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煤礦安全程度評估辦法
魯煤安監發〔2008〕19號
關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更好的通過深化礦井安全程度評估,不斷推進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雙基建設,同時為安全監察提供礦井分類依據,以便與“三項監察” 實施有機結合,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在認真總結開始安全程度評估以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省煤礦現場實際,組織對《煤礦安全程度評估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的評估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煤礦安全程度評估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實行分類指導和重點監察工作,促進煤礦安全生產整體水平的提高,依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印發《關于開展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煤安監辦字〔2003〕24號文)等相關法律、行業規范、規定,制定《煤礦安全程度評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合法生產礦井。
第二章 評估方式
第三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每年按照本辦法對合法生產礦井的主要生產系統、裝備、設施和安全技術管理等進行安全程度綜合評估,確定礦井安全程度等級。
第四條 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轄區煤礦的安全程度評估工作。評估一般采用年度集中評估、分期評估或“三項”監察評估等方式。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一)集中評估分為安全生產保障、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防治水七個專項,各專項滿分100分。專項中小項扣分,如無特殊說明均為扣完本小項分數為止。
(二)缺小項的專項評分按下列公式折算得分:
專項評估分=100÷(100-缺項分數)×實得分
(三)各專項按各自的權重系數(取小數點后兩位數),合計得分為年度集中評估得分。集中評估滿分為100分。
(1)安全生產保障:權重系數為0.1;
(2) 采煤:權重系數為0.15;
(3) 掘進:權重系數為0.10;
(4) 機電:權重系數為0.15;
(5) 運輸:權重系數為0.10;
(6) 通風:權重系數為0.20;
(7) 防治水:權重系數為0.20。
第八條各煤監分局應根據年度監察執法計劃合理組織評估工作。每年九月底以前應確定擬采取年度集中評估方式的煤礦名單,并報省局備案。
第九條各煤監分局對轄區煤礦要建立煤礦安全程度評估臺帳,按《“三項”監察評估標準》記錄評估扣分情況和分期評估評分情況。十二月中旬以前匯總年度評估總評分,并報省局。
第十條 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采用抽檢的方式對分局的年度評估結果進行審定,并于一月份公布上年度全省煤礦安全程度評估結果。
第三章 評估等級劃分
第十一條 煤礦安全程度等級分為A、B、C、D四個級別:
A級為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礦井:安全程度評估得分為90分以上(含90分),年度集中評估各專項及“三項”監察得分均高于80分(不含)。
B級為基本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礦井:安全程度評估得分為75分以上(含75分),年度集中評估各專項得分不低于70分。
C級為安全生產條件較差礦井:安全程度評估得分為60分以上(含60分),年度集中評估各專項得分不低于60分。
D級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礦井:安全程度評估得分為60分以下(不含60分),或有一個專項得分低于60分。
第十二條 A、B、C級礦井,必須達到以下條件:
1、采礦許可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礦長安全任職資格證合法有效。
2、必須在依法批準的井田界內、層內開采;相鄰礦井之間、礦井與老窯之間留有足夠的安全隔離煤柱或已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3、年度內無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
4、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及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人員和裝備。
5、采區回采前必須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
6、采區內同一煤層不得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7、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木支護。必須保持至少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另一個通到進風巷道。
8、礦井兩回電源線路不得分接任何負荷,每回線路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
9、必須有完整、合理、穩定可靠的獨立通風系統。
10、必須按規定裝備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瓦斯抽放系統、防滅火系統和綜合防塵系統。
11、具備完善的排水系統,系統能力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第四章 評估結論處理
第十三條 根據煤礦安全程度評估結論,實行分類處理:
(一)對A級礦井頒發 “**年度煤礦安全程度評估A級礦井”標志牌,授予礦長當年“安全生產優秀礦長”榮譽稱號,予以表彰獎勵。
(二)對B級礦井存在的問題,由煤礦企業制定整改措施組織整改,并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查。
(三)對C級礦井存在的問題責令限期改正,整改結束后,申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復查驗收。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
(四)對D級礦井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并對礦長提出警告。經整改后,申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重新評估,按照《煤礦安全程度年度集中評估標準》對七個專項進行評估,達到B級以上標準,方可恢復生產。停產整頓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拒不進行整改的,依法吊銷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予以關閉的建議。
第十四條在煤礦安全程度評估中,對煤礦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和《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等實施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煤礦安全程度評估結論按煤礦企業的隸屬關系,分別通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第五章
第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頒發的《煤礦安全程度評價辦法》(魯煤安發(2005)40號)等同時廢止。
附件1、《煤礦安全程度評估標準》
附件2、《煤礦安全程度“三項”監察評估標準》
附件1
安全生產保障評估表
單位:
序號 |
評 |
標準分 |
評分辦法 |
1 |
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職能機構、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
5 |
責任制體系不健全的扣5分。內容不全扣2分。 |
2 |
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辦公會議、安全投入保障、安全教育培訓、事故隱患排查、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技術審批、領導帶班下井、勞動定員管理、事故統計報告制度。 |
5 |
每缺一項扣5分。內容不全扣2分。 |
3 |
必須制定安全費用提取標準,依法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并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 |
10 |
未制定標準、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報有關部門備案的,扣10分。 |
4 |
配備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及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人員。 |
5 |
安全生產機構和人員不能滿足需要的,扣5分。 |
5 |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
15 |
1人未取得安全資格證任職的,扣5分。 |
6 |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持有效證件上崗。 |
10 |
1人未取得有效安全資格證上崗的,扣2分。 |
7 |
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具備滿足崗位需要的專業知識。 |
5 |
1人未經過安全教育或專業知識不足的,扣1分。 |
8 |
使用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不得使用淘汰落后工藝。 |
15 |
使用淘汰落后工藝扣15分;使用未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一項扣5分。 |
9 |
5 |
||
10 |
必須按規定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進行定期排查、上報和治理。 |
10 |
未按規定進行排查、上報和治理的,扣10分,內容不全的扣5分。 |
11 |
必須制定勞動定員標準,按標準組織生產,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 |
15 |
未制定勞動定員標準、存在“三超”的,扣15分。 |
單位:
序號 |
評 |
標準分 |
評分辦法 |
1 |
采區設計、特殊開采設計、提高開采上限和開采沖擊地壓煤層設計的內容、審批手續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并按照設計組織施工。 工作面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批、貫徹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內容齊全,科學合理。 集中應力區開采或回收煤柱時,須制定防治沖擊地壓安全措施。 |
20 |
設計內容與實際不符的,一處扣10分;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扣20分。 作業規程及措施內容1處缺少或不符合規定扣2分(規程扣完10分為止)。 缺少1份防沖措施扣10分。 |
2 |
順槽高度和人行道寬度、工作面端頭支護、超前支護必須符合規定要求。 |
20 |
高度、寬度不足,1處扣5分。 支護1處不符合規定扣3分。 |
3 |
工作面支護材料、支護方式、支護質量、特殊條件下的加強支護方式必須與作業規程相符。 工作面支護質量要進行檢測并有記錄。 工作面傾角大于15°時,液壓支架必須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
30 |
無支護質量檢測手段和記錄的扣20分; 其他一處不符合規定扣3分。 |
4 |
使用符合規定的爆破器材并按規定進行管理、發放。 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制度;炮眼封堵應使用水炮泥和封泥,封泥長度符合規定。 |
15 |
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爆破器材扣15分,其他有1處(次)不符合規定扣5分。 |
5 |
乳化液泵站、液壓系統及管路系統完好,壓力≥18Mpa(綜采≥30Mpa);。 滾筒采煤機上必須安裝能停止工作面刮板運輸機運行的閉鎖裝置;工作面傾角大于15度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滑裝置。 刮板運輸機安裝固定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刮板和螺栓等部件應齊全完好。 破碎機和行人側設備轉動部位必須有安全防護裝置。 |
15 |
泵站壓力達不到要求的扣10分;其他1處不符合規定扣2分。 |
單位:
序號 |
評 |
標準分 |
評分辦法 |
1 |
作業規程編制及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批、貫徹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內容齊全,科學合理。 維修巷道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
10 |
未按規定編制規程和措施扣10分;規程和措施內容1處內容不符合規定扣2分。 |
2 |
開鑿或延深斜井、下山、其他傾斜巷道時,必須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設置防跑車裝置,在掘進工作面的上方設置堅固的跑車防護裝置,按規定設置躲避硐室。 |
10 |
不設置防跑車裝置、躲避硐室、跑車防護裝置或裝置不起作用扣10分。 |
3 |
支護材料、支護方式、特殊條件下的加強支護方式必須與作業規程相符。 |
10 |
一處不符合規定扣5分。 |
4 |
新掘架棚巷道支護時應使用金屬材料支護。支架支設質量、支架間的距離、護幫、護頂、撐木、拉桿等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錨噴支護巷道錨桿(索)的安設質量、噴體厚度等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按規定做錨桿拉力試驗、噴體厚度和強度檢查,并有檢查和試驗記錄。煤巷必須進行頂板離層監測,并填寫記錄牌板。 巷道支護質量符合作業規程要求。 |
40 |
新掘架棚巷道巷道支護使用水泥棚或木棚支護的扣10分。 不做拉力試驗、噴體檢查、不進行離層監測或無記錄的扣20分。 其他一處不符合規定扣5分。 |
5 |
掘進機必須裝有前照明、尾燈,非操作側必須裝有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 耙裝機必須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耙斗出槽的護欄,耙頭連接符合規定,傾斜巷道必須有防止耙裝機下滑的措施,巷道傾角大于20°時,在司機前方必須打護身柱或設擋板,并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定裝置。 |
15 |
1處不符合規定扣5分 |
6 |
使用符合規定的爆破器材并按規定進行管理、發放。 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制度;炮眼封堵應使用水炮泥和封泥,封泥長度符合規定。 |
15 |
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爆破器材扣15分,其他有1處(次)不符合規定扣5分。 |
單位:
序號 |
評 |
標準分 |
評分辦法 |
1 |
礦井主要提升系統的改造和更換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設計。 |
5 |
一項不合格扣5分。 |
2 |
提升信號齊全、安全可靠,功能設置符合《規程》規定。 |
10 |
缺1項或1項不合格扣10分。 |
3 |
提升系統必須有過卷、過速、過負荷和欠電壓、限速、深指失效、閘間隙、松繩、滿倉、減速功能保護裝置,且動作可靠。 |
15 |
缺1項或1項不合格扣5分。 |
4 |
提升絞車必須設常用閘和保險閘;應設有電氣制動,且能自動投入或人工投入;安全制動減速度、工作制動或安全制動的制動力矩必須符合《規程》規定。 |
15 |
一項達不到要求扣15分。 |
5 |
井下各主要中央變(配)電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房的供電線路,不得少于兩回路;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立井絞車應有雙回路供電;上述供電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荷。 |
15 |
一項達不到要求扣5分。 |
6 |
井下配電網絡均應裝設過流和短路保護裝置。 |
5 |
一項達不到要求扣2分。 |
7 |
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保證自動切斷漏電的饋電線路。 |
5 |
一項達不到要求扣2分。 |
8 |
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制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欠壓釋放保護。低壓電動機的控制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裝置及遠程控制裝置。 |
5 |
少一種保護或保護裝置不起作用扣2分。 |
9 |
設備、系統的保護接地和接地裝置應符合《規程》規定。 |
5 |
一處達不到要求扣2分。 |
10 |
井下照明和信號裝置,應采用具有短路、過載和漏電保護的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配電。 |
5 |
一處達不到要求扣2分。 |
11 |
礦井應有與外界相通的直通電話。井下裝設移動通訊和人員定位系統。 |
5 |
一項達不到要求扣5分。 |
12 |
空壓機安全閥和壓力調節器動作可靠,斷油(水)保護裝置或斷油(水)信號顯示裝置工作正常。空壓機和風包上必須裝設溫度保護裝置,在超過允許溫度時能夠自動切斷電源。風包上必須裝有動作可靠的安全閥和放水閥,風包的出口上必須加裝釋壓閥。 |
5 |
一處達不到要求扣2分。 |
13 |
井下固定式空壓機和風包應分別設在兩個空氣流暢的硐室內。 |
5 |
一處達不到要求扣5分。 |
運 輸 評 估 標 表
單位:
序號 |
評估內容 |
標 準 分 |
評分辦法 |
1 |
井巷提升運輸設備保護裝置齊全、動作可靠并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和測試; |
10 |
一處不符合要求扣2分。 |
2 |
使用絞車提升時,井巷上端有足夠的過卷距離;串車提升的各車場、運人斜井各車場信號硐室和躲避硐室及聲光報警信號裝置符合安全規定;裝設可靠的擋車和跑車防護裝置。 |
20 |
一處少1種扣5分, 一處不合格扣2分。 |
3 |
主要運輸軌道及道岔鋪設質量應符合規程》規定。 |
515 |
一處不合格扣2分。 |
4 |
斜巷運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車輛時,必須制定專門安全措施。 |
5 |
無措施的扣5分;措施不合格扣2分。 |
5 |
調度絞車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
10 |
一處不合格扣2分。 |
6 |
電機車架空線的懸掛高度和間距、與巷道或棚梁的距離、絕緣子的懸吊及軌道電阻、絕緣應符合《規程》規定。 |
10 |
一處不合格扣2分。 |
7 |
同一水平同時行使3臺以上機車時,必須使用帶有電氣閉鎖的信號裝置。 |
5 |
該裝而未裝的,扣5分; |
8 |
帶式輸送機的各種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可靠并定期檢查;在主要運輸巷道內的必須在機頭和機尾裝設防護欄;行人跨越處設過橋。 |
10 |
少一種保護或裝置扣5分,一處不合格扣2分。 |
9 |
平巷人車,人員上下車地點應有照明,架空線必須安設分段開關或自動停送電開關。雙軌巷道乘車場必須設信號區間閉鎖。 |
5 |
缺1項扣5分,一處不合格扣2分。 |
10 |
用鋼絲繩牽引或鋼絲繩芯帶式輸送機運送人員時,運行速度、輸送帶的寬度、繩槽至帶邊寬度、至巷道頂部的垂距;上、下人員的地點的平臺、欄桿和照明必須符合要求。 在距下人區段末端前方2m處,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在卸煤口必須設有防止人員墜入煤倉的設施;并裝有緊急停車裝置。 |
5 |
一處不合格扣2分。 |
11 |
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運行速度、蹬座中心至巷道一側的距離必須符合要求;驅動裝置必須有制動器;連接裝置可靠;在下人點的前方,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 |
5 |
1處不合格扣2分。 |
單位:
序號 |
評 |
標準分 |
評分辦法 |
1 |
礦井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采掘工作面應獨立通風;無不符合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按規定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采區變電所、井下充電室、爆炸材料庫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 |
10 |
一處不符合規定,扣5分。 |
2 |
制定風量計算辦法,合理計算礦井用風量;礦井每年安排采掘作業計劃時必須核定礦井通風能力,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
10 |
無風量計算辦法扣5分,未核定通風能力或超通風能力生產的,扣10分。 |
3 |
按規定進行礦井通風阻力、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和反風演習;礦井外部漏風率、巷道及各作業地點風量、風速和作業環境的氣候條件符合規定要求。 |
10 |
一處不符合要求,扣10分。 |
4 |
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煤塵爆炸性、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
5 |
一項不符合規定扣5分。 |
5 |
密閉、風門等通風設施必須按規定進行設置和管理。 |
5 |
一項不符合規定扣2分。 |
6 |
局部通風機必須使用風電閉鎖,供電線路設置符合規程規定;高瓦斯礦井(區域)局部通風必須采用“三專、兩閉鎖”和“雙風機、雙電源”。 |
5 |
一處不符合要求扣5分。 |
7 |
煤礦必須建立瓦斯檢查制度,按規定進行瓦斯檢查地點設置和檢查。啟封密閉、排放瓦斯要編制專門的措施且有礦山救護隊參加排放。 |
10 |
檢查次數不足、設點不全、未編制專門措施、無礦山救護隊參加排放的,一處扣5分。 |
8 |
按規定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各類傳感器設置齊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必須符合規定。 |
10 |
未按規定裝備監控系統扣10分,其它1處不符合要求扣5分。 |
9 |
礦井按規定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有完善的噴霧裝置及凈化水幕;水池容量應大于200m3或滿足2h的防塵用水量并保證可靠。 |
10 |
防塵供水系統不健全或水池水量不足的扣10分;裝置缺少、使用不正常,一處扣3分。 |
10 |
按規定安設使用隔爆設施其安設地點、數量、水量符合規程要求。 |
5 |
每缺少一處扣3分。其它一處不符合要求扣2分。 |
11 |
采、掘工作面必須按規定采取煤層注水、濕式打眼、水炮泥、噴霧降塵、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
5 |
一處不符合要求扣2分。 |
12 |
按規定設置消防材料庫,配備消防器材。 |
5 |
一處不符合要求扣2分。 |
13 |
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的煤層時,必須采取預防性灌漿、噴灑阻化劑等綜合防滅火措施,編制相應的防滅火設計。 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建立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制度,并建立監測系統,定期分析、預報。 |
10 |
無采區防滅火設計、預報制度扣10分。 其他一處不符合要求扣5分。 |
單位:
序號 |
評 |
標準分 |
評分辦法 |
1 |
主要排水泵房的設備、設施完好、可靠;推廣地面遠程控制技術;主要水倉必須有主倉和副倉,有效容量符合《規程》規定。 |
10 |
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
2 |
必須建立健全井上下水動態監測系統,按規定要求安設攝像探頭,實現對水情變化實時監控。 |
10 |
未建立監測系統扣10分,一處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
3 |
配備專職防治水技術人員,水文地質類型簡單的不少于1人,中等的不少于2人,復雜及以上的礦井不少于3人。 |
10 |
防治水技術人員少1人扣5分。 |
4 |
必須收集、調查、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有關圖紙、臺帳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
10 |
未調查、交換資料、標繪的扣10分,圖紙標繪、臺帳等不符合要求一處扣5分。 |
5 |
必須按有關規定留設各類防隔水煤(巖)柱,并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本礦井與相鄰礦井防隔水煤(巖)柱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應采取補救措施。 |
10 |
未按規定留設的扣10分,未標繪的扣5分,未采取補救措施的扣10分。 |
6 |
按規定修編地質報告,及時提交采區設計、采、掘工作面地質說明書,其提交時間和編制內容必須符合《礦井地質規程》規定。 |
10 |
一項達不到規定的一處扣5分。 |
7 |
年度內施工的防(擋)水墻、水閘門,必須有批準的設計(設計單位要具有資質)、經驗收合格,并應定期進行觀測。 |
10 |
施工的防(擋)水墻、水閘門無設計一處扣10分,未經驗收的一處扣5分,未定期進行觀測的扣2分。 |
8 |
逐年進行水害因素分析預測,編制年度防治水計劃。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隱患排查;做到治理責任、措施、資金、期限和應急預案“五落實”。 |
10 |
缺一項扣10分,缺一個月扣5分,“五落實”不到位一項扣2分。 |
9 |
采掘工作面受各類水患威脅時,必須編制專門的探放水設計、水害治理措施,并嚴格按批準的設計執行。 |
10 |
未編制探放水或措施設計一項扣10分。未按設計進行探放水的扣3分。 |
10 |
煤礦每年4月底前編制雨季“三防”工作計劃,確定雨季“三防”重點工程,并于6月20日前完成。落實預防暴雨洪水引發煤礦事故災難的措施,雨季前進行一次救災演練。 |
10 |
未落實計劃、措施一項扣10分。重點工程一處未完成扣3分,未組織救災演練扣10分。 |
附件2
“三項”監察評估表
單位:
序號 |
評 |
評 分 辦 法 |
1 |
排查重大事故隱患 |
煤礦對重大事故隱患應當排查未排查的,一項(次)扣20分; 煤礦對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的,一次扣20分。 |
2 |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整改 |
煤礦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按期進行治理的,發現一次扣20分; 治理效果達不到要求的,一次扣10分。 |
3 |
按核定能力組織生產 |
超核定能力生產的,發現一次扣20分。 |
4 |
事故情況 |
發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的,每死亡一人扣20分。 重傷事故,每1人扣5分。 發生事故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一次扣20分。 發生其他僥幸事故的,一次扣5分。 發生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的,扣10分,500萬元以上的扣20分。 |
5 |
配合安全監察執法情況 |
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的,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一次扣20分。 |
6 |
安全指令落實情況 |
未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做出的現場處理決定、處罰等執法指令的,一次扣20分。 |
7 |
行政處罰情況 |
被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停止作業和停止使用的,一處扣5分; 礦井停產整頓的,一次扣10分。 年度內累計被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罰每5萬元扣5分(不足5萬元的不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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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注:“三項”監察評估表中的扣分均為扣完100分為止;同一事由形成的扣分,以分值高的條款扣分,不重復扣分。)