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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安全(地測防治水)質量標準化問題選編

      作者:佚名 2012-04-20 23:55 來源:本站原創

        煤礦安全(地測防治水)質量標準化問題選編

        一、礦井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山西省)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答:礦井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必須具備的條件有:

        1、有足夠的經過正規學習或培訓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滿足正常工作的裝備,礦井必須有2臺以上完好的探水鉆;

        2、地測部門有健全嚴格的規章制度;

        3、在考核期內未發生重大工程責任事故(如影響一個采區以上的透水事故、重大井巷工程事故及透巷傷亡事故等)。

        二、煤礦必須具備八種基本礦圖有哪些?比例尺的規定要求如何?(可單獨挑選1~2種提問)

        答:有以下八種基本礦圖:

        1、井田區域地形圖 比例尺1:2000或1:5000

        2、工業廣場平面圖 比例尺1:500或1:1000

        3、采掘工程平面圖 比例尺1:2000或1:5000

        4、井上下對照圖 比例尺1:2000或1:5000

        5、主要保安煤柱圖 比例尺1:1000或1:2000

        6、井筒斷面圖 比例尺1:200或1:500

        7、井底車場平面圖 比例尺1:200或1:500

        8、主要巷道平面圖 比例尺1:2000或1:5000

        三、同一幅圖內,等高線愈密,表示地面的坡度怎樣?

        答:越陡

        四、井下經偉儀導線點分為哪兩種?

        答:井下經偉儀導線點分為永久點和臨時點兩種。

        五、礦區范圍內的建筑物和構建物依其重要性、用途及受開采的影響程度,其保護等級分為 幾級?

        答:礦區范圍內的建筑物和構建物依其重要性、用途及受開采的影響程度,其保護等級分為 四級。

        六、巷道開工通知單應由什么部門提出、由誰簽發,并提前幾天發送到地測部門?

        答:由生產技術部門或掘進隊組提出,由礦總工或礦分管領導簽發,提前3天發送地測部門。

        七、多少米以上的貫通工程應有正規的設計?

        答:3000米以上的貫通工程應有正規的設計

        八、貫通通知單發放提前量是如何規定的?

        答:貫通通知單發放的提前量煤巷、巖巷分別為煤巷30~40m 巖巷20~30m突出煤層60m機掘提前2天。

        九、煤礦在不同的生產階段,必須具備哪些地質報告?

        答:煤礦在不同的生產階段,必須具備精查或最終地質勘探報告、建井地質報告、補充勘探地質報告、開拓延深地質報告和礦井地質條件分類報告等。

        十、礦井地質條件分類以哪些因素為主要依據?

        答:礦井地質條件分類以地質構造復雜程度和煤層穩定程度為主要依據。

        十一、礦井技術改造、擴建、水平延深等設計所需地質測量資料應在設計前多長時間通知地測部門?采區設計所需地質測量資料至少應在設計前多長時間通知地測部門?掘進各類巷通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應提前多長時間通知地測部門?

        答:、礦井技術改造、擴建、水平延深等設計所需地質測量資料應在設計前3—5年通知地測部門;采區設計所需地質測量資料至少應在設計前 2年通知地測部門;掘進各類巷通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地測部門。

        十二、地質“三書”是指哪“三書”?地質說明書提交必經有生產設計部門提出并經誰簽字批準的委托書?

        答:采區地質說明書、回采工作面地質說明書、掘進工作面地質說明書;地質說明書提交必經有生產設計部門提出并經礦總工程師簽字批準的委托書。

        十三、地質“三書”提交的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采區設計所需的地質說明書,應在兩年前通知地質部門。采區地質說明書應在正式設計前三個月提出,經總工程師審查,報集團公司批準;掘進各類巷道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地質測量部門,在回采工作面設計前,必須根據已有地質資料加以綜合分析,提出回采工作面掘進地質說明書,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后,地質測量資料在設計前十五天交付;工作面開出后,應在五天內按要求提出該工作面的回采地質說明書,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交生產部門使用,綜采工作面的回采地質說明書,必須報集團公司批準。

        十四、煤礦薄、中、厚煤層的厚度分別為多少?采區回采率及工作面回采率分別要求不低于多少?

        答:煤礦薄煤層厚度為小于0.8m~1.3m;中厚煤層厚度在1.3m~3.5m間;厚煤層的厚度分別為大于3.5m;

        煤礦薄、中、厚煤層采區回采率分別不低于75% 、80%、 85%;薄、中、厚煤層工作面回采率分別不低于97%、 95% 、93%。

        十五、礦井進行周邊煤礦調查工作應當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

        答:應包括調查周邊礦井的位置、范圍、開采層位、充水情況、地質構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離煤柱以及與相鄰礦井的空間關系,以往發生水害的觀測研究資料,并收集系統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圖及有關資料等。

        十六、井田內古井老窯調查工作應當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

        答:應包括調查古井老窯的位置及開采、充水、排水的資料及老窯停采原因等情況,并查看地形,圈出采空區,并估算積水量。

        十七、《煤礦防治水規定》中對報廢的井筒填實封堵的規定經過要求是怎樣的?(可選擇報廢立井、斜井或平硐分別進行提問)

        答:報廢的立井應當填實封堵,或者在井口澆注1個大于井筒斷面的堅實的鋼筋混凝土蓋板,并設置柵欄和標志。

        報廢的斜井應當填實封堵,或在井口以下斜長20m處砌筑1座磚、石或混凝土墻,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墻。

        報廢的平硐,應當從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實至少20m,再砌封墻。報廢井口的周圍有地面水影響時,應當設置排水溝。

        封填報廢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時,應當做好隱蔽工程記錄,并填圖歸檔。

        十八、《煤礦防治水規定》中對防治水工作指定的原則和采取的綜合治理措施是什么?山西省對此要求是提高到什么程度?在水害防治上提出了怎樣的綜合探測程序?(對山西省政策以宣貫為主,不以考核為目的)

        答: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

        山西省要求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掘(采)必探,先探后掘(采),先治后采”的原則。在水害防治上,要自覺遵循“物探先行、鉆探驗證、化探跟進”的綜合探測程序,不斷改進單一的探測方法,將勘探與問探(水文地質調查)相結合、將物探與鉆探相結合、將水平探與立體探相結合、將水樣化探(驗)與征兆預探(測)相結合,有效提高探水的可靠性。

        十九、《煤礦防治水規定》中對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規定根據那些依據劃分了哪幾種?結合本單位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情況,按照分類依據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本礦劃分類別主要影響具體因素是什么?

        答:根據礦井受采掘破壞或者影響的含水層及水體、礦井及周邊老空水分布狀況、礦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規律、礦井開采受水害影響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等作為劃分依據,劃分為簡單、中等、復雜和極復雜四種。

        本礦情況根據提問實際回答。

        二十、礦井應當多長時間進行一次防治水隱患排查?

        答:礦井應當每月進行一次防治水隱患排查。

        二十一、煤礦生產過程中變更當月生產計劃后,若存在水害隱患,地測部門應提前多長時間發放水害通知單?

        答:應提前5~6天發放水害通知單。

        二十二、《煤礦防治水規定》中對井下新揭露的出水點及潰入性涌水的觀測是如何規定的?

        答:對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點,在涌水量尚未穩定或尚未掌握其變化規律前,一般應當每日觀測1次。對潰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應當每隔1~2h觀測1次,以后可適當延長觀測間隔時間,并采取水樣進行水質分析。涌水量穩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觀測時間觀測。

        二十三、井下采掘作業發現有出水征兆時,應當先采取何種措施?

        答:井下采掘作業發現有出水征兆時,應當先停止作業。

        二十四、列舉井下突水征兆?(要求答出4~5條,也可以分類提問)

        答:㈠一般征兆:

        (1)煤層變潮濕、松軟;煤幫出現滴水、淋水現象,且滴、淋水由小變大;有時煤幫出現鐵銹色水跡;

        (2)工作面氣溫降低,或出現霧氣或硫化氫氣味(即臭雞蛋味);

        (3)有時可聞到水的“嘶嘶”聲;

        (4)工作面頂底板顯現壓力增大,出現折梁斷柱、頂板下沉或發生片幫、冒頂及底臌。

        ㈡工作面底板巖溶含水層突水征兆:

        (1)工作面壓力增大,發生片幫、底板臌起,底臌量有時可達500mm以上;

        (2)工作面底板產生裂隙,并逐漸增大;

        (3) 工作面氣溫降低,沿裂隙或煤幫向外滲水,隨著裂隙的增大,水量增加,當底板滲水量增大到一定程度時,煤幫滲水可能停止,此時水色時清時濁:底板活動時水變渾濁,底板穩定時水色變清;

        (4)底板破裂,沿裂縫有高壓水噴出,并伴有“嘶嘶”聲或刺耳水聲;

        (5)底板發生“底爆”,伴有巨響,地下水大量涌出,水色呈乳白或黃色。

        ㈢松散孔隙含水層水突水征兆:

        (1)突水部位發潮、滴水、淋水,且滴(淋)水現象逐漸增大,仔細觀察發現水中含有少量細砂;

        (2)發生局部冒頂,水量突增并出現流沙,流沙常呈間歇性,水色時清時濁,總的趨勢是水量、沙量逐漸增加,直至出現大量潰水、潰沙;

        (3)頂板發生潰水、潰沙,這種現象可能影響到地表,致使地表出現塌陷坑。

        ㈣老空積水區透水征兆:

        ⑴井下下滴水、淋水并含有大量H2S氣體,或呈酸性;

        ⑵突水水勢迅猛,水流速度快。

        以上預兆是典型的情況,在具體的突水事故過程中,并不一定全部表現出來,所以應該細心觀察,認真分析、判斷。

        二十五、煤礦哪些情況需要留設防隔水煤(巖)柱?舉例4—5種情況。

        答:有以下情況必須按照規定留設防隔水煤(巖)柱:

        ㈠相鄰礦井邊界留設;

        ㈡礦井以斷層分界的,在斷層兩側留設;

        ㈢煤層露頭風化帶留設;

        ㈣在地表水體、含水沖積層下和水淹區鄰近地帶留設;

        ㈤與富水性強的含水層間存在水力聯系的斷層、裂隙帶或者強導水斷層接觸的煤層留設;

        ㈥有大量積水的老窯和采空區;㈦導水、充水的陷落柱、巖溶洞穴或地下暗河留設;㈧分區隔離開采邊界留設;㈨受保護的或廢棄封閉不良的觀測孔、注漿孔和電纜空等各類鉆孔留設。

        二十六、請問什么是礦井正常涌水量?

        答:礦井正常涌水量,是指礦井開采期間,單位時間內流入礦井的水量。

        二十七、《煤礦防治水規定》對帶壓開采安全水頭值計算中采煤工作面臨界突水系數的取值一般情況下是如何規定的?

        答:臨界突水系數取值應當根據本區資料確定,一般情況下,在具有構造破壞的地段按0.06 MPa/m計算,隔水層完整無斷裂構造破壞地段按0.1MPa/m計算。

        二十八、《煤礦防治水規定》對采掘工作面規定遇哪些情況下,應當進行探放水?(要求列舉4以上)

        答:㈠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鄰煤礦;

        ㈡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暗河、溶洞和導水陷落柱;

        ㈢打開防隔水煤(巖)柱進行放水前;

        ㈣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

        ㈤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

        ㈥接近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區域;

        ㈦采掘破壞影響范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者含水構造、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防隔水煤(巖)柱厚度不清楚可能發生突水;

        ㈧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

        ㈨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區。

        二十九、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設計中鉆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的確定根據哪些因素?

        答: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設計中鉆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頭高低、煤(巖)層厚度和硬度等因素確定。

        三十、掘進工作面進入積水警界線后必須進行超前探放水,在距積水實際邊界多少米處停止掘進,進行打鉆放水?

        答:20米

        三十一、《煤礦防治水規定》中要求探放老空水之前應分析查明哪些情況?

        答:探放老空水前,應當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

        三十二、《煤礦防治水規定》中對探放老空水鉆孔布置及超前鉆距、止水套管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鉆孔水等,探水鉆孔成組布設,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豎直面內呈扇形。鉆孔終孔位置以滿足平距3m為準,厚煤層內各孔終孔的垂距不得超過1.5m;

        探放老空積水的超前鉆距,根據水壓、煤(巖)層厚度和強度及安全措施等情況確定,但最小水平鉆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m;

        三十三、安裝鉆機探水前,應加強鉆場前、后多少米范圍內的巷道支護,并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安全通道要暢通?

        答:10米

        三十四、井下鉆孔施工時,當鉆孔傾角大于多少度以上時嚴禁人工起、下鉆?

        答:25度以上。

        三十五、礦井主要泵房至少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應高出泵房底板多少米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此出口通路內應設置什么設施?泵房和水倉的連接通道,應當設置什么設施?

        答:礦井主要泵房至少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應高出泵房底板7米以上;

        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此出口通路內應設置易于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

        泵房和水倉的連接通道,應當設置可靠的控制閘門。

        三十六、《煤礦防治水規定》中對礦井主要水倉及其有效容量有什么樣的規定要求?對水倉的空倉容量有何規定要求?

        答:礦井主要水倉應當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夠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者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計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礦井每小時正常涌水量,m3/h;

        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涌水量。

        水倉的空倉容量應當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三十七、礦井井下工作水泵的能力,應能在多少小時內排出礦井24小時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工作和備用水泵應當能在多長時間內排出礦井24小時的最大涌水量?

        答:礦井井下工作水泵的能力,應能在20小時內排出礦井24小時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工作和備用水泵應當能在20小時內排出礦井24小時的最大涌水量。

        三十八、備用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百分之多少?檢修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百分之多少?

        答:備用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檢修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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