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井信號工安全操作規程
作者:佚名
2011-03-27 20:04
來源:本站原創
立井信號工安全操作規程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于立井提升系統信號工。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3條 必須熟悉本立井提升設備及信號設施等情況和《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集中精力,按照本操作規程要求和各公司(局、礦)統一規定的信號種類、標志等有關規定,準確無誤地發送信號。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嚴禁用口令、敲管子等非標準信號。
第5條 在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操作,并事先通知絞車司機按相應的升降速度提升運輸。
第6條 嚴禁在交接班及人員上下井時間內發送運送爆炸材料的信號。
第7條 嚴禁在罐籠等提升容器運行中交接班,須待提升容器到位停穩并打停點信號后方可交接班。
交接班時,應現場交代清楚以下內容:
1.主、備用信號及專用聯絡電話等通訊信號的完好狀況。
2.罐位、安全門、搖臺、阻車器、推車機等有關設備、設施的完好狀況。
3.上一班運行工作情況。
4.當班有關注意事項。
第8條 上崗期間不得擅離工作崗位,確實需要離開時,應先打好停點閉鎖信號,并向有關領導請假,待批準后方可離崗。
第9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準備
第10條 接班后首先與絞車司機及其他信號工聯系,檢查、試驗有關信號準備、設施是否正常,待一切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操作。
五、正常操作
第11條 應在便于觀察瞭望及收發信號的信號工房(室)內工作。
第12條 提升過程中要集中精力,專心致志,不得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13條 應主動與把鉤工密切配合。當把鉤工向信號工發出發送信號指令后,要監視乘人和裝罐等情況,在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發送信號。
第14條 信號發出后,不得離開信號工房(室),并應密切監視提升容器、鋼絲繩、鉤頭及信號顯示系統的運行情況,如發現異常,應立即發出停車情況,查明原因處理后,方可重新發送信號。對于事故隱患,必須隨即上報有關領導查處。
第15條 多層罐籠或多水平提升時,井口上、下各層或各水平信號工,必須按下列程度操作:
1.下井口總信號工在收齊井下各崗位信號工發來的信號后,方可向井上總信號工發送信號。
2.井口總信號工收齊井下各層信號工信號并接到井下總信號工信號后,方可向絞車司機發出信號。
3.井上、下總信號工收到任何不明信號,均不得發出開車信號,可用備用信號或專用通訊設備聯系判斷,以準確無誤地發送信號。
第16條 發出開車信號后,一般不得隨意廢除本信號;如確有特殊情況需要改變時,必須先發送停車信號后再發送其他各種類信號。
第17條 正常情況下,只準使用主用信號系統;只有當主用信號系統發生故障時,方可使用備用信號系統,同時應立即通知有關人員修復,修復后立即恢復使用主用信號系統。
第18條 當絞車連續停運6h及以上時,必須按有關規定對所屬信號通訊系統進行全面檢查試運,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發送提升信號。
第19條 當班期間,應認真填寫必要的信號發送故障等記錄,以備檢查維修與事故追查處理。
六、特殊操作
第20條 從事井筒作業時,應執行有關的信號通訊規定。
七、收尾工作
第21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填寫有關記錄并現場履行交接班手續后,方可離開崗位。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于立井提升系統信號工。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3條 必須熟悉本立井提升設備及信號設施等情況和《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集中精力,按照本操作規程要求和各公司(局、礦)統一規定的信號種類、標志等有關規定,準確無誤地發送信號。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嚴禁用口令、敲管子等非標準信號。
第5條 在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操作,并事先通知絞車司機按相應的升降速度提升運輸。
第6條 嚴禁在交接班及人員上下井時間內發送運送爆炸材料的信號。
第7條 嚴禁在罐籠等提升容器運行中交接班,須待提升容器到位停穩并打停點信號后方可交接班。
交接班時,應現場交代清楚以下內容:
1.主、備用信號及專用聯絡電話等通訊信號的完好狀況。
2.罐位、安全門、搖臺、阻車器、推車機等有關設備、設施的完好狀況。
3.上一班運行工作情況。
4.當班有關注意事項。
第8條 上崗期間不得擅離工作崗位,確實需要離開時,應先打好停點閉鎖信號,并向有關領導請假,待批準后方可離崗。
第9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準備
第10條 接班后首先與絞車司機及其他信號工聯系,檢查、試驗有關信號準備、設施是否正常,待一切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操作。
五、正常操作
第11條 應在便于觀察瞭望及收發信號的信號工房(室)內工作。
第12條 提升過程中要集中精力,專心致志,不得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13條 應主動與把鉤工密切配合。當把鉤工向信號工發出發送信號指令后,要監視乘人和裝罐等情況,在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發送信號。
第14條 信號發出后,不得離開信號工房(室),并應密切監視提升容器、鋼絲繩、鉤頭及信號顯示系統的運行情況,如發現異常,應立即發出停車情況,查明原因處理后,方可重新發送信號。對于事故隱患,必須隨即上報有關領導查處。
第15條 多層罐籠或多水平提升時,井口上、下各層或各水平信號工,必須按下列程度操作:
1.下井口總信號工在收齊井下各崗位信號工發來的信號后,方可向井上總信號工發送信號。
2.井口總信號工收齊井下各層信號工信號并接到井下總信號工信號后,方可向絞車司機發出信號。
3.井上、下總信號工收到任何不明信號,均不得發出開車信號,可用備用信號或專用通訊設備聯系判斷,以準確無誤地發送信號。
第16條 發出開車信號后,一般不得隨意廢除本信號;如確有特殊情況需要改變時,必須先發送停車信號后再發送其他各種類信號。
第17條 正常情況下,只準使用主用信號系統;只有當主用信號系統發生故障時,方可使用備用信號系統,同時應立即通知有關人員修復,修復后立即恢復使用主用信號系統。
第18條 當絞車連續停運6h及以上時,必須按有關規定對所屬信號通訊系統進行全面檢查試運,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發送提升信號。
第19條 當班期間,應認真填寫必要的信號發送故障等記錄,以備檢查維修與事故追查處理。
六、特殊操作
第20條 從事井筒作業時,應執行有關的信號通訊規定。
七、收尾工作
第21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填寫有關記錄并現場履行交接班手續后,方可離開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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