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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安全規程》(防治水部分)修改對照表

      作者:佚名 2011-06-07 20:32 來源:本站原創
      煤礦安全規程》(防治水部分)修改對照表 (征求意見稿)
      原條文 修改后 備注
      第六章 防治水 第六章 防治水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百五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查明礦區和礦井的水文地質條件,編制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并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必須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并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上標出其井田位置、開采范圍、開采年限、積水情況。 第二百五十一條 煤礦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體現防治水十六字原則和五項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條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必須針對主要含水層(段)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系統,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水害預測分析,并制定相應的“探、防、堵、截、排”等綜合防治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條 煤礦企業必須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并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上標出其井田位置、開采范圍、開采年限、積水情況。 礦井的井田范圍內及周邊區域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楚的,應當采取物探、鉆探、化探等方法,查明水害情況;地測部門綜合分析各種探查成果并提出水害分析報告,由礦井總工程師組織相關人員審核后,方可作為設計和施工的依據。在水害情況查明前,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發現礦井有透水征兆時,應當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采掘作業,撤出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分析查找透水原因,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針對礦井主要含水層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系統,結合礦井涌水量、水質等觀測成果,定期綜合分析,提高水害預測預報水平。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煤礦企業、礦井,應當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 強調礦井有透水征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井下作業人員。
      第二百五十三條 煤礦企業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雨季受水威脅的礦井,應當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視制度并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當暴雨威脅礦井安全時,必須立即停產撤出井下全部人員,只有在確認暴雨洪水隱患徹底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二百五十三條 煤礦企業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落實責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建立雨季重點水患區域巡視制度,成立搶險隊伍并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當暴雨洪水威脅礦井安全時,必須立即停產撤出井下全部人員,只有在確認暴雨洪水隱患徹底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 強調暴雨洪水威脅礦井安全時,必須立即停產撤人。
      第二節 地面防治水 第二節 地面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統的匯水、滲漏情況,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 第二百五十四條 礦井應當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統的匯水、滲漏情況,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等情況;了解當地水庫、水電站大壩、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礙物等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 重大安全隱患及時上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礦井應當與氣象、水利、防汛等部門進行聯系,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制。煤礦應當密切關注災害性天氣的預報預警信息;及時掌握可能危及煤礦安全生產的暴雨洪水災害信息、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強與周邊相鄰礦井信息溝通,發現礦井出現異常情況時,立即向周邊相鄰礦井進行預警。
      第二百五十五條 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筑物的高程必須高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區還必須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業場地內建筑物的高程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時,必須修筑堤壩、溝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二百五十五條 礦井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筑物的標高,應當高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 如果在山區,除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礦井井口及工業場地內建筑物的標高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應當修筑堤壩、溝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條 井口附近或塌陷區內外的地表水體可能潰入井下時,必須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開采煤層露頭的防水煤柱。 (二)容易積水的地點應修筑溝渠,排泄積水。修筑溝渠時,應避開露頭、裂隙和導水巖層。特別低 洼地點不能修筑溝渠排水時,應填平壓實;如果范圍太大無法填平時,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積水滲入井下。 (三)礦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脅時,必須采取修筑堤壩、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四)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 (五)對漏水的溝渠和河床,應及時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必須填塞,填塞工作必須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坑內。 (六)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后,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巖溶塌陷等現象。發現漏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第二百五十六條 當礦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區內外的地表水體可能潰入井下時,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開采煤層露頭的防隔水煤(巖)柱。 (二)在地表容易積水的地點,應當修筑溝渠,排泄積水。修筑溝渠時,應當避開露頭、裂隙和導水巖層。特別低洼地點不能修筑溝渠排水的,應當填平壓實。如果低洼地帶范圍太大無法填平時,應當采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專門排水,防止低洼地帶積水滲入井下。 (三)當礦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脅時,應當修筑堤壩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四)對于排到地面的礦井水,應當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 (五)對于漏水的溝渠(包括農田水利的灌溉溝渠)和河床,應當及時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應當及時填塞。進行填塞工作時,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坑內。 (六)在有滑坡危險的地段,可能威脅煤礦安全時,應當采取防止滑坡措施。 (七)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后,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巖溶塌陷等現象。發現漏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第二百五十七條 嚴禁將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段。 第二百五十七條 嚴禁將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段,以免沖到工業場地和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溝渠。河道中的障礙物要及時進行清理。
      第二百五十八條 使用中的鉆孔,必須安裝孔口蓋。報廢的鉆孔必須及時封孔。 第二百五十八條 對于正在使用的鉆孔,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孔口蓋。對于報廢的鉆孔,應當及時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層的水流入井下。觀測孔、注漿孔、電纜孔、與井下或者含水層相通的鉆孔,其孔口管應當高出當地最高洪水位。
      第三節 井下防治水 第三節 井下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九條 相鄰礦井的分界處,必須留防水煤柱。礦井以斷層分界時,必須在斷層兩側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應根據相鄰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巖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巖層移動規律等因素,在礦井設計中規定。 嚴禁在各種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第二百五十九條 相鄰礦井的分界處,應當留防隔水煤(巖)柱。礦井以斷層分界的,應當在斷層兩側留有防隔水煤(巖)柱。 防隔水煤(巖)柱的尺寸,應根據相鄰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巖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巖層移動規律等因素,在礦井設計中規定。 礦井防隔水煤(巖)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嚴禁在各類防隔水煤(巖)柱中進行采掘活動。
      第二百六十條 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積水的井巷及采空區的積水范圍、標高和積水量,必須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 在水淹區域應標出探水線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線位置時,必須探水前進。 第二百六十條 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積水的井巷及采空區的積水范圍、標高和積水量,必須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 在水淹區域應標出探水線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線位置時,必須用專用探水鉆機、按規定探水前進。
      第二百六十一條 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后,應及時觀測井下水文變化情況,并向礦調度室報告。 第二百六十一條 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后,應及時觀測井下涌水量等有關水文變化情況,并向礦調度室報告。情況危急時,調度室要及時組織井下撤人,確保礦井安全。
      第二百六十二條 水淹區積水面以下的煤巖層中的采掘工作,應在排除積水以后進行;如果無法排除積水,必須編制設計,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后,方可進行。 第二百六十二條 水淹區積水面以下的煤巖層中采掘工作,應在排除積水后,方可進行采掘作業。
      第二百六十三條 在有水或未固結的灌漿區、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巖石洞穴附近采掘時,必須執行本規程第二百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 第二百六十三條 在有水或未固結的灌漿區、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巖石洞穴附近采掘時,必須執行本規程第二百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 未修改,可提出修改意見
      第二百六十四條 開采水淹區域下的廢棄防水煤柱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二百六十四條 開采水淹區下的廢棄防隔水煤柱時,應當徹底疏放上部積水。嚴禁頂水作業。
      第二百六十五條 井田內有與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層等有水力聯系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時,必須查出其確切位置,并按規定留設防水煤(巖)柱。 巷道必須穿過上述構造時,必須探水前進。如果前方有水,應超前預注漿封堵加固,必要時預先建筑防水閘門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第二百六十五條 井田內有與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層等存在水力聯系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等構造時,必須查出其確切位置、并按規定留設防隔水煤(巖)柱。 巖巷必須穿過上述構造時,應當用專用鉆機探水前進。如果前方有水,應當超前預注漿封堵加固,必要時可預先構筑防水閘門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否則,不準施工。     強調了用專門鉆機進行探水前進。
      第二百六十六條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突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采取措施,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第二百六十六條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來壓、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時,必須停止作業,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發出警報,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分析原因,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百六十七條 礦井必須作好采區、工作面水文地質探查工作,選用物探、鉆探、化探和水文地質實驗等手段查明構造發育情況及其導水性,主要含水層厚度、巖性、水質、水壓以及隔水層巖性和厚度等。 第二百六十七條 礦井采掘工作面掘進回采前必須采用鉆探方法或者鉆探為主、配合其他方法查清掘進巷道或回采工作面相關區域內老空水、斷層、陷落柱和含水層富水性等情況,地測部門提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和水害防范措施。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和地測等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掘進、回采。 有下情況的,必須停止施工,進行探放水: (一) 采掘工作面涌水量增大。 (二) 采掘工作面發生底鼓、片幫等現象。 (三) 發現斷層、裂隙和陷落柱等構造。 (四) 其他地質異常現象。
      第二百六十八條 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三帶”發育高度。當導水裂隙帶范圍內的含水層或老空積水影響安全開采時,必須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統。 第二百六十八條 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三帶”發育高度,合理確定防隔水煤(巖)柱厚度。當導水裂隙帶范圍內的含水層或老空積水影響安全開采時,必須超前鉆探、徹底疏放水后,方可掘進回采。 嚴禁在水體下開采急傾斜煤層。
      第二百六十九條 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大于實際水頭值時,可以“帶水壓開采”,但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二百六十九條 當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大于實際水頭值時,開采后,隔水層不容易被破壞,煤層底板水突然涌出可能性小,可以進行帶壓開采,但應當制定安全措施,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審批。
      第二百七十條 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小于實際水頭值時,開采前必須采取下列措施,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一)采取疏水降壓的方法,把承壓含水層的水頭值降到隔水層能承受的安全水頭值以下,并制訂安全措施。 (二)承壓含水層不具備疏水降壓條件時,必須采取建筑防水閘門、注漿加固底板、留設防水煤柱、增加抗災強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第二百七十條 當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小于實際水頭值時,開采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制定方案措施,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審批: (一)采取疏水降壓的方法,把承壓含水層的水頭值降到隔水層能允許的安全水頭值以下,并制定安全措施。總結適合本礦區(井)的安全水頭值,指導安全生產。 (二)承壓含水層的集中補給邊界已經基本查清情況下,可以預先進行帷幕注漿,截斷水源,然后疏水降壓開采。 (三)當承壓含水層的補給水源充沛,不具備疏水降壓和帷幕注漿的條件時,可以酌情采用局部注漿加固底板隔水層和改造含水層為弱含水層的方法,但應當編制專門的設計,在有充分防范措施的條件下進行試采,并制定專門的防止淹井措施。
      第二百七十一條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當開拓到設計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統后,方可開始向有突水危險地區開拓掘進。 第二百七十一條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當開拓到設計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統后,方可開拓掘進。 有突水歷史或帶壓開采的礦井,應當分水平或分采區實行隔離開采。在分區之前,應當留設防隔水煤(巖)柱并建立防水閘門,以便在發生突水時,能夠控制水勢、減少災情、保障礦井安全。
      第二百七十二條 煤系底部有強巖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運輸巷和主要回風巷必須布置在不受水威脅的層位中,并以石門分區隔離開采。 第二百七十二條 煤系底部有強巖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運輸巷和主要回風巷必須布置在不受水威脅的層位中,并以石門分區隔離開采。 未修改,可提出修改意見
      第二百七十三條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應當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或在正常排水系統基礎上另外安設具有獨立供電系統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潛水泵。 在其他有突水危險的采掘區域,應當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不具備設置防水閘門條件的,必須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防水閘門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閘門必須采用定型設計。 (二)防水閘門的施工及其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閘門和閘門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閘門硐室前、后兩端,應分別砌筑不小于 5m 的混凝土護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實,不得空幫、空頂。防水閘門硐室和護碹必須采用高標號水泥進行注漿加固,注漿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四)防水閘門來水一側 15~25m 處,應加設 1 道擋物箅子門。防水閘門與箅子門之間,不得停放車輛或堆放雜物。來水時先關箅子門,后關防水閘門。如果采用雙向防水閘門,應在兩側各設 1 道箅子門。 (五)通過防水閘門的軌道、電機車架空線、帶式輸送機等必須靈活易拆;通過防水閘門墻體的各種管路和安設在閘門外側的閘閥的耐壓能力,都必須與防水閘門所設計壓力相一致;電纜、管道通過防水閘門墻體時,必須用堵頭和閥門封堵嚴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閘門必須安設觀測水壓的裝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閘閥。 (七)防水閘門竣工后,必須按設計要求進行驗收;對新掘進巷道內建筑的防水閘門,必須進行注水耐壓試驗,水閘門內巷道的長度不得大于 15m,試驗的壓力不得低于設計水壓,其穩壓時間應在 24h 以上,試壓時應有專門安全措施。 (八)防水閘門必須靈活可靠,并保證每年進行 2 次關閉試驗,其中 1 次應當在雨季前進行,關閉閘門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須專人保管,專地點存放,不得挪用丟失。 老礦井不具備建筑水閘門的隔離條件,或深部水壓大于 5MPa,高壓水閘門尚無定型設計時,可以不建水閘門,但必須制定防突水措施。 第二百七十三條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礦井,應當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統基礎上另外安裝配備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潛水電泵排水系統。 在礦井有突水危險的采掘區域,應當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不具備建筑防水閘門的隔離條件的,應當制定嚴格的其他防治水措施,并經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建筑防水閘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防水閘門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門體采用定型設計。 (二)防水閘門的施工及其質量,符合設計要求。閘門和閘門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閘門硐室前、后兩端,分別砌筑不小于5 m的混凝土護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實,不得空幫、空頂。防水閘門硐室和護碹采用高標號水泥進行注漿加固,注漿壓力符合設計要求。 (四)防水閘門來水一側15-25 m處,加設1道擋物箅子門。防水閘門與箅子門之間,不得停放車輛或堆放雜物。來水時,先關箅子門,后關防水閘門。如果采用雙向防水閘門,在兩側各設1道箅子門。 (五)通過防水閘門的軌道、電機車架空線、帶式輸送機等能夠靈活易拆。通過防水閘門墻體的各種管路和安設在閘門外側的閘閥的耐壓能力,與防水閘門所設計壓力相一致。電纜、管道通過防水閘門墻體處,用堵頭和閥門封堵嚴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閘門安設觀測水壓的裝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閘閥。 (七)防水閘門竣工后,按照設計要求進行驗收。對新掘進巷道內建筑的防水閘門,進行注水耐壓試驗;水閘門內巷道的長度不得大于15 m,試驗的壓力不得低于設計水壓,其穩壓時間在24 h以上,試壓時有專門安全措施。 (八) 防水閘門應當靈活可靠,并保證每年進行2次關閉試驗,其中1次在雨季前進行。關閉閘門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應當由專人保管,并在專門地點存放,任何人不得挪用丟失。
      第二百七十四條 井下防水閘墻的設置應當根據礦井水文地質情況決定,防水閘墻的設計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應當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百七十四條 井下需要構筑水閘墻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按照設計進行施工,由企業總工程師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否則,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百七十五條 井筒穿過含水層段的井壁結構應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設置隔水層。 第二百七十五條 井筒穿過含水層段的井壁結構應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設置隔水層。 未修改,可提出修改意見
      第二百七十六條 井巷揭穿含水層、地質構造帶前,必須編制探放水和注漿堵水設計。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點或地段,必須進行水溫、水量、水質等地下水動態和松散含水層涌水含砂量綜合觀測和分析,防止滯后突水。 第二百七十六條 井巷揭穿含水層、地質構造帶前,必須編制探放水和注漿堵水設計。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點或地段,必須進行水溫、水量、水質、涌水量含砂量等進行觀測并分析,防止滯后突水淹井。
      第二百七十七條 立井基巖段施工應遵循快速、打干井的原則,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單層涌水量小于10m3/h的含水層段,應強行穿過。 (二)單層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層段,應預注漿堵水。 (三)單層涌水量大于10m3/h,且含水層層數多,層段又較集中的地段,應進行地面預注漿。 (四)單層涌水量大于10m3/h,但含水層層數少,或層段分散的地段,應進行工作面預注漿或短探、短注、短掘。 第二百七十七條 立井基巖段施工時,當含水層數多、層段又較集中的地段,可采用地面預注漿。含水層數少或層數分散的地段,可在工作面預注漿或短探、短注、短掘。
      第四節 井下排水 第四節 井下排水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主要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能在 20h 內排出礦井 24h 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 70%。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能在 20h 內排出礦井 24h 的最大涌水量。檢修水泵的能力應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 25%。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可在主泵房內預留安裝一定數量水泵的位置。 (二)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應能配合工作水泵在 20h 內排出礦井 24h 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備用水管的總能力,應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 20h 內排出礦井 24h 的最大涌水量。 (三)配電設備:應同工作、備用以及檢修水泵相適應,并能夠同時開動工作和備用水泵。 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可另行增建抗災強排能力泵房。 第二百七十八條 礦井應當配備與礦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電設備和水倉等,確保礦井能夠正常排水。 礦井井下排水設備應當符合礦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檢修的水泵外,應當有工作水泵、備用水泵和應急救災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當能在20 h內排出礦井24 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當能在20 h內排出礦井24 h的最大涌水量。檢修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應急救災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少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水管應當有一定的備用量和應急救災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 h內排出礦井24 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備用水管的總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 h內排出礦井24 h的最大涌水量。應急救災水管排水能力應當不小于工作水管能力的50%。 配電設備的能力應當與工作、備用、檢修水泵和應急救災水泵的能力相匹配,并能保證全部水泵同時運轉。 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可以另行增建抗災強排水系統。
      第二百七十九條 主要泵房應當至少有2個安全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 m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通到井底車場的出口通路內,應當設置易于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泵房和水倉的連接通道,應當設置可靠的控制閘門。 第二百七十九條 礦井主要泵房應當至少有2個安全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 m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通到井底車場的出口通路內,應當設置易于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泵房和水倉的連接通道,應當設置可靠的控制閘門。 未修改,可提出修改意見
      第二百八十條 主要水倉必須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 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 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 1000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計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礦井每小時正常涌水量,m3。 但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量不得小于 4h 的礦井正常涌水量。 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 4h 的采區正常涌水量。 礦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礦井,對排水能力、水倉容量應編制專門設計。 水倉進口處應設置箅子。對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帶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設置沉淀池。水倉的空倉容量必須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第二百八十條 礦井主要水倉應當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夠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者生產礦井的新水平, 正常涌水量在1000 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8 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 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計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礦井每小時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4 h的采區正常涌水量。 礦井最大涌水量與正常涌水量相差大的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應當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專門設計,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批準。 水倉進口處應當設置箅子。對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帶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當設置沉淀池。水倉的空倉容量應當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第二百八十一條 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須全面檢修 1 次,并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 1 次聯合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水倉、沉淀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 1 次。 第二百八十一條 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應當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前,應當全面檢修1次,并對全部工作水泵、備用水泵和應急救災水泵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水倉、沉淀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當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應當清理1次。 未修改,可提出修改意見
      第二百八十二條 對基巖段富水性較強的深井,應在井筒中部設置相應排水能力的轉水站。 第二百八十二條 對基巖段富水性較強的深井,應在井筒中部設置相應排水能力的轉水站。 未修改,可提出修改意見
      第二百八十三條 井筒開鑿到底后,井底附近必須設置具有一定能力的臨時排水設施,保證臨時變電所、臨時水倉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二百八十三條 井筒開鑿到底后,井底附近應當設置具有一定能力的臨時排水設施,保證正式排水系統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在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礦區建設新井的,應當在井筒底留設潛水泵窩,老礦井也應當改建增設潛水泵窩。
      第二百八十四條 在建礦井在永久排水系統形成之前,各施工區必須設置臨時排水系統,并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第二百八十四條對于在建礦井,井筒完成后,應當優先施工安裝井下防、排水系統;在永久排水系統形成前,各施工區應當設置臨時排水系統,并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第五節 探放水 第五節 探放水
      第二百八十五條 礦井必須做好水害分析預報和充水條件分析,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則。 探水或接近積水地區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頭高低、煤(巖)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具體規定。 第二百八十五條 礦井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則,開展礦井充水條件和水害分析,逐頭逐面進行水害預測預報,總結規律,不斷提高預測預報水平。 探水或接近積水地區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頭高低、煤(巖)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具體規定。探放老空積水最小水平鉆距不得小于30 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 m。探放水設計由地測部門提出,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審定同意,按設計進行探放水。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礦井,或者新建礦井在首采工作面回采前,應當使用鉆探方法、堅持有掘必探的基本要求,加強探放水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條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確定探水線進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 (二)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三)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四)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時。 (六)接近有水的灌漿區時。 (七)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區時。 經探水確認無突水危險后,方可前進。 第二百八十六條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確定探水線并進行探放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鄰煤礦。 (二)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暗河、溶洞和導水陷落柱。 (三)打開防隔水煤(巖)柱進行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 (六)接近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區域。 (七)采掘破壞影響范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者含水構造、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防隔水煤(巖)柱厚度不清楚可能發生突水。 (八)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 (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區。 經鉆探探水確認無突水危險后,方可進行采掘工作。
      第二百八十七條 煤系底部有強承壓含水層并有突水危險的工作面,在開采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明確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七條 煤系底部有強承壓含水層并有突水危險的工作面,應當按照規定留設防隔水煤(巖)柱,也可以采用注漿方法加固底板隔水層和改造含水層為弱含水層的方法;否則,不準掘進、回采。
      第二百八十八條 安裝鉆機探水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鉆場附近的巷道支護,并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鉆孔位于巷道低洼處時,必須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三)在打鉆地點或附近安設專用電話。 (四)測量和防探水人員必須親臨現場,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鉆孔數目。 第二百八十八條 井下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的探放水鉆機。嚴禁使用煤電鉆探放水。探放水工應當持證上崗。 在安裝鉆機進行探水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加強鉆孔附近的巷道支護,并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鉆孔位于巷道低洼處時,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三)在打鉆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電話。 (四)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時,由測量人員進行標定。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親臨現場,共同確定鉆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鉆孔數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預計水壓較大的地區,探水鉆進之前,必須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閘閥,進行耐壓試驗,達到設計承受的水壓后,方準繼續鉆進。特別危險的地區,應有躲避場所,并規定避災路線。 第二百八十九條 在預計水壓大于0.1 MPa的地點探水時,預先固結套管,套管口安裝閘閥,進行耐壓試驗。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預先開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并使每個作業人員了解和掌握。
      第二百九十條 鉆孔內水壓過大時,應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二百九十條 鉆孔內水壓大于1.5 MPa時,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二百九十一條 鉆進時,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鉆孔中的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頂鉆等異狀時,必須停止鉆進,但不得拔出鉆桿,現場負責人員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并派人監測水情。如果發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然后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百九十一條 在探放水鉆進時,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者鉆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鉆等透水征兆時,應當立即停止鉆進,但不得拔出鉆桿;應當立即向礦井調度室匯報,派人監測水情。發現情況危急,應當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區域的人員到安全地點,采取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未修改,可提出修改意見
      第二百九十二條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老空積水區高于探放水點位置時,只準打鉆孔探放水;探放水時,必須撤出探放水點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所有人員。探放水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并要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 鉆孔接近老空,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涌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工或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本規程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調度室,及時處理。 第二百九十二條 探放老空水前,應當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探放水孔應當鉆入老空水體,并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探放水時,必須撤出探放水點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所有人員。 當鉆孔接近老空時,預計可能發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涌出的,應當設有瓦斯檢查員或者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隨時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有關規定,應當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井調度室,及時處理。 未修改,可提出修改意見
      第二百九十三條 鉆孔放水前,必須估計積水量,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鉆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水壓,做好記錄。若水量突然變化,必須及時處理,并立即報告礦調度室。 第二百九十三條 鉆孔放水前,應當估計積水量,并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時,應當設有專人監測鉆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和水壓,做好記錄。如果水量突然變大或變小,應分析原因、及時處理,并立即報告礦調度室。 未修改,可提出修改意見
      第二百九十四條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以及恢復被淹井巷前,必須有礦山救護隊檢查水面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必須及時處理。 排水過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百九十四條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及恢復被淹井巷前,應當制定防止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突然涌出的安全措施。排水過程中,應當有礦山救護隊檢查水面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及時處理。 未修改,可提出修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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