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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煤礦“一通三防”工作實施細則總則

      作者:佚名 2011-12-04 21:35 來源:本站原創

       七煤礦“一通三防”工作實施細則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煤礦職工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煤礦“一通三防”事故,保證生產建設的正常進行,指導七煤集團公司“一通三防”工作,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集團公司所有生產礦井和建設礦井,集團公司全體員工都必須執行本《細則》的各項規定。
       新調入通風部門的員工及相關專業的員工,都必須認真學習本《細則》,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行工作。
       第三條  建立健全各級干部“一通三防”工作責任制。各單位行政正職是“一通三防”工作第一責任者,保證“一通三防”工作所需要的人、財、物。
       各單位各級技術負責人對本單位“一通三防”技術業務工作全面負責,負責“一通三防”各方面技術措施的制定和審批。
       各單位副職對其分管系統內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第四條  集團公司下設通風處負責礦井通風、瓦斯、煤塵、抽放及防突技術業務工作。各礦通風區(科)和抽放科(隊)負責本礦的通風、瓦斯、煤塵、抽放、防突等日常工作。監測科(隊)負責監測系統及安全裝備的管理、使用、維修等工作。
       第五條  建立健全各種管理制度。必須堅持公司每季、礦每月的通風系統審查制度;堅持礦長、總工程師審閱瓦斯日報表和瓦斯監測日報表制度;堅持干部上崗檢查瓦斯、煤塵制度;堅持公司、礦總工程師技術審批制度,按本《細則》規定的權限制定審批各種設計措施;堅持礦長每月召開“一通三防”辦公會議制度;堅持安全質量達標制度。
       第六條 各級安全監察部門和職能部門應對本《細則》執行情況進行監察和監督。
       第七條 各礦安全費用提取噸煤20元用于:1.礦井主要通風設備的更新改造支出;2.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測系統與抽放系統支出;3.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支出;4.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滅火支出;5.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治水支出;6.完善和改造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7.完善和改造礦井供配電系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8.完善和改造礦井運輸(提升)系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9.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塵系統支出;10.其它與煤礦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八條 各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礦井應急救援預案和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做到每季度修改。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第九條 礦井每年必須進行礦井反風演習,反風演習計劃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一章  礦井通風
        第一節  井下空氣
       第十條 井巷中的風流速度應符合《規程》第101條中表2的要求。對于以下情況必須制定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無瓦斯涌出的架線電機車巷道中最低風速可低于表2中的規定值1m/s,但不得低于0.5 m/s。各礦所有進風井口以下的空氣溫度必須在20C以上,此項工作由各礦礦長和機電礦長負責。
       第十一條 礦井必須建立測風制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面測風,測風的同時每月進行一次溫度測定。采掘工作面其它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通風部門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每次測風結果按旬報礦總工程師、通風礦長、通風副總,按月報通風處。并按時填寫通風日報和月報,通風月報在每月25日前必須報到集團公司通風處。
       各礦每季度必須由總工程師組織制訂配風計劃,并按計劃實施。
       同一礦井中同一臺主扇負擔的范圍,必須同一天測定其風量和溫度,多臺主扇負擔的同一礦井,主要入回風巷必須同一天測定風量和溫度,其它地點應盡量在同一天測定風量和溫度。此項工作由礦總工程師負責。
       第十二條 礦通風副總工程師每年要組織通風部門全面檢查、測定1次主扇裝置漏風情況;當礦井、一翼、水平通風系統調整和主扇性能變化時,應隨時測定主扇裝置漏風情況,并根據測風結果上報礦總工程師,采取措施,堵塞漏風,并做到有記錄可查。
       第十三條 井下測風地點應包括:礦井總進風、總回風、主要大巷、采區進、回風巷、采煤入、回風巷及工作面;掘進局扇供風量、回風量、風筒出口風量,以及運輸機巷、角聯通風巷道、機電硐室、火藥庫、主要煤倉、尾排及專用排瓦斯巷、其它通風行人巷道等。此項工作由通風副總工程師負責。
       第十四條 在主要巷道和采區進回風巷道中,都要建立固定形狀的永久測風站,并要有明顯的標志,其它測風地點建立臨時測風站。測風站應設在平直的巷道中,其長度不得小于4m,前后10m內沒有拐彎和其它障礙。
       測風站應設置測風記錄牌板,牌板上標明測風站的斷面積、風速、風量、大氣壓力、空氣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并填寫測風日期、測風員姓名。
       要經常核定測風站的斷面積、位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由通風區長負責。
       第十五條 各礦通風區必須配備有足夠數量的通風安全檢測儀器、儀表。瓦檢器由專人發放維修。區領導或技術人員每月抽查1次,每次抽查的臺數不少于10%,每季全面檢查1次,并有記錄可查。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十六條 井下空氣的取樣化驗工作,每年進行1次,取樣工作由各礦通風區配合救護隊進行。取樣應在礦井總回風、各翼或水平回風及回采、掘進工作面進行,也應在停工區域或封閉區內取樣以便掌握礦內空氣成分。化驗工作由救護隊負責。此項工作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二節  通風系統
       第十七條 礦井通風系統必須合理、穩定、可靠,具有較強的抗災能力。
       1.通風系統運行參數合理(包括風量分配、備用風量、負壓水柱、有效風量率、主扇效率等)。
       2.通風系統簡單,通風設施可靠,風流穩定,易于控制。
       3.具有較強的抗災能力,發生事故時,風流易于控制,便于搶險救災。
       4.礦井主要進、回風巷必須有專人檢查與維修,其巷道斷面要保證設計斷面。回風巷失修率不高于7%,嚴重失修率不高于3%,失修的風巷必須及時進行恢復維修,維修要納入月份生產計劃中,確保礦井通風系統暢通無阻。如果阻力過大,應制定降阻方案,并實施。由總工程師負責。
       5.采區開采前必須編制采區設計,并嚴格按照采區設計組織施工。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不得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以上由總工程師和通風礦長負責。
       6.嚴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圍內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時作業。由總工程師、通風礦長、生產礦長負責。
       第十八條 每一新礦井、新水平或新采區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并嚴格按批準的設計執行。
       礦井每年的生產計劃確定以后,各礦由總工程師負責及時制定通風計劃,每年年終對礦井、采區核定一次通風能力,按實際供風量核定下一年礦井、采區的采、掘工作面數量和礦井產量,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并按科學核定的產量和隊組數量安排生產。
       礦井每年安排采掘作業計劃時,必須核定礦井通風能力。必須按供風量確定礦井產量,如礦井兩套主要通風機能力不一致時,必須以能力小的主要通風機核定礦井產量,要“以風定產”,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并報集團公司。
       第十九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的通風系統。
       1.改變全礦井、一翼或一個水平的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系統調整工作由礦總工程師統一安排布置。
       2.改變一個采區通風系統時,必須制定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通風系統調整由礦通風副總統一組織指揮。
       3.如果兩個獨立通風系統的礦井相貫通,必須制定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貫通后行政、技術、安全統一管理
       第二十條 每一生產水平和每一采區都必須布置獨立的專用回風巷,實行分區通風。
       1.準備采區時,必須在采區構成回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須構成全風壓通風系統,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后,方可回采。
       2.高瓦斯礦井、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每個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
       3.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
       4.煤層群單石門多區段同時生產時,各煤層均應布置1條通采區總回的專用回風上山。
       5.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的長度和高度,嚴禁將其分為兩段,其中一段為入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6.專用回風巷不得兼作運輸、敷設電纜、安設電氣設備等其它用途。在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區,專用回風巷內還不得行人。
       7.主副井筒位置必須平行,坡度相同或相近下延(±5度之內)。
       以上由總工程師負責。
       第二十一條 高突瓦斯礦井當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達15m3/min以上時,必須雙巷布置。凡在斷層或隔離煤柱下布置第一個工作面回采時,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采取雙巷布置。
       1.掘進過程中瓦斯絕對涌出量在3m3/min以上時;
       2.預計采煤時,瓦斯絕對涌出量在5m3/min以上時;
       3.相鄰片盤瓦斯絕對涌出量在5m3/min以上時。
       以上由總工程師、通風礦長、掘進礦長負責。
       第二十二條 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
       1.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層時,嚴禁任何2個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風。
       2.瓦斯重點工作面回風嚴禁串其它工作面,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確需串聯的,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3.生產水平內嚴禁二次串聯、多面串一面、一面串多面。
       4.除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外,有瓦斯涌出的掘進巷道的回風流不得進入有架線的巷道中,特殊情況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5.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可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
       在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時,必須先在無瓦斯噴出或無突出危險的煤(巖)層中掘進巷道并構成通風系統,這種為構成通風系統而掘進巷道的回風,可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
       上述2種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它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規程》第100條的規定,并制定安全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由總工程師及通風礦長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有瓦斯涌出的礦井采煤面嚴禁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由總工程師、通風礦長、生產礦長負責。
       第二十四條 采、掘工作面進回風都不得經過采空區和冒頂區。
       1.沿空留巷必須保持原設計的規格和斷面,防止巷道凈斷面縮小而產生過大阻力。
       2.沿空留巷的采區內,工作面應順序開采,以防止出現孤島煤柱,在沿采空區的一邦,都應采取煤矸渣混凝土護巷等堵漏措施,防止和減少采空區漏風。護巷墻體每平方米面積漏風量應低于0.02 m3/min。
       3.嚴禁利用采止線回風、老塘回風。
       由總工程師負責。
       第二十五條 各礦由總工程師負責每年進行一次礦井通風阻力測算及分析工作,每3年進行一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要有分析報告,在此基礎上必須深入研究一次通風系統,對礦井通風系統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綜合分析
       通風系統運行參數符合下列要求:
       1.礦井通風阻力原則上不得超過300mmH2O,如果超過,必須制定方案,采取措施,限期解決;
       2.礦井有效風量率不低于85%,主扇裝置外部漏風率不超過5%,礦井總進風比應合理控制在100—110%之間;
       3.礦井風量分配及井巷中風速符合《規程》及公司規定,礦井每一臺主扇所供風區域必須有不小于10%的備用風量。
       第二十六條 礦井風流網絡應嚴格限制形成角聯通風系統。井下所有回風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尾巷均不得形成角聯通風系統。進風巷中特別是溜子道、架線道、煤倉巷道、工作面等可能積聚瓦斯的巷道嚴禁形成角聯通風系統。其它地點如形成角聯通風系統,必須采取可靠的風流控制措施,保證角聯巷道中風速不低于0.5m/s,并設有報警斷電裝置,但角聯巷道內不得設風門。對角聯巷道應每旬測定1次風量,每月至少進行1次分析研究,并根據主扇工況調節、季節性氣候影響和采掘面調整造成的風量變化,采取針對性預防措施。
       由總工程師及通風礦長負責。
       第二十七條 井下涉及生產的調改風工程都必須由通風區編制通風系統調整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并下達調改風通知單。根據調改風范圍,通知單分別送礦調度室、采區調度室和通風區調度室等有關單位。通知單必須在調改風前3天下達。通知單要寫明主要工程及事項。由總工程師負責。
       第二十八條 采掘工作面停、開工工作,必須由通風礦長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一通三防”驗收,安全礦長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現場驗收。確保通風系統合理、風量符合規定、防塵系統健全,需上監測、抽放系統的必須上齊,由礦通風(安檢)部門提交驗收報告,經通風礦長或安全礦長簽字同意后方可停、開工。
       第二十九條 低瓦斯礦井中低瓦斯采煤工作面下巷使用小絞車運輸的,下出口距小絞車距離不超過6米(下行風嚴禁滯后),并且風速不低于0.25m/s,瓦斯濃度不超過0.5%,并制定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使用柴油機車運輸的下巷運輸線距離、風速、瓦斯濃度要求如上。瓦斯重點采煤面的后路嚴禁使用小絞車運輸和柴油機車運輸。
       采煤下巷使用皮帶運輸時,刮板溜子滯后切頂線不得超過6米,下行通風嚴禁滯后。
       以上由生產礦長負責。
       第三十條 入回風之間巷道嚴禁平面交叉,必須施工繞道,嚴禁使用風橋。由總工程師負責。
       第三節  通風設施
       第三十一條 通風設施按使用期限、用途分為永久性設施和臨時性設施2種,原則上不允許使用臨時設施,如使用臨時設施,期限不超1周。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三十二條 通風設施設置的地點必須合理、可靠,在采掘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其質量標準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永久密閉: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嚴密不漏風,墻體厚度不小于0.5米;
       (2)密閉前5米內支護完好,無片幫、冒頂;
       (3)密閉前5米內無雜物、積水、淤泥、電器設備;
       (4)密閉周邊要掏槽,掏槽深度巖巷不小于0.3m,煤巷不小于0.5m(砌碹巷道要破碹后掏槽),見硬底硬邦與煤巖接實,并抹有不小于0.1m裙邊;
       (5)密閉內有水的要設反水池或反水管;
       (6)密閉前要設柵欄、警標、說明牌板和檢查箱;
       (7)隔爆密閉規格厚度不小于1m,四周掏槽0.5m,材料用混凝土灌注;
       (8)擋風墻按密閉標準施工,主要入、回風之間施工隔爆密閉。
       2.永久風門:
       (1)每組風門不少于2道,通車門間距不小于一列車長度,行人門間距不小于5m;
       (2)風門能自動關閉并裝有聯鎖裝置;
       (3)門框要包邊沿口,有襯墊,四周接觸嚴密(以不透光為準,通車門底坎除外),門扇平整不漏風,門扇與門框不歪扭;
       (4)風門墻垛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嚴密不漏風(手觸無感覺,耳聽無聲音);
       (5)墻垛周邊要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0.3m。
       (6)風門水溝要設反水池,或擋風簾,通車門要設底坎、電纜、管路孔要堵嚴。
       (7)風門前后5米內巷道支護完好,無雜物、積水、淤泥。
        3.永久調節窗: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風窗內嚴禁穿過管線,風窗能調節,設說明牌;
        (2)調節風窗的調節位置要設在上方,風窗的調節板要水平左右設置;
       (3)風窗前后5米巷道支架良好,無雜物、積水、淤泥;
          (4)設調節窗的墻體要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0.3米。設在風門上的調節窗,其風門不漏風。
       4.臨時設施:
       (1)無明顯漏風;
       (2)必須堅固可靠;
       (3)有水的設反水池;
       以上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三十三條 通風設施施工原則是盡量減少設施。必須施工通風設施時,應按下列順序設置:密閉—調節窗—人行門—通車門。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三十四條 兩個礦井之間、采區之間、主要入回風之間需設置密閉時,必須設置隔爆密閉,隔爆密閉設計由總工程師負責,隔爆密閉施工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三十五條 井下主要風門都必須設置正反向風門,所有正向風門必須實現聯鎖。有監控系統的礦井應對主要風門開、關進行監控。
       主要通車門、掘進出車通車門必須實現聯鎖自動化,否則必須由生產單位設專人看管。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三十六條 高、突礦井主要入回風之間,采煤面絕對瓦斯涌出量達5M3/min等關鍵地點必須設置風門時,應設置3道,其中2道聯鎖。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三十七條 如果封閉獨頭或廢巷,必須撤出全部設備或鐵器,如確需留有鐵管及軌道,必須斷開、進行掩埋,并由通風礦長、采區區長、通風區長、通風段長聯合驗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進行封閉。
       第三十八條 回采工作面結束后,炮采工作面、高檔普采工作面7天內必須清理完工作面所有設備,由生產礦長負責。由通風區進行封閉,否則新工作面不得生產,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三十九條 密閉前瓦斯濃度超過1%時,必須噴漿或抽放等方法處理。由總工程師、通風礦長負責。
       第四十條 隔爆密閉、防火門等主要通風設施施工前以及礦井、采區封閉時,必須編制專項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四十一條 開采突出危險煤層時,工作面回風側不應設置調節窗。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四十二條  通風設施施工完后,由通風區長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并填寫通風工程驗收記錄卡片,進行統一編號并注明設施的地點、位置、材料、規格、施工和竣工日期、施工負責人、驗收人、驗收日期等。
       第四十三條 每月由礦通風礦長負責組織通風人員,必須對所有通風設施進行1次全面檢查,并有檢查記錄。
       第四十四條 柵欄的使用規定:
       1.設置柵欄的地點包括:瓦斯超限區、無人工作巷道、瓦斯尾排巷、放炮貫通的巷道、采煤工作面下巷采后備處、密閉前等地點;
       2.柵欄上部應寫“內有瓦斯禁止入內”或“對方放炮嚴禁入內”的危險警戒字樣,未經通風區、隊領導同意,任何人不得拆除柵欄;
       3.柵欄應按巷道全寬設置,高度不低于1.5米。
       以上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全礦井通風設施區域負責管理制度,井下各種通風設施由通風區施工維修,制定損壞通風設施罰款賠償制度,賠償款由通風區用于修復設施。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四節   礦井主扇
       第四十六條  主扇停電檢修前,必須制定井下通風瓦斯管理專項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主扇停電期間,所有入回風井都要有專人檢查井口瓦斯和風流方向,并將記錄資料整理后保存。由通風副總工程師負責。
       第四十七條  主扇停電檢修時,所有能夠進入井下通道,都要設置柵欄,設專人警戒,禁止人員入內。如果入風大巷需要做其它工作時,要制定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四十八條  每一礦井都必須采用機械通風。嚴禁自然通風。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保證正常運轉。因特殊原因主要通風機需停運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同意,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安全措施。擅自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要進行追查。
       1.新投產的礦井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扇裝置,其中1套作備用。建井期間可以安裝1套主扇和1部備用電動機。對于生產礦井現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扇,以能力小的主扇核定產量和隊組并組織生產,兩臺主扇通風能力調到同一數值區段。
       2.礦機電部門每季至少檢查1次主扇及電機狀況。改變通風機性能(轉數、葉片角度)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并報機電處、通風處備案。
       3.新安裝的主扇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通風、機電部門,在主扇投產前進行試運轉工作,并進行性能測定工作,并將測定結果報機電處、通風處。
       第四十九條  主扇必須由兩條單獨線路供電,線路上不得分接任何負荷,主扇要有停風報警裝置,實現對主扇運轉的監控。由機電礦長和通風礦長負責。
       第五十條  主扇停止運轉期間,必須立即停止受停風影響地點的一切工作,切斷其負擔區域的一切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大巷中,由當班礦長迅速決定全礦是否停產,工作人員是否撤到地面。
       啟動備用主扇必須匯報礦調度室,并通知機電、通風部門。
       打開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臺主扇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正確控制風流,防止風流紊亂。由總工程師負責。
       第五十一條  主扇的反風設施和防爆門的漏風狀況,由機電礦長、通風礦長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定期檢查。主扇的反風設施每季度檢查1次,防爆門每半年檢查1次。
       第五十二條  防爆門的安裝使用規定:
       1.立井防爆門在主扇停止運轉時,能自動開啟,斜井防爆門能人工輕易開啟,使礦井迅速進入自然風壓狀態;
       2.礦井發生瓦斯、煤塵爆炸時,防爆門被沖開后能用人工迅速準確復位;
       3.斜井防爆門不得兼作行人門;
       4.立井采用密封液槽形式時,槽深必須大于礦井負壓水柱液面200mm,不同比重的密封液體填充高度,要按負壓水柱高度換算;
       5.基本設計參數達到:
       (1)礦井最大通風負壓:大型礦井:年產120萬噸(含120萬噸)以上500mmH2O,中型礦井:年產45萬噸(含45萬噸)以上350 mmH2O,小型礦井:年產45萬噸以下250 mmH2O。
       (2)爆炸氣體沖擊壓力:120tf。
       6.斜井防爆門在反風狀態下,必須使用常設專用手動強制機構關閉壓緊。
       以上由總工程師負責。
       第五十三條  通風機因故單風機運行期間,必須制定專門措施,單風機運行時間在1周之內,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時間超過1周的必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五十四條  多臺主扇聯合運轉的礦井,必須制定聯合運轉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每年修訂1次,并符合下列要求:
       1.各主扇的回風系統必須獨立。
       2.其中一臺或幾臺主扇因故停運,10min內備扇啟動不起來時,其它主扇負擔的相關區域也必須停電,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它主扇是否停止運轉。
       3.多臺主扇全部停運,啟動時間隔時間不能超過10min,防止風流紊亂。
       4.主備扇停送電實行報告制度,計劃停電,必須經電力公司、通風處審批,并在停電以前報公司監控中心。有計劃長時間停運主扇的,必須制定專項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故障停電按應急預案要求嚴格執行。
       5.改變主扇工作方法。增減主扇、增減入排風井筒、兩個獨立礦井聯通,其設計及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第五十五條  全礦井、區域停送電工作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統一指揮,機電礦長、機電副總工程師、通風礦長、通風副總工程師配合,負責具體工作。
       第五節   風量計算
       第五十六條  生產礦井需用風量,按各工作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計算與整體計算兩種方法進行,但必須取其中最大值。
       第五十七條  生產礦井需要風量按各工作地點分別計算時,采取由里向外計算方法,礦井需要風量是各工作面場所所需風量的總和乘以礦井通風系數。其計算公式歸納為:
       Q總=(∑Q采+∑Q掘+∑Q備+∑Q硐+∑Q其它)*K礦通
       式中:Q總─生產礦井需要風量,m3/min
           ∑Q采─采煤工作面和備工作面需要總風量,m3/min
           ∑Q掘─掘進工作面需要風量的總和,m3/min
           ∑Q硐─硐室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m3/min
           ∑Q其它─除采煤、掘進和硐室以外的其它地點需要風量總和,如煤倉、專用巷等形成獨立系統的地點,m3/min
            K礦通─礦井通風系數(抽出式取1.15─1.2,壓入式取1.25─1.3 )
       礦井通風系數,根據現場實際資料統計計算選取,其統計計算方法如下:
           K =K產*K瓦*K備*K漏*K基
          1.礦井產量不均衡系數(K產)
       是指生產礦井由于各種因素引起的產量變化,繼而引起礦井瓦斯涌出量等因素的變化,而影響供風量的變化,低瓦斯礦井選用,在實際統計中應取K產=月平均最高日產量/年平均日產量。
       2.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數(K瓦)
       是指正常生產條件下(在沒有特殊瓦斯涌出,開采水平沒有變化,產量和生產規模均衡時)礦井瓦斯涌出量月平均最大值和礦井瓦斯涌出量年平均值之比。
       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數用同樣方法計算。
       3.漏風系數(K漏)
       礦井正常生產條件下,其風量允許有一定的漏損,因此要考慮其備用量,按礦井有效風量率的倒數計算。
       K漏=礦井總進風量年平均值/礦井有效風量年平均值。
       4.備用工作面風量系數(K備)
       備用工作面風量系數,按實際備用工作面供風量進行統計。
       K備=礦井有效風量/礦井有效風量-備用面有效風量。
       5.基建用風系數(K基)
       有些礦井在生產期間,有新水平延伸或改擴建工程,或礦井有間斷的基建工程,礦井風量應考慮基建用風量。
       基建用風系數按實際基建獨立用風統計。K基=礦井有效風量/礦井有效風量-基建有效風量。
       由通風副總負責。
       第五十八條  采煤工作面的需風量,按礦井瓦斯等級分別計算如下:
       1.低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按氣象條件或瓦斯涌出量確定需要風量,其計算公式為:
       Q采= Q基本*K采高*K采面長*K溫
       式中:Q采─瓦斯礦井采煤工作面需要風量,m3/min
             Q基本─不同采煤方式工作面所需的基本風量,m3/min
             Q基本─工作面控頂距*工作面實際采高*70%*適宜風速(不小于1 m/s)
             K采高─ 回采工作面采高調整系數
             K采面長─回采工作面長度調整系數
             K溫─回采工作面溫度調整系數
       2.高瓦斯礦井按照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計算
       (1)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按回采工作面回風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濃度不超過1%的要求計算:
       Q采=100*q采*KCH4
       式中:Q采─回采工作面實際需用風量,m3/min
             q采─回采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二氧化碳)的平均絕對瓦斯涌出量,m3/min
             KCH4─采面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數
       工作面布置有專用排瓦斯巷(俗稱尾巷,且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的回采工作面風量計算:
       Q采=Q采回+Q采尾
       Q采回=100*q采*KCH4
       Q采尾= q CH4尾/2.5%* KCH4
       式中:q CH4尾─采煤工作面尾巷的風排瓦斯量,m3/min
       其它符號的含義同上。
       (2)按工作面溫度選擇適宜的風速進行計算:
       Q采=60*V采*S采  m3/min
       式中:V采─采煤工作面風速,m/s
             S采─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斷面積,m2
       (3)按回采工作面同時作業人數和炸藥量計算需要風量:
        每人供風≮4 m3/min
       Q采﹥4N   m3/min
       每千克炸藥供風 ≮ 25 m3/min
       Q采﹥25A  m3/min
       式中:N─工作面最多人數
             A─一次爆破炸藥最大用量,Kg
       (4)按風速進行驗算:
       15S﹤Q采﹤240S m3/min
       式中:
       S─工作面平均斷面積,m2
       備用工作面應滿足按瓦斯、二氧化碳、氣溫等規定計算的風量,且最少不得低于采煤工作面實際需要風量的50%。
       3.采煤工作面實際風量除按以上要求計算外,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高瓦斯礦井,采高在1.3m(含1.3m)以上時,風量不低于350 m3/min;采高在1.3m以下時,不低于250 m3/min。
       (2)低瓦斯礦井,采高在1.3m(含1.3m)以上時,風量不低于300 m3/min;采高在1.3m以下時,不低于200 m3/min。
       4.風量計算完后,必須按風速進行驗算,確保風速符合規程要求,并趨于合理。
       Q備≥1/2 Q采
       以上由總工程師負責。
       第五十九條  掘進工作面的需風量和回采工作面所需風量的計算方法基本相同。
       1.按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計算
       Q掘=100*q掘*K掘,
       式中:q掘─掘進瓦斯絕對涌出量,m3/min
             K掘─掘進瓦斯涌出量不均衡系數1.5—2.0。
       2.按安裝使用的局扇計算掘進工作面需風量,其計算公式為
       巖巷掘進:Q掘= Q扇*Ii+9S
       煤巷掘進:Q掘= Q扇*Ii+15S
       Q扇─局部通風機實際吸風量,m3/min
       Ii─掘進工作面同時通風的局部通風機臺數
       3.按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人數和炸藥量計算需要風量
       每人供風≮4 m3/min
       Q采﹥4N  m3/min
       每千克炸藥供風 ≮ 25 m3/min
       Q采﹥25A  m3/min
       式中:
            N─工作面最多人數
            A─一次爆破炸藥最大用量,Kg
       4.按風速進行驗算:
       巖巷掘進最低風量 Q巖掘 ﹥9S掘m3/min
       煤巷掘進最低風量 Q巖掘 ﹥15S掘  m3/min
       巖煤巷掘進最高風量 Q巖掘 <240S掘  m3/min
       式中:
           S掘─掘進工作面的斷面積 m2
       第六十條  硐室實際需要風量,應按礦井各個獨立通風硐室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進行計算。
       ∑Q硐= Q硐1+ Q硐1+ Q硐1 +…..+Q硐n
       式中:∑Q硐─所有獨立通風硐室需要總和,m3/min
       Q硐1、 Q硐1、 Q硐1 、Q硐n─不同獨立供風硐室需要風量,m3/min
       礦井井下不同硐室配風原則:
       井下爆炸材料庫配風必須保證每小時4次換氣量:
       Q庫=4V/60=0.07V  m3/min
       式中:Q庫─井下爆炸材料庫需要風量,m3/min
             V─井下爆炸材料庫的體積,m3
       井下充電室應按其回風流中氫氣濃度小于0.5%計算風量。
       機電硐室需要風量應根據不同硐室設備的降溫要求進行配風。
       選取硐室風量,須保證機電硐室溫度不超過30°C,其它硐室溫度不超過26°C
       第六十一條  其它巷道需要風量應按各個獨立回風巷道需要風量的總和計算:
       ∑Q其它=∑Q其1+∑Q其它2+∑Q其它3+….. + ∑Q其n
       式中:
       ∑Q其1、∑Q其它2、∑Q其它3、∑Q其n─各其它井巷風量,m3/min
       1.按瓦斯涌出量計算
       Q其i=100*qCH4*K其通,m3/min
       式中:Q其i─第i個其它井巷實際用風量,m3/min
             qCH4─第i個其它巷道最大瓦斯絕對涌出量,m3/min
            100─其它井巷中風流瓦斯濃度不超過1%所換算的常數。
       2.按風速驗算
       Q其它﹥9*S其i  m3/min
       架線機車巷中的風速驗算:
       Q其它架線機車﹥60*S其i   m3/min
       式中:
           S其i─第i個其它井巷斷面,m2
       第六十二條  生產礦井需風量按整體計算的方法計算時,根據下列公式進行計算:
       1.低瓦斯礦井,以工作面能有良好的氣候條件為供風依據。
       Q總=T*A*K
       式中:Q總─生產礦井需要的總風量,m3/min
             A─礦井平均日產一噸煤的配風量,m3/min/t,取1.25。
             T─礦井最大日產量,t
            K─礦井通風系數,取1.5—1.9,多風井取大值,單一風井取小值。
       2.高瓦斯礦井,按總回風流中的沼氣濃度不超過0.75%的要求計算。
       Q總=0.09269q相*T*K,m3/min
       式中:q相─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m3/t
               T─礦井平均日產量,t
               K─礦井通風系數,1.7—2.1。
       由總工程師負責。
       第六十三條  生產礦井需要風量若采用按整體計算的礦井風量或礦井實際入風量超過計算的風量時,各礦通風系統、采區、掘進工作面等的風量分配,以分別計算的風量為基礎,對各個所需風量的工作面按比例分配。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風地點的風量必須達到設計要求,滿足人員、稀釋排除瓦斯和調節氣溫的需要。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及老塘風作業。由總工程師負責。
       第六十四條  礦井每年生產計劃確定后,必須進行通風能力核定,并嚴格按照通風能力組織生產。
       
       第二章  局部通風管理
       
       第六十五條 掘進作業規程中,必須明確掘進巷道的通風方式、局扇、和風筒的安裝、使用等項規定。采取局扇串并聯等非常規措施供風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六十六條 局扇安裝前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測定安裝地點風量,只有當全風壓風量大于局扇吸入風量,并保證局扇入、回風流之間巷道最低風速不低于《規程》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方可安裝。由通風副總負責。
       第六十七條 安裝、使用局扇和風筒應遵守下列規定:
       1.局扇的運輸、安裝由井區負責,并設專人管理,局部通風機必須由班(組)長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擅自停止局部通風機運轉要嚴肅認真地進行追查和處理。局扇損壞必須在24小時內更換。
       2.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
       3.局部通風管理要統一歸通風部門負責,掘進工作面必須備有足夠的備用風筒,除大班外,其它班的風筒延接由掘進隊負責,瓦檢員負責監督檢查。瓦檢員每班檢查局扇運轉情況,并實行掛牌管理,瓦檢員每班要簽名或掛牌。牌板上應填明局扇功率、風筒長度、吸入風量、出口風量等。
       4.局扇的裝置要齊全,吸風口有風罩和整流器,高壓部位不漏風,必須吊掛或上架,離地面高度不得小于0.3米。
       5.高、突礦井所有掘進工作面的局扇都必須采用“三專兩閉鎖”和“兩雙兩自動”,低瓦斯礦井中掘進工作面的局扇要與采煤工作面分開供電,并使用“兩雙兩自動”和“兩閉鎖”。
       “雙風機、雙電源”必須同型號、同能力,對雙風機自動轉換裝置必須每天進行一次試驗,由電工操作,瓦檢員監督,雙方簽字后將試驗結果上報礦主管領導。
       6.必須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出口到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在保證工作面瓦斯不超限的情況下,瓦斯重點面、全煤上山、突出危險工作面最大不超過5.0米;一般煤巷、半煤巖不超過7.0米;全巖巷不超過10米。風筒必須吊掛平直,逢環必掛。
       7.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防炮崩風筒,長度不小于9米,軟質風筒與防炮崩風筒連接必須有過度節,防炮崩風筒直徑最低不小于300mm,并且應有不少于2節的備用防炮崩風筒。傾角大于10。的傾斜巷道工作面應有風筒固定措施。由瓦檢員協助掘進隊吊掛。
       8.風筒出口風量應根據瓦斯涌出量確定,并滿足下列要求:瓦斯重點面不低于80m3/min,一般工作面不低于60 m3/min,巷道風速不低于《規程》規定。
       9.局扇必須定期檢查維修,保持正常運轉,備用局扇每天要定期開動2小時,以防止備用風機受潮。
       10.推廣使用低噪音、節能局扇,逐漸取代高噪音、高能耗局扇,局扇噪音超過85分貝必須上消音器。
       以上由通風礦長和機電礦長負責。
       第六十八條  掘進開門之前必須安裝好局扇和風筒,局扇不啟動不允許開門,上、下山開門10米內拐彎必須使用防炮崩彎頭。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六十九條  嚴禁使用3臺以上(含3臺)局扇同時向1個工作面供風。不得使用1臺局扇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用2臺局扇供風時必須制定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并符合規程規定。
       第七十條 局扇不得隨意停風,因檢修等原因需停局扇,必須提前通知通風區,并制定相應的停電、停風、排瓦斯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做到有計劃、有組織、有措施。停風前,必須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柵欄,瓦檢員警戒。
       第七十一條 盲巷管理有關規定:
       1.掘進巷道施工中途不得停工,必須送到位,如確需停工,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且不得停風。
       2.井下所有掘進面盲巷口必須備有全斷面標準柵欄,柵欄標明“停風區禁止入內”字樣。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禁止人員入內,并向礦調度室報告。停工區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封閉時必須撤出全部電器設備及掩埋、斷開風水管和軌道。由通風礦長負責。
       3.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進行作業。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七十二條 凡未經批準無計劃停開局扇,每發現1次局扇停電、停風事故,通風區(科)必須如實登記、匯報,必須由通風礦長組織通風、安檢、采區、機電等部門進行追查。
       第七十三條 瓦檢員必須經常檢查局扇運轉情況,發現局扇循環,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立即向通風調度匯報。通風區(科)長或通風技術人員立即處理。局扇附近瓦斯達0.5%時停止局扇運轉。
       第七十四條 不得在掘進局部通風系統內開門、拉底、挑頂,如確需開門、拉底、挑頂,必須制定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措施要可靠,落實要到位。
       第七十五條 嚴禁局扇采煤。否則要停產整改,并追究礦長、總工程師的責任。
       
       第三章  巷道貫通管理規定
       
       第七十六條 一般掘進巷道同其它巷道相距20米前,綜掘巷道與貫通巷道相距50米前,地測部門必須向礦總工程師報告,并通知采區和通風部門。報告內容包括貫通點附近的地質條件、巖性、地質構造、頂底板穩固性以及水文地質等情況。由總工程師負責。
       第七十七條 掘進巷道貫通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生產、通風、機電、監測等有關部門聯合會審,充分考慮貫通前、貫通中、貫通后的有關事宜。應提前施工好的通風設施必須在貫通前完成,并由礦總工程師批準;貫通時必須由一名礦級領導現場統一指揮,要加強貫通對頭的通風、瓦斯、積水檢查和管理工作;貫通時,通風區(科)需要有一名區(科)長到現場,貫通后,立即按通風設計調整通風系統,并對相關區域的風量、瓦斯情況進行詳細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處理,保證有足夠的風量防止瓦斯積聚,待通風系統穩定后,瓦斯濃度在1%以下方可恢復其它工作。
       第七十八條 兩個礦井合并成聯合通風系統時的貫通,改變全礦井、一翼或一個水平的通風系統時的貫通,均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巷道貫通時,礦總工程師必須現場指揮。
       第七十九條 掘進巷道在貫通已密閉的瓦斯尾巷,已采區、老窯時,必須探明情況,制定排放瓦斯、積水等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排除巷道積水時,必須制定防止瓦斯積聚和瓦斯串入其它工作面的措施。
       第八十條 貫通必須在白班進行。由掘進礦長和通風礦長負責。
       第八十一條 貫通時的安全措施內容包括:接近貫通巷道時必須預留的煤(巖)柱厚度和預防瓦斯、水,調整通風系統等方面的技術措施,并附有調整通風系統前后圖紙。制定安全撤出機電設備路線、位置及改變系統時受到影響的范圍、程度及相應的安全措施,要明確現場指揮人員,參加人員職責明確。此外還包括應急措施。由總工程師負責。
       第八十二條 通風部門接到巷道貫通通知書后,必須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通風調度必須掌握每班貫通距離(瓦檢員必須寫實貫通距離)情況,并填寫在通風調度日報表上,通風區(科)必須編制專門的調整通風系統措施。
       內容包括:
       1.因調整通風系統而影響區域必須停電撤人,并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系統,待通風系統穩定后方可恢復工作; 
       2.繪制貫通巷道兩端附近的通風系統圖、圖上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瓦斯量,并預計貫通后的風流方向、風量和瓦斯量的變化情況;
       3.明確貫通時調整風流設施的布置和要求,包括設施種類、規格、位置、施工時間等,并提前做好有關準備;
       4.必須明確貫通后局扇停開負責人;
       5.制定通訊聯系辦法及具體要求。
       由總工程師負責。
       第八十三條 當兩條掘進巷道(對掘或相交)施工時,一般巷道貫通相距20米,只允許一個工作面向前貫通,另一個工作面必須停止一切工作,撤出所有作業人員,切斷電源,設置柵欄,保持正常通風;同時按規定檢查瓦斯,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停止對方工作面的掘進,立即處理。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八十四條 對即將貫通時的放炮管理規定:
       1.掘進的工作面每次裝藥放炮前,都必須由班長和瓦檢員共同到對方工作面檢查瓦斯濃度等情況,只有當各處瓦斯濃度均在1%以下時方可裝藥放炮;
       2.每次放炮前,停工面不得停風,在兩個工作面入口都必須設置柵欄和專人警戒;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
       3.每次放炮后,放炮員和班長必須檢查雙方工作面供風情況、瓦斯濃度、煤塵、頂板、支護和有無瞎炮等安全狀況,待一切正常后,方可進行下一次放炮;
       4.間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個工作面放炮時兩個工作面人員都必須撤出;
       5.必須打探眼,探眼濃度不小于循環進度的2.5倍,不準一次貫通全斷面。
       以上由通風礦長和掘進礦長負責。
       第八十五條 生產采區的采區進、回風巷之間,礦井的主要進、回風巷之間,不得補打橫川。如確需補打時,在貫通前必須完成永久設施,嚴禁使用臨時設施,受影響區域必須有專人檢查瓦斯,停電撤人。
       第八十六條 在有突出危險的煤層中,上山掘進工作面同上部平巷的貫通,上部平巷工作面必須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離不小于5米。由總工程師及掘進礦長負責。
       
       第四章 礦井瓦斯管理與檢查
       
       第一節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
       第八十七條  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的鑒定工作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由專業技術人員組成,成立鑒定小組,鑒定本著“誰鑒定、誰簽字、誰負責”原則,各礦統一在每年7月份進行,鑒定日期在上、中、下旬中適當的時間測定。
       第八十八條  所需的儀表由通風區選擇質量好而又準確的儀表。各種鑒定報表根據省統一表樣由各礦自備。
       第八十九條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礦井瓦斯等級,根據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成劃分為:
       1.低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小于
       或等于40m3/min。
       2.高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3.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礦井在采掘過程中只要發生過一次煤(巖)與瓦斯突出,該井即為突出礦井。每年必須對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鑒定。
       第九十條  執行《規程》134條規定,低瓦斯礦井中相對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噴出的個別區域(采區或工作面)為高瓦斯區,該區應按高瓦斯礦井管理。
       第九十一條  礦井必須開展瓦斯預測預報及時收集和整理有關瓦斯方面的資料,并上圖。每年進行一次礦井和各煤層瓦斯梯度計算,根據預測結果制定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
       礦井瓦斯涌出量梯度計算:礦井瓦斯涌出量梯度是深度與相對涌出量的比值。
       即:瓦斯涌出量梯度為
       a=H2-H1/δ2-δ2
       式中:
       a─ 瓦斯涌出量梯度,m/(m3/t)
       H2、H1瓦斯帶內的兩個已采深度,m
       δ2、δ2─對應于H2、H1深度的相對瓦斯涌出量,m3/t
       第九十二條  1、瓦斯等級鑒定按每一自然礦井、煤層、一翼、水平和采區分別測定相對瓦斯涌出量。2、鑒定區域的回采產量達到該區域總產量的60%以上。3、測量工作應在交接班2小時生產正常時進行,測量地點均應在確定區域內測風站進行。4、鑒定工作必須實事求是、數據準確。
       第九十三條  各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鑒定資料,由通風區進行計算整理并在8月末報集團公司通風處一式七份,內容包括:
       1.瓦斯鑒定和二氧化碳測定基礎數據表;
       2.瓦斯鑒定和二氧化碳測定結果報告表;
       3.生產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鑒定結果匯總表;
       4.礦井通風系統圖,并標明測定工作的測定地點;
       5.開采煤層最短發火期和自燃傾向性;
       6.煤塵爆炸性的鑒定結果;
       7.有關說明鑒定月生產是否正常和瓦斯來源分析等;
       8.上年度礦井內外因火災記錄表;
       9.上年度煤與瓦斯突出記錄表;
       10.本年度內瓦斯煤塵事故(爆炸、燃燒、窒息)發生的時間、地點、簡況等。
       第九十四條  每年9月份由集團公司通風處根據各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結果審查匯總,提出礦井瓦斯鑒定等級的意見,連同有關資料報省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并報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二節  采掘重點面的確定
       第九十五條  采掘工作面每旬應至少進行一次瓦斯鑒定,掘進開門5m、遇斷層、揭露煤層時隨時鑒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異常隨時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及時報礦長、總工程師審閱簽字。
       第九十六條  采煤上隅角瓦斯濃度達1.2%、絕對瓦斯涌出量達2.5m3/min定為采煤瓦斯重點面;備用采煤工作面達到上述情況,如果有人作業或有電器設備,按采煤重點面管理。
       第九十七條  掘進面絕對瓦斯涌出量達0.4m3/min定為掘進瓦斯重點面。
       對于低瓦斯礦井掘進面正常測定瓦斯為零時,進行停風鑒定,方法是:掘進面炮后,炮煙排凈,停風20分鐘,在工作面20m范圍內,巷道中心距頂板0.2m處,瓦斯濃度達到2%時,定為掘進瓦斯重點面。
       第九十八條  全煤上山及半煤上山按重點面管理。
       第九十九條  采煤面在其回風口至本工作面分回風道20m處鑒定;掘進面在距本工作面回風道口20m處鑒定。
       第一百條  瓦斯重點面的確定或撤消,由通風部門提出報告,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一百零一條  凡鑒定為瓦斯重點面必須下發通知單,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并上報通風處。通知單及安全措施要及時下發到生產科、安檢科、通風區、采區、段隊等部門及相關領導。
       第一百零二條  采掘面瓦斯鑒定工作,必須由礦通風副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礦通風區主管技術員現場主持。
       第一百零三條  井下所有的采掘工作面必須配備專職瓦檢員,每個采區至少配一名跑片瓦檢員,并有1.25的輪休系數和1.08的輪訓系數。按七煤辦公發〔2007〕19號文件《關于印發各礦通風及監測定員標準的通知》執行
       關于瓦檢員待遇、瓦斯檢查員的任用條件、瓦斯檢查員具備的素質、瓦斯檢查員的工作職責、瓦斯檢查員的權利、瓦斯檢查員的行為守則、對瓦檢員違章行為的處罰、確保瓦斯檢查員行使正當權利的規定、瓦斯檢查管理制度按照七煤集團公司七煤通字〔2005〕145號關于下發《礦井瓦斯管理規定》和七煤勞字〔2005〕140號兩個文件執行。
       此項工作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三節  瓦斯管理
       第一百零四條  嚴格落實總經理令
       1.放炮時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實行“三人放炮制“,瓦檢員與放炮員必須在同一區域內工作。嚴禁出現假檢、漏檢和瓦檢員空班現象。
       2.掘進工作面嚴禁掐風筒,風筒出口距工作面不準超過5米,必須使用防炮崩風筒,長度不得低于9米。放炮員、班組長必須佩帶并使用便攜。
       3.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須使用炮泥、水炮泥,封泥長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高沼氣礦井、低沼氣礦井高沼氣工作面及全煤上山面必須正向裝藥。
       4.監測探頭必須按規定位置懸掛,炮后必須及時前移。嚴禁包蒙探頭,監測數據必須真實準確。
       5.采煤工作面回風巷、上隅角和掘進工作面嚴禁放糊炮、明炮及明火放炮。
       6.嚴禁局部通風機循環,嚴禁不合理串聯風,特殊情況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7.掘進工作面貫通時,礦主管掘進領導、通風領導及通風區、井區有關人員必須跟班貫通,貫通施工必須在大班進行。
       8.采煤工作面瓦斯絕對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分鐘,掘進工作面瓦斯絕對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鐘,必須進行瓦斯抽放。每個瓦斯抽放鉆場抽放鉆孔個數采煤抽放不得少于8個,掘進預抽3個以上(含3個),孔徑不得小于94mm。
       9.嚴禁局扇采煤,嚴禁一機供多頭。
       10.安、瓦檢員必須現場寫實,并有寫實記錄。
       違反總經理安全命令的,每月發現一條,相關專業副區長撤職;每月發現二條,行政區長撤職,礦專業副職警告;每月發現三條,專業礦長撤職。違反總經理令的相關系統領導同等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  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裝有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機械化采煤工作面和煤層厚度小于0.8m的保護層的采煤面,經抽放(抽放率25%以上)和增加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后,其回風巷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能降低到1%以下時,制定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最高允許濃度為1.5%,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1.工作面的風流控制必須可靠。
       2.必須保持通風巷的設計斷面。
       3.必須配有專職瓦斯檢查工。
       此項工作由總工程師負責。
       第一百零六條  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進、回風巷凈斷面8m2 以上,經抽放(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后,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符合107條規定時,制定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后,可采用專用排瓦斯巷,但該巷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5%,并遵守下列規定:
       1.工作面風流控制可靠;
       2.專用排瓦斯巷不得進行生產作業和設置電氣設備,進行巷道維修工作時,瓦斯濃度必須低于1.5%;
       3.專用排瓦斯巷風流風速不得低于0.5m/s;
       4.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并應有防止產生靜電、摩擦和撞擊火花的安全措施;
       5.專用排瓦斯巷必須貫穿整個工作面推進長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6.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安設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專用排瓦斯巷回風口15m處,當甲烷濃度達到2.5%時,能發出報警信號并切斷電源,工作面必須停止工作,進行處理;
       7.煤層的自燃傾向性為不易自燃。
       此項工作由總工程師負責。
        第一百零七條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此項工作由總工程師負責。
       第一百零八條  礦井必須從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
       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系統遭到破壞以后恢復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恢復正常通風后,所有受到停風影響地點,都必須經過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證實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關的地點附近20米的巷道內,都必須檢查瓦斯,只有瓦斯濃度符合本規程規定時,方可開啟。
       此項工作由總工程師負責。
       第一百零九條  全煤、半煤上山、瓦斯重點面管理
       1.通風系統必須合理、穩定、可靠且執行前文通風系統第22條第二項規定。
       2.工作面和回風必須安設斷電儀或監測探頭。
       3.必須正向爆破,放炮必須使用乳化炸藥,嚴禁使用變質乳化炸藥。
       4.必須配備高素質瓦檢員、實行密碼聯鎖交接,瓦檢員必須對通風、瓦斯、防塵等情況進行寫實。
       5.必須堅持“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
       6班段長必須佩帶便攜,放炮員、流動電鉗工佩帶便攜或報警礦燈,全員隨身攜帶自救器。
       7.嚴禁各種形式的擴散通風。
       8.防塵系統必須完善、可靠,防塵設施必須齊全、可靠。
       9.強化安全培訓,場子所有人員必須熟知重點面各項規定,并掌握避災方法,避災路線。
       10.掘進面必須“兩雙兩自動”并實現“三專兩閉鎖”。
       11.掘進面必須使用風動工具打眼,嚴禁使用煤電鉆。
       12.掘進面必須使用防炮崩風筒,保證長度9m以上,全煤或半煤上山,下山開門設防炮崩彎頭風筒。
       13.全煤或半煤上山防炮崩風筒必須有可靠的吊掛措施,防止放炮卷風筒。
       14.掘進面風筒距工作面距離不大于5m,出口量不低于80 m3/min。
       15.高瓦斯區域煤巷掘進工作面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
       16.采煤上出口隅角處安設凈化水幕。
       17.機械割煤的工作面,機組應安裝有效地內外噴霧裝置。
       18.采煤面的上巷或下巷必須有直通調度室電話,掘進面在距工作面2km范圍內必須有直通調度室電話。
       19.電器設備防爆率必須100%,按規定設齊絕緣夾板,并有專人每天檢查一次絕緣、失爆情況。
       20.重點面通車門必須聯鎖,有監測系統的礦井設風門開關傳感器,無監測系統設專人看管。
       21.全煤或半煤上山必須保證高度不低于1.2m,寬度3m以上(不大于4米)的斷面。
       此項工作由通風礦長、掘進礦長、機電礦長負責。
       第一百一十條  局部瓦斯管理
       1.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內(專用排瓦斯巷除外),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2.采煤工作面風流劃定距煤壁、頂底200mm和采空的切線頂線為界的采煤工作面的風流。在采煤工作面回風上隅角及一段未放頂的空間至煤壁線的范圍內空間,都按采煤工作面風流處理。采煤面上隅角(采煤工作面應以軟邦切頂線計算,切頂線以里按采空區管理;上隅角檢查以切頂線距頂板0.2米,距上幫0.2米,CH4濃度1.5%為準,但CH4濃度達到1%,20米范圍內不得打眼或爆破。)或降段尾排隅角(橫頭密集)瓦斯達1.5%以上,采煤面上出口周圍瓦斯濃度1%以上為瓦斯超限,附近20m內停止與處理瓦斯無關的工作,及時處理。
       3.回采工作面結束,工作面回收支柱,回收地點回風流瓦斯必須低于1%,回收要有通風管理防冶瓦斯措施,并設專職瓦檢員檢查各處瓦斯,超過規定時,停止工作,進行處理。
       4.采煤機,掘進機司機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瓦檢員不在場不準開機,開機前必須檢查瓦斯濃度。
       5.瓦檢員應隨時檢查采煤機、掘進機附近20m范圍內瓦斯濃度,發現濃度超過規程規定時,立即停止作業,進行處理。只有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時,方可開機。
       此項工作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一百一十一條  開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開采煤層時,必須按掘進工作面距煤層的準確位置,在距煤層垂距10米以外開始打探煤鉆孔,鉆孔超前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并有專職瓦斯檢查工經常檢查瓦斯。巖巷掘進遇到煤線或接近地質構造帶時,必須有專職瓦斯檢查工經常檢查瓦斯,發現瓦斯大量增加或其它異常時,必須停止掘進,撤出人員,進行處理。此項工作由總工程師負責。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井下瓦檢點的設置和檢查次數按照七煤通發〔2006〕181號文件執行。
       此項工作由總工程師、通風礦長負責。
       第四節  瓦斯排放
       第一百一十三條  礦井停送電和排放瓦斯工作由礦總工程師負責,機電礦長、通風副總協助進行。
       第一百一十四條  主扇停電檢修前必須制定井下通風、瓦斯管理的專項措施和排瓦斯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主扇停電檢修時,設專人在能夠進入井下的通道內設警戒,禁止人員入內。利用主扇排除瓦斯時采用風流短路的方法進行,有兩名瓦檢員在主扇入風混合口處測瓦斯,其它人員不準入井,主扇入口處的瓦斯不準超過1%,只有在付井防爆門關閉后,主扇出口處與瓦斯濃度低于1%時,通風其它瓦檢人員方可入井,低于0.75%時其它人員方可入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巷道中瓦斯濃度低于3%的采掘面、瓦斯積聚地點由通風區(科)長、段長和瓦檢員采取安全措施進行排放。巷道中瓦斯濃度達到3%以上時,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排放,通風區(科)領導現場指揮。
       第一百一十六條  必須限量排放,嚴禁一風吹。排出的瓦斯風流在同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 1.5%。此項工作由現場負責人負責。
       第一百一十七條  排放瓦斯前,必須切斷排放瓦斯風流所經過巷道(包括被切斷安全出口的采掘面)中的電器設備電源,設斷電人。此項工作由機電井長負責。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在所有能進入排瓦斯風流所經巷道的入口處均應設置警戒,與排瓦斯無關人員嚴禁進入警戒區,禁止人員入內;設警戒人。此項工作由采區區長負責。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串聯的兩個掘進面排放瓦斯時,按照先進風后回風原則,進行排放,嚴禁2 臺風機同時排放。此項工作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一百二十條  瓦斯排放完畢后,指定專人檢查排放巷道瓦斯濃度不超過1%,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電器設備完好,方可恢復其它工作。此項工作由通風區長負責。
       第一百二十一條  排放瓦斯情況,每月上報通風處。
       
       第五章  礦井瓦斯抽放
       
       第一節  總則
       第一百二十二條 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審批、實施、檢查瓦斯抽放工作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并確定抽放瓦斯巷道、鉆場布置和落實具體 施工時間。
       礦長、通風礦長負責解決抽放瓦斯工程所需的人員、設備、器材和資金,平衡瓦斯抽放工作,保證瓦斯抽放工作的正常銜接,做到“掘、抽、采”平衡。
       礦通風副總工程師負責瓦斯抽放技術設計、規劃和計劃的編制及瓦斯抽放技術研究工作,不斷總結出適合不同條件下的抽放技術,提高抽放效果,實現瓦斯抽放管理規范化。
       第二節  技術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條 抽放系統的建立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執行。除《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外,有下列情況時,應進行抽放。
       1.掘進工作面測定瓦斯壓力大于0.74MPa,要采取卸壓抽放;  
       2.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濃度超過1.5%的或者絕對瓦斯涌出量超過5m3/min的,應采取抽放措施治理;   
       3.高瓦斯礦井和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應采取預抽煤層瓦斯措施;一般情況煤層瓦斯含量超過8m3/t以上的,應進行預抽;
       4.在礦井的改(擴)建設計中,應考慮到與改造后生產相適應的抽放系統能力,保證抽放系統與礦井改造“三同時”,保證抽放能夠滿足最大抽采的要求,有1-2倍的富余量;
       5.掘進工作面瓦斯絕對涌出量達到或超過3m3/min、掘進炮后瓦斯超限,必須采取邊掘邊抽治理瓦斯措施。以上工作由總工程師負責。    
       第一百二十四條  要根據生產接續制定出下一年度抽放瓦斯及邊采邊抽、邊掘邊抽瓦斯規劃,確定抽放瓦斯工程量及抽放地點和煤層,并上報通風處。此項工作由總工程師負責。
       抽放瓦斯年度規劃內容應包括:    
       1.年度抽放工作計劃指標與奮斗目標。   
          包括:瓦斯抽放量(分地面永久和井下臨時抽放系統)抽放鉆孔延米及鉆孔數 量、年末達到的純瓦斯流量、接設抽放管路米數,以及抽放瓦斯巷道布置及工程量。   
       2.保證完成年度計劃指標和奮斗目標。
       3.重點瓦斯工作面抽放瓦斯措施、抽放工程量。 
       4.按生產接續詳細逐月安排抽放接續,并列表排出計劃,包括月份、打鉆抽放地點、抽放煤層、鉆孔延米及鉆孔個數、煤孔和巖孔長度、鉆機安排、抽放管路接設米數、月末要達到的純瓦斯流量等內容。    
       第一百二十五條 采取抽采瓦斯措施時,必須提前編制抽采瓦斯設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 
       抽放瓦斯設計內容應包括:   
       1.采區概況:(1)煤層賦存情況:厚度、傾角、走向長度、傾斜長度、鄰近層情況、煤層硬度、頂底板巖性、儲量。(2)瓦斯地質情況:斷層、褶曲等情況。(3)煤層瓦斯有關數據:預計達到的瓦斯抽放率、鉆孔瓦斯流量、煤層瓦斯含量、煤層透氣性系數等,并在設計中安排測定時間和地點。(4)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采區計劃開采時間。    
       2.抽放方法,要依據煤層瓦斯含量、抽放目的及抽放區域的煤層賦存條件和生產條件進行選擇,并編制文字說明。
          3.抽放設備選型:移動抽放的要說明抽放泵型號、額定流量、負壓、電機 功率等參數,抽放管路系統(管徑、長度、地點)監測及安全裝置。利用永久抽放系統時,要說明抽放管路系統(管徑、長度、地點等)、流量、負壓等。            
       4.抽放鉆孔布置。     
       主要包括:鉆孔直徑、傾角、孔深、開孔位置、孔位坐標、終孔位置、鉆孔間距。 
       5.封孔工藝:封孔方式、封孔材料及封孔長度等。 
       6.安全技術措施。       
       7.抽放系統圖、鉆場、鉆孔布置平、剖面圖等。 
       第一百二十六條 抽放瓦斯礦井應及時建立以下技術資料:
       1.圖紙及鉆場觀測記錄牌板 
       (1)抽放瓦斯系統平面圖。圖上注明泵站位置、設備型號、管徑及長度、抽放區域布置、抽放區域鉆場鉆孔布置、已抽區的抽放起止時間、抽放總量等。
       (2)抽放鉆場及鉆孔布置圖。鉆場和鉆孔要根據設計施工,并及時上圖。
       (3)抽放鉆場要有觀測記錄牌板。應寫清抽放地點、鉆場編號、抽放煤層、鉆孔數量、深度、孔徑、終孔時間、封孔長度、抽放時間、抽放瓦斯濃度、瓦斯流量、觀測人和觀測時間等(見附表一)。 
       (4)泵站供電系統圖。泵站供電按龍煤公司規定執行。 
       2.記錄 
       (1)鉆孔當班施工原始記錄。記清本班鉆孔施工變化情況,煤巖孔長度、孔號、孔徑、鉆場號、施工地點及施工中遇到的問題,交班時要說清楚本班遇到的問題。 
       (2)泵站值班記錄。瓦斯抽放泵站原始觀測記錄表(見附表二)。詳細記錄停、開泵時間及放水記錄(見附表三),詳細記錄管路檢查存在的問題和處理結果。
       3.臺帳 
       (1)抽放泵臺賬(見附表四)。抽放泵數量有變化時,要及時填寫臺賬,并注明去向及來源。 
       (2)抽放瓦斯臺賬.臺賬分為日、月臺賬(見附表五、六),要詳細記錄抽放地點、抽放煤層、抽放瓦斯的起止時間、瓦斯濃度、瓦斯流量、抽放負壓、抽放瓦斯量、抽放前后效果對比等情況。 
       (3)抽放鉆孔統計臺賬(見附表七)。要詳細記錄鉆孔總數,當月施工鉆孔數量,與固定抽放泵或移動抽放泵對孔數量;月成孔數量,成孔率;月衰減鉆孔數量,抽放時間,月報廢鉆孔數量及方位坐標。臺賬要記清鉆孔具體地點:水平、煤層、區、段、機軌道、機軌上山或邊界上山、車場、石門、鉆場編號及鉆孔編號。鉆場和鉆孔編號應按數字順序進行編號。鉆場和鉆孔及時上圖,圖面和臺賬記錄及設計必須一致。 
       (4)抽放瓦斯鉆孔剖面臺賬(見附表八)。 
       (5)抽放管路臺賬。詳細記錄管路安設巷道地點、名稱、管徑、長度等。(見附表九)
       4.報表        
       (1)抽放瓦斯情況月報表(見附表十)。     
          (2)礦井瓦斯抽放參數日報表(見附表十一)。每日報礦長、總工程師、 通風副礦長、通風副總審閱。   
          5.報告        
          瓦斯抽放總結與分析報告:抽放區每月進行全面工作總結總結經驗,找出差距,做出下步工作安排,對抽放的工作面進行分析,分析其濃度、流量、壓差、負壓等變化(增大或減少)的原因,要有會議記錄。    
       6.微機存檔。對以上技術資料要用微機存檔。 
       以上工作由通風副總工程師負責。    
       第一百二十七條 抽放瓦斯的礦井應設工程技術人員負責瓦斯抽放的技術管理工作,總結分析抽放效果,研究和改進抽放技術方案,組織新技術推廣及瓦斯參數測定等。由總工程師負責。
       第一百二十八條 定期進行瓦斯抽放參數(瓦斯濃度、負壓、正壓、溫度)的測定,井上泵站內每1小時測定1次,井下移動瓦斯抽放泵站內每1小時測定1次。井下每個鉆場應設孔板流量計,井下干管、支管、鉆場10天測定1次。井下移動瓦斯抽放泵站10天測定1次大氣壓力、負壓等參數。抽放鉆孔單孔流量每月必須測定一次,邊采邊抽鉆孔3天測定一次。做到數據準確可靠,記錄及時。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一百二十九條 瓦斯抽放泵站沒有安設瓦斯監測抽放系統的,必須設孔板流量計、壓差計、溫度計及量程為0—100%的光學瓦斯檢定器,要有大氣壓表,對相關數據進行測定并有專人對儀器進行檢查維護,保證儀器靈敏度、準確、可靠,以便準確計算瓦斯流量。此項工作由通風礦長負責。 
       抽放瓦斯量計算要求如下:     
       1.瓦斯抽放量:每日按三個班的平均(穩定)瓦斯濃度計算一次抽放量。逐日累加計算月總抽放量。   
       2.抽放時間:每日必須扣除停泵及檢修時間,以開泵時間計算當日抽放量。  
       3.按規定觀測瓦斯濃度、抽放負壓、壓差、溫度等抽放參數,并認真填寫記錄,專人計算每日抽放量。  
       4.抽放量的計算要統一用(大氣壓為760mmHg、溫度為20°C)標準狀態下的數值。應用孔板流量計計算瓦斯混合流量計算公式為:     
       Q= 1/9.811/2 × K × b × Δh1/2 ×δT×δP
        其中: Q─混合瓦斯流量,m3/min; 
               K─流量校正系數;            b─濃度校正系數;                            Δh─壓差,Pa;               δP─壓力校正系數; δP=(Pt/101.325)1/2½       δT─溫度校正系數; δT={293/(273+t)}1/2
              Pt─孔板上兩端測得的絕對壓力,KPa;Pt =大氣壓力—負壓
       5.瓦斯抽放泵站設有瓦斯抽放監測系統的,其瓦斯流量以監測數據報表為準。  
       第一百三十條 瓦斯抽放泵站設有瓦斯抽放監測系統的,必須有專人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和校對,保證每個傳感器靈敏準確可靠。每天打出瓦斯抽放監測報表報礦長、總工程師、通風副礦長、通風副總。每月25日打出瓦斯抽放監測月報表,報礦及集團公司。每月瓦斯抽放量以瓦斯抽放監測月報表為準。由通風副總負責。   
       第一百三十一條 設有瓦斯抽放監測系統的,泵工使用0—100%的光學甲烷檢測儀每小時測定一次抽放瓦斯濃度,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做好記錄。由通風礦長負責。 
       1.地面永久和井下移動抽放瓦斯泵站使用的全量程(0—100%)的光學瓦斯檢定儀器,必須是經檢定合格的,未經檢定或經檢定不合格的光學瓦斯檢定儀器不允許使用。
       2.當抽放瓦斯濃度大于5%,使用光學瓦斯檢定器和管道抽放瓦斯監測傳感器進行瓦斯濃度對比時,如果管道抽放瓦斯監測傳感器顯示數值超進光學瓦斯檢定器測定數值的10%時,必須及時對抽放瓦斯監測傳感器進行校對校對調整。   
       第一百三十二條 礦井瓦斯抽放率的計算方法:礦井瓦斯抽采量包括地面永久抽放泵抽放量、井下移動泵抽放量。每月底按下式計算礦井月平均瓦斯抽放率ηk
         ηk=Qkc/(Qkf+Qkc) 
         式中:ηk─礦井月平均瓦斯抽放率,%;     
               Qkc─礦井月平均瓦斯抽放量,m3/min; 
               Qkf─礦井月平均風排瓦斯量,m3/min;
          此項工作由通風副總負責。     
       第一百三十三條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的計算方法:工作面回采期間,利用永久抽放系統時,在采面瓦斯抽采干管上安裝瓦斯計量裝置。利用移動抽放系統時,在泵站安裝瓦斯計量裝置。每周測定工作面瓦斯抽采量。每月底按下式計算工 作面月平均瓦斯抽采率(ηm)
       ηm=Qmc/(Qmf+Qmc)     
       式中:ηm─工作面月平均瓦斯抽采率,%;  
             Qmc─回采期間,工作面月平均瓦斯抽采量,m3/min;
             Qmf─工作面月平均風排瓦斯量,m3/min;
      第三節 井下移動抽放泵的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條 井下移動抽放泵的安設。      
       1.移動瓦斯抽放泵應安設在新鮮風流中。   
       2.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總回巷、一翼回風巷或分區回風巷。抽出的瓦斯引排到礦井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的必須保證稀釋后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75%,引排到專用排瓦斯巷稀釋后的瓦斯濃度不得超2.5%,引排到采區回風巷必須保證稀釋后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風巷時,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須設置柵欄、懸掛警戒牌等。柵欄設置的位置是上風側距管路出口5米、下風側距管路出口30米,兩柵欄間距不得小于35米,兩柵欄間禁止非檢查人員進入和任何作業。在下風側柵欄外設置甲烷傳感器,巷道風流中的瓦斯濃度超過規定時應斷電停止抽放瓦斯,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以上由總工程師和通風礦長負責。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井下抽放泵應安設兩臺,一臺運轉,一臺備用,設雙電源供電線路,保證抽放泵連續、穩定、可靠運轉。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井下移動瓦斯抽放泵站內應安設甲烷傳感器。傳感器必須設在抽放泵下風側一米范圍內,甲烷傳感器出現聲光報警時,司機立即通知區、礦負責人,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四節  地面抽放泵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條 地面的安設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46條規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地面抽放泵應安設兩臺,一臺運轉,一臺備用,并鋪設穩定可靠的雙電源供電線路,保證抽放泵連續、穩定、可靠運轉。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內應設甲烷傳感器。傳感器必須設在抽放泵房中間抽放泵上方,甲烷傳感器出現聲光報警時,司機立即通知區、礦負責人,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五節  抽放瓦斯管理
       第一百四十條 利用地面永久和井下移動抽放系統治理采掘工作面瓦斯時,抽放瓦斯管路要安設放水器,應做到不停泵放水。確需停止抽放泵運轉的,應提出抽放泵停電報告和采掘工作面在停泵期間防治瓦斯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報公司相關領導批準后執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 抽放瓦斯礦井的瓦斯抽放隊伍負責打鉆、管路安裝等工程的施工。
       第一百四十二條 抽放瓦斯必須按本規定建立建全管理制度,要建全:抽放站泵工操作規程、鉆工操作規程和區隊干部崗位責任制和抽放監測微機操作員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管路工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放水工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電工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抽放工交接制度、抽放監測微機操作員交接班制度等。由通風副總負責。
       第一百四十三條 瓦斯抽放泵站內應設有泵工操作規程、泵工崗位責任制、抽放管路系統示意圖等,泵站保持清潔整齊,設備達到完好標準。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一百四十四條 必須設專職抽放泵司機,經礦培訓合格發證,司機要堅守工作崗位,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認真填寫各項觀測記錄,保證抽放瓦斯泵安全、正常運轉。抽放泵司機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不準上崗。瓦斯抽放泵站內應安設電話,便于聯系工作。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一百四十五條 泵站內必須備有足夠的滅火器和砂箱等滅火器材,泵站內不準存放油料及易燃物。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一百四十六條 敷設的抽放管路,應具有良好的氣密性、足夠的機械強度并應滿足防凍、防腐蝕、阻燃、抗靜電的要求。必須有明顯標志區別于其它管路,在節管路上噴上抽放管路字樣或粘貼反光紙。抽放管路不得與電纜、電氣設備等物體接觸。抽放管路要吊高或墊高,離地高度不小于0.5米,并做到安設牢固、接頭嚴密、平巷內要平直、斜巷內要成直線、不出現凸凹現象,拐彎處設彎頭,管路自身韌性可以達到轉折的,可以不設彎頭。抽放管路分岔處應設置控制閥門,在干管和支管上要安裝計量裝置(孔板計量應設旁通裝置)。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一百四十七條 抽放管路鋪設在有提升運輸的巷道時,抽放管路與礦車最外緣的間隙必須大于700mm,設有抽放管路的巷道需要進行維修時,必須制定保護抽放管路的措施。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一百四十八條 在瓦斯抽放管路中的低洼處應安設放水器。抽放管路內積水大的礦,每天要安排好放水時間,有專人負責放水,保證管路無積水,并做好放水記錄。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一百四十九條 抽放管路系統必須定期進行檢查,每周要全面檢查一次,確保抽放管路無破損、無泄漏,發現漏氣要及時處理。并建立抽放管路檢查及放水記錄。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一百五十條 抽放瓦斯鉆孔封孔必須嚴密。封孔深度:巖孔不少于3米,煤孔不少于5米。要保證鉆場瓦斯不超限,凡鉆場瓦斯超限的必須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一百五十一條 抽放作業規程規定。   
       1.高位鉆場一般規定:高位鉆場尺寸要求:(長×寬×高 )=5m×4m×2.0m高位鉆 孔必須打到瓦斯富集區(距煤層頂板8-30倍采高)鉆場間距不大于200米,鉆 孔直徑不低于94mm呈扇形布置,鉆孔間距不小于0.5米,終孔間距在10-15米之間保證鉆孔有效抽放半徑,鉆孔角度要計算精準,鉆孔個數不低8個(終孔間距應與鉆孔數量有關)。   
       2.仰角鉆場的尺寸要求:(長×寬×高 )=4m×3m×2.0m仰角鉆孔 必須打到瓦斯富集區(距煤層頂板8-30倍采高)鉆場間距不大于60米,鉆孔長度要大于1.5倍鉆場間距,保證與上一鉆場的鉆孔之間要充分壓茬,鉆孔直徑不低于75mm呈扇形布置,終孔間距在10-15米之間保證鉆孔有效抽放半徑,鉆孔角度要根據巷道位置、鉆孔長度和瓦斯富集區所在位置準確計算,鉆孔個數根據瓦斯絕對涌出量具體定。    
       3.本煤層鉆場的尺寸要求:(長×寬×高 )=2.5m×2m×2.0m。本煤層鉆場間距不大于70米,鉆孔直徑不低于75mm,呈扇形(或順煤層水平布置)布置,鉆孔個數2-4個,孔深必須超前工作,當孔深超前工作面小于5米,掘進工作面停止前進。 
       4.根據抽放地點絕對瓦斯涌出量,科學合理確定鉆機型號、鉆場尺寸、規格、鉆孔個數、角度、孔深、孔徑、終孔位置、封孔時間、封孔材料、 抽放時間、抽放濃度、流量等技術參數。
       以上由總工程師負責。        
       第一百五十二條 根據采掘工作面瓦斯絕對涌出量不同采取的抽放方法。     
       1.掘進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3 m3/min工作面,必須施工本煤層“邊抽邊掘”順層鉆孔。根據瓦斯量科學合理布置鉆孔數量和孔徑,保證回風瓦斯濃度在規程規定的1.0%以下。炮后瓦斯濃度在1.0%以下,通風處在每月排查中要對抽放工作面重點檢查,凡因抽放措施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要重罰。必須保證礦井各種巷道中所規定的沼氣濃度不超。
       2.涌出量達到5-10 m3/min的工作面施工仰角或穿層水平孔抽放,工作面抽采率大于等于20%。  
       3.涌出量達到10-20 m3/min 的工作面,應采用仰角抽放加高位鉆孔抽放,掘進期間應提前施工完高位鉆場,工作面抽采率大于等于30%。              
       4.涌出量達20-30 m3/min 的工作面,應采用仰角抽放和高位水平鉆孔聯合抽放,外加尾排巷道綜合治理。孔徑不小于94mm,鉆孔要密、覆蓋面積要大。工作面抽采率大于等于40%。
       5.涌出量達到40 m3/min的工作面,應采用本煤層抽放、仰角抽放、高位抽放、尾巷等多種方法聯合抽放。對于此類工作面要以高位抽放巷道治理為主,其它抽放方法為輔。孔徑113mm以上,鉆孔覆蓋面積要廣。工作面抽采率大于等于50%。
       以上由總工程師負責。 
       第一百五十三條 采煤工作面上巷要在回采前2個月恢復完畢,達到運輸抽放裝備的條件,利用2個月時間開抽放鉆場和施工抽放鉆孔,同期鋪設抽放管路。由生產礦長和通風礦長負責。
       第一百五十四條  施工掘進巷道過程中根據瓦斯地質預報,預測出回采時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確定治理瓦斯的辦法。需要施工抽放鉆場的,要在掘進期間施工完成。需要施工高位抽放巷道的,要在回采前施工完成抽放巷道。由總工程師、掘進礦長負責。    
       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初次放頂的采煤工作面采用高位鉆場抽放的,鉆孔要打到工作面初采位置,同時要在工作面與第一個高位抽放鉆場之間增加1-2個仰角鉆場,增強抽放能力,對于采用仰角抽放的工作面,要在正常設計鉆孔數量情況下,補2-4個低位孔(4-8倍采高)增加抽放量。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一百五十六條 采取巷道抽放瓦斯的必須做到:  
       1.巷道封閉必須嚴密,閉前嚴禁瓦斯超限,閉前瓦斯超限時必須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2.巷道在封閉前,必須加強支護,應做到不失修、不冒頂、不影響正常抽放;  
       3.巷道內抽放瓦斯管的吸入端口,必須用透氣強的物質保護好,防止煤粉堵塞管路影響抽放。  
       以上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一百五十七條 抽放系統運行前,礦必須組織有關人員對抽放瓦斯工程施工質量,進行全面的檢查驗收。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六節 瓦斯抽采量及抽放鉆孔延米的驗收
       第一百五十八條 瓦斯抽采量的驗收。 
       1.每月25日前,各礦將當月抽采瓦斯量按本規定要求進行計算匯總,并由礦通風副總工程師進行審核。   
       2.集團公司通風處在每月25日開始對各礦瓦斯抽采量進行驗收。設有瓦斯抽放監測系統的,以瓦斯抽放監測儀器計算的抽采量為準。未設瓦斯監測 系統的,每臺泵抽采量的計算必須按本規定第11條要求進行計算。驗收分井上查記錄,井下現場抽查,發現抽放泵站原始觀測記錄不全、記錄不詳細、井下抽查與記錄不符,有弄虛作假現象的,不給驗收抽放量,取消本月抽放補貼。
       第六章  煤與瓦斯突出防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五十九條  在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采取以防止突出措施為主,同時有避免人身事故的綜合防治突出措施,綜合防治突出措施的內容應包括:
       1.突出危險性預測;
       2.防治突出措施;
       3.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
       4.安全防護措施。
       此項工作由總工程師負責。
       第一百六十條  有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要成立防突專業小組,配備防突專業技術人員,負責防治突出的管理、技術指導和技術推廣工作,編制年度防治突出計劃,檢查防治突出工作面的執行情況,掌握突出動態,填寫突出卡片,積累突出資料,繪制突出地質圖,總結分析突出情況,并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由總工程師負責。
       第一百六十一條  有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應購置相關的設備,在本礦建立適應井下測試基本要求的實驗室。
       第一百六十二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每日上報(通風處)在突出煤層中工作的采掘面的風量、瓦斯、采高、巷道高度、走向長度、傾向長度等情況及“一通三防”重大問題;每周上報在突出煤層中工作的采掘面的綜合防治突出措施。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一百六十三條  突出礦井的地測部門要及時提供地質報告書、瓦斯地質資料(包括沖涮帶、軟煤分層厚度、煤層硬度系數等),為編制防突措施提供依據。由總工程師負責。
       第一百六十四條  礦總工程師要根據地質部門提供的瓦斯地質資料,根據“四位一體”的防突原則,組織有關部門編制防治突出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未經總工程師批準,任何部門或個人都不得隨意改變或拒絕執行已批準的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六十五條  有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在編制年度、季度、月生產計劃的同時,必須編制相應的防治突出計劃。由總工程師負責。
       第一百六十六條  進入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工作人員,應熟悉突出的預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識,并隨身攜帶隔離式自救器。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一百六十七條  加強機電設備管理,設備下井前必須經機電部門的防爆檢查,突出工作面,每班要固定專職電工,經常檢查設備的防爆性能,嚴禁使用失爆設備。由機電礦長負責。
       第二節 煤層突出危險性預測
       第一百六十八條  突出煤層經區域預測后可分為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和無突出危險區。采掘工作面經工作面預測可分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和無突出危險工作面。
       第一百六十九條  在無突出危險區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七十條  在突出威脅區域根據煤層突出危險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進30—100m應用工作面預測方法連續進行不少于2次區域性預測驗證,其中任何1次驗證為有突出危險時,該區域改劃為突出危險區。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一百七十一條  在突出危險區內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七十二條  當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面時,首先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在經效果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后,才可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采掘作業。
       每執行1次防治突出措施作業循環后,應再進行工作面預測,如預測為無突出危險,仍必須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連續2次為無突出危險,該工作面可視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
       以上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一百七十三條  在無突出危險工作面進行采掘作業時,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一百七十四條  在煤巷掘進工作面第一次執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無措施超前距時,必須采取小直徑淺孔排放等防治突出措施,保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的安全屏障后,方可進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環。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三節  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掘進與回采
       第一百七十五條  在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并設置有供給壓縮空氣設施的避難硐室或壓風自救系統。由總工程師和通風礦長負責。
       第一百七十六條  采掘工作面發生突出預兆時,瓦檢員有權停止工作面作業,并協助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并報告礦調度室。
       通風值班區長和防突小組專職技術人員對于突出要親臨現場或親自接受瓦檢員對于突出情況匯報,并提出緊急處理措施。
       第一百七十七條  在突出危險區沿煤層掘進的工作面必須打超前排瓦斯鉆孔,并做到:
       1.鉆孔個數不得小于3個,要在工作面呈扇形布置,靠兩幫的鉆孔要影響至巷道斷面輪廊線外;
       2.每次打超前鉆孔深度不得小于30m;
       3.鉆孔超前工作面距離必須控制到巷道輪廓線外5米以上;
       4.要加強支護質量;
       5.鉆孔施工過程中,鉆機附近要安裝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控制風流瓦斯濃度在1%以下。
       以上由掘進礦長和通風礦長負責。
       第一百七十八條  突出掘進工作面要嚴格執行放炮停電制度,放炮期間切斷工作面全風壓以里所有電器設備電源,人員撤至防突門外新鮮風流或避難硐室。由采區當班區長負責。
       第一百七十九條  突出掘進工作面應設三個監測探頭,分別設在工作面、回風、中間(距工作面100米),放炮期間當中間探頭瓦斯濃度達到3%時,切斷風機電源。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一百八十條  突出回采面放炮前,必須切斷工作面和回風巷電器設備電源,將人員撤至進風巷50m以外的新鮮風流中。由采區當班區長負責。
       第一百八十一條  瓦斯突出的掘進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進風側設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防突門。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一百八十二條  突出礦井的回采工作面,回風道要有牢固的柵欄門。放炮、割煤時無關人員撤到安全地點,禁止其它工作,除瓦檢員、救護隊員外,其它人員不準入內。只有在停止放炮、割煤時,方可進入進行其它工作。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一百八十三條  在突出危險煤層中掘進平巷時,可采用超前鉆孔、松動爆破、前探支架、水力沖孔或其它有效的防治突出措施。由總工程師負責。
       第一百八十四條  有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面可采用松動爆破、注水濕潤煤體、超前鉆孔,預抽瓦斯等防治突出措施,并盡量采用刨煤機或淺截深采煤機采煤。由總工程師負責。
       第一百八十五條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可采用抽放瓦斯、水力沖孔、排放鉆孔、金屬骨架或其它試驗證明有效的措施。由總工程師負責。
       第一百八十六條  突出煤層中的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安全防護措施包括震動爆破、遠距離爆破、避難硐室、反向風門、壓風自救系統和隔離式自救器。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一百八十七條  突出礦井的采掘工作面瓦斯自動監測報警斷電裝置的安設和管理,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否則不準開采。監測科(隊)要按規定進行維修和調試,任何人不得隨意破壞、移動或停用。
       第四節  關于石門揭煤的要求
       第一百八十八條  石門揭煤
       1.探明煤層賦存情況及預測突出危險
       在石門工作面掘進距煤層10米(垂距)之前,至少打兩個穿透煤層全厚且進入頂(底)板巖層不小于0.5米的前探鉆孔,并詳細記錄巖芯資料。在地質構造復雜、巖石破碎的區域,石門工作面掘至距煤層20米(垂距)之前,必須在石門斷面輪廓線外5米范圍的煤層內布置一定數量的前探鉆孔,并保證確切地掌握煤層位置、厚度、傾角的變化、地質構造和瓦斯情況等。突出預測孔可以與前探鉆孔并用,也可以單獨布孔,但兩孔的見煤點間距不得小于5米。
       2.通風要求
       建立安全可靠的獨立通風系統,并加強控制通風風流設施的措施。
       3.確定安全巖柱厚度
       石門掘進工作面與煤層之間必須保持一定厚度的安全巖柱,安全巖柱的尺寸應根據防突措施的要求、巖石的性質、煤層傾角等條件確定,一般不小于3米。采用震動放炮措施時,石門掘進工作面距煤層的最小垂距是:急傾斜煤層2米,傾斜和緩傾斜煤層1.5米,如果巖石松軟、破碎,還應當增加垂距。為了防止石門誤穿突出煤層,在石門工作面距煤層5米(垂距)時,應當在石門工作面頂(底)部兩側打三個直徑為42毫米的超前鉆孔,其超前距不得小于2米。為了防止巖巷誤穿突出煤層,當巖巷煤層不足5米(垂距)時,必須及時采取探測措施,確定突出煤層賦存情況,以保證巖柱厚度不小于2米(垂距)。
       4.揭穿突出煤層的防突措施
       石門揭煤防突措施是在安全巖柱的保護下緩慢地釋放煤體及圍巖的突出潛能,達到預防突出的目的。石門防突的范圍主要包括石門斷面內及其周邊的煤體,通常可采用以鉆孔為主的防突措施使煤體卸壓和排放瓦斯。石門周邊的控制范圍也應根據煤層厚度、煤層突出危險性確定。當石門工作面揭穿厚度小于0.3米的突出煤層時,可不采取防突措施,允許直接用震動放炮揭穿煤層。
       以上由通風礦長、掘進礦長負責。
       石門揭煤防突措施詳見下表:
       防突措施有關規定

      措施名稱     適  用  
       條  件   安全巖柱
       厚度(M) 鉆孔控制     
      范圍(M) 布孔參數(M)     
      抽放瓦斯 有足夠的抽放時間(>3個月) ≥3 在石門周邊外3~5米以內范圍布孔 可根據煤層透氣性系數和允許抽放的時間確定鉆孔間距,一般為2~3米,均勻布孔
      排放鉆孔 有足夠的排放時間 ≥3 在距石門3~5米內范圍布孔 可根據煤層透氣性系數和允許排放的時間確定鉆孔間距,一般為1~2米

       
       第七章 安全監測及安全儀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各礦監測科負責本礦安全監測及安全裝備的維護、使用與管理工作。
       第一百九十條 各礦監測科安全裝備發放站負責裝備發放工作。四項安全裝備(便攜瓦檢器、光干瓦檢器、報警礦燈、自救器)必須實行集中管理,集中發放,集中維修。發放室不應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 
       第一百九十一條 各礦監控中心機房、監測設備及安全裝備維修室、安全裝備發放室、設備及材料庫房等工作場所,必須做到場所干凈衛生,物品擺放歸類、整齊。
       第一百九十二條 各礦要按以下標準配齊監測人員。
       1.監測科至少配科長1名,主責技術員1名,計算機技術員1名。技術人員應具有通風、安全監控及計算機軟硬件維護專業知識。
       2.中心機房應配備具有通風、監控基本知識并會使用計算機的值班員7人(每班2人,輪休1人)。井區機房按4人配備。
       3.監測隊長每一大采區配1人,小井口每4個井口配監測隊長1人 ,井下監測工按井下實際使用分站臺數計算,每臺分站配1人;另外要配足監測夜間值班人員。
       4.監測系統專業維修人員按3—5人配備,自救器校驗工每1000臺配一人,理研維修每60臺1人,便攜維修工每200臺配1人。
       5.安全儀器發放站每個發放點發放人員應不少于4人。
       以上人員(包括干部)必須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培訓,并通過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監測人員調動必須經通風礦長同意。
       第一百九十三條  建立健全各種管理制度,并上墻。管理制度包括:
       1.監測各工種崗位責任制;
       2.定期檢修制度;
       3.定期調試制度;
       4.安全裝備管理制度;
       5.監測值班制度;
       6.監測設備操作規程。
       以上由通風副總負責。
       第一百九十四條 各礦監測科必須配備傳真機,各井口監測室必須配備匯報電話。井口分散的礦(區)要配備監測值班專用車。
       第一百九十五條 各礦監測地點編號按2003年《關于采掘隊組重新編號的通知》進行規范定義。所有測點定義要標識所在井口,所在采區及其采掘面的片層,還要標識對應的井下作業隊組,做到井上定義內容與井下現場一致。此項工作由礦通風副總及監測主管技術員負責。
       第一百九十六條 各礦監控系統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h;系統必須具有防雷電保護;系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中心站主機應不少于2臺,一臺備用。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二節  安裝、使用和維護
       第一百九十七條 煤礦編制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區域及被控開關做出明確規定,同時還必須繪制監控設備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并建立使用單位有關人員責任制。在審批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時,監測主管技術員對不符合上述監測規定標準的,不得簽字通過。已經審批合格的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監測部門要存檔。由總工程師負責。
       第一百九十八條 應安設裝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由礦機電總工批準后送監測部門執行。
       申請單位為裝置的安設提供電源及斷電條件,如果條件不具備,申請單位的機電部門匯報機電礦長給以安排解決。
       監測部門接到《安裝申請單》后,負責裝置的安裝調試和維護工作,使用單位機電人員負責電源及控制兩線的接通,在進行連接操作時必須有監測人員現場監護。
       第一百九十九條 與監測裝置或監測電源線、控制線等關聯的防爆開關均由使用單位的機電人員維護,嚴禁失爆。電源線和控制線在改線或拆除時,必須由使用單位機電部門與監測部門共同處理。任何人不能改動控制線或使用其他手段使被控開關控制失效,失去斷電、復電功能。
       檢修與監控設備有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監控設備運行時,須由檢修單位制定安全措施,經機電副總、通風副總簽字同意方可進行。井下電氣設備檢修期間監測工要有專人現場看護,檢修完畢由檢修單位機電人員送電,保證監控設備正常運行。
       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線和動力電纜等共用。
       第二百條 采煤工作面、全煤、半煤上山和串聯風地點開工前必須完成監測裝置的安設;新開門的掘進工作面開工前,應先安裝工作面探頭,當工作面距回風口達到15米增設回風探頭。由通風礦長負責監督執行。
       第二百零一條 監測裝置入井前,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試合格,經過24小時以上試運行方可下井安裝。
        下井安裝后要進行運行前的各項指標調試并進行斷電試驗,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由監測科長負責。
       第二百零二條 監控裝置供電電源應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監測分站應設專用電源開關,便于檢修和保證供電。監測分站應設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墊支架或吊掛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二百零三條 監測設備要統一編號、上架,并落實責任人實行掛牌管理。
       第二百零四條 礦監測科負責人要安排監測工每天對監控設備及聯接電纜、接線盒等檢查一遍,并對傳感器進行校對,填好巡檢記錄。
       第二百零五條 監測工必須24小時值班,裝置出現故障后必須及時處理。傳感器故障處理時間不能超過4小時,線路故障不超過6小時,分站故障不超過8小時,故障處理期間要有安全措施。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二百零六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一次。每7天(符合AQ1029-2007監控管理新規范的每10天)必須用標準氣樣和空氣對甲烷傳感器的靈敏度、零點進行校正,并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高低濃瓦斯傳感器進行高低濃轉換試驗。在對甲烷傳感器校氣之前,必須向公司監控中心及佳合分局匯報,匯報內容包括校對時間及地點。由監測科長負責。
       第二百零七條  每周要對后備電源進行一次放電,放電時間要根據電池容量及所帶負荷自行確定。并檢查交直流轉換情況。由監測科長負責。
       第二百零八條  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要升井全面檢修,要對設備進行防爆及干燥處理,對本電源各種參數進行測試,對電路板各接口的牢固性進行檢查。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二百零九條 當瓦斯濃度超過規定時,礦井監測裝置切斷電氣設備的電源后,嚴禁立即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值以下時方可人工復電或自動復電。
       當瓦斯超限時,一旦斷電裝置失靈不能斷電時,井下值班電工必須手動切斷被控開關電源。
       甲烷超限斷電試驗應由使用單位機電人員和監測工配合作業,監測工負責調試甲烷傳感器,使用單位機電人員負責操作防爆電器設備,試驗完成后由監測工升井做好記錄。
       由通風礦長和機電礦長協調解決,并對全礦所有甲烷超限斷電測試點建立相關的責任制,明確責任人。
       第二百一十條  監測裝置由所在采區和瓦檢員共同負責保管及使用。探頭到位由使用單位班段長負責,瓦檢員監督。放炮期間在瓦檢員的監護下,由采掘班段長、放炮員采取保護措施,放炮后重新予以正確懸掛。
       第二百一十一條 瓦檢員在每次檢查瓦斯時也要與傳感器進行核對,發現傳感器超過規定誤差值要通知通風調度,由通風調度通知監測負責人安排監測工及時調整。
       第二百一十二條 各礦要建立瓦斯超限匯報制度,當機房值班員監測到瓦斯超過報警規定值后,要嚴格按匯報制度逐級匯報,必須匯報給監測科長、通風區調度、礦調度,由通風調度通知通風區長,由礦調通知礦值班領導或通風礦長進行處理,并按規定報上一級網絡中心(公司監控中心)。
       礦(井口)監測機房值班員對采煤上隅角瓦斯要認真監測,發現上隅角瓦斯濃度≥1.5%時,必須立即匯報礦調度室及通風、監測等部門有關人員,由礦調通知礦值班領導或通風礦長安排相關人員進行處理,并將原因及處理結果上報集團公司調度室監測中心。
       第二百一十三條  中心站(井口)值班員還要隨時掌握主扇開停狀況,井下局部通風機開停狀況,井下主要風門開關狀態,發現主扇或井下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風門處于打開狀態要及時匯報監測科長、礦調,由礦調通知礦值班領導或通風礦長進行處理,中心站(或井口)微機值班員要認真仔細做好機房相關記錄。
       第二百一十四條  對以下違章行為或管理不好造成嚴重后果的將給以嚴厲處罰:
       1.井下包蒙瓦斯傳感器或人為調低瓦斯傳感器的數值,以及將瓦斯傳感器放置在底板或風筒漏風破口處; 
       2.對瓦斯超限事故隱瞞或遲報、將真實超限匯報成監測設備故障;
       3.在瓦斯傳感器或其它種類傳感器報警過程中擅自刪除報警測點的、人為中斷聯網的;
       4.各礦中心(或井口)監測機房無人值機脫崗的;
       5.隨意中斷與公司聯網的或因無計劃停電且停電時間中斷超過10分鐘的;
       6.一處作業地點24小時內,瓦斯誤報警次數超過5次,每次超過一分鐘的;
       7.一處作業地點24小時內,設備、線路故障次數超過3次的;
       8.已經安裝使用的傳感器(包括上隅角瓦斯傳感器)沒有正確定義或不同監測主機聯網的;
       9.應安裝瓦斯傳感器的井下作業地點沒有設置瓦斯傳感器的;
       10.處理監測設備故障已經超過規定處理時間但仍然存在問題的。
       第二百一十五條  監測日報表每日必須按時報礦,并由礦長、總工程師簽閱后存檔,監測中心應每三個月對數據進行備份,備份的數據介質保存時間不少于2年;圖紙、技術資料均需保存不少于2年。
       第二百一十六條  安全監控應建立以下牌板、報表、記錄:
       1.安全監控設備及儀表臺帳(并建立設備、儀表管理牌板上墻);
       2.安全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包括定期檢修記錄);
       4.巡檢記錄;
       5.傳感器調校記錄;
       6.中心站運行日志;
       7.瓦斯超限匯報記錄;
       8.安全監控日報表;
       9.報警斷電記錄月報;
       10.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
       11.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情況月報、季報表;
       12.監測系統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圖紙每月上報)。
       以上由通風副總負責。
       第二百一十七條  每一礦井都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備用裝置和零配件。安全裝備的備用量不少于20%。
       監測資金除公司投入外,配件、電纜等材料不足部分由各礦自行解決。
        第三節  傳感器的設置
       第二百一十八條  回采工作面瓦斯傳感器的設置:
       高瓦斯礦井、瓦斯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重點工作面應在工作面及回風流各設一臺瓦斯傳感器。工作面傳感器應設在距上出口10米內,回風傳感器設在距回風口10—15米(有中間上山的在中間上山以里10—15米和距回風口10—15米兩點選擇瓦斯高的地點設)。
       高瓦斯礦井、瓦斯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瓦斯重點采煤面的上隅角若具備設置瓦斯傳感器條件,應在上隅角安裝瓦斯傳感器,不具備安裝條件的可懸掛便攜式瓦檢器。
       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不能控制其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時,在進風巷距工作面下出口10米內設置甲烷傳感器。
       低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須在距工作面上出口10米內設甲烷傳感器。
       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在被串工作面的進風巷距入風口10—15米內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的回風巷長度大于1000米時,必須在回風巷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
       采煤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以上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二百一十九條  高瓦斯、瓦斯突出礦井及低瓦斯礦井重點掘進工作面在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工作面傳感器設在工作面前端5米內,回風傳感器設在距回風口10—15米內。
       低瓦斯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前端5米內設置甲烷傳感器。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面長度大于1000米時,必須在回風巷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
       采用串聯通風的掘進工作面風機前3―5米設甲烷傳感器。
       掘進機應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以上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二百二十條  開拓面串采區、串架線時,在開拓面的回風處設甲烷傳感器,當瓦斯超過0.5%時,斷被串采區及架線電源。由通風礦長、機電礦長負責。
       第二百二十一條  在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位置設在距入風3—5米處。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二百二十二條  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裝煤點、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3—5米處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二百二十三條 在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內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柴油機車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當瓦斯濃度超過0.5%時停止機車運行。
       第二百二十四條  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回風井時,必須在入風口3—5米處安設甲烷傳感器。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二百二十五條  瓦斯抽放站室內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抽放泵輸入管路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流量傳感器、壓力傳感器及溫度傳感器。井下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排出口下風側柵欄外要安設甲烷傳感器。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二百二十六條  每一采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
       主要通風機的硐室應設壓力(風壓)傳感器。
       主扇及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必須設置開停傳感器。
       礦井和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必須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使用暖風爐的礦井必須安設溫度、煙霧、CO傳感器,溫度傳感器放入暖風硐室內距出口30-50cm處,一氧化碳傳感器、煙霧傳感器設在距暖風硐下風50m處,溫度達到95°C或有煙霧及一氧化碳為0.0024% 時自動報警或切斷暖風爐電源;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應設置一氧化碳、溫度傳感器,一氧化碳報警值為0.0024%,溫度報警值30°C;機電硐室內應設置溫度傳感器,報警值為34°C;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進風井時井筒中必須安設CO傳感器和煙霧傳感器,當有火災發生時能自動報警,一氧化碳報警值為0.0024%。
       當煙霧傳感器監測到井下有煙霧時,微機值班人員應請示礦主管人員或科領導同意后進行手控斷電,切斷暖風爐電源。
       為監測被控設備瓦斯超限是否斷電,被控設備開關的負荷側應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
       以上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二百二十七條  甲烷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溫度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于200mm。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通車,頂板好,無淋水。
       采煤面上隅角瓦斯傳感器安設位置(采煤面應以軟邦切頂線計算)以切頂線距頂板不大于200mm,距上邦200 mm處,報警點CH4濃度≥1.5% ,斷電點CH4濃度≥1.5%,復電點CH4濃度<1.5%,斷電范圍為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風速、壓力傳感器應懸掛在能正確反映該點測值的地點。
       模擬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測物理量的位置。開關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監測狀態的位置。聲光報警裝置應設置在經常有人作業便于觀察的地點。
       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按《煤礦規程》表3執行。
       以上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四節  監測計算機網絡管理
       第二百二十八條  礦監測網絡設備的管理與維護由各礦監測科負責。
       第二百二十九條 礦監測科應管理好本單位各井口監測聯網設備,禁止更改各種聯網配置參數或進行其他與監測系統無關的任何操作。
       第二百三十條 聯網設備必須由UPS穩壓電源供電,定期對聯網設備除塵,嚴禁直接用市電供電。
       第二百三十一條 各礦要自備病毒檢測軟件,對監測系統主機及網絡計算機要定期進行病毒檢測,定期軟件維護。
       第二百三十二條 各礦監測科應對本礦內監測網絡傳輸光纖定期進行尋查和維護。
       第二百三十三條 各井口監測網橋傳輸設備及傳輸鐵塔屬網絡傳輸骨干設備,各井口監測人員必須每天接班前對其檢測巡查。
         第五節  安全儀器管理與使用
       第二百三十四條 各礦要制定安全儀器使用管理辦法,明確管理人員及使用人員的責任,并嚴格執行。由通風副總負責。
       第二百三十五條  安全儀器配備標準:
       礦領導 、生產井區領導、工程技術人員、采掘段隊長、班長、爆破工、流動電鉗工、安全監測工及回風巷道的壓風工、絞車工、溜子工、機車司機等單獨作業的工種入井時必須攜帶便攜瓦檢器。通風區隊長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檢器或光學瓦檢器,瓦檢員必須攜帶光學瓦檢器和便攜瓦檢器。
       入井人員全部隨身攜帶自救器。
       以上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二百三十六條 各礦采區或培訓部門(職教科)要對安全儀器的使用人員進行專門培訓,建立檔案,每個下井人員必須達到熟練使用自救器。
       第二百三十七條 自救器的發放要根據本礦的實際情況采取集中或以井區為單位進行發放,不允許采用個人保管的辦法,具體按七煤通發[2005]330號文件執行。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二百三十八條  安全儀器在發放前要認真檢查,失效、失爆、失靈、超差等不符合要求的儀器嚴禁入井。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二百三十九條  化學氧自救器每月要進行一次氣密性檢查,過濾式每季度檢查一次,監測科應有檢查記錄。光干瓦檢器每半個月進行檢查藥品一次,并按編號做好記錄,藥品不合格或失效立即更換。
       第二百四十條 便攜每7天調校( 按AQ6202-2006新標準生產的儀器每10天) 一次,并按編號做好記錄。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以保證儀器的正常使用。下井前必須檢查便攜的零點及電壓值,不合格禁止發放。使用人員嚴禁擅自調校和拆開儀器。由監測科長負責。
       第二百四十一條  各發放站要控制好便攜的充電時間,嚴格按說明書進行操作,發現故障后由礦監測專業維修人員負責維修維護。
       第六節  儀器儀表的檢定
       第二百四十二條  需要檢定的儀器儀表包括:光學瓦檢器、便攜瓦檢器和風表。光學瓦檢器、便攜瓦檢器每年檢定一次,風表半年檢定一次。以上儀器儀表由通風處實驗室(黑龍江省煤礦計量四站)統一檢定,在用儀器儀表檢定率應達100%。
               第七節  安全監控設備的報廢(含安全裝備)
       第二百四十三條  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報廢或更新。
       1.設備老化、技術落后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老舊設備;
       2.通過修理,雖能恢復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設備原價80%以上;
       3.嚴重失爆,而不能修復的;
       4.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
       5.國家或行業標準規定應淘汰的設備。
       第二百四十四條 安全裝備報廢,由礦主管設備的領導組織監測、設備供應、機電及財務等有關部門組成鑒定小組,提出報廢意見,公司投入的設備經公司通風處鑒定同意,報公司領導審批,礦成本投入的設備由礦審批。
       
       第八章  粉塵防治
       
       第一節  管理制度
       第二百四十五條  各礦每年應制定綜合防塵、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礦總工程師負責制定具體的防治煤塵措施,礦長負責組織落實。各分公司要建立以礦長為首,總工程師負全責的綜合防塵組織機構,明確責任區域,并建立嚴格的管理檢查工作制度,通風副總協助總工程師制定嚴格的綜合防塵、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和管理制度,通風礦長負責防塵制度和措施具體落實,通風區或井區要有副區長負責綜合防塵工作。做到:區域(包括井下生產區域和非生產區域)、時間、責任人三落實,必須建立健全防塵專業隊伍,配足防塵專業人員,每1.5KM管路應不少于1人(每年十二月末前將下年綜合防塵措施及管理制度上報通風處)。
       第二百四十六條  礦井、采區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系統,對冬季無采暖設施或采暖設施不能保證正常供水消塵的礦井,防塵系統和防塵設施不健全的礦井及工作面,防塵制度不落實有煤塵堆積等隱患一律停產整頓,供水方式均應采用靜壓;特殊情況下需采用動壓供水時必須制定防止出現故障時的應急措施(確保24小時不間斷供水)。水池不得小于200m3,灑水系統不得少于連續2小時的用水量。防塵用水均應過濾,懸浮物含量不得超過150mg/L,懸浮物的粒度直徑不得大于0.3mm。由總工程師負責。
       第二百四十七條 井下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上山、下山,采區運輸巷與回風巷、采煤工作面運輸巷與回風巷、掘進巷道、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等都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每隔100m安設三通閥門,膠帶運輸巷每隔50m安設三通閥門。井下取消塑料管,并制定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由生產礦長、掘進礦長負責。
       第二百四十八條 井下主要入回風巷道應設凈化水幕,各放煤口、卸載點、轉載點等下風側設噴霧。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二百四十九條 主要進、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每月沖洗一次積塵,并保證不得有厚度超過2mm,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二百五十條 各礦應配備專職測塵員,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
       1.總粉塵:井下作業場所(包括能產生粉塵的任何非作業場所)每月測定2次,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一次。
       2.呼吸性粉塵: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采掘工作面每3個月測定一次,其它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一次,定點呼吸性粉塵每月測定一次。
       3.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一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必須測定一次;每次測定的有效樣品數不得少于3個。每次測得結果上報主管領導審閱,每月上報公司通風處。
       4.選擇粉塵測點位置的原則是布置在塵源的下風側,粉塵擴散均勻的呼吸帶。每月將測定結果上報通風處。
       以上由通風副總負責。
       第二百五十一條  各礦每旬至少檢查一次防塵系統、防塵、隔爆設施的安裝和拖欠地點、數量使用及質量是否符合要求(礦設檢查記錄)。每月將拖欠防塵、隔爆設施的整改規劃上報通風處,并嚴格落實補欠計劃拖欠未補完相關區域停止作業。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二節  采煤工作面粉塵防治
       第二百五十二條  煤層厚度1.3米以上的采煤工作面必須進行煤層注水,采煤礦長負責此項工作實施及落實,通風礦長負責監督執行。注水系統要設壓力表、流量表、逐日統計注水量及各項參數,每月上報公司通風處。由通風副總負責。
       第二百五十三條  采煤上、下巷防塵管路距工作面不得超過50m,每隔100m設三通閥門,膠帶運輸巷每隔50m設三通閥門,此項工作由采煤礦長負責;入、回風凈化水幕距上、下出口不得超過30m。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二百五十四條  工作面入、回風巷定期清洗粉塵。由生產礦長負責。
       第二百五十五條 炮采工作面應采取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沖洗煤壁,爆破時噴霧降塵,出煤時灑水。由生產礦長負責。
       第二百五十六條 采煤機必須安裝噴霧裝置。如果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嚴禁生產。由生產礦長負責。
       第二百五十七條  采煤下出口巖石臺高度超過1米,必須安設順煤槽,設噴霧點,此項工作由采煤礦長負責。
       第三節  掘進工作面粉塵防治
       第二百五十八條  防塵管路距工作面迎頭不得超過50m,每隔100m設三通閥門。由掘進礦長負責。
       第二百五十九條  濕式鉆眼、裝煤、巖灑水,使用水炮泥、放炮噴霧、放炮前后必須沖洗工作面20m范圍內巷壁,其余巷道定期沖洗。由掘進礦長負責。
       第二百六十條  放炮噴霧器距工作面迎頭不得超過30m,射程不得低于20m。風機前設入風凈化水幕,回風凈化水幕距工作面迎頭不得超過50m,封閉全斷面。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四節  隔爆設施
       第二百六十一條  隔爆設施采用水棚,采用的水槽必須使用經國家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廠家生產的水槽。
       第二百六十二條  主隔爆水棚設置地點:礦井的兩翼、相臨的采區、相臨的煤層之間的運輸及入、回風大巷。
       輔助隔爆水棚設置地點:采煤工作面進風、回風巷道。煤層中掘進回風巷道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它巷道及瓦斯重點掘進回風巷道。
       主要隔爆水棚的用水量不小于400L/m2,棚區長度不小于30m。
       輔助隔爆水棚的用水量不小于200 L/m2,棚區長度不小于20m。
       首列水棚距工作面保持60—200m。
       水棚與巷道交岔口、轉彎處、風門距離不得小于50m。
       水棚排間距為1.2—3.0m,距頂梁(無支架時為頂板)、兩幫的空隙不小于100mm,距軌道面不小于1.8m,保持同一高度,棚區內的巷道斷面應與其前后各20m長的巷道斷面一致。
       隔爆設施要掛牌管理,標明地點、斷面、數量、容積、總水量、棚區長度、負責人等,以上由通風礦長負責。
         第九章  防滅火
       第二百六十三條  所有生產礦井必須由總工程師制定井上、下防滅火措施和制度,井下各水平井底車場或主運巷建立消防材料庫,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由礦長負責確定(在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公司每季度檢查一次。
       第二百六十四條  進風井筒和各水平井底車場連接處,采區之間運輸大巷必須設有兩道防火鐵門,保持完好可靠,礦每月由通風礦長負責檢查一次。
       第二百六十五條  井下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的措施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礦長審批,執行《規程》第223條規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  井下移動變電站、機電硐室、抽放泵室(站)、火藥庫、材料庫、井底車場都要備有滅火器材(滅火器、沙箱),其數量要在災害預防計劃中明確規定。由機電礦長、通風礦長負責。
       第二百六十七條  井下必須使用阻燃皮帶,風筒和電纜。由機電礦長、通風礦長負責。
       第二百六十八條  標有有效期的滅火器材必須按時更換。由機電礦長負責。
       第二百六十九條  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應每隔100米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米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于200米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應由礦長和礦總工程師負責制定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開采下部水平的礦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產水平的水倉作為消防水池。
       以上由礦總工程師負責。
       第二百七十條  每季度應由礦長負責安排主管人員組織對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統,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進行1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有記錄可查。
       第二百七十一條  嚴禁放炮器和礦燈失爆入井,嚴格建立礦井檢身制度,嚴禁帶煙火入井和井下吸煙。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軌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須在井口附近將金屬體進行不少于兩處的良好的集中接地。由安全礦長、機電礦長負責。
       第十章  通風內業管理
       第二百七十二條 各礦要建立由總工程師、通風副總負責,通風區(科)技術室具體實施的工作體系。要有專人負責管理資料室、資料柜,實現資料的集中統一管理。
       第二百七十三條 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1.建立通風各工種崗位責任制和技術操作規程,通風區(科)監測科(隊)管理制度。
       2.制定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的保管、維修、保養制度。
       3.建立各級干部“一通三防”責任制,并以文件形式下發。
       4.認真執行總工程師月審查通風系統制度,并形成紀要。
       5.制定各級干部上崗檢查瓦斯煤塵制度。
       6.通風部門每月要有工作計劃和總結。
       7.制定消防塵管理制度。
       8.編制年度安全技措計劃及長遠規劃。
       9.編制綜合治理瓦斯、煤塵規劃。
       10.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包括瓦檢員、調度員、測風員、保安工、班段長、監測工、抽放泵司機),定期開展培訓,每次培訓都要考核,有記錄可查并做到持證上崗。
       第二百七十四條  做到七種圖紙、五種牌板、十一種記錄、六種臺帳齊全,并與井下實際相符。
       1.七種圖紙:通風系統圖(工程平面圖比例1:2000)、防塵系統示意圖、防滅火系統示意圖、安全監測系統示意圖、避災路線圖(工程平面圖比例1:2000)、礦井通風網絡圖、瓦斯抽放系統示意圖。
       2.五種牌板:局部通風管理牌板、通風設施管理牌板、防塵設施管理牌板、通風儀器儀表管理牌板、安全監控管理牌板。
       3.十一種記錄:通風調度值班記錄、通風區(科)值班記錄、通風設施施工檢查記錄、防滅火檢查記錄、測風記錄、瓦斯鑒定記錄、隱患排查整改記錄、排放瓦斯記錄、回風巷巷修記錄、防爆門檢查記錄、隔爆設施檢查記錄。
       4.六種臺帳:瓦斯調度臺帳、煤層注水臺帳、瓦斯抽放臺帳、消防塵、防滅火設施臺帳、安全裝備管理臺帳、通風設施臺帳。
       第二百七十五條  各種報表準確及時上報:通風、瓦斯、防塵、監測、抽放月報,通風系統審查表,年度瓦斯鑒定報告。
       第二百七十六條 各項安全技術措施齊全。
       1.通風系統調整措施,其中巷道貫通調整通風系統要包括貫通通知單和貫通措施。
       2.排放瓦斯措施。
       3.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及季度修改措施。
       4.串聯風措施。
       5.重點面管理措施。
       6.其它應制定的措施。
       第二百七十七條  瓦斯地質
       各礦要建立組織機構,由通風副總負責組織進行,通風區技術室具體實施,由一名技術員具體負責。
       收集的資料有:礦井旬測風報表、特殊情況下的瓦斯資料(斷層、構造、見煤、停電排瓦斯、破閉排瓦斯、分層采掘工程平面圖)。
       根據收集的資料每月及時上圖,對資料整理分析,繪制瓦斯地質圖,開展瓦斯的預測預報工作,為科學治理瓦斯提供依據,并編制瓦斯地質報告。
       第二百七十八條  通風調度要每日填報礦井“通風調度日報”報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礦長、通風礦長、通風副總審閱,內容包括:當日各采掘工作面通風、瓦斯、防塵情況,以及隱患情況。
       通風區(科)調度每日向公司通風處匯報重點面及非正規采煤工作面的通風、瓦斯、煤塵及及安全裝備情況及“一通三防”重大問題,如采掘重點面局部瓦斯涌出異常則應詳細匯報異常涌出地點濃度及處理情況。
       調度應做到現場交接班,交清當班情況,同時認真填寫瓦斯調度臺帳,井下停電停風記錄、排放瓦斯記錄、巷道貫通記錄等。
       第二百七十九條 編制采掘作業規程時應包括如下內容:
       采掘工作面地質說明書必須有瓦斯地質說明,明確說明本層和上下層間距,瓦斯地質情況,定性或定量地提出瓦斯地質參數或特征,分析本層和臨近層瓦斯地質特征、瓦斯賦存區域特征、來源、賦存含量及回采與瓦斯關系。
       采掘工作面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合理確定通風方法,繪制通風系統示意圖、防塵系統示意圖和避災路線圖。掘進作業規程中還應注明通風設施施工位置及施工要求,隔爆水槽、監測設備安裝地點等,由礦通風副總監督執行通風設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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