查各部油量、油質是否符合規定。

        (5)將機器空轉一周,檢查輸送帶張緊是否合適;輸送帶接頭是否牢固完整;輸送帶是否跑偏;輸送帶有無卡堵現象。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齊全。

        (7)檢查通訊信號系統、安全保護裝置是否正常。

        4.一般帶式輸送機司機的操作規程

        (1)開車前應檢查的項目與要求

        ①各部位螺栓齊全緊固。

        ②清掃器齊全,清掃器刮板與輸送帶的距離不大于2 mm,并有足夠的壓力,接觸長度應在85%以上。

        ③機架連接牢固可靠,機頭、機尾固定牢固。

        ④托輥齊全,并與帶式輸送機中心線垂直。

        ⑤輸送帶張緊力合適(不得打滑,不得超過出廠規定)。

        ⑥輸送帶接頭完好,卡子無折斷、松動,輸送帶無斷裂、傷痕。

        ⑦油位、油質和油封必須符合規定。

        ⑧通訊、信號系統可靠無故障。

        ⑨各種安全保護裝置(斷帶、打滑、超速、煙霧、過載等)齊全、靈敏可靠。

        (2)啟動運行

        ①啟動前必須與機頭、機尾及各裝載點取得聯系,待收到正確信號,所有人員離開轉動部位后方可開機。

        ②注意輸送帶是否跑偏,各部溫度、聲音是否正常。

        ③保證所有托輥轉動靈活,保證機頭、機尾無積煤、浮煤。

        ④發現下列情況時,必須停機,妥善處理后,方可繼續運行:輸送帶跑偏、撕裂、接頭卡子斷裂;輸送帶打滑或悶車;電氣、機械部件溫升超限或運轉聲音不正常;液力偶合器的易熔塞熔化導致耦合器內的工作介質噴出;輸送帶上有大塊煤(矸石)、鐵器、超長材料等;危及人身安全時;信號不明或下一臺輸送機停機時。

        ⑤操作工離開崗位時要切斷電源。

        ⑥正常工作停機前,應將輸送帶上的煤拉空。

        5.帶式輸送機司機操作時的注意事項

        (1)機械設備有異響、電動機和減速器被埋住、電動機溫度超過80℃、保護裝置不靈、故障未處理好、信號不清,均不得開車。

        (2)經常巡視各部運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停機處理。

        (3)正常情況下,輸送機要求空載啟動,并避免頻繁啟動。

        (4)正常情況下停機時,應將輸送機上的貨物拉空后方可停機。

        (5)停機后清掃各部,保持周圍清潔。

        (6)不準用帶式輸送機運送設備和笨重物料。

        6.帶式輸送機的維護

        (1)司機在交接班時應進行以下檢查

        (2)日檢

        ①輸送帶運行是否正常,有無卡、磨和撕裂現象;

        ②減速器、液力耦合器、電動機和各滾動軸承的溫度是否正常;

        ③清掃裝置與輸送帶接觸是否正常;

        ④減速器和液力耦合器是否漏液;

        ⑤輸送帶接頭是否良好,其張緊度是否適當。

        (3)周檢

        ①檢查減速器的油量,及時補充潤滑油;

        ②檢查各連接部位是否正常,以及鋼絲繩的磨損情況、滑輪組的轉動情況,并清理臟物;清理和檢查機巷。

        (4)月檢

        ①檢查整個輸送機的結構是否良好;

        ②檢查所有托輥的轉動情況及連接情況;

        ③檢查張緊裝置滑輪的潤滑情況,以及鋼絲繩的損壞及連接情況。

        (5)半年檢或年檢

        (三)井下帶式輸送機的安全檢查

        1.井下一般帶式輸送機的安全檢查

        (1)帶式輸送機是否設置輸送帶防滑保護、堆煤保護、防跑偏裝置;

        (2)是否使用阻燃輸送帶;

        (3)帶式輸送機是否使用合格的易熔合金保護塞,安裝是否正常,是否用其他代用;

        (4)每臺帶式輸送機是否有專職司機持證上崗。

        2.傾斜井巷鋼絲繩帶式輸送機運送人員的檢查

        (1)巷道斷面與空間的檢查;

        (2)乘坐人員及地點的檢查。

        三、電機車運輸的安全運行及安全檢查重點

        (一)電機車運行安全規定

        《煤礦安全規程》對機車使用的規定如下。

        1.瓦斯礦井中使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低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可使用架線電機車,但巷道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2)在高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如果使用架線電機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沿煤層或穿過煤層的巷道必須砌碹或錨噴支護;

        ②有瓦斯涌出的掘進巷道的回風流,不得進入有架線的巷道中;

        ③采用碳素滑板或其他能減小火花的集電器;

        ④架線電機車必須裝設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3)掘進的巖石巷道中,可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4)瓦斯礦井的主要回風巷和采區進、回風巷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5)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如果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風巷內使用機車運輸,必須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第三百五十條 采用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排氣口的排氣溫度不得超過70℃,其表面溫度不得超過150℃。

        ②排出的各種有害氣體被巷道風流稀釋后,其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

        ③各部件不得用鋁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屬材料應具有阻燃和抗靜電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過8h的用油量。

        ④燃油的閃點應高于70℃。

        ⑤必須配置適宜的滅火器。

        2.采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列車或單獨機車都必須前有照明,后有紅燈。

        (2)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

        (3)同一區段軌道上,不得行駛非機動車輛。如果需要行駛時,必須經井下運輸調度站同意。

        (4)列車通過的風門,必須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夠發出在風門兩側都能接收到聲光信 號的裝置。

        (5)巷道內應裝設路標和警標。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 噪聲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低速度,并發出警號。

        (6)必須有用礦燈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規定。非危險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緊急停車 信號。

        (7)2機車或2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 m的距離。

        (8)列車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1次。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 m;運送人員時不得 超過20 m。

        (9)在彎道或司機視線受阻的區段,應設置列車占線閉塞信號;在新建和擴建的大型 礦井井底車場和運輸大巷,應設置信號集中閉塞系統。

        3.用人車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每班發車前,應檢查各車的連接裝置、輪軸和車閘等。

        (2)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

        (3)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m/s。

        (4)人員上下車地點應有照明,架空線必須安設分段開關或自動停送電開關,人員上下車時必須切斷該區段架空線電源。

        (5)雙軌巷道乘車場必須設信號區間閉鎖,人員上下車時,嚴禁其他車輛進人車場。

        4.乘車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聽從司機及乘務人員的指揮,開車前必須關上車門或掛上防護鏈。

        (2)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

        (3)列車行駛中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

        (4)嚴禁在機車上或任何兩車廂之間搭乘。

        (5)嚴禁超員乘坐。

        (6)車輛掉道時,必須立即向司機發出停車信號。

        (7)嚴禁扒車、跳車和坐礦車。

        5.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破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用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客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空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 m。

        (2)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箱內,車箱內部應鋪有膠皮和麻袋等軟質墊層,并只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其他類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上緣。

        (3)爆炸材料必須由井下爆炸材料庫負責人或經過專門訓練的專人護送。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坐在尾車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4)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 m/s。

        (5)裝有爆炸材料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6.自軌面算起,電機車架空線的懸掛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在行人的巷道內、車場內以及人行道與運輸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 m;在不行人的巷道內不小于1.9m。

        (2)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區域不小于2.2 m。

        (3)在地面或工業場地內,不與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2 m。

        7.電機車架空線與巷道頂或棚梁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2 m

        (二)電機車維護

        1.電機車的正常維護及保養

        (1)檢查制動系統的杠桿、銷軸是否良好,動作是否靈活,并進行注油。

        (2)檢查閘瓦磨損情況,更換磨損超限的閘瓦;檢查閘瓦與車輪踏面的間隙,超過規定的要及時調整;清除調節閘瓦螺桿和閘瓦上的泥垢。

        (3)檢查車輪有無裂紋,輪箍是否松動,車輪踏面磨損程度。

        (4)檢查傳動齒輪及齒輪罩有無松動和磨損。

        (5)檢查車架彈簧有無裂紋及失效,清除彈簧上的泥垢,在鉸接點及均衡梁之間進行注油。

        (6)檢查車體及各部螺栓銷軸、開口銷是否齊全,螺栓是否緊固,銷軸和開口銷連接是否良好。特別是吊掛牽引電動機的裝置要仔細檢查。

        (7)檢查連接裝置,是否有損傷、磨損超限。

        (8)檢查撒砂系統各部件是否齊全、連接良好、砂管有無堵塞,是否對準軌道中心,與車輪、軌道的距離是否符合要求。

        (9)檢查空氣壓縮機的運輸情況,風管、汽缸、閥門是否漏風,并放出貯氣罐內的廢油與積水。

        (10)檢查空氣壓縮機電動機的換向器、碳刷和刷架工作情況是否正常。

        (11)檢查調壓器的接觸子,清除各處油垢。

        (12)檢查受電器彈簧壓力是否足夠,滑板是否斷裂和磨損超限,各框架、螺栓及銷子是否齊全完整。

        (13)檢查電阻器是否斷裂,各接線端子是否松動,清掃塵垢。

        (14)試驗控制器的機械閉鎖裝置是否可靠,各接線端子有無松動現象;清掃控制器和接觸子、自動開關和接觸子的塵垢;檢查控制器各觸頭特別是使用頻繁的觸頭的燒損情況。

        (15)電機車停運后立即檢查牽引電動機、軸瓦及油箱的情況,電動機溫度是否超限(75℃),軸瓦溫度是否超限(65℃),清除油箱積塵,定期注油、換油。

        (16)照明燈是否完好,亮度足夠,熔斷器應符合規定。

        2.防爆特殊型電源裝置的日常維護及保養

        電源裝置的檢查主要內容有:

        (1)檢查插銷連接器與電纜的連接是否牢固,防爆性能是否良好。

        (2)檢查蓄電池組的連接線及極柱焊接處有無斷裂、開焊。

        (3)檢查橡膠絕緣套有無損壞;極柱及帶電部分有無裸露。

        (4)檢查蓄電池組、蓄電池有無短路及反極現象。

        (三)電機車運輸的安全檢查

        1.電機車運行區域的檢查

        (1)低瓦斯礦井進風主要運輸巷中使用架線電機車的巷道有無防火措施

        (2)高瓦斯進風巷使用架線機車時,在瓦斯涌出的區域,是否裝有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

        (3)在瓦斯礦井的主要回風道和采區進回風道內,在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或主要回風道內是否使用防爆特殊型電機車,是否在機車內裝設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

        2.防爆特殊型電機車的電氣設備的檢查

        (1)各電氣設備是否安裝緊固、有無松動、失爆現象。

        (2)防爆特殊型電機車在運行中是否打開電氣設備,發現電源裝置有異常現象,是否斷電停車,由其他機車拖回庫檢查。

        (3)電源裝置是否有防爆合格標志,電源裝置上的“KT”(新的GB 3836_2000標志為“S”)和警告牌“危險”標志,“不能隨便開蓋”的字跡是否損壞或拆除。

        3.電機車運行的檢查

        (1)電機車安全設施

        電機車的燈、鈴(喇叭)、閘、連接器和撒砂裝置,是否正常或防爆部分是否失去防爆性能,列車或單獨機車是否前有照明、后有紅尾燈;對閘是否靈活可靠;施閘時列車制動距離,運送物料時是否超過40 m;運送人員時,是否超過20 m;運行的電機車是否有司機室棚。

        (2)電機車運行

        ①在電機車運行時司機是否集中精力嘹望前方;接近風門、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大或噪音大等處所及司機視線有障礙時或兩列車會車時,是否減低速度,發出警告信號;②機車在運行中,司機是否將頭和身子探出車外;③正常運行中,機車是否在列車前端(調車或處理事故時,不受此限);④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是否保持不小于l00 m的距離;⑤停車后是否將控制器手把搬回零位,司機離開機車時,是否切斷電源取下換向器手把,扳緊車閘,不得關閉車燈。

        4.窄軌鐵路的檢查標準及檢查

        1)窄軌鐵路的檢查標準

        第三百五十五條 架線電機車使用的直流電壓,不得超過600V。

        第三百五十二條 新建或改擴建的礦井中,對運行7t及其以上機車或3t及其以上礦車的軌道,應采用不低于30kg/m的鋼軌。

        第三百五十三條 礦井軌道必須按標準鋪設。主要運輸巷道軌道的鋪設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件必須齊全、牢固并與軌型相符。軌道接頭的間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錯差不得大于2mm。

        (二)直線段2條鋼軌頂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線段外軌按設計加高后與內軌頂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三)直線段和加寬后的曲線段軌距上偏差為+5mm,下偏差為-2mm。

        (四)在曲線段內應設置軌距拉桿。

        (五)軌枕的規格及數量應符合標準要求,間距偏差不得超過50mm。道碴的粒度及鋪設厚度應符合標準要求,軌枕下應搗實。對道床應經常清理,應無雜物、無浮煤、無積水。

        同一線路必須使用同一型號鋼軌。道岔的鋼軌型號,不得低于線路的鋼軌型號。

        礦井軌道使用期間應加強維護,定期檢修。

        第三百五十四條 架線電機車運行的軌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兩平行鋼軌之間,每隔50m應連接1根斷面不小于50mm2的銅線或其他具有等效電阻的導線。

        (二)線路上所有鋼軌接縫處,必須用導線或采用軌縫焊接工藝加以連接。連接后每個接縫處的電阻,不得大于下列規定:

        1.15kg/m鋼軌,0.00027Ω;

        2.18kg/m鋼軌,0.00024Ω;

        3.22kg/m鋼軌,0.00021Ω;

        4.24kg/m鋼軌,0.00020Ω;

        5.30kg/m鋼軌,0.00019Ω;

        6.33kg/m鋼軌,0.00018Ω;

        7.38kg/m鋼軌,0.00017Ω;

        8.43kg/m鋼軌,0.00016Ω。

        (三)不回電的軌道與架線電機車回電軌道之間,必須加以絕緣。第一絕緣點設在2種軌道的連接處;第二絕緣點設在不回電的軌道上,其與第一絕緣點之間的距離必須大于1列車的長度。對絕緣點必須經常檢查維護,保持可靠絕緣。

        在與架線電機車線路相聯通的軌道上有鋼絲繩跨越時,鋼絲繩不得與軌道相接觸。

        2)窄軌鐵路的檢查

        ①鐵軌軌型是否與行駛車輛的噸位及地點相適應;②軌道機件是否齊全、緊固并與軌型一致;③接頭平整度、軌距允許偏差、坡度誤差、道岔水平偏差等是否達到標準;④轉轍器拉桿零件是否齊全,連接牢固,動作靈活可靠。

        5.井下電機車牽引網路的檢查

        (1)電機車架空線懸掛高度

        架空線的懸掛高度,自軌道算起是否小于下列規定:

        ①在行人的巷道內、車場內以及人行道同運輸巷道交叉的地方為2 m,在不行人的巷道內為1.9 m;

        ②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為2.2 m,在地面或工業場地內,不得與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2 m。

        (2)架空線的分段開關

        為預防人員觸電,架空線是否在下列地點設分段開關:

        ①有人員上下車的地點(人車站);

        ②干線和主要支線分岔處;

        ③干線長度大于500 m時。

        6.平巷車輛運送人員的檢查

        (1)車輛運行的沿途巷道斷面、巷道兩側敷設的管線、電纜與車體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是否符合《規程》的規定;

        (2)軌道質量是否達到優良;

        (3)車輛是否有頂蓋;

        (4)運送人員的列車有無跟車人,跟車人是否坐在列車行駛方向的第一輛車里的第一排座位上,面向前方。手動防墜器手把是否裝在該車跟車人的座位內;

        (5)跟車人在運送人員前,是否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和防墜器:

        (6)運送人員時列車行駛速度是否超過4m/s:

        (7)乘車人員是否攜帶易燃、易爆或腐蝕性物品上車,攜帶工具和零件是否露出車外,有無扒車、登車、跳車現象,是否超負荷載人。

        四、采掘設備的安全運行及安全檢查

        (一)采煤機的安全運行

        1.采煤機的安全使用

        (1)采煤機上必須裝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輸送機運行的閉鎖裝置。采煤機因故暫停時,必須打開隔離開關和離合器。采煤機停止工作或檢修時,必須切斷電源,并打開其磁力啟動器的隔離開關。啟動采煤機前,必須先巡視采煤機四周,確認對人員無危險時,方可接通電源。

        (2)工作面遇有堅硬夾矸或黃鐵礦結核時,應采取松動爆破措施處理,嚴禁用采煤機強行截割。

        (3)工作面傾角在15°以上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滑裝置。

        (4)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截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壓力不得小于2 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1.5 Mpa,噴霧流量應與機型相匹配。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噴霧,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4 Mpa。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

        (5)采用動力載波控制的采煤機,當兩臺采煤機由一臺變壓器供電時,應分別用不同的載波頻率,并保證所有的動力載荷互不干擾。

        (6)采煤機上的控制按鈕,必須設在靠采空區一側,并加保護罩。

        (7)使用有鏈牽引采煤機時,在開機和改變牽引方向前,必須發出信號,只有在收到返回信號后,才能開機或改變牽引方向,防止牽引鏈跳動或斷鏈傷人。必須經常檢查牽引鏈及其兩端的固定連接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采煤機運行時,所有人員必須避開牽引鏈。

        (8)更換截齒和滾筒上下3 m以內有人工作時,必須護幫護頂,切斷電源,打開采煤機隔離開關和離合器,并對工作面輸送機施行閉鎖。

        (9)采煤機用刮板輸送機作軌道時,必須經常檢查刮板輸送機的溜槽連接、擋煤板導向管的連接,防止采煤機牽引鏈因過載而斷鏈;采煤機為無鏈牽引時,齒(銷、鏈)軌的安設必須緊固、完整,并經常檢查。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和設備技術性能要求操作、推進刮板輸送機。

        2.采煤機安全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1)沒有經過培訓(無司機證)的人員不得開車。

        (2)采煤機禁止帶負荷啟動和頻繁啟動。

        (3)一般情況下不允許用隔離開關或斷路器斷電停電(緊急情況除外)。

        (4)無冷卻水或冷卻水的壓力、流量達不到要求時不準開機;無噴霧不準割煤。

        (5)截割滾筒上的截齒應無缺損。

        (6)防止采煤機滾筒截割支架頂梁和刮板輸送機鏟煤板等物體。

        (7)采煤機運行時,隨時注意電纜的拖移情況,防止損壞電纜。

        (8)必須在電動機即將停止時操作截割部離合器。

        (9)煤層傾角大于10。應設防滑裝置,大于16°應設液壓安全絞車(無鏈牽引時按有關產品說明 (10)采煤機在割煤過程中要割直、割平、并嚴格控制采高,防止出現工作面彎曲和臺階式的頂板和底板。

        (11)牽引部頂部的手動操作旋鈕(柄),只允許在處理事故中使用。

        (12)檢查滾筒,更換截齒或在滾筒附近工作時,必須打開截割部離合器。

        (13)開機前,應注意查看采煤機附近有無人員及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隱患,然后發出信號及大聲喊話。

        (14)司機在翻轉擋煤板時要正確操作,防止其變形。

        (15)注意防止刮板輸送機上的中、大型異物帶動采煤機強迫運行。

        (16)采煤機司機交接班時,應認真填寫運轉記錄和班檢記錄。

        3.采煤機的保養與維護

        (1)班檢:由當班司機負責進行,檢查時間不少于30 min。

        (2)日檢:由司機班長、包機人、機修工、機修班長在檢修班進行,檢查時間不少于6 h。

        (3)周檢(旬檢):由單位主要領導和技術負責人以及日檢人員參加,時間不小于6 h。

        (4)月檢:由主管綜采的副礦長或相應管理機構的負責人組織周檢人員參加檢查,時間一般不少于6 h,可根據任務適量延長。

        除了做好采煤機日常維護工作,嚴格執行“四檢”外,還必須執行定期強制性檢修制度。

        (1)小修:小修是指在工作面運行期間進行的強制性維修(包括更換個別零件及注油)。小修周期為一個月。

        (2)中修:中修是指采完一個工作面后,整機(至少牽引部)升井,由煤礦綜采檢修部門進行檢修。中修由煤礦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每期為4~6個月。

        (3)大修:大修一般在采煤機運行2~3年,產煤量達到80~100萬t后進行。

        (二)刮板輸送機安全運行

        1.刮板輸送機的安全使用

        (1)啟動前必須發出信號,向工作人員示警,然后斷續啟動,如果轉動方向正確,又無其他情況,方可正式啟動運轉。

        (2)防止強行啟動,一般情況下都要先啟動刮板輸送機,然后再往輸送機的溜槽里裝煤。在機械化采煤工作面,同樣應先啟動刮板輸送機,然后再開動采煤機。

        (3)在進行爆破時,必須把整個設備,特別是管路、電纜等保護好。

        (4)不要向溜槽里裝入大塊煤或桿石,如發現應該立即處理,以防損壞刮板鏈或引起采煤機掉道事故。

        (5)一般情況下不準輸送機運送支柱和木料等物。必須運輸時,要制定防止頂人、頂機組和頂倒支柱的安全措施,并通知司機。

        (6)啟動程序一般應由外向里(由放煤眼到工作面),沿逆煤流方向依次啟動。

        (7)刮板輸送機應盡可能在空載狀態下停機。

        (8)工作面停止出煤前,應將溜槽里的煤拉動干凈,然后由里向外沿順煤流方向依次停止運轉。

        (9)運轉時要及時供水、灑水降塵。停機時要停水。無煤時不應長時間的空運轉。

        (10)運轉中發現斷鏈、刮板嚴重變形、機頭掉鏈、溜槽拉壞、出現異常聲音和溫度過高等事故,都應立即停機檢查處理,防止事故擴大。

        (11)刮板輸送機與順槽轉載機運輸能力、相互位置應配合適當,防止煤炭堆積在鏈輪附近,被回空鏈帶人溜槽底部。應經常保持機頭、機尾的清潔。

        (12)在運轉中,要特別注意刮板鏈的松緊程度。刮板鏈在松弛狀態下運轉時會出現卡鏈和跳鏈現象,使鏈條和鏈輪損壞,并發生斷鏈或底鏈掉道等故障。

        檢查刮板鏈松緊程度最簡單的方法:點動機尾電動機(或反向點動機頭電動機),拉緊底鏈。如果在機尾(或機頭)出現2個以上完全松弛的鏈環,需重新緊鏈。

        (13)操作人員(司機)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

        主要經驗概括為四個字,即“平、直、緩、鏈”,這是保證刮板輸送機正常運轉的關鍵。

        所謂平,即輸送機鋪得平;

        直,工作面成直線;

        緩,輸送機緩緩彎曲,避免急彎;

        鏈,鏈條裝配正確,松緊程度適當。

        2.刮板輸送機的保養與維護

        刮板輸送機的保養與維護的具體體現是堅持日檢、周檢、季檢、半年檢和大修等。

        內容如下:

        (1)日檢

        ①檢查各轉動部分是否有異常響聲和劇烈振動、發熱等異常現象,如有,則應及時排除。

        ②檢查減速箱、液力耦合器、液壓缸以及推進系統軟管是否漏損,漏損嚴重者應及時處理,并補充油液。

        ③檢查減速箱、盲軸、鏈輪、擋煤板、鏟煤板和刮板鏈螺栓是否松動,如發現松動應及時處理。

        ④檢查刮板、連接環及圓環鏈是否損壞,如發現損壞應及時更換。

        ⑤檢查刮板鏈松緊是否適度,有無跳牙現象。如果刮板鏈過松,應及時張緊。

        ⑥檢查溜槽有無掉銷和錯口現象,一經發現應及時更換。

        (2)周檢

        ①檢查減速箱、液力耦合器、盲軸等部位油液量是否適當,有無變質。

        ②檢查擋煤板和鏟煤板連接螺栓是否松動或掉落。

        ③檢查機頭(機尾)架是否損壞變形。

        ④檢查機頭(機尾)各連接螺栓的緊固情況。

        ⑤檢查拔鏈器、刮板的磨損情況。

        ⑥檢查電動機的引線是否損壞。

        ⑦檢查溜槽擋煤板和鏟煤板損壞變形情況。

        ⑧檢查液壓缸和軟管是否損壞。

        (3)季檢和半年檢

        每季度應對液力耦合器、過渡槽、鏈輪和拔鏈器等進行輪換檢修1次(其中拔鏈器可視磨損情況而定),每半年應對電動機和減速器進行1次全面檢修。

        (4)大修

        當采完一個工作面后,應將設備升井進行全面檢修。

        (三)掘進機的安全使用及維護

        1.掘進機的安全使用

        (1)掘進機必須裝有只準以專用工具開、閉的電氣控制回路開關,專用工具必須由專職司機保管。司機離開操作臺時,必須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

        (2)在掘進機非操作側,必須裝有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

        (3)掘進機必須裝有前照明燈或尾燈。

        (4)開動掘進機前,必須發出警報,只有在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開動掘進機。

        (5)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3 MPa,外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1.5 MPa;如果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小于3 MPa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

        (6)掘進機停止工作和維修以及交班時,必須將掘進機切割頭落地,并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和磁力啟動器的隔離開關。

        (7)檢修掘進時,嚴禁其他人員在截割臂和轉截橋下方停留或作業。

        2.安全使用注意事項

        (1)機器只能由經過專業培訓的專人操作。

        (2)在作業期間或是當掘進機接通電源后,嚴禁人員在掘進機前面,截割臂的回轉范圍內,鏟板和輸送機工作范圍內停留。

        (3)一旦發生危急情況,必須用緊急停止開關立即切斷電源。

        (4)在未關掉電源之前,司機不得擅自離開掘進機。

        (5)機器較長時間停用,必須斷開隔離開關。

        (6)斷電之前一定要將截割部放置于底板上,將機器放在對人員無危險的位置。

        (7)機器作業期間絕對不能進行維修。

        (8)在維修作業期間,必須防止機器誤動作等危險情況發生。

        (9)如果需要在截割臂、鏟板、刮板機、回轉帶式輸送機等部位下面作業,必須制定專門措施,防止意外下落傷人。

        (10)在有危險的地帶和沒有支護的頂板下,不允許對機器進行維修。

        (11)電氣設備的檢修、維修工作必須由專職電工進行,必須確保電氣設備不失效。

        3.操作注意事項

        (1)首先啟動液壓系統的電動機,提醒附近人員撤離危險區。

        (2)開始截割時,應使截割頭慢速靠近煤巖,當達到截深后所有截齒與煤巖接觸時,才能根據負荷情況和機器振動情況加大進程速度。

        (3)當需要調速時,要注意速度變化的平穩度,以防止沖擊。

        (4)截割頭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如底部掏槽、開切掃底、打柱窩、挖水溝等),嚴禁將裝載板抬起。

        (5)截割頭橫向進行截割時,必須注意與前一刀的銜接,重疊厚度以150~200 mm為宜。

        (6)掘進機在前進或后退時,必須注意前后左右人員和自身的安全,同時注意防止軋壞電纜。

        (7)嚴禁手持水管站在截割頭附近噴水,以防發生事故。

        (8)操縱液壓系統的控制閥組手把時,不得用力過猛,以免因液壓沖擊而損壞機件。

        (9)油缸行程至終點位置時,應迅速扳回操縱閥手把,以免液壓系統長時間溢流發熱。

        (10)截齒磨損或損壞時,不得開機。

        (11)無冷卻水不得開機。

        (12)搞好截割、支護和轉載這3個主要工序間的協調配合工作。

        (13)從機器到工作面至少要有2 m的自由移動范圍。當機器向前移動時放下鏟板,后退時要抬起鏟板。

        (14)要及時清除機器周圍的堆積物和煤巖。

        (15)當截割頭不轉時,不要強使機器硬頂工作面,以免損壞回轉臺和截割臂內的軸承。

        (16)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

        掘進機在使用中也須定期進行維修,與采煤機一樣其維修也包括日檢、周檢、月檢、季檢及半年檢。

        (四)綜采液壓支架安全使用

        1.液壓支架搬運、安裝時的安全措施

        (1)起吊設備時,必須有專人檢查起吊工具和繩索。發現有斷股、斷繩變形的禁止使用。起吊鋼絲繩的破斷力要大于設備重量的5倍。

        (2)在設備裝、卸點,必須派專人監護安全工作,禁止勾頭下方和起吊點下停留人員。

        (3)裝、卸設備所用的工具要進行認真的檢查,無問題后再使用,起吊設備時必須有專人觀看起吊點棚梁的動靜。發現異常,立即停止起吊,處理后再開始起吊。

        (4)在裝、卸車點,必須有頂板管理人員進行敲幫問頂,發現有活矸和煤塊要及時處理,并檢查周圍支護情況,確認無問題后再進行起吊。

        (5)裝車后,應注意光潔面、電器原件、電纜、高壓膠管、密封面的防塵、防水、防碰等保護,必要時加防護罩。

        (6)設備裝車后一定要捆綁牢固,設備都要標號,按次序裝卸車,超長件要用剛性連接桿連接平板車。

        (7)運輸中各交叉點,下放、上提點都要設專人按運輸安全管理來指揮車輛通過。

        2.液壓支架在工作面調向入位的安全措施

        (1)支架在調向人位中要注意調向區的支柱,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回柱,支架入位后要及時支護,要防止在調架過程中撞倒支柱發生冒頂事故。

        (2)指定專人觀察頂板和支護情況,及時打掉活矸和煤塊,若頂板壓力大,支柱變形時,回柱前要先支好點柱再回單體柱。回柱時要先清理好退路,一人站在支護完整的安全地點扶柱,另一人用放液工具慢慢放液,同時觀察頂板,如有變化及時撤離。

        (3)拉架時,必須有專人站在支護完整,絞車拉架的相反方向,觀察頂板;其他人員要在觀察人員的后面。回柱和拉架調向時,要有統一的指揮信號。調向區內嚴禁有人。

        (4)支架進入工作面期間,要停止其他作業,工人要撤離開絞車的繩道。支架下方不得有人。

        (5)在調向和運輸中,要隨時補上碰倒的點柱和棚梁。拖運支架的小絞車,必須安裝牢固。

        (6)液壓支架在安裝或撤離時,所用工具,必須連接牢固,支撐牢靠,防止滑脫或斷裂傷人。此外滑輪的吊鉤開口應向下,并用繩綁好。

        (7)牽引支架的繩扣,必須固定在支架的底座上,不得固定在底座以上的其他部位,以免重心不穩發生翻倒。

        3.液壓支架在安裝、撤除時,要認真貫徹執行“綜合機械化采煤設備運輸、安裝、拆除安全技術暫行規定”

        4.液壓支架的操作使用

        (1)支架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考試合格才能上崗工作。

        (2)支架的操作使用概括為“細、勻、凈、快、夠、正、嚴、緊、平”九字決,在操作使用支架時,必須遵守。具體要求見《采煤工作面工程質量標準》。

        ①操作支架前,準備工作要做到“細、勻、凈”。

        細——仔細地做好移架前的準備工作。認真檢查整理液壓管路、閥組,千斤頂等,觀察頂板情況,煤壁不要留有傘檐。

        勻——支架間距保持均勻。防止過大造成漏矸,支架歪斜;過小造成咬架、擠架,給移架帶來困難,同時要保持煤壁、輸送機、支架成三條線。

        凈——底板清理干凈,保證移架推溜順利進行。可縮短支架的初撐和增阻過程,避免或減少頂板的大量下沉和頂板破碎,減少頂板對支架的壓力和壓死支架的現象。此外,架內的浮矸和浮煤也要清理干凈,否則會埋住管路,影響行人和工作。

        ②操作支架時要做到“快、夠、正”。

        快——移架及時、迅速。移架落后于采煤機后滾筒不超過5 m,及時支護新暴露的頂板。機道空頂過大時,移架應少降快拉,超前支護。頂板破碎時,采用帶壓移架。

        夠——移架推溜步距要夠,而且要一次完成。這樣便于采煤工作面保持“三直”,掌握好循環出煤量,保證工作面的推進速度,減少支架對頂板的反復支撐而造成的頂板條件惡化。

        正——保證支架沿著一定的方向前移,不上下歪斜、左右偏移、前傾后仰,保證移架支撐后的正常工作性能。

        ③支架的支撐要做到“嚴、緊、平”。

        嚴——架間空隙要靠嚴。擋矸板、側護板等擋矸裝置要保持正常工作狀態,防止架間漏矸和采空區向架內竄矸。

        緊——升柱后必須使支架達到足夠的初撐力,使頂梁緊貼頂板,這樣既可以保證支架可靠的工作性能,又能使鄰架順利降架前移。

        平——架與頂、底板接觸要平整,呈面接觸,頂梁與頂板間如有空頂、虛接,要采取措施,力求頂梁受力均勻。

        (3)支架操作完畢后,必須及時把操縱手柄打到中間位置,避免支架產生誤動作。

        5.液壓支架移架時的安全注意事項

        (1)上、下端頭支架不準落后或超前,要與工作面支架成一直線。

        (2)移下端頭支架時,要注意端頭支架與轉載機機尾,刮板輸送機機頭及支架的搭接情況,防止頂架增大移架阻力。遇到移架阻力過大時,不可強拉硬移,必須查明原因,處理妥當之后可移架。

        (3)移架前先清理影響移架的障礙物,清理好架間、底座上方的浮煤。油管、電纜等不得被矸石擠卡和埋壓。

        (4)堅持掛線移架或用激光指向儀,保持采煤工作面支架成直線。

        (5)本架操作時,移架工站在架箱內,面向煤壁操作,禁止腳蹬在底座前。移架時,架前、架下不得有他人作業或停留。

        (6)鄰架操作時,作業人員必須注意頂板,防止架間漏矸傷人。

        (7)工作面移架要追機作業,落煤后及時移架,端面距要小于340 mm。如果頂板破碎,必須停機移架或超前移架。

        (8)移架時,支架可下降150 mm~200 mm,以移動支架為準。如果頂板破碎,必須帶壓移架。移架過程中,應隨時調整支架。

        (9)移架時防止出現咬架、爬架現象,支架支撐高度與采高相適應,防止因采高過高或過低出現空頂或壓死支架現象。

        (10)移架過程中,如發生掉頂、嚴重片幫時,必須及時剎頂,實施超前架棚支護。在剎頂或超前架棚支護時,必須專人觀察,清好退路,刮板輸送機、采煤機必須停電閉鎖,并有專人監護。

        (11)升架時,當頂梁與頂板接觸后,操作手把還應在供液位置上保持一定時間,保證支架的初撐力,操作完畢后操作手把放至零位。

        (12)鋪設金屬網的工作面,移架時保持金屬網的完整性,防止支架在移架時掛網。當端面頂板出現網兜,應先用單體柱配大板將網包頂平后再移架,出現扯網時要停止移架,并采取處理措施。

        (五)耙裝機及裝巖機安全使用要求

        常用的裝巖機有鏟斗裝巖機、耙斗裝巖機和蟹爪裝巖機。

        1.鏟斗裝巖機的使用及維護

        (1)使用注意事項

        ①禁止任何人靠近鏟斗的工作范圍。

        ②鏟斗在提起來時,如果只用牽引鏈條拉住,沒有用特殊橫桿來支撐,則禁止在鏟斗底下進行任何工作,以防鏟斗下落壓傷工作人員。

        ③工作時,禁止清掃鏈條和減速器外殼的巖塵,不允許站在裝巖機上注油。

        ④操作操縱箱上的按鈕時應注意前后人員的安全,以免擠傷人員。

        ⑤拆除或修理電氣設備時,應由電工操作,并嚴格遵守停送電制度。

        ⑥司機必須持證上崗。不經培訓、沒有上崗證的人員禁止登機開車。

        ⑦司機在離崗時,必須切斷電源,鎖上開關。

        (2)操作前的準備工作

        ①檢查裝巖機的各部件連接是否牢固可靠。

        ②檢查電氣設備是否完好。

        ③檢查鋼絲繩的張緊程度和兩端的固定是否牢固可靠。

        ④檢查提升鏈條固定是否牢固可靠。

        ⑤按潤滑要求向注油部位注入規定的潤滑油。

        ⑥觀察巷道的爆破情況,檢查周圍有無障礙物。

        ⑦檢查軌道的鋪設是否合格。

        (3)日常維護

        ①經常用壓縮空氣或水吹洗裝巖機的外露部分,特別是供斗柄滾動的兩條導軌,以減少斗柄的跳動和磨損。

        ②檢查鋼絲繩的松緊和磨損程度。

        ③檢查鏟斗在裝巖機上的位置是否正確。

        ④檢查鏟斗提升鏈條、緩沖彈簧、回轉座、滾輪和提升卷筒等固定情況,勿使連接松動。

        ⑤檢查所有連接件和固定件的松緊程度。

        ⑥檢查減速器是否正常。

        ⑦電動機的外部散熱片表面若積有巖塵,會降低電動機散熱效果,因此應定期清掃。

        ⑧按規定注油。

        2.耙斗裝巖機的安全使用及維護

        (1)安全使用

        ①開車前一定要發出信號,機器兩側及繩道內不得站人,司機一側的護欄應完好可靠,以免傷人。

        ②操作時,兩個制動閘只能一個緊閘,另一個松閘,否則會引起耙斗跳起,甚至拉斷鋼絲繩。操作時鋼絲繩的速度要保持均勻。

        ③耙斗耙取巖石時,若受阻過大或過負荷,要將耙斗退1m~2m,重新耙取,不得強行牽引,以免造成斷繩或燒毀電動機等事故。

        ④在工作中應隨時注意各部聲響及電動機與軸承溫度。

        ⑤電氣設備不得失爆;工作面的瓦斯濃度不應超過0.5%。

        ⑥在無礦車或箕斗時,不能將巖石堆放到溜槽上。

        ⑦爆破前應將耙斗拉到機器前端,以免埋住。爆破后檢查隔爆裝置、電纜和溜槽后再進行工作。

        ⑧在拐彎巷道工作時,要設專人指揮,尤其是在彎道超過10 m時,要設2個專人用信號指揮,1個在作業面,1個在拐彎處。

        ⑨上、下山耙裝時,除4副卡軌器要保持良好外,應根據傾角的大小對耙斗機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2)維護

        ①經常檢查鋼絲繩在卷筒上是否整齊纏繞,兩頭連接是否牢固可靠。檢查鋼絲繩的磨損情況,如鋼絲繩斷裂嚴重應及時更換。

        ②檢查制動器和輔助閘的松緊是否合適,絞車轉動是否靈活可靠,如發現制動不靈應及時進行調試。

        ③檢查卡軌器是否完好,是否可靠。

        ④檢查導向輪的固定情況,動作是否可靠。

        ⑤隨時檢查各連接件有無松動及失落,對松動件應及時擰緊。

        ⑥檢查電纜有無損壞,連接是否牢固,以及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是否良好。

        ⑦經常清理電動機上的巖粉,以免電動機過熱。

        ⑧檢查各部位的潤滑情況,定期按質按量注入潤滑油。

        除日常維護外,還要對耙斗裝巖機進行必要的定期檢修,一班一小修,一季一中修,

        一年一大修。

        3.蟹瓜裝巖機的安全使用及維護

        (1)安全使用

        ①開動機器前應發出信號,附近不得站人,以免發生人身事故。

        ②運轉中應隨時注意機器各部運轉聲音及溫度,減速箱溫升不得超過65℃,電動機外殼溫升不得超過75℃。

        ③嚴禁摩擦離合器中的摩擦片長期打滑。

        ④應對各操縱手把加以保護,以免煤塊擠壓損壞。

        ⑤運行中應注意履帶和刮板鏈的松緊狀態。

        ⑥機器在運行中嚴禁注油和清掃煤塵,待機器停止轉動后將煤塵清掃干凈。

        ⑦裝載工作結束后,應將機器移到頂板良好、底板干燥并距工作面至少15 m外的地方。

        (2)維護

        ①檢查蟹爪工作機構、各減速箱、回轉臺的主軸、油缸柱塞和各操作手把等固定情況。

        ②檢查中繼減速器的套筒滾子傳動鏈的運行情況和張緊狀況。

        ③檢查左、右制動裝置的緊固情況和工作位置,動作是否可靠準確。

        ④各操作手把和按鈕一定要完好,動作應靈活準確。

        ⑤檢查注油處有無油塞及堵塞現象。

        ⑥檢查履帶、鏈輪及調整裝置的工作狀況和連接情況。

        ⑦檢查左、右回轉裝置的連接情況及工作狀況。

        ⑧檢查電纜和電氣設備是否完好。

        (六)上下山絞車安全使用及維護

        1.開車前的檢查試驗

        (1)檢查上下山絞車周圍頂幫情況有無異常,絞車固定是否牢靠,清除雜亂異物,便于隙望。

        (2)檢查絞車制動閘和工作閘,閘帶必須完整無裂紋,磨損余厚不得小于3 mm,銅或鋁鉚釘不得磨閘輪,閘輪表面應光潔平整,無明顯溝痕,無油泥;各部螺栓、銷、軸、拉桿螺栓及背帽、限位螺栓等應完整齊全;施閘后,閘把位置在水平線以上即應閘住,綜合塊式制動閘手把工作行程不得超過全行程的3/4即應閘住。

        (3)檢查鋼絲繩:要求無彎折、硬傷、打結和嚴重銹蝕,直徑符合要求,斷絲不超限,在滾筒上應排列整齊,無嚴重咬繩、爬繩現象;纏繞繩長不得超過規定允許容繩量;保險繩直徑與主繩直徑應相同,并連接牢固;繩端連接裝置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絞車應有可靠的護繩板。

        (4)檢查絞車的控制開關,操縱按鈕、電動機、電鈴等應無失爆現象;信號必須聲光兼備,聲音清晰,準確可靠。

        (5)空車啟動時,應無異響和震動,無甩油現象。

        (6)通過以上檢查,發現問題必須向上級匯報,處理好后方可開車。

        2.啟動

        (1)聽到清晰、準確的信號后,首先應打開紅燈,向行人示警;閘緊制動閘,松開工作閘,按信號指令方向啟動絞車空轉。

        (2)緩緩壓緊工作閘把,同時緩緩松開制動閘把,使絞車滾筒慢轉,平穩啟動加速,最后壓緊工作閘把,松開制動閘,達到正常運行速度。

        (3)操作工必須在護繩板后操作,嚴禁在絞車側面或滾筒前面操作;嚴禁一手開車,一手處理爬繩。

        (4)下放礦車時必須反轉電動機,與把鉤工配合好,隨推車隨放繩,不準松繩,以免車過變坡點,突然加速崩斷鋼絲繩,更不得無電運行放飛車。

        (5)工作中禁止兩個閘把同時閘緊,以防燒壞電動機。

        (6)如遇啟動困難時,應查明原因,處理好后再開車,不準強行啟動。

        3.運行

        (1)絞車運行中,絞車操作工應集中精力,注意信號,觀察鋼絲繩,手不離閘把,如收到不明信號應立即停車查明原因。

        (2)絞車運行中操作工不得與他人交談。

        (3)注意絞車各部情況,如發現下列情況時,必須立即停車,采取措施,待處理好后再運行。

        ①有異響、異味、異狀;

        ②鋼絲繩異常跳動,負載增大,或突然松弛;

        ③穩定絞車支柱有松動現象;

        ④有嚴重咬繩、爬繩現象;

        ⑤電動機單向運轉或冒煙;

        ⑥突然停電或有其他險情時。

        4.停車

        (1)接近停車位置,應先慢慢閘緊制動閘,同時逐漸松開工作閘,使絞車減速,聽到停車信號后,閘緊制動閘,松開工作閘,停車、停電。

        (2)上提礦車,車過上端變坡點后,操作工應停車準確,嚴禁過卷或停車不到位。

        (3)正常停車后(指較長時間停止運行),應拉滅示警紅燈;操作工離開崗位時,必須將供電的啟動器停電閉鎖。

        5.其他要求

        (1)嚴禁超載掛車、蹬鉤、扒車,行車時嚴禁行人。

        (2)礦車掉道,禁止用絞車硬拉復位。

        (3)因處理事故或其他原因車輛在斜巷中停留時,司機應集中精力,注意信號,手不離閘把,嚴禁離崗;如需松繩處理事故時,必須由施工人員采取措施,固定礦車。

        (4)如在斜巷中施工,或運送支架以及超長、超大物件時,應制定專項提升措施,確保安全。

        6.采區上下山絞車日常檢查維護的內容

        (1)檢查各部位螺栓、銷子、螺母、墊圈等,如有松動、脫落,應及時擰緊和補全。

        (2)檢查信號裝置及電動機運行操作按鈕是否完好和有無失爆現象,信號發出是否清楚和明亮,否則應修理或更換,

        (3)檢查滾筒有無損壞或破裂,鋼絲繩頭固定是否牢固,軸承有無漏油,鋼絲繩排列是否整齊,有問題應及時處理。

        (4)檢查閘帶有無裂紋,磨損是否超限(應留有不少于3 mm的厚度),拉桿螺栓、叉頭、閘把、銷軸等是否有損傷或變形,背緊螺母是否松動,有問題應調整和處理。

        (5)檢查閘把及杠桿系統動作是否靈活,施閘后,閘把不得達到水平位置,應當比水平位置略有上翹。

        (6)檢查固定絞車的頂柱和戧柱是否牢固,基礎螺栓或錨桿是否有松動,底座有無裂紋,有問題應及時處理。

        (7)檢查電動機空載啟動正常,接地是否良好,啟動器等電氣設備是否符合防爆和完好要求。

        (8)檢查軸承及電動機、開關、電纜、閘帶等是否溫度過高,發現問題應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9)經常擦拭絞車,清理浮塵和雜物,保持周圍環境整潔。

        五、排水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主要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檢修水泵的能力應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可在主泵房內預留安裝一定數量水泵的位置。

        (二)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應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備用水管的總能力,應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三)配電設備:應同工作、備用以及檢修水泵相適應,并能夠同時開動工作和備用水泵。

        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可另行增建抗災強排能力泵房。

        第二百七十九條 主要泵房至少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應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此出口通路內,應設置易于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泵房和水倉的連接通道,應設置可靠的控制閘門。

        第二百八十條 主要水倉必須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 /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 /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計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

        Q──礦井每小時正常涌水量,m3 。

        但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礦井正常涌水量。

        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涌水量。

        礦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礦井,對排水能力、水倉容量應編制專門設計。

        水倉進口處應設置箅子。對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帶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設置沉淀池。水倉的空倉容量必須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第二百八十一條 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須全面檢修1次,并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水倉、沉淀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1次。

        六、空壓機的安全使用

        四百三十七條 空氣壓縮機必須有壓力表和安全閥。壓力表必須定期校準。安全閥和壓力調節器必須動作可靠,安全閥動作壓力不得超過額定壓力的1.1倍。使用油潤滑的空氣壓縮機必須裝設斷油保護裝置或斷油信號顯示裝置。水冷式空氣壓縮機必須裝設斷水保護裝置或斷水信號顯示裝置。

        第四百三十八條 空氣壓縮機的排氣溫度單缸不得超過190℃、雙缸不得超過160℃。必須裝設溫度保護裝置,在超溫時能自動切斷電源。

        空氣壓縮機吸氣口必須設置過濾裝置。

        空氣壓縮機必須使用閃點不低于215℃的壓縮機油。

        第四百三十九條 空氣壓縮機的風包,在地面應設在室外陰涼處,在井下應設在空氣流暢的地方。在井下,固定式壓縮機和風包應分別設置在2個硐室內。風包內的溫度應保持在120℃以下,并裝有超溫保護裝置,在超溫時可自動切斷電源和報警。

        風包上必須裝有動作可靠的安全閥和放水閥,并有檢查孔。必須定期清除風包內的油垢。新安裝或檢修后的風包,應用1.5倍空氣壓縮機工作壓力做水壓試驗。在風包出口管路上必須加裝釋壓閥,釋壓閥的口徑不得小于出風管的直徑,釋放壓力應為空氣壓縮機最高工作壓力的1.25~1.4倍。

        七、通風機的安全使用

        第一百二十一條 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

        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

        (二)必須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

        (三)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1套作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在建井期間可安裝1套通風機和1部備用電動機。生產礦井現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在滿足生產要求時,可繼續使用。

        (四)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五)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防爆門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

        (六)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要通風機。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必須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七)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并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后,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于正常供風量的40%。

        每季度應至少檢查1次反風設施,每年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礦井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

        第一百二十三條 嚴禁主要通風機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還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并有反風操作系統圖、司機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主要通風機的運轉應由專職司機負責,司機應每小時將通風機運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簿內;發現異常,立即報告。

        第一百二十四條 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制定停風措施。

        變電所或電廠在停電以前,必須將預計停電時間通知礦調度室。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1臺主要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的礦井,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臺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正確控制風流,防止風流紊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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