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聯絡系統維修工操作規程
一、井下設備系統應具備良好的接地措施,金屬線入井的設備應具備良好的防雷措施。信號設備應放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查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
二、分線盒和過渡電纜及各種電話之間的接頭一定要封閉在接線盒內,以免失爆。
三、井下終端的電源、蓄電池不能置于地上,使用專用的托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供電電源必須取自供電電源的電源側。
四、分線盒和終端電纜連接的接線盒固定在托架上,以避免行人將電纜弄亂、拽斷等。
五、通訊聯絡系統主機的蓄電池必須保持一定的電量,電網停電后,系統至少能夠正常工作兩個小時以上。
六、電話由專人負責,每天檢查、維護,發現問題立刻解決。
七、電話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壁不小于200mm。
八、每季必須對數字程控調度機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全面檢查,并對地線進行測試。其它設備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檢查和隱患排除,使各項指標符合規定。
九、通訊聯絡系統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須將井下部分全部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檢查與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通訊聯絡系統停止運行時,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十、通訊聯絡系統使用過程中應保持電話清潔,確保電話正常運行,嚴禁非工作人員擅自調校和拆開儀器。
十一、對需要經常移動的電話、電纜等由專人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移動。
十二、當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而切斷通訊聯絡系統設備的電源后,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時,方可人工復電。
十三、嚴格按數字程控調度機規定的配接表來接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不得超出配接表規定的數量。
十四、各部件的可調整部分,已封膠的不允許拆動,必須做出調整時,要嚴格按部件說明書要求調整。
十五、檢修完畢后,做好檢修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