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規定9萬噸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停產整頓
為深刻吸取師宗縣私莊煤礦“11·10”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教訓,云南煤礦安全監察局日前下發通知,要求全省所有年生產能力9萬噸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按突出礦井管理的礦井立即停產整頓。
通知要求,停產整頓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按照國家有關要求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礦井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和礦井瓦斯抽采達標評估。未經評估的,不得進行采掘活動;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必須限期整改或由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企業兼并或重組;逾期整改不達標或未能實現兼并重組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政府予以關閉。按突出礦井管理的礦井要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礦井突出危險性鑒定。經鑒定結果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立即組織開展“兩項評估”工作;經鑒定不屬于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按照停產整頓礦井組織驗收,頒發證照的部門發還證照后煤礦方可恢復生產。
通知強調,當地縣級政府要向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派出監督人員盯守;縣級以上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組織巡回檢查或者實行分片包干,督促指導煤礦制定整改方案,開展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和礦井瓦斯抽采達標評估,堅決杜絕停產整頓煤礦明停暗開、日停夜開、假整頓真生產等非法違法生產行為。要嚴格礦井復產驗收工作。礦井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和瓦斯抽采達標評估工作結束后,由縣級以上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自收到恢復生產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驗收完畢。驗收合格的,經組織驗收的縣級以上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報請縣級以上政府主管負責人簽字批準,頒發證照的部門發還證照,煤礦方可恢復生產;驗收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予以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