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煤礦瓦斯防治暫行規定
作者:佚名
2011-06-07 20:15
來源:本站原創
江蘇煤礦瓦斯防治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針,推進我省煤礦瓦斯防治工作,預防和控制各類瓦斯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國有煤礦瓦斯治理規定》、《國有煤礦瓦斯治理安全監察規定》、《煤礦瓦斯抽放規范》(AQ1027-2006)、《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規范》(AQ1024-2006)、《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及《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江蘇省境內的各類煤礦。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條 煤礦必須加大瓦斯治理投入,設立瓦斯治理專項資金,并明確噸煤提取瓦斯治理專項資金的數額,嚴格管理,專款專用。
第四條 煤礦要制定瓦斯治理規劃或方案。瓦斯治理的規劃或方案要貫穿于新井建設、水平延深、采區設計、生產準備到工作面移交的各個環節。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平延深和新采區設計要有包括瓦斯綜合治理等內容的安全專篇,并報省煤炭管理部門、監察機構備案。新采區投產前,必須具備瓦斯治理的各項功能和條件,否則不準投產。
高瓦斯及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瓦斯治理工程要超前規劃、超前設計、超前施工,留足預抽時間,做到先抽后采(掘)。瓦斯抽采要納入礦井生產接續計劃,保證礦井“抽、掘、采”平衡。
第五條 煤礦企業必須設立瓦斯治理機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建立瓦斯治理責任制和管理制度。
煤礦要建立健全以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安全管理體系,依法健全安全管理機構,認真落實煤礦瓦斯防治工作責任制,強化對瓦斯抽采、瓦斯管理工作的領導。
煤礦要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為核心的技術管理體系,完善責、權、利相統一的體制和機制,明確總工程師在技術決策中的職責地位,充分發揮技術管理體系的作用。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按要求設立通風、防突、抽采、安全監控等專業機構,每個專業機構必須配備不少于1名專業技術人員。礦井必須設專職通風副總工程師,突出礦井必須設專職地測副總工程師。建立防突專業化施工隊伍,突出煤層石門(井筒)揭煤要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并由防突專業隊伍施工,突出危險區采、掘工作面施工隊伍必須相對固定。
第六條 完善和落實瓦斯檢查與管理制度。每一礦井必須按規定配備瓦斯檢查員和一定數量的后備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查員必須持證上崗。制定瓦斯檢查巡回路線,對煤礦井下所有作業地點和容易積聚瓦斯的地點,必須進行瓦斯巡回檢查。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檢查員空班漏檢或假檢,煤礦每月瓦斯檢查的地點由煤礦總工程師簽字確定,當檢查地點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進行調整。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經礦技術負責人確定的檢查地點都必須設有瓦斯檢查記錄牌板,牌板內容包括:地點名稱、工作人數、檢查時間、檢查次數、瓦斯、二氧化碳濃度、溫度、檢查人等。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職瓦斯檢查員跟班檢查瓦斯。
煤礦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制度,瓦斯檢查員發現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實時,有權停止作業。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0.8%時,瓦斯檢查員有權禁止電鉆打眼、禁止放炮;達到1.0%時,有權禁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濃度的檢查次數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49條規定,有可能涌出或積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巷道和瓦斯異常地點的瓦斯檢查次數由礦技術負責人決定。
第七條 瓦斯檢查日報及通風調度日報必須送礦行政主要負責人、礦技術負責人審閱,一礦多井的生產井口還必須送井行政主要負責人、井技術負責人審閱;對“一通三防”重大問題必須立即進行研究處理,并落實處理的單位、責任人、時間要求及驗收單位等事項。
第八條 加強回采工作面回風隅角瓦斯管理,工作面回風隅角應超前進行回料,不得滯后于采空區切頂線,切頂線后方頂板冒落不充分,易形成局部瓦斯積聚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回風隅角必須懸掛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并設置瓦斯監測探頭。
第九條 新建礦井或生產礦井的補勘區域,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的井田勘查報告要做到地質資料詳細,煤層瓦斯含量、突出危險性相關參數真實可靠;礦井設計部門要嚴格執行瓦斯治理有關規定,在礦井初步設計及安全專篇中對礦井、水平初次揭煤和生產過程中瓦斯防治提出措施和要求。
第十條 嚴格執行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規定。建立健全瓦斯超限追查處理制度,實行分級追查處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0.8%至1.0%的,由值班礦領導或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處理;瓦斯濃度達到1.0%至1.5%及采掘工作面瓦斯長期處于臨界狀態的,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追查處理;瓦斯濃度達到1.5%以上的,由集團公司(礦務局或公司)組織追查處理。
第十一條 煤礦必須加強礦井瓦斯地質工作,及時探明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質構造,掌握煤體結構、瓦斯涌出量等情況。積極研究煤與瓦斯突出敏感指標及其臨界值,科學預測煤層突出危險性,檢驗防治突出措施效果。
第十二條 低瓦斯礦井新水平、新采區應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和壓力。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每個采區垂深每增加50m時,應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和壓力及突出危險性相關參數。
第十三條 放頂煤開采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采用瓦斯排放巷不能有效解決巷道內瓦斯超限、管理上存在盲區的放頂煤工作面,必須停止開采。
第十四條 開采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嚴重的煤層,經專家論證在目前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暫緩開采。
第十五條 認真做好“一通三防”基礎工作。煤礦要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嚴格現場管理,加強煤礦“一通三防”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及考核評定工作。
第三章 先抽后采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或井下臨時抽采瓦斯系統:
(一)一個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個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 m3/min的;
(二)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要求抽采條件的;
(三)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
瓦斯抽采指標及指標計算方法必須符合《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規定要求。
第十七條 突出礦井必須優先開采保護層,凡符合《煤礦地質規程》開采條件的、經論證具有保護效果的煤層必須作為保護層開采;凡不具備開采保護層的條件的,必須預抽煤層瓦斯,預抽效果要符合《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要求,并經集團公司(礦務局或公司)組織認證后,方可以石門等方式進入煤層,石門揭煤范圍處預抽不少于3個月。
在被保護煤層中的工作面的未受到保護的區域,必須采取預抽瓦斯等措施消除突出危險。突出危險區域煤層掘進必須實行巖巷預抽掩護,巖巷超前大于100m,預抽時間不得少于4個月;回采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回采范圍的煤層網狀鉆孔預抽煤層瓦斯,預抽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預抽范圍符合《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的規定。
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的突出礦井必須制定保護層開采及瓦斯抽采規劃,調整礦井開采部署,制定礦井開拓、掘進和回采接替計劃,以及配套的瓦斯抽采和治理技術方案,保護層工作面應正常銜接,做到“抽、掘、采”平衡。
第十八條 保護層工作面開采前,保護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工程應能保證《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中規定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要求。不同煤層的保護層開采,其首采保護層的保護效果和保護范圍必須進行考察。實施首采保護層開采的塊段或工作面必須將保護層和被保護層的巷道布置、瓦斯綜合治理方案報礦業集團公司(礦務局或公司)審查。被保護層開采前必須經集團公司(礦務局或公司)組織專家對被保護層保護范圍和保護效果進行評價。
第十九條 高瓦斯及突出煤層的采區設計必須有專門的瓦斯抽采設計,并報集團公司(礦務局或公司)審批。
有抽采煤礦的集團公司(礦務局或公司)要制定瓦斯抽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抽采計劃,并依據抽采計劃安排生產計劃,抽采計劃和生產計劃要同時下達、同時實施、同時考核。對沒有抽采或抽采不達標的煤層不得安排生產計劃。
實行瓦斯抽采工程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公司和礦井逐級建立抽采計量考核辦法,嚴肅處理假鉆孔、假抽采、假計量。做到抽采不符合要求不得進行采掘作業。
第二十條 礦井抽采系統能力必須滿足需要。抽采泵站必須配備同等能力的備用瓦斯抽放泵,抽采系統的管路應與抽放泵相匹配。瓦斯抽放泵必須配置開、停自動監測裝置,實現瓦斯抽放泵運行情況的連續監測。煤礦必須制定保證瓦斯抽采系統正常運行的措施,防止抽采系統因故停止運行造成瓦斯超限。
第二十一條 礦井必須對不同煤層、不同水平、不同區域抽采鉆孔進行抽(排)采半徑測定。抽放瓦斯鉆孔間距必須根據鉆孔抽放半徑確定。
第二十二條 有瓦斯抽放系統的礦井要建立瓦斯抽放觀測制度,實行定期觀測,并把結果填寫在觀測點的記錄牌上。設專人對抽放管路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及時堵漏、放水、排除故障,保證系統負壓和抽放瓦斯濃度并定期測定系統的抽放參數(泵站大氣壓力、系統抽放負壓、抽放流量、抽放瓦斯濃度、抽放瓦斯溫度)。各工作面的抽放支管必須配置抽放計量裝置,定期測定瓦斯抽放參數,計算抽放率和抽放瓦斯量。主管瓦斯抽放的領導,每月要組織對全礦瓦斯抽放系統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在有自然發火煤層中抽放采空區瓦斯時,必須編制內容詳細的防止自然發火的安全措施,必須堅持每旬對抽放區采樣測定分析一次。一旦出現發火征兆必須停止抽放,采取有效技術措施,杜絕自然發火。
第二十四條 抽采礦井必須建立抽放鉆孔質量驗收制度。為保證抽放鉆孔施工質量,礦井要組建抽放鉆孔質量驗收小組,嚴格按設計要求驗收抽放鉆孔。每個鉆孔完工并經驗收合格后,要實行掛牌管理。
第二十五條 抽采礦井必須有“四圖紙、三記錄、三臺帳、二報表”,并與現場實際相符。四圖紙:瓦斯抽放系統平面圖、瓦斯抽放泵站平面布置圖、抽放鉆孔布置圖、抽放泵站供電系統圖。三記錄:鉆孔質量驗收記錄、泵站參數測定記錄、抽放系統巡回檢查記錄。三臺帳:抽放設備、儀表管理臺帳、本煤層抽放工作面抽放管理臺帳、采空區瓦斯抽放管理臺帳。二報表:礦井抽放日報、礦井瓦斯抽放月報。本煤層抽放工作面抽放管理臺帳內容:工作面并網抽放的鉆孔數量、孔長、噸煤鉆孔量、總抽放流量、抽放瓦斯平均濃度、平均百米鉆孔抽放量、鉆孔孔口的最大和最小抽放負壓、累計抽放瓦斯量和當月達到的抽放率等。
第二十六條 瓦斯抽放主干管路應設在專用回風巷內,其經過的路線嚴禁行車、供電,特殊情況下,確需在行車、供電的巷道內安設抽放管路時,要制定專門安全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新安裝的瓦斯抽放管路,必須進行漏氣試驗,試驗時管內瓦斯濃度不得超過3%,負壓不得低于30kPa,安裝管路的漏氣率不得超過每千米3m³ /min。
第四章 監測監控
第二十七條 所有礦井都必須裝備帶有“MA”標志的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并嚴格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的規定設置傳感器。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變化、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和各類傳感器的運行狀態。所有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實現全省聯網。
第二十八條 嚴格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的規定設置傳感器,以下場所必須安設傳感器:
(一)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0.8(1.0)%、斷電濃度≥1.0(1.5)%、復電濃度<0.8(1.0)%,斷電范圍與工作面傳感器相同,其位置距巷幫和采空區側充填帶均不大于800mm,距頂板不大于300mm;
(二)采掘面過老巷、采空區、鉆場、距突出煤層法距小于15米的頂底板巖巷掘進工作面等處必須增設甲烷傳感器,具體位置和數量由煤礦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瓦斯抽采站的抽采主管、工作面瓦斯抽采干管上必須安裝瓦斯計量裝置,按規定測定瓦斯抽采量。
第二十九條 瓦斯檢查員每班用光學瓦斯檢定器對瓦斯斷電儀探頭校驗至少三次,二者顯示值不一致時,以高顯示值為準,兩者讀數誤差大于0.2%時,必須在8h內進行處理,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斷電儀。
第三十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和生產調度系統必須聯合值守、統一指揮;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及《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要求,加強監控系統的管理、使用和維護,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第三十一條 礦井日常的瓦斯監控日報表,要由礦長和總工程師簽字審批。
第三十二條 新建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井筒揭煤前必須設置瓦斯斷電儀,進入煤巷施工前必須安裝安全監控系統。
第五章 以風定產
第三十三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整、合理、穩定、可靠的通風系統,杜絕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老塘通風;每一生產水平和每一采區都必須布置回風巷,實行分區通風。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它巷道。必須按規定設計和施工專用回風巷;嚴禁“剃頭”開采;回采工作面上下順槽之間不得施工聯絡巷,有特殊情況的,必須制訂專項措施并經集團公司(礦務局或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煤巷、半煤巖、有瓦斯涌出的巖巷以及石門揭煤掘進工作面供風必須實現 “雙風機、雙電源”,主、備風機必須實現自動切換。所有局扇必須裝備開停傳感器并與監測監控系統聯網。
新建礦井要做到“三優先”。即,優先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尤其是“一通三防”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優先施工安全工程,優先形成全負壓機械通風系統、瓦斯抽采系統、安全監控系統、防火系統、防塵系統。在進入煤層掘進之前,必須形成全負壓通風系統。
第三十四條 煤礦必須嚴格按照核定的生產能力下達原煤生產計劃和有關經濟考核指標,合理安排煤炭生產和勞動定員。核定生產能力發生變化的,必須及時調整生產計劃,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煤礦井下出現風速超限、瓦斯經常超限及不合理串聯通風的,等同超能力生產。超能力生產的礦井、采區、工作面,必須立即重新調整生產布局及通風系統,把產量降到核定能力范圍內。
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地區的掘進工作面都必須實行“三專”供電,其它地點的掘進工作面實行采掘供電分開;煤巷、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安裝“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安裝“風、電閉鎖”,是否安裝“瓦斯、電閉鎖”由礦技術負責人決定。
第三十五條 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除《煤礦安全規程》第112、114條規定的一次串聯通風外,嚴禁其他任何形式的串聯通風,嚴禁二次串聯通風,嚴禁因礦井風量不足或區域風量不足而采取的串聯通風。突出礦井嚴禁任何2個工作面之間的串聯通風。
經批準的串聯通風,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112、114條規定的規定,制訂相關措施并嚴格執行。進入被串工作面的風流必須裝設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確保有害氣體含量不超限。
高冒點等容易積聚瓦斯的地點要實行掛牌管理,定期檢查瓦斯濃度,采取防止局部瓦斯積聚的措施。
第六章 煤與瓦斯突出防治
第三十六條 突出煤礦必須嚴格執行“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加強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的防突管理,制訂安全措施并嚴格實施,煤礦有關管理人員要現場帶班,發現有煤與瓦斯突出預兆時,立即撤出作業人員,采取安全措施。
建立瓦斯抽采、防突措施、地質探查等鉆孔的考核驗收制度。所有鉆孔必須按批準的設計和措施施工,實行掛牌管理,并嚴格落實考核驗收制度。
第三十七條 高瓦斯及瓦斯突出礦井石門(井筒)揭開(穿)突出煤層、新建礦井(包括新水平、新采區)揭穿各煤層要建立防治突出設計、措施報批制度。揭煤設計由煤礦組織會審后報集團公司(礦務局或公司)批準,揭煤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技術主要負責人)負責審批,并組織現場驗收。
第三十八條 突出煤層的區域性劃分必須由有資質的部門進行。礦井要做好非突出煤層向突出煤層轉化的預警工作。非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在施工鉆孔過程中,出現頂鉆、吸鉆、夾鉆、噴孔等異常現象,以及瓦斯壓力、防突預測(校檢)指標超過規定等情況時,要采取“四位一體”的防突措施并按照《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規范》(AQ1024-2006)的規定委托有資質單位對煤層突出危險性進行鑒定。
新水平、新采區非突出煤層揭煤和煤巷掘進必須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26條的規定收集“四項指標”資料,發現有一項指標超標的,必須先按突出煤層管理,并請有資質的部門進行鑒定。突出敏感性指標接近臨界值的,必須按突出煤層管理。礦井要和科研部門共同研究確定適合本礦井的突出預測預報指標體系。
第三十九條 突出礦井要進行采掘應力集中區范圍的研究。突出煤層石門揭煤要避開地質構造帶和應力集中區,掘進工作面進入采動應力集中區前必須采取防突措施,不得在地質構造帶和應力集中區貫通。同一區段的突出煤層進行采掘作業時,任意相向采掘的兩個工作面間距由礦業集團公司(礦務局或公司)確定,但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突出礦井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治突出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準上崗,做到每三年至少復訓一次;防突專業人員(預測預報工、效果檢驗工、抽采計量工)必須有煤炭中等專業技術學校或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每年復訓一次。培訓工作由四級及以上培訓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培訓機構必須按照要求編制教案,每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個月(其中脫產培訓時間不少于10天),每次復訓時間不得少于7天。
第四十一條 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移交生產前,由集團公司(礦務局或公司)組織對防治突出專門設計進行驗收。生產礦井的回采工作面移交生產前,由礦組織有關部門對防治突出專門設計進行驗收。
在驗收中,發現防治突出專門設計中規定的工程、設備和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或未竣工或不能正常運行時,所驗收的礦井、水平、采區、工作面都不得移交生產。
第四十二條 加強機電設備管理,設備下井前必須經機電部門的防爆檢查,非防爆設備不準下井使用。突出區域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要固定專職電工,經常檢查設備的防爆性能,嚴禁使用失爆設備。
第四十三條 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應根據實際情況采用超前鉆孔、松動爆破、注水濕潤煤體、預抽瓦斯、水力卸壓、水力沖孔或其它經試驗證實有效的防治突出措施。
第四十四條 突出回采工作面放炮前,必須切斷工作面及其回風道一切電氣設備電源,將人員撤至進風巷50M以外的新鮮風流中,放炮30分鐘后,方可進入工作面。石門揭煤、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遠距離爆破時按《煤礦安全規程》第212條規程執行。
在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并按規定設置避難硐室或壓風自救系統并符合《防突細則》第97條規定。進入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所有人員,必須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第四十五條 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進風側反向風門的設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11條和《防突細則》第95條規定。
第七章 盲巷管理
第四十六條 盲巷的統計和管理范圍:
1、全負壓通風巷道內長度6m(含掘進停工停風的巷道),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巷道內長度超過3m不通風的獨頭巷道,按盲巷統計和管理。
2、全負壓通風巷道,因冒頂、積水等原因使風路堵塞,形成無風或微風狀態,不能有效排除瓦斯或有害氣體的,按盲巷統計和管理。
3、采空區密閉墻(含火墻)及擋風墻位置不當,墻外獨頭部分長度超過6m的,按盲巷統計和管理。
第四十七條 盲巷應在24h內進行臨時封閉,超過一個月必須實施永久封閉,并實行建檔掛牌管理。
1、嚴禁任何人破壞柵欄及密閉;嚴禁在柵欄外設材料場及堆放雜物;除執行檢查任務的救護隊員外,嚴禁任何人進入盲巷柵欄內。
2、所有盲巷必須由救護隊員配戴呼吸器進行檢查,盲巷檢查內容:對已封閉的盲巷,檢查墻外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氣濃度、溫度、支護狀況、巷道積水狀況及密閉墻完好狀況。對采空區密閉墻(含火墻),檢查墻內、墻外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氣濃度、溫度、風流方向及密閉墻完好狀況等。
3、礦井通風部門必須建立盲巷登記卡和管理臺帳,對盲巷的名稱、位置、形成時間、原因、特征、處理方法、檢查情況及注銷等詳細登記。
4、所有盲巷都必須在采掘工程平面圖及通風系統圖上標繪清楚,做到帳、卡、圖三對口。
5、礦井通風部門要建立對井下所有巷道狀況每月一次的檢查分析制度,凡形成盲巷的,不論有害氣體是否超限,都要及時采取封閉等處理措施。
6、盲巷設置的柵欄應符合以下規定:
巷道凈高2m以下的盲巷,必須全斷面設置柵欄;巷道凈高2m以上的盲巷,柵欄高度不得低于2m;柵欄孔尺寸不得大于0.2m×0.2m,柵欄距巷道口全負壓通風處不得超過1m;柵欄外要設置瓦斯檢查牌板,并要設置明顯的警戒牌;對內部有岔峒的盲巷,柵欄應設在總入口處。
7、盲巷需恢復作業,必須編制恢復通風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由礦山救護隊負責實施,需排放瓦斯的,嚴格按排放瓦斯有關規定執行。
8、對已恢復正常通風的盲巷,或因開采等原因自然消失的盲巷,都應當月注銷。
第八章 瓦斯排放
第四十八條 嚴格按規定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實行分級管理:
停風區內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設專人控制風流排放瓦斯;
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時,由礦山救護隊進行排放,若排放瓦斯風流直接引入回風系統而不流經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切斷其安全出口的,排放瓦斯措施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否則,排放瓦斯措施必須經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報集團公司(礦務局或公司)備案后執行。
啟封密閉墻、恢復巷道通風必須制定探、放瓦斯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由礦山救護隊負責實施,排放瓦斯必須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排放瓦斯必須制定專門措施,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并組織實施。措施內容包括:瓦斯積聚的地點、瓦斯最高濃度和總量、全負壓供風量、預計排放時間、排放瓦斯的影響范圍、斷電范圍和撤人警戒地點、主要安全技術措施,并繪制排放區域的通風系統示意圖。
排放瓦斯必須執行“撤人、斷電、限量”三原則,嚴禁一風吹。
排放瓦斯結束后,必須經瓦斯檢查員驗收合格后,由排放瓦斯負責人向礦調度室報告。
第九章 處 罰
第五十條 對煤礦實施安全監管監察的過程中,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責令立即停止作業、限期整改,并給予經濟處罰;拒不停止作業、拒不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1、瓦斯治理責任制不落實的;
2、未按規定健全以總工程師為核心的技術管理體系的;
3、未按規定設立瓦斯治理機構或專業人員配備不足的;
4、瓦斯治理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規劃或方案、安全技術措施不落實的;
5、未按規定對井下工作人員進行防突知識培訓的;
6、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7、專用回風巷不符合要求的;
8、采區系統不完善進行回采作業的;
9、采、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實行獨立通風的;
10、回采工作面上下順槽或掘進工作面之間違反規定設置聯絡巷的;
11、具備開采解放層條件,沒有開采的;
12、不具備開采解放層條件,又沒有抽的;
13、高瓦斯與突出礦井煤巷、半煤巖巷、有瓦斯涌出的巖巷以及石門揭煤掘進工作面供風未實現“三專兩閉鎖”、“雙風機、雙電源”及主、備風機未實現自動切換的;低瓦斯礦井未實現采掘分開供電、“雙風機、雙電源”及主、備風機未實現自動切換的。
14、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瓦斯抽采基本指標達不到要求仍進行采掘作業的;
15、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不能實時監控各類傳感器運行狀態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的;
16、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未實現與生產調度系統形成聯合值守、統一指揮,并實現全省聯網的;
17、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安設傳感器的;
18、井筒揭煤,未安設瓦斯斷電儀的;
19、未按規定對盲巷、密閉進行管理和瓦斯檢查的;
20、未按規定排放瓦斯、撤出人員的;
21、未按規定進行瓦斯檢查的,未執行“一炮三檢”制度的;
22、違反規定進行放頂煤開采的;
23、存在瓦斯超限重大隱患的。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所涉及瓦斯防治的設計、措施的審批及處理,由集團公司(礦務局或公司)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的,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據有關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