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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礦井安全監測裝置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07-17 22:03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煤礦礦井安全監測裝置管理制度

        第一節 一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安全監控系統(包括監測系統及各種傳感器或斷電儀、風電瓦斯閉鎖、便攜式甲烷報警儀、兩用儀等)。備用量不少于20%。監控系統中心站應當設在調度室內,必須配備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專職人員24小時值班。

        第二條 安全監控系統必須24h連續運行,接入安全監控系統的各類傳感器應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的規定,穩定性應不小于15d。安全監控系統傳感器的數據或狀態應傳輸到地面主機。

        第三條 礦井應有通風安全檢測機構,配齊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安全監測員和專職維修人員。瓦斯便攜儀集中管理,專人負責充電、收發等工作。安全監測工必須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四條 礦井必須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安裝和使用各種監測裝置。

        (一)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設置有關規定:

        長壁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必須按下圖設置。U形通風方式在上(下)隅角設置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工作面設置甲烷傳感器T1,工作面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2,巷道長度超過500m時,在T1和T2之間應設置甲烷傳感器T3。

        

       

        

      T1—采煤工作面風流中甲烷傳感器;

       

        T2—采煤工作面風流中甲烷傳感器;

        瓦斯報警濃度: T1≥0.8%CH4;T2≥0.8%CH4;T3≥0.8%CH4;

        瓦斯斷電濃度: T1≥1.5%CH4;T2≥1.0%CH4;T3≥1.0%CH4;

        斷電范圍: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復電濃度: T<1.0%CH4。

        (二)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設置有關規定:

        1、 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必須按下圖設置,并實現瓦斯電閉鎖。在工作面混合風流處設置甲烷傳感器T1,在工作面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T2,當掘進巷道長度超過500m時,在T1和T2之間應設置甲烷傳感器T3。

        

       

        

      T1—掘進工作面風流中瓦斯傳感器;T2—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瓦斯傳感器;

       

        瓦斯報警濃度:T1≥0.8%CH4;T2≥0.8%CH4;T2≥0.8%CH4;

        瓦斯斷電濃度:T1≥1.5%CH4;T2≥1.0%CH4;T3≥1.0%CH4

        斷電范圍:掘進工作面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復電濃度:T<1.0%CH4。

        2、 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三)其它地點甲烷傳感器設置情況:

        1、在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T—機電設備硐室進風流中的瓦斯傳感器;

       

        瓦斯報警濃度:T≥0.5%CH4;

        瓦斯斷電濃度:T≥0.5%CH4;

        斷電范圍:機電設備硐室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復電濃度:T<0.5%CH4。

        2、 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裝煤點、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T—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裝煤點處瓦斯傳感器;

       

        瓦斯報警濃度:T≥0.5%CH4;

        瓦斯斷電濃度:T≥0.5%CH4;

        斷電范圍:裝煤點處上風流100m內及其下風流的架空線電源和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復電濃度:T<0.5%CH4。

        

       

        

      T—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在瓦斯涌出巷道的瓦斯傳感器;

       

        瓦斯報警濃度:T≥0.5%CH4;

        瓦斯斷電濃度:T≥0.5%CH4;

        斷電范圍:瓦斯涌出巷道上風流100m內及其下風流的架空線電源和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復電濃度:T<0.5%CH4。

        3、 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必須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4、 兼做回風井的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內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5、 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內臨時施工的電氣設備上風側10m~15m處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6、 井下煤倉、地面洗煤廠煤倉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7、 封閉的地面洗煤廠機房內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8、 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上方宜設置甲烷傳感器。

        9、 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泵站下風側柵欄外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第五條 凡應安設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和分站、電源斷電箱、斷電執行器、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控制區域明確規定,并繪制系統圖,建立維護使用人員的責任制,報總工程師批準。

        第六條 需要安設裝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送通風、機電部門。通風部門接到《安裝申請單》后,負責監測裝置的安裝、調試和使用維護工作。

        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安全控制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同時要在電源箱處懸掛供電及斷電系統圖,便于人員日后維修和檢查。

        拆除或改變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制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報告調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七條 采掘工作面安裝的甲烷斷電儀,當超過規定的瓦斯濃度數值時,都必須立即切斷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

        采掘工作面,凡瓦斯監測裝置不健全或不具備斷電功能,不準生產。

        掘進工作面,礦井必須實現風電、瓦斯斷電兩閉鎖。

        第八條 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

        防爆型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小時;系統必須有防雷電保護;系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中心站主機不少于2臺,1臺備用。

        第九條 裝置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

        下井安裝后要進行運行前各項指標的調試,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下調試不合格的,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鑒定。

        第十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一次,調校內容包括零點、顯示值、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控制邏輯等。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調試應使用標準氣樣,每個探頭每次調試標校不低于3遍,調試、校正完畢后,必須認真填寫調試、校正、維護記錄,并將標校情況填寫在現場的安全監測設備管理牌板上(管理牌板內容包括地點、型號、標校日期、斷電值、復電值、標準氣濃度、斷電范圍、標校人等)。

        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24小時內更換,在處理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

        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包括檢修更換與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必須經總工程師書面批準。

        第十一條 瓦斯檢查員、安監員、采掘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管轄范圍內監控設備及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通風隊并協助處理。

        瓦斯檢查員、監測工必須每天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在0.1%范圍內,先已讀數較大者為依據,以確保安全。當兩者讀數誤差超過0.1%,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小時內對兩種設備調校完畢。

        第十二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井口,每一個采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設置壓力傳感器;機電硐室應設置溫度傳感器。報警值為34℃;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應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主要風門應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被控設備開關的負荷側應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監測日報表必須報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

        第十三條 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六個月以上,井下部分應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清掃、調試、校正。

        第十四條 凡屬于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電源線、控制線均由管轄范圍的機電維護人員負責維護,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通風部門人員聯系,現場共同進行。

        因故障檢修與監測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裝置運行時,須制定安全措施,經總工程師同意后,在監測人員配合下進行檢修工作。

        第十五條 使用監測裝置斷電的工作面、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方準人工復電工作。

        第十六條 監測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保存2年以上,對井下事故的記錄,應長期保存。各單位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技術資料管理與使用制度

        第十七條 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電纜,只許監測工、瓦斯檢查員或生產單位的班長按規定進行移動。其它嚴禁擅自移動或停用。停用監測裝置必須經總工程師批準,否則追究停用者責任。

        第十八條 對井下監測分站、電源斷電箱、傳感器、斷電執行器、電纜等由所在采區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保護,如有損壞應及時向通風部門匯報。對故意破壞、盜竊者,要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安全監測機構應建立帳、卡及報表:

        (一)設備、儀表臺帳。

        (二)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

        (三)檢修記錄。

        (四)巡檢記錄。

        (五)中心站運行日志。

        (六)礦井安全監測重點日報表。

        (七)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情況月報、季報表。

        第二十條 安全監測機構必須繪制監控設備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布置圖上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傳輸電纜等;斷電控制圖應標明甲烷傳感器、饋電傳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斷電范圍,被控開關的名稱和編號,被控開關的斷電接點和編號。按季度繪制并按實際布置及時修改,每季度報送公司和上級主管部門各一份。

        第二十一條 監測維修室要配備維修儀器、儀表的工具和應有的配件,以便及時檢查維修。傳感器每年要定期送有資質的安全儀器儀表鑒定單位進行計量檢定。

        第二節 “一通三防”調度監控中心管理制度

        為加強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提升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技術管理水平,提高各級安全監控系統管理人員的工作質量,減少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數據中斷現象的發生,保證安全監控系統穩定可靠運行,確保礦井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地面監控設施

        (一)加強中心站供電管理。中心站必須采用雙電源,并定期檢查供電線路及UPS備用電源性能,并配備不小于2h在線式不間斷電源,減少因供電原因而造成的數據中斷。

        (二)安全監控系統的主機及系統聯網主機必須雙機或多機備份,24h不間斷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應在5min內投入工作。

        減少因更換監控主機而產生的數據中斷時間。定期更換中心站監控主機時,要預先做好更換設備的準備工作,并指定業務熟練的人員進行設施的更換。在更換過程中應盡量減少數據中斷時間,保證監控數據的連續性。

        (三)做好計算機防病毒工作。運行的主機在受到病毒侵害時,應首先查明原因,受病毒侵害的主機上數據文件不得拷貝到備用主機上,以防備用主機再次受病毒感染,而影響正常使用。

        中心站計算機嚴禁用于與監控系統無關的事,以防止病毒及操作不當而造成的數據中斷。

        監控系統網絡終端的使用單位及有關人員,不得隨意從網上下載信息,防止網上病毒侵害到監控系統中心站主機及各網絡終端。否則將追究責任。

        (四)防止因定義與實際不符而造成的數據中斷。增加或修改測點配置定義時,必須嚴格按傳感器類型及技術指標要求定義,并指定專人進行操作。

        (五)做好防雷擊工作。為防止監控系統通訊接口,在雷雨季節遭受雷擊而中斷監控數據,必須使用系統防雷裝置。即在地面中心站傳輸接口、服務器與向外輸出信號的電纜、電源線及井口傳輸電纜的接頭處安裝防雷裝置。每年雷雨季節前,要對所有防雷裝置和接線盒進行1次檢查維護,嚴防接頭松動和進水。

        (六)中心站必須使用錄音電話。為確保現場瓦斯變化情況的準確匯報,杜絕漏報、瞞報現象的發生。

        (七)系統數據中斷原因及處理結果,必須詳細記錄在中心站日志上。

        第二十三條 通訊傳輸電纜

        (一)防止強電磁場的影響。監控通訊電纜的敷設應盡量不與動力電纜同一巷幫敷設,若同一巷幫敷設時,應按規定吊掛在距動力電纜不小于100mm的上方。

        (二)防止電磁信號的干擾。要嚴格按規定連接通訊電纜的屏蔽層,并定期對接地電阻值進行測試,保證其接地電阻小于0.5Ω。

        (三)嚴禁監控系統通訊電纜同軸芯線上傳送其它監測信息,防止其它監測信息信號對監控系統數據信號的干擾。

        (四)每兩個月必須進行1次通訊電纜性能測試。在維護和測試時,要分段檢測,防止出現整個系統通訊中斷。在檢測過程中要防止電纜芯線短路或芯線與屏蔽層相連。

        (五)要定期對通訊電纜的吊掛及接線盒接頭進行維護。在吊掛電纜時應留有一定的馳度,防止巷道來壓變形,使接頭拉斷。在有接線盒的地方,要避免吊在有淋水的地方。

        (六)通訊電纜未按要求敷設、吊掛、維護以及定期測試,造成整個系統數據中斷的要追查處理。

        (七)在系統通訊電纜、傳感器信號電纜附近施工而未按規定加以保護,而造成數據中斷的,要對責任單位和個人要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井下設施

        (一)井下監控分站電源箱安裝場所,要盡量避開或遠離其它有強電磁場的設備。

        (二)井下分站電源箱的供電電源,掘進工作面要接在專線上,采煤工作面要接在一級電源側,減少因動力電源經常停電,而產生的數據中斷。

        (三)更換不同信號制的傳感器時,要與中心站操作人員聯系,防止中心站定義與實際不符,而導致誤報、數據中斷。

        (四)施工單位要愛護監控設施。現場因施工需挪動傳感器時,要輕拿輕放,不要甩動。放炮時,要把傳感器挪到能監測巷道氣體的安全地方,防止因挪動而出現的數據中斷。

        (五)對未經通防部門同意,擅自切斷監控設備電源及挪動監控設施而造成數據中斷的,要對責任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

        (六)對故意破壞和偷盜監控設施而造成監控數據中斷的,必須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應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其它

        礦工程師對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行負總責,通防部門負責人是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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