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碑灣煤礦公務用車管理制度
老碑灣礦便字(2012)第2號
為規范車輛管理,降低車輛費用,經研究,特制定公務用車(皮卡車和獵豹車)管理制度如下:
一、各部門使用煤礦車輛,提前一天向辦公室申請,認真填寫用車申請單,寫明用車事由、到達地點、往返里程。
二、嚴格落實“凡用車必審批”的原則,各單位用車必須填寫用車申請單由綜合管理部部長批準。
三、每次出發辦公室負責對車輛的起止里程進行統計,實際出發里程不準超出理論里程的10%。杜絕公車私用情況發生,否則對出發人員及司機給予50-100元罰款,遇特殊情況電話及時請示。
四、因事情緊急,急于出發的,先經分管領導及礦長批準后用車,事后補辦手續。
五、因皮卡車和獵豹車均屬柴油車,出發前要先查看油量,原則只準礦內加油,除長途出發整箱油量不足時,方可在外加油。
六、因非公事確需派車的,事先報綜合管理部部長批準后,再報礦長批準。
七、出發前,辦公室確定車輛駕駛人員。非指定人員不準駕駛車輛,否則出現安全事故,責任自負,且對指定駕駛人員給予2000元以上罰款。
八、出發時駕駛人員要高度負責,認真駕駛確保人車安全,凡出發發生的交通違章處罰,由指定駕駛人員全權承擔。(罰款及扣分)
九、未經批準,任何人不準動用煤礦車輛,否則將嚴肅處理。
老碑灣煤礦
二0一二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